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論壇范文

時間:2023-03-22 09:11:3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保險論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保險論壇

篇1

本次論壇以“新世紀、新風險、新挑戰”為主題,與會專家學者圍繞保險企業在經營中和金融一體化等新形勢下面臨的風險,并就如何化解這些風險提出自己的見解。

由于我國保險業仍處于初級階段,決定了多數保險企業采用“數量擴張型”的發展戰略,運用粗放式經營的方式。這樣的經營模式必然以數量為中心,忽視質量;以業務決定勝負,而輕視服務,同時會增加經營過程中的風險。比如,在承保過程中忽視核保,無疑會產生逆選擇,增加保險人的經營成本。在理賠時,不能按理賠程序辦理,忽視核賠,極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增加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負擔。

我國保險企業面臨的風險還可能來自于宏觀經濟的變化。如1996年后我國銀行利率的8次下調,一些保險企業就背上了巨額“利損差”的包袱。由于投資渠道過于狹窄,保險企業的投資過于集中,也為保險企業帶來不少的隱憂。

中國保險市場進一步開放后,外資保險公司必將給國內保險業帶來壓力。在服務質量、經營技術與資產運用等方面,外資保險公司有著明顯優勢。開放給國內保險公司的生存與壯大也帶來一定的風險。

篇2

核心競爭力理論回答的是決定企業生存和發展最根本要素的問題,即企業的競爭優勢的源泉是什么的問題。從整個企業資源的角度,可以將核心競爭力定義為“經由集體學習而積累起來的,有助于幫助企業為客戶帶來價值的能力和技術的總和”(Hamel和Prahalad,1990,1994)。核心競爭力是屬于組織共有的學識,而不屬于個人或業務單元專有的;核心競爭力是技術、技能協調和整合的結果,這種整合即需要管理的介入,通過有計劃的市場調研、技術研發、生產過程的控制、有效營銷體系和方法,確保向市場提供有競爭力的產品;突出了核心競爭力構成要素的技術性。

保險企業有著與一般企業不同的特征。由于保險商品無法申請專利,同時監管機關要求保險產品的相關信息要公開和透明,因此,競爭對手的模仿非常便利,從而,在保險業以新產品為手段構建核心競爭力是不可靠的。因此,保險產品與服務的競爭更多地體現為“品牌”的競爭。具體而言,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應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強大的晶牌塑造能力;適應市場細分的、定價定位合適的產品開發能力;完備的市場拓展體系與能力;靈活的市場反映和風險防范、控制、處理能力;強大的資金運用和增值能力。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是指保險公司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擴展應用潛力和競爭對手難以模仿的整合各種資源的能力。

也有一些文獻對保險業內某些部門的核心競爭力進行界定和描述,例如,把人壽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定義為“壽險公司長期形成的,建立在先進的經營要素基礎上的相互融通、相互依存、相互促進、整體運作的能力”;把非壽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分為創新能力、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把保險經紀公司的核心競爭力界定為“適應市場細分的戰略定位、強大的技術運作能力、完備的市場拓展體系、內部機制的適應能力、特色的客戶服務體系和資金運用增值能力”。

二、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來源

認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來源,對于幫助企業培養和增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無疑有著巨大的價值。西方學者的研究認為,就一般企業而言,企業核心競爭力主要來源于:(1)學習能力與戰略的靈活性;(2)技術管理能力;(3)人力資源管理能力。

學習型企業能夠快速地獲取、創造和轉移知識,并能針對新形勢和新知識迅速調整自己的行為和戰略。學習型企業不是一夜之間就創造出來的,它需要在企業內形成鼓勵學習的環境,并消除一切影響思想交流的障礙。從長遠來看,學習能力與戰略靈活性作為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最終體現為企業能比競爭對手更快地學習、更迅速地通過學習調整自己。

技術是關乎企業增長和獲取業績的一個重要變量,如果一個企業能夠獲取到可以用更低的成本、以更高的效率完成企業活動的技術,企業就擁有了競爭優勢。成功的技術管理需要特殊的技能、知識和經驗的積累,更需要能整合企業的技術資源、使其發揮最大效用的企業內部管理體系。

人力資源是企業最核心的資源。作為企業核心競爭力來源的人力資源管理,更強調把個人動機與企業目標有效結合的管理能力、建立一個善于學習的員工團隊的能力、維持一個能有效應變的管理團隊的能力(Wisher,1994)。

具體到保險企業,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來源分為外部來源與內部來源。外部來源包括市場結構、產業競爭程度、產業政策和保險需求;內部來源則包括制度、人力資本、非人力資本、管理、技術、企業文化、信息化和保險產品等。由于外部來源具有不確定性,因此保險企業應主要從內部來源考慮增強自身競爭力。

三、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作用

核心競爭力是企業獨有的、不易被模仿的持續競爭優勢,也是企業綜合實力的反映。從經濟學角度看,核心競爭力的終極目標是創造更多的消費者剩余,為股東帶來更多的收益,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從核心競爭力的角度來看,企業實現這一最終目標的主要路徑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核心競爭力使得企業更關注自身的根本優勢,因為只有不易被他人模仿和學習的核心競爭力才能給企業帶來持續的競爭優勢;二是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擴張起著戰略指導作用,企業選擇專業化還是多元化的發展戰略,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結構與大小;三是核心競爭力對企業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有著較高的要求,要使企業核心競爭力始終保持動態成長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富有活力的學習機制和創新機制(薛可,2001)。

對保險業來說,隨著保險業人世保護期的全面結束,我國保險業將面臨全面開放的新形勢,核心競爭力對保險企業也將具備更為重要的功能。首先,隨著中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市場主體不斷增加,從市場分工的角度來看,分工將不斷細化,最終將迫使保險企業修理“枝蔓”,強化“主干”,以主干的競爭力優勢即核心競爭力強化或鞏固自身的市場地位;第二,保險企業為了保持和鞏固自身的市場定位,必須集中全力,調動所有的資本資源、社會資源和人力資源來強化自身最具優勢的特色——核心競爭力;第三,核心競爭力將引導新的經營理念,即企業最重要的不是過分關注市場份額,而是關注市場價值,不再強調垂直一體化,而是強調產品研發與保險服務提供的內部化、銷售的外部化。因此,總體來看,后WTO時代,保險企業之間的競爭將主要呈現為核心競爭力的競爭。

四、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評價

對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評價方法包括因素分析法、對比差距法、內涵解析法、模糊分析法、綜合指數評價法等多種方法,其中使用最頻繁的是綜合指數評價法。綜合指數評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根據對企業核心競爭力來源的分析,首先選取若干一級指標并賦予各指標一定的權重,然后在每個一級指標下進一步選取若干二級指標并賦予一定的權重,最后根據各指標的取值及權重計算所有指標的加權平均數即為企業的競爭力總指標。

世界經濟論壇(WEF)和洛桑國際管理與發展學院(IMD)自1990年起,使用300多項指標對24個經合組織成員國和10個新興市場國家(地區)進行國際競爭力評價與排名,并合作出版年度《國際競爭力研究報告》,他們的研究在各國政府、企業界和學術界均引起了很大的反響。

在我國,焦謹璞(2002)以WEF和IMD的評價體系為基礎,構建了中國銀行業的競爭力評價指標,并對四家國有商業銀行的競爭力評價進行了實證研究。中國人民銀行(2004)主要以財務指標為基礎,對2003年北京市的中外資商業銀行競爭力進行了評價,并得出了外資銀行競爭力強于內資銀行、股份制銀行競爭力強于國有銀行的結論。

也有一些學者對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評價進行了研究。姚壬元(2004)從保險公司的資源要素、能力要素和環境要素三個大類中選取了9個基本指標及40個具體指標,構建了一個保險公司競爭力評價指標體系。徐愛榮(2004)則以財務指標為主要基礎,從保險公司的產品創新及資本管理兩個方面選取了15個具體指標對保險公司的競爭力進行評價。景麗英(2006)則從保險公司的創新能力、償付能力和承保能力三個方面,通過分別建立指標體系進行評價的方法,對我國非壽險保險公司的核心競爭力進行評價。

五、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與提升

核心競爭力的培育與提升應是企業戰略的重心,培育與提升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一個系統工程,也需要一個過程,需要從多方面著手。

國內學者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培育與提升從不同角度進行了很多論述與研究,總體來看,研究的視角包括企業內部微觀視角與外部宏觀視角,其中以企業內部視角的文獻居多。

從企業內部來看,對保險企業而言,加強創新能力建設是培育和提升其核心競爭力的最重要舉措,保險企業的創新能力包括理念創新、產品創新、服務創新、資金運用創新、銷售渠道創新等方面。此外,保險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文化對培育和提升核心競爭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從外部環境來看,完善市場環境、加強監管體系建設也有助于保險企業構建和加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政府應從保險市場的進出制度、保險業稅收政策、保險投資政策以及保險服務貿易政策四方面調整保險產業政策,為中資保險公司提高核心競爭力創造條件(王文祥和魏華林,2002);就保險中介市場發展與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之間的關系而言,發達的保險中介市場對保險公司核心競爭力的培育與提升具有重要作用,因而監管機構應從發展中介市場體系的角度出發,完善中介市場監管制度(姚慶海,2005)。

六、總結、評論及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總體來看,當前國內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研究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專門研究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文獻數量不多,且研究重點比較分散,缺乏系統性。目前,從一般企業管理層面介紹、引進和研究國外關于核心競爭力理論的研究文獻較多,但對于具體的企業來說,對其核心競爭力的研究需要把一般理論與行業特征相結合才能深入進行。許多學者在銀行業的核心競爭力方面進行了研究,但到目前為止,專門研究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界定、來源、作用、識別與評價、培育與提升的文獻并不多,系統性研究的文獻更是少見。

(二)在已有的文獻中,較為多見的是把一般企業核心競爭力理論簡單地應用到保險企業,而在保險企業的行業特征基礎上研究其核心競爭力的文獻較少。保險企業作為專業經營風險的企業,其產品形態主要表現為無形的產品,其與客戶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可能長達數十年之久,其產品銷售主要依靠中介機構與人進行,其利潤來源包括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兩個方面,其穩健經營有賴于充足的償付能力,作為中國的保險企業,還面臨市場規模迅速發展、市場主體不斷增加、市場競爭并不充分<中國人壽和中國人保分別占據了壽險和非壽險一半左右的市場份額)、市場體系有待完善等外部環境。上述保險業務的特性、保險企業經營的特征及保險市場的結構特征都會對我國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產生深遠的影響,從目前的研究現狀來看,如何把這些特征與一般理論進行良好的結合,構建適合中國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理論體系與分析框架,仍是一個需要解決與完善的問題。

(三)對保險企業競爭力的評價過多地依賴于財務指標。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作用最終會體現到其財務指標中,具有較強核心競爭力的保險企業,其財務指標會表現出較強的盈利能力、較好的流動性保持能力和充足的償付能力。然而,財務指標更多的只是反映了過去或當前保險企業的經營業績,它是過去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表現和反映,但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并不能完全通過財務指標得到評價。例如,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學習型企業的建設、企業文化的完善、公司創新體系的建設都屬于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內容,但其成果在短期內未必會反映到財務報表中;另一方面,在中國保險市場規模迅速增加、未開發市場空間較大的情況下,從增長趨勢來看,部分保險企業的銷售規模、利潤率等財務指標看上去可能比國際保險業巨頭還要高,但實際這些數字并不能反映保險企業的真實競爭力水平。特別是在評價和比較來自不同國家的保險企業的競爭力時,過多地依賴財務指標,有時可能會得到不真實的結論。

(四)研究方法有待完善。總體來看,目前已有的研究尚缺乏一套科學的方法體系,這一問題導致的結果之一,表現為不同的文獻對相同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評價結果呈現出較大的不同,對培育和提升其核心競爭力的著力點也往往得出各不相同的結論。

上述問題的存在實際也提示了未來我國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研究方向。在此,作者主要強調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一個符合保險行業特征和中國保險業市場特征的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研究框架需要得以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界定、識別、評價以及提升,都需要與中國保險企業及保險行業的實際緊密相連。為此,需要根據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研究需要,從理論上深入研究保險企業與其他企業的不同,并分析這些特征對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影響。

其次,在保險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評價方面,除了對國內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進行評價和比較之外,更為重要的是要以國際視野評價中國保險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以國際視野進行評價,就需要使用特定的數據處理方法,剔除當前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空間較大這一因素對核心競爭力評價帶來的影響,只有這樣做,評價的結果才更客觀,其提示的實踐意義以及根據評價結果提出的改進建議才能夠在全面開放的中國保險市場中經得起實踐的考驗。

篇3

完整的貨幣市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要有豐富的貨幣市場工具可供交易;二是價格應是開放的,即利率是市場化與自由的;三是有不同類型的眾多市場參入者;四是要有優化的結構和層次。目前我國交易的品種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易的國債、中央銀行融資債券、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和高信用等級的中央企業債券等債券,兌現基本不成問題。在國債回購市場中盡管目前不盡規范,證交所系統和銀行系統不能聯網,容量小,效率不高,但這些問題應會很快克服。資金拆借的期限一般較短(大部分是在一個月以內),拆借的雙方大都為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機構必須經過嚴格的資格審查,信譽良好,拆借市場采取抵押的方式,增強了資金償還安全性,拆借的額度一般較大,比較適合保險資金的運作,風險相對不大。在國債買賣中,保險公司平均收益率維持在5%左右,對貨幣市場的介入目前應主要限定于國債和重點中央企業債券,對一般的債券和商業票據應暫不介入,條件成熟后逐步全面介入貨幣市場。

資本市場

自1992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建設成效顯著,市場規模、市場工具和市場質量實現了質的飛躍。1998年,我國股市市價總值、流通市場值與GDP比率分別達24.52%和7.22%,因此保險資金介入證券市場,是歷史的必然和現實的選擇。

1、直接投資股票或基金市場

(1)充當戰略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參入新股的認購

以目前的情況而論,歷來新股的收益率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上。相對定期存款要高出許多。以1998年為例,平均年收益率在15%左右,而且基本不受股市波動影響,2000年的收益更高,最底的高達30%,高的超過200%,充當戰略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參與新股配售,在短期內是保險資金運用的良好選擇。當然,隨著新股發行方式的改革和申購資金的不斷增多,以及新股發行的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收益率也處于逐年下降的趨勢。

(2)直接介入二級市場買賣

保險公司參入股市的自營業務是必然趨勢。保險公司并非沒有股市投資人才,而且這種人才也不難獲得,保險公司在國債市場上的良好表現就是明證,2000年上半年保險公司在證券投資基金上波段式操作,贏利率達到10.52%也是一個證明,根本的問題在于要不斷搞好保險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和保險市場的良好競爭機制,同時使用不同的金屬機構在政策上處于同一起跑線上,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充分利用市場的競爭機制。決定專業化分工與合作模式。當然,在投資的前期階段,可借助證券公司的投資咨詢力量,利用證券公司的專業優勢。

2、通過證券公司投資股票市場

入股證券公司或委托證券公司投資,目前收益較高。如證券市場上的超級機構申銀萬國證券公司、華夏證券公司、國泰證券公司、南方證券公司,1997年的凈利潤/所有者權益(%)分別為38、16.2、22.6、15.7;國信證券、大鵬證券的盈利能力也很強,均在1999年上半年火爆的股市中完成了全年的任務,而且1999年國信證券的人均利潤高達240多萬元,凈資產利潤率超過35%,在短期內委托信譽良好的大型綜合性券商進行資金運用為一個良好的選擇。

3、發起設立保險基金或通過證券投資股票市場

(1)通過證券投資基金

保險資金通過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入市是一種較為可行的方式,因為證券投資基金的經營水平和分紅水平目前基本令人滿意,同時因為它們數量多、規模大,便于保險資金運用,基本可以作為保險資金的選擇之一。目前由于限定保險公司僅能投資與證券投資基金間接入市,才導致了在龐大的保險資產由于受持有每一基金不能超過10%的限制才對每個基金均有大量投入的怪現象發生,同時由于證券投資基金少,大的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額度使得它不得不超過持有10%以上的單一證券投資基金。

(2)通過開放式基金進入股市

開放式基金的最大優點是避免了投機炒作,管理更為公開,更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為投資者真正分享專家的理財業績提供了較好的條件,具有優勝劣汰和良好的市場約束的特點,透明度高,流動性好,是國際投資基金的主流品種,是市場長期發展的產物和選擇,也是我國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方向。(3)通過保險投資基金

根據不同保險資金的特點,由壽險公司發起設立的保險基金的存續時間應相對長一些,而由產險公司發起設立的存續時間相對短一些。由于我國保險業處于快速發展時期,保險資金數量也在迅速增長,因此保險基金的形式可以更多地采取開放式基金的形式,而開放式私募和公私結合的募集方式為主要的途徑,便于保險公司套現。

保險資金運用的發展

1、投資監管應從投資方式控制轉為比例控制,實現投資的多元化。

日本的投資方式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投資、銀行存款、短期資金交易及各種形式的抵押貸款,并規定各種投資比例。我國保險投資方式的單一極大的限制了資金運用的有效性,而投資方式的靈活多樣能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不同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合適自身的投資方式,保險監管機構也可以利用明確的資金比例引導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向,確保保險投資的穩定性,防止過度投機,保證保險公司在兼顧安全性的同時獲得較好的收益。

具體說,應在放寬投資渠道的同時,對壽險資金運用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通過各種規定限制保險投資品種的比例,達到資產和負債在種類和時間上的合理搭配。這一投資比例的大小可隨投資環境的完善而逐步擴大,在投資環境尚未完善時,投資比例應控制在較小的范圍內,其后逐步擴大。

2、逐步放寬投資政策,允許國內保險公司選擇海外較為成熟的資本市場進行投資。

針對我國資本市場還不完善,投機盛行,風險較大的狀況,可以為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政策,規定一個最高比例,允許其在海外投資。國外比較成熟的資本市場,大多具有良好的組織設施和完善的投資環境,電子化程度高,法律制度較為健全,是良好的二級流通市場,投資收益率與國內相比較高,能夠保證保險資金增殖。這樣做既能增加國內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進一步擴大投資組合,降低風險程度,而且還能為國家創匯,為增加外匯儲備做一點貢獻。

3、結合現階段國情,進行基本設施投資。

我國目前國內需求不足,消費不旺,就業壓力大,加大基礎設施投資力度是政府擴大內需,刺激消費,增加就業的一項重要舉措。尤其在當前西部大開發的條件下,此舉更具有現實意義。可以考慮靠發行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由保險公司定向購買,將保險資金投資于基本設施建設。保險資金作為一種長期性資金,需要一種收益穩定、風險小的長期投資渠道,基礎設施投資由于具有資金需求大、占用時間長、收益穩定、風險小的特點,能夠滿足保險投資的需要,特別是在當前國家加大基礎設施投資力度、迫切需要尋找資金來源的時期,有效地利用保險資金,既可以解決國家基礎設施投資的資金缺口,又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效益,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篇4

保險業作為社會經濟系統中專門處理風險的行業,具有區別于其他行業的特點。這種特點具體體現在保險商品的特殊形態和保險經營方式的特殊性。

1.保險商品的特點

保險是一種提供風險保障的經濟活動,保險商品是無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體的價值與使用價值,而保險商品不具備感官性特征,其價值與使用價值很難直接被人感知,又因為是無形的商品,看不見摸不著,很難刺激人們的感官,因此很難激起人們的購買欲望。人們對風險及其后果的畏懼與對保險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風險事件發生后,在這之前容易存在僥幸心理。然而,安全觀念上的保險消費則需要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發生。保險商品的這種需求嚴重滯后于消費的特點對保險經營具有重大的影響。

保險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遲滯性。它雖然是服務形態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類的服務形態的商品,因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產過程和消費過程幾乎是同步進行的,生產過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費過程的結束;而保險商品則不是這樣;消費者購買的是一個對未來不確定事件的承諾(提供賠償或保障),人們購買的保險商品不能獲得現時的利益,這種承諾是一種信用,被保險人交納保費在前,遭受風險損失后能否得到賠償則取決于保險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險經營的特點

保險商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保險經營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經營的特點。

(1)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一般企業的經營資產來自于自有資本的比重較大,因為他們的經營受其自有資本的約束,所以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為其后盾。保險企業也必須有自有資本金,但是保險企業的經營資本主要來源于投保人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這些保險費正是未來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負債。

(2)保險經營風險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業來講,債權人是比較少的,是少數人,一旦破產,對社會的危害比較輕。但保險公司總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費規模,總得有相當多的保單件數,才能維持它的穩定經營,才能平衡業務的風險。所以任何一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都不應該太少,哪怕是相對較小的保險公司,一開始比較小,發展到一定規模之后,即便是比較小的保險公司,它持有的保單件數都不應該太少。太少的話,經營是不穩定的,沒辦法經營的。一旦破產,就會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損失。一般的工商企業破產的時候,債權人比較少,他們一般不會引起整個社會的不穩定。但是保險企業的債權人是比較多的,一旦破產對整個社會的危害則比較嚴重。它的風險是具有長期隱蔽性的,是不易識別的。

(3)保險經營成本的特殊性。保險業的經營是以大數法則和概率論為基礎的。保險經營的成本與一般工商企業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確定性。由于保險商品現時價格制定依據是過去的、歷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現時的價格又是用來補償未來發生的成本,即過去成本產生現時價格,現時價格補償將來成本。同時確定歷史成本時候需要大量的數據和資料,如果不能獲得足夠的歷史數據和資料,而且影響風險的因素在不斷的變動,使得保險人確定的歷史成本很難和現時成本相吻合,更難和將來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學地測定保費或費率,是保險經營中極為重要的一項工作。

二、保險監管的目標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標,是指國家監管機構在一定時期內對保險業進行監管所達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二是保證保險人的償付能力。

據保監會對2008年保險業監管工作的要求: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和改善監管,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維護好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抓好償付能力執行力監管、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法規落實的監督。財產保險公司要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著力加強內控建設,提高內控執行力;著力強化數據質量管理,提高經營數據的準確性、真實性和可靠性;著力調整優化業務結構,提高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續性;著力改進服務質量,提高社會的認知度、認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務民生、保障民生為中心,創新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目標。

三、當前監管工作的重點

1.加快完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

對保險業進行法律監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險法律體系。保險法的組成主要包括保險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險特別法,它們分別調整不同范圍內的保險關系。保險業法是對保險企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保險企業的組織形式,保險企業的設立程序和條件,保險企業的主管機關,保險資金的管理、使用財務計算,保險企業的解散和清算,以及違章處理等內容和行為。保險合同法是規范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法規,是保險法的主要組成部分和基礎。保險特別法是規范某一保險的法律,例如國家關于法定保險的各種法律規定。

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紀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為了提高監管部門的權威性和獨立性,提高監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應進一步明確保監會對保險業所擁有的專屬監管權利,其行為能力不得受有關各方的干預和牽制,并適度增加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編制。此外,在法律上應進一步確立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的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強化非現場監管

(1)以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充足性和償付能力額度為重點,提高監管執行力。全面落實《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加強準備金評估規范性和充足性監管,加強財務核算和績效考核監督。對于償付能力額度未達到監管規定、未嚴格執行《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的公司,保監會將依照法律法規從嚴處罰,通過采取停止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停止高管任職資格審批、限制公司分紅和高管層薪酬、強制分保、停止相應業務、直至退出市場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償付能力額度狀況,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執行力。

(2)建立與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的溝通制度。保監會將向公司主要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長通報監管情況,特別是公司在償付能力、經營狀況、市場行為、數據真實性、行政處罰、投訴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強化股東、董事和監事對公司管理層及公司經營情況的考核監督。

(3)加強財產保險公司合規管理及內部稽核審計工作監管。全面落實《保險公司合規管理指引》、《保險公司內部審計指引》,充分發揮合規管理和內部稽核審計在依法規范公司經營、加強風險防范、提高內控執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產險市場實際,對公司合規管理和稽核審計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工作重點和原則。

3.對高層管理人員加強管理

為加強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隊伍建設,規范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強化風險意識、創新意識和誠信意識,推動保險公司規范運作。

保監會2008年4月28日,《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培訓對象包括保險公司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等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參加培訓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辦法》規定以上人員需接受基本理論、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及職業規范等方面的培訓。基本理論培訓主要包括國家經濟金融形勢與政策、保險業改革與發展理論以及保險業發展政策等。法律法規培訓主要包括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公司運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專業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戰略管理、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內部控制以及財務知識等。職業規范培訓主要包括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職業道德與誠信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4.對償付能力進行嚴格的監管

《保險法》第108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實施監控”。這是《保險法》規定的保險監管機構的一項職責。《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81條規定“保險公司應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這是給保險公司設定的一條義務。賦予保險公司一項義務,就是保險公司應該保持和必須具有最低的償付能力。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監管機構習慣把監管目標放在對保險主體市場行為的合規性監管上,忽視對償付能力的監控,部分助長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輕效益、重發展、輕管理的粗放型經營方式的發展,今后應逐步將重點放在對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監管,要定期對保險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的測試,確保保險公司財務狀況的穩定,從而根本上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保監會成立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委員會,這個標準委員會的組成人員除了保監會的人員以外,還有保險公司的人員與院校的專家。另外,還建立了一個償付能力監管協調機制,這就把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協調統一起來,把這個工作做好,其中還包括統計信息部門要對保險公司的信息質量進行評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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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險法 重復保險 分攤

一、重復保險責任分攤的內涵

根據我國新《保險法》第56條規定,所謂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這里并沒有規定同一保險期間,目前,學界對于重復保險的定義中應體現保險期間重合這一問題已經達成一致意見。

在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相反的規定,法律允許被保險人在不超過法律允許的補償范圍內,向任一保險人要求全額損失賠償,或者按照任何順序要求保險人賠償。作為原則,重復保險的幾個保險人應該按比例分攤被保險人的承保損失。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任何全額賠償了承保損失的保險人或賠償了超過其應分攤比例的承保損失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并通過法律訴訟使其他保險人分攤承保損失。

二、重復保險責任的分攤方式

為了使重復保險合同的各保險人之間的權責相對公平和均衡,同時為了防止投保人通過重復保險合同謀取超過保險價值的不當利益,各國立法均就保險人對重復保險責任的承擔做出了規定。分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比例責任分攤制

比例責任分攤制是重復保險中最基本、最常用的分攤方法,是指以各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基礎,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保額比例賠償制

保險人僅就自己所承擔的比例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最終能否獲得全部賠償與保險人無關。我國與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采取了這種方法。

計算公式為:每一個保險人應當分攤的損失賠償金額=(該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有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總和)×實際損失。

例如,某公司將其價值100萬元的財產向甲乙丙三家保險公司投保,三家公司保額分別為40萬元、60萬元和100萬元,損失金額為50萬元。按照比例責任制:

甲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40∕(40+60+100)×50=10萬元。

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60∕(40+60+100)×50=15萬元。

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100∕(40+60+100)×50=25萬元。

2.連帶賠償責任制

例如瑞士《保險法》規定,凡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一律根據其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比例承擔保險責任,若有一個或部分承保人無力支付其應付賠償份額,由其他保險人按比例分攤。又如根據德國《保險契約法》第59條規定,超值重復保險中,各保險人在其保險金額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向全體保險人或其中一人主張求償。

3.比例分攤兼優先賠償責任制

這種做法依出單順序將重復保險區分為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對于同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依其承保保額與保額總和之比承擔賠償責任,彼此不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異時重復保險,則按保險合同成立的順序依次負擔保險金。即由先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擔保險金后,若仍不足以彌補損害額,則依次由后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負擔,日本就是采取這種做法。

(二)限額責任分攤制

限額責任分攤制不以各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為基礎分攤賠償責任,而是按照各保險公司在沒有其他保險人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單獨應負的賠償責任限額為基礎,按比例分攤賠償責任。

計算公式為:每一個保險人應當分攤的損失賠償金額=(該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最高賠償責任額)/(所有保險人單獨承保時的最高賠償責任額的總和)×實際損失。

上例中,其他條件不變,按照限額責任分攤制:

甲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40∕(40+50+50)×50≈14.29萬元。

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0∕(40+50+50)×50≈17.86萬元。

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0∕(40+50+50)×50≈17.86萬元。

(三)順序責任分攤制

順序責任分攤制即保險事故發生后,由各保險公司按照其簽訂保險單的時間先后順序依次負責賠償。按照順序責任分攤制,仍如上例,某公司與甲保險人于2月1日訂立合同,同年2月10日與乙保險人訂立合同,2月18日與丙訂立合同。保險期限均為一年。同年10月4日保險事故發生,致損50萬元,則甲保險人應賠償40萬元,乙保險人賠償10萬元,丙保險人賠償0萬元。

三、我國重復保險責任分攤的現狀

(一)我國現行的重復保險責任分攤方式

我國《保險法》56條第二款規定:“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我國采取的分攤方式是比例責任分攤制中的保額比例賠償制。

(二)重復保險比例分攤原則存在的問題

假設某被保險人有一座房子,其保險價值為8萬元,如果向甲保險公司保4萬元,向乙保險公司保2萬,向丙保險公司保6萬,三家保險人都不足額保險,發生事故房子損失了5萬元。損失發生時丙保險公司破產,那保險人間如何進行比例分擔呢?計算如下:

甲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萬元損失×4萬元保額÷12萬元總保額=1.67萬元。

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萬元損失×2萬元保額÷12萬元總保額=0.83萬元。

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按比例賠償給被保險人2.5(1.67+0.83=2.5)萬元,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無法獲得足額賠償,尤其是當保額大的保險公司破產時,被保險人的很大一部分損失都得不到賠償。由于目前我國法律對比例分攤時保險公司破產的規定是缺失的,很大程度上侵害了被保險人的利益。

四、對我國重復保險責任分攤方式的立法建議

我國重復保險責任的分攤方式采用的是比例責任分攤制中的保額比例賠償制。我國《保險法》56條第二款規定:“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保險法》 并沒有對重復保險時保險人責任的分攤給予明確的說明。立法的不明確造成了實際操作中的很多問題。

通過上面的計算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這種分攤方式具有明顯缺陷:一方面,這種方式使得被保險人為取得保險金而不得不逐個向重復保險的保險人主張保險金請求權,不便于被保險人請求權的行使。另一方面,在投保的保險公司存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如果保險公司破產,被保險人有可能無法獲取全部賠償。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建議對《保險法》中關于重復保險責任分攤不合理的按保額比例進行賠償的規定進行修改,采用連帶責任比例賠償制。

在連帶責任比例賠償制中,保險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有保險公司破產,則除去該破產的保險公司,由其他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仍如上面出現保險公司破產的例子,房子價值8萬元。如果向甲保險公司保4萬元,向乙保險公司保2萬,向丙保險公司保6萬,三家保險人都不足額保險,發生保險事故造成5萬元損失。并且損失發生時丙保險公司破產,若為連帶賠償責任制,那保險人間如何進行比例分擔呢?

甲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萬元損失×4萬元保額÷6萬元總保額=3.33萬元。

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5萬元損失×2萬元保額÷6萬元總保額=1.67萬元。

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0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按比例賠償給被保險人5(3.33+1.67+0=5)萬元,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獲得了足額賠償,利益得到有效保證。

在此題目中,各個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獲得了足額的賠償,

但是,如果損失數目過大,而破產的保險公司又承擔損失賠償的絕大部分,這時讓其他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會造成其他保險公司的巨額虧損,甚至會超出保險人的承受范圍,造成其他保險公司的破產,因此需要對其他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予以界定。筆者認為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不應超過其保險金額,以保證保險人的利益。

此外,只要不違反損害補償原則,投保人可以任意選擇向對其更有利的保險人索賠,而不需像原來那樣向每家保險人進行索賠,這樣可以大大節約索賠成本。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之后,可以向其他保險公司索賠超過其按比例應當承擔的部分,這體現了各保險公司之間應當公平承擔責任的原則。這樣,就確保了被保險人損失的有效補償和保險公司分攤的公平性。

綜上所述,重復保險責任的分攤應該采用連帶責任比例賠償制,以保證在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下被保險人的損失可以得到充分補償;同時,也應使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保證在保險人的承受范圍之內,并確保保險金額在保險人之間的合理分攤,通過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實際問題的操作提供有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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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保險費率現狀《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這就是我國目前的主要費率制度,即“行業費率”制度和“差別費率”制度。2003年勞動保障部會同財政部、衛生部、安全監督局共同了《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將國民經濟行業劃分為三類,分別確定不同的費率,平均繳費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一類行業屬于風險較小行業,如金融保險、商業、餐飲業、郵電、廣播等,基準費率為0.5%左右;二類行業為中等風險行業,如農林水利,一般制造業等,基準費率為1%左右;三類行業為風險較大行業,如石油開采加工、礦山開采加工等,基準費率為2%左右。關于用人單位內部浮動費率:三類行業中,一類行業不浮動,二類和三類行業的用人單位可實行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動一次。具體浮動辦法是,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上下各浮動兩檔,上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20%,第二檔為150%,下浮第一檔為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第二檔為50%。除了上述確定費率方式,在實踐過程中,針對不同的就業形勢,還可以采取其他確定工傷保險費率的方法,如:小型礦山企業可以按照總產量、噸礦工資含量和相應的費率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二)內蒙古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現狀1.參保情況2006年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開始實施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截至2013年,參保單位29戶,參保職工104800人。同時,工傷保險基金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2013年煤炭行業工傷保險基金收入16356萬元,比2006年的4311萬元,增收12045萬元,基金規模擴大近4倍,確保了工傷保險基金的平穩運行。2.內蒙古國有重點煤炭企業費率執行情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原勞動部《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精神,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的基礎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情況,確定統籌單位各年度繳費費率。2006年實施之時,按照《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內勞社字【2005】10號)的有關規定,納入自治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統籌的單位實行三類行業差別費率,企業初次工傷保險費平均繳費費率原則上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2%-3%,其中:露天煤礦平均費率在2%左右,井工煤礦平均費率在3%左右。2008-2013年,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考慮工傷保險運行和工傷發生情況,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以及繳費基數不封頂保底政策的出臺等因素,適時對煤炭企業費率進行測算調整。各年度平均費率分別為2.26%、2.11%、2.13%、2.09%、2.16%、2.13%。

二、內蒙古煤炭行業費率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費率檔次少,差距小,風險關聯性不強我國工傷保險費率分三類十一檔,除一類行業外,二、三類行業有四個浮動檔次,較少的費率檔次,難以反映各類行業的風險,對處在同一檔次中風險較小的企業不公平,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同時,工傷保險費率差距最高與最低只有六倍,最低的一類0.5%,最高的煤炭等三類行業也僅有3%,這與各行業傷亡率不成比例(采掘業傷亡率大概是金融業的1000多倍),費率差距過小。由于費率差距小,無法真實反映煤炭行業中不同企業的工傷風險程度,一方面不利于督促風險高的煤炭企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另一方面安全生產管理好的煤炭企業因繳納過多的工傷保險費而增加了運營成本,影響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費率檔次少,費率檔次拉不開,不好制定獎優懲劣的制度,不能很好解決“公平”與“效率”的關系,達不到費率與風險相關聯的目的,不利于工傷保險的進一步開展。

(二)煤炭等高風險行業費率偏低自治區統籌的煤炭企業大多數為1998年下放地方的原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人員及歷史遺留問題多。內蒙古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工傷保險自2006年實施,基金結余少,2011年老工傷納入統籌管理后,47103名老工傷人員納入基金管理,更是增加了基金的壓力。按目前的政策規定,煤炭行業最高費率不能超過3%,經對企業收支數據的分析,如不考慮老工傷躉繳因素,一些企業支繳率超過了100%,個別企業費率達到了5%左右。此外,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后,一些企業和協議醫療機構放松了工傷人員的就醫管理,工傷醫療費用增長過快,基金收支平衡受到挑戰。因此,應盡早提高高風險行業的基準費率,制定科學的浮動費率機制,解決目前基金收支存在的潛在問題。

(三)目前沒有建立較科學的浮動費率機制自治區工傷保險統籌范圍主要是盟市級和旗縣級,國有重點煤礦為省級行業統籌,鑒于統籌層次的限制,目前自治區還沒有出臺全區關于浮動費率的具體政策和指導意見。自治區煤炭行業立足實際,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總體原則,在不同時期對費率進行了一些調整,如2008年受金融危機影響下浮了費率,西三局離退休人員移交時下調了移交企業的費率,2011年新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時上調了部分煤炭企業的費率,費率的適時調整,幫助解決了一些企業的實際問題。但因沒有建立起一種科學的費率機制和費率指標體系,費率測算和調整時,一定程度存在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需要不斷完善并使之制度化。

三、建議和對策

(一)增加費率檔次,提高煤炭等高風險行業的費率國家和自治區應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增加費率浮動檔次,提高煤炭等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目前只有4個浮動費率檔次,費率差距較小,應適當增加費率浮動空間,尤其是適當增加高風險行業的浮動空間,有效發揮浮動費率對用人單位的制約和激勵作用。德國平均費率為1.7%,澳大利亞為2.3%,加拿大為2.5%,我國平均費率僅為1%,相比較我國費率偏低,同時歐美等國煤礦、建筑等高風險行業的費率達到8%左右,而我國最高不超過3%。建議包括煤炭行業在內的高風險行業基準費率提高到3.5%,在確定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浮3檔,分別為120%、150%、180%,下浮3檔,分別為90%、60%、30%。這樣劃分后,費率區間從1.05%到6.3%。

(二)建立科學合理的煤炭行業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費率浮動機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首先要合理確定科學完整的費率指標體系。這些指標應包括;①連續三個年度使用工傷保險基金情況;②煤炭企業的開采方式;③煤層開采的自然環境和條件;④近年來煤炭企業的傷亡事故發生率;⑤職業危害程度;⑥煤炭企業工傷人員的管理水平,特別是就醫管理水平;⑦煤炭企業工傷預防工作的開支程度;⑧企業所在地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狀況。其次,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科學合理的費率指標體系和數據模型,每一個指標賦予一個權數,一到二年計算一次費率,用科學合理的制度來確定參保企業應執行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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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歷史沿革。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1980~1987年,為無投資或忽視投資階段,保險公司的資金基本上進入了銀行,形成銀行存款。

第二階段從1987~1995年,為無序投資階段,房地產、有價證券、信托,甚至借貸,無所不及,從而形成大量不良資產。

第三階段始于1995年10月,為逐步規范階段。1995年以來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有關金融法律法規。

2.存在問題。(1)資金運用渠道偏于狹窄。西方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法定渠道則較為廣泛,比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放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1998年以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有4個方面的法定渠道: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近兩年我國對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有了新規定,如認購定向國債、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等,使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緩解,但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的局面仍然存在。(2)資金運用回報率過低,存在較大的支付風險。由于缺乏其他投資渠道,國內保險業的投資基本上都依法轉入存款和國債等固定性投資工具上,因此銀行存款、債券的利率以及國債的發行量決定著保險公司的投資回報率。近年來,伴隨著多次銀行利率下調,保險公司投資回報率每況愈下,規模收益持續遞減。如果不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效益,我國保險將會出現未來支付缺口較大的潛在風險。(3)投資環境不成熟,資產負債不匹配。保險公司的投資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投資市場的發育程度。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投資基金和其他投資工具的不成熟、不完善嚴重地影響了保險公司選擇各種投資工具,參與投資市場的運作。另外,保險資金期限結構不合理,短期行為嚴重。從我國目前保險資金運用狀況來看,由于缺乏具有穩定回報率的中長期投資項目,致使不論其資金來源如何、期限長短與否,基本都用于短期投資。這種資金來源和運用的不匹配,嚴重地影響了保險資金的良性循環和資金使用效果。(4)專業投資管理人才匱乏。保險投資是一項復雜的經濟活動。目前我國保險企業缺乏專業性、技術性的投資管理人才,這種人才的匱乏已經嚴重影響了保險投資的決策和經營管理,也加劇了監管部門對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擔憂。(5)不公平競爭問題。在資金運用上外資保險公司有明顯優勢,如《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外資保險資金除可以人民幣和外幣存款、購買國債和金融債券外,還可購買企業債券、境內外匯委托放款以及股權投資。顯然,外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明顯比內資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廣,導致不公平競爭,不利于國內保險業的發展。

二、保險資金運用現有渠道分析

根據我國《保險法》及有關規定,保險資金運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銀行存款。銀行存款是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銀行存款具有安全性好,流通性強的特點,但其收益較差。特別是我國在經歷了1996年以來連續8次降息后,銀行存款利率已低于保單預定利率,距離壽險公司的實際平均資金成本則有較大差距。

2.國債。國債作為安全性最好的債券,具有流通性強,收益穩定的特點,是保險公司投資的主渠道。自1981年恢復發行國債以來,我國的國債發行規模逐漸擴大,尤其是近幾年,更呈幾何級數增長。在發行規模明顯增加的同時,我國國債的發行品種也逐漸豐富,期限設計日趨合理。

3.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金融債券是指銀行或其他機構發行的債券。金融機構一般都擁有雄厚的經濟實力,信用度較高,其發行的債券票面利率要高于同期銀行存款的利率,發行后可上市轉讓。目前金融債券主要有國家開發銀行和進出口銀行發行的債券。企業債券是企業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的借債憑證。2003年6月,新的《保險公司投資企業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我國保險業投資范圍,由原來只允許投資鐵路、電力、三峽、電信、廣東核電、中信等AA以上的中央企業債券,擴大到自主選擇購買經監管部門批準發行,且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信用等級在AA以上的企業債券,投資比例也由原來不得超過總資產的10%提高到20%。

4.證券投資基金。1999年10月,中國保監會批準保險公司向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投資比例上限為上年末總資產的15%,具體比例由保監會核定。與其他投資者不同,保險公司購買單只封閉式基金的比例可以占到該基金總規模的10%。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其他資金運用方式主要有股票投資、公司債券、不動產投資、抵押貸款、資金拆出、境外投資等,對這部分項目的投資,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目前,除國務院批準個別保險公司個別不動產項目投資外,尚未批準保險公司向這些方面投資。

三、保險資金運用的風險管理

1.完善投資環境。投資環境即保險資金運用的政治經濟環境的總稱。證券、金融市場及金融機構構成了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環境。一些保險業高度發達的國家,如美國、英國、日本,其保險資金的運用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原因之一就在于它們具有適宜的保險投資環境。因此,首先,我國急需完善涉及保險投資的法規。投資法規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證投資市場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例如不動產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等,保證市場交易有據可依;其次,加快發展債券市場。國債市場應努力發展中長期國債或向保險公司特別是壽險公司發行特種國債,擴大和增加中央企業債券品種、數量,要使債券成為保險資金的最主要的投資工具;再次,規范股票市場,大力發展投資基金,培養機構投資者;最后,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進行投資模式、投資渠道的創新。

2.控制投資比例。保險投資必須絕對保證資金的安全性,這不僅關系到保險企業經營成果,還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金融穩定乃至政治穩定。所以,既要選擇適當的投資方式,又要防范各種外部市場風險,世界各國在保險法中根據本國實際,在規定投資方式的同時,嚴格規定投資比例。針對我國保險投資結構的現狀,建議今后應重點投資國債、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投資比例由目前的不到30%,增加到50%左右;證券投資基金控制在10%以內(目前為5%左右);基礎設施等不動產投資比例在10%左右;保持20%~30%的現金和銀行存款,以備賠款或給付。

3.對產險、壽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區別對待。產險公司通常都是短期的保險業務,保險基金在運用時對流動性要求較高。基于這一特點,產險公司投資風險管理應主要堅持回避風險型的風險選擇,主要選擇那些短期性的投資項目,以保證其對流動性的要求。同時,產險公司應堅持投資分散的原則,投資分散的重點在投資項目時間的分散上。需要強調,在保持投資項目整體流動性基礎上,也可以將一部分資金投資于流動性相對較弱,即變現能力較差的資產以獲取較高的收益。

壽險公司的保險業務期限一般都比較長,這部分資金對流動性的要求就較低,而對盈利性要求則比較高。同時,由于風險與投資收益、時間與風險一般呈正相關關系,要獲取較高的收益,就必須冒較大的風險或選擇期限較長的投資項目。同時,壽險公司在投資風險管理中也應堅持投資的分散性原則。另外,在保持投資項目整體具有一定盈利性的時提下,也應將一部分資金投資于期限短,風險小、收益低的投資項目,以保持一定的流動性。

4.建立內部風險投資監控體系。建立科學投資決策制度,一方面是使投資決策程序化和規范化,投資決策一般應由投資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按程序進行;另一方面是投資決策的工作范圍,投資決策應當建立在專家和專業機構確定的投資風險評估和現金流量的基礎之上,同時對資金調度、投資策略、資產分配、資產管理采取專業化管理。比如,對投保保單,可分為一般帳戶和特別帳戶分類管理。根據保險給付情況決定的投資期限長短、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的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應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并根據市場狀況適時調整資本結構。

5.加強保險投資行為監管。外部風險管理主要是行業監管部門,通過建立科學的監管制度,加強對保險投資行為的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監會最重要的監管目標。從國外情況來看,保險監管層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的監管也主要從定期檢查其償付能力來間接控制,通常不具體規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因此,根據險種償付風險大小的不同,科學規定不同的償付能力標準,增強監管標準的可操作性,是風險控制最基礎的工作。

除實施保監會定期和臨時性檢查制度外,英國保險業實施的指定精算師監管方式,發揮精算師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作用,對風險控制也很有意義。另外還可通過獨立的保險公司資產評估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給出評價。這一方面能夠使信息更加公開化,便于監管層精簡職能,更公正地監管保險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費者對保險公司進行選擇,客觀上對保險公司形成方面的第三方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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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的發

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并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

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體制改革進展順利。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我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我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我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

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有了新的突破。一是保險市場準入機制不斷完善,新的市場主體相繼產生。以前國內新成立一家保險公司是不太容易的,而且多年來新的中資保險公司基本沒有批,但2004年批準了一批新保險公司籌建,包括批準設立第一家農業保險公司,第一家建筑保險專業公司,第一家養老金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的專業化經濟和組織形式創新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截止08年9月國內已成立壽險保險公司59家,財險保險公司161家,同時還增設了一批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促進了市場的競爭。

1.2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

1.2.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

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

1.2.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于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2%左右。而我國2007年的保險深度為2.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我國的107倍,日本是我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

1.2.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

2.預計未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趨勢綜觀國內外經濟形勢,我國保險業正處于難得的發展機遇期。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保險業基礎不斷加強,改革向縱深推進,我國保險業正在轉型,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

2.1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國有保險公司的成功改制標志著以現代股份制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成為我國保險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保險公司逐步成為真正的市場競爭主體。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我國保監會成立后,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我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我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

2.2經營業務向專業化方向發展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

2.3保險產品品格化加強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占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保險的功能作用逐漸向縱深方向發展。隨著保險功能不斷深化拓展使社會對保險的需求向更高層次發展。對政府來說可以運用保險這一市場經濟手段,輔助社會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對企業來說,保險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其管理水平方面可以發揮重要作用。對個人和家庭來說人們在醫療、保險、教育方面的保障更多地需要保險來解決。

2.4保險制度創新化涌現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制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2.5經營管理日益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

2.6行業發展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越來越多的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外資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在全球范圍內分散風險,使國際再保險市場對我國保險產品和定價的影響力加大。隨著保險公司境外融資和保險、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國際金融市場對我國保險市場的影響越來越大。加入世貿組織過渡期結束后,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將逐步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成為國際保險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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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人權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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壽險公司的價值評估在財務上有其基本的理論。雖然在企業的并購行為中,公司價值的認定通常是以該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或其財務報表上所有者權益值為依據的,但本文首先理論性地計算公司價值(稱為精算估價),使公司的買賣價格有一個合理的判斷基礎。另外,精算估價尚有一重要功能,即透過該估價方法可以對公司的一些隱藏問題有較完整而深入的了解,這對買方而言是極重要的信息。

二、估價方法

目前,國外對保險公司價值的評估,并沒有統一公認的方法。事實上,不同精算師對同一保險公司的評估結果也經常有很大的差異。精算估價的方式目前共有四類:

(一)有效保單價值法

有效保單價值法的思路,是將每類有效保單未來每年的利潤進行逐年折現。計算的步驟包括:

1.利潤的認定

保險商品的利潤較其它行業的商品利潤更難認定,原因是除非保單的承保終止,否則無法確知真實的成本,因此也無法得知正確的利潤。這是保險經營,尤其是保單分紅中都會經常遇到的問題。然而實務上的做法,就是確定法規所認定的利潤,法規所認可的利潤便可以由股東自由使用或分配。

2.有效保單的預測

預測的基礎是一系列的精算假設,包括:

(1)經驗退保率、經驗死亡率、經驗意外傷害或失能率。在此要特別說明的是,一般商品定價或準備金計算所采用的精算假設均包含安全系數。但有效保單的估價并不需要安全系數,因為這種估價的目的是為了向買賣雙方的決策者提供有效的參考。

(2)給付費用、管理費用、自留再保費比率、稅率、通貨膨脹率。此部分大多是費用率的假設。它并非套用壽險產品定價時的附加費用率假設,而且依據實際費用分析結果,并考慮未來可能變化(如通貨膨脹率上升,將導致費用增加)的最佳估計值。

依上述模型,將當前所有有效保單逐一模擬,到所有保單都終止為止。

3.利潤的折現

在模擬結束后,產生了各年度的利潤。傳統上對利潤的折現方式有兩種做法:

(1)最末年度折現。把所有有效保單視為投資標的,投資重視的是實際的現金流量,因此有效保單為一有價證券,它代表著一連串的現金流量,將這些現金流量折現至今即為利潤現值。這種做法存在的問題是,現金流量的利潤現值與實際財務報表的利潤現值不同。

(2)各年度折現。如前文所述,利潤的認定是以法規認定方式為宜。因此,將每年的利潤(損失)分別折現即為總利潤現值。折現率一般采用兩種方法:一種是依各年度有效保單所產生的盈余,按其風險程度,產生風險保費,風險保費再加上無風險利率即為折現率;另外一種則是以各保單設計的預定利率加權平均后的值為折現率。前者為市場利率的反應,后者是資金成本的概念。理論上,兩者的值在預期上是相同的,但實際上常有差異。在實務中應綜合考慮兩者的數值。

(二)凈值調整數法

法定的凈值是認可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或者叫做償付能力額度。凈值加上若干調整,包括非認可資產、資產帳面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及特別準備金,即為公司價值。

需要調整的項目有:

1.非認可資產。法定凈值的計算并沒有將壽險公司的所有資產計算在內,而只是包含了那些可以立即變現的資產,也就是說,對資產中不能立即變現的那部分打一定的折扣。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于2001年3月頒布了《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這部法規所附的《保險公司資產認可表》中明確規定了各類資產的認可比例,對不同風險和不同流動性的資產規定了不同的認可比例。而在計算公司價值的時候則應該將沒有計算在內的非認可資產包括進來。

2.資產帳面與市場價格的差異。包括股票、不動產及債券等的調整,在時間及成本足夠時,可取得評估機構的報告作為調整的依據。

3.特別準備金。特別準備金主要包括特別責任準備金和保費不足準備金等。

(三)業務體系價值法

這種方法的思路在于:因公司未來展業的發展,公司能不斷簽發新的保單,而新保單又變為新的有效保單,成為未來利潤的來源。這種方法的計算,與有效保單的計算有共同之處。

基本做法是,首先需對未來的業務進行預測,由于業務的不確定性,一般都預測未來20年或25年的年銷售量,將每年新保單初始年度的虧損視為投資資金,與后續年度的利潤共同視為未來的現金流量。而后續年度的利潤現值,一般是由運用前面所求得的有效保單值得出。

有兩點值得注意:

1.折現率。由于業務系統的組織結構變化風險較大,以及壽險產品型態的轉變,使得所采用的折現率比新保單折現率更高。在壽險市場或社會經濟變化較大的環境中,折現率可高達25%。

2.未來利潤的現值。由于各險種所產生的利潤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若新保單業務量的預測可以細分,則利潤的計算也應當細分。

(四)無形資產或負債法

無形資產如商譽、經營許可證或自行研發的計算機軟件;無形負債如公司對業務員或職員的書面或口頭承諾,都應加以考慮。

這種方法在判斷或查證上都特別困難。然而當一家公司要進行并購交易之前,部分原因是經營不善所導致,而這種特別狀況常使得這一部分的重要性增加。往往由于這一部分的疏忽而提供了不真實的公司價值,使得估價的報告嚴重地偏離了真實價格。

三、其它估價方法

從財務管理角度來看,標的的價值經常是股東的投資可獲得未來報酬的現值。例如股票的價值,是把股票的股利視為永久年金折算而得。因此,保險公司的估價亦可經下列步驟求得。

(一)法定自有資金

法定要求的所有者權益是公司在估價日時的自有資金,通常它要求為公司所有責任準備金的一定比例,而此資金是為避免公司發生償付問題的緩沖器。因此每一年的法定自有資金便可以根據這一比例求得。至于股東權益超過此法定自有資金的部分,則依公司對盈余處理的原則,分配給保戶、股東或作為新業務的支持資金。

(二)盈余的預測

每年的有效保單所產生的利潤,以及簽發新保單所需投入的資金,以及納稅的考慮,都要納入盈余的預測中。每年所決定的盈余,同樣根據公司紅利分配等決策,分配給保戶及股東,且保留部分盈余作為公司的資本公積。

公司的價值,則是稅后保留的盈余現值加上股東權益超出法定資金的部分。

四、保險公司估價的最新發展

由于近來各國保險公司并購案不斷,而且面對環境的迅速變化,各方面的經營決策階層對公司價值評估的了解越來越迫切。隨著公司財務理論與實踐的不斷發展,陸續出現新的看法。雖然各種理論方法并陳,尚無統一的看法,但某些研究的角度值得我們密切注意。

近幾年來,學者們對公司價值的研究,大致起源于1993年美國財務準則會計公報(StatementofFinaneiMAccountingStandards,SFAS)第115號的出現。由于該公報對某些資產決定采用公平價值,但對所有的負債仍延用帳面價值,這與一般會計對資產及負債均采用同一認定方式的原則不同,使得各方對于負債的公平價值的統一認定方法有明顯的需要。

對于公司負債公平價值的計算,大致分為兩種方向:

(一)直接估計

除了上文所介紹的精算評估方法,近來則引用了投資學上的期權技術。即把保單視為一種有價證券,而保險公司或保戶則處于擁有某些內嵌期權的地位,那么就可以引用期權的估價技術對公司價值進行計算。然而,保單的內含選擇多種多樣,比一般證券更為復雜,因此運用這種方法,應先了解以下幾方面內容:

1.股票及債券的期權估價方式運用于保單負債的期權估價。

2.各項保單的風險,如解約或部分解約,保險公司倒閉等的差值估計。

3.各類壽險產品的保戶行為。

(二)間接估計

這是在知道公司資產的公平價值及公司的賣價后,以公式:負債公平價值(FVL)二資產公平價值(FVA)—公司價值(AV)來求得,它表示買方在買得公司后,再把該公司的資產賣掉,剩下的則是公司的負債。

當然,公司的賣價實際上可能不只一個,因此會造成FVL也不只一個的情形。解決該問題的方法是,有經驗的買方可以賣掉該公司的原資產,換成一個更恰當的資產組合,來匹配其負債,使得AV增加。理論上可以找到一個最佳的資產組合,使得AV值最大。由此,造成唯一的FVL.在投資的技術上,這種最佳組合正是投資學的主要課題。

另外,我們可以就AV本身研究,找出理論性的AV值。一個公司的AV值應該是可分配的利得(Distributableearning),它是公司的稅后利潤,再根據投資損益及風險資金調整后而得,代表買方前期投資后的回收。此利得的估價可采用類似直接估價負債的模式,只不過后者是討論負債的現金流量,而前者是討論可分配利得。

(三)兩種方式的比較

通過對直接法與間接法進行比較,直接法的優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財務理論健全。其所采用的現金流量分析,都是采用現資技術。易為其它金融機構人員所接受。其次,不需分析資產部分。第三,各項參數直接依市場狀況而定,貼近現實。

直接法的缺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需要具備財務分析知識,與一般精算方法不同。其次,采用期貨調整值,而該值通常得參考市場類似產業及商品而定,但保險負債尚無同類可比。第三,由于參數引用市場狀況值,因此負債之公平價值的變動較大。第四,不計人責任準備金或法定資金的需求。.

間接法的優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此法主要引用精算估價技術。其次,計人資金成本及責任準備金,能與普通財務報表匹配。第三,連結資產及負債狀況,較有一致,哇。

間接法的缺點體現在以下兩方面:首先,折現值的采用并無明確的方法,將隨著公司的不同而調整。其次,負債的公平價值隨資產價值的變化而變化,并受法令變動的影響。

五、從公司理財觀點看公司價值

我們可以由公司理財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的價值。假定保險公司是股份公司,公司的價值就是股票的總價值:

公司價值=未來利潤+清償價值+保證價值

未來利潤是指公司未來的利潤,這包括了一些無形的價值,如有效保單利潤現值、經營許可證、商譽、銷售系統、人力資源等。這些項目和公司風險有關,當公司風險愈小,證明其愈具有繼續經營的能力,因此未來利潤愈高。

清償價值是公司資產的市值減去負債的現值而得。它與無形資產的內容無關,而只是公司立刻變賣的價格。

保證價格是由于保險公司具備有保險保證基金等機制,在某種程度上保證其清償能力而體現的價值。因此,就債權而言,保險公司可以出售較市場利率低的保單,就股權而言,股東在賺取高報酬利潤時,較不必擔心違約成本。這在財務上,是一種看跌期權價值,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本身的風險愈高,保證價值就愈高。因此,它和上文所述的未來利潤呈負相關關系。

從這三項價值來看,清償價值是不隨公司風險而變動的,而當公司風險降低,則未來利潤降低,但保證價值升高。因此公司的風險和它的價值,并非呈現絕對的負相關關系。這一點是公司理財學的一種理論:對一個公司而言,如果它把公司的資產內容調整,采用高風險但市值不變的資產,則公司的風險當然增高;所以此時市場就將公司已出售的債券(保單)之市值折價,因此公司的負債市值就下降。但因資產市值不變,因此公司的價值(股價)反而升高。金融工程上的幾種技術,如杠桿收購,就是使用這種原理。當保險公司采用高風險的資產,就使得未來利潤價值降低,但保證價值則升高;如果保證價值上升得較未來利潤上升得大,則公司的價值反而增加。

觀察上述的直接法及間接法,間接法是以有形資產現值—負債現值;盈余現值,但資產現值不僅包括公司的有形資產,同時亦應包括無形資產(即未來利潤),有形資產現值—盈余現值=負債現值+未來利潤+保證價格。用直接法計算負債,事實上也是計算上式左邊的三項價值。

從此觀點來看,負債現值的估計之所以變得復雜,尤其是折現率的采用,其實是未來利潤及保證價值的估計所造成的。與其將財務的問題硬套人精算模型,不如以精算模型估計負債現值,以財務模型估計未來利潤及保證價值較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