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稅務稽查范文

時間:2023-03-13 19:29:1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稅務局稅務稽查,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篇2

合的方式,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職能,嚴厲地打擊了偷稅漏稅活動,保證了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通過不斷地探索和實踐,積累了

一些在新形勢下開展稅務稽查工作的經驗,為治理稅收環境,整頓稅收秩序做出了一定貢獻。

一、創新稽查思路不斷完善稽查體制

在“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下,我們從完善體制入手,充分發揮稽查

促進征管的作用,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稽查有效手段。積極推行“動態稽查”:20*年機構改革后,我局從完善體制入手,按照稽查工作

的要求,應用現代統計學和日常管理經驗數據進行綜合分析,采用計算機和人工結合的動態選案方法,改變了過去稽查選案中的盲目性

、隨意性,大大提高了科學性、準確性、預見性,有效地提高了稽查選案的準確率。積極試行“公示稽查”:我們在稽查工作中,對企

業實施查前公示,督促企業自查自糾。上半年,我們先后對227戶企業實施了查前公示,企業共自查出稅款486萬元,達到了以查促管的

目的,促進企業依法納稅意識的提高。積極推行效益稽查:20*年,我們針對目前房地產、集貿市場、加油站、網吧、裝飾裝潢業、房

屋出租業管理不規范、稅收漏洞大的情況,日常稽查要加大對這些行業的稽查。并以查假票、查假帳、查假申報為主要內容,狠抓稅務

稽查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的質量和效率,規定稽查選案中標率、查補入庫率、處罰率、滯納金加收率要分別達到60%,80%

,10%,100%,案件審理科將考核指標納入了目標考核中,并將考核指標進行量化,并將指標與獎金、待遇掛鉤,有效促進了稽查人員的

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了稽查質量的提高。實行涉稅舉報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對涉稅舉報案件按照案件來源、舉報偷稅性質、舉報內容

翔實程度等實行A、B、C等級管理,使舉報案件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實行等級稽查員制度:*年我們在稽查系列中推出了

等級稽查員制度,對稽查人員經過業務考試、綜合評定等辦法,確定稽查員等級。規定只有二級以上稽查員才能擔任主查,并享受稽查

津貼和相應的待遇。這一制度實施后,不僅進一步完善稽查體制,也增強了干部學業務、創業績、保持量、爭先進的思想意識,現在全

局100%的干部通過了三級稽查員評定,10名干部被評為二級稽查員,3名干部評為一級稽查員。

二、實施稽查新辦法發揮稽查的監

督管理職能圍繞省局開展的“依法治稅年”活動,我局大力推進依法治稅進程,以查辦大要案為中心,以專項檢查為主線,以復檢為保

障,進一步整頓和規范了稅收秩序,實現了由收入型稽查向執法型稽查的初步轉變,實現了稽查促進征管的作用。

1、開展重點戶檢查

,促使稅源大戶在依法納稅方面做出表率。重點企業、重點稅源戶在財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稅收政策執行的好壞,直接影響了

財政收入。根據這一特點,我們每年都把把重點企業、重點稅源戶列為必查對象,實施年年檢查,以期通過檢查,使重點企業、重點稅

源戶在法制的軌道上年年有新的進步,在依法納稅方面做出表率,帶動全區納稅單位和個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2、開展熱點檢查

,解決突出問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富拉爾基的城市建設步伐也不斷加快,從事建筑業的單位和個人日益增多,但由于在房地產開

發、審批項目上稅務部門與計委、城建、房產、規劃等單位之間沒有健全的信息交換機制,在稅收上導致對建筑安裝的單位及個人缺乏

有效監控和管理,對建筑安裝業的稅收征管不能及時到位,致使該項稅收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根據這一情況,我們及時地開展了稅務

檢查。通過對20戶建安企業的檢查,查補稅款190萬元,并初步摸清了其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將這些情況歸類、匯總,積極反饋,為領導

提供決策的信息。為促進全區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公平競爭,起到了積極作用。

3.開展行業檢查,解決共性問題。20*年開始,我

們開展了對房地產業、金融業、保險業、交通運輸四個行業的稅收檢查。運用解剖麻雀的辦法,基本解決了這四個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并將這些問題以《稅務簡報》形式在全局傳送,為指導稅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稽查促進征管的作用。

4.依據全區實際,開展針對性

檢查。隨著經濟建設的加快,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全區匯聚了一大批施工企業和外來建筑安裝隊伍,這其中不乏有一批企業既無外出

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又不辦理登記、納稅申報,從而逃漏了應交納的稅款。為此,針對性地開展了對外來駐富施工單位的稅收檢查,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僅就建筑、道路施工等就查補稅款133萬元。這不僅堵塞了稅收漏洞,促進了收入而且也使企業能在稅負公平的條件

下平等競爭。

5.開展回訪檢查,檢驗檢查效果。所謂回訪檢查,就是對曾被檢查過的企業進行復查,其目的是為了了解前次檢查

的糾正情況。通過對部分企業回訪檢查,我們發現,絕大多數企業能夠根據被查出來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補救措施,落實整改意見。但也

有部分單位我行我素,屢查屢犯,糾錯僅僅停留在口頭,并沒有真正引起重視,將整改意見落到實處。對這類企業查而再犯的稅收問題

,我們依據政策,從嚴處理。回訪檢查,查出了問題,也檢驗了檢查的效果,從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企業存在的僥幸心理,有效地堵塞了

偷漏稅的漏洞。

6.加強部門協作,打擊偷抗稅。稅務檢查工作,需要社會各方的支持與配合,尤其是查處重大的偷抗稅案件,更

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因而,加強部門協作,對稽查工作來說,顯得尤為重要。幾年來,我們積極主動地加強與公安局經偵科

等有關單位的聯系與協作。充分發揮他們的后盾作用。對偷抗稅事件,在調查處理中,不搞孤軍作戰,而是積極向有關部門提供線索,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共同調查取證,實行緊密的協作,使案件處理做到了及時、正確。

三、采取稽查新措施,發揮稽查的收入職能

稅務稽查在堵塞漏洞,打擊涉稅犯罪,維護稅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組織稅收收入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由于多種經濟成

分、多種經營方式的經濟格局,使得納稅主體多樣化,納稅人經營分散、地域廣闊,在銀行多頭開戶,現金交易大量存在,加上管理上

沒有到位,使得稅務機關稅源控管困難,對納稅人收入、經營情況難于掌握。同時有些人沒有納稅意識,對繳稅、擺正國家和企業的利

益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少繳稅就少繳;有些人死豬不怕開水燙,擺出一副要錢沒有要命有的態度,稅務部門處理起來非常棘手;還有些

企業經營困難,資金匱乏,一時難以繳清。我局每年稅費收入任務超過一億元,但每年的任務缺口都在3000萬元以上,一部分靠清理欠

稅,一部分就要靠稽查的查補稅款。針對上述問題,我們積極采取措施,從克服征管中存在的查補稅款入庫難問題,實現稽查在組織收入

的作用.新稅收征收管理法頒布后,我局提出了“執行不到位,稽查無作為”的口號,要求提高稽查執法強度,發揮稽查的震懾力。我們

首先開展送稅法進企業活動,尤其是金融保險企業,向他們宣傳新征管法關于有關協助稅務機關扣繳稅款的規定,使他們積極協助稅務

機關扣繳稅款。其次依法運用法律手段,先后查封、扣押11家單位部分商品和財產,并于去年舉行了抵稅物品專場拍賣會,成交額60萬

元,有了地打擊樂偷逃稅行為,為國家挽回大量損失,并有效地震懾了稅收違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眾,維護了稅收秩序,促使其

他納稅人依法納稅,為組織收入奠定了基礎。同時積極實行了地域戶籍管理制度,有效地堵塞稅收征管漏洞,有效控制和掌握稅源出發

,實行了全員參與的地域管理,使分局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達到了四準:開業停業準、申報情況準、經營狀況準,稅源狀況準,為稽查

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基礎數據。*年、20*年每年的查補入庫額都在500萬以上,占稅收計劃的5%。

四、稽查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1、由于隨機選案稽查人員對納稅人的基礎情況,缺乏足夠的了解,加之為確保收入和稽查面使稽查工作多停留在就帳論帳上,不能夠全面,客觀的針對企業的經營,向廣度和深度延伸。有些稽查戶存在著查不全、查不透、出現“魚過千層網,網網都有魚”的怪現象。

2、隨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私人資本滲透到社會的各行業。征納雙方關系,越來越變的對利和尖銳。納稅人的偷稅手段

越來越隱蔽,工具越來越先進。而我們的傳統和方法,傳統取證工具,以不能適應。加之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和部門配合,稽查工作很

難發揮,快捷多變的打擊偷、逃稅的作用。

3、由于稽查工作擔負著組織收入的任務,使稽查工作經常將有限的人力投向重點稅源大戶

,而稅源大戶重點企業往往又是我們“雙評“工作的評議單位,稅收任務和”雙評“工作的相互交叉,服務與執法的相互矛盾,使我們

在稽查案件處理上存在著“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問題還造成稽查工作不能及時有效的針對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達不到“解剖麻雀

“打擊一個,震攝一片”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稅收征管上的“兩極分化”達不到以查處管的功效,影響稅收征管的水平。

4、稅

收的整體性,決定了稅務稽查只能是手段,不能是目的,所以稅收稽查工作的法制化建設,要同公民、納稅人乃至整個社會的法制化建

設水平相適應。稅收稽查的法制化可以領先于社會,但不能相互脫離。稅收稽查的各項管理指標、指令只能是稽查工作的動態反應和參

考,決不能成為稅收稽查工作的最終目的。稅收稽查工作歸根到底要為組織收入和稅收征管服務。市場經濟下,指標應是指導性的而不

能是指令性的。指標要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征管質量、征管基礎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充份的發揮稅收稽查在稅收工作中“輕騎

篇3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把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都稱為稅務機關,這一規定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它擴大了稅務機關的范圍,把稅務局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也稱為稅務機關。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各級政府和政府的組成部門。[1]它一般按行政區劃設立,是一種全職能的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學界也稱之為職權行政主體,即行政職權隨著組織的成立而自然形成,無須經其他組織授予的管理主體。[2]這些行政主體一般是在憲法和國家行政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我國《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第10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中央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的直屬局以及一些部委的直屬局。我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對地方行政機關也做出了規定,它們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所以,行政機關只能是各級政府、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政府的職能部門。對稅務部門而言,只有作為縣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的各級稅務局(從國家稅務總局到縣稅務局)才是稅務機關。其中包括與稅務局性質相同的一些稅務分局,主要是一些直轄市、地級市稅務局在本轄區內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下文還將詳細論述)。而稅務局的稽查局就不是一個行政機關,在2001年《征管法》實施以前,只是一個內設機構。當然,它之所以能夠成為行政主體,是因為2001年《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別授權后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把行政主體分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從性質而言,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稅務機關,而只是一個授權行政主體。稅務所同樣也不是稅務機關,而只是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也是因法律的授權而成為授權行政主體。

如果把稽查局和稅務所都定格為一個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會造成許多混亂。第一,會混淆稅務局與稽查局的關系。當我們把稅務局的稽查局也稱之為稅務機關時,那么它到底與作為稅務機關的稅務局是什么關系?是稅務局的一個直屬機構?還是與同級稅務局并列關系?很容易混淆二者的關系。第二,會把稽查局的職責與稅務局的職責混淆。稽查局的職責與稅務局的職責應該是有區別的。《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應當區分,避免職責交叉。稅務局所擁有的職權,稽查局就無權行使。例如:辦理稅務登記,征收稅款,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的處理,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的處理等,都是稅務局的職權,稽查局都無權管理。第三,把稅務所也定性為稅務機關,混淆了行政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在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中,行政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十分明確而無爭議。派出機構只是行政機關的一個內設行政機構,由于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之后,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在行政復議時能夠作為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資格成為被告。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①而且,對于稅務所這一派出機構的設立也應更加規范,應該參照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的方式,專門制定單行條例對其設立、職責、內部機構等從法律上進行嚴格的規范。②也利于稅務所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職權。

二、對稅務分局的界定

《征管法》第14條所提到的四個稅務行政主體,存在爭議的有兩個,即“稅務分局”和“稽查局”。對稅務分局的理解,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里所稱的稅務分局僅僅指一些直轄市、地級市稅務局在本轄區內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它是按行政區劃設立,與一級政府對應的全職能的稅務分局。如北京市稅務局在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它不包括一些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按行業、區域或專業設置的稅務派出機構,如個體分局、城關分局、鄉鎮分局、石化分局等。另一種觀點認為,《征管法》第14條所提到的稅務分局也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這里所稱的稅務分局包括與稅務局性質相同、全職能的一級稅務機關已沒有爭議,《征管法》的一些條文對此也予以了肯定。例如,《征管法》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的一些條款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有權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有權查詢其存款賬戶,有權調取其往年賬簿進行檢查;經該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在這些條款中,括號里的“分局”就是指與稅務局性質相同的一類稅務機關。但在立法技術上,沒有必要在《征管法》的第14條把這類稅務分局單列出來與稅務局并列,可以與上述條款一致,即表述為“各級稅務局(分局)”。當然,最理想的是在這類機構設置、對外公告和掛牌時取消稅務分局的稱謂,直接稱為“某某區(縣)國家(地方)稅務局”,與一級政府對應起來。

《征管法》第14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是否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以及這樣的分局是否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爭議很大。這一爭議包含兩個問題:一是《征管法》第14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是否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二是這類分局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征管法》第14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本不應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稅務分局這一概念的內涵不應包括兩種不同性質的行政組織:一個是具有稅務機關性質的稅務分局;一個具有派出機構性質的稅務分局。否則,概念的外延與內涵之間就存在沖突,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就很不嚴密。有學者提出,《征管法》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這里的“各級”既指“各級稅務局”,也指“各級稅務分局”。法律上所講的“各級”應包括鄉鎮級。所以,各級稅務分局應該包括鄉鎮級的稅務分局。(3,我們認為,這里的“各級”只修飾“稅務局”,而不修飾“稅務分局”。第一,稅務分局是一種派出機構,沒有各級稅務分局的提法,因為不是各級政府都設有稅務分局。第二,從鄉鎮稅務分局形成的歷史來看,它不是按行政區劃設置的,而是按經濟區劃設置的。在1997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11997)1號)的文件中明確規定:“要將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稅務所,原則上逐步改為按經濟區劃設置稅務分局或中心稅務所。……在農村應以經濟區劃設立稅務機構(稅務分局或稅務所)。一個農村分局(或稅務所)一般管轄3個以上鄉鎮。”第三,如果說這里的“各級”可以修飾稅務分局的話,那么,還可以說修飾稅務所,即“各級稅務所”。而稅務所只有一種,即指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不存在各級稅務所的提法。所以,“各級稅務分局”的提法以及“各級稅務分局應該包括鄉鎮級的稅務分局”的論斷值得商榷。

對于第二個問題,即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我們認為這類稅務分局從其實質而言應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稅務分局是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產物,作為最基層的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其具有的職能與稅務所的職能相同,其發揮的作用與稅務所的作用無異。其產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上述1997年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在2004年9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文件中也進一步明確,稅務分局為非全職能局,是上級稅務機關的派出機構,管轄五個以上鄉鎮(街道)或大企業所在地可視需要設置稅務分局。雖然《征管法》第74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而沒有規定稅務分局也有權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但稅務分局和稅務所性質和職責完全相同,只是稱謂不同,如果沒有執法主體資格,在法理上很難解釋,也不符合當前稅務執法實踐的實際情況。因為過去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稅務所在1997年之后,多數都被改為稅務分局。當然,《征管法》第14條對這類稅務分局的表述不規范,對稅務派出機構,該條文只提到稅務所,而沒有提到此類稅務分局。因此,我們認為,也可以在稅務所后面加一括號,在括號里加上“分局”二字,表述為“稅務所(分局)”。同時,在《征管法》的第74條表述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分局)決定。”這樣,所有稅務派出機構在《征管法》中就規定得十分清楚。

三、對稅務稽查局的界定

1.稅務稽查局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認為稅務稽查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并沒有多少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依然對此存在不同的判決結論。①我們認為,稅務稽查局具有執法主體資格是沒有爭議的。是否有執法主體資格,關鍵看以下兩點:第一,是否有獨立的職權范圍,能把自己與其他行政主體區分開來。這是能成為一個獨立行政主體的重要條件之一,也是行政主體設立的一個重要原則。而稅務稽查局的獨立職權范圍在2002年《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作了明確規定: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第二,是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執法,并能夠承擔法律責任。在《征管法》第14條中,明確規定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是稅務機關,那么它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執法。稅務稽查局還有一定的獨立辦案經費,萬一需要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也有經濟保障。而且,2001年《征管法》及2002年《征管法實施細則》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修改內容之一就是增加了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4]按照1993年《征管法》的規定,稅務行政主體包括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修改后的2001年的《征管法》的第14條又增加了“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在2002年的《征管法實施細則》的第9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十四條所稱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所以,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執法主體資格應該是沒有爭議的。否則,2001年的《征管法》所作的這一項修改就沒有意義。個別司法判例對稽查局主體資格的否定是值得關注的。

2.縣級稽查局是否具有處罰主體資格。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有人認為,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0條作了這樣的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縣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它只是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但我們認為,雖然縣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稅務機關,但這一條并非只強調只有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行政機關才有處罰權,行政處罰權還有例外的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而縣稅務局的稽查局處罰權就屬于這種行政處罰權中的例外情形。其處罰主體資格來源于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特別授權,以授權行政主體的身份獨立對外執法。

3.縣級稽查局的具體處罰權限有多大。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縣級稅務局稽查局的處罰權限有三種情形:一是把它當作一個稅務所,僅限于2000元以下的處罰權。二是不受2000元以下的限制。三是有的稅務局自己規定一個限度,例如五萬元以內的處罰權。超過了,就應移交市級稽查局處理。我們贊同第二種操作模式。第三種操作模式是稅務機關內部對縣稽查局處罰權的控制,內部限定縣稽查局只能查多大的案件,這是稅務機關內部對權力的自我約束,并不違背法律的精神。但如果把縣稽查局的處罰權限規定為2000元以下,可能是對法條的一種誤解。《征管法》第74條把稅務所的處罰權限規定在2000元以下,很多人認為,縣稽查局與稅務所級別一樣,它也只能有2000元以下的處罰權。但我們認為,《征管法》第74條只是對稅務所處罰權限的限制,但并沒有限制縣稽查局的處罰權限。行政級別與行政職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等同和混淆。

4.關于稅務稽查局的職權范圍。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理解《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第1款的規定,即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二是稅務稽查局是否具有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查詢其存款賬戶、調取其賬簿進行檢查這四項權力。如何理解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我們認為,從法理和法律的要求來說,既然要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就應有獨立而專有的職權范圍。對此,《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第2款也作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也就是說,稅務局的職責稽查局無權行使,稽查局的職責稅務局不得行使,二者職責不得交叉。否則,稽查局作為稅務局的內設機構就沒必要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稅務局與稽查局的職責具體劃分為: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構成了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一律移交稽查局處理,由稽查局獨立作出決定,稅務局不予干涉;凡是稅務違法行為沒有構成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抗稅的,也就是說屬于一般稅務違法案件的,一律由稅務局處理,稽查局不予干涉。[4]但這一規定在當前的稅務執法實踐中并沒有得到較好地執行。稽查局管了偷、逃、騙、抗稅之外的事,例如:納稅人的發票違章、未申報納稅、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等違法行為。而對偷、逃、騙、抗稅的案件,稅務局卻以自己的名義做出了處罰,這主要是大案、要案,稅務局的審理委員會審過之后,以稅務局的名義做出處罰。

稅務稽查局是否具有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查詢存款賬戶、調取賬簿進行檢查這四項權力。爭議起源是由于在《征管法》第37條、38條、40條、54條、《征管法實施細則》第86條中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有權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有權查詢其存款賬戶,有權調取其往年賬簿進行檢查。也就是說,稽查局要行使這四項權力時,稽查局局長無權批準,而必須由稅務局局長批準。因此,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有的稅務機關認為,由于稽查局局長無權批準行使這四項權力而必須由稅務局局長批準,因此稽查局也就無權行使這四項權力,而必須以稅務局的名義行使。而有的稅務機關認為,稽查局在行使這四項權力時,只是在批準程序上需要稅務局局長批準,但行使這四項權力的主體依然是稽查局。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首先,如果稽查局沒有這四項權力的話,就根本無法獨立行使其職責,也就無法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這一職責的過程中,經常需要啟用上述四項權力,尤其是調賬檢查權。其次,如果以稅務局的名義行使上述四項權力,但最后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處理、處罰時,卻以稽查局的名義,那么在同一案件同一行政程序中,卻出現兩個行政主體同時處理這一案件,不符合行政程序的一般原理,也與行政處罰法相違背。再次,《征管法》的上述規定,只是當稅務機關行使這四項權力時在程序上的特殊規定,從程序上體現稅務局局長對稅務機關行使這四項權力的一種監督,因為稅務機關行使這四項權力時會影響納稅人的權益,必須慎用。而當稅務局的直屬機構——稽查局在行使這四項權力時,在程序上也必須經稅務局局長批準,這只是《征管法》的特殊規定,但行使的主體依然是稽查局。當然,從法理上分析,我們認為對稽查局作這樣的規定并不合理。稽查局既然是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其行政首長就應有權決定其管轄的事務。但《征管法》的立法體例卻限制了稽查局局長的這些權限。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其局長卻沒有獨立決定權,還要由它上級稅務機關的局長批準,行政主體資格無法體現出來,而且這也將帶來操作上的困難。稽查局要行使這四項權力,都得由稅務局局長簽字批準,在實際操作時很難做到。稅務局局長對稅務機關行使這四項權力進行監督也是流于形式。在實踐中還導致了稽查法律文書的混亂。有的稽查局以稅務局的名義行使這四項權力;有的稽查局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但批準簽字的卻是稅務局局長。

通過上述分析,根據法理和我國稅務機構設置的現狀,我們認為,今后在修改《征管法》時,對現行《征管法》的第14條中關于稅務行政主體的規定,可以表述為“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分局)。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縣級稅務局的稅務所(分局)在其管轄范圍內實施稅收征收、管理”。

在第一款中說明了稅務機關的范圍指各級稅務局,還包括一些與稅務局性質相同的稅務分局。這樣的修改,一是區分稅務機關與稅務機構,把不具有稅務機關性質的一些稅務機構從第一款中分離出來,明晰稅務機關的范圍。二是把有爭議的“稅務分局”不再單列,用括號的方式并列在“各級稅務局”的后面。這符合當前稅務機關的設置現狀。如果今后這類“稅務分局”取消了,如直接更名為“某某區(縣)國家(地方)稅務局”,括號及括號里的分局二字就可以刪除。對第二款單列,一是說明了稽查局不是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明晰了其性質為稅務局的直屬機構以及作為授權行政主體的執法主體資格。二是說明了稽查局的范圍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三是明確了稽查局的職責,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同時合并了《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有關內容,今后就可以刪除《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對第三款單列,一是說明了稅務所不是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明晰了其性質為縣級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二是明確了稅務所的職責,在其管轄范圍內實施稅收征收、管理。三是根據當前稅務派出機構的設置現狀,明確與稅務所性質相同的稅務分局作為授權行政主體的執法主體資格。同時,把《征管法》的第74條修改為:“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分局)決定。”這樣一來,從法理上和現實而言,有關稅務行政主體的立法就比較清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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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入開展納稅檢查工作,發揮稽查局打擊偷騙稅的職能作用。 (一)抓好日常納稅檢查工作。對去年未查結的兩戶企業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和查處工作。一是對國電**發電廠進行查處,其主要違法行為是購進已達固定資產標準的貨物其取得的進項稅申報抵扣及制水供水用于個人消費和集體福利的部份沒有視同銷售貨物申報納稅等,查補稅款277024.20元,加收滯納金71369.88元,罰款138512.10元。二是對**有限公司在購進用于集體福利的貨物時,為達到抵扣目的而要求開票方變更品名的行為進行查處,查補稅款19644.43元,加收滯納金5795.11元,并作出罰款一倍的處理。

(二)深入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按照上級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布置,我局認真按照要求對相應行業的相關項目和具體內容進行進行檢查核實,并按要求上報專項檢查情況。 2、開展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進行檢查。對**礦務局機械廠、**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物資供銷有限責任公司等3戶在購進廢舊物資申報抵扣稅款等方面進行檢查,經對企業購進廢舊物資的數量和產品的產、銷、存數量進行比對,沒有發現異常。

3、對經營煤炭的商貿企業進行檢查。按照**市局的工作安排,對稅負偏低的行業抽調稽查人員開展交叉檢查,我局積極配合上級稽查局的工作安排,及時抽調三名稽查人員到無錫開展對蠶繭行業進行為其半個月的檢查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市局抽調來的4名稽查人員開展對經營煤炭的3戶稅負偏低的商貿企業進行檢查,有兩戶存在偷稅行為,共查補稅款27534.36元,加收滯納金3366.22元,罰款4694.87元。

4、加強對煤炭生產企業的檢查。對**礦務局及其下屬23戶非獨立核算企業進行檢查,由于檢查量大,現檢查工作還在繼續。

5、開展對房地產行業的檢查。從5月份起對我市3戶房地產企業進行所得稅檢查,發現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現仍在查處中。 四、其他方面的工作。一是認真做好征管軟件V1.1稽查模塊的運用工作,按照上級要求,做到實時錄入 。二是按照區國稅局和區公安廳關于加強對新辦(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人員身份資料進行核實的通知要求,對我市200X年以來認定和變更的19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辦稅員等人員的身份證號碼、住址、發證單位等信息進行收集、整理,于5月16日填報好相關人員情況表報**市局,并已按要求將材料移送**市公安局進行核實,經公安機關核實無問題。

五、存在的問題。一是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檢查進度緩慢,時間過半檢查進度沒有過半;二是稽查業務學習和查帳技能有待加強。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強納稅檢查工作的開展,加快檢查進度,確保對一般納稅人的檢查面達100%。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稅收專項檢查任務,提高檢查成效,力爭在人均檢查面和查補稅款數額上有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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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稽查;案件;取證;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9018302

收集和運用稅務稽查證據查明稅收違法事實是稅務稽查的中心工作。收集和運用稅務稽查證據有很強的知識性、專業性和法律性,始終是稅務稽查工作的重點問題和難點問題,也是稅務稽查工作最大風險點所在。準確、合法地取得稅務稽查證據,對于稅務機關正確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權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舉證工作十分關鍵。當前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在法律依據、稅務稽查工作制度、稅務稽查人員專業素質等方面對規范稽查取證工作存在著制約,本人就此問題談談自己的觀點和看法。

1 目前稽查取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稅務稽查實施檢查和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稅務稽查部門在稅務稽查證據收集過程中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

(1)稅務檢查工作和取證程序不合法,使稅務稽查證據失效。比如有的稅務稽查人員為了取得案件有關證據,未經納稅人或當事人允許,擅自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和辦公場所進行搜查,甚至有的還對其居住場所進行非法搜查;有的未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就調取往年的賬簿進行檢查;有的未經設區的市稅務局局長批準,就擅自對當年的賬簿實施調賬檢查;有的稅務稽查人員在對納稅人進行詢問時,不考慮是否屬于工作時間或在詢問時采取引誘、誘供等欺騙性手段非法收集證據。

(2)稅務稽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往往只注重稅務檢查工作底稿、輕視稅務稽查證據的現象普遍存在。①稅務稽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不完整、不準確,忽視對納稅人主體資格方面認證的證據。案件處理后,如果發生行政訴訟,稅務機關很可能敗訴。②有的稅務稽查人員把言詞證據等間接證據作為定案的主要依據,忽視直接證據的收集。③有的稅務稽查人員在搜集證據過程中對有關賬薄、憑證、票據的復印、復制內容不全面,在固定證據時,不辦理有關手續,以致無法證實案件證據來源。

(3)對稅務稽查證據取證工作認識不全面。在稅務稽查舉報案件取證過程中,稅務稽查人員往往只注重收集不利于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證據,而忽視了有利于納稅人的相關證據。

(4)目前,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制度不完善,缺乏稅務稽查調查取證管理辦法,導致收集稅務稽查證據不及時,有些甚至造成相關證據丟失。

(5)當前稅務稽查人員法律知識普遍缺乏,收集的稅務稽查證據形式不夠完整,取得的證據往往是孤證,沒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降低了證據的有效性。

2 當前形成稅務稽查取證難點的主要原因分析

(1)某項稅收違法行為發生了,但沒有留下相應的稅收違法證據。有的納稅人由于沒有建賬,現金交易,既沒有記錄,也沒有制作任何發票、憑證、合同等。同時,供貨方也沒有保管相應的憑證、記錄,整個過程的各個環節都無據可查。

(2)某項稅收違法行為發生了,雖然留下了相關證據材料,但是稅務稽查時沒有被發現和收集。具體有以下五種情況:①由于現有的檢查技術條件所限,稅務稽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主觀原因等,稅務稽查人員沒有認識到或收集到相關證據材料。②納稅人故意隱藏相關證據,致使稅務稽查人員無法找到。③納稅人雖然保存了相關證據材料,但不愿意提供,將它放在稅務稽查人員無權檢查的地方,致使稅務稽查人員無法取得相關證據材料。④雖然存在相關證據材料,但得不到相關個人、單位的配合,沒有取得相關證據材料。⑤相關證據材料存在,但若需要外調等,因受稽查力量、稽查經費、稽查時間的限制,沒有取得相關證據材料。

(3)某項稅收違法行為發生了,也留下相關證據材料,但又被人為銷毀,稅務稽查人員無法收集到。一是由于納稅人認為稅收違法行為已完成,故意將相關證據材料銷毀;二是因納稅人保管不善,丟失或損毀了相關證據材料;三是由于納稅人從某種渠道獲得將被查的信息,有意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3 解決稅務稽查取證問題的應對策略及應注意的事項

稅務稽查案件的取證工作要走出困境,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途徑來解決:

(1)稅務稽查證據收集必須符合法定程序。一是稅務稽查證據收集必須要求兩人以上,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取得送達回證;二是調取帳簿等資料時必須經過稅務局局長的批準、簽字,并辦理相關手續;三是詢問時間必須是被詢問人的工作時間;四是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辯權,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意見,及時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進行核實。

(2)稅務稽查證據取證工作必須客觀、全面、公正。稅務稽查證據取證時,要充分地依據客觀事實,盡量做到全面、完整,使稅務稽查證據形成證據鏈。

(3)稅務稽查人員收集的稅務稽查證據必須是納稅人自愿或主動提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2]21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②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得的證據材料;③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因此,稅務稽查人員在收集稅務稽查證據的過程中,必須耐心做好納稅人的工作,盡量爭取納稅人的支持,讓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否則,稅務稽查證據的取證工作就前功盡棄。

(4)稅務稽查取證工作在進行相關證據資料收集時,根據法律規定,要盡可能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都必須復印、復制。復印、復制時應盡可能地全面真實反映原件的原貌。必須注明復印、復制的時間、地點、原件保管人、證據提取人的簽名、蓋章。只有經過納稅人認證的復印、復制件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5)稅務稽查人員必須堅持“先取證,后決定”的原則。只有在審理確認取得證據材料客觀、全面、統一,能夠充分的證明納稅人具有稅收違法行為的前提下,才能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否則就會使工作處于被動狀態。

(6)稅務稽查舉報案件、重大案件要做好保密工作,要集中使用稽查力量,集中時間盡快收集稅務稽查案件相關證據材料。

(7)要加強對稅務稽查人員的培訓,提高稅務稽查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以保證稅務稽查證據收集準確、全面、公正、合法。只有經過系統專業的培訓學習,我們處理的稅務違法案件才經得起行政訴訟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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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稽查;方式方法,舉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依法治稅,建立一個稅收法制的國家,前提是稅收法制的完備和規范,核心是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規范化。稅收稽查作為稅收執法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打擊偷逃騙稅等違法活動,增強納稅人的守法意識,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但當前的稽查體系在稅務稽查方式、方法中,尚存在著一些問題,給實際操作帶來了一些難度,需要改進。

一、稅務稽查的涵義和 內容

涵義: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

內容:稅務稽查包含選案、實施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

1、選案是確定稅務稽查對象是稅務稽查的重要環節。目前稽查選案分為:人工選案、 計算 機選案、舉報、其他等。

2、實施稽查是稅務稽查工作的核心和關鍵環節。稅務稽查必須依照 法律 規定權限實施。

3、審理是稅務稽查機構對其立案查處的各類稅務違法案件在實施稽查完畢的基礎上,由專門組織或人員核準案件實施、審查鑒別證據、 分析 認定案件性質,制作《審理報告》和《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稽查結論》的活動過程。

4、執行。隨著稅收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也在不斷提高,稅務稽查文書送達后,被查對象一般都能自動履行稅務機關做出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自動辦理補報繳納。逾期不履行的,稅務機關將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強化稅務稽查的必要性

1、強化稅務稽查是維護稅收秩序的重要保證。財稅體制改革和新稅制的實施,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但稅收執行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各種違反新稅制的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以增值稅為犯罪對象的違法行為,已經從依靠偽造、盜竊、倒賣增值稅專用發票向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展,犯罪手段之惡劣、違法金額之巨大,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使財政收入大量流失。個人所得稅偷稅漏稅嚴重,也已引起社會各界關注,而對如此猖獗的稅收違法犯罪,單靠抓幾個案子,搞幾次專項打擊,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只有全面加強稅務稽查,形成有效的機制,改進稅務稽查的方式、方法才能為維護稅收新秩序提供良好的保障。

2、強化稅務稽查是確保稅收收入穩定增長的重要手段。稅務機關的中心任務就是貫徹稅收政策,組織財政收入,保證國家各項支出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稅務機關組織收入的任務越來越重,而征收入員不可能大量增加,如果仍然沿用過去“人海戰術”組織收入,靠專管員一家一戶催報催繳,將很難完成日趨繁重的稅收任務。這就要求我們在新的形勢下,在組織收入工作中應更多考慮采用稅務稽查這個手段,充分重視稽查工作在組織收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稅務稽查工作加強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增加了,稅收違法行為減少了,組織收入就好做了。稅務稽查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稅務機關的中心任務是貫徹稅收政策,組織稅收收入,保證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各項建設的需要。從以下幾組數據可以反映出稽查組織收入的作用。1995年縣級以上稅務稽查機構查補稅收221.1億元,占當年工商稅收的4.11%,不僅為國家挽回了損失,更重要的在于“處理一個, 教育 一批,治理一片”震懾了違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眾維護了稅收秩序,保障了收入。

3、強化稅務稽查是保證勤政廉政和公正執法的重要措施。近年來,一些稅務人員參與偷、騙稅案件,嚴重損害了稅務機關的形象。為此,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的勤政廉政建設十分必要。強化稅務稽查不僅可以監督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稅務稽查還可以檢驗稅收征管工作的好壞,糾錯堵漏,針對查出來的問題 總結 研究,分析成因,提出改進措施。這就在客觀上形成了“外反偷騙,內防不廉”的監督制約機制,對于保證稅務隊伍公正執法,清正廉潔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4、強化稅務稽查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重要保障。新稅制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偷稅、抗稅、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破壞了稅收秩序,更為嚴重的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一部分納稅人通過偷、騙稅“發財致富”,就侵害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人的合法利益,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干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強化稅務稽查,才能促進公平競爭,保護合法經營,凈化稅收環境,從而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三、現行稅務稽查工作中稽查手段存在的 問題

稽查手段落后、選案職能不完善在實際工作中,絕大多數要稽查的案件是通過人工篩選、群眾舉報或上級交辦,檢查對象主要還是憑檢查人員的主觀意愿來確定,缺乏一套 科學 合理的程序和有效嚴密的監督制約機制,且全稅務系統微機沒有形成聯網,因而存在不少弊端:一是檢查效率低。由于人工篩選等原因,造成檢查對象納稅資料的 分析 不全面,選戶沒有針對性,不能突出重點,導致效益低下,雖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卻不理想。二是容易導致腐敗。由于選戶權與檢查權沒有分離,對檢查人員缺乏必要的監督,檢查人員可根據自己的喜好隨意選戶,容易滋生腐敗現象。三是破壞稅收公平。有的 企業 經常查,有的企業長期不查,一些偷逃稅者就可能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勢必造成納稅人的稅負不公和納稅人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實施稽查的手段老套,不能有效稽查,沒有用到心 理學 、犯罪學等先進的科學理念,容易讓犯罪分子鉆空子。審理案件 方法 也落后不能深層次挖掘證據,造成被動局面。執行當中,簡單粗暴現象有之,容易造成執法犯法,不能完全按法規程序執行稽查公務。

四、稅務稽查方式、方法改進的舉措

1、加強微機建設,強化 應用 功能,逐步提高稽查質量和效率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已經將加強稅收 現代 化寫進 法律 ,所以加快建立以 計算 機 網絡 為依托的稽查監控信息系統,已成為提高稽查質量和效率的關鍵。首先,各級稽查機構根據需要配備計算機,加強稽查網絡建設,在系統內部和銀行及企業聯網,實現資料共享;其次,要加快開發和完善稽查監控系統軟件,實現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過程的全程監控和辦公自動化;再次,是強化稽查的后勤保障系統,各級稅務部門應在現有經費中盡量向稽查傾斜,必須配備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和快速反應的系統、通訊工具以及錄音、錄像等調查取證手段,對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還應拔付辦案經費,經費來源可以從查補稅款、罰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國外稽查機關普遍運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進行稽查信息的收集和稽查的選案工作,由于計算機等現代化工具的使用,稅務稽查信息獲取渠道更加廣泛化,稽查選案更加科學化。美國的稽查信息取得主要有三個方式:一是納稅人的申報表。二是根據事先設計好的“納稅人遵循納稅情況考核表”對納稅人分類抽樣進行調查,“納稅人遵循納稅情況考核表”長達八頁,信息細致、詳盡、可靠。調查結果全部輸入計算機,從而衡量今后納稅人申報是否正常。三是由工商注冊部門、土地或地產管理部門、海關、銀行、郵政電信、新聞等第三部門或舉報人、 會計 師等處獲得的信息。澳大利亞的稅務局取得稅務信息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有的信息途徑是固定的,除了對現金交易難以掌握外,納稅人從公司取得的紅利、房產交易、銀行存款這些信息都將匯集到稅務局。稅務局可從公司年終的分紅聲明或房產交易機構獲得有關納稅人收入情況的信息。另外,每年底,銀行需將每個儲戶的存款及利息報給稅務局。這樣稅務局就可以根據所獲取的信息,確定是否對某納稅人實施稽查。為了使稅務稽查對象選擇更科學,各國的稽查選案一般都通過計算機進行。在美國,90%以上的案件是通過計算機分析篩選出來的。如美國計算機中心掌握著納稅人的任何交易和收支來源資料,以便與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核對,經核對不符合者,即被確定為稽查對象。日本和英國則運用統計抽樣方法,通過計算機對若干關聯指標分析發現企業偷漏稅疑點,從而確定稽查對象。

2、把審計方法合理吸收到稅務稽查工作當中。當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發生了變化,稅務稽查僅靠停留在賬面憑證資料上的審查,已難以應付。隨著依法治稅進程的推進,稅務檢事實、重證據,成為我們工作中的重要程序,而審計性檢查愈顯其重要性。近幾年,稅務稽查向審計性檢查逐步 發展 ,在檢查方法上業已提出采用上下聯動式檢查法、庫存盤查式檢查法等手段。這些方法的使用,對于我們審核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于偷漏稅行為的定性,可以提供寶貴的證據,無疑將成為今后重點的工作方式。筆者認為,由于上下聯動式檢查是需要人力和資金相配合的,以 目前 條件,只能有重點的使用。相比之下,庫存盤查法更具靈活性和可操作性,在針對小戶型企業的檢查中,適時使用庫存盤查法不失為一種良策。

3、賦予稅務稽查人員刑事偵查權,盡快建立稅務司法保障體系,建立稅務警察,保證涉稅犯罪案件的移交。面對我國已加入wto的現實,政府對 社會 經濟 的管理手段越來越集中地表現到稅收上來,而稅務稽查正是這種管理職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對經濟結構的重新調整,經濟規模的發展壯大,稅收環境將更加復雜,一些不法納稅人“反稽查”的能力會進一步增強,建立稅務警察已成為完善和深化稽查體制改革的重要 內容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化,納稅人偷逃稅的手段也日益隱蔽化,稅務稽查人員由于受到權限的限制,一般來說,各國稅收征管法規中規定的稽查人員的權限只有索取納稅資料權、查賬權等權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權、封存帳簿權、查封財產權等權利,所以難以介入對稅收犯罪的查處。而司法部門雖具有刑事偵察權,但由于調查稅收犯罪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并且與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較,發案的量很大,偵破工作所需的技術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門所難以勝任的。這樣,集稽查與警察于一身的稅務警察這一產物就出現了。稅務警察的一般含義是指擁有刑事偵查權的稅務人員。目前,建立稅務警察已成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種普遍的現象。它的產生和出現,是與各個國家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門配合,搞好中間環節的銜接溝通工作,以保證稅務稽查執法的剛性。想要有力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就必須及時取得確鑿足夠的證據,而只有賦予稅務稽查人員在查處涉稅案件時具有的刑事偵查權,才能確保這一點。稅務警察的設立,首先會對強化稅務稽查的執法權限、強化稅務稽查的執法手段、加大監督懲處力度、加快稅務稽查法制化的進程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只有加強稅務機關內各職能部門的銜接與配合,才能避免涉稅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門之后稅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繳當地財政的被動局面。

盡管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稅務警察,但它們在具體設置和形式上存在著差別。根據稅警機構與稅務機關的關系不同劃分,稅務警察的設置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在稅務機關外設立單獨的稅務警察機構,其人員是一種專門警察身份,主要代表是俄羅斯、意大利等國家。稅警的權力很大,除擁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刑事調查權外,稅務防暴警察可以荷槍實彈,強制執行公務。

另一種是在稅務機關內成立專門的機構,賦予其人員相應的權限,在形式上,稅務警察仍是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不配備槍支,這是大部分國家設置稅警的方式。如日本,在國稅廳下設立調查查察部,各地國稅局也設有相應調查查察部。查察官(稅收犯罪調查人員)擁有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偵手段,稅收犯罪行為可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必通過公安部門。在德國,稅務違法案件調查局是依據法律專司查處稅務違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機構,兼具警察、檢察、行政執法的職能,既有稅務檢查權又有稅務違法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權。調查局的調查人員不授警銜,但兼具稅官和警官雙重身份,在稅務違法犯罪案件調查中,擁有警察進行刑事偵查所應具有的職權和手段。在我國,近年來建立稅務警察的呼聲很高。我國目前稅收違法犯罪的問題相當嚴重。僅從增值稅的案件就可知,1994年后,關于增值稅的大案要案層出不窮,涉稅金額驚人,犯罪分子表現猖獗。同時,沖擊、打砸稅務機關,傷害稅務人員的事件也不斷發生。這些都表明,我國需要嚴厲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目前我國是由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聯合查處稅收犯罪,由于配合上存在問題,效果并不好。那么通過加強配合是否就能夠解決問題?從各國的實踐看,普遍成立專門的機構來負責就是最好的回答。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的部門來行使,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因此,有必要建立稅警以打擊日益嚴重的稅收違法犯罪問題。

4、稅務稽查工作是一項業務素質要求較高的工作。查帳中的方式、方法多種多樣。通過實踐工作,我們認為采取“以帳為標,以票為本”的原則,用望、聞、問、切的方法對納稅人進行稅務稽查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檢查時“望”,即到企業實地觀察。看企業是否符合福利企業條件,生產是否正常,庫存產品是否無積壓。在進行帳務檢查時,本著“以票為本”的原則,我們調出企業全部發票存根核對,發現發票已開出,即銷售收入已實現,而尚未記入“銷售收入”帳里。我們注意聽取各方信息,即“聞”。我們主動找企業主管部門的有關人員交談,了解企業是否有拖欠工資現象,是否有集資行為,善于發現問題。帳務檢查之后,我們對企業主管人員進行詳細具體的詢“問”。當宣傳稅收有關政策后,對產生疑問的問題進行詢問,確認是否存在問題。對企業進行望、聞、問之后,我們開始對企業帳目進行全面檢查,發現企業有偷漏稅問題,根據國家稅法規定進行罰款。這也可以稱為詢問式取證法。在稅務稽查中發現疑點后,可與納稅人交談,從不同的角度對納稅人進行詢問(在不告之納稅人疑點的情況下),取得認定納稅人偷稅的口供,并制作詢問筆錄,作為調查取證資料之一。

5、取證法。在稅務稽查時,發現偷稅疑點后,取證又很艱難,可考慮在進行取證,如發現納稅人在往來帳上有偷稅嫌疑,可以利用我們專業稽查局稽查區域范圍較大的優勢,到往來帳的對方進行調查取證,對方可能已作進貨處理,這樣可以得到認定納稅人貨物已經銷售未計入銷售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之規定,應按偷稅處理,進行補繳增值稅,同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之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總之,傳統的稅收方式、方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稅務稽查工作,面對21世紀的新形勢和 中國 加入wto的現實情況,我們應當深入 研究 稅務稽查的新方式、新方法,吸納傳統方式、方法的優點,結合先進的 科技 手段,借鑒國外的好經驗,還可以根據稽查對象的不同特點以及經營規模,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納稅人的特點,制定具體每戶的稽查方法和計劃,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為有效打擊偷、逃、漏稅,增加國家稅收,嚴格執法、凈化稅收環境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 文獻 :

1、郭慶旺,羅 寧:《稅務稽查、稅收優惠與稅收流失研究》,《財 經 論 叢》,第1期(總第93期),2002年1月;

2、袁森庚:《稅務稽查證據問題分析》,《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02年3月,第7卷第1期;

3、陳偉鴻:《建立獨立于國、地稅系統的新型稅務稽查體制》,2001年5期;

4、王新民,萬建軍:《當前稅務稽查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財經信息》2000年9期;

篇7

[關鍵詞]知情權;納稅人知情權;稅務信息公開

導言

知情權作為現代法治國家公民基本權利要求,在世界范圍內得到普遍接受和立法承認,納稅人知情權作為憲法意義上公民知情權的具體實現途徑和重要方式,也在許多國家行政程序上得以明確。我國《稅收征管法》第7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該法第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盡管《稅收征管法》明確承認納稅人知情權,但此種宣示性規定難以滿足民眾權利訴求。本文對我國納稅人知情權的討論主要關注如何通過理論分析與制度借鑒,結合《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政府信息公開管理條例》等有關信息公開的既有規定,提出完善我國《稅收征管法》的建議。

一、現行納稅人知情權規定的缺失與不足

在國外,納稅人知情權體現于稅收征管諸多具體規定中。與國外立法模式不同的是,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的原則性規定就基本構成納稅人知情權的基本內容。因此,對我國納稅人知情權制度的分析,應當超越第7條和第8條第1款的簡單規定,在稅收征管各項法律制度中加以考察。

(一)《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第1款的抽象性規定難以適用

盡管我國《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第1款涉及納稅人知情權,但對“廣泛宣傳”、“普及”等概念如何界定,宣傳的范圍和具體程序、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都缺乏明確規定。此外,除納稅咨詢外,稅務機關還應提供哪些納稅服務項目,以及稅務機關的納稅服務與社會中介機構的納稅服務的界限如何劃分等問題也未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08年5月1日開始實施。作為規范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重要法規,《條例》的出臺,肯定會對稅務機關公布、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具有重要的影響。實際上,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根據《條例》的規定,制定出臺了包括《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國家稅務總局稅收宣傳工作管理暫行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處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流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規定。因此,《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第1款的完善,應當借鑒國家《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上述相關規定。

(二)稅務檢查程序中缺乏納稅人知情權保護條款

我國納稅人知情權的不足,在稅務檢查程序體現得最明顯。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對稅務檢查范圍、檢查程序、檢查結果等關涉納稅人稅負承擔的重要事項,納稅人卻都無法獲悉,自然會引發矛盾;又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6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如實提供相應資料,不得拒絕或隱瞞。但是,《稅收征管法》并無稅務檢查范圍的規定,如果稅務檢查不具備合法目的,或者與稅案調查毫無關系,納稅人此時也無法主張異議,即納稅人無法請求審查稅務檢查的合法性、合理性與必要性。再如,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7條規定,納稅人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相關事項,被調查人必須如實提供相應資料或證據。稅務機關向第三方調查,直接關系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否應該通知納稅人?是否允許納稅人了解相關情況并對認為不合理的程序或結果提出異議?畢竟稅務檢查只是征稅機關了解納稅人真實稅收信息程序,并非刑事偵查,除非有特定例外,行政程序沒有必要秘密進行。此外,《稅收征管法》第35條規定,納稅人拒絕和不能提供相關賬簿,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稅款。對于此種核定結果,納稅人能否提出異議?最后,根據《稅收征管法》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稅務檢查結束后,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并經批準后即可執行。在此程序中,被檢查對象無法知曉稽查人員稽查資料和稽查結論,如納稅人認為稅務稽查認定的資料或證據有誤,也只能依據第88條的規定,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提供擔保,然后才能申請復議,如此復雜的法律程序可以說是對納稅人知情權的直接侵害。

二、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制度完善的思考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我國《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知情權的保障,除了完善該法第7條和第8條第1款的規定外,還需要在稅收檢查程序中作相應完善。

(一)對《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的完善思考

1.完善建議及理由

現行《稅收征管法》第7條和第8條第1款的原則性規定造成實務上無法適用,同時稅務機關提供稅務咨詢服務與中介組織提供有償納稅服務的范圍無法區分。因此,對于該規定的完善,首先應當消除“廣泛宣傳”、“普及”、“了解”等外延模糊因而缺乏實用性的詞語;其次,稅務機關無償提供的稅務咨詢服務僅限于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及解釋、政府稅收行政工作的程序、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處理程序等。中介組織提供的有償納稅服務是超過上述范圍之外的各項專業化、特定化的服務,如具體稅務、納稅申報、稅收籌劃等事項。最后,國務院《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等制度已經對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信息公開工作規程、信息保密審查、申請公開的條件及申請格式、稅收新聞程序和要求等事項,做了比較完備的規定。稅務信息的公開,也應當遵守上述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相關規定。

2.相關立法借鑒

國務院《條例》已經對政府信息公開做出一般性規定,其中包括政府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例如,《條例》第九條規定了政府應當主動公開信息的范圍、第十五條規定了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十條規定了政府信息申請公開的程序,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政府機關對申請信息公開的處理程序。在此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包括《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政府稅務信息公開制度進行具體規定。《國家稅務

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確立國家稅務總局主動公開的稅務信息包括:(1)領導簡介;(2)機構設置;(3)主要職能;(4)行業概況;(5)工作計劃;(6)工作動態;(7)稅收政策法規;(8)稅收征管制度;(9)辦稅指南;(10)行政許可規定;(11)非許可審批;(12)稅務稽查情況;(13)稅收收入統計數據;(14)稅務隊伍建設情況;(15)人事管理事項;(16)注冊稅務師管理事項;(17)重大項目;(18)政府采購;(19)其他工作。稅務總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途徑包括:(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2)國家稅務總局公報;(3)召開新聞會;(4)其他新聞媒體。除上述稅務總局主動公開的稅務信息之外,原則上申請人有權申請任何有關涉稅政府信息,申請方式包括:互聯網申請、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對此申請,稅務總局采取以下幾種方式答復:(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3)依法不屬于本機關公開或者該信息不存在的,及時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正;(5)屬于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6)難以確定是否屬于公開范圍的,說明暫緩公開的理由和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具體詳細地規定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包括申請程序、答復程序、保密審查、不予公開的情形、法律責任等。《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則是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程序性規定,包括審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審查形式等。《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主要規范稅收新聞的主要內容、主要方式、實施程序和要求等。

(二)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制度的完善思考

1.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立法現狀

我國《稅收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很大的稅收檢查權,具體表現在:(1)稅務機關有權到納稅人生產、倉儲、運輸、銷售等整個環節的任何現場地點進行調查(第54條);(2)稅務機關發現有危害稅款繳納的情形時,有權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第55條);(3)稅務機關對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執行的納稅人,有權進行行政處罰或加收滯納金(《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47、48條);(4)稅務機關有權調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任何有關的納稅資料和證明文件以及銀行存款,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第56、57條);(5)稅務機關有義務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第58條),在做出稅務行政處罰時,有義務告知納稅人做出處罰建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納稅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聽證權利(《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2.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除能檢查稅務機關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外,無法獲得更多的稅務信息(稅務行政處罰程序中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依《行政處罰法》就可以獲得)。由此可見,我國納稅人知情權保障制度存在下列嚴重缺失: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至57條的規定,在稅務檢查過程時,征稅機關只要認為有必要,似乎可以檢查、調閱納稅人任何生產、經營賬簿、資料、單據和信息,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不得拒絕、隱瞞。對于拒絕接受和配合檢查的行為,《稅收征管法》第70條、第73條,以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5條都規定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此種規定明顯對納稅人不利,稅務檢查必然對納稅人生產、經營造成諸多不便,此種規定過分強調稅務機關公權力行使而置納稅人私權利于不顧。作為稅務機關探尋納稅事實及相關證據的程序,應該“有詢問檢查的必要,而且就此與相對人的私人利益相衡量,在社會通念上相當程度的范圍內,應委由稅務人員進行合理的選擇。但此項選擇裁量,應為調查該稅捐事實關系所必要,且必須合乎比例,可履行及具有期待可能性。”

(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55條和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之后,制定《稅務稽查報告》,對納稅人的違法事實進行認定,并提供處理意見,經審理部門審理后制定《稅務處理決定書》(對不需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稅務檢查后由稽查人員直接制定《稅務稽查報告》),履行報批手續后,交有關人員執行。如果稽查人員認為被查對象不存在問題,經審理人員審理后確認的,制作《稅務稽查結論》并通知被查對象。依據上述程序,除稅務機關認為不存在問題的被查對象可以獲知《稅務稽查結論》內容外,被認為有問題的被查對象最后直接得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并且必須依照決定書的內容執行。在此過程中,納稅人無知情權、參與權和異議權,此種規定是否合理?此外,針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國內有學者認為,《稅務處理決定書》實際上既是追繳稅款決定書,又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對象有關告知、陳述、申辯、聽證的規定在此過程又如何得到保障?

(3)《稅收征管法》第57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向第三人查詢稅收繳納和代扣代繳相關情況,第三人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材料。從理論上說,當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拒絕或不能提供相關資料時,反向調查第三方以獲得納稅人相關資料,應當具有合法性。但是,依據比例原則,為避免對第三人產生不便與困擾,并維護納稅人的利益,應盡可能使第三方不知悉納稅關系。因此,對于第三方做反向調查,除有特別必要的情形外,原則上似乎應該以經由本人調查無法達成調查目的或預期并無結果(無法收集取得充分的資料)時,才能如此。例如納稅義務人本身并不了解該事實關系,而是第三人才了解事實時,應由稅務機關向第三人調查。日本稅法判例也認為,除認為有特別必要外,一般應先向本人調查,只有在經過本人無法取得足夠的資料時,才可進行。

不僅如此,稅務機關向第三人調查納稅人有關涉稅事實,根據既有相關規定,納稅人無權參與,甚至無從知曉相關情況,這明顯侵犯納稅人的知情權。美國《聯邦稅法典》規定了稅務機關向第三方獲取納稅人有關納稅信息時,必須通知納稅人,納稅人還有權向法院,撤銷稅務局對第三人的傳喚。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稅務部門進行反向調查之后,對第三人的陳述,原則上應給當事人表示意見的機會,例如通知當事人閱覽、抄錄、影印第三人的談話記錄,并表示意見。

(4)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第三人進行稅務調查過程中,被調查對象能否委托律師或其他人參與調查過程?對此,既有法律法規也沒有規定。從理論上講,除非有非常特殊的理由,任何公民都應有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即使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稅務檢查僅僅作為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稅款繳納相關情況,似乎沒有禁止律師或其他人參與的理由與必要。

3.完善建議及理由

(1)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及第三人接受稅務檢查時,負有完整而真實地陳

述有關納稅事實并提出相應證據的協力義務,但協力義務的履行,必須是有關納稅重要事實,并合乎比例原則、可以履行及有期待可能性。凡是不必要、不合比例、不可能或無期待可能的協力要求,均違反裁量的法律界限,構成違法的決定。因此我們建議《稅收征管法》第54條增加“認為有必要”、“針對特定調查事項”,以此來保證稅務檢查的重要性(調查資料對事實認定有重要意義)、合理性(對程序設計、調查范圍及資料選擇等應當合理)、目的性(減少不必要的稅務調查)。同時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針對稅務檢查人員的不當行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

(2)為保護納稅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也為了防止稅務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認定錯誤,我們建議《稅收征管法》應明確規定,稅務檢查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便于證據保存)告知納稅人調查程序和結果,并賦予納稅人的異議權。同時,稅務調查人員有義務應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之要求,對調查過程中運用的會計方法、估值方法及相關認定程序,向對方進行解釋、說明。

(3)如果納稅人拒絕提供相關納稅資料,或由于意外遺失、毀損等原因,客觀上無法提供相關資料,為保證稅款征收的公平性與合法性,《稅收征管法》應當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向第三方調查相關稅務資料和信息。然而,由于對第三人的稅務調查直接關涉納稅人稅收負擔,因此有必要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并賦予納稅人對調查結果的異議權,這在客觀也有利于發現真實情況,畢竟納稅人最清楚自己相關經濟活動。納稅人如對調查結果提出異議,應當負有舉證責任。

(4)稅務檢查不同于刑事調查,其主要目的在于發現真實的納稅信息,公平納稅。即使在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也有委托律師或第三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因此《稅收征管法》應當規定,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納稅人有權委托人參與調查過程,以保障納稅人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4.相關立法的借鑒

(1)針對稅務檢查的比例與目的要求,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602的規定,稅務傳喚(類似于我國稅務檢查)過程中,稅務機關要求傳喚的資料必須與稅款確定或征收相關(relevant),或者具有重要(material)意義。第7603條規定,稅務局要求被傳喚人提供資料時,資料范圍必須具有合理的確定性(reason―able particularity),不能指向過于空泛或抽象,使得被傳喚人無所適從或負擔過重。第7605條還規定,禁止不必要的稅務稽查(unnecessary examination),同時不允許同一納稅年度內的重復檢查(second inspection),除非納稅人主動要求,或者更高級別的稅務官員經過調查后,確認再次檢查確有必要。我國臺灣地區“稅收稽征條款”第30條第2款規定: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不當時,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2)關于調查對象的異議權,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的規定,稅務稽查結束后,稽查人員會把稅收調整內容告知納稅人,以期得到納稅人的認可,從而以協議的方式結案。如果納稅人同意接受調整,稽查人員會交給納稅人一份稽查報告,說明稅收調整的內容和理由,納稅人簽署協議結案表(agreement forms),放棄稅收核定限制,稅務局就可以核定稅收。如果納稅人不接受稅收調整,稅務局則向納稅人簽發一份30日函,同時寄發稅收稽查報告(說明稅收調整的內容和原因)、協議結案表、相關救濟(復議和訴訟)程序的說明。納稅人可以在收到該函30日內向聯邦稅務局復議部申請復議,如果30日內納稅人沒有提出復議,在45天到60天之后,稽查人員會正式確定欠稅,并向納稅人寄發欠稅通知。

(3)關于向第三人調查時納稅人的知情權。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609條規定,在稅務稽查程序中,稅務局向第三人送達傳票,要求其提供證詞或材料時,必須在3天內通知被調查的納稅人,并同時告知納稅人相關的程序權利。納稅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有權在20天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稅務局對第三人的傳喚。即使讓第三人在這20天內配合傳喚的要求,將材料提供給稅務局,稅務局在20天屆滿以前,也不得對材料進行稽查。

日本《所得稅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稅務檢查對象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人、負有提交支付審查書、源泉征收表等義務的人和與上述第一組有交易關系的第三人銀行。實務判決認為,稅務檢查除認為有特別必要外,一般應先向本人調查,只有在通過本人無法取得足夠的資料外,才能進行。

(4)關于納稅人請求委托人的權利,根據美國《聯邦稅法典》第7521條的規定,聯邦稅務局約見納稅人時,如果納稅人提出,希望在回答問題之前,咨詢律師、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保險精算師,以及其他按照美國財政部230號通告,能夠在聯邦稅務局代表納稅人的職業人員,稅務局應當終止約見,使納稅人能夠獲得法律幫助。

日本《稅理士法》規定,稅理士有權到場參加稅務調查程序,至于是否允許稅理士以外的第三者到場,則屬于擔當人員判斷的問題。

三、結語

通過上文闡釋,我們已經初步描述了稅務檢查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立法體系。需要指出的是,納稅人的知情權除在稅務檢查程序完善外,還應在稅收核定程序給予規范。對此,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3月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已經規定了核定通知送達、核定程序、公示制度等等,《稅收征管法》也應吸收既有立法成果,詳細設定稅收核定程序中納稅人知情權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1]肖剛,黃鑫.納稅人知情權及其實現[J].湖北財稅,2003(7).

[2]陳清秀.稅務總論[M].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3]劉劍文,熊偉,稅法基礎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4]陳清秀.稅務總論[M].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5]金子宏.日本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熊偉.美國聯邦稅收程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7]陳清秀.稅務總論[M].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

篇8

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各地稅務部門再次對演出市場、廣告市場、個人投資者、建筑安裝業、律師業等12個高收入行業進行收入狀況的調研。與此同時,稅務稽查部門將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檢查列入今年稅收專項檢查范圍,對逃避納稅、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等情形,將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典型案例還要通過媒體予以曝光。

據了解,對此次檢查,稅務稽查部門在前期準備階段,已從第三方獲取了大量信息。國稅、地稅、工商、審計、金融、海關、統計、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定期進行信息交換、情報互通的機制已在一些地區實行。

面對個稅征管的高壓態勢,富豪們對于可能出現的稅務危機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應該做好以下4個方面的工作:

1、準備階段。當接到自查通知后,富豪們應該首先確立一個總體的應對思路,在企業內部統一思想,形成明確的應對策略。

2、自查及報告環節。這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認真分析、研究自查提綱,掌握自查的重點,有針對地實施自查工作,準備好相關資料,并向稅務機關報告自查情況。

3、約談環節。被稅務機關約談時,應事先確定談判策略,掌握談判技巧,依法維護自身權利,控制風險。

篇9

水資源關系著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與人民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水質檢驗工作在生活中非常重要,工作質量對水資源的管理和防治水污染工作有重大影響。充分分析和了解檢驗中出現的各種誤差產生原因及特點,積極運用現代化的測量檢驗技術及數據處理知識,強調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及數據結果的分析,突破水質檢驗的誤差瓶頸,最大限度提升水質檢驗數據準確性與科學性。

關鍵詞:水質檢驗;誤差;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R45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2-3763(2014)08-0086-02

隨著水質檢驗理論與檢驗技術的不斷提高,水質檢驗在水文工作和水資源管理等方面發揮出了重要的作用,而在水質檢驗中數據誤差的存在將會影響水質檢驗工作的質量,所以對水質檢驗數據誤差的研究具有必要性。本文對水質檢驗中數據誤差產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并對水質檢驗中對數據的處理方法做出了闡述。

1 水質檢驗中的數據誤差常見因素

1.1 確定因素誤差:

此種誤差多可在同一系列水質監測工作中反復出現,且同類誤差的產生原因為固定因素。這些固定的影響因素可以使檢驗工具因素,也可是環境因素。檢測工具引起的系統誤差常見于祛碼方面,當進行水質檢驗操作前沒有規范進行祛碼校正、反復用祛碼稱量操作時,就難免出現稱量誤差,用同一未校正祛碼稱量得出的結果有相同的誤差水質濃度監測環節出現的系統誤差則常有不固定的特點,待檢測的標準溶液容易受到環境因素影響,進而出現體積變化,體積的變化就會導致標準溶液濃度出現波動,從而影響水質濃度檢測結果,由于不同的環境下溶液體積變化不同,因而實際濃度檢測結果誤差也不固定。

在水質檢驗中,系統誤差出現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分析方法的使用,如分析方法存在不合理性;二是檢驗材料的使用,如使用的儀器不夠精密,試劑材料純度不夠;三是檢驗人員的操作,如操作人員的檢驗習慣等。這種影響因素不是固定的,誤差也會不大一樣。但是可以通過采取一些措施如設定密封環境等來減少誤差的出現。

1.2 人為操作誤差:

常見的操作誤差如使用不潔的檢驗器具盛放待檢水,污染待檢水或促使待檢水質發生變化而直接影響到其檢驗結果還可見檢驗操作中錯誤使用了檢驗試劑、試劑添加量錯誤,以及對檢驗結果錯誤記錄、計算等都會直接導致檢驗誤差的出現。另外,此類誤差都具有不確定的特點,有可能檢驗結果偏大,也可能偏小[1]。造成過失誤差的原因主要是在水質檢驗過程中,由于檢驗人員的素質較低或者是在檢驗時,沒有嚴格按照檢驗的流程來操作而產生誤差。這種誤差在實際的檢驗過程中比較常見,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可以避免的。

1.3 不確定因素誤差:

不確定因素誤差與確定因素誤差,最大的區別在于偶然誤差產生的原因并不固定,在水質檢測的過程中,檢測人員的操作以及外界條件的變化對水質監測所得的數據具有很大的影響,但是即使在保證監測人員正確操作以及盡量保持外界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誤差仍舊會產生,而誤差的正負確實不固定的,這種誤差屬于不確定因素誤差。造成不確定因素誤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在水質監測的過程中都具有較難發覺的特點,比如溫度、濕度、氣壓等的偶然波動導致的數據差別等。

2 水質檢驗中的數據誤差處理方法

2.1 數據的處理:

水質檢驗的誤差處理方法可以根據以往經驗,借鑒其他檢驗項目的處理辦法,來確定水質檢驗的誤差處理方法。在檢驗過程中,應當至少安排三個人對相關數據進行讀取和記錄工作,同時借鑒相關處理的經驗,分析所讀取的數據和項目之間的關系等。在滴定管數據讀取的過程中,檢驗人員為了確保數據讀取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可以采取多次讀取的辦法,在讀取時應注意的事項:第一,讀取人的視線應當與滴定管中的液體凹面相平;第二,為了使讀取的數字更加準確和有效,讀取的數字應當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因為在多次讀取過程中,工作人員會發現小數點之前以及后一位數字在一般情況下是一樣的,而小數點后兩位數字則是不同的。多次讀取必然會產生多個結果,這個時候可以選取中位數作為檢驗的結果[2]。

2.2 人為操作的處理:

在進行水質檢驗的過程中,必須保證檢驗過程所使用的儀器清潔,而如果檢驗人員由于疏忽,并沒有將儀器擦拭干凈,致使儀器中殘存物質,那么在檢驗過程中殘存的物質有可能會發生反應,而使檢驗結果發生誤差;檢驗人員在水質檢驗過程中使用了錯誤的試劑,也會使得檢驗結果發生很大的改變。這種過失誤差所造成的影響非常大,并且造成的數據誤差也不是固定不變的。

2.3 結果的處理:

在對同一水樣進行的多次檢測中,可能會出現一個數據與其他數據具有較大差別的情況,那么這個數據被稱作異常值。在數據處理中,因為異常值會對所得的平均值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異常值一般都應舍去,但是舍去之前要從水質分析實驗中尋找引發異常值產生的原因。當找不出產生原因并且檢測次數在4 次以上的情況下可以采用4d 法來決定取舍。算出可以數據(x)與平均值之間的絕對值,求出的比值。如若求出的比值大于4,則將異常值舍去,反之則保留[3]。在運用4d 方法進行異常值的取舍并不是十分嚴格,所以受到測定次數的限制,同時要因實驗數據的要求高低來決定是否適用。

還有,為了防止過失誤差的出現,這就要求相關的檢驗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高度負責的態度,在檢驗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操作。一旦發現誤差,必須將誤差值排除在平均值計算之外。

總之,在水質檢驗工作中不僅要做到檢驗過程的規范性,同時對檢驗分析所得的數據也要進行正確的處理,以保證水質檢驗工作的精確性,當然確保水文檢測數據精確性的關鍵仍舊在于測量過程中盡量減少誤差的出現,但是對檢測數據的處理能夠使所得的檢測數據中存在的誤差進一步的減少,甚至可以發現水質檢測中所得數據是否明顯存在誤差。

參考文獻

[1] 李君.淺談水質檢驗中的數據誤差及處理[J].才智?實踐與探索,2012,02(04):68-69.

篇10

1、進一步解放思想,以解放思想為先導,振奮精神,著力解決思想解放不夠,水務改革和機制創新工作不平衡的問題。整改措施:(1)深入組織開展各種活動,進一步營造聚精會神搞建設、一心一意謀發展的群體氛圍。(2)深入貫徹落實縣委的精神,抓住機遇,調整思路,改進工作,開創水務工作新局面。(3)把學習作為思想解放的關鍵環節來抓,完善學習制度,通過經常性的學習,加強職工教育,凝聚人心,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

2、進一步改善發展環境,以改革為動力,嚴格依法行政,著力解決水利法制建設不完善,執法不嚴、執法不到位等問題。整改措施:(1)認真貫徹《水法》,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積極穩步推進水務綜合執法。(2)規范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強化行政執法責任制,將行政執法責任細化落實到每個條線、每個崗位。(3)不斷增強依法履行職責的自覺性,做到行為規范、高效廉潔、公正透明、運轉協調,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水行政執法隊伍。(4)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

3、進一步搶抓機遇,以科學發展為目標,著力解決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和使用,辦好民生水利。整改措施:(1)充分利用好國家發展水利事業的大好機遇,加快水利項目的跑辦和建設力度,尤其對今年的幾項重項工作,聯村集中供水、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重點縣、南水北調工程、大營供水站等更要保質保量的完成。(2)進一步創新發展思路,探索水務發展新思路,探索農村水利工程管理新模式,確保水利工程建的起,管得好,用得好。

4、加強作風建設,著力解決作風不夠深入、服務基層不夠主動、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整改措施:(1)要改進領導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強調查研究,提高科學決策的能力,努力建成宗旨意識強、服務水平高的服務型領導班子。(2)端正學風,健全完善學習制度,改進會風,嚴格執行會議和文件審批制度,控制會議規模,減少文件數量。(3)轉變作風,深入基層,心系群眾,靠前指導,為人民群眾服好務,為基層服好務,為職工服好務。(4)貫徹落實縣委精神,堅持和完善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制度、車輛管理制度、局務會議議事規則、考勤制度、值班制度、學習制度、衛生管理制度、黨內組織生活制度等。(5)加強機關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維護和樹立機關良好形象。(6)進一步拓展服務意識、服務方式、服務范圍、服務思路,以服務塑形象,靠服務創業績,用服務增效益,努力促進水工程、水資源效益最大化和水務事業的良性發展。

5、大力加強人才和隊伍建設,著力解決人才結構不合理,個別干部不思進取的問題,不斷增強黨支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整改措施:(1)圍繞進一步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完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實績考核辦法,建立激勵約束機制。(2)研究制定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意見。探索建立加強黨員隊伍建設方面的長效機制。(3)大力推進水務觀念更新、理論創新、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