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18 2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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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diyifanwen.com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1)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均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租住本單位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人作為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房屋所有人或者授權經營管理人將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收益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租賃。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租用房屋。

第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的租賃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七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工作。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管理房屋租賃事務的機構具體執行本辦法。

市規劃、城建、土地、工商、物價、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八條  房屋租賃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出租人申請房屋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產權來源的有效證件;

(三)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合法有效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必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有效證明。

境外當事人的委托書和有關文件,還應當經依法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條  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自接到出租人提交的房屋租賃登記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房屋租賃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但應當給予書面答復。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有效憑證。未經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房屋。

第十二條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當事人遺失《房屋租賃證》的,應當向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申請補發。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沒有證明其產權來源有效證件的;

(二)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違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權人以盈利為目的,將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

第三章  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  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四至、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數額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經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出租人可以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過3個月租金金額的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的返還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致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轉讓已出租房屋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條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將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給第三人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并將租賃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第二十一條  承租戶以一人名義承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死亡,該戶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賃合同履行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屆滿后,《房屋租賃證》自動失效。雙方續租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也可以按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轉  租

第二十四條  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承租人將承租的全部或者部分房屋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取得收益又不承擔經營風險的,視同轉租。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經合同約定或者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轉租給第三人。

第二十六條  轉租人與受轉租人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轉租合同生效后,轉租人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約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原租賃合同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日期。出租人與轉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承租人提供房屋。違約的,應當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征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房租,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未經合同約定或者出租人的同意擅自轉租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轉租人或者受轉租人損害出租人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出租房屋自然損壞或者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出租人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維修責任由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租賃期限屆滿后沒有簽訂續租合同的,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遷出造成出租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

當事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需改變房屋的用途、結構或者進行裝修的,須征得對方的同意;按照規定需要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報請批準;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三十五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負責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者擅自調換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者改變約定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達6個月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房屋及其設施在租賃期限內出現損壞影響正常使用,維修責任人不及時維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報請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進行核查,經同意后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維修責任人支付。

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未解除租賃關系即自行遷出,致使第三人占用房屋的,承租人應當支付違約金,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與第三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應當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一)出租人未按租賃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不按合同約定維修房屋的;

(三)出租人亂攤收租金之外的其他費用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出租或者轉租房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辦登記手續,并處以月租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偽造、涂改、轉讓《房屋租賃證》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房屋租賃證》,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確認不得出租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月租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租憑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未領取《房屋租賃證》或者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申領《房屋租賃證》,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按本辦法規定處理。

篇3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黑龍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實施細則》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區、縣鎮內私有房屋的租賃管理。

第三條  凡單位、個人承租私有房屋的租賃事宜,由當地房產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監督、管理。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四條  租賃私有房屋時,雙方必須到當地房管機關交驗證件或證明(有執照的交驗產權證件,無執照的交驗產權證明),進行租賃登記,簽訂《租賃契約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繳納監證手續費(由出租人、承租人各按租金額的2%,按季度向房管機關繳納),經當地房管機關批準后,方能生效。

第五條  《租賃契約書》應明確記載租賃房屋的座落、間數、使用面積、附屬設備、租賃期限、月租金額及交納時間等事項。

第六條  租賃期限以不超過三年為宜。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約)期滿終止時,承租人應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出租人繼續出租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續租的優先權,但雙方必須到房管機關辦理續租手續。

第七條  租約簽訂的有效期限,原則上應保證執行。如遇出租人確因自用需收回房屋時,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經雙方協商并作妥善安置,可以提前解除租約,并在房管機關備案。

在租約有效期限內,承租人需遷退房屋時,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出租人,在遷出之日前,雙方應結清租金,點清房屋設備,并到房管機關撤銷租約。

第八條  出租人因需要將出租房屋出售時,在租約有效期內,非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攆承租人搬遷。如買房人同意帶戶交易,可到房管機關與原承租人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購買房屋的優先權。

第九條  承租人應遵守租約中的各項規定,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轉讓、轉借。違者,出租人有權解除租約,收回房屋。

第十條  承租人如需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予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換房時,原租約即行終止。出租人應與新承租人另簽租約,重新辦理租賃手續。

第十一條  出租的房屋如遇國家征用土地、基建動遷或拓寬道路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租賃雙方應到當地房管機關辦理租賃撤銷手續。

第十二條  租賃雙方發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也可由房管機關仲裁。如對仲裁不服時,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既不執行仲裁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租用城鎮私有房屋,要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并經本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當地房管機關審核批準。

嚴禁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高價挖租私有房屋,違者,由所在地房管機關責令限期騰退,并視情節輕重,按其高價挖租數額加倍罰款,同時沒收房屋出租人的非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未經房管機關監證辦理租約而擅自租用私房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發給營業執照,工商銀行不予立戶。如發現在監證租約之后,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隱匿租金額的,房管機關有權廢除租約,并責令重新簽訂。

第三章  租  金

第十五條  出租住宅、非住宅房屋租金的商定,按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的《區域等級租金標準》執行。租賃雙方經協商租金可以適當上浮,但最高不得超過標準租金的一倍。對允許上浮的部分,出租人應向房管機關繳納20%的超標費。超過標準租金一倍以上的部分為非法收入,經查出后予以沒收。

第十六條  以房代資入股合營開辦企業(包括商業網點)的,按合同辦理監證手續。租金核定辦法:將房屋折價入股的,先按租金標準預定,后按分紅收入額核定;分紅金額固定的,以紅利定租。

第十七條  市房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物價、財政等有關部門修訂《區域等級租金標準》。

富拉爾基區、昂昂溪區、碾子山區、梅里斯區和各縣房管機關根據市政府制定的租金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將租金標準上浮或下調,但必須報請市房產、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出租私有房屋者收取租金時,必須使用市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房租收據,否則,按《黑龍江省實施〈全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房屋修繕

第十九條  出租人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備應及時檢查和修繕,確保居住和使用安全。

承租人要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對可能造成房屋損害的各種生產活動,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人為造成房屋損害的,要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出租人負責屋面、墻體、門窗、天棚、地面、煙囪、基礎、樓梯的修繕;其它項目的修繕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時,可和承租人合修,或委托承租人代修,承租人所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抵租。

第二十二條  對急需修繕而拖延不修,發生倒塌事故致使承租人或他人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出租人負責賠償;情況嚴重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屬危房需翻建的,應由房管機關作出質量鑒定,租賃雙方簽訂回遷協議,承租人臨時遷出時,應中斷遷出期間的租金。房屋竣工后的租金標準,雙方可根據房屋維修質量,重新議定,并報房管機關批準后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對任意抬高租金或瞞報租金的,除沒收其非法收入外,還要視其情節分別給予租賃雙方以超出允許部分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無故拖欠租金達六個月以上的,經房管機關仲裁,除責令其補交外,可廢除租約,出租人有權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第二十六條  對不辦理租賃監證手續的租賃雙方,除如實補交監證、超標費外,由房管機關分別給予租賃雙方各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刁難、妨礙房管人員執行公務或對檢舉人施行報復的,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所收各項罰沒款,分別由市、縣房管機關如數上繳同級財政。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單位自管產出租的營業房、營業室內出租的柜臺,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監證手續費、超標費的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

一、新規章與舊規章的差別

1 新規章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概念的外延比舊規章窄

“商品房”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建設的用于銷售、出租的房屋,這應當是狹義的定義。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轉讓、抵押、租賃、中介活動涉及的房屋,都屬于房地產交易的房屋,進而屬于商品房,這應當是廣義的定義。

我認為,新規章之所以將“城市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規定為“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是為與原來計劃經濟時期建立在單位住房分配基礎上的房屋租賃和現行保障性住房租賃相區別。這種理解如無不當,那么,原來計劃經濟時期建立在單位住房分配基礎上的房屋租賃和現行保障性住房租賃這兩者以外的房屋租賃,均為“商品房屋租賃”,均應施行“商品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2 新規章以行政處罰為手段,強制推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新規章第14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第19條規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第23條規定,違反新規章第14條第一款、第19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 新規章著重禁止房屋分割出租行為

近年來,出租人將房屋分割出租的情況比較突出,一些出租中的出租人擅自改變房屋構造結構,改變水、電、氣線路。分割出租行為不僅因居住密度大而無法保障承租人的基本生活條件,還因承租人過度占用公共資源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常常導致矛盾和糾紛。出租人將房屋分割出租,違反了《住宅設計規范》、《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新規章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4 新規章鼓勵房屋出租

新規章將舊規章規定的九種不得出租情形,減少為屬于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違反規定改變房屋適用性質等四種情形。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明確了出租人的房屋維修及確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義務。

5 新規章強調建立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

新規章規定,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要求大力推進各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逐步推行與相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聯網共享。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推行租賃房屋的社會化管理。

二、關于施行新規章的具體建議

1 建立或者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計算機信息系統

施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前,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要求,建立或者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計算機信息系統,確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業務的需要。

2 做好施行新規章的宣傳工作

要通過宣傳教育,提高房屋租賃當事人自覺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自覺性。盡量做到少用甚至不用行政強制手段。

3 做好與人民法院的銜接工作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執行行政案件中參照規章,相對于依據法律、法規而言,“參照”規章有很大的自由裁量幅度。人民法院怎樣“參照”新規章是否受理、怎樣執行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的強制執行,是新規章能否順利施行的外部保障。因此,必須做好與當地法院的協調銜接工作。

4 明確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執法主體

在機構改革中,有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被撤銷或者被合并,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的是《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的房屋登記機構施行,有的是其他機構施行。施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機構,不一定有新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一定施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理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執法主體,顯得特別重要。

篇5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對于受讓的第三人繼續有效。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表現。《合同法》第229條就此作了規定,即:“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它的構成要件包括:

(1)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這里所有權變動的情形包括買賣、繼承、贈與等。

(2) 承租人沒有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承租人已明確表示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則不發生所有權與租賃權的沖突問題。租賃物所有權變動后,新的所有人取代原有所有人地位而成為新的承租人。原出租人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退出出租人地位。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向新的所有人履行義務。

2、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同時存在,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哪個權利效力優先的問題。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有兩種情形:

(1) 租賃權發生在先,抵押權發生在后。對此情況《擔保法》第48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面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擔保法解釋》第65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繼續有效。”

(2) 抵押權發生在先,租賃權發生在后。《擔保法解釋》第66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 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相沖突的處理原則

《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按份共有人將出租的共同財產中的自有份額轉讓時,即發生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其他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沖突。一般地講,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更為優先。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具有所有權保護的效力,而租賃關系是債權關系,依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共有人的物權應優先對待。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雖然有債權物權化的特征,但其畢竟是債權關系,仍然不能等同于物權的效力。另外,讓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有利于對房屋的管理、修繕、使用。

篇6

一、經批準實施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的試點區、縣范圍內(除學校校園、部隊營房區域及戶籍凍結地區外),本市職工自1994年以來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購買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后即允許上市出租。

二、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必須經同住成年人書面同意后,方可上市出租;

2.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3.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對象僅限于國內公民、單位,其中,向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則出租人應按《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機構申領《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三、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稅費1.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應當按《上海市城鎮私有房屋租賃稅收征收管理試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搞好房地產租賃市場的稅收處理的通知》的規定納稅。

2.行政劃撥土地上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財政,具體辦法另定。

四、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雙方當事人應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訂立書面的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也可以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五、租賃雙方當事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后15天內,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

1.出租人應提交的證件:

(1)同住成年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

(3)出租人身份證明;

(4)委托出租時房屋所有人委托出租的證明;

(5)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出租人還必須提交《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2.承租人需提交的證件:

(1)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明;

(2)單位的工商注冊登記證明。

六、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經審核同意租賃,應在受理房屋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的5天內核發市房地局統一印制的《上海市房屋租賃證》,并通知稅務機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則由房地產交易中心將租賃合同和有關證件退還給當事人。

七、取得《房屋租賃證》后變更或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應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八、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房屋轉租,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書面的轉租合同,并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后,按規定辦理轉租登記手續。雙方當事人訂立轉租合同時,可使用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房屋轉租合同》示范文本。

篇7

    出租人應當辦理《房屋租賃證》。對于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承租人來說,《房屋租賃證》是經營場所合法的有效憑證,因此,出租人應當辦理《房屋租賃證》。

    要將房屋出租給經營者,出租人應當檢查承租人的證件,確保承租人進行的是合法經營。此外還需要經常檢查,一旦發現有違法犯罪、無照經營等活動,出租人應當向公安機關舉報。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三款。

篇8

本合同當事人: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其他】: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委托人: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居間方(以下簡稱丙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房地產經紀人】姓名:

【身份證】【執業證號】【其他】: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將坐落于杭州市 ,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 所有權證號為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詳見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2、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三條 房屋租賃證明文件

1、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等文件;租賃房屋屬于共有的,出租人還應當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2、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文件。

3、雙方驗證后可復印對方文件備存,所有復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4、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 (甲方乙方丙方)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5、自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后3日內,由 (甲方乙方丙方)向租賃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信息。

第四條 租賃期限、用途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租]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 使用,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得擅自改變約定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按約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 個月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五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房屋每月季年( )租金為 ,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該房屋租金 (年/月)內不變。自第 (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2、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3、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

第六條 租賃期間押金和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押金,押金為 元。甲方收取押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押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歸還乙方。

2、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 等費用由 (甲方/乙方)承擔。

3、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有關稅費由 甲方 乙方 其他方式 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項目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協商承擔。

第七條 房屋修繕與使用

1、在租賃期內,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乙方使用不當除外)。甲方提出進行維修須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及時提供維修服務。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2、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乙方如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裝修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計規模、范圍、工藝、用料等方案均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3)向乙方收取恢復工程實際發生的費用。

第八條 房屋的轉讓與轉租

1、租賃期間,甲方有權依照法定程序轉讓該出租的房屋,轉讓后,本合同對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繼續有效。

2、租賃期間,乙方 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可以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經甲方書面同意后可以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3、甲方若出售房屋,須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書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雙方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2、甲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約定條件,嚴重影響居住。

(2)甲方未盡房屋修繕義務,嚴重影響居住的。

3、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

(3)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租賃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6)逾期未交納按約定應當由乙方交納的各項費用,已經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7)拖欠房租累計 以上。

4、租賃期滿前,乙方要繼續租賃的,應當在租賃期滿 個月前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屆滿后仍要對外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滿合同自然終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終止。

第十條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于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件設施、設備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于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于房屋租賃期滿后,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應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2、如乙方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則每日應向乙方支付 違約金。甲方還應承擔因逾期交付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維修義務或情況緊急,乙方組織維修的,甲方應支付乙方費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應提供有效憑證。

4、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房屋的,應按照合同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5、甲方因房屋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直至達到彌補全部損失為止。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房屋轉租、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拆改變動房屋結構或損壞房屋;

(3)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拖欠房租累計 以上的。

2、在租賃期內,乙方逾期交納本合同約定應由乙方負擔的費用的,每逾期一天,則應按上述費用總額的 支付甲方違約金。

3、在租賃期內,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應該按合同總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須按日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

5、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乙方逾期歸還,則每逾期一日應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的違約金。乙方還應承擔因逾期歸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免責條件

1、因政府原因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2、因上述原因而終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數計算,多退少補。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雙方當事人特別約定下列解決方式中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的除外: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丙方蓋章確認。

第十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丙三方各執份。各方所執合同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委托人(簽章): 委托人(簽章):

證件號碼: 證件號碼:

丙方(簽章):

房地產經紀人(簽章):

執業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交割清單

房屋地址: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丙方(蓋章):

房地產經紀人:

日期:

杭州市房屋租賃合同說明

一、本合同為示范文本,簽約之前,房屋租賃雙方應當仔細閱讀本合同內容。

二、本合同中的居間方從事委托業務的房地產中介公司應為經批準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房地產經紀機構。

三、本合同【 】中的內容為并列的選擇項,須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并打。

四、本合同供租賃當事人簽訂合同時參考。本合同的部分條款,當實際情況未發生或當事人作約定時,應在條款前空格部位打,以示刪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示范合同印刷內容為由強迫另一方接受。

五、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議定后,可填入空白條款內,或另行簽訂附件。

篇9

一、凡屬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含商場內門面、柜臺出租),或以聯營、入股等形式將房屋使用權提供給他人,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以及以盈利為目的的住宅出租,符合出租條件的,租賃雙方必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和許可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或暫住證之前,持有效證件及雙方簽訂的合同、《房屋所有權證》到市房產管理局申請備案登記。房屋租賃申請經市房產管理局審查合格后,頒發《房屋租賃證》。

三、對于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標準;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四、未經審查核發《房屋租賃證》而擅自出租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居住的,或不符合出租條件而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產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于偽造、涂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并處以相當于五個月租金額的罰款;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相當于三個月租金額的罰款;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相當于二個月租金額的罰款;拖欠或拒交租賃管理費三個月以上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如實申報租賃價格的,經查實后按該地段房屋租賃市場價格收取租賃管理費。

五、對未按《資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國家公職人員出租房屋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資辦發電號)文件規定主動申報的黨政機關及國家公職人員,將予以通報批評;對不按文件精神及時辦理出租登記備案手續的出租房主,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六、嚴禁為他人進行賭博、窩藏贓物、吸毒販毒、制假售假、傳銷和變相傳銷、制販物品以及介紹、容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出租房屋,嚴禁利用出租房屋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違者,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積極協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在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配合,不得拒絕。

八、市房產、公安、建設等相關管理部門要堅持嚴格執法、文明管理,維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篇10

一、進一步放開房屋租賃市場的范圍?

(一)凡在城鎮國有土地范圍內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各類房屋,均可向社會公開出租。

暫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下列房屋,亦可向社會公開出租:

1、空置商品房可以辦理二年期以內的短期出租;

2、未竣工的商品房,凡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可以辦理預租登記;

3、職工依照房改政策購買的住宅,凡交款50%以上的,可以出租。

(二)各類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收益分配協議后,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轉租的終止期限不得超過與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受轉租人不得再行轉租。

各類房屋的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后,可以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既可自營也可與他人聯營開展經營活動。但凡屬市政府統一規劃布局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蔬菜、副食品、理發、浴池等商業網點用房,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改變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周圍環境。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持有合法證照手續,均可承租向社會公開出租的各類房屋。

(四)凡向社會公開出租、轉租房屋和實行指令性租金的房屋改變使用用途,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屋所有權人也可進行公開招租、拍租。

二、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須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到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1、租賃雙方的合法身份、資格證明;

2、租賃合同或轉租合同;

3、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件;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證件。

(二)未竣工房屋預租登記、軍產房屋和涉外房屋租賃或轉租登記備案手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市內四區其他房屋租賃或轉租登記備案手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處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將房屋向社會出租或轉租的,租賃當事人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四)《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將《房屋租賃證》置于生產經營場所,以備監督檢查。外來人口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在辦理《房屋租賃證》的同時,還應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外來暫住人口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治安管理手續。

(五)房屋租賃當事人須依法繳納稅費。市房地產管理局、物價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定期房屋租金評估價格。房屋租賃有關稅費的計征,協議租金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為準;高于評估價格的,以協議租金為準。

三、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工作。

市內四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大連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依法進行房屋租賃活動。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和檢查。對于不辦理房屋租賃手續、不繳納稅費,擅自進行房屋租賃或轉租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