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27 22:57:5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一:旅店(賓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了加強古魯瓦克派出所轄區旅店業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政策的規定,特制定本責任書。
一、開設營業性旅店、旅館、招待所及留人住宿的,都必須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文明經營,合法經營。
二、開設旅店業必須自覺接受古魯瓦克派出所派出所的管理和檢查,每年同派出所簽定治安責任書。
三、旅店必須建立如下幾項制度:
1、按照店簿所要求的內容逐人登記,如不按規定登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處罰。
2、做好旅店財物保管制度。
3、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制度。
4、旅店工作人員及住宿旅客應遵守規章制度。設置門衛和夜勤制度。
四、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旅店管理中負責檢查督促上述幾項制度的落實,并要做好旅店工作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及時掌握情況,堵塞漏洞,經常總結經驗教訓,對不按制度辦事的,一經檢查發現,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整頓處罰,對執行好的要給予表揚和獎勵。
五、旅店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根據情況對旅店負責人予以治安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及危險品帶入旅店不報告派出所的。
2、容留他人在旅店內進行非法同居、、、賭博、吸食、販賣、傳播物品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 3、發現旅店內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被公安機關通緝人員,隱瞞包庇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4、拒絕、阻礙公安機關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旅店工作人員參與違法犯罪活動的。
6、旅店內留宿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外地人員從事商業性及其他勞務活動的人口,住宿時間在一個月以上,未到派出所履行暫住人口登記手續的。
六、經檢查發現不按責任書規定執行,視情節追究旅店負責人、承包人、當事人的責任。
派出所 旅館、賓館業(戶)
責任區民警: 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二: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嚴格旅館信息采集報送制度,旅館信息系統裝機率、住宿登記率、驗證率達100%,旅館單位每天向公安機關傳輸信息不少于1次。
4、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5、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6、旅館內嚴禁、、賭博、吸毒、傳播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7、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館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
8、旅館業實行訪客登記制度。
9、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10、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福建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責任民警:________________ 治安責任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館治安管理責任書范文三:旅館業治安管理責任書
為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及公安部《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 的原則,實行治安責任制,旅館業的法人代表或經營者為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治 安責任人應積極履行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穩定、確保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職責,現 由__________派出所與_________________(單位)訂立如下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1、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 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2、旅館業必須實行實名一人一登記制度。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 按照規定項目如實登記。
3、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險柜,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貴重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4、嚴禁旅客將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放射性等 危險物品帶入旅館。
5、旅館內嚴禁、或引誘、容留、介紹他人;嚴禁傳播 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6、旅館內嚴禁賭博或提供賭博器具等其他條件。
7、旅館內嚴禁吸毒、販毒或為吸毒者提供便利等其他條件。
8、嚴禁旅客發生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
9、旅館單位應嚴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項規定。
10、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形跡可疑的人員和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 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二、獎懲辦法
1、旅館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 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責 、 任人及法定代表人予以從重處罰或停業整改, 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模范執行上述規定、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三、責任期限
本責任書有效期為____年,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 月___日。
_____________派出所(蓋章)
責任民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蓋章)
篇2
開房必須登記身份證的原因:
1、便于查詢是否有犯罪分子、有哪一類的犯罪分子入住。
2、掌握近期入住人員身份的情況。
3、萬一發生突發事件,便于及時掌握入住人員的數量,為疏散和救援提供參考。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篇3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區、鄉鎮暫時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
暫住人口較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參加的暫住人口管理協調組織,負責協調、解決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機關。
勞動、計劃生育、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交通、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條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暫住人員應當遵紀守法,依法履行義務。
第六條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登記和發證
第七條在暫住地擬居住3天以上的人員,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外,應當在到達暫住地3天內按本條例規定,申報暫住登記。
在暫住地擬暫住30天以上、年滿16周歲的人員,應當在到達暫住地10天內申領《暫住證》,但探親、訪友、旅游、就醫、就學等暫住人員,可以不申領《暫住證》。
暫住在旅館或暫住在醫院治療的人員,按照旅館業、醫院的有關規定登記管理。
第八條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件。
申領《暫住證》,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并應當提交暫住人員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出示計劃生育查驗證明的,應當同時出示暫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查驗證明。
第九條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暫住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單位負責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二)暫住在建筑施工場所或個體經營場所的,由場所負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三)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四)暫住在居(村)民家的,由戶主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到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暫住登記;應當申領《暫住證》的,直接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五)暫住在內河水域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水上或陸上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
(六)其他暫住人員,由本人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十條《暫住證》應當載明暫住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暫住地址、暫住理由、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十一條《暫住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買賣、出借。
第十二條《暫住證》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換領手續。
《暫住證》在同一市區、縣(市、區)范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暫住證》登記的內容需要更正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更正手續。《暫住證》丟失的,應當及時申報補領。
暫住人員離開暫住地時,應當交回《暫住證》。
第十四條暫住人員在暫住地死亡,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暫住地公安機關注銷暫住登記,收回《暫住證》,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十五條領取《暫住證》,應當向發證機關交納證件工本費。證件工本費的標準,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查驗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措施,及時查處有關案件,處理治安糾紛和其他治安問題,依法維護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暫住人口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和暫住人口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服務組織,確定協管人員,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勞動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勞動力的用工管理,建立健全外來勞動力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暫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建筑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外來勞動力。
第二十一條雇用暫住人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健全暫住人員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對暫住人員加強教育,保障暫住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暫住人口較多的地方,可以由公安、勞動、計劃生育等部門聯合辦公,統一辦理暫住人員的申報登記、勞動就業和計劃生育管理等有關事項。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一)暫住人員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經通知仍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為暫住人員提供暫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為暫住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三)為暫住人員提供暫住場所的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為暫住人員申領《暫住證》的,責令限期補辦,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規定辦理《暫住證》的更正、換領、補領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可處50元以下罰款;
(五)雇用無《暫住證》的暫住人員的,責令限期補辦或清退,并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非法扣押《暫住證》的,責令立即改正,并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單位對其雇用的暫住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單位內部治安秩序混亂,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責令限期整改,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第二十五條罰款和沒收物品,應當出具統一的罰沒收據。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對冒用、涂改《暫住證》和拒絕公安人員查驗《暫住證》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偽造、買賣《暫住證》的,沒收非法所得,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4
[關鍵詞] 酒店合同 權利義務關系 酒店的客人 法律義務
現代意義上的酒店有別于傳統的賓館酒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進出,因為酒店是為住店客人和社會公眾提供住宿、餐飲、娛樂的公共場所。近年來,隨著到酒店的人員增多,同酒店發生的糾紛,要求賠償的情況也隨之增多。如何處理好糾紛與賠償問題,就應當弄清雙方的合同關系,即誰是酒店的客人。
在廣義上,凡是來酒店住宿、用餐、娛樂或進行其他消費和活動的人員均是酒店的客人。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客人來到了酒店,提出了住店的要求,辦理了登記手續,并且拿到了酒店客房的鑰匙以后,或者客人向酒店發出了用餐或進行其他消費(如跳舞、桑拿、打保齡球等)的要約,而酒店又接受了這一要約后(如餐廳接受了點菜、娛樂部門同意了客人要求消費等),這時酒店和客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便正式成立,才能算酒店的客人。
在法律上,酒店同客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隨著住宿以及其他有關合同的產生而產生的。合同也叫契約,它是當事人之間對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合同的成立,須有當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達成一致。住宿及其他消費等合同,是指酒店同客人,以及酒店和其他任何一方(如公司)就有關提供住宿設施、飲食服務和附加服務等達成的一種協議。酒店同客人之間的合同一經確立,便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之間就會產生權利和義務法律關系,合同雙方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向對方承擔法律義務,并享有一定的權利。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客人如果向酒店發出要求住店的要求,而酒店又接受了這一請求以后,則酒店和客人之間的住宿合同關系即告成立。當事人任何一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規定:“由于飯店出現超額預訂而使客人不能入住的,飯店應當主動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檔次或高于本飯店檔次的飯店入住,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飯店承擔。”國際私法統一協會《關于飯店合同的協定草案》第三條規定:“飯店合同在一方明確表示接受另一方提出的要約時即告成立。”《國際旅館法》第一條第二條款關于契約的形式中規定:“如果有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協議,契約即告成立。”
對于團隊、會議、預定用餐等客人一般是按照約定的時間抵達酒店時,才能算是酒店的客人。 確定從什么時候起合同(或稱契約)才算成立,對確定酒店同客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有很重要意義。酒店和客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一旦成立,酒店就要對客人(準確地說――酒店的客人)的人身和財物安全負責。對于預訂的客人,在未經酒店確認之前,雙方之間沒有產生合同關系。
酒店同客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如何終止呢?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結帳終止
對于散客,住宿期滿來到結帳處,提出退房,酒店出示帳單,雙方無異議,客人簽單付費之后;或者客人在酒店內進行其他的消費結束(如用餐等),付了款以后,酒店和客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便終止了,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客人身份。但客人在結帳后到離開酒店這一段時間仍具有“潛在客人的身份”,例如用于等候出租汽車的時間;客人結帳后,返回房間整理行李的時間。這時,應視為客人和酒店之間的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在此期間,酒店就負有“潛在責任”,直到客人離開酒店。
二、合同終止
團隊、會議等客人,是通過合同或協議的方式產生其權利義務關系。合同一經成立,酒店或客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按照約定的時間產生和終止。在合同期內,如無特殊情況,雙方都無權不經對方的同意而終止合同。按照合同或協議的約定住宿期滿,酒店同客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終止。
如果由于某種原因上述客人要求繼續留宿酒店,酒店應問清客人是個人還是簽約單位同意繼續留宿酒店(這樣做避免續住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糾紛)。無論是何種情況,應視為上一合同的終止和新合同的開始,并且要得到酒店的同意。對于團隊或會議客人,如果沒有事先通知酒店將繼續住宿,而且酒店也無客人需要的住房提供,酒店可以要求客人離開房間。因為酒店的團隊價和門市價是有很大區別的。
三、違約終止
客人或者酒店如果有一方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合同,并且經指出后仍不能達到約定的要求,另一方可以隨時提出終止合同,并可以就損失進行賠償,例如客人在客房內做出有損于公共道德或者有損于酒店聲譽的行為,或者酒店提供的客房或其他服務與約定的要求嚴重不符,并發生侵害客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等。
四、違法終止
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合同法律不予保護。《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篇5
一、健全禁毒工作保障體系
1.切實加強對禁毒工作的組織領導。我街道通過去年全力整治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毒情形勢依然不容忽視。要加強組織領導,確立以重點整治為抓手,精心組織,靠實責任,在統籌抓好全街禁毒工作的同時,由街道領導掛帥,每人包1個重點整治社區進行集中整治。各社區要把禁毒工作作為本單位的重點工作,及時進行部署,隨時掌握進展,對涉及到的難點問題要專題研究解決。
2.加強禁毒隊伍建設。各社區要切實發揮組織、協調、指導作用,重點抓好社區禁毒專門力量建設,進一步加強對禁毒專干和干警的培訓學習,提高禁毒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基本素質,確保禁毒隊伍業務專業。加強緝毒專業隊伍建設,改善基層禁毒裝備條件,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禁毒隊伍的業務素質。
3.嚴格落實禁毒經費保障。堅決落實中央及省、市關于禁毒經費保障的各項政策和規定,將禁毒工作經費區列入財政預算。嚴格執行禁毒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的規定,及時全額上繳財政;加強禁毒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及時到位、專款專用。
4.切實抓好禁毒工作督導檢查。街道有關部門領導要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查找工作中的問題,掌握毒情形勢的趨勢和變化,研究進一步推動禁毒工作的新思路、新舉措。街道綜治辦要經常性深入社區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深化禁毒預防宣傳教育活動
5.深入推進《禁毒法》和《關于深化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宣傳培訓工作。要把宣傳引導和預防教育作為重點來抓,深入開展以《禁毒法》、《關于深化全面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合成常識等禁毒知識為主要內容的禁毒宣傳教育,宣傳覆蓋面達到轄區92%以上,高危人群受教育面達到90%以上,轄區學校受教育面達到100%,群眾對禁毒工作的滿意率達到93%以上。區禁毒辦在《戒毒條例》出臺后要組織全區禁毒有關部門開展培訓和貫徹落實工作。
6.加強對高危人群的預防教育工作。要積極推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方法、手段、模式的創新,開展有影響、覆蓋面廣的宣傳活動。要以防范合成危害為重點,做好青少年、流動人口、外出務工人員、娛樂場所業主和從業人員的預防宣傳教育活動。要以在校學生、輟學青少年和社會無業青年等易受侵害的對象為重點,通過設立禁毒宣傳教育課堂、組織觀摩、實地講解、發放宣傳品、開辟宣傳欄、播放禁毒禁示片等各種方式,徹底消除“高危對象”對的好奇心理。繼續深化“不讓進校園”、“不讓進我家”、“職工拒絕‘零計劃’行動”和“千名領導干部宣講《禁毒法》活動,確保形成全社會共同關注和參與禁毒的濃厚氛圍。
7.加大對合成的預防宣傳教育力度。要將預防冰毒、k粉和等合成的危害性宣傳作為禁毒預防教育的重點,尤其要加強提高娛樂場所人員及青少年對合成的識別和抵御能力,將娛樂場所作為宣傳主陣地,要使從業人員和顧客隨時都能從禁示牌、宣傳畫、熒屏禁示語接受深刻的禁毒教育,要使場所工作人員明確所承擔的禁毒法定義務教育和責任,掌握識別吸食合成的行為特征,熟悉舉報毒情的方式方法。各街道、派出所要掌握本轄區娛樂場所毒情形勢,合理有效安排入場所宣傳教育活動。
8.堅持集中宣傳與定期宣傳相結合,建立面向全民的禁毒宣傳教育機制。要充分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大眾媒體,全方位、多渠道開展禁毒人民戰爭新聞宣傳。積極組織參加“6.26”國際禁毒日和“6.3”紀念日集中宣傳活動,要將禁毒宣傳月活動與日常“進學校、進場所、進社區、進家庭、進單位、進農村”等“六進”宣傳教育活動相結合,合理安排,突出重點。全區每月要有重點宣傳街道,主題要鮮明、形式要多樣,在全區掀起禁毒宣傳,增強全民禁毒意識。(三月份由臨夏路、嘉峪關路、雁北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四月份五泉、團結、靖遠路街道開展宣傳工作,五月份火車站、鹽場路、廣武門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六月份高新開發區(派出所)、東崗街道開展宣傳工作,七月份白銀路、焦家灣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八月份張掖路、東崗西路、青白石街道開展宣傳工作,九月份皋蘭路、拱星墩、雁南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十月份鐵路東村、渭源路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十一月鐵路西村、草場街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十二月酒泉路、伏龍坪街道開展宣傳工作)。各街道在做好宣傳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宣傳情況上報區禁毒辦。
三、嚴厲打擊涉毒違法犯罪活動
9.加大對大案要案、零包販毒和外流販毒的打擊力度。要樹立情報導偵意識,大力加強情報機制建設,著力提高情報搜集、分析、研判、交流、應用能力,全面提升對犯罪的主動發現能力、偵查經營能力、辦案取證能力,嚴厲打擊違法犯罪。禁毒專業隊伍要努力破獲一批大案,搗毀一批吸毒窩點,抓獲一批毒梟,摧毀一批販毒網絡。加強禁毒區域協作,狠狠打擊外流販毒活動。公、檢、法等機關要加強相互協調,密切配合,依法嚴懲犯罪活動。組織開展以“打擊零包販毒、打擊合成違法犯罪”為主要內容的禁毒“雙打”戰役,建立以公安派出所、責任區刑警隊為主體的打零工作機制,提升打擊犯罪整體能力,切斷販運的地下通道,堅決遏制合成違法犯罪發展蔓延。
10.加強合成防治力度,堅決遏制合成蔓延勢頭。從治理娛樂場所、賓館涉毒問題入手,組織開展打擊合成專項行動和娛樂場所涉毒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最大限度地遏制娛樂服務場所涉毒問題的高發勢頭,萎縮我區市場,凈化我區社會環境,確保度合成案件查處率高于2010年度。要以專項行動為契機,采用多種方式對娛樂服務場所、賓館的涉毒問題開展明察暗訪行動,并建立和完善人民群眾對涉毒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積極鼓勵人民群眾檢舉揭發娛樂服務場所涉毒問題。積極布建禁毒信息員,拓寬情報來源渠道,對工作中發現的娛樂服務場所涉毒線索,要及時立案偵查,爭取破獲一批以娛樂服務場所為目標的制販合成案件,依法處理一批幕后組織指揮者;進一步加大對合成販賣、濫用人員的處罰力度。對娛樂服務場所及賓館飯店的涉毒活動要依法查處,并會同工商、文化等部門對涉毒場所責令停業整頓或取締,追究主要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或治安責任,并給予一票否決。禁毒、治安和派出所要嚴格執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要定期組織娛樂場所、旅館業工作人員學習禁毒知識和法律法規,要簽訂責任書,建立管理考評制度,認真落實娛樂場所和旅館業從設立、經營、監管等各個環節的禁毒工作措施,形成管理工作合力。
11.狠抓重點行業整治。嚴格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違規生產、銷售、購買、使用、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和精麻藥品的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走私、販運易制毒化學品和精麻藥品的犯罪活動,確保易制毒化學品和精麻藥品不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城關轄區內無非法種植原植物。
12.加強緝毒情報信息工作。堅持緝毒情報主導偵查,以公安機關“大情報”系統為依托,大力強化禁毒情報信息研判系統的深入應用。加強緝毒秘密力量建設,加強跨地區、跨部門、跨警種禁毒情報交流合作,提高打擊的針對性和時效性。
13.完善公檢法辦理案件協調機制,提高辦案質量。公、檢、法等機關要統一執法思想,進一步加強對案件相關環節的執法監督和檢驗復核力度,加快辦理案件進程,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和糾正打擊不力現象,確保案件批捕率、率分別達到93%和98%,切實增強打擊實效。
四、深入推進禁毒基礎工作
14.不斷完善社區戒毒相關制度,深入推進社區戒毒康復工作的開展。區禁毒委各成員單位、各街道和派出所要履行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按照《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遵守的規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違反規定應承擔的后果》、《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職責》、《社區戒毒工作中的法律責任》等規范性制度落實社區戒毒及社區康復工作,協調解決工作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積極探索有效的工作辦法,不斷提高康復率,實現各項戒毒措施的無縫銜接。
15.對吸毒人員組織開展禁吸戒毒“雙降一零”活動。以創建“無毒”街道、社區、樓院和娛樂場所等活動為載體,大幅度降低吸毒人員違法犯罪率和復吸率,實現轄區“零滋生”吸毒人員的奮斗目標。對吸毒人員犯罪率和復吸率大幅反彈,出現新滋生吸毒人員,要將相關街道、派出所列入重點整治街道,取消評先創優資格,并給予一票否決。
16.加強對吸毒人員的幫教工作,落實領導干部幫教備查制度。加大《四項制度》的執行力,認真落實《蘭州市基層領導干部履行社區戒毒或康復工作職責備案查究制度》和《蘭州市吸毒人員檢測抽查制度》,強化領導干部一對一幫教工作,各街道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幫教工作方案,將社會面上現有吸毒人員全部納入幫教,每一名基層領導干部幫教一名吸毒人員,戒斷三年以上和社區康復期滿人數之和占累計入庫總數比率達到54%以上,被幫教吸毒人員因復吸被打擊處理的人數不超過幫教總數的8%。基層干部要定期開展毒情分析,工作進度落實和包教包戒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落實幫教到位,實行“一個突擊”(指不定期對社區戒毒和康復人員進行突擊式尿液檢測,及時發現問題。)、“二個解決”(幫助解決被幫教人員的就業問題,幫助解決社會保障問題)、“三個定期”(定期對社區戒毒和康復人員進行談話,定期對社區禁毒和康復人員進行尿液檢測,定期走訪調查社區戒毒和康復人員的周邊關系)、“四個方式”(因人施教采用感化式、動態式,跟蹤式、委托式)的真情幫教方法,努力落實對戒毒出所和康復吸毒人員就業安置、低保、職業培訓、創業稅收優惠、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等政策,切實解決好他們的生活困難,提高和鞏固戒毒效果,降低復吸率,努力使基層幫教工作見實效。
17.維護完善吸毒人員動態管控體系。加強吸毒人員信息核查和數據維護,對查獲的吸毒人員及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出獄出所人員要及時維護,不斷完善管控網內信息,確保信息數據全面、準確、鮮活。加大對動態網錄入維護人員的培訓,提高業務水平。今年要開展吸毒人員排查行動,及時發現、登記社會面上的吸毒人員,防止和減少吸毒人員脫管失控,依托“大情報”系統,規范涉毒預警處置工作,加大對下落不明吸毒人員的查找力度,提高動態管控實效,防止和減少吸毒人員脫管失控,吸毒人員動態管控信息質量達到要求(與全國人口信息比中率達到100%),吸毒人員年平均在控率達到92%以上,確保度下落不明吸毒人員數比2010年度減少。
18.加強吸毒人員檔案規范化建設。堅持一手抓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建設,一手抓檔案資料建設,按照“收集齊全、歸類準確、排列有序、整理規范”的總要求,實現對吸毒人員的排查、登記、戒毒、康復、幫教等環節的一體化動態管理,涉毒出獄、出所人員銜接率達到100%;戒毒出所人員責令社區康復達到100%。各街道、社區和派出所要堅持與吸毒人員動態管理信息建設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查找下落不明吸毒人員、見面談話、定期尿檢等工作,完善派出所管理檔案和社區幫教檔案內容,完善健全各類臺帳,切實做到監管常態化。
19.做好吸毒檢測工作。按照公安部《吸毒檢測程序規定》要求,將吸毒檢測工作納入執法規范化建設。要建立健全檢測制度,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定期尿檢,進一步落實尿檢制度,并結合吸毒人員排查登記和管控行動,加大查找力度,見面談話尿檢,及時更新尿檢信息,對納入管控和接受維持治療的人員,檢測面不低于95%,檢測次數不低于90%,有效解決尿檢不落實、查找失控人員難等問題
20.繼續開展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工作。區禁毒辦和衛生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防止戒治吸毒人員的脫管失控。衛生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藥物的管理,及時向公安禁毒部門通報情況。充分利用社區藥物維持治療門診平臺,進一步加強對吸毒人員開展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社區藥物維持治療滿一年以上人數達到110人(各街道按分配指標完成)。
五、全面完成重點整治目標
21.集中開展收戒行動,依法落實強制戒毒措施。要充分利用各種強制手段,切實加大對吸毒成癮人員的依法收戒力度。對查獲的吸毒人員要認真核實身份及查證前科材料,對吸毒成癮人員一律強制隔離戒毒,杜絕降格處理。要加大力度收戒一批危害社會治安的吸毒成癮人員,處理一批吸食合成人員,最大限度地壓縮消費市場,努力凈化社會面。
22.狠抓重點整治街道。按照省市禁毒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根據我區毒情形勢和2010年工作考核結果,確定重點整治皋蘭路街道(派出所)、東崗街道(派出所)、團結新村街道(派出所)、東崗西路街道(派出所)、五泉街道(派出所)、渭源路街道(派出所);建立禁毒委領導包片督導制度,區委常委、副區長王勝太對東崗西路、五泉街道實施包片指導,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禁毒委主任蘇勇對皋蘭路、渭源路街道實施包片指導,區人大副主任、禁毒委副主任王庶任對團結新村街道實施包片指導,區政協副主席、禁毒委副主任虎曉琴對東崗街道實施包片指導。各街道、派出所要高度重視,結合毒情實際,成立本街道重點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街道重點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確保抓出實效,抓出成績。此外,吸毒人員在200人以上的其它街道也要進行重點整治,吸毒人員在200人以下的街道在禁毒辦的檢查督導下對本轄區禁毒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整治,通過強有力的整治措施,實現社會面吸毒人員得到有效控制,降低復吸率、提高戒斷率,進一步鞏固和擴大“無毒”成果。對整治工作不力、成效不大的單位年底實行掛“黃牌”或“一票否決制”。
篇6
論文關鍵詞 口罩實名制 實名制 基本權利
2013年5月21日,昆明市下轄安寧市工商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對各類口罩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安寧范圍內的口罩經營用戶自21日起,銷售各類口罩須執行實名制購買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購買口罩的類型、數量以及購買日期。買口罩實名制并不限于安寧市,該實名制規定覆蓋了昆明全市,各地工商局(處)通過書面或口頭對經營者進行了通知。昆明市政府的這一舉動通過網絡等媒體迅速曝光,引起輿論質疑。網上輿論普遍認為此舉與此前引發爭議的當地煉油項目有關,因為煉油基地就在安寧,并曾引發3000市民佩戴口罩聚集到昆明市南屏廣場進行抗議。5月25日晚,安寧市政府新聞辦宣布撤銷《關于加強各類口罩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并向廣大市民和消費者致歉。
我們正生活在一個以行政為中心的時代,行政權力的觸角幾乎伸向社會的每一個角落。正如美國學者E.博登海默所言:“在一個復雜的社會中,有許多相互沖突的利益需要調整,公共福利也必須加以保護以使其免受反社會的破壞性行為的侵損,因此由政府直接采取行動進行管理就成了勢在必行之事了。”身處社會轉型時期的中國,政府也以公共利益的維護為由對公民的自由進行規制。然而,過度的規制以及不恰當的規制手段不僅會加劇政府自身的負擔,也會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權益甚至憲法權利。“口罩實名制”曇花一現,但近年來各領域實施的“實名制”早已名聲大噪。本文首先以昆明市“口罩實名制”事件為例,從政策層面分析實名制規制的目標設定與手段選擇,在比例原則下探討政府規制活動中目的與規制手段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的自由權利與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接著從法律控制層面分析“實名制”作為政府規制常用的手段的法律依據以及對于公民權利的影響,并試圖找出“實名制”規制的出路。
一、“口罩實名制”規制目標的設定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分工日益明確和具體,也導致不同生產部門間市場信息的失衡和公共風險的增加,市場對于政府規制的需求也因此來自于市場的方方面面。而總的來說,私人自治是市場活動的“恒星”,一般情況下,經濟活動只要不影響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正當權益,政府就不應該進行干預,除非政府有正當的理由對經濟活動進行干預。
(一)規制目標是保護公共健康或者“維穩”
5月21日,安寧市工商局下發了《關于加強各類口罩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對口罩銷售進行規制。但是該通知并未對“口罩實名制”規制的理由或規制目標予以明確。5月25日,安寧市宣傳部通過官方微博撤銷該《通知》的決定,其中也并未解釋此前舉措的原因。口罩屬于生活的日常用品,其既不屬于需要統一管理的大宗商品,如汽車、房屋等,又不屬于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潛在危險的用具,如管制性刀具。對口罩銷售進行實名登記,要求掌握口罩消費者的實際身份,而缺少對規制目標的說明,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必然引起質疑。而安寧市工商局局長姚京偉在記者采訪中稱下發此通知是為疫情防控,“主要是針對近期的禽流感事件,安寧養雞比較多,感染禽流感的風險大。對買口罩進行實名登記,是做個線索掌握。這一做法是為加強對疫情的防范、戒備,是怕出現大的影響。”按照安寧市工商局局長的說法,工商局是行政執法部門,下發此通知是有法律依據,是為了做好疫情防控。“口罩實名制”的規制目標是保護公共健康,掌握口罩購買者的身份有利于追蹤禽流感可疑患者,確保其盡早隔離防止傳染。
對于幫助掌握禽流感可疑患者線索這一目標設定來說,其默認了購買口罩的消費者都是禽流感的可疑患者,但是顯然這是很難成立的。大部分口罩購買者可能是為了防止禽流感,更何況口罩還有防塵作用,比如在霧霾天氣有防止呼入PM2.5的作用。并且,為掌握禽流感可疑患者的線索,工商局除了“口罩實名制”的規制措施之外并未建立配套的口罩購買者的禽流感排查措施,而僅依靠口罩購買者的名單無法判斷其是否為禽流感可疑患者。此外,江蘇省于5月17日終止禽流感應急響應。全國疫情最嚴重的浙江省也于5月16日終止人感染H7N9禽流感IV級應急響應。而至5月21日安寧市工商局實行“口罩實名制”以來,云南省尚未發現一例人感染H7N9禽流感確診病例。可以說,對于一個尚未發現H7N9禽流感可疑病例的昆明市下轄的安寧市,在全國感染重地取消禽流感應急響應之時,工商局以掌握H7N9可疑患者線索、保護公共健康作為“口罩實名制”的規制理由和規制目標顯然是不具有信服力和正當性的。
網上輿論則普遍認為此舉與此前引發爭議的當地煉油項目有關。5月4日,近3000名昆明實名聚集在昆明市中心的南屏廣場,佩戴著口罩抗議即將在昆明安寧新建的PX煉油項目。5月20日,經開區和呈貢區對打字復印領域進行實名規制,并要求經營者不得參與與南博會有關的、有負面影響的廣告和宣傳資料。5月21日,經開區工商分局工作動態顯示為“迎南博、保穩定”以及“創新手段”,南寧市工商局對口罩銷售進行實名制規制。而6月6日至6月10日,首屆中國南亞博覽會將在昆明舉行。除非內部文件公開,否則外界無法獲知昆明市各工商局真正的規制動機。但是聯系規制背景,我們無法不得出“口罩實名制”的實際規制目標就是為對南博會期間進行“維穩”,而實名登記的口罩購買者信息將為政府控制公民自由提供有利的途徑。
二、“口罩實名制”規制手段的選擇和公民基本權利保護
實踐中“維穩”已經成為各地工商部門的工作目標之一。當以“工商部門”和“維穩”作為關鍵詞在任何一個搜索引擎上進行搜索,會出現數以萬計條結果,其中不乏各地政府工商局內部設立維穩辦公室、進行維穩措施等等。“口罩實名制”作為昆明市“維穩”目標下的規制手段之一,在近年來“維穩”、“和諧”的背景下來觀察似乎可以理解許多。而一旦“維穩”成為某一階段或時期內政府的工作目標,那么其“維穩”手段也就不斷“創新”,其中“實名制”更似一副“維穩”良藥被眾多規制部門,針對各種規制事項所采用。但是“實名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真正的效果如何,實名制的采取是否有助于達成規制目標,是否是對人民侵害最小的手段,均在個案中有待商榷。安寧市工商局“口罩實名制”的規制舉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下適當性、必要性和法益相稱性?
(一)適當性
適當性是對規制行為的一種目的上的要求,即行為的作出要適合于目的的實現,或者說不得與目的相背離。適當性不要求手段完全實現所追求之目的,但要求規制手段必須至少增進所追求之目的。《關于加強各類口罩銷售監管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安寧全市范圍內各商場(超市)、百貨零售店、藥店、精品店等口罩經營戶自2013年5月21日起,銷售各類口罩的,必須執行實名制登記購買。并且實名制購買登記應詳細記載購買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購買口罩的類型、數量、購買日期等。安寧市工商局此舉目的在于“迎南博,保穩定”,通過實名制登記限制或者減少口罩購買者的數量,從而減少在南博會期間因抗議PX項目而進行游行示威的人數,保證南博會的順利召開。對于原本需要口罩用于參加游行的購買者來說,也許會基于對自身信息的保護而放棄購買,或者尋求其他購買途徑。在此意義上,口罩實名制購買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安寧市工商局的“維穩”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下的適當性原則。
(二)必要性
必要性要求對所追求的目的和所采取的手段之間的相當比例進行判斷,保證所要采取的規制手段在諸種可供選擇的手段中是最溫和的、侵害性最小的。必要性更加關注的是由法定目的所界定的國家對公民自由干預的程度,規制手段不能過分地限制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而應該在相同效果下選擇對公民影響最小的規制手段。根據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定,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應該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集會、游行的目的、方式、標語、人數、起止時間、地點、以及路線等都必須在舉行日期的前五日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在集會、游行、示威過程中,如果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情況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人民警察有權依照情況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或行使拘留。對于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在進行中出現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人,還可以對其處以刑事處罰。《集會游行示威法》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通過事前申請的方式以及其他必要手段對公民集會、游行、示威權進行了限制和保障。昆明市為了迎接南博會的召開,防止PX事件抗議者在南博會期間游行示威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采取了口罩實名制的規制手段。對口罩購買進行實名登記的手段,會導致原本具有參與游行示威意愿的公民因為對個人信息的顧慮與擔憂而放棄,在一定意義上限制了公民對游行、示威權利的行使。因此,與“口罩實名制”的規制手段相比,前者對公民的集會、游行、示威的權利侵害更小,更溫和。“口罩實名制”這一規制手段并不符合必要性原則。
(三)法益相稱性
法益相稱性要求干預的嚴厲程度與理由的充分程度之間非常成比例,對上述行為的實際利益與人民付出的相應損害之間進行“利益衡量”,使人民因此受到的損害比起公權力由此獲得的利益來講,要小得多,合算得多。
首先,在經開區和呈貢區實行的對打字復印領域的規制中,經營者被要求不得參與印刷、制作、、銷售與煉油項目、“南博會”有關的、有負面影響的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資料及相關物資,直接侵犯了經營者的憲法權利。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具有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而言論、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都以思想自由為基礎。經營者有權印刷、制作與煉油項目和“南博會”有關,對其有負面影響的相關資料,同時他也有、銷售的自由,這是憲法所保護的對思想進行傳達的自由,即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經營者被禁止為消費者提供印刷、制作、與煉油項目、“南博會”有關以及對其有負面影響的相關資料的服務,侵犯了《憲法》第三十七條所保護的人身自由。而作為國家行為,工商局禁止經營者提供此種相關服務的行為,限制了有此種需求的消費者進行表達的自由,因此也侵犯了消費者的言論自由。其次,“口罩實名制”作為一種“維穩”手段,實際上是為防止公眾在“南博會”期間因PX項目再次聚集進行抗議,而口罩購買者名單幫助規制機關掌握抗議者信息,提前限制公眾集會和示威的自由。但是,公眾集會和示威與穩定并不具有一定的沖突關系。集會、游行和示威本是憲法賦予公民行使政治自由,表達自己聲音的權利,是社會由下至上傳達民意的合法通道,只要在法律范圍之內,集會、游行和示威不僅不與“穩定”相沖突,反而有助于社會的長久穩定。可以說在本案中,公權力獲得的對公共秩序的保護利益遠遠小于公民的言論自由以及集會、游行、示威權利所受到的損害。因此,口罩實名制并不符合比例原則下的法益相稱性。
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安寧市“口罩實名制”并不符合比例原則,實際規制效果也尚未來得及顯露就已經隨著網絡輿論的抨擊而石沉大海,但這種運動式治理的規制模式在現階段國家治理實踐中屢見不鮮,比如上海世博會期間的快遞和菜刀實名制規制,以及2010年廣東亞運會的菜刀實名制規制等。這種模式下政府追求特定階段的特定工作目標,規制手段的選擇往往具有行政主導、不計成本,“一刀切”、“一陣風”的特點,依靠行政權力或者權宜措施。而這種非常態的治理方式,往往追求一時功效,很難形成制度化的累積效應,不僅游離于法律容許范圍之外,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三、“實名制”規制的法律問題
近年來,“實名制”作為一種公共管理手段被不同規制機關以各種理由廣泛推行,并滲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實名制是指公民憑真實身份參與社會活動的制度,核心是公民應以法定證件證明自己的身份,才能參與一定的社會活動,否則便會受到限制。從儲蓄、看病等少數能為社會廣泛接受的實名,到網絡、手機、自行車這些與生活息息相關的物件的購買和使用,再到個別地區連購買豬肉、避孕藥也要“實名制”。就在2014年年初,國家郵政局宣布2014年將在北京、廣東、西藏、云南、新疆等市區推行寄快遞服務實名制,以應對近期廣受關注的毒快遞致人傷亡事件所暴露的我國快遞業管理漏洞。實名制似乎成為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幾乎每一種實名制的推行,都會引起關注和爭議。“實名制”的法律限制、適用領域、以及實行效果都應該重新梳理并進行實踐評估。
(一)實名制規制的法律依據
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二)兵役登記;(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據此,以上四類情況下公民需要出示身份證,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才能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規章、地方政府規制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均無權強制要求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證以證明身份。此后,《拍賣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分別對委托拍賣的委托人、申請領取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和法律援助的、到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消費、到旅館住宿的以及個人儲戶公民規定了提供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的義務,其他實名制均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依據。2007年9月,商務標、公安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共同《關于規范自行車購銷管理的通知》,對新出廠的自行車售賣實行“實名制”規制,以方便自行車被盜后查詢及歸還失主。但是,該文件既不屬于法律,也不屬于行政法規,其合法性必然存疑。自2012年5月,北京、廣東、浙江開始實施的快遞實名制之后,法律界人士便對快遞實名制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但是相關部門迄今尚未給出任何回復。而2014年初國家郵政局對快遞實名制正式提上議程,其合法性依然值得質疑,但相關部門對“實名制”的青睞并未因合法性的缺失而消減。
(二)“實名制”規制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
“實名制”規制對公民自由和權利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對公民表達自由和隱私權的影響上。表達自由不僅是公民個人自由而又全面發展的前提,也是現代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標識。言論的自由發表與公開討論,可以在觀念的自由市場中激蕩,因而有助于形成社會多元化,也有助于真理的追求與發現。這需要一個公開、透明與寬容的公共平臺,需要給予言論發表人足夠的保護。尤其在表達自由歷來并不受到重視的中國,從封建社會到近現代以來,公民的言論自由甚至一度受到嚴重壓制。而對單一性質的“統一”、“穩定”與“和諧”的追求,對多元化排斥的思想也延續到中國現階段的社會管治中來。“口罩實名制”成為限制表達自由的一種典型,而對表達自由的限制也早已從現實生活走向虛擬網絡。2009年5月1日實施的《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了“網絡實名制”,杭州由此成為全國第一個通過地方立法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城市。2011年年底,北京市出臺了《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這部規制提供微博客服務的網站和微博客用戶的政府文件最大的亮點便是“微博實名制”。表達自由應首先強調保障,在此基礎上才能強調言論的責任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實名制”規制手段在表達自由領域的運用不僅不利于言論的自由發表和討論,使得公民對表達有所擔憂和顧忌,更便于公權力對言論發表人隨時發起追查與責任追究,這與表達自由的保障背道而馳。
同樣突出的問題是“實名制”規制下對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實名制”要求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的信息,其推行必然會對公民的隱私帶來不利影響。個人信息遭到非法公開、惡意使用的情況屢見不鮮,非法買賣個人信息已成為新興產業。2011年修改的《居民身份證法》增加了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與《居民身份證法》修改前相比,這一新增條款為公民的隱私權保護提供了一定保障,但只有在信息保有者直接泄露公民信息的前提下才承擔法律責任,這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顯然是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