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證明范文
時間:2023-03-17 0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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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通過公安戶政部門證明,找派出所開證明,一般來說公安戶政部門存有戶口信息,如果之前在同一個戶口本上,存有親子關系的信息,就可以證明了。
2、找戶口所在的居委會開證明。居委會計生等部門,一般都存有居民懷孕生產的信息,通過這些查證也可以起到證明作用。
3、找到出生時醫院開具的出生醫學證明書。出生醫學證明書是法定出具的證明親子關系的權威證明。
4、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行,那就只能去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檢測進行親子關系鑒定。醫院會對雙方的DNA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出具報告以此證明親子關系。這個檢測的費用是比較貴的,一般要大幾千塊!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關鍵詞 親子鑒定 婚姻法 親子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3.9 文獻標識碼:A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通過,其中有很多條文都引發了各方爭議,特別是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在這篇文章中,筆者想要探討的主要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關于親子關系訴訟中的親子鑒定的規定。
一、親子鑒定概述
親子鑒定,指利用醫學、生物學以及遺傳學等科學原理和技術來判斷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之間是否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所進行的鑒定。伴隨著現代醫學的快速發展,親子鑒定在親子關系的確認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證明作用。親子鑒定技術已經非常成熟,并且相對簡便,準確率高,在訴訟中尤其是親子關系的確認中被應用得非常頻繁,并且不僅是我國,而是在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應用。
二、解讀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親子鑒定的規定
一般來說,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若提不出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則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有可能最終會導致敗訴。但在這種類型的親子關系訴訟中,若一方當事人提出親子鑒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的話,則不能進行親子鑒定,這樣會導致申請一方的敗訴。《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的第二條可以有效地解決這種不公平的現象,首先,提出親子鑒定的一方要提供必要的證據,并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在這種情況下,若另一方拒絕,需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同時,本條文也規定申請人必須提供必要的證據證明存在親子糾紛,如果沒有任何證據,或僅僅是猜測、臆斷,法院也可以駁回申請人的申請,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破壞家庭和諧與信任。
親子關系訴訟是身份關系訴訟的一種,主要包括兩種,否認婚生子女和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訴訟,即否認法律上的親子關系或承認事實上的親子關系。在這些案件中,若一方當事人已經提出了相對完整的證據證明親子關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對方提不出相反的證據并且堅持不同意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申請進行親子鑒定一方的主張成立。
這是婚姻法首次明確規定親子關系訴訟中一方當事人若拒絕鑒定,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另一方主張成立。其實,這樣的證據規則,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前的批復中已有確立,而婚姻法則將其明確納入了法律規范體系中。
三、親子鑒定在婚姻法上的應用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需要做親子鑒定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離婚訴訟中男方請求進行親子鑒定,通常是男方發現或者是懷疑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時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親子鑒定確認兩者是否確為父子關系;
2、女方索要撫養費時女方或男方向法院請求進行親子鑒定的情況,通常是女方向沒有婚姻關系的男方索要撫養費的情況;
3、女方主動向法院提出要進行親子鑒定,通常是女方要證明婚內所生孩子不是丈夫親生,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非常少見。
四、我國親子鑒定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建議
由于《司法解釋(三)》的出臺,親子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頻率會快速增長,但是我國在親子鑒定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一)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規制親子鑒定。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于多年前下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中有些許規定,但是此規定過于籠統,并不能有效地指導司法活動。
(二)我國親子鑒定機構設置混亂。
我國親子鑒定機構的設置還處于無序的狀態,很多親子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進行親子鑒定有待確認。同時與其他司法鑒定一樣,親子鑒定也開始趨于市場化,非常混亂。
(三)親子鑒定被濫用。
親子鑒定雖能夠便捷有效地確認兩個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或者不存在親子關系,但是鑒定結論也涉及到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問題。就目前的鑒定程序來看,若一方當事人秘密單方申請親子鑒定則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五、對我國親子鑒定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相關的法律。
通過建立專門的法律來對親子鑒定的申請主體、啟動程序、鑒定機構的資質以及鑒定結論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另外雖然親子鑒定能夠有效地確認親子關系,但是其對婚姻家庭倫理關系具有強烈沖擊,因此在法律規范中應明確規定謹慎適用的原則,同時應該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為最高指導原則。
(二)依據資質對親子鑒定機構進行分類。
明確有資質進行親子鑒定的機構的條件,同時明確機構的職責以及在親子鑒定錯誤時應承擔的責任,建立統一的親子鑒定標準。
(三)親子鑒定結論的運用應該審慎。
親子鑒定的結論準確率非常高,這可能會導致法官對于鑒定結論過度迷信。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親子鑒定的結論,需要法官的謹慎對待,不可一味相信,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作出理性、客觀的判斷。
(作者單位: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親子關系;初中生;道德教育;道德行為
中圖分類號:G4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8-0183-02
親子關系原為遺傳學用語,指親代與子代之間的生物血緣關系,后來被心理學、社會學、教育學等學科借用來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相互關系[1]。在社會心理學領域,父母與子女間的人際相互關系不僅基于血緣,也基于日常的生活。親子關系作為人生建立的第一種社會關系,對構成獨特個性、道德品質,建立獨特的社會關系網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對于其他人際關系,親子關系具有不可選擇性、永久性、親密性和權利義務的特殊性[2]。
一、初中生親子關系
初中階段是從依戀父母的兒童向擁有獨立自主精神的成人轉變的重要時期,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正處在青春發育期的初中生,迎來個體生長發育的第二個高峰。思維模式由兒童時期具象思維轉變成抽象邏輯思維占主導地位,并在認知過程中運用假設和推理考慮問題的可行性。身體的發育,使初中生開始認同“成人感”,隨之而來的是心理范疇的自我意識活動空前高漲。
初中階段的親子關系,區別于兒童時期單純的聽從與命令的互動關系,呈現不同于高中階段利用原有的親子關系影響為獨立生活進行鞏固的多方不穩定性。日本學者詫摩武俊說:“不管你立足什么理論,在從嬰兒期到兒童期、青春期的孩子的人格形成(其別是社會化)過程,父母子女間的關系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構成因素[3]。親子沖突和親子親合作為親子關系的兩個基本維度,在青少年時期,是相互獨立又相互影響的共存關系。而王美萍等人采用整群隨機抽樣法,運用親子沖突與親子親合問卷對648名初一、初二和高二的學生與父母的沖突強度和親密性等方面調查研究,從性別、家庭社會地位等各方面探討親子沖突和親子親合現象之間的互動關系,也證明了親子沖突與親子親合結合研究親子關系的必要性。
(一)初中階段親子沖突
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看,可以將親子沖突理解為親子間由于認知、情感、行為、態度等的不相容而產生的心理或外顯行為的對抗狀態[4]。親子沖突是人際沖突的一種,引起人際沖突的因素復雜多樣。結合青少年發展的獨特性,引發初中生親子沖突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1.父母的命令式教育模式與初中生“自我成人感”的矛盾沖突
1994孟育群等人對天津市普通中學初中學生639人,調查“子女與父母的主要矛盾是什么”問題,占調查人數最多的一項就是“我要求獨立自主,可是父母仍然把我當小孩子看待。”[5]青少年從生理和心理上,都把自己歸為“成人”。按照對成人的自我認知,青少年把自身置于“成人”的社會地位中。在父母眼里,子女永遠都是孩子。青少年的自我發展需求受到抑制,表現為反抗父母的權威教養方式,從而導致親子間沖突產生。
2.社會大環境下的代溝
由于時代和環境條件的急劇變化,家長與孩子之間在價值觀念、行為取向的選擇方面出現差異、隔閡以及沖突。用西爾斯的解釋,這種社會現象就是“代溝”[6]。傳統的“天下父母無不是”的觀念與青少年所處民主、合作模式的新型社會環境有很大的差異。孟育群調查認為,與父母的主要矛盾是“對社會問題的看法”有205人,占調查總人數的32.08%;“對人生價值的看法”有158人,占24.72%;“對物質生活的追求不同”有172人,占26%~91%;“在生活方式,穿衣打扮方面”186人,占29.10%[5]。從數據可以看出,這種現象體現在日常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并且是不可避免的。父母對代溝的認識不清,與子女必要的溝通不暢從而導致矛盾產生。
3.初中生所處年齡階段的局限性
初中生的情感發展,處在“疾風怒濤時期”[5],自控能力差,情緒起伏較大,容易沖動。青少年把握思考的主動權,擁有了自己的思維模式。對父母在身體發育和心理構建等各方面呈現閉鎖性。父母的素養不高或者對初中生的獨特性認識不夠,沒能正確應對青少年的閉鎖性表現,導致親子間沖突的發生。
(三)初中階段的親子親合
親子親合指父母與子女之間親密的情感聯結,它既可以表現在積極的互動行為中,又可以表現于父母與兒童心理上的對彼此的親密感受中[7]。伴隨青春期的到來,初中階段親子沖突的增多,對其研究的領域和維度較全面,而對親子親合的研究關注度較低。
Smerana等人近期的一項追蹤5年的研究揭示,親子沖突與親子親合在青少年期的發展模式不同,青少年與父母的親合發展比較穩定,但與父母的沖突變化較大[8]。不同于親子沖突的激烈和不穩定,青春期的親子親合現象發展較為穩定。初中生進入青春期,身心開始發育。最為突出的特點是第二性征的出現。女生較男生更早的進入青春期,并出現第二性征。女青少年對性別差異的感知較男生要早。由此體現在親子親合現象中,女青少年與母親的親合親密度要遠遠高于與父親的親密性。王美萍、張文新(2007)在對青少年期親子沖突和親子親合的發展特征的研究中發現,母子親合顯著高于父子親合。同時,通過對親子親合量表的簡單效應分析表明,女青少年與母親的親合極其顯著高于與父親的親合,但男青少年與父母親的親合無顯著差異。
二、初中生親子關系對道德行為的影響
隨著青少年的發展,青少年的道德行為受到眾多外界環境的影響,親子關系在青少年過渡階段起到了潛移默化的作用。在各種作用的影響下,青少年的道德行為表現出一些特征與問題。
(一)道德行為與道德認知的脫離
親子沖突引起道德行為與道德認知表現為知而不行。青少年道德行為受到親子沖突產生的影響表現為背離道德認知的叛逆行徑。初中生在親子沖突中自我認知受阻,通過在道德行為上以各種偏離道德規范的行為發泄不滿,展現自身的叛逆。有的學生在某些方面早已有明確的道德認知規范,但在行為中故意偏離。比如原本認真愛護學校環境的學生,因家庭中與父母的交流不暢、得不到父母的認可,叛逆的表現為破壞學校的植被,不再熱衷于公益環保等活動來排解因親子沖突帶來的壓抑,從而表現為道德認知與道德行為的偏差。
道德行為與認知的偏差還表現為不知而不行。初中階段青少年的第二性征出現,父母與不同性別子女的親合現象產生了不同的影響。某一方親子親合的缺失使某些方面的道德認知能力不健全,造成初中生在日常生活中不知而不行。在青少年在親子關系中尋求道德認知構建時,親子沖突的發生讓青少年將有關的道德構建轉變成沖突焦點,歸于問題放置起來,導致青少年不知而不行。
(二)道德行為失范
親子關系中沖突和親合等現象的進行預示著處在初中階段的青少年對自我認知和發展的一種成長需求。道德教育作為家庭教育重要的內容通過親子關系的展現使初中生獲得成長。青少年處在自我發展的關鍵期,道德認知的良好建立在初中生自我發展基礎之上。親子沖突中的自我發展不健全,促使初中生在遇到問題的時候,對于道德本身缺乏正確的認知。而道德認知通過道德行為得以展現為具體的行為,產生青少年道德行為的失范。有些初中生與父母發生沖突過多,常常通過吵架與肢體暴力來結束沖突。這樣的處理方式造成中學生自我發展的不健全。
(三)自我中心過于突出
獨生子女家庭中親子關系的親合現象普遍高于非獨生子女。獨生子女在家庭中作為焦點,集萬千寵愛于一身。而初中時期,青少年出現“自我中心”的思維方式,對學生的道德判斷推理和角色認知產生重大影響。獨生子女接受過度的親合互動帶來自我中心思維的突出。以自我為中心的青少年的道德行為表現為利己、自私,缺乏對社會的責任感和奉獻精神。自我中心的過于突出有賴于父母以掌上明珠的對待模式與子女進行互動。在處理個人關系和集體關系中,片面強調個人利益、個人意志,以至于寧可損害他人和集體利益,從而達到目的。比如破壞學校紀律、不服從老師管教等。
三、結語
良好道德行為的養成,需要父母從小不斷以直接或者間接的形式讓子女產生標準化和標榜化的道德認知。親子關系發展的好壞,直接決定家庭教育的成功與否。親子關系是沖突還是親合都會對初中生的道德行為的養成造成影響。因此,要發揮道德教育的作用,促進良好道德行為的養成,要以和諧民主的親子關系為保障。父母與子女建立良好有效的溝通方式,采取聊天等平等討論方式解決有爭議的問題。給予子女獨立的空間,建立信任感。在這種親子關系下成長的孩子,比較獨立、和善,容易融入社會。父母應該提高自身的素質和文化意識,科學有效地處理親子沖突和促進親子親合。建立和諧民主的親子關系,給予青少年道德行為養成營造良好的環境氛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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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段巧靈.青春期親子沖突與良好親子關系的建立[J].現代教育論叢,2007(12).
篇4
【關鍵詞】 親子鑒定 適用原則 制度
,由于社會婚姻狀況的不穩定,婚外性行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頻繁出現,促使親子鑒定市場需求日益擴大,民間的鑒定機構、中介機構應運而生,并且以低價吸引鑒定者。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夠規范、監督、引導這一行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的批復》中有原則性的規定。親子鑒定在滿足丈夫知情權的同時,凈化社會空氣,也極有可能損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極大程度上傷害的是鑒定申請另一方的感情;在鑒定的實際操作中也存在鑒定機構不具備資質、鑒定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缺乏相應的收費標準以致某些鑒定和中介機構虛高收價等一系列問題。原則性的處理意見和層出不窮的事實致使司法實踐缺少可操作性的規則,雖然新的《司法鑒定管理決定》將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對于親子鑒定的規范和為之引發的法律后果鮮有涉足。筆者擬通過本文對親子鑒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作系統性的闡述。親子鑒定是近代法醫學術語, 原是指用醫學、生物學以及遺傳學等科學的原理和技術來鑒定有爭議的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存在著親生血緣關系。因多數情況下孩子的母親是確定的,而要鑒定有爭議的“可疑”父親與孩子之間的親緣關系,故親子鑒定又稱父權鑒定,或者親權鑒定。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科學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紀末期以來, 親子鑒定概念已大為擴展, 無論是其內涵還是外延, 均遠非昔日可比。所謂內涵擴展, 是指所采用的更為成熟、完善,鑒定結論更加準備、可靠; 而外延的擴展則表現為目前這類鑒定的被檢測對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鄰的父母與子女兩代個體, 一方面對隔代, 甚至隔數代的(包括旁系) 個體間是否存在親緣關系已有可能作相應的鑒定, 另一方面, 通過對胎兒, 甚至胎胚的某些遺傳標記檢測, 也可進行相關的鑒定。因此, 也許用親權鑒定或者血緣關系鑒定來代替親子鑒定更為確切。
一、親子鑒定的來源以及發展
親子鑒定總是出現在有危機的婚姻當中,傳統的“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婚戀觀、家庭觀有了根本性的改變。在締結婚姻的動機上,產生了多元化的價值追求,如追求愛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貪圖快樂等,但是在許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著親子情結,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夠遺傳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慮,將“夫妻之間負有忠誠義務”作為一項原則加以規定。妻子的不軌行為,不僅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而且嚴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權、知情權、生育權[3],作為受害者一方如能獲得支持己方之證據,尚可以在精神、物質方面獲一定的安慰,親子鑒定作為法醫物證鑒定的一種得到了展示的舞臺。秦漢以來,我國就出現了這類親權鑒定的記載。對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認親方式,如三國謝承《會稽先賢傳》載有“陳業之兄渡海殞命,時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爛而不可辨別,業仰天泣曰‘吾聞親者血氣相通!’因割臂流血以灑骨上,應時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茍其至親,皆沁入無異”。[2]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記載。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記載。至宋代, 著名法醫學家宋慈將這種滴骨驗親法收入《洗冤集錄》中。《洗冤集錄》還記載了解決活人之間的親權的一種接近于血型檢驗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認親",認為"血相溶者即為親"。謂:“親子兄弟,或自幼分離,欲相識認,難辨真偽,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內,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3]不過,以現代科學,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為人類的A型、B型血是能夠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謂的“和血法”檢驗兩名分別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雖能溶合卻沒有親子關系。不過這些方法雖不科學, 但說明在我國古代就已經注意到了血型遺*傳問題,并進行親權鑒定。這些檢驗方法,因受時代條件的限制,未能進一步作科學,但有啟蒙意義,是現代血清學和遺傳學的萌芽,是親子鑒定的先聲。
19 世紀末期的孟德爾遺傳定律在上為親子鑒定奠定了科學基礎。緊接著相繼發現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統, 其遺傳方式都符合孟德爾定律。于是, 以血型檢驗為基礎的親子鑒定開始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登臺亮相。血型檢驗的檢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檢測時處理相對簡單, 尤其是現場采取, 不但直觀, 而且能保證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認為是親子鑒定的最佳檢材。但由于每個血型系統所能檢測出的表型種類有限(例ABO 為4 種, MN 為2 種,P 為2 種), 故少數幾個血型系統的檢驗結果, 不能有效地區分不同的個體(即多態性較差) 。只有當被鑒定的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違反遺傳時(如被檢“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與孩子無親緣關系的否定結論;而當可疑父母與孩子之間的血型不違反遺傳規律時,便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親緣關系,當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結論。因此,這一階段的親子鑒定實質上是親子否定。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親子關系概率的概念及方法, 并認為該值達99.173 % 以上, 即能認定被檢人之間的親子關系。[4]為了達到這個認定標準, 往往需要進行近20 個或更多個血型系統的檢測。
人類白細胞抗原(HLA) 系統的發現及, 使親子鑒定的質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類高度多態性遺傳標記,其各種表現性的組合高達數萬種,僅是HLA系統的親子鑒定能力就遠遠大于已發現的紅細胞血型的總和,使“親子否定”向“親子肯定”邁出一大步聯合使用紅細胞血型和HLA,不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對于不能排除親子關系的案例,絕大多數可以得到肯定的結論。
1985年,英國遺傳學家jeefreys建立DNA指紋技術。同年,諾貝爾化學獎得主MOLLIS發明了PRC技術(又稱體外DNA擴增技術)。[5]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親權的機率,而且還可以肯定親權。DNA多態性具備孟德爾遺傳規律和終身不變兩個基本條件。一滴血、一根毛發、一個細胞都可以準確鑒定,甚至對于尸體和早期懷孕的胚胎(6-8周)亦可準卻進行鑒定,而且還可以將標本基因提取后長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復鑒定。。DNA親子鑒定是目前最為準確的鑒定方式,利用這種鑒定方法非親子關系的排除率為100%,親子關系的確認率為99.99%。DNA分析圖像被喻為“人體身份證”。[6]
二、司法實踐中提起親子鑒定的種種情況
提起親子鑒定的情況,絕大多數發生在夫妻之間。一般發生在離婚案件和追索撫養費案件中。如丈夫懷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訴離婚或拒付撫養費,一方或雙方要求鑒定子女是否丈夫親生 。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較多,這主要由于男、女雙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男方提出申請親子鑒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擔小孩的撫養費,可以不撫養小孩,有的甚至對以前撫養小孩的費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認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為其所生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時,妻子主動提出其婚內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認可,女方即提出申請,要求作親子鑒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撫養小孩,且其有一定的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隱情,如該子女的親生父親為撫養小孩對其提出要求等。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較少。還有在收養案件中,妻子懷疑丈夫所提出收養的孩子系其在外養下的“私生子”,企圖通過合法的收養手續認領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與該收養孩子之間是否存在血緣關系的動機而申請親子鑒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發生性關系,女方懷孕,男方不認賬或懷疑自己的父親身份,男方要求親子鑒定;已婚婦女與“第三者”或未婚婦女與已婚男子之間發生撫養費糾紛,女方懷孕,男方堅不認賬,而產生訴訟,生下子女后,起訴要其承擔撫養費,男方要求作親子鑒定;有的是已婚婦女為繼續與“第三者”保持通奸關系不成,提出子女是與“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擔撫養費,男方要求作親子鑒定;也有的是婦女與丈夫離婚后,告“第三者”稱子女為其所生,要其承擔撫養費,同時提出鑒定要求。
還有一種情況是父母懷疑將嬰兒搞錯,從而發生糾紛,要求作親子鑒定。
三、親子鑒定的適用原則
親子鑒定技術已被廣泛應用于刑事偵破、司法鑒定。然而,從民事審判來說,婚姻法、民事訴訟法等等無論從實體方面還是程序方面均未對親子鑒定進行規范。“親子鑒定問題,我們國家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來認可或規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個空白點。” [7]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1987)》(以下簡稱《批復》)強調“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作為處理親子關系訴訟的原則,給予婦女兒童的利益優先保護的地位,注意安定團結的維護,似有維護已穩定的親子關系的意思,為我國民訴法引進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礎。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涉及到親子鑒定時,一般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當事人主動申請原則。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審判機關即使對“父子”關系有懷疑,也不能主動依職權委托有關部門作親子鑒定。這是我們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必須遵守的前提和原則,也是體現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兒童)的具體要求。只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提出作親子鑒定的申請時,審判機關才能考慮是否啟動親子鑒定的程序。如一方或雙方沒有提出這一請求,即使在親子關系上可能存在著一些問題或疑異,審判人員還是應該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來處理。
(二)當事人自愿原則。最高院《批復》為“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3周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謂“必須”鑒定的情形呢?我國至今的法律沒有對此作出解釋。根據我國審判實踐的情況,一般是當真正事實與現象事實不一致的蓋然性高于兩者相一致的蓋然性時,即是“必須鑒定”的情形。以離婚為例,申請否認親子關系提供的基礎證據使得非親子關系的蓋然性占優勢,又在訴訟時效內,就符合“必須鑒定”的條件。如夫無生殖能力或者有證據證明妻子與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實等等。但是從社會穩定意義出發, 民事案件中應當僅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時準許作親子鑒定。其理由是: 首先,親子鑒定是公民的一種人身權,當事人一方不同意作親子堅定, 是對自己人身權利的處分。如果強制鑒定, 實質上是對人身權和人格權的間接侵害。而且親子鑒定在具體操作時需要雙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應該通過強制的方法來進行鑒定。如果沒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親子鑒定是不可能也不現實的。所以,親子鑒定涉及的當事人必須是自愿鑒定,這個原則是堅決不容動搖的。因為這涉及的是當事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在德國這個憲法權利被解釋成為“信息自決權”, [8]是自決權的一部分。無論是涉案的子女還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須得到他們明示的同意才能獲取他們的身體基因樣本。2005年1月12日,德國聯邦法院BGH通過了判例進一步。其次,從證據的角度來說親子鑒定結論也是一種證據,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向法庭提供證據,但不能通過強迫另一方配合或協助來取得證據。對于親子鑒定這一問題來說,提出申請是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但另一方當事人從法律上有權予以拒絕。法律既然沒有規定一方當事人有配合、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義務,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親子鑒定, 都不應承擔所謂不配合舉證的法律責任。再次,親子鑒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特別是涉及到社會的穩定。在現實生活中, 基于種種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對與自己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孩子的血親情況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對妻子表示過同意將非親子作為親子撫養,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間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親子問題, 這顯然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最后,從司法實踐上說,強制鑒定,即“必須鑒定”的界限很難作出一個統一的標準,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圍過大,反而了法律的權威性。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講,不宜多提倡作親子鑒定。最近,德國司法部女部長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國著名婦女雜志《碧姬》采訪時表示,如果男方未經女方同意,擅自做親子鑒定,將被控侵犯人權罪,處以最長一年的有期徒刑,相關的實驗室也會受到法律制裁。這項法律條款是即將于2006年出臺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護公民的個人基因數據。可見,在提倡法律權利的保護方面,外國比我們走得更遠。
既然親子鑒定實行嚴格的雙方當事人自愿原則,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時,法院就根據就是雙方的證據來做出裁判。我國缺少專門的證據法,民事訴訟法的相應規定過于簡單,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證據規則》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這樣,如果一方能夠提供無生殖能力的醫學鑒定結論,懷孕時雙方沒有同居的證據,子女外貌特征與男女雙方的種族特征不同的證據等等;而另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親子鑒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親子鑒定證據的證據, 則應該由該方當事人承擔不舉證的責任和后果。按照蓋然性優勢規則, 顯然應當認定申請方提出的主張成立。
(三)視情況征求子女意見。親子鑒定不僅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該子女當前和將來的成長和生活。子女是無辜的,夫妻雙方所作的一次親子鑒定,有可能對他們帶來一輩子的負擔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親子鑒定時要根據具體情況征求子女的意見。在是否進行親子鑒定或者是否承認親子鑒定結果方面,美國最高法院從“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發,認為子女有知道雙親的權利、接受親情的權利和藉由父子關系有否確定,而使父母適切地履行其上與非經濟上的權利。在確認親子關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受訴法院承認親子鑒定結果得作為證據資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際,例如婚生親子間雖無血緣關系,但具有親子生活的事實與意思,且表見父母適切地履行父母的責任時,判例法運用衡平法原理,在上維持該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變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親子關系的安定性。其他國家也多有類似的規定。一般而言,不適用親子鑒定或者不承認親子鑒定結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達一定年齡的子女拒絕進行親子鑒定;真實血緣關系的發現不利于維護現有的穩定的親子關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護。故筆者認為法庭應該充分考慮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強烈不同意作鑒定,人民法院不應同意申請人作親子鑒定的請求。
(四)從嚴掌握。親子鑒定涉及到親情、婚姻、財產、名譽等多方面的,應從有助于建設和睦、團結的家庭,有利于整個良好的風尚和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子女的成長及成材角度出發,必須從嚴掌握。在法國法,親子共同生活的事實或時間經過,親子關系不問有無血緣聯系均因而確定,不能加以爭執,也無親子鑒定適用的余地。[10]同時,作親子鑒定時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個鑒定過程都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能走捷徑。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確保實體公正。
四、健全親子鑒定制度
愛因斯坦說過:“是一種強有力的工具。怎樣用它,究竟是給人類生活帶來幸福, 還是帶來災難,全取決于人自己……刀在人類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來殺人。”親子鑒定正如其他一樣,在婚姻家庭關系方面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負面效應也不可低估。根據我國證據法的規定,鑒定結論是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的證據之一,但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批復》指出“人民法院對于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在親子鑒定過泛過濫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對其加以規范。
1、建立省級親子鑒定委員會制度。,我國對親子鑒定缺乏統一的、專門的管理,鑒定的部門很多,不但有公、檢、法的鑒定部門,還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專業單位為了搞“創收”,即使條件不具備乃至根本無條件也受理親子鑒定業務。筆者建議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親子鑒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應包括親子鑒定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關部門的人員,由他們具體認定、考核、指導該地區的親子鑒定工作,對親子鑒定結論進行復議,協調親子鑒定中的各種矛盾。鑒定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對鑒定單位的達標考核,向達標單位頒發“親子鑒定受理許可證”,未經批準或者未達標的單位不得承接親子鑒定業務。鑒定委員會還應該制定鑒定人資質認證制度。明確鑒定人員的資格,對鑒定人員既要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也要進行有關的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以增強他們的責任感和法律意識,還應定期進行專業知識的考核,以使他們始終處于專業的最前沿。
2、建立統一的親子鑒定技術質量標準。首先,確立親子關系的認定標準。以國際上通用的親子關系概率≥99.73%作為最低的“認定”具有事實上的血緣關系的最低標準,[11]低于此標準的,應增加遺傳基因座的檢驗數目,以提高親子關系概率。其次,確立親子鑒定技術規范。包括用于親子鑒定必須檢驗的遺傳基因座目錄、推薦基因座目錄以及相應的基因頻率數據庫。最后,建立必要的實驗室管理及認證標準。一個有效的實驗室的管理規則對技術鑒定是非常必要的,在親子鑒定中,由于技術靈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實驗室管理及認證標準對保證檢驗的準確性具有重要意義。
3、規范檢驗結論,統一定量表達親子關系概率用語。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父權概率在上不可能達到100%,為了回避這一“瑕疵”或體現鑒定機構所謂的“權威性”,常常將鑒定結論表述為:某某(子)是某某人(父、母)所生。這個結論實際上將“認定”關系變成絕對的“認定”,不符合科學技術本身的原理。正確的表述方式是:不排除某某(父、母)與某某(子)之間的親子關系,親子關系概率為..。采用這種結論,既符合親子鑒定的理論,也不會降低鑒定的權威性。另外,規定親子鑒定報告中鑒定結論部分的統一用語,力求貼切、準確和易于理解。比如概率范圍在20%~30%,不大可能;概率范圍在50%,不能肯定;概率范圍在90%~95%,可能;概率范圍在96%~99%,很可能;概率范圍在99.1%~99.9%,極可能;或者概率范圍在99.9%以上,肯定。[12]
4、親子鑒定報告的復核復議制度。訴訟性親子鑒定結論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后將作為定案的依據;訴訟外親子鑒定結論一經發出將對有關聯的個人、家庭以及子女產生重大。因此,鑒定報告必須經復核后方可發出,且鑒定結論復核人必須由本鑒定單位職務技術較高,鑒定經驗豐富,具有權威性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經復核無誤,在鑒定報告上共同署名,并注明各自的技術職務和在鑒定中地位。復核人和鑒定人具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另外,建立親子鑒定復議制度,當事人有權對有異議的鑒定結論申請復議。親子鑒定委員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親子鑒定結論進行復議,復議結論應為終局結論。
5、明確親子鑒定失誤應承擔的責任親子鑒定關系到公民的身份權、當事人的隱私及被鑒定人的權益保障問題,將親子鑒定失誤時所應承擔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一方面能約束鑒定人,增強鑒定人的責任感和事業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對失誤追究時有法可依,這種責任應分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親子鑒定技術是人類醫學和生物技術高度發展的科學產物,是“法庭科學的一場新的革命”。它解決了以往困擾司法鑒定多年的“父權”問題,為親子關系的確認提供了科學的。但是,親子鑒定又是一把雙刃劍,“濫用”親子鑒定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使家庭不睦,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在立法規范和限制親子鑒定的同時,更要注重親子鑒定的其倫理、社會意義上的價值。 書目:
[1] 鄒平學.親子鑒定真的那么兩難嗎[N].深圳法制報,2003.5.1.法治論壇.
[2] “親子鑒定”之情、理、法[N].云南法制報,2001 .11. 2.法制倫理.
[3] 程大霖.親子鑒定的演變及概念[M].
[4] 劉開會.實用法醫DNA檢驗學[M].西安:西安出版社,2000.54.
[5] 程榮斌.科技在實物證據中的地位和作用[C].訴訟法學研究.北京:檢察出版社,2002.89.
[6] 鄧學仁,羅祖照,高一書.DNA 鑒定:親子關系爭端之解決[m].北京:元照出版社,2001.101.
[7] 賈雙林.親子鑒定是法律上的空白點[N].青年時訊, 2001.6.22.
[8] 江一山.司法鑒定的證據屬性與效能[C].證據學論壇.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0 .29 .
[9] 許仕宦.父子關系訴訟之證明度與血緣鑒定之強制[J].法學叢刊,174.
[10] 程大霖.個體識別和親子鑒定理論與實踐典型案例[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105.
篇5
關鍵詞 父母婚姻滿意度 父母沖突 親子依戀 網絡成癮 青少年
分類號 13844
1 問題提出
家庭是一個大系統,由父母亞系統、親子亞系統和兄弟姐妹亞系統構成。然而自1979年全面實行獨生子女政策以來,獨生子女家庭已經成為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主流模式,因此父母亞系統和親子亞系統就成為家庭系統中影響中國兒童青少年發展的主要來源,自然也受到研究者更多的關注。在父母關系領域,研究者發現,兒童青少年感知到父母沖突的頻率和強度越高,孩子越容易出現情緒、行為甚至睡眠等適應問題。在親子關系領域,大量的實證研究都表明親子關系對青少年問題行為具有保護作用。
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理論來解釋父母關系和親子關系如何影響兒童青少年的發展。如Belsky用社會學習理論解釋了父母行為對孩子的影響,強調父母行為對兒童青少年發展的直接作用。Anderson等人提出“溢出假說”(spillover process),強調父母關系對孩子的間接影響,認為父母亞系統的情緒和行為會遷移到親子亞系統,父母間的良好感情會帶來和睦的親子關系,進而促進孩子身心健康,反之亦然。與此相似,Davies和Cummings提出了“情緒安全感假說”,認為父母沖突可能破壞親子依戀關系,進而間接地引起兒童問題行為。此外,Magnusson和Stattin還提出了“人,情境交互作用理論”(Person—Context Inter—action Theory),該理論認為,對兒童青少年來說,父母關系這一相對更遠端的環境必然通過親子關系等近端環境的作用從而決定兒童青少年的發展。
從上述理論和假說來看,父母關系要么直接影響兒童青少年的發展,要么通過親子關系,尤其是親子依戀來對兒童青少年的發展產生影響。然而這是否適合用來解釋青少年網絡成癮這一新興問題還有待探討。在我國,青少年的網絡成癮問題已非常嚴重,最近的一次數據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城市網絡成癮青少年已經超過2000萬。遺憾的是,目前只有少數幾篇文獻分別探討了夫妻亞系統和親子亞系統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這些研究發現頻繁而強烈的父母沖突和消極的親子依戀會增加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有關家庭因素與網絡成癮關系的研究還有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已有研究更多地關注家庭消極因素,如父母沖突或親子沖突的影響,而對一些積極因素尤其是父母亞系統中的積極因素關注較少;另一方面,盡管上述提到的理論已經將不同亞系統的因素放在一起進行考慮,但是已有研究者更多是單從父母亞系統或者單從親子亞系統的角度出發進行研究,很少有研究將不同亞系統的因素整合到一起進行深入探討。如前所述,家庭是一個大系統,各種因素交織在一起共同對兒童青少年的發展產生作用,單獨地或者人為地將其分開來探討對青少年發展的影響,可能會得出不全面的結論。為此,本研究將家庭環境中的積極因素(父母婚姻滿意度)和消極因素(父母沖突),以及不同亞系統(父母亞系統和親子亞系統)的因素放在同一個研究中進行考察,以探討以下幾個問題:(1)不同性質和不同亞系統的家庭環境因素與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關系如何?(2)不同性質和不同亞系統的家庭環境因素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預測力如何?(3)父母關系(父母婚姻質量和婚姻沖突)是否通過以及怎樣通過親子關系(父子依戀和母子依戀)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產生影響?
總體上來講,本研究有以下假設:(1)父母沖突、父母婚姻滿意度以及父子依戀和母子依戀都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呈顯著相關;(2)近端環境因素(親子關系)比遠端環境因素(父母關系)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預測力更強;(3)父母沖突和父母婚姻滿意度都會通過父子依戀及母子依戀間接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具體的假設模型如圖1所示:
2 研究方法
2.1研究對象
本研究采用整群抽樣的方法從北京、重慶和河北石家莊三個城市各抽取一所普通中學,再從每所中學抽取初一至初三學生共1100名完成問卷調查,剔除一些沒有完整填寫或填答不認真的問卷62份,最終有效問卷為1038份,有效率為94.4%,其中男生480人,女生554人,性別數據缺失4人,具體被試信息詳見表1。
2.2研究工具
2.2.1基本人口學變量
包括性別、年齡、年級、學校和家庭基本情況等信息。
2.2.2父母沖突
采用池麗萍和辛自強(2003)修訂的《兒童感知的父母沖突量表》(Children’s Perception of Interparental Conflict Scale)中的沖突特征分量表進行施測。該分量表共19題,由沖突頻率、沖突強度和沖突解決三個維度構成,為4點量表,從“完全不符合(1)”到“完全符合(4)”,各維度分由各維度的題目得分相加而得,分數越高代表感知到的父母沖突越強烈。各維度在本研究中的內部一致陛系數分別為0.78、0.80、0.80,總量表為0.91。
2.2.3父母婚姻滿意度
采用Huston和Vangelisti(1991)編制的“婚姻關系問卷”(The Marital Opinion Questionnaire),該問卷主要用于測量夫妻關系的總體幸福感指數。該問卷共10題,采用7點語義差別量表,用兩極形容詞來評價父母的婚姻狀況,比如“享受的——痛苦的”。最終經過對部分題目的反向計分,分數越高代表婚姻滿意度越高。該量表在本研究中的Cronimh’s α系數為0.93。
2.2.4親子依戀
采用Armsden和Greenberg(1987)編制的“青少年對父母與同伴依戀問卷”(Inventory of Parent and Peer Attachment,IPPA)中的父親和母親分問卷,主要用來評價青少年對自己與父母間關系的感知。每個分問卷均包括25題,分信任、溝通和疏離三個維度,其中信任指被試被依戀對象了解、尊重以及彼此相互信任的程度,溝通指被試與依戀對象言語溝通的程度與品質,疏離指被試對依戀對象生氣及覺察出與依戀對象情感分離、孤立的程度。該量表采用5點評分,從“完全不符合(1)”到“完全符合(5)”,由各維度所含題目得分相加得到各維度的總分,分數越高代表信任、溝通或疏離程度越高。將信任和溝通總分相加再減去疏離的總分即可得到個體依戀質量的總分,分數越高代表依戀質量越高。在本研究中,父子依戀和母子依戀總問卷及各分維度的Cronbach’s α系數均在0.79~0.86之間。
2.2.5網絡成癮
采用陳淑惠等(2003)編制的中文網絡成癮量表(CIAS—R)進行施測。該量表共26題,由耐受性、戒斷癥狀、強迫上網、時間管理和人際健康五個維度構成,采用4點評分,從“極不符合(1)”到“非常符合(4)”,各維度分由其所屬題目得分相加而得,分數越高,表明網絡成癮越嚴重。總分在63分及以下為非網絡成癮者,在64—67分為網絡成癮傾向者,在68分及以上者為網絡成癮者。各維度在本研究中的Cron,bach’s α系數分別在0.70~0.82之間,總量表的Cron-bach’s α系數為0.94。
2.3數據處理
采用SPSS19.0軟件對數據進行錄入和管理,并使用SPSS19.0和AMOS17.0統計軟件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
3 結果與分析
首先,根據陳淑惠網絡成癮量表的標準對本研究的被試進行網絡成癮分析,發現有網絡成癮傾向者有13名,網絡成癮者有32名,這兩類被試共計45名,占有效被試的4.8%。
3.1父母關系、親子依戀與青少年網絡成癮的相關分析
相關分析表明(見表2),父母婚姻滿意度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呈顯著負相關,說明父母婚姻滿意度越高,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可能性越小;同時父母沖突的頻率、強度和解決程度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呈顯著正相關,也就是說父母沖突的頻率和強度越高,解決狀況越糟糕,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可能性就會越大。此外,母子依戀和父子依戀總分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得分均呈顯著負相關,說明母子依戀和父子依戀質量越高,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可能性越小。進一步分析發現,母子信任、母子溝通、父子信任和父子溝通得分與青少年的網絡成癮呈顯著負相關,母子疏離和父子疏離得分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得分呈顯著正相關。
3.2父母關系、親子依戀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回歸分析
進一步以青少年的網絡成癮總分為結果變量,父母沖突頻率、沖突強度和沖突解決、父母婚姻滿意度、母子依戀和父子依戀為預測變量進行逐步回歸分析(stepwise),結果表明(見表3),只有母子依戀、父子依戀和父母婚姻滿意度進入了回歸方程,并且都是顯著負向預測青少年網絡成癮,父母沖突并未進入回歸方程,說明父母沖突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預測作用不明顯。
3.3父母關系、親子依戀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的結構方程模型分析
采用結構方程模型(SEM)對父母沖突、父母婚姻滿意度和親子依戀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的機制進行考察,用極大似然法進行假設模型的估計和檢驗。結果表明,模型擬合指數很好(x2df=5.057,TLI=0.955,CFI=0.975,1FI=0.975,RMSEA=0.063)。
從圖2可以看出,親子依戀在父母沖突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過程中起完全中介的作用。而親子依戀在父母婚姻質量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過程中起部分中介作用,進一步的效應大小分析發現,直接作用占總效應的69.13%;間接作用分別占總效應的13.06%(父母婚姻滿意度通過母子依戀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和17.81%(父母婚姻滿意度通過父子依戀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
4 討論
本研究對家庭環境中不同性質和不同水平的因素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作用進行了探討,結果發現。父母婚姻滿意度、父母沖突、親子依戀等均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存在關系。但是進一步的回歸和結構方程模型分析發現,父母沖突并不能顯著地預測青少年的網絡成癮,其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要通過親子依戀才能起作用,而父母婚姻滿意度不僅可以直接預測青少年的網絡成癮,而且還可以通過親子依戀間接影響青少年網絡成癮。就以上這些研究結果,我們將展開以下兩個方面的討論。
4.1家庭環境的作用:積極因素的影響作用大還是消極因素的影響作用大?
已有研究更多是單獨考察某一個或某一個亞系統內家庭因素的影響,然而,正如在本研究中問題提出部分提到的那樣,家庭環境是一個系統,不同因素交織在一起對兒童青少年的發展產生共同影響,如果單獨考察某個或者某些因素的作用就可能得出一些偏頗的結論。本研究的結果也證明了在青少年網絡成癮領域需要同時考察不同家庭因素作用的重要性。
很多單獨考察父母沖突的研究幾乎一致地表明父母沖突對兒童青少年多方面的發展具有顯著的破壞作用。然而本研究發現,當同時考察夫妻亞系統的積極因素(父母婚姻滿意度)和消極因素(父母沖突)的作用時,父母沖突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預測作用不再顯著,而父母婚姻滿意度對青少年網絡成癮具有顯著的預測作用,從而凸現出夫妻亞系統中積極因素的重要影響。當然,得到這一結果也可能跟本研究的樣本大多數屬于網絡使用正常群體有關。
4.2家庭環境的作用機制:遠端因素通過近端因素起作用
本研究發現,母子依戀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預測作用最大,其次是父母婚姻質量,最后是父子依戀。從這一結果可以看出,無論是近端因素,還是遠端因素,都會對青少年的網絡成癮產生影響,然而,近端因素的作用更為明顯一些。對于家庭而言,父母亞系統是家庭的基石,為家庭氛圍確定基調,有什么樣的父母關系,就會形成相應的家庭氛圍,生活在其中的孩子很難不受到家庭氛圍的影響而獨善其身。然而,相對于父母關系這個遠端因素,親子關系對于直接參與其中的青少年來說影響自然就會更大,更為直接。在近端因素中,母子依戀的作用又大于父子依戀,這與總體上來看母子交往的時間和質量都優于父子交往有關系。
本研究還發現,作為近端因素的母子依戀和父子依戀,在父母婚姻滿意度和父母沖突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中分別起部分中介作用和完全中介作用。可見,父母關系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影響更多是通過親子關系產生間接影響,尤其是父母沖突的作用。這一結果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人一情境交互作用理論”和“溢出假說”。
5 教育建議
根據本研究的結果,為了更好地減少青少年網絡成癮的發生,我們提出以下教育建議:
(1)應該更多地將重心放在如何促進良好的夫妻關系上。在家庭治療理論看來,父母關系是家庭的基石,決定著家庭氛圍的基調。如何才能促進父母關系更好地發展呢?溝通在其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制定好的家庭分工,增加父母之間的共同活動,培養共同的興趣愛好等等都會對父母建立良好的關系起到積極的作用。
(2)應盡量減少父母的沖突。盡管本研究沒有發現父母沖突對青少年網絡成癮的直接作用,但父母沖突會破壞父母之間的良好關系,進而破壞家庭氛圍,從而對青少年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在父母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可以通過合作解決問題的方式,尋找父母都認可的解決問題的方法。此外,父母沖突在所難免,在父母有沖突的時候,應盡量避免在孩子面前發生沖突,這樣可以降低父母沖突對孩子的影響。
(3)培養積極的親子關系。本研究發現,親子依戀在父母關系和青少年網絡成癮之間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尤其是對父母沖突而言。這一結果告訴我們,即使父母關系不好,但是有一個良好的親子關系,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抵消父母關系不良帶來的消極影響。因此,除了促進父母關系健康發展外,非常重要的是要在父母和孩子之間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父母如何才能和青少年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呢?我們認為,重要的一點是父母要認識到孩子的心理需求,并積極地滿足孩子的心理需求。每個孩子都有心理需求,研究發現,網絡成癮的青少年有很多心理需求在現實生活中無法得到滿足,這是促使青少年上網成癮的重要原因。很多父母在孩子網絡成癮之后,想到的只是不要讓孩子上網,并沒有想用什么樣更好的方法來替代上網去滿足孩子的心理需求,自然而然地就會在父母和孩子之間埋下沖突的種子,破壞親子關系。此外,父母還會因為孩子上網而對青少年產生很多負面的看法,認為孩子一無是處,可以通過讓父母看到孩子除網絡成癮以外的好的方面來改變父母對孩子的看法,這也有助于良好親子關系的建立。
6 結論
(1)父母婚姻滿意度、父子依戀和母子依戀均與青少年的網絡成癮呈顯著負相關,而父母沖突與青少年網絡成癮呈顯著正相關。
篇6
亮點一:“被結婚”有了救濟手段
法條:《解釋(三)》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對于欠缺結婚實質要件的結婚登記,可以被法院宣告無效,但對于一方當事人未親自到場辦理、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等有程序瑕疵的結婚登記。以往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解除。此次《解釋(三)》對此作了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跟婚姻登記機關打行政官司,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登記。
亮點二:親子鑒定受阻可推定默認
法條:《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讀: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只要一對男女中有一方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法院就很難確定親子關系。此次《解釋(二三)》確定了親子鑒定關系中的推定原則,即拒不配合親子鑒定的一方將承擔不利后果。
亮點三:婚內也能主張子女撫養費
法條:《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分居期間的子女撫養費問題一直是個法律空白,難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只有極少的案例支持了子女的主張。很多法官均以分居期間仍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支付撫養費也是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依據而不予處理。此次司法解釋將這一問題明確化。
亮點四:不離婚也能分割共同財產
法條:《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下,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解釋(三)》提供了救濟手段,即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可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保護某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益不受侵害。這一規定雖然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但實際上是為了防止婚姻特殊期間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侵犯,是對原有的夫妻共同財產制作出的重大突破性規定。
亮點五:父母買的房另一方無權分割
法條:《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根據以前的規定,對于父母贈與的財產,只要父母沒有明示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解釋(三)》對這一情況作了相反規定,婚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應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
亮點六:妻墮胎權優于丈夫生育權
法條:《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解讀:《解釋(三)》明確了女方對于是否生育享有自,男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女方賠償,但同時也賦予了男方選擇離婚的權利。
亮點七:婚前個人按揭買房歸個人
法條:《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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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以此為題而論之呢?首先是因為現實生活中發生了許多這樣的事情。如南京去年就有一起父親因兒忤逆,屢生事端,請求法院判決二人斷絕父子關系的案件。深圳法制報2002年11月21日第T00版、93年、97年、2000年的老年報上都登載有父子斷絕關系的案件或咨詢。其次是因為法院在遇到此類案件時,都是一致裁決不予受理,認為“親生父子關系豈是一紙協議能解除?解除父子關系違反了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輔助的義務。“這種裁決的根據極為簡單,只有判斷而無深層理性分析,而且也未能在現行學界經歷辯難式論證,合理性和正當性有待檢驗。最后,是因為以筆者個人意見來看,親子關系的斷絕并非無可質疑的全盤否定,而是具有可能性、必要性和現實性的。這一點也是筆者將在本文著重論證的。
論證必有其論證方法。在當今學派林林總總、不可勝數的情況下,采取何種立場是一大難題。本文將涉及到三大主流學派之方法論。這三大主流學派為哲理法學派(即自然法學派)、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本文將嘗試從自然法學派的人性模式推演,也同時努力從規則分析和歷史引用方面尋求答案。但是將更傾向自然法學派的方法,因為在規則分析中避免不了價值指引,在歷史回溯中避免不了理性推論。畢竟,分析法學與歷史法學雖然“徹底劃清了自身與哲學及倫理學的界限,既沒有嘗試從人性中推演出一個體系,也沒有嘗試從某些假設的或經形而上學證明了的初始原則中推演出一個原則的集合體,而以實證的態度看待。但是在實踐中,他們從未成功地將自己約束在純粹的法律事實之中。”[1] “人們曾有理有據的指責,分析法學家和歷史法學家都建立了自己的自然法體系,都建立了所有法律必須遵從的理想模型,并以這一模型評判所有的法律,只是并不是自然法風行時期的那種倫理模型。”[2] 可以說自然法學派通過哲學發現了必然性法律原理作為所有法律之普遍原則,而歷史法學家和分析法學家則努力通過歷史考證和規則分析來發現這些普遍原則。在尋求真理的路途上,實是殊途同歸。如果要從主體上做個區分,那么本文中,親子關系斷絕,可能性的探討-血緣的非神圣性,側重于歷史法學的方法,必要性的聲音-人的互利性,側重自然法學的方法;現實性的研究-具況分析和關系契約論,則側重于分析法學的基本運用。雖有側重,并不防礙相互。交融,比如人的活動屬性一節,在自然法學的人性模式上也引入了生物學實證。
一、 可能性的探討-血緣非神圣性
血緣神圣?恐怕沒有人會承認這個概念。但是在親子關系不能斷絕的觀念里其實就隱含了這個意思。認為親子關系不能斷絕的人最主要的理由是;親生關系是一種自然的血緣關系,并非只是一個純粹的人為規定,因而不能在法律上予以斷絕。對于這個膚淺的理由的反駁可以是:自然血緣關系已是既成事實,的確難以論證其斷絕的正當性,但是斷絕親子關系并非是對既成的自然血緣關系的推翻,只是對于自然血緣關系在法律上引發的權利義務的解除。這個回答看似有一定道理,但其實只是一個循環判斷,如果只停留在此,不繼續深入探究,正反雙方依將陷入長久的拉鋸戰中。我們要繼續往下詢問一個問題:自然血緣關系在法律上引發的權利義務是否能予以解除?這就需要回溯到法與血緣的關系上。在法與血緣的關系上看,筆者認為血緣關系在法律上引發的權利義務可以解除,原因如下:
1、血緣法天然性的并非獨一無二
法的起源問題在學界有很大的爭論。有形式起源、實質起源之分。就實質起源來看,理性與意志之爭各執一端,恒久不息。筆者則認為,歷史的證據可以表明法的起源有三:血緣、基本正義、強力。[3] 強力類似于意志,基本正義類似于理性,不同的是:強力的范圍小于意志,強力只是意志的主要手段。意志的目的即利益追求被視為正當的,劃分在基本正義的范圍內。
血緣作為法的實質起源之一不難理解。恩格斯通過對原始氏族社會的研究就發現,“勞動愈不發展 ,勞動產品的數量從而社會的財富愈受限制,社會制度就愈在較大程度上受血族關系支配”。 “親屬關系在一切蒙昧民族和野蠻民族的社會制度中起著決定作用”。[4] 即原始社會的社會生活和社會制度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人們依據血緣關系而組織。[5] 這導致血緣規則必然是最先的規則之一。這是因為人在最低級的層次上講,只是自然界生物的一種,而血緣規則是生物性的基本內容。可以說,血緣法是人生物性的要求。
篇8
0~6歲這個階段,是孩子一生中最需要父母陪伴的,也是父母與孩子建立深厚感情的最佳時機,有些父母不是因為不明白這一點,就是因為種種客觀原因,在這個階段與孩子的互動不足,影響了孩子的身心成長。其實可以根據不同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克服。
不少年輕父母忙事業、忙掙錢、忙充電,還得忙家務,無暇顧及孩子,無心與孩子互動交流。要我說,忙是理由,也是借口,再忙,時間還是能擠出來的。魯迅有句名言:“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只要愿擠,總還是有的。”說到底還是有沒有這種意識,有沒有用心的問題。其實很多時候,與孩子互動不需要專門騰出大塊的時間,也不需要很刻意的安排,只要有心,時間可以化整為零,互動可以融入日常生活,交流可以隨時隨地進行。比如吃飯時、入睡前、接送孩子上幼兒園和回家的路上等,都可以跟孩子聊天、講故事、猜謎語,或傾聽孩子的訴說。還可以邀請孩子一起做家務,讓孩子當爸爸媽媽的小助手,比如收衣服的時候讓孩子參與疊衣服,做飯的時候讓孩子幫忙擇菜……既利用了做家務的時間與孩子相處,又鍛煉了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德國教育學家薇蘭尼·梅爾茲在《蘋果怎么這么好吃》一書中強調,陪伴孩子共度日常生活才是最珍貴的,小至系鞋帶、穿衣服或準備餐具、鋪床單等,和孩子一起體驗做事的過程,就是父母與孩子很好的互動過程。
也有一些父母,習慣扮演高高在上的教導者的角色,不斷向孩子發號施令,要孩子做這做那,強迫孩子按照成人的標準行事,或者動輒高聲大嗓地訓斥孩子。還有的父母認為和孩子一起玩游戲有失父母的威嚴,會導致孩子不服管教。這些缺乏平等交流意識的父母,親子關系必然緊張。父母應當做引導者,以開放的態度聆聽孩子的心聲,體會孩子的需求,鼓勵孩子表達內心的感受,并以平等的態度去思考孩子的想法,這樣做才會建立融洽和諧的親子關系。父母有時候不妨和孩子互換角色,讓孩子試著體會爸爸媽媽的感受,例如平常都是媽媽叫孩子起床,某一天不妨讓孩子叫媽媽起床,讓孩子體驗一下他賴床時對媽媽造成的不便。在角色互換的過程中,父母也可從中觀察到和孩子之間的互動有沒有不足的地方,或有沒有需要改善的地方,這對親子關系的融洽大有幫助。
親子互動需要父母共同參與,有些家庭,爸爸參與的力度不夠,有的是因為忙,無暇顧及,有的是因為爸爸認為教育孩子是媽媽的事,索性不管,落個輕松。其實爸爸是孩子最好的玩伴,爸爸的積極參與有助于提升與孩子互動的品質。一來孩子喜歡的許多新奇、冒險、好玩的動作媽媽都不容易做到;二來科學研究證明,從小常與爸爸一起玩的孩子智力發育更好,因為孩子不僅需要學習母親溫柔的一面,更需要有爸爸陽剛的氣質,如果缺少爸爸的教育,孩子的性格、情感、意志和思維方式等都會受到不良影響。事實上,孩子兩歲以后,更喜歡和爸爸一起玩,他們覺得跟爸爸一起玩的游戲更新奇,更刺激。父子游戲不僅能帶給孩子更多童年的快樂,還有助于培養孩子果敢、獨立、自信和堅強的良好品質,有助于孩子學會合作,發展創造力與想象力。
總之,親子互動應重視“質”,保證“量”,而且需要父母共同參與,而不是媽媽唱獨角戲。
篇9
父母總以為親子擁有天生的血緣關系, “親”是必然的。其實,親子關系需要從寶寶出生那刻起開始經營。寶寶一出生,舉凡喂食、洗澡、換尿布等,都需要主要照顧者的悉心照顧,這不只是滿足其生理需求,更是讓主要照顧者從做這些事的過程中,慢慢地與寶寶建立起親密關系。隨著寶寶逐步長大,除了滿足生理需求外,還要陪寶寶如玩游戲、講故事,雙方一起做一件事,從中建立良好的互動,讓寶寶對主要照顧者產生信任感與依賴感,進而延伸出依附關系。如果主要照顧者是父母,那么,與寶寶擁有良好的親子關系就是理所當然;反之,若主要照顧者不是父母,而是隔代教養或委由保姆照顧,恐怕父母和寶寶之間將會出現關系連接不上的窘境。
“乖孩子”易出現心理問題
從小過于聽話的孩子。常用順從去滿足長輩。長大后,甚至用討好的方式來獲得別人的正性評價。他們選擇行為時,常以證明自己是“好人”、“正常人”為標準。他們個人真正的需要常常是缺失的。在與別人的對比中。會有明顯的自卑心理。他們喜歡通過從眾的方式來選擇行為,是為了別人眼光而活著的人。因此,對于正在養育孩子的父母而言,“順從聽話”不應該成為衡量孩子是否優秀的標準。
母親的身材可以決定寶寶的智商
美國一項最新研究顯示,擁有豐臀細腰的“沙漏”形身材女性比“蘋果”形身材和“水桶”形身材的女性更聰明。生的孩子智商往往也更高。科學家認為,可能是擁有“沙漏”形身材的女性臀部有較多的Omega-3脂肪酸。女性豐滿的臀部和大腿蓄積更多脂肪,里面含有Omega-3不飽和脂肪酸可能更多,這種不飽和脂肪酸對于懷孕期間大腦發育很重要。腰部脂肪有高度0mega-6脂肪酸,但這種脂肪酸不適合大腦發育。腰部脂肪還可能導致糖尿病和心臟病。而消瘦的婦女缺乏上述兩種脂肪酸。美國匹茲堡大學和加利福尼亞大學的研究人員認為,這也從另一角度解釋了為什/厶男人喜歡身體富有曲線的女性。該研究為男人喜歡有曲線美的女性提供了繁衍健康后代的生理依據。
過度啟蒙教育不利兒童健康
在“獨二代”的家庭教育中,啟蒙教育越來越早,孩子的學習負擔越來越重。天津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認為,過度啟蒙教育以“克扣”孩子睡眠,減少玩耍時間,限制社會交往為代價,不顧及孩子自身的成長需求,是一種對孩子健康權的隱性剝奪。
強化寶寶的分享行為
媽媽要善于發現寶寶表現出的分享行為,并及時給予正面強化和反饋,幫助寶寶在各種情況下不斷地、自覺地產生分享的動機和行為。媽媽引導的話語、贊許的目光、微笑的面容等,都能使寶寶受到極大的鼓舞,進一步強化分享的行為,愿意更多地、自覺地做出分享的行為。
篇10
【關鍵詞】西化;市場經濟;傳統文化
筆者所認為的道德可以這樣解釋:“道”是自然規律,是自然對萬物包括人類的無言要求,“德”通得,合起來解釋的意義是遵循自然規律順應天意就將有所得。老子在道德經中說:“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于道。居善地,心善淵,與善仁,言善信,正善治,事善能,動善時。夫唯不爭,故無憂。”老子用水全面的體現道的含義。它謙和柔順,甘居卑下,在永恒的變動中表現其善性。[1]可見“善”是道的主要內容。可以說道德隨著人類群體的出現而出現,是不成文的,淳樸的并且是每個人默默實施的自身法。道德危機起源于商業危機,其實質是為了避免淘汰并保住現有利益,為了利益采用了有悖于道德與人性手段。道德危機將導致人與人之間缺少基本的信任,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進步。
1 道德危機導致法律的應急產生
法律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并且是社會道德退步的產物。正是由于諸多行為違背道德,既“善”的要求,法律才不得以將其上升到強制約束的層面,以維護社會的正常運行。法律是有其滯后性的,只有社會上出現了新情況,這種情況出現次數增多,并具備一定得普遍性同時明顯違背社會一般道德的要求并造成了惡劣的后果或給廣大公眾造成極其不好的影響的情況下法律才會做強制約束。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現引用如下幾條: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發現自己的子女為非己方親生的情況。可見社會上有些人違背了道德上要求雙方忠于婚姻的要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從而導致這種情況的出現。這很明顯是違背道德的,即便是在宣揚性解放的西方社會這種情況也是不能被接受的。這種現象在法院實際審判的過程中反復出現,法院處理的時候沒有統一的標準,從而有權機關作出了司法解釋以解決這一訴訟難題。試想一下如果每個人都能遵守傳統的婚姻道德規范,那么不會出現非親生的婚生子女。如果每個人都能正確的對待婚姻。
為了維護個人正當利益和社會的優秀價值導向,法律在道德無奈以后不得不做強制性規定。法律是道德淪喪的產物,隨著道德的淪喪程度加劇程度應急產生。
2 市場經濟對利益的追逐是道德滑坡的直接動力
市場經濟不是社會主義所固有的東西。如今也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東西。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得到快速的發展,并且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但是這種成就卻是絕對的物質成就。通過三十年的發展,我們的GDP總量達到世界第二。人均GDP已經超過四千美元。種種的成績讓很多人忘乎所以。政策支持,地方政府鼓勵,大力發展經濟建設。政府會議討論的重點話題也多是今年的GDP目標是多少,能夠招商引資多少等等。所以這種追求物質的行動是全民族的,并且是至上而下的。
在中國存在多年的奶粉問題最能直接表明這一問題。奶粉事件已經不止一次觸動人們的神經。反反復復出現的奶粉事件不是個別企業的問題,而是行業的問題,也是全國企業的問題。我們的民族奶粉企業在不斷的試圖毀掉自己的企業發展前途,同時用他們已經不多的信譽不道德的積累他們的財富。他們已經不懂道德兩個字,他們關心的只有法律,畢竟符合道德要求要付出更多成本。
根據我國官方公布的數字,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內的22個廠家69批次產品中都檢出三聚氰胺。該事件亦重創中國制造商品信譽,多個國家禁止了中國乳制品進口。我國共有109家嬰幼兒奶粉生產企業,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對這些企業的491批次產品進行了排查,檢驗顯示有22家企業69批次產品檢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
我國經濟的發展并沒有讓民眾的社會道德水準提高,反而經濟越發達,道德越淪喪。原因在于西方“個人主義”價值觀的沖擊。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托克維爾認為個人主義是將個人從家庭和社會分開的一種力量,使一個人形成“他自己的小圈子”。在他看來,個人主義,先將消耗掉“公共生活的美德”,接著將“攻擊和毀滅其它所有人”,直至“被完完全全的自私所吞沒”。西方的個人主義價值觀是同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共同生長的。我們在學習并建設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接收了西方的個人主義價值觀。這種個人主義與我們的傳統道德發生了碰撞。于是出現了糾結的社會道德。
3 移植來的西方大學制度是與道德危機緊密相關
被西化的大學教育制度忽視了道德的教化。我國封建社會采取的選拔人才方式延續了數百年,既“八股取士”。現代以來,這種選拔人才的方式遭到了幾乎徹底的否定。盡管這種制度弊病很多,但是有一點還是應該得到肯定的,這種制度保持了儒學經典在文化上的統治地位,并且儒學思想深入影響到社會每個階級。至少在社會道德層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長久以來我們所倡導的中國式優秀的傳統道德就來源于此。
近代以來我們學習西方的大學制度,希望通過學習西方的技術達到富強的目的。這種希望是從清朝后期開始的,一直到今天都是如此。我們的大學開設了數學課、化學課、物理學課等等。大學尤其重視英語教育,英語教育被放在比漢語教育更重要的位置上。大學的漢語專業課程是漢語專業的學生必修,其他學生只能選修。但是所有專業的學生英語全部必修。大學里英語的四六級是每個學生都要面對的,但是沒有聽說過漢語的四六級。我們常常試圖理解相關部門這樣設置科目的用意,但是始終無法理解。大學教育忽視了我國固有的傳統文化根基。
我們常常以我國五千多年的文明史而感到自豪。但是如今的大學又能傳承多少我國的古代文明呢?“四書五經”固然有其應該被批判的一面,但其中的經典應該最值得我們的大學研究發揚并向學生傳授的。一個民族的固有文化才是這個民族的靈魂。沒有靈魂的人必然是道德敗壞的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