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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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言論自由;保障;限制
一、從“彭水詩案”看言論自由
2006年8月15日,重慶市彭水縣秦中飛,用手機編發了一首詞《沁園春?彭水》,彭水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將其逮捕,檢察院認定秦中飛誹謗了縣委書記和縣長,一個半月后,彭水縣政法機關無罪釋放秦中飛,并向他道歉和發放賠償金。通過對這一事件的觀察分析,可以看出,對言論自由這一公民的基本權利中的諸多問題進行探討,進一步加深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
言論自由在各國憲法當中有著非常廣泛的規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愿的權力”。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權可以是口頭形式的,也可以是書面形式的,有些國家對言論自由還有更加寬泛的理解,把某種特點的行為也列入言論自由的范圍之內。
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
1.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安全而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已成為許多國家在進行限制言論自由時的常規做法。1919年發生的“申克訴美國案”中,申克參加了準備并向等待應征入伍的人散發“號召反抗征兵”傳單的活動,申克和另一位社會主義黨官員因為準備并散發這些傳單而受到三項指控,初審法院認定三項罪名成立,申克被判六個月監禁,申克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一致維持了有罪判決。
該案中霍姆斯提出了著名的“明顯的和現實的危險”的言論審查標準,其目的就是在特殊環境下對言論自由的一種限制,寫道:“我們不否認,在和平年代的許多情況下,被告發表他在傳單中發表的所有言論,都屬于憲法權利保護的范圍。不過,每種行為的性質都依賴于發生這種行為的各種環境因素。即便是對言論自由最嚴密的保護,也不會保護在劇場中不恰當地高喊著火了并引起恐慌的人。它也不會為那些發表可能引起煽動性暴力行為后果的言論而受到禁止的人提供保護。無論如何,問題都是發表的言論是否出現在上述情況之下,是否具備會帶來國會有權制止的、具有實質性危害的明顯的和現實的危險的特征。這是一個接近與程度的問題。當一個國家處于交戰狀態時,許多可以在和平時期發表的言論都會成為阻礙國家采取行動的負面因素,它們不會存續像人們竭力爭取的那么長的時間,也沒有一個法院會認為它們應當受到憲法權利的保護。人們公認,如果能證實的確存在破壞征兵工作的障礙,有關言論將承擔引起這種后果的責任”。該判決承認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至于在何種情況下受到限制,“明顯的和現實的危險”的標準成為當時聯邦最高法院審查涉及言論案件的重要標準之一。
2.當言論自由與個人的自由與權益產生沖突時的取舍問題。我國的“杜融訴沈涯夫、牟春霖誹謗糾紛案”中,沈牟兩被告因在《二十年“瘋女”之謎》一文中涉嫌侵犯原告杜融的人格、名譽權問題而被提訟。一審法院認定兩被告人構成誹謗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兩被告人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要求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沈牟二人不僅具有誹謗他人的故意,而且實施了誹謗他人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據此駁回了上訴,維持原判。至于兩被告人聲稱要求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指出,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言論、出版的自由和權力。新聞記者和所有公民一樣,在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的時候,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即“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力”,“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三、對言論自由限制應遵循的原則
第一,對言論自由的限制的首要原則――法治原則。現代社會法治原則的核心內容主要是: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不論國家、集體還是個人都需要以法律為自己行事的標準線,越過這一道標準線就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是一樣的,需要有明確的標準。
第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還要結合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一個相當廣義的概念,通說皆將之分為所謂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狹義上的比例原則。狹義的比例原則,是指立法機關所采取對人民損害最小之方法,必須與該方法所欲達成之立法目的相當。實質上這是通過調節目的與手段的關系防止超限度地破壞利益與價值均衡。在對言論自由進行限制之時,在遵循法治原則的前提之下對取舍的各種利益進行衡量,以求最大限度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篇2
【關鍵詞】婚姻自由;表現形式;特殊群體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6-105-01
一、婚姻自由原則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兩性的結合,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此合法性成為婚姻的本質屬性。①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決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強制或干涉。這一概念本身包含著兩層含義:1.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一種權利,任何人不能強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婚姻自由包括婚姻自由和離婚自由兩個方面,結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離婚自由的基礎,離婚自由是結婚自由的重要補充。保障結婚自由,是為了使當事人能夠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結成共同生活的伴侶;保障離婚自由,則是為了使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解除婚姻關系。
二、對婚姻自由的認識
婚姻自由和其他自由權一樣,不是絕對的自由權,而是相對的自由權。行使婚姻自由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論述過:“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去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6〕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并不是表示任何人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婚姻自由不是性解放。絕對的婚姻自由是不存在的,超越婚姻自由的條件和限制就屬于濫用婚姻自由的權利。②
三、特殊群體的婚姻自由問題
在世界各國,法律都承認公民的婚姻自由,但是對一些特殊群體的婚姻,很多國家卻避而不談
(一)同性戀人的婚姻自由
同性戀是男人之間或女人之間發生戀愛關系,它與異性戀一樣能使雙方之間懷有依戀不舍之情。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的法律均未對同性戀作任何規定。同性戀人相互之間因缺乏法律依據而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這可能會給同性戀人的生活帶來很多的不便,同性戀是與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制盲區之一。③不過在近些年發生了一些變化,社會給予同性戀人同情和理解。美國舊金山政府作出決定,只要同性戀雙方自愿提出申請,政府就為其開具證明,承認雙方為其“合法伙伴關系。”在我國的婚姻法中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的前提是男女兩性的婚姻,但是對同性戀者的結婚并未規定怎樣處置。
(二)兩性人的婚姻自由
兩性人是指一個人既含有男性的生殖器官,又含有女性的生殖器官。在我國,對兩性人的婚姻我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學術界對兩性人的婚姻問題存在較大的爭議。有的學者認為兩性人因為有男女的生殖器官,無法確認到底是男還是女,所以不能結婚。但有的學者認為兩性人可以結婚,雖然他們具有男女兩性的特征,但是他們有的是以男的身份自居,有的是以女的身份自居,以此來確定他們的配偶是男還是女。兩性人到底能不能結婚,如果是假的兩性人,他們的畸形特征是性腺與外生殖器及其它特征不相符合,這種假兩性畸形有男假性人與女假性人之別,男假兩性人雖有女性特征,但實為男性;女假兩性人雖有男性特征,但是其本質仍為女性。這與真兩性人不同,因此假兩性人不論是否發生都是允許結婚的。因為兩性人,一般都是在結婚以后才會被發現,如果是真的兩性人,應宣告婚姻無效,解除其婚姻關系。④
(三)變性人的婚姻自由
變性人是指一個男性或者一個女性通過一定的手術改變自己的生理結構,使之轉化性別。最高人民法院在給下級人民法院的批復中指出,變性人在得到戶籍所在地的機關(公安局派出所)確認更改性別的,可以結婚。因此變性人的婚姻,只要在得到戶籍所在地的機關確認以后可以行使結婚自由的權利。對變性人要求離婚的,法院或者其他人不能因為他是變性人就對其離婚的自由加以阻擾。
四、我國婚姻自由的相關立法及建議
1.我國現行法律對婚姻自由原則作了明確的規定,《憲法》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第3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禁止買賣、包辦婚姻自由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可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個人決定。婚姻自由是對封建社會包辦買賣婚姻斗爭的產物,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表現,也是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為了保障我國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迫害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次有斯徒刑。”
2.我國的現行法律雖然把婚姻自由載于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刑法》之中,但是并不是有了法律的規定,公民就享有了真正的婚姻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現象不僅沒有消失滅跡,反而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在落后的農村愈演愈烈,因此我們必須有效地杜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在一定的生產力及生產關系下,要做好婚姻自由的宣傳和落實工作:一方面要繼續深入貫徹婚姻家庭法,特別是在落后的農村,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徹底根除婚姻家庭領域內的封建殘余思想。另一方面,要加大婚姻家庭法的執法力度,嚴格婚姻管理和監督,切實落實婚姻家庭法確立的各項制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⑤法院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當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分別情況,依法妥善的處理。
注釋:
①于晶.構造我國的無效婚姻制度[J].河北法學,2000(4):34.
②巫昌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講話[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01:65.
③張海尚.大眾法學――婚姻法實用解析[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411.
篇3
從你出生那一天起,就得在父母的教育下成長。
從你上學那一天起,就得在老師的關愛,教育,學校的管理下成長。
從你上班那一天起,就得聽從上司,老板的安排,準時上班,做應做的工作。
就算你就是老板,那你也得按照公司的發展做出各種措施,遵守行業的規矩,如誠信等。
就算你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人,但社會的道德規范,法律法規,你還是得遵守。
太陽早上自東方升起,晚上向西方落去,月亮也只有在晚上才能放射出皎潔的月光,這就是所謂的“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漢燦爛,若出其里”吧。
再嬌艷美麗的花朵花兒,只有在適當的季節才能綻放,再好吃的水果,只有在成熟之后,人們才能品嘗到它的美味。
無規矩,不成方圓。
世間萬物,無不在各自的軌道上運行。
我們每一個人,都只是滾滾紅塵,茫茫人間的一粒微小的塵埃。
篇4
【關鍵詞】自由;自我丟失;獨立人格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7-155-01
一、自由的外部侵略
外部環境對自由的干預和阻擾是有史以來一直存在的矛盾。這其中既有個人自由和社會自由之間的沖突又有自由與必然的相互干預。最早最典型的外部世界限制個體自由的方式:消滅自由思想的傳播者一肉體。然而隨著傳播媒介的發展增多,在文字出現之后,思想自由的火花更是漫步到了世界各地,因此限制自由也并非以往消滅人的肉體那般簡單。限制甚至是剝奪自由的另一種方式一禁錮或者統一思想也頗為常見。
一直以來,國人的西化思想在不可遏止的瘋長。我們不禁在想世界經濟一體化到來的同時,我們所進入的是一個文化多元的世界還是一個眾口一致的模式化的世界。誠然,面對強大的外部干預,自由權利會一再的縮水甚至會蕩然無存,有史以來外部環境對自由的限制的事例數不勝數,而相對弱小的自由權的享有者的成功反抗確實為罕見。
二、自由的自我丟失
憚于外部事例對自由的強大威脅,如諸多大家所言,我們常以為自由是因外部干預而受損的,實際上,自由被限制乃至剝奪更主要的是自我丟失。尤其當外部社會條件越來越好時,更是如此。很多情況下是我們自己沒有把握好自由,不懂得如何獲取自由并使用自由,結果是是我們自己丟失了自由。我們是如何丟失的呢?自由在盧梭的理論中有諸多涵義,但最本質的涵義就是后來伯林所稱謂的積極自由,其核心是自主。即指自己作主,不受別人支配。而對于大多數已經生活在外部自由不受限制的環境中的個體來說,積極主動完全自主的把握自由卻極為鮮見。
自由的自我丟失首先就是對自由的亂用。通常的表現是以自己為中心,亂用自由、沒有意識的漠視自由,進而則失去自由。當我們在渴望從外部社會、從他人那里獲得更多自由的時候,并且甚至一味的不惜代價不擇手段的謀取所謂的自由的時候,我們在保障、維護和發展自身的自由方面,做了些什么?
自由的另一種丟失是源于市民主體對于自由的漠視或者說是對一種沒有充分的自由的生活的習以為常。一些觀念影響自由,而當人們接受這些觀念的時候,就是對自由的自我丟失。某種意義上講,意志上的奴隸更為可悲。因為他們失去的是靈魂;他們的生命不過是行尸走肉,再也不會有什么意義可言。
在我們這個時代,外表上的奴隸越來越少,但意志上的奴隸則仍然浩浩蕩蕩,無所不在。我們最懼怕一種模式,即在一種外表看似和諧的環境下,每個人獨立自主的發展或者追求其自身的自由的這種信念與勇氣的丟失,這是一種更深層次的丟失,從最早的消滅肉體的限制自由的方式到限制人們的思想,沒有一種比這種讓自由權利的主體自己沉淪并放棄追求自由的手段更加殘酷,
三、尋找自由的出發點
人們要怎樣來“自我拯救”,如何才能“救救自己的靈魂”、成為有“獨立精神、自由思想”的人?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中認為人類應當自由形成意見,自由發表意見,否則便是人類理性與德性的毀滅。現代人的權力界限觀十分敏銳,在其清楚地得知自由與必然的關系的那一刻時起就愈來愈注重個人的生活領域,或者說,強調一個不受國家強制力干預的私人空間,強調個人權利的不可侵犯性。
那么自由的公民的第一要義是什么?獨立的人格是享有自由的基本心理品質。所謂獨立人格,是指人的獨立性、自主性、創造性。它要求人們既不依賴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權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現實的政治力量,在真理的追求具有獨立判斷能力,在政治的參與中具有獨立自主精神。但實踐中,我們卻經常看到丟棄自由的盲從,實即思想自由的自我丟失,在權威面前的自我丟失。此外,若想從根本上擺脫一種人格依附,除了獨立人格的建立還需要有堅定的信念。面對一日千里的社會發展現況,我們的理想信念出現了許多新問題。
篇5
一、“正義”成為自由主義的新主題
以羅爾斯正義論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理論的興起為古典自由主義理論注入了新的活力。新自由主義與古典自由主義的區別在于:古典自由主義關注的主題是自由,而新自由主義關注的主題是正義。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2]3 羅爾斯認為正義是評價現代社會制度是否合理的唯一標準。羅爾斯認為正義的內涵首先就是平等。
在古典自由主義時期就已經提出平等的政治概念。自由、平等、博愛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口號。古典自由主義者認為,平等也是一種權利,即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權利。 資產階級尤其強調“天賦人權”,“天賦人權”是指國家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剝奪公民的權利。在強烈的權利意識下,自由也被納入權利范疇之中。由于基本權利為每個人都平等地享有,每個人都要求一種權利上的平等。因此,古典自由主義的自由原則,又是權利原則,同時也是平等原則。
古典自由主義產生于資本主義社會自由競爭時期。古典自由主義所處的歷史時代決定了它對平等的理解僅限于形式。因為古典自由主義雖然提出了平等的理念,但只是抽象的、形式的平等,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并沒有使平等的理念真正實現。羅爾斯賦予平等更加豐富的內涵。羅爾斯認為平等有形式的平等與實質平等之分。一種是政治上的平等;一種是經濟上的平等。古典自由主義關注前者,新自由主義關注后者。
形式平等的理念同制度相關聯。平等的權利原則歸根到底是一種制度原則,這種制度就是法律制度。形式平等就其實質而言就是權利平等,權利平等是由法律體系和法律制度來保障確立的,法律規定的權利為每個人平等的享有。因此,真正支撐形式平等理念的是現代民主法律制度。
啟蒙思想在反抗宗教的思想禁錮和神權統治的運動中產生,當神權統治被了之后,人在上帝面前的神恩平等變成世俗的法權平等。資產階級革命打碎了幾千年的特權等級制度,每個人在政治上的平等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予以確認,人們享有平等的自由權。古典自由主義所理解的平等也就僅限于此。這種形式的平等是遠遠不夠的,人類的不平等更多地體現為經濟的不平等,特別是在啟蒙哲學之后的歷史時期。工業革命創造和積累了巨大的物質財富,但是許多人并沒有因此而擺脫貧困,相反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弱勢群體更加邊緣化。羅爾斯認為這些所有的不平等在于整個社會基本結構和社會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因此,只具有形式平等是不夠的,必須實現實質的平等。所以他對平等的概念進行了全新的闡釋。
二、平等的三種樣式
在羅爾斯看來認為平等具有三種樣式。它們是自然的自由、自由的平等和民主的平等。
羅爾斯認為歷史上前兩種平等觀念在人們的社會生活和思想中曾經有著重要影響,即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自然的自由是一種基本自由市場制度的平等,它可以被認為是早期自由主義者所堅持的平等。這種平等取消了封建等級制度的階級差別和固定特權地位,將人看作是完全自由平等的個體。它要求一種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制度,每個人都能有同等的權利進入市場參加競爭,并在市場中盡其所能地獲得相應回報。但自由競爭的市場體制下的平等只局限于形式的平等,因為在看似公平的市場競爭中,人們往往在兩方面是不平等的:一方面進入市場的前提和基礎是不平等;另一方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是不平等,前者的不平等導致了后者的不平等。在自然的自由體系中,個人的前途(收入、財富和機會等)總是受到自然偶然性和社會任意性的影響,如天賦能力的高低、家庭出身和社會環境的好壞等。羅爾斯由此認為:自然的自由體系最明顯的不正義之處就是它允許分配的份額受到這些從道德觀點看是非常任性專橫的因素的不恰當影響。[2]72自由的平等力圖解決由社會和文化環境給人造成的不利影響,它通過增加教育機會、實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會改革措施,為所有人提供一種平等的出發點。自由的平等可以被看作是18世紀自由主義的平等觀念,是對“放任自由主義”的超越,也是對靠純粹“市場”調節分配收入地反省。自由的平等應該說比自然的自由體系更可取,但羅爾斯認為它同樣有不完善的地方。原因在于即使它完善地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但它還是允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賦的自然分配的影響。這從道德的觀點上看是不合理的。就像通過歷史和社會的機會來確定收入和財富的分配是不合理的一樣,讓天資的自然分配來確定這種分配也同樣是不合理的。
一般來說,造成人們之間不平等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社會和文化的,人們在出身、環境、教育、家庭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別,有些人比其他的人更為“幸運”;另一種是自然的,人們生來就具有不同的天賦,有些人高一些,有些人低一些。人們通常認為,產生不平等的社會文化因素經過努力是可以消解的,但自然的因素卻無法消除。如果人們的自然天賦(智力、體力、理性和想象力等)方面存在著消滅不了的差別,那么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就永遠存在不平等。羅爾斯認為,僅僅消除由社會文化因素產生的不平等是不夠的,還應該消除由自然因素產生的不平等。在此意義上,羅爾斯認為自然的自由與自由的平等都是不可取的。自然的自由只是形式的平等,沒有觸及實質平等。自由的平等雖然有向實質平等邁進的趨勢,但并不全面。以一種深切的道德關懷來講,人類社會應該解決一切不平等,不論是社會因素造成的不平等還是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由此,羅爾斯提出了自己解決不平等的理論范式,即民主的平等。羅爾斯認為民主的平等相對于自然的自由和自由的平等而言是最理想的平等觀念。
對于民主的平等,羅爾斯認為最好通過結合機會公平的原則與差別原則來達到。差別原則的核心觀念: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該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左右社會基本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差別原則體現了一種不平等社會下的最大平等理想和觀念。
羅爾斯認為,一個理想社會的分配方式應該是完全平等的,但這是不可能的。如果任何社會都無法做到完全平等,那么就應該爭取達到相對而言最大的平等。社會中最需要幫助的是那些處于社會底層的人們,他們擁有最少的權力、機會、財富和收入,社會不平等最強烈地體現在他們身上。這些人被羅爾斯稱為“最少受惠者”。一種正義的制度應該通過各種社會安排來改善這些最少受惠者
的處境,增加他們的希望,縮小他們與其他人之間的分配差距。這樣,如果一種社會安排出于某種原因不得不產生某種不平等,那么它只有最大程度地增加最少受惠者的利益他才是正義的。
差別原則構成羅爾斯“正義論”的核心思想。從平等角度而言,差別原則體現了實質平等的觀念,表明了羅爾斯想解決一切不平等的政治理想。
三、正義原則
在對平等的概念的全新的認識的基礎上,羅爾斯提出了正義理論。
羅爾斯首先提出正義一般的直覺性的觀念,即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這個一般的正義觀體現為兩個正義原則。
第一個原則:每個人都擁有與其他所有人同樣的自由體系相容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的平等的權利。
第二個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在與正義的儲蓄原則相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2]302
如果說第一個正義原則體現了形式正義的觀念,那么差別原則則體現了實質正義的觀念。正義的一般觀念是闡明什么樣的平等觀是符合正義的,羅爾斯在此是要表明:不正義就僅是那種不能使所有人得益的不平等。兩個正義原則是對這一觀念的具體原則支撐并作為社會基本制度的分配原則。
羅爾斯認為,這兩個正義原則主要適用于社會的基本結構。他將社會大體上分為兩個部門,即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第一個正義原則適用于政治領域,它用以確保公民的平等的自由。對于羅爾斯來說,平等雖然非常重要,但自由同樣不能忽視,否則將會同古典自由主義一樣犯簡單化的毛病。羅爾斯在自己的正義中給自由一個價值定位,或者說在正義的框架中給自由以相應的理論位置。在啟蒙的價值譜系中,自由位于首位。羅爾斯在自己的理論體系中,同樣接受了這一價值譜系的安排。
第二個正義原則適用于社會經濟領域。羅爾斯把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作為第二個正義原則的第一部分,而將差別原則作為第二部分。可以說,最能代表羅爾斯平等觀念的就是差別原則。羅爾斯指出如果存在滿足上述兩原則的制度結構,它只有在達到下述目的時才是公正的,即當且僅當境遇較好者的較高期望是作為提高最少獲利者的期望計劃的一部分而發揮作用時。差別原則最簡單直接的觀念,社會結構并不確立和保障那些狀況較好的人的較好前景,除非這樣做適合于那些較不幸運的人的利益。
羅爾斯的兩個正義原則實際上體現的都是平等的政治價值,第一個原則用來處理平等的自由,第二個原則用來處理平等的分配。自啟蒙時代以來,自由、平等和博愛就成為現代社會追求的重大價值目標,但在實際上,人們只能很好的解決自由(古典自由主義的貢獻),而對于平等和博愛卻無能為力(古典自由主義的局限)。羅爾斯認為自己的“正義論”能夠很好的把三者統一起來:第一個原則確保了平等的“自由”,第二個原則的第一部分(公平的機會平等原則)確保了“平等”,第二個原則的第二部分(差別原則)確保了“博愛”。
經濟平等不能在古典自由主義理論中出現,在于古典自由主義把“自由”作為市場經濟的最好理解。市場經濟讓人們在其中自由選擇,盡最大努力創造和實現自己的價值,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由于市場和放任主義政策在產生贏家的同時也產生了輸家,如果不考慮到經濟上的平等,不以差別原則作為補充原則,弱勢群體將得到不公平待遇。而解決這些問題,實現真正的機會平等的效果將是采取某種福利主義的、再分配的稅收政策,以幫助那些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的劣勢群體。
新自由主義則希望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以防止市場的任意性對社會造成極大的不平等。古典自由主義堅持市場下的自發分配,人們憑借自己的才能智力在市場中獲得相應的回報并作為自己的財富和私有財產而不可侵犯,因此那些天生有殘障或缺陷者淪為貧窮者也是應該的。新自由主義力圖糾正這種自發的市場分配,以國家的名義實行再分配以實現社會的正義。新自由主義強調正義總意味著平等,因此,它必須解決市場經濟下的不公正,調整經濟上的不平等,最終實現政治平等和經濟平等的內在統一。
總之,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超越了古典自由主義對正義的理解。古典自由主義過于強調個體權利,包括政治參與的權力、言論集會的權利和私人財產的所有權的。尤其強調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表達了對君主專制時期對個性壓制的一種反抗。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社會財富急劇集中,雖然生產力大大提高了,但并未使普通社會成員過上幸福的生活。絕大多數的無產階級處于貧困狀態。正如馬克思所說,工人只有出賣勞動力的自由。工人階級為改變自身的生存狀態掀起了波瀾壯闊的革命運動。這些革命運動迫使資本主義社會實行一些內部改良。即便如此,資本主義社會中各種各樣的民權運動,如反歧視運動、反貧窮運動、反戰運動等仍然此起彼伏,從未間歇。
羅爾斯試圖確立一套適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來重新調整基本善的分配,最終實現最大程度的平等。
羅爾斯的平等思想并非平均主義,他仍然保留古典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契約論等特征,只是在堅持自由的基本立場上,使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應有的保障,從而保障他們擁有自由的參與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等生活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使個人主義這一自由主義的根本特征發揮,所以不得不承認,羅爾斯的政治哲學思想是自由主義在新的歷史時期的巨大進步。
參考文獻:
篇6
我相信他們說的都對。按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立法……侵犯言論自由或出版的自由。” 美國人毫無疑問擁有批評包括美國和蘇聯在內的所有官員的自由。但即便如此,也絕不意味著一切言論皆可因自由之名大行其道。回顧美國立國200多年的歷史,已有多項言論被最高法院列為不受保護行列,比如在法庭作偽證,謊報火警引發公眾恐慌,教唆或者懸賞殺人,刊登虛假商業廣告,、挑釁和仇恨言論。
上述言論之所以被禁,皆因違背了傷害原則。上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文化多元主義日益成為無可躲避的事實,出現了一個流行至今的詞匯——“政治正確性”(political correctness),此PC與彼PC(personal computer)有著極其類似的基本特征:比如強大、霸道、追求統一性,以及對異己分子不容置疑的壓制與排他。
政治正確性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少數族裔或者弱勢群體,從而禁止一些可能造成傷害的歧視性觀念、言論和行為。在政治正確性的大傘下面,很多舊名詞都獲得了新稱謂,比如黑人不再是黑鬼而是非洲裔美國人,“chairman”也搖身變成了“chairperson”,還有不少議題則被親自由派的價值觀所壟斷,比如在公共論辯中應當支持女性主義,支持多元主義和少數族裔的權利,支持環保主義,強調用社會學的方法而不是生物學和心理學的方法去解釋人類行為,支持各種積極補償行動等等。
政治正確性就像一個雷區,踩中的人輕者被視為麻木不仁、心理陰暗,重者被貼上種族主義或者法西斯主義的標簽,遭眾人唾棄。可問題的關鍵在于,什么樣的傷害才是真正的傷害?杰弗遜說:“我不會因為我的鄰居說有20個上帝或者壓根沒有上帝而受到傷害。”既然可以如此肆無忌憚地談論上帝,為什么不能肆無忌憚談結巴而只能說口吃,不能說瞎子而只能說盲人,不能說胖子而只能說體重超標者?
當雷區的邊界越畫越大,雷區內的炸點越來越多,便有人開始擔憂在政治正確性的掩護下,真正受傷的其實是言論自由。在一家名為Hellum的網站上,有人就“政治正確性已然傷害了言論自由嗎?”發起投票,1911個投票者中,說“Yes”的人占48%,說“No”的占52%。反方辯友中有一個觀點值得一提:政治正確性就像政治禮儀,你在自家廁所里大可以光著膀子唾沫四濺地痛罵隔壁王二,但出得門來,最好還是梳著偏分、打著領帶、彬彬有禮地互相打招呼,就此而言,政治正確性對言論自由不僅無害而且有利,因其營造了體面且寬容的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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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淵源
學者們對究竟是言論自由產生在先還是新聞自由產生在先存在分歧。黃旦在《傳者圖像:新聞專業主義的建構和消解》中提到:“革命時期、政治勢力角逐、占據重要地位,如果在它們中間加上連線的話,就可以被看成是從言論自由延伸到新聞自由的線路。”顯然,他是支持言論自由產生在先這一派觀點的。持同樣觀點的學者有臺灣學者呂光,他認為:一般民主國家的憲法,因為蛻化了人權宣言的精神,均認為人民有自由思想之權,而表達此項自由的方式分為兩種:“一為言論自由,一為出版自由,而現在所謂之新聞自由,乃系出版與言論自由之延伸,所以,他們以為新聞自由之發展程序乃是這樣的,先有了思想自由,然后產生了言論與出版的自由,于是,延伸而有了今日的新聞自由。”
同是臺灣學者的林子儀則持相反的觀點,支持“新聞自由的發展要早于言論自由的發展,同時言論自由理念的發展也是源于新聞自由。”
這兩派觀點雖然結論相反,分歧卻不是不可調和的。這里引入另一個概念:出版自由。從彌爾頓開始,出版自由思想初步形成,這是一致公認的,言論自由的起點始于彌爾頓,也沒有爭議,只是那時的言論自由思想還只是初現端倪,林子儀先生將其歸納為言論自由發展過程中的第一種出現的理論學說:追求真理說。
唯一的分歧點在于是否把彌爾頓時代的出版自由和現在的新聞自由建立從屬關系,最早的新聞媒體――報紙,無疑是出版物的一種,但彌爾頓時代的出版物主要是指一些書籍和小冊子。這時黃旦的分析是可信的,就是報紙依靠自己的重要性提高了自身的地位。但假如這樣理解,不管報紙后來會不會成為比其他出版物地位特殊的新聞媒體,從誕生起它就是出版物,就應該享有出版自由。從這個角度說,它是沿著出版自由的淵源在發展,它是對出版自由中一個類別的強調,它和言論自由應該說處于同一層位,甚至說它的前身出版自由思想的出現應該早于言論自由。雖然同樣始于彌爾頓,但出版自由思想成熟相對容易,而且在發展過程中變化不大。
另外,從現在把彌爾頓尊為新聞自由奠基人的普遍認識來看,新聞自由的萌芽應該就是彌爾頓時代的出版自由。
主體
所謂主體,就是作為權利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究竟被誰享有。這一方面的研究在法學界比較多,比如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馬嶺教授就此問題專門撰文。概括來說,她認為言論自由的主體是法律意義上的“自然人”,即作為個體的公民;而新聞自由的主體則是“法人”,也就是新聞媒體。“即便是私人報紙、私人電視臺,也已經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現,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純個人。純粹的個人無權采訪他人,無權制作新聞,而是需要經過申報、審批,具備一定的形式要件,取得法人資格,方能成為‘新聞自由’的主體”。
對于言論自由的主體,新聞學界的認識和法學界基本一致,但新聞學界對新聞自由主體的認識存在一個不同的觀點,而且這個觀點的普及認知程度非常高,那就是在二戰后興起的“知情權”概念上做出的解讀:即公民個人擁有對于政府行為、情況知曉的權利,但由于公民個人無法憑借其自身力量行使這個權利,于是將這種權利轉賦給專門機構也就是新聞媒體,這樣才實現了新聞自由。所以往往有人在新聞媒體出現失范時跳出來大喊:新聞自由根本就不是新聞媒體享有的。依據的就是這個邏輯,認為新聞自由的主體還是作為個人的公民,新聞媒體只是被委托替他們行使這樣的權利。
果真如此嗎?其實,在“知情權”被廣泛認同之前,新聞媒體已經在社會上擁有了實際的地位和權利。“第四等級”理論就是新聞自由制度性建設的有力探索,而制度性探索對于實際新聞自由的實現具有很大的意義。但“知情權”理論提出后,立刻風靡了世界,就是因為這一邏輯具有太強的正義性、太讓人信服了。但問題是,這一邏輯對現實新聞自由實現的制度性保護基本未能提供幫助,因為它既不承認新聞媒體的特別權利、特殊地位,更無法為其提供有力保護。黃旦說:“這多半是一廂情愿的學究式激情演繹。”
作為法學學者的林子儀先生就堅決擁護第四權理論中關于新聞自由作為一種制度性權利和工具性權利的認定,它的主體是新聞媒體,但是他同時特別說明第四權理論之所以強調新聞自由保障新聞媒體的自主性,并非是基于保護新聞媒體的自身利益,其所強調者為保障人民能獲得未受到政府控制的資訊。
涵義
在言論自由理論發展過程中,曾出現過多種理論,比如上文提到的追求真理說,以及健全民主說和表達自我說,目前對于言論自由的通行認識應該屬于表達自我說理論。
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十九條明確定義:“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并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林子儀先生對言論自由的認識是主張“言論自由是一種個人基本權利,是憲法為了保護個人的自我表現或自我實現。及尊重表義人自我決斷的自主,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
相對言論自由目前比較統一的認識,新聞自由的定義還未出現定論,基于我們對于新聞自由主體的分析,筆者比較贊同林子儀先生對此的認識:“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根本權利,是憲法為了保障新聞媒體作為現代社會一個重要的制度,而給予新聞媒體的一種基本權利的保障,以使新聞媒體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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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聞 自由 理論
一、什么是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或稱出版自由,英文名為Freedom of the press,通常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具體地說,新聞自由是新聞出版領域內實施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包括新聞采訪自由、傳遞自由、報道自由、收受自由,報紙的出版自由,廣播、電視的傳播自由,發表評論的自由以及開展批評的自由。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采集和信息,并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新聞自由源起于歐美等國對于出版自由的爭取,新聞自由是公民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創辦新聞媒介機構的自由,了解和報道新聞的自由,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批評政府和公務員的自由。在國際社會,長時期以出版自由代替新聞自由,認為新聞自由的內涵,可包括在出版自由之中。現在,我國學者多用“新聞出版自由”這一概念。
二、新聞自由的理論來源
新聞自由這一概念是從近代政治經濟學和新聞學中衍生出來的。西方主流的新聞學學術界認為新聞自由的傳統理論基礎包括天賦人權理論、觀點市場理論及民主促進理論,較新的新聞自由理論基礎則為第四權理論。國際社會新聞自由的概念,其理論來源有二:一個是17世紀英國革命前后的一些啟蒙思想家;另一個是18世紀美國獨立前后的一些政治家。
(一)約翰·彌爾頓的新聞自由理論。
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1806-1873)是十九世紀英國著名哲學家、邏輯學家和經濟學家。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于1644 年出版了《論出版自由》,作者在書中痛斥檢查制度的罪惡,呼呼出版自由,主張讓真理參加自由而公開的斗爭。奠定了自由主義報業理論的思想基礎。作為自由主義理論的奠基者,他在新聞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18 世紀后,他的思想在廣為傳播的過程中不斷得到修正、補充,終于形成了近代自由主義報業理論的基礎。
約翰·彌爾頓在《論出版自由》一文中提出:殺人只是殺死了一個有理性的動物,破壞了一個上帝的像。而禁止好書的出版,則是扼殺了理性本身。讓真理去同謊言搏斗吧,誰見過真理在一場自由而公開的較量中竟然被擊敗了呢?目前使用的查禁制,實際上查禁了真理。這是出版自由思想的最早提出和首次論證。彌爾頓提出了新聞自由思想中兩個重要的概念:“觀點的自由市場”和真理具有“自我修正”的屬性。這兩個概念的含義是:如果讓所有想說什么的人都能自由的表達自己的思想的話,那么真實地、正確的思想就會保存下來,而虛假和錯誤的思想會最終被克服。在這一進程中,政府不應該協助其中任何一方。雖然錯誤的思想會一時獲勝,但真的思想會通過吸收新的力量來維護自由,會通過自我修正的過程最終戰勝其它思想而保存下來,為大眾所接受。
“觀點的自由市場”以及與之相關的“觀點的自我修正”理論后來稱為自由主義新聞學的理論根基,也是西方新聞自由的理論根基。
(二)托馬斯·杰斐遜的新聞自由理論。
托馬斯·杰斐遜(1743-1809),美國著名的思想家和政治家,1743年4月13日出生于弗吉尼亞的沙德韋爾里。1767年取得律師資格。1767年進入殖民地議會。1776參加《獨立宣言》五人起草委員會,成為宣言的主要起草人。1776年重返弗吉尼亞議會,制定自由法案。1779—1781年任弗吉尼亞州長。1784年出任駐法公使。1789年任國務卿。1800年當選總統。杰斐遜為言論和新聞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論貢獻和實踐。
杰斐遜堅信:人可以靠理性和真理來治理。所以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向他開放一切通往真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所發現出來的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聞自由。他認為,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讓他們聽到每一種真話和謊言,并且作出正確的判斷。托馬斯?杰斐遜有一段十分著名的話:民意是我們政府的基礎。所以我們先于一切的目標是維護這一權利。如果由我來決定,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我將毫不猶豫地選擇后者。這段語錄被美國新聞界作為標準的范文不斷地復制出來,高懸于各報社的墻上。
杰斐遜不僅認為新聞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還十分重視新聞自由對政府的監督作用。1802 年,杰斐遜在給托馬斯·庫柏的信中寫道,新聞是一個國家唯一的警鐘。他認為新聞自由是保護民主和限權政府的重要手段之一,新聞自由和自由政府實際上是同榮辱、共存亡的關系。這實際上是“第四權力”的思想,即認為新聞自由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利之外的第四權力,這進一步高揚了新聞自由的思想。
杰斐遜認為新聞的客觀性和理性競賽必須根據美國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此外,從杰斐遜政治思想的角度來看,他的“第四權力”思想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實際上,“第四權力”是在三權分立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并且它對這一分權理論具有結構上的互補性。杰斐遜認為,盡管三權分立的設計有其制度上的優越性,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政府向專制的方向滑落。但就其本質而言,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部門均是統治機構,而統治者向來都有逐漸脫離人民的傾向。因此,為了避免統治機構蛻化變質,就有必要利用新聞自由以代表人們的意志直接對其進行監督和制約,防止政府走向人民的對立面。
總的來說,杰斐遜關于新聞自由的“第四權力”思想具有理論上的開創性,他從國家權力的角度對傳統的新聞思想作了進一步的發展,使其在原有基礎上一躍上升到新的理論高度,大大充實了資產階級的新聞出版思想,并使其具備了政治上的實踐價值。
(三)約翰·洛克的新聞自由理論。
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國革命后期思想家,自由主義的奠基人、啟蒙運動先驅、古典自然法學派的杰出代表人。洛克關于思想言論自由的具體觀點有:(1)人的自然權利有四項內容:即生命、自由、財產和懲罰權。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礎;(2)任何人都有一種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即任意使用各種詞匯來表達自己的思想;(3)從道理上講,我們不能指望任何人拋棄自己的觀點,盲從于不可理解的權威,無論人們的理解怎么錯誤,理性是其唯一的向導。
彌爾頓和洛克的自由思想影響了美國人,使其將言論自由寫進憲法。西方人真正明確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準生效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它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或出版自由。這項條款成為西方新聞自由主義史上的里程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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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言論自由的主體就是表達言論的人,一個言論通常由一個主體表達,而出版自由的主體則相對復雜,除了出版機構本身作為法人可以成為主體,〔2〕一些參與出版活動的自然人也可能成為主體。第二,除了權利主體,出版自由還保障了獨立的出版法人所必需的人事和組織權力以及物質和技術基礎,后者主要包括軟硬件設施和設備,而這些并不存在于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中;第,出版過程與表達言論過程之間存在著天然差別。在言論自由領域,個人通過大腦接收信息后將其儲存、思考、整理、升華,最后可能會向外界表達,國家對公民言論的限制和影響只可能通過阻止其接收信息或者掩蓋、篡改信息以及阻止言論表達或限制言論傳播得以實現,在權利主體接收信息之后到表達言論之前的階段,國家無法對言論自由進行任何影響;而在出版自由領域,一條新聞的報道通常要經過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不僅在獲取信息與傳播信息階段,而且在中間的編輯、出版和印刷階段,國家均可能對出版自由施加各種消極影響,一些主體在該階段可能還享有特別的權利,對于出版自由而言,這一中間階段是整個出版過程的重要環節。雖然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有著彼此獨立的部分,但二者又密不可分,特別是在內容的保護范圍方面,二者有著諸多類似之處,許多針對言論自由的理論也適用于出版自由。
二、出版自由保護范圍的界定
為了從不同角度完整的界定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我們分別從出版物、出版組織、出版過程、出版內容和出版自由的主體這五方面展開分析。
(一)出版物
出版物不僅包括書籍、報刊、傳單等公開發行的傳統印刷品,還包括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現代出版物。互聯網出版活動雖然未通過實體出版物傳播信息,但同樣受到出版自由的保護。定期出版物、不定期出版物與一次性出版物均屬于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
(二)出版組織
出版企業享有獨立安排和規定內部組織的自由,包括企業內部的全部人事安排、實物支配權、財政權等。這一自由是出版企業不依賴于國家且不受國家干預的前提。國家對組織自由的限制通常能夠間接影響出版內容,且較之于其他限制手段還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三)出版過程
憲法保護了出版自由的整個過程,包括獲取信息、編輯信息、信息以及信息被公眾接收這一系列環節。1.獲取信息階段出版工作開始于獲取素材。對于出版自由的主體而言,獲取信息的權利受到出版自由權而非知情權或信息自由權的保障,出版自由不僅包括從普遍公開的來源中獲取信息的權利,還保障通過采訪、調查等方式獲取信息以及不透露信息來源的權利。對于民主政治而言,政治性報道具有格外重要的意義,而這方面所需要的信息主要來自公權力。由于操縱公權力的人同樣具有利己的本能,因此他們本意上并不希望那些可能會受到公眾批評的行為暴露在陽光下。但既然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那么這類信息并非公職人員的私有財產,其產權應屬于社會大眾。〔3〕民主原則要求每一位公民都享有對公權力的監督權,而監督的前提就是公權力原則上負有信息公開義務,至少專職記者在公權力面前還應享有公開信息的主觀請求權。〔4〕即使某些信息確實不宜公開,保密也只得是手段而永遠不得成為目的。公權力的信息公開是常態,信息保密是例外,不公開信息必須提供正當理由并證明公開信息會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構成不成比例的損害。一般來講,信息涉及的地域和群體范圍越廣,牽扯的利益越重大,公權力就越負有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程度是檢驗政府部門法治和服務水平的重要指標,運轉良好的部門不會抵觸信息公開,反而會適應甚至歡迎信息公開。〔5〕如果記者希望獲取的信息來自私人,那么問題的解決方式則有所不同。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私人若不希望公開所掌握的信息,其權利(比如隱私權)則會與記者的權利產生沖突。在平衡利益沖突時,原則上越是公眾人物,隱私權受到保護的強度就越小,即適用公眾人物隱私權適當減損原則,〔6〕因為他們通常是自愿進入公共領域的。照此,對于少數非自愿性公眾人物(比如那些并不存在成為公眾人物的主觀意圖,而僅基于某一重大或特殊事件而被公眾所熟知的人)不得適用該原則。另外,當知情者僅在匿名的情況下才希望向記者或編輯提供信息時,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必須受到保護,記者或編輯有權不透露信息的來源,這一權利是今后獲取其他信息的前提。〔7〕2.獲取信息與傳播信息之間的階段在記者或編輯搜集新聞素材之后,編輯部門可能會將信息進行儲存、篩選、整理、審查和校對,如果是紙質出版物,編輯將處理完成的信息轉交給出版部門,再經過印刷程序,最終出版物得以公開發行。既然在獲取信息與公開信息之間存在一段時間和空間的距離,那么國家在這一階段則掌握著諸多限制出版自由的手段,例如可以阻止提供出版印刷所必需的設備和技術。與此相應,在這一階段,物質、技術、出版專業等領域均應被納入保護范圍,保護范圍可能還包括出版企業的一些商業、技術和編輯機密,〔8〕因為上述內容均是實現出版自由的前提條件。3.公布和傳播信息階段出版自由不僅保障出版內容的公開,而且保障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手段。在信息之后,出版自由還保障所的信息被未參與出版活動的較大范圍群體所接收,否則憲法對于前幾階段的保護將失去意義,甚至可以說憲法保障出版自由的主要目的就是保障出版內容能夠讓公眾獲知。與此相應,國家限制出版自由的根本目的并非阻止信息的,而是阻止信息被公眾接收,國家之所以通常在信息傳播之前采取限制手段,是因為這樣往往能夠以最簡單有效的方式實現限制的目的,畢竟多一次信息傳播就意味著增添了一分實現限制目的的難度。雖然知情權或信息自由權也涵蓋了對他人獲知出版內容的保障,但它們保障的是信息接收人的權利,而非出版自由主體,而國家阻止或影響信息接收人獲知出版內容的行為不僅構成對信息接收人基本權利的限制,還構成對出版自由主體的限制。在不少情況下,出版自由主體選擇公開信息時機和傳播信息方式的目的是使出版內容的傳播范圍盡可能廣泛且達到最佳傳播效果,因此對出版自由的保護還包括對出版內容傳播范圍和效果的保護。〔9〕
(四)出版內容
在討論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時,出版內容是核心問題,因為出版自由是否受到國家的限制主要取決于出版內容。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為了能夠使基本權利提供更為充分的保障,避免預先將一些本應受到憲法保障的行為排除出保護范圍,至少對于出版自由這類對個人以及整個國家和社會都具有重要意義的基本權利而言,在界定保護范圍時不必考慮行使基本權利是否損害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根據上文闡明的審查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的個步驟,納入保護范圍的行為未必最終能夠在憲法上得以主張,基本權利主體的請求權最終是否受到憲法認可取決于與其沖突的憲法價值的重要性和利益權衡的結果。照此,一切有助于發揮出版自由功能的內容均應被納入保護范圍,僅在審查國家限制出版自由的憲法正當性時,才需要將那些挑釁的、具有煽動性和侮辱性的出版內容與其所損害的法益進行權衡。正如上文所言,在內容的保護范圍方面,一些適用于言論自由的理論同樣適用于出版自由。針對言論自由,美國學者Emerson總結出了四項功能:第一,實現自我(self-fulfillment);〔10〕第二,增進知識和追求真理;第,健全民主程序;第四,維持社會的穩定與安全。〔11〕我國學者甄樹青曾經總結過表達自由的九項功能:健全人性、探索真理、弘揚民主、疏導社會、昌盛文化、捍衛自由、和平親善、娛樂大眾和經濟。〔12〕整合這兩種總結,筆者認為可以將言論和出版自由的主要功能歸結為四項:第一,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第二,增進知識和追求真理;第,健全民主程序;第四,推動經濟發展與繁榮文化藝術。〔13〕其中,第一項功能屬于對權利主體的作用,而后項功能則更多涉及對國家和社會的作用。1.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Emerson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O.Douglas是“表現自我說”的先驅者。依照該說,言論自由的基本價值在于保障個人發展自我(self-development)、實現自我(self-re-alization)、完成自我(self-fulfillment),即保障個人自主及自由的自我表現(self-expres-sion)。〔14〕眾所周知,自由對應的是責任,任何人都必須為其施展自由的結果負責,自負其責可以使人具有獨立思想與品格,能夠更加理性的行動,而不同觀點之間的理性爭論可以使人性得到升華,人格得以提高,正可謂“唯有不同文明間的對話才可能塑造人格。”〔15〕事實上,出版自由同樣可以發揮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的作用。雖然界定出版自由的主體較之于言論自由更為復雜,但即使我們僅將權利主體局限于出版企業這一法人,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同樣具有重要意義,畢竟憲法將法人視為基本權利主體的目的仍是保護自然人,而非法人本身。與一般性言論相同,出版物也是人與人之間交流的媒介,而且出版物通常比一般性言論傳播范圍更廣,借助出版物進行表達往往經過了表達人更多的思考,因此出版自由比言論自由更能發揮權利主體在思想和精神領域施展人格的作用。不少學者可能會認為,既然出版物的傳播范圍比個人言論更廣,那么在公開其內容之前,權利主體應當負有更多謹慎義務,但筆者認為這一問題不應當在保護范圍部分討論,而應在審查限制出版自由的正當性時予以考慮并將出版自由所蘊含的利益與出版內容所損害的利益進行權衡。如果我們將目光集中在出版自由對權利主體的這一作用上,那么一切有助于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的出版內容均屬于保護范圍,在此并不考慮表達的動機,無論表達是有償還是無償,無論出版內容是否出于商業利益等個人目的。〔16〕但這并不意味著全部出版內容均有助于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至少可以被證明的謊言不應受到憲法保護,包括故意做出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或與內心真實想法不同的見解。有些學者可能會認為任何人都享有說謊的自由,比如為了換取某種利益而說謊。但不能忽視的是,說謊并非人的基本需求,通常只有表達內心的真實想法才可能施展個人的精神人格,更重要的是全部基本權利的基礎是人的尊嚴,而說謊是否符合人的尊嚴是非常值得懷疑的,〔17〕至少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所謂“善意的謊言”。在保護強度問題上,陳述客觀事實和發表主觀見解雖然都受到出版自由的保護,但前者僅為語言成果,后者還包含了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屬于思想成果,更多體現了權利主體的自我價值,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更大。〔18〕2.增進知識和追求真理新聞自由思想的奠基人之一彌爾頓認為,言論自由是達致真理的途徑。此后,英國著名哲學家約翰·斯圖亞特·密爾繼承了彌爾頓的觀點,認為真理越辯越明,只有讓各種不同意見彼此爭執沖突,彼此互補,才可能使各自存在的部分真理有機會發展成為完全的真理。〔19〕191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爾姆斯將密爾的理論引進美國,在判決的不同意見中提出言論的“自由市場論”。依據該理論,在經濟領域,市場競爭可以使產品和企業優勝劣汰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而在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中,民眾同樣會做出理性的判斷,經過一段時間的爭論,謬論會像劣質產品一樣被淘汰,我們會不斷接近并最終找到真理。如果我們相信消費者在辨別和篩選商品時的判斷力,就沒有理由不相信公民在辨別和篩選信息時的判斷力。如果支持這一理論,那么應當承認那些普遍被認為錯誤的表達內容均屬于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除非可以證明表達人故意為之。若出版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則必須考慮到在當前這樣一個愈發復雜的社會中,不僅“耳聽為虛”,“眼見”都未必“為實”,那些基于失誤或缺乏經驗而造成的不真實報道不得被排除出保護范圍,否則基本權利將會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基本義務。較之于事實陳述,見解表達的正確性則更難在短期內得到證明,今天的真理可能就是明天的謬論,反之亦然,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壟斷真理。〔20〕然而不能否認,與其他任何理論一樣,追求真理說同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文化藝術、日常生活等領域,諸多觀點沒有對錯之分,比如哪一畫家水平更高的問題,因此并非所有領域都存在真理。但即使在這些領域,自由討論也可以使人在增長知識的同時增進了解甚至減少分歧。如果說在能夠達致真理的領域中,爭論發展的大趨勢是觀點的多樣性逐漸減少,那么在無法達致真理的領域中,保持觀點的多樣性恰是維持社會多元化所必須的。需要強調的是,某種言論之所以具有價值并受到憲法保護,是因為其對表意者本身具有價值,而非對他人或社會具有某種功用,〔21〕否則旨在實現主體利益的基本權利將具有義務屬性。因此,認可追求真理說不得導致出版自由僅保障那些有助于追求真理的出版內容,該說僅意味著有助于追求真理的出版內容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更大。3.健全民主程序健全民主程序說首先由美國學者亞歷山大·米克爾約翰(AlexanderMeiklejohn)提出。〔22〕依據該說,既然自由公開的討論是做出理性決定的前提,那么公眾暢所欲言有助于更好的行使民利,具有保障和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作用。具體而言,在反映民意、選舉公仆、參與決策、監督權力等民主環節中,實現言論和出版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23〕與追求真理說類似,認可健全民主程序說同樣不得導致將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局限于民主政治內容。〔24〕更何況一些商業性出版內容雖然對民主政治沒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卻可以滿足出版企業的營利需求,如果出版企業在國家面前不具備經濟上的獨立性,那么新聞出版業將無法真正發揮健全民主程序的作用。雖然言論和出版自由被歸入憲法基本權利章節意味著制憲者將保護個人自由置于首要位置,但根據對憲法文本的體系解釋,將言論和出版自由與其他“政治自由權”寫在同一條款中,表明制憲者意識到一些言論和出版內容同時具有民主政治意義,具有這類意義的言論和出版內容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更大。當然筆者并不否認,對于民主政治沒有實質促進作用的言論和出版內容可能對于人類和社會的發展也很重要,但健康完善的民主政治可以保障其運作,而民主政治一旦癱瘓,一切公權力都將無法在良性軌道上運轉,公民的全部基本權利均無法得到保障,國家和社會的各個領域都無法可持續發展。4.推動經濟發展與繁榮文化藝術出版自由可以通過娛樂報道、廣告、商業資訊等出版內容以及出版、印刷、銷售等出版過程促進經濟發展,并通過出版和傳播文化藝術作品促進文化藝術領域的百花齊放。〔25〕由于文化和藝術領域通常不存在唯一正確的真理,因此這一功能并不屬于追求真理說。基于與追求真理說和健全民主程序說類似的原因,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不得局限于有助于推動經濟發展和繁榮文化藝術的出版內容,但能夠發揮這一功能的出版內容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會增大。5.小結根據上文分析,出版內容是否受到憲法保護應當取決于其對權利主體是否有價值,一切有助于權利主體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的出版內容均屬于出版自由的保護范圍,即使其對于增進知識和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以及推動經濟發展與繁榮文化藝術沒有任何促進作用。反之,謊言即使有助于實現這項客觀功能,也不會受到憲法保護,因為出版自由首先是個人的基本權利,保護范圍必須符合“人的尊嚴”這一基本權利的核心內涵。但只要不是謊言,具有見解性的以及對項客觀功能具有促進意義的出版內容受到憲法保護的強度更大。
(五)出版自由的主體
出版自由的主體是出版自由保護范圍的又一關鍵問題,因為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出版自由首先保障了人的利益,而且在國家,確定權利主體對憲法訴訟具有重要意義。雖然作為私法人的出版企業可以且應當成為出版自由的主體,但私法人成為主體并不意味著相關的自然人會喪失主體資格。在出版自由問題上,由于各自然人所起的作用差異很大,甚至有些可能成為主體的自然人根本不屬于出版企業(詳見下文),因此界定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體極為必要。若將權利主體的范圍最大化,即將在各出版階段對實現出版自由起到促進作用的人均視為主體,則會導致傳播出版物的書報亭老板都屬于出版自由的主體,而這肯定不是制憲者的初衷。德國學者Schneider認為,出版自由的主體包括法律關系上全部或部分隸屬于出版企業的所有自然人,〔26〕但持這一觀點一方面會將出版企業雇傭的設備維修工人納入主體范圍,另一方面卻將那些不隸屬于出版企業而僅與其存在定期合作關系的記者或專欄作家排除出保護范圍,這顯然也不夠合理。筆者認為,與其他基本權利一樣,出版自由的主體范圍并非一成不變,需要在個案中針對個人具體行為做出判斷,但我們仍然可以根據上文的分析找出一些界定標準。不言而喻,出版自由主體外延的界定必須以出版物以及出版過程為依據,只有在這一范圍內活動的人才可能成為出版自由的主體。然而在這一范圍內又應如何做出進一步界定?出版自由屬于精神領域的自由權,出版自由的主體主要通過出版內容的傳播來表現自我和完善人格,而國家是否會限制出版自由同樣主要取決于出版內容。因此,只有參與安排或能夠影響出版內容的人才可能成為出版自由的主體,而經營性或技術性工作屬于輔活動,從事這類工作的人不應屬于主體范圍。〔27〕可見,在判斷出版自由的主體時必須審查和界定所涉及個人的任務范圍。首先我們討論一下出版商是否屬于出版自由的主體。在此,無論是獨立經營的企業所有者還是被聘用的企業經營者均被我們視為出版商。德國學者Mallmann認為,出版商的行為僅影響商業經營領域,通常不影響出版內容,因此并不是出版自由的主體,其只能援引職業自由權。〔28〕但一般而言,出版商除了決定整個企業的組織、管理、經營等事務,往往還會宏觀上決定出版物的風格和出版內容的基本方向,甚至對于出版細節都要過問和干預的出版商也是存在的。試想:有幾個出版商絲毫不關注出版內容甚至通過契約將自己的權力限制在商業領域?即使確實存在這樣的出版商,其對于出版內容至少也具有間接但又是決定性的影響力,畢竟整個企業的物質基礎由其決定或受其影響且全體員工由其錄用。因此,出版商無論如何都要為出版物的內容負責。除了社論這類由編輯部自己創造素材的情況,大部分新聞信息和素材都來源于記者。記者對出版內容具有直接影響,屬于出版自由的主體。出版物上的文章作者和被采訪者通常也屬于出版自由的主體,但若被采訪者表達的言論未原文呈現而是被引述,那么其不屬于出版自由主體。〔29〕對獲取的素材進行篩選、加工和整理以及對出版內容進行規劃和設計通常是編輯的任務,編輯工作是整個出版過程的核心環節。責任編輯在所負責的范圍內直接參與文字和圖片的制作,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主決定出版內容的權限。總編通常領導和監督責任編輯的工作,在與出版商所締結契約的范圍內享有出版內容的最終決定權,甚至可能決定出版物的基本方向和風格。可見,總編和責任編輯在各自所能影響的范圍內均是出版自由的主體,〔30〕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是長期還是臨時聘任。當然在某些出版企業中,記者、作者和編輯可能是同一主體,甚至出版商可能同時還是總編。與上述人員不同,通常僅負責經營、技術及其他事務性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出版自由的主體,具體包括出版企業的會計、辦公室助理和秘書、排字和印刷人員、維修和護理機器設備的員工等。這當然不意味著國家阻止維修工人維修出版所必需的機械設備并不構成對出版自由的限制,只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版商可以援引憲法出版自由條款進行防御,而從事上述輔工作的人員只得援引憲法的勞動權或職業自由權條款。同理也適用于設法將出版物傳到讀者手中的發行商以及書報亭老板。綜上所述,出版商、記者、作者、被采訪者以及編輯原則上屬于出版自由的自然人主體,但這僅屬于通常情況,我們仍然需要在個案中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比如上述主體未必每次都能對出版內容產生影響,而一些原則上不屬于主體范圍的人也可能參與了出版內容的設計和安排。
三、出版自由與其他基本權利的競合
在探討基本權利的保護范圍時,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基本權利的競合。由于出版自由屬于精神領域的基本權利,因此對于一些權利主體而言,出版自由會與言論自由等其他精神領域的基本權利產生競合。此外,出版自由同時結合了物質、技術等方面的因素,而這些因素與精神因素密不可分,例如國家可以通過破壞出版企業的經濟獨立性實現影響出版內容的目的,因此出版自由還可能與勞動權或職業自由權產生競合。對被采訪者而言,出版自由經常與言論自由產生競合。既然被采訪者僅針對記者的采訪表達言論且在表達時已經知曉言論可能會通過出版物向公眾公開,那么此處言論自由權的構成要件完全涵蓋了出版自由權的構成要件,即出版自由權在言論自由權面前具有邏輯上的特別性(lo-gischeSpezialitaet),〔31〕根據特別基本權利優先原則,應援引出版自由。類似情況也適用于業余作家。對出版商、記者、職業作家和編輯而言,行使出版自由的同時還行使了職業自由。在市場經濟中,這些主體的出版自由與他們的職業自由,特別是與出版商的經營自由具有一致性。出版業屬于以內容競爭為主,經營競爭為輔的行業領域,出版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出版內容的吸引力來擴大銷量,而出版企業盈利越多,就意味著讀者越多,信息傳播越廣,出版自由功能的實現效果越好。由于出版自由權在職業自由權面前同樣具有邏輯上的特別性,因此我們不必考慮職業自由。
四、結語
篇10
關鍵詞:弗洛姆;社會心理學思想;自由;自我發展理論;社會人格;社會動機理論
弗洛姆是西方著名的人道主義哲學家,新弗洛伊德主義創始人,社會心理學家。弗洛姆讀的是哲學專業,其學術背景是人文和社會科學,這就決定了其學術興趣同西方大多數哲學家和社會學家一樣在于社會批判和拯救,精神分析學說是其實現社會批判和拯救的手段之一。所以 弗洛姆在他所研究的精神分析學前加上了“人本主義”幾個字,稱之為人本主義精神分析學。從心理學發展史來講,弗洛姆的這種研究方法,可以說是開了馬斯洛為代表的人本主義心理學的先河。弗洛姆主張對西方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改革,但這種改革主要應通過人性的改造來實現,改革的目的就是把人從馬克思所說的異化狀態中解脫出來,還原為真正的人,而要改造人性,一是要培養生產型人格,二是愛。弗洛姆認為生產型人格是產生真愛的前提,愛是實現人性改造的核心。
一、弗洛姆社會心理學思想產生的背景
自古希臘至今數千年來,自由一直是人類追求的永恒主題,特別是近代以來,自由、平等、博愛和擺脫人的政治、經濟和精神枷鎖,成為近代西方革命的最高目標。“不自由,毋寧死”是西方人內心中的信念,也是人類的崇高理想,自由的價值甚至超過了生命存在本身。但是,弗洛姆通過對現代西方人生存境遇的考察,發現擺脫了前個人主義社會枷鎖的現代人,“并沒有獲得能使他的個人自我得以實現,即他的智力、感情和感官方面的潛力得以發揮這一意義上的積極自由。自由給人帶來了獨立和理性,但同時又使人陷于孤獨、充滿憂慮、軟弱無力。”“人擺脫了所有精神權威束縛,獲得了自由,但正是這種自由給他帶來了孤獨和憂慮,使他被一種個人無意義和無權力感壓得喘不過氣來。”[1]為什么在追求自由的歷程中,會產生自由的悖論?為什么自由更多的是讓人困惑?為什么自由對于許多人來說是一種夢寐以求的目標,可對另一些人來說卻是一種威脅?在人的本性中是否生來便有渴求自由的愿望?這種與生俱來的渴求自由的愿望是否會隨著某個特定社會中個人主義發展的程度不同而產生相應的變化?人除了有向往自由的內在愿望之外,還會有向往屈從的本能愿望嗎?弗洛姆正是帶著這些問題開始了他的社會心理學研究的。
在人類社會之初,人類面對的是神秘的自然界和自然力量。人在自然界中受物質必然性的奴役,自然界成了統治人、決定人、奴役人的力量。人類認為自然界中有一條鐵的規律在制約人、限制著人的發展,于是人們試圖認識這些規律。然而,隨著社會的變遷、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展,人類進入到技術、文明、理性的運動現實中以后,人類發現技術的確在使人發揮積極性、主動性方面起了巨大作用,但是人的能動性在技術和理性的運動現實中卻變成人以外過程的工具,人的精神的能動性被削弱了,人被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加以評價,按他的生產能力加以評價。人類自己也逐漸地成為了技術、文明、理性的奴役物,受它們所制約。人們逐漸認識到人類永遠也不能終極地擺脫自然界的統治,“人類還會周期地有返回自然界的訴求,以便擺脫令他窒息的技術文明”。[2]這其實是人的本質的異化和人的毀滅。人成了物,成了客體,成了實現生產過程中的工具和手段,人只為技術手段服務,于是,人的整體性喪失了,人陷入生活的無意義之中。
隨著自然科學的進步,理性的發展,人們看到了科技給人類生活帶來的益處,也看到了形而上學不能給人類生活帶來即時的好處。于是科學成為一種新的宗教,人的自我意識被抬高到了神的地位。在人的物質需求得到充分滿足的同時,人也成了機器,成了實現生產過程中的一個工具,人成了物,人成了單向度的人。這時,科學試圖取代上帝的地位給人類提供精神家園,但反而使人喪失了精神家園,使人無家可歸。在惟科學主義興起的同時,個人主義也隨之出現。這里的個人主義是指失去了對“烏托邦”精神追求的人,這種個人失去了理想的引導,失去了人的崇高性,沒有生活的目標,完全沉浸在純粹的感官體驗和物質享樂之中。這時人的精神的神圣性已經死亡,人只剩下了動物性,人們只是獵奇、反叛,尋找刺激并很到厭倦,人更加空虛,更加絕望,更加看不到明天的太陽,只過當下的生活。這就是現代西方人的生存困境,試圖征服自然但又陷入自然更大的束縛之中;追求理性和科學卻又陷入理性和科學的悖論之中。但是,人的存在方式是與其它存在物不同的。其它存在物都是具有確定性的,是自然生命物,而在人身上還具有追求無限的本性。人類的這種追求無限性的本性是在人類文明的進程中和人被社會化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在社會化的進程中,人們普遍相信是社會塑造了人,人很難用自己的命運同社會相抗爭,人的自由也是從社會中獲得的。其實,只有個體才是社會的組成部分,每個個體的人都是一個微觀宇宙。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呈現為在人之外和凌駕于人之上的現實。人的處境的悲劇在于,人不得不生活在自然和客觀化了的秩序之中,也就是說,必然性對他的作用多于自由在他身上的作用。在人以及人與人關系以外,社會就不存在,或者是作為對人的本質的異化而存在,由于人的悲劇處境使人在現實社會中處于孤獨的境地。人生活在社會中,被拋入社會,人卻感受到了孤獨與被遺忘。人在這種強烈而痛苦的孤獨感之中體驗到了自己的個性、自己的特點、自己的獨特之處、自己與社會上任何其他人、其他物的不同。這種對個性追求體現了人們對無限性和自由的渴望,而這種渴望深深地扎根于人的本性之中。正是這種本性驅使著一代代的思想先驅去解讀它。弗洛姆的社會心理學思想正是對人類的這種本性的一種獨特解讀。
二、 弗洛姆社會心理學思想的主要內容
弗洛姆的社會心理學思想主要包括三個方面:自我發展理論、社會人格和社會動機理論 。
1.自我發展理論。弗洛姆的社會心理學思想是從分析人的自由困境出發來探尋人類獲得自由的途徑的。他認為個體在母體中是安全的,受到束縛的。而一旦脫離了母體就意味著自由,但這一自由是以不安全為代價的。所以人在心理上是受束縛的,表現為孤獨、無助。為了消除這一切,就要逃避,直到個體發揮能動性,重獲自由,個體自我的發展正是個體由束縛到自由,由自由到束縛再回到自由過程。弗洛姆認為,個體自我的發展一方面使個體變得日益自由,可以發展和表現自我;但是,另一方面,個體日益脫離給他安全和保障的那個世界。他認為,人是社會的動物,人不能脫離社會而存在。“人類的存在和自由,從一開始就是不可分的”[3]10在個體成長過程中,他的“自由發展”使他失去了原來的安全和保障,使孤獨和不安全因素日益增長,也使個體對自己在世界上的地位、自己的生命意義逐漸產生了懷疑。個體覺得無權力和不安全,感到自己生活在一個與他無關的世界中,在這個世界里,包括他自己在內所有人都成為“工具”,成為他用雙手制造機器的一部分,這樣個體的自我受到了削弱,逐漸失去了本來面目。但是,個體為了使生命得以延續,為了克服不安全和孤獨的狀態,他首先要做的是服從——聽從已有的安排,順從制度化的指示,個體放棄自我,接受權威,淡化了孤獨感,同時也強化了不安全感,另外一種辦法與自然及他人自發、自動地建立聯系。只有認可了社會的行為規范,承認社會的關系準則,才容易被社會接納,才能成為社會化的個體,同時,只有在服從之后,才能自然而然地與社會中的其他人建立聯系,才會有與他人一致的看法、行為模式。正是在克服孤獨感的過程中,個體喪失了自我,磨滅了個性,尤其是在當代社會,人成了個體所創造物質財富的延伸,成為工具的一部分。這正是“逃避自由”前人的矛盾所在,即,一方面個體日益脫離外在權威而獨立;一方面,個體則日益感到無足輕重的孤立無助。
弗洛姆相信,自我發展到高級階段一定會出現積極的自由的狀態,人可以是自由而不孤獨的,可能具有批判能力而不會充滿懷疑。積極性的自由意味著充分肯定個體的獨有特點,因為在這一獨特的個人自我之上,沒有更高的權力;人就是他的生活中心與目的。積極性的自由是和消極性自由相對應而出現的,它是充分地實現個體的潛能以及使個人有能力并積極自發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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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姆眼中的自我發展經歷了從自由到不自由再到自由的成長歷程。他承認發展的不可逆性和階段性。他認為個體的自我發展是受到家庭、學校教育和社會環境等不同因素影響的。他指出,家長在教育孩子時,把現成的東西全塞進孩子頭腦,教給他種種根本不屬于孩子本人的規范。這樣便堵塞了孩子的“創造性思考”。學校教育尤其是教育方法使個體的自由發展受到阻滯,弗洛姆舉例說,教育者相信知識越多越有用;相信真理是絕對的……這些觀念表現在教育方法上,只能是打擊學生的創造性思考。學校教育壓抑學生個體的情感,直接或間接地使學生以虛偽的面孔來對待外界事物,對待環境。弗洛姆主要強調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的他人權威作用,個體走上工作崗位后,需要服從特定的行為規范,這樣使個體就順從了無名的權威而喪失了獨立和自我。應該說,弗洛姆對個體自我發展的分析是側重對人的自由發展歷程的解剖,他以辯證的眼光看待個體的自我發展進程,承認不管受到何種因素的影響,個體終究要發展,而且其發展是不可逆的。[4]
2.社會人格理論。在社會中,自我的發展最終結果是要形成社會人格的,弗洛姆認為,社會人格是社會團體的每一成員都共有的一些人格結構,社會人格是一個團體的絕大多數人性格結構的基本核心。在弗洛姆看來,就分析心理學的動態意義而言,社會人格是一種特定的方式,它決定社會中個體的思想、感覺和行為。對一個正常人來說,人格的主觀功能是引導個體從事他自己認為實際上需要做的事情,并且因此而得到心理上滿足。[3]19社會人格則是將外在需要內在化,并且使人的精力耗在一個特定的工作上,弗洛姆曾仔細分析了人的不同需要,如聯系的需要、認同的需要等,這些需要都有外在表現。社會人格就是使它們在個體完成特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工作之后得到相應的滿足。
對于社會人格的發展及影響因素,弗洛姆也做了一定闡述。他認為,社會人格是作為一個社會團體具有的生活方式和基本實踐活動的結果而發展起來的。社會人格的發展受制于一定社會條件。社會條件以社會人格為媒介,影響個體的意識形態。弗洛姆認為,一個特定社會的存在形式決定著社會人格。社會人格產生于一定的社會經濟結構,產生于人性對社會組織的動態適應。社會人格不是消極適應社會環境的結果,而是一種動態適應的結果。
弗洛姆把人格類型分為兩大類,即非生產性和生產性人格。非生產性人格是不健康的、病態的,而生產性人格則是健康的,弗洛姆的“生產性人格”的觀點同他相信個體發展必定存在一種積極自由狀態的觀點是相吻合的。因為個體只有在積極自由狀態下,其活動才是自發的,是出于自由意志的活動。個體的批判性、創造性才能發揮出來,從而使個體的人格不僅有社會性,還具有獨特性,成為一個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統一體。對于心理健康的評定,他認為要以社會為參照物,而社會的性質是有益或妨礙人的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要使個體人格具有生產性,惟一有效的辦法是把個體置于“健全”的社會之中。
3.社會動機理論。在自我發展理論和社會人格理論的基礎上,弗洛姆在《健全的社會》一書提出了社會動機理論,提出了健全的人(即非異化的人)和健全社會的設想。他認為,健全的人是揚棄異化的性格結構的人,健全的社會是由健全的人組成的自由人的共同體。“在一個健全的社會中,人不是別人達到其目的的手段,而永遠是他自己的目的;因此,沒有人被別人當作手段,也沒有人把自己當作手段,人可以展現他身上的人性力量;在這種社會中,人是中心,一切經濟和政治的活動都是服從于人的發展這一目的,在健全的社會中,諸如貪婪、剝削、占有和自戀這些品質,都不再被用來獲取物質財富或是提高個人的威望。”[5]為了消除人的性格結構的異化,建立健全的社會,弗洛姆還提出一系列的具體措施。例如,要把生產建立在健康的消費之上,以改變人的異化的消費行為,要限制大企業股東和私營者的經濟特權,以形成經濟上的平等,提倡生產上和政治上的廣泛的民主參與,防止經濟上和政治上的權力的過分集中,用人道主義的管理代替官僚主義的管理等。在《自為的人》中,弗洛姆分析了非生產性(非創造性)性格結構是現代人異化的一種表現。從非生產性性格和逃避自由的心理機制不難看出現代人的異化的深度和廣度。但弗洛姆對這種異化狀態并不悲觀。像在《逃避自由》中一樣,弗洛姆提出用愛和理性構造積極自由的生存狀態,在《自為的人》中,針對非生產型性格,提出生產型性格是人生存的狀態。在《健全的社會》中對健全人和“新人的”設計,健全社會和新社會的設計構想,體現弗洛姆樂觀態度,但也體現了在社會批判方面,同西方的大多數哲學家一樣,最后只能留給人們一個美好的烏托邦。
三、弗洛姆社會心理學思想對現代人生存境遇的啟示
弗洛姆通過對現代人的社會心理機制的分析表明,資本主義社會中的人自由又意味著不自由,從追求自由到逃避自由,客觀上接觸了人的異化現象的某些本質特征。但他對這種異化的分析更多地著眼于人的心理、意識本身,而沒有看到其背后的生產關系和階級關系,忽視了對社會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分析。[6]
當今世界是異化的世界,客體化的世界。現代社會中的矛盾“是現代社會中的個人自由與社會的模式化之間的矛盾。”[7]在這樣的社會中,人普遍處于異化的狀態。感到困惑、焦慮、迷惘,感到精神空虛,更有甚者感到精神危機。精神空虛、精神危機的根源在于人們普遍失去了精神的家園,人們失去了超驗性,主體自身與無限性的分裂。弗洛姆正是看到了在大工業生產條件下人的這種失去自我的普遍異化狀態,試圖在積極的末世論的背景下為人擺脫奴役狀態提供出路。
在當今全球化的條件下,高科技的發展,知識經濟的形成,商品交換,市場經濟的建立給中國社會的發展帶來前所未有的活力,中國正步入發達工業社會,但對于中國這樣的欠發達的或發展中國家而言,要盡快步入發達的工業社會或現代化社會,就必須縮短現代化的歷程,一方面要加大科學技術發展和市場經濟建設的力度,推動物質文明的飛速發展,另一方面必須千方百計地克服工業化進程中可能出現的人的物化的異化等負面效應。在發展市場經濟和科學技術的同時,必須注意盡可能消除發達工業社會的弊病,防止異化的人格和不健全的性格結構的形成,而努力培養創造性的人格,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弗洛姆對發達工業社會條件下社會心理機制的分析及其所提出的健全的人、健全的社會的設想,不僅對于發達工業社會診治自身的弊病具有重要的意義,而且對于正在通過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建設現代市場經濟的中國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中國的現代化,首先必須是人的現代化,這就要求我們在文化啟蒙的引導下,逐步由群體主體向個體主體轉變,進而形成一種自覺的人的思維方式。而弗洛姆所弘揚的恰恰就是個體主體、創造思想、超越思想、自由思想,這些思想對于中國的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但是,毋庸諱言,在社會批判方面,西方的大多數哲學家、社會理論家都是優秀的,其論點常常一針見血,但在社會拯救方面都顯得蒼白無力,如同一個醫生,能夠準確診斷出患者身上的疾病,卻開不出有效的藥方。弗洛姆的社會心理學思想也不例外。
參考文獻
[1]E.弗洛姆.逃避自由[M].陳學明,譯.北京:工人出版社,1987:11.
[2] 別爾嘉耶夫.論人的奴役與自由[M].張百春,譯.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02:108.
[3] E.弗洛姆,馮川.弗洛姆文集[C].北京:改革出版社,1997.
[4] 周鵬生.弗洛姆的社會心理學思想解讀[J].哈爾濱學院學報,2004(1):26-29.
[5] E.弗洛姆.健全的社會[M].北京:中國文藝出版公司,199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