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落范文
時間:2023-04-01 18:41:5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高空墜落,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典型病例】 一天下午,急救中心突然接到緊急呼救,告說某工地一建筑工人不慎高空墜落。救護車風馳電掣般地到達事故現場,只見一個三十歲左右的男性工人躺在工地宿舍的床上,病人神志清楚,表情痛苦,不斷呻呤。
經醫生體檢,發現病人上下肢已不能活動,呼吸急促,用針刺病人皮膚無感覺。臨床表明,該病人已出現高位截癱,預后惡劣……
據現場目擊者敘述,這位工友從二樓高的腳手架上墜落,頭著地,當時病人手腳亂動,自訴頸部劇烈疼痛、兩上肢麻木感。其后,幾位工友扛頭扛腳將病人搬到床上,此時病人手腳卻不能動了,并且出現了呼吸困難。這是一例典型的由搬運不當造成的高位截癱病例。
從醫學上分折,脊柱受到外傷后臨床上一般會出現三種情況:一種是骨折后碎片直接損傷脊髓,導致傷員發生截癱;二是骨折沒有損傷脊髓,但傷員可出現暫時性截癱,醫學上稱脊髓震蕩;三是骨折后沒有馬上損傷脊髓,但由于不適當的搬動,從而引起脊髓發生損傷,而導致截癱。脊柱損傷多發生于頸椎,其次是胸椎和腰椎,主要引致脊椎損傷的原因有高空墜落傷、交通事故、跳水、運動創傷和脊椎部位的刺傷等。
從這個典型病例中可見,病人高空墜落,首先受到沖擊損傷的是頸椎。病人臨床癥狀可證明,當時病人頸椎已受損或骨折,而錯誤的搬運即刻使頸椎損傷或骨折加重,從而損傷了脊髓,切斷了支配肢體的神經通路,造成高位截癱。
所有高空墜落傷病員,在還未證實有無脊髓受傷時,一律按脊椎損傷處理:
1.整體翻轉應當把傷員作為一個“整體”翻轉至仰臥位。即一定要遵循“滾動”的原則,將傷員同向同時翻動(圖1 ),切忌“扭麻花”。如懷疑頸椎有損傷,一定要保護頸部,嚴禁頭部前傾后仰,左右旋轉。可用頸托固定頸部,一時無頸托,可用沙袋置于頸部兩側制動。
篇2
【關鍵詞】小兒高空墜落傷;急救護理干預;臨床效果
目前醫院常用急救護理干預、傳統護理等方式對高空墜落傷患兒進行護理。本次擇取80例患兒進行研究的目的是探討不同護理方案對其急救情況、護理滿意度的影響,結果所獲頗豐。具體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本院2015年2月~2017年3月收治的高空墜落傷患兒80例為研究對象,將其隨機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各40例。實驗組男22例,女18例;損傷類型中腹部臟器損傷、顱腦損傷與多發傷分別為6例、14例、20例;年齡3~14歲,平均年齡(6.352.16)歲。對照組女17例,男23例;年齡4~14歲,平均年齡(6.292.21)歲;損傷類型中5例患兒為腹部臟器損傷,13例患兒是顱腦損傷,22例患兒為多發傷。兩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方法
對照組采取傳統護理。在傷情評估時了解患兒病史、傷后表現、損傷部位與傷后處理。對患兒實施初步處理后,觀察其呼吸、氣道、體表出血等癥狀,嚴格監測血氧飽和度、血壓、心率等生命體征,測試患兒瞳孔、神志、膚色與皮膚溫度有無異常變化,然后將評估結果交予醫生。遵醫囑實施急救治療,協助醫生為患兒完成體格檢查與輔助檢查,必要時可通過相應檢查將患兒轉入相應的專科治療。實驗組采取急救護理干預。醫院針對顧客自來水患兒制定相應的護理方案與就診流程。在分診過程中,在患兒手上系著紫色絲帶表示高墜傷,然后送入搶救室。由搶救室的護理人員評估傷情以及檢傷,同時通過對講機聯系創傷急救小組(該組成員為胸外、神外、骨外、普外醫生與ICU護士),在多科會診后穩定患兒生命體征,行CT或X線診斷,對病情瀕危的患兒直接實施搶救措施[1]。如果科室尚無極為危重的病患,應優先檢查系紫色絲帶的患兒。深化“白金10min”與“黃金1h”等重要理念[2]。脫掉患兒的衣服,及時完成全身檢查,必要時可行氣道通暢維持、開放氣道、心肺復蘇術、體表大出血止血等對癥處理[3]。根據多科會診結果判定患兒是否轉入專科治療與手術治療,可在必要時通知多科醫生進行手術。
1.3觀察指標
采用上述兩種方法進行護理后對其臨床效果進行對比,包括:①急救情況:指會診時間、開始急診治療時間、轉入專科治療時間等相關指標。②護理滿意度:在護理滿意度調查問卷中設置一般滿意,滿意,非常滿意,以及不滿意等項目,護理滿意度=滿意度+非常滿意度。
1.4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22.0統計學軟件對數據進行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百分數(%)表示,采用x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患兒急救情況比較
兩組急救情況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表1兩組急救情況分析(x±s)組別(n=40)會診時間(min)開始急診治療時間(h)轉入專科治療時間(h)實驗組4.27±2.354.09±2.152.16±1.55對照組10.38±2.416.82±3.125.16±1.73注:*與對照組比較,P<0.05
2.2兩組患兒護理滿意度比較
實驗組40例高空墜落傷患兒護理滿意度顯著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3討論
高空墜落傷就診時臨床表現常與實際傷情不相一致,復雜性高,而且受傷部位需要經過多科診斷,否則容易出現延誤診斷以及威脅患兒生命安全[4]。多科會診是急救護理干預的一大創新,能夠有效的節省會診時間、治療時間,可提高治療效果,也可促進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5]。由上述結果可知:①采取急救護理干預的實驗組高空墜落傷患兒護理滿意度高于采取傳統護理的對照組,提示這種護理方式能夠促進護理服務水平的提高,也可改善護患關系,有利于護患糾紛的減少。②經急救護理干預后,實驗組會診時間較對照組少,開始急診治療時間與轉入專科治療時間較對照組快,說明這種護理方式能夠改善高空墜落傷患兒的急救情況,可發揮出傳統護理無可媲美的護理優勢。由此表明,給予高空墜落傷患兒應用急救護理干預可顯著提高護理滿意度,也可明顯縮減急救進程,還可為患兒贏取更多的搶救時間,具有較高的臨床推廣價值。
參考文獻
[1]韓亞娟.急救護理干預對兒童高空墜落傷的效果觀察[J].當代護士(上旬刊),2016,05(06):91-92.
[2]王俊玲.探討腹部嚴重多發性創傷的急救護理措施[J].世界最新醫學信息文摘,2016,33(21):178,183.
[3]龔曉艷.臨床護理路徑在重型顱腦損傷急救階段的應用效果[J].中國衛生標準管理,2016,14(35):219-220.
[4]陳海濤.早期護理干預對改善重型顱腦損傷患兒預后的影響[J].齊齊哈爾醫學院學報,2015,08(157):1241-1242.
篇3
【關鍵字】幕墻施工、高空墜落、事故原因、預防措施
中圖分類號:TU991文獻標識碼: A
一、前言
高層建筑施工具有高空作業、作業工種多、交叉施工等特點。而在幕墻施工過程中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導致了一些高空墜落的安全事故。針對這些事故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法才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幕墻施工的特點
安全管理是建筑幕墻施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其它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相比有許多的相識似點,但由于其施工技術管理自身的特殊要求又決定其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1、高空、臨邊作業
幕墻是建筑物的護結構的一種,因此從其功能上就決定了它這種建筑物外立面臨邊施工的作業環境,施工過程從預埋件的施工到龍骨、面材的安裝大部分時間都是在樓層高空臨邊和露天作業的環境中進行,因此成為產生墜落事故的最大隱患。
2、依靠腳手架作業
一般高層玻璃幕施工預埋件、龍骨安裝使用腳手架進行,但腳手架隨著建筑物高度的增加, 搭設時間的增長其穩定性會逐漸降低,幕墻施工是建筑外立面施工的最后一步,工程中使用的外腳手架在經過長期的日曬雨淋和前面多種工作的施工作業長時間的使用后會出現較多的事故隱患,如腳手板損壞、架體與建筑結構的拉結松脫或失效、架體內和架體與建筑物之間的封閉失效等,從而使上部作業人員產生墜落隱患。
3、使用高處作業吊籃進行施工作業
隨著建筑物向高層和超高層的方向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施工單位往往使用高處作業吊籃進行建筑幕墻的施工作業,但在外幕墻施工作業中使用吊籃施工的風險較大,從吊籃機械的日常檢查維護、作業人員的安全作業管理、正確操作、監督這一復雜的管理程序來講,每個環節都存在很多不可控制的因素,這就要求施工企業要制定完善的高處作業吊籃施工作業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要在日常的管理中加強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
4、交叉作業
建筑施工是一個多專業相互配合的行業,過程中的交叉作業不可避免,而幕墻施工從埋件放置、龍骨安裝、面材就位的整個過程都會與主體結構施工、水電安裝、室內裝飾、智能控制、弱電消防等各專業出現交叉作業現象, 各專業在加緊各自工期的情況下會形成各自為戰,為爭取各自的作業面而破壞部分防護設施并疏于恢復,從而對失去了高墜后的最后一道安全線,為事故的發生埋下嚴重隱患。
三、高空墜落事故產生的原因
1、由高空作業自身特點決定
門窗幕墻裝飾工程施工, 絕大多數都屬于臨邊的高處作業, 而且貫穿于幕墻施工的全過程。
因此, 高處墜落事故是主要生產危害。 根據近年來建設部對高處墜落事故的分析, 主要的原因是:在臨邊洞口處作業, 無防護設施或防護不嚴, 不牢固; 在龍門架 (鋼井架) 安裝、 拆除時發生意外; 違章乘坐吊籃時, 鋼絲繩斷裂和斷繩保險、吊盤停靠裝置失效、 失靈; 搭設腳手架時, 采用鋼竹混搭或竹立桿材質過細、 立桿間距過大、 拉結點不足、 不牢固、 基礎不平整堅實、 以及腳手板無滿鋪、 出現探頭板、 架體防護不嚴密等; 自
鋼絲繩粗制濫造容易造成斷裂問題,制懸挑式腳手架或吊籃腳手架缺乏相應的設計計算資料; 模板支撐體系無設計計算資料、 支撐桿件鋼竹混用、 無設剪刀撐、 缺少縱橫拉桿和斜撐、 立桿間距過大、 排列混亂, 造成整體失穩; 塔吊、施工電梯、 鋼井架等設備在安裝、 拆除過程中,違反操作規程或在使用中超載造成倒塌;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違反規定, 攀爬外腳手架;懸空高處作業時, 不戴安全帶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帶, 使用中安全帶斷裂, 造成失足墜落。
2、施工人員安全意識薄弱
施工單位對建筑幕墻施工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全意識比較淡薄。建筑幕墻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屬于高空作業,也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施工作業,大部分建筑幕墻的相關施工單位并沒有認識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對建筑幕墻的施工安全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管理。還有一些施工企業只下達生產指標,而沒有提供相應施工安全保障,如果出現施工事故也沒有進行認真檢查,只是將施工安全中的風險轉移到分包單位和施工人員,從而降低施工單位的安全風險。
3、我國相關法律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相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沒有完善的法律體系,現有的相關法規都比較抽象化,可操作性不強,且隨著建筑行業的快速發展,相關的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現今建筑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要求。此外,隨著建筑行業的發展,許多的新型施工技術的涌現,使得許多建筑施工技術標準沒有制定。比如,建筑幕墻施工結束后,需要對其進行是否存在有毒氣體進行檢測,這是因為建筑幕墻中用于清潔的二甲苯容易產生有害氣體,但是現今的相關建筑安全生產法規并沒有對此提出明確的相關標準,使得檢測機制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
4、生產的管理機制缺乏
相關的建筑幕墻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跟建筑行業的發展并不能相適應,這是因為這些施工單位將其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市場中,而疏忽了對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產的管理。現今,仍有許多城市的相關建筑幕墻施工單位并沒有對建筑幕墻的安全生產制定相應的監管機制以及配備專業的監督人員,從而使得一些建筑施工單位并不了解相關的建筑安全技術法規,導致其無法根據相關的法規來進行執行。
四、治理高空墜落的綜合措施
1、嚴格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設施
針對幕墻作業的整體特點提出以下建議:凡是進行高處作業施工的, 應使用腳手架、平臺、梯子、防護圍欄、擋腳板、安全帽、安全帶和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 作業前后要認真檢查所用的安全設施是否牢固可靠。施工單位應為作業人員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帶等必備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具,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佩帶和使用。做到: 進入施工現場的職工必須戴好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帽, 并要系好帽帶, 防止脫落, 以防墜落物體把帽子打掉致傷頭部; 凡在 2m 以上懸空作業, 必須系好符合要求的安全帶, 有的懸空作業點沒有掛安全帶的條件時(如: 行車梁的上部, 吊裝屋架上弦等), 施工負責人應為工人設置掛安全帶的安全繩、安全欄桿等; 高處作業點的下方必須設置安全網; 若無外架防護設施,必須在高度 4m 至 5m 處設一層固定安全網, 每隔四層樓設一道固定安全網, 并同時設一層隨墻體逐層上升的安全網。凡外架、橋式架、插口架的操作層外側, 必須設置小孔安全網。
2、加強安全生產教育
安全生產教育是防患于未然、 未雨綢繆, 避免安全事故的基礎。 門窗幕墻施工單位要開展對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 標準規范的教育培訓, 提高其安全專業技術素質和管理水平; 加強對施工從業人員、 特別是新進場人員和零散作業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 安全技術交底, 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 安全教育內容必須有針對性, 使高處作業人員真正懂得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并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地管理紀律, 懂得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品, 克服野蠻施工、 冒險作業的習慣。
3、建立安全生產評價體系
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做到可操作性、可量化、可評價, 這樣才是進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建立嚴格的安全檢查制度和完善的安全評價體系, 定期對生產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逐項逐條對照檢查結果打分, 將其歸入安全評價體系。安全評價體系是由一系列安全指標構成的, 如當月事故率、人身及財產損失率、整改完成率、整改合格率等等。通過對各個安全指標的量化考核來綜合評定安全指數。安全指數可以通過對各個分項安全指標加權 (根據安全重要度)確定, 各單位可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總體設計。
五、結束語
高層建筑雖然具有較強的現代化氣息,但是施工過程中的風險不容小覷。綜合筆者的論述我們對高層建筑的幕墻施工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這對加強幕墻施工的安全措施,防止高空墜落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篇4
關鍵詞:外部異物 高空墜落 跳閘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 A
一、故障前運行方式
故障前運行方式如圖1:1DL、2DL斷路器運行帶全站負荷(重合閘投入)。I、II段母線并列運行,1DL給I母供電,帶4DL、5DL,2DL給II母供電,帶6DL、7DL、8DL。110kV母差、故障錄波器投入運行。
圖1 故障前運行方式
二、故障跳閘情況
故障發生后,運維人員發現II母出線6門形架與#1塔之間靠近門型架側B相導線斷裂,變電站側引線掉落至變電站圍墻處,如圖2掉落導線位置,圖3門形架側引線斷裂情況。
圖2 掉落導線位置
圖3 門形架側引線斷裂情況
三、故障分析
1.故障原因
此110kV變電站西側200米為一鐵合金冶煉公司,一臺500kW風機因內部故障導致風扇扇葉斷裂,斷裂扇葉在高速旋轉的狀態下沖擊風機外殼,造成外殼破碎,其中一塊外殼殘骸擊穿該廠房房頂后在重力及加速度的作用下飛落到6出線開關門形架與#1塔之間的B相導線上,致使B相導線斷裂,線路殘余引線在牽引力的作用下彈起,彈起后與門形架鋼梁安全距離不足放電,造成B相接地故障,保護動作出口,6DL開關跳閘。其放電部位如圖4所示,落入變電站內的風機機殼殘骸如圖5。
圖4 門形架放電痕跡
圖5 變電站內風機機殼殘骸
風機機殼殘骸尺寸:580*280mm;重量大約為15Kg。出線6的門形架與#1塔之間的B相導線殘余引線在彈起后與門形架鋼梁安全距離不足放電后,將部分引線燒斷。
2.故障擴大原因
故障110kV出線6的B相導線斷裂后,其中一根斷裂的鋁導線飛濺至110kV 6DL開關CT B相進線端(與門型架鋼梁直線距離約10米),搭接在CT進線導線引流板與CT金屬膨脹器之間,導致CT電流發生突變,在大電流高溫的影響及作用下,該部位的鋁導線在瞬間溶解、汽化并在空氣中形成局部導電鋁氣團。在鋁導線不規則熔斷的同時,由于電場的作用引起電弧放電并引燃了含有導電鋁粒子的局部空氣(鋁的燃點:550℃、熔點660.3℃、沸點:2467℃),高溫金屬蒸汽使CT金屬膨脹器外表面(進線側)有明顯的高溫灼燒傷痕跡見圖6。
圖6 CT外表面高溫灼燒傷痕跡
由于以上原因導致6DL開關B相CT一次接線方式發生變化及電弧放電,引起電流突變,該故障點處于母差保護范圍內,致使110kVII母母線差動保護啟動,110kV2DL、3DL、6DL、7DL、8DL開關跳開,造成事故的擴大。
此次故障經分析確定為一起由變電站外部異物高空墜落至輸電線路上,導致導線斷裂,引起單間隔事故擴大,致使110kVII母失壓的跳閘事故。
篇5
關鍵字:高空墜落安全措施 存在問題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it is often seen. High occurrence of falling accidents. High altitude operation belongs to a high risk of occupation, because the accident rate is the highest, so the number of mortality rate has been high, but also increased year by year, always a threat to the life safety of personnel who work high above the ground, review is also a variety of reasons, such as a seat belt wearing is not standard, safety measures for lifting when not in place and so on. How can effectively prevent the high incidence of fall accidents, away from your focus, become a major topic. In this paper, from a variety of causes of the accident, we analyze preventive safety measures falling.
keyword: falling safety problems
中圖分類號:U665.12文獻標識碼:A
凡是高度高于2m,而且容易產生高空墜落的作業,統稱為高空作業。而我們要說的電力公司的高空作業,一般的高度都是大于4m的,有的甚至高達數百米,可謂是高空作業中的最高領域和最危險的工作。高空作業一般具有危險因素多、危險系數高、容易墜落等一些很致命的特征。作為高空作業最危險的電力建設,一方面要防止墜落,另一方面還要注意被電擊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了影響作業的各方面危險因素。如果施工不慎,就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傷亡事件,不但讓傷亡者的親屬痛苦,而且還影響電力公司的整體形象,影響整個作業的進程。由此可見,安全這個問題,成為電力高空作業的所有前提。安全工作都需要做些什么?安全預防措施都有什么?出現問題如何解決?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發生的原因、安全的預防、安全的管理等幾個方面,為大家深度剖析電力高空作業的安全預防措施。
一、原因分析
高空作業發生墜落的原因有很多種,其中包括了作業者自身的問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問題、失誤的作業方法導致的問題和高空作業管理能力的缺失等。
1、自身的問題。①因為高空作業的危險性極高,如果作業者沒有很到位的安全保障,那么在工作的時候就存在很大的危險。比如說高空作業懸掛時沒有正確地使用安全帶,或者就是安全帶并沒有固定在一個很穩定的地方。②高空作業者自身的身體素質問題。比如說有一些先天性的心臟病、高血壓等,在工作的時候都會造成安全隱患。③高空作業者高度疲勞的精神狀態,這個原因會影響作業者的情緒,進而刺激到不靈活的反應速度,正確的思維判斷都會受到影響,容易造成誤判釀成慘劇。④高空作業在操作的時候,因為不當的轉身和彎腰,觸碰到流失的電流,容易造成電擊的危險。
2、操作不當的問題。高空作業的人員在操作的時候難免會出現一些失誤的操作,也是影響高空墜落的主要因素。比如說在修理電線的時候,用力過猛或者踩空,都會造成高空墜落的危險。還有就是在環境和氣候方面,大霧天氣或者夜間操作等環境因素的影響,也會提高事故的發生率。具體的違章行為如下:①高空作業人員在上下基坑的時候,有的人會選擇直接跳下基坑或者直接爬上基坑,而不利用相應的工具。②進入電力施工區域的時候,沒有及時佩戴安全帽。③當一些帶電線路需要停電的時候,沒有按照標準就進行驗電和停電的工作。④在放線的過程中,張力機和牽引機都沒有有效的接地措施。⑤在導地線附件安裝完畢以后,當工作人員沒有完全撤離導地線區域的時候,就已經把臨時的接地線工作區域拆除了。⑥在安裝間隔棒的時候,所使用的牽引繩和傳遞繩都不是絕緣繩。⑦在高空作業的時候,使用不合規格的驗電器和絕緣工具等。⑧當放線工作需要長時間停留或者過夜的時候,導線沒有及時的臨錨而讓線路出現跑線的情況。⑨在鬧市區作業的時候,夜間沒有安放很明顯的警示標志。⑩一些設備的轉向和制動系統出現失靈的時候,沒有很好的維護和修養。
3、安全檢查的問題。高空作業前,都會進行一定的檢查工作,確保問題出現的節點、出現什么樣的問題。但是根據國內的電力安全情況來看,大部分的電力公司,對于高空電力問題的檢查問題一直不重視,都是直接進行檢修。無形之中隱藏了許多安全隱患。其中包括:電線路的檢查、安全設備的檢查、問題的檢查和人員的檢查等多個方面。電線路的檢查目的是檢查電線路的運行情況,在那個地方出現漏電的情況和電路回流。安全設備的檢查目的就是放線滑車、檢修工具等硬件設施的檢查。問題的檢查目的就是只知道一個大概的范圍,沒有細化到點的范圍,推遲了工作的進度和浪費了一定的時間。人員的檢查就是有些身心疲憊的人員依然在高空作業,而且大部分公司根本不過問工作人員的身體狀況,直接工作,這樣會導致檢修的時候出現錯誤的判斷和不合理的行為發生。
二、安全預防
1、高空墜落的預控策略
第一點:全體人員進行統一的體檢,加強對高空人員的管理措施,有高血壓和恐高癥的工作者,嚴禁從事高空作業。而且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具備非常嫻熟的專業技能,對于剛剛參加的高空作業人員,嚴禁獨自一人從事高空作業項目。第二點:高空作業項目必須設定一位到多位的安全監護人員,時時刻刻負責提醒和監督高空作業人員的工作。第三點:施工人員在上下基坑的時候,必須使用規定的梯子,不可以直接攀爬或者跳躍,也不能利用模板斜撐。第四點:在高空作業的時候,作業的正下方不能有任何無關的人員停留。第五點:高空作業所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應該放在工具包內或者是設立專門的防墜吊繩。在進行物品傳遞的時候,禁止直接拋擲,而是選擇正確的繩索。第六點:這一點也是最基本的,進入電力施工區域的時候,必須佩戴特定的安全防護帽。第七點:高空作業的時候,避免出現雙層作業的情況。如果是多人同時進行作業的情況,塔上面必須配置一名專業的安全監護人員,全程負責作業的監督和安全預防。第八點:安全的佩戴方法,必須使用“高掛抵用”的方法,不能使用“低掛高用”的方法,而且安全帶不能打在活鐵上面。第九點:高空作業人員在攀爬鐵塔的時候,應該用爬梯或者腳釘進行攀登,不可以沿著單根的構件上下滑動。
2、電力傷害的預控策略
第一點:在靠近帶電線路的時候,要謹慎防止導地線的來回碰撞和搖擺觸碰到帶電線路。第二點:在安裝間隔棒的時候,如果地面和飛車有可能接觸在一起的時候,必須使用絕緣繩進行牽引和傳遞。第三點:在附件安裝的區域兩端,必須安裝保安接地線,還應該在作業點的兩側加設部分的接地線。第四點:當工作接地線拆除以后,我們就視為這條線路已經帶電,就禁止任何人再登上鐵塔進行任何的工作。第五點:當導地線經過跨越架的時候,必須用絕緣繩進行牽引。第六點:在跨越沒有停電的線路的時候,桿塔兩側的滑車必須接觸地面。第七點:在高空作業的過程中,必須保證通訊的暢通,如果出現信號中斷的情況,那么作業也必須立刻停止,其中包括緊線和牽引。第八點:如果安裝附件的時候,經過了公路、鐵路等一些重要的交通渠道的時候,應該選擇防止導線墜地的舉措,提前做好感應電的預防措施。第九點:飛車在通過電力線和通訊線的時候,應該放慢速度前行,保證了和帶電體之間的距離,地面負責監督的人員必須時時刻刻觀察這個距離是否符合規范,如果出現距離上的不達標,就禁止再前行。第十點:在測量帶電線路的垂直距離的時候,不能使用線尺或者皮尺測量,因為這些工具中間略微帶有部分的金屬絲等。應該采用測量儀的方法進行測量。第十一點:在臨近帶電梯吊裝的時候,起重機必須很好的接觸地面。第十二點:起重機在裝卸的時候,起吊臂禁止直接跨越電力線。第十三點:高空作業的通訊必須到位,旗號也必須明確可靠。如果每個鐵塔之間有一處出現異常的信號,就應該停止放線的工作,直到查明原因為止。
3、跑線預控策略
第一點:高空錨線的時候,必須設置二道保險,否則不能正常進行工作。第二點:導線的尾繩部分在線盤上的纏繞圈數,最小圈數是7圈。第三點:在平衡掛線的時候,禁止在張塔的兩側的同一條到線上進行其他的工作。第四點:當高空出現斷線的情況,工作人員不可以站立在滑車上直接操作。而且隔斷后的導線必須在當天掛線完畢,不能在高空中過夜。第五點:導線穿越導線網套的時候,必須準確到位。而且網套夾持的導線長度必須大于導線直徑的35倍。網套尾端必須使用鐵絲進行捆扎,而且圈數不能小于25圈。第六點:在牽引的過程中,如果發生牽引繩或者導線跳槽的情況,必須立刻停機進行緊急處理。第七點:當有必要讓牽引繩或者導線過夜的時候,必須采取到位的臨錨措施。
4、安全管理策略
健全高空作業的管理制度,是一種從思想上直接控制作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并且圍繞管理制度建立一套完備的監督制度,讓每一位高空作業人員有人監督、有人負責、有據可查。一方面,加強班組的管理。現場是有效控制事故的陣地,執行嚴格的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等。如果出現沒有完全交底的工作時,工作不能繼續進行,并且懲罰相關的監督人員和工作人員。工作的時候要以班組為單位,現場的負責人為第一負責人,以此保證每個節點都是在安全控制的情況下進行的。另一個方面,就是監察的力度。每個項目都必須責任到個體。執行嚴謹的獎懲管理制度,出現違規操作的情況,嚴厲打擊。對于每個班組的薄弱環節,加大力度盤查。
總結:電力作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沖鋒軍,科學規范的合理化管理措施和安全預防措施,有利于提高電力行業的行事效率。尤其是在高空作業方面,直接關系到電力的直接輸出和經濟效益,有效的保護高空作業,是電力企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通過上述材料的分析,對于高空作業的安全預防有了一定的了解,包括對安全帶的分析、電力線的分析、電力傷害的分析等全面的剖析,可以大大提高電力高空作業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磨佳良 .高空作業安全預防措施探討[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12):110-112.
[2]張國軍.高空作業安全問題及應對措施[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27):152-156.
[3]田洪.電力建設安全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及預防措施[J].科技創業家,2012,(11):196-198.
[4]仇軍.構筑物高空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研究[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2,(35):123-126.
篇6
關鍵詞:高空拋物;正當性;規則原則;公法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5-0121-03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推進,土地資源日益短缺,商品房住宅也逐漸呈現出了高層化的趨勢,與此同時,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事件頻發。諸如重慶的“煙灰缸”案件、遼寧東丹的“花盆”案以及濟南扔菜板致人死亡案等。針對此類案件,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后文中簡稱《侵權法》第87條)首次對此類案件進行了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侵權法的這條規定使得此類型的案件有了確定的裁判依據,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除了可以證明自身不是侵權人的,均應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此亦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文將圍繞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辨析、《侵權法》87條規定的正當性、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幾個方面進行探討,最后從私法與公法銜接的角度展開研究討論,為高空拋物侵權中的受害人的救濟渠道進行設想,以期達到法律上的公平與正義。
一、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概念的辨析
要對高空拋物的侵權行為進行全方位的研究,必須先對高空拋物行為的概念進行探討。目前我國學界對于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存在“肯定說”與“反對說”。持“反對說”者從根本上否認了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構成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或者說應當將其列為一種侵權行為的新類型;而持“肯定說”的學者對于何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也存在著一定的分歧。
王利明教授認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是指高層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從其住所拋出物件致受害人損害,但不能確定真正的行為人。”而楊立新教授則對此有不同的看法:“拋擲物的說法也是值得研究的,是不是必須使用拋擲物的說法呢?事實上,對于一座建筑物上墜落下來的物,不管是投擲的也好,傾注的也好,懸掛物墜落或者擱置物墜落也好,其實都是建筑物中的物體墜落所致損害。我們所討論的案件,難道能夠確定煙灰缸就是拋擲物嗎?如何確定是拋擲物的呢?或許就是墜落的呢”。楊教授進一步認為:“所以還是不要去管造成損害的物中是不是有人的支配因素,就說物是墜落,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就由物的占有人承擔責任。這樣是最清晰,最準確的,并且包容性寬,更容易解決具體問題。 所以,建筑物的墜落物致人損害,就應該由墜落物的占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楊立新教授實際上將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完全納入了現行民法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責任范圍當中。
王利明教授將高空拋物行為空間限制在建筑物中,這點是值得商榷的。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存在高空拋物可能性的場合并不局限于建筑內,其他場合,比如:高架橋、高空纜車等都可能出現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情形。而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筑的供人居住、生產或進行其他活動的場所,例如,商場、住宅、工廠等。顯然,建筑物并不包括高架橋與高空纜車,將高空拋物的場合局限于建筑物,是不妥的。楊立新教授之所以將高空拋物致害納入現行民法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責任范圍內,目的在于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關于建筑物責任的規定。在侵權責任法上,存在著行為致害與物件致害的區別。行為致人損害,是指行為人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情形。所謂物件致人損害是指因為物件的脫落、坍塌以及物件的墜落而致人損害。楊立新教授將高空拋物責任納入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責任中,有悖于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因為高空拋物是侵權人的一種作為,由此造成的侵權應當是行為侵權。懸掛物、擱置物的脫落、墜落致人損害中不存在行為人積極的作為,應當是屬于物件致人損害的責任。楊教授的這種做法回避了行為致害與物件致害之間的區別,將行為致害與物件致害置于一個范圍內進行規定,在法理上是行不通的,在實踐中也是行不通的。因此,筆者認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行為責任,將其認為是物件責任或者將其納入物件責任的觀點是不可取的。因此,不能將高空拋物責任納入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致人損害責任重的觀點也是行不通的。
二、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責任成立的正當性探究
《侵權法》87條規定的侵權案件的責任主體是“可能的加害人”,即同一棟建筑內無法證明自身非侵權人的建筑物居住人或其他占有人。依照此法條規定,即使沒有實施拋物行為的建筑物居住人或其他占有人,倘若無法證明自身沒有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的正當性是源自于哪里?學界的理由歸納起來有:公平、正義論、同情弱者、行為推定論等。這些論斷都有待于進行解析。
首先,關于公平與正義論,侵權責任法屬于民法范疇,民法屬于私法范疇。私法應當是更關注于對于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而不過多地對社會主體的個人財產的多少、地位的高低進行再分配。對于社會上強弱不平衡的糾正應當更多地交給社會性立法進行規制。工傷保險制度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該制度體現的是分配正義,因而從傳統的民法規制轉而成為現代勞動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到《侵權法》81條,它將高空拋物受害者的利益填補肆意強加給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身上,高空拋物的受害者在此種案件中已然飽受損害,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相對于受害者而言固然是屬于“強者”的地位。侵權責任法因此,為了填補二者間強弱不平等地狀態,將賠償責任加諸于無法證明自身為非致害行為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上,據此實現“局部的公平與正義”。誠然,這種做法受害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填補,但是為了實現這一局部利益,卻使得社會上的整體利益受到了損害。因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往往不是致害行為人,因此,強求他們承擔責任是極為不公平的。這種為了實現局部公平與正義卻犧牲整體平等與正義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僅僅以是否受到損害為標準,以同情弱者為理由,借助過錯推定將風險轉移到未受損的一方,這種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首先,受到損害的一方,相對于未受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而言,其經濟實力是不確定的。甚至會出現受損的一方經濟實力遠高于未受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這種情況。
其次,侵權責任法中責任的分配應當主要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基于一定的社會政策的無過錯原則應當有法條的特別規定,而不應當以損害為標準進行強弱界定,并依此規定責任的分配。此種做法不僅與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趣旨相悖,且與私法上的平等、正義亦不相符。由此,此處的侵權責任法確立了“有損害則必須有救濟”的法理,只要有人遭受了人身、財產的損害,處于不利的狀態,侵權責任法即需要發揮填補損害的功能。即使不能確定真正的加害人,侵權責任法也設法找到分散損失的責任主體以轉移危害,實現損害填補的功能。但現實生活中,“在任何一個社會中,從來就不是有損害就有救濟的,有些損害是沒有救濟,有些損害是通過保險來分擔,主張有損害就有救濟是錯誤的”。
最后,具體到實踐生活中,《侵權法》第87條的正當性可否得到證實?該法條將舉證責任分配到了各個建筑物使用人的身上,而在民事訴訟中,建筑物使用人有大致兩個這樣的途徑。一是有兩個或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拋物致害行為不在家。二是由第三人提供其在家的全程錄像資料。試問對于一般人,“有兩個或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的證明”這種情況如何實現。正常的家庭有無利害關系人在其家中都實屬不易,更何況在高空拋物之時要求這種條件,可以說是一種強人所難。三是普通民眾家庭中,安裝攝像頭的實屬少數,況且還要求有第三人進行攝像。如此苛刻的要求無異于是將建筑物使用人推向了敗訴的邊緣。而對于一棟高層的建筑物使用人來說,其住戶數量是龐大的,這將會使“萬家敗訴”情況極易出現。由此,生活在高層建筑的人,必須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注意小心,稍不留神,則將承擔敗訴帶來的恐慌――當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拋物行為時,將導致無辜的個體無故身陷是非,官司纏身,基本的生活都難以保障。這將極大影響居民的生活質量。
三、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存在障礙
首先,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是一種作為侵權,而不是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類型。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 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但是,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有如下不同:
第一,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為,即加害人從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 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如果依據《法國民法典》第1384條第1款確立的關于一般侵權行為的三分法,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屬于因行為造成的損害,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屬于因照管之物件造成的損害。
第二,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制度規范的是作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制度規范的是不作為。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屬于作為侵權,即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種本不應當實施的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的發生。盡管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屬于物件侵權,但物件侵權實際上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作為所致。《民法通則》第126條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規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此種關于不存在過錯的免責,意味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經實施了某種積極的作為,因此,不存在過錯。在不能免責的場合,則證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該有某種作為而沒有作為,即存在不作為。法國、德國、意大利等國民法及判例都規定或者認為,高空拋物侵權行為屬于一般侵權行為,不適用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的規定。由作為這種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雖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歸納,但根據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侵權行為人的加害行為必不可少。可以說,由作為這種行為引起的侵權責任,在沒有替代責任的情況下,任何人,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就沒有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
其次,侵權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應當是一種單一行為的侵權,與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有著根本的區別。共同危險行為中,共同危險行為人都實行了危險行為,雖然最終無法確定實際的侵權人,但是由于所有的行為人都存在道德上的非難性,法律據此規定所有人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可以證明自己不是真正的侵權人。關于共同侵權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明顯與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不符。既然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是一種單一的侵權行為,在無法找到實際加害人之時,要求所有的建筑物使用者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僅僅是基于他們空間上的相近。這于情于理都是難以自圓其說的。
再者,侵權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適用的原則不是無過錯責任,也不是公平責任,而是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僅僅適用于一些特殊的侵權行為,這些侵權行為必須是法條所特別規定的,誠然,侵權責任法中并未將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納入無過錯責任的范疇,因此,此類侵權行為是不適用無過錯責任的。而對于公平責任,其適用的基礎是行為人和受害人對損害的造成都沒有過錯。而對于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實施了高空拋物的行為,行為人是具有過錯的,而其他的建筑物使用人對于這個行為是沒有任何關聯性的,更不能說是對此有過錯。因此,此種類型的侵權行為是完全不適用公平責任的。
最后,在責任的分類上,《侵權法》第87條也存在著邏輯上的矛盾。我們知道,根據責任承擔主體和侵權行為主體之間的關系來分,侵權民事責任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己責任,另一種是替代責任。自己責任就是責任主體自己對自己的行為或自己管理的物件致人損害而需要承擔的責任。責任主體本身就是侵權行為的實施者或是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責任主體承擔的結果是自己的侵權行為所致的結果或者自己所有的物件或所管理的物件侵權所致結果而產生的責任。我們暫且將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侵權責任看做是適用自己責任。此時,如果按照《侵權法》第87條的規定,則由所有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承擔責任,但大部分的建筑物使用者是不存在自己責任的,即他們并未實施侵權行為,其所有的或所管理的物件也未對他們產生侵害結果。
替代責任就是責任主體對他人的行為或者他人所管理的物件致人損害承擔的侵權責任。在替代責任中,責任主體不是侵權行為主體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是根據侵權法的規定,責任人與侵權行為主體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存在特定的關系的,如:雇主與雇員的關系、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關系、法人與其員工的關系。在這種特殊的關系背景下,責任人為實際的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物件致害的后果承擔責任,是基于特殊的社會背景所作的特殊考量。然則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中,實際加害人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間除了在空間上的毗鄰外,一般并不存在其他特殊的關系。此種空間上的臨近性并不能產生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因此,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亦不能適用替代責任。
由此看來,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中,侵權法中的自己責任與替代責任均是不適用的,那么,該種責任究竟是何種責任呢?《侵權法》第87條所規制的這種責任顯然是存在法理與邏輯上的矛盾。由此看來,在侵權責任方面,該種侵權行為是無法確定的。
四、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侵權需要私法與公法相結合來救濟
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拋物侵權事件中,由于侵權人的主觀心態是難以考察的,因此,可能涉及刑事責任。由此觀之,該種侵權行為可能已經超出了私法調節的界限,轉而由公法和私法相結合來調整。
(一)高空拋物侵權的私法調整
高空拋物往往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然則還是有很多方面是需要私法進行調整的。根本原因是高空拋物侵權還是屬于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固然是需要侵權行為法來調整的。《侵權法》第87條的規定在法理與情理上都是站不住腳的,因此,筆者認為此條應該廢除。高空拋物侵權既然是屬于侵權行為中的一種,其規則應當滿足侵權行為法體系的要求,而不能游離于體系之外。該種侵權行為的歸責應當遵循過錯原則,而非無過錯原則,行為在實質上就是一種普普通通的侵權行為,只是由于其發生的地點具有明顯的現代氣息――高層建筑,這種空間上的特殊性所引致的結果應當僅是難以找到侵權行為的實施者,而不能在侵權行為構成上進行特殊化,因為這些特殊化都是毫無根據,沒有正當性的。
然而,這種民事侵權案件往往是難以找到實際侵權人的。如上述所言,我們不能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上做太多文章,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在實踐中去找尋解決問題的辦法?在此,我們就需要在私法之外需求公法與社會法的救濟了。
(二)高空拋物侵權的公法調整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完全是可以構成刑事犯罪的。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者,在拋物之時的主觀狀態是有多種可能性。既有可能是故意的,也有可能是放任的,也有可能是無意的。關于前兩者,在刑法上其心理主觀狀態是具有可責性的。高空拋物的這種行為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嫌的。因此,高空拋物行為是完全有可能按照“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的。當該種案件的偵查工作轉而由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偵查時,其在偵查專業性與力度上是會增強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完全可以借助現代科學技術對拋擲物的力度、角度、指紋等進行深度研究,通過排查,起碼是可以實現嫌疑人范圍的縮小的,在嫌疑人范圍縮小的情況下,再進行進一步的走訪與勘察,完全是可以鎖定最后的犯罪嫌疑人的。既然如此,為什么高空拋物行為在現實生活中想找到最后的嫌疑人是如此困難,這究竟是人為的原因還是制度的原因呢?
事實上,實踐中許多基層公安派出所在接收到高空拋物的相關案件后,往往以無法查找到拋物人為由,建議受害人直接向法院,以此來逃避偵查的義務。如果辦案人員切實履行公務,對案件進行徹查,找到最終的嫌疑人完全是可以實現的。只要公安機關查找到最后的嫌疑人,這種類型的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就會迎刃而解了。
五、結語
《侵權法》第87條的規定顯然是在法理上與情理上都站不住腳的。高空拋物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普通的侵權行為,只是由于其發生的時空上的特殊性導致了侵權人確定的不易性。只需在公法上對偵查機關提出高規格的要求,進行一系列偵查即可確定最后的侵權人,進而運用侵權行為法對其進行調整,即可實現對受害人的救濟。筆者對于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的論述是淺薄的,只希望能給我國相關領域的立法工作帶去一些積極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王利明.拋擲物致人損害的責任[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06(6).
[2] 謝哲勝.高層建筑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c]//.王文杰.侵權行為法之立法趨勢,2006(4).
[3] 王利明.中國民法典學者建議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魯曉明.論民事侵權行為的推定及類型化―從拋物行為展開[J].法律科學,2008(4).
篇7
關鍵詞:自貢電業局;高空墜落;人身傷亡事故;案例分析
中圖分類號:TM7 文獻標識碼:A
電力企業屬于高危行業,而高空作業存在的風險性更大,現將自貢電業局近年來發生的高空作業人員墜落傷亡事故逐一進行分析。
案例一、電力綜合服務隊1995年7月21日高空墜落人身傷亡事故
1事故名稱:電力綜合服務隊“7.21”高空墜落人身傷亡事故
2事故單位名稱:電力綜合服務隊
3事故發生時間:1995 年7月21日15時01分
4事故類別:人身死亡
5事故傷亡情況:死亡1人
6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
(1)事故發生經過:110kV燕子山變電站主控室至35kV刀閘間已經銹蝕的金屬天橋改建為混凝土天橋的工程由自貢電力綜合服務隊(集體企業)承建。
事故當天的工作是拆除10kV開關間屋頂至35kV I段刀閘間的金屬天橋。拆割前,服務隊搭設了金屬管腳手架。
15時許,高國宗(男,37歲,大集體職工,木瓦工,本工種工齡17年)在完成了自己的木工工作后,主動協助拆割天橋。天橋割斷后,高站于跨搭在金屬管腳手架的跳板上,以金屬管腳手架為支點,用鋼釬撬撥天橋,企圖使天橋脫離水泥支柱。此時,天橋重量270公斤相對集中于金屬管腳手架的左側扣件上,該活動扣件的連接銷子鉚帽被強行拉脫,跳板隨金屬管腳手架的鋼管傾墜,高從4、7米高處摔下,頭部右側著地。現場人員立即將高送往自貢市第四人民醫院搶救,搶救無效,高于17時35分死亡。
(2)事故原因:
1)操作方法不當,未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601條“禁止在腳手架上放置超過計算荷重物體“。而工作人員卻將其作為起重裝置,將其作為受力支點。
2)腳手架搭設多處違反《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3.7條的規定,如: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過大,未加設剪刀撐、斜撐,操作為單板作業,且未對腳手板進行綁扎。
3)搭設腳手架應該使用十字扣件處,卻使用了不能承受重力的活動扣件,且該扣件使用年久,嚴重磨損,已不合格。
4)工作人員未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584條“在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和“上下層同時作業,工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的規定。
(3)、事故暴露出來的主要問題
1)多經集體企業的管理關系沒有理順,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不落實;獎懲制度不健全,極個別集體企業的安全管理基本放任自流,無章可循。
2)主業與多經集體企業之間關于工程的關系含混,無施工資質的隊伍進入我局施工沒有得到控制,合同簽訂程序不符合部有關規定;合同不規范,雙方都未能盡到自己的安全責任。
3)服務隊管理混亂,領導安全意識淡薄,竟然沒有編制工程的施工方案、三大措施,工程開工前不作工程交底。現場負責人由隊長臨時指定,甚至開工一段時間后,才指定負責人。
案例二、送電工程公司1997年11月6日高空墜落人身重傷事故
1事故名稱:送電工程公司“11.6”高空墜落人身重傷事故
2事故單位名稱:送電工程公司
3事故發生時間: 1997 年11月6日16時58 分
4事故類別:人身重傷
5事故傷亡情況:重傷1人
6事故發生經過及原因
(1)事故發生經過:
220kV向蘇南、北線開接工程園灣站出線#1至#5塔的組裝由送電工程公司線路一處二隊承擔,施工前組織了全體工作人員學習三大措施并進行了技術交底,組塔的工作任務單上設立了工作負責人、指揮人。
16時58分,工作人員徐云華在固定704內斜材與809聯板一端時(另一端已固定),安全帶系在了尚未固定好的704內斜材上(一端以金屬沖子穿入819聯板和704內斜材上),當在拉閃扇面時,金屬沖子從819聯板眼孔彈出,致使704內斜材脫出,徐云華順勢從距地面13米處墜落,在鋁合金內抱桿的兜繩上反彈了一下,用手抓住了機動絞磨的牽引繩滑了2m左右,側身墜落于地面,造成左胸3~9肋骨骨折。
(2)事故原因:
1)造成此次重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作人員徐云華違規違章,沒有將安全帶系在牢固的構架上,違反了《安規》(電力線路部分)第5.3.4條“安全帶必須系在電桿或牢固的構架上,在桿塔上作業轉位時,不得失去安全帶保護”之規定。
2)工作負責人沒有及時發現和糾正塔上作業人員的違規違章行為,而是成為了一名地面作業人員,失去了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監護。
3)在此次組塔施工中,班組的安全體系沒有運轉起來,對安全措施的現場檢查存在漏洞。
(3)事故暴露出的主要問題:
1)職工自我保護意識差,安全意識淡薄,施工不規范,習慣性違章禁而不止。
2)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責任不落實,現場監護不力。
3)施工班組人員的安全職責沒有得到落實,相互之間的安全行為缺乏監督和糾正。
4)對職工的安全學習教育有所放松。
(4)針對以上事故采取的預防措施:
1)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強化工作人員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相互保護意識,在全公司開展反習慣性違章活動,提高全體職工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杜絕違章行為。
篇8
關鍵詞:高層施工;BIM;施工安全;安全預警
隨著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大量人口由農村向城市轉移,城市建筑用地日趨緊張。城市建設中的高層建筑以其大容積率和低占地率的優勢,成為了城市建筑發展的必然趨勢。但高層建筑的施工過程難度大,危大工程多,高空作業多,也使得高層建筑施工安全問題成為建筑行業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通過利用BIM技術和Navisworks和VisualStudio等軟件,將建筑模型和實時監測融合在一起,將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源及時排查和消除,對于可能發生的事故及時做出預警。降低高層施工中事故的發生率,提高建筑在高層施工中的安全性。
1高層施工中的主要危險源
建筑工程施工都是在有限空間內進行復雜工序的長周期的建筑活動。加之施工過程中人員與物資的巨大流動性,種種因素不僅極大地增加了施工過程中安全的管理難度,而且為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建筑施工過程中有以下三個最主要的危險源。1.1高空墜落。高空墜落在建筑施工中的所有傷害事故中的比例中高達50%左右,每年因高空墜落的事故造成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已成為建筑施工事故損失中最大的來源。由于施工人員違規操作引起的高空墜落事故的原因比例高達90%以上。通過減小高空墜落事故的發生率對減少高層施工事故的發生具有極大的意義。1.2坍塌事故。高層建筑因其本身巨大的荷載,相比于中低層建筑,無論是在施工過程中還是使用過程中坍塌事故發生率都遠高于中低層建筑,而且基本上所有的高層建筑都需要大量的腳手架和模板。而腳手架和模板坍塌也是施工事故發生的重要來源之一,每年因腳手架和模板坍塌造成的人員傷亡已成為繼高空墜落之后的主要事故來源之一。減少坍塌事故的發生也能明顯減小工地事故的發生頻率。1.3物體打擊。高層建筑在建筑過程中因其巨大的高差和較為緊張的施工周期,造成施工過程中人員密集、施工機具多、物料投入較多、交叉作業多,就使得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頻率也極大增加,高層建筑施工過程中的物體打擊事故成為僅次于高空墜落和坍塌事故的第三大事故。降低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率對于減小高層施工事故發生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也具有明顯效果。
2高層施工安全危險源的識別與預警
利用BIM和傳感器結合,在施工現場的洞口臨邊,腳手架,塔吊附近三個區域附近安裝多個實時傳感器并建立BIMNavisworks可視化預警系統。①利用UWB超寬帶技術,實現現場作業人員的實時定位,可以將人員實時位置信息及時上傳到預警系統中,一旦現場作業人員距離洞口過近,系統經過數據分析確認后,就會觸發系統警報和安置在現場的警鈴,對系統操作人員和現場作業人員進行警示,提醒作業人員與洞口保持距離,以避免墜落事故發生。②通過在塔吊上安裝傾斜儀和載重傳感器,實時分析塔吊自身狀況及載重變化,將信號實時上傳到預警系統中,利用系統分析塔吊的工作狀態,在塔吊工作監測過程中,結合UWB技術實現降低塔吊傾覆以及物體打擊事故的發生率。③通過對腳手架和模板附近布置傳感器,結合UWB技術,實時監測作業人員是否處于設定的危險區域中和腳手架以及模板的工作狀態,從而實現降低坍塌事故和物體打擊事故發生的幾率。
3以BIM為基礎的高層施工安全預警系統
3.1BIM模型的建立。為了能夠有效降低高空墜落、坍塌、物體打擊三類事故的發生,建立以危險源識別為基礎,利用BIM建立仿真施工模型,來建立實時監測和預警系統。BIM模型的建立就是利用現有設備和軟件,將施工現場發生的相關信息作為數據傳輸到預警系統中,經過計算和分析后被人利用,BIM模型構建是建立預警系統的基礎,主要為建筑物和相關設備建模,首先利用BIM對圖紙中設計好的建筑物進行建模,根據實際工程進度不斷增加相應的構件和樓層,并且還要對諸如腳手架和模板等危險區域進行重點建模。3.2系統工作流程。首先利用BIM系統根據所在工程的圖紙建立相應建筑模型,并且跟隨建筑施工進度不斷更新,根據施工中各種機械實際位置和建筑模型施工進度,在系統中要劃定危險區域。接著根據相應建筑規范等,在系統中實現對機械和人的危險區域和危險源的識別。接著利用人員定位技術和相關設備對人員和機械位置和所處狀態相關數據實時采集,接著將采集的數據實時傳送到系統中,與系統中的預先設定好的危險狀態參數進行匹配,從而做出是否發出預警的判斷。系統工作流程圖見下圖。
4工程實例
大連某高層住宅小區項目,第二期7#樓主體工程自主體建造開始,建立監測系統,使用時間約為6個月。根據工程需要,自工程首層完成時開始布置系統,包括使用帶有UWB定位標簽的安全帽、定位基站、傾斜儀和載重傳感器等設備,系統隨著施工進度不斷對設備位置進行調整。自系統運行后,六個月時間內共監測到預警共158次,大部分預警均為洞口和臨邊過近報警,且絕大多數預警都集中在工程建設初期,而且預警的發生集中于少數幾個施工人員,在針對性地進行專門教育后,預警次數明顯減少。經過對工程的監測和預警,本系統在提升項目安全管理水平上有一定效果,對于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的培養和建立有很大幫助。減少了因高空墜落、坍塌、物體三類事故而導致的事故的發生。對于工地安全管理的提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5結語
本文通過利用BIM技術及相關軟件編制的高層施工預警系統,經過在實際工程應用后表明,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層建筑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了高層施工中事故發生的概率,減少在高層施工中出現頻率最高的三種安全事故的發生次數。同時也利用比較新穎的管理方式,提高現場施工工人和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培養施工人員的安全行為。通過利用預警系統,高空墜落、坍塌、物體打擊三種事故隱患得到有效的降低和管理,增加了高層施工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相較于其他的預警系統,以BIM為基礎的高層預警系統,對于高層施工實現了可視化、實時監測,使施工過程中更加直觀、透明,能實現高層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更大提升。
參考文獻
[1]馮明超.基于BIM和WSN技術的施工安全預警研究[D].中國礦業大學,2019.
[2]楊志鵬,孫健,賈劍偉,等.BIM技術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工程技術研究,2020,5(18):156-157.
[3]羅陳.BIM環境下基于本體的建筑施工危險源自動識別與應用研究[D].中國地質大學,2017.
[4]姜玉婷,彭英健.BIM技術在高層建筑安全管理中的應用[J].山西大同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20,36(05):93-95+103.
[5]方俊,胡軍,韋卉,等.建筑工地高空墜落人因安全風險關鍵因素識別[J].武漢理工大學學報(信息與管理工程版),2020,42(05):409-413.
[6]坍塌事故的原因及防控措施[J].中國招標,2019(42):32.
[7]孫世梅,邱升恒,耿曉帥,等.基于“2-4”模型的建筑施工物體打擊事故原因分類與統計分析[J].建筑安全,2020,35(05):55-59.
[8]季璇.基于BIM的樓蓋模板優化設計方法研究[D].中國礦業大學(北京),2017.
[9]張洋.基于BIM的建筑工程信息集成與管理研究[D].清華大學,2009.
[10]張瑩瑩.裝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中結構構件追蹤定位技術研究[D].東南大學,2019.
[11]蔡夢雅.我國建筑設計行業BIM技術應用淺析[J].安徽建筑,2020,27(12):146-147.
篇9
1高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主要安全隱患
1.1高空墜落高層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隱患中,高空墜落是造成人員傷亡的重要隱患類型。高空墜落主要分為兩個方面,其一為施工人員高空墜落傷亡,其二為高空墜物所造成的安全威脅。前一方面,高層建筑中高空作業環節較多,施工人員常常需要在高空中進行施工操作,一般在高空作業過程中,會通過搭建高架并為施工人員裝配安全繩索等方式來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但在一些高層房屋建筑工程中,由于施工平臺搭建質量問題,以及安全繩索經磨損、腐蝕、變質后性能下降,也會造成高空施工人員墜落,導致人員傷亡。后一方面,在高空作業中一些設備、工具、零件、施工材料、建筑結構剝離物等如從高空中墜落,將極有可能造成對地面施工人員的傷害,并且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打擊傷害致死率往往較高,這對與施工人員生命安全是極大的威脅,而造成高空墜物的原因除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外,多數與人為因素有關。
1.2機械設備傷害建筑施工中很多設備都對施工人員有人身威脅,如塔吊、攪拌機、挖掘機等,如操作不慎就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安全事故。如塔吊容易松動砸傷人、攪拌機容易將操作者卷入等。
1.3建筑物倒塌建筑物倒塌所造成人員傷亡往往是十分嚴重的,一般規范施工建筑物倒塌的發生幾率較低,但如在施工中因施工質量較差,施工設備使用不當等,也會導致建筑物的部分倒塌,無論對高空作業人員或是地面施工人員而言,都是巨大的威脅。
1.4火電隱患施工現場大量施工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經常需要隨著施工的推進而進行設備轉移,這一過程中設備電線往往在現場雜亂放置,如出現操作不當或電線老化造成短路,極有可能造成現場施工人員觸電,或引發火災,威脅現場施工人員的生命安全。
2造成高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分析
2.1施工設備因素在一些高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為節約施工成本,會使用較為老舊的設備,這些設備可能存在性能上的缺陷,并且設備的安全性也相對不高,這就會造成施工人員操作時具有一定的難度,容易發生操作失誤,而設備性能如不能滿足施工需求,也可能會造成施工中的安全事故發生。同時,施工企業對設備的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設備帶病運行,也是造成施工安全隱患出現的主要原因。
2.2人為因素導致施工安全隱患出現的人為因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施工人員缺乏專業的施工技術,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的施工能力缺乏系統的培訓,無法保障施工中的規范到位操作,也容易造成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其次,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施工人員普遍缺乏安全意識,容易在施工中出現疏忽大意,造成高空墜物或操作失誤。
2.3不良環境影響高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露天高空作業較為普遍,這就會一定程度上受到氣候及環境條件的影響,如在臺風、暴雨等較為惡劣的天氣下進行施工作業,就會大大增加施工的危險性,易導致施工人員高空墜落,或造成高空墜物,威脅施工人員生命安全。
2.4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在高層建筑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視的,安全管理涉及建筑工程施工的各個環節,如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就極有可能產生安全漏洞,容易導致安全隱患的出現。安全管理不到位多數都是由于相關工作人員安全管理觀念意識薄弱所造成的,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重視不足,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也會導致安全管理的失效。
3高層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策略
3.1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制度體系施工企業要實現安全生產的目標,首先要加強對安全風險管理各項相關制度的建設,應針對施工過程中容易出現各類安全隱患問題,制定針對性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對施工中的各個環節與各項操作進行規范。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針對性與可行性,要確保其能夠在工程施工中充分發揮指導和約束作用。此外,還要建立施工安全風險管理責任機制,明確在工程施工各個環節中的責任歸屬,通過責任的約束作用,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嚴格按照規范要求自身行為,并為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時,也為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責任追溯提供依據。
3.2加強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施工現場管理是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關鍵,施工企業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首先,應做好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包括對各類安全隱患因素的排查,對現場施工人員安全防護裝備的配置的檢查,對施工中使用的機械設備的性能檢查,安全防護標志的檢查,安全繩、安全網等各類防護設備與裝置的檢查等,并且要在施工前注意對施工人員明確安全施工的要點。此外,在施工過程中,還要對施工人員各項操作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對于施工材料的質量也要進行抽查,對于施工中發現的各類違反安全施工規范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避免由此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而確保施工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3.3提高施工人員專業素質與能力施工企業首先應加強對施工人員隊伍的建設,培養自己的安全施工技術骨干,以不斷提高企業施工隊伍的安全施工能力與水平,應該加強對具有較強專業素質與施工經驗的施工人員的引進,利用他們的專業素質與經驗帶動隊伍其他人員的素質提升,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其次,要在施工前對所有施工人員進行系統專業的培訓與教育,使施工人員能夠掌握足夠的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術,并提高他們的安全生產意識,在施工中能夠嚴格按照安全施工標準要求進行施工作業,有能力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并自覺遵守安全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從而更好的保障施工的安全性。最后,要對安全事故發生后的緊急逃生救援知識進行系統的培訓,使施工人員能夠掌握一定事故應急逃生救援技能,在發生事故時能夠正確的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逃生自救或傷員救治,從而最大限度減少安全事故的所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
4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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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層建筑 城市 高空墜物 預防
高空墜物問題是目前常見的城市病,其嚴重威脅著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認識的不斷提高,人們改善居住環境墜物安全性能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高空墜物的預防設計中大致可以從教育、管理、法學和人居環境等多個學科入手研究,并且通過各領域的相互配合和協調應用來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從而做到有效的預防效果與要求。在過去的高空墜物研究中,多數都基于社會學、法學、管理學的領域入手研究,而忽略了環境和建筑領域。隨著近年來各種科學技術成果的應用與普及,人們認識視野的不斷開拓,對各種事物的認識也日益全面。在高空墜物的預防研究中,逐步從行為環境的角度入手,揭示了高空墜物的本質,提出了高空拋物的特點與防墜設計模式。
一、高空墜物現象
近些年,高空墜物事件頻繁發生,給人類生活帶來了生命財產威脅的同時,還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不斷發達,我們隨時都可以發現高空墜物、高空拋物等危害性新聞,這些新聞事件不計其數,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更是無法估算。同時,由于高空墜物所造成的事故性質和嚴重程度更是有以下類型:最為嚴重的即死亡受傷、心理傷害等、同時還造成了重大的財產損失和其他方面的破壞。高空墜物所造成的后果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高空墜物所造成的損傷十分嚴重,一旦有人員被高空掉下的物品雜種,非死即傷,而這種事故后果在整個高空拋物所造成的后果中占據了16.5%和46.5%的高額比例。
2、除了給人員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的同時,高空墜物不但會給經歷著和目睹著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甚至有可能導致精神失常和產生精神病狀,而且還會對傷員家屬帶來嚴重的心理傷害。
3、高空墜物還會在成嚴重的財產損害。
在現階段的高空墜物分析中,造成墜物傷亡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人為因素的建筑因素兩個方面。其中人為因素主要包括了居民素質、物業管理等方面,這方面目前不是我們所探討的重點,我們在本文主要針對建筑因素進行研究與分析。
二、事故的建筑設計原因
除去諸如居民素質不高,舉動不文明,有向窗外吐痰、隨手亂扔垃圾的不良習慣等住戶人為因素,不少建筑設計上的缺陷或漏洞,也為高空墜物事件的發生亮了綠燈,甚至可以直接導致事件的發生。下面就以城市住宅建筑為例,從戶內功能、建筑體型與構配件、建筑質量、建筑外裝飾材料以及整體規劃五個方面進行探討。
1.戶內功能設計缺陷
住宅戶內功能不完善,導致室內空間不能滿足住戶的日常行為要求,住戶的一些行為通過陽臺、門窗等滲透到室外,嚴重的還會導致住戶任意堆放、搭建等情形的發生,為高空墜物留下隱患。一方面,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前些年設計建造的小戶型住宅所提供的使用空間,遠不能滿足現代生活的要求,如缺少必要的室內儲藏空間和養花草的空間等,導致住戶見縫插針,隨意搭建平臺以堆放雜物、花草等。由于住戶自己搭建的平臺,多半是幾塊磚,幾條木板湊合而成,整體性和穩定性極差,很容易發生墜落事故。
2.建筑體型與構配件設計缺陷
這類缺陷涉及的面比較廣,且都是很具體的問題。譬如空調板、晾衣架、養花架、窗戶窗臺等都是與住戶日常生活行為緊密相關,并起到聯系住戶內向與外向居住行為的建筑構配件,如果設計不當往往成為高空墜物的罪魁禍首。
三、預防措施
針對住宅高空墜物問題研究設計對策時,必須從政策法規到建筑設計,從單體設計到群體規劃;從保證兒童和行人安全等方面著手深入研究。
1.設計以人為本,完善住宅功能空間
設計者必須樹立對高空墜物問題的安全意識,在設計住宅套型時多從住戶利益考慮,深入研究住戶行為;在追求住宅套內面積的同時,更要深入推敲各功能用房的面積配比問題,特別是客廳、衛浴、儲藏等空間與整套住宅空間面積配比的問題。只有功能搭配合理的套型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住戶的綜合需求。近年來國內外有不少小戶型住宅的設計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
關心住戶生活行為還需考慮和研究住戶的拓展行為對空間的要求。例如近些年出現住宅入戶陽臺和入戶花園的做法就是在當前建筑向高空發展,人們日益遠離地面綠色植物的形勢下,滿足高空住戶對綠色植物的熱愛而提供住宅空間的一次很好的實踐。
另外,設計者需進一步關注住宅空間的剖面設計,在平面不夠的情況下爭取讓豎向來彌補,設計出盡可能完善的室內空間組合;
合理利用結構空間,組織衛生間、廚房以及儲藏空間等住宅的輔助使用部分,也可讓住宅套內使用部分的空間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為設計出“小而全”、“中而全”以及“大而全”的住宅套型提供更大的可能性。
2.推敲建筑體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對于沒有設置空調板等構件的建筑應盡可能統一設計,規范安裝,可以采用新技術措施以增加支架與墻體的錨固牢度,例如新近在上海問世的雙體不銹鋼建筑錨栓等。
第二,對于新設計建造的建筑,要真正做好空調板、養花架、晾衣架等構件的設計,保證構件有足夠的尺寸和牢固性;可以采用加寬空調板或者采用防護欄等措施預防大風、震動等原因可能導致室外機、花盆等擱置物傾倒墜落等問題的發生。空調板的設計還需進一步考慮室外機安裝操作的安全性與方便性,避免在空調安裝的過程當中出現墜物和安裝工人墜落等情況發生。
3.比較構件品質,設計適當留有余地
設計者在設計時一方面必須深入比較不同形式的建筑材料、構件等的質量穩定性,然后做出選擇;另一方面,在滿足基本條件的情況下,適當留有余地和空間也是非常重要的。
4.學習先進技術,提高材料安全性能
設計時避免使用容易墜落的建筑裝飾材料,或者是日久容易脫落的裝飾材料,也是防墜落設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另外可以借鑒和學習發達國家相關材料的咬接技術,例如,日本等國家在外墻磚背面采用碶形突起咬接技術,而國內采用凸字形技術。
5.考慮整體規劃,切斷“墜物”傷人途徑
在規劃布局考慮建筑間距和通路設計問題時,除了考慮消防、采光、通風、日照間距等問題的同時還要將避免墜物傷人作為一條重要指標來考慮。一方面,嚴格控制道路與建筑控制線的距離;另一方面,注意區分通行區域和不通行區域的區分,通行區域避免墜物的威脅,不通行區域避免或控制居民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