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維護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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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維護員

篇1

關鍵詞:安防管理;保安服務;秩序維護員;專業培訓;稱謂改變

近期,為促進泉州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物業小區安保人員(秩序維護員)的整體素質,泉州市房管局聯合市公安局組織,進行了全市性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的培訓。培訓班以加強物業安防服務業務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為宗旨,確保物業安防隊伍實現專業化、市場化、規范化,充分發揮物業安防隊伍在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培訓內容主要有保安理論知識、消防常識、法律常識等。據悉,物業安保人員通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由市房管局與市公安局聯合頒發秩序維護員證,今后泉州物業管理行業的安保人員將統一改稱為秩序維護員。

一、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與保安員的角色定位

長期以來,由于物業管理企業規模大小不一,小區管理力度不同,在對負責小區安全防范工作一線的安全防范人員的稱謂上并不統一,產生了諸如安全員、護衛員、治安員、維護員、保安員等多種稱謂。隨著物業管理行業的快速發展,相應配套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相繼出臺,為適應物業服務企業的發展,全國各地的物業管理企業積極響應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的倡議,把物業管理小區內的安全防范人員,統一定名為“秩序維護員”。物業管理安保人員改稱為“秩序維護員”不是一項簡單的名稱改變,而是物業管理行業因應時展,促進物業行業發展,摸準法律脈絡的一個機制轉變。通過大量的物業服務實踐表明,對于物業小區的安保人員的名稱確定上,這一稱謂是符合實際的,切合物業管理相應法律法規對于物業小區安全防范服務內容與職責以及所應承擔的責任界定。這是中國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對物業管理實踐進行探索的重要舉措,對于規范物業管理行業、規避管理責任、保護物業管理企業、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促進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規避企業的管理風險,廣大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行業的具體服務內容和客觀實際,適時地把小區的安保人員更名為“秩序維護員”,這是物業行業主管吃透物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合理保護物業管理企業的創新性舉措。長期以來,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小區的服務上大包大攬,承擔了大量本不屬于小區物業服務范圍的工作,在無償無私服務的同時,在不知不覺中潛伏管理風險,承受著重大的管理責任,這無疑牽涉到物業管理企業的生存,使本屬微利的物業管理企業面臨著管理生存危機。

大量的物業服務實踐揭示:物業管理企業在小區的安防服務只是有限的秩序維護與基礎性的安防業務。正如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管理的定義及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的,區域內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義務。另相關的物業管理法規已深刻明示:物業管理在小區的安全防范管理服務上主要負責小區秩序的維護,相對于保安服務公司的保安業務在服務對象的內涵與外延上存在著較大的差別,所應負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客觀來講,有部分的物業管理企業因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聘請了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員來負責進行小區的秩序維護等安防服務,而秩序維護只是保安服務內容中重要的一項,而秩序維護的職責與保安業務的職責顯然在業務的內涵與外延上有所不同,保安業務的內容眾多廣泛、責任也更大。

顯然物業小區秩序維護人員既有保安人員一定的工作職責與義務,但又有別于保安人員,相對保安人員秩序維護員業務范圍比較小,應是保安眾多業務中的極少數的幾項所應承擔的責任也相對較輕。對于物業小區的秩序維護人員既不能等同于保安,又不能忽視相應的安保工作職責。秩序維護員處于小區物業管理的一線,其形象與素質關系著小區的安全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形象,長期以來秩序維護人員在確保小區正常秩序、維護良好的小區環境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廣大業主、住戶和群眾的好評,在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和諧社區、打造“平安小區”的建設上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在客觀上,物業管理企業中也存在著一小部分物業服務企業的安保人員在小區的秩序維護上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發生了監守自盜的行為與現象,侵害了小區群眾的利益,引致了一定的社會熱點問題,給物業管理行業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此,對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進行專業培訓是必要的,必將促進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素質,給平安物業小區的建設帶來生機與活力,確保了物業小區的安全,并極大地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

二、專業培訓有利于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通過專業培訓,在物業管理行業內進一步強化秩序維護管理的安防意識,充分認識物業秩序維護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了物業管理企業建設好秩序維護隊伍的信心。小區秩序維護員隊伍建設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專業培訓,加強了秩序維護員專業培訓的工作機制,提高物業秩序維護員隊伍的管理水平,就能構建起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基礎,更好地適應日益嚴峻、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的對小區秩序維護工作的迫切要求,維護好物業小區良好的秩序,適應新形勢下業主對物業服務中對秩序維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嚴峻的治安問題困擾著和諧社會的建設。部分地區社會治安問題已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也給物業小區搞好安定、安全、有序的小區環境帶來一定的困難??陀^來講,這與公安機關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上落實專業治理與群防群治基礎性工作相結合的雙軌制明顯弱化有一定的關聯性。在客觀上,公安機關在打擊違法犯罪上投入巨大、措施得力,但在治安防范的基礎性建設上,缺少發動群眾,實現建立有效地社會治安群防群治、齊抓共管理的治安防控網絡。因此,通過公安機關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聯合培訓,將有效地達到相互協調、相互配合,打好治安防控的群防群治基礎,為社會和諧建設,創造良好的小區環境奠定堅實的基石。

物業小區的秩序維護工作是物業小區的基礎性工作,秩序維護工作所具有的工作責任重、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的勤務工作特性,必須進行全天候的工作。因此,秩序維護員的工作質量直接關系到小區業主、住戶的安全,關系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關系著企業的利益。物業小區缺少安全防范,客觀上也將會存在著大量的隱患,潛伏著危機,并構成對物業小區業主的危害,物業小區管理存在著風險,也將會對物業管理企業帶來損害。通過專業培訓,極大地提高了安全防范意識,針對薄弱環節進行有效地加強,更徹底地分析物業小區存在的安全防控環節,尤其強化節假日小區安防。

長期以來由于部分物業管理企業缺乏有效地檢查、監督機制,造成物業小區內的安防管理工作存在著不少漏洞,發生了大量的案件與事件,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對物業管理企業乃至物業管理行業的形象造成一定的傷害。因而強化專業培訓,可以在源頭上強化物業管理小區的安全防控意識教育,強化物業小區安全防控,消除物業小區存在的隱患。

三、專業培訓有利于把好秩序維護人員招聘關口,防止不法人員混進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隊伍

通過專業培訓,有了一定的安全防控意識,那么相應的防范工作就能有效地得到落實,尤其是基礎性的安全防控工作。平安物業小區的建設主要是依靠物業管理公司秩序維護人員有效的管理,因此,公安機關在群防群治方面應加強與物業小區的聯動,在治安防范業務上加強指導,在治安信息的反饋上加強通報,建立起警民互動的治安防控機制。

通過專業培訓,強化了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培訓的管理意識,嚴格把好秩序維護人員招聘關口,控制好招聘的各個環節。積極開展物業秩序維護員的教育培訓工作,落實好崗前培訓、在崗輪訓是物業小區安全防范的關鍵。嚴格按照物業秩序維護員培訓工作的總體目標,培養高質量的秩序維護員。注重崗前培訓和在崗輪訓,全面提高物業秩序維護員素質。著重抓好下幾個方面:一是圍繞物業秩序維護服務項目對物業秩序維護員進行全面系統的教育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行為規范、業務技能、安保知識、法律常識、小區周邊治安狀況等多項內容,經過嚴格的考核,合格后才正式錄用。二是定期組織秩序維護人員進行在崗培訓,促使秩序維護員在多次反復的學習中接受專業教育和業務培訓。三是對物業秩序維護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根據不同的分工和層次進行,對教育和培訓的方法、內容、形式和時間,采取不同的模式,以達到最好的教育和培訓效果。通過不斷鞏固和更新業務技能培訓,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秩序維護員對服務工作的要求。

四、專業培訓有利于加強物業秩序維護員隊伍的規范化管理

通過專業培訓,加強了物業秩序維護員隊伍的正規化、規范化管理。引入了部隊的管理方式,做好物業秩序維護員隊伍的基礎性建設工作,通過準軍事化的管理,建設好一支出色的秩序維護員隊伍。物業小區的安保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項基礎性的工作,大量的物業小區能夠扎實抓好小區的平安建設,那么社會治安問題也就解決了一大部分了。

在秩序維護員隊伍的建設中,首先應特別注意培養選好隊伍的帶頭人。物業秩序維護員面臨周邊復雜嚴峻的治安形勢,面對性情各異的業主,工作情況相對復雜,隊伍的帶頭人處在秩序維護員隊伍管理的核心地位,這就要求領頭人有效作為、以身作則,管理好隊伍,搞好物業小區秩序維護服務。其次抓好豐富多彩的班務活動,活躍組織氛圍,提高隊伍的凝聚力,并內化為自覺的行動,履行好本職工作。再次規范宿舍的內務管理,培養秩序維護人員良好的行為習慣,以標準化、軍事化的內務管理,展現秩序維護員隊伍的風采,使小區群眾認同秩序維護員隊伍是一支訓練有素的隊伍,增強搞好小區保安工作的信心。最后要在秩序維護員隊伍中營造良好的工作、學習、生活氛圍,形成團結、緊張、嚴肅、活潑的工作與生活氣氛,建立一支忠誠可靠的秩序維護員隊伍。

五、專業培訓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建立新型的秩序維護員與業主之間的良好關系

通過專業培訓,可以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強化文明執勤與優質服務意識,建立起物業小區秩序維護員與業主之間的良好關系。物業秩序維護服務的對象是業主,因此,服務好業主是做好服務工作的前提,有了良好素質的秩序維護員就能與業主建立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和諧相處的關系,就能認真對待和解決的與業主的沖突與矛盾。

通過專業培訓,秩序維護員就能以良好的崗位形象、親切和藹的語言與業主們進行有效地溝通與交流,把周到細致的服務落實在行動上,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業主服務。當業主遇到困難的時候,秩序維護員就能“想業主之所想,急業主之所急”,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傾力相助。對待小區中的弱勢群體或需要救助的業主、客戶,都能給予最細心、最周到的服務。優質服務必有回報,物業小區的業主們會以自覺繳納物業服務費,積極配合物業小區服務工作來給予回報,那么物業小區的防范工作就有了堅實的群眾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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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智能并網 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 蓄電池 在線維護管理系統

在電力通信系統中,蓄電池為重要的設備之一。所以,能否加強蓄電池的維護管理,將直接關系到系統運行質量。在過去,采用傳統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方式難以確定電池組的實際容量,所以會導致蓄電池出現未能及時充電或過充的問題,繼而影響到蓄電池的使用壽命。而采用基于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的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則能實現對蓄電池的遠程在線維護管理。因此,還應加強對該系統的研究,以便更好的進行系統的應用推廣。

1 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概述

在電力通信系統中,還要對蓄電池組可備用時間和容量進行檢驗,并定期對蓄電池開展充放電測試,以確保系統運行的可靠性。而在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過程中,利用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能夠使以往采用電阻箱進行蓄電池組核對性放電維護出現的電池過充或充電不及時的問題得到解決,繼而實現對蓄電池高效化和智能化管理。因此在進行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的設計時,還要在系統核對性放電單元中引入并網逆變器,以便同時采用先進方法和傳統方法進行蓄電池組的維護,繼而使蓄電池充放電控制變得更加可靠,并且逐漸向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方向發展。

2 基于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的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

2.1 系統應用需求

研究基于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的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其實是為了使以往采用電阻箱M行蓄電池組核對性放電維護出現的電池過充或充電不及時的問題得到解決。具體來講,就是采用智能在線維護管理系統完成蓄電池運行情況的實時監測,從而及時發現性能不佳的單節電池,然后通過遠程充放電測試確定電池組實際容量,并對其可備用時間進行確認,進而使系統運行更加可靠。為滿足這一需求,還要通過模塊化的設計完成系統構建,以確保系統擁有完善的功能,能夠實現對蓄電池的遠程在線維護管理。

2.2 系統組成分析

分析系統組成可以發現,系統由主站和分站構成,主站負責進行各分站系統的統一管理,由監控工作站及系統服務器構成。通過系統主站平臺,操作人員則可以對系統各項蓄電池核對性放電過程進行遠程控制,從而為系統檢修維護提供便利。在服務器上,需完成基于智能并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的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的安裝,監控站需完成系統客戶端軟件的安裝,從而對系統的運行進行監控。分站系統由在線監測單元、邏輯控制單元、集控單元、在線維護單元、智能并網放電單元構成,能夠對蓄電池的運行展開實時監控,并完成核對性放電過程的控制管理。在分站系統中,監測單元能夠進行蓄電池運行參數的實時采集,并對在線內阻進行功能測試,并完成蓄電池的主動均衡維護;集控單元負責進行各分站數據的處理、傳輸和管理;并網放電單元能夠實現核對性放電;邏輯單元能夠進行放電維護管理。從系統硬件構成上來看,主要采用插板式結構進行硬件設備采用,以滿足系統簡單維護需求。在軟件應用方面,為滿足系統交互友好性需求,采用了圖形化顯示操作界面。在組網方面,系統采用IP網絡實現主站與分站的連接,并采用RS232/485/TCP通信方式進行分站各單元連接,從而利用動態網絡增強系統擴展性和兼容性。

2.3 系統功能分析

2.3.1 在線監測功能

對系統功能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利用系統在線監測軟件和設備,能夠對蓄電池組充放電情況、電壓、溫度和單體電池電壓等參數進行采集,從而對蓄電池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利用信號變換傳感器,系統就能完成蓄電池運行物理量的采集,并將得到的數據轉換為電信號,然后傳輸給集控單元進行處理。

2.3.2 在線內阻測試功能

采用以往的在線監測系統進行蓄電池電壓等參數的測量,電池組連接容易出現壓降,從而導致測量誤差增加。而采用在線維護管理系統,能夠利用在線內組測試的方法對各節電池的電壓、內阻、性能、溫度、組端電壓和充放電等數據進行測試,并且模塊能夠利用RS485與各傳感器和監控主機連接,所以能夠將信息及時反饋給主機,進而對蓄電池運行狀態作出準確判斷。

2.3.3 遠程核對性放電功能

利用科學的蓄電池剩余容量模型,系統則能完成電池組容量的實時監測。而在對系統的遠程核對性放電功能進行運用時,還要完成總電壓、放電時間、單體電壓和放電容量這四個放電終止條件的設定。一旦達到其中任一條件,系統會終止電池組放電。而在對蓄電池進行核對性放電時,系統邏輯控制單元可以通過將電池組與智能并網放電裝置間的直流接觸器閉合,將蓄電池組直流電轉換為交流電,并輸出到電網以實現放電。如果交流電網出現異常或故障,放電裝置也能借助保護電路將交流輸出切斷,從而使放電過程得到及時終止,繼而使設備得以安全運行。

2.3.4 主動均衡維護功能

系統在對蓄電池進行在線維護管理時,會根據蓄電池狀態進行主動均衡維護。具體來講,就是在蓄電池處于浮沖狀態的條件下,系統會主動進行各單體電池電壓的巡檢,然后對電壓值低于設定值的電池進行脈沖式充電。針對存在過充問題的電池,系統則會進行放電,從而使電池組保持電壓均衡。而通過均衡維護,則能使每節電池保持較好的活性狀態。

3 結論

通過研究可以發現,采用基于智能電網遠程控制充放電技術的蓄電池在線維護管理系統,不僅能夠滿足電力通信的蓄電池管理需求,同時也能更好的實現蓄電池的維護管理。利用該系統,能夠對蓄電池的狀態進行實時監測,并通過在線內阻測試、遠程核對性放電和主動均衡維護實現蓄電池的智能化維護和管理,進而使蓄電池管理存在的問題得到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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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強.電力通訊電源蓄電池在線監測及系統維護的設計與實現[J].電子世界,2017(03):179+181.

作者單位

篇3

【關鍵詞】企業;秩序;維護;思考

企業住宅小區秩序維護工作不僅關系到職工家屬安居樂業,還關系到職工家屬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更關系到社會穩定和企業發展的大局。近幾年來,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小區建設的迅速發展,住房產權呈多元化趨勢,轄區居住的業主較復雜,對住宅小區的秩序維護服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們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做好新形勢下居住小區秩序維護服務談幾點思考。

一、準確把握秩序維護服務的基本內涵

居住小區秩序維護服務是指物業服務單位為區域內業戶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務(包括門崗、安全巡視、安全監控與消防管理)、禮儀接待服務、車輛管理服務(包括泊位管理、停車管理與交通秩序管理)、秩序維護應急處置服務(包括火警事故、治安事件、自然災害事件)等一系列管理服務活動,其目的是為業戶提供一個安全、寧靜、有序的居住環境。其本質內涵是維持居住小區運行秩序,創建“安全、有序,親情、形象”的居住環境。在具體實踐中要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內涵。

(一)保障安全。

安全是物業服務的第一需求,也是秩序維護服務的第一需求,包括居住小區居民的人生安全、財產安全等。秩序維護服務應該樹立積極防范的態度,不斷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的能力,配合公安部門和當地政府做好治安聯防、消防工作,努力使業戶有一個安全的工作與生活環境。

(二)運行有序。

在物業區域內,業主不僅需要物業的設備設施運行有序,也需要往來的人流有序、車流有序。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時,更需要秩序維護人員忙而不亂,及時有序的應對,及時妥善的處置。

(三)親情服務。

物業服務的公共秩序維護服務對盜竊與破壞者來說是一種威懾力量,但對業戶與社會公眾來說應充滿親情。物業服務企業的秩序維護人員應像愛護家人一樣愛護業戶與業戶的財產,為業戶提供熱情周到的優質服務,讓業戶有遠親不加近鄰的感覺。

(四)形象良好。

秩序維護服務是物業服務的第一形象。良好的物業秩序維護服務、整齊的秩序維護隊伍、優秀的秩序維護人員素質能提高物業服務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層次,使業戶有安全感。不僅如此,秩序維護服務的形象還能增加物業及物業服務企業在社會公眾中的影響,使物業保值增值。

二、正確履行企業秩序維護服務職責

小區的治安管理是由公安機關負責的,物業服務中的秩序維護工作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因此,秩序維護不同于執法部門的治安管理,秩序維護的職責主要在于服務,沒有執法權,對當事人沒有處罰的權利,小區的秩序維護工作應當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防范管理服務。

防范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防盜、防破壞、防意外及應急處置而對所管轄的物業區域進行值勤監控、巡視等一系列管理服務活動。防范管理服務的對象主要是人為造成的事故與損失。為了達到物業區域防范管理服務的目的,必須從防范管理服務的“硬件”和“軟件”兩方面下功夫。硬件是指根據防范管理服務工作的實際需要所必須配備的一整套硬件設施,軟件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內部的專職秩序維護人員及其實現防范管理服務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規定和制度。

(二)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防火和滅火兩個方面,物業服務消防工作的重點應放在火災災情發生后采取何種措施才能將損失降低到最?。还ぷ髦攸c是防患于未然,即將防火工作做在前頭,并從人力、物力、技術等多方面做好隨時滅火的充分準備。建立一支以物業服務企業員工為主、業戶為輔的高素質的專群結合的義務消防隊伍,是落實區域消防工作的組織保證。

(三)小區道路交通管理。

小區道路交通管理主要包括:小區道路管理、交通管理、車輛管理和停車(庫)場管理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四個方面的管理。

(1)小區道路管理是指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對非法占用道路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置,保證應急道路暢通無阻。

(2)小區交通管理的任務是正確處理人、車、路的關系,在可能的情況下做到人車分流,保證物業服務區域內交通安全、暢通,其重點是機動車輛管理。

(3)車輛管理包括機動車、摩托車、助動車和自行車的管理,主要職責是禁止亂停亂放和防止車輛丟失、損壞。

(4)停車(庫)場管理包括地面停車和地下停車兩大類,其管理服務任務主要是對(庫)場內的車位劃分、行駛標志、進出停車(庫)場車輛、存放車輛的防損和防盜工作進行管理服務。

三、加強秩序維護人員的技能培訓

在物業管理工作當中,秩序維護員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時刻處在服務活動的最前沿,和業主進行著面對面的接觸。小區的秩序主要依靠他們來維護,消防和車輛的管理和服務也要靠他們來承擔。這就需要提高秩序維護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加強秩序維護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防范服務的基本要求。

包括:安防人員的儀表和禮貌禮儀;熟悉物業及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基本情況,如商鋪店主及成員、房屋結構、消防設備、技防設備、各類機電設施設備分布情況、消防中心、應急反應等;熟悉人員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備條件的,可對外來人員及外搬物品做好記錄及控制。記錄及時、齊全、規范和真實;各類安防設施設備齊全完善,使用正常。

(二)車輛停放管理服務。

車輛進入管理區域后,管理人員應引導車輛停放,同時做好必要的勸阻、檢查、記錄等工作。要熟悉車輛管理的注意事項,車輛管理的交通標識及免責告示應充足明顯,必須提醒車主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減少安全事件的發生,并且避免發生安全事件時引發法律糾紛;車輛停放必須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和安全通道;必須做好停車場所各出入口的安全防范監控措施。

(三)安防人員值勤。

安防人員執勤上崗要嚴格按照其工作標準服務,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假公濟私、私拿公物;不準在上崗期間坐臥、倚靠、打盹睡覺、閑談會客、吸煙喝酒、吃東西、看書報、聽收音機、看電視;不準損壞執勤器械、設備和亂寫亂畫;不準擅自處理重大和涉外問題等。

四、健全完善秩序維護服務措施

隨著現代物業服務的發展,秩序維護服務的措施和手段日益更新,智能化的手段已經逐步成為人們廣泛應用,也是未來秩序維護服務的發展趨勢。要優化管理機制和人力資源配置,提高技術防范措施,減少秩序維護員的需求量,達到人防與技防的有效結合,解決傳統人防用人過多的現象,把人工成本的持續投資轉變為提高技防能力的一次性投資或階段性投資,進而提高秩序維護服務的質量。同時,秩序維護員還要把服務工作做到細致入微,用科學的方法和切實可行、到位的管理規則以及敬業、愛崗的工作精神踏實工作,對業主負責,對自己負責。

參考文獻:

篇4

論文提要:法庭乃定紛止爭之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法院順利進行司法審判,解決社會紛爭的必要保障。而訴訟法規定的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等強制措施,就是法律授予的法院為保障包括庭審在內的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排除各種妨害行為而行使的一種司法懲戒手段。不可否認,作為重要的訴訟保障機制,強制措施不僅關系到法院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且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其他行為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但是,因現行法律條文中規定的各類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適用、懲戒程序、救濟機制過于原則化,導致法院作出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過大,且未給予行為人充分的程序救濟機會,因此不可避免地給法院濫用司法權力留下了空間。維護法庭秩序,樹立司法權威已成為當前審判理論和審判實踐所必須研究和解決的司法難題。本文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通過列舉因違反法庭秩序行為采取強制措施而引發成為社會關注的影響性事件,引入對當前強制措施制度的現狀進行檢視和反思;第二部分檢視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適用現狀,重點分析現行法律規制不統一、司法實踐中強制措施權力規制的不完善等問題,并分析因此帶來的影響司法權威、實踐中不便操作等負面效應;第三部分探討強制措施的價值功能與法庭秩序之維護,重點探討強制措施制度應遵循的價值理念;第四部分提出完善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適用的建議,主張在立法上厘清和統一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規定,合理設定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條件,完善強制措施的實施及救濟。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羅.龐德

引 言

司法實踐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在庭審中不遵守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并不鮮見,對此該適用強制措施而未予適用、不必適用而隨意適用、該適用而不當適用的情形也并不鮮見。這不僅有損法律的尊嚴,司法的權威,甚者還會加劇行為人與法官、法院的沖突,造成不良的社會后果。究其原因,一方面與我們的立法本身的不完善有關,另一面也與我們自身對強制措施的價值理念認識不到位,不能合理適用各類強制措施有關。本文結合司法實踐,對當前強制措施制度的現狀進行檢視和反思,以期能引起大家關注,進一步深化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及相關強制措施如何適用進行探討。

一、現實中的沖突與危機

例一:20__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庭審判秩序管理的通知》,針對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連出現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以各種方式干擾庭審活動,嚴重影響審判工作的情形,要求各級法院嚴格執行《人民法庭規則》,嚴格執行訴訟法關于維護庭審秩序的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法庭審判秩序管理,維護庭審安全和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庭審活動正常進行。

例二:2013年4月4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在審理被告人朱某某一案中,以辯護人王全璋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違反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為由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0天。此消息傳出,引起網絡熱議和質疑。更有不少律師前往靖江表達抗議。6日凌晨,靖江市法院官方網站刊登消息稱,鑒于拘留已起到懲戒作用,繼續拘留已無必要,故決定對王全璋提前解除拘留。(來源于民主法制網)

例三:2013年5月21日,北海市銀海區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串通投標、受賄案件時,以辯護人楊金柱、李金星兩位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為由將其帶出法庭,兩律師后在法院門前“絕食”抗議。兩律師在庭審中被逐的消息通過微博公布后,引起律師界的強烈反響,多名律師趕赴北海市銀海區法院門外聲援。(來源于財新網)

例四:20__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向全國法院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下稱《解釋稿》)征求意見?!督忉尭濉分嘘P于法庭紀律的第250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人嚴重違反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內以辯護人、訴訟人身份出庭參與訴訟。消息傳出后,很快引發巨大爭議。(來源于北方網)

法庭是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場所。法庭庭審能否正常進行,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有效行使審判權。樹立法庭審判崇高權威,維護法庭審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有效解決社會紛爭的必要保障。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訴訟參加人員或旁聽人員,無視法庭紀律,藐視法庭,干擾、妨害法庭秩序,甚至哄鬧沖擊法庭、毆打法官的現象時有發生,其嚴重妨礙了法庭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筆者曾對某基層法院的30名辦案法官進行調查,結果反映近三年內,有20名法官開庭時曾經歷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哄鬧法庭,其中10名法官當庭還曾受到過語言上的辱罵或威脅,1名法官曾被毆打。

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藐視國家司法權力,直接侵害法庭秩序,有損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的行為,其不僅妨害法庭審理活動的正常進行,而且有時還對法官的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和侵害。如何有效規制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以及有效采取強制措施,以便更好地維護法庭秩序和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已成為當前法院和法官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

面對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法院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對有效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和促進良好的法庭秩序的形成,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則是放任對法庭秩序的破壞,同時還會導致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蔓延,有損司法尊嚴和權威;如果不該采取而隨意采取、該適用而未能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則不能有效規范人們的訴訟意識和行為

,造成人們難以適從,損害司法公正,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1]近年來,各級法院加強法庭秩序管理意識比已往確有較大的提高,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亦敢于采取強制措施,但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由此而引發的法院、法官與行為人的沖突也屢見報端,有的還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爭議,社會效果不佳,甚至危機到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筆者前面所列舉的兩起因法院采取強措施而引發成為社會關注的影響事件,我們雖然對法院采取強制措施的正當與否,不好作出評議,但此已給予了我們警示和提醒。而從完善現行強制措施制度,更好維護法庭秩序及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講,事件本身亦應引起我們再思考:強制措施應樹立什么樣的價值理念?現實制度下法官對強制措施的自由裁量權是否過大?強制措施應具體如何實施?強制措施行使的制約機制和救濟機制是否完善等等?有必要重新進行檢視與反思。二、檢視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適用現狀

(一)現行法律規制不統一

對于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法律規制,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包括司法解釋)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并不統一。在民事訴訟法中,對于擾亂法庭程序行為的懲戒是包含在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的強制措施部分,刑事與行政訴訟法中對此并沒有像民事訴訟法那樣單獨給予歸類,而是分散包含在有關審判程序的章節中。從強制措施的具體內容及方式來看,三部法律的規定也不盡一致,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訓戒、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同時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刑事訴訟法規定有警告、訓戒、強行帶出法庭、拘留和罰款,以及暫扣存儲介質或者相關設備;同時規定罰款為一千元以下,拘留為十五日以下。行政訴訟法規定有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和拘留;罰款為一千元以下,拘留為十五日以下。對于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情形,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而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并未有這樣的規定。

對于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認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為違反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情形,但對法庭規則的具體內容并未有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有鼓掌、喧嘩、哄鬧、隨意走動,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傳播庭審情況(人民法院許可的新聞記者除外),不服從法庭指揮,不遵守法庭禮儀等。行政訴訟法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第四十九條第(五)、(六)項中籠統規定應予懲戒款的情形,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參與人、協助執行人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相比較而言,只有刑事訴訟法中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規定較為詳細和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庭規則》中,雖然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及相關的強制措施也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其并不是法律,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并不能成為實踐中法院認定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及采取強制措施的依據。

(二)強制措施權力規制不完善

1、強制措施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過于原則,法官的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F行法律中雖然規定了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可以適用的強制措施的種類,但是在何種情況下,應適用何種強制措施,以及應依據何種程序,并未作出明細的規定。法官在具體適用時,只有法官自行判定擾亂法庭程序行為的危害程度以及情節輕重來區別是否決定適用何種強制措施,且在采取強制措施前,法律亦沒有規定行為人有關告知程序以及行為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這實際上為法官任意采取強制措施留下很大空間。[2]

2、沒有建立有效的制約機制和救濟機制。為內部監督制約法官對行為人的強制措施權力的行使,現行法律中規定了罰款、拘留經院長批準制度。但并沒有明確規定罰款、拘留作出決定之前相關調查取證的程序和內容,以及院長的審批期限和依據,因而在實踐中,法院在作出罰款、拘留的決定時,往往可能是調查取證與批準決定合二為一,有的甚至先決定后取證。[3]如此以來,“院長批準”這一監督制約機制勢必大大被弱化。

罰款和拘留作為剝奪財產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行法律中設立了被處罰人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作為唯一的司法救濟途徑。但復議救濟機制具有較強的行政決定色彩,并不能給予被處罰人充分的程序救濟機會,同時法律沒有對復議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容易導致復議結果的任意性,不利于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4]而且申請復議期間法律規定過短,更使這一制度形同虛設,被拘留人實際無法有行使申請復議權。此外,由于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拘留決定的執行,因此即使復議結果撤銷了原拘留決定,但原拘留決定可能已因執行完畢,勢必給給被拘留人帶來了難以彌補的人身傷害。

(三)導致和產生的負面效應

1、影響司法權威。上面所述,我國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懲戒沒有統一立法,而是由三大訴訟法各自分別規定。但從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所采取的強制措施的種類、方式等來看,并不完全一致,明顯有損法律的嚴肅性和適用的同一性。例如對個人擾亂法庭秩序的罰款金額,民事訴訟法規定為10萬元以下,而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為1000元以下,同樣是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因案件的性質不同,罰款額度差異之大,無疑大大影響了司法權威。而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認定,除刑事訴訟法規定較為明確外,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規定較為籠統,行政訴訟法更是僅簡單以違反法庭規則或擾亂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概之,但司法實踐中,采取強制措施的對象往往會超出其規定的情形,因而實際又違背了處罰法定原則。不僅如此,不同的法官因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導致對法庭上同一類行為,其是否屬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屬輕屬重,也會有不同的判斷,最終可能導致對同一類行為,法院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會因人而異,繼而法院的司法權威無形中受到了損害。

2、實踐難以操作。在強制措施的種類上,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中都設置了訓戒和責令退出法庭,但對應當依據何種程序作出這兩種強制措施,法律并沒有作出明細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如何實施這兩種強制措施,法官常會感到無所適從。特別是對責令退出法庭的強制措施而言,如果法官責令當事人及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員退庭,勢必中斷整個庭審,訴訟效率將會大大受到影響,鑒于此,實踐中,該強制措施被法院采用的機會一般較少。

另外,對于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規定由審理該案的審判組織直接予以判決;而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并沒有類似的規定,這本身就說明了在立法上對應啟動什么樣的程序進行刑事處罰至今還存在爭議。因此,實踐中法院對此更是難以操作。三、強制措施的價值功能與法庭秩序之維護

強制措施的對象,系包含擾亂法庭秩序在內的妨害訴訟的行為(民訴中還規定了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拒不協助執行,虛假訴訟等妨害訴訟情形),強制措施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制裁,從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的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等五種強制措施本身來看,無一不是懲戒的方式,無一不具有制裁性質,因此其并不僅僅是一種排除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性手段,嚴格意義來說還是妨害訴訟的行為人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法庭審理案件是按一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的,如果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不按程序和規則行事,干擾或哄鬧、沖擊法庭,則可能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甚至可能造成訴訟程序的中斷,如此以來,勢必拖延訴訟時效,而通過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處以必要的制裁手段,系旨在恢復庭審秩序,保障庭審的順利、及時的進行,因此強制措施的實施體現了秩序價值,同時還體現了其訴訟效率價值。另外,從強制措施的性質來看,強制措施除了作為排除和制止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制性手段外,其還是懲戒的方式,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具有制裁性質,其旨在使其自覺遵守法庭秩序,嚴格服從審判人員的指令,彰了顯法庭秩序的嚴肅性。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強制措施還蘊含著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的價值目標。

司法實踐中,強調強制措施的秩序價值,就需要對出現在庭審中的各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嚴格予以制裁,以維護司法尊嚴和權威。強調強制措施的秩序價值,及時排除和制止庭審中各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亦同時有利于保障庭審的正常進行,提高訴訟效率。但從訴訟效率的角度講,如果對出現在訴訟過程中的各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一律處以強制手段,庭審將會中斷,因而勢必影響訴訟效率。比如對哄鬧、沖擊法庭秩序的行為,責令當事人或人退出法庭,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訴訟秩序,但由于當事人或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則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查證,最終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同時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可能導致訴訟的延期審理,延期結案,則勢必導致訴訟效率的降低。[5]相反,司法實踐中,如過分強調訴訟效率,強調庭審的連續性,對庭審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則視而不見,結果則可能會導致強制措施制度形同虛設,進而勢必影響司法尊嚴和司法權威。

司法實踐中,如何協調上述強制措施內在的秩序價值與效率?

價值的沖突,是我們設計和具體實施強制措施制度時,需要權衡。

考量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對此,筆者認為,維護法庭秩序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庭審的順利進行,因此效率的價值追求應放在優先的位置,而強制措施理應把制止和排除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作為首要任務,強調強制措施的秩序價值,懲戒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同時,應著力避免訴訟效率的失衡??偵?,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的適用應樹立以制止和排除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為主,懲罰為輔,兼顧有效維護司法尊嚴、權威和有效開展訴訟活動為雙重目的價值理念。

四、強制措施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適用之完善

(一)厘清和統一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規定

前面所述,我國三大訴訟上對哪些屬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情形,規定并不完全統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相對詳細,行政訴訟法中規定的最為簡單,如此一來,一方面會讓訴訟參與人員和旁聽人員無所適從,影響司法權威,另一方面也給法官濫用強制措施權力留下了空間,因此有必要將來的修法時統一起來。

鑒于司法實踐中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錯綜復雜且層出不窮,難以一一列舉,為最大限度地維護法庭秩序,做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筆者建議,宜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用概括性規定作為兜底條款,可以囊括形形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使條文更加嚴謹和科學,體現立法上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6]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至少應包括:1、公然違反法庭規則,在法庭上高聲喧嘩、隨意打斷法官發言,或強行錄音錄像;2、哄鬧、沖擊法庭;3、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或訴訟參與人員;4、其他不尊重服從法庭命令、指示,致使司法權的行使受到影響的行為。1屬一般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2、3屬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4屬概括性條款。

還需要注意的是,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不僅會發生法庭內,還可能發生在法庭外,如庭外堵截司法工作人員和訴訟參與人進入法庭,或威脅當事人,使其不敢參加庭審活動;以及在庭外故意哄鬧;上述行為均可能導致庭審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被迫中止的嚴重后果。

(二)劃分和設定強制措施的種類及適用條件

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強制措施,三大訴訟法中規定的種類或名稱也并不完全一致,有背法律的嚴肅性,將來修法時有必要統一明確起來(警告類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類同強行帶出法庭),特別是對罰款的額度,三大訴訟法更要規定一致才是。

對于強制措施種類的設定,有學者提出應適當限制和縮小強制措施的種類,刪除訓誡、責令退出法庭這兩種強制措施。[7]對此,筆者認為,強制措施的首要目的是排除妨害行為,恢復法庭秩序,而不宜以懲罰為主。司法實踐中,大多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并不嚴重,通過訓誡或責令退出法庭,足以對行為人起到懲戒作用,而對其如果一概適用剝奪人身財產權、自由權的罰款和拘留強制措施,顯然有失公平,很難有好的社會效果。因此,筆者并不贊同刪除這兩種強制措施。當然,責令退出法庭強制措施還應予以完善,以最大限度減少因此給庭審正常進行而帶來的不利影響(下文中將具體陳述)。另外,鑒于行為人在法庭上擾亂法庭秩序,危及、侵害他人人身安全時,可能會持有器械,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上有必要增設暫扣或沒收的強制措施,讓法院有法有據的對行為人在擾亂法庭秩序過程中所用的器械作出切實可行的法律處置。

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采取強制措施,應僅限于以擾亂法庭秩序為目的而故意實施的行為人,對行為人主觀上無擾亂法庭秩序的故意,其行為雖然造成了擾亂法庭秩序的結果,不屬擾亂法庭秩序行為,不能采取強制措施。

司法實踐中,采取何種強制措施為宜,應以足以排除妨礙,保障庭審程序的順利進行為準,而處罰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則是補充。如采取輕一些的強制措施足以恢復庭審秩序,就不應采取重的強制措施,要注意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采取強制措施可以一案多用,逐步升級,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輕微,或雖然造成一定后果,但認錯態度好,一般先采取訓誡或具結悔過措施,如過后態度不好,或采取訓誡、具結悔過已不足以排除妨礙的,則再可以采取罰款或拘留措施。[8]強制措施主要是作為一種排除妨害的手段,兼有懲戒和教育的功能,如果行為人主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民法

院也可以即時改變原來的決定或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三)健全和完善強制措施的實施及救濟

適用訓誡、具結悔過強制措施的,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作決定并宣布。采取訓誡措施的,應指出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錯誤事實、性質和危害,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立即改正,訓誡的決定內容,由書記員記入筆錄。采取責令具結悔過的,則責令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人就其錯誤的事實、性質、危害和改正措施,寫出書面檢查,簽名或蓋章,附卷備案。[9]

適用責令退出法庭強制措施的,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作決定并宣布,同時提出行為違反法庭規則的事實及情節。作出責令退出法庭的決定后,行為人如不自動退出法庭,可由司法警察強制其退出法庭。責令退出法庭適用那些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且不聽制止的人。司法實踐中,旁聽人員擾亂法庭秩序,被責令退出法庭并無爭議,但對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能否責令其退出法庭存較大爭議,因為上述參與人員退出法庭后,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庭秩序,但很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或可能導致案件的延期審理,降低訴訟效率。

筆者認為,法庭秩序如沒有保障,何談到庭審效率?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擾亂法庭秩序且不聽制止,在不采取責令退出法庭強制措施即不足以恢復法庭秩序的情況下,責令其退出法庭,并無不當,但并不能因此剝奪其有關的訴訟權利。具體而言,如當事人被責令退出法庭后,如有人的,庭審應繼續進行,如沒有人,應當休庭,并允許當事人再次參加庭審;如人被責令退出法庭的,當事人自行參與訴訟的,庭審應當繼續進行,如其需要另行委托人,則應當休庭。(對于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被責令退出法庭的,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已有具體規定,本文不再贅述)

罰款、拘留強制措施屬剝奪行為人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罰,適用時必須嚴格處罰程序。庭審過程中,審判人員發現訴訟參與人員或旁聽人員有擾亂法庭秩序為,且應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的,首先要對相關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并詢問行為人,聽取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意見,然后,再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作出處罰建議,處罰建議應寫明處罰的事實和依據。院長接到處罰建議后,應在24小時內作出批準的決定或不批準的通知。對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予批準,對于適用法律錯誤或處罰顯失公正的,建議重新作出懲戒;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處罰合法得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決定書應寫明處罰所依據的主要事實、相關證據、法律條文、決定書生效時間及被處罰人所享有的救濟權利。[10]

實踐中還應嚴格限制先予拘留的范圍。先予拘留的范圍只能僅限于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審判人員等必須立即采取強制拘留措施的緊急情形。先予拘留后須立即報告院長補辦審批手續。院長認為拘留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拘留的決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雖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執行。我們知道拘留一旦執行,就不可能再恢復,錯誤的拘留會給行為人帶來難以彌補的人身傷害。筆者建議,為預防和減少錯誤拘留的實際執行,提高當事人救濟的實際效果,可以建立拘留暫緩執行制度。當事人不服拘留決定而申請復議的,可以在其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擔保后暫緩執行拘留的決定。當復議決定下達后再按復議結果執行。復議期間當事人逃匿而無法執行復議決定的,將擔保金錢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11]此外,還可考慮設立賠償制度,對因拘留不當而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國家賠償。

結 語

法官需要寧靜,法庭需要尊重,司法需要敬畏,判決需要守信,法治需要信仰,國家需要秩序,這些本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12]面對司法實踐中,發生的肆意不遵守法庭規則,哄鬧、沖擊法庭,辱罵、毆打審判人員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必須依法及時有效采取強制措施。打鐵還需自身硬。維護法庭秩序,樹立司法權威,法院自身需要增強處置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能力,同時嚴格規范強制措施權力的行使,自覺增強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做到懲戒公開、公平、合理。

注 釋:

[1]《試論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適用》,載于,訪問時間:2013年6月5日 。

[2] 胡夏冰,陳春梅著:《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修法建議》,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__年第4期,第75、76頁。

[3] 王習明著:《關于完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討論》,載《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__年第1期,第29頁。

[4] 胡夏冰,陳春梅著:《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修法建議》,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__年第4期,第75、76頁。

[5] 卓朝君,徐滌秋著:《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價值》,載《湖北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__年第2期,72頁。

[6] 利子平著:《擾亂法庭秩序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載《法學雜志》20__年第3期。

[7] 胡夏冰,陳春梅著:《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修法建議》,載《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__年第4期,第77頁。

[8] 陳奇思著:《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載《法學》1990年7月30日,第26頁。

[9] 陳奇思著:《妨害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適用》,載《法學》1990年7月30日,第26頁。

[10] 王習明著:《關于完善“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討論》,載《荊門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__年第1期,第29頁。

篇5

一、組織領導

成立維護縣行政中心工作秩序領導小組。常務縣長馬勇任組長,局局長王紅艷、縣公安局副書記叢向飛、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張琪任副組長,局、公安局、機關事務管理局為成員單位。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局局長王紅艷兼任,副主任由公安局副書記叢向飛、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張琪兼任,辦公地點在機關事務管理局接待室,由局牽頭,與公安、機關事務管理局聯合辦公。

二、主要工作目標

維護縣行政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組織、協調責任部門及時勸返、疏導人員,依法處置突發事件,依法打擊擾亂辦公秩序及非正常訪等行為。

三、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局工作責任:每周一安排一名副局長到縣行政中心帶班,其它工作日由縣調處中心涉法涉訴工作組人員值班;節假日另外安排帶班領導和工作人員。負責組織、協調、指揮各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縣行政中心門前非正常上訪全面工作;掌握來訪人動向,協助各責任部門接訪勸返工作,限時處理,同時向縣主管領導匯報來訪情況。

公安局工作職責:每周一安排一名副局長到行政中心帶班,其它工作日由巡警隊大隊長帶班;節假日另外安排帶班領導和工作人員。并安排2個巡警中隊在縣行政中心值班,配合其它成員單位和責任部門共同做好來訪人員的穩控和勸返工作,宣講法律法規;遇有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先期處置,如事態擴大或群眾呈現大規模集聚情況,調集警力前往處置;依法打擊擾亂辦公秩序,非正常上訪行為;一旦發生沖擊縣行政中心、擾亂辦公秩序或采取打條幅、穿狀衣,用擴音器喊話吸引群眾圍觀,自焚等過激行為的,要立即強行帶離。同時,采取錄像、調查筆錄等形式收集并固定證據,為依法打擊提供依據。

機關事務管理局工作職責:維護現場秩序,主要是縣行政中心門前和大廳內的秩序,勸解和引導來訪人走正常的程序。同時,配合其它成員單位和責任部門共同做好來訪人員的穩控和勸返工作,發現來訪人及時與局帶班領導報告情況。密切關注集體訪事態發展,配合公安人員對來訪人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

四、責任部門工作職責

凡是到行政中心集體訪并造成惡劣影響的,都視為非正常訪。責任部門在接到政府行政中心的通知后,主要領導要及時趕到現場,實施對來訪人的勸返工作,必須在1個小時之內將來訪人帶離現場,杜絕來訪人回流。對發生到縣行政中心集體訪(造成惡劣影響),不及時趕到現場以及勸返工作不利造成影響的單位和部門的主要責任人,將按照《條例》和我縣《關于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工作要求

1、時間要求:工作組成員要提前30分鐘到崗到位,認真履行職責,排查來訪人員。

2、工作紀實:規范來訪勸返工作記錄,包括來訪人情況和工作情況,內容詳實準確。

3、責任追究:對于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認真負責,導致事態擴大、造成影響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工作紀律

1、各成員單位要按分工認真履行職責,相互之間做好分工協作。

2、做到遇事不推脫,敢于靠前處置,敢于擔當。

3、工作期間公安干警與保安人員要著裝整齊,儀表端莊。

4、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做到依法行政,遵章守紀。杜絕粗話、臟話,絕不允許與群眾發生肢體沖突。

篇6

如果仔細觀察,就可以發現螞蟻充分的“合作和秩序”。在遇到相向走來的螞蟻時,兩只螞蟻會突然停頓一下,身子傾斜一個角度,容對方通過。這個過程幾乎是在眨眼間完成的。更讓人感慨的是,一只螞蟻在通過一根稻草時,往往要做幾百次相同的動作。

假如這幾百只螞蟻中,有一只螞蟻不肯容對方通過,那么,它們的“交通”就會發生阻塞,亂成一團。

人的秩序觀念有時候無法超過螞蟻。

社會學家說,社會的進步其實就是秩序的進步,社會文明就是秩序的文明,這確有其道理。甚至可以說,人類現在所享有的一切,幾乎都是相互協作、共同努力的成果。

有一位在日本打工的朋友,碰到過這樣一件事。他在名古屋的時候,遭遇了一次地震,他嚇得要死,從他打工的店里沖出來,沒命地跑。他覺得整條街都在搖晃,樓房好像搖搖欲墜。但他驚奇地發現,日本人仍然安安靜靜在街上走著,在路上,只不過多了幾位警察,指揮著車輛趕快離開高樓密集區。

香港是世界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之一。但香港的交通卻可以做到暢通無阻,成為現代化城市治理交通擁堵的典范。究其原因,在于香港交通的“秩序”理念的植入。香港有數不清的單行線,除了分流車輛,另一個目的就是讓車輛有秩序地通行。在香港很難看到市民隨地停車,有些私家車載家人去購物,家人下車后,司機會駕車沿著街道一圈圈繞行,直到家人購好貨為止。

一個居民有秩序理念并不難,但整個城市的居民都在奉行“秩序”理念,那就讓人驚奇了。

反觀內地,僅就交通而言,行政公職人員對于交通秩序的破壞是最為直接和深重的。當今諸多城市都有擁堵壓力,路上交通電子眼遍布,闖紅燈、超速、并線等等都可以被抓拍。但是,只要一有“領導出巡”,必然是封閉道路,交警開道,城里的交通系統就要停下來,社會車輛必須讓行。官員豈能不知這樣做的后果會讓城市交通秩序大亂,給市民出行造成非常大的麻煩!但是官員樂于享受這種“破壞秩序”的和幸福,并且認為這是一種“待遇”。公職人員對社會良序的破壞,比起任何人都要深重和遺禍無窮。

秩序可以構成一種力量。一個團隊、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旦人人有了秩序,它就會變得堅不可摧。而秩序又是一種非常脆弱的東西,只要有人不守秩序,就會像瘟疫一樣傳播。就像交通,只要有人亂行車,一個小刮擦,就可以堵住一條街。

[怦然心動] [PENGRANXINDONG]

深深同意這句話:社會的進步就是秩序的進步,社會的文明就是秩序的文明。每個人都向往好的社會秩序,卻不知秩序需要每個人都為之付出努力。比如交通堵塞,常見的原因不是道路狹窄,而是雙方搶道互不相讓;不是紅綠燈故障,而是特權車輛浩蕩出行。秩序是一個文明社會的保障,但它的前提是對規則的遵守,對公平的守護。秩序不僅需要普通百姓的遵守,更需要領導干部的維護。因為秩序是一個非常脆弱的東西,它的維護需要全社會共同遵守共同努力,而要把它打破,只需要一個人就能做到。

篇7

【關鍵詞】城中村;物業管理;模式

【中圖分類號】F299.2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1069(2019)05-0062-02

1引言

隨著呼和浩特市高速發展,城市面積不斷擴大,根據《呼和浩特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呼和浩特中心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為285平方公里,比原來的114平方公里增加了171平方公里。呼和浩特周邊的農村村落在城市化進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農民轉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變成若干個城中村。城中村缺乏整體規劃,導致這些區域房屋密度高、采光通風條件差,各種管線雜亂無章,成為城市的邊死角,村民和社會對于解決城中村問題的呼聲越來越高。為解決城中村環境和治安問題,政府協同環保、消防、街道等各部門實施了大量改造和政治措施。筆者認為,除了現有的行政手段外,可以通過引入現代化物業管理服務,來解決城中村社區存在環境、治安、房屋和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等的問題,這有利于城中村社區自身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提高城中村居民生活水平[1]。

2呼和浩特城中村物業管理的模式

2.1委托專業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的模式

1981年,深圳誕生了第一家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在我國開始形成一種社會產業。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住宅小區特別是新建住宅小區,都已委托專業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管理,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房屋及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綠化管理等專業服務。但是,隨著村民居住范圍更靠近城市,城中村村民開始更多地接觸城市生活,有對物業服務的內在需求,期待能夠接受規范化的物業服務。因此,在城中村地區,可以嘗試引導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城中村物業服務,簽訂規范的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按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包括環境管理、秩序維護、房屋維修養護等在內的物業服務。

2.2政府購買物業服務模式

為解決城中村環境臟亂差的問題,政府部門主要從保潔工作入手,將市政環衛保潔工作由城市向城中村延伸,整治環境,向村里派駐環衛工人,負責農村環境的清掃保潔。呼和浩特市農村環衛工作的人員都納入各個環衛公司及物業統一管理、統一培訓,配發服裝、清潔工具。各個鄉鎮建立起行政村保潔制度,各鄉鎮成立環衛管理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各鄉村環衛工作,各鄉村設立環衛清掃保潔隊伍,就地聘用保潔人員,負責做好村街巷道清掃保潔工作,確保農村垃圾每天都有人清、有人掃、有人運。

2.3村民自我管理模式

對于經濟欠發達的城中村,或村民對物業服務需求不高,只需要基本的物業服務,如秩序維護、公共區域保潔等,可由村集體組織建立村民自我管理模式,由村委會選聘本村村民,到正規物業服務企業或大中專院校培訓后,負責本村的基本物業服務工作[2]。這種模式,可以以較低的成本享受物業服務,減輕村民的經濟負擔。但是這種村民自我管理模式,受到物業人員專業素質、村委會管理水平的影響,容易出現服務不規范、不專業的問題。

3呼和浩特城中村物業管理的內容

3.1城中村秩序維護

由于大部分城中村位于城區的邊緣,大部分村民已脫離農業生產,有條件的進入城市主體區域買房,逐漸融入城市生活,剩余房屋用于出租,大量外地務工人員租住在其中,城中村由村民、市民和流動人口混合構成,導致城中村地區治安問題突出。因此,城中村物業管理首先要做好管轄區域的秩序維護工作。首先,做好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助管理,如發生刑事案件,要進行現場保護,維護秩序,并如實提供情況。其次,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日常安全巡查服務。秩序維護人員要做好“三防”(防火、防盜、防水)工作,發現不安全隱患應及時匯報。最后,做好車輛管理工作。由于城中村街道狹窄,秩序維護人員要做好交通引導和車輛停放管理。

3.2房屋及設備設施的維修養護

篇8

加強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管理工作,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的治安,保障學校良好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切實解決好學校及周邊環境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我鄉黨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同時也是確保當前和奧運會期間學校周邊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根據太綜治【2008】1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從5月8日至6月8日開展為期30天的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集中整治專項活動,為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做好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是保障我鄉學校的良好教學和生活秩序的必要前提,我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縣對這項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來,把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高度重視,認真研究狠抓落實,為此經研究成立了以鄉長唐黎x為組長,鄉分管的政法書記徐傳x,鄉綜治專司副鄉長韓x為副組長的專項行政領導小組。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任務,以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為立足點,以安全文明校園建設為切入點,以矛盾糾紛和安全隱患排查化解為著力點,集中整治學校及周邊的治安亂點和突出問題,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體制機制,全力維護學校及周邊的治安秩序,為廣大師生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環境,確保我鄉在當前和奧運會期間不出現影響學校穩定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問題。

二、工作任務及重點

一是集中打擊侵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使涉及師生的各類案件明顯減少師生安全感明顯增強。

二是堅決打擊清理黑網吧,整治違法違規接納未成年人的網吧,整頓和取締校園及周邊地區非法經營的網吧,電子游戲廳,錄像廳、歌舞廳,音像書刊點和各類流動攤點,依法取締和收繳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類非法出版物。

三是整頓校園及周邊的交通序,加強交通管理,增設標語,防止交通事故發生,避免人員傷亡。

四是整頓和取締影響學校的游商小販、攤點,拆除校園及周邊特別是校園大門兩側違章違規建筑。

五是加強學校內部治安管理,落實綜合治理各項措施,督促學校做好各項安全大檢查,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三、各單位職責

1、鄉綜治辦:是本次專項整治行為的牽頭部門之一,負責專項整治活動的組織,督查和協調,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匯報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

2、鄉宣傳部門:協助綜合辦做好牽頭工作,對教育、衛生等單位的專項整治活動進行統一組織,督查和協調。

3、鄉中心校:要協助綜治辦做好牽頭工作,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加強對學校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切實維護好校園治安秩序;要督促學校認真做好校園內部的整治工作,清理整頓校園內部的網吧,歌舞廳,錄像廳等場所和違章建筑、商業攤點及出租房屋等。各學校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校園內部的治安環境整治工作,加大校園內綜合治理工作力度,凈化校園內部環境。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包括計劃外學生的管理,努力維護校園秩序。兩所中學要力爭在校園安裝技術防范的設備。

4、各中小學:要集中開展“清理小書包”杜絕不良口袋書“活動,堅決禁止不良或有害讀物在校園內的傳播。大力整頓校園內部的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加強校園的外來人員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檢查并整改內部存在的各類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的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5、派出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的巡邏控制,及時接警處置,切實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要嚴厲打擊校園及周邊發生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對校園及周邊存在的“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要堅決鏟除,大力整頓學校周邊交通,治安秩序,加強對流動人員和出租房屋的管理,積極參與有關部門的整治工作,為整治工作提供執法保障。

6、司法所:要與教育部門一起,加強對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和教育,特別是開展對新入校學生的安全防范教育,進一步做好對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的培訓,為廣大師生提供法制咨詢服務,增強學生的法制觀念,積極參與調解學校及周邊地區的矛盾糾紛。

7、工商所:要加強學校及周邊文化和娛樂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在學校公示無照經營舉報電話,堅決查處取締學校及周邊的無證經驗。

8、衛生防疫站:加強對校內食堂的食品衛生監管,排查相關隱患,加強學校周邊飲食經營的食品衛生監管,督促整改。

四、工作步驟

整治工作從5月8日開始至6月8日結束,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工作部署(5月8日——5月18日)各學校,各有關單位對學校周邊的治安狀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排,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登記造冊,上報鄉綜治辦,鄉再統一上報縣綜治委和縣教育局,在此基礎上,制定工作方案,進行安排部署,全面啟動集中整治學校及周邊秩序工作。

篇9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的重要意義

農產品是群眾的生活之需。加強市場監管,維護農產品正常的生產流通和價格秩序,既是保持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一項民生之策,對于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期,一些地區的少數經營者利用發生自然災害,部分農產品生產和價格波動之際,捏造和散布虛假的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部分不了解實情的媒體報道炒作,助推價格上漲,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農產品市場秩序。由于蘭渝鐵路等重大項目實施,外來務工人員增多,商品供應緊張,少數農產品也出現了價格波動,影響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加強農產品市場監管,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是促進價格總水平趨于穩定,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安定人民群眾生活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迫切需要,是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所在。各鄉(鎮)、縣直有關部門要把加強農產品價格監管和維護市場秩序作為當前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來抓,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依法查處和嚴厲打擊各種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進一步完善措施,全力保障農產品市場健康有序運行

要按照縣政府的總體要求,高度重視農產品生產發展、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作。農業部門要深入企業、市場了解掌握大蒜、綠豆、玉米等農產品供應、銷售、市場價格等情況,正確引導農民合理種植,穩定農產品種植面積,優化種植結構。商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產銷銜接,加強農產品產銷信息,減少中間流通環節,確保市場供應和價格基本穩定。物價部門要密切關注農產品價格動態,加強農產品市場的監督檢查,加強監測分析預警,啟動重點農產品價格日監測報告制度,發現異常情況迅速向縣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報告,并查明情況,必要時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確保市場供應價格基本穩定。金融部門要加強農產品交易資金監管,預防和制止社會游資對農產品進行投機炒作。

三、組織力量,集中開展農產品市場專項整治行動

要切實加強對農產品收購、流通等環節市場交易和價格行為的監管。近期,組織物價、商務、工商等部門,對農產品市場交易和價格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查處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的行為;查處市場旺銷情況下,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加劇市場供應緊張的囤積居奇行為;查處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明顯變化,大幅度提高銷售價格,牟取暴利的行為;查處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查處壟斷貨源、阻斷流通渠道,造成市場脫銷斷檔的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要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屢查屢犯的,要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正確引導輿論,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客觀全面報道農產品生產供應和消費情況,積極引導經營者和消費者正確認識主要農產品供應充裕的市場形勢,促進誠信經營和理性消費。新聞媒體不得隨意未經證實的農產品產量和價格變動的消息,防止利用新聞報道為農產品炒作行為推波助瀾。要大力宣傳政府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障農產品生產者、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擴大政策知曉面,教育引導群眾理性消費,防止上當受騙。要暢通舉報渠道,通過有線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安排專人值守價格舉報電話和消費者申訴舉報電話,確保舉報和投訴電話暢通,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及時調查核實。舉報案件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篇10

案犯:孟祥亮,男,30歲,農民,住河北省永清縣龍虎莊鄉北孟三村,1991年12月30日因妨害公務被逮捕。

案犯:孟祥光,男,27歲,農民,住河北省永清縣龍虎莊鄉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0日被收容審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務被逮捕。

案犯:孟祥輝,男,20歲,農民,住河北省永清縣龍虎莊鄉北孟三村,1991年12月18日被收容審查,同月27日因妨害公務被逮捕。

1991年12月10日上午十時許,河北省固安縣柳泉人民法庭開庭對蔣素平訴孟祥光離婚一案進行公開審判。在審判長宣讀離婚判決書期間,被告孟祥光無視法庭紀律,先是吸煙,而后找茬將其子打倒在地,挑起事端,并撲向原告蔣素平。此時,孟祥光的兄弟孟祥亮、孟祥輝等人也闖入法庭哄鬧,審判長多次制止無效,致使宣判無法進行。在這種緊急情況下,法庭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關于“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決定對孟祥光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當法警上前對孟祥光實施強制措施時,孟祥光極力抗拒,孟祥亮、孟祥輝等人也一擁而上,圍攻謾罵審判人員和法警,并奪去手銬。對此,審判人員和法警口頭制止無效。孟氏三兄弟繼續哄鬧,并毆打法庭工作人員,搶奪法警執行職務的戒具。審判長見狀,鳴槍警告,孟祥亮上前掐住審判長的脖子,摁著頭往汽車上撞。法警見狀,再次鳴槍警告,孟祥亮等又撲向法警槍奪槍支,法警被迫開槍制止,擊傷孟祥亮腿部。后柳泉鄉派出所干警趕赴現場,才共同將事態制止。經當場勘驗,一名法警右手拇指被扭傷,臉部和上身多處損傷;在現場停放的一輛警車防霧燈被搬掉,標桿被拉彎。法庭宣判被迫中斷。

固安縣人民法院認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輝三人哄鬧、沖擊法庭,毆打審判人員和法警,搶奪干警執行職務的戒具和槍支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規定,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由于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侵害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公務活動,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質是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人采取的更為嚴歷的強制措施,應當同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一樣,由人民法院直接處理。1992年1月27日,固安縣柳泉人民法庭對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輝妨害民事訴訟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案,由審判蔣素平訴孟祥光離婚一案的原審判組織成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開庭時,向案犯宣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允許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申請回避;并告知可以委托辯護人為其辨護和有陳述意見的權利。兩名案犯表示不請辯護人;一名要求其親屬為其委托辯護人,但被其親屬拒絕。

在審理中,先由法庭宣布了案犯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事實材料,然后由案犯對其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事實進行供述。孟祥輝對主要事實供認不違,孟祥亮、孟祥光只供認部分事實。法庭還宣讀了事發在場群眾證實現場事實以及與案犯一起來庭的人證實案犯預謀鬧庭的證人證言,出示了被打干警傷情的法醫診斷證明。

二、判決

經過審理,法庭認為,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輝之行為,嚴重地阻礙了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均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為了嚴厲打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孟祥亮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孟祥光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孟祥輝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宣判后,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輝均沒有提出上訴。

本案是一件在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因妨害了民事訴訟,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民事訴訟中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三種不同的情況:第一種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規定的情況,即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種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至第(五)項和第一百零六條所規定的情況,即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在法庭外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種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所規定的情況,即對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是屬于第一種情況。

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程序,法律沒有規定。而其中有的犯罪行為,由于是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的法庭上發生的,決定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程序也有其本身的特點,不完全適用刑事訴訟法。

本案在程序上所采取的做法,即不同于刑事訴訟法。這種做法,雖然還沒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它是有法學理論根據的,也有外國立法及審判實踐的借鑒的。

通常認為,哄鬧、沖擊法庭及在法庭上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的行為,是一種嚴重藐視法庭的行為,它破壞的是法庭秩序。各國法律的通例,對藐視法庭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因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是國家法律和秩序的維護者,如果其本身的秩序都得不到保障,它就無法去維護國家的法律和秩序。因此,司法活動及其過程不能受到沖擊和干擾。為了維護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和維護法律的尊嚴,法官有權并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人。按照這個理論,法官有權即刻處置發生在法庭上的藐視法庭行為。我國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關于“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的規定,其立法精神即旨在維護法庭的絕對尊嚴和秩序。其它有些國家早在十七世紀即有了藐視法庭罪的規定。

本案孟祥亮、孟祥光、孟祥輝在法庭開庭公開審判蔣素平訴孟祥光離婚一案的活動中,哄鬧、沖擊法庭,并以暴力擾亂法庭秩序,是一種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于我國刑法中尚無藐視法庭罪的規定,因此,法院對此按妨害公務罪來判處,但其實質是藐視法庭犯罪。

藐視法庭的犯罪,由于是發生在法庭上的,在法學理論上被認為是“法官親眼所見的犯罪”,是“發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犯罪事實確鑿無疑,不需要誰來起訴,也不需要他人來證實,更不需要法庭通過調查和辯論來查實。國家制定刑事訴訟法的基礎,在于犯罪發生時,法官不在現場,為追究犯罪,法官不能主觀臆斷,需要經過一系列的訴訟程序來客觀、全面地了解事實真象。而藐視法庭犯罪,是在法官眼皮底下發生的,為法官親眼所見,因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已不存在,無須提起公訴或自訴。許多國家對此是按特殊情況處理的,即由法官直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