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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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

篇1

(一)我國現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定綜述

我國現行法律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外,《著作權法》等也對仲裁受案范圍做了相應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此外,2004年3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證券期貨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證券期貨經營交易有關的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商事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不能仲裁的規定有: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二)我國現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定評析

就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和規定的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

1.規定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仲裁的受案范圍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規定不明確。導致了在實務中人們對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人認為僅僅財產糾紛可以仲裁;但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僅僅局限于財產糾紛,關于婚姻、撫養、繼承等涉及非人身內容的民事案件,有關商標侵權及專利權糾紛也應當可以仲裁。原因在于:財產權益的概念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物權、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繼承權等財產權益。甚至未被法律確定為權利的財產權益,也應當屬于財產權益的范圍。[1]

2.規定的范圍太窄

我國法律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定主要在于合同糾紛和財產糾紛,另外,著作權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也對此方面發生的糾紛進行仲裁做了相應規定。單就現行的這些法律規定來看,存在規定的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隨著世界經濟的高速增長,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越發頻繁,仲裁在我國作為一種糾紛的解決機構,其相對于訴訟有其特有的優勢,然而由于在實務中仲裁的受案范圍過窄,導致許多的糾紛被擋在了仲裁的大門之外。這樣既不利于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不利于仲裁制度本身的發展。

二、仲裁受案范圍的確定標準

(一)影響仲裁受案范圍確定的因素

1.仲裁機構的民間性

仲裁的民間性是仲裁的基本屬性,主要反映在仲裁自始自終貫穿著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通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授權仲裁庭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仲裁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而產生;之所以能夠通過仲裁解決糾紛,并不僅僅在于仲裁本身具有強制力,而主要在于爭議主體對仲裁公正性的渴望和信任,使得仲裁具有了非國家意志的權力屬性,并進一步體現了其民間性的屬性。[1]仲裁機構并非是國家權力機關,使得仲裁權與國家審判權在權力強制性上存在差異,造成仲裁不可能觸及到所有的糾紛類型,如非平等主體間的非民事性質的糾紛就不屬于仲裁的管轄范圍之內。仲裁機構的民間性還反映在,仲裁爭議雙方必須為平等主體且合意的情況下才能提請仲裁,這樣就大大限制了仲裁的受案范圍,使得仲裁機構只能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合意提請仲裁的爭議。

2.仲裁自身的優勢

(1)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愿選擇,或裁或審。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應在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這給了當事人充分的自主選擇權,這使得當事人可以更加靈活的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

(2)一裁終局。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將有利于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時間和成本。

(3)程序有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即糾紛的當事人從申請立案,組成仲裁庭到開庭審理的每個程序都能提出決定性建議。[2]就組庭來說,雙方當事人在合意情況下可以自主選定仲裁員審理案件,而在法院這是不允許的。

(4)仲裁員有較高資望。從仲裁員和法官各自的資格限制上來看,對仲裁員的資格限制更為嚴格,仲裁員一般都是在各個領域成績比較突出,在各自的領域具有相當的經驗的人,比如仲裁員大多是大學法學院教授、優秀律師、政府部門的優秀官員等。相比之下,當前中國法院法官的素質就顯得良莠不齊,基層法院法官整體素質偏低。所以,在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上,就有當事人明確表明其更相信仲裁員對案件裁決的公平性,而對法官的判決持懷疑態度。因為在仲裁員中,特別是教授之類的人在社會中的名聲是比較好的,社會地位也較高,其裁決更容易使當事人信服,執行裁決的可能性越大。這也是前文述及當事人更愿意選擇仲裁的一個重要因素。

(5)仲裁原則上采取不公開審理。這將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

(二)確定仲裁受案范圍的具體考量因素

1.糾紛主體的平等性

所謂平等主體是指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即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是平等的。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在民商事法律調整的范圍內,這就意味著即使是有上下級行政隸屬關系的主體,只要他們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屬于民商事法律調整的范疇,那么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爭議。[1]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同時還必須簽訂有仲裁協議,只有符合這兩個基礎的爭議才是我們討論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基礎。

2.爭議的可爭訟性

爭議具有可爭訟性。即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時,若該糾紛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那么也可以在納入具有“準司法”屬性的仲裁的調整范圍。爭議可爭訟必須包括兩點:首先,存在雙方當事人。其次,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爭議。[2]以此我們可以看出,那些僅僅有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存在爭議而只是要求確認某種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比如宣告公民死亡(失蹤)之類的非訟案件就不能進行仲裁。

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

可處分是雙方當事人對于爭議的實體權利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置,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行使權利、主張權利、放棄權利。[3]也就是說,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及道德良俗的情況下,可在合意的情況下自主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即此類糾紛可以提交法院,也可以和解或在雙方處于平等主體的情況下合意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從上我們不難看出,諸如行政糾紛這類的案件,糾紛雙方是不平等的主體,像這類的案件我們就不能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同時,仲裁委員會只受理合意且平等主體下的民事糾紛,也就是說刑事糾紛案件就不能進行仲裁。

三、我國仲裁受案范圍的完善

(一)擴大仲裁受案范圍的必要性

1.有利于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仲裁制度在我國的發展相對于國外是比較滯后的,發展也比較緩慢,與我國經濟發展的速度是不相適應的。仲裁機構按其性質來說是一種民間機構,其應當是相對獨立的,但在我國現行的條件下,真正能獨立于政府的仲裁機構非常少。這主要是由我國仲裁制度的發展現狀決定的,仲裁機構的獨立首先應當是財政上的獨立,但是財政的獨立必須要有足夠的經濟來源做保證,這就需要有足夠的案件來源來保證足夠的經濟來源,這樣仲裁機構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仲裁與訴訟相比其案件來源相對單一,影響了仲裁機構的發展。仲裁與訴訟作為糾紛的兩種解決方式,二者各有其特點。但就受案范圍來講,訴訟要寬泛的多。仲裁機構可以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人民法院不僅可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財產關系糾紛,而且可以受理他們之間發生的人身關系糾紛等等。我們可以看出,仲裁委員會可以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對于此類案件,我國法律規定糾紛只能選擇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中的一個提訟或提請仲裁,即或裁或審。這樣仲裁委員會與法院之間就產生了競爭關系,這對于仲裁機構來講顯然是不公平的,勢必要求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來促進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同時,仲裁機構的民間性決定了其在財政上是自收自支,仲裁機構自身的發展需要提高案件量。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規定的受案范圍上訴訟和仲裁的巨大區別使的仲裁的案件來源渠道相對單一,有案源的保證是仲裁機構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在現實運作中,除了法律規定的仲裁受案范圍是影響案件來源的一個主要因素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還在于訴訟和仲裁在案件受理費用上的差別。就2007年最新修改的仲裁收費標準來說:仲裁機構在大額標的上相對于法院較小,但在小標的額的收費上相比之下還略高一點;另外,仲裁委員會在仲裁費的收取上也不如法院靈活,比如法院在辦理房屋產權的的案件時只收取固定的一小部分費用,而仲裁委員會則需要按標的收取案件處理,這較之于法院的收費而言就非常高了,這樣就影響了仲裁機構的案件來源。但我們不能通過降低案件受理費來擴大仲裁機構的案源,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仲裁機構本身是一種自收自支的民間組織,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仲裁員的費用,仲裁庭的組成都需要一定的成本。人民法院屬于國家機構,其財政源于國家劃撥,在經濟上就沒有后顧之憂,而仲裁委員會相對獨立性決定了其只能是自收自支性組織,不能靠降低仲裁收費標準來增加案件量。因此,我們應當通過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來增加案件量,并充分利用仲裁一裁終局、靈活、快速的優點來吸引更多的糾紛提請仲裁,這才真正有助于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

2.有利于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

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越來越強,人們對法律的了解也越來越多。人們在發生糾紛時也愿意將糾紛提交法院解決,這對我國法制建設是一件好事,同時對我國法治化的發展也有積極意義。但同時,這給我國法院系統帶來了很大的壓力,“訴訟爆炸”的到來,審判任務繁重與審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加劇,已成為制約我國絕大多數法院工作的“瓶頸”。尤其是2007年國務院出臺的《訴訟費交納辦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訴訟壓力進一步加大。就拿重慶市巴南法院來說,2007年4月份該院新受理案件522件,比上月增長了157%,其中僅交納10元訴訟費的案件就達19件。[1]訴訟費下調給打官司的群眾帶來了實實在在的實惠,但同時法院收取的費用卻大幅下降。在法院財政保障機制未改變的情況下,案件激增而作為法院賴以運轉的訴訟費收入減少三分之二,法院工作因此遇到前所未有的壓力。

我國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法律資源是很稀缺的,在甚至出現一個縣只有一名法官的尷尬境地。面臨當前情況,一方面要加強法院自身的建設,培養出更多的高素質的法官。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看到,仲裁作為民事糾紛的另一種解決方式,應當充分發揮仲裁機構的作用,適當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將更多的糾紛納入到仲裁中來,讓越來越多的糾紛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從而減輕法院的訴訟壓力。我們不應當出現這種局面:一方面法院面臨大量的案件數量而面臨訴訟壓力。另一方面仲裁機構由于案件來源的稀少而影響其生存和發展。

3.擴大仲裁的受案范圍有利于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

當前的中國社會是一個誠信度相對較低的國度,這一點基本上是不可否認的,有學者也有這方面的調查研究。[2]整個社會大環境是如此,司法界所表現出來的情況更是讓人失望,人們對法官、對法院的信任度也有所下降,這就導致了在糾紛發生后人們由于對法院的不信任而可能不將糾紛提交法院來解決,而是采用其他的解決方式,比如說私力救濟。[1]傳統的中國社會是以信譽著稱的禮儀之邦,法院的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整個社會誠信度的指針。人們對法院的不信任無論是法院體制的原因還是其他社會原因造成的,總的說來這都不是一種社會發展的常態。之所以說仲裁制度的發展能夠加強社會的誠信建設,是因為仲裁制度的發展讓糾紛主體在選擇糾紛解決方式時多了一條渠道,在仲裁充分發展的情況下,仲裁機構與法院就好比市場上的兩種功能近似的商品,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有自由的選擇權,這就從實質上在法院與仲裁機構之間產生了一種競爭,盡管可能從短期來看,法院優勢明顯。但如果就長遠來看,法院的這種失信(從當事人角度來看,盡管法院角度并沒有失信)如果長期得不到改變,那么仲裁這樣一種社會型救濟的優勢將會凸顯,而這時,無論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對當前中國基層法院來說,這應該是很有吸引力的)還是從制度建設上都會迫使法院對自身信譽的重建,而基于前文的邏輯,這一轉變對整個社會的意義是重大的。

(二)完善仲裁受案范圍的具體方案

1.明確現行法律規定

我國《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受案范圍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應該說,對合同糾紛可以仲裁并無太大爭議,而對于“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爭議則是比較激烈的。在立法上對仲裁的受案范圍的規定有待于明確化和具體化,應將“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一個明確的界定,即具體哪些糾紛是可以仲裁的。同時,對于我國現行的仲裁實務中所普遍適用的仲裁受案范圍,我認為是過于狹窄的。我認為我們應在允許的范圍內將仲裁的受案范圍進一步擴大。在立法上具體的擴大我認為應與國際公約大體上一致,但同時我們也要認識到,制定一項立法,一定要關注到社會的接受程度。各國國情各異,世界通行的不一定是中國受用的,因此仲裁受案范圍的擴大也要與我國的現實國情相符合。

2.將更多知識產權糾紛納入仲裁

在立法方面,《仲裁法》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可仲裁性未予以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僅有《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侵權可仲裁的規定,其他如《專利法》、《商標法》等均未作規定。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糾紛主要包括:(1)專利商標許可協議(主要是使用費問題)爭議、有關轉讓協議爭議;(2)專利商標的有效性以及專利強制許可協議爭議;(3)專利商標的侵權糾紛。[1]對于有關專利、商標轉讓合同的糾紛按現行法是可以仲裁的,但有關專利、商標侵權糾紛是否可以仲裁我國相關法律并未規定。我認為將有關知識產權的商標、專利侵權糾紛納入仲裁是歷史的必然。首先,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企業的商業信譽日益成為其一種無形資產;同時大多數知識產權如專利都有一定的商業秘密,企業當然不希望將諸如知識產權的糾紛公開審理,這將不利于他們商業利益得到維護。仲裁審理的不公開性恰恰符合企業的心理,有利于維護企業的商業信譽和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商業秘密。其次,與法院由法官審理不同,仲裁機構由仲裁員裁決。仲裁員一般都是各個領域的專家或者是大學教授,對該行業一般都有較深的研究,而法官在法律實務方面可能比較精通,但就知識產權相關的領域的知識可能就不如仲裁員研究的深,而且仲裁員的資格審核也比法官更加困難。同時仲裁機構相比法院在立案審理過程中也更加靈活,糾紛雙方可以協議選定對該糾紛領域有較深研究的仲裁員來審理該糾紛,從而使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再次,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可以使雙方的知識產權糾紛得到快速的解決,這也符合商事活動高效的特點。最后,仲裁雖然具有非官方性,但它與訴訟關系密切。仲裁制度中有相當數量的具體內容可準用民事訴訟制度,如仲裁程序的具體步驟、仲裁員的回避、財產保全、證據規則等,這種特點使仲裁機制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明確的依據。[2]

隨著世界經濟的飛速發展,知識產權在經濟發展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糾紛解決上,我們在重視訴訟等已有的解決方式的同時,也應當大膽的引入仲裁機制。因此,僅僅將著作權納入仲裁到仲裁是顯然不夠的,應進一步擴大更多的知識產權糾紛如專利權、商標權等進入仲裁。

3、增加有關專業糾紛的仲裁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使得像醫療糾紛等專業性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目前我國諸如醫療糾紛這類的專業糾紛的案件主要是通過行政裁決和通過法院訴訟這兩種途徑解決的。但是,行政部門和法院在處理專業糾紛這類案件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說案件久拖不決、審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欠缺導致判決不夠公正等等。因此,在結合國內外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建立起公正、高效、低成本的專業糾紛的仲裁制度,無疑是解決諸如醫療糾紛等專業糾紛的重要方式。[1]

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近年來,醫療糾紛成為我國老百姓越來越頭疼的問題,在解決醫療糾紛時,當事人往往采取自行協商和解或通過律師等調解解決,而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糾紛則相對較少。因為訴訟途徑成本高、程序復雜、效率低,而且由于絕大多數法官醫學知識缺乏,對有關證據的效力和訴訟進程難以把握,使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困難,相對于其他類型案件的審理顯得蒼白無力,案件久拖不決,判決結果也常常是糾紛糾紛雙方都不滿意。而且,在醫療糾紛中,除少數重大醫療事故外,絕大多數醫療糾紛均為民事糾紛,且糾紛的最終解決也都落實到經濟補償上,因此解決此類糾紛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斷方式。仲裁較之于訴訟,其審理的程序簡單,效率更高,服務更好。同時,仲裁員都是各個行業的專家,在組成仲裁庭時,可以選擇對醫療領域比較了解的仲裁員來審理,這樣仲裁員對該糾紛的定性和處理更加容易,有利于該糾紛更好的解決,也就相對節約了訴訟成本。而且醫院作為一種公共服務機構,在產生醫療糾紛當然不希望將該糾紛公開審理,這對醫院的聲譽是非常不利的,仲裁的不公開審理有利于醫院聲譽得到維護。[2]為此,我建議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將醫療糾紛納入仲裁范圍。

此外,像金融、體育、證券等方面產生的糾紛都可以納入到仲裁中來。可以建立專門的仲裁委員會、聘請對相關領域精通的法律專家來處理這些案件,從而保證案件的公正性。

我們還應注意到,對仲裁的受案范圍的規定不應只體現在《仲裁法》上,在其他的相關法律中也應當有所體現,這就要求我們在立法上對于其他相關部門法的制定和完善上予以重視。比如說在有關知識產權法律中規定商標權和專利權的侵權糾紛可以仲裁,還有像在金融、證券相關法中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其也可以進入仲裁等等。

結語

篇2

關鍵詞: 仲裁; 受案范圍; 立法規定

中圖分類號: D9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8631(2012)06-0049-02

一、我國現行仲裁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述評

(一)我國現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定綜述

我國現行法律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1994年通過)中,《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可以仲裁。”

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外,《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2001年修正)等也對仲裁受案范圍做了相應規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通過,2009年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解決。”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此外,2004年3月17日,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依法做好證券、期貨合同糾紛仲裁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明確規定,證券期貨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證券期貨經營交易有關的糾紛,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商事糾紛,適用仲裁方式解決。

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不能仲裁的規定有: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二)我國現行仲裁受案范圍立法規定評析

就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和規定的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

1.規定不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對仲裁的受案范圍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規定不明確。導致了在實務中人們對其的理解也有所不同,例如:有人認為僅僅財產糾紛可以仲裁;但也有觀點認為不應僅僅局限于財產糾紛,關于婚姻、撫養、繼承等涉及非人身內容的民事案件,有關商標侵權及專利權糾紛也應當可以仲裁。原因在于:財產權益的概念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物權、債權,還包括知識產權、繼承權等財產權益。甚至未被法律確定為權利的財產權益,也應當屬于財產權益的范圍。

2.規定的范圍太窄。我國法律對仲裁受案范圍的規定主要在于合同糾紛和財產糾紛,另外,著作權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也對此方面發生的糾紛進行仲裁做了相應規定。單就現行的這些法律規定來看,存在規定的受案范圍過窄的問題。隨著世界經濟的高速增長,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越發頻繁,仲裁在我國作為一種糾紛的解決機構,其相對于訴訟有其特有的優勢,然而由于在實務中仲裁的受案范圍過窄,導致許多的糾紛被擋在了仲裁的大門之外。這樣既不利于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不利于仲裁制度本身的發展。

二 、我國仲裁受案范圍的完善

(一)擴大仲裁受案范圍的必要性

篇3

2009年7月上句,記者專程赴連云港市采訪了這起事件的有關當事人。

仲裁委立案開庭一波三折

陶懿,男,33歲,住連云港市連云區建港路33號,是這起仲裁案的申請人。

2008年12月26日陶懿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向連云港市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并交納了仲裁費13124元。立案以后,沒有想到的事情卻發生了。

案子進入仲裁委以后,遲遲不見動靜,經到仲裁委查詢,仲裁委的吳蓮告之: “你訴的對方杭薇寧找不到,無法送達通知書。”而事實上仲裁申請書上被申請人杭薇寧的住址、電話號碼寫得清清楚楚。后來按吳要求陶親自帶著他們指認了被申請人杭薇寧的住址,幾經周折,受理通知總算送達了。

2009年3月3日,連云港市仲裁委給陶下發了第一個開庭通知書,開庭時間是2009年3月16日下午2點30分,在開庭前幾天仲裁委的吳蓮電話告之: “因仲裁員生病,延期開庭。”

2009年3月24日,連云港市仲裁委又下發了第二次開庭通知書,開庭時間是2009年4月1日下午2點30分。

陶和人準時出庭等候,仲裁員朱會俊遲到半個多小時;又過了一會,仲裁委的吳蓮進來告之: “因被申請人杭薇寧所給的地址不對,所以沒有通知到,宣布開庭延期。”

2009年4月1日,連云港市仲裁委員會第三次下發開庭通知書,開庭時間是2009年4月17日下午3點。

舉證“收據”被仲裁員當庭丟失

這次,被申請人杭薇寧總算露面了。開庭前,杭薇寧就對陶進行侮辱和漫罵,開庭審理中杭繼續侮辱漫罵陶,陶的人發言也遭到杭的侮辱、漫罵,仲裁員朱會俊對被申請人杭薇寧大鬧仲裁庭的行為沒有進行制止。

在漫罵聲中,被申請人杭薇寧對申請人所出示的所有證據予以認可,對她賣房收取申請人5萬元定金,2萬元購房款和自己違約沒有交房給申請人,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等事實都予以承認。并當庭表示愿意退還7萬元。按理來講,此案已經審理完畢。然而,仲裁員朱會俊卻宣布還要再開庭,并要杭薇寧繼續舉證。對此申請人和人表示反對。但是奇怪的事情又發生了,在朱會俊交給被申請人杭薇寧質證的過程中,申請人交給仲裁員朱會俊的7萬元原件收據的原件卻不見了。

“江湖人”越殂代皰亂審案

陶懿的律師江蘇鴻園律師事務所房之勇律師提起此事氣憤地告訴記者:“發生如此事件。實屬膽大妄為。”據房律師回憶,4月17日下午4時左右,庭審進入質證階段,按法律規定,申請人的人將有關證據交由首席仲裁朱會俊,并由朱會俊將申請人所提供證據再交給被申請人杭某質證。按程序質證后,原始證據應該由仲裁庭保管,但朱會俊卻示意吳將所有證據交還申請人的人。申請人的人之一張紹云在接到證據時發現7萬元原件收據不見了。雙方為此發生僵持。杭薇寧見狀急忙叫來10多個“江湖人”沖進仲裁庭。其中一個叫“江總”的以命令的口氣說: “現在我來審案”,并對申請人的人身份進行核查。對此,身為仲裁員的朱會俊不但沒有制止,還上前說:“人家都已經答應給付7萬元了,他們還要什么雙倍返還呢?”更為甚者,“江總”竟發話說:“案件已經明了,現在是你們違約,這個官司你們輸了。”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的人被迫撥打“110”電話求助,一直等到半個小時后,連云港市公安局新海派出所的民警趕到后才將事態平息。

仲裁員枉法辦案令人心驚

陶懿的另一個人張紹云對記者說,她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仲裁員朱會俊庭審期間弄丟申請人原始證據,這是嚴重的枉法行為。她說,當他們遭到被申請人和一伙“社會上的人”的圍攻辱罵時,嚴正地向仲裁員朱會俊提出要求予以制止,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此,朱會俊說: “仲裁庭沒有法警,仲裁時律師被打是經常發生的事情,我們管不著。”張紹云說這是一次令人心驚的歷險!令張紹云感到一絲安慰的是,最后在連云港市新海派出所干警的干預下,朱會俊給申請人提供的7萬元原件收據復印件上簽字并加蓋仲裁庭“本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予以認可。

陶懿接受記者補充采訪時告訴記者,按照仲裁員朱會俊的旨意,2009年5月7日,繼續開庭,但被申請人并沒有出示什么新的證據。令他不明白的是。對于杭薇寧收取他購房定金5萬元,購房款2萬元,違約不交房,不辦理過戶,事實清楚,證據充足,仲裁委應當及時作出裁定。他告訴記者,目前,他正在通過合法途徑向有關部門反映和投訴連云港市仲裁委枉法辦案一事。

陶懿的另一人一一連云港市法制事務所孫主任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仲裁員朱會俊曾親口告訴他,要申請人陶懿撤訴,否則裁決結果對其不利。

篇4

【關鍵詞】外國仲裁裁決 承認執行 外資企業

一、案例介紹

(一)案情簡介

北京朝來新生體育休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朝來新生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北京所望之信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所望之信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國自然人獨資),股東(發起人)安秉柱,大韓民國公民。

2007年7月20日,朝來新生公司(甲方)與所望之信公司(乙方)簽訂《合同書》約定,甲、乙雙方合作經營甲方現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陽區的高爾夫球場,并就朝來新生公司的股權比例、投資金額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合同中寫明簽訂地在中國北京市。合同中還約定:如發生糾紛時,甲乙雙方首先應進行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對于不能達成協議的部分可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出訴訟進行仲裁,仲裁結果對于甲乙雙方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合同簽訂后,雙方開始合作經營,在經營過程中高爾夫球場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土地被收回。因土地租賃合同解除,高爾夫球場獲得補償款1800萬元,朝來新生公司與所望之信公司因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發生糾紛。為此,所望之信公司于2012年4月2日向大韓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請求朝來新生公司支付所望之信公司土地補償款248萬元。朝來新生公司提起反請求,要求所望之信公司給付朝來新生公司土地補償款1100萬元及利息。

大韓商事仲裁院依據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所望之信公司的仲裁申請及朝來新生公司反請求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1.所望之信公司給付朝來新生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貨幣1000萬元整及利息;2.所望之信公司及朝來新生公司其余之請求駁回。裁決作出后,朝來新生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承認上述仲裁裁決。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是否具有涉外因素

首先,從主體上看,所望之信公司不具有涉外因素。同時,我國《公司法》中有“刺破法人面紗”的制度,在本案中,所望之信的公司股東安秉柱并沒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因此不能適用“刺破公司面紗”這一制度,也不能根據股東的身份而認定該公司作為整體而言具有涉外因素。其次,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我國境內、訴訟標的亦在我國境內,不具有涉外因素。

綜上所述,我認為本案涉及事項均不具有涉外因素。

(二)國內爭議是否可以申請國外仲裁(即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討論過最基礎的問題,仲裁雙方是否有任何一方具有涉外情節,得出的結論是雙方均不具備涉外因素。進而,我們要討論國內爭議能否申請國外仲裁。

首先,在本案中,我們已經分析過,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制的范圍,即涉外案件可以提交任一仲裁機構仲裁。據此,我國法律并未授權當事人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爭議交由境外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在我國境外臨時仲裁。其次,在本案中,朝來新生公司和所望之信公司簽訂的仲裁協議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并且有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但是該案中選的仲裁委員會根據上面的分析是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要求,因此該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再者,大韓商事仲裁院在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所適用的準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因此,我認為大韓商事仲裁院受理本案依據的仲裁條款是無效的。最后,從保護我國司法的角度,本案中主體為中國法人,所涉標的物在我國境內,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發展均發生在我國境內,因此應由我國進行司法管理。

綜上所述,我認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國內爭議不能協議適用國外仲裁。

(三)我國法院是否要承認該項裁決

首先,在本案中,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經明確,該案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且雙方間的仲裁協議是無效的。其次,本案提交的仲裁法院是大韓商事仲裁院,若是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了大韓商事仲裁院的仲裁裁決,首先從法律上不合法,其次也是侵犯了我國的司法。再者根據《紐約公約》第五條第一款(甲)項的規定,被申請人所望之信公司提供證據證明了大韓商事仲裁院受理此案后依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進行仲裁,其是無效的。綜上,我認為我國法院不應當承認和執行大韓商事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決。

三、結語

篇5

第一條 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范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仲裁員,均應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及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 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第二章 管 轄

第六條 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確定。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 仲裁參加人

第九條 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他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訴;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系人代為申訴;法定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人。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一條 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二條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

(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第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立案審批工作。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五章 案件仲裁準備

第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第十六條 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前款規定同時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

第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主任對回避申請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 仲裁庭成員應認真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第二十一條 仲裁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先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 在仲裁活動中,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第二十三條 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委托方仲裁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成員應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處理方案。

第六章 案件審理

第二十五條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第二十六條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按《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第二十八條 在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經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結案時,應填寫《仲裁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員會審批。審批須在七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七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第三十三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時,對涉及經濟賠償和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爭議標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決的同時,另向當事人提出書面仲裁建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

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第三十五條 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

仲裁調解書可參考仲裁裁決書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 案件特別審理

第三十六條 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則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縣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報請市(地、州、盟)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對集體勞動爭議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爭議的企業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受理通知書送達或受理布告公布后,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或者促成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召開協商會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四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四十七條 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八條 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

第四十九條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裁文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成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 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九章 歸 檔

第五十二條 勞動爭議處理終結后,應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裝訂成冊,立卷歸檔。

卷宗材料必須是復印、鉛印、油印或用鋼筆、毛筆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書寫或復寫紙復寫。

第五十三條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申訴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談話筆錄、開庭通知、仲裁建議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匯報筆錄、請示報告、上級批示、各種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五十四條 仲裁副卷除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第五十五條 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起訴或申請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閱仲裁正卷。律師擔任訴訟人的,憑證件可以就地查閱仲裁正卷。

第五十六條 案件當事人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及個人不得查閱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抄正卷內材料的,需經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八條 為保證仲裁案卷的完整與安全,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建立嚴格的案卷借閱、查閱制度。對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確規定借閱期限,如期歸還。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條 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十年;不服仲裁起訴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為十五年。

第十章 仲裁費用

第六十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受理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申訴人在仲裁委員會決定立案時預付。

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制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后五日內預付。

第六十一條 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撤訴的,全部費用由撤訴方承擔。

仲裁委員會對職工當事人繳納仲裁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減、緩、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仲裁參加人及仲裁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按《條例》第四章有關規定處理。

篇6

【關鍵詞】淮安 淮揚菜 長魚菜 長魚席 烹飪技藝

淮揚菜是四大菜系中的一種。在我國的四大菜系中,魯、粵、川三大菜系都是以省級地名來命名的,惟有淮揚菜,以省以下城市及區域稱謂來命名的,這充分說明了淮揚菜的歷史悠久和文化底蘊。早在《尚書》中就有“淮夷貢魚”之說,這是對淮揚菜最初的文字記載;自先秦發展到漢、晉,史載淮揚菜已是“熟食遍列”,隋唐、明、清,尤見繁榮,特別是大運河的開鑿以后,淮安作為鹽、漕兩運中物資集散和進出口岸的水陸交通樞紐,帆檣林立、商賈和文人云集,淮揚菜更是因此而得到發揚光大。由此也可以說,淮安正是淮揚菜的主要發源地,而今則是淮安地區普通百姓家常菜和宴席的首選菜。

淮安是歷史文化名城,淮揚菜在淮安的發展不僅體現在菜上,也體現在盛菜的器皿上。從淮安市的青連崗文化遺址和一些古墓出土的碗、盤、壺等飲食器皿來看,早在3000多年以前淮安的烹飪就已進入青銅文化時代了,一些飲食器具十分考究和精致,這充分說明了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古人不但講究美食,而且還講究飲食器皿的搭配。器皿的考究與淮揚菜的精美相互映襯,相得益彰:一是味覺,一是視覺,兩者的發展是相輔相成的。

淮揚菜在淮安的發展首先利益于此地的氣候和物產。淮安地區處于亞熱帶地區,既不象南方過熱,又不象北方過冷,北方的五谷雜糧南下、南方的果茶大米北上,都在這兒會師,獨特的氣候和地理條件創造了豐富的原料,蔬菜葷菜種類豐富,長魚即其中一個典型的原料。

此外淮安還有著醬油、醋等鮮美的烹飪佐料,使得淮揚菜如虎添翼。

淮揚菜技藝的發展也有著它的地理原因。作為南北要沖的集散地,南北商人也在這里聚集,這一優勢使淮揚菜得以萃取南北烹調技藝之精華,凝聚了吳楚飲食文化之精髓,不但有世人驚嘆的刀工、火工等精湛的烹飪工藝,而且醞釀出能夠適應四面八方的“清鮮平和、濃淳兼備、咸甜適度、南北皆宜”的風味特色。

淮揚菜的發展還有著其他的人為因素。歷史上的帝王南巡,淮揚兩地成了展示廚藝的場所,這不僅推動淮揚菜系的形成與發展,而且也為淮揚菜系平添了無數神秘的傳奇色彩;尤其在清朝康熙、乾隆年間,淮揚菜的發展進入了階段,淮安鱔魚席與這兩位帝王的名字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了。更為重要的是,鹽商高消費的刺激也大大促進了淮揚菜的發展。淮揚鹽業自古發達,至明、清,已成為全國最大的鹽區。而鹽商在經營過程中,也積累了巨額的商業資本,據有關記載,乾隆三十七年(1722年)戶部所存庫銀為8000萬兩,而兩淮鹽商手中積累的資金與此相等,真可謂“富可敵國”了。而鹽商個人,也相當富裕。清代最富的鹽商,擁有資金千萬兩白銀,少的也有一二百萬兩。出于與官府交際及商務應酬的需要,加之炫耀露富和及時行樂,一些鹽商“衣服屋宇,窮極華靡;飲食器具,備求工巧;俳優伎樂,恒舞酣歌;宴會戲游,殆無虛日――驕奢佚,相習成風。由于鹽商生活風習的熏染,對兩淮廚師技藝提出了極高的要求。也就推動了淮揚菜肴制作水平的提高,以致詩文詞曲稱頌不絕、文人雅士在此留下了千古絕唱,而這又成為淮揚菜名揚海內外的催化劑,使淮揚菜的格調更加高雅,在人們心目中大大提高了品位和魅力。

如果說淮揚菜在各種菜系中有著品位和魅力,那么長魚菜則在淮揚菜中有著獨特的品位和魅力――它是淮揚菜中的一支奇葩。

作為淮安最富盛名的一道名菜,長魚菜的烹飪特點有:選料講究時鮮;性味講究相制和相順;刀工講究細膩多樣;火候講究正確運用;調味講究多變多彩。故,成菜具有肥而不膩、甘而不喉、酸而不酷、辛而不烈、咸而不過的特點:清鮮和醇濃并兼,口味平和而使南北稱道。加之胡椒粉、紫蒜瓣、陳香醋的“辛”、“香”、“酸”,更增加了長魚菜肴獨特的風味。

而在口感上,兩淮長魚則獨擁“五嫩”:一是綿嫩,二是滑嫩,三是活嫩,四是酥嫩,五是松嫩。吃到口中真是鮮美無比,回味無窮有三曰不知肉味美譽。

在長魚菜中,最為常見的叫“炒軟兜”、“熗虎尾”,以熟長魚背肉制成,其入口感覺綿嫩,細品之與其它菜肴的嫩有所不同,嫩中有活勁。

而“生炒蝴碟片”,系選用鮮活長魚滑炒制成,通過精心的烹制,吃起來滑嫩爽口。

口感軟嫩的長魚菜肴有很多種類:紙包長魚、銀絲長魚、蛋包魚脯等,或色澤如銀似玉,或形狀似柳如幟,成菜兩端下垂,似不勝箸挾。

還有幾種叫“烏龍鳳翅”、“黃燜鱔筒”、“燉生敲”等,系燒、燉而成,湯汁濃郁,口感酥嫩。這種酥嫩是長時間烹調而成的。而“交切長魚”、“花生長魚”、“香酥長魚”均是經油炸制而成,吃口外香酥而內鮮嫩。

而“雪花長魚、高麗長魚、面包血球”均以松嫩著稱。

嫩,在長魚席中任何一道菜上都有所體現,熗、熏、汆需講究活嫩、軟嫩;燉、燜、炸需講究酥嫩、松嫩,而炒、熘則體現滑嫩。總之,失去嫩則失去了長魚菜的口感特點,并失去了淮安菜的精髓。

那么長魚菜之所以鮮美無比,風味獨特,被稱為淮揚菜中的一絕,不僅是因為有著優良的原料,更重要的是烹飪方法的獨特與高妙。具體體現在“七注重”上:注重選料、注重初步加工、注重輔料搭配、注重火候的運用、注重保持原汁原味、注重物盡其用、注重滋芡的運用。

(一)注重選料 兩淮長魚席之所以能流傳至今,最重要的因素是選料,它能根據所制作菜肴不同而選擇相應的烹飪原料。如:炒軟兜之所以被稱為淮安一絕,是因為選用淮安地方產的“筆桿青”長魚。淮安地處南北適中的經緯度,秦嶺淮河歷來是我國的南北分界線,而淮安地處淮河下游,氣候四季分明,物產豐富,縱橫連片的水網與湖蕩,能大量出產長魚,為此菜選料提供了保證。在北京、上海、浙江等地烹制長魚,使用當地原料烹制的長魚菜口感則明顯感覺與淮安產長魚有天壤之別,北方的生長期太長肉老,而南方的生長期太短,下鍋則皮開肉綻,水分盡失,既不成形,又無口勁。所以,淮安的長魚生長期恰到好處,到了暑天產籽季節,剛好長到粗細1厘米直徑,30-35克左右,一般每斤重量可以稱14-16根長魚是最適宜用來做炒軟兜了。如果制作“大燒馬鞍橋”,則必須選用粗長魚,直徑在2.5厘米,一般每根重量約在250--300克左右最適宜,反之會影響質量;而制作“香炸長魚千”,則必須選用規格不超過1.5厘米,一般每根重量約在50克左右,反之就達不到應有的風味;而制作“煨臍門”,就必選用長魚肚皮臍門下向前10厘米處的原料最佳,烹制出的菜肴口感肥腴、濃郁,而且長魚夏季肥壯、并且營養豐富,所以民間有“小暑的長魚賽人參之說”。

(二)注重初步加工 之所以兩淮長魚菜能勝其它地方一籌,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它的初步加工。“炒軟兜”以旺火沸湯汆制長魚,并且還加入適量的精鹽、香醋、黃酒、蔥、姜等,其加精鹽的目的是使長魚成熟后增加彈性,加工時不裂不斷易操作,成熟后滑嫩綿軟;加醋、黃酒、蔥、姜的目的是為了去掉長魚的土醒味并能增加長魚鮮味,這與別處汆長魚的方法不相同,烹調前用高湯焯水,亦為別處所無。所以,淮安的“炒軟兜”,就比別處的炒長魚好吃多了。另外,淮安的長魚去粘液的方法、出骨的方法更為多種多樣。

(三)注重主輔料搭配 淮安廚藝對主輔料的搭配很注重,在長魚菜主輔料搭配上除注重比例外,還注重以下幾個方面:在富含蛋白質的主料上注重搭配含有其它營養素的原料,如“燉生蛟”:長魚(蛋白質)加蒲菜(維生素);對脆嫩或軟嫩的主料注重搭配相應脆或相應軟的原料,如“爆炒蝴蝶片”采用生長魚(質脆)加筍(質脆)搭配而成,燴脯腦采用魚腦、腮脯肉(質軟嫩)與水發魷魚(質軟嫩)烹制而成;在黑色或白色的主料中注重搭配其它與之相和諧的色彩,如“銀絲長魚”(白色)與綠豆芽(白色)相搭配;“軟兜長魚”由熟長魚脊背肉(黑色)和嫩青椒(青綠色)相配制而成。

(四)注重火候的運用 長魚菜的烹制,特別講究火候的運用。微火、文火、武火的三種征象為火候的具體表現,傳溫于湯,則有魚眼泡湯、一線泡湯、泡湯等湯候;反映在蒸籠上,則為旺火沸氣、中火足氣、微火平氣等現象。有的菜選用武火,使湯沸油滾、其菜肴大都具有脆嫩、酥嫩的特點;有的菜選用文火、使湯微沸油微滾,成菜嫩而皮不破,口感酥香綿軟而無渣;有的菜選用微火,成菜具有清湯碧映,原料形態完整酥爛脫骨而不失其形。

有的長魚菜以文武火綜合烹之,或武火于前,文火繼后,如“燉生蛟”、“芙蓉長魚排”等;或文火居前,武火居后,如“烏龍風翅”等;或文武火相錯,以綜合火候烹之。有的長魚菜,由于配料和主料的質地不同,為了使成熟時間保持一致,而采用分開烹調,最后再復合一起入味的手法。如“鱔段燜肉”,肉塊和魚段,因質地不同,成熟時間相應不同,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先燜肉塊,等肉塊熟爛時,再將久理過的長魚肉段入鍋同燒至入味酥爛后出鍋,成品達到“肉塊酥爛肥香、鱔段軟嫩鮮醇”的特點。

(五)注重保持原汁原味,長魚菜對主料應有的原味和特殊原質,較為講究和注重。長魚本身質地軟嫩、活嫩,長魚菜本身是注重原味,咸淡適宜,對于味道過鮮,氣味過濃的原料,原則上不宜用作長魚菜的配料,如蟹和蟹粉,它的鮮味超過了長魚的滋味,如果選擇它作配料,就吃不出長魚的味道了,故而在一百零八道長魚菜中就沒有以蟹和蟹粉作為配料的長魚菜肴。辣椒、洋蔥原料的刺激性過強,長魚菜不宜配用。兩淮地方以辣椒配長魚,只是在其剛上市時采用,待普遍上市就不能取用了,目的是取其清香而非取其辣味。紫蒜頭選作長魚菜的配料,主要是取其辛香,取其與長魚的性味相克,但蒜頭作配料,大都要烹后食之,沒有生蒜頭在長魚菜中出現的。

(六)注重物盡其用 兩淮烹制長魚菜,長魚身上的骨血皮肉沒有一個是沒有用的。魚腸、魚血可制作“熗斑腸”、“清湯血腸”;魚皮可制作“燴龍須”、“熗龍鱗”;魚心用于制作“七星長魚”、“燴鈴鐺魚”;長魚肉用來制作炸、溜、爆、炒、燉、燒、烤等,皆可。一般被視作無用的魚頭、魚骨可以用來煨湯,煨出的湯汁乳白濃稠,可以用于長魚菜的烹制,大增菜肴的鮮美,有益于菜肴的原汁原味的呈現。

(七)注重滋芡的運用 滋芡的運用也是制作長魚菜的關鍵,必須認真對待。淮安菜肴一般選用三種芡汁,即:爆炒菜的包汁芡,燴煮菜的玻璃芡,燒燜菜的自來芡。這對于保持長魚菜的原汁原味都大有益處。特別是燒燜菜,旺火收稠自來芡,使得成菜都具有“濃醇鮮美”的風味特點。

這“七個注重”的形成,無疑經過了一代又一代人的探索和研究,最終使長魚菜成為一大名菜。經過若干代廚師的實踐積累和創造演變,在烹飪領域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科學文化和技術實踐方面的財富和底蘊,長魚菜共有108道,這108道組合起來,就變成了一個“席”,即長魚席。而長魚席是淮揚菜的代表作,它是以長魚為主要原料,運用適當的烹調方法烹制而成,號稱108道,有碗,八小碗,十六碟,四點心,可以分四路進筵,這些以淮安地方名產為原料組成的長魚席具有獨特的烹制技藝的美味佳肴,都是淮揚菜經典菜中的瑰寶。無論在首創、獨創、品種和數量上,還是在烹制工藝的綜合水平上,長魚席中的菜肴都是淮揚菜系當之無愧的重要支柱,是不可缺少的一大重要組成部分。在長魚席的長魚菜中,印證的是淮安廚師對烹飪原料性質的深刻認識,及其最充分最徹底的應用,展現的是他們精妙卓越的烹飪技藝――刀工之精、配菜之巧、火候之當、調味之妙、裝盤之美、品種之豐。我們甚至可以毫不夸張地說,“長魚菜”是中國烹飪文化的典范,試想,哪一種葷菜做出一百零八道不同的樣式來?――口感不同、樣式不同、配料不同等等?有哪一道菜既入豪華宴席?又可以進入尋常百姓之家?有哪一道菜既能為普通人家所能制作食用,又能作為精致華貴的菜肴進入國宴?沒有,幾乎沒有!這既是長魚菜的驕傲,也是淮揚菜的驕傲,更是中國菜的驕傲!

長魚菜是淮揚菜中是一朵奇葩,它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精湛的技藝,有著濃厚的鄉情和濃烈的風味,感言美食,改革開放的20多年來,淮揚菜更是迎來了春天,“長魚菜”將以更精湛的技藝、更鮮美的口味,一展中國淮揚菜的豐采。

參考文獻:

[1]章儀明.淮揚飲食文化史.青島出版社,1995.

[2]邱龐同.中國菜肴史(第1版).青島出版社,2001.

篇7

一、當前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中存在的財務風險

(一)職責認識不夠清晰

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工作開展以來,少數財務部門和財務人員對實行集中采購制度、規范預算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足,僅僅把集中采購僅僅當作一種采購方式的變更,沒有將其提升至深化軍事經濟改革,更新完善預算制度的層面來看待,造成思想認識不夠,工作力度不大的情況。還有的財務人員認為集中采購是物資采購部門的事,與財務部門關系不大,財務部門只要把賬目管理好,審核好票據憑證,按規定撥付好采購資金就行了,沒有認識到集中采購需要財務、采購、紀檢、審計等各部門的共同監督管理;再加之集中采購程序復雜,部分財務人員對于采購的計劃制定、招投標程序、效益分析等敏感問題更是不愿過問,財務監管意識不強。還有一些基層財務部門還錯誤的認為實行集中采購是上級部門攬權,所以在集中采購工作中配合不夠,對規章制度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私下自行采購、化整為零規避集中采購的違規操作現象時有發生,對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的效率及效益等問題造成了影響,增加了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財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二)預算管理薄弱

由于采購預算編制的要求較為全面細致,且需要在年初納入部門預算編報完成,編制要求整體較高。但由于各部隊的情況不盡相同,有時執行突發任務較多,且所需裝備物資大多技術含量高、時效性強、需要量大,因此很難在年初確定準確的采購計劃,給采購預算的編制帶來困難。其次,業務部門在編制采購預算時往往只集中在辦公用品、生活物資、常規儲備等通用物資上,而對于營房設施建設、車輛裝備購置、專項建設、藥品采購、醫療器械等大項采購項目沒有涉及或很少涉及。再次,編制采購預算時因為缺乏專業人員,往往編制的質量不高,過于粗放,不能對采購支出進行合理的測算,也沒有進行項目詳細說明,僅僅將采購項目預算籠統列在部門預算中。預算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實際采購時擅自改變資金用途、隨意增減采購項目、超預算采購的現象時有發生,大量的采購項目游離于公安現役部隊采購預算之外,嚴重影響了部隊物資采購的統一性、計劃性和時效性。

(三)財務監管機制不夠嚴格

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過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監督機制尚不完善、內部財務監督薄弱等問題。雖然按照相關規定,財務部門、紀檢部門、采購業務部門及審計部門都應該對集中采購實施監督,但“多頭監督”造成的管理“真空”仍然存在,容易引起監督機制執行低效。有的單位采購監管部門與采購實際執行部門職責權限劃分不清,有的單位甚至缺少相應部門及相應監督人員,造成監管工作積極性不高、推諉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影響了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的效率。同時,在采購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由于財務監管的缺位,合同的簽訂和管理方面還存在著疏漏,一些合同內容缺少對供貨方的制約條款,索賠事項不清,合同簽訂的程序過于簡單,缺乏必要的監控,導致對違反合同行為的供貨商無法實施有效的處理、處罰,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部隊集中采購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二、加強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財務監督的主要對策

(一)加強財務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財務監督能力

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要求財務人員必須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此要求各級單位要通過開展經常性的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整體素質。一是要強化職業道德建設。要從思想政治教育入手,培養財務人員愛崗敬業、廉潔自律的職業道德觀,要求財務人員以高度負責的精神遵照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并能督促采購業務相關部門貫徹執行好國家和軍隊的采購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二是要強化業務素質建設。要拓寬財務人員的知識面,對集中采購工作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經濟、建筑工程及裝備設施等多方面的知識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培訓,優化財務人員的知識結構,實現從“單一型”財務人員向“復合型”專業人才的轉變,從源頭上化解和防范軍隊集中采購財務風險。三是可以聘任地方專業人員作為公安現役部隊的采購財務顧問,因為地方專家更熟悉市場,部隊采購人員更熟悉單位實際需求情況,二者結合可以各自發揮其專業優勢,降低采購財務風險,提高集中采購效益。

(二)加強預算執行,細化采購預算

一是要進一步細化采購預算編制。財務部門要與需求編報業務部門充分溝通,要將符合集中采購的項目全面納入預算編制范圍。業務部門在進行預算編制時,必須詳細列出預算科目、采購數量、采購金額、采購時間、性能參數等相關內容,并附有采購計劃詳細的情況說明及經費測算依據。財務部門在審定采購預算時,應以市場調查為基礎,根據成本效益原則,確定合理的價格區間,審查經費安排是否科學合理。如有一個業務部門涉及到編制多個采購項目預算的情況時,業務部門還需要對申報的采購項目預算按照輕重緩急進行評定排序,把最重要的采購項目預算排到首位。同時,財務部門要從全年預算經費總量上考慮,對采購項目預算建立項目庫進行管理,合理確定開支順序,優先安排保障重點采購項目,暫緩或擱置次要采購項目,保證把有限的經費集中投入到部隊最急需和最重要的地方,有效杜絕重復采購、盲目采購,提高采購效率。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未納入單位年初預算安排的采購項目,財務部門不予辦理審核支付;已通過預算批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進行實際采購時,應按照程序報財務部門審核,再經各級黨委研究審批后方可執行。在實際采購時,采購部門需嚴格按照預算安排進行采購,不得隨意變更采購內容及采購金額。

(三)加強財務監督,規范采購行為

一是對采購方式的監督。財務部門應按照國家和軍隊的集中采購相關政策規定,對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方式進行監督。主要是根據采購項目金額的標準來確定該項目的采購方式,監督采購項目是否存在金額符合招標標準而不采用招標采購的情況,杜絕采購部門任意變更采購方式的現象發生。二是對采購過程及合同訂立的監督。財務、紀檢、審計等職能部門應加強對集中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定期開展采購專項檢查,重點檢查各級是否嚴格執行采購預算,是否存在無計劃、超計劃采購的行為,有無擠占、挪用或截留轉移專項采購資金等問題。在對采購資料的審查時,重點對招標文件中涉及經費的部分及采購合同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相關條款與預算、采購計劃相符;認真測算各類相關費用,對涉及到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項目,要嚴格按照公安現役部隊集中采購相關政策執行,確保部隊利益不受損害。三是對資金結算的監督。在經費審核上,對未納入年初預算安排的采購項目,財務部門不辦理審核支付。對符合程序的采購項目,應按照合同規定,由采購部門提出付款申請,由財務部門審核后,實施專項核算。在憑證審核上,財務部門必須仔細審核原始憑證的規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重點審核發票的真實合法性,票據內容、金額、數量及驗收記錄等是否與合同內容相符,經費支出是否經各級黨委審批等,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財務部門不予結算。在資金的支付上,為提高資金保障效能,減少采購零星支付,應盡量減少部隊資金的預付數額,在確保符合國家、部隊有關規定及合同文件的情況下,收取履約保證金或質量保證金,降低財務支付風險。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采礦工程;采礦技術;施工安全

引言

目前,隨著結構力學、土力學等學科的發展,國內外礦洞開挖的規模也越來越大,開始運用大采場采礦、空場采礦等先進的采礦方法。盡管目前采礦行業的安全性已經得到很大提高,但是為了滿足為了更高效的采礦方法,還需要進一步研究采礦技術以及采礦的施工安全管理方法。

1采礦工程采礦技術

目前各種方法在全世界開采礦石的比例如下:崩落法占40%、充填法占25%、分段空場法占10%、房柱法占15%,其他占10%。不同的開礦技術有不同的特點和適用條件,在實際的礦山開采中,需要根據礦上的實際情況做出最恰當的選擇。1.1緩傾斜礦體的開礦方法緩傾斜礦體的傾斜一般小于25°,對于礦體厚度在薄和中厚兩級范圍內且巖體的穩定性達到中級以上的礦體可以采用房柱采礦法,要求根據巖體的力學屬性確定礦柱的大小和連續性,并通過對礦柱價值的衡量判斷開采完后是否對其進行回收處理。此外,對于礦層厚度在薄至中厚穩定礦層而言,分層填充法是一種十分常見的開采方法。目前我國一部分礦產的開采應用這種方式,這種方法的機械化水平很高,同時新技術、新設備不斷投入使用,改變了以往分層填充效率低、生產能力小、安全性差的問題,應用的效果越來越好。

1.2傾斜礦體的采礦方法

傾角在25°~45°的傾斜礦體屬于傾斜礦層,不同的礦體厚度需要采用不同的采礦方法。如果其礦層的厚度達到中厚或厚,同時巖體的穩定性在中級上,可以采用分層房柱開礦法,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巖體的力學性質確定礦房的大小和向下分層回采的方法。此外,為了便于將大型設備用于坑采中,也可以采用粉條布置的形式,采取預控頂和向下孔爆破的措施。如果礦層的厚度介于薄至中厚之間,同時巖體的穩定性達到中級以上,可以采用斜巷運輸房柱采礦法,需要根據巖體的力學性質和礦層的厚度確定礦房的尺寸以及分步或下向分層回采的計劃。如果礦層屬于薄礦層同時周圍的巖體介于不穩定到穩定之間,那么常采用壁式采礦法,具體實施的過程中需要根據巖體性質確定支柱的大小,同時留下若干不規則的點柱。

1.3急傾斜礦體的采礦方法

傾角大于40°的礦體屬于急傾斜礦體,如果礦體屬于中厚礦體同時周圍的巖石達到中穩及以上級別,可以選擇分段空場采礦法,分段的高度控制在9~20m之間,排距控制在1.2~3.0m之間。此外還有VCR(垂直漏斗后退式采礦法)法,該方法是一種比較新的采礦方法目前已經在歐美國家得到廣泛應用,該方法基于球形藥包爆破原理,利用了漏斗爆破的遠離,提高了爆破的效果。近幾年,VCR法在微孔爆破、炮孔精度方面進一步發展,應用的范圍和效果也原來越好。大直徑深孔采礦法是一種在VCR法基礎上發展而來的采礦方法,主要應用于急傾斜、極厚大礦層的開采中。

2安全管理的原則

礦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將“安全”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貫徹在日常管理的全過程。安全管理的最主要目的是保護礦業生產過程中人的安全與健康,同時保障生產順利實施,國家和集體的財產不受損失。施工安全管理要求做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盡可能通過技術、教育、監督手段,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因素扼殺,明確各成員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與義務,不越權行動同時也要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將安全生產管理落到實處。

3采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手段

3.1加強安全生產知識教育,提高整體安全防護能力

要想提高礦業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首先要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意識。當前,不少采礦安全事故的產生與管理或工作人員精神懈怠有關,只有精神層面對安全生產重視了,才能在實際工作和操作中用意識指導自己的行為,主動約束自己的違規行為,不抱僥幸心理,按照安全生產規定進行操作。加強安全教育首先要對員工的安全防治能力和逃生能力進行培訓,當面對重大安全事故時不慌張,能夠盡快采取正確的方法減少事故的擴散,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同時能夠盡可能保護自己。還要求員工了解安全生產流程和操作方法,上崗之前必須經過必要的安全培訓,了解采礦工程的危險性以及違規操作的可怕性,只有這樣才能使員工在進入生產一線時能夠緊繃心中安全的弦,做到時刻警惕和細心,減少安全事故發生的可能。

3.2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礦業企業的技術人員在礦井開工之前需要結合國家有關礦業生產的規章制度制定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管理機制,明確各方責任以及不同崗位的作業流程,起到約束工作人員行為的作用。同時,技術人員還需要不定期的深入生產一線,根據實際暴露出的問題,對管理制度進行修改和完善不斷提高制度的可行性。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之后,還要求通過一定的手段來提高制度的執行力,使制度發揮既定的效果。首先,要強制責任的分配與落實制度,一旦出現問題就要對出現問題區域的負責人問責并采取必要的懲罰措施。其次,加強監督管理工作,對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不斷提高采礦工程的施工安全。

3.3強化政府在礦山開采中的監督管理職能

礦山資源屬于國家資源,現有的大型礦山開采企業也屬于國有企業,這些企業普遍具有十分嚴格的管理制度,因此不容易發生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過調查發現,不少小型的礦業企業盡管已經投入生產,但是其并沒有合法的《礦山許可證》,因此它的開采行為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這就為安全事故的發生埋下了隱患。為了杜絕這種現象,國家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加強自身在礦山開采中的監督管理職能,加強礦山企業資格的審查,依法辦理《礦山許可證》,規定只有獲取了該證件的企業才能夠具有礦山的開采權,并要求這項權利不可以轉讓和抵押。同時,還需要對礦山建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防止越界越層開挖,嚴禁在規定的內開挖,切實提高礦山生產的安全性。

4結語

礦山開采屬于高危行業,只有切實保障生產的安全性才能為企業贏得更多的利益,因此礦業企業必須重視安全生產的重要性,通過一系列手段,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建立合理的管理手段并強化執行力度,同時接受政府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采礦的有效性,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胡澤一.采礦工程的采礦技術及其施工安全探析[J].資源信息與工程,2016(2):78-80.

[2]郭盧進.煤礦工程采礦技術與施工安全[J].機械管理開發,2016(7):139-141.

[3]鄭志勇.采礦工程施工中的不安全技術因素及對策分析[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3(22):84-85.

篇9

知識,只有當它靠積極的思維得來而不是憑證記得來的時候,才是真正的知識。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采春喬忠延閱讀答案,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采春喬忠延

①冬季日短夜長。農人說,十月里天碗里轉,好婆姨做不熟三頓飯。是呀,剛剛日頭還在當頂,掃了掃院子,喂了喂雞,出溜一下便滑到西山梁上去了。白日真短,短得匆匆忙忙,慌慌張張,氣氣喘喘。城里人也不例外,上個班兩頭不見太陽。早晨起床屋里黑,晚上下班外頭黑,回到家里倒是亮堂,可那不是陽光,卻是燈光,忙忙碌碌一天就這么過去了。

②日子這么緊緊張張,應該過得快吧?沒有,絲毫也沒有。非但沒有覺得冬日短暫,一個個都感到緩慢,要不為啥總見書卷報端出現漫長的冬季呢!冬季的漫長是人們感覺出來的,不,是人們煎熬出來的。日光淡淡的,沒有一點溫色,寒氣就像草原上的群狼到處肆虐。伸出手,手凍得疼。走幾步路,腳凍得疼。手腳凍木了,不疼了,鼻尖卻辣辣地疼。疼得眼睛直想流淚,卻強忍著不敢流,怕流出來把冰碴子掛在臉上。這日子還能說是過嗎?不,是在熬,在煎熬。一煎熬日子就長,唉,好漫長,好漫長的冬天呀!

③好不容易熬到立春了,可春天只在日歷上露臉,天地間還是冬天的鬼樣子。寒寒的,禿禿的,沒有一點生機。就盼驚蟄,一天一天盼,盼來了驚蟄,似乎也沒啥改觀。寒還在寒,禿還在禿,要摧毀冬日根深蒂固的營盤不那么容易。沒有耐心,沒有韌勁,還真不行,那就打消脾氣,耐下性子,慢慢熬吧!

④忽一日,地皮軟了。踏上去不再像往日那樣硬邦邦,倒似是踩在了海綿上,軟軟的,柔柔的。抬起頭,高高的楊樹梢垂掛起絮穗穗,蕭疏的柳樹條奓開了黃翅翅。哈呀,河邊沿,壟堰根,一色的綠氣正在蔓延。真讓人摸不著頭腦,春天卻悄無聲息地來了。

⑤好啊,春來了!

⑥春來了,哪里還能在屋里憋得住?憋屈了一冬天的肢體早該展放了,憋悶了一冬天的濁氣早該釋放了。街市上不行,擠窄;村巷里不行,彎折。只有闊野,只有山梁,才是展放肢體、釋放濁氣的理想地方。二月二,龍抬頭。人們出了城,出了村,原野里、山梁上到處是人。小路上是人的溪流,大路上是人的河流,平地上是人的海洋,山巔上是人的峰巒。隨便攔住一個打問,這是干什么?回答簡練干脆:采春。

⑦采春!

⑧采春?怎么個采法?采法不復雜。滿地是春氣,走一走渾身是春情;小溪流春水,洗一洗滿臉是春意;山壑蕩春風,爬一爬縈懷是春溫。更別說,枯樹叢里的松樹葉柏樹葉早變綠了,綠得像是點綴的翡翠;更別說,崖壁巖角的連翹花山桃花早已開了,粉嘟嘟的像是仙女的笑靨。有人手癢了,折一節松枝帶回去,往花瓶里一插,滿屋子清香,春天的氣息驅走了冬日的萎靡。有人心癢了,掐一朵粉桃花簪在烏黑的頭發上,走到哪兒,都是笑笑的,笑開了一個人見人愛的春溫時令。采春,采出的是歡樂,采出的是笑顏!

⑨還有人比他們更貪婪,見到春色手也癢,心也癢。手癢沒動手,心癢大動心,把那春意、春情、春光,甚而春枝春葉、春蕾春花,裝滿一肚子,塞滿一腦子。回到家里放不下,躺在床上推不開,睡在夢里仍是春水流淌,春鳥啼鳴,春條噴綠,春花怒放……夢醒了,人未醒,反而醉得迷迷離離,癡癡幻幻。迷離中展開紙,癡幻中拿起筆,于是,世人看見:“綠柳才黃半未勻”,那是楊巨源采回來的春天;“二月初驚見草芽”,那是韓愈采回來的春天;“昨日春如十三女兒學繡,一枝枝不教花瘦”,那是辛棄疾采回來的春天;“離離原上草,一歲一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那是白居易采回來的春天。

⑩凡人采回的青枝綠葉,香著香著淡了,散了;凡人采回的蓓蕾花朵,開著開著敗了,干了。而詩人采回的春天,卻永恒地綠著,香著。白居易的春草,從唐朝綠滿書卷,綠到了今天;辛棄疾的春花,從宋代香滿庭堂,香到了今天。

(選自《散文百家》2016年第6期,有改動)

1.“日子這么緊緊張張,應該過得快”,人們為什么又覺得它“漫長”?寫冬日“漫長”有什么作用?(6分)

2.結合語境,簡要分析下列畫線句子所表達的感情。

(4分)

(1)好啊,春來了!

(2)辛棄疾的春花,從宋代香滿庭堂,香到了今天。

3.散文的美往往是通過語言表現出來的,請簡要概括第④節的語言特色。

(4分)

4.“采春”一詞極具形象性,請結合全文探究其豐富。

(6分)

參考答案:

1.漫長:寒冷,沒有生機;

難熬。(2分。每點1分)作用:日子過得快與漫長對照,使行文富于變化;寫漫長也是寫煎熬,為后文寫“采春”的歡樂做鋪墊。(4分。每點2分)

2.(1)經歷冬日煎熬后,對春天終于來臨的喜悅。

(2)對詩人將春意凝為詩歌、傳承后人的贊美。(4分。每點2分,各點中情感、內容各1分)

3.多用口語、俗語;

長句短句結合,整句散句交錯;多用疊詞,富有節奏音韻美;使用比喻、對比等修辭,形象生動。(4分。每點2分,答對兩點即可)

4.春天里展放肢體,釋放濁氣(采春氣);

篇10

中原銀行是由河南省開封、安陽、鶴壁、新鄉、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等13家城商行以新設合并方式而成,于2014年12月26日正式開業。實收資本154.2億元。截至成立日,資產規模2094億,負債規模1882億,共有428家營業網點,員工10836人。

對于理財產品,中原銀行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用嚴于表內信貸的標準來篩選資產。理財產品合作機構無一例外是省內和國內一流機構,比如中信證券、國泰君安、申銀萬國、長安財富、信誠基金等,為中原銀行理財產品的風控提供了良好保障。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