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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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的原因分析

1.經濟發展地區差異明顯,利益難平衡。

根據瓦格納法則可知,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將會提高。社會保障支出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具體的講,經濟發展水平高,政府財政較富裕的地區社會保障發展水平也較高,反之則反。我國由于地理、政策、歷史等一系列原因,導致我國經濟長期處于非均衡發展,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差異明顯。

2.制度變遷與路徑依賴。

建設新型養老保險制度不是在白紙上寫字,而是在原來已經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養老制度基礎上變革。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從省級統籌提升到全國統籌是一次制度上的變革,在制度變革過程中難免會受到對原有制度路徑依賴的影響。這種機制使制度變遷一旦走上了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路徑依賴意味著歷史的重要性,人們過去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過去各個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養老保險制度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會形成一定的阻礙。

3.分稅制的財政體制下,各級政府的事權財權不明晰。

1994年我國實行分稅制改革,把全國的稅收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并相應的劃分了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范圍,地方政府獲得了發展本地區社會保障事業的能力,為本地區的社會保障事業負責。然而由于分稅制改革在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權、事權的規定中不具體,存在中央與地方交叉重疊的情況,出現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權和支出責任“層層下沉”而財權“層層上移”的局面,而在稅種歸屬上,大額稅種都歸中央,地方稅種除了營業稅、所得稅外,均為小額稅種,地方財政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不穩定,地方各級政府間較少實行按事權劃分財政收支的分權式財政管理體制,從而導致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地方的財政收入難以滿足地方的事務管理支出。我國養老保險實行“條塊分割,以塊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構建全國統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的建議與對策

1.縮小區域經濟差距。

我們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養老保險作為一種惠民政策屬于“上層建筑”的一種,勢必受到經濟基礎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給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帶來了很大的困難,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說,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是養老保險難以提高統籌層次或者出現“統而不籌”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經濟發展差異較大,各地區的社會平均工資及繳費基數都存在明顯的差異,根據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待遇計算辦法,社會平均工資和繳費基數直接決定了養老保險待遇。因此,要實行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必須縮小各地區社會平均工資之間的差距,盡量平衡各地區參保人員的經濟利益,減少全國統籌的阻力。

2.擴大覆蓋面。

“大數法則”是養老保險應該遵循的原則之一,覆蓋面越大養老金安全風險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圍內調劑余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基本覆蓋了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應保未保人員,其中,主要是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目前,全國有2.6億農民進城務工。但截至2012年,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只有4543萬人。這就表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方面仍然還有很大的挖掘空間。

3.償還隱性債務,做實個人賬戶。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個人賬戶”模式,然而從2001年開始試點個人賬戶模式開始,由于養老保險改革之初對改革形成的隱形債務沒有規定適合的償還方式而是期望通過“暗償”得以解決,“暗償”的結果使得個人賬戶成為了空賬,這種空賬規模隨著人口老齡化會不斷加劇,其規模因學者的精算方法和統計口徑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于此同時由于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各省的隱性債務也急劇增加,2000年學者王曉軍根據31個省市的相關數據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債務超過8萬元,增長比例分別達到135%、114%、94%。在“暗償”方式下,隱性債務勢必引起空賬規模擴大,如果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提升到國家統籌,國家勢必拿出巨額資金來償還養老金隱形債務,這種情況下國家往往從通盤考慮出發會延緩全國統籌的進程。因此,各地方越是盡早償還隱形債務,做實個人賬戶對全國統籌越是有利。

4.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

養老保險基金是養命錢,其安全性直接關系到養老保全國統籌設想的成敗和社會的和諧穩定。近年來各地反饋的情況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多處發生挪用養老保險情況。針對這種情況,一方面要繼續落實1998年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勞動部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暫行規定》,嚴格按照收入、運作、支出分開管理的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賬戶”;另一方面,要加強養老保險的法制建設,201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出臺,使我國社會保險事業有了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依據,然而其規定過于籠統,在養老保險方面還缺失一部養老保險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違規行為如:欠繳、挪用、騙取、違規支付等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這就使得部分單位和個人有機可乘,也給我過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帶了難度,不利于養老保險的安全持續運行。

5.加快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實現全國“一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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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模式上采用的是統賬結合的模式,本文圍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介紹了相關概念,分析了面臨的挑戰以及主要問題,并提出了針對性的建議措施。

關鍵詞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

一、相關概述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指的是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性建立并實施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中最為重要的一種。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下,我國的職工及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及時繳納養老保險金,并且在該職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或者因其他原因退出勞動崗位之后,我國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保障職工的基本生活。

從覆蓋面來講,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般將范疇界定為以下幾個群體:各類城鎮企業以及其職工、無雇主的個體工商戶、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非全日制的工業人員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我國養老保險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也具有其他養老保險同樣的特征,即互濟性、強制性以及普遍性。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是指在統賬結合的運營模式下,在政府、企業以及個人所能承受的能力范圍之內,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收支所具備的能夠長期應對社會人口老齡化的能力。從財務的角度上講,就是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來的收支不會出現資金空缺,也就是不會出現收不抵支的情況。

對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來講,實現其財務的可持續性是確保其在統賬結合的模式下長期健康運營的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在養老保險金制度設計時應當首先確保財務可持續性得到滿足,只有這樣才能保障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影響因素

對于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的可持續性,面臨的挑戰有人口老齡化及隱性債務這兩個方面。人口老齡化就是指我國總人口中年輕人口數量減少而年長的人口數量持續增長,由此所導致的我國人口比重中老年人口持續增長的態勢。按照國際慣例,通常將60歲以上的人口稱為老年人口,當60 歲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超過10%,或者65歲以上的人口所占的比重超過7%時,都可以認為該國家或者地區已經步入了老齡化社會。當前我國社會已經進入了老齡化階段。老齡化加速發展勢必會導致我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面臨著巨大的資金支付壓力。

所謂的隱性債務就是指在原先的計劃經濟條件下,職工個人對養老保險沒有任何的投保,國家承諾其養老金。但是伴隨著社會經濟體制的轉型,養老保險金實行個人賬戶,而這些職工缺少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國家對這一部分養老金進行補償,這就是隱性債務。隱性債務既包含新養老保險金制度實施前退休的職工,也包括在新的制度實施前就已工作,但沒有退休的職工。如何有效化解這一隱性債務是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

結合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踐,可以發現在現行的統賬結合的管理模式下,為確保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上的可持續性,必須強化相應的財政支持力度,假若相應的財政補貼缺失或者力度不到位,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收支在未來就會出現結余缺口,財務的可持續性就難以保障。

實施穩健增長的財政收入政策,能夠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的可持續性提供有力保障,但是也應當關注可能出現的潛在風險。正是由于風險本身具有不可預見性的特征,財政性風險也應當考慮在內,為避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財務可持續性上可能出現的財政壓力風險,避免風險的出現,應當積極采取多種措施,實施更為全面的多層次協調發展機制,減輕財政資金壓力,提高累計收支結余。

三、確保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的建議措施

首先,實施穩健增長的基本養老保險財政收入政策,確保財政資金的補貼支持力度。為有效應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來財務的可持續性,需要實施穩健增長的財政收入政策,提高財政補貼和財政支持的力度。確切地講,應當確保地方財政資金的收入增速高于其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增速,只有在這一條件之下,才能夠切實緩解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未來財務可持續性上所面臨的財政資金壓力,同時也可以積極負擔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轉制成本,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來可能出現的收支性缺口以及相應的運營型損失提供支持。

其次,實行更為全面多層次的協調發展機制,有效緩解財政資金壓力,并提高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收支的資金結余。可以從提高養老金的投資收益率、合理延長城鎮職工退休時間以及進一步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養老參保率等三個主要的層面來進行協調規劃,在此基礎上有效減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方面的財政性資金壓力,依靠提高相應的累計資金收支結余,有效規避相關的財政風險。

再次,逐步擴大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面。進一步深化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改革,切實提升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面。當前我國城鎮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率過高,這就導致不少收入較低的職工以及工作不穩定的職工難以被全面覆蓋,影響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面。這就需要進一步深化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改革,逐步降低制度性門檻,依靠設計合理的激勵機制來逐步擴大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面。同時,也應當結合我國城鎮化的實際進程,逐步將非全日制職工、個體商戶等全體納入到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之中,提高參保率。

最后,建立完善職工就業保障機制。確保就業是推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可持續性的重要內容,相關部門應當進一步完善再就業政策,并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勞動者就業服務機制,積極發揮就業服務體系的保障作用,依靠健全完善職業介紹機構,強化我國職業介紹相關服務機構的信息化建設,提高再就業培訓的服務水平,并適度降低擔保的門檻和條件,提高相應的貸款額度,積極鼓勵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加強勞動監察的管理力度,規范單位用人行為,全面推廣勞動合同制,完善用工制度和勞動合同制,有效規范用人市場的運作,在此基礎上有效提高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面,為財務的未來可持續性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參考文獻:

[1]王敏.基于戰略風險管理模式下的養老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分析[J].保險研究,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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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農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滿一年的臨時工作在本省企業工作的港澳臺人員、外國籍人員除外。

城鎮個體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在本世紀末以前,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企業、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權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四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堅持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保障水平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

第五條 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企業、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組成。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全省統一管理、統一調劑使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

第七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業務。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八條 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企業按本企業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職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以下統稱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四繳納。

從一九九八年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百分之八。隨著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企業繳費比例應當根據養老保險的實際承受能力適當下調,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城鎮個體勞動者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以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企業按月代收后,隨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繳;城鎮個體勞動者按月向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繳納。

第十一條 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繳費工資在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以下的,以所在市(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作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二條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依法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三條 實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制度前,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確認后,視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四條 職工、個人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因各種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管,以后繼續繳納的,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第十五條 企業分立、合并、破產、撤銷或者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兼并、轉讓的,其欠繳和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由合并、兼并或者轉讓后的企業負責繳納。

第十七條 企業因破產、解散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在清算財產的,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八條 企業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一)企業經營困難連續三個月未發給職工工資(含生活費)的;

(二)企業瀕臨破產,在法定整頓期限內的;

(三)企業因自然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無法正常生產經營,處于停產期間的;

(四)城鎮個體勞動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辦理歇業手續的。

經勞動行政部門核準緩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在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緩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全省統一建立個人帳戶的起始時間為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在此之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帳戶。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個人已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連同利息計入個人帳戶。

第二十條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百分之十一建立,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包括: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全部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劃入部分;

(三)上列兩項的利息。

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對帳單,定期發給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本人,以供查對。

第二十一條 職工和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按照省勞動行政部門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公布的記帳利率計算。

第二十二條 個人帳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第二十三條 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后,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可以依法由繼承人按下列規定繼承:

(一)職工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二)城鎮個體勞動者在達到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可以全額繼承;

(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和城鎮個體勞動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個人繳納部分及利息的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及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第二十五條 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斷的,其個人帳戶繼續保留,儲存額繼續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金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城鎮個體勞動者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從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給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八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所在市(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一百二十。

第二十九條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十五年的,到達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條 一九xx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或者參加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以后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其基本養老金在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調節金的計算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按前款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的,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斷得到改善。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仍按國家和本省原規定的退休費計發標準執行。

第五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草案,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繳和支付兩條線管理制度。結余額除預留退休人員二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財政專戶。存入財政專戶的基金,按照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所得收益依法免征稅、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政府財政予以支持。

第三十八條 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雙重審計制度。縣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轄區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實行審計,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收支情況實行審計。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所需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四十條 企業、個人有權查詢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及基本養老金支付、結存情況,工會有權對企業的養老保險申報、繳費和基本養老金發放等進行監督。企業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公布一次職工繳費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四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企業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以及有關經營情況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機關或單位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養老保險基金的;

(二)未將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用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經營活動的;

(四)擅自改變企業和職工繳費基數或者繳費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養老保險工作造成損失的。

第四十三條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辦理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手續而不辦理的企業,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處以月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企業負責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勞動者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無故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如數繳納的,對欠繳部分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企業瞞報工資總額、虛報職工人數,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損失的;截留、挪用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基本養老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以違法手段獲取基本養老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由勞動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對單位罰款二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二千元以上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拒絕、阻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照執行本條例。

第五十二條 原經國務院批準實行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行業統籌的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后,與本條例銜接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作用養老保險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為指標的,通過再分配手段或者儲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費用。它的實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的制度,有利于勞動力群體的正常代際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長勞動力順利就業,保證就業結構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會的安全

養老保險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到來,老年人口的比例越來越大,人數也越來越多,養老保險保障了老年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會相當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對于在職勞動者而言,參加養老保險,意味著對將來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預期,免除了后顧之憂,從社會心態來說,人們多了些穩定、少了些浮躁,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

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

各國設計養老保險制度多將公平與效率掛鉤,尤其是部分積累和完全積累的養老金籌集模式。勞動者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的數額,與其在職勞動期間的工資收入、繳費多少有直接的聯系,這無疑能夠產生一種激勵勞動者的職期間積極勞動,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養老保險涉及面廣,參與人數眾多,其運作中能夠籌集到大量的養老保險金,能為資該市場提供巨大的資金來源,尤其是實行基金制的養老保險模式,個人賬戶中的資金積累以數十年計算,使得養老保險基金規模更大,為市場提供更多的資金,通過對規模資金的運營和利用,有利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

在中國,90年代之前,企業職工實行的是單一的養老保險制度。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建立起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制度。從此,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篇4

答: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

問:跨省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應如何辦理?

答: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問: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應如何領取其待遇?

答: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問: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應如何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篇5

下面,我就獸醫管理體制改革所涉及到的社會保障工作作如下發言:

一、關于養老保險

鄉鎮畜牧獸醫站在編在職及離退休人員一律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范疇,并按規定清償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按照川府發〔20__〕2號文件規定,對分流人員中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原在編人員已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可以納入人事范圍,按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待本人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聘用制干部參照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時,按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待遇。對分流人員中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原在編人員未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可按照自愿原則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自愿選擇身份參加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在按規定清償、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后,納入人事范圍,按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對自愿選擇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在按規定清償、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后,按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分流人員中的原臨聘人員,在勞動年齡內的,可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清償、補繳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接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對分流人員中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原臨聘人員,具有城鎮戶籍的,可按川辦函〔20__〕185號文件規定繳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農村戶籍的,可在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按規定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

二、關于醫療保險

本次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前,在編人員(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在1996年底前參加工作的,從1997年1月起,1997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按全市各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4%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后計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補繳部分不計入個人賬戶,不報銷補繳時段的住院醫療費。

本次獸醫管理體制改革后,單位按廣府發〔20__〕1 3文件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解除勞動(用)關系的分流人員(不含農村戶籍人員)在分流后3個月內,接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以個體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篇6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未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均納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被征地農民為城市規劃區內,經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戶為單位)的農業人口。

本辦法實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農業人口可自愿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公安等部門共同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資金由統籌資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統籌資金包括政府出資部分和村(組)集體出資部分。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其收取標準為:劃撥土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出讓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其中工業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集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在支付土地補償費時直接扣除,繳入市財政農村養老保險專戶。其征收標準為集體所得的土地補償費30%。

第七條個人賬戶由被征地農民自愿繳費資金及其利息組成。個人繳費標準分為兩檔:一檔為3600元;二檔為6600元。被征地農民可自愿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第八條納入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

被征地農民領取的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保險金和個人賬戶資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保險金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從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從統籌資金中支付。具體發放標準為:

(一)個人繳費3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2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90元,個人帳戶資金30元。

(二)個人繳費6600元的,每人每月發給160元,其中基礎養老保險金105元,個人帳戶資金55元。

(三)本辦法實施后被征地農民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年齡的,個人未繳費的,每人每月發給基礎養老保險金80元。

第九條本辦法實施前未參保的被征地農民,男現已年滿60周歲、女現已年滿55周歲的,由政府和村集體從本辦法施行起發放基礎養老保險金,其待遇享受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其中,政府每人每月補助50元,村集體原則上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30元。

第十條被征地農民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年起計算,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能達到交費年限15年以上的,可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時可補交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部分。交費標準與城鎮個體工商戶交費標準相同。達到退休年齡后,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參保農民如果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參保農民死亡后,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條居巢區政府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統一為參保的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的收繳。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資金,應在辦理養老保險手續時一次性繳清,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統一扣繳并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管理拔付,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轉借、挪用或擠占。當資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補貼。

第十六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備用金制度。備用金按3-5%比例從每年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提取,專戶儲存。備用金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發放不足時的補充。

第十七條養老保險資金可按有關規定通過存入銀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保值、增值。資金不得進行直接投資,不得作擔保或抵押。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給付權益不得轉讓,不得虛報、冒領,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追回款項,并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以村(社區)或組為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由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召開全體會議或代表會議討論后決定,公示七日后,填寫花名冊,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再報居巢區政府批準。

被征地農民參保手續在土地征用計劃完成后辦理,辦理時街道辦事處應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和區經辦機構提供相關材料。

篇7

一、范圍對象:

在市區范圍內,已參加我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農保”)現已農轉非的人員可自愿申請辦理農保轉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手續。達到或超過我市自由職業者參保年齡上限(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人員不在此范圍。

二、轉接的原則

農保轉接城保實行個人申請、自愿辦理轉接,并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險費由個人承擔。

三、轉接辦法

1、申請辦理的人員,在19*年以前參加農保的,以19*年*月*日作為轉接城保的起始時間;19*年*月*日以后參加農保的,以實際參加農保的時間作為轉接城保的起始時間。農保轉接城保后,經一次性補繳各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其補繳年限(不得任意縮短補繳時間)作為城保的繳費年限。不補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能辦理轉接手續。

補繳的標準以農保轉接城保起始時間起的歷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比例為20%。原農保個人帳戶積累總額可用于抵算補繳額,多余的一次性退給個人。

2、農保人員轉接城保后,其繳納的保險費將按城保規定分別注入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個人帳戶的記帳比例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為10%;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為11%;20*年*月*日起為8%。

3、在本通知下達前已經參加城保的農保人員,其在參加城保前的農保也可按上述規定辦理轉接城保手續,其城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四、保險的接續和待遇

(一)農保人員在轉接城保后,按現行的城鎮自由職業者參加城保的規定繼續履行繳費義務,被吸納到企業工作的其保險關系轉移到企業,并按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農保人員轉接城保后在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以參保人員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之和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帳戶養老金:本人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則可由城保經辦機構按皖政[20*]59號規定將有關待遇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保關系;也可申請并報原農保經辦機構同意將其個人交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含個人帳戶利息)全額轉回到農保帳戶,繼續按農保政策享受。

(三)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城保,同時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辦理城保退休手續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必須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在20*年*月*日(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起始時間)前辦理農轉非的,其在此時間之前城保的繳費年限,視同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20*年5月1日后辦理農轉非的,視同的繳費年限計算到實際辦理農轉非的時間。

實際繳費或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年限要求的,應一次性補齊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仍未達到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的,再補齊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按被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率計算。

五、辦理的程序

1、符合農保轉接城保范圍的人員,可到辦理農保參保手續的農保經辦機構(即*區農保辦、井崗鎮農保辦)或本人所在鄉鎮的農保所領取并填寫《*市農轉非人員農保轉城保申報表》。

2、農保人員憑《*市農轉非人員農保轉城保申報表》(一式三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經所在鄉鎮(街道)農保所審核簽署意見后,一并攜《個人繳費記錄卡》報農保經辦機構審核。農保經辦機構要出具農保人員個人帳戶積累總額清單并加蓋公章。

3、市社保經辦機構委托市就業服務中心“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相關手續。“社會保險機構”的人員要依據《*市農轉非人員農保轉城保申報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農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個人帳戶清單,對轉接人員的出生年月、參保時間、繳費年限等進行審核認定,確定補繳金額后,開具《農保轉城保社會保險費補繳結算單》辦理繳費建檔手續。

篇8

一、實施范圍和對象

(一)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用地范圍內(公路環線內以及經濟開發區)整體和零星征用土地產生戶人均耕地面積不足畝的被征地農民。

辦理參保時,應提供縣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征地情況證明和村二委出具的被征地農民公示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證明資料。

(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實際,對城區被征地農民的參保規定如下:

1、被征地時未達到就業年齡(周歲)或在校學生,給予辦理農轉非手續,不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可直接一次性領取征地安置費,當其到達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后,即作為城鎮新生勞動力。

2、被征地時,周歲以上至周歲的人員必須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周歲至周歲、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參保。

3、根據省、市文件的要求,對參保時已經是勞動年齡段以上的人員及在勞動年齡段以內但一次性參保繳費后不再繼續繳費的人員,直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納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對參保時是勞動年齡段以內,且一次性參保繳費后繼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繳費的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

二、基金籌集和待遇標準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基本生活補助基金的籌集。

1、參保對象均應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一次性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

年月至年月底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為元。

村級集體和個人按全額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確實有困難的,可暫降低繳費標準,享受相應的基本生活補助。繳費標準暫設三個檔次,分別為元、元、元。

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按每人元統籌,是否參加由行政村自主決定。

以后繳費標準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幅度要根據縣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來確定,調整標準基本上按-元一個檔次上調,保障待遇標準相應上調。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

2、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費按照個人、集體雙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個人負擔部分根據各村集體資產狀況應在繳費總額的%以上。

3、政府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或財政預算中劃出萬元,建立國有資產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儲備基金。

(二)領取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和待遇標準。

1、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的條件:男年滿周歲,女年滿周歲且一次性繳費的城區被征地農民。

2、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

3、參保時已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標準: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為226元;一次性繳費分別為元、元、元的每月領取的基本生活補助金分別為元、元、元。

4、參保以后到達年齡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其享受的待遇標準,應在一次性繳費總數上加上利息部分,再計算待遇。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三、基本生活保障金或基本生活補助金待遇調整

(一)所有納入基本生活保障管理范圍的村和參保對象,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按縣政府規定標準統一調整。月發放標準原則上每二年調整一次,調整標準為—元,調整時間為調整當年的月日。首次調整時間為年月日。

隨著以后社會經濟發展,對納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員,如果其基本生活保障金低于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按略高于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標準享受,具體標準經測算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確定。

(二)對納入基本生活補助管理范圍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助金同步進行調整,調整標準參照基本生活保障金調整標準按不同的繳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四、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與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銜接

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且未到達企業職工法定正常退休年齡的被征地人員,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后,可按城鎮職工或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將原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在辦理被征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參保手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將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一)原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愿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其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可按下列折記繳費年限辦法自行選擇: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按一次性繳費當年的城鎮自由職業者標準年遞增%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個月(從年月起)。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折記標準按其參保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折記;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年月至年月底期間一次性繳費為元的按元/月的可折記年,其基本養老金按雙低標準享受。年月日以后一次性繳費的可按其參保時縣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雙低繳費標準折記,但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繳費年限必須滿年。

(二)一次性繳費折記的繳費年限原則上由參保時往前計算。其中,對年滿周歲的人員,繳費年限往前算至周歲不足折記年限的,可以往后預繳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預繳期內就業的人員,可以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個人帳戶可重復記帳,但不計算繳費年限。

一次性繳費期滿后就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的,繳費年限可以同一次性繳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從事個體經營或自由職業者,一次性繳費期滿后應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可以與一次性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城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的建立和管理,按國家統一制度規定執行。

(三)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浙勞險〔〕號《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和勞社老〔〕號《關于印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實施辦法的通知》文件規定的“新人”辦法計發,即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二部分組成。

1、按統一制度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帳戶儲存額÷;

2、按雙低標準折記并繼續繳費的人員,按不同的標準繳費享受不同的養老金待遇。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中斷繳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個人帳戶儲存額÷。

一次性繳費后若按統一制度繼續繳費滿年的,平均繳費指數可為。

五、相關政策處理

(一)參軍人員、“兩勞”人員按戶口所在村的繳費標準提取后,也一次性繳納到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代為保管,待其返回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參保后,在到達領取保障(補助)待遇年齡之前,戶口遷往縣外、出國定居、被錄用為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隊軍官或死亡的,其一次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全部和利息一次性退給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利息按一年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結算。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到外地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可以按國發〔〕號文件規定轉移。

(三)城區被征地農民領取保障待遇后死亡的,其領取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總額不足其土地征用時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的,余額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指定受益人繼承。

已經參加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按參保時繳納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統籌費發給。沒有參加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統籌的不發給。

(四)被征地農民中原已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職工遺屬生活補助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對象,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后,其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重復享受。

(五)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其他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地農民,按不重復享受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由本人選擇享受其中的一種。

(六)已享受基本生活補助的人員以后個人有能力按縣政府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繳費標準補足費用,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同標準繳費人員相同的待遇。

(七)未達到領取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年齡的被征地農民,以后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把一次性繳納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費折算成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標準以要求折算當年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折算。

六、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一)城區被征地農民醫療保障

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被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范圍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

1、切實提高被征地農民的綜合素質,轉變就業觀念,多渠道收集企業用工信息、舉辦勞動力就業交流會,增加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會,促其向第二、三產業轉移。

2、加強城區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凡有就業意向的人員,可向縣職業培訓中心和所在鄉鎮提出申請,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三)被征地農民未到達領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年齡之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納入城鎮低保。

七、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

(一)鎮各村應按龍鎮委〔〕號《鎮有關加強村級集體資產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出本村村級集體資產配套處置辦法,明確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比例或數額;明確土地征用時間不論先后,村級集體資產為被征地農民繳納基本生活保障費的一致性。村級集體資產薄弱的行政村,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土地補償金的標準。其他鄉鎮可參照鎮的做法出臺指導性意見。

(二)同一個行政村的農民不論被征地時間先后,村級集體資產出資標準應執行同一標準。如果以后被征地的農民按以后的新標準繳費,差額部分應由個人出。個人出資有困難的,也可以降低標準繳費,享受同標準繳費人員同樣的保障待遇。

八、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

(一)縣社會保險統籌辦公室要為每位參保的城區被征地農民建立個人檔案。做好這些人員的繳費記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基本生活保障(補助)金、養老金調整等工作。檔案保管費、管理服務費按每人元標準列入征地成本。

(二)城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建帳,專款專用。要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管理和保值增值機制,勞動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確保基金安全運營并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篇9

關鍵詞:養老保險;繳費率;繳費率下調

基本養老保險是保障我國公民老年基本生活需求的制度,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繳費率合計高達28%,過高的繳費率對企業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特別是在我國進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下,降低基本養老保險企業繳費率對增加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成本有重要的作用。筆者擬根據最近出臺的《關于階段陛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主要從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進行分析,從而為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提供依據。

一、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情況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繳納。按照這一規定,各省、市根據本地的情況確定了不同的繳費率。目前企業繳費率最高的是上海,繳費率達到21%,最低的是廣東和浙江,繳費率為14%,山東和福建的繳費率為18%。除這些省份之外,其他省份均為20%。從國際比較來看,目前我國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仍然較高,見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企業繳費率最高的是中國,最低的是韓國。我國各省份中,最低繳費率14%仍然高于除中國之外繳費率最高的英國,目前大部分省份20%的繳費率是韓國的將近4倍。我國企業和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率達到了28%,在上述國家中最高,超過了國際警戒線20%。

針對這種情況,2016年4月14日,人社部與財政部《關于階段陛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規定,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繳費比例降到20%;目前單位繳費比例為20%并且在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超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分階段將繳費的比例降低到19%。此文件頒布后,目前已經有17個省份下調了企業養老保險繳費的比例。其中上海由21%下降到20%,北京、天津、重慶、四川、安徽、江西、新疆、山西、河南、湖北、廣西、貴州、湖南、甘肅、寧夏、江蘇等地區均由20%降低到19%。雖然部分地區都不同程度降低了繳費率,但和其他國家相比仍然較高。

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的原因

(一)企業承擔了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

轉軌之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單方負責、現收現付等特點,我國國有企業大部分員工不繳納養老保險,實行高積累、低工資、高就業的政策。轉軌之后,原來制度下的欠賬采取了模糊化處理,沒有將其作為公共債務,在轉軌時已經退休的“老人”以及在轉軌之前已經開始工作,轉軌之后退休的員工全部納入社會統籌賬戶中,由企業負擔轉軌成本。企業在承擔本企業勞動者養老保險繳費責任外,還承擔了制度改革過程中的轉軌成本。

(二)人口老齡化現象嚴重

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人口t利逐漸消失,較少的勞動人口需要承擔較重的養老壓力,企業承擔的養老壓力也隨之加大。2007-2014年,我國老年人口撫養比不斷提高,在此期間,大部分省份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率仍然保持在28%,按照老年人口撫養比的變化,繳費率應該上調才能保證增加的老年人口能夠老有所養,但是由于目前繳費率已經過高,提高繳費率會導致企業無法承擔,但是如果降低會出現收不抵支的現象,所以繳費率并沒有調整。

(三)實際統籌層次較低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真正能夠實現省級統籌的省份較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廣東省也沒有完全實現,地市之間實行差別費率,各自為政,資金無法流通互濟,導致一些地市只有提高繳費率來滿足收支平衡。各省份之間也存在此類現象,統籌層次較低導致一些基金缺口較大的地區想要保證養老保險收支平衡,除國家的財政補貼外,只能提高繳費率來維持。

(四)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均衡

我國地區間經濟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產生了明顯的差距,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是以工資為基數征繳,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工資增長速度較快,工資水平明顯高于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在繳費率相同的情況下,經濟發展較快地區繳納的養老金總額高于經濟發展較慢的地區,而經濟發展較慢地區工資增長速度在短期內無法實現,只有通過提高繳費率來增加養老金,從而導致部分省份繳費率較高的情況。

三、過高的繳費率產生的不利影響

繳費率過高有其歷史及現實因素,過高的繳費率給企業及職工帶來的不利影響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不利于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生產以盈利為目的,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過高的養老保險繳費率會導致勞動成本的增加,企業很難將增加的勞動成本快速轉化為利潤。此外,不同地區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率不同,廣東、浙江的企業繳費率只有14%,上海卻高達21%,對企業而言形成了一種不公平競爭,繳費率高的地區承擔了更多的勞動成本,不利于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二)企業欠費、逃費現象嚴重

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增加了企業的勞動成本,企業為了降低這部分成本,努力規避基本養老保險,如不簽訂勞動合同、降低貨幣工資總額從而降低繳費基數等。

從表2可以看出,2010-2013年我國清理收回企業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從422億元增長到560億元,增加了138億元。欠繳費用占征繳收入的比例有所降低,但仍然在3%左右。繳費率過高導致一些企業無法承擔規定的繳費金額,所以欠繳、逃費現象嚴重,這部分企業的欠繳行為對按規定繳納的企業而言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打擊企業的繳費積極性。

(三)不利于調動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是一種有效的激勵行為,但是過高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會使企業員工認為是在用自己的錢為自己養老。此外,我國過高的繳費率并沒有形成較高的保障水平,企業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回報沒有信心,2014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部門繳費人員占參保職工人數的比重為81.19%,這意味著每5個人中有1個人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高繳費率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企業職工的積極性。

四、降低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對策建議

(一)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的情況,國家目前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降低繳費率,一些符合降低條件的省份也相繼出臺了相關的規定。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方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各層級機構要加強溝通合作,了解最新的政策,根據地方實際情況執行。

(二)提高統籌層次

我目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實際達到省級統籌的省份較少,存在部分地區為保證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提高養老保險繳費率,留足資金的現象。所以,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流通、互濟及繳費率能夠降低,必須提高統籌層次。對于目前省級統籌沒有完全實現的情況,各省份必須加快推進省級統籌,在此基礎上才能更快地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三)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我國《社會保險法》雖然規定了企業要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但實際繳費中仍然存在欠繳、漏繳的情況,覆蓋面窄,只有提高繳費率來保證養老金的正常發放。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增加繳費人數,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從而為降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率提供保障。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地方財政、稅收以及人社部門要加強合作,在監督降低繳費率實施情況的同時,對漏繳、欠繳的企業也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此外,對一些已經過世卻仍然領取養老金,造成養老金大量浪費的現象也要加強管理,更好的做實養老保險金的支出,加快推進其更好地發展。

篇10

關鍵詞:養老基金;入市;國際比較;投資優化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2月2日

2014年末,我國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數為2.12億,占總人口的15.5%,是世界老年人口數第一大國。老齡化帶來了一系列的蝴蝶效應,導致養老金、醫療及福利等社保支出不斷增加。而我國養老基金的投資收益低又是不爭的事實。數據表明:2001~2010年10年間,基本養老基金投資收益率不足2%。在扣除通貨膨脹后,年收益率可為負數。可見,我國養老金投資存在嚴重貶值問題,而我國目前可用于實際投資的養老金數額大約2萬億元,如何將如此之多的養老金做好資產組合投資,實現保值增值是我們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

下面我們就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現狀與困境、對比國外成熟的養老金管理方式、尋找優化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方式三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我國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現狀剖析

(一)我國實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從1997年至今,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在該模式下,來自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當年繳費收入一部分計入社會統籌,另一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社會統籌資金由政府統一管理運用,個人賬戶基金作為個人養老儲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源于社會統籌,一部分來源于本人個人賬戶的積累。

(二)我國養老保險規模。由于政府的推廣,以及在參保單位和人員逐漸增多的推動下,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收入不斷增加且增速較快。截至2014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約為34,124萬人,較上年增長了1,906萬人,增長5.9%。其中,參保職工25,476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8,648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1,299萬人和607萬人。全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25,310億元,比上年增長11.6%;基金總支出21,755億元,比上年增加3,285億元,增長17.8%,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3.18萬億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0.38萬億元,合計約3.5萬億元。考慮到這些資金一部分需要用于當期待遇支付或支付準備,不可能全部用于投資,所以初步估計,目前可用于投資的資金數目大約為2萬億元。

(三)我國養老基金投資面臨的困境

1、投資途徑狹窄。在2015年8月17日國務院頒發新的《基本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之前,中國基本養老基金的投資途徑受到嚴格的限制,根據1997年文件《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規定:“加強對基本養老基金的管理,基金的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債和存入銀行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新辦法后,明確了養老金可以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投資比例合計不得高于養老基金資產凈值的30%。雖然增加了投資股市這一新的途徑,但是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養老金僅限于境內投資”。

2、養老金收益低。養老基金投資效益低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養老基金管理部門很頭疼的問題,拿近幾年的養老金收益率與銀行存款利率相對比,如表1所示。(表1)

從表1可以看出,除最近的2014年外,養老金每年收益率都低于同期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而銀行存款利率已經是眾多理財產品中年收益率最低的。倘若考慮到近年我國約4%的通貨膨脹率的話,那么我國養老基金不僅每年不能實現保值增值,而且還在不斷的縮水,由此可見我國養老基金收益令人擔憂的現狀。

3、養老金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據人社部統計,2012年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已經達到2.5萬億元,較2011年增加約3,000億元。2012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記賬額達到29,543億元,比2011年增加了18.84%。同時,試點了許多年的個人賬戶做實工作推進艱難,2012年13個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省份中,基金收入共計722億元,累計做實個人賬戶基金收入為3,499億元。以此計算,即使減去做實的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空賬依然超過2.6萬億元。2012年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額為23,941億元。這就是說,即使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所有資金都用于填補個人賬戶,仍然會有缺口。可見,我國養老金在管理方面也存在嚴重問題。

二、國外成熟養老金投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