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范文
時間:2023-04-10 03: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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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由丙方作為擔保方。為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甲、乙、丙三方經充分協商,就具體合作方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經營發展需要,向乙方申請借款,各方同意:
1.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本協議中的貨幣單位“元”均指人民幣元)。
2.借款期限:________年,即從本協議簽訂之日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如果乙方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提出債轉股要求,全部借款于到期日一次還清。
3.資金使用費:資金使用費每年按借款額的________%計算,并由甲方于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
二、各方同意: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將該項________萬元債權轉為在甲方的________萬元出資或股份(即本協議中所稱的“債轉股”):
1.甲方的年度財務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后的一個月內;
2.甲方擬進行增資擴股,變更注冊資本時;
3.借款到期時,但乙方須在借款到期前、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的一個月內提出債轉股要求。
三、乙方提出債轉股時,在甲方付清應付資金使用費的前提下,轉股價格按以下方式計算:
1.甲方目前的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其有形凈資產經各方協商,確認為________________萬元。
2.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________________萬元),則債轉股時不考慮甲方的無形資產價值,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 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3.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在______________萬元(包括______________萬元)以上,甲方的無形資產確認為____________萬元,則甲方的無形資產和凈資產按______________萬元計算,因此乙方在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______萬元占甲方注冊資本的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4.若甲方上一年的凈利潤介于___________萬元與___________萬元之間,各方確認的甲方的無形資產在________~________萬元之間,因此乙方實施債轉股時,如果沒有新增資金投入,乙方的________萬元所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按下式確定:占甲方注冊資本的比例=(________ -甲方的凈利潤/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如果同時有新增資金投入,則在上述基礎上按比例折算;
5.如果在增資擴股時,甲方的財務報表不滿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則以增資擴股時上一個月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累計凈利潤換算為全年凈利潤為基準。
四、甲方進行增資擴股時如果乙方提出債轉股要求,甲方應按當年資金使用月份數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支付應付的資金使用費,并在乙方出具債轉股的書面通知后一個月內向乙方支付。
五、甲方須聘請注冊會計師于每年的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完成甲方的年度財務審計工作,并出具審計報告。
六、當甲方發生資產總額不足以抵償其負債總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甲方使用的資金。
七、乙方有權了解甲方的經營管理和財務活動情況,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報表、資料,并為乙方的相關工作提供方便。
八、如果甲方及其股東妨礙乙方順利行使本協議所規定的乙方權利,乙方有權立即或限期收回本金及資金使用費,甲方須同時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_萬元。
九、乙方應于本協議簽定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________________萬元資金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甲方應于本協議規定之日向乙方支付本金及資金使用費,逾期應按日支付________ ‰逾期息。
十、甲方承諾:乙方取得的資金使用費應附有稅務機關提供的完稅證明或相應的減免稅證明。如甲方對此不能予以確保的,則由甲方承擔相應稅賦。
十一、各方同意: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甲方進行增資擴股,乙方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對甲方增加投資的權利。
十二、丙方的權利義務
1.丙方對本協議中甲方的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丙方有權利監督甲方按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借款、償還借款及資金使用費。
3.借款到期,如甲方不按期清償借款本息,由丙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一個月內負責償還本息。
4.丙方在代甲方向乙方償還本金及資金使用費之后,有繼續向甲方追索的權利。
十三、借款到期時,即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如果乙方仍未行使本協議第二條所述權利,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_________萬元及資金使用費后,本協議即行終止。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各方協商解決。
十五、本協議履行地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十六、本協議書壹式叁份(均為原件,復印無效),三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2
住所地:
聯系電話:
擔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 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5.3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 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 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 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7.1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
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于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7.2.2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8.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于杭州市 。
篇3
[案情]甲銀行貸款給乙,丙作為保證人,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二年。乙后來未能按時還款,甲隨即向乙進行了催收、向丙主張了保證債權,但乙丙均未履行。在隨后三年多的時間中,甲雖多次向乙催收,卻從未再向丙主張過保證債權,現在的問題是:甲起訴時,能否再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
此案涉及的問題在法律適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有兩個明顯矛盾的規定。
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照此規定,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導致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本案中,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保證人提出了承擔保證責任的請求,故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但此后因為債權人甲在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已逾兩年未主張保證債權,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決丙承擔保證責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對此有著正好相反的規定,該款規定,對于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照此規定,本案債權人甲向主債務人乙連續主張權利的事實,不僅導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同時也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那么保證人丙此時理應還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究竟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已明確規定,本規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故本案法律適用清楚明確,不存在任何疑問.
但筆者并不這樣認為,無論從學理上還是在審判實踐的法律適用上,本案都有值得探討的地方。
首先,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承擔的連帶責任與一般典型的連帶責任并不一樣。典型的連帶責任是指多個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義務,每個債務人都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各連帶債務人內部存在各自應承擔的份額,任一履行了債務的人都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債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典型連帶責任通常因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利益和產生原因,如合伙經營,共同侵權,共同契約等而產生。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不存在內部分擔關系,盡管他們各自都負有履行責任范圍內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只有保證人在履行債務后(不管全部還是部分履行),才可以向主債務人追償的問題,這種追償不是建立在內部分擔份額的基礎上,而是基于主債務人是終局責任人,連帶保證責任在某些方面其實更接近學理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在包含連帶保證責任的法律關系中,主債務人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較大差異,而典型連帶責任的連帶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這種區別必然會使二者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同一法律規范時產生有悖公平的法律效果。
其次,聯系本案,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再放到實際中進一步考察,我們就會有更深刻的認識。
在實踐中,保證人之所以會為主債務人提供擔保,大多數是因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存在某種關系,比如該擔保能使保證人在其它方面獲取利益,或者保證人在其它方面對主債務人具有監督制約的條件,但不論如何,雖然就該民事法律行為的直接目的來說,是為了讓主債務人取得借款,但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存在著明顯不同的利益追求,與該民事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也明顯不同,這就直接導致主債務人與保證人對債權人債權是否獲得清償的關心注意程度,清償的主動性也明顯不同。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十七條的情形,一定是在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至少二年),債權人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卻未向保證人主張過權利的情形,那么,該條規定就意味著法律要求保證人必須隨時知悉該債務是否已經清償的信息(第一,以免發生重復清償,帶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增加,第二,以免突然遭遇訴訟或強制執行,對正常生產經營或生活造成更大程度上的損失),而實際上保證人不可能象債權人或主債務人一樣隨時掌握該信息,他只能從債權人或主債務人那里了解,可以肯定的是,保證人因此需要花費的交易成本遠比債權人一封信就可以管兩年所要花費的成本高得多,很明顯,這對保證人來說是不公平的;當然,保證人可以隨時隨地做好清償準備,但這肯定會帶來保證人一定資金周轉的停滯,這同時也是社會資源的浪費,而且,此時也許主債務人也正在作清償準備工作,這就意味著雙重清償準備費用的支出;或者,保證人干脆在得知該債權未獲清償的第一時間,本人立即進行清償,之后再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那么,很明顯,這時肯定要發生相比主債務人自己清償而需增加的追償費用。而在很多時候,也確實存在著債權人在一定時期內對主債務人的遲延履行,存在一個合理的容忍和期待,或者雙方已就遲延履行達成協議,而主債務人在此后已做好了履行準備。
一個民事法律制度的設計,必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這是民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連帶責任保證法律制度的設立,固然是為了盡可能地保證債權的實現,但應當指出,該法律制度必須凸顯出主債務人的“主要”和“最終責任人”地位,盡可能促進主債務人直接清償債務。比較“擔保法解釋”36條與“訴訟時效規定”17條,前者蘊涵的法律價值導向明顯優于后者,作為主債權人,你若想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債權,你就應當同時向主債務人及保證人主張權利,這樣,主債務人在債權人的請求及保證人“督促”的雙重“壓力”下,其直接清償債務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反之,若依后者的規定,其實是讓既未享有交易信息知情權,獲取利益又小的保證人來承擔比主債務人更重的責任,其利益失衡顯而易見。
第三,從訴訟時效制度的功能上看,|“訴訟時效規定”第十七條不利于訴訟時效功能的發揮。訴訟時效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防止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而該條正好便利了債權人,其不用主張保證債權卻能實現權利發生的效果。訴訟時效制度功能的發揮,進一步是為了穩定私法上的秩序,如果一個權利沒有得到實現,這屬于非正常的民事秩序,為此,訴訟時效制度要求你去盡快主張這個權利,從而促進權利的盡早實現,而且,隨著時間的流逝,保證人對主債務人的制約能力會降低,這既不利于主債權的實現,也不利于保證人追償權的實現,該條規定在客觀上同時也降低了連帶保證責任制度對交易安全的保障程度。
篇4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情形。根據法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情形下,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主債務人王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內沒有履行義務,且本案沒有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故二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債權人的要求下承擔還款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在承擔還款責任后,有權對主債務人的繼承人行使追償權。法院據此判決:被告王強、李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和罰息(利息、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法律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屬于連帶責任擔保的情形。連帶責任的保證特征如下:
1.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在連帶責任擔保中,債權人既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還可以將借款人和擔保人作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訴訟。
據此,本案被告起訴二擔保人的行為應當得到支持。
而所謂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主要指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保證合同自然無效,無效保證合同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有兩種情況:
一是主合同雙方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二是主合同的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兩種情況都是在有主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發生的,保證合同是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在債權人采取不正當手段同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情況下,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包括無效合同的賠償責任。而本案作為債務人的薛輝系疾病突發身亡,并沒有欺騙保證人的意思,因此該案也不存在免除保證人責任的情形。
篇5
關鍵詞:現代民商法;連帶責任;問題;對策
一、引言
連帶責任制度在我國民商法領域中有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沒有很明顯全面的對連帶責任制的具體概念進行系統的理論說明,對此需要進行充分的研究,從而更好的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使得連帶責任制度在我國民商法領域中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
二、現代民商法中典型的連帶責任
(一)委托
一般來說在進行委托的時候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但是當書面形式中委托不明的話,人需要承擔被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時的連帶責任;如果被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惡意串通而受到的損害,那么人和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第三人指導行為人在權上的不足、超越以及過時等情況后仍然進行民事行為的實施,當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時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人明確被項目中存在著違法項目之后還是進行行為,或者是被人明確人在的過程中存在違法的行為但是不進行制止,這樣人和被人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二)承擔擔保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擔保的過程中需要確定保證人和債權人進行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就是在勸人如果無法履行債務時,需要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行為進行承擔。如果保證人償還債務人的債務之后是有權向債權人進行債務的追償的。這就是承擔擔保中的連帶責任制度,這樣能夠對擔保力度進行保證,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但是增加了保證人的負擔。
(三)共同侵權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進行共同的侵權行為從而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產生損害,受害人就可以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一個或者多個進行賠償的要求,而對應的侵權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就是共同侵權行為中的連帶責任。
三、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中存在的問題
(一)連帶責任概念的不明確
通過連帶責任制度能夠在民商法中對權利人和連帶責任人之前的權益進行確定,有利于秩序的穩定,對此民商法中加強了對連帶責任制度相關知識的普及,但是不能對連帶責任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正是因為沒有明確的界定,使得在不少真假連帶責任案件中,不能完全的確定是否需要進行連帶責任,因為沒有具體的理論指導使得不少加連帶責任案件被判成了連帶責任案件,不能對我國的法制化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
(二)連帶責任重訴訟主體及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訴訟主體的確定方面,如果連帶責任人中存在多個個體,但是權利人在的時候沒有對全部個體進行,那么就帶來了其他未被的個體是否被判定為被告的問題。如果權利人只對一人進行訴訟,那么其他連帶責任人不判定為被告;而權利人對多個個體進行訴訟,那么其他連帶責任人會被判定為被告。對于訴訟時效的問題,通常進行民事案件中普通訴訟時效是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時間,是能夠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是針對連帶責任上的訴訟時效我國法律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規定。
(三)連帶責任中具體責任的歸屬問題
在進行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新的訴訟案件產生于上一起案件的處理結束的時候,這時候法院會與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進行明確,但是對新的責任人之間的責任則沒有進行劃分,僅僅使連帶責任人承擔所有責任,這就造成了連帶責任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四、現代民商法中連帶責任問題的相應對策
(一)連帶責任問題處理的針對性
因為墊帶民商法中連帶責任類型的多樣性,所以在針對不同的連帶責任問題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具體情況據圖分析,保證判決的合理性。要對責任的承擔方進行確定,對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承擔比重進行權宜,通過對責任主體的具體責任劃分來避免責任追償問題的出現。
(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切實保障
在對訴訟程序進行制定時,需要從整體出發,保證對大局有著全面的掌握,保證能夠對權利人以及責任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保證訴訟的公正和公平,從而保證訴訟的效果。另外需要保證立法與實體法之間的配合和對應,使得兩者之間能夠相互促進、相互影響。
五、結語
綜上所述,連帶責任制在我國現代民商法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我國加強了對連帶責任制度的重視,但是沒有對連帶責任制進行詳細全面正確的界定,對此需要加強對連帶責任制的完善,從而能夠更好的對權利人和連帶責任人的權益進行最大程度的保護,有利于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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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出借給乙方人民幣 伍萬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個月,自20xx 年 5月7日至 20xx年 5月6日,于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為20 ,乙方應每三個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乙方承擔甲方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償還借款的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 叁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甲方: 乙方:
連帶責任保證人: 簽訂合同日期:二〇XX年五月二日
公司企業之間借款合同協議書范本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個人借款合同范本二: 出借方: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出借方應按期、按金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借款罰息同。
第三條 借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貸款利率。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訂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否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延付款計算辦法計算罰息。
第五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作擔保,擔保期限為_______,擔保范圍為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六條 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篇7
借錢不還,可以要擔保人還錢。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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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保證期間,是指根據債權人和保證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作為具有法律意義的時間因素,保證期間是保證之債的重要內容之一,關系到保證之債的效力、保證人的權利及主債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了如下分類:
1、約定期間,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主債務人如不能如期履約,保證人將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約定期間一般應以明示的書面形式作出。根據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應以書面保證合同的形式成立。故保證期間應由債權人與保證人于保證合同中訂明。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有承認約定期間視為成立的情形,如保證人在向債權人出具的書面保函中承諾將在一定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或在訂有保證期間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名蓋章,等等。從實際出發,這些做法仍是可行的。
2、法定期間,相對于約定期間而言,是指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法定期間適用于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對保證期間未予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形,因而就效力優先性而言,約定期間優先于法定期間,體現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則。法定期間在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是一個模糊的時間概念。《規定》第11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按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精神,被保證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侵犯債權的,債權人請求司法保護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故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應為訴訟時效期間二年。由此可推斷,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為主債之訴訟時效期間二年。最新頒布的擔保法首次對保證的法定期間作了明確規定。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擔保法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里暫且不論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單就保證的法定期間而言,擔保法這兩個條款的規定在理解上應該是一致的,即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為保證之法定期間,保證人對保證期間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于此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保證期間始期與終期的確定
保證期間始期與終期是確定保證責任發生、存續或消滅的時間尺度,正確確定尤為重要。保證之債設立的目的是擔保債務的履行,而非單純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因此,主債務人于主債履行期限內先行履行債務為法律之必然要求。只有當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主債務人仍不履行,保證人才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可見,不論何種類型的保證期間,其始期均不同步于保證合同的成立日期,也不能早于主債務的履行期,而應始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民法通則第154條第2款規定的精神,凡以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故保證期間始期的真正起算日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
擔保法規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在理解上應該涵蓋下述兩種情況:一是約定了履行期的債權,二是沒有約定履行期的債權。其理由前者自不待言。至于后者,雖然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事先未約定履行期限,但從民法通則第88條第2款第3項的規定中仍可推斷出此類合同的履行期限。該規定為:“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就是民法理論上所謂“寬限期”的規定。筆者認為,債權人提出的合理的寬限期,應視為主債的履行期。因此,寬限期屆滿之日應為保證期間的始期。以上為確定始期的一般性原則,法律或法規有特別規定者,適用特別規定。
保證期間終期的確定較之始期的規定相對簡單得多。其屆滿日為終期的具體期日。在終期的確定上,一是要注意保證期間可能發生中斷的問題;二是注意適用民法通則第154條的規定,即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至時間為24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三、保證期間的法律性質
保證期間法律性質的確定,關系到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實為保證制度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筆者以為,保證期間在性質上應屬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是指因期間的經過,當然消滅某種實體權利的期間。除斥期間與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在期間經過上有相同之處,但性質及效力大不相同。(1)除斥期間是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這種實體權利以形成權為主,但又不以此為限。所謂形成權是指依照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能夠引起某些民事權利設立、變更或消滅的那種民事權利,如追認權、拋棄權、撤銷權、免除權、解除權、抵銷權等。而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在實體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司法保護的期間,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為訴訟上的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2)除法律特別規定外,除斥期間從權利人的實體權利發生之時開始計算,并不以實體權利受到侵害為前提。而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3)除斥期間屆滿,當然消滅權利人的實體權利。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權利人的勝訴權,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轉變為自然權利,不受司法程序的強制保護。(4)除斥期間一般為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延長。從立法體例看,除斥期間有兩種:一種是純粹的除斥期間,即絕對意義上的不變期間,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200條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即“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另一種是混合的除斥期間,即相對意義上的不變期間,有允許準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或特別另定有中斷事由者。而訴訟時效期間在性質上為可變期間,它可因法定事由的出現導致時效中止或中斷,還可因特殊事由由法院決定延長之。保證期間雖有兩種情形,有約定保證期間和法定保證期間之分,但擔保法第25條第2款和第26條第2款的規定,賦予該兩種期間屆滿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可以認為該約定期間已不同于一般合同履行期限的意定性,它在實質上已具有除斥期間的屬性。
認為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基于以下幾點理由:(1)保證期間,從保證人的角度看是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而從債權人角度看,則是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的存續期間。(2)擔保權雖從保證之債成立時起設立,但卻于主債履行期屆滿后開始生效。主債之不履行僅僅意味著債權而非擔保權受到侵害,故保證期間的開始不以擔保權受到侵害為前提。(3)保證期間屆滿,擔保權消滅,保證責任免除,保證之債隨之消滅。(4)保證期間不得象訴訟時效那樣中止、中斷或延長。以上分析表明,保證期間是符合除斥期間的特征的。當然,從擔保法的規定看,約定期間與法定期間在除斥期間性質上又有所不同。擔保法第25條第2款規定,一般保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擔保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比較上述兩項規定的內容,連帶責任保證無保證期間可以中斷的規定,也可以援引第25條的規定,筆者以為這并非立法上的疏漏,恰恰表明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為兩種性質的除斥期間,即一般保證為混合的除斥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為純粹的除斥期間。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系擔保法規定的兩種不同性質的保證方式。由于保證的方式不同,保證人的權利與免責條件也不相同,故擔保法對保證期間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四、保證方式與保證期間及免責條件
保證方式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系保證制度中的重要內容。以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為標準,保證方式可分為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保證形式。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又稱為檢索抗辯權,是指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向主債務人先訴追索的權利。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對此的規定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經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然在下述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方式。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法第19條規定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如前所述,保證方式的性質和保證人的免責條件也不同。一般保證,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 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可見,債權人沒有起訴或申請仲裁,是一般保證的免責事由,這與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是相吻合的。如此規定,其作用是多方面的,有利于督促債權人及早行使權利,也可以防止因債權人不行使權利導致保證人過久負擔保證責任,無形中增加保證風險。事實上,擔保法對債權人和保證人雙方的保護是體現利益平衡的。鑒于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因債權人起訴或申請仲裁而中斷,保證期間重新計算,客觀上使保證期間獲得延長,無疑對債權實現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關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的一般規定與一般保證正好相反。連帶責任保證在民法諸多種類的民事責任中屬于加重責任,通常由法律加以明文規定,連帶責任保證在性質上也屬加重責任。按連帶責任保證的性質,主債務人在主債規定的履行期間屆滿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選擇要求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但擔保法同時又限定債權人對保證人的求償權只能于保證期間內行使,否則,保證人免責。從形式上看,保證人的負擔似乎加重了,但其積極作用仍然是避免保證責任的過久負擔,對保證人的權益并無不利。與一般保證不同,連帶責任保證要求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如果債權人只向債務人求償,不能阻斷保證責任的免除。同時,擔保法也無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中斷的規定。這些可以視作擔保法對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義務負擔所作的一種平衡。
五、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之間的相互影響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都是設定保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至關重要的期間。其中,訴訟時效期間尚有主債與從債之分。主債之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主債履行期屆滿,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債權受到侵害。主債訴訟時效期間與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發生競合。而從債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拒絕履行保證責任時起計算。主、從債的訴訟時效期間均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為兩年期間。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之間的相互影響,主要體現在訴訟時效的中斷上。由于保證方式及免責事由不同,主從債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并不當然適用主從債從屬性關系的規定,需特別加以區分。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期間中斷的同時也引起主債訴訟時效的中斷,但對從債訴訟時效不發生效力;相反,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雖效力不及保證期間,但卻引起主債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按“200條意見”第173條第2款的規定,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同樣具有中斷主債訴訟時效的效力。
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引起主債訴訟時效的中斷,但不引起保證期間的中斷,這是擔保法的特殊規定。筆者認為,這似乎也不能引起從債訴訟時效的中斷。因為從債之訴訟時效始于保證人拒不履行責任之時,而非保證期間的始期。因此,只有在從債訴訟時效開始后,債權人向保證人再行主張,才能構成從債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由于主從債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并不相同,時效期間的終期也不同一,但主債訴訟期間屆滿的效力卻及于從債,主債訴訟時效屆滿,從債訴訟時效也當然屆滿,債權人喪失主債的勝訴權,當然也喪失對保證人的勝訴權。這是由主債與保證之債的從屬性關系決定的。
篇9
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什么是連帶責任?
具體地說,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義務,表現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連帶責任的分類
依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連帶責任雖對債權人有利,但對債務人無疑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承擔連帶責任須有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可見,在一般情況下,多數人的債務是以按份責任為基本清償原則的。
約定連帶責任是依照當事人之間事先的相互約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由于債務人約定加重自己的責任的情形畢竟不多,故連帶責任的承擔大多數來自法律的規定。法定連帶責任與約定連帶責任除了產生的原因不同外,還有連帶責任人主觀因素的區別。法定連帶責任均為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如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損害被人利益的,由于該人和第三人主觀上都有過錯,所以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第二款規定了兩者都應承擔連帶責任。而約定連帶責任的承擔不一定要求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僅以事先約定為準,如保證人為被保證人就主合同提供擔保,保證人主觀上并無過錯,只是基于保證合同中的約定而承擔連帶責任。
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依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但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確定后,依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之間不分主次,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如合伙、半緊密型聯營、關系等。補充連帶責任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如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倘若被保證人只能承擔60%的債務,那么保證人只能承擔另40%的責任。
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因此,連帶責任需具備民事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連帶責任人主觀上須有過錯、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須造成損害事實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許連帶責任無因設置,即當事人自行約定,所以連帶責任的構成又有例外。比如擔保合同中的保證人,其主觀上雖無過錯,也未實施違法行為,但其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連帶責任的構成還有其自身的條件和特點。
首先,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其次,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如在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是對其進行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人承擔責任,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系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于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系,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篇10
甲方(出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
連帶責任保證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公平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出借給乙方人民幣 伍萬元整(¥: 50000.00 元 ),借款期12個月,自2011 年 5月7日至 2012 年 5月6日,于訂立本合同之時,由甲方給付乙方,乙方保證不用借款從事違法活動。
二、每月利息率為20 ‰,乙方應每三個月付清利息一次,不得拖欠。乙方保證按期歸還借款,如果不能按期歸還借款,乙方承擔甲方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三、本合同的債權,甲方可自由轉讓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乙方償還借款的順序為先利息后本金。
四、乙方應覓連帶責任保證人 叁名,確保本合同的履行。連帶責任保證人愿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金、利息和追討該借款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的責任,并拋棄先訴抗辯權。
五、甲乙雙方及連帶責任保證人在本合同上簽字即表示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條款。
甲方: 乙方:
連帶責任保證人: 簽訂合同日期:二〇XX年五月二日
范文二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職務:____
地 址:________ 郵碼:____ 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規定____ 年貸款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 萬元,用于____ .
第二條 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 ‰,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 ‰,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 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閱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 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 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為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蓋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