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19 16:31:4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校車條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校車條例

篇1

11個花朵一樣的孩子,最大的6歲、最小的4歲,就這樣隨著面包車墜入冰冷的水塘。每每發生這樣的悲劇,總是讓人心情難以平復。很多人可能會想到2011年的甘肅慶陽校車事故,以及在那之后的一系列法規健全上的進步。如今一年多過去了,改變的似乎只是紙上的法律——校車還是面包車,剛拿到駕照的園長做司機……《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沒能阻止校車事故發生,沒能保護得了花朵般的孩子。

回憶2011年甘肅慶陽校車事故發生后,在總理的直接過問下,不到一個月就有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2012年的全國“兩會”上,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寫進政府工作報告。隨后《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順利獲得通過,中國的校車安全正式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應該說,《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亮點頗多,對校車駕駛人、校車通行安全、校車乘車安全等每一個環節都有比較詳細和可操作的規定。然而問題在于,究竟有多少得到了真正落實呢?

這個學期剛開始的時候曾有媒體報道,《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雖然已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但是各地尚未制定實施細則,許多小學和幼兒園購買的新校車很難上牌,遭遇“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尷尬。如今又一個學期即將過去,不知道多少地方出臺了實施細則?《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真正從紙上走下來了嗎,學生安全上下學的權益因此得到更有力保護了嗎?

如果不是像甘肅慶陽那樣出了舉國關注的重大事故,許多地方政府幾乎不可能也不愿意“停購公車買校車”;如果說把面包車換成安全的校車仍舊需要一個過程,那么校車司機“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和“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的規定總可以執行吧?在江西貴溪這起事故中,肇事司機同時也是幼兒園園長的周春娥拿到駕照不足一年,為什么也可以駕駛校車在路況本就很差的農村土路上奔馳?

現場目擊者的痛苦回憶

發生事故的幼兒園名叫春蕾幼兒園,位于貴溪市濱江鎮金法村委會湖彭家小組,有4個教學班,126名學生。村民徐友珍說,這輛面包車一直都是由園長周春娥駕駛,每天上午9時和下午5時她都會定時接送孩子們上下學,盡管車輛限定為7座,但為了節省成本,只能讓十幾個孩子擠一輛車。

村民徐友珍哽咽著告訴記者,原本隔壁村的四個孩子是不會攤上這起車禍的,提前上車只為能有個座。原本他們離學校是最近的,每天上學出發的時間可以稍晚一點,等校車接完其他兩個村子的孩子回來之后,順帶搭上。可是每次校車都擠滿了人,只能站在車門旁邊。孩子家長無奈之下只能讓自己的孩子每天早早起床,趕在園長周春娥駕駛的校車出發之前先上車,這樣就能夠坐到座位。

事故發生的那一天上午8時,這4名孩子像平日一樣提前坐上了校車。當校車接完鄰村其他上學的孩子返回學校途經石童家村小組時,不幸發生了。“流嶺村的4名孩子因為坐在最里面,被后上車的孩子們擠著出不來。”參與現場救援的家長名叫童輝兵,“我看見車體就快要被水淹沒了,立刻跳入水中,當時車身上沿離水面只有10厘米的距離了。其中有個女老師在把車里面的孩子往外托,我就拼命地撈。”就在面包車徹底沉下去前的2分鐘里,童輝兵和附近的居民一共撈起了6人,其中還包括自己的女兒童貝瑩。“因為我女兒最后上車,才得以救上來,被擠在里面的孩子實在是無能為力了。”

經過附近村民的共同搶救,1名司機、1名女教師以及4名兒童幸免于難。

事故發生后,死者盧雨的嬸嬸周女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講述,當日早上,當地氣溫零下1~2攝氏度,她在外面散步時聽到吵鬧聲。

“當時水塘附近圍了上百人”,周女士說,她看到很多村里人在水塘里撈東西,以為是誰家孩子掉下去了。但過了一會兒又撈出一個,又過了一會兒再撈出一個。水面上漂浮著孩子們的書包。當撈到第三個的時候,她就覺得不對勁了,忙問周圍人:“怎么那么多小孩子掉下去了啊?”周圍人告訴她,幼兒園的面包車掉下去了。

周女士腦子一片空白,她的侄子也在車子上。周圍不斷有人在喊:“我兒子還沒上來,我兒子還沒上來。”越來越多的村民加入打撈,消防公安開著車子也來了。“村里人一直撈了七八個,還是不見我家侄子。”周女士說,消防和公安來了后,開始把繩子綁在面包車上往岸邊拉。

但快到岸邊時,繩子突然斷了,面包車隨即又沉入水中。換了一根繩子,再往上拉,才最終拉上岸來。“拉上來車子里是空的,還是沒有我家侄子。”這時候,消防隊員開始抽水。兩個多小時后,她的侄子找到了,最后一個。她說:“拉上來的時候,都凍硬了,臉都是青色的。”

當地村民童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兒子遇難后,嘴里一直嘀咕著“一去就回不來了”。他兒子今年5歲,已在幼兒園上了兩個學期。周女士還描述,事故車輛沖進的水塘,跟當地操場一樣大。童先生說,“路邊完全沒有護欄”。

回憶起事發當日校車落水現場的一幕,45歲的張美英依舊忍不住流淚。她是第一個打電話報警的人,并親眼目睹了面包車墜入水塘的全過程。

“當時我嚇得腿發軟,心里很著急。”張美英說,當時站在岸邊的她恨不得自己會游泳,那樣就可以跳進水塘去救自己的孫女。

童輝兵是唯一幸存的女孩童貝瑩的父親。據童回憶,“我當時趕到現場后,面包車還有一點沒有沉下去,村子里的老人拖來一條小船,我劃過去后,車里的老師把身邊的童貝瑩和童國微遞了出來后,隨后面包車就完全沉了下去。

一名遇難孩童的父親童秋發告訴記者,“當我跳進水里救人時,車門里面反鎖了打不開,玻璃怎么也敲不破。水又深又冰,當我爬上來時人都已經失去知覺了”。記者了解到,童秋發年僅3歲的兒子童宇翔是遇難孩子中年齡最小的一位。

當地村民告訴記者,“村上的青壯年大部分在外打工,只剩一些老人和婦女。許多老人趕到現場的時候,即使聽到自己的孫子在叫喊著‘爺爺、奶奶……’,但是他們也無能為力,只能等到后面趕到現場的青壯年村民下水救援”。

據交警部門現場勘測,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司機當時駕車速度較快,操作不當,為避開停放路旁的農用車而沖上沙堆,滑落水塘,發生事故。脫離生命危險的4名小孩目前仍在醫院救治。

有錢賠償家屬,為何沒錢買安全校車

悲劇發生后,當地政府以最快的速度拿出一筆錢,給每個死亡兒童家庭賠償48萬元,“工作效率”不可謂不高。然而這種拿納稅人的錢保自己烏紗帽的做法,本身就是不負責任的表現。若能把這些錢提前用于購置校車,在校車安全管理上投入更多精力,悲劇本來是可以避免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大半年了,平日不能吸取之前校車事故的教訓,等到出事了拿納稅人的錢來“滅火”,這樣怎能令公眾滿意?校車安全管理需要堅持不懈地做好日常工作,孩子寶貴的生命是無論如何也不能拿錢來“擺平”的。

校車事故陰魂不散,一再輪回,一再刺痛人心。在校車事故發生前,當地對校車乃至學校的管理極為漠視,非法幼兒園、黑校車的猖獗與此緊密相關。事故發生后,經媒體報道成為輿論熱點后,當地政府往往表現出甚為“重視”的一面,從上到下,批示的批示,救助的救助,處理的處理,做事效率之高前所未有。

事故發生沒多久——恐怕還未超過24小時,當地鎮政府就急匆匆地與死者家屬簽訂協議,且一次性賠償額度達48萬元。這意味著,只要家屬拿到這些錢,雙方就算“兩清”了。

跟此前的幾起校車事故一樣,賠償都是四五十萬元,無論是從處理效率還是賠償額度,遇難學生家長大部分還能接受。問題是,倘若我們反過來審視這個問題,一個7.5米長的大鼻子校車不過20多萬元一輛,這些賠償金若此前用來買校車,悲劇或許就不會發生了;倘若當地部門用處理校車事故的精力來管理幼兒園,不合格的幼兒園或許就不存在了……

這背后有太多的“或許”需要反思,有一點是肯定的,沒錢買校車是個偽命題。如人大代表馮芳英所言,“校車的問題,不完全是財力投入的問題,而是責任心的問題,有沒有對孩子生命的責任感,有沒有盡到對教育投入的責任。”概而言之,這就是一個責任的問題,責任的缺失是校車事故頻發的重要原因。

幾乎形成了一個這樣的“悲劇邏輯”:校車事故發生后,媒體介入,發酵為公共事件,當地拿出能買幾輛校車的錢“滅火”,迅速與遇難學生家屬簽訂協議,息事寧人,以逃避輿論的指責與追責。此種邏輯揭示出,只有關系到官員的烏紗帽,他們才會認真重視。

不少地方寧愿事后用賠償金來進行輿論公關,也不愿意事先將錢投入到管理中。這解釋了緣何校車事故一再發生,血的教訓一直沒被汲取的原因。于是乎,形成了這樣的奇特景象:辦公樓華麗無比,領導用車頗為豪華,就是沒錢、沒心思用在教育上。

若要讓有錢賠償,沒錢買校車的悲劇不再輪回,需要明確校車安全責任主體,將校車事故與官員的烏紗幗掛鉤,對毫無責任感、生命感,只會賠償了事的地方官員進行嚴厲的問責。

《人民日報》高級編輯李泓冰教授曾說過:“一個社會的未來,必須由孩子的人生幸福來墊定,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就是對這個國家的不負責任。”在校車安全上,官員們更該有責任意識。畢竟,懶政、不作為、空談,將直接葬送孩子們的一切。

多少血的教訓才能換來校車安全

悲劇無法假設,生命不可以從頭再來。11個孩子,11個破碎的家庭。不敢想像孩子們在離開這個世界前有過怎樣的恐懼與掙扎,也難以承受那些失去孩子的為人父母者那絕望的眼神。我們惟一能做的,是再一次發出這樣的悲愴追問:校車悲劇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演?到底還需要多少血的教訓,才能讓一些人從麻木中醒來,讓維護校車安全不再成為一句有口無心的“空談”?

雖然,再多的詰問、反思與問責也無法挽回這些孩子的生命,但這不僅是向他們贖罪的一種方式,也是讓“死亡校車”不再橫行、讓更多孩子得到安全庇護的惟一路徑。《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于2012年4月起施行,該條例規定,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但是這個過渡期到底要多長,應該盡快予以明確。此外,盡管當地政府與死者家屬迅速簽訂了交通事故協議,同意以現金形式一次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一切費用共計人民幣48萬元整,但這代替不了對相關責任人的嚴肅處理,處理也不能“抓小放大”,以小蝦米充數來應付公眾輿論。

尤其是,這起校車悲劇再一次給了我們一種泣血警示:在校車安全問題上來不得半點機會主義和形式主義。虧欠了孩子,就是虧欠民族的未來與國家的前途。如果人心還不曾堅硬,如果我們能拒絕遺忘,如果這11條生命還能像針錐一樣扎痛監管者的神經,校車安全,就有望不再是一個讓人感到無助、無力的詞。

[相關鏈接]各國校車管理制度

美國:各級政府共同管理

從上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美國的教育法規定強制性的乘校車上學制度。美國的校車制度非常嚴格,包括校車的制造標準、駕駛人的篩選、交通優先規則等多個方面。美國運輸部近年來頒布了36項用于校車的安全標準,包括校車車體結構、防傾覆保護、制動裝置等。校車服務由聯邦、州以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聯邦政府和各州為校車制定的法律法規,總共有500項之多。同時,各州每年都要開會,專門就校車問題進行討論,每5年開一次全國性會議。

英國:成立校車委員會

英國政府于2009年頒布了《校車(安全)法》。內閣大臣指定5個人組成“校車委員會”,監控并上報該法案的執行效果,委員會定期向內閣大臣匯報,內容須包括當年與校車有關的交通事故數據、事故發生原因、受傷及遇難人數等。內閣大臣向委員會支付后者在履行職責時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及執行該法案產生的所有費用最終都由議會提供。

篇2

【關鍵詞】“無責免賠”條款,“霸王條款”免責條款,說明義務

一、引言

所謂“無責免賠”條款,是指車險(特別是車損險)合同中的一類條款,該條款規定:當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時,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全責,保險人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保險車輛一方無事故責任,則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顯然,“無責免賠”這個名字僅僅突出了該條款的部分內容,使用“按責賠償”或者“責任比例賠償”等類似名稱才更為恰當。但是,自2011年央視3·15晚會報道了該條款并使用了“無責免賠”的名稱后,各大媒體在報道時大都采用了該名稱,因此,盡管有以偏概全的嫌疑,本文亦將使用該名稱。

“無責免賠”條款自受到報道以來,引起了巨大爭議,理論界、實務界對于該條款的性質和效力也存在著不同意見。而在司法實務中,此類訴訟案件,法院判決結果也不統一。因此,對于該條款的性質、法律效力等問題的探討,是很有必要的。

二、“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

筆者認為“無責免賠”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進行闡述:

(一)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車損險中無論被保險人應當承擔多大比例的責任,保險人都負有賠償保險金的義務,被保險人享有獲得保險金賠償的權利。“無責免賠”條款作為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很明顯地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了某些情況下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依法應屬無效。

(二)基于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認定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法條規定了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即保險人應使被保險人充分了解對于保險契約中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這一足以影響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締約意思依據締約目的的重要事項。明確說明可以采取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但要求保險人應保留相應的記錄作為證據。在2009年吳云軍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江支公司一案的二審審理中,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以“無責免賠條款是位于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欄下,該條款作為免責條款處于合同非明顯位置,且平安財險公司未明示告知吳云軍詳細閱讀該欄內容,故認定平安財險公司就無責免賠條款未對吳云軍盡到提請注意及明確說明之義務”為由否定了“無責免賠”條款的效力。此外,對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條款C款,“保險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或無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免賠條款,也是位于“賠償處理”這一欄下,各保險人若據此擬定保險合同,很難證明自己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在訴訟中,難免會因此而遭到敗訴。

(三)基于法的正義價值考量認定無效

綜合考量法的價值,正義價值與自由、秩序同屬于法的基本價值,其位階高于非基本價值的利益與效率價值。根據“無責免賠”條款,在事故中無責任的被保險人無法得到保險金的賠償,只能自行承擔向第三者追償的風險,這種情況極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即主動追求在事故中承擔較大的責任,這無疑與鼓勵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之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之原則。因此,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正義這一法的基本價值。

三、結語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責免賠”這一引發了巨大爭議的條款,是侵害了被保險人合法權利的“霸王條款”,亦不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2012年3月14日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中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后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這一規定實際上是對“無責免賠”條款的否定,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只有在進行了賠償之后才會獲得代位追償的權利,也就是說,保險人如果擬定了上述條款并如約履行,就意味著“無責免賠”條款的自然失效。因此,保險人在擬定合同的時候,應該考慮將本身無效又極易引發爭議的“無責免賠”條款刪去。

參考文獻:

篇3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的即時出臺,表明了國家對校車安全的高度重視,也表明了中國的校車安全管理正在步入法制的軌道,為規范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了根本性的前提。然而,由于我國對校車安全立法尚屬首次,受立法經驗及立法技巧以及對校車安全管理的認識程度的限制,以法律形式匆匆出臺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必然或多或少存在其缺陷或疏漏,這些欠缺或者不完善的規定如果不加以修正,一旦正式公布實行,不僅不能有效地規范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也勢必影響校車安全條例的實施和校車安全法制的真正實現。限于篇幅,本文僅就《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以下幾個主要問題略陳管見,以供立法者們參考。

一、校車的法律概念

校車通常理解為學校的車輛,既包括用于運送學校教工也包括用于運送學生的車輛,既可以指學校卡車也可以是客車。但當校車作為一個法律專用概念時,對它的理解就不能是含糊的、隨意的,否則就會造成混亂而影響校車安全法律的實施。因此,準確界定校車概念是建立校車交通安全制度和進行校車安全管理的前提。我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第二條對校車的法律概念作了專門明確的規定,即“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獲得許可,用于接送幼兒園、小學、中學等從事學前教育、義務教育的教育機構(以下統稱學校)的幼兒、或者學生(以下統稱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該條是從校車的目的或用途上對校車的概念進行界定的,除了不能區分校車與其他客車有多大差異外,仍然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接送的主體僅限于幼兒園、中小學的學生,而遺漏了中等職業學校、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學生,而這部分學生往往急需要校車接送,更渴望校車安全;二是校車的通行不是也不應當是像其他社會車輛一樣“漫天飛”,必須按照規定的固定線路往返于學校或指定的地點之間,因為校車運行時享有“特權”,是用來接送學生的“有固定線路或停靠點”的“專用車”,這一點不明確就有可能導致“特權”濫用;三是校車是運載一定數量的學生的專用客車,究竟規定多少座位的客車才是校車,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專業生產校車企業、沒有校車生產和校車安全立法經驗的前提下,斷然規定校車為“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不僅沒有必要,也缺少客觀依據;四是校車與其他客車的區別不僅僅在接送的主體和行駛線路上即外觀形式,其實質的區別在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上,校車的主動安全和被動安全性能都遠遠高于一般的客車,在美國所有的校車均為“客車的設施,卡車的骨架”,這是保障學生安全的最根本因素。因此,《草案》對校車的界定必須內涵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否則任何車輛都可以成為校車。綜上,法律上的校車應當是指依法獲得許可,符合特定安全技術標準的,專門用于接送幼兒園或各類學校學生,按照固定的線路往返于學校或者指定地點的客運車輛。

二、校車的特權

校車的“特權”一般是指校車與其他社會車輛相比享有較多的權利。校車是用于接送幼兒或學生的專用車輛,為保障幼兒和學生乘車時的人身安全,各國法律都明確規定校車與其他社會車輛相比享有較多的“特權”,如優先通行權、優先使用權等。像美國法律就規定,校車需要停車時,只要校車司機把車身上“停”的牌子往外一扳,跟隨后面的車輛就會像看到紅燈一樣,自覺停車等候,并且必須保持一定的距離;在校車啟動黃色信號燈時,其他機動車輛在與它會車或超越時,必須限速。違反這些讓停規定,輕者罰款、吊銷駕駛證,重者將承擔刑事責任。為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其他社會車輛及校車安全運行,我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也規定了校車的兩項“優先權”和一項“禁它權”。兩項“優先權”即優先通行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應當指揮校車優先通行”(見草案第二十八條)和優先使用權:“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見草案第二十九條)。法律設定優先權的目的是保障校車安全暢通的行駛從而保障乘車幼兒和學生的人身安全。但法律與其他規范不同的是,法律規范是權利義務規范,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享有權利是有前提的,不是無限制絕對的。因此,草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校車優先通行權,應當是有前提或者有限制的,即必須是在“遇到道路交通擁堵或其他有可能影響校車安全行駛,可能影響乘車幼兒和學生人身安全”時,交通警察才有義務讓校車優先通行;同樣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校車優先使用公交專用車道權,也是有條件或限制的,即必須是在“校車經過線路的道路擁堵或者其他原因校車經過的線路無法通行時,或者校車行駛在規定的線路可能影響乘車幼兒和學生人身安全”時,校車才可臨時使用(借用)專用的公交車道。否則不僅可能導致校車優先權的濫用,也可能反而使得校車更不安全,因為從理論上權利的濫用必然導致災難性的結果,現實上,不可爭辯的公交車駕駛人員低下的素質、公交車的設施及超速運行,都將有可能導致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對校車優先權的規定不夠嚴密,應當設定校車優先權行使的條件。關于草案第三十一條“禁它權”的規定也不嚴謹,即“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由駕駛人將停車示意牌伸出窗外,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停車上下幼兒或學生時,“后方”車輛是指本車道尾隨其后的車輛,還是指與校車同向而行的其他車道的在校車后面的車輛不明確;再有校車停車時與校車相對而行的交會車輛必須規定停車等候或者限速,顯然草案缺漏了這一規定。

三、校車的顏色及特殊標志

為保障乘車幼兒和學生的人身安全,校車不僅在內在的安全技術標準上與其他客車不同,在外在的形式色彩上也應當有所區別。對校車的顏色作出明確規定,不僅便于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在必要時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有利于校車在道路上行駛時其他車輛及其他人員的辨認,從而有效地保障乘車幼兒和學生的安全,避免校車安全事故的發生。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對校車的外觀色彩作了明確規定,如美國為保證校車的運行安全,就規定校車必須具有一些必要的特殊標志,包括“校車”字樣、外表顏色等以及配備一些必要的特殊裝置,包括警示信號燈、停車信號臂、保險杠、滅火器等。校車前后頂部一般應標有符合規定大小的“校車”字樣,外表顏色應為具有規定色度的鉻黃色,但是車頭發動機罩也可為黑色。我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對這部分內容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

篇4

一、領導重視、組織機構健全、管理到位

學校專門成立了主管副校長、教導主任、體育組長組成的學校體育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條例》的領導、監督和指導。體育課開課率達100%。利用多種形式向教師和學生宣講《條例》,在學校總體工作規化中列入體育工作的具體要求、內容措施、實施方案。建立健全體育教師和體育器材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

二、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創建優良教學條件

我校體育教師學歷層次高,年齡結構合理、業務素質強。注重加強對教師思想政治教育和提高師德修養。組織教師選派到省、州級進行新教材、技能和教法的培訓。按《條例》的要求配齊所需體育器材和設施,目前擁有一塊標準帶400米跑道的綜合田徑場(含足球場)、籃球場5塊、2塊排球場和2塊羽毛球場,多功能活動中心可供室內體育教學,體育圖書齊全。

三、優化課程設置,提高教學水平

學校體育工作堅持體育與健康教育相結合,面向全體學生、體育教學為中心、課內外相結合、合理設置課程。根據《大綱》要求,科學合理制訂計劃、結合實際、因地因人制宜地開展體育教學工作。采用快樂體育和成功體育,進行分組自主教學、試行男女分班授課和分層的目標推進教學。

四、開展豐富多彩的課外體育、切實抓好課余訓練

把課外體育和課余訓練列入學校整體體育工作計劃之中,開展和成立了各項課外活動小組,確保時間、地點、成員和器材等落實到位。每年舉辦春秋兩季的運動會,舉辦特色體育節和開展豐富的體育知識競賽活動。并且建立了一套符合學校的體育課余訓練體系,組成田徑、足球、籃球等運動代表隊,為省、州級輸送了不少體育人才,同時取得了優異的競賽成績。

五、教學與科研并重,提高教學科研水平

篇5

    為使《條例》有計劃、有步驟地貫徹落實,現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衛生工作的組織管理,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列為考核、督導學校工作的基本內容之一;并采取積極措施,逐步配備衛生行政人員,加強對本地區學校衛生工作的管理。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把學校衛生工作作為全民衛生保健工作的基礎,納入工作總體規劃,負責對學校衛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有條件的市(地)、縣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成立區域性的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執行《條例》中現定的任務。

    第四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有一位學校領導分管學校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學校設校醫院或衛生科。校醫院應當設保健科(室),校醫院隸屬該校領導,負責師生的衛生保健工作。衛生技術人員按學生數200:1,教職工數的100:1配套。

    中等專業學校設衛生科或衛生所(室)隸屬該校領導。衛生技術人員的配備,部屬學校根據主管部委的規定執行.省屬、市(地)屬各學校根據需要配備。

    普通中、小學、農業中學、職業中學設衛生室,校醫按學生數600:1的比例配備 學生數不足6加人的學校.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保健教師;有住校生的中學和農、職業中學在醫務人員配備上可適當增加 負責學生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的專業職稱考核、評定,由省衛生、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衛生工作特點制定考核標準和實施辦法,由(市)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衛生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應與本校教師同等對待。

    第六條 學校衛生技術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衛生保健津貼。

    第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將學校衛生經費納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經費預算。

    學校應采取多種渠道籌措衛生經費。除行政撥款外,也可以通過社會集資和向學生收取適當的衛生代管費等辦法,以保證學校衛生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高等學校醫院、衛生科(室)和中等專業學校衛生所(科、室)的醫療器械的配備,可參照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實際情況執行。

    普通中、小學、農業和職業中學衛生室器械的配備,按國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學衛生室器械與設備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規定配備。600人以上的中小學力爭在十年內全部達到《目錄》要求,其中Ⅰ檔配備的學校占20%,Ⅱ檔配備占50%,Ⅲ檔配備占30%。

                                              第三章 任務與要求

    第九條 學校領導要關心學生的健康,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學生每天學習時間(包括學習和作業),小學不超過6小時,中學不超過8小時,大學不超過10小時。

    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課時間和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十條 學校應當把健康教育納入教學計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應開設健康教百選修課或定期舉辦衛生講座;普通中小學設《體育與保健B課,以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健康宣傳和咨詢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實際條件,單獨或與衛生部門聯合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體檢每年一次,時間定于每年9一11月份,檢查項目按規定執行。

    體檢結束后,學校應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并納入學生檔案。對體檢中發現有器質性疾病的學生,應配合家長做好轉診治療。

    體檢單位和學校須對學生體質健康狀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并將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教育和衛生行政部1為改進學校衛生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二年 學校要按省衛生廳、省教委聯合制定的常見病防治方案,在衛生部門(或中小學衛生保健機構)的指導下,對近視眼、沙眼、齲齒、腸道寄生蟲病、營養不良、貧血、脊柱彎曲、神經衰弱等學生常見疾病制定防治規劃和措施,開展群體防治工作,使常見病的發病率逐步得到控制或明顯下降。

    第十三條 學校應按衛生學要求開展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衛生部門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經常檢查運動器材和場地,并做好組織工作,以防止體育傷害事故的發生。

    對已發生運動損傷的學生,應積極治療,校醫或保健教師應指導學生進行治療性鍛煉。

    第十四條 學校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校醫院、衛生科(所)應有專人負責學校的飲食衛生,加強營養和食品衛生的監督指導,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臺衛生標準的飲用水,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有條件的中小學可在自愿基礎上試行營養早餐、午餐。

    第十五條 學校要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做好各種傳染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普通高等學校的醫院和衛生所應設傳染病隔離病房,及時做好傳染病的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校舍設計、選址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否則不得施工。竣工驗收應有當地衛生部門參加。

    現有校舍和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者,要逐步改造,力爭10年內全部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對殘疾、體弱學生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十八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學校衛生工作實行監督。各級衛生防疫站對轄區內學校衛生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開展衛生服務,并實施衛生監測、掌握本地區學生生長發育和健康狀況,掌握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地方病動態.制定防治計劃。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

    學校衛生監督按衛生部和國家教委制定的辦法和程序執行。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九條 對學校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各級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學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獲得省級以上行政單位表彰或獎勵的學校衛生工作者,學校在分房、晉級和調工資等方面應優先考慮。

    第二十條 凡不認真執行協例》的縣(市)或學校,不能被評為教育、衛生先進縣(市)或先進集體。

    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直接責任單位或個人,按照法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貧困縣不能全部適用《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和第七條規定的,由縣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實施規劃,報省教委、省衛生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省教育、省衛生行政部門的學校衛生工作文件或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合者,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篇6

(一)2012年底,全市所有農村寄宿制學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車條件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全面開通農村學生上下學周末接送班車,周末學生班車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車的行政村。

(二)2012年起,各縣(區、管委會)按要求在三年內完成全部未達標校車的更換工作。

(三)到2012年6月30日前,全市所有校車和服務提供單位的接送學生車輛都必須安裝使用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行駛記錄儀,并接入當地公安、交通部門監控平臺,加強監管。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開通農村寄宿學生周末班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市政府有關文件、會議精神,在本轄區內所有農村寄宿制學校且道路符合安全通客車條件的全部開通學生周末上學、放學接送班車,班車線路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車的行政村,最大限度解決農村學生周末上下學乘車難問題。

(二)實施中小學幼兒園校車購置和更換計劃。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采取政府引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社會捐贈等辦法,完成全部未達標校車的更換工作。同時,各地各中小學幼兒園凡需購置接送學生車輛都必須購買國標專用校車。要加大補貼力度,對今年全市中小學幼兒園更換國標專用校車的,除省補助外,市、縣(區)財政再給予每輛各1萬元的補助,以調動中小學幼兒園購車換車的積極性,確保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順利實施。各縣(區、管委會)按要求在三年內完成全部未達標校車的更換工作。

(三)安裝衛星定位視頻監控系統。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督促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接送學生車輛服務提供單位,2012年6月30日前在每臺校車和集中接送學生的車輛上安裝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行駛記錄儀。對租用營運公司的接送學生車輛由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其他接送學生車輛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安全監管,實行動態管理、實時監控,及時掌握接送學生車輛數量、車輛狀況、車輛所有人、車輛保險、責任書簽訂、接送學生車輛登記標識辦理、駕駛人、照管人員、運行時間、運行路線、使用性質、服務評價等情況,實現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制度化、戶籍化、規范化管理。

三、實施步驟

(一)排查摸底階段(3月5日~3月15日)。各縣(區、管委會)教育、交通等部門要對所轄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數量、分布、學生數、乘車路線、里程、停靠時間、站點設置等進行全面摸底排查。在此基礎上,會同鄉鎮政府研究制定開通學生周末班車實施方案。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準確掌握學校自購校車數量(包括國標專用校車、非專用校車數量)、包租車輛數量(包括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有營運資質和無營運資質車輛數量),以及學校購車(國標校車)、用車需求;全面掌握社會集中接送學生車輛基本情況(包括有營運資質、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非營運車輛數量)。

(二)制訂方案階段(3月16日~3月31日)。要根據調查摸底情況,優先解決交通不方便的農村學校和城鄉結合部接送學生車輛和寄宿學生周末班車問題。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學生,明確范圍、突出重點,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科學制訂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制定農村寄宿學生周末班車實施方案。交通部門要會同教育、公安等部門,根據學生家庭和學校分布情況,制定開通周末學生班車實施方案,進行統籌規劃,科學安排車輛、線路和班次,合理設置周末學生班車停靠站點,安排好周末放學、上學時間,確保學生放學、上學有車可乘。制定校車更新三年規劃和分年度更新實施方案。教育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根據各地學校現有非專用校車數量,合理制定非專用校車更新為國標專用校車的三年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組織實施階段(4月1日~11月30日)。各地政府要結合實施“村村通班車”工程,做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學生周末班車開通工作。對具備學生周末班車通行條件的線路,由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交通、公安、安監等部門進行勘驗,做到成熟一條、開通一條、規范一條。農村客運周末班車要選擇符合國家標準和符合《省農村公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及其補充規定的車型從事農村學生周末班車營運。對所有集中接送學生車輛參照客運車輛的要求加強日常管理,所有集中接送學生車輛駕駛人均應具備相應的客運駕駛員資質條件,并參照客運駕駛人的要求加強日常管理。全市上半年完成接送學生車輛上安裝帶有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功能行駛記錄儀工作。

(四)督查驗收階段(4月1日~12月31日)。由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召集人單位牽頭,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配合,定期、不定期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全面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按照“邊督查,邊驗收,開通一條,營運一條”的原則,扎實推進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的順利實施。

根據各縣(區、管委會)2011年12月統計上報的接送學生車輛情況和省里下達我市2012年中小學幼兒園非專用校車更換為國標專用校車任務為150輛的要求。到2012年底前,仙游縣要更換非專用校車62輛,區要更換非專用校車28輛,區要更換非專用校車13輛,區要更換非專用校車14輛,秀嶼區要更換非專用校車27輛,北岸開發區要更換非專用校車6輛。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校車安全關系千家萬戶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和社會安定穩定,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切實把校車安全工程作為交通安全重中之重,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屬地管理的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工作協調機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的組織實施和統籌協調,制定具體措施,研究解決問題,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要強化整治、監管措施,全力推進校車達標,確保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順利實施,有效防范和遏制學生交通安全事故發生,促進校車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規范管理。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督促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把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和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宣傳教育、信息,在全社會營造濃厚氛圍。

教育部門:負責對所轄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數量、分布、學生數、乘車路線、里程、停靠時間等進行全面摸底排查,準確掌握學生乘車需求,科學安排上學、放學時間,為交通部門開通周末學生班車提供依據。建立健全學校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依法審核校車、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申請和駕駛人資格申請,制定學生乘車安全守則。及時處理公安、交通部門抄報的校車交通違規違法行為,對使用違規校車屢教不改的學校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嚴禁使用違規車輛。學校要加大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力度,做好學生安全乘車勸導工作,教育學生不乘坐無牌無證車輛、不坐超員超載車輛、不坐“摩的”、等非法客運車輛,積極爭取家長的重視和支持,有序地組織學生乘坐周末學生班車。要協調好學生乘坐周末班車從學校-乘車-指定停靠點的銜接工作,切實做到無縫鏈接,并在交通、公安等部門的協調下,與營運車主達成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周末班車運營安全管理措施。學校要摸清城區學生乘車人數,為交通部門合理調配車輛提供依據。購置校車的學校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臺賬,嚴格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加強對師生、校車駕駛人、照管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送學生車輛安全技術檢驗、車輛駕駛人審驗及安全教育,辦理送學生車輛登記和駕駛人準許駕駛校車簽注,加強接送學生車輛路面運行監管,依法打擊違法使用送學生車輛標牌的行為,查處校車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要嚴厲打擊、堅決取締違規校車、改裝三輪車上路行駛。依照管理職責和權限,做好校園門口及其周邊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排查、設置與維護工作。建立接送學生車輛戶籍化管理檔案和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與抄告制度。配合教育部門和學校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相關經費,會同教育部門研究制定現有學校非專用校車更換升級為國標專用校車及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補貼政策,安排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的有關經費。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客運企業提供接送學生服務的監管,合理規劃農村客運線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農村公路通行安全技術標準,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和《省農村公路客運車輛安全通行條件》及其補充規定,積極開通農村寄宿學校周末班車。加強對承擔接送學生的運輸企業管理,強化運輸企業從事農村客運車輛(包括周末班車)、駕駛員的資質審查,依法打擊非法營運行為。根據教育部門提供的轄區內農村寄宿學生分布、人數、路線方向和時間等因素,科學合理地安排好車輛,設置好班車線路、站點,組織公交企業優化城區線路布局,在放學高峰期合理增加公交班次密度,調配大運量、高標準的公交車輛從事運營,解決城區學生放學擁擠問題。

安監部門:負責將學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車安全工程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列為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給予學生接送車輛相應的政策扶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物價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接送學生車輛收費的管理辦法,根據教育部門提出的意見,核定學生乘坐接送車收費標準。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三)加大經費投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大實施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的資金投入,研究制定現有學校非專用校車更換和農村寄宿學生周末班車補貼辦法,統籌安排學校校車更換及農村周末學生班車補助資金。要采取“政府安排一點,學生家長承擔一點、營運公司讓利一點”等辦法,確保“周末學生班車”順利開通;對隨車教師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四)強化安全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班線開通后的運營管理工作,建立校車和集中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臺賬。校車服務提供單位的車輛,在完成接送學生之外,可用于其他運營活動;學校購置的國標專用校車不能用于除接送學生之外的運營活動。要持續開展校車及學生接送車輛集中排查整治,規范社會集中接送學生客運市場管理,嚴厲打擊手續不全、無營運資質車輛和駕駛人從事接送學生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實施接送學生車輛安全工程的監督檢查,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門要建立校車和集中接送學生車輛違章、違規舉報、通報制度,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強化社會監督,并將其納入縣(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和學校安全目標責任考核和績效考評范圍,作為年終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