商業保險的必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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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互動發展;現狀;建議
一、區別
一般而言,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經營的價值選擇上。社會保險是一種社會政策,一種政府行為,其出發點主要是社會公益性和社會福利性;而商業保險的出發點則是它的產業經營性和企業盈利性,利潤指標是商業保險公司非常重要的經營目的。
(二)管理特性上。社會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和政府專門部門,由政府來承擔保險義務,具有強制性、獨立性,不存在競爭;而商業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各保險企業或相應的經濟實體,并由他們來承擔相應的保險義務,具有競爭性、自愿性。
(三)運營機理上。社會保險業務的開展、資金的籌集、給付與投資運營都需要政府直接或間接地參與管理,行政干預程度比較高。而商業保險業務的開展、資金的籌集、給付與投資運營,都是有商業保險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政府一般不參與管理。
(四)保障對象上。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具有廣泛性,包括法律或政策準許的受保群體的所有成員;而商業保險的保障對象是投保者本人或保險合同約定認可的人員,且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都有自由選擇權,保險保障具有靈活性、多樣性。
(五)保障程度與費用來源上。社會保險服從國家社會政策目標,為勞動者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保險費通常由雇主、被保險人和政府按三方負擔原則共同繳納。而商業保險是按市場經濟原則運作,旨在提供靈活多樣的補償性保險保障,費用完全由投保人自擔。
二、二者互動發展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分析
(一)必要性
1. 社會保險保障程度偏低。社會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工薪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其投保金額和給付標準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有限。在通貨膨脹居高不下的今天,僅靠社會保險顯然不能滿足人們的各種保險需求。
2. 應對人口老齡化的必然選擇。21世紀是人口老齡化的世紀,老年人口的增加意味著領取養老金的人數增加,這給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及國家財政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必須尋求更為有效的途徑來應對。
3. 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社會保險基金因其特殊性使得投資時以“安全性“為第一原則,且是由國家規定的專門機構進行投資管理,而非像保險公司那樣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才進行基金管理,行政干預色彩濃厚,因此,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效益較低。
(二)可能性
這是由二者多方面的互補性決定的。
1. 保障范圍上。社會保險的保障范圍一般只包括工薪勞動者面臨的生、老、病、死、傷、殘疾、失業等七大社會風險。商業保險的險種可大可小、可集中可分散,只要符合可保風險的條件就可以設立險種,可謂五花八門、層出不窮。可以說,社會保險滿足了人們基本的、普遍的保障要求,而商業保險則滿足了人們特殊的、多層次的保障需求。
2. 保障作用上。社會保險可以對工薪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但其投保金額和給付標準都有一定的限制,所起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高收入者可以投保商業保險,當遭遇風險事故時可以分別從社會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企業獲得保險給付,兩者并行不悖,可以共同構成對國民的經濟保障。
3. 保險技術和方法上?,F在社會保險在運行過程中也越來越重視借鑒商業保險的收支相等原則及精算技術,而商業保險公司由于其自身發展需要也傾向于開辦一些偏重社會需要的保險以樹立良好形象。此外,由于二者存在的根本目的都是保障勞動者的生活穩定,都需要所籌集資金的保值增值,從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說明商業保險公司可以承辦部分社會保險業務。
三、二者在我國互動共贏發展的現狀
(一)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事業的積極性越來越高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保事業主要是在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農村保險領域。在養老和健康保險市場上,可以發現專業化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都在擴大,并在資金投入、公司發展上給予重點支持。在農村保險市場上,不難發現保險服務網點越來越多、服務功能越來越強,并開發一系列專門針對農村市場的保險產品,逐步建成全方位、多層次、廣覆蓋的農村保險服務體系,極大地促進了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二)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建設的社會效益越來越好
在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時間不長、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有利于減輕財政負擔、緩解政府壓力以及提高社會保障水平。表現在:一是可滿足國民多層次的養老、醫療保障需求;二是其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和農村小額保險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三是有效管理和承辦了新農合,有效降低了政府管理成本,提高了醫療保障服務水平。四是參與部分社?;鸬耐顿Y管理,極大地提高了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四、推動二者在我國互動融合發展的建議
(一)完善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
在依法治國時代,要推動二者融合發展首先必須有政策和法律保障,并明確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運作的范圍與途徑,創造有利的政策法律環境。這樣既可以發揮商業保險在一些領域的獨特優勢,又不會使社會保險偏離發展“軌道”。
(二)加強宣傳與指導
在我國,由于人們對商業保險的認識和了解不足,致使人們投保積極性不高,限制了整個行業的發展與創新。面對這種情況,政府可以通過提高商業保險在社會養老和醫療保險中的參與程度,通過理論和輿論引導來使保險業得到正確的認識,從而強化整個社會成員的投保參保意識,以促進二者良性互動發展。
(三)相關市場主體應加強自身建設與改革
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依賴于保險公司的有效運作,保險公司應優化內部控制框架及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以提高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此外,隨著人們觀念的轉變,“五險一金“已成為企業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機制,所以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積極投保于商業保險公司,為員工提供更為全面有效的保障。
(四)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及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從而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互動共贏發展創造更為廣闊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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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發展的現狀
社會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覆蓋及保障情況截止2011年底,全國國家試點地區參保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人數達到3.3億人,8759萬人按月領取養老金。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城鎮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參保人數至2011年底分別達2.8億人、4.7億人、1.4億人、1.8億人、1.4億人。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也穩步提高。
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現狀20世紀80年代至今,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險業越來越成為人們理財的又一金融產品,并成為金融產品的一匹黑馬。中國各大保險公司競相成立,發展速度較快。商業保險可分為人壽和財產。人壽分人身保險、意外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財產分車險、貨物險,等等。目前,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積極性越來越高。我國保險機構參與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涉及養老險、健康險和農村保險三大領域。在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大病補助上,商業保險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但因補償的標準較低,患者的個人負擔還是很大。在養老保險方面,由于長期受部分群眾對保險的誤解以及各種條件的限制,目前來看國內商業養老保險與潛在的市場需求還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以企業年金為例,國內的主要購買群體還只限于國有企業,且大多依賴于行政手段,企業、職工進行自主參保的積極性并不高。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相互融合的必要性
從本質上來講,無論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均是滿足人類尋求保障需求的主要載體,因此合作也將成為二者之間最主流的關系。國際上特別是發達國家,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例子并不鮮見,且逐漸成為發展趨勢。筆者就兩者融合的必要性做如下分析:
商業保險可以實現對社會醫療保險的補充首先,目前國內基本醫療保險體制以“低水平、廣覆蓋”為基本發展原則,確保每個民眾都能享受到“基本醫療”的需求,在診療項目、用藥以及醫療基本服務設施等方面均給予了相應支付標準、支付項目的明確規定,同時還明確了“起付標準”要求及“封頂線”,尤其目前新農合和居民醫保補償比例偏低,實際給予的保障水平和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著較大的現實差距。尤其是對超過封頂線的統籌基金不予報銷,目前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動輒幾十萬元以上,一旦發生這種大額醫療費用,病人及家屬無法承擔如此高額的醫療費用,這不僅是患者自身的一種危害,更危害到家庭及社會的穩定。如與商業保險相互融合,作為社會保險的基本補充,即可發揮其社會醫療保險的優勢,提高參保人基本醫療水平。同時,這種商業保險還應加大個人醫療的保險力度,以此來緩解社會壓力。
商業保險是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有效補充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同時也是社會保險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我國的職工養老保險由三個部分(或層次)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養老保險,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其二是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它主要由個人進行自愿性選擇。對于個人來說,即便由國家、單位將其納入社會保險體系中,但實現保障也只能是在退休之后生活方面的基本保障性需求,根本無法實現較高生活質量居民的需求。因此部分職工會選擇商業保險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為退休養老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障。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新農保的實施,很大程度上也為廣大城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養老保障。但隨著我國老年人數量的不斷增加,群眾生活水平的逐漸改善和提高,為滿足群眾養老的需求,政府和社會提供的保障金額對于滿足農村養老而言依然是杯水車薪。這種情況下,廣大居民、農民就要求政府和社會能夠為其提供保障。
商業保險可以實現對特殊對象的補充縱觀世界各國的福利制度措施,英國應屬世界性最為發達的國家之一,但即便是生活在這樣的國家,往往也會因為社會保險的繳費不足導致退休后無法領取應有的全額養老金。而國內的社會保障覆蓋則更有限,還有相當一部分的人無法享受到社會保險帶來的保障,商業保險則可以覆蓋到全體國民,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商業保險的險種越來越多元化,人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實際需求及經濟狀況來選擇適合自己需求的不同險種,商業保險絕非是富人的奢侈品,而應是社會基本保障的必須補充。
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有助于優化管理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相比產生較早,一些技術和應用原理都較成熟。如它在確定收費標準時,將各種疾病的發生率等都充分考慮進去,人口壽命、人口老齡化等也都做了較為縝密的科學計算和預測,這些方法措施和適合一些社會醫療保險拿來借鑒和引用。再者,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壓力較大,只有采取現代化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以及市場化的運作模式,才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立足。它更強調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勝劣汰,因此強化了激勵制度、績效評估制度等,激發員工的斗志和工作理性。商業保險參與社會保險管理將有助于減少其監督管理成本,提高社會保險工作效率。
實現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融合發展的對策
商業保險應提高專業經營能力我國商業保險經辦機構需要樹立專業的經營理念,提高專業經營能力。一是要針對市場需要,有針對性地開發一批包含失業保險、長期護理保險、定額給付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農村小額保險產品在內的適銷對路的商業醫療保險產品,補充社會保險適用上的空白點,豐富社會保障的層次和內容。二是要通過內部培養、外部引進等方式組建商業保險公司急需的產品開發、精算定價、健康管理等專業化的人才隊伍,提高專業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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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軍人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設立專項基金,在軍人由于疾病、傷殘、年老的原因,喪失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或死亡時,給予其一定經濟補償的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制度。軍人保險是軍人職業特殊性和高危險性的必然要求,是保障軍人權益、提高部隊穩定、加強部隊凝聚力的強大后盾。
1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必要性
1.1 是部隊以人為本的體現
軍人保險要著力為廣大關并排憂解難,解決官兵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當前困擾官兵的問題,主要是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的軍人,有的戰斗在人類生命的禁區,有的監守在有害射線和有毒氣體的崗位,有的生活在自然條件十分惡劣的大山和隔壁海島等。這不僅對軍人身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同時也給家庭帶來許多的困難。全軍每年有人犧牲,有人殘疾,有的隨軍家屬就業難、子女教育難,有的軍人或其家屬患大病后,陷入經濟困境。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大量從軍的情況下,軍人犧牲后撫恤和保險金標準偏低,增添了軍人和家庭的后顧之憂。軍人表現要研究和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應當調整先行保險金給付標準。另一方面應當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彌補目前軍人保險險種項目少、覆蓋面較窄、給付水平低的不足,拓寬保障范圍,為軍人及其家屬提供多方面、多層次、高標準的軍人內保險服務,有效地解決軍人的后顧之憂,為軍人及其家庭排憂解難。
1.2 是保障軍人權益的現實需要
軍人保險事業要與時懼進,健康發展,就要樹立引入商業保險機制與社會保險項目協調發展的觀念。要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理念,破除軍人保險只能在社會保險范圍內發展的保守觀念,提高對商業保險機制引入軍人保險事業重大意義的認識。從社會發展理論和社會保障政策方面看,商業保險既然是國家社會保障的支柱,就可以是軍人保險的支柱。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軍人保險的體系建議,既有社會保險,也有商業保險,還有互助保險。我們只有樹立軍人社會保險、商業保險、互助保險協調發展的觀念,軍人保險事業才有可能在創新中發展。
2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可行性
2.1風險防范的分析是理論前提
根據奉賢防范理論和機制,參加保險的人數越多,風險分攤越有效,保險系數就越高。商業保險公司所承載的投保人和其資金規模遠比軍人保險體系要大得多,其強大的給付能力為商業保險公司在軍人保險領域開展保險業務提供了有力保證。
2.2 成本的提高是基本前提
在醫療保障方面,利用商業保險提高軍人保險保障水平的資金來源,應首先是軍人為提高軍人醫療保障水平增加的經費投入。軍人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后,雖然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經費效益并不明顯,但是從各級軍事單位方面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軍人的士氣和工作積極性。此外隨著軍人收入的不斷增加,個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商業保險費用也完全可行。
2.3 武警部隊的示范提供了借鑒
武警關并在充分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的示范作用,也說明了軍人保險在利用商業保險資源方面是可行的,武警部隊作為我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與軍隊的組織編制和職業風險較為相似,他們的成功實踐為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提供了有益的經驗借鑒。
3 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3.1 要注意循序漸進,逐步深化
需求決定供給,軍人日益增長的多層次保險需求是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動力和源泉。不符合軍人血球的保險產品,在商業保險的運作模式下,不僅擁有自愿選擇權利的軍人不會投保,而且保險公司也回因客戶較少無利可圖而被迫放棄該項保險產品。但是,軍人的保險需求是多種多樣的,需求的層次性和緊迫性各不相同,軍隊不可能具備滿足軍人所有保險需求的條件,況且有些需求可能在經濟上也不完全可行。所以,軍人商業的發展就應該遵循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區分軍人保險需求的輕重緩急,將軍人保險需求最強烈,而發展條件又相對成熟的險種首先推出發展,以降低軍人保險引入商業保險的成本,減少交易費用,增強軍人商業保險發展的可靠性,從而使軍人商業保險獲得各方面的支持,積累經驗后再按照軍人需求的層次推動其他商業保險險種的開發和實施。
3.2 注意投保方式的選擇
不同的保險險種應該采取不同的投保方式。對于傷亡保險,軍隊可以區分投保的人群,分類別投保,這樣就能迅速滿足特殊軍人全體的需要,又可以作為下一步擴大軍人保險和商業保險結合模式的試點。對于醫療保險,由于全體軍人都要參與投保,規模很大,可以團體進行投保。
3.3 注意選擇商業保險險種
商業保險險種很多,而軍人保險不可能一步到位,應先選擇一些需求最迫切的保險險種。首先,軍隊應該先、選者商業醫療團體保險,因為當前軍隊的免費醫療已經不能滿足廣大官兵的要求。選擇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充分利用地方醫療機構,有效的利用地方醫院的優良資源。其次,軍隊應該選擇商業醫療傷亡團體保險。當前軍人傷亡保險賠付的金額遠遠達不到所需要的數額,而選擇商業傷亡保險則能提高標準,極大的保障了傷殘軍人及其親屬的生活,提高了部隊官兵工作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1] 余家健. 軍人補充保險制度研究與設計[j]. 軍事經濟研究, 2000,(10) .
[2] 李英成. 軍人保險與軍人權益保障研究[j]. 軍事經濟研究, 20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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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長江船東互保協會;必要性;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55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0-0169-03
一、建立長江船東互保協會的必要性
(一)長江航運企業抵抗風險能力弱
根據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2008年的統計數據,截至2007年,長江水系14省市共有省際內河運輸企業2 335家,擁有各類運輸船舶7.57萬艘,運力3 412.8萬載重噸、47817TEU。長江航運企業具有如下特點:第一,經營規模普遍較小。公司總運力在1萬載重噸以下的占到66.8%,達到1 557家;公司總運力在1萬―5萬載重噸之間的,占到26%,共有609家;公司總運力在10萬載重噸以下的占到4.6%,達到108家;公司總運力在10萬載重噸以上的僅占到2.6%,僅有61家。第二,多數航運企業為民營企業。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的比重總計為11.4%,其余均為民營企業,這些企業多數是由市場上的個體船戶通過公司化經營后組建。 這兩個特點決定了長江流域航運公司天然的具有抵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由于企業規模普遍較小,通?,F金流較小,負債率較高,因此難以有效應對市場波動,很容易出現資金鏈斷裂的情況。由于多數航運企業系民營企業,其資金獲取渠道過于狹窄,當作為企業主要資產和主要生產工具的船舶一旦被司法扣押,就很容易因為無法滿足法律所要求的反擔保條件而導致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被打亂,繼而出現債務潮,隨之導致破產風險急劇增加。
(二)現有保險機制難以滿足長江航運企業的需要
長江流域航運公司所具有的風險抵抗力弱的特點,并未為現有保險機制所填補。航運公司在其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通常扮演承運人、權利人和雇主三種角色,但商業保險公司為其提供的商業保險產品無法完全滿足其保險需求。商業保險公司并未提供單獨的承運人責任險產品,而是作為船舶險的附加險種予以提供,即沿海內河船舶保險附加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但該保險產品的保險范圍極為有限,其保險責任限于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船舶在運輸過程中,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造成船舶發生火災、爆炸、碰撞、觸礁、擱淺,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傾覆、沉沒,致使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從這一規定就不難看出,該保險產品所覆蓋的承運人責任極為有限,只限于五種較為極端的情況,而對于承運人經常面對的貨損貨差責任,根本不予承保。這一險種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承運人責任險。就航運公司作為權利人所面臨的風險,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產品,也不對所有的風險提供保險服務。以沿海內河船舶保險條款(2009版)為例,該保險條款明確規定“本保險對每次碰撞、觸碰責任僅負責四分之三,但在保險期間內一次或累計最高賠償限額以不超過船舶保險金額為限”。這就意味著該保險產品僅能覆蓋被保險人75%的碰撞責任,剩余的25%的碰撞責任仍需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就航運公司作為雇主所要承擔的雇主責任而言,商業保險公司所提供的保險產品也是不充分的。商業保險公司就此所提供的船東對船員責任險,通常是作為附加險出現的,一旦船東在投保時未勾選此附加險,則其對船員的雇主責任就只能自行承擔。同時,船東對船員附加責任險僅對航行運輸或停泊中船上在崗船員發生死亡或傷殘,根據勞動合同或法律,依法應當由船東對船員承擔的醫療費、住院費和傷殘、死亡補償費,保險人負責賠償。但對于船員在岸上發生的死亡和傷殘,則不負責賠償。事實上,船員的工作范圍并不僅限于船上,也包括岸上。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所提供的此項保險產品也不能完全滿足航運公司可能承擔的雇主責任。因為商業保險公司在船東對船員責任險條款中強調船上在崗船員,也在保險實踐中引發了不小的爭議,即何謂“船上”和“在崗”。武漢海事法院審理的某運輸公司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就是典型例證。該案中,原告向被告投保船東對船員責任險后,原告所屬船舶的一名船員在航行途中救助他船過程中落水死亡,原告向死亡船員家屬承擔雇主責任后,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被告保險公司以該死亡船員死亡時不在被保險船舶上,不屬于保險條款所稱的“船上在崗船員”為由,予以拒賠。經兩級法院審理,駁回了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①
另外,航運公司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難免會發生糾紛并發生訴訟,其所擁有的船舶也難免會被其他當事人申請扣押。在這種情況下,長江流域航運公司為使被扣押船舶盡早解除扣押狀態,重新投入正常的生產經營中去,就必須提供適格的反擔保。通常有效反擔保的途徑有三:自有資金擔保、銀行保函和保險公司保函。而這三種反擔保提供方式的資金成本都是很高的。自有資金擔保無疑是最高的,這種方式對于流動資金本身就非常有限的長江流域航運公司來說,幾乎是不可能的。但銀行保函和保險公司保函的出具,也都需要航運公司向出具保函的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保證金或者反擔保,并還需繳納高額的費用,這對航運公司來說也是不小的財務負擔。
(三)船東互保協會能為航運企業提供更為全面的保障
船東互保協會作為互助型保險組織,從其于18世紀在英國發展開始,就是為了彌補保險公司的不足。 相較于商業保險公司,船東互保協會具有承保范圍靈活、賠償額度不受限制、擔保函的可信賴以及保賠服務的周密性等特點。由于船東互保協會屬于自治性組織,因此可以提供最廣泛的承保范圍。其代表性條款是承保風險延展條款,該條款授權協會董事會對會員提出的未明確承保或被除外的索賠,在考慮案件的特別情況后予以適當補償,且無須說明理由,也無須遵循先例。
保險協會的保險不以保險金額未賠償限額,其賠償原則是賠償會員船東根據承保范圍提出的合理索賠額,但規定有最高賠償限額的油污損害責任除外。船東互保協會為會員船東的利益出具的保函在世界范圍內均予接受和認可,且為了不影響會員船東船舶的正常營運,其保函的出具遠較保險公司更為及時和迅捷。在具體的保險條款上,也體現出船東互保協會對船東可能面臨的風險和責任的覆蓋面較保險公司更為廣泛。
以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保險條款為例,該保險條款的承保風險包括保賠險、抗辯險、船舶險和特別保險。保賠險項下的“人員傷、病或死亡――入會船船員”明確規定“協會對任何入會船船員的傷、病或死亡支付賠償金或補償費的責任,以及因此項傷、病或死亡所產生的必要的醫藥、住院、葬喪費(包括尸體運送費用)及其他費用,包括該船員的遣返費用和派遣替換船員的費用”。在保賠險項下的“碰撞責任”規定:“1.由于碰撞所產生的四分之一責任,或經歷機構書面同意的其他比例的責任,但不包括本款下述第2項規定的責任。2.由于碰撞所產生的對下列事項或與下列事項有關的四分之四責任:(1)油類或任何其他物質的泄漏或排放(非入會船舶泄漏或排放),或此種威脅,但不包括對與入會船舶碰撞的它船及在該它船上的財產的損害;(2)任何不動產或其他財產,但不包括它船或在該它船上的財產;(3)對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體的移除或處置;(4)入會船上的貨物或其他財產,或這些貨物或財產的所有人所支付的共同海損分攤、特別費用或救助費;(5)人員傷、病、亡、遣返費或替換費;(6)對與入會船碰撞的它船的救助,根據‘保賠協會特別補償條款’或其任何修訂所支付的補償”。對船東作為承運人可能承擔的承運人責任的保項下規定了保險范圍為:“本款下列第1至4項規定的對貨物的責任和費用,但僅限于與擬載于、正載于或曾載于入會船的貨物有關的責任和費用:1.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或其他賠償責任。由于會員或會員依法對其作為、疏忽或不作為負責的任何人員違反對貨物應妥善地裝載、操作、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卸載和交付的義務,或由于入會船不適航或不適當所產生的對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或其他賠償責任的責任。2.對損壞貨物的處置。會員為卸下或處置損壞的或無價值的貨物而產生的額外費用(即超過若貨物未損壞會員本將產生的費用的部分),但僅限于該會員對任何其他方不享有追索權的費用。3.收貨人未提走貨物。僅因收貨人在卸貨港或貨物交付地完全不能提取或移走貨物而使會員產生的責任或額外費用(即超過若收貨人提取或移走貨物,會員本將產生的費用的部分),但僅以超過貨物的拍賣收益,且該會員對任何其他方不享有追索權的責任或費用為限。4.聯運提單或轉船提單下的責任。由于經理機構認可的聯運提單或轉船提單或其他運輸合同規定由入會船承擔其中部分運輸,而使會員對由其他運輸工具(非入會船)承運貨物產生的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或其他賠償責任所承擔的責任。”相較于上述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毫無疑問,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提供的同類保險產品對船東的保護更加全面和有力。
綜上,鑒于長江流域航運公司天然具有抵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且現行的保險機制無法為其提供有效的保障,為了保證長江流域航運公司的正常發展,有必要建立長江傳動互保協會。
二、科學確定長江船東互保協會的法律地位
(一)現狀
從保賠協會的發展歷史來看,保賠協會經歷了從不具有法人性質的松散組織,到相互保險社,再到公司法人的演變過程。我國目前效仿國外保賠協會的運作機制成立了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但該協會系登記注冊在國家民政部的社團組織,屬于社團法人而非我國公司法意義上的企業法人。
從組織的成員構成角度可將我國的社團法人分為會員制的社團法人和非會員制的社團法人;而從目標性質的角度可進一步將會員制社團法人分為會員制互益型社團法人和會員制公益型社團法人,而非會員制社團法人則包括運作型社團法人和實體性社會服務機構。會員制互益型社團法人包括經濟領域中的行業協會、商會、職業團體、工會等以及社會領域的學會、同學會、聯誼會等。這兩者區別明顯,會員制互益型社團法人與經濟領域聯系密切,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而會員制公益型社團法人都遠離市場,體現了非營利性特點,是非營利性組織的核心部分。非會員制社團法人中的運作型社團法人主要指的是基金會,實體性社會服務機構則是指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有事業單位。前述會員制互益型社團法人、會員制公益型社團法人和運作型社團法人在我國被統稱為社團法人。從上述對社團法人類型的描述中不難看出,社團實際上是非營利組織中較為混亂的部分之一,這種對社團的混亂理解和分類,不僅在理論上造成模糊,也對司法實踐造成不便。
以我國現有的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為例,其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將造成如下困擾。
第一,盡管根據我國保險法第45條、海商法第252條和海訴法第94條的規定,保險人得以自己得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但我國保險法第2條和第10條已經明確規定保險人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且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公司組織形式,而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作為非營利性的互益型社團法人,尚不是我國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人,因此,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不能以其自身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這就意味著如果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欲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訴訟,只能以其全體會員的名義提起。此種求償的實質是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會員索賠人的身份向第三人提起賠償請求,而非像商業保險人那樣享有法律賦予的獨立請求權和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根據《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7條的規定,保險人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后,被保險人與第三人之間就糾紛解決所達成的管轄協議以及仲裁協議不得約束保險人。但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在對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訴訟時,不能援引該條規定予以抗辯,這無疑將增加其訴訟風險。
第三,我國海訴法第97條規定在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損害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的保險人提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通過與國際保賠協會集團的合作以及商業再保險的途徑,其所提供的最高油污賠償責任與國際保賠協會一樣,均為每事故10億美元。但因為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并非我國保險法意義上的保險人,因此,當油污受害人對其直接提訟時,就會在訴訟主體上出現問題,導致我國海訴法第97條直接訴訟制度保護油污受害人的立法目的無法實現。
從上述中國船東互保協會系社團法人所帶來的種種不利后果不難看出,如不改變船東互保協會在我國系社團法人的法律地位,將無法實現設立該協會以充分保障船東利益的制度目的。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法律規定,以彌補此種立法漏洞,圓滿實現設立船東互保協會的目的。
(二)具體建議
目前,保賠險作為海運所特有的保險制度,未為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即便以后在法律上明確保賠險制度,也必然是規定在海商法中而非保險法中。因為保險法作為普通法,并不適宜規定僅僅適用于海運的特殊險種,所以,保賠險規定在海商法中較為合宜。但這一法律體系結構上的安排將會對長江船東互保協會的建立產生阻礙性作用。因為根據現行海商法的規定,內河沿海運輸法律關系并不適用海商法而適用合同法。這就意味著不能針對內河沿海運輸推出保賠險產品,也就遑論長江船東互保協會的建立。
基于此種法律現實和建立長江船東互保協會的現實迫切需要,擴大我國海商法的調整范圍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事實上,將內河沿海運輸和遠洋運輸分別適用不同法律的現狀,本身就無合理性可言,也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支撐,更沒有急迫的現實需要,因此,適時擴大海商法調整范圍,將內河沿海運輸法律關系納入海商法,實現水路運輸的統一法律調整,是必要的。
一旦擴大海商法的調整范圍,就必然面臨著合同法第十七章所規定的運輸合同與海商法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合同法第十七章所規定的運輸合同應當視為一般法,而海商法關于運輸合同的規定則為特別法,二者為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二者有不同規定時,作為特別法的海商法優先適用。
另外,由于保賠險通過船東互保協會來實施,而船東互保協會系互助型保險組織而非商業保險公司,因此,有必要修改我國保險法,明確提供保險服務的組織形式包括兩種,即商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型保險組織。同時,還應當明確互助型保險組織系企業法人,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兩種形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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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商業保險公司;新農保;宜興模式;SWOT分析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0004002
1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背景
商業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方面有著專業的人員、技術以及相關經驗,由其來經辦新農保有著現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我國宜興市首開先河,以“服務外包”的形式和中國人壽合作推行新農保的宜興模式,顯示出了其獨特的優勢。
2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宜興模式介紹
2.1 商業保險公司的角色
商業保險公司在宜興模式中是方的角色,由政府作為委托方支付手續費向其購買新農保服務,從而由政府過渡到商業保險公司向農民提供新農保服務。在分工上,“征、監、管”相分離。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根據市政府委托設立宜興市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承擔全市新農保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待遇結算和發放等經辦服務;市社保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檢查;市財政部門負責基金管理,對基金實行獨立建賬、專戶儲存、??顚S谩⒎忾]運行;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新農保宣傳工作和新農?;鹫骼U工作,各村積極協助。
2.2 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方式
中國人壽宜興支公司啟動了服務公共事業程序,成立了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中心,在全市設立1個結算中心、20個鎮(園、街道)業務服務網點,構建起覆蓋全市的經辦網絡;同時抽調組建一支由25名員工和優秀營銷員組成的信息管理員隊伍,派駐各業務服務網點實行掛牌上崗。此外,宜興支公司還自主研發出“宜興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實現了全市聯網、實時互通,提高了工作效率,確保賬戶信息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同時,建立了一整套業務操作和單證管理制度,經辦人員嚴格遵照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開展參保手續辦理、個人賬戶管理、養老保險待遇結算和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3 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效果
在新農保覆蓋上,參保率、領取率均居處全國前列首位,基本養老金水平穩定上升,而且業務開辦近5年來,當地農民對新農保業務的有效投訴為0。在新農保的政府開支上,如果按傳統的做法由社保機構統包統攬,需要增設200余人的管理隊伍,加上設施設備、教育培訓、運營開支等直接和間接開支,至少需要1000萬元的投入,而選擇服務外包,則只需要100萬元的成本。
3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的SWOT分析
3.1 優勢
3.1.1 商業保險公司專業運作,提高新農保管理水平
商業保險公司有著規范化的業務管理、信息化的數據管理和專業化的風險防控體系,其辦理保險業務的專業性是毋庸置疑的?!靶罗r?!笔且粋€系統工程,基礎數據的搜集分析、賬戶管理、養老金給付等過程都需要專業的保險知識和精算技術,這些專業技術資源是政府機構所不具備的。而且,商業保險公司有完善的培訓機制和高素質的服務團隊,通過在當地組建服務隊,對隊員進行專業化培訓,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他們掌握新農保經辦業務的各項專業技能。
3.1.2 保險公司資源優勢,降低新農保經辦成本
如果由政府來提供服務,社保機構就要招聘大量人員,政府需要支付人員培訓的費用,巨額的人力成本和經費,還有大量的時間成本。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專業機構,擁有眾多營銷網點、管理體系成熟、經辦經驗豐富。如果能夠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這些優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行政成本,同時縮短建立完善的新農保體系所需要的時間。另外,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模式有助于改善政府部門粗放分散的管理模式,削減預算,減少財政支出。
3.2 劣勢
3.2.1 農村經濟基礎薄弱,商業保險公司成本高
我國農村地區人口分散、交通不便,而且經濟基礎薄弱、農民收入水平較低。大部分保險公司在縣域及以下市場沒有網點,如果經辦新農保需要在鄉鎮縣市場重新鋪設機構、發展隊伍,開發新的業務系統,前期投入較大,實現利潤的周期較長。而商業保險公司是以經濟利潤為導向的,在城市市場依然有利可圖,在對農村市場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除中國人壽等少數在農村具有網點優勢和先發優勢的公司之外,大部分保險公司對農村市場持觀望態度。
3.2.2 農民保險意識缺乏,商業保險公司形象差
長期以來,受傳統經濟體制、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響,我國農村居民風險意識和保障意識比較淡薄,相當一部分農民“談保險色變”,不熟悉保險的功能作用,更不善于運用保險來轉移和分散生活中的風險,加大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難度。另一方面,商業保險公司在我國發展時間短,基層營銷人員素質不高,很多時候為了賺取利潤造成了錯誤的營銷,導致了一系列的負面報道,這也使得農民對于保險公司來經辦新農保產生不信任。
3.3 機遇
3.3.1 《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表明了政府支持
《政府工作報告(2012年)》在第六點“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中明確提出要在今年年底前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多渠道增加社會保障基金,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監管,實現保值增值。加強社保服務能力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各類社保經辦機構進行整合歸并,有些服務可委托銀行、商業保險機構代辦。這一點不僅表明了政府對于加快構建社會保障體系的決心,更是對商業保險機構代辦社保的認可和支持。
3.3.2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打開了農村市場
雖然中國農村城市化進程在加速,但仍有一半的人口生活在農村。隨著“三農”問題的逐步解決,政府對農村政策的扶持和傾斜,中國農村經濟狀況將有一個質的好轉。保險公司為新農保提供第三方服務是一個增強農民保險意識、改善企業形象、打開農村市場的好機會。商業保險公司可以借此機會開展補充養老保險、附加保險和涉農財產保險等業務,形成新農保與其他涉農保險多元保障相統籌的模式,增強農民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整體保障水平。
3.4 挑戰
3.4.1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政策支持
不僅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村養老保險市場的開發力度不足,我國相關政策對于促進農村商業保險發展的支持力度也不夠。政府政策包括政府的財政、稅收政策對農村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傾斜,還包括政府對當地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推動作用。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在全國目前只有幾例,尚未得到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支持。不完善的相關政策產生的不確定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對參與新農保的建設望而止步。
3.4.2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建設缺乏法規指引
我國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對商業保險公司從事商業保險行為的規范,很少涉及對保險公司作為第三方代辦社會保險的指引,雖然之前有過新農合江陰模式,重慶失地農險模式,保險公司是否參與以及如何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舊沒有清楚的法律定位。地方政府對保險公司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作用認識不深,導致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關系較為松散,不能建立起長效運行機制,影響到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穩定性。
4 建議
4.1 政府層面
4.1.1 出臺優惠政策,減輕保險公司負擔
考慮到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的巨大成本,政府應該出臺優惠政策,以提高其參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積極性。一方面,政府可以對保險公司經辦新農保業務的所得稅實行單獨核算,在稅率上給予適當優惠,對相關重難點地區的新農保進行財政補助,以鼓勵更多保險公司積極參與到新農保制度建設中來。另一方面,由于商業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要受到保監會,工商部門等政府部門的監督管理,為減輕其負擔,政府政策應該對其代辦的新農保業務有所幫助。
4.1.2 健全法律法規,明確各主體關系
政府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來明確政府、保險公司和農民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明確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地位,建立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并聯合制訂保險公司參與新農保制度建設的管理措施,降低保險公司的政策性風險,為制度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首先,建立第三方(指代商業保險公司)服務的評價體系,以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管理辦法。其次,界定清楚政府與企業的職責邊界。最后,商業保險公司應與政府各部門加強溝通,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促進發展,同時防范政企合作的風險。
4.1.3 加強政策宣傳,提高農民保險意識
針對農民保險意識比較薄弱,政府應深入廣泛地開展好宣傳工作,幫助農民樹立風險保障意識,使農民真正認識新農保、積極主動地參加新農保。由于理論知識晦澀難懂,不易被農民理解和接受,可以運用典型案例宣傳,采取農戶喜聞樂見的宣傳方式,如電視、廣播、村委會的公告欄等進行宣傳,使農戶對新農保產生感性認識。
4.2 商業保險公司層面
4.2.1 發揮自身專業優勢,完善新農保制度
商業保險公司可結合新農保工作實際,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制定出較為完善的新農保服務方案和操作實務,建立新農保業務管理辦法與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基金稽核等各項規章制度,定期披露新農?;鸹I集和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有關各方定期、不定期溝通與反饋機制,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實施監督,不斷優化工作流程,持續提升服務水平,加速建立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長效機制,為新農保業務的正常開展提供制度基礎。此外,針對新農保涉及保險周期較長、參保人數眾多、繳費或領取標準不一等情況,利用商業保險公司擁有的專業精算人才和長期經驗數據積累以及較豐富的管理經驗,為新農保制度方案設計、基金運營管理等提供評估與咨詢服務。
4.2.2 建立高素質服務隊伍,樹立良好企業形象
建立高素質的服務隊伍是改善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心中企業形象的第一步。在經辦隊伍建設上,進一步建立健全人員招募機制,進一步充實鄉、村兩級服務隊伍,對農保中心工作人員、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和勞動保障員、村(社區)經辦人等實施分層次的教育培訓,不斷拓寬培訓領域,著力在專業知識、保險實務、服務禮儀等方面開展培訓,不斷增強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逐步提升其專業水準,為新農保的持續推進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證。保險公司應該好好借助為農民辦理社會保險這個機會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糾正農民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片面認知,通過潛移默化逐漸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為完善我國農村保險市場打下堅實的基礎。
4.2.3 開發農村小額人身險,平衡新農保利潤虧損
農村小額人身險的保費較低,保險金額較小,投保和理賠手續都比較簡便,以風險保障型為主,保費較低且手續簡便,在農村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在商業保險公司參加新農保建設的過程中,可以逐步建立起針對農村地區人群的生存資料數據庫,彌補保險公司在這方面的不足,從而為開發農村小額人身險的產品設計作好準備。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借助新農保的業務網絡,積累的農村業務經驗,樹立的保險企業良好形象,獲得的群眾信任來發展農村小額人身險。這樣既可以填補農村保險市場的空白,滿足農民多樣化的保險需求,又可以獲取一部分利潤來平衡新農保的利潤虧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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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巨災保險;巨災債券;再保險
一、建立巨災保險的必要性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不僅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廣泛,造成的損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就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10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
這些巨災損失嚴重,而我國的保險業在恢復重建中的作用有限,僅以2008年發生的巨災為例,2008年年初南方特大雪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516.5億元,保險賠款近20億元,占比不到雪災總損失的2%;2008年5-12汶川地震,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8523億元,而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險業共處理有效賠案23.9萬件,已結案23.1萬件,結案率96.7%;已賠付保險金11.6億元,預付保險金4.97億元,合計支付16.6億元。在巨災保險補償方面,中國與發達國家及世界水平相比是明顯落后的。國際上,2004年美國和加勒比地區系列颶風共造成622億美元的經濟損失,其中的保險損失為315億美元,占51%。2007年全世界因巨災(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造成的經濟損失為706億美元,其中保險損失為276億美元,占39%。在自然災害經濟損失637億美元中,保險損失為233億美元,占37%;在人為災難經濟損失69億美元中,保險損失為43億美元,占62%。這再一次反映了保險在中國減災救助體系中的地位過低,凸現了加快建立巨災保險體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因此,巨災保險在我國的需求不斷上升,是一個潛在的巨大市場。但目前在巨災保險方面的供給卻十分有限,許多防范巨災風險的險種幾乎空白,供給和需求間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國再保險市場缺乏足夠多的市場主體和資金來對巨災風險進行分保。因此,考察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原理及其在發達國家的運作,進而研究其可操作性及發展障礙,對有效解決我國巨災保險市場供給不足問題,實現經濟的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國外巨災保險實踐經驗
發達國家在分散巨災風險,建立巨災保險方面有著豐富經驗,它們在發展巨災保險的過程中,政府、保險業、民間相關機構和資本市場都在不同層次、不同力度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日本地震保險
日本是個地震頻發的國家,而且人多地少,所以日本的巨災保險研究主要集中在地震和農業巨災損失分擔方面,而且較為完善,并且形成了獨特的巨災保險發展模式。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建立是以新瀉地震為契機,在1966年通過《地震保險法》并建立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日本地震保險將企業財產與家庭財產分開,對前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承保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承擔賠償責任;對后者因地震而發生的損失,在規定限額內由商業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日本實行的是獨特的地震再保險險種,形成由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擔責任的結構。日本對家庭財產的地震風險是以超額賠款再保險方式承保,具體做法:750億日元以下的損失由民間保險公司承擔, 750億日元至10774億日元的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各承擔50%,10774億日元至41000億日元的部分由政府承擔95%,而民間承擔5%。因此日本政府在發生較大地震損失時才給予經濟補償。
(二)美國巨災保險
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時常遭受自然災害和人為巨災方面的威脅,因此,對于巨災損失的分擔,美國政府往往采取積極的態度,就主要自然災害和人為巨災推出各種保險計劃。
1、加州地震局地震保險
美國加州是美國地震多發帶,加州政府20世紀80年代曾通過法律,要求經營住房財產險的保險業者同時銷售地震保險。1994年1月,美國南加州發生里氏6.7級的北嶺地震,造成了約200億美元的財產損失,這是美國歷史上損失最嚴重的一次地震。由于地震破壞嚴重,損失巨大,保險公司紛紛新的地震保險保單,至1995年1月,加入這一限制或拒保行列的保險公司占到了加州屋主保險市場的93%。由于屋主保單缺乏,加州房地產市場遭受嚴重影響。正是在這一背景下,1996年,加州立法機構決定成立由保險業者自由參加和出資、由公共機構管理的加州地震局,專司地震保險業務,地震保險通常附加在火災保險之內,強制商業保險公司承保。按照法律,加州地震局不能宣告破產,如果發生重大地震災害而資產不足,則保戶之間平攤費用。當前,加州的房屋地震險中70%以上都由加州地震局承保。
2、美國洪水保險
美國洪水保險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商業保險公司僅充當國際洪水保險的銷售人角,銷售出的保單全部轉給聯邦緊急事務管理局,該管理局再給商業保險公司保險傭金。美國洪水保險計劃經歷了一個相當長的過程。1928年以前,美國政府實行“堤防萬能”政策,認為修建相應高度的堅固堤防就能防洪,1927年密西西比河下游發生大洪水,造成70萬人無家可歸,經濟損失超過236億美元,使人們意識到構建綜合的工程性防洪體系是非常必要的,但1935年和1936年發生的大洪水使國會認識到控制洪水災害的重要性,1936年頒布了防洪法, 195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并據此法令創設了聯邦洪水保險制度。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全國洪水保險法》,為落實該法案,又制定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1973年頒布的《洪水災害保護法案》以及在1994年和2004年兩次出臺的《洪水保險改革法案》,分別促進了洪水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三)經驗借鑒
1、政府參與
不管是日本還是美國,政府都在巨災保險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日本巨災保險是政府主導和財政支持的,當巨災損失特別巨大時,日本政府承擔高達95%的損失,而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
2、分情況采取強制或自愿投保
日本地震保險采取自愿投保方式,而美國建立了洪水保險社區強制參加制度,即在美國的洪水保險體系中,國家認定的洪水風險區域的社區必須要參加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否則將受到聯邦政府的懲罰。
3、巨災保險資金來源多元化
日本巨災保險資金除政府財政支持外,還有保險公司資金,資本市場資金,比如通過巨災保險證券化,將巨災風險在資本市場和保險市場間進行再分配,大型企業的巨災風險在證券市場得以分散。美國巨災保險資金來源除了向會員保險公司收費外,加州地震局還通過貸款、再保險、投資等方式募集資金,它不用繳納聯邦收入稅。
三、對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有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和再保險制度
我國應當建立由政府主導的政策性再保險公司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投保人―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國際再保險公司―資本市場運作―國家財政共同協調的巨災共保體系制度。這種保險體系的資金支持可以從一下幾方面著手:
1、巨災風險專項基金
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具有政策性的保險制度,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的運作,不足以支持巨災保險制度的建立,這其中必須要有政府的財政支持,這就要求國家每年從財政預算中按一定比例劃入一部分形成巨災風險專項基金。
2、社會公益
歷次災難中,都有無數的社會捐贈。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捐贈也是緩解巨災風險的重要機制之一。這種災害發生后捐贈只是一種暫時現象,國家可以立法采取相應激勵機制使捐贈資金長效化,鼓勵支持社會中各種公益基金的建立及發展。
3、發行巨災彩票
從1987年,福利彩票事業在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和經濟發展中取到巨大作用。福利彩票事業發展至今有著非常成熟的經驗,因此對實行巨災彩票制度有很好的借鑒意義。巨災保險屬于準公共產品,相當于社會救濟性質,因此國務院可以審批通過巨災彩票制度,成立中國巨災彩票發行管理中心,隸屬民政部,發行收入專用分散巨災風險用途。
(二)提高民眾的巨災保險意識,試點強制運行巨災保險
長期以來,我國采取的是災后損失以國家財政和社會捐贈為主導的救濟方式,造成了人民群眾自發購買保險意識淡薄的情況,直接導致了財產保險公司巨災保險的投保率嚴重偏低。經歷了2008年兩次巨災后,我國民眾對災害破壞性有了新的認識,而且在中國地震局等有關部門的大力宣傳下,民眾對巨災保險意識明顯提高。我國幅員遼闊,巨災發生的頻率在不同地區也是不同的,應該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規定。因此可以首先在一些災害發生頻率比較高的地區試點巨災保險,采取收費低、政策補貼等特點的強制性投保制度,然后向全國推廣,實行差別費率制度。 (三)培育巨災保險風險轉移機制
1、大力發展再保險市場
巨災再保險是一種利用再保險技術,由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共擔風險。分出人須有相當份額的風險自留,分入人僅承擔有限責任。巨災風險損失巨大,任何保險公司都不可能單獨承擔,因此需要再分保。目前我國再保險市場發展不足,還存在一些問題:再保險市場主體數量少、競爭不夠充分、產品有限且創新能力不足、承保意識不強、再保險基礎設施和監管技術不強等。
2、大力發展巨災保險債券市場
保險風險證券化最早產生于美國,起源于巨災風險,主要集中在財產保險領域。保險風險證券化產品主要有巨災債券、巨災期貨、巨災期權以及巨災互換等。我國實施巨災保險債券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因為我國已經有一些證券化成功案例,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證券化法律支持、債券定價、市場容量等。
(四)注重巨災保險數據庫建立和人才培養
從世界各國的經驗看,為了客觀公正地評估巨災風險帶來的財產損失,為保險公司的理賠提供充分依據,針對不同巨災風險建立數據庫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它是巨災保險費率定價的主要依據,而我國巨災風險數據資料不完備,沒有形成有效的數據庫。因此我國目前可以借鑒類似我國巨災風險國家的數據資料,以這些數據資料所定的巨災費率可以根據我國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我國現有的精算教育體系存在著先天的不足,巨災保險是一個新興的保險產品,尤其在我國還沒有開發,而且我國巨災風險數據資料缺乏,所以培養巨災保險精算師更為重要。因此目前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培養巨災保險精算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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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翟丹妮.對于我國巨災保險體系建設的研究[J].市場周刊,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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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巨災保險 制度 政府主導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縣突發8.0級強烈地震,不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且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災害。截至2008年9月25日,四川汶川地震已確認69227人遇難,374643人受傷,失蹤17923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8451億元。2011年3月11日,日本東北部海域發生的9級大地震及海嘯,并且引發核泄漏危機,據世界銀行預測將給日本1220億至2350億美元的經濟損失,約占日本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災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時間。
接連發生的巨大災難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巨災保險和相關保障機制的廣泛關注和深入思考,本文將圍繞下三個方面問題的研究和討論情況予以綜述:一是關于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必要性研究,二是政府在巨災保險機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三是我國巨災保險機制的構建與施行的可行性研究。
一 建立巨災保險機制的必要性的研究
據統計,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20世紀世界范圍內54次最為嚴重的自然災害有8次發生在我國,約占總量的14.8%;20世紀全球大陸7.0級以上地震約35%發生在我國因地震死亡120萬人,我國占59萬人,居各國之首除地震外,臺風洪澇等自然災害也頻頻發生,僅近10年來我國因洪水、臺風、地震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都維持在2000億元人民幣左右。
目前,我國對地震等巨災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補償與救助,實行的是國家財政支持的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這種單一的政府財政補償和救助巨災風險損失的制度,很難應對自然災害頻發的形勢和日益嚴重的巨災風險。中央財經大學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認為:我國是一個災害頻繁發生的國家,由于沒有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巨災補償都是臨時從財政進行調整,這樣會打亂預算,甚至可能會由于沒有很好的后備措施,使過去幾年取得的國民經濟發展成果都變為救災支出,使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處于不平衡的狀態。
二 政府在巨災保險機制中的角色定位研究
巨災保險高損失高賠付的特點使得各家保險公司在面對巨災風險時往往力不從心,無能為力因此,為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共利益和民眾利益,政府必須介入甚至主導巨災保險機制的有效運行各國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有著不同的定位,這為我們進行制度選擇提供了借鑒。
所謂放任模式,是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充當局外人在這樣的巨災保險市場上,巨災保險保障由私人保險公司來提供,進行商業化運作和管理巨災保險的標準費率或免賠額由保險公司依據精算結果進行制定同時,政府也不為巨災保險的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除了必要的監管外,政府基本上是巨災保險商業行為的局外人。所謂主導模式,是政府直接供給巨災保險,政府充當主導者在這類運作模式中,巨災保險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強制保險或與其他利益相掛鉤的半強制的形式;同一區域內采用統一費率;政府提供再保險支持。所謂協作模式,是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充當協作者在協作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一個巨災保險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負責巨災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政府負責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尋找國際組織資金支持等
三 我國巨災保險機制的構建與施行研究
目前,全球已有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巨災保險制度,充分利用保險的風險管理職能減輕政府在巨災減損中的責任,維持政府財政的穩定和安全因此,我國應積極借鑒國際經驗,盡快建立和完善巨災風險保障制度。
保險專家周俊華認為:巨災共同體是處理自然災害經濟損失的有效手段,目前在國際上巨災保險推廣方式有兩種:一是法定投保,二是自愿投保實行哪種方式,取決于財產保險滲透率民眾的保險意識巨災風險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災風險是否足以激發民眾通過保險轉嫁風險的需求。
中國人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王和認為:巨災保險方案的設計,宜采用法定基本,商業補充的模式,在確?;颈U蠌V泛覆蓋目標實現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主體的需求和支付能力,采用商業形式,確保滿足差異化的需求。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博導庹國柱認為:要分門別類地研究巨災風險,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分別將地震、颶風、洪水、干旱、低溫冰凍等災害的發生頻率、損失規模、承保責任、保障水平、承保主體、保費負擔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籌集方式等制度的基本框架設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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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現行養老保障存在覆蓋面不寬、社會化程度偏低、保障體系不完全、運行效率不高等突出問題,商業保險的功能作用遠未得到充分發揮本文系統分析了強化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中支柱作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從政策層面就如何發揮商業保險的支柱作用、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與發展提出了具體建議。
一、強化商業保險的支柱作用是構建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環節
(一)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
現代市場經濟通過市場配置資本、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實現了市場效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
就市場內涵而言,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人,市場競爭在帶來更高效率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更大的職業風險,各種社會矛盾日益顯現,迫切需要社會保障作為“減壓閥”或“安全網”,商業保險在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日益突出。當前我國的工業化、城鎮化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給社會保障帶來了嚴峻挑戰:一是在城市化進程(目前為45 %)當中,兩億進城農民工基本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二是在高流動性就業格局當中,靈活就業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障問題。商業保險具有保障型產品個性化、多樣化(月前已開發的養老保險產品有100多種),以及資金運用安全穩健、盈利能力較強的特點,在解決我國社會保障難題方面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就保障制度安排而言,我閏養老保障體系建設必須適應新形勢和新要求,科學處理好三個關系,即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當前和長遠的關系。這只個關系的核心是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本質是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養老保障體系,政府的主要作用是統籌規劃、制訂政策和行政監管,相關的具體運作可以交給市場商業保險市場化的風險轉移機制、社會互助機制和社會管理機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應該而且能夠在完善養老保障體系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健全和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客觀需要
迄今為止,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只是在企業進行了改革試點和推進,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尚未正式啟動.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更是缺失。2008年底,全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人數為2.19億人,相對于近2.8億城鎮從業人員、7.6億全社會從業人員總數來說,覆蓋面分別為72%和27%左右;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171萬人,覆蓋面只有7%左右覆蓋面不寬、社會化程度偏低、保障體系不完全、運行效率不高是我國現行養老保障體系的主要問題。立足于“廣覆蓋、?;尽⒖沙掷m”的方針,為實現“全員參保、應保盡?!钡纳鐣B老保險目標,商業保險的功能作用應予以充分發揮
屬于商業保險經營范疇的企業年金、團體養老保險、個人年金等,兼具有社會養老保險所體現的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增進國民福利的功能,以及商業保險遵循的權力和義務相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就此而言,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對構建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作用毋庸置疑。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可以不斷豐富養老保障體系的內涵.增強養老保障體系的保障和服務功能,使養老保障體系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商業保險可以在基本養老保險尚未覆蓋的領域發揮補充作用,并為基本養老保險提供精算、年金化發放、資產負債匹配管理等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還可探索商業保險參與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管理的方式;商業保險可以為企業養老金計劃發起、運營、給付提供全程服務。成為企業養老保障的重要承擔者;商業保險可以通過提供保障程度更高的養老保險產品,有效彌補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的不足。同時,通過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業務,不僅可為金融市場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促進金融體系健康運行,而且可以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通過商業保險,還可有效解決現有體制下養老保障可攜帶性不強的問題,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和勞動力市場的不斷完善。
(三)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的必然選擇
按照聯合國國際人仁{學會的劃分標準,我國在1999年升始進入老齡化社會。2008年底,全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增至I .69億人,占全國急人口的12.79%,預計2020年將占17.2% , 2050年將占31%。與發達國家不同,中國不僅老齡人口數量龐大,而且還呈現“未富先老”的特點。而發達國家進人老齡化社會時,人均GDP基本上在5000-10000美元?!拔锤幌壤稀钡娜丝趬毫χ苯蛹哟罅松鐣膿狃B比率,這無疑會對我國養老制度的可持續性帶來嚴峻挑戰。同時,城鎮化和家庭小型化(目前戶均3人左右)趨勢快速發展,使得家庭養老功能不斷弱化,這就迫切需要建立相應的養老制度來適應這種變化。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養老金支出將快速增加。自1984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至今.我國養老保障面臨的最大難題是,在現時企業和個人繳費能力的前提下,既要補過去計劃時期的欠賬,通過社會統籌保障已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又要未雨綢繆,通過模式轉換逐步建立個人賬戶基金,改變單純養老代際供養格局。以卜問題導致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始終困難重重,覆蓋面窄,社會化程度不高,企業繳費不堪重負。目前,企業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女工生育五大法定保險的工資計繳比例,全國平均達29.5%以上,這意味著企業每給職工發放1元工資,要開支1.30元。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測算,企業繳費在25%為經濟警界線,29%以卜為極限。在此高位上,造成企業成本過高,市場競爭力和更新改造發展能力被削弱.進而導致國家經濟下滑1980年代中后期,世界多個國家也遭遇類似情況.為破解難題,一方面對基本養老的繳費基數、征繳范圍等作出調整,另一力一面調整保障體系構造,通過稅收等政策鼓勵和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發展,減輕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壓力,以此逐步減緩企業計繳法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負擔。
按一些權威機構預測,今后20年里我國尚處于所謂“人口紅利”期,與此同時,老齡化社會也在快速到來。這也即意味著,我們積聚養老基金應對老齡化高峰支出壓力的時間只有20多年。因此,現階段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中,在既不能再增加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壓力,又要積極應對今后人口老齡高峰壓力的現實狀態下,國家必須采取諸如稅收政策等措施合理調節國家、企業、個人的保障能力和貴任,使養老保障“三支柱”協調推進,促進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年金的發展,實現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的良勝循環和發展。
(四)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發展趨勢
自1980年代以后,受基本養老金支出壓力、經濟波動、預期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影響,全球養老保險制度進人了一個改革探索制度可持續發展的歷史階段。大多數國家都對傳統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反思和不同程度的改革,主要特點:一是進行結構性改革,推動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發展。增強自愿性的企業年金計劃、自愿性個人儲蓄養老計劃的份額和作用,逐步縮小強制性現收現付計劃的規模。國家不再單獨承擔整個社會的養老保障責任,更多地傾向于國家、企業、個人和家庭共同承擔責任,多數國家實施了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年金構成的“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二是進行調整性改革,主要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基數、繳費時間、工作年限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進行調整,以促進基本養老保險的穩健運行。三是注重發揮市場機制在養老保障領域中的作用。有的國家改革基金管理方式,有的引人社會自治的公共管理,由私營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擔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運營。同時政府通過政策引導,支持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強其他養老保障方式的吸引力。四是注重養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國際上絕大多數國家趨向于建立一個覆蓋所有人員、統一的全民養老保障制度,提升養老保障的公平性已經成為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的共識。順應國際養老保障體系改革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實踐,我們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
(五)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支柱作用是黨和政府賦予中國保險業的歷史使命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這是黨和政府對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國保監會吳主席強調:我國現實國情和國際實踐,決定了商業養老保險在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發揮商業保險支柱作用,促進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與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在法律制度建設上明確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 系中的定位
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障體系的功能作用需要強有力的制度和措施作后盾,并通過法律規范予以確立。為此,國家應把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發展放在優化養老保障體系的大框架下進行戰略規劃。一是應在制定中的《社會保險法》中明確三支柱或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明確企業年金、個人年金的支柱作用;明確商業團體養老年金與企業年金同屬國家政策扶持發展范疇;明確商業保險在個人賬戶發放機制和實現個人賬戶資金保值增值方面的專業化功能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企業年金發展中的主渠道作用;明確商業保險在建立和推進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作用二是盡快組織制訂《企業年金法》,使企業年金在運行中更具法律約束力。三是在制度安排上給予商業養老保險更大的發展空間,在政策措施上鼓勵商業保險企業有效推動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關鍵要解決以下三個問題:(1)營業稅問題。個人年金保險的供給者是保險公司,涉及的稅種主要是營業稅和所得稅?!敦斦俊叶悇湛偩株P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開辦一年期以卜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業務的保費收人,免征營業稅。這對保險公司開展商業養老保險無疑具有促進作用,但在實際操作中實行的是先征后返,且認定標準偏高,導致返還率較低。(2)企業所得稅稅基過寬問題?,F行稅制中,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扣除賠款和營業費用后其結余都被看作利潤所得,忽視了各種責任準備金的負債性質,特別是對于壽險公司,其死亡給付具有必然性,保費收人的絕大部分將用于返還,不應將其法定責任準備金列為納稅所得。(3)重復征稅間題。按現行規定,壽險營銷員每月需按傭金收人總和的5.5%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稅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營銷費用后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形成了雙重征稅。事實上,因為保險公司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收人是從保險公司的保費收人中提取出來的,這部分傭金作為保險公司保費收人的一部分已經由保險公司計提繳納過營業稅。
此外,應提高、增強公民及社會的保險保障意識.可在全日制教學教材、全國干部培訓教材中增加養老年金保險等內容。
(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大力發展
目前,稅收優惠制度的缺位已經成為我國企業年金和居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瓶頸。國際經驗表明,設計合理的稅收制度是撬動商業養老保險發展最有效的杠桿,尤其是對繳費和投資運用環節給予稅收優惠,美國的401K計劃對于其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推動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例子。
對企業年金的優惠國外政府財稅政策對企業年金計劃的鼓勵一般體現在三個環節:雇主、雇員繳費在“稅前列支”,從而減少應納稅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取得的收人可以免稅或延遲納稅;企業年金支付階段的免稅。不同環節上的征稅或免稅構成了不同的稅收優惠模式,借助征稅(tax)和免稅(exempt )的英文字頭來表示可分為:EET模式,即在繳費和取得收益的環節免稅,在養老金的領取環節征稅;ETT模式,即在繳費環節免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征稅;TEE模式,繳費征稅,收益和領取環節免稅;TTE模式,繳費和收益環節征稅,領取免稅。我國稅法對企業年金計劃的法規至今尚屬空白,唯一的稅惠依據是《國務院關于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筆者建議,我國應采取EET模式,在稅收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凡建立企業年金計劃或購買商業團體養老年金,允許企業與員工從其稅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應在5%以上)的年金繳費額,從而減少納稅基數,并減免養老金投資收益所得稅,在領取養老金時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將對企業和員工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國外大多數國家都采取EET模式。
對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優惠。我國稅法規定,居民個人購買的商業養老保險,在領取養老金時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在商業養老保險的繳費環節卻沒有相應的稅惠政策。筆者建議,國家應在稅收制度上明確,允許企業員工以個人名義為自己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的費用在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扣除。這樣安排的益處:一是對政府而言,以減少部分當前財政收人為代價減輕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巨大壓力,以個人商業養老保險替代率的提高來換取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場、社會在養老保障體系中的角色,進而改變以往政府責任過于集中現象。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喚醒居民個人強烈的主體意識,激發其對國家社會保障體系改革及制度運行的參與感,從而降低制度變遷和運行成本,避免由于將個人努力和自我儲蓄所體現的待遇差別完全視為政府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從而滋生不滿情緒和對政府產生信任危機。二是有利于提高居民個體福利水平。在企業年金和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得到大力發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個人的養老福利規劃中將會擁有更大的權利和更為廣泛的選擇集合。按照福利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財富總額的條件下,選擇集合的擴大一般都會直接擴大參與者的福利水平。
(三)從管理機制上,促進養老年金保險與基本養老保險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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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沒有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就難以和諧,而沒有養老保險,社會保障體系就不會健全。本文通過分析壽險公司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及企業年金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就壽險公司如何在“三支柱”養老保障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提出一些建議。
當前,我國建立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提高老年人口的生活質量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種內在要求。
一、壽險公司應積極參與基本養老保險“第一支柱”的建設
首先是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等社?;鹛峁暗谌健惫芾?。保險資金是我國資本市場上安全程度最高、收益最平穩、運營最規范的一類長期資金,適應社?;鹗袌龌\營趨勢,壽險公司提供的專業投資技術和投資管理服務,可以有效彌補政府在管理社?;鸱矫娼涷灢蛔?,缺乏保值增值和規避風險手段的現實問題。其次,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探索一條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有效途徑。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尤其是商業保險參與農村養老體系建設,讓商業養老保險發展的成果惠及農民,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工作的重點,更是壽險公司擴大業務領域,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的本質要求。
二、壽險公司要抓住發展企業年金的機遇,推動“第二支柱”又快又好地發展
發展企業年金是金融體系和社保體系建設的共同要求,也是壽險公司發揮資金融通與社會管理功能的有機統一。壽險公司必須抓住這次做大做強保險業,提升行業地位的歷史性機遇,動員行業整體力量和資源在企業年金領域樹立先發優勢。目前,壽險公司發展企業年金已經具備了充分的客觀條件:條件一,從2003年起,在勞動保障部和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太平人壽成功參與了遼寧省企業年金市場化運營試點工作,促成中國第一筆合格的企業年金計劃,為壽險公司開展企業年金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條件二,全國已經有8家壽險公司獲得了企業年金基金的運營資格,可以為企業提供包括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和投資管理在內的“一攬子”運營服務;條件三,壽險公司在長期資產負債管理、精算技術及風險管理、賬戶管理與服務以及資金運營等方面具有其它金融機構的比較優勢;條件四,我國企業年金政策環境已經成熟,巨大的市場潛力正在演變成企業的現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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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保險,農業保險。
我國的森林保險起步較晚, 1982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的探討,并在1984年開始進行森林保險的試點工作??追蔽脑?996年回顧和總結我國森林保險發展歷程中提到,發展森林保險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好事情,因此要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分析問題,使我國的森林保險事業更好地發展起來[1]。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對發展森林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特別是從2005年以來,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成為研究的熱點,出現了一些研究成果。研究機構和人員也不再局限于林業部門及農林高校,金融機構和其他領域的高等院校也相繼開展了這方面的研究。從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與實踐來看,以理論為先導仍然是開展森林保險的重要基礎。因此,希望能夠通過本文對我國發展森林保險的研究狀況進行較為系統的梳理與展示,以期在今后的研究與實踐中得以借鑒。
1 開展森林保險的意義。
對于我國發展森林保險意義的闡述一般是從保險的作用、森林資源保護、林業再生產和森林災害補償這四方面展開的[1-4]。劉暢、曹玉坤[4]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森林保險是恢復和穩定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經濟手段,并且從林區恢復良性生態系統的緊迫性、森林災害的嚴重破壞性、林業企業經營的穩定性三個方面論述了發展森林保險業務的重要性。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對于發展森林保險重要性的認識也得到不斷深化。許慧娟等[5]認為,森林保險是林業管理風險的重要手段,在林業增強抵御風險能力、改善發展環境、穩定生產以及增加林農收入、促進農村和諧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礎保障作用。
2 森林保險的內涵。
對于森林保險概念的研究到目前已基本趨于一致,歸納起來森林保險是指以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等林木以及砍伐后尚未集中存放的原木和竹林等為保險標的,并對保險期限內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經濟保障的一種保險[3, 6-9]。但是,對于森林保險的歸屬問題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森林保險概念的界定。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林業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潘家坪[10]認為林業保險是以林木種植及保護、加工及與之有關的行業為保險標的。高嵐[7]認為在災害商業保險體系中林業保險險種就是指森林保險,田蕓[3]也持同樣觀點。孫祁祥[11]則認為森林保險是以林場中生長的林木為標的。李媛媛[12]從森林與林業的法律定義出發,提出森林保險不能稱作林業保險,森林保險立法時更不能以林業為保險標的。由以上研究結論可以看出,林業保險和森林保險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主要是保險標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森林保險與農業保險的關系問題。高嵐[13]將森林保險劃歸到農業保險的險種體系下,并且并列于農業種植業保險。孫祁祥[11]將森林保險劃歸農業保險的種植業險種范疇內,并將經濟林、園林和苗圃保險列為與森林保險一樣的獨立的險種。李媛媛[12]在分析森林的法律含義的基礎上,認為不能按照《農業法》中大農業的概念來界定森林保險,因此森林保險不能包括在農業保險當中。出現這樣的差異與研究者對森林和森林保險特點的認識角度不同有較大的關系??追蔽腫1]認為,森林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但也不同于農業保險,它具有自身的特點,如林木資產的增值性、所有制結構的特殊性、資金來源的多元性等。
3 發展森林保險的制約因素。
潘家坪[10]從內外部兩方面對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因素進行了研究,外部因素主要是從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體制方面進行分析,而內部因素主要是從森林保險產品的需求方和供給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外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欠缺。潘家坪、常繼鋒[14]認為,我國沒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森林保險始終被包容在商業性保險公司的體制中,使之難以發展。等[15]認為我國森林保險的組織體系、經營范圍、基金管理、費率制度、賠付標準等缺乏法律規范。2)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冷靜等[16]通過參照日本和美國的政府補貼標準,認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補貼力度不夠。許慧娟等[5]通過對江西、福建兩省的調研也提出了同樣觀點。3)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問題。等[15]認為作為政策性的森林保險選擇商業保險經營模式是不可能有充分發展的。冷靜等[16]提到我國仍沒有解決好發展森林保險的經營模式問題,這將會制約我國森林保險的發展。
內部制約因素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1)林農對森林保險的需求總體較低,投保面積小。崔文遷等[17]從福建省開展森林保險的實際狀況出發,通過林農的保費支付、自保力度、逆向選擇、保險意識這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許慧娟等[5]認為這一制約因素使得大數定律難以體現。2)險種單一,難以滿足林業經營者的需求。冷靜等[16]在對江西省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提出我國森林保險普遍存在的這一問題。李建明[18]從福建省發展森林保險的實踐出發也提到了這一制約因素。3)理賠復雜,經營管理技術要求高,專業人才缺乏。等[15]在分析我國森林及其災害特點的基礎上,認為這一制約因素在我國普遍存在的。4)森林保險業務風險大,利潤空間小。石焱等[19]認為,森林保險發展過程中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現象突出使得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風險大。許慧娟等[5]認為我國大部分林業種植者生產規模小,保險標的分散,保險公司經營投入大且風險管理的難度大,森林保險的利潤空間小。所以說我國森林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需求不足和供給有限的雙冷局面[15]。鄭志山、周式飛[20]認為,在森林保險的供給與需求這一矛盾體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在于森林保險的需求方,而在于森林保險的供給方(保險公司)。
4 發展森林保險的對策。
要發展我國的森林保險,首先必須對其進行合理定位[21]。到目前為止,研究者基本一致認為我國的森林保險應定位為政策性保險[19, 21-23]。其中陳玲芳[21]認為將森林保險定位在政策性保險上,加大政府對森林保險的支持力度,這既是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國外森林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另外,李艷明、陳曉峰[24]在分析廣西森林保險實踐的基礎上,也提出了相同的觀點。
對森林保險經營模式的對策研究仍存在一定分歧。有的學者認為,應將森林保險與商業保險分開經營,擺脫商業保險公司制度對森林保險的束縛,并組建專業政策性保險機構[9-10, 15, 25]。而有的學者認為,應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經營模式[5, 19, 26-27]。其中許慧娟等[5]提出建立“以政策性森林保險為基礎、商業性森林保險為補充的復合型森林保險體系”的總體思路。出現以上分歧的關鍵是保險公司是政策性還是商業性的問題[1]。李丹、曹玉昆[28]認為,在采用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模式的同時,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成立政策性林業保險公司,并發展林業經濟合作組織。石焱[29]提出了“政府引導+共保經營”并兼顧“政府引導+互保合作”的經營模式。就目前整體的研究情況來看,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觀點較為主流。
對于發展森林保險其他方面的對策研究可謂是見仁見智[30]。在健全森林保險法律法規方面,吳希熙、劉穎[27]認為,應利用已有的試點經驗,并借鑒國外森林保險法規,建立我國的森林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崔文遷等[17]認為應考慮立法實行強制保險的可行性。在提高經營管理技術水平方面,陳盛偉、薛興利[31]通過對林業標準化促進林業保險發展的機理分析,認為林業標準化能夠有效克服林業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技術障礙。潘家坪、常繼鋒[32]認為,運用ART技術設計價格低廉、風險穩定的森林保險產品,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對一些傳統保險合約不予保險的風險提供保障,為有效解決森林保險發展緩慢問題提供了一個新的解決辦法。在發展多險種方面,金滿濤[33]認為,可以開辦森林火災保險、森林重大損失保險、森林綜合保險和森林附加保險。在加大政府財政補貼方面,李丹、曹玉昆[28]認為政府應加大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助或直接給予參保林業經營者以財政補貼。鄭志山、周式飛[20]提出政府對森林保險的財政補貼應包括保費補貼、業務費用補貼、再保險支持、稅收優惠和建立風險基金。同時,多數研究者從不同角度認為應加強森林保險的宣傳工作[1, 9, 21]。
總之,森林保險應與林業科技、農村金融等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并且只有不斷創新,不斷完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和保險承保方式,我國的森林保險才能穩步發展[22]。
5 森林保險研究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我國森林保險的研究工作經過了20多年的時間,已經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但還是不能夠滿足我國森林保險改革實踐的需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結合我國森林保險實踐而進行的單項實證研究較少,如森林保險經營模式和市場主體組織形式的單項研究; 2)專門針對森林保險經營管理技術方面的研究不多,如森林保險保額評估方法、費率厘定技術等; 3)沒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針對以上我國森林保險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建議將來一段時間應加強研究的方面具體包括: 1)緊密結合我國目前的實踐情況,特別是2009年財政部已把江西、福建、湖南列為中央財政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省份,并且這三個省份的改革方案也在逐步實施,深入調研,總結經驗,并參照國外森林保險的成功經驗,開展符合我國實際的森林保險經營模式、政府財政補貼形式、森林保險產品設計和法律法規建設方面的研究; 2)運用森林資源評價理論與方法,特別是林木資源的價值評價理論和方法,針對具體地區進行林木保險保額評估方面的研究; 3)針對不同的地區和林種、樹種,運用林業經濟和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以及統計計量方法,進行林木風險等級劃分研究,并在此基礎上開展費率厘定方面的評價指標設計和計量模型研究; 4)結合林學、森林價值理論、風險與概率理論、森林災害補償理論和宏微觀經濟學原理等,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森林保險理論與方法體系。
參 考 文 獻。
[1]孔繁文·我國森林保險發展的回顧及建議[ J]·中國林業, 1996(10): 34·
[2]嚴國清·開展森林保險若干問題的探討[J]·林業財務與會計,1994(5): 31-32·
[3]田蕓·林業保險淺析[J]·林業經濟問題, 1996(2): 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