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教育申報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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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教育申報方式

篇1

目前我國個稅申報僅是個人稅種,未以“家庭”概念為出發點,更不具備家庭聯合申報性質的具體費用扣除項。我國當前實施家庭稅制的條件和時機尚未成熟,但考慮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家庭聯合申報必定是我國個稅改革的未來方向,其中費用扣除更是個稅改革內容的重中之重。

(一)家庭稅制體現國家稅制完善性與社會公平性 在稅制完善和治稅公平的政府或國家,納稅人是根據家庭具體情況進行稅前費用項目扣除操作:規定不同名目有不同扣除額,如撫養子女數目而異;撫養子女健康程度不同等。隨著我國教育、住房和社保等領域的深入改革,家庭與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現行“定額扣除”稅制并未充分考慮家庭和個人的各項負擔,也不能合理扣除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而家庭稅制能以一個家庭的實際支出情況作為基礎進行申報和費用扣除,比我國現行的個人稅制更能突現量能征稅原則和社會公平性。

(二)家庭稅制體現夫妻財產共有性與納稅合理性 根據我國2012年版布的新《婚姻法》,家庭中大多數財產具有夫妻共有性。但征收個稅時,并不是就同一財產進行共同納稅,只針對家庭中個人(妻子或丈夫)所得分別課征。鑒于社會經濟角度考慮,現行個稅征收模式不能體現財產的夫妻共有性。以三口之家為例,假設家庭中僅妻子獲工資收入,那就只對妻子賺得的工資進行繳納稅款,同時費用項目的扣除也僅考慮妻子個人費用支出,體現不出家庭稅制中妻子收入應屬夫妻財產共有性的特點。家庭成員繳納稅款時,應將家庭聯合申報替代個人申報,把夫婦收入之和作為家庭納稅基礎,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費用項目扣除更為合理,也能說明妻子(丈夫)賺取的工資為夫妻共有的性質。目前美國聯邦所得稅法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最后1美元無論是夫妻任何一方掙得,在家庭稅制下都能較明顯體現該1美元收入是夫妻共有財產的屬性。

(三)家庭稅制縮小家庭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性 在宏觀經濟學中,基尼系數是反映一個國家民眾貧富差距的經濟指標。聯合國相關組織數據規定:若基尼系數<0.2,表示收入絕對平均;若0.2<基尼系數<0.3,表示比較平均;若0.3<基尼系數<0.4,表示相對合理;若0.4<基尼系數<0.5,表示收入差距較大;若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懸殊。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0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已超國際公認警戒線0.4,突破了合理界限。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提出,我國現基尼系數超警戒線,應該通過家庭征稅來調整家庭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性。從收入分配角度來看,個人收入分配差距最終體現在家庭貧富差距上。近幾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突破0.5,說明我國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收入差距,但同時要防止過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目前我國工薪階層個稅所占個稅總收入比重超過50%,而高收入者所繳納的個稅納稅額只占個稅總收入的35%,這兩組數據顯示了中低收入階層依舊是個稅的主要負擔者,同個稅征收原則和宗旨“富人多交稅,工薪少交稅,低收入者不交稅”相餑。因此,需要加強個稅對個人收入尤其是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作用,以縮小收入差距來緩和社會矛盾。家庭稅制應可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防止納稅人分散所得和減少逃避稅現象,實現按綜合能力納稅,能縮小家庭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和諧性。

二、家庭聯合申報中費用扣除改革的挑戰

當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實施了家庭申報制,同時也有很多人質疑家庭聯合申報是否會產生少報或漏報情況?家庭聯合申報中費用扣除如何進行才為合理?現階段我國如果全面實行家庭課稅制能夠彌補個稅的種種弊端不足,能解決家庭稅負不公現象,但實行過程中還存在較多不足與挑戰。

(一)現行課征模式限制費用扣除改革 目前我國個稅處于“一刀切”的分類所得稅征管模式,未考慮納稅家庭負擔輕重和家庭支出大小,無法兼顧不同家庭和個人的實際經濟狀況,未實現分類和綜合所得稅的結合,所以缺乏家庭稅制必需的基本條件,更不能體現稅收公平與公正,也不符我國國情。我國工薪族是名副其實的繳納大戶,繳納個稅比例高達50%。但我國分類所得稅制只對工資薪金的費用標準進行扣除,并未考慮納稅主體家庭人口數、贍養和撫養、就業、教育、健康等必須生活支出的不同情況制定各異的費用扣除。所以,在時機逐步成熟時應該積極推動我國分類稅制轉向混合稅制的改革,為實行家庭稅制創造有利的基礎條件。

(二)復雜的納稅單位不利家庭費用扣除 我國家庭結構復雜導致納稅單位 “家庭”這個概念難以界定?家庭成員以戶口簿上的人口?還是以婚姻關系?如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家庭指夫妻二人和孩子,那是否加老人?是否住一起就是一個“家庭”?如果是,外來打工群體既在外地生活,又要兼顧老家的老小,這樣算一個家庭還是兩個家庭呢?其家庭費用又如何扣除呢?“家庭”中有的老人無收入來源,而有的老人退休金卻能拿到四五千元,這種情況又該如何進行費用扣除呢?如婚姻關系破裂,孩子撫養方和未撫養方的費用如何扣除?是否有旁系親屬孩子需要撫養?不同家庭概念的界定導致家庭費用的扣除相差甚大。總之,由于缺乏完備的信息采集技術和有效的稅收征管手段,衡量家庭成員的收支較為不易,采取家庭稅制會面臨復雜的納稅單位不便于轉換而不利家庭費用扣除的開展。

(三)家庭費用扣除缺乏完善的信息系統 2010年兩會上提出:“個稅改革的關鍵是如何將其調整納入征管配套改革的方案,應該綜合考慮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和家庭基本生活費再行扣稅……家庭征稅的標準制定比較簡單,在中國難就難在信息系統的管理條件能不能到位以及家中的贍養系數如何認定?”我國目前尚未健全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加上現金管理控制不利,流通中出現大量現金收付,銀行間缺乏一個系統的征信系統,征管部門缺乏信息聯網管理平臺和相應的家庭費用扣除信息體系,無法獲得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的真實準確信息資料。在家庭聯合申報時,不能系統地以家庭成員收入、撫養子女數(健康情況)、教育、贍養老人等情況進行扣除家庭費用,不能為實施家庭聯合申報做好基礎的費用扣除工作。

三、家庭聯合申報中費用扣除的改革設想

梳理目前國際上設計生計費用幾乎均考慮家庭因素,通行的個稅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用(家庭生計)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其中家庭生計即指維持家庭納稅人及其贍養人生存所必需的最低費用,是國際個稅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以贍養撫養、婚姻、年齡等因素進行酌情扣除。

我國個稅經過幾年的改革,個稅費用扣除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以必要費用(生計費用)扣除為例,綜合考慮居民消費支出增長及物價上漲因素等情況下,工薪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月上升至3500元/月。但從我國推促實施家庭稅制的角度出發,立足民生,還要考慮以家庭作為納稅人的剛性支出:撫養孩子、贍養老人、家庭成員健康、教育、醫療、社保、家庭住房貸款利息等方面和特殊納稅人費用扣除提出了改革設想。家庭生計扣除雖然計算復雜,但家庭稅制的設計充分體現量能征稅原則,按家庭征收的方式將是未來稅收征繳的大方向。在我國,需要完善的納稅配套工程和征管條件才有望推行家庭聯合申報,建議家庭征稅在廣州等先進城市先行先試。因此,我國家庭聯合申報費用扣除應采用“先做試點、分步改革,穩步推進”的改革思路。(見下圖)

(一)擴大“家庭生計費用”扣除范圍,完善費用扣除標準 結合當前民生問題,有待擴大家庭生計費用項目的扣除范圍,本文以贍養、醫療、教育、首套房貸款利息等扣除項目為例進行展開闡述。

(1)完善贍養支出扣除制度。目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個家庭兩人撫養一個孩子和贍養4個老人,甚至更多老人的現象將越趨普遍。我國現行個稅規定的生計費用扣除已包含了一部分贍養支出,但未充分體現納稅人因贍養撫養情況不同而應享有扣除金額的差異。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一,我國平均每個家庭人口為3.10人,比2000年減少0.34人,家庭人數規模繼續縮小;數據顯示二,中國60歲以上人口占13.26%,老齡化進程加快,已遠高于國際老齡化7%的“紅線”。上述數據無疑表明我國家庭贍養負擔在加重。

家庭申報費用扣除的關鍵是確定贍養系數,贍養系數即一份收入要養幾個人,把一份收入視為“1”,一個人算是一個征稅單位,稅負是正收;如果兩人費用,稅負則應調減一半,可達到人均稅負的公平。借鑒國外“撫養扣除”辦法,扣除支付家里無勞動能力但需撫養人口的費用。在法國,以家庭成員結構和健康情況來確定家庭系數:成人系數為1,小孩系數為0.5。如果納稅人負擔的人口數越多,家庭費用扣除系數就越大。我國贍養父母,假設每一老人扣除500~700元,如是殘疾老人,應扣除1000~1500元。另贍養、撫養其他殘疾親屬的,應該允許扣除適當疊加數額。對于撫養扣除的標準不應全國一刀切,一線大城市生活成本高,看病貴,老人扣除標準也相應提高,在北京、廣州等大城市的老人扣除標準應提高至1500~2000元,家中有兩老人就對各單位翻倍。值得關注的是,設計和完善贍養支出扣除時,要全面考慮被贍養老人有無退休金和醫療保障,這對家庭的稅收負擔差異造成很大影響。

因此,無論是借鑒國際慣例,還是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都應完善個人贍養支出扣除,允許按照贍養人口的多少和扣除標準來定額扣除贍養支出。

(2)擴大醫療支出稅前扣除。世界各國對強制醫療保險和全部醫療支出都規定了扣除標準。我國已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允許稅前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但基本醫療扣除范圍受限過多,其他醫療開支在稅前不允許扣除,會造成家庭醫療支出負擔較重。衛生部網站顯示,2005年以來,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比例下降了14.8%,但個人負擔的絕對數從4000多億元增加到了7000多億元。2005年人均負擔衛生費用662.3元增加至2011年人均負擔衛生費用1490.1元,均超出政府衛生支出和社會衛生支出。可見,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還不能滿足居民實際醫療保健需要。借鑒國際慣例,我國應擴大和豐富醫療支出扣除范圍,允許在稅前扣除補充的醫療保險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醫療支出;允許扣除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支出中個人負擔的部分限額。假如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的應納入生計扣除范圍,參照目前醫保政策分慢性病和特定病種,應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設定的家庭成員月固定醫藥開支后,再進行征稅。

(3)增加稅前扣除的國內正規教育支出。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家庭較少承擔九年制義務教育費用,對家庭個稅稅前扣除影響不大。各國教育支出稅前扣除最大的差異在于因各國經濟實力不一,引起各國高中及大學教育支出稅前扣除和后續(再就業)職業教育支出稅前扣除的不同。如德國、英國和美國享受免費的高中教育,除德國外,其他兩國的大學教育都要收費,但政府有相關資助政策,比如獎學金、免息的教育貸款或助學貸款利息可稅前扣除等。除了家庭子女正規教育外,德國、日本和俄羅斯的家庭成員后續(再就業)職業教育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相關限額。

當前我國逐步加強了對教育事業投入的力度,由于人口數量之多,教育事業資金投入還存在較大缺口,除義務教育外的教育均為收費制。子女就學費用在我國家庭費用支出中占據較重份額。因此,我國應在個稅家庭申報中擴大家庭成員稅前扣除的國內正規教育支出范圍,允許稅前扣除家庭子女國內正規教育支出和其他成員后續職業教育支出。

(4)家庭首套房貸和利息支出的部分稅前扣除。縱覽國際,大多數發達的高福利國家具備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把全部低收入群體和部分中等收入群體納進住宅保障范疇。而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住房保障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國當務之急是解決低收入戶的住房問題。國家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決定住房支出能否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標準高低。我國住房制度改革將原有福利分房改為商品性貨幣分房,城鎮居民住房支出占居民總支出很大一部分,這種現狀決定我國大部分居民都通過自購房產居住。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普及率低、繳存基數低、繳存比例低,現時房價又高漲,貸房者大多每月需要繳納3000元以上的房貸,工資扣除房貸后只剩不足一半,但依然按照收入總額扣稅,難以滿足個人及家庭購買住房的實際需要。現為減輕廣大工薪族負擔,支持居民自主購買普通住房,對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家庭,在今后幾年條件成熟時,借鑒發達國家家庭征稅經驗,可以進行人性化考慮的“撫養扣除”,以家庭為單位進行房貸,應將家庭首套住房的部分房貸和部分利息支出列入稅前扣除范圍,從家庭總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房貸后再行征稅,或參考目前實行增值稅發票抵扣原理,每月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扣除了基本的個稅免征額外,再根據納稅人提供的居住支出證明,另行扣除該納稅人當月的居住消費支出,最后進行計稅。這樣不僅可解決全國各地住房支出水平不一的問題,即使未來房地產價格即使有變化也可即時以當下的開支來進行抵扣,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頻繁修改免征額標準的問題。當前根據住房聯網登記信息來掌控居民住房支出的技術障礙也不是非常大。至于房貸能扣除多少比例,稅務部門應按照征稅額和年度CPI指數的聯動影響制定家庭消費性支出,從而確保一般家庭的衣食行需求。

(二)允許家庭納稅人特殊費用稅前扣除 考慮家庭納稅能力,除家庭撫養和贍養支出扣除外,還需完善家庭納稅人特殊項目中的特殊支出扣除:個稅家庭申報費用扣除要體現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政策導向,應當允許家庭納稅人稅前扣除一定比例的社會公益事業捐款數額,并設立最高扣除限額,比如納稅家庭捐贈貧困山區失學兒童讀書基金,捐款予重災區;允許稅前扣除家庭遭受自然災害后發生的損失,損失當年不足扣除部分可結轉至以后不超過五年內扣除,比如納稅家庭處于臺風肆虐的沿海地帶;家庭中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可享受一定額度特別費用稅前扣除政策。操作費用扣除時要與相關政策相結合,制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政策,才能體現各個家庭狀況不同的原則,實現稅收公平。

(三)建立和完善個稅家庭申報費用扣除信息系統 2011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制定《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中強調“加強稅務網站與工商、房管、人力資源和社保、證券機構等部門的協作和信息共享”。 2012年3月,中央擬進行以家庭聯合征收為核心的個稅改革,全國各地方稅務系統啟動了個人信息聯網工作,推進了改革個稅家庭征收的費用扣除技術準備工作。

首先,借鑒美國“稅務號碼制”,建立中國式的“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即每個家庭成員凡是達到法定年齡(本文認為年滿十六周歲為宜)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的制度。為減少成本我國應把家庭成員第二代身份證號碼作為稅務號碼,在“金稅工程”三期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家庭申報的費用扣除信息系統。凡涉及家庭成員就業、經商、投資、儲蓄、保險、買賣房車等財產的辦理均使用實名制,家庭成員收支信息均通過每人唯一的稅務身份號碼編入個稅家庭申報費用扣除信息系統進行申報操作。同時全國范圍內各銀行賬戶應聯網實名制存取,加快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盡量減少現金交易,提高家庭成員收入的顯性和透明性,盡快實現稅務、金融、民政、保險、證券、社保、公安、企業、工商、房管、海關和其他款項收支單位的系統性聯網,實施有限度、有條件的家庭成員信息資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全面的個稅家庭稅制費用扣除信息系統。其次,要求家庭納稅人每年申報一次家庭狀況:成員增減、健康狀態、撫養贍養、教育情況等來更新家庭稅制費用扣除信息系統的相關必要信息。并要求提供情況屬實的年度家庭成員的撫養人口數、成員收入報告和支出標準等,這些將成為費用扣除信息系統是否合理操作的標準。在國外家庭征稅主要按人口平均數設定費用扣除起征點,但也會區別人口構成的情況,兩口之家、三口之家……根據家庭申報人數的不同都有不同的費用扣除起征點。

在實施個稅家庭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過程中,以下幾點值得思考:一般試點大城市人口流動性較大,確定每個家庭成員、收入等具體情況有一定難度。但思想意識上,我國傳統家庭觀念較重,一般家庭成員的收入都能有效聚攏;操作性上,完善的戶籍制度加上系統的全國人口普查,建成了覆蓋全國的人口信息系統,并為銀行等系統提供認證服務,中央擬籌劃中的家庭申報信息系統能逐步解決和完善這個問題,但進度時間是個挑戰?運行家庭申報信息系統需要高成本,建議在家庭申報聯網信息系統運行高成本和完善個稅兩者之間進行科學權衡?要想降低家庭稅收負擔,個稅改革應把以家庭為單位計征個稅作為突破口,而家庭申報中的費用扣除更是實現家庭征收的重中之重。

參考文獻:

[1]石堅:《關于改革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建議》,《財政研究》2010年第7期。

[2]張煥波、王錚:《中國基尼系數預測和分析》,《管理評論》2007年第6期。

[3]趙惠敏;《家庭課稅——我國個人所得稅課稅單位的另一種選擇》,《稅務與經濟》2004年第6期。

篇2

2022年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怎么操作

市稅務局表示,2022年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已經確定。納稅人可下載并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進行修改確認。

場景一:如果2022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沒有變化,只需在2021年基礎上確認即可。

打開個人所得稅App首頁,選擇了解或填寫專項附加扣除,選擇一鍵帶入,然后選擇扣除年份2022。根據提示“將帶入2021年度信息,確認是否繼續?”或“您已有2022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如果繼續確認,將覆蓋現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確認后點擊確定。在待確認狀態中打開專項附加扣除,查看信息:如有修改可點擊修改,信息確認后點擊一鍵確認。

場景二:2022年,已經填寫的信息需要修改。

例如,如果您需要修改申報方式、扣除比例、相關信息等,則需要點擊確認,進入相關修改頁面進行修改。以下情況需要修改專項扣除信息:我想修改2022年供養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比例。

場景三:2022年需要取消專項附加扣除。

例如,2021年老人去世,2022年不能再申請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點擊需要確認的老人信息,點擊刪除,點擊一鍵確認。

場景四:2022年需增加專項附加扣除。

比如2022年新增兒童教育扣除額需要申報和填寫。一步確認之前申報的其他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不作修改后,點擊App首頁,填寫專項附加扣除項。

場景五:2022年第一次填寫專項附加扣除,只需在首頁選擇專項附加扣除填寫信息即可。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問題;建議

1.引言

2011年6月30日,人大常委會決定將個稅起征點從現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將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縮減至7級。至此,我國已是近五年內第三次對個稅起征點進行提高調整。個人所得稅在籌集政府收入同時發揮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是其重要性的最為核心的內容,然而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并沒有真正起到對收入差距進行適當調節的作用,而是已出現了“逆向調節”現象,即高收入者繳稅少而工薪階層成了稅負的主體。

2.個人所得稅內涵

(1)個人所得稅的定義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它1799年誕生于英國,作為以“劫富濟貧”為立法初衷和主要功能開征的一種稅種,200多年來在全世界迅速發展起來。

(2)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歷程

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歷史并不長。1980年9月《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后,個人所得稅正式開征。1981年個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同時規定了800元為個稅起征點,我國的個稅制度至此方始建立。2005年8月,第一輪個稅改革落定,其最大變化就是個稅起征點從每月800元調至1600元,同時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2008年3月,在個稅第二輪改革中,個稅起征點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1)公民個人納稅意識淡薄

我國公民納稅意識普遍淡薄,是本已淡漠的法律意識中最為淡漠的一類。個人在納稅時因直接感受“犧牲性”,成為征收困難的各個稅種中最為困難的。“人的一生中,只有兩件事不可避免,一個是死亡,一個是納稅。”這是反映西方國家公民納稅意識的一句諺語,它既表明納稅是無法逃避的,也反映了人們對稅法的強制性和納稅的必要性的認識。由于個人所得稅征稅項目復雜,政策變化快,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易掌握,導致許多該申報的未申報、該扣繳的未扣繳、該并入工薪收入申報的不懂得并入申報,甚至故意以各種名目隱瞞不申報,個稅往往成了憑良心申報或扣繳的“良心稅”。

(2)稅負不公,無法體現“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按照所得類型不同分別使用不同的計征方式,如不同的扣除額或稅率等,難以考慮個人全年各項應稅收入綜合計算征稅,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無法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實際上造成了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平。同時分類所得稅制廣泛采用源泉課征,容易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納稅或少納稅,所得來源少的、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現象,導致稅負不公、征管困難和效率低下。

(3)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

實行總收入減去固定扣除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辦法,標準規定過于簡單,在精細化和人文化方面不夠到位,無法反映納稅人的真正納稅能力和負擔水平。對個人所得征稅只有建立在“凈所得”概念上才有意義,為得出應稅凈所得,必須在調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實扣除納稅人應該扣減的費用。現實生活中,由于每個納稅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費用所占收入的比重不同,且每個家庭的總收入,撫養負擔,用于住房、教育、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支出也存在較大的差異,規定所有納稅人均從所得中扣除相同數額或相同比率的費用是不合理的,很容易造成稅負不公。就目前稅法而言,有些所得是沒有扣除勞動力成本的,即個體工商戶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4)計算方法不科學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前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按年、月綜合計算和按次單項計算應納稅款,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現實生活中,納稅人由于眾多原因各月獲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獲得個人收入,而有的人則是一次性獲得收入。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和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繳較少的稅,而集中一次和一個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則要繳納較多的稅。同時,納稅人可以在總收入不變的條件下,變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或轉移不同項目收入等辦法合法避稅。這樣不僅無法體現稅法“多得多征,公平稅負”原則,還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適用低稅率,造成合理避稅,導致國家稅源流失。

(5)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乏力

1)個人收入透明度低,征管難度大。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統一的賬號,且以現金方式取得的較多,與銀行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同時一些灰色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稅務部門難以通過銀行系統掌握,又缺乏其他有效的監控手段,在公民納稅意識相對淡薄的情況下,造成大量的稅收流失。

2)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受征管體制局限,目前稅務機關征管信息傳遞不夠及時準確,納稅人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級稅務部門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實現共享,造成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收入,稅務部門無法統計匯總并讓其納稅,形成較大的稅收流失。

3)執法力度不嚴。雖然刑法中有關于偷漏稅達到一定數額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偷漏稅行為的追究卻遠遠輕于對詐騙、偷盜等犯罪行為的追究。現實中偷漏稅行為非常普遍,而真正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例卻非常少。這使得很多人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偷點稅被查到后頂多再補交,沒什么更多的麻煩。

4.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1)提高公民的納稅觀念和政府的服務意識

要調動各方面力量,加強稅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增強其納稅自覺性,為依法治稅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同時擴大納稅人知情權,增加政府財政預算、財政開支的透明度。政府用稅應更多轉向公共服務、公共產品方面,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最大程度滿足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稅款應合理公平均衡地分配應用;政府采購應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投資應更傾斜于基礎設施、高新產業、并可逐步設立完善聽證、專家咨詢等程序,使納稅人真正感受到是國家的主人。

提高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業務技能,簡化申報環節及申報方式,有效提升納稅服務質量,為納稅人自行申報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務環境。針對不同的征稅主體,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各種內容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培訓,對稅務部門而言,更應強調從嚴治稅,制定針對性措施,嚴查細管,減少和防止稅收流失。

(2)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

單純的分類征收稅制模式既缺乏彈性,又增加了征管難度和成本,幾乎沒有國家再采用。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努力適應國際經濟發展的趨勢,逐步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應考慮在征管水平可能的情況下,將盡可能多的項目納入綜合課征的范圍,以個人為計稅單位,以年度為課稅期,以個人的全部收入為稅基并全面進行納稅人的統一登記,給予每個人一個納稅編號,個人的全部收入匯集在相應的納稅號下。同時,對個人的非勞動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收入等,實行分類征收時可運用特殊的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要強制其建立健全賬證,采取建賬與核定相結合,嚴把發票關。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要沖破傳統觀念以工商營業執照認定企業性質的原則,嚴格按照實際經營性質認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確定計稅單位,實行動態化、指數化的免征額

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方向和目標不應局限在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上,而應將征稅的主體由現行的個人改為家庭,在我國,家庭是最基本的利益共同體,家庭的收入狀況比個人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以家庭為單位納稅,更能增強家庭觀念,有利于家庭和社會的穩定。將個人所得稅與養老金相掛鉤,將個人所得稅按一定比例專戶存儲作為養老金之用,納稅越多,未來受益越大。同時免征額的確定應以人為本,力求公平,實行指數化。指數的制定應考慮到納稅人為取得納稅所得發生的支出、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和納稅人的發展費用和CPI的上漲等因素。家庭基本費用的扣除應考慮到住房、醫療、教育、就業等國家的基本政策和需要特別照顧的家庭成員如殘疾、智障人員和重病號成員。這樣既體現了不同地區的生活成本的差異,又照顧到了不同家庭的實際情況,體現了稅制的公平,讓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作用。

(4)科學確定稅基,合理應稅所得

個人所得既有勞動性所得,又有資本性所得。我國目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項目主要是勞動性所得。在個人所得中,隨著新的所得的加入,其構成結構將發生重大變化。針對這些現實,應在原有所得項目基礎上增加以下幾項所得:

1)資本性所得。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資本市場特別是證券市場、金融市場、房地產市場等不斷發育和擴大,使得個人投資于這些方面的資本性所得不斷增加,這也是引起個人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應增加國庫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證券交易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

2)附加福利所得。我國應稅所得還包括個人收入之外的福利,如供勞務人員使用的汽車、休息場所以及為其支付的醫療保險和人壽保險等附加福利所得。

另外,對某些可能產生避稅問題的用貨幣表現的實物性收入也應納入征稅范圍。

(5)完善稅收制度,加強稅收征管

1)完善個人信息管理制度,加快建立重點納稅人的監控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建立針對高收入重點納稅人的檔案管理系統,主動進行重點追蹤管理和納稅提醒,促進重點納稅人年終自覺自行匯總申報,并將所有數據存入納稅檔案中。同時,稅務機關的個稅監控系統要與政府其它公共部門實行網絡對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門與納稅人有關的公共資料和數據。

2)部門協作,建立健全協稅護稅網絡。稅務部門應加強與財政、銀行、工商、海關、邊防、公安、法院、檢察院、新聞媒體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掌握并登記納稅人個人的有關涉稅信息。應將個人的個稅違法行為與其誠信記錄聯系起來,這樣不僅從稅收角度懲罰了其違法行為,而且在其他方面給違法行為給予了一定的懲罰。

3)充實稽查力量,加大處罰力度。強有力的稅務稽查制度是個人納稅申報制度得以高效運行的關鍵。應為稽查人員配備現代化的稽查手段,實現科學管理和高效運作的緊密結合,不斷提高稽查質量。同時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充實稽查力量,開展各項征稅內容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檢查,對查出的偷漏稅者要嚴格執法,嚴厲懲處,增強稅法的威懾力。

5.總結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最復雜的稅種之一,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較高的征管和配套條件。全面改革個人所得稅法,使改革一步到位是很難做到的。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應與我國國情相結合,不能超越我國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所處階段,特別是在稅收諸多征管和配套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必將呈循序漸進、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應樹立長期改革思路,不宜要求一役全功。

個稅改革的根本問題,其實既在個稅之內,也在個稅之外:說在個稅之內乃是通過糾偏正弊建立合乎法律而又不失情理,鼓勵創造而又寬厚體恤的個稅制。說在個稅之外是政府要充分發揮完善社會保障,縮小能力的差距的作用,如果個人所得稅改革能使每個人的能力充分發揮,使人性和諧的一面得到彰顯,這才真正達到調節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的目的。

總之,盡管存在種種局限,在當前我國收入差距日益加大,通脹壓力激增,民生問題凸顯的背景下,個人所得稅的修訂有著里程碑的意義,它不僅可以在減低中低收入階層稅負,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上發揮作用,更為重要的是使民眾看到政府為百姓謀福的信念,從這個角度看,這次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上調在當前具有深刻的必要性。當然,從長遠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及其收入分配調節功能的發揮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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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經調整到了3500元,雖然這個標準與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現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適應性問題,但這個起征點但對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經十分明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收入水平超過3500元的納稅人征收3%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在累進稅率之下收入越高其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也越高。顯然,這種個稅實施方法,對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為依據這種規定,會迫使高收入人群在獲得了高收入的同時也要繳納更高金額的個稅,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與低收人人群間在收入上的差異,有利于縮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間的貧富差距,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和諧公平發展起著較大的促進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低于我給經濟發展

在過去的30年時間里,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在迅速發展,國民財富也在迅速發展,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這幾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度已經高達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萬元,現在接近4000億元,但是其占稅收總額比重卻很低。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5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目前來看,隨著當下物價的不斷上漲,通貨膨脹的不斷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變得越來越高。因此,從經濟發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不能滿足和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了,我國的個稅起征點還有待于提高。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中作用將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問題

從1980年開始,我國就開始征得個人所得稅,在1994年開始了進一步的修訂,才開始實行新的納稅制度。于此同時,各級的稅務機關不斷的進行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管理,這樣的做法也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得到增長。不過,從宏觀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仍然存在著很嚴重的問題。在我國的社會當中,那些經濟條件好的人,正常來說,應該是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是從目前我國的納稅情況來看,納稅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體,同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逃稅的情況連年發生,比例在不斷上升。國家稅務局的資料顯示,從全國的納稅統計數據來看,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占了國家稅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業的大老板或是電影明星歌星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了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少部分。那么這種情況就是我國的貧富差距拉大,使財富集中在少數人的手里,也就證明這個人所得稅沒有發生發揮調節貧富懸殊的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建議和對策

(一)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首先,在對于個稅起征點確定時應綜合考慮費用扣除標準寬泛程度問題,形成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將醫療、住房、教育、以及養老等相關費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過程中不能忽略納稅入的實際稅負能力,比如家庭成員及婚姻狀況等因素,統一了稅率,再確定不同的免稅額,保證那些家庭生活開支較大的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對于個稅的起征點,應建立起一種遞進的機制。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處于一個相對高速發展的階段,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加大等問題會一直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因此,應盡量縮短對個稅的調整期,以年為單位來確定個稅稅率將更符合我國當下經濟發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確定個稅起征點時,要結合不用地區間的經濟水平差異,做好各地區消費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據不同地區間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相應的修正指數,形成地區特征的個稅起征點。

(二)采用混合稅制,將分項與綜合相結合

在發達國家,有一種常見的個稅稅制--混合稅制,它融合了分項至于綜合制的特征,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對已勞務為主的,收入相對較固定的應稅收入實行綜合征收,并將綜合征收與實際費用合理的結合起來,這樣可以大大增強個人所得稅對于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對于個稅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還要綜合考慮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醫療保險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保險金等,捐贈給慈善和公益事業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當然在扣除這些內容時需要按照相應的費用標準,以此為基礎對應稅項目采用累進稅率的方式,納稅人需按月預交,年終的時候匯算清繳,多了退還,少了補交,這種方法可以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個稅征收效率低下的現象。對于相對不穩定的應稅收入,如說股息及股息分紅等,可以分類進行征收,采用比例稅率、源泉扣繳和按期計算的方式,這樣可以有效減少因收入不穩定而引起的逃稅問題。

(三)加強個稅制度建設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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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薪階層成申報“主角”

被專家稱為“象征個稅新時代到來”的個稅申報,2007年初就已經開場,但是直到法定申報截止時間――3月31日的前些天,陜西省各報稅廳才委實忙碌了一番。

由于3月31日恰逢周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遇到節假日須向后順延,所以2007年個稅申報的最后期限是4月2日。西安某私企老板陳先生就是在這最后期限日的早上,匆匆忙忙趕到報稅營業廳進行申報。據陜西省地稅局所得稅管理處處長董天學介紹,那天,像陳先生這樣非要拖到最后申報日的申報者在全省有2000多人,約占申報總人數的13%。

據陜西省地稅局統計資料顯示,截至4月2日24時,全省共受理年收入在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者13310人。各市具體申報人數依次為:西安10846 人,占到全省81.5%;榆林675人;寶雞425人;咸陽384人;渭南275人;商洛161人;漢中151人;延安143人;銅川122人;安康89人;楊凌39人。

由于自行納稅申報者來自于社會各行各業,很多自行申報的納稅人不愿暴露自己所從事的行業或職業,因此根據已填報情況來看,陜西省納稅人最多的行業分別為個體工商業(大型綜合市場的商品零售與批發)、電力、科研院所、金融、石油石化、電信、煙草、醫藥生產并銷售、航空、有核心技術的制造業等10個行業。

從已申報人員的結構來看,工薪階層為自行申報的“主角”,私企老板、演藝明星等高收入群體,申報人數相對較少。此前被社會廣泛關注的陜西書畫界基本都進行了申報,已有1000多名書畫家進行了自行申報。

工薪階層為什么會成為申報的“主力”?董天學分析認為,工薪階層的每一筆收入都在工資列表之中,一查即明,想逃稅不容易,而對于私營業主、演藝明星等群體的收入情況,想查清就不會那么容易。

申報人數與實際差距有多大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框架中征管難度最大的稅種之一,有的專家把它稱為“征管第一難”的稅種。正像陜西省地稅局所得稅管理處副處長李永明所講,以前我們的工作對象是全省的各個單位,現在新增了個人,要掌握每個屬于高收入人群的情況,面臨的難度和壓力是巨大的,而且是來自多方面的。

為此,陜西省地稅局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克服困難,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必須做到6個到位:認識到位、培訓到位、宣傳到位、輔導到位、服務到位、保密到位。

李永明告訴記者,他們通過調研,預計自行申報人數大約在1.5萬,從4月2日截止日統計數據的13310人來看,基本接近了這個目標。

這個數字與實際高收入人數距離有多大呢?全省有多少人符合個稅申報條件?具體的數字似乎很難統計。而陜西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張寶通、西安交大經濟金融學院教授劉曼紅等一些經濟研究專家認為,根據最新的申報統計數字和近些年陜西省經濟發展狀況,肯定還有一部分人仍在觀望等待。

是什么因素導致他們沒有自行申報?對此,私營企業主陳先生向記者透露,他所知道的大部分人心存僥幸、攀比、等待等心理,還有一部分人害怕暴露隱私。

張寶通教授認為,造成這種情況也屬意料之中。這是中國第一次實行個稅申報,人們還有許多方面的不適應,大多數納稅人也還沒有養成申報的習慣,納稅人主動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從實際情況來看,納稅人一年中的各種收入來源比較復雜、零碎,一般來講,很少會有人有記錄明細賬的習慣,要求每個人像專業財會人員那樣把稅法意義上的所得匯總起來的確存在難度。

劉曼紅教授認為,目前我國企業記賬系統不健全。如今全國各地的企業90%以上都屬于中小企業,其中一大部分企業的記賬系統不健全。那么這部分人收入的信息,稅務部門就無法獲得。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稅務部門很難掌握每個納稅人的情況。

陜西省決策咨詢委員會委員張火炎認為,這說到底是納稅意識的問題。尤其是那些私營業主、律師、演藝明星等高收入者,他們的收入來源多樣,收入形式或明或暗,不易掌握。有些人變著法偷稅逃稅。有些私企老板表面上工資拿得很少甚至不拿,可是個人的各種花銷都從企業賬上支出。有些自由職業者的收入則是大量以現金方式支付,自認為可以逃避稅務部門的監管。

缺席個稅申報必定受罰

西安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4月8日她接聽了好幾個咨詢電話,據他們講都是忘了或不知道申報截止日期,咨詢的目的就是看是否會受到處罰。

今年的自行申報工作結束了,而對于未申報的人來說,處罰是肯定的。董天學告訴記者,對于未能按時申報的人,應該立即到當地地稅部門繼續自行申報。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逾期未申報的,將受到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目前此項工作進入了新階段。陜西省地稅局對這次自行申報結果進行了全面評估,特別對煙草、電力、電信、房地產、殯儀館等高收入行業,以及上市公司管理層、名牌廣告代言人、知名律師、醫生等高收入人群進行重點稽查。根據已掌握信息和第三方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對于有可能未按照規定進行自行申報的個人,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約談和檢查。

對于那些至今還心存僥幸、觀望的高收入者們,陜西省地稅局提醒,還是盡早去申報。據介紹,盡管有些高收入者的收入來源狀況,稅務部門一時很難掌握,但是他們消費時就會顯現出來,比如購置高檔車輛、豪華住宅、名貴珠寶等一些高檔消費品,一旦消費就能查到,隨著結算方式信息化的發展,查起來就會越來越容易。

申報標準合理嗎

自行申報被稅務專家稱為貧富差距的“調節器”,是國家建立融收入與調節功能于一身的新稅制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之舉。

據了解,目前社會上還有相當一部分人不理解。一些人認為年所得12萬元以上作為強制申報起點,有些僵化。中國城鄉差距、東西部差距巨大,12萬元是否都適合?另外,每個人的經濟負擔不一樣,單身者與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是不是適用同樣的標準?就像對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到底是1200元還是1600元的討論一樣,一些人質疑: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有什么依據?年所得12萬元以上就是富人的標準嗎?

張火炎介紹,12萬元的標準是稅務部門經過長時間的調查、論證得出的結果。2005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493元,根據一種普遍的觀點,所謂的高收入者,應該是人均收入的10倍。因此稅務專家初步擬定,將年收入在6萬元以上的列入中等收入人群,將高收入者的門檻定為12萬元。

董天學說,政府規定強制申報的目的,主要是了解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和納稅狀況、職業和地區構成,并為下一步個稅制度改革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12萬元只是申報的門檻,并不意味著12萬元以上要交更多的稅。只要平時依法納稅,這個規定對納稅人沒什么影響。

對于個稅頗為關注的西安某廣告公司總經理劉先生認為,很多國家向高收入群體實行自行納稅申報,是沒有統一標準的。比如美國常規個人所得稅共有5種申報狀態,即單身申報、夫妻聯合申報、喪偶家庭申報、夫妻單獨申報及戶主申報,起征點隨納稅人申報狀態、家庭結構及個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我國是否也應該學習國外的這種申報方式呢?

事實上,人們所獲得的每一分錢都與付出的勞動成正比,收入越高表明付出的代價越大,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人同樣如此。劉先生說,年所得12萬元以上可能是個人收入,也可能是全家的收入,因為不少家庭只有一個人就業,而對于一個家庭尤其是處于物價比較高的地區來說,一個家庭除了需要維持基本的生存外,還要支付子女的教育費用、養老、看病、買房、買車等,而這些費用在當前都比較高,即便是年所得12萬以上的家庭也不會有多少節余。并且還要為以后的較大預期支出進行儲蓄,如果是個體經營者,還需要拿出其中一部分用于擴大再生產。

因此就有這樣的觀點,如果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者過度索取,很可能會挫傷這些人的創富積極性,消減他們通過努力改善自身生活的動力。若果然如此,就會使這些人及其家庭的收入受到影響,而這對于社會總財富的增加及人們普遍收入水平的提高并無益處。

劉曼紅認為,國家稅務部門界定高收入個人及行業是相對合理的,全國應該有一個整體的標準,但是不能全國一個模式。由于中國東西部的總體收入有明顯差距,不同階層的個人收入有明顯差距,所謂高收入者,統一界定是很難的。

個稅申報之路如何一馬平川

對高收入群體推行自行申報納稅政策,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如何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稅務部門如何更好地進行監管,專家們有如下看法――

張寶通認為,納稅意識要想提高,必須讓申報納稅的人獲得相應的回報,不申報不納稅者會遭到相應的懲罰。就前者而言,納稅越多好處越多的前提是,社會上要有完善的福利、保障體系,每個人都能享受到這一好處,但目前中國顯然不具備這一條件。我納稅了,只有付出,沒有回報,哪里還有動力?這樣也就失去了國家為調解貧富差距制定這項政策的意義。

董天學認為,應建立科學的約束機制。因為稅務部門想摸清高收入者的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難題。由于收入的隱蔽性強,判定誰是高收入者時,肯定會有疏漏。僅靠稅務部門,很難對所有高收入個人和行業進行監管。一些高收入個人想盡方法偷逃個人所得稅,要使高收入者真正做到自行申報納稅難度很大。建立相對成熟的約束機制非常重要,各個相關部門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監控作用。

李永明建議,應建立更加信息化的結算體制,減少現金交易額。就像歐美發達國家那樣,消費者出門身上裝的是各種銀行卡,就是帶現金也只是零用錢,他們的每一筆消費都是通過銀行卡走賬,這樣自然而然就會留“底”,當然就給稅務部門稽核、征稅提供了方便。

張火炎認為,應加快建設納稅人編碼制度,將稅務編碼卡與居民身份證配合,居民身份證同時就是一個人的稅務編碼卡。每個納稅人只有一個編碼,其從事各種活動的收入(如不動產獲得的收益、繼承遺產的收益、銀行利息收入、工資薪金收入等)都必須填寫該代碼。這些信息最終將從各方面(社保部門、銀行、海關、公司、企業雇主等處)匯集到稅務部門。稅務機關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集中處理,方便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入情況,從而有效地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申報。

劉曼紅認為,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管理不是很科學。所以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并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

據了解,國家此項立法,目的就是為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管理,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意識;為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稅制創造條件。

當然,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就目前而言,首先應該強化企業的財務管理;其次要加強稅務執法,提高稅務服務水平,大力宣傳;更為重要的是,政府要主動出擊,建立科學的監管體制,掌握個人收入信息,同時加強推行稅收體制、社保體制等改革,達到公平立稅效果。如此,個稅申報之路方可一馬平川。

鏈 接

解讀“個稅申報”新規

《西部大開發》特別邀請陜西省地稅局所得稅管理處處長董天學對個稅新規進行了解讀。

哪些人必須申報?

凡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萬元指哪些收入?

《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一項或數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申報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申報個人基礎信息和收入納稅信息: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照類型及號碼、職業、任職受雇單位、經常居住地、中國境內有效聯系地址及郵編、聯系電話,如果是外籍人員,除上述內容外,還需填報國籍、抵華日期等信息;收入信息包括申報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

如何計算全年收入?

1.勞務報酬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2.稿酬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3.財產租賃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4.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計算。

6.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額計算。

7.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通過什么方式進行申報?

主要采取以下三種:一是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上門申報);二是通過機構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三是通過郵政部門向稅務機關申報(郵寄申報)。其中在這三種申報方式中要以上門申報為主,輔之以申報和郵寄申報。郵寄申報要使用郵寄專用信封,掛號郵寄。申報以郵政部門掛號信函收據作為申報憑據,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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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代扣代繳、分類分項征收的征管模式,實行自主申報與綜合申報相結合,逐步實現全民自行申報,是個人所得稅走向成熟的標志,是一件具有進步意義的舉措。可是,從自行申報制實施近三個月以來的實際情況看,人們似乎對其中蘊含的道理還不太理解。既然自行申報是體現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進步制度,在現實生活中卻為何“碰壁”呢?人們常說納稅人是國家的主人,可是,如果納稅人連自己該納什么稅、納過多少稅、稅款如何使用等都不不清楚、不關心,又談得上什么國家主人的權利和地位?

稅務機關也在著急。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通告,呼吁人們抓緊最后的時間申報,并警告,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其效果顯然相當有限。

那么,問題出在哪里呢?是人們嫌麻煩、怕多繳稅,還是制度本身存在問題?筆者認為,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一方面,稅制本身應當盡可能完善以獲得納稅人的普遍接收,并應具備相應的配套條件;另一方面,這個制度的實施需要高素質的納稅人群與之密切配合。然而現實情況告訴我們,這兩方面都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和缺陷,這是自行申報“出師不利”的主要原因。

一是相關配套措施不完備。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需要金融實名制的支持,建立嚴格的個人收入、支出結算信息系統,實行信用證和個人支票制度,并要在這個前提下,將納稅人所有的收入都歸并在一個身份證號碼之下――所有金融信息在銀行和稅務機關的電腦里都能夠順利而準確地查到。這才能形成“綜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這是稅務機關搜集個人應稅所得信息和實現交叉稅務稽核的基本條件。居民身份證同時就是一個人的稅務編碼卡,他取得各種收入都必須填寫該代碼,他所有的大額支付都必須以轉賬方式進行,盡最大可能減少現金流通。否則,整個支付體系就難以發生作用,稅務機關就不可能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集中處理,不可能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各項收支情況,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控制和審核個人的納稅申報。

金融實名制的建立、個人信息系統的完備、金融機構與稅務系統的協調配合,每一步都需要一個相當漫長的構建和磨合過程。在相關法律不完善,納稅人意識相當淡薄,純民間資金流轉難以監控,隱性收入、灰色收入被成功地大量隱匿的情況下,自行申報這一步卻搶先邁了出去,怎能不“碰壁”?更要命的是,自行申報的貿然“登臺”,無助于納稅人權利和義務意識的覺醒和加強。逃稅的照樣逃、不愿申報的也就不申報,稅務機關對這種“法不則眾”的局面無可奈何。三個月過去,最后也只能是殺幾個“猴”給“雞”看,一時難以拿出什么高招來。就像下了一步“臭棋”,不著手制度的設計和完善是很難收到成效的。

二是稅制本身的缺陷未加修正,這是包括筆者在內的許多學者反復指出過的一個老問題。我國實行的是總收入減去固定的扣除部分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稅辦法,標準規定得過于簡單,沒有認真考慮不同納稅人的贍養人口、子女撫養及教育、醫療費用、住房購置費用負擔等因素。這些“大頭”費用,過去很多都是由政府承擔的,現在轉由個人承擔,那么,政府就應當把這筆錢留給個人,在稅前予以扣除,而這恰恰是個稅設計者久久沒有認真加以考慮的問題。他們沒有認識到,增加這些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按照最低生活標準抵扣個人所得稅,也就相當于個人所得稅免征額標準的提高,可以在調動納稅人自覺性和積極性上取得實際效果。在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方面,英國的扣除項目以規定細致而著稱,有個人扣除、已婚夫婦扣除、子女稅收寬免、工薪家庭稅收寬免等。以個人扣除為例,他們是按照一定的年齡界限分檔界定的。65歲以上到74歲的老人,扣除標準比普通納稅人提高了32%,75歲以上的老人扣除標準則進一步提高了6%。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以稅收優惠的形式體現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以及對他們一生為社會所做貢獻的尊重與肯定。這些寶貴的經驗本來都可以成為我們改革個人所得稅制的參考借鑒。

筆者曾建議,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區分為必要費用和生計費用兩大類。必要費用是指為取得個人收入而支付的費用;生計費用是指維持納稅人及其贍養人口基本生活的最低費用。這樣區分后,還應進一步細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項目,如實行教育扣除、殘疾人扣除、住房扣除等等,但這樣的建議并沒有受到稅制設計者的重視。

盡管稅務機關一再聲明,12萬元只是申報標準,目的是了解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和納稅狀況、職業和地區構成,并為下一步個稅制度改革提供切實可行的依據,并不意味著納稅人據此要交更多的稅。但這并沒有得到納稅人的響應,反而把非議的矛頭一致指向了這個說不清道不明的“12萬元”,像一根導火索,挑起了對去年《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的不滿。人們在問:一個年入12萬元的單身漢,和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支柱其經濟負擔難道是一樣的么?為何在設計稅制時不加以考慮?這方面的問題還有許多,如最高邊際稅率、免征額標準、地區差異等,都是稅制設計者忽略掉的問題,都在稅收實踐中一再證明著它的缺陷和與納稅者的不協調。試想,在人們普遍對一個不甚合理的稅制心存芥蒂的時候,當他們對現行稅制有抵觸情緒的時候,又怎么可能真正尊重這個稅制?怎么可能有很高的積極性按照規定的要求去自覺申報納稅呢?

三是征收辦法過于簡單、陳舊,加上稅務機關準備不夠充分,倉促上陣,難免不陷于被動。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由單位“代扣代繳”,并且大多不向個人開具完稅證明。這種交稅辦法顯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納稅人的要求了。

代扣代繳的主要特征是應納稅款不由納稅人自己申報交納,而是由所在單位代為申報繳納,稅務部門也大多不給納稅個人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這就等于在國家和納稅人的關系中間增設了一個“第三人”。好處是可以切實保證稅務機關的稅收來源,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的申報負擔,但缺點也是明顯的。它切斷了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直接聯系,等于剝奪了納稅人的知情權,淡化了人們的納稅意識。人們在納稅之后不清楚自己到底交了什么稅和交了多少稅,這使本就淡薄的納稅人意識變得更加淡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單一、粗糙,很多立法環節和實際操作層面存在不足之處,使代扣代繳制度的負面效應加大,而積極效果體現得很不充分。執行過程中,一些單位的會計人員對相關政策的執行存在偏差,多扣或少扣個人所得稅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在相當程度上減弱了人們對稅制的信任和自行申報制的執行效果。代扣代繳制的長期執行也不利于納稅人意識的提高。自行申報制出臺后,有人就抱怨說,我每天忙到很晚,哪有時間去報稅?既然我的收入單位都代繳了稅,申報也應該讓他們代辦;這個制度太繁瑣了,稅務部門應該考慮的是怎么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這些不滿情緒反映出高收入群體的某種抵觸心理。

長久以來,我國的稅收征管水平一直難以有效提高。據說,一個納稅人的報稅和退稅,要有7個稅務官員為其提供服務。目前全國號稱100萬稅務官員,真正處在一線工作的大約只有40多萬人,而全國的納稅人數量卻數以億計,兩者的比例十分懸殊。如果不按時申報的現象十分普遍,稅務機關該怎么應對?如果大家都來申報,又怎么及時而高效地處理好浩如煙海的申報材料?顯然,征管水平越是低下,就顯得征管人力越加不足,也就成為自行申報難以大面積推廣的主要制約因素。

第四,我國公民的納稅觀念尚為淡薄無疑也是重要的現實原因。我們需要培養良好的納讓人意識,也需要建立良好的稅收征收制度,讓所有納稅人都明明白白納稅,做一個合格的納稅人,這是自行申報制得以認真貫徹并取得實效的基本保證。我們的力量,應該下到這些方面。而目前,稅務機關的宣傳輔導工作應該說做的很不到位。

現在需要大家關注的一個問題是,自行申報制的出臺給納稅人的稅收籌劃提出了新課題。在不違反現行稅法的前提下,納稅人可以通過改變收入獲取方式達到既少繳稅又增加收入的目的,這就是納稅籌劃。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做出聲明: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案例被認為是納稅籌劃被法律認可的發端。從法律角度講,法無明文不定罪。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行為少繳稅,從而達到個人稅負最小化、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這里既有充分利用現行減免稅政策而降低納稅數額的手段,也包括利用稅法漏洞進行合理規避的手段。例如,某一教師在外兼課,按照規定,他在4個月中每月到所兼職的學校講課4次,一次2000元,一學期的講課費為3.2萬元。按照勞務報酬的有關稅率,他需繳稅5680元;而如果把每學期一次性支付講課費調整到每月平均支付,須交納的稅額就是5120元,這就可以節省560元納稅額。這種做法放到十幾年前,恐怕會被視為偷稅漏稅,受到稅務機關的打擊,但現在卻是合法的行為。這可以反映出一個國家稅制的完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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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獨立學院;個稅代扣存在問題;加強個稅管理及納稅籌劃

一、獨立學院特征

(一)獨立學院特點

2003年4月教育部出臺了《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規定》(即8號文件)。首次提出了獨立學院的名稱,并界定獨立學院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機制、新模式舉辦的本科層次的二級學院”。這種新機制、新模式的獨立學院必須達到六個獨立的辦學要求,即:獨立的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條件;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招生;獨立頒發文憑;獨立財務核算。十幾年的發展歷程,獨立學院發展迅速,規模宏大,成為高等教育一支主力軍。

(二)獨立學院人員構成

獨立學院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按取得收入身份不同分類:自聘人事身份人員、長期聘任合同制人員、母體學校指派或委派管理人員、母體院系代課教師、外聘代課教師專家等;按取得收入在職情況分類:有編制的在崗人員,沒有編制的臨時人員、母體學校離退休返聘人員、外聘專家學者等。外聘人員有中長期聘任專家,也有臨時講學的學者。但相當一部分人員在獨立學院取得的收入為非唯一、非主體的。對于不同性質人員,稅法沒明確對其進行詳盡規定,財務部門不知道其收八詳細信息,只能依據個人所得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及個人職業判斷處理,在個稅扣繳操作方面存在很大困難。

二、獨立學院代扣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一)教職工收入項目繁多、發放時間分散

收入項目主要有:工資、交通費、誤餐費、通訊補貼、值班補貼、上網補貼、監考費、出卷閱卷費、評審費、論文答辯費、講座費。過節費、加班費、課時費、取暖降溫費及各類獎金等等。實行全年或半年一次性發放的有課時費、目標獎、奮斗獎、考核獎、考勘獎、先進獎、計衛獎等;按月發放的有:工資、交通、誤餐、通訊補貼;其余如監考、評審、講座等是按次發放的。

(二)獨立學院在個稅代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獨立學院一般不單獨向稅務機關進行個稅稅務申報,而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部門匯總申報。獨立學院代扣個稅具體形式:母體學校各院系在編人員課酬等發放先是通過母體學校財務進入個稅代扣系統扣稅,將個人扣稅明細給獨立學院財務,由獨立學院財務發放時把稅款扣除,因為這些教師在母體學校有編制i獨立學院自聘人員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進入個稅代扣系統進行扣稅;從社會上長期聘請代課教師課時費則由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實行手工計算扣稅,每月初獨立學院財務部門將上月扣除個稅明細轉入母體學校財務部門,最終由母體財務部門匯總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在日常發放過程中,各利益部門為了尋求稅負最小化絞盡腦汁設法避稅,在避稅方面存在各種錯誤認識。導致財務部門個稅扣繳工作難度加大。現將個別院系的具體做法列舉如下:1.各發放院系為了不繳或少繳個稅,紛紛采用讓廣大教職工找票據報銷的方式,報銷票據種類繁雜。如車票、食品、服裝、辦公用品、用具、電器等等。應有盡有,幾年前的票據都有,均為非真實業務。2.有些發放院系為了個別人利益,利用做假單據,將高收入者的報酬做成低收入者的姓名。這樣進入扣稅系統就會少扣稅。財務部門在不知實情情況下正常進扣稅系統扣稅,導致稅款不實。3.存在大量應扣未扣款項,如零星發放(不同活動項目)分別做發放單據,而且直接發放現金,到財務報銷時,發放已成事實,是一筆不小的漏稅項目。4.重復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納稅申報,學期末、年度終發放的各種獎金多次進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項目進行扣稅。5.曲解了勞務報酬所得支出標準和范圍。將本單位教職工的加班、值班、監考、評委等收入應納入工資薪金合并納稅的,都紛紛做成勞務,以勞務形式每月發放800元之內不等數額,以逃避稅款。6.支付外聘專家的講座費、評委費不扣稅。7.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和業務素質差別,不同程度上影響個稅代扣代繳數額。以上種種錯誤避稅方法已經嚴重影響獨立學院正常扣繳個人所得稅,致使個人所得稅款扣繳不實。

三、加強對獨立學院個人所得稅管理建議

(一)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及制度建設方面應采取相應措施

1.稅務部門應重視獨立學院這一類特殊的納稅群體,近幾年獨立學院規模迅速擴大。納稅人數越來越多,納稅數額越來越大。既然獨立學院是獨立的法人,實行獨立的財務核算,那么稅法就應明確規定獨立學院進行獨立納稅申報,不應裹在母體大校之中,從而可以準確劃分各類人員身份,對收入分類也就明確了。同時也應出臺相關政策,如教師課酬、科研獎勵、超課時酬金等可以允許分攤進入各月。因為這些費用確實是教師一個學期(或一段時間)的勞動所得,并非一個月的所得,如果能合理減輕納稅人負擔,可能會產生不同效果。

2.全年一次性獎金扣稅設計上存在缺陷。在軟件開發上沒考慮與實際制度相吻合,比如制度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每年每人只能使用一次,可軟件每年每人可以無數次使用,正是因為這種設計缺陷,導致發放單位數次使用。稅務部門應該對軟件開發商提出改進要求,建議在軟件設置上通過身份證號進行識別,在同一個納稅年度某人若已使用了一次性獎金扣稅,再次使用系統就會自動禁止,從而在源頭上堵住漏洞,就不會有重復使用現象。

3.科學設計扣除標準,綜合考察家庭負擔。納稅對象應以家庭總收入為單位,而不能以個人收入為納稅基數,如綜合考慮贍養費用、子女教育費用、父母醫療、住房開支等大項支出。這樣個稅自然而然就能起到調節收入、公平負稅的作用。

4.簡化工資薪金所得稅稅率表,減少累計級距。臺并性質相同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收入,進一步提高費用扣除標準。為故意避稅堵上通道。同時適當降低中低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相應提高高收入區間稅率總水平。適當調低最高邊際稅率和減少稅率級次。強化稅收對高收入群體收入分配調節器功能。

5.稅務機關缺少現代化征收管理手段。無法獲取關于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計算核實納稅人收入比較困難,而納稅人傾向于將個人真實收入隱蔽化、私有化,以達到規避稅收或逃稅目的。針對上述種種現象,稅務機關應加大稽查力度,進行不定期抽查,加大對偷逃稅單位和個人的處罰力度,增加其風險成本(懲罰成本)。

(二)學院方面采取積極納稅籌劃同時,應嚴格加強管理,接實扣除

學院應完成對各類人員基本信息采集,并對基礎數據進行動態維護,達到全員管理要求。建立與個人應稅收入相對應的所得稅分類明細檔案。嚴格規范財務報銷制度,對該扣稅不扣稅的情

況一律不予報銷,并給廣大教職工講清楚扣稅的范圍和程序,讓他們了解合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偷稅漏稅的法律后果。財務部門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財務、稅務法規等相關知識學習培訓,只有財務人員熟練掌握財務稅法相關要求,業務辦理才會得心應手。

要想取得廣大教職工的理解和支持,學院在辦理積極納稅的同時,要進行納稅籌劃,以尋求合理合法的避稅途徑,對每個納稅人來說都是很有必要的。納稅籌劃主體是在單位中能夠決定收入分配總量,制訂或確認收入分配標準的部門,財務部門是執行發放部門,這就要求權利部門與執行部門通力合作,通過周密設計和安排,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所得稅,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使個人稅后收益最大化。具體做法:1.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減少名義工資。即進行費用轉移籌劃。可為教職工提供吃住行上的方便。解決教職工日常必要的大項目開支。2.改善教職工辦公條件,為其配備辦公設施,此項物品設施所有權歸單位,使用權歸教職工。3.對工資、薪金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所得進行稅務籌劃,籌劃時要利用最佳經濟節稅點。通過費用支出、延遲收入、均衡各月收入等多種形式,并將一次勞務報酬安排在較低稅率區間發放。合理確定不同類型收入水平人員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數額,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金額。4.充分利用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三金一險可以在稅前抵扣。獨生子女補貼、差旅補貼、符合國家規定的誤餐補貼均可在稅前抵扣。5.稅務部門不定期舉辦講座,通過媒體進行稅收相關知識咨詢以及稅收知識競賽等形式,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納稅人了解為什么納稅,納多少稅和怎么納稅問題。增強人們依法納稅意識,讓他們明明白白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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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春梅,關于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務管理的探討,中國總會計師。2009(8):116-117

[3]陳旭,規范高校教師個人所得稅管理工作探析,銅陵學院學報,2009(5):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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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再分配;收入分配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3-0036-02

兩會期間,引起國內外媒體廣泛關注的當屬中國的居民收入分配問題。在對中國的居民收入分配狀況及其原因深入分析的同時,如何更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調節作用,成為政府和學術界的關注熱點問題。

一、個稅制度的缺陷制約了稅收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

個人所得稅是世界上稅制體系中開征最為普遍的稅種,一般認為個人所得稅除了取得收入任務之外,它還擔負的特殊任務,就是調節居民間的收入分配差距,相對而言,就中國當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形勢看,后一方面的功能顯得更為重要。世界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廣大的發展中國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收入分配體制、結構的變化,收入分配差距會因為市場競爭和制度的缺陷而逐漸拉大,如何利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達到社會公平,成為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重要目標。在中國市場經濟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個人所得稅在功能發揮上出現了一些問題,不解決這些問題,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意圖就很難實現。問題集中表現為:

(一)調節能力弱化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能夠課征的實際上是勞動力的工資薪金部分以及以工薪所得、股息紅利等以貨幣形式表現的部分。對于企業家及高管的年薪制、股權激勵機制、職務津貼制、職務消費制等,要及時、足額課征比較困難。實際上,能夠課征的也只是純工薪階層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所得部分,對企業家及高管和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收入者的調節則名存實亡。加之減免優惠過多,有些征收、寬免界限劃分不當。例如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未能按照物價指數和醫療、教育等費用的提高而相應調高。使得如何調節過高收入者和便于中等收入者,照顧低收入者,缺乏有效的措施。對于居民納稅人的收入而言,當前收入來源呈現多元化、隱性化特征,居民收入除工資收入(含獎金)外,還普遍含有工資制度外收入,包括貨幣、非貨幣、實物等形式的各種名目的補貼收入、福利收入,其突出特點為數額大、增長快。加上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采取列舉項目征稅,沒有列舉的項目不征稅。例如工資薪金,工資薪金一般包括兩部分,即:一是國家規定的工資,二是單位發的各種補貼。一般而言,稅法只對第一部分的工資部分課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居民個人收入來源多樣化,個稅征收采用征稅項目列舉法的制度缺陷顯得尤為突出。

(二)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公平原則指的是條件相同的人負擔相同的稅收(橫向公平),條件不同的人負擔不同的稅收(縱向公平)。由于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采取了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同時又采取源泉一次課征的辦法,其結果必然造成收入相同的納稅人由于取得的收入類型(項目)不同而承擔不同的稅負,產生了橫向不公平。同時,對不同類型(項目)所得的計征時間的規定不同,有的按月征收;有的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有的按次征收。不能真實反映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途徑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少交稅甚至不交稅;而所得來源途徑少、收入相對較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產生了縱向不公平。總體上講,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已不能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不能有效地達到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緩解個人收入差距懸殊”的立法意圖。

二、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強化稅收調控效應的政策建議

(一)擴大征稅范圍

1.擴大納稅人的范圍。參照國外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將認定居民納稅人的期限(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改為183天,以擴大征稅范圍,更好的維護稅收籌集財政資金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2.擴大應稅所得的范圍。將各類應納稅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建立以分類扣繳為基礎的綜合所得稅制。從理論上講,綜合所得稅制更符合公平性要求,當對初次分配的結果糾正失靈后,要利用再分配手段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就必須對居民收入差距有一個充分、準確的了解,要在全面掌握居民收入狀況的基礎上,對高收入者課以重稅,對低收入者以低稅、免稅,甚至稅收補貼政策以達到個人所得稅的調節目標――公平。而在分類所得稅制下,個人的收入被分解開來,單一途徑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會比多種途徑取得收入的納稅人承擔較重的稅負。也就是說,從公平角度來講,由于綜合所得稅制以個人的全部收入為計稅依據,邏輯上更能體現“量能納稅”的原則,無論是橫向公平還是縱向公平都能得到直觀的反映。而把分類扣繳與綜合所得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是把理想與現實的結合,它發揮了綜合所得稅制的科學性――公平性,也能照顧到中國的稅收征管環境――避免因需要申報而造成課稅手續繁雜,提高征稅成本。從世界范圍內看,分類所得稅是一種過渡模式,最終還是要被綜合所得稅制替代。在當前的征稅環境下,采取綜合所得稅制,稅制設計要更加謹慎和嚴謹。借鑒國外經驗:首先,應該強化源泉扣繳制度,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稅收流失,減少稅收時滯性,而要實現這個目的,我們仍須以各項所得的源泉扣繳為基礎,實行“多退少補”。其次,確定適當的預征率,從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來看,分類所得稅制下的源泉扣繳依據將不再是各類所得的應納稅額,而是綜合所得稅制下的征收率。最后,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情況和稅收征管能力,逐步將各類應當納稅的個人所得全部納入征稅范圍。例如,農業生產所得、外匯交易所得、網店銷售所得等,從公平的角度講,應將全部所得納入征稅范圍。

(二)完善個稅申報制度

1.在納稅申報環節實現家庭計稅。實行個人計稅制還是家庭納計稅制,涉及的是納稅單位的選擇。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單位分為兩類:一類實行單一制,即以個人作為納稅申報單位,或者以家庭作為納稅申報單位;另一類實行多重制,即稅法規定多個納稅申報單位,由納稅人自行選擇。如美國以家庭計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單位就包括單身、單親、已婚單獨申報、已婚聯合申報等多種。而以家庭計稅為納稅單位申報是世界上個人所得稅成熟國家的多數的選擇方式,也是實現個人所得稅公平性的重要途徑。

2.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費用扣除。這是一種具有鼓勵性的政策措施,如果規定某些費用只能在納稅申報環節進行扣除,納稅人主動進行申報的積極性將被提高。

(三)為納稅人設立獨立的稅號

為每個納稅人設立獨立的稅號,是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科學管理的最基本條件。2000年,中國開始實行存款實名制。2008年,人民銀行重申存款實名制度,并在金融機關安裝身份識別系統,以辨真偽,從理論上使利用假身份證取得收入的可能性降低至零。從存款實名制中看出,可以通過監控經金融機構獲得的收入,并將其匯總至個人名下,進而實現超額累進征稅。而實際上更為簡單,只要將新增財產實名,就不會影響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繳,也不會造成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目前,制度框架已經基本能夠保證新增財產實名制,因而財產實名制可在技術上支持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

(四)優化稅前費用扣除標準

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熱點之一就是對費用扣除標準的討論,特別是對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的討論。針對當前中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中基本費用扣除偏低、無住所外籍人員允許附加費用扣除、外籍人員扣除項目過多等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優化費用扣除標準,以強化個人所得稅的再分配調節功能:(1)統一生計費用扣除標準。與分類所得稅制下的分類費用扣除相比,綜合所得稅可以在匯總納稅人全部收人的基礎上,規定統一的生計費用扣除,這樣可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公平程度。在綜合所得稅制下,高收入者和低收人者,其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生計費用水平相同,是維持個體基本生活必需的需求。相比分類所得下的多渠道的收人、多次的費用扣除,綜合所得稅制可以避免個人所得稅所在分類計征時產生的“逆向調節”作用。(2)建立動態的費用扣除調整機制。在綜合所得稅制下,費用扣除是為了滿足勞動者基本的生計需要。在物價有較大變動的情況下,就有必要對扣除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可以在每年的年初,根據上一年的通脹水平,結合其他各相關因素,由國家稅收主管部門公布本年度的生計費用扣除標準。為更好地體現家庭負稅能力和支出需求,在基本的生計費用扣除之外,實行有差別的寬免制度,允許對家庭贍養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承擔的部分,正規全日制教育的學費支出,住房貸款支出等,進行據實或限額扣除。(3)對生產性投入的加計扣除。為鼓勵納稅人進行獨立再生產,將其收入中可能包括的下一生產周期的生產性投入,允許從有關的個人收入中扣除。例如,個體工商戶的純收入中會有一部分用于下一周期的簡單再生產;工薪階層或者勞務提供者,通過再教育、培訓等手段提高勞動技能,也應屬于生產性投入的范疇。

總之,完善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措施可以考慮擴大居民納稅人和征稅所得的范圍,建立與綜合稅制相匹配的個稅申報制度,為納稅人設立獨立的稅號,進一步完善稅前費用扣除標準等,通過這些措施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進而積極推進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參考文獻:

[1]高培勇.個人所得稅改革前瞻[J].中國財政,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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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不足 改進 稅制

自開征至今,個人所得稅制度在我國存在已30多個年頭。個稅的征收對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調節居民之間的貧富懸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隨著近幾年來我國居民收入總量提升與收入來源的多元化,現行的個稅稅收制度已經越來越暴露出固有的缺陷。雖然新的個稅征收方案即將頒布,但就所公布的草案來看,個稅的征收要做到真正的合理公平尚需進一步的改革。本文首先就個稅在征收方面的不足之處加以分析,再在此基礎上給予進一步改進的意見。

一、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制度不足之處分析

(一)從居民角度看

(1)費用扣除方式不夠科學合理。我國現行的所得稅扣除標準尚未針對地區差別、城鄉差別、物價變動等因素而設置不同的扣除標準,這樣的設計未切實結合到每個納稅人的醫療、教育、住房、贍養人數的實際情況,也不能對特殊的數目實行要素扣除,因而不能體現公平的作用。

(2)稅率結構太過繁多復雜。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率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方法,這樣的設計不免出現了許多漏洞。比如工資薪金現行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僅有最低的兩檔在較大范圍內適用,較高的幾檔次稅率很少使用。雖然即將頒布的個稅征收方案將九級改為了七級,但相對而言仍顯繁多。

(3)以自然人為計稅單位的計稅方式不夠公正。每個家庭在經濟狀況,年齡,贍養等情況不盡相同,家庭中一個納稅人養全家與全家各為納稅人的情況當然會有很大區別,而適用同樣的納稅方式顯然不盡合理。

(二)從稅收征管的角度看

(1)個稅稅法所規定的納稅范圍不夠全面。我國現行的個稅征收采用項目征稅,未列舉的項目不予以征收。在收入多元化的當代來看,11項列舉所得顯然不能完全包括居民的而收入來源,這樣容易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2)稅務部門難以掌控納稅人的全部應稅收入。在現階段,由于大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居民個人收入透明度往往很低,對稅務部門來說監管難度較大。尤其對于某些無賬簿記錄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更是難以核查,在居民納稅意識淡薄的情況下便很容易造成稅款的流失。

(3)稅務部門之間對于征稅信息傳遞不夠及時準確,共享不夠到位。在當前征管體制下,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在各征管區之間的傳遞有一定的障礙,這樣一來,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如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稅務部門便無法統計匯總并讓其納稅。

(三)從社會環境來看居民納稅自覺性比較缺乏

(1)居民納稅觀念淡薄,對于稅收相關知識的理解與掌握不夠到位。許多人對于納稅知識完全不了解,尤其對于工資薪金外收入沒有形成依法納稅的觀念,再加上稅法宣傳不夠到位,造成了稅款的征收不到位。

(2)立法尚需加強,尤其對于偷稅漏稅的懲罰力度的立法不夠完善,致使許多人沒有對依法納稅給予應有的關注。

二、對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進意見

(1)改革稅制模式,選擇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模式。單純的分類征收稅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征管難度以及征管的成本,同時缺乏靈活度。我國應逐步采用綜合所得課稅為主、分類所得課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同時,對個人的非勞動所得如股息、利息等,實行分類征收時可運用特殊的稅率。

(2)改變費用扣除標準。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存在較大的差異。個稅扣除尤其工資扣除應將個人差異、家庭差異、地區差異考慮在內,針對不同地區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費用扣除額。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專門設置贍養、房貸、捐贈等附加扣除,這樣才更能體現公平原則。同時,可以進一步考慮將納稅主體由個人變為家庭,綜合考慮不同家庭的具體情況,從而采用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

(3)簡化稅率,改進稅率設置。在未來的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我國應進一步簡化稅率結構,增加各稅率級別的有用性。對于最高稅率,可借鑒國際普遍水平,逐漸降低至35%左右,對于常用稅率也應進一步降低,要與經濟發展,通貨膨脹等因素相聯系,以體現公平合理的稅收目的。另外,工薪收入、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一些同屬于勞動所得的收入適用同樣的稅率,以體現稅收的公平性。

(4)完善應稅所得范圍。由于對于工資、薪金以外的福利以及部分隱形、實物形式的收入難以核定計征,因此應當加強對這部分收入的征管,最大限度地實現福利收入的顯性化,以促進公平和增加稅收。

(5)建立制度化稅收征管機制。各稅務部門應加強相互之間的合作,實現信息共享,同時,應以法律形式明確相關人員與單位的責任。建立具有共享、開放、高效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系統,使各部門之間能共享各行業各地區納稅人的收入信息,有效地對個人所得進行監督,打擊偷逃稅行為。

(6)建立良好的個人所得稅征納環境。加強稅法宣傳力度,培養居民的納稅意識。同時,提高稅務部門的服務態度,業務技能,簡化申報方式,只有納稅服務質量有效提升,才能更好地為納稅人自行申報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務環境,也才能促進納稅人的自覺納稅。

參考文獻

[1]武文娟.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改進.財會月刊,2009,第4期.

[2]黃萍,蔡報純.基于和諧社會視角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探討. 財會月刊.2010,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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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專業稅法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課程內容與授課時數不配比。

從畢節市的大、中專院校來看,由于基礎課課時占了相當大的比例,使得專業課的課時越來越少,尤其是稅法課時,一般每周3課時,有的學校甚至只有2課時。而稅法課程體系一般包括稅法基礎理論、實體法和程序法三個部分,其中實體法是重點,主要介紹各稅種構成要素、應納稅額的計算與管理等。目前我國稅法包括22個稅種,每個稅種都有各自的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計算方法等,除此之外,學生還要學習稅法基本理論和程序法。稅法課程理論體系龐雜,知識點較多,要想讓學生全面了解稅法的基本理論知識、熟悉我國現行各稅種的基本內容、掌握每個稅種的計算方法,只有三十多個課時是遠遠不夠的。由于課時較少,任課教師就只能著重講授流轉稅和所得稅等主要稅種,不得不忽略小稅種的講授,使得學生掌握的知識不全面、不深入。

2、注重理論教學,忽視稅法實踐。

由于稅法實踐教學尚未引起足夠重視,學校沒有稅法模擬實驗室沒有比較實用的實踐課教材,只注重理論教學,忽視了稅法課程的應用性。

3、缺乏“雙師型”教師,教學方法落后。

現在的稅法教師都是從學校到學校,雖然他們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論功底,但由于教學任務繁重,難以抽出時間參加社會實踐。因此,在教室隊伍中,既懂理論,又會實際操作稅法業務的教師寥寥無幾,缺乏“雙師型”教師的現象普遍存在。在教學過程中還是以教師滿堂灌、填鴨式教學為主 ,教學方法落后,缺乏靈活性、啟發式教學,教學方法落后。從教學內容來說,教師還是以法律規定的講解為主,然后結合所講內容做適當的練習題,至于如何填制納稅申報表、稅款如何入賬等問題就很少涉及到。

4、教學手段滯后,影響教學效果。

從教學手段來看教師都是沿用過去的“教室+黑板+粉筆”的古老形式,教學手段滯后方法陳舊,缺乏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方式,致使稅法教學效果不盡人意。因此,提高教育手段的現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已成為實現《稅法》教學目標的前提條件。

二、稅法教學的改革思路

1、完善教學計劃,實現內容與課時相配比

稅法課程在會計專業課程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應該合理安排教學計劃,滿足稅法課程教學的需要。合理的教學計劃一是體現在課時分配上,二是體現在時間安排上。由于稅法內容龐雜、瑣碎,課時量一定要加大,從目前的稅法教學實踐來看,理論課最少需48個課時,實踐課至少24個課時,共計72課時,才能基本保證正常教學的需要。

2、加強實踐教學,強化技能培養。

為實現人才培養目標,在稅法課程建設方面必須強化實踐教學,提升學生的崗位適應能力。課堂實踐教學應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在理論教學分稅種介紹的基礎上,采用歸納教學法將不同類型企業涉及的相關稅種加以歸納,系統掌握企業的綜合納稅業務增強知識的連貫性,提高學生稅法知識綜合運用能力。二是建立模擬納稅申報實驗室,采用納稅申報軟件和手工填制等方法完成一般納稅申報、稅收優惠申報實驗。有條件的學校也可聘請實踐工作經驗豐富的企業會計人員、稅務部門管理人員、注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共同指導模擬納稅申報,以提高實踐動手能力。

3、培養雙師型教師,改進教學方法。

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的培養,是教學真正融入市場,實現以產促教、以教興產、產教結合的育人模式。培養“雙師型”教師,可對教師進行職業培訓、向社會招聘高素質的稅法專業人員,或者選派年輕骨干教師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掛職鍛煉,進行實踐,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提高教師指導實訓的能力。

由于稅法具有理論性和技術性相結合的特點,所以,稅法教學必須結合課程內容運用稅收案例,采用靈活多樣的啟發式和互動式等教學方法。充分調動學生積極性啟發積極思維,不斷增強分析問題和解答問題的能力,更有利于增強實際操作的能力。

4、采用現代化教授手段,提高教學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