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行重行行范文

時間:2023-03-29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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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親交愛此別,勸我善眠食。

惟君好懷抱,高義動顏色。

贈子青瑯玕,結以永弗諼。

拭目仰盛德,洗心承妙言。

子道甚易行,易行乃難忘。

虛名織女星,不能成文章。

微君好古學,尚誰發予狂。

事親見不足,擇友知無方。

大圣急先務,君其愛穨光。

外將周物情,中不敦己道。

以客從主人,辨之苦不早。

行身居言前,悟理在意表。

茍能領斯會,大自足諸小。

勿念一朝患,勿忘終身憂。

忠誠照屋漏,萬物將自求。

此道不予欺,實吾聞之丘。

群居行小慧,宴笑奉樽俎。

篇2

2、自衛能力。有較強的自衛能力,當遇到敵害侵襲時,它的腳關節能分泌出一種極難聞的黃色液體,使敵人因受不了 而倉皇退卻、逃走。它還有一套裝死的本領,當遇到強敵和危險時,它就立即從樹上落到地下,把3對細腳收縮在肚子底下,裝死躺下,瞞過敵人而求生。

3、互不干擾。益蟲和害蟲之間界限分明,互不干擾,互不通婚,各自保持著傳統習慣,因而不論傳下多少代,不會產生“混血兒”,也不會改變各自的傳統習性。

4、活動場所。冬天,七星瓢蟲在小麥和油菜的根莖間越冬,也有的在向陽的土塊、土縫中過冬。春天,一旦氣溫升到10℃以上,越冬的七星瓢蟲就蘇醒過來,開始活動,在麥類和油菜植物株上能找到它。夏天,隨著氣溫升高和食物增多,七星瓢蟲大量繁殖,凡是有蚜蟲和蚧蟲寄生的植物上都能找到七星瓢蟲,有時甚至出現大批七星瓢蟲聚集的景象。秋天,田間七星瓢蟲的數量減少,它常在玉米、蘿卜和白菜等處產卵。

篇3

在這,我想問問大家,在自己青春期的時候,有沒有長時間迷戀一個明星,說白點,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單相思。

記得在幾年前,一位大約十歲的小男孩,為了得到羅志祥的關注,送將近十萬元的小轎車給他。當我看到這的時候,我特想問問那個小男孩兒送跟自己父母最大的禮物多少錢?

現在有多少人為了得到明星的關注傾家蕩產,失去生命。

同志們,我們追求明星,崇拜明星沒有錯,但得有限度。

在我們崇拜自己偶像的同時,有沒有想過我們的偶像在背后付出拉多少辛酸才得到我們的崇拜。

我喜歡貝克漢姆,那是因為他讓我知道,一個人的夢想是多么的重要,一個人追求夢想是多么重要。

篇4

囿于我國傳統刑法理論在罪數形態中行為量化過程時,將自然意義上客觀存在的行為與法律實質評價上的行為相混淆,進而導致罪數行為定量分析上的邏輯悖論。對于罪數論中行為的量化評價態度應當體現刑法立法技術的價值取向,不僅體現在罪數論行為理論體系的復雜性要求行為定量精確化過程的實現,還應當將行為用語立法模態化問題的解決視為犯罪行為定量精確化的基本前提。罪數中行為用語的規范技術應體現主觀罪過下客觀行為的價值評判,以此作為刑法規制下的犯罪行為。

關鍵詞:罪數形態;一行為;行為定量;行為用語

中圖分類號:

DF611

文獻標志碼: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2.06

一、問題之引出

針對罪數形態中的想象競合犯,我國現在通說觀點認為是一個犯罪行為造成了數個犯罪結果,侵犯了數個客體,從而觸犯數個罪名的修正構成要件的行為。為了防止對一個犯罪行為造成的數個侵犯客體的犯罪結果進行兩次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的評價,進而違反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從而認為想象競合犯屬于一行為、數罪名、定一罪、擇一重處斷[1]。按照這種理解應用于司法實踐的操作,針對一行為造成一死一傷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在客觀要件認定上,行為人甲有一個槍擊行為,結果造成了一死一傷;在侵犯的客體要件評價上,行為人甲侵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以暴力行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主觀要件認定上,行為人甲直接針對被害人乙的生命剝奪持有直接故意。對于被害人乙的重傷行為則持有間接故意,即明知在人流密集的街道,隨時可能由于行為偏差或者槍支強大的穿透力,致第三人的死亡或者傷害的危害結果,為急于殺害仇人而對其他危害結果放任不管。退一步評判,認為主觀上至少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以為槍支的威懾力較弱,不會威脅到第三人的生命、健康客體;在主體上行為人也是應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承擔者。

因此,以馬克昌教授、高銘暄教授為代表的學者認為“上述介評屬于想象競合犯的典型性符合,在立法原意和詮釋適用的基礎上,將其行為評價為‘科處的一罪’”[2],而劉憲權教授則認為想象競合犯屬于“實質的一罪”[3]。上述觀點是刑法用語立法的專業性和生活用語的價值評價機制的不同帶來的理念偏差,是將自然意義上靜態的外在、表面化行為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行為。因為在構成要件標準說支持者看來,行為符合構成要件的個數才是評價的標準,因此,通說觀點將想象競合犯認為是實質的一罪或者科處的一罪是將案件行為單純定位于一個脫離主觀罪過的客觀事實行為,從而在罪數形態體系中一罪與數罪的區分標準和處斷標準上就產生了分歧。而不同于自然行為存在論的上述觀點,規范行為評價論行為支持者認為:“只有主觀罪過見之于客觀行為之下的行為才是值得刑法苛責、評價的行為,脫離主觀心態的行為是自然行為,是空洞的刑法‘軀殼’表面行為,是一般意義上的,觀念上的行為。其最終評價出來的行為得出的數罪也是觀念上的數罪,并不是實質的數罪”[4]。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對自然行為存在論與規范行為評價論的行為數量區別看待,主張規范行為評價論的合理性,認為應該將實質的數罪與想象中的一罪區分開來,從而來實現犯罪行為量化精準分析,基于案件事實在刑法中的周全評價來準確地定罪量刑。

二、罪數形態中行為認定思維之隔闔與詰問

罪數體系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認定的難度,再加上各國立法體例和罪數形態研究背景的不同,導致對罪數形態中行為個數的認定標準也不一樣。行為屬性的明確是行為定量明晰的前提。因此,在對罪數形態行為的定量分析理論明確中,對罪數形態行為的表述概念和性質的區分顯得極為必要[5]。

(一)罪數形態中行為屬性之介評

無行為則無犯罪,對于行為屬性應當建立在刑法規范論體系下進行評價。在犯罪定罪中,始終貫徹的原則應當是先確定行為類型化,再考慮行為定性化,后明確行為定量化,最后實現行為的刑罰該當化[6]。行為層次性是全面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客觀罪責條件的理論核心。因此,筆者認為罪數形態下行為定量分析與行為性質的判斷是互為表里、彼此依賴關系。簡言之,定量是“表”和外化,性質是“里”和內涵。這兩個問題的明確對于我國理論界罪數形態處斷原則的確定和理解提供理論支撐和邏輯論證,是對罪刑均衡原則的堅實貫徹。筆者綜合理論界的探討進行相應的闡述:

回溯起初,行為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起點。基于行為定性見解,有的學者認為行為性質是“刑法處罰的是社會行為,每種社會意義上的行為內在本質上都應當是刑法可以苛責的行為,只不過是為了遵守刑法謙抑性原則,結合當下犯罪形勢的特定情況。考慮將某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槿隙ㄎ值得刑法禁止或者課予刑罰的行為”[7]。即社會生活意義上行為都是潛在的刑法規制行為,所以在罪數論中討論行為的概念基于觀念中行為概念即可,在罪數形態莫衷一是的觀點交叉中,將前提簡單化理解,是現代刑法觀的樸素理解。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將社會行為評價論的“類行為”等同于刑法規范行為論的“法行為”,是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事實評判與價值評判的理念體系的混淆和錯亂,容易將純粹客觀事實行為,在脫離主觀意識下的無罪過行為包容在犯罪行為中,從而忽視了主觀內容在定罪過程中的作用,違背了任何犯罪都是在“主客觀相一致”的評價體系中進行認定的這一原則。沒有考慮到一個行為可能會造成多個結果的情況,因此導致一個脫離主觀罪過行為造成的多個罪名被評價為數罪,混雜事實評價的數罪行為和法律評價的數罪行為[8]。

隨之漸進,危害性才是行為可苛責性評價的本質。定位于危害行為定性見解,杜?帕多瓦尼教授就認為“危害行為中的社會危害性才是法規范評價說中行為的本質屬性,并不是一切社會意義行為都可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9]。并且該論者認為人的行為、動物行為、超自然要素的“人”的行為

本文中超自然要素“人”的行為從法規范要素評價體系中指的是法律上擬制的人:如單位、社會團體、國家等人的集合體。按照危害行為定性論者的觀點,他們的行為也是刑法應當禁止的行為,應當同等對待,起到刑罰的強制力適用的一律性和平等性。都是刑法應該禁止的危害行為,因為本質上只要發生現實危害結果,則都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法律不將其一律進行評價,則無法達到一般預防和積極預防的刑罰機制功效。考慮刑法規范行為屬性的人身危險性和客觀現實性,站在客觀主義刑法立場上看待脫離罪過的危害行為,也是值得社會規制的。正如日本學者瀧川幸辰和宮本英修認為,“危害行為的實質在于違法性,是對被害人利益的侵奪,是行為見之于法益侵害性基礎之上,無法益則無危害行為”[10]。前田雅英也認為:“理解刑法的立法原意不應該光立足于死板、冷酷的刑法典,還應該考慮到刑法形式上評價一個危害行為是否起到保護最大國民的利益,如果在評價體系范疇內該行為很大程度上應當是危害行為,則其具有行為相當性。當然評價體系之外的行為則需要考慮進入下一步進行實質解釋,擴大立法用語含義進行實質解釋”[11]。當然筆者認為前田教授認定危害行為的屬性應當是法益侵害性,其是建立在對刑法字面用語的評價上去認識的,而不是超文本、超法規的含義解釋,否則就是危害行為的刑法擴大化,無法保障國民行為預測可能性。雖然危害行為定性說具有一定時代的合理性,把規制行為限縮在形式行為規范論和實質行為規范論的系統中,對下一步合理劃分行為定量的判斷標準奠定理論支撐基調。但是該理論易導致客觀歸罪,認為超法規的刑法規制要素可以結合懲治犯罪的當下趨勢來綜合認定,這無疑給肆意擴大超法規要素的評價體系內容留下缺口。換言之,在某種程度下也陷進了客觀歸罪的泥潭中,是行為定性論的另一個極端體現。

演進深化,行為和犯罪行為評價基點的區分引發犯罪行為定性見解的探討[12],其不同于危害行為定性論,他們認為:“刑法評價的行為應當區別于危害行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征和屬性,缺乏程度要求的社會危害性下的犯罪行為是‘徒有犯罪實質行為之表,而實無犯罪本質行為之體’”[13]。 并且在嚴重社會危害下必要地加入人身危險性的考察是客觀主義刑法的主創思潮,即行為體系論思維推進應遵循:“客觀行為――主觀行為”的階層化認定模式,該種理論的進步之處在于擺脫了行為定性論和危害行為定性論下主觀脫離的人身危險性考量的困境。并且該理論主張犯罪行為應當是在人的主體之下的犯罪行為,動物等物化之下行為是不具有主客觀一致性的要素行為。

人和動物,乃至生物一樣,“需要”和滿足“需要”是其本性。然而,人在“需要”和滿足“需要”與其他動物或者生物有著本質的不同,“人以其需要的無限性和廣泛性區別于其他一切動物”。(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79:130.)筆者認為該論的缺陷在于只強調客觀行為嚴重社會危害性去認識、評價行為類型和本質,沒有考慮“主觀見之于客觀”的行為狀態來實現行為性質認定同步性,也不符合司法實踐中的定罪認定模式。換言之,倘若理論重構缺乏成熟性,司法體系的重構為契合國外一套先進的理論,而迫切將其本土化,那么司法資源調配和配套制度制定后,行為定性下的量化標準終將崩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由于構成要件是通說理論下認定犯罪標準的思維框架,因此結合客觀行為定性見解,進一步強調客觀行為、危害性、犯罪行為性三要素并不全部涵蓋犯罪構成四要件的全部符合性要素,否則就有用行為屬性論取代犯罪構成體系之嫌。就像李永升教授所說的:“行為是客觀方面的核心要素,犯罪行為的評價機制應當具備行為的主體、主觀、客觀、客體的內容”[14]。簡言之,構成要件客觀行為支持的犯罪行為是客觀行為下主觀要素、主體要素、客體等要素的綜合考察,缺乏一個要素的評判出來的犯罪行為也不是刑法所懲處的行為。

(二)罪數形態中行為定量判斷標準之介評

行為定性的理論之爭探討意義在于立足行為性質的體系內,綜合考察犯罪行為可能具有的深度含義。現如今,重構罪數形態下行為量化的考核理論應建立完備的結構化分析體系,數罪區分標準的核心要素仍在于行為個數的評價標準,那么問題在于罪數形態體系的復雜性,不僅僅在于罪數行為性質認定的模糊性,還在于行為個數認定的爭議性。在行為定量的分析層面上各派觀點各執一詞,那么如何進一步對犯罪行為類型的個數進行區分這便是本文意義所在,筆者認為立足現代刑法觀社會關系保護下的周全性,應詳述并分析行為個數定位的分歧。

誤讀一:行為定量僅僅體現單純的符合人之常情、常理、常識的客觀行為外在性和表象性。回溯理論,其來源于18至19世紀唯物主義哲學思想的啟蒙。自然即表象上的存在,自然行為即表象行為,該學說的表象行為就是刑法所規制的行為。后自然行為進一步發展,出現危害后果下的自然行為來認定行為個數,便不再是一切人的身體活動行為和意志行為[15]。比如單純一罪中行為人有殺人的想法,后行為人意念中想殺之人被雷擊等自然力量致死,也是刑法應當規制的一個犯罪行為。演進到現在罪數形態下的自然行為論認為:“自然行為是有因果關系下的事實行為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量化評價,即根據行為性質區分標準,來對不同類型化行為來認定身體動態行為的個數。比如傷害行為是侵害健康權的行為之類行為、偷盜行為是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之類行為等。”[8]結合想象競合犯的槍擊行為,不摻雜任何評價要素的槍擊行為本身就是刑法所禁止的,則一個槍擊行為就是一個犯罪行為;連續犯中的多次偷竊5000元,當場5次為五個犯罪行為,數罪并罰2.5萬元則是五個盜竊罪的處罰標準相加;持續犯中綁架行為前的暴力、關押行為應單獨評價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行為,也應當數罪并罰;吸收犯和苛犯中按照自然行為論則為數個行為定數罪。筆者認為這一學說盡管在隨之變化,但仍然是對構成要件中行為要素認定的誤讀,擺脫不了主觀要素脫離于客觀事實行為下的泥潭。

誤讀二:行為定量脫離犯罪意義下的符合社會意義評價行為的有用性和概括性。李斯特提出來社會行為說下行為最大的特性就是社會性。他認為社會行為區分物理行為、自然行為,刑法所要評價的一切行為是社會中存在的有體性的存在,只要社會上人的一切動、靜態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都是行為,這種類型的行為是能夠對行為造成特定嚴重危害后果可能性的行為,是具有社會評價意義的行為。那么,結合社會行為說的行為定量標準來看,迷信扎紙人行為不可能會致人死亡、傷害,其不具有社會意義,則在殺人主觀心態下的預備事實行為的扎紙人行為(區分犯罪預備行為)則不是一個犯罪行為。持有行為根據間斷性和脫離交換性可以評價為數個犯罪行為,如持有槍支后又轉給別人,后求別人退貨后再次持有的行為則被認定為雙持有行為,則為兩個社會意義上的犯罪行為。結合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吸收犯、結合犯則都為數個行為,符合數個罪名,應當數罪并罰。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在20世紀刑法思想觀上具有一定的時代意義,尤其是對于筆者后文對牽連犯、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提供了依據。但是社會行為論缺乏現代刑法主義觀的罪過原則和淡化了社會行為與危害結果的因果關系的分析。

誤讀三:行為定量僅僅符合淺層次下符合人格態度體現下單犯罪行為評價的適宜性。以日本學者團藤重光為代表的學者認為,“人格態度的客觀行為表現在侵害刑法所保護的客體之時也可以被評價為犯罪行為,而當前日本刑法理論界認為受到強制力的行為也被認定為犯罪是存在問題的”[16]。根據人格刑法主義觀,人格出、入罪都是犯罪人格體系制度的應有之意。但是,筆者認為我國刑事立法的宗旨是尋求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協調,所以刑法中貫徹“行為為主+人格為輔”的二元論犯罪體系有其合理性。我們在追求人本主義價值趨勢的同時,也倡導人格的出罪化使用,就表明人格行為不只會被定性為犯罪行為。其和主觀罪過下的客觀行為并不沖突。兩者對行為定性的影響都是人身危險性對犯罪行為認定評價機制的范疇。

真正意義上行為個數的認定,符合法規范行為下的形式解釋和實質解釋的“主觀罪過+客觀行為”定量行為才是要件要素統一化的體現。有的學者認為:“結合立法規定,實質解釋自然行為說和社會行為說的‘后置化’行為是法律行為,放置于主觀罪過下去考慮才是罪數形態中行為定量分析的關鍵”[17]。因此,林教授提出符合法律規定犯罪評價的行為固然是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將刑法典賦予活力,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動態內容的考量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犯罪行為”[18]。對此筆者認為,在定罪量刑中不僅要實現主客觀一致,在行為定量分析過程中也應當實現主客觀一致。毫無罪過結合下的行為無疑是事實行為,是自然評價行為論的行為。未理清二者關系會導致這一理論的擴大適用,甚至是客觀歸罪。

(三)我國罪數形態中行為定量的見解之介評

結合下文傳統犯罪行為定量分析的結構圖,我國刑法理論在想象競合犯的行為定量分析上傾向于采用行為定性見解下的自然行為評價論。認為槍擊行為在日常生活標準下為一個犯罪行為,為了保持刑法用語語境的穩定性卻導致罪數體系下的想象競合犯中的一行為與法條競合的一行為相混淆,進而認為評價兩者區別僅僅是一個法規符合性說的競合和數危害后果的競合。結合目前理論界對罪數形態的分類方法,闡明目前幾種典型罪數形態的行為定量分析。

一般而言,在持有型、牽連犯、吸收犯犯罪行為個數認定方面,持有型犯罪是指事實上對違禁物品的持續性占有,如攜帶、藏匿、控制。典型罪名有非法持有罪、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持有型犯罪根據持有的對象不同,可以劃分為單行為的持有型犯罪和復行為的持有型犯罪,前者如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后者如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罪。因此,我們可知單行為持有型犯罪在罪數形態中屬于實質的一罪,單純的一罪,屬于持續犯;復行為持有型犯罪為實質的數罪。筆者認為持有型犯罪的行為狀態包括攜帶。而我國立法規定和理論上都認為《刑法》第128條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危及公共安全罪s同屬于持有型犯罪,那么勢必會造成一定的立法理論上的混亂,即按照持有型行為特征,一個持有當然包括了攜帶,那么持有與攜帶行為都應同為一個犯罪行為。那兩者競合時原本應當實質的一罪,而立法卻將其認為是數罪并罰導致持有(攜帶)“一行為”僅僅因為立法用語的不同而對其做出重復規定、重復評價[19]。這也在側面表明行為用語欠缺科學性,導致行為定量分析的偏差。對于罪數中牽連犯、吸收犯,立法將其評價為數行為、數罪名,結果卻僅僅因為行為與結果、手段和目的或者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經過程、階段發生的高度蓋然性而擇一重罪處,明顯是將牽連犯和吸收犯的數行為的處斷原則與一行為的處斷原則相混淆了。

此外,在想象競合犯行為個數認定方面,根據前文想象競合犯的概念,一行為、數法條、數結果。對于想象競合犯,我國刑法典沒有對其進行規定,但是根據刑法通說觀點,它的一行為則是一個犯罪行為,也是一個事實行為、自然意義上的行為。但我國有些學者也認為是行為人實施一個事實行為而觸犯數個不同罪名,最終定一罪的觀點[20]。前一觀點未區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導致的行為個數的錯亂,進而導致處斷原則適用的錯誤,擇一重論處;后一觀點盡管區分了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但其仍然認為事實行為是刑法苛責的行為。因此,結合下列傳統理論下反映的行為定量分析思維圖,筆者認為在罪數形態中對于行為的認識會影響犯罪行為評價體系的模式構建,從而得出結論:行為定量的分析會影響定罪評價體系的范疇和處斷原則適用。

同樣,在連續犯、繼續犯行為個數的認定方面,連續犯是指基于一個概括的故意,多次連續地進行同一個犯罪行為。繼續犯也即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狀態一段時間內持續或者危害結果的原態化發展,刑法理論界通說觀點對于繼續犯是“數個行為、數個危害結果、擇一重處”;而連續犯行為個數論認為“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一罪”。連續犯是數個同質行為構成,各行為均能夠獨立評價,從而獨立成罪,繼續犯則表現為一個實行行為[21]。但是筆者認為盡管這個行為可能由多個自然行為共同組成,此時基于防止重復評價并且該行為處于不間斷的狀態,一定時間內的所有行為喪失分開評價的意義,應對其認定為法律規范評論上的一行為。但是一定間隔時間內,多次繼續性犯罪行為作用不同地點或者不同行為對象的行為應視為數個行為,而不能對其適用一行為的性質來對待。

(四)奠定法規范行為評價定量基準

筆者認為,綜合上述各學說的評析,核心問題還是在于前期行為人的罪過內容不確定,尤其是通過后面的結果行為,反推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并不是單一性的故意或者過失,尤其是后果未發生前,行為人自身對罪過內容有時也是模糊的。這也就決定了行為個數是要通過規范梳理之后重新評定,而不是單一的自然外觀就能呈現于外的。此外,通過對行為定量的精確化階段來達到全面認識犯罪事實,以罪數形態的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見解下法律行為視角,來考察行為個數最貼切法規范評價說以及犯罪事實的全面分析,從而實現論證思路的翔實性、嚴密性。 首先,只有負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行為才是犯罪意義上評價的危害行為,否則具有多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都不應借助客體周全保護的立法刑罰功能,去達到實現特殊預防的目的;其次,客觀行為只有實施了刑法分則規范之罪的客體侵害的危險或者結果,才能歸為犯罪行為中的“行為”之嚴重危害性的本質;再次,在主觀罪過意志支配下的客觀行為才是主客觀一致的體現[22];最后,刑罰處罰該當性的犯罪行為才是構成要件客觀行為論的行為。即也可從側面驗證脫離主觀罪過的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事實行為不應納入規范意義上的評價

至少應當具有過失,結果加重情節同樣是如此,并且筆者不贊同劉憲權教授主張的結果加重情節無須特定主觀心態下也可將結果歸責于行為人。這種觀點實質上是對行為本質的誤讀,是對行為本質認定為客觀行為論的一種誤讀。。這種認證思路是對客觀行為屬性的深度考察,不同于前述行為定類和定性學說的淺層次看待,其具有客觀主義刑法下新語境的用語層次化考察的特性。

三、法規范評價行為定量分析理論之詳證

結合前文,筆者認為將罪數形態中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定性論下的法律行為,以此作為行為定量分析的唯一依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契合性。但是這一依據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如何在理論探討、司法實踐中具體把握行為個數,區分一行為和數行為呢?對“構成要件的客觀行為定性論”“法律行為”兩者的考慮因素具體有哪些?基于一系列問題的思考,為有針對性地實現行為定量的層次化和說理性,筆者試圖從立法依據中尋找證據支撐,來詳細探討如何實現行為個數的精確化認定。

(一)規范行為評價的立法依據綜合論證

“犯罪行為終了”的一行為辨析思維是法規范評價體系下行為定量的佐證,體現在《刑法》第89條追訴期限的計算犯罪行為終了的認定。

《刑法》第89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該法條以追訴期限為視角,從司法追溯力來認定罪數形態下行為的個數。其中法律規定犯罪行為的連續性和繼續性的狀態表明我國立法上是支持持續犯的。但是筆者必須要澄清的是法條所列的持續、繼續狀態并不是持續犯、繼續犯的危害結果。而是持續犯行為或危害結果狀態的繼續。有的W者認為“這是繼續犯的體現,繼續的狀態即多次同質行為在一定間隔時間內,動態身體舉動、行為結果的狀態繼續”[23]。筆者認為這是對繼續犯本質理解的誤讀,將行為等同于狀態,繼續犯的屬性是多個行為的同質性,而第89條所說的繼續狀態是一個行為的持續狀態,如:非法拘禁罪、綁架罪等。兩者罪名都是持續犯的體現,一個拘禁或者綁架行為實行完畢后則既遂,行為后期的事實傷害行為和繼續關押、更換數個拘禁地點、針對數個敲詐勒索的對象都是數個事實行為的表現,而法條中明確下一個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起算是持續犯的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這個點。這表明立法佐證了罪數形態中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區分對待[24]。

“構成要件行為”規范內一行為認定模式理念下的行為定量支撐,體現在《刑法》第204條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數罪并罰處斷原則。

《刑法》第204條:“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針對逃稅罪的行為構成要件,在騙取出口退稅罪出臺之前,行為人用虛假發票、收據以逃稅目的脫逃了本應繳納的稅款,而至于多出的款額一般評價為對國家財產的侵占數額,被定為侵占罪。多余稅款的騙取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一個逃稅行為侵犯了兩個罪名,視為想象競合犯,擇一重處斷。后面1997刑法修改,認為這樣的處斷易放縱利用騙取逃稅行為的僥幸心理來侵奪公共財物。因此,1997年刑法承認多余稅款騙取的一個事實行為,應根據法律實質評價的標準劃分為兩個法律行為:一個為直接故意罪過下的利用虛假開支發票或者銷毀發票的逃稅行為;另一個為間接故意罪過下的明知會多退稅款,而放任多余稅款侵占行為發生的行為。造成稅收秩序的混亂和應繳稅款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兩次流失,應數罪并罰。法律的明確規定為筆者在下文繼續探究行為定量分析考量的因素提供了法理支持。

(二)規范行為評價的考量因素多元化視野

深入推進,我們基于前述的理論闡明,可以確信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但是由于我國認定犯罪行為結構模式的復雜性和爭議性,筆者認為應從新語境下的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脫離平面化的設計理念出發,以此根據通論犯罪構成標準說觀點來探討行為個數應當具體通過哪幾個方面來考察。據此,可以從四個方面綜合認定:

首先,以實質規范下侵犯的特定社會關系之“質和度”統一性的評判,考量侵犯客體的類型。即要求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破壞是實質性和嚴重性危害結果。因此要分析某類行為個數,前提要評價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值得刑法評價。如果客觀行為介于刑法評價的模糊性規定,則需結合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進一步解釋,比如盜竊3000元的預備行為人積極悔過,及時投案自首并退贓,對行為人賠禮道歉或者受害者的原諒,且該盜竊行為針對的3000元錢是受害者閑置資金,可以考慮作為《刑法》第13條但書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來出罪。那么這種結合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險性的并合主義論下的評判才是值得提倡的,諸如此類行為是一個事實行為或者數個事實行為,但絕不是我們法規范要素下的犯罪行為。

其次,評價主觀見之于客觀行為外在化之現實反映的該當性分析,考量主觀罪過的類型。以想象競合犯為例,其中最大爭議的一個問題除了“一行為”認定爭議外,還有對“一罪過”的認定。根據行為物化效能,想象競合犯中罪過是否確實是一個罪過下支配的行為造成的數個危害結果?[25]有人提出單罪過說,認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事實行為下的故意是其本質罪過,而對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可以說是無罪過或者存疑罪過,根據無罪過則無行為,

在單罪過論學者看來,嚴重社會危害是本文中的犯罪行為,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而不是日常生活意義上的行為。該學者提出的單罪過論有一定的進步性,對于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區分標準有一定的明晰,但是其行為是脫離了主觀罪過的行為。而本文中的犯罪行為是主客觀統一下的行為。或者存疑有利于行為人原則,無罪過下的或者存疑罪過下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因此對于突發性危害結果將其評價為行為人的責任要素是重刑主義思想[26]。也有人提出一個半罪過,認為我們對于直接故意的認定是明顯的,但是另一種模糊罪過狀態下,導致的客觀結果也應當評價,但是不能按照一個罪過行為結合客觀行為,符合一個完整的犯罪構成概念而成立一個獨立的犯罪,從而評價為一個獨立的罪名而數罪并罰。為了全面評價客觀事實,我們可以將模糊罪過實質解釋為人身危險性內容來加重量刑。還有人提出數罪過,認為想象競合犯是數個罪過下支配的數個行為造成的數個危害后果,每個行為都應當值得評價,單獨成立數個犯罪。因為主觀心態由于其內容的抽象性和內在性,我們認定主觀罪過心理應當結合行為時的客觀環境來看其他危害結果所持的心態[27]。綜合上述幾種想法,筆者認為數罪過的理解具有合理性,因為單一罪過未結合客觀行為可能造成的現實危險結果、狀態和客觀環境去考慮,是脫離實際的無罪過。而存疑罪過說和半罪過說雖然結合現實情況考慮,但是仍將其作為量刑情節考慮或者視為無罪過是對事實認識的偏差,未能在法律上給予理性的評價。而筆者主張數罪過是來源于主觀見之于客觀下的綜合人身危險性評價機制中所有要素和客觀行為的判定,是犯罪行為定量精確化體現的結果。

“主觀見之于客觀”概念的提出來源于2016年12月1日原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西政知名校友林教授在西南政法大學舉辦的主題為《罪過原則》系列講座中,陳教授提出的觀點:“認為主觀見之于客觀并不會導致主觀歸罪,易導致主觀歸罪行為是脫離了罪過考察的行為,是對主觀罪過定罪的含義偏差”。最后筆者強調的是本文主張的罪過同行為性質認定,也同樣都是犯罪的故意而不是事實的故意,這是傳統刑法理論觀點易混淆之處。

再次,評價行為人對實施客觀事實行為的正確理解和認知下,考量行為性質的類型。為此筆者引出超法規認定要素的出罪行為: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行為、不可抗力行為、業務行為、完全受壓迫的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等行為。例如,醫生在進行車禍止血手術時,未經被害人家屬同意而擅自截肢行為。但由于醫生出于良知認為如果等待親屬同意確認簽字那么受害者會流血過多而死的憐憫之心,雖然客觀層面上醫生有故意截肢的行為,也認識到該行為是在對受害者的身體完整權進行侵害,但是這種侵害行為本質上是法律允許的行為,如果肆意對其動用刑法規制,將是法律脫離“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行為,僵化、死板地運用法律的體現。

最后,將權利保障和義務來源視為有責評價一個犯罪行為模式的基準性依據,即權利義務的類型考量[28]。對于沒有救助義務的行為,筆者是反對將路人“見危不救”的行為刑法化為一個犯罪行為,不作為義務來源于權利和義務的對應性。《刑法修正案(九)》加入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罪,是基于監護人有被監護人作為無、限制民事行檳芰θ瞬荒艿ザ雷約盒惺溝娜利,相應也就有認真履行監護的義務。因此,對于家庭以外的人的故意傷害行為被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對家庭成員的持續性傷害被認定為虐待罪的實行行為。對權利義務的類型考量不僅有助于行為定量化分析還有助于行為定性化分析,也表明上述四個考察因素的綜合評價,實現對行為認識是一個層次化的過程。

因此,筆者認為對一個槍擊行為的一死一傷行為個數的看待,應當是一個階梯化的行為認定過程,首先考察槍擊行為的屬性和分類,其是一個事實規范意義上的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其次結合侵犯客體類型、行為性質、主觀罪過、權利義務對應性考慮來認定行為的個數,對應到圖中基于故意罪過1和過失罪過2,導致的危害結果1的死亡和危害結果2的重傷,最后才是罪數行為定量分析理論重構下的雙犯罪行為。

四、理論澄清下行為定量分析后處斷之原則

須注意的是,罪數的處斷標準要與本文前述的罪數行為定量標準區分開來。罪數的處斷標準是數罪后處罰,是并罰還是擇一重?罪行定量區分的標準問題是指什么情況下才屬于一個犯罪行為,評價為符合構成要件下的一個犯罪?什么情況下認定為多個罪名?兩者是司法實踐認定案件性質的前后兩個不同階段。罪數論重在區分一罪與數罪,而競合論則重在解決數罪如何處罰的問題。前者偏重于犯罪論,后者偏重于刑罰論。

(一)處斷原則的客體周全保護和案件行為實質性科學評判

對于行為定量分析的意義在于客觀事實的周全性評價,進而通過適用刑事規范來入罪,科處某種行為來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功能。我國定罪量刑要求全面考察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和人身危險性,形成“行為+行為人”的綜合定罪標準[29]。案件事實的定性關鍵在于客觀行為反映出的客觀事實和行為人主觀惡性、人格因素的危險性。如果案件事實的動態過程中出現行為定量分析理論的偏差,將導致司法實踐認定案件事實的部分性,遺漏評價犯罪行為。最終將導致刑罰懲戒的不完備,軟化刑罰社會防衛功效。

(二)基于罪數行為的主客觀因素綜合評斷的區分適用

1.對擇一重、吸收之罪、數罪并罰的批判

我國傳統理論界認為想象競合犯、牽連犯分別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和多行為觸犯數罪名,兩者的處斷原則是擇一重處斷,這種觀點是混淆了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行為性質[30]。筆者認為,想象競合犯的數行為和牽連犯的數行為性質不同,前者無所謂緊密的關聯性(手段與目的、原因和結果關系);后者強調前后行為的高度蓋然性。因此綜合傳統觀點,以下兩種理論值得商榷:第一,罪數形態中想象競合犯、持有型犯罪行為個數的認定為一行為;第二,牽連犯和想象競合犯、吸收犯處斷原則不加區分地擇一重。

按照傳統刑法理論觀點,吸收犯分為三類:第一,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第二,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第三,必經階段行為。處斷原則體現的精神都是擇一重處斷。在筆者看來,兩者都是對行為定量分析標準的曲解,從而導致處斷原則的固化。

2.理論澄清下的罪數行為處斷原則的重構

筆者雖然主張罪數形態下想象競合犯、吸收犯和牽連犯為數行為、數罪;持有型犯罪區分看待為一行為一罪、數行為數罪[31]。但是考慮到其人身危險性與同質、異質數罪行為的差異,應當將兩者的處斷原則區分開來。針對各罪數行為定量分析的基礎上,具體配置不同處斷原則:具體而言,首先,針對想象競合犯,由于是數行為、數罪,且屬于異質無關的數罪應當適用數罪并罰的規定,適用《刑法》第69條之規定,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法定刑最高以上的限制加重原則來認定。其次,針對牽連犯和吸收犯,筆者不贊同有些學者主張取消兩者的界定,將其視為數罪來并罰[32]。因為其前后行為不同于異質的數罪,完全不存在任何緊密或者一定的關聯性。而牽連犯是前后數個犯罪行為的手段和目的,原因和結果的關系,行為性質應當區分看待,對其刑罰的并罰適用也應當區分看待。筆者主張全面考察兩者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適用限制加重之限制原則,即限制刑期范圍內適用《刑法》第69條數罪并罰的規定,總和刑期以下的以下,數刑中法定刑最高以上的限制加重原則來認定。簡言之,就是在下限基準刑不變情況下,將原本69條的上限降低使用。而對于持有型犯罪,根據前文筆者對持有的劃分,應對單行為的持有型犯罪和復行為的持有型犯罪區分適用,筆者在此就不再贅述

見本文關于持有型、牽連犯、吸收犯犯罪行為個數認定的論述。。最后,對于持續犯則是一個行為是單純的一罪,依據法律規定和案件事實來準確定罪量刑即可,如綁架的一個犯罪行為可以包容敲詐勒索和輕傷兩個事實行為,定綁架罪,適用《刑法》分則第239條法定刑即可。

五、罪數形態下“行為”立法模態化用語之辯正

追本溯源,我們應當理性思考為什么會出現罪數行為定量分析的偏差,為什么會將事實行為不加任何法律因素的潤色評價為犯罪行為。事實行為帶有客觀性,而法律評價的行為不僅僅是事實行為,更是基于打擊犯罪和法秩序維護的社會防衛論下的犯罪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基于理論指導實踐需要,在罪刑法定理念倡導的刑法實質化價值觀當下,理論界對罪數行為的定量到定性的誤讀,是刑法規范用語立法模態化的體現,

本文中刑法規范用語的模態化是指從語言學角度視野下考察,現有刑法用語立法固有模式下導致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從而引發罪數形態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區分,也進一步觸及行為定量、定性階段的分析。筆者認為“行為”用語的立法模態化是指行為在我國刑法規范評價下的性質和類型的不明確性。其最終源于刑法立法用語的模糊性、非規范性、靜態性[33]。所以,筆者認為對刑法規范用語的模態化辯正不能管中窺豹、一葉遮目,對行為用語的立法技巧價值的深入探討具有現實意義。

(一)行為用語杜絕非規范性,追求最大化專業性

法律的理性思維之美在于立法用語的精妙性和邏輯性,劉藝兵教授認為:“刑法用語的專業化角度考量,為刑法事實和刑法規范之間搭建了橋梁,提供了張力,正確利用刑法規范用語根源在于立法用語的專業性”[34]。以盜竊行為為例,傳統觀點認為盜竊行為是秘密盜竊行為。而現在支持實質解釋論刑法觀的張明楷教授等客觀主義刑法論等學者認為盜竊行為方式包括秘密盜竊和公開盜竊,所以《刑法》第264條對盜竊罪的行為構成模式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中的盜竊行為,未將生活意義上的公開盜竊論區分開來,基于刑法立法用語的專業性考量和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保護,筆者認為應當將盜竊行為術語進行專業化,從而避免刑法立法上的語言困境帶來司法實踐中法條適用的迷茫。不謀而合,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辦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前,《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中的加重行為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中的“冒充”因為術語的非規范性,曾一度引起刑法理論界探討。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基于字面意思理解為假冒軍警,而排斥真軍警人員充當高職位的軍警或此種軍警充當彼種軍警的行為,否則即為類推解釋。而張明楷教授堅決認為“冒充”應當實質理解為“冒用、充當”,包括了前述兩種行為[35]。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對自然行為存在論與規范行為評價論區分對待,刑法用Z專業性的立法技巧便于解決當下擴大解釋和類推解釋的濫用。

(二)行為用語要避免含糊其辭,體現相對明確性

罪數形態中基于法規范下行為罪過的定量分析理論的重構探討,是刑法立法用語在對《刑法》第2條及第13條的“一切犯罪行為”的定義模糊性而產生的,付立慶教授認為對刑法規范體系本身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穩定性,所以基于罪刑法定的要求和國民預測可能性下的保障行動自由因素的考慮,應當盡可能將刑法用語明確化,以減少不必要的實質解釋下超法規認定要素的存在,導致刑法規范化的架空[36]。因此,筆者認為在刑法分則條文罪名構成要件的用語上盡量明確,避免兜底性條款的適用,杜絕行為的肆意入罪。

(三)行為用語要張弛有度,尋找概括性與明確性的平衡點

基于現實社會行為的復雜性和時空的流變性,再加上漢字語言的博大精深下語言本身固有的模糊性,我們不能強加于刑法立法者所有刑法用語明確化的高壓輿論。為此,如何在刑法立法用語的明確性和概括性之間尋找必要、合理的平衡點,值得深入探討。這種平衡性立法思維是亙古不變的前后穩定性之要求。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考慮尋找平衡點:首先,盡可能對法條中“其他”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化、限制化[31]。其次,主張《刑法》第20條第3款的暴力性犯罪中其他行為的保留但應力求謹慎,是基于暴力行為手段的多變性和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考慮,追求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個別化和防止擅斷的隨意誤讀,主張可以用概括性用語來全面保護受害者的法益。但是其中的行兇行為和暴力有沖突和重復用語之嫌,應當避免刑法用語概括性下的重復用語。最后,例示性立法

例示性立法是指援引性罪狀,即引用其他罪名的行為模式或者法定刑期進行定罪量刑。值得肯定,但應有所限制,防止“口袋罪”的濫生。

(四)行為用語體現類型多元化,前瞻性化解風險行為

隨著現代技術的發展,風險刑法行為的大量涌出,諸如網絡犯罪行為幫助犯刑法規制問題、P2P平臺下網絡借貸風險整治和恐怖犯罪問題都是由于目前刑法用語為了保持相應的穩定性,而使得立法脫離科技高速發展的時代性因素的考慮[37]。再加上我國目前并沒有很好的偵破技術去及時發現,打擊這種風險行為。但是基于這種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筆者認為應當整合網絡技術等領域專家跨學科跨領域研討,盡可能防范未來的犯罪技術行為,將刑法防線提前。適當的行為前置化在立法時規制評價,使刑法用語更具有前瞻性。

六、結語

傳統理論之所以僵化地堅守罪數行為自然行為存在論,在于其忽視了罪數形態下行為定量分析因素考察的多元化。當下行為定量分析的思維模式的僵化,處斷原則一律地擇一重或者一律地數罪并罰的矛盾,不但是對事實認識的不周全,更是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挑戰。倘若能夠在立法技巧中考慮對犯罪行為的明確性、專業性的表達,理應堅守法律行為評價下犯罪行為的認定。面對現實生活中紛雜的行為樣態,立法者應時刻保持一種前瞻性的眼見去斟酌行為用語,避免出現事實故意和罪過故意等矛盾的尷尬處境。當然,基于未來理論的進一步深入研討,罪數行為的認定標準考慮的因素仍有較大的重構空間,但是目前司法實踐處理罪數形態的弊端仍顯而易見:案件事實的行為定性、定量偏差導致罪刑的不均衡;罪數處斷原則在行為原有定量理論下的刑罰適用錯亂性。因此,罪數形態中行為定量分析的理論重構、模態化用語的規制和刑事規范用語立法技巧的路徑探究問題的梳理及其解決,必將有助于犯罪行為認定體系的更新和發展。

參考文獻:

[1]高銘暄.刑法總則要義[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217 .

[2]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99.

[3]劉憲權.刑法學?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248.

[4]蔡.想象競合犯理論中的“行為”解析[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4):45-52.

[5]蔡軍.想象競合犯理論的批判與重構[D].西南政法大學,2008:3.

[6]陳興良.“無行為則無犯罪”――為一條刑法格言辯護[J].中外法學,1999(5):47-55.

[7]馬克昌.比較刑法學原理(外國刑法學總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791.

[8]杜?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學原理[M].林,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6.

[9]高銘暄.刑法專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4.

[10]宮本英修.刑法學粹[M].東京:弘文堂,1930:220.

[11]前田雅英.可罰的違法性論的研究[M].東京:東京大會出版社,1998:231.

[12]肖中華.論刑法中危害行為的概念[J].法律科學,1996(5):41-46.

[13]陳興良.社會危害性理論――一個反思性檢討[J].法學研究,2000(1):3-18.

[14]李永升.刑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3.

[15]熊選國.刑法中行為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65.

[16]夏宗素,翟中東.試析矯正人格理論[J].現代法學,1996(5):41-46.

[17]林.刑法散得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9.

[18]趙秉志.新刑法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412.

[19]石英.持有型犯罪爭點探微[J].政法論壇,2001(1):86-100.

[20]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370.

[21]方鵬.德國刑法競合理論與日本罪數理論之內容比較與體系解構――兼及中國罪數理論的走向選擇和體系重構[J].比較法研究,2011(3):36-45.

[22]張理恒.未遂犯的危險能否成為犯罪故意的內容?――對林先生新不能犯學說之介評[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10):56-63.

[23]吳振興.繼續犯研究[J].遼寧大學學報,1994(1):16-29.

[24]楊興培.論一罪的法律基礎和事實基礎[J].法學,2003(1):43-58.

[25]趙秉志.刑法新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267.

[26]吳爽.再論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則的適用界限[J].刑法論叢,2010(3):192-212.

[27]周光權.刑法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的融合[J].江蘇社會科學,2003(2):36-48.

[28]陳新漢.社會評價論[M].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122.

[29]陳偉.“人身危險性”與“社會危險性”的糾纏與厘定[J].法治研究,2016(3):58-64.

[30]陳洪兵.競合處斷原則探究――兼與周光權、張明楷二位教授商榷[J].中外法學,2016(3):817-839.

[31]莊勁.想象的數罪還是實質的數罪――論想象競合犯應當數罪并罰[J].現代法學,2006(2):107-115.

[32]張淼,翟一平.數罪并罰原則及方法辨析[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5):120-123.

[33]姚樹舉.刑法規范模態詞的失范與辯正[J].科學?經濟?社會,2016(1):85-98.

[34]劉藝乒,趙春玉.刑法語言的困境[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2):23-29.

[35]張明楷.刑法分論的解釋原理(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67.

[36]付立慶.論刑法用語的明確性與概括性――從刑事立法技術的角度切入[J].法律科學,2013(2):93-101.

[37]田鵬輝.論風險社會視野下的刑法立法技術――以設罪技術為視角[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9(3):57-64.

Abstract:

篇5

2011年4月9日星期六晴

今天,我在場地上看見瓢蟲飛來飛去好像在找什么東西,我說:“瓢蟲多好玩啊!”我仔細一看原來有16只瓢蟲,還有西瓜蟲。很多昆蟲都出來了。春天真美好啊!

緣誠小學二年級:邢天俠

篇6

真正的詩人就是懷著教徒般的虔誠,用自己心靈中最美好的東西創作出來的、完全屬于她個人信仰的、最神秘的一種存在。詩歌終極性追求和表達的應該是海德格爾要求的生成性的初始經驗,即以個人的眼光、運用獨特超拔的語言打破公共的表情模式,以求最大限度的替人類提供新的生存體驗。而這種儀式的完成是以創作者對神性的皈依和對孤獨的自己承擔作為前提條件的。

恩格斯語:“最好的學習是在自己的痛苦經驗中學習。”詩歌純粹是一種直覺性的內在體驗。一首詩作是否成功,主要看其傳達內在體驗的深度和廣度性。

顯然,詩歌與生命的雙重指向是高貴而神圣的。可是當現代工業文明和拜物教永遠地結束了怡然自娛的田園牧歌時代,詩歌被突如其來的商品戀物欲的潮汐推到了存在的價值邊緣,詩歌面臨著前所未有的艱難抉擇和歷史性的尷尬。神性的遠離和對孤獨的自由放棄,導致了當代詩人不堪重負的心理焦慮和感覺粗陋。

對于當代文學的危機和文人的尷尬,評論家陳福民在《誰是今日之“拾垃圾者”》一文中深刻地指出:“文學的精神品格正不斷地被按在缺乏生命的平庸模具中鍛造,這個最私人化、最精神化的領域在作品的商品力量牽引下被迫奉行‘門戶開放’政策。個體的獨特性與自由經歷著公眾趣味與廉價沖動的誘惑和威脅。”“當代中國文學所遭遇的乃是一個如何在商品戀物欲與機器文明時代保持精神純粹性,逃離復制并且學會承擔孤獨的自由的問題。”

當代詩歌所表現出的抒情弱質和模式化,還透露了詩人們在創作中自覺或不自覺地對理性思考認識過程中一股極強的趨同傾向。理性的傳統形式因追求普遍必然規律的同一性使作為載體的創作者成為普遍者,因而導致了詩人對個體經驗的淡化和忽略。從相反的角度,也恰是這種趨同性造成當前詩歌缺乏抒情的震撼力和曠遠澄明的涵蓋性。

當布萊希特將“陌生化效果”引入詩歌時,他的創新幾乎走上離經叛道的懸崖。他使抒情詩的抒情幾乎降到“冰點”。他冷峻客觀的描述使讀者完全失去“共鳴”的機會。而布氏對其詩歌框架的建構――詩畫結合,運用語言符號所具有的心理空間感將詩歌鑄造成具象藝術,使讀者與審美對象保持一定的距離,以畫面上的意境調動讀者的想像,從而在冷靜的觀照中得到教誨和啟迪。

篇7

運動學專家也對自行車運動普遍看好,認為騎自行車與跑步、行走、游泳一樣,具有鍛煉耐力和提高心肺功能的作用。因為自行車運動的特殊要求,手臂和軀干多為靜力性的工作,兩腿多為動力性的工作,在血液重新分配時,下肢的血液供給量較多,心率的變化也依據蹬踏動作的速度和地勢的起伏而不同。身體內部急需補充養料和排出廢料,所以心跳往往比平時增加1~2倍。反復練習,就能使心肌發達,收縮有力,血管壁的彈性增強。從而使肺通氣量增大,肺活量增加,肺的呼吸功能提高。由于騎自行車是異側支配運動,兩替蹬踏,還可使左右兩側的大腦功能均衡協調發展,從而提高神經系統的敏感性。

騎自行車是一種很好的有氧訓練方式,如果訓練得當,其健身效果是非常不錯的。騎行過程是慢是快,騎行時間是長是短,騎行強度是大是小,究竟選擇怎樣的方式,要根據自己的身體狀況和鍛煉目的來定。下面介紹自行車鍛煉六法,和大家分享。

騎車鍛煉六法

減脂騎車法

即有氧騎車法:以中等速度騎車,一般要連續不間斷騎行30分鐘左右,同時要注意加深呼吸,對心肺功能的提高很有好處,對減肥也有特效。

強度型騎車法

首先是要規定好每次的騎行速度,要求以自己的六成極限速度騎行5~7分鐘,其次是規定自己的脈搏強度來控制騎速,用心率表測自己的每分鐘脈搏,使其處于心肺功能訓練區間內,這樣可以有效地鍛煉人的心血管系統。

力量型騎車法

即根據不同的條件用力去騎行,如上坡、下坡,可以有效地提高雙腿的力量或耐力素質,還可以有效地預防大腿骨骼疾患的發生。

間歇型騎車法

在騎車時,先以中慢速騎1~2分鐘,再以1.5~2倍速度騎兩分鐘,然后再中慢速騎行,再快,如此交替循環鍛煉,可以提高訓練者對于有氧運動的適應能力,有效地鍛煉人的心臟功能。

核心肌力騎車法

騎行過程中臀部離開車座,但又不站直身體,同時核心部位(腰腹部)發力控制身體平衡,運用此種方法可訓練核心部位肌群力量。

腳心騎車法

用腳心部位(即涌泉穴)接觸自行車踏板騎車,可以起到按摩穴位的作用。具體做法是:一只腳蹬車時,另一只腳不用力,以一只腳帶動自行車前進,每次一只腳蹬車30~50下,在頂風或上坡時鍛煉,效果更佳。

騎車鍛煉六注意

選車最好選用輕型優質的自行車,因為選一輛適合自己的自行車可以減少很多在路途中遇到的不必要的麻煩。車座太硬的,可用泡沫塑料做一個柔軟的座套套在車座上,以減少車座對會的摩擦力。

要注意車座的高度和角度。人站立在地面上,一側腿部抬起,大腿與地面平行時的高度與車座高度一致即可;車座前部上翹,易損傷會。

充分準備。例如車胎的氣是否足,各部分的零件是否有問題,在出發前一定要做一個自行車性能的檢修。

運動時戴專業運動手套,一是防滑,二是摔倒后可保護手部。除此以外,騎車時常用的護具還有護膝、護踝、護肘和護腕,可以防止行車中發生扭傷、挫傷等傷害。如果把騎車當作運動來做,那么這些保護器具一定要配全。三是準備要充分,太陽帽、太陽鏡、藥品、輕便鞋、寬松的衣裝、質量較好的自行車都是安全的保證。

補足水份。不論騎什么樣的自行車,如果是為減脂,需要每隔30~50分鐘進行補水,防止脫水,所以最好自備水。

注意車速及姿勢。初騎變速車時,速度不要太快,時間也不要太長,待身體適應后再加速和加時。騎車時間較長時,要注意變換騎車姿勢,使身體的重心有所移動。

在騎車時,若發覺會有不適癥狀,要及時查明原因,若因車座有問題,要及時排除或改進,并要注意休息,癥狀消除后再騎車;若不能消除癥狀者,應到醫院請醫生檢查治療。

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四周車輛和路面情況,轉彎時要發出信號,不搶道,不逆行。

運動量一定要適中。只留意騎自行車的路程是不夠的,每次騎車至少30分鐘,但不要超過60分鐘。騎車時上身要放松,以避免引起肩膀和脖子酸痛;騎車時不要把身體壓得過低,否則會限制腹式呼吸。

最后提醒大家:停車時不要忘記鎖車。

選擇“單干”的自行車,其好處是不限時間、不限速度,騎在車上,你會感覺十分自由且暢快無比,它不再只是一種代步工具,更是愉悅心靈的方式。

騎車鍛煉“九不要”

一不要逞強。騎車上路的老年人,決不能與他人搶道路,爭速度。這叫做“弱讓三分保平安”。

二不要趕高峰。上下班之際,騎車者多為青壯年,他們大多“快”字當頭,老年騎車者應避開這段高峰期。

三不要卷入方陣。在馬路上,自行車、電動車隊伍往往自然形成無數個方陣隊形,老年騎車者不要進入方陣之中,一旦卷入也要設法盡快解脫出來,免遭擠撞。

四不要夜間騎車。夜間能見度差,加上汽車燈光干擾,令人頭暈目眩。此時,交警較少,開快車、騎快車的人多,甚至還有闖紅燈者,所以老年人不宜夜間騎車。

五不要在雪地、冰面上騎車。因路面滑,易跌倒,造成骨折。

六不要在坡度較大地段冒險滑行。老年人的控制力差,難以掌握方向,極易造成嚴重后果。

七不要在積水路段盲目騎行。如道路受損嚴重,污水深積,盲目前進,實在危險。

八不要怕麻煩。過十字路口時,推行通過,避免碰撞。小巷拐彎處,極易發生碰撞,此處最好一邊推行一邊打鈴。

篇8

―天,熊多多戴著她最喜歡的―頂帽子去散步。突然,她聽到一聲震耳欲聾的響聲,連大地也顫動起來。熊多多嚇壞了,趕緊跑走了。她―邊跑,一邊想:我得把這事告訴豬皮皮和羊咩咩。

在不遠處的林蔭小道上,豬皮皮正嚼著面包曬太陽。突然傳來“砰砰砰”的聲音。嚇得豬皮皮屁滾尿流,冷汗直冒。他―下子蹦起來,連面包也掉了。

在―處灌木叢后,羊咩咩、熊多多和豬皮皮正緊張地討論著那聲爆炸。豬皮皮魂飛魄散地抱著腦袋大叫著:“哇呀呀,世界末日來啦!怎么辦?我還有十七根冰激凌和八塊面包沒有吃完呢?”熊多多驚恐地說:“地球要爆炸啦,可是我訂的化妝品還沒到啊!”

羊咩咩也面帶焦慮,但她還是冷靜地對熊多多和豬皮皮說:“后山坡上有―艘迷你宇宙飛船。我們可以坐它逃到火星。不過我們每個人都只能帶三樣東西。半小時后集合,開始行動吧。”

過了一小會兒,他們仨都回來了。熊多多指了指自己,沾沾自喜地說:“嘿嘿,我帶了裙子、梳子和帽子。聽說火星人很丑,只要我去參加它們的選美大賽,就―定會獲得冠軍。”

豬皮皮頂著―身臭汗,氣喘吁吁地說:“我帶了一個冰箱,吃的喝的全存單而了。”

“熊多多,地球都要毀滅了,你還臭美。豬皮皮,你帶―個冰箱怎么放得進飛船里!”羊咩咩在―旁指責道。

“那你又帶了什么?”熊多多和豬皮皮異口同聲地問。

羊咩咩平淡地說:“我帶了―瓶氧氣,一副撲克和―管牙膏。”

豬皮皮諷刺羊咩咩:“唉哦,你還帶牙膏?想在火星上刷牙?”

羊咩咩鎮靜地說:“牙膏里裝的是壓縮食物,這是我從楊利偉叔叔那里學的。”

篇9

那么,女性什么時候需要補充性激素呢?

一是避孕時期。有些育齡女性需要通過服用含有孕激素與雌激素的避孕藥來進行避孕。二是實施人工受孕或試管嬰兒技術時。此時,女性需通過口服或注射孕激素來促進排卵。三是更年期。此時期,女性

3.做好心理調適。其實,更年期女性的最大不適,不是生理上的而是心理上的。所以,更年期女性需要家人與親友更多的關心;而更年期女性自己也需掌握心理調適的方法,多與人交流溝通,以緩解或消除種種不適。

4.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服用性激素者,需定期做肝功能、、子宮頸涂片等檢查;沒有服用性激素者,需做骨密度檢查、血總膽固醇以及低密度脂蛋白的檢測。檢查后,若發現異常,需及時請醫生調理或診治。適當地補充性激素,可以延緩或減輕更年期綜合征。前兩種用藥情況通常是暫時性的,不會對女性的身體造成太大的影響,而對于后者目前仍是眾說紛紜。

一般來說,更年期代表著女性生育功能的終止,即女性的子宮再也不需要為了每月一次的受精卵著床而準備又厚又有營養的內膜組織了,所以就不會出現內膜剝離的月經來潮了。當然,這同時也代表著卵巢功能的衰退與激素分泌的遞減。更年期的到來,往往會使女性出現許多相關的癥狀,如頭頸部潮熱、潮紅、心悸、失眠、夜間盜汗和陰道干澀、尿頻、易怒、頭痛、疲倦、關節疼痛等。此時,許多醫生會建議病人補充適量的性激素來減輕更年期癥狀,防止骨質疏松和心臟病的發生,延緩女性衰老期的到來。但是,更年期婦女補充性激素也不是補得越多越好,更不能擅自服用,而必須遵照醫囑補用。切除子宮的女性只需補充動情激素(雌激素),而子宮健全者則需要補充雌激素和孕激素。

性激素的補充方式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口服。口服的性激素在人體內必須經過肝臟的代謝,因此,有肝病或肝功能不正常者最好避免服用性激素及避孕藥。另一種是外用藥膏。外用時可將性激素藥膏涂抹在肚皮或,使藥物經皮被機體吸收,這樣一來肝臟的負擔就會減輕了。

但需注意的是,近年來的相關研究表明,性激素療法與更年期后發生的乳腺癌、子宮內膜癌密切相關。此外,這類性激素(包括避孕藥)較易提高血中脂肪、膽固醇、甘油三酯的水平,還會增加靜脈栓塞的機會。因此,有心血管疾病家族史的人,高血壓、高血脂患者,曾患有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急慢性肝炎的人或容易長痤瘡的人,都不宜長期使用動情激素(雌激素)。

其實,更年期婦女并非一定要服用性激素,采取以下4種方法也可起到補充性激素的作用:

1.多吃黃豆及其制品。黃豆中含有異黃酮素。這是一種植物性雌激素。它在人體內的作用與雌激素類似。雖然其作用較弱,但它對更年期婦女頭頸部潮熱、潮紅癥狀的減輕會有所幫助,對于預防女性更年期的心血管疾病、乳腺癌、骨質疏松等很有效果。另外,進入更年期的女性在飲食中還要注意補充鈣質,適當地多吃蔬果,減少動物性脂肪的攝人。

2.堅持運動。進入更年期的婦女要多運動。多運動不但可以預防骨質疏松與便秘的發生,還有助于改善睡眠。更為重要的是,運動還可以提升更年期女性體內的動情激素,減輕其更年期的不適癥狀。

篇10

目的:探究用纈沙坦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臨床效果。方法:對近年來我院收治的200例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的臨床資料進行回顧性研究。我們將這200例患者隨機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每組各有100例患者。我院對對照組患者進行控制、利尿和強心等常規治療,對實驗組患者在進行常規治療(方法與對照組患者相同)的基礎上,加用纈沙坦進行治療。治療結束后,比較兩組患者治療的效果和不良反應的發生率。結果:實驗組患者治療的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患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兩組患者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大體相當,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用纈沙坦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效果顯著,而且安全性高。此藥可作為臨床上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優選藥物。

[關鍵詞]

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纈沙坦;效果

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是心力衰竭中最常見的一種。此病可導致患者的心功能明顯下降[1]。高血壓是引起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主要原因。臨床上將由高血壓引起的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叫做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在本次研究中,我院使用纈沙坦對100例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進行治療,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現將此情況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本次研究的對象為2012年1月~2014年1月期間我院收治的200例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這200例患者的病情均符合臨床上規定的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診斷標準,且均未合并有腎動脈狹窄、肝、腎功能異常、免疫性疾病、精神障礙、急性心肌梗死、糖尿病和腦卒中等疾病。我們將這200例患者隨機分為實驗組和對照組,每組各有100例患者。在實驗組患者中,男女的比例為54∶46。他們的平均年齡為67.2歲。他們中有心功能分級為Ⅲ級者65例,為Ⅳ級者35例。在對照組患者中,男女的比例為52∶48。他們的平均年齡為66.8歲。他們中有心功能分級為Ⅲ級者63例,為Ⅳ級者37例。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和心功能分級等一般資料方面相比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療方法我院對對照組患者進行控制、限鹽、糾正酸堿失衡、利尿和強心等常規治療[2]。其中,進行利尿治療使用的藥物為速尿。此藥的用法為:每天服1次,每次服40毫克。進行強心治療使用的藥物為地高辛。此藥的用法為:每天服1次,每次服0.25毫克。我院對實驗組患者在進行常規治療(方法與對照組患者相同)的基礎上,加用纈沙坦進行治療。纈沙坦(由常州四藥制藥有限公司生產,國藥準字號為:H20070118號)的用法為:每天服2次,每次服40mg。兩組患者的治療時間均為4周。

1.3觀察指標治療結束后,觀察并記錄兩組患者治療的效果和不良反應的發生率。

1.4療效評定標準①顯效:經治療,患者的臨床癥狀得到明顯緩解,其心功能分級升高2級或2級以上。②有效:經治療,患者的臨床癥狀有所緩解,其心功能分級升高1級。③無效:經治療,患者未達到上述標準。總有效率=顯效率+有效率。

1.5統計學處理我們使用SPSS18.0軟件包對本次實驗數據進行處理,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百分比(%)表示,采用χ²檢驗。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兩組患者治療效果的比較實驗組患者治療的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患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詳情見表1。

2.2兩組患者不良反應發生率的比較兩組患者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大體相當,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詳情見表1。

3討論

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是臨床上常見的心血管疾病。此病具有致死率高的特點,患者多為老年人。臨床研究發現,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病理表現為患者心室的舒張功能和收縮功能均發生障礙[3],進而可引起心室肥厚、心肌纖維化、心房結構重構和惡性心律失常等病理現象[4]。過去,臨床上多使用控制、限鹽、糾正酸堿失衡、利尿和強心等常規療法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但效果一般。在本次研究中,我院在進行常規治療的基礎上,使用纈沙坦對100例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進行了治療。纈沙坦屬于血管緊張素Ⅱ受體拮抗劑。此藥在進入人體后,可競爭性地拮抗人體內的血管緊張素Ⅱ受體,從而阻斷人體內血管緊張素與血管緊張素受體的結合,進而起到降低血壓的作用。同時,此藥還能有效地抑制心房結構的重構,改善患者心室肥厚的癥狀,并具有穩定心率的作用,因此可用于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5]。本次研究的結果顯示,在進行常規治療的基礎上加用纈沙坦進行治療的實驗組患者其治療的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只進行常規治療的對照組患者,而且兩組患者不良反應的發生率大體相當。這說明,用纈沙坦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效果顯著,而且安全性高。此藥可作為臨床上治療高血壓性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優選藥物。

參考文獻

[1]賈小剛,史秀珍,鐘旭升等.聯合纈沙坦治療高血壓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的臨床研究[J].四川醫學,2012,33(2):280-281.

[2]楊專青,熊祖員,阮威杰等.依那普利聯用纈沙坦治療高血壓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J].吉林醫學,2011,32(6):1128.

[3]周琦,吳華麗.高血壓心臟病左室射血分數正常心力衰竭患者血漿正五聚蛋白3變化及纈沙坦干預作用[J].疑難病雜志,2013,12(11):828-831.

[4]伍三妹.纈沙坦治療36例高血壓合并心力衰竭的臨床療效研究[J].中國實用醫藥,2010,05(19):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