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范文

時間:2023-04-09 17:17:5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生育政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生育政策

篇1

首先一個問題是生育權是一項人權嗎?這個問題好像不值一問,但是如果我們考察一下有關國際和國內法律文件對于生育權的確認情況,我們就會發現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我們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幾個最權威的國際人權文件中都找不到關于生育權的規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國家的憲法中也很難找到有關生育權的表述。那么生育權還是一項人權嗎?從常識出發這又好像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幾乎每個人都在事實上都可以生兒育女,因此這項權利的享有幾乎已經跟人有睡覺和穿衣的權利一樣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為什么生育權并沒有得到《世界人權》(即三個上述公約的總稱)和各國憲法的確認呢?道理也似乎很簡單,因為從人類歷史上看,生育權并不像生命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那樣受到了國家和社會強烈的干預[01];即使是對生命權和財產權侵犯非常嚴重的,對于人之生育行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歷史上各國政府為什么會對生育行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為可能人們在觀念上認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為政府官員認為很難從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中撈到什么好處,除此之外,干預生育行為的難度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擁有發達的避孕、引產、絕育等技術的今天,強制干預生育行為也仍然是一個困難重重的過程。既然過去國家和社會幾乎不存在對生育自由的侵犯問題,生育問題在很長時間內也自然沒有上升為需要極力主張的人權問題。 但是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對生育權規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認生育權的人權屬性,道理也很簡單,就像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規定的那樣,"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生育權就可以說是這樣的自然權利,并且是比財產權、政治權等權利更"自然"的權利。

生育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它成為一個令人關注的人權問題卻還是非常晚近的事。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對人口過快增長的壓力,許多國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發展中國家紛紛采取了計劃生育政策,從這個時候起,才出現了國家大范圍干涉人的生育行為的現象,從此以后,這個在歷史上曾經一直安享太平的權利就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人口政策可能會將最隱私的個人行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預之下,從而使個人的自由與政府進行干預的權利相抗衡"。[02]許多國家為了限制個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諸如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和強制放置宮內避孕器等強制性手段,這些對生育權限制措施的出現就使得生育權的保障問題也成為一個現實的人權問題。1968年的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開始關注生育權問題,它首次規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的基本人權";1974年聯合國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通過的第XVI號決議也確認人口政策應該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的權利"。雖然我國直至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但是在這之前法律實際上也并沒有否認生育權,只不過只是承認受到嚴格限制的生育權罷了,這種對生育權的限制就表現為: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規定,父母并沒有自主的權利。

生育權既然是一項人權,那么它是一項個人的權利還是合法夫妻雙方共享的權利呢?《德黑蘭宣言》認為生育權是父母的基本人權,1974年國際人口和發展大會通過的聯合國第XVI號決議也只是確認父母的生育權,但是在同一次會議中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卻規定,"所有夫妻和個人都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獲得做出這種決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權利",這個規定似乎又確認個人的生育權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聯合國文件都沒有明確說明夫妻、父母和個人必須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雙方和個人。不過這對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和那些寬容非婚生子的國家無關緊要,但是對于像中國這樣嚴厲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觀念又相對比較保守的國家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根據中國的《婚姻法》,"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生育權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雙方的權利,那么很顯然非法婚姻狀態中的個人顯然不具備生育的權利。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省份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正是根據這個思想制定的,幾乎所有的生育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都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公民個人。在實踐中,未登記結婚的個人或男女雙方是不可能獲得政府部門的生育許可的[03],即使個人或雙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這就是說,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無論是同居的男女雙方還是不同居的個人都不享有所謂的生育權[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生育權性質的認識上似乎發生了一些改變,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從這種一般性的表述中,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出生育權是每個"公民"個人都具有的權利了。盡管立法者不一定有這樣的立法意圖,[06]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定的獨身女子生育權就是根據這種理解制定的。

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條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沒有結婚的個人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權。但是它對現行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的挑戰也在于此。如果將生育權定位為是一個不依賴于婚姻狀態為條件的獨立的個人權利,那么就會出現一系列的權利推論: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憑借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這類婦女與男人(不管同居與否、有沒有感情)生育一個子女呢?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生育一個子女,那么為什么具有同樣情況的男人不能擁有相同的生育權呢?既然生育權是個人的權利,那么為什么那些達到法定婚齡、沒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生育權呢?

盡管《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論都會與原來的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產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確認個人生育權的角度來貫徹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還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經常只是一味強調公民生育行為義務的一面,而對公民的生育權的保障考慮得還不夠充分。盡管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實施上也已經越來越顯示出一些人權的價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權的保障方面,計劃生育政策在區別對待農村與城市公民、漢族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給予額外的生育配額照顧,但是對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權卻始終缺少應有的關注,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定無疑在這方面向前邁進了一步。雖然吉林省規定的"決定終身不再結婚"的條件顯然不切實際,因為生育權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結婚權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們表明法律對于一定條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權也應給予保障。

對于確認未婚公民生育權所引發的社會和倫理問題,人們提出了很多疑問和擔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卻并不足以構成法律否認這種生育權的理由。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律如此明確規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就好像法律在鼓勵"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風險。但是我們必須對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權益與公民行為的道德性評價有所區別。就像我國《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不等于鼓勵公民"非婚生子",我國在娛樂場所推廣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勵一樣,法律保障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并不在于鼓勵"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個人權利不至于因為有些公共政策的實行而受到不當損害。法律不能從道德的理想出發來設計法律的規范,而只能從實際存在的現實入手來實現對公民切身利益的關懷。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單身男女的比例會越來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結婚的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難道法律要為了傳統道德的威嚴永遠宣稱這些人的生育行為為非法嗎?為什么法律不可以對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達到晚婚年齡、沒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呢?有人擔心如果允許法律作如此規定會導致單親家庭的大量出現,從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擔心或許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說的是,如果這種情況出現,那么對這種現象的防止也絕對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現象的日益普遍一樣,這是一個現代經濟、社會和觀念變遷的結果,對這種趨勢法律應該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積極回應。再說,法律允許符合特定條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為并不等于說就會造成未婚生子現象的大量出現,因為畢竟對于生育這樣的一個重大行為,除了法律外,人們不可能會無視經濟、社會、倫理各個方面的巨大影響而草率行事,畢竟對于這些法律無能為力的社會壓力,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對公民許多不合習俗的行為表示寬容,但是生活卻還要公民自己去繼續。

法律對公民個人生育權保障的規定對于我國未來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都很有啟示和指導意義:這說明計劃生育政策并不僅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且也應該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在計劃生育政策嚴厲的面孔下,它也應該日益顯示出對公民生育權這種切身利益的人性化關懷。在中國的語境中,似乎只要一談計劃生育政策就只能談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而要求伸張權利就有反對計劃生育之嫌。但是事實上,生育權本來就是公民固有的權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權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時,國家才對生育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無論如何,這絕對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權。有人認為,生育權雖然是公民的自然權利,卻仍不宜用法律明確規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但問題是,在中國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確規定這一條,獨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獲得生育指標,要么會因為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育"或"計劃外生育"而受到處罰。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確認表面上好像只是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關于"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一條的具體化,但是實際上就實現對生育權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卻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否則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行使將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礙。

生育權問題也說明實施嚴厲計劃生育政策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民的各種人權。我國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達到人口控制的目標簡直不擇手段,除了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還廣泛采取扣留、沒收、甚至惡意破壞公民財產,非法拘禁,亂罰款,對親戚朋友大搞株連政策等手段,[07]并且計劃生育政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了法律的盲區,政府為了實施這個政策可以為所欲為,而不服從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卻幾乎不能獲得任何法律救濟。這些極端的措施和狀況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還嚴重損害了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國際上的形象。雖然在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和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但是這并不表示政府在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行為就不應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為這樣,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方面實行法治、保障人權才尤為迫切。

我國在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雖然發展緩慢,但是已經顯示出一些進展。2001年12月29日,我國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該法最大的亮點在于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明確了對未計劃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費",并且規定了公民的行政復議和權。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部法律規范性非常差,它不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語言,而且對于計劃生育政策實施過程中一些關鍵的內容仍然采取了鴕鳥政策:對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權問題未作規范,對于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規范;對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也不作規定;對于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株連政策也不予表態。如果嚴格按照法治中公權力"法不允許即禁止"的原則,那么像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這種嚴重影響人身權利和生育權利的行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國特殊的現實背景下,法律對這種措施的逃避態度只能為地方政府的各種任意行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從總體看,在使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注釋:

[01] 在納粹德國時期,為了推行優生學政策曾經采用過強制絕育等實際上侵犯生育權的手段。

[02] [丹麥]卡塔琳娜·托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權問題》,畢小青譯,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03]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生育子女應當先取得生育指標;符合晚育條件的應當給予生育指標。"1999年這一條又修改為:"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

[04]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和第37條的規定,對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并可以給予其他的經濟限制和行政處罰。

[05] 根據法理學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理論,我們也可以解釋為生育權與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結婚并且取得生育許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權,這種不同的說法對于實際生活的影響幾乎一樣。

篇2

[關鍵詞]計劃生育 人口數量 人口結構 人權

自1978年計劃生育政策執行以來,我國人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同時也由于人口問題,使得我國的發展出現了諸多困境。出生率過低,導致未來勞動力短缺問題。老齡化的社會問題。人口結構失衡問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事實是無可爭議的,問題的存在一旦被感知,肯定要加以解決。那么在對問題的構建中,最終得出一個元問題,即計劃生育是否符合國情,我們是堅持還是修改政策。

一、兩種不同的觀點

學界關于計劃生育是應該持續或者進行改革的辯論早就已經開始,現在依然繼續著,并且有更多的民眾也參與了進來。從大的分類上,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以胡鞍鋼為代表,這位中科院國情研究中心主任主張將生育多少子女的權利還給人民,以“人權”為中心,即生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第二種種觀點。這種觀點以中國社科院研究院院長程恩富、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員李小平為代表,認為我國暫時不能放松現行生育政策,并且還要繼續把城鄉生育水平降到一對夫婦一個孩子,即嚴格的“一胎化”政策。

二、兩種觀點的論據分析

政策建議的標準是根據用來支持政策問題的解決方法的具體決策標準來考察幾種理性選擇。下面我將用政策建議的五個標準對這兩種不同觀點的論據進行分析。

(1)效益。反對方認為從公共政策角度來看,計劃生育已經不適應了,因為中國的在變化發展,另外中國的各種環境也發生了變化。可以說在1980年前,中國現代化的一大限制因素是過多人口,勞動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仍在提高,這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最佳的時期。支持方認為目前人口形勢依然嚴峻,提出需繼續堅持較為嚴格的計生政策,使總人口較先控制然后減少,提高人口素質,加緊趕上歐美的人均國力、人均GDP和人均生活水平。

(2)效率。反對方認為沒有超過十年的政策,一般我們國家的公共政策的周期是七到八年,而且都是進行適應性的調整。客觀來說,這期間沒有改變的就是這計生政策。從公共政策視角來看,它已經不適應了,因為中國的整體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而且中國發展的程度也在變化。計生政策屬于公共政策,它確實需要進行政策辯論。支持方主張恢復生育二胎政策,用來解決老齡化的問題。他們認為計生政策是不可取,因為它不利于如環境資源、就業、人均生活水平等問題的解決。

(3)充分性。反對方認為我國人口構成、人力資源已經發生了變化,這個政策當時被提出時,全國15歲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是4年,到2010年達到9年以上,翻了一倍多。因此,就不能簡單地去看人口基數了,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力資本提高是個財富,消費財富,然后有消費市場,又是一個發展的動力。所以,公共政策也需要與時俱進,適當地進行調整。支持方認為中國人口數量依然嚴重過剩,如果人口數量沒有的絕對降低,中國無法從生存環境和生活水平等方面追上發達國家。他們還主張進一步降低生育率、加速實現人口零增長,并且提出兩個百年人口目標,從而根本解決中國人口過多與人均資源長期緊張的問題。

(4)公正性。反對方認為“隨著生產與科技的發展,現在的資源已足夠承受人口政策的調整了。”目前的問題是,進入21世紀后,中國社會將面臨的挑戰是“加速的老齡化” 和“加速的少子化”,第一代的人口政策是以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為目標,它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實際情況了。支持方始終堅持一胎政策是不能放開的。中國人口基數很大,如果放開,環境和資源都承受不起。只拿老齡化的問題要求放開生育政策,沒有考慮到環境、資源、經濟的綜合因素。

(5)適當性。指一項計劃的目標的價值和支持這些目標的前提是否站得住腳。這是考察計劃生育政策對人口壓力的緩解是否能有直接的聯系。反對方認為社會要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統籌的人口治理觀,必須突出一個中心,就是以“人權”為中心,而不是以“人數”為中心,即生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還要考慮到人口限制增長后產生的一系列的風險問題。支持方認為獨生子女政策不一定會像有些人所擔心的,最終將會造成過重的家庭養老負擔,“一胎化”生育政策與家庭負擔加大、人口加速老化并沒有必然聯系,“二孩加間隔”的生育政策也有可能會出現宏觀未能控制人口、微觀也未能減輕家庭負擔的后果。

三、爭論后的思考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沒有誰對誰錯,雙方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目標上。支持方主要是用數據預測的方式展示人口與資源沖突的程度作為論據來進行說明他的觀點,目的是要達到人口與資源的平衡。反對方主要是用描述性的方式以社會現象作為事實論據,目的是想要規避風險,讓人口結構達到平衡。而對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態度。

參考文獻:

[1]威廉.鄧恩.《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篇3

1、遠離不良嗜好,孕育聰明寶寶。

2、少生優育,利國利民。

3、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4、優生檢查進萬家,戶戶盛開幸福花。

5、要想子女成才,先從優生抓起。

6、出生缺陷干預好,助你生個好寶寶。

7、孕前預防 家家吉祥,科學生育 民族興旺。

8、穩定現行生育政策。

9、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0、開展孕前優生檢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11、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必須控制人口增長。

12、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是黨和政府對計劃生育家庭的關懷和愛護!

13、實行計劃生育,提高婦女地位。

14、認真貫徹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15、寶寶素質高,生活煩惱少。

16、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17、倡導孕前優生,促進生育文明。

18、實施孕前優生檢查,減少出生缺陷發生。

19、計劃生育功在當代,利在千秋。

20、人口素質要提高,優生優育很重要。

篇4

一、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背景下的家庭發展能力

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有力實施,我國的人口要素以及家庭結構、功能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這種結構以及功能的轉變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家庭發展能力。所謂家庭發展能力,從家庭可持續生計理論基礎上來論述,指的是家庭在各個生命周期階段所擁有的權利、對家庭的發展任務的決策能力,以及追求更好的家庭生活水平的綜合能力。

家庭發展能力核心要素分別為家庭功能的發展、家庭策略的發展以及家庭稟賦的發展,三者相互聯系,相互影響,并且不能夠相互取代。家庭功能是家庭關系結構、家庭規模、家庭適應性等方面的綜合反映;家庭策略則主要指家庭成員對家庭資產的配置、生育的安排、家庭收入方式選擇等實現家庭發展的行為;家庭稟賦則指的是家庭生存發展過程中有助于家庭功能完善的物質基礎。

二、計劃生育政策對家庭發展能力的影響

(一)計劃生育政策對家庭功能的影響

隨著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深入實施,我國的生育率與出生性別有了較為明顯的變動,并且隨著時間的推進,社會的結婚率、離婚率、死亡率等家庭功能性結構也產生了變化。在計劃生育政策背景下,我國的婚姻家庭逐步朝向小型化、核心化和松散化方向發展。家庭成員的數量減少,家庭資源呈現一種集中化,特別是在獨生子女家庭里,由于獨生子女的特殊性,以及對家庭后續發展的重要意義,造成了許多獨生子女家庭里所有家庭資源集中在子女一人身上,這種過度的資源讓許多獨生子女的生活習慣、生活觀念發生了不良改變,使得獨生子女的性格更加以自我為中心,以至于社會上逐漸形成了“啃老族”的不良風潮,家庭的反哺模式弱化,家庭養老問題尤為突出。與此同時,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家庭成員性別比例進一步失調,導致了家庭生育功能逐漸弱化。

(二)計劃生育政策對家庭策略的影響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導致人們的許多生活觀念產生了變化,直接導致了以家庭為單位的家庭策略發生了變化。在傳統的中國家庭,由于子女眾多,家庭的主要經濟收入大部分都用來養育兒女,少量用來生活消遣。而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后,子女數量減少,一方面,家庭養育子女的費用減少,在總的經濟收入不降低的前提下,家庭對于資金的自由分配能力上升,消費能力增強;另一方面,子女的減少,家庭對于子女教育資源的投入會更多,父母在有限的資源下必須實現對孩子的教育效益最大化,家庭人均人力資本投資所占比重就會越高,而家庭收入多樣性也會趨于增加。

計劃生育政策下對于城鄉采取二元分治的政策,導致了我國人口素質的參差不齊,造成了城鄉的二元戶籍制度的生成。目前,我國通過對城鄉普遍開放“二胎”政策,統籌推進城鄉改革,實現城鄉一元化的計劃生育政策,就是為了進一步的改善由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所帶來的城鄉家庭策略的差異性影響。實行城鄉一體化的計劃生育政策可以采用分階段、有步驟的逐步過渡方式。有助于緩解人口老齡化問題,降低人口性別比,加快人口素質提升。

(三)計劃生育政策對家庭稟賦的影響

計劃生育政策背景下,家庭成員數量受到了一定的約束,家庭結構因此也發生了轉變,例如在我國農村的傳統家庭中,家庭土地一般是按照人口數量分配,家庭人口數量的減少,導致了家庭整體自然資本減少,從而造成了家庭面對生活的機會減少,對于家庭發展過程中的風險不足以應對,對家庭外部沖擊力的回復能力也減弱。而在我國城市,獨生子女家庭的不斷增長,雖然子女人數的減少,家庭結構相對更加穩固,但同時也出現了核心化和集中化的趨勢,也就是所有的家庭資源集中在子女身上,但獨生子女家庭大多面臨著嚴重的空巢家庭風險以及失獨家庭風險,這對于家庭的進一步發展的打擊無疑是巨大的。

篇5

11個省份完成地方計生條例修改,均延長了產假

目前,全國各地已進入地方計劃生育條例修改高峰期,“全面兩孩”政策更成為近日密集召開的地方會議關注熱點。截至28日,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等11個省份人大常委會已完成地方計生條例修改,明確“全面兩孩”的具體實施政策。記者針對 “全面兩孩”落地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追蹤。

生育意愿

兩孩生育意愿持續走低

各種壓力令不少家庭舉步不前

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的第二年,本該出現的出生人口增長卻沒有如約到來。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出生人口為1655萬,甚至比上年還少32萬。因此“全面兩孩”實施后,各地實際生育水平能否達到預期,引發不少地方會議代表委員熱議。

“國家衛計委分析去年出生人口減少的原因,認為是豬年生肖選擇與育齡婦女數量減少所致。但我個人分析,近年來越來越低迷的生育意愿影響更明顯。”浙江省人大代表汪恩峰說,過去孩子只求吃飽帶大,現在還希望能養好成才,“各種壓力讓家庭對生育兩孩更加猶豫,或者直接放棄。”

2019年,全國29個省、區、市的生育意愿調查顯示,已有一個孩子的單獨家庭,希望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比例約為60%。國家衛計委表示,“單獨兩孩”政策落地后,2019年初再對同樣人群做調查,只有39.6%的人希望生育兩孩。

實際生育行為其實更會遠低于生育意愿水平。山東威海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家庭中,70%明確表示愿意生育兩孩,但實際申請量不足6%。

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干部學院教授張原震認為,從“單獨兩孩”的實施效果來看,“80后”年輕群體的生育意愿已顯著降低。

產婦權益

11個省份明確產假相應延長

有地方兩孩津貼減少,職場容易受阻

已完成地方計生條例修改的11個省份明確,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的98天基礎性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至60天。不少地區在修改后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明確,增加的產假,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據介紹,生育保險包括產檢生育醫療費用報銷與生育津貼等組成部分。女性完成生育后,社保部門將根據其個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來計算。比如產前每月工資為5000元,產假為128天,則總共可獲得2.1萬元左右的生育津貼。

記者采訪發現,全面兩孩放開后,相比于生育一孩,生育兩孩的產檢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相同,但部分地區的生育津貼額度卻有所減少。

天津、武漢兩地社保工作人員介紹,兩孩計算生育津貼產假天數仍只能按98天計算,“兩孩增加30天產假是計生部門的政策,社保部門尚未做出具體調整”。同樣按每月繳費基數 5000元標準計算,兩孩生育津貼要少5000元左右。

相較于生育補貼額度減少,職業女性關注的就業與晉升等方面的權利保障,在生育兩孩中所受影響更大。一位浙江省政協委員說,他在調查中發現,有15%受訪女性擔心生育兩孩會導致職位變動或影響職務升遷,生育加劇原本就存在的隱性就業歧視。

“到底是‘生’還是‘升’?”湖南省政協委員張琳說,生育是社會和家庭賦予女性的職責,因就業權利無法得到平等對待,很多女性正面臨著比生第一胎更艱難的抉擇。

生育政策

如果總和生育率下降明顯

可能出臺鼓勵生育措施

從2019年實施“單獨兩孩”到啟動“全面兩孩”,中間間隔僅兩年。因此,計劃生育政策短期是否還會繼續進行調整引人關注。

業內專家表示,判斷生育數量政策是否需要調整,總和生育率1.8——即一對夫婦平均生育1.8個孩子,或將成為重要參考指標。中國人口學會會長翟振武表示,1.8是我國人口發展戰略研究中根據基本國情確定的目標。

篇6

一、計劃生育政策對經濟的負面影響

如上所述,計劃生育政策給我國帶來了巨大的人口紅利,但是,與此同時,它的負面效應在這幾十年中也在不斷累積,并呈日益擴大化趨勢。“一孩”以及“一孩半”政策對生育數量的控制,使我國生育率長期保持較低水平,形成了我國少兒人口比例逐漸減少,社會老齡化程度日益加深的問題。這也給傳統家庭養老模式(特別是農村家庭養老)提出了挑戰———“兩個孩子”至少要養活“四個老人”甚至更多,這將給孩子未來的生活造成很大負擔。并且,在社會“男孩偏好”的影響下,生育率的控制,使社會出生性別比嚴重偏離正常波動范圍。因而,計劃生育政策嚴重影響了我國人口結構———年齡結構和性別結構。年齡結構的問題在于,社會老齡化趨勢日益加重;而性別結構的問題在于,出生性別比長期居高不下。無論是社會老齡化還是性別比上升,均給我國經濟帶來了負面影響。直接研究計劃生育政策對經濟影響的文獻主要分析計劃生育政策對儲蓄率和經濟增長的影響。如汪偉指出暫時沒有發現老齡化可能對經濟增長產生的負面影響。但是,這可能是因為我國現在處于老齡化初期,老齡化對于儲蓄率和人均收入增長的影響的方向和大小還有待觀察。一旦未來老齡化的負擔效應超過壽命效應,并占據主導地位,老齡化很可能對經濟增長和儲蓄率產生負面影響[6]。周俊山和尹銀通過面板數據分析,表明計劃生育政策是居民儲蓄率變化的重要原因。農村性別比失調,導致婚姻擠壓,進而使家庭為兒子婚姻問題,儲存比其他家庭更多的財富,最終導致競爭性儲蓄。并且,這一結論與WEI等的研究結論一致。這種儲蓄動機本身,并不利于經濟增長。比如競爭性儲蓄下的消費行為,很可能表現為結婚時期的“井噴”消費[9-10]。

間接分析計劃生育政策對經濟影響的一類文獻主要探討了年齡結構變化對經濟增長、儲蓄、消費、勞動收入份額和經常賬戶余額等的影響。考察老齡化與經濟增長和儲蓄率關系的文獻認為,老齡化不利于經濟長期增長。其中,胡鞍鋼等通過1995—2008年省級面板數據分析表明,老齡化將降低中國儲蓄率,并對中國經濟增長潛力產生負面沖擊[5]。馬驍驍的研究表明,隨著老年人口比例不斷升高,勞動人口比例連續下降,老齡化將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11]。范敘春和朱保華認為,個體年齡階段不同,其收入、消費與儲蓄行為不同。該研究表明,人口年齡結構變化顯著影響國民儲蓄率。在考慮時間效應的情況下,少年人口撫養比上升將提高國民儲蓄率。而老年人口贍養比上升,將減少國民儲蓄率。在不考慮時間效率的情況下,少年人口撫養比和老年人口贍養比對儲蓄率的影響方向恰好相反[12]。還有部分討論年齡結構對消費影響的文獻認為,人口年齡結構很有可能是消費下降的重要因素。李通屏和郭熙保考察了人口增長率與消費的關系,研究表明,人口增長率對消費率提高具有拉動作用[13]。張樂和雷良海認為,人口年齡結構變化是導致我國居民消費率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少兒撫養比下降和老年撫養比上升,導致居民消費率下降[14]。李春琦和張杰平通過對1978—2007年中國宏觀數據的研究表明,少兒撫養系數和老年撫養系數對居民消費均有顯著的負影響[15]。還有其他研究顯示,老齡化有利于提高消費。如王宇鵬對2001—2008年中國城鎮居民消費進行實證研究表明,人口老齡化顯著影響中國城鎮居民消費行為,在控制其他因素條件下,老年人口撫養比越高,城鎮居民平均消費傾向越高[16]。此外,也有部分文獻研究了年齡結構與勞動收入份額和經常賬戶的關系。如魏下海等研究表明人口年齡結構變化是中國勞動收入份額下降的原因。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將影響個體儲蓄行為,進而影響生產的資本集約程度;在資本與勞動替代的情況下,資本集約程度降低勞動收入份額[17]。汪偉的研究表明,人口結構變化是我國經常賬戶余額變動的重要原因,它可以解釋近45%的賬戶余額變動[18]。

另一類研究人口結構變化對經濟影響的文獻主要探討性別結構失衡對經濟的影響。雖然,計劃生育政策不是促使性別比上升的根本原因,但是它間接與性別比上升相關。性別比上升,不僅造成了大量男性終生未婚人口和逐年攀升的男性未婚人口比例,而且其影響已經涉及經濟領域。相關研究顯示,性別比影響儲蓄率[9-10]。WEI等的競爭性儲蓄假說指出,性別比上升,促使男孩家庭為兒子在婚姻市場處于有利地位,通過提高家庭儲蓄而相互競爭,進而解釋中國高儲蓄率現象。此外,他們的研究還表明,在性別比更高的地方,地區房價也更高[10]。李樹茁和胡瑩表明,男女在儲蓄、消費、投資等方面存在性別差異,在女性儲蓄傾向高于男性的情況下,女性相對收入增長,使女性在家庭中的談判力上升,從而有利于提高儲蓄率。在性別結構失衡的地方,女性在婚姻市場有更高的談判能力,而且在家庭消費和孩子投資方面,也享有較大的發言權[19]。因此,性別比上升有利于提高儲蓄率。而這并不利于我國消費的提高。據以上大多數文獻的分析,無論是計劃生育政策本身,還是該政策引致的人口結構變化,均對我國經濟長期增長、儲蓄和消費等存在不利影響。從總體上看,計劃生育政策使我國人口在短時期內迅速實現了從“高生育率、低死亡率”向“低生育率、低死亡率”的轉型。這有效地控制了我國的人口數量,使經濟增長的成果沒有被更多的人口“稀釋”。然而,“低生育率”帶來的人口結構問題日益突出,而且這給我國經濟運行帶來了日益增多的不利影響。

二、關于調整計劃生育政策的建議

(一)既有文獻關于調整計劃生育政策的建議

一般認為,“一孩”政策或“一孩半”政策無法應對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難以解決未來更嚴重的社會老齡化問題、性別結構失衡問題和經濟長期增長問題。因而,既有文獻關于調整生育政策的建議基本集中在放寬生育數量方面[1、6、9]。他們認為適當放寬生育限制,可以在短時間內緩解未來嚴重的社會老齡化問題。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長期內,人們生育孩子的意愿數量將進一步下降。生育政策可以限制人們生育數量,但無法在生育意愿普遍下降的情況下,促使生育率上升。政府放寬生育數量限制,在短期內有效,但在長期中效果不確定(這是因為人們生育率呈下降趨勢)。屆時,通過放寬生育數量來解決人口結構問題則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為促進經濟長期發展,應對人口結構引致的經濟問題,政府除了適當放寬生育數量限制以外,還要有長期政策應對未來人口問題。這需要政府提高人們的教育程度和個體生產力,應對未來生育率的“自愿”下降。不少文獻基本上主張運用法律和道德的力量來平衡性別比。比如嚴格限制鑒定胎兒性別技術的應用范圍,從而降低性別比[20]。總體上講,這是通過提高性別選擇成本,引導性別比恢復正常狀態。當然,隨著生育數量的放寬,人們性別選擇的原動力將下降,性別比可能逐漸恢復正常狀態。還有如王金營和趙貝寧主張通過其他公共政策(社區養老、公共福利養老、醫療和社會保障制度)與計劃生育政策配合,應對目前社會老齡化和生育性別偏好問題[1]。顯然,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相關人口問題以及相應的經濟問題。因而,調整其他公共政策,使其與計劃生育政策相互配合,對于緩解人口結構的問題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以上建議難以應對生育率自愿下降和“男孩偏好”同時并存的情況,也難以處理這種情況導致的人口結構問題及其造成的經濟影響。

(二)關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思考

篇7

靳先生于2005年11月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賣方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天內,將其辦理權屬登記所需材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如因賣方的責任,買方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買方不退房,賣方須按已付房款的4%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第二天,靳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開發商于當年12月交付了房屋。隨后,靳先生屢次催促,開發商總以正在辦理為由應對。

今年3月,靳先生向法院,要求開發商立即為其辦理產權證,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3.4萬元及本案訴訟費。開發商在法庭上辯稱,靳先生確實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商品房。公司在開發過程中因部分建筑面積超出規劃,政府有關部門對此進行了處罰,新的規劃許可證因此遲遲辦理不下來。另外,公司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辦證,但多個政府行政部門抓住超面積建設問題不放,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故拖至最近才辦妥規劃許可證。有了新的規劃許可證,公司將盡快為靳先生等業主辦理產權證。開發商認為,由于其不存在主觀過錯,且靳先生主張的賠償事項超過訴訟時效,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開發商確實因超面積建設導致原規劃許可證失效,需要重新辦理。開發商接受處罰后積極爭取,并于近期拿到了新的規劃許可證。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遵從雙方意愿,內容合法有效,故當事人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雙方約定,開發商負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內,將其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報房產登記機關的義務,因其自身原因未履行義務,導致靳先生無法及時取得房產證,應向靳先生支付違約金。

同時,法院認為靳先生在訴訟前從未向開發商提出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但是,靳先生一直要求開發商為他辦理產權證明,該行為已足以表明其維護自身權益的意思表示,足以產生抵消其主張違約金超過訴訟時效的效果。最終法院判決開發商在判決生效15日內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將辦理產權證的材料及時報相關登記機關,逾期要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靳先生自逾期之日到提交全部材料之日逾期賠償金。

篇8

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一直以來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計劃生育政策在人口學研究中也備受學者的關注,隨著社會的發展,學界的研究也一步步趨于成熟。此次研究希望通過回顧既有的研究成果,梳理現有研究關于人口政策的研究,了解每一視角出發學界關于計劃生育政策的討論,做出一個比較全面的文獻綜述,為接下來的研究尋找一個更合適的切入點,也為以后的研究提供一個可借鑒的二手資料。讀者們在綜述中也可以看到現有的計劃生育政策研究的發展脈絡,在現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形成自己的研究課題,并在相關的研究中得出自己的結論

二、概念澄清

人口政策是一個國家根據本國人口增長過快或人口停止增長乃至出現負增長而采取的相應的政策措施。不同的國家,因本國人口發展的情況不同,采取了不同的人口政策,中國在1982年至今推行的是計劃生育的人口政策。因此,計劃生育政策不等同于人口政策。

另外,計劃生育政策也不等同于獨生子女政策。國內外學者在對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利弊分析時,很少有人明確區分計劃生育政策與獨生子女政策兩種類型,事實上,考察計劃生育政策的內容便可得知,一胎化政策并不是計劃生育政策的全部內容,只是老百姓最關心的是家庭生育孩子的數量限制,因此,學者們不能將計劃生育的研究核心局限于生育數量的探討。

三、文獻回顧

對于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多年來產生的人口效果研究很多,因為這樣的人口政策作用于中國社會必然會產生一系列的變化。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使中國人在一代人的時間里完成了西方國家幾百年完成的人口轉變,使中國人的“人口紅利”時期迅速到來;另一方面,拋開國際社會對中國侵犯人權的指責,計劃生育政策尤其是“一胎化”政策給中國社會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人口紅利”時期很快結束,隨之而來的是人口老齡化,性別比不斷攀升帶來的“婚姻擠壓”,獨生子女教育問題以及由獨生子女政策帶來的失獨者的問題。

(一)“人口紅利”時期

中國的人口轉變超前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這一過程中,計劃生育政策功不可沒。然而,對中國的計劃生育、人口轉變不僅要有事實判斷,更重要的是價值判斷。計劃生育帶來的不僅是排除社會經濟要素使中國少生了4.58億人,更包括一系列的經濟效果。低撫養比打開了“人口紅利”的機會窗口;日趨縮小的年度人口增量減緩了資源與環境的壓力;人口增速緩慢對社會綜合發展、人民福祉改善也有極其廣泛的積極影響。

(二)計劃生育帶來的后果

計劃生育帶來的最嚴重也是最顯著的后果,就是提前到來的人口老齡化,這使中國處于一種“未富先老”的尷尬狀態。在底部老化和頂部老化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人口快速老齡化,日益膨脹的龐大老年人口數量,給中國社會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還不足以支撐養老的費用,由此引發的社會保障問題困擾著中國人。國際上提出的精神慰藉等復雜的老年人問題,已經讓中國望而卻步了。在這一問題上,梁秋生和和劉寧所做的研究有不同意見,他們的研究結論中表示,人口老化現象是實施計劃生育的必然結果,但老年人口規模的增大和老年人口問題產生卻不是計劃生育的產物。他們的觀點是人口太多仍是我國人口的首要問題,其次才是人口素質和人口結構的問題。

計劃生育也帶來了中國人口性別比的持續攀升,由此引發了“婚姻擠壓”等一系列社會風險問題。學界的研究還是比較傾向于認為計劃生育是導致性別比攀升的一個重要因素,但并不是直接原因。男孩偏好的傳統文化和社會經濟現狀是基礎,便捷安全的胎兒性別鑒定和性別選擇技術是手段,少生孩子是動因。要改善中國出生性別比失調的現狀,改變農民、農村、農業的經濟社會條件,增強農民的創新能力,推動農村及城鎮貧困家庭從生產性生育偏好向享樂式生育偏好的轉變是根本途徑。

篇9

中圖分類號:C9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碼:1003-2738(2011)12-0305-02

摘要:人類社會的發展實踐證明,人民群眾是社會財富和歷史的創造者。人口問題不僅是家庭延續的個人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公共問題。隨著人類文明的演進,人們對人口問題的認識在不斷深化,計劃生育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文章闡述了影響人口發展的典型理論,論述了實行計劃生育的意義,并提出推行計劃生育的政策措施,以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關鍵詞:人口;計劃生育;生育政策;社會和諧

一、人口發展的兩個典型理論

人類社會是人的社會,人類對于自身發展不斷進行深入思考,由于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其思維也明顯帶有歷史的局限。關于人口發展的典型理論有以下兩種:

(一)人口數量是社會發展的直接推動力量。

在早期的社會,人類普遍認為人口就是社會發展的直接推動力量,以19世紀法國著名的社會學家、數學家孔德的“人口就是命運”論為代表。該理論認為,國家的興盛衰亡與人口的數量密切相關。美國在200多年的時間里人口增長了50多倍,這也是其從一個荒蕪之地崛起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在同一時段,法國人口卻只增加了2倍,遠遠落后于德國。19世紀初,法德兩國的人口比率是11∶10。到19世紀末,則變成了10∶15。這也是法德爭霸,法國屢屢敗北的原因。該理論在社會發展的初級階段具有一定的意義。

(二)人口質量是社會發展的重要經濟引擎。

人口理論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理論基礎,認為人口增長不是社會發展的決定力量,但人口增長對社會發展有促進和延緩的作用。在社會生產關系中,人具有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兩重屬性。“人類數量增多到必須為其增長規定一個限度的這種抽象可能性當然是存在的。”這也使得人口的生產和再生產必然會受到客觀條件的制約,最終實現由盲目生育到計劃生育的轉變。后來的學者試圖從不同的視角去解讀人口問題。1979年諾貝爾經濟學獲學得主西奧多?W?舒爾茨提出的人力資本理論就是對人口理論的進一步深化。該理論闡述了許多無法用傳統經濟理論解釋的經濟增長問題,明確提出人力資本是當今時代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認為“人口質量和知識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人類未來的前景”。

二、實行計劃生育的意義

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正確認識人口問題,實施計劃生育具有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實行計劃生育有利于緩解資源有限性和人口增長無限性之間的矛盾。

人口發展一定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與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資源和生態環境容量的有限性決定大地人口容量有限性,這一觀點已日益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我國的土地中2/3是山地,上百萬平方公里土地是沙漠、半沙漠,可開墾的肥沃土地已經不多,而且這種開墾還要受到保護生態環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對人口進行控制,實行計劃生育。

(三)實行計劃生育有利于加速資本積累,提高勞動生產率,提升人的生存質量。

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是經過了一番謹慎的論證過程的。早在20世紀中葉,就對我國人口發展的狀況進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新人口論”。1978年8月5日,田雪原在《光明日報》上發表了《為先生的新人口論翻案》。這也為后來實行計劃生育提供了理論借鑒。事實證明,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國,推行以控制人口為主旨的計劃生育政策阻力非常大。然而正是這項被嚴格執行的國策幫助中國成功地避免了人口的失控。首先,實行計劃生育,能夠減少消費,增加資金積累;其次,實行計劃生育,有利于緩解生產力發展與就業之間的矛盾;再次,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和培訓,發展科技和文化,從而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增強民族的綜合素質,最終實現民族富強和繁榮昌盛。

三、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措施

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提高人口素質是從我國的國情和最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出發而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具體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計劃生育立法工作。

完善計劃生育的法律和法規,是當前計劃生育有效實施的前提和保證。除了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之外,還要建立健全《執法人員上崗責任制》、《立案審批制度》、《錯案追究制度》、《計劃外生育費征管制度》和《生育證發放審批程序》、《成人殘鑒定程序》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管理程序,做到執法過程中有規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執法公平。

(二)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福利政策。

人有近憂也有遠慮,養兒防老,積谷防饑,是傳統的生育觀的體現。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福利政策改革是有效實行計劃生育的保證。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層面:

1.規避因執行計劃生育國策而產生的確定性風險或不足,在養老保障個人賬戶下建立計劃生育獎勵/救助子賬戶,并且要做到獎勵扶助標準隨著年齡的增加不斷遞增,獎勵扶助標準還要和物價水平的變化保持協調,確保資金獎勵的有效性。在計劃生育的實施過程中,必然要面對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國家計生委、財政部和民政部、社會保障部要加大對社會化養老服務體系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服務條件等方面的財政資金投入,做好資金的運營、管理工作。同時,還要加大國家財政對計劃生育夫婦在就業、交通、食物、教育等領域的資助。例如,資助兒童照料、育兒假、兒童/家庭津貼、家庭稅收和住房津貼等。

2.規避對因特有概率事件而形成的不確定性風險,建立政策性生育保險,并覆蓋全體育齡群體,包括城鎮女職工、廣大農村婦女和城鎮非正規就業婦女。除了保障育齡婦女在生育期間的相應待遇和就業保護外,生育保險還應拓展到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子女傷殘死亡等領域。根據2005年全國1%人口生命抽樣調數據顯示,每l000個出生嬰兒中大約有3.05%的人在25歲之前死亡,其中獨生子女家庭占很比例;另外,根據全國殘疾人生命抽樣調查數據顯示,20歲以前發生二級以上殘疾的幾率達到8.2%。可見當前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風險直接影響到家庭的穩定和和諧,計劃生育家庭風險規避制度至關重要。

(三)提供計劃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務。

為了有效實行計劃生育,必須推進計劃生育技術、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首先,科學界定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的種類和標準,例如,制定人口計生技術服務的基礎設施、基本設備和配套人員等實物標準,制定宣傳教育的經費投入比例、結構劃分。其次,充分整合基層資源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定期邀請專家為育齡婦女開展生育、節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識普及知識培訓。站在戰略的高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及行動計劃,實施科學婚檢,有效實施出生缺陷干預工程,做好新生兒疾病篩查和康復等工作,開展出生影響出生嬰兒缺陷的因素展開重大專項研究。此外,人口性別比例失調問題是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問題,也是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總之,在計劃生育公共服務中要避免態度冷漠和強硬,而應該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注入人文關懷和情感關照,使計劃生育工程真正的成為一項民生工程,一切為了人民,一切服務于人民。

(四)完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和戶籍制度改革的推進,我國流動人口的比重在不斷增加,目前已達兩億之眾,而且流動對象多樣化、流動頻率快速化、流動時間延長和流動人口超計劃生育嚴重,這也陡然增加了計劃生育的管理難度。因此,加強區域與部門間的協作,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統一管理和優質服務制度,加強社區流動人口登記制度,對流動人口開展“屬地化管理”。

(五)加強計劃生育隊伍建設。

建立一支高素質、業務精湛、工作作風好、富有愛心的計劃生育工作隊伍是有效實施計劃生育的關鍵。首先,做好計生人員聘用考核工作,推行競爭上崗,擇優錄用。其次,抓好計生人員專業培訓工作,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做好專業發展,減少盲目執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惡劣影響。通過引導群眾自覺學習和自我教育來提高他們的生育文明素質,從而使宣傳教育更持久、更深入,更有影響力。

四、結語

綜上所述,長時期以來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在傳播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推動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營造良好的人口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基于我國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等問題互相制約和影響的事實,在科學發展觀的引領下采取有效措施,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對于促進人口、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和潛在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劉玲琪,田遇春.計劃生育利益導向影響因素分析[J].人口與計劃生育,2005,(2).

篇10

目前,全國各地已進入地方計劃生育條例修改高峰期,全面兩孩政策更成為近日密集召開的地方兩會關注熱點。

截至28日,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等11個省份人大常委會已完成地方計生條例修改,明確全面兩孩的具體實施政策。新華視點記者針對全面兩孩落地的幾個焦點問題進行了追蹤。

生育意愿:兩孩生育意愿持續走低,各種壓力令不少家庭猶豫甚至放棄

生還是不生?這是全面兩孩后很多家庭面臨的選擇。記者調查發現,不少省份在公布地方計生條例修改結果的同時,還詳細公布了全面兩孩 政策實施對當地生育水平影響的預測情況。

如廣東省衛計委介紹,據測算和分析,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2019年至2020年廣東戶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萬至18萬;2019年可能多出生27萬左右,達到峰值,之后逐年遞減。

湖北省衛計委副主任朱惠民表示,按照生育意愿調查的情況,湖北十三五時期出生人口相比單獨政策下多出生50萬人左右,生育釋放主要集中在2019年至2019年間。

根據國家衛計委此前預計,全面兩孩實施后,十三五期間每年新增出生人口在300萬人左右,每年出生人口數量將在1750萬至2100萬人之間。

對于全面兩孩后人口增長的預測有一個重要參考依據,就是單獨兩孩政策的落地情況。在單獨兩孩政策實施的第二年,本該出現的出生人口增長卻沒有如約到來。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顯示,2019年全國出生人口為1655萬,甚至比上年還少32萬。

而2019年也僅比2019年多出生47萬人。因此全面兩孩實施后,各地實際生育水平能否達到預期,引發不少地方兩會代表委員熱議。

國家衛計委分析去年出生人口減少的原因,認為是豬年生肖選擇與育齡婦女數量減少所致。但我個人分析,近年來越來越低迷的生育意愿影響更明顯。浙江省人大代表汪恩峰說,過去生育孩子只求吃飽帶大,現在還希望能養好成才,各種壓力讓家庭對生育兩孩更加猶豫,或者直接放棄。

2019年,全國29個省、區、市的生育意愿調查顯示,已有一個孩子的單獨家庭,希望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比例約為60%。

國家衛計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公開表示,單獨兩孩政策落地后,2019年初再對同樣人群做調查,只有39.6%的人希望生育兩孩。

不僅如此,實際生育行為其實更會遠低于生育意愿水平。山東威海市符合單獨兩孩政策的家庭中,有70%明確表示愿意生育兩孩,但實際申請量不足6%。浙江舟山市《2019已婚育齡群眾生育意愿研究報告》顯示,人們的理想生育數為1.78,政策生育數為1.59,而實際生育數僅為0.96。

河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干部學院教授張原震認為,從單獨兩孩的實施效果來看,80后年輕群體的生育意愿已經顯著降低。

產婦權益:產假相應延長,有地方兩孩津貼減少,職場容易受阻

已完成地方計生條例修改的11個省份明確,女方產假在國家規定的98天基礎性產假基礎上,增加30天至60天,其中四川、寧夏、山東女方產假均增加60天。不過原有一孩晚育、獨生子女獎勵等產假均被取消。

職場女性在生育期間收入是否會減少?不少地區在修改后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明確,增加的產假,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保證福利待遇不變,主要靠生育保險中的生育津貼來填補產假期間收入減少差額。

業內人士介紹,生育保險包括產檢生育醫療費用報銷與生育津貼等組成部分。正常繳納生育保險的女性完成生育后,社保部門將根據其個人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來計算。比如產前每月工資為5000元,產假為128天,則總共可獲得2.1萬元左右的生育津貼。

記者采訪發現,全面兩孩放開后,相比于生育一孩,生育兩孩的產檢生育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相同,但部分地區的生育津貼額度卻有所減少。

天津、武漢兩地社保工作人員介紹,兩孩計算生育津貼產假天數仍只能按98天計算,兩孩增加30天產假是計生部門的政策,社保部門尚未做出具體調整,因此仍需按原規定執行直至相關文件正式下發。這意味著,按照每月繳費基數5000元標準計算,生兩孩生育津貼要少5000元左右。

兩孩生育數量增加,生育保險等基金支出額度增加,是否會對社保基金收支產生沖擊?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醫保研究室副主任董朝暉表示,從近期來看,全面兩孩政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有一定影響,但生育保險基金前期結存較多,總體上可以承受。

相較于生育兩孩獲得生育補貼額度減少,職業女性關注的就業與晉升等方面的權利保障,在生育兩孩中所受影響更大。

一位浙江省政協委員說,他在調查中發現,有15%受訪女性擔心生育兩孩會導致職位變動或影響職務升遷,生育加劇原本就存在的隱性就業歧視。

到底是生還是升?湖南省政協委員張琳說,生育是社會和家庭賦予女性的職責,因就業權利無法得到平等對待,很多女性正面臨著比生第一胎更艱難的抉擇。盡管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懷孕及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但由于執行力度不夠、違法成本低,女性維權很艱難。

生育政策:生育數量短期不會放開,基層計生需要生得好管得住

從2019年實施單獨兩孩到啟動全面兩孩,中間間隔僅兩年。因此,計劃生育政策短期是否還會繼續進行調整引人關注。

業內專家表示,判斷生育數量政策是否需要調整,總和生育率1.8即一對夫婦平均生育1.8個孩子,或將成為重要參考指標。

中國人口學會會長翟振武表示,中國并非人口越多越好,也非越少越好,總和生育率維持在1.8左右,是我國人口發展戰略研究中根據基本國情確定的目標。

全面兩孩放開后五年內總和生育率預計將有所提高,但此后將隨著受教育程度與城市化水平提升等因素緩慢下降。翟振武說,如果此后總和生育率下降明顯,就可能隨之調整計生政策,甚至出臺鼓勵生育措施。

多次參與國家人口政策咨詢的南開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所教授原新說,人口政策調整執行成效要有相當長時間才能得出結論,十三五期間對生育數量限制的政策調整可能性不大。

全面放開兩孩并非放開計劃生育。政策外生育三孩、四孩等違規行為,仍然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計劃生育工作仍是基層重要工作內容。

國家衛計委明確,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嚴重弄虛作假、違法行政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