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科畢業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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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學 院 (系)
主修專業年級
副 修 專 業
學 生 姓 名 學號
指 導 教 師 職稱
日 期
學生畢業論文題目(采用小2號宋體加粗,居中)
一, (宋體小3號加粗)
1, (宋體4號加粗)
2,(宋體4號加粗)
二,(宋體小3號加粗,居中)
擬參考文獻(宋體4號加粗,居中)
(仿宋體小4號)[1] (期刊文獻的著錄)第一作者名(逗號)第二作者名(圓點)文獻篇名(圓點)刊物名稱(逗號)年號(逗號)(期號)
篇2
關鍵詞:法律;實踐;指導;問題;措施
法學專業的學生,與其他專業學生相比,在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上,相對要專業一點。盡管如此,學生除了學習生活,對社會上大部分事情還是缺乏完整的了解,社會經驗相對匱乏。這對于培養法學專業學生的綜合能力,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該專業的實踐性教學環節,成為提高教學質量的重要措施。教師的指導工作是法律實踐教學計劃中的關鍵一環,對學生的能力培養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實踐中遭遇的問題
新時期以來,法學專業的優秀畢業生在走向工作崗位后,為司法實踐作出了杰出貢獻。近年來實踐教學課程的深入和改革也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實用型人才在走向社會很長時間才顯現出來。
近年來,法律實踐在開展中遭遇到許多現實問題,使得法律實踐流于形式,指導工作形同虛設。一方面因為學生從小接受的就是單向“填鴨式”的教育手法,教師在對學生能力的講解中,說文解字,引經據典,法律的條條框框都考慮在內,缺乏融會貫通的能力,實踐教學中的“情感交流”也不考慮在教學之內。法律典型案例教學法作為一種特殊存在的教育形式而被廣泛采用,其使用作用價值,側重于教師自身的觀點。在對法律實踐案例的選擇上,都歸結于網絡和教科書的定論,缺乏實戰型和科學性方針。專業教師本身就是傳統教學教育的產物,重理論、輕實踐的問題時有發生,嚴重制約著法學專業的課程改革模式的深化。模擬法庭或法律實訓室的設置不夠規范,管理制度不健全,隨意性較強,使用效率不高,有限的學時也影響了實踐環節教學改革的進行。
現行法律實踐課程中有以下固有問題:理論色彩較為濃烈,虛擬案例較多,教師選定實踐困難較大,真實的實踐課程教學效果難以凸顯;即便是入律師事務所或者司法機關實習,也有其本身固有的缺憾。特別是遠程實踐,學生對現實的法律糾紛,缺乏必要解決能力,又沒有專人指導,實踐工作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相應的指導機制和小組沒有建立,加上指導教師在實施法律實踐指導工作中工作量較大,指導工作的開展,也就相對的缺乏精力去實踐。在基礎的校外實踐中,由于欠缺必要的社會經驗,一般的重大事項以及糾紛案例,都缺乏必要的專業解說。在實際場合中的法院旁聽,耗資較大,卻沒有教師從旁指導,實際意義欠缺。
社會實踐急功近利,實踐指導的最終功利色彩,使得社會上涌現出一股學習法律的熱潮,法學專業學生也不例外。一些在校生,還沒有完成學校規制的相關基礎課程學習,就開始申報法律實踐。在對法律實踐的認識上,就出現了嚴重的偏差。學習中,浮躁心理占據很大因素。在實踐中遇到法律問題時才想學習,并希望學完后立即就能解決問題。沒有統觀法律全視野問題去提高自身素養,觀念、方法、態度上,都不能全盤實現其特色。
二、法律實踐指導工作的意義
1.明確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實踐的主要目的
法學專業學生法律實踐的目的在于幫助學生進一步接受法律思維和掌握最基本的業務技能,訓練他們適應社會、融入社會的能力,充分了解我國司法實務的內涵,運用法學理論及自身掌握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基本法律能力。
在實踐過程中,教師應培養學生的專業素養能力,解決實際法律實務能力,運用創新精神和合作意識,培養和訓練他們形成正確的、合理地看待世界的能力。在一系列實踐過程后,總結法律實踐中的得失,為順利撰寫畢業論文、積聚實踐理論和技能奠定堅實的基礎。
2.指導法律實踐的主要方式
法律實踐指導,為學生提供了便捷的法律通道,是學生實現自我的舞臺。在相關的法律實踐方式中,作為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指導學生建立法律模擬課堂,在課堂中給選用模擬法庭、法律咨詢、法律專題辯論、組織學生進行社會實踐調查,在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實戰演習。
在以上實踐中,教師明確指導法律實踐內容,從深度和廣度上對此進行實際性的指導。教師除了在這些模擬課堂上承擔著介紹案情、明確模擬審判目的外,還要指導學生注意法律實施細則。無論是試點分校的選擇,還是為學生開具社會調查實踐介紹信,都要教師明確指導學生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并堅持保密原則。
3.明確學生實踐指導要求細則
法學專業的法律實踐,不僅是對自身專業理論知識的考核,同時也是對其實踐技能的訓練以及走向工作崗位的奠基。教師明確的實踐指導,不僅對其專業實踐的前提做出明確的規定,還使得專業學生畢業為了達成實踐要求而不得不采取積極的學習態度。在學生修完專業主干課程的80%以后,才具備向教師申請法律實踐的資格。法律實踐的最后階段,教師指導學生完成實踐報告,在書面材料詳細描述中,分析學生用法律知識來分析和闡述問題的能力,并提出可行性建議。
4.為學生順利走向工作崗位布陣
法律實踐的最終目的是學以致用,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無論是學生就業機構職能部門還是學校就業辦,都是本著以學生為本,以學生為準的目標前進的。法律實踐的初衷就是為了增強學生實現專業化、職能化、目標化和實踐化的服務宗旨。學校教師的實踐指導工作,不但有利于法學專業的學生隊伍建設,同時在具體的實踐工作中,還能以充分的激情和能力,實現學生順利就業。
篇3
(一)學生現狀。
新疆是一個多民族聚居、多語種交匯的地區,除了漢族和回族使用漢文字以外,其他少數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語言文字。民族學生的漢語水平普遍不高,多數無法用漢語熟練交流。學生對專業教材能全部理解的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學生對漢語授課的部分課程基本能聽懂,但讓他們用漢語口述所學到的知識是很困難的,久而久之,對專業課程喪失興趣。民族學生根據個人興趣選擇專業課的僅占52%,多數學生缺乏學習耐心和持久性,專業課考試通過率明顯比漢族學生低。新疆少數民族大多數來自于農牧區,其在語言、心理、文化、價值觀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質,有別于其他民族的思維方式、知識結構、價值觀念。大部分民族學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強,交往范圍狹窄,易形成小團體,只與本民族學生來往的較多。
(二)教學現狀。
1.教學方面
以課堂講授方式為主,實踐課較少,難以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啟發—探究式教學方法運用較少,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不高,被動教學現象突出;注重法條講授,但對其法理講授較少;用模擬法庭方式上課的占12%。司法考試作為法學教育質量的評估要素之一,對法學教育內容產生一定影響。調查發現,16%的教師在民族班上課完全以司法考試為主線。
2.法學教師的教學態度受到民族同學的肯定
訪談發現,多數法學教師在民族班上課語速減慢,與學生溝通頻繁。多數民族學生認為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比較認真負責,教師會幫助學生解決一些生活中的問題,學生都很感謝老師。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針對性。
目前,民族法科課程設置主要依據國家課程標準,與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的民族法學欠缺,學生所學的知識與其生活的民族地區的生活環境不相適應。民族法科學生畢業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區從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維護者和推動者。因此,教學方式應當突出針對性和特色性,以滿足民族地區法制建設的需要。
(二)教學方式不能完全適應民族特質。
由于學生語言水平參差不齊,任課教師能力有限,為幫助其順利通過考試,灌輸式授課方式最常見。此法的優點是可以幫助學生在較短時間內系統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缺點是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缺乏,極易出現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現象。到法院旁聽、律師實習等非常少,實習時間太短,實習制度不太嚴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學模式培養出的民族法科學生,不能順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實踐,影響就業。
(三)語言困境。
1.基礎漢語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學生學習中最大的障礙是語言。MHK考試雖然對提高漢語言理解、使用和表達能力有一定幫助,但多數學生漢語實際運用水平不高,缺乏漢文化底蘊。MHK考試形成應試教育的模式,不適應提高少數民族漢語言素養和素質教育的需要。而法學課程具有極強的專業性,大多數少數民族學生很難掌握。
2.專業漢語課時太少
隨著漢語預科教學的不斷加強,專業漢語教學被逐漸淡化,甚至停止專業漢語教學的呼吁聲音漸高。基礎漢語的學習通常是針對日常生活、人文風俗、社會文化等方面進行鍛煉,而法科涉及內容廣泛的專業性詞匯,基礎漢語無法完成這項任務,嚴重影響專業教學質量。目前,雖開設了法學專業漢語課程,但課程課時太少,很難全面、充分、透徹地講解專業詞匯,對專業課的學習和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十分不利。
3.課程設置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學生法學教育選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學專業本科核心課程的規劃教材,內容的深度與民族學生的學習能力不相符,學生對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適應民族地區的法律課程設置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選修課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課程。其次,理論課程較多,缺少培養職業技巧和職業技能的課程。
4.缺乏用雙語撰寫的法學專用教材
少數民族法學教材的適用對象有限,編寫資金相對缺乏,少數民族法學教材建設相對落后。所使用的教材與漢族學生一樣,閱讀起來有一定難度;沒有專業漢語教材,難以滿足學習需要。
5.與司法考試銜接存在一定困難
少數民族法學學生的專業課程都是用漢語講授的,但是因為他們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和漢語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參加漢語司法考試,所以只好用少數民族文字。民族語系的司法考試,又不知道各種法律詞匯在民族語言中相應的稱法,所以不得不通過參加本民族語言的輔導班的方式重新學習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及內容。
少數民族法學專業課程的設置,應該在全國相對統一的前提下,增設符合本地區需要、有民族特色的專業課程,從而有利于學生更好地服務于民族地區法制建設。增設特殊職業技能培訓課程,培養學生獲得知識、溝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調解、談判、辯論、法律文書寫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學生熟悉少數民族風俗及習慣,支持并熟悉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這樣才能為民族地方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二)教材建設。
1.修訂、編寫民族法學教材
應盡快編寫少數民族法學通用的專業教材。民族語言法學教材使用數量有限、編寫資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設嚴重滯后。解決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布置專項教材資金,扶持雙語法學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勵專業教師充分利用民族教育發展基金;三是積極利用政府和社會資金出版雙語法學教材。
2.編寫民族法學課程的教學參考書及輔導資料
目前還沒有一套適用于少數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為民族地區培養人才,學生畢業后絕大部分會留在到當地。因此,案例的選用除了要考慮國情之外,還要考慮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的現狀,考慮到黨的民族工作方針政策,這樣才能真正為民族地區培養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黨的民族政策,依據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設特點,編寫一套適合少數民族法學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強專業漢語的學習
首先,少數民族學生可以利用課內外豐富的漢語信息資源,發揮自身學習的主觀能動性。其次,專業漢語教學應鞏固學生的專業詞匯,強化聽力和翻譯能力,提高學生的口語和應用文寫作能力,為寫好畢業論文打下基礎。這就要求教師革新、豐富教學方法,因材施教,課堂加強說、聽、寫訓練。再次,筆者認為應當為每一門專業課編寫一本專業漢語課本。最后,應當加大專業漢語的課時量,放在要開設專業課的上一學期,并且由雙語教師教授,有利于學生學習與理解。
(三)豐富課堂教學手段,加強實踐教學課程。
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種法律實用主義傾向雖然遭到不少學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贊同經驗對于法律比邏輯更根本。培養民族法科人才過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強實踐性教學,注重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相結合,相促進,重點培養少數民族學生的實踐和創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適應民族地方法治建設的現實需要。
1.案例教學法
應將本地區發生的經典案例在教學中加以講解和剖析,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論。這樣的教學方式更貼近民族地區的實際,少數民族法學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質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強社會服務能力,為民族地區和中國的法制建設作出貢獻。
2.分層次教學法
民族法科教育實踐中普遍存在學生需求差異大、教學層次多樣的特點。在日常法學教育過程中,除要做好常規教學外,還應采取多樣化措施以應對民族地區法學教育實際。為此,應采取教學大綱、教材、課件、習題、考試“五不同”,對民族學生和非民族學生分班教學、分層次教學。這樣做的最大益處是結合不同層次的民族學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學實踐基地
除了在校內建設好模擬法庭和鼓勵學生在校內外進行普法宣傳外,還應與學校周邊的司法、執法部門加強聯系,建立學生的實習基地和實踐教學基地,實現“資源共享、互利共贏”的雙贏結果。一方面,學校可以通過建立教學基地為民族學生的司法實踐活動提供相對穩定的平臺,對學生進行職業訓練,延伸課堂教學內容,彌補案例教學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區實踐中缺乏大量的雙語人才和應用型法律人才,教學基地的建設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變當地法務部門人手不足的局面,為當地法制建設提供人力支持。
4.重視少數民族法學師資隊伍建設
首先,建立一支來自民族地區、熟練運用民族語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學專業師資隊伍,針對民族法科學生的特質,加強其法學理論同法律實務之間的聯系。其次,發達地區或國家名校應培養少數民族法學教師幫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適當結合國家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對于學生就業有十分重要的影響,民族法科教育應適當強化與司法考試的結合,分析歷年真題,以幫助民族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結合司法考試進行民族語言培訓,為民族地區輸送合格的少數民族法學畢業生。
6.雙語教學
篇4
[關鍵詞]經營者集中 法律標準 相關市場
經營者集中是經營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手段,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具有其兩面性,就正面效應而言,經營者的集中擴大企業規模,形成規模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及企業格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就負面效應而言,經營者集中很可能會形成或者鞏固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消滅潛在競爭對手,是壟斷成為可能,導致市場有效競爭的失控和無序。從其兩面性可以看出,經營者集中的實際上是規模效益與自由競爭之間的博弈。
一、經營者集中概述
(一)經營者集中的概念
“經營者集中”是反壟斷法有的一個概念,是經營者通過合并、兼并及購買競爭對手股權或資產等方式進行的企業經營行為,其直接的后果是導致同一競爭領域的經營者數量的減少,集中后的企業更加龐大。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條雖沒有對經營者集中的概念給予明確的界定,但對經營者集中部分做了相關列舉。筆者認為,經營者集中就是經營者通過合并等商業活動,取得競爭對手的股權或財產,以增強或鞏固自身在市場中的競爭力,其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擴大企業規模,實現規模經濟。
(二)經營者集中的類型
按照集中與經濟的相互關系,經濟學家通常將集中分為橫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種類型。但在實踐中,這種分類不是絕對的,也沒有非常嚴格的標準。在現代化的社會大生產中,特別是在有大型經營者參與的集中時,一項集中往往同時具有橫向集中、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的特征。橫向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是三種集中形式中最為深遠的。市場經濟體制下,各國在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標準問題研究上無一例外地將橫向集中作為反壟斷的重點。
二、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標準
從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的利弊關系可以看出,法律調控對經營者集中的規制必須注重度的把握,調控過度則抑制經濟主體的自由競爭,調控不夠則可能導致經營者集中程度走高,使得市場優勢地位被濫用而擾亂市場秩序。因此,反壟斷法在鼓勵適度的經營者集中,鼓勵規模經濟的發展的同時,也要盡可能地防止壟斷的形成。筆者認為,法律對經營者集中的合理規制,就是實現規模經濟與自由競爭的平衡。盡管經營者集中不會直接導致壟斷,但有壟斷的可能而對競爭構成威脅。如果經營者集中可能導致競爭不充分的效果,這種集中就應當被禁止。那么如何判斷一項經營者集中是否可能限制、排除競爭,哪些方面可以判定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自由競爭秩序構成潛在威脅,則需要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標準進行準確的界定。
目前,市場經濟國家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實質性標準,大致分為“市場支配地位標準”和“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筆者認為,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實際上強調了嚴重限制或損害競爭的“可能性”,如果經營者集中可能導致經濟實力過渡集中、有消除潛在競爭或者增加市場進入障礙的可能性,那么就應當成為被規制的對象。在適用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時,一般通過界定相關市場,認定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來判斷集中對有效競爭是否構成嚴重損害。
(一)相關市場的界定
相關市場是經濟學上的概念在法學上的應用,目前學術界并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界定,相關市場主要劃分為產品市場、地域市場、時間市場。
1、相關產品市場
相關產品市場指能夠與某種產品發生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替代產品的范圍,產品之間的替代程度越高,競爭關系就越強,也就越可能屬于同一個產品市場。確定相關產品市場時強調兩個因素:一是合理的可替代性;二是需求的交叉彈性。合理的可替代性為形式,需求的交叉彈性則為內容。判斷替代性的標準應當站在消費者的立場,因為所有的產品或者服務都是需要通過消費來體現價值的最終都是被消費的,對于消費者來說,一種產品或者服務的需求,能夠被另一種產品或服務滿足,則兩種產品之間就具有可替代性。
2、相關地域市場
相關地域市場指具有緊密替代關系的商品相互競爭的地理區域。相關地域市場范圍內的競爭環境具有同質性,并明顯區別于其他地域市場的競爭環境,在反壟斷執法中可以作為經營者進行競爭的地域范圍。分析相關地域市場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是運輸成本。運輸成本占產品價格總額比率越高,地域市場的范圍越小;其次是產品的物理特性。比如易腐爛的產品的地域市場范圍就相對狹窄;再次是消費者的偏好。產品需求量隨消費者喜好變化較大的,其地域范圍就相對有限;最后是法律對市場準入的限制。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地域市場的范圍應該考慮一個經營者在國外的銷售范圍。
3、相關時間市場
相關時間市場即市場的時間性,指因為生產周期、使用期限、季節性、流行時尚性等因素,同類產品或服務發生特殊競爭關系的特定時期。
產品市場是從相關市場的主體進行考察的,地域市場是對相關市場的空間角度考察的,時間市場是從時間的角度對相關市場的考察,三者共同構成了完整的相關的市場。
事實上,關于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規制方面,相關市場的界定一直存在爭議。對相關市場的界定,構成了判定企業的經營活動是否具有限制性競爭的違法性問題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國判定相關市場的法律實踐中具有一定彈性空間,立法的不確定性對于反壟斷機構全面、準確執法形成了障礙,因此在界定相關市場方面必須配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
(二)市場份額與市場集中度
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產生或加強,一般主要考慮市場份額和市場集中度兩個主要因素。
1、市場份額
市場份額是指一定時期企業的銷售額占相關市場總銷售額的比重。市場份額是衡量一個企業生產能力和經濟實力的直接反映。市場份額越大,說明企業在市場中的重要性和控制力就越強,反之則越弱。正因為如此,一個經營者或集中后的諸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所占的份額越大,他們控制市場的能力就越強,就越有可能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進而阻礙或限制競爭的發展。據此,很多國家將所占的市場份額作為集中后的企業是否取得市場支配地位的標準。
2、市場集中度
市場集中度是指在特定市場或行業中,經營者集中的程度。
某一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越高,則少數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就越大,壟斷程度就越高。美國將市場分為高度集中、集中、有集中趨勢三種情況,我國可在借鑒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力較弱,地域廣闊的現實,對集中度的界定標準做適度降低,在不同集中度的市場上,放低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標準。關于市場集中度的計算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市場集中率,二是赫芬達爾指數。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我國現階段可將兩種方法的交替使用、通過取長補短對市場集中度做出準確量化。
(三)其他因素的界定
1、經營者自身條件
經營者自身的條件往往對其支配地位產生一定影響,在財力、技術、設備等條件上具有實力的經營者,其強大的競爭力使其在市場中具有優勢地位。
2、市場行為
企業的市場行為可以直接影響市場的結果。因此,如果相關市場上的競爭者就產品的價格、銷售區域或劃分客戶等方面達成非法的協議,而通過集中行為使這種非法協議的方式表面上得以合法化,從而減弱競爭的強度時,這些集中就可能被禁止。
3、市場進入壁壘
當市場上沒有或者只有很低的進入壁壘時,潛在的競爭者降低了經營者集中度過高的可能性;如果相關市場有很高的進入壁壘,集中后處于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就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消滅潛在的競爭對手。判斷市場進入的難易時,一般從三個方面來審查,第一,“及時性”,即潛在的競爭者能夠及時進入市場并及時遏制集中后經營者漲價的趨勢。第二,“可能性”是指第三方的市場進入是能夠獲利的。第三,“充分性”是指進入者要具備足夠的生產技術和財力,能充分實現其銷售產品的機會,這樣才能有足夠的力量阻止或者抵消集中的反競爭效果。
三、我國經營者集中法律標準中的立法建議
我國《反壟斷法》及一系列配套法規的出臺,確立了“嚴重損害有效競爭標準”,結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及國際經濟形勢,吸收了國外的成功經驗,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范經營者行為,保護有效競爭的作用。但由于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以及司法實踐的缺乏,《反壟斷法》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法律標準仍存在缺陷。
(一)擴大經營者范圍
《反壟斷法》對于經營者范圍的規定相對狹窄。經營者不應只局限于企業的范圍,非營利性組織或個人,比如醫院、學校、行業協會甚至政府部門等,存在著大量的壟斷行為。筆者認為,經營者應當擴大范圍,不論行為人是否具備營業資格、或者是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只要實施了應予限制或禁止的壟斷行為,就可以適用《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
(二)明確相關市場界定
《反壟斷法》第十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對于相關市場的規定明顯過于單一,應當對相關市場進行細化。市場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體系,對于相關市場的各種因素應在法律法規中有所體現,這不僅可以明確相關市場的內涵與外延,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增強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我國作為非判例法國家,對相關市場的概念做出明確規定是正確的,不僅有助于執法機關準確執法,還有利于企業準確判斷自身的行為是否應當受到反壟斷規制,技術市場也會成為相關市場的趨勢。
(三)將市場份額進行量化
目前,我國司法實踐對于衡量經營者集中是否產生或加強市場支配地位時,就采用市場份額這個因素分歧不大,而在判定經營者集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的市場份額量的確定上存在爭議。美國、德國、歐盟等這些國家一個企業所占市場份額達到1/3或者是35%就可以將其認定為占有市場支配地位。我國應當充分考慮本國市場特點來確定相符的市場份額比例,對市場份額進行量化規定有助于判斷經營者在市場中的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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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WTO企業會計準則會計信息化壞帳準備
世界貿易組織(WTO)由關貿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知識產權協定(TRIPS)三部分組成,主要為所有貿易事務制定規范,協調沖突,維持秩序,講究效率和公平,包括關稅、市場準入、知識產權、傾銷、最惠國待遇、勞工、仲裁和制裁等方面。WTO是一個超國家的經濟立法和司法機構,與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三足鼎立,成立二十一世紀世界經濟秩序中貿易、金融和發展三大領域中維持經濟秩序、協調經濟糾紛的主要支柱。隨著中美加入世貿組織協議的簽訂,我國加入WTO已是指日可待,這為我國提供了千載難逢的發展良機,同時也帶來了許多挑戰。
一、加入WTO后的積極作用:
加入WTO后,中國經濟將會加快與世界經濟的融合,為國內會計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
1、有利于我國會計行業學習國際會計行業學習國際會計行業的先進管理經驗
我國會計市場開放后,國外的會計事務所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在國內開國會計師事務所。國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經過多年的發展,在會計師事物所的管理、客戶開發、人是控制等方面有良好的經驗,特別是在員工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員工專業水平和提高上更有獨到之處。國外會計中介機構的進入,為我國會計中介機構的改革提供了參照物,我們可以足不出戶地學習國外會計中介機構成熟的管理經驗,加快我國會計中介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2、有利于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及其會計研究
隨著資本市場的開放,外國資本將以更大的規模和深度進入中國市場。由于資本市場的建立及發展在很多方面都涉及會計問題,故對于資本市場會計方面的研究就變得十分必要,包括資本市場中經濟預測、決策模型的建立與完善,資本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則,資本市場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等。而以上市公司為中心的會計研究將會成為會計研究的熱點,會計研究人員可以更多的從資本市場上獲得經濟根據來進行研究。另外,向廣大投資本、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集團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也是資本市場會計最基本的職能。可以說,加入WTO不僅給資本市場帶來繁榮,也給會計研究帶來新的課題和生機。
3、有利于中國會計信息披露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會計信息是人們在經濟活動進程中,通過會計實踐獲得的反映會計主體價值運動狀況的經濟信息,同時也是企業進行管理與決策的依據。中國加入WTO以后,隨著國際間交往的加強,經濟業務在規模和數量上必然會增加,其會計信息披露關系到企業間的預測及決策,為利益相互集團所重視。應該說,加強會計信息方面的規范是建立國際間正常經濟秩序的基礎。WTO規則中雖然沒有直接關于會計信息方面的規則,但在其他有關規則及其執行過程中,蘊含著許多對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是符合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必然要求中國以完善的法制來作為保障。中國加入WTO將有助于中國加快對外貿易法規及其相關會計法規的建設和完善,通過國內有關立法來保證國際協定和條約的順利實施,保護各方的經濟利益。如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為中國加入WTO后的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和國際化提供了依據,為外國企業和資本進入中國市場提供了會計方面最基本的規范。
4、有利于會計行業開展新業務
WTO要求成員國允許外方進入會計服務業的各個領域,這必然促使管理當局批準本國的會計中介機構也可以進入相關領域開拓新業務,向外國會計機構競爭。此外,加入WTO所獲得的最惠國待遇有利于會計中介機構利用國外資源和市場發展會計業務,提高本身實力,而市場準入原則減少了會計服務業的壟斷,降低了銀行業的進入成本,有利于銀行間的競爭。
5、有利于會計電算化向會計信息化發展
會計電算化在我國發展至今已有二十年的歷史,并且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但其軟件部分主要是模仿手工會計核算方式進行核算處理,缺少企業財務管理需要的管理與決策功能。至使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的會計信息系統,還只是企業內部信息的孤島使企業的財務信息難以同其他功能信息相互融通。中國加入WTO后,我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所進行的商務活動將更多的依賴于虛擬的網絡,網絡經濟對會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將促進企業的電算化會計系統從核算型轉變為管理型,促進會計信息化
二、加入WTO后面臨的挑戰
加入WTO,雖然對中國會計的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但也會在某些方面帶來嚴峻的挑戰。
1、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距
目前,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已經并將繼續頒布我國的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具體準則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會計改革已正式步入國際化的發展軌道。但是,我國的會計準則在具體條款上與國際會計慣例尚存在一定的差距。比如:(1)產品成本核算方面。國際通行的做法傾向于制造成本法,而我國多用完全成本法。會計核算方法的不同直接影響了產品的定價、關稅等,進而影響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2)固定資產新舊方面。我國現階段考慮到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除了某些高科技行業外,絕大部分行業都是采取平均新舊法(直線法),這使我國固定資產回收期相對較長,不符合會計上的穩健原則,且難以籌集資金,造成固定資產更新緩慢,企業經營風險加大;(3)壞帳準備金的提取方面。我國規定除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可自行確定計提壞帳準備金的方法和比例外,其他企業均采用應收帳款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帳準備,而且還硬性規定了一些行業的計提比例。我國對壞帳計提的規定比較保守,壞帳準備會計提比例較低,致使企業在參與國際競爭時,與同類企業相比經營風險加大,容易陷入財務困境,甚至導致破產;(4)無形資產計量方面。從會計的角度看,知識經濟最大的特點就是無形資產在整個社會資產的比重中顯著上升,對一些高科技企業來說,它的比重甚至已超過固定資產而位居企業首位。根據有關資料介紹,經濟學中涉及的無形資產多達29項,目前美國評估公司所涉及的無形資產也達23項。而我國會計實務中運用單項評估和整體評估的無形資產只有12項,列入財務會計系統的只有6-7項,多數無形資產在財務會計中得不到反映,這必然使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在更加廣泛地進行聯營、兼并以及商務交往中處于不利地位。
2、國際會計中介機構涌入會搶占國內會計機構的市場份額
加入WTO后,我國將逐漸取消對國際會計機構在業務方面、數量方面、國外從業人員、規模方面的限制,使其享有與國內會計機構同等的競爭機會與權利。那時,國際會計機構憑借其豐富的市場經驗,先進的審計技術和強大的國際背景,與剛剛起步還處在成長發育期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市場爭奪戰,占據有利“地形”。國際會計中介機構搶灘中國,首先沖擊風險小、成本低、利潤高的業務。
3、國內會計業的風險增加
加入WTO后,國際經濟活動的競爭加劇,企業會計工作面臨的風險加大。新的市場要面臨新的風險,高科技及其產業的掘起,經濟全球化擴張,導致不確定性因素增長。由于信息不完備與非對稱分布,又促進風險加大。對會計及各所而言,由于國際會計機構進軍中國會計市場,將導致國內會計機構中的一部分家戶流失,從而導致那些規模小,業務單一,防風險能力差的會計中介機構的破產。與此同時,跨國的中介業務要比在單純的國內業務風險大得多,這更加劇了國內會計中介機構的審計風險。
4、國內會計行業將面臨人才流失的壓力
市場競爭的實質就是人才的競爭。會計行業是高智商行業,人才資源是重要的資源。人才競爭的手段一是高薪,二是提供發展的機遇。國際會計機構將以高薪、出國培訓的機會、優越的工作環境等條件與國內會計行業進行人才爭奪戰。
三、積極采取對策,抓住機遇迎接挑戰
中國加入WTO后,從長遠看有利于中國在參與世界經濟分工與協作中獲得比較利益,有利于國際會計行業的發展。但從近期看,我國會計行業受到某種程度上的沖擊是難免的。因此,必須積極采取有效對策,迎接加入WTO后的多種挑戰,把國外會計行業的沖擊造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1、建立一套與國際慣例接軌的規范體系
目前我國會計的直接規范體系包括三個層次:(1)會計法;(2)企業會計準則;(3)會計制度。根據WTO設立協定第16條第4款規定,所有會員國的法規應與WTO的國際規范一致。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制定了若干項具體會計準則,但大部分僅限于上市公司應用,其內容與國際會計準則仍有一定差異,不利于國際間企業經營狀況的比較分析,也不利于來華投資合作的外方了解中方合作伙伴的經營狀況;我國原有的分行業會計制度的存在,又使不同行業的企業可以按不同的制度來提供會計信息(新頒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暫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執行)。這與WTO要求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實行國際間的公平競爭的基本原則不相適應。因此,我們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建立統一的以會計準則為核心內容的會計規范體系。中國在制定具體會計準則的進程中,應全面分析中國與西方國家會計環境的差異,充分參考和借鑒國際會計組織和西方發達國家有關會計準則的內容,使中國的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一致。并且,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滯后于實踐的現狀,應該分輕重緩急。對于直接關系到我國企業“入世”所需了解的會計要素核算的相關準則,如對企業生產經營影響較大的存貨、金融工具以及保險、通訊、汽車制造業的會計準則應優先加快制定。此外,“入世”將會使不符合市場經濟機制運行的會計管理政策和法規陷入困境,政府管理部門必將對其進行改革,從而使會計法規體系加以健全。
、注冊會計師行業要超常規發展
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從目前狀況來看,難以同國外的大會計公司相抗衡。加入WTO以后,我國現有會計市場的業務格局將會被打破。一方面,我國會計師事務所的市場份額將會有所損失;另一方面,其高級人才將面臨流失的可能,使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一步失去等國際大會計公司抗衡的實力。因此,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必須從現在起至完全開放服務市場的這一過渡期內,采用超常規的發展戰略,使注冊會計師行業有一個大幅度的飛躍。結合目前的國情,主要應從以下四方面入手:第一,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創造必要的環境和條件,包括國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等;第二,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體制;第三,進一步拓展業務范圍,提高執業水平;第四,實行注冊會計師產業化,進行行業重組,走“高效”和“規模”發展之路。只有這樣,中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才有可能適應加入WTO的挑戰,中國會計市場才會出現真正的繁榮。
3、加快會計人才培養,努力提高會計師的素質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數量的擴大與質量的提高不相匹配,很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老化嚴重,年輕合格人才缺乏,行業整體素質不高,直接影響到整個行業的發展。人才缺乏已成為制約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的一大“瓶頸”。因此,我們必須下大力氣,采取多種形式,加快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的培養,造就一批具備國際水平的注冊會計師,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解決:
(1)政府應對會計人才和培養引起高度重視。政府應增加對注冊會計師專業人才教育的科技基礎設施的投資,支持會計師事務所與大學院校合作培養注冊會計師人才項目,開放注冊會計師人才教育國際合作市場,加快注冊會計師專業人才的培養。
(2)認真辦好注冊會計師專業的高等教育。目前國家已在23所高校舉辦了CPA專業,有望培養造就一批中國的博士生、碩士生加入注冊會計師的隊伍,并參與國際競爭。
(3)嚴格注冊會計師考試制度。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資格教育要求低。且考試內容條理論不夠深,實務不夠強,有相當一部分非執業產權憑精通幾本專業用書也能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對會計、審計業務知之甚少,某些基礎性、實務性工作幾乎不得要領,這說明目前的考試選拔制度不利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因此,應提高參加注冊會計師考生的資格教育水平,并且應對考試的廣度和深度加大,并接近實實務,考試內容應向國際靠攏。
(4)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入世”后由于WTO運行規則的需要,會計信息效度標準所發生的新的變化,必然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知識結構提出新要求。這就必須開展新一輪的會計培訓,且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對在職會計人員進行后續教育,從而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促使我國會計盡快走上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的發展軌道,推進會計國際化進程,促使精通會計業務,通曉會計基本理論,熟悉國際會計商務慣例,了解世界主要會計模式異同,建立能懂外語和計算機的國際型、復合型會計職業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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