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17 00:47:1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養老保險;城鄉對接;區域對接;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0.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10)03-0044-03
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城鄉分割和區域分割的雙重作用下顯得七零八落,呈“碎片化”趨勢,這給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帶來極大的困難?;攫B老保險關系不能平滑對接,一方面嚴重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不利于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影響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損害了參保者的利益,一些參保者在流動時被迫選擇退?;蛘叻艞壱呀浄e累的養老保險權益。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對接,主要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城鄉對接方面,基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呈現城鄉多元結構的現實,勞動者在不同就業形式之間轉變時,如何實現不同就業形式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第二,區域對接方面,當勞動者在跨社會保障統籌范圍(省)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實現區域對接。需要指出的是,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的一次流動中,往往是既包括城鄉間就業形式的轉變,也包括區域之間的流動。對于這種情況,可以對其進行“分解”,采用相應策略以實現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
一、中國現行各群體養老保險制度比較
在研究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問題之前,首先要清楚各群體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具體差異。下表詳細列出了相關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第一,保障模式不同。國家公職人員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實行的是統賬結合的模式;農民工和農村從業人員實行的是個人賬戶模式。第二,資金來源不同。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金來源于財政預算,企業職工和農民工保費來源于企業和個人繳費,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保費來自于個人繳費,農村從業人員保費來自于政府、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第三,繳費基數不同。企業職工和農民工以本人工資為繳費基數;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過渡期可靈活選擇;農村從業人員政府補貼部分由政府制定,個人實行分檔定額繳費。第四,繳費比例不同。國家公職人員不需個人繳費;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為企業繳納工資的20%,計入社會統籌,個人繳納工資的8%,計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繳納社會平均工資的20%,其中12%社會統籌,8%計入個人賬戶;農村從業人員個人分檔定額繳費,個人所繳和集體、政府補貼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第五,繳費年限方面。國家公職人員享受養老金按工齡享受待遇;其他群體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第六,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同。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金計發辦法是基礎養老金每繳一年計發比例為1%,個人賬戶累計額除以139;農民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基礎養老金每繳一年計發比例為1%,個人賬戶部分由個人賬戶累計額減去企業所繳再除以139;農村從業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基礎養老金部分由政府制定,個人賬戶累計額除以139。
二、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接的內容
1.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的內容
由于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城鄉“多元”結構的特點,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實質上是指“多元”保障制度之間的對接,但由于最突出的問題是農民工的養老保險關系難以在城鄉之間順利轉移,所以這種“多元”制度之間的對接問題主要表現為城鄉的對接。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對接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從業人員進城務工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另一方面是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返鄉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新農保對接。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并取得城鎮戶口,但無固定職業,屬于靈活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三,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取得城鎮戶口,并找到固定工作,屬于正規就業,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平滑對接。第四,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已經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于就業方式的轉變,變成正規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另一方面是指已經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正規就業人員,由于就業方式轉變,變成靈活就業人員,其養老保險如何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五,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其他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
2.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的內容
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是指勞動者在戶籍身份和就業方式不改變的情況下,在跨社會保障統籌范圍(省)流動時,如何實現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第一,農村從業人員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主要是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從業人員,從一個地區的農村流動到另一個地區農村,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養老保險實現對接。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是指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第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異地對接。是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跨統籌范圍流動時,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與流入地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把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放在一起來考慮,主要是因為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都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養老金計發辦法也一樣。第四,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關系的對接。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工作調動時,其養老關系如何與調入地的養老關系實現對接。
三、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接策略
1.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對接的策略
第一,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首先,對于已經參加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其養老保險關系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可采用的方案有三種:方案一:繳費年限累加,補繳相應社會統籌部分差額費用,轉移個人賬戶,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該種方案雖直接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與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對接,但會給相關人員帶來很大經濟負擔,可能會有很大一部分人因為負擔不起所需補繳的差額保費而被動的退保。方案二:折算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該種方案充分考慮到相關人員經濟承受能力和過往繳費情況,并把這種情況延續到新的保險模式中,起到很好的激勵作用,此方案的難點在于折算比例的確定,應根據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關系,確定相應的折算比例。方案三:不計已有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重新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規定后,按農民工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該種方案雖大大減少了農民工的經濟負擔,在基金管理上也大為方便,唯一的缺憾就是造成已有繳費年限權益的損失。其次,對于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但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要求的農民工在返鄉時,其養老保險關系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對接,可采用的辦法是:視同繳費年限,轉移個人賬戶全部金額(包括個人和企業所繳),達到相應最低繳費年限后,養老金按新型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發放。
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對接。已經參加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城鎮居住,并取得城鎮戶口,但無固定職業,屬于靈活就業人員,這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從個人賬戶中按一定比例把企業所繳保費積累額劃撥出來充當其社會統籌部分應繳費用,然后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要求后,養老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
第三,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具體可參考上述第二條“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對接”,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從個人賬戶中按一定比例把企業所繳保費積累額劃撥出來充當其社會統籌部分應繳費用,然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達到相應年限要求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
第四,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首先,由靈活就業轉為正規就業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按正規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養老金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其次,由正規就業轉為靈活就業的人員,其養老保險對接時可采用的策略是:繳費年限累加,按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享受養老金。
第五,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關系與其他群體的基本養老保險的對接。對于國家公職人員基本養老關系與其他群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接,可行的策略是:首先改革現行的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金制度,實行統賬結合的模式,然后再依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與其他群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辦法實現對接。
2.基本養老保險區域對接的策略
第一,關于農村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的區域對接。也即“新農保”的異地對接,可以采用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的方式。由于“新農保”的基礎養老金全部由政府財政撥款,因此無論農民到哪里,只需轉移其個人賬戶資金,基礎養老金可按流入地標準享受。
第二,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對于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異地對接,可采用的策略有兩種:方案一是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積累額,企業所繳費用不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方案二是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全部累計金額(包括個人和企業所繳納的保費),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對于方案一的具體實施辦法,可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中的“方案一”。對于方案二,即繳費年限累加,轉移個人賬戶,基礎養老金按流入地標準享受。由于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設計時考慮到其流動性大的特點,實行個人賬戶制度,企業和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因而在其流動時,只要轉移其個人賬戶即可。這種方案最大的優點是操作方便,不足之處是可能會由于趨富效應而產生道德陷阱和逆向選擇問題。
第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區域對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異地平滑續接是我們目前研究的重點,主要是針對“中人”和“新人”而言,可采用的方案有兩種:一是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二是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社會統籌繳費按繳費的一定比例轉移,基礎養老金按退休地標準享受。
對于第一種方案:即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A養老金采用分段計算的辦法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優點:(1)可以實現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應,在哪里繳費,按哪里的標準享受基礎養老金,權利和義務對應;(2)可以防止道德陷阱,如果不采取分段計算的辦法,就有可能導致勞動者千方百計地從社會平均工資較低的統籌地區遷移到社會平均工資較高的地區退休以便謀得更高的基礎養老金,出現道德陷阱和逆向選擇,給退休地的養老基金帶來巨大的壓力,甚至有可能會出現支付危機;(3)也是最主要的一點,可以平衡各統籌地區的利益,由于我國現行的財政實行“分灶吃飯”,如果不分段計算,基本養老關系轉入意味著責任的擴大,轉出則減少責任,出于地方利益保護,各統籌地區都不愿意轉入,從而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統籌地區轉移帶來麻煩和障礙。當然,采取基礎養老金分段計算也有其局限性。主要表現為:(1)由于過分注重權利與義務對等,用初次分配的思維來解決再分配問題,有違背再分配以公平為主的原則之嫌;(2)忽略了養老成本因素。因為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物價水平存有差異,當勞動者由不發達地區流入發達地區,在發達地區退休養老時,如果基礎養老金采用分段計算,則可能導致其養老金不足而陷入貧困;(3)給管理帶來很大挑戰。由于勞動者流動頻繁,采取分段計算,需要多方配合和協調,擴大了管理難度,增加管理成本。
對于第二種方案:即繳費年限累加,個人賬戶轉移,社會統籌部分按實際繳費的一定比例轉移,基礎養老金按退休地標準享受。這種辦法最主要的優點是注重收入再分配,同時考慮到了養老成本問題。其缺點主要是難以平衡各統籌地區的利益。由于各地方工資水平不同,繳費基數不同,繳費比例上也有所差異,勞動者從工資水平較低的地區流入到工資水平較高的地區,按工資水平較高地區的標準享受基礎養老金時,可能導致工資水平較高地區的利益受損。
第四,國家公職人員養老關系的異地對接。由于國家公職人員的養老金由政府財政負擔,納入財政預算,其養老關系在異地對接時比較簡單,只需按退休地相應辦法享受養老金待遇即可。
四、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接的相關配套措施
1.加快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步伐
制度覆蓋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現對接的前提條件,目前我國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發展極度不平衡。具體表現為城鎮居民(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享有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而農村居民(包括農民工和農村從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處于起步或尚未起步階段,絕大多數農村的養老重任還是由家庭負擔著,當務之急是要抓緊研究覆蓋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盡快把制度尚未覆蓋的群體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2.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
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高低直接影響著養老保險關系對接的難易和復雜程度。一般來說,統籌層次越高,則對接難度和復雜程度就越小,反之亦然。因為隨著社會保障統籌層次的不斷提高,統籌區域內的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程度就越高,隨著各區域之間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的減小和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使用,對接問題將會迎刃而解。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正處于由市級統籌向省級統籌過渡的階段,有不少省份已經實現了省級統籌的目標,沒有實現省級統籌的應該加快步伐實現省級統籌,在實現省級統籌以后,應根據實際情況,著手研究更大范圍內的統籌策略,最后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
3.加強社會保障網絡信息化建設
高度發達的信息化網絡將會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對接帶來極大的方便。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浪潮中,勞動力頻繁流動將會是必然趨勢,這將給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帶來極大的挑戰。為適應這一趨勢,應該盡快研究基本養老保險信息化管理策略,開發相應軟件,將基金的繳納、記錄、轉移和查詢服務等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網絡中,以便在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時方便快捷地做到“賬隨人走”,順利實現社會保障的轉移對接。
參考文獻:
[1]楊宜勇,譚永生.全國統一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研究[J].宏觀經濟研究,2008,(4).
[2]關信平,吳偉東.共同體內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社會保障覆蓋――歐盟的經驗[J].人口與經濟,2008,(2).
篇2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國際比較;改革
[中圖分類號] F8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7)10-0115-03
[基金項目] 江西省2007年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項目“江西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研究”(批準號JJ0711)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 李輝婕,江西農業大學人文與公共管理學院講師,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為社會保障。 (江西 南昌 330045)
一、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對比
按制度特點,國外建立起來的養老保險模式大致可分為四種類型:投保資助型、福利國家型、國家保險型和儲蓄積累型等。目前,德國等歐洲大陸國家、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屬于投保資助型,英國、瑞典等北歐國家是福利國家,前蘇聯、東歐諸國以及澳大利亞等國實行國家保險模式,智利和新加坡等國則實施儲蓄積累模式。這些模式在具體設計上各有特點,實施的效果及對經濟的影響也有很大差異,以下對它們進行具體的比較。
(一)資金來源
在這一問題上,主要涉及到兩方面問題,即繳費由幾方負擔和繳費基金具體以何種方式籌集。就養老基金的負擔方這一問題來說,一般以雇主、雇員及政府三方出資為主或至少是其中兩方出資。就各國實際而言,投保資助型國家主要以三方負擔為主,政府的責任主要是間接的;而儲蓄型模式中,政府基本不承擔責任。
具體來看,福利國家的基金來源于一般稅收,基本上由國家和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保險費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例如,瑞典退休者在工作期間不必繳納任何保險金或保險稅。在投?;ブ偷拿馈⒌隆⑷盏葒?,美國的養老金以社會保障稅的形式負擔,主要由雇員和雇主繳納,國庫原則上不負擔,典型的依靠目的稅負擔費用,根據所得最高稅率可達27%;歐洲大陸國家養老金來源比較多樣,主要來自保險費,但以國庫的部分負擔為補充,其中德國除主要由保險費(占所得比例的17.7%)負擔外,國庫也分別負擔12-15%;東亞的日本也是雇主、雇員、國家三方負擔型,日本對其基礎部分除有定額保險費負擔外,國庫負擔高達33%。儲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東南亞的新加坡,不需要國家在財政上給予撥款,強制雇員和雇主同時投保,以形成保險基金,并制定個人賬戶,記載個人繳納保險費情況,國家在銀行利息上給予優惠。
(二)財政方式
主要有現收現付制和基金積累制兩大類,各有優缺點。從根源上說,現收現付制是用工作一代人所創造的財富為同一時期的退休一代人的養老金進行支付,所以它是一個跨代的收入再分配問題,會影響到不同代人之間的福利,并且這種方式可能會“擠出”部分個人儲蓄。基金積累制的融資部分或全部來自于參加者個人的繳費,而由繳費集中起來的基金又要用來進行投資,所以參加者最后的養老金是根據個人的繳費記錄及基金會的投資回報而定的,對個人儲蓄沒有太大影響。
一般來說,投保資助型、福利型國家及保險型國家的法定養老保險多采用現收現付制,儲蓄積累模式國家采取完全積累制。同時,采取現收現付制的國家一般也會留有少量的基金積累。大部分發達國家都從完全積累制開始,之后由于經濟上不能維持,轉而向現收現付制,使其在一段時間內成為工業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例如,德國吸取了“二戰”前積累制管理社會保險資金的教訓,認為它易受經濟周期變動、通貨膨脹、戰爭等不可預測因素的影響,因此戰后主要采取現收現付制。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全球性的人口老齡化給選擇現收現付制的國家帶來日益加重的財政壓力,西歐發生“福利國家危機”,日本驚呼“年金制度將崩潰”,連小心謹慎的美國也進入“福利困境”。因此,養老保險私有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以智利為代表的養老基金私有化改革倍受推崇。相比而言,發展中國家較多采用積累制,典型的代表國家是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新加坡。
(三)給付水平
1.計算基數的對比,即按照不同期間的平均所得作為養老金計算的基數,一般采用的期間越短,給付水平越高。有的國家以加入養老金計劃的整個期間為基數,例如德國就以加入全期間平均所得為基數,還有些國家以退休前幾年的平均所得為基數,例如意大利僅以退休前5年間平均所得為基數。
2.調整指數的對比,即按照相應的指數來調整養老金有利于提高給付水平。一般有以下幾種:一是按工資水平予以調整。經濟繁榮、物價穩定時,養老金額隨一定時期內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變動而調整,符合分配的效率原則,20世紀60年代之前的許多發達國家都流行這種做法。二是按物價水平予以調整。經濟衰退、物價飛漲時,以物價水平作為養老金調整的基礎,總體上能補償物價上揚對退休人員生活的影響,效果比較直觀,簡便而易行。20世紀70年代之后,劇烈的通貨膨脹導致發達國家開始起用這一調整機制。
3.替代率標準的對比。替代率是養老金額相對于過去所得的比例,是有效的衡量給付水平的工具,替代率越高,給付水平越高。并且計算替代率的標準也各不相同。由于依據不同的計算基準,不僅會使替代率大相徑庭,而且使養老金的實質水準相差懸殊,無論各國采取什么辦法,都有一個共同的目的,就是盡量不讓替代率過高,以防止福利剛性。
4.給付基準的對比,可分為受益基準制與繳費基準制。受益基準制的受益標準與受益人過去的繳費多少無關,而是“各盡所能,按需再分配”,具有較強的公平性和共濟性,但可能會以犧牲經濟效率為代價。例如,瑞典的基本養老金用于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支出,凡年滿65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是一種典型的受益基準制。
(四)支付條件
享受養老金待遇的條件通常有四個:
一是退休,大多數國家規定的最基本條件就是必須完全退休或基本退休。既要減輕養老金支出帶來的過重負擔,又要妥善解決社會就業問題,退休年齡問題是重要的政策問題。西歐、北歐國家和美國、加拿大、智利、澳大利亞等國,均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而亞洲、非洲等國家規定的年齡為55或60歲。二是工齡,即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通常為男25年左右,女20年左右。三是繳費年限,即繳夠規定期限的保險費,如10年、20年等,各國規定不同。四是居住期限,即參保人須達到規定年齡,并符合居住國所規定的居住期限,方可領取養老金。這四個條件不一定要同時具備,有些國家只要符合其中一至幾項即可。
二、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路徑選擇
隨著全球性老齡化浪潮的到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大潮開始席卷全球,各國改革的路徑大相徑庭、各具特色,但總的來說,各國都十分注重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制,積極進行私有化改革。
美國的養老保險改革主要是結構性的改革輔之以有限的制度改革,即建立混合制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因為該國有強調個人責任和自助的歷史傳統,長期尋求把政府作用局限在盡量小的范圍內,因而改革的方向是以私營個人賬戶制度為主體模式。
拉美等國的改革則是根本性的制度改革,即徹底否定現收現付制的財務機制,建立以商業化管理為特征的基金制。這是由于這些國家的經濟比較落后,現收現付制下企業和國家的負擔相對沉重,沒能力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支付危機,現收現付制破產是遲早的事。
瑞典等福利國家致力于向名義賬戶制度為主轉變。因其改革的壓力較大,長期實行現收現付制,要想立刻建立積累制,遇到了兩方面的困難和阻力:一是經濟上的,即需要巨額轉制成本;二是非經濟領域的社會政治問題。且這些國家一貫強調社會和諧與互助,長期把尋求平等和消滅貧困作為重要政治目標,所以選擇以名義賬戶為主的模式(瑞典、意大利、波蘭等六國)。
德國等國家福利支出的財政壓力也很大,但任何私有化改革常常會引起激烈的社會反彈甚至遭到工會和社會各階層的一致反對,從而使改革舉步維艱,因此進行了溫和的改革。主要是削減給付的標準,提高退休年齡,嚴格給付資格,且過渡期長。這種邊際性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國家在社會養老政策中一貫擔任的“國家保護人”角色,養老風險的負擔不斷向個人身上轉移。
新加坡等東南亞國家一貫強調社會穩定,長期主張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因而選擇了中央公積金制度。
三、國外經驗對我國養老保險的借鑒
(一)根據目標確定明確的模式
無論何種制度模式都應以是否能更好地實現公平(實現公平原則)還是實現效率(實現養老)這兩大目標為基礎。各國在構建養老保險制度時,其依據和出發點是不同的,如北歐國家強調以公民權平等為基礎;而英國強調養老保險應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生活條件;德國、日本強調受益人對社會貢獻的大?。幻绹鴦t更注重效率。
公平與社會互助是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目標,因此我國養老保險的模式選擇應首先考慮實現公平性,在當前城鄉及地區發展極不平衡的情況下,更應側重于公平的實現,即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并大力發展農村養老保險。當然,公平也不排除效率,為更好的實現養老目標,我國應建立國家基本保險、企業補充保險和個人儲蓄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模式。目前需要加強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補充養老保險。
(二)根據國情建立完善的制度
各國政府都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作為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但沒有哪個國家能夠一次性全部構建所有的支柱層次,大都是分階段地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因此,根據國情來建立完善的制度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
首先,應根據經濟實力。國民經濟能提供的物質資源及政府與社會的承受能力決定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例如,結合我國國民經濟的現狀,應堅持低標準的養老保險水平,隨著經濟的增長再逐步提高,而不能像福利國家那樣開始標準定得過高,等到通脹后再來壓縮則非常被動。其次,應根據文化傳統。應該很好地利用某些傳統遺產,如在新加坡,養老保險非常注重家庭養老,并將其寫入法律,使之從道德層面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就是充分利用東方人文化的產物,值得我國借鑒。
(三)根據效果設計有效的改革
通過對國外養老保險改革的比較,可以看出,現有的各種養老保險計劃各有優缺點,人們可以運用構成這些方案的“磚”或新發現的其他“磚”構建更多的模式。我們認為,應該根據我國正在進行的養老保險改革的效果對改革進行修正,不能因為某些模式在某些國家實施而盲目照搬。我國目前選擇的“統賬結合”的辦法雖然在以前的實行過程中出現過個人賬戶“空賬”現象,但不能因此否定“統賬結合”的辦法,而應該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歐洲一些國家近年來開始實行的名義賬戶制,盡管從理論上看有不少優點,但在借鑒這種制度前,要慎重考慮,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
參考文獻:
[1]羅元文.國際社會保障制度比較[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
[2]郭士征.社會保障基本理論與國際比較[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6.
[3]穆懷中.社會保障國際比較[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2.
[4]佟愛琴.養老保險國際比較及其借鑒[J].財貿研究,2003,(1).
篇3
關鍵詞:產權;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F840.6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3-0077-02
一、產權理論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現狀
產權理論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內容。按照阿爾欽的定義,“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實施的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權利”。馬克思認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的關系而是指由物存在及關于它們自身使用而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是一系列用來界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損,以及他們之間如何進行補償的規則。因而,從產權定義我們可以看出,養老保險制度的產權能幫助我們界定個人在養老過程中的責任、成本和收益。
根據產權理論,產權可以分為:私有產權、國有產權和共(公)有產權。德姆塞茨曾指出:“共有產權是指共同體所有成員共同行使的權利。共有產權意味著共同體否認國家或私人去干涉共同體內的任何人行使其權利。私有產權則意味著社會承認所有者的權利,并拒絕其他人行使該權利。國有產權意味著國家可以在權利的使用中排除個人因素,而按政治程序來使用國有財產?!?/p>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從產權視角看,養老保險的統籌賬戶應該屬于所有參保人的共有財產,屬于共(公)有產權;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部分屬于私有財產,是私有產權;養老保險中的國有產權指的是全國社保基金中用于養老的部分,這主要由中央財政或轉讓國有資產而來,是國家的重要儲備和戰略資源。
根據產權理論,不同類型的產權安排其經濟效率是有差異的。一種產權結構是否有效率,主要視它是否能為在它支配下的人們提供將外部性較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在共有產權下,由于共同體內的每一成員都有權平均分享共同體所具有的權利,他在追求個人價值最大化時,一個共有權利的所有者由于成本過高而無法排斥其他人來分享他努力的果實,因而,共有產權導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出現“搭便車”行為。
當前中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嚴重的產權問題,首先是產權界定不清晰,沒有明確界定政府、企業和個人的責任和范圍外邊界,造成大量養老基金的流失和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其次,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其實,事實上財政基金部分產權是明晰的,就是國家所有。但是,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具體主體來體現國家對整體國有資產“所有”這個權力,這還不明晰,以及這種明晰的產權該有一個怎樣的制度來對其進行保護,讓其在該有效的制度保護下保值、增值也還不明確。再次,個人賬戶的產權歸屬也不明確,國家一直沒有理清養老基金的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權之間的關系,因此人問題一直是一個致命問題。
二、不清晰的產權權利對中國養老保險的影響
當前中國采取的是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部分屬于被保險人的共有產權,而個人賬戶部分是個人的私有產權。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私有產權承認和維護,但是在具體權利的界定上還不是很完善和精確,這對我國養老保險產生了不利影響。
1.制度設計中的產權模糊問題。中國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中雖然明確了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相結合的模式,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擔的原則已經確立,但是各方的具體責任劃分并不明晰,責任分擔處于模糊狀態;同時,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這兩者之間的產權主次關系也沒有明確。 這就意味著管理層并不清楚要建立的養老保險制度,到底是以社會統籌 (現收現付)的共有產權為主, 還是以個人賬戶 (基金積累)私有產權為主。這種制度設計上的模糊, 不利于制度的正常運行和可持續發展,還會帶來嚴重的 “空賬”問題。
2.個人賬戶產權不明問題。個人賬戶作為一種帶有強制性的儲蓄, 其積累的資金本質上是繳費者的私人財產,對其享有完全產權。作為其權利的自然延伸,繳費者個人在繳費期內享有其個人賬戶資金的自由轉移的權力,通過選擇較高管理水平的經營者投資運營,以獲得較高的收益,實現個人財產的收益權。一般來說,個人是其私有財產最好的看守者,在繳費者對其個人賬戶基金享有完整的產權時,個人有足夠強的風險意識和強烈的動機去關心資金的使用情況。但在目前的制度基礎上,由于政府的強制性使個人賬戶基金的產權受限,激勵機制受到損害。特別是在政府承擔起對養老金的運營時,個人普遍存在 “搭便車”的心理,沒有較強的動機去關心自己資金的使用情況,更由于現有制度框架內,獲取資金經營狀況的信息成本很大,導致繳費者個人基本上放棄了這一動機。而個人賬戶基金所有者權力的缺位,使得政府不具備足夠的責任心來管理好這筆基金,往往把個人賬戶資金作為一種廉價的資本來源,用于平衡政府財政預算、補償政府的債務和行政支出等。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已嚴重威脅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基礎,個人賬戶基金產權的不完整已使得我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處于一種無效率運行的狀態。
3.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不清晰的產權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基金大量被挪用、流失、浪費、貶值的現象。2006年底國家審計署公布了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金審計結果顯示,71億違規養老基金被審出。很多地方政府挪用、占用養老基金現象嚴重。如河南新密市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637萬元存入兩家城市信用社,由于2002年11月信用社撤銷,資金面臨損失。2006年初,廣州市社保局稱,廣州曾有9億元養老金被挪用,其中5.7億已無法追回。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存在截留社保費的問題。如建行貴州省分行與工行貴州省分行少申報繳費基數,在征得貴州省社保局的同意后,對已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6 422.64萬元予以截留。
三、中國現行產權制度的變遷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影響分析
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是和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聯系在一起的。在計劃經濟時期,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國有產權為特征的。隨著中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政府和企業職能的重新定位, 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立了中國養老保險制度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個人積累制轉變的改革模式。當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個人積累制轉變時,“新人”不再負責“老人”和“中人”養老金的供應,政府此時承擔起了兌現“老人”和“中人”領取養老金權利的責任,從而出現一種隱性債務,這種債務過去隱藏在現收現付制下,體制的轉軌才使其顯性化。《決定》雖然對“老人”和“中人”的退休待遇如何確定有了規定,但并沒有落實資金來源的政策,也沒有建立起與隱性債務相對應的基金積累。在養老保險改革實踐中,政府采取向“新人”和“中人”的個人賬戶透支的辦法支付已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個人賬戶空賬現象嚴重。從1995年社保制度改革開始至2004年底,中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達7 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 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社會養老保險體制仍在現收現付制的老路上運行,并沒有實現部分個人積累制的改革目標。個人賬戶“空賬”運行問題產生了一系列負面影響:首先,導致了人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缺乏信任,部分積累制有名無實,養老問題得不到切實解決。其二,國家作為養老保險最后的支付者。如果空賬問題解決不好,最終將轉化為巨大的財政負擔,影響經濟的正常運行。其三,我國人口快速老齡化,隱性債務積累到一定程度會出現嚴重的支付危機,影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
四、結論及政策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主要兩個產權因素影響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一個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之間的共有產權和私人產權之間的產權界定問題,另一個是共有產權和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產權保護問題。所以,我們可以從制度建設和法律規范來協調,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中存在的產權不明晰主要原因是現行統賬結合模式沒有對政府、企業和個人責任予以清晰的界定,這就需要進行立法,通過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企業責任,解決制度設計中的模糊問題。同時盡快將社?;鸸芾項l例納入立法日程,禁止基金被占用和挪用。清晰的產權是解決養老保險制度問題的根本途徑。
2.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和提高其運營效率。作者認為,應該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個人賬戶一樣, 政府應明確個人賬戶產權歸屬個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擠占。另一方面,對于個人賬戶基金必須從社會統籌賬戶中分離出來,個人除了在繳費期內不得提前支取外,對其享有完全的產權以及擁有廣泛的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選擇權,亦即有權選擇競爭性的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投資經營,以獲取高投資回報。
3.在清晰界定產權的同時,注重產權的保護。中國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克服了單一的現收現付制以及完全基金積累制度的缺點和不足,是一種創新。但是從歷史角度看,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變遷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連貫的問題,一味注重產權界定,在明晰產權的同時并沒有想到如何去保護產權,忽略了其他相應的制度建設,沒有達到設想的目標。所以,國家在政策上必須堅定不移地堅持對產權的保護和維護,妥善解決轉軌過程中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這樣才能真正發揮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的長處,避免其缺點和不足,從而緩解我國人口老齡化壓力。
總之,從產權角度上講,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形式和內容上完美結合根本上需要產權制度的完善和對社會統籌的共有產權與個人賬戶私人產權的清晰界定和保護來解決,而這將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
參考文獻:
[1] 羅納德?哈里?科斯.論生產的制度結構[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1994.
[2] 哈羅德?德姆塞茨.所有權、 控制與企業――論經濟活動的組織[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
[3] 謝尼亞,舍爾―阿德龍.建立社會保障――私有化的挑戰[M].王發運,等,譯.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4.
篇4
內容摘要:目前,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還存在很多宏觀制度層面上的不完善,從而導致對女性的社會排斥。同時微觀層面上企業的違法和部門的監管不力,也使部分女性就業權利和養老保障權益缺失。因此,必須對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障政策進行改革,以改革為契機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進而維護女性養老保障權益,逐漸消除各種因素產生的對女性的社會排斥。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 社會排斥 社會性別
問題的提出
“社會排斥”目前已經成為社會政策的研究重點,越來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傾向于從社會排斥的角度來解釋一些社會問題。學者們對于社會排斥有不同的理解,公認的社會排斥是指對基于公民資格的權利,主要是社會權利的否認或者這些權利未充分實現。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性別排斥基于性別差異而產生,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性別差異因養老保險制度、勞動力市場政策等情況不同,養老保險參保率、養老金領取率以及養老金金額在男女之間的分配上存在較大差異,但是總體來看,基本養老保險主要覆蓋了男性,并且男性養老待遇普遍高于女性。我國目前在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普遍沒有考慮到性別差異,并且制度的設計上存在著性別社會排斥,但是這種排斥并沒有被人們普遍察覺甚至被忽視,這種忽視的結果是女性未能獲得相應的養老保障權利。
國內外的研究機構或者學者們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性別排斥這一問題上研究較少,相應的文獻也鳳毛麟角,但是國際組織已經意識到男女在養老金覆蓋面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這種差異對養老金整體性別差距的影響很大。其中,國際勞工組織在2000年提出要加強社會保護與性別問題之間的聯系,強制性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特別是非全日制工作和家務勞動等(國際勞工局,2000),至于國際勞工組織的這種倡議在各國的實施情況,還有待于考察。另一份《2000年世界勞動報告》在其序言中提到“社會保護制度并不僅僅是反映了勞動力市場上存在的男女之間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況下還加深了這種不平等”??梢姡瑥膰H組織層面上看,勞動力市場的性別不平等,已經被認真而深刻的提出。不過,這種國際組織的倡議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并不理想,即時研究國內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排斥文獻也不多見,國內學者大致著重于以下幾個方面的研究,其一,從社會保險覆蓋面角度來研究性別排斥問題,學者們認為擴大覆蓋面真正地把女性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內,可以改變女性的不利地位,如朱冬梅指出女性在自由職業者中的就業率比較高,要直接改變女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領取率低的現狀,就應該擴大自由職業者的保險覆蓋面,并且認為有些規定并不利于靈活就業者的參保(朱冬梅,2005);潘錦棠認為《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中對靈活就業者的參保門檻設置過高,這點對于以靈活就業為主的女性來說是極為不利的(潘錦棠,2006);王永慈認為社會保險制度只能保障失業者在一定時期內有基本保障,長期失業者將被排斥出社會保險制度,而從未工作過或繳納過社會保險金的人也同樣會被排斥出社會保險制度之外(王永慈,2001)。其二,從性別差異角度來分析女性保障權利的不充分(當然,性別排斥和性別差異兩個概念有相似之處,從性別差異角度來思考女性養老保障的不充分或許也能帶來一些啟發)。學者們認為從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中,要考慮性別差異問題,認為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沒有充分體現性別差異,特別是對養老保障與性別關系沒有足夠的研究,使婦女的養老保障很不充分(吳可昊,2002);徐文麗認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并不必然有利于女性的發展,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切實保護女性權益和促進女性發展,就必須在社會保障制度中采取傾向于女性的積極差別對待政策,這種積極差別對待政策在社會保障各項目具體實施和完善過程中都應有所體現,并以這一政策為指導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徐文麗,2005)。
本文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入手,試圖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性別排斥問題進行分析,探求養老保險制度中性別排斥的根源以及社會排斥所帶來的對個人、群體和社會、經濟的影響,從而提出一些對改進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用的建議。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性別排斥的根源分析
基于社會性別視角來探求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社會排斥,本文試圖根據“排斥出何處,誰被排斥”來探索排斥問題。首先探討“誰被排斥”。由于男性在就業機會上占有絕對優勢,獲得養老保險機會遠大于女性,因此對于養老保險的性別排斥可以這樣來理解,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把一些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使這部分人無法獲得應有的權利或者說權益喪失,進而導致男性和女性在養老保障權益上的不平等。從這個意義上來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性別排斥,主要是指女性群體在制度中被排斥。其次探討“排斥出何處”。這是個復雜的問題,因為社會性別排斥是一個“動態”過程,強調“施動者”通過“怎樣的制度過程”將女性排斥出基本養老保險領域,側重養老保險制度排斥機制和排斥過程,從而產生排斥的影響和結果。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質上是指一個國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在年老時依法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政府制定并頒布一系列養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養老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社會良性發展,從這個角度來分析,養老保險政策及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排斥女性需要被檢驗,如果存在則政策本身即存在排斥女性問題,即把女性排斥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這種物質幫助權利可以視為社會保障權,應是全體公民的社會保障權,其中也包括養老保障權利,并且我國頒布了《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農民養老保險條例》等,從制度層面上表明,不論男性還是女性,只要是我國公民就都有享受養老保障的權利,因此制度文本中并沒有排斥的字眼和表述。
不過現實的情況表明,女性的養老保障缺失較為明顯。在實際生活中女性群體確實被排斥,這樣就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可能性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不完備存在著漏洞,從而產生了微觀層面上的排斥;另一種可能性是排斥存在于政策執行和實施的過程中,即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落實或者操作者故意或者出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排斥的施動者是執行和落實這些養老保險政策的主體,從宏觀角度看是國家政府部門及有權制定地方法規的地方政府部門,從微觀角度看是各地方用人單位(主要指企業)。
(一)內生因素: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不完備
內生因素主要指制度內因素,即國家宏觀制度政策,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設計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理性,沒有充分考慮女性的就業權及在就業權下面的基本養老保險權利,導致現實中很多的女性群體沒有被納入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以男性為主,而女性大多處于社會安全網之外。
1.制度內漏洞及根源分析。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設計存在漏洞,把諸多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而女性被排斥體現在依據群體特征而被排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女性農民工保險條例不完善。目前我國出臺了諸多社會保險條例,如《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盡管如此,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不完備,很多地方沒有出臺專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條例,男性農民工養老保障權益缺失比較嚴重,而女性相對于男性來說更為嚴重,現行的養老制度中沒有顧及到女性農民工的就業權益和養老保障權益,導致很多女性農民工被排斥在養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的原因在于,戶籍制度的限制使農村婦女在就業時缺乏社會保險,即使農村女性在城市中能夠及時就業,由于城市居民社會保障與戶籍身份掛鉤,而農村流動婦女沒有城市戶籍而遭受歧視,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鎮的市民待遇,這種市民待遇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待遇。因此,在現有城鄉差別的戶籍制度下,農村女性包括女性農民工在城市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面的待遇基本等同于無。
學校在讀女性養老保險條例缺失。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中,《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公務員條例》及各地方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都沒有考慮到在讀博士、碩士的學生們,這些人很多是女性,相對于本科畢業的學生,女性博士和碩士畢業晚、就業晚,且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少,況且我國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因此,這些就業晚的女性未來領取的養老金數額少,這是一種制度本身的排斥。
農村女性的養老保障普遍缺失。農村女性養老保險制度普遍缺失,主要的問題在于國家尚未具備把城鄉養老保障制度統一起來的能力和條件,目前頒布的企業養老保險條例僅僅適用于向城鎮人員實施基本保障。我國城鎮保障基數己過于龐大,如果實行城鄉統一保障,國家必須拿出很大一筆開支,國家財力難以承擔,不過根據國務院最新的政策表明,從2009年開始在全國建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這對于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個良好的開端。
靈活就業女性養老保障普遍缺失。男性在獲取固定工作的機會要比女性大,因此,從事靈活就業工作的以女性居多。按照我國2008年出臺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只要存在用工行為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從而單位必須繳納社會保險,因此有較固定工作的男性有可能獲得養老保險待遇,而靈活就業的女性目前還有很大一部分游離在養老保障覆蓋之外,特別是中小私營企業為降低成本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更不給予繳納社會保險,企業中的很多女性沒有被覆蓋到社會保險范圍之內。女性應有的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沒有實現,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部門的監督不力,從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我國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負擔,其中財政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由于養老金資源的有限性,加上社會保障財政投入的力度有限,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還比較窄,未能普及到國內全部行業和全部企業。另外,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出臺使企業用工成本加大,社會保險負擔較之前加重,短時期內讓所有的企業包括中小企業全部繳納社會保險費還存在一定困難;對于靈活就業人員的統計工作很難,其雇主規模較小,社會保險意識淡薄,導致在規模小的企業中的女性人員沒有養老保障。
長期未能就業的失業女性沒有養老保險。在失業群體中,普遍以女性居多,并且在重新再就業機會的獲得上,女性比男性更為劣勢。我國在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勞動形式和就業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就業形式的多樣性使就業出現了不穩定和失業現象。在市場經濟中,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未能就業而出現失業女性,這部分人口很多沒有養老保障而淪為城市弱勢群體。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社會保險總體立法,尚未形成全民基本的養老保障體系,客觀上養老保障的覆蓋面較窄,覆蓋面的擴大需要經歷過一個漸進的過程。
2.制度本身不完備導致男女不平等。制度本身的不完備主要體現在養老保障制度設計時并未考慮到男女性別的差異,同時我國男女退休年齡的差異也導致了女性在領取養老金待遇上的不平等。具體表現在:
未考慮到性別差異。女性在勞動力市場中,由于教育背景、個人能力以及女性要承擔家庭勞動,導致女性在職工資普遍低于男性,從而使基于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的養老保險費存在差異,進而在養老金待遇上存在差異。以我國企業養老保險為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文件中只是提到了“城鎮職工”要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而并沒有考慮到女性和男性的差異,在工資收入和待遇存在差異的情況下,基本的養老保險制度并沒有體現出性別差異的制度設計,表1的數據可說明這一點。從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遼寧試點方案下的男女退休金和工資比例,在養老金水平上,城市老年人中男性平均退休金為745.7元,女性為528.6元。假定如果女性與男性同是60歲退休,女性退休時養老金只占男性的66.8%~82.4%,與男女職工工作期間的工資差異(76.9%~90.9%)相比,養老金分配中的性別差距相對較大,女性在工資和養老金待遇上明顯低于男性,而在社會保險試點方案中,女性要和男性一樣繳納占工資總額8%的養老保險費,從這個意義上講,女性的就業權利并未真正得到保護。
男女退休年齡不同。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主要針對城鎮職工,養老金是城鎮職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來源,在我國由于男女退休年齡規定不同,女性在養老保險制度中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早退休意味著她們退休后的相對生活水平會下降,退休年齡不同導致我國養老金性別差異存在不合理性。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政策規定了男性60歲、女性55歲退休,并且針對一些特定職業,女性可以提前退出就業崗位,早期的規定是女性退休年齡早于男性,其初衷是為了保護女性,隨著我國城鎮婦女就業模式的變化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男女退休年齡差異對兩性養老金影響逐漸呈現出不平等性。舊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個人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工資和連續工齡兩個因素,當時工資增長率較低,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對養老金影響較小甚至基本沒有影響,而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下,對于相對固定的工資水平的個人來講,養老金多少是由其繳費年限決定的,女性退休年齡較早直接導致了女性較少的繳費年限,從而影響其養老金水平。
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以繳費形式籌集資金,一般以兩種形式籌集,有的地區以地方稅務局代征,有的地區是企業直接到勞動部門進行社會保險繳費。由于沒有實行社會保險稅制度,企業在給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項目時,往往拖欠或者漏報,甚至有些企業只給男性職工辦理養老保險而不給女性辦理養老保險,其結果既影響了女性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交費,又剝奪了女性養老保障的權益。當前最急迫的是建議完善社會保險立法,或者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懲罰力度,特別維護女性群體的養老保障權益。
(二)外生因素:養老保險制度未被有效執行
制度外因素主要指微觀層面的因素,體現在現有的制度未落實,或者說養老保險制度在微觀層面上未被有效地執行,包括管理部門不落實或企業不落實,根源在于管理部門不落實主要是某些地方保護主義,企業不落實主要是考慮用工成本進而對女性產生歧視。
政府監督不力導致企業敢于違法。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險法》剛剛通過,法律中仍沒有考慮到性別差異,也沒有考慮到對女性的傾向性保護,因此仍被稱作是“中性政策”。對于某些企業的故意違法,政府往往監督不力、懲罰不力,導致雇主敢于違法且成本比較低,即便違法被查處,也是罰款了事;某些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傾向于違法,甚至在很多地方保護主義的遮掩下,有些企業雇主“敢于”并“持續”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只給付基本工資,不給繳納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五項社會保險,造成了工人社會保險權益的缺失,其中也包括女性社會保險權益的缺失,對于女性的社會排斥現象到處可見。因此,這些中性政策需要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約束微觀主體的行為,減少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和性別排斥現象。
企業考慮成本和收益不愿辦理社會保險。很多中小企業的雇主出于降低成本的考慮,不主動為工人繳納保險,一般不愿意與女性簽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即使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給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女性被排斥在社會保險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女性勞動者的利益。很多企業一般規定了較長的試用期,因為在試用期可以找各種理由和借口不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現有的社會保險條例,企業要給簽訂合同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且要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按月足額繳納五項社會保險,其中養老保險企業繳費20%、醫療保險企業繳費6%、失業保險企業繳費2%、生育保險全部由企業負擔(一般占0.5%左右)、工傷保險全部由企業負擔(實行浮動繳費率,平均水平為1%左右)??傮w來看,企業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總比例將近30%(見表2),社會保險各項繳費比例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企業工資水平越高,企業職工總人數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就越多。對于一般大企業或者是盈利企業來說,一方面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必須要繳納的,另一方面也有能力繳納這部分費用。但是對于處于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來說,這筆費用無疑是個巨大的人工成本,在企業效益不好或者金融危機來臨時,中小企業要么減薪,要么拖欠社會保險費,甚至很多中小企業根本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企業用工制度存在對女性的歧視。很多企業用工制度存在對女性的歧視性條款或者是約定俗成的規定,比如存在同工不同酬,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最新的養老保險繳費政策,職工個人要按工資總額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實賬運行積累。這樣,通過未來幾十年的個人賬戶積累,到了退休時男性和女性養老金一定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性,相對于男性較高的退休金收入,女性只能維持一個低水平的待遇。可想而知,女性在把子女撫養成人并且從事長期的勞動之后,得到的卻是和男性有一定差距的退休金收入,影響了她們晚年的生活水平,這對于女性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女性排斥的結果及影響
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女性排斥的結果使女性在養老金待遇上缺失,提升了女性對養老保障的敏感度,同時女性養老金的缺失亦不利于養老保障基金的積累。
養老金及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差異,導致女性養老保障權益缺失。對女性個人來講,一部分女性退休金待遇低,達到退休年齡養老金相對少,而另一部分女性養老保障權益缺失,達到退休年齡時卻沒有任何養老金保障。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差異導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來源產生了差異。女性在就業中遭受養老保險制度的排斥所形成的直接結果是導致她們經濟貧困、社會地位低下,從而產生個人的失落感,這種現象如果長期存在會使女性孳生自卑心理。
對社會女性群體來講,女性對養老金敏感度普遍提升。在市場經濟大的社會背景下,我國婦女的思想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女性越來越注重個人在經濟上的自立能力,女性對自己的工作越來越重視,對退休后養老金的性別差異也越來越敏感,很多女性越來越在意自己年老時是否能得到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在這種情況下,女性對不得不早于男性離開工作崗位的退休政策的滿意程度會降低,要求提高退休年齡的呼聲也會越來越高。我國舊的養老保險體制下男女退休年齡不同的政策,在新的制度下卻可能成為侵害婦女權益的政策。因此,應該重新調整我國的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齡并把這一政策納入到現階段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中。
女性養老保險的缺失,不利于養老基金的積累和經濟發展。我國現在實行的是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制度,在職職工依靠個人繳費,等到幾十年后退休,個人賬戶可以積攢一大筆基金,而這筆基金在政府的監督管理下需要投資進行保值和增值,養老保險基金進入到資本市場進行投資,將會對經濟產生積極的影響。國外的養老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后,推動了金融工具的出新,并為促進經濟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基金積累。對于女性而言,積累養老基金除了能夠保證她們的晚年生活,也能為養老基金的積累做出貢獻。沒有女性養老基金的積累,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是不完整的。
女性養老保障的缺失,不利于社會性別平等的建立和社會文明的進步。西方有句諺語:推動搖籃的手,是推動世界的手。歷史上,女性對社會的作用,對人類文明的傳承,對撫育人類的作用不言而喻。女性所承擔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促進了家庭和諧、社會文明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女性的權益獲得應該和男性一樣的平等而長久,女性的一切權利應該被社會普遍認可和接受并給予承認。不過,幾千年的父系文明的存在束縛了人的觀念,男女不平等及兩性存在的差異性,使目前女性仍在很多領域缺失應有的權益,其中包括養老保障權益的缺失,如果不能及時而有效地糾正這種缺失,將會進一步固化社會對女性歧視和忽視的刻板印象,將會影響兩性平等的建立,更將會影響社會的文明進步。
結論與建議
(一)健全有關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完善《社會保險法》,依法強制擴大養老保障覆蓋面。建議國家盡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和出臺《養老保險法》,細化各項法律制度,進一步彌補制度空白;頒布《女性農民工保險法》、《女性保險法》等法律,通過法律來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直至覆蓋全體女性人口,使女性真正享有與男性平等的養老保障權益。同時,探討如何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來消除性別排斥問題,女性在自由職業者中的就業率比較高,要想直接改變女性養老保險參保率和領取率低的現狀,應該擴大自由職業者的保險覆蓋面,降低對靈活就業者的參保門檻設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有差別的參保政策。此外,應該改革失業保險制度,使女性失業者不但在一定時期內有基本保障,在長期失業中也可以獲得社會保障,同時要加強輿論宣傳,提高這部分人群對參加社會保險的認識。
打破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實施的按戶籍劃分的城鄉有別的二元養老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存在嚴重偏向城市居民,在制度的運行上也是一種由企事業單位直接負責、國家財政保底的保障制度,而農村的社會保險建立和改革的腳步卻遠遠趕不上城市的步伐。若能實施《養老保險法》,將會極大地普及養老保險,使城市和農村的養老保障體制達到統一標準。目前的城鄉戶籍制度成為就業的障礙,基于戶籍制度的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形成了城市和農村的劃分,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同時也不能保證女性勞動力順利地流動和就業。目前和戶籍制度掛鉤的養老保障也是就業中的一大難題,因此建議取消戶籍制度,真正的使城市和農村制度一體化,實行居民就業保障制度和居民養老保障制度。
改革現有制度,實行男女退休年齡平等。在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下,退休年齡對女性養老金的不利影響更大,因此要逐步提高我國女性退休年齡。提高女性退休年齡對于女性來說有兩點好處:一是女性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可以積累更多的養老基金,二是通過提高退休年齡,使女性參保年限延長,進一步增加養老金的儲蓄,從而會提高其養老金水平,保證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質量。不過,退休年齡的提高應該逐步推行,同時還要考慮到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如政府機構、企業和不愿意繼續就業的女性。因此,建議政府在調整男女退休年齡時,應當全面考慮國家、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
(二)政府嚴格監督及執法
嚴格執行各項法律。建議政府嚴格約束企業辦理社會保險,使企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同時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盡快完善《社會保險法》,利用這些法律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和監督。另外,政府有關勞動部門應該明確各自職責,加大監督力度,保障企業用工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對女性工人的招聘和用工方面,更要加大力度進行監督和檢查。
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借鑒有關國家的《反性別歧視法》,針對我國就業中的性別歧視現象進行反就業歧視立法,在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規定,明確列出可以有年齡、性別、學歷等特殊要求的行業或崗位,同時在法律中應明確列出屬于嚴格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的范圍。在各類人才市場中,政府的有關部門應根據法律規定,規范用人單位的招聘廣告,且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后果。此外,政府應明確職能部門對就業市場歧視的監管職責,規范勞動用工市場的用工行為,建議政府在勞動部門成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用來解決就業歧視糾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際勞工與信息研究所譯.2000年世界勞動報告―變化世界中的收入保障和社會保護[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1
2.朱冬梅.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的性別差異分析[J].中華女子學院山東分院學報,2005(4)
3.潘錦堂.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中的性別利益―兼評關于男女退休年齡的討論[J].中國社會科學,2002(2)
4.王永慈.關于臺灣長期失業者排斥于社會保險制度的討論,2001
5.吳可昊.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應考慮性別差異[J].人口研究, 2002(4)
6.徐文麗.以社會保障促進女性發展:從社會性別視角分析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J].江西行政學院學報,2005(7)
篇5
[關鍵詞]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最優繳費率納什均衡
合理確定收入在消費、養老保險繳費與儲蓄之間的分配比例,實現跨時期消費的最優安排是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Feldstein將利率和工資看作外生變量首次建立現收現付制的最優繳費率模型,發現最優繳費率與人口增長率、生產率,以及資本的邊際產品有關。文獻在不同的假設前提下研究了部分積累制的最優繳費率,拓展了Feldstein的結論,而我國相關的研究還不多見。本文則將納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的分析方法引入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求解符合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特征的最優繳費率。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假定經濟中有工人、退休者和政府三個主體,工人和政府是獨立的行為主體,退休者由政府代表,工人只關心自己的利益,政府既關心工人的利益,也關心退休者的利益;通過將工人和政府看作納什均衡的博弈雙方,構建工人和政府的目標函數;隨后引入生產函數確定內生的工資和利率,以及與人賬戶繳費相關的資本存量,在此基礎上求解滿足工人和政府目標函數最大化的最優繳費率,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優繳費率的確定提供理論依據。
一、工人和政府的目標函數模型
假定工人和政府是納什均衡的博弈雙方,并且有各自獨立的目標。工人的目標是生命周期效用最大化,政府的目標是社會福利最大化,同時滿足工人生命周期效用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繳費率即是最優繳費率。因此本文的重點在于構造工人和政府的目標函數。
1.工人目標函數的構造
假定個人效用是其消費水平的函數,養老保險繳費和給付改變了工人工作期和退休期的消費構成,進一步影響其生命周期效用。因此構建工人目標函數之前要對其消費函數進行描述。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暫不考慮儲蓄,則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工人工作期的消費等于收入扣除社會統籌繳費和個人賬戶繳費的剩余部分,退休期的消費由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社會統籌部分實質上是現收現付制,本文運用交疊世代(OLG)模型分析。假設個體是同質的,其生命分為工作期和退休期兩期,個體在第一期工作,第二期退休;假定每期人口增長率為 n,t期的人口為Lt,則t+1期的人口為:Lt+1=(1+n)Lt(1)假定t期單個工人的有效勞動為At,每期勞動生產率增長率為 g,則t+1期的有效勞動為:At+1=(1+g)At(2)將式(1)、(2)相乘可得,每代人有效勞動的增長為:(1+g)(1+n)(3)由式(3)容易得到社會統籌養老金為: (4)其中,Bt為單個工人t期的養老金水平,為t期的社會平均工資,θ為社會統籌繳費率。假設社會平均工資與個體工資的比例為λ,則式(4)可以變換為:Bt=θλ(1+n)(1+g)wt(5)而個人賬戶養老金為:Pt=(1+rt-1)wt-1(6)其中,為個人賬戶繳費率,rt-1為t-1期的利率水平,wt-1為t-1期單位有效勞動的工資。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t期單個工人的消費為:Ct,1={(1-θ-)wtAt}(7)其中t表示出生時期,i(i=1,2)為工作或退休的狀態,Ct,1表示t期單個工人的消費,Ct+1,2表示t期單個工人在t+1期退休時的消費,由式(5)和(6)容易得到:Ct+1,2={θλ(1+n)(1+g)wt+1+(1-rt)wt}At(8)假定效用函數為消費水平的單調增函數且為嚴格的凹函數,即:
U`(ci)>0,U"(ci)<0,則t期單個工人的生命周期效用為:Ut=U1(Ct,1)ρ(9)其中ρ為個體未來效用的貼現因子,U1為工作期效用,U2為退休期效用。假定工人可以選擇其個人賬戶繳費率,則工人的目標函數為在給定的社會統籌繳費率下選擇最優的個人賬戶繳費率以最大化其生命周期效用。
2.政府目標函數的構造
政府選擇社會統籌繳費率向工人收取社會統籌繳費,并向退休者支付社會統籌養老金。政府既關心工人的利益,也關心同時期退休者的利益,因此政府的目標函數中既包括工人的效用,也包括退休者的效用。假定政府對工人和退休者具有相同的關心程度,其目標是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以全部工人和退休者的效用表示。
根據1中對單個工人的假設,容易推出t期單個退休者的消費為: Ct,2={θλ(1+n)(1+g)wt+(1+rt-1)wt-1}At-1(10)
因此,由式(9)和(10)得政府的目標函數為:Wt=Lt{U1(Ct,1)+ρU2(Ct+1,2)}+Lt-1U2(Ct,2)(11)
式(11)中右邊第一項為t期全部工人的生命周期效用,第二項為t 期全部退休者的效用。假定其他變量給定,已知,政府的目標函數是選擇最優的θ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二、最優繳費率的求解
1.工資、利率與資本存量決定
本文將工資和利率看作內生變量,因此求解最優繳費率之前需要引入生產函數決定內生的工資和利率,并對資本存量做出假設。假定生產函數為Cobb-Douglas型,即:Yt=KtαLt1-α,其中α為資本產出彈性,則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工資和利率分別等于勞動和資本的邊際產量,即:(12)假定經濟中只存在一種物品,可以作為資本品或消費品,每期個人賬戶繳費全部轉化為下一期資本,則t期的資本存量為:(13)由式(13)可得t期單位有效勞動的資本存量為:(14)式(14)表明了工資和個人賬戶繳費率與單位資本存量之間的關系,連同式(12)一起可用于最優繳費率的求解。
2.工人和政府目標函數最大化下最優繳費率的確定
假設變量r,w不隨時間而變化,工人和政府均選擇他們能夠控制的變量以實現各自目標函數的最大化。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工人選擇以最大化其生命周期效用,政府選擇θ以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
工人生命周期效用最大化對的一階條件為:(15)式(15)經化簡得到:(16)政府目標函數最大化對θ的一階條件為:(17)式(17)經化簡得到:-U`t,1+λρ(1+n)(1+g)U`t+1,2+λU`t,2=0(18)假設效用函數為兩階段可分離的對數形式,即:U(C)=InC (19)則聯立式(16)、(18)、(19)可解得: (20)根據r的表達式以及生產函數關于工資和利率的計算公式,由式(12)、(20)得:(21)由式(14)、(20)、(21)可得到: (22)將式(16)代入對數效用函數得到:(23)將式(20)和(22)關于r,的表達式代入式(23),經化簡得到:(24)
式(22)、(24)給出了求解和θ的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最優的社會統籌繳費率θ和個人賬戶繳費率與生產函數(α,1-α)、未來效用的貼現因子ρ、人口增長率n、有效勞動增長率g、社會平均工資與個人工資的比例λ等參數都有關。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只要給定相應的參數值,就可以求出θ和的值,既能實現個人效用最大化,也能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優繳費率的確定提供參考。
篇6
基本養老保險又稱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強制實施的,按照統一標準制定的,以保證廣大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為目標的一種養老保險制度。它和其它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一起組成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上世紀九十年代開始進行改革創新,至今已歷經二十幾年的歷程,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已經形成了由“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的組成模式,具體要求參保單位和個人分別按勞動者工資總額的20%和8%的比例繳納,繳費年限滿15年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者可以領取養老金,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新規定實施后退休的參保人員)逐步過渡”的方式進行實施。
在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有研究發現:兩性養老保險收入的分配出現明顯的性別差異,女性養老保險收入分配與男性相比,呈現明顯劣勢。這個現象不僅出現在我國,在世界范圍內,也都普遍存在。就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而言,受男女社會角色分工、就業情況和退休年齡等因素的影響,女性養老金水平較男性更低,使得女性養老問題也更為突出。
一、養老保險收入分配中的性別差異
首先,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存在性別差異。根據2006年中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一次性抽樣調查數據分析表明:城市老年人養老金(退休金)保障覆蓋率在2000年時男性為85.6%,女性為53.6%,到2006年養老金的覆蓋率男性增長到89.1%,女性增長到64.6%。然而不論是在城市還是在鄉村,男性的養老金覆蓋率大于女性養老金覆蓋率的現象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改變,并且此種現象還導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來源也存在明顯不同。2004年全國老年人的主要生活來源情況調查顯示:在男性老年人中,工資收入占比29.2%,養老金占比33.6%, 由家庭成員供養占比33.5%;而女性老年人的對應比重分別只有15.2%、19.2%和61.0%。
其次,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還難以全面覆蓋非正規的就業領域,而女性在非正規就業領域遠遠高于男性。根據 2010年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在第三次婦女地位調查中所的調查數據顯示:相對男性,女性在非正規就業領域的就業比例高出12個百分點。這也意味著在基本養老保制度中,女性能獲得“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的比例要遠遠低于男性。
最后,在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和領取方面,不管是在正規就業領域方面還是在非正規就業領域方面,男性職工退休后獲得的養老金收入水平都普遍高于女性職工。根據2006年我國城鄉老年人口狀況追蹤調查情況數據顯示,男性養老金相對女性養老金的收入水平,在正規就業領域和非正規就業領域分別高出3.4%和4.4%,這也清楚地說明,女性職工在養老金的收入分配方面處于明顯劣勢地位。
二、養老保險收入分配性別差異的影響因素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金在推行統籌賬戶改革后,主要由“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其中的“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部分在男女之間進行平均分配,與本人工資收入有直接計繳關系的只有“個人賬戶”部分。而國發《2005》38號文則規定,“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1、工資收入性別差異
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在“社會統籌賬戶”養老金數額分配性別差異不大的情況下,“個人賬戶”數額的計提是按個人工資總額的一定比重進行的,所以工資收入的多少,直接決定了退休后男女職工養老保險金收入差異的大小。依照《1995―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報告》的相關數據,2003年城鎮單位女性職工的年平均收入是男性職工的81.9%;在私營個體工商戶戶主的比例中,女性戶主比例為37.7%;而在企業負責人的構成比例中,女性主管只占其中的16.1%。并且在國家重點貧困縣貧困率的調查數據中,女性人口的貧困率也以8.3%的比例高于男性人口的7.9%。這些情況都說明,男性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女性,直接導致了女性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金收入低于男性。
2、退休年齡的性別差異
我國現行的退休年齡是:男干部和男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既可退休。男女退休年齡的不一致,尤其是女性較早退休一般意味養老金的計繳年限要比男性至少少5年,依照養老金的累計計算模式,這種情況直接導致了女性退休金累計水平低于男性。同時,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職務工資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的88%進行發放;工作時間滿30年但不到35年的,按兩項工資之和的82%進行發放;工作年限達到20年但不足30年的,按工資之和的75%計發。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按照我國現行退休年齡的規定,在同時開始工作的情況下,不論女性員工工作情況如何,都會比同時入職的男性員工要少5年的工作時間,直接導致女性員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收入比男性低。而這個問題在女性預期壽命穩步增長的新形勢下,顯得更為明顯。
根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提供的數據顯示,我國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已經達到了74.83歲,其中女性的平均壽命由2000年的73.33提高到了10年后的77.37 歲,男性的平均壽命則為72.38歲。這個結果意味著女性的平均預期壽命在大于男性平均壽命的情況下,女性的養老金收入領取的時間會更長,但是養老金的累計數卻比男性更少。在這種矛盾下,直接導致了養老金收入分配中的性別差異的不公平性。特別是在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群體中,這種不公平更為明顯。由于受教育年限長,工作時間短,個人賬戶養老金的積累額與男性相比相對較少,養老金發放時間又長,使得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月平均養老金領取金額減少。
三、建議
1、擴大基本養老保障金覆蓋面
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金核算模式在工作年限、工資收入水平等方面還存在著男女差異的情況,使得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收入分配在短時間內仍將存在性別差異。針對已有的分析結論,我們發現女性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率較男性低,在正規就業領域的比例則比男性高。建議將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擴大到非正規就業領域,可以使更多的女性享受與男性平等的養老金待遇。
2、提高女性企業職工退休年齡
我國現有的職工退休年齡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制定的,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大幅度提高,就業的領域和崗位也日趨多元化,這使得女性在社會經濟文化活動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因此女性退休過早,而平均預期壽命延長的情況下,不僅不利于女性個人基本養老保險收入的累計,同時也不利于社會人力資源的管理和利用。建議提高女性職工的法定退休年齡,這樣既可以延長女性職工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有利于女性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個人積累,同時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國人力資源的利用率,緩解我國社保部門養老金的支付壓力。
篇7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區域分割對勞動力資源跨區域自由流動的阻礙。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各區域基本上都采取了“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雖然各區域的養老保險的制度框架都是相似的,但是,具體的制度設計卻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它們在覆蓋范圍、征繳比例、管理辦法以及發放水平上大不相同。養老保險在各區域表現出的這種巨大差異主要是由我國多層次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
(二)養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跨區域、跨行業自由流動的阻礙
由于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不同人群的養老保險制度各自為政,管理部門多、政策差異大、布局極為混亂。企業單位員工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后養老保險待遇如何接續,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轉變職業性質后如何養老,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后,靠什么保障老年生活,這些都是養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顧慮,養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對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附加了巨大的流動成本。
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對完善勞動力市場的重大意義及可行性
(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對完善勞動力市場的重大意義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可以打破區域對優秀勞動力的壟斷和人才的區域所有制,有利于養老保險關系的跨區域和跨行業轉移接續,從而推動勞動力在各地區之間的自由流動。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勞動力大規模的跨區域、跨行業的流動將長期存在,在這種形式下,建立適應勞動力流動的、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出臺統一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能夠減少勞動力流動的成本,促進勞動力在市場的調解下自由、合理的流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可行性
首先,在政治上,中央政權享有最高權力,地方政權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其職權。中央政府始終保持對地方政府的絕對政治領導。這種體制維護了中央政府的權威,保證了國家政權的穩定和國家的統一,這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全國統籌的政治基礎。
其次,在財政上,連續多年來我國財政的增長勢頭強勁,巨額的財政收入是國家投入基本養老保險最強有力的保證。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支出以穩健的步伐逐年增長,從2000年的1517.57億元到2007年的5447.16億元,2009年我國財政預計投入社保資金7827.96億元。而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又是社保支出的主題模塊。所以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強力支持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全國統籌的經濟依托。
三、建立全國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協調各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將地區、城鄉二元經濟差距縮小到適度水平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是以經濟發展水平為依托的。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國統籌的必要條件。長期以來,我國部分地區優先發展、先富帶動后富的經濟發展戰略形成了現在的區域、城鄉二元分化的經濟格局。目前,我國區域、城鄉經濟差距被普遍認為已經超過了基尼系數的警戒線。這種不平衡的經濟發展格局是各地區一開始就沒有形成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源,是后來各區域養老保險水平差距愈演愈烈的根源。因此,要消除養老保險制度的“條塊”和“碎片”模式,實現全國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協調發展,就必須從協調各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做起,兌現當初先富帶動后富的承諾,組織發達地區對不發達地區的幫扶,比如人才和技術的支持。同時,將中央政府的經濟政策優惠和優先發展權轉移到當前的經濟弱勢地區,比如稅收優惠政策和直接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直到將現存的、不合理的地區、城鄉二元經濟差距縮小到適度水平,實現全國范圍內的經濟協調發展,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升級奠定深厚的經濟基礎。
(二)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基本養老保障中的職能,規范地方政府行為
要建立全國統籌的、全民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首先必須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在制度中各自的權利與責任。我國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權管理體制,同時基本養老保險是公共性質比較高的的共享性產品。因此,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權、財權應該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與地方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的關系是決策、監督者與執行者的關系?;攫B老保險制度的政策制定和管理監督由中央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負責,各地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只負責本區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工作,保證自上而下政令暢通,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最終消除全國勞動力市場的分割、養老保險管理成本的居高不下、各區域養老保險制度的“囚徒困境”。
(三)勞動力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賬戶的“完全轉移”
為貫徹《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文件,各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明確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省內流動時,按有關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向轉入地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供轉移職工歷年繳費基數。跨省流動的,按轉入地有關規定轉移個人帳戶檔案。因此,必須破除現有的規章制度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過程中對員工已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的轉移限制,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時,不僅轉移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檔案,更要足額轉移所繳納養老保險費,含個人帳戶及社會統籌二項費用。
(四)搭建養老保險制度的信息化管理平臺,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
篇8
一、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我省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改革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企業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三、要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到本世紀末,將基本養老保險逐步擴大到全省城鎮所有企業職工(含私營企業雇工)及個體勞動者。勞動、工商、稅務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工作。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仍參加由勞動部門的社會保險機構組織實施的社會統籌。
四、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凡參加地方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的企業,負擔比例在20%(含20%)以下的,可逐步提高到按照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負擔比例在20%以上的,要分年逐步過渡到20%。各地區具體過渡辦法由省勞動廳審批。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8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1月起,職工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5%繳費,以后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
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從1998年1月起,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比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費率記入,職工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在本省范圍內調動時,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不轉移。職工跨省跨行業(國務院批準的11個系統統籌的行業)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金和利息)可以繼承。
六、職工符合離退休、退職條件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一)凡《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者,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月基礎養老金=職工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
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者,到達法定正常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本省有關規定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享受每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三)《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為保持平穩過渡,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平均每人每月可增加過渡性調節金120元,分檔執行(具體檔次、標準另行制定)。過渡期間的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5年12月31日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四)本辦法實施后三年內退休的人員,為保證他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繼續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新辦法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最高不得超過按老辦法計發的本人養老金的10%。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標準工資封限政策繼續執行《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規定。
(五)《甘肅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甘政辦發〔1996〕46號)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繳費年限滿15年,不到退休年齡,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仍可按國務院〔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七、城鎮個體勞動者和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按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9%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11%進入個人帳戶。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到達正常退休年齡者,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
八、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機構要嚴格履行經辦和管好社會保險基金的職責;財政部門要通過財政專戶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和監察部門要定期審計和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職工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要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顚S茫坑糜诼毠ゐB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放專戶,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不得動用社會保險基金平衡財政預算,確?;鸬陌踩??;攫B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后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勞動廳、省財政廳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下發執行。
要加強基本養老保險費用收繳工作。勞動、經貿、財政、審計、稅務、工商、銀行、工會等部門要積極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加強對收繳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將養老保險工作列入企業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對不參加養老保險和無故拖欠養老保險基金的企業或個體勞動者,不得評為先進,不得購買小汽車,不得兌現經營者收入。工商和勞動部門要結合年檢工作,督促、教育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用。
九、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建立統一調劑使用基金制度。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周轉金外,其余部分的40%上解省級財政專戶作為省級儲備金,30%存入省上在各地、州、市開設的調劑金專戶,專戶基金的使用權和調撥權在省上。不能按時劃轉的,由省財政廳相應扣減預算內補助經費。剩余30%留在地、州、市,作為地區級儲備金,并按財政專戶管理辦法管理。
十、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已經實行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地、市、縣,要加以鞏固并進一步完善。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機構基礎建設,規范業務,改進和完善管理服務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一、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十二、省政府以前所發相關文件與之不一致的,以本文為準。
篇9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完善;基本思路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基本原則
為了保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正在醞釀的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在制度設計上不應與企業部分的制度相互分割,以促進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過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具體調研,改革應該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以及初步的框架思路,已經逐漸清晰起來。目前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該遵循在制度設計上相互銜接而不是“另起爐灶”,保證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保證新老制度平穩過渡等一些基本原則[1]。
1、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
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是社會保險學自商業保險而升華為自身遵從的一項原則,按照此原則,任何投保人要想獲得養老保險權益,即享受養老保險金,必須履行規定的義務,就是先投保、且投保達到一定長度的時限,這就是養老保險歷來遵循的權益與義務相對等原則的內涵。所以,要享受養老保險權益,必須盡投保的義務。而且,一般說,二者成正相關,即投保期越長,投保費越多,可享受的權益越多。如果公民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與繳費數額沒有聯系,那么公民就不會參加繳費,即使參保繳費,也會盡量少交保險費,這樣的養老保險制度就缺乏應有的繳費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不僅涉及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提高的問題,而且涉及地區間利益調整的問題[2]。
2、公平與效率優化結合原則
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里面的一個特殊領域,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制度性工具。然而,單純的公平并不現實,因為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其本身就是要以效率和發展所帶來的物質基礎為依托的。公平如果不能促進效率,甚至在某些層面牽制了效率的發展,成了經濟發展的負擔,那么這種公平也是難以為人所接受的。公平如果不將經濟發展的效果考慮在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經濟的發展,最終將不利于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事業單位要建立自己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要在制度建立之時貫徹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在公平與效率兼顧的動態過程中,不斷的改進、調整并作出選擇,擺正兩個互為條件、相互制約的發展目標,力求在這兩個目標之間達到動態平衡。
3、兼顧統一性和差別性原則
目前,我國企業的養老保險待遇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礎上的養老保險金、繳費性養老金、調節金組成。而機關養老金卻仍然受工齡、退休前工資、在職人員工資調動等相關因素的影響。改革后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部分參照于企業,還有一部分參照于機關單位。一些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千方百計地調入機關、事業單位從事,或是在即將退休之際跳入事業單位,享受事業單位的優厚退休金。相反,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大多不會進入比自己退休待遇差的企業。這種單向流動人員流動,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養老保險制度的不統一,尤其制度間具有巨大的待遇差,難以為全國統一的人才大市場提供支持和保障。事業單位是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公益事業得以正常運轉的重要部門,是整個社會的核心。事業單位的重要性決定了事業單位匯集了整個社會的棟梁和精英,他們是先進生產力的代表。這些特點反映在社會保障領域,就是他們的保障待遇要普遍高于企業一般職工[3]。在我國目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既要相互銜接又要相互區別。這就是要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要統一,在補充養老保險方面要有區別,即在事業單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且在替代率方面,職業年金的替代率要高于企業年金的替代率。
4、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社會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這是一個基本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障的標準要同國情國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求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特別是社會保障的待遇水平要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兼顧財政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并且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大致持平、互相銜接。要本著既要保證經濟發展,又要適當積累的原則,統籌安排養老保險基金。既要有利于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相互促進,也要有利于職工在地區和部門之間的流動[4]。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完善的立法目標
1、逐步建立起公平統一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建立一個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仍是三套制度同時存在,制度間的兼容性差,不同對象享受的保險待遇差別懸殊,既不利于社會公平原則的體現,又不利于不同制度間勞動者的合理流動。我國大部分省份實現了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各省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原則,從自身實際情況出發來籌集、管理和支付養老保險基金。由于各省的具體情況不同,導致了養老保險制度在基金征繳、基金管理、基金運營以及待遇給付等方面存在很大差異,養老保險實行全國統籌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5]。
2、出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專門立法
從我國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現狀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立法,盡管我國已經推出了《中華人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并引起了廣泛關注,但是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臨時性的決定多于法律、法規,即使是某一方面頒布了行政條例,也多因注重于局部而忽視了全局的協調和統一,內容上也有些地方不甚周全。因此,在對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建設之初,我們就應作出系統的計劃,使事業單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盡量從開始就邁入社會保障法制體系建設的正軌。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相對滯后,并且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統一性和穩定性[6]。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國社會養老保險改革的目標是向全國統一、規范和完善的獨立于企業、事業之外的社會保障系統發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可能孤立與其他保障制度進行,必須立足我國養老保障制度的現狀,統籌設計需要從養老保障體系建設的整體出發來進行。
1、建立適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人事養老保險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充分借鑒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建立起以養老保險統籌為主、以個人賬戶養老金為輔、以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等為重要補充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發放辦法。同時要將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充分的考慮進來,適時公布改革方案和推進時間表,消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攀比心理。要逐步實現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統籌發放上的一致,努力縮小彼此間的差距,差距部分可通過單位及個人支付部分來體現和解決。建立起權利和義務相約束機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將繳費和職工個人利益緊密掛鉤[7]。
2、處理好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盡管國家和省、市對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已經出臺了一些養老保險關系處理方面的政策規定,但這些政策規定很不系統,也缺乏可操作性。按現有政策已經轉制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遺留問題很多,影響到了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引發了一些社會不穩定因素,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一是事業單位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參加當地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統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職工原來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社會保險費。二是改為企業前的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原辦法計發,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改為企業前參加工作,改為企業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企業辦法執行。目前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的復雜性,解決事業單位與企業兩類養老保險制度的接續問題,可分為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驟穩步推進,一方面要保證轉企改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切實維護轉制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保持社會穩定[8]。
3、逐步融入城鄉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法律制度
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使人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享受改革成果,是黨的關注民生政策的具體體現,是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目標之一,也是城鄉統籌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攫B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最重要項目,是社會保障中最根本的制度安排[9]。因此,如何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全體城鄉居民,實現城鄉統籌,是實現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城鄉居民目標的關鍵。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目標的選擇,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社會經濟結構的演變進程、城鄉現行二元養老保障體制的發展走向以及國際經驗的借鑒等因素。甚至在闡述發展目標使用的概念問題上都存很大的張力和爭議。
參考文獻:
[1]鄭秉文.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路在何方[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09(5):5-6.
[2]蔡向東,蒲新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芻議[J].當代經濟研究,2009(8):58.
[3]周康.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宜統不宜分[J].中國物價,2009(7):68.
[4]王月欣.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幾點思考[J].理論學習,2008(1):32-33.
[5]臧宏.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路徑與對策[J].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6):173-177.
[6]黃俊.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討[J].廣西大學學報,1999,21.
[7]高愛娣.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與方向[J].理論前沿.
[8]宋大涵.事業單位改革與發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3.
篇10
第一條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長春市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長府發〔2006〕1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農安縣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新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新征地農民為參保人員。
第四條《本細則》規定范圍內的新征地農民,是指具有農安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被征用土地的農民。
第五條《本細則》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六條根據《試行辦法》規定,新征地農民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均可按規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下列人員不在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縣的。
第七條社會保險部門向參保單位發送《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公示表》(以下簡稱《公示表》一式五份,參保單位、縣農業、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兩份,參保單位、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參保單位統一組織參保人員填寫《申報表》,并負責填寫《公示表》和《登記表》。
第八條《公示表》的內容須經所在村村民會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履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第九條參保單位將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村經濟管理機構核準、報縣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審核確認,同時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后,攜帶《公示表》、《申報表》、《登記表》等材料,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參保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條參保單位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機構負責接管和辦理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5:3.5:3
其中,新征地農民年齡在75周歲(含75周歲)以上的,個人不繳費,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35%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二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以月領基礎養老金215元為標準,按預期余命核定繳費金額,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基礎標準定額補貼。繳費標準詳見下表:
基礎待遇
標準
215
性別
男
女
繳費總額
38700
51600
個人繳費
13545
18060
村集體補貼
13545
18060
政府補貼
11610
15480
第十三條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須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新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表》,核定新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農安縣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五份,參保單位、農業、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第十五條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在參保單位報表時同時辦理。農業、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單位社會保險代碼。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部門依據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帳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第四章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個人賬戶由新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構成。
第十九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主要用于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行政區域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或親屬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成老保險關系。
第五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足額繳費的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人提出申請,經參保單位審核,報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到縣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金的核定及社會化發放手續。參保人員從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直至死亡。
其中,征地時本人年齡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含55周歲)以上的,按規定足額繳費后,經批準,從繳費的下月起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養老金:
(一)征地時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參保時規定的待遇標準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征地第二年及以后達到養老年齡人員,按個人賬戶儲存額與政府補貼之和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男性為180,女性為240)核定基本養老金。
(三)征地時75周歲及以上人員,每月按基礎待遇標準215元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新征地農民在達到養老年齡時累計征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下列不同情況核定基本養老待遇:
(一)個人和村集體能夠按對應待遇檔次補繳差額部分的,政府補足相應補貼后,按足額繳費人員計發辦法核定基本養老金。
(二)不能補繳差額部分的,按個人賬戶及政府相應補貼金額為其核定月領基本養老金。
(三)本人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核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結算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由參保單位或家屬,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和社區開具的相關證明,到社會保險部門申報。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后,按城鎮企業職工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補辦養老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服刑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且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不享受其它待遇。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期間的,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待遇的調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第二十九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參保單位和家屬須在20日內為參保人員辦理基本養老金結算或停發手續。發生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退還,對拒不退還的,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管理和服務
第三十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聯合辦公服務包括參保人員資格的認定、征地面積比例的確認、養老保險費的劃轉、養老待遇的審批及核定等業務。
第三十一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的具體操作,實行屬地管理,社會保險局開設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窗口,具體辦理所屬新征地農民參保業務。
第三十二條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在城鎮實現就業的人員,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根據參加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情況按相關規定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三條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業務實行計算機管理。社會保險部門負責研究開發獨立的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計算機管理系統,建立新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信息數據庫和相關查詢系統。
參保單位和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險部門提供的互聯網、手機短信、電話語音、觸摸屏等不同方式,查詢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待遇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由參保人員個人保管,作為其記載和查詢參保繳費、個人賬戶轉移結算、待遇核定、待遇調整等信息的憑證。
第三十五條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建立基本信息庫,參保單位負責對享受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和生存認證工作。待條件成熟后,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