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資本協議范文

時間:2023-03-30 11:23: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新資本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新資本協議

篇1

關鍵詞:銀行風險管理新資本協議指導意義建議

1988年,老巴塞爾協議剛剛出臺之時,在國際上并沒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資本協議出臺后不久,包括13個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就表示將在2007年到2009年之間實施新資本協議。毫無疑問,新資本協議代表了現代銀行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正因如此,銀監會近期下發的《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它不僅明確了中國監管當局的政策導向,還將直接促進國內銀行按照新協議要求,建立科學的風險管理體系。接下來,關鍵是如何將《指導意見》所提出的任務要求落到實處。

(一)銀監會可考慮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工作。

未來5-10年,中國銀行業將開始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這是一個龐大而艱巨的系統性工程,它將改變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管理與資本監管模式。從現在情況看,無論是監管當局還是商業銀行都沒有充分低估到這項工作的難度。大量的具體工作不僅專業性強、技術含量高,而且還涉及許多對外、對內和對下的組織、協調與管理工作,有的還可能觸及到銀行間競爭關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調整。銀監會如果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具體推動,很容易造成權責不清,人浮于事。該部門應具有較高的專業化水平和國際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內外招聘高素質人才,同時更要重視發揮我國監管當局內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優勢。

(二)適當擴大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范圍,促使更多銀行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單應大致包括三類銀行:第一類是6大銀行,即工行、中行、建行、農行、交行和開行,根據《指導意見》,他們必須按時實施新協議;第二類是外國子銀行,這些機構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國家實施新協議,按照從屬原則,它們要向中國銀監會提出實施申請;第三類是管理基礎較好的中型股份制銀行,如招行、民生、浦發等,可按照自愿申請的原則,將其納入首批名單。這些銀行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時,系統性風險較低,即便做不好,負面影響也不大。近年來,我國中小型銀行發展速度很快,資產質量也保持了較高水平,但與之相配套的風險管理還沒有及時跟上。銀監會可以此為契機,促使廣大中小銀行夯實管理基礎,彌補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進而增強金融穩定,達到推行新資本協議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觀察員制度,實行全程監督指導。

《指導意見》要求各銀行董事會和高管層高度重視新協議實施工作,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推進這項工作。銀監會可考慮向各行領導小組派駐觀察員,參加其重大項目的研究討論,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政策性指導。這些觀察員可以通過全程參與標準定義、框架搭建、數據清洗、模型設計、流程建設、IT系統開發、返回檢驗和業務應用等關鍵環節,更好地掌握新資本協議的核心技術,為將來我國實施全新的、國際化的監管模式準備條件。

(四)加快建立與新資本協議相配套的監管法規體系。

《指導意見》提出,2008年底之前銀監會將要出臺所有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有關制度文件。現在看來,整個進度要求非常緊迫。其中,難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內部評級法指導意見》。該文件是整個新資本協議配套法規體系的核心,涉及眾多關鍵性的定義、標準以及技術方法。比如,客戶違約、風險敞口、預期損失、風險價值、經濟資本等基礎概念的定義;再比如,公司、零售、機構等風險敞口的劃分標準等等,這些基本問題都需要盡快明確下來,這樣大家才能有一個共同的語言平臺,事情推進才會更順利。

(五)認真研究和制定新資本協議整體規劃。

根據《指導意見》,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應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體規劃,并報銀監會備案。銀行董事會應責成本行新資本協議領導小組加大推進力度,盡快開始新資本協議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實施新協議的整體規劃。該規劃力求具備系統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點是內部評級法的實施方案。該規劃不是做給監管部門看的,而是下一步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路線圖。如果工作做不扎實,項目一旦啟動,頭緒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亂和投資浪費。

(六)為新一輪定量測試做好技術和政策上的準備。

實施新資本協議之后,各銀行資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降低。這主要是因為,新資本協議下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中,作為風險加權資產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對于風險管理水平一般的銀行,他們從內部評級法中獲得的關于信用風險的資本優惠,不足以彌補操作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增加,從而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我國銀行業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爾委員會進行了第三次定量測試(QIS3)。結果表明,在當時我國銀行業的風險狀況下,如果實施內部評級法,主要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將下降2-3個百分點。將來,國內率先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其資本充足率還是可能下降的,銀監會在政策上應有一個公平合理的評價標準,必要時可以出臺一些激勵政策。

(七)重視新資本協議的技術檢驗工作,切實把好政策準入關。

銀監會在《指導意見》中擬定了一個進度表,客觀地講,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管理現狀而言,該進度表的要求還是比較高的。預計到2010年,首批實施新協議的銀行都會建成一套相應的管理體系,并向銀監會提出實施申請。但這套體系是否真的能達到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的監管標準?是否確實在銀行管理中發揮了風險控制作用?這就要求銀監會做好技術驗證工作,把好準入關口。這對銀監會可能是一個不小的挑戰。有人建議聘請外國公司來做技術驗證,這里有一個金融安全問題。因為做技術驗證,就要把我國銀行業的數據和系統向別人開放。也許比較可行的辦法是銀監會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國際機構進行培訓,然后這些人再根據監管當局的政策要求,為我國商業銀行做技術驗證。但不管怎樣,現在就應該著手準備工作了。

(八)實施新資本協議要與實際管理工作緊密結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兩張皮。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相關的系統、流程和模型必須實際運用到經營管理中去,運行時間不少于兩年。由此產生的內部數據和計量結果,才可以用作新資本協議的實施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應該準確把握新資本協議的精神實質,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應用力度。要通過實施新資本協議,切實轉變增長方式,保證業務的健康發展。要把科研、開發與應用緊密結合起來,對于各功能模塊和子系統,要成熟一個開發一個,開發一個投產一個,并在實際應用中不斷加以檢驗和校正,持續地優化升級,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轉化為實際生產力。

篇2

1988年開始實施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2001年1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又了新資本協議。目前,這部新協議已三易其稿,終稿可能在2004年上半年出臺。新協議將于2006年首先在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成員國的十國集團內實施,并進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逐步實施,最終全面取代1988年的老協議。這將對全球銀行業產生深遠影響。在中國,此事也引起有關方面的極大反響,有學者稱新協議“震動中國金融業”。然而中國卻表示,暫不執行新協議。這到底是為什么呢?

為何要對老協議“整容”

與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新資本協議草案更為復雜、全面,這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的需要。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新協議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體系的發展變化和金融全球化是推動加強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從全球范圍看,經濟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銀行經營風險也隨之加大,同時,全球范圍的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框架也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直接推動下不斷地整合與統一。如何使銀行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敏感性,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大問題。新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更為準確地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方法,以便更準確地及時地反映銀行風險水平及其所需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

其次,國際活躍銀行經營的地域范圍已經擴展到世界各個角落,業務發展多樣化、混合化。為了對國際活躍銀行實施全面有效的監管,防止跨國銀行利用各國或地區在銀行監管上存在的巨大差異進行資本套利,逃避銀行監管當局的監管;為防止銀行間出現不公平競爭,以致造成金融市場秩序混亂,有必要適應銀行業全球化發展的需求,制訂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準則,加強全球銀行業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再次,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他風險,這就使銀行有可能在滿足資本充足性的情況下卻因其他風險而陷入困境。如,巴林銀行1993年底的資本充足率遠超過8%,1995年1月還被認為是健康安全的,但在當年2月末卻陷入了破產。

第四,1988年的老資本協議在風險資產計算上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也較簡單化,而且在注重信用風險的同時卻忽視了銀行經營中影響越來越大的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

新協議緣何“眾口難調”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從2001年1月征求意見稿到2004年上半年出臺終稿,時間長達幾年,由此可以看出,制訂一個新的為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活躍銀行所廣泛接受的銀行游戲規則,有多么不易。在這個過程中,各國監管當局及有關國際活躍銀行雖然很快就新協議的框架取得了一致意見,但在一些具體規定、操作細節上卻分歧很多。

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及發達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之間之所以存在分歧,是因為美國、歐盟與日本在具體經濟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上存在差異。

先從具體金融環境看。美國是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都很發達的國家,高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帶來了各種中介評級機構的發達,美國在提供全球性、權威性金融評級服務方面具有很大的優勢,而歐盟和日本在短期內還要從美國輸入相關評級服務。因此,美國獲取的利益就會最大。歐盟、日本對標準法評級存有疑義。同時,美國、歐盟及日本的跨國銀行在實力及經營模式上的差異,也使得各國跨國銀行對資產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測算方法存有分歧,還對市場紀律約束中披露信息的具體內容、披露信息的頻率產生了分歧。

再從進入體制上看。美國銀行市場相對開放,進入體制上相對要寬松一些,而歐盟及日本金融服務市場的進入限制則相對要多一些。這種進入體制上的差異,導致了十國集團內部不同監管機構在對跨國銀行實施統一監管標準的具體細節上產生分歧。不過,為了適應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維護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有關方面也都能從大局著眼,,在幾年時間的反復征求意見當中,逐漸在利益妥協和理念統一中使新協議成為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統一性與層次性有機結合的國際性文件。但從十國集團的金融監管當局對實施新協議的表態看,各國也是視本國銀行的具體情況,不搞一刀切式的要求所有轄內銀行同時執行新協議的所有標準,而是有所選擇,并注意循序漸進,以便各銀行能在能力承受范圍內逐步達到新協議的各項要求。

雖然新協議最先是在十國集團內部實施,但發展中國家也都對此做出了積極的反應,對新協議的征求意見稿也大都做出了回應,大多表明了原則上支持新協議的態度,但對新協議的很多細節問題提出了異議。發展中國家考慮到自己經濟金融市場發展的層次和成熟度,建議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金融全球化的環境中制訂新資本協議時能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適應性和承受能力,盡可能地減少對發展中國家銀行業及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監管當局及國際活躍銀行較長的過渡期,使發展中國家能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從1988年老協議向新協議平穩過渡。

中國為何不“刷新”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中的國家。與國外銀行相比,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在外部環境和內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從外部環境看,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所需的外部環境還不成熟。其表現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四點:一是金融市場不成熟而且還未統一;二是資金價格形成未能市場化;三是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四是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作用還遠遠沒有充分發揮。從銀行內部看,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觀念、技術、方法等方面也與國外先進銀行存在較大差距。

在觀念上往往把風險管理與業務發展對立起來。部分業務人員不能正確地看待風險,不去自覺地識別風險和科學地評價風險,認為考慮風險控制問題,就阻礙了業務發展;部分風險管理者不從控制風險角度開展業務,試圖人為地減少業務量來逃避風險,結果業務發展緩慢,這反而使銀行整體抗風險能力降低。

整體風險管理的理念還比較落后。在風險管理中片面地看重信用風險管理,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組織風險等重視不夠,在風險管理過程中缺乏差別化的管理思維,忽視不同業務、不同風險、不同地區之間存在的差異,不僅不能管理好業務風險,反而增添了新的風險。

風險管理方法中量化管理明顯不足。在風險管理中非常重視風險的定性分析,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重視貸款投向的政策性、合法性以及貸款運行的安全性等。當然,這些分析在風險管理決策中非常重要,但如果缺乏量化分析,就難以在風險的識別、度量上精確掌握。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對借款企業的財務狀況、市場狀況等方面的微觀分析往往不足。

風險管理體系還有待進一步規范。銀行公司治理機構還很不規范,董事會的組成和運作缺乏獨立性。在此架構下,風險管理組織結構目前還沿用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總分行制,按行政區劃設立分支機構及相應的風險管理部門。這種組織體系的弊端是管理層次多,對市場信號反應慢、風險管理的獨立性差。風險管理部門和風險管理官獨立行使職能中仍受到各種限制和干擾,風險控制程序、內部審計及相關法律管理還有待進一步規范化。

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后。風險管理所需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銀行就無法建立相應的資產組合管理模型,無法準確掌握風險缺口。風險管理信息失真,直接影響到風險管理的決策科學性。

雖然《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代表了監管理論中的先進理念,代表了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逐漸完善的風險管理最佳實踐經驗,但其主要考慮的是十國集團成員的國際活躍銀行的需要,并且是十國集團內部通過談判達成一致的。發展中國家與十國集團國家之間存在實質性差距,新協議可能對發展中國家的資本流動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還可能使新興市場國家的銀行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主要表現在:

一是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金融市場不成熟,做為債務主體的國家、非中央政府部門、銀行、證券公司,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大多數會落入“BB+到B-”和“B-以下”這兩個評級之中,在經濟動蕩年份,更有可能無例外地落入“B-以下”等級(與此對應的是150%風險權重)。國際活躍銀行對這些債務主體形成的債權會隨之要增加資本要求,銀行成本也將隨之上升。這樣,它們就傾向于將其資金大量轉移到經濟基礎雄厚、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發展中國家債務主體的融資環境就可能惡化。

二是按標準法進行外部評級,發展中國家的國際活躍銀行的資本要求將會增加,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經濟、金融及社會紐帶,它們的債權大部分是對信用評級較低的國內債務主體的債權。

三是在發展中國家的環境中,按標準法進行的外部評級,被評級的公司大多數都低于“B-”的等級,其風險權重將被定為150%,而對未評級的公司風險權重定為100%。銀行將為降低資本要求從而降低成本,就會更多地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而不是對評級低于“B-”的公司貸款。這將導致若公司不被評級,銀行就向未評級的公司貸款,將不利于發展中國家銀行改進風險管理。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有著發展中國家的共同點。當然也有自己的特點。與實施老協議相比,在中國實施新協議只能在很小程度上提高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但同時會提高整個中國銀行業的資本要求。因此經過慎重考慮,至少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新協議的幾年內,中國仍將繼續執行1988年的老協議。

閱讀背景

國際清算銀行(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BIS)是一家由中央銀行擁有并為中央銀行服務的銀行,經常為金融部門舉辦的國際會議服務。除舉辦會議和提供秘書服務外,BIS本身并不參與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制定政策的過程。中國是國際清算銀行成員之一。

篇3

關鍵詞: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資本計提 信用風險模型

中圖分類號: F830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770(2007)03-032-05

一、概述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以下簡稱新協議)的根本目的是要求銀行持有充足的經濟資源(包括:準備金、資本和核銷)來抵御銀行在經營活動中的風險和可能遇到的損失。其中,準備金用來覆蓋銀行的預期損失(Expected Loss, EL),這是可以通過歷史的長期數據來估計的;而資本則被要求用來覆蓋非預期損失(Unexpected Loss, UL),即實際損失超過預期損失的部分(見圖1)。由于銀行無法預先知道非預期損失發生的時間和大小,而且有些巨額損失的發生對于銀行經營和生存的影響是致命的,因此持有充足比例的資本來保證銀行的長期穩健經營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銀監會用于對中國銀行業資本監管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是按照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版(以下簡稱老協議)制定的,該辦法要求商業銀行統一按照風險加權資產的8%來計提每筆敞口的資本要求,該方法簡便易行,但對于風險的區分能力和敏感度明顯不足。新協議充分認識到了這一點,針對各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差異較大的狀況,增加了內部評級法,鼓勵有能力的銀行自行開發信用風險評估模型,計算相應的信用風險參數:違約概率(PD,初級法的要求)、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時的敞口(EAD,后兩者為高級法的要求),在此基礎上,巴塞爾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給出了覆蓋每一筆貸款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計提公式,著重于將銀行資本無法覆蓋巨額損失的概率控制在監管當局能夠接受的水平內(公式中為0.1%),同時提高資本要求對于風險的敏感度和精確度。

計提資本的公式基于隨機信用組合模型的研究成果,公式設定了具體的分布狀態、貸款風險關聯度和統計精確度,并針對不同的資產類別設定了不同的權重參數。根據該公式,銀行對于每筆信貸資產所需的資本大小主要取決于客戶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違約時的敞口(EAD)、敞口的期限、資產違約的相關性和資本覆蓋損失的置信水平等參數。對于實施高級法的銀行來說,不僅應該有能力按照新協議的要求估算PD、LGD、EAD等參數,輸入公式計算所需資本,還必須了解這些公式背后所蘊含的含義和委員會的真正用意。

筆者基于對新協議的研究,總結了新協議對于資本計提要求的三個原則,并通過對資本計提公式的理論基礎和公式含義的解讀和探討,以期讓讀者了解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所考慮的因素和用意,在此基礎上對國內銀行業使用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提出三點建議,希望對國內銀行風險管理人員實施新協議能有所幫助。

新協議中資本計提的具體公式詳見文章的第五部分。

二、資本計提的原則和理論基礎

根據筆者對于新協議的研究和理解,認為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最主要體現了三個風險管理原則:

1)資本計提要求的理論基礎應當盡可能在簡單和精確之間取得平衡,可操作性強,能夠為盡可能多的國家銀行業所接受;

2)銀行對于風險的計量應當基于謹慎保守的原則,充分考慮經濟蕭條等惡劣環境的影響,確保銀行在任何情況下的穩健經營;

3)不同信貸資產的風險特征和水平差異很大,銀行應當根據自身的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選擇合適的業務發展方向,找到最適合自己的風險和收益配比點。

基于以上原則,委員會在設計資本計提公式時遵循了“抓大放小”的思想,既考慮到關鍵的風險影響因素,保證計量結果的精確度,又盡可能使公式理論簡單、易操作,達到“精確――簡單”之間的平衡。委員會考慮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經濟周期的影響、貸款的期限長短和資產價值的分布規律等。

針對資產相關性,委員會考慮過兩種不同的信用風險體系,一種體系在模型中考慮到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典型的如:J.P. Morgan的CreditMetrics模型,該模型有專門的模塊來計算資產組合的相關系數,并以此來計算整個組合的風險價值;另一種體系在模型中不考慮資產組合之間的相關性,因此只能通過別的途徑來對模型的結果進行調整,典型的如:瑞士信貸金融產品公司的CreditRisk+模型,該模型將保險精算技術引入信用風險評估,把客戶的違約事件看作被保險人的死亡,通過建立借款人違約“死亡表”來對信用風險進行預測,由于沒有關于違約原因的任何假設,因此該模型無法計算組合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分析信用風險與宏觀經濟因素之間的相關性,估算出各項資產之間的違約相關性。

委員會最終采納了后一種體系的方法,因為前一類諸如CreditMetrics的高級信用風險模型雖然更符合實際情況,但是這種模型由于考慮了各組合之間的相關性,結構往往非常復雜,對于絕大多數的監管當局和銀行來說是難以實施的。委員會希望新協議框架能夠在盡可能多的國家和金融機構中被實施,因此新協議所采用的模型的理論框架應該盡可能的簡單、容易實施。

因此,委員會對模型作出了重要的限制:假設模型具有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即對于一筆特定貸款所需計提的資本應當僅依賴于該貸款本身的風險大小,而與該貸款所屬的貸款組合風險性質無關。也就是說,在這種方法的框架下,資本的計提僅僅與反映該筆貸款本身的風險因素EL和UL有關(也就是PD、LGD、EAD),這種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資本分配方法也稱為是“基于評級的資本計提方法”。

當然,委員會也意識到“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限制使得資產組合分散化的效果無法體現。因此,新協議框架以分散化程度較好的銀行作為基準,對模型的結果進行了校驗,確保模型的結果較好地體現組合分散化的效果,同時,新協議還在第二支柱中針對貸款集中度要求各國監管當局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風險和問題。

數學上可以嚴格證明,只有一種叫做漸近單風險因素(ASRF)模型才是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假設要求的,該模型假設整個貸款組合是由許多相對較小額的暴露組成,每個單項暴露所特有的風險之間往往可以相互抵消,因此只有那些系統性風險(諸如行業和地區等風險因素)才會對整個組合的損失分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這樣一來,模型就能夠比較簡單地加總各貸款的EL和UL之和作為整個組合的EL和UL。但是,由于在ASRF模型框架中沒有考慮組合的分散化和集中度方面的信息,委員會采用了設置轉換函數的方法,將各銀行自行估計的反映在一個一般的經濟環境下的平均違約率PD轉換為能夠反映宏觀經濟較差時期的系統風險因素值下的條件違約概率CPD(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后面將介紹委員會的具體考慮),從而將模型的結果校驗到組合分散化效果較好的水平上,同時也反映出經濟周期對于資本要求的影響作用。

針對貸款期限的影響,事實上,幾乎所有銀行的經驗和研究結果都表明,期限越長的貸款違約風險也越高,因此也就需要越多的資本,委員會也認可了這一觀點,在其資本計提公式中考慮了貸款期限的影響,對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出的資本結果進行了修正。

另外,資本計提公式中還對資產價值的分布做了正態的假設。這實際上來源于Merton的信貸組合單資產模型。Merton(1973)將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看作為一個隨時間變化的隨機變量,并假設借款人的資產的市場價值服從正態分布,他將借款人的違約定義為其資產的市場價值低于其負債總額。Vasicek在2002年證明了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Merton的模型可以滿足“資產組合不相關性”的條件。因此,委員會采納了Merton和Vasicek的研究結果,決定采用正態分布的假設。

三、資本計提公式的解讀

我們以一般公司貸款的資本計提公式為例,來具體解讀體現以上原則和風險因素的資本計提公式的具體構成(其它貸款類型的公式類同)。

資本計提公式包括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體現圖1思想的UL計算公式(基于一年期貸款計算),第二部分是貸款期限的調整公式。

上述公式中,就是委員會提供的條件違約概率轉換函數。該轉換函數要求兩個輸入變量:一個就是要求銀行自行估計的平均違約概率PD,另一個是委員會確定的風險抵御置信水平99.9%。新協議采用正態分布函數的逆函數將平均違約概率PD和置信水平99.9%分別轉換為“違約臨界值”G(PD)和反映系統風險因素的保守估計值G(0.999),并以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為權重將兩者加權求和得到所謂的“條件違約臨界值”。隨后再用正態分布函數N(x)將這個“條件違約臨界值”轉化為條件違約概率CPD。因此,LGD×CPD就是前面圖1中的VaR,扣除預期損失PD×LGD,就得到了覆蓋非預期損失的資本要求(詳見圖2),這個資本要求總額能夠抵御給定的概率水平下(99.9%)整個組合的可能損失。

正如前一節所述,對于LGD,新協議并沒有提供類似于PD的轉換函數,而是直接要求銀行基于保守原則,自行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情況下的LGD(一般來說,這個LGD要比銀行基于整個經濟周期歷史數據估計的平均LGD來得高,詳見[1],468段 -471段)。因為委員會意識到,各國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對于LGD的估計能力和水平總體來說不論是數據積累和建模方法,遠沒有達到開發PD那么成熟的地步。因此,簡單地給出一個轉換公式,并不是一個好辦法,因為轉換公式所需的輸入變量并不是每個金融機構都有能力準確估計的(例如:LGD、業務品種、抵押品類型和價值等),所以委員會最終決定要求銀行基于內部數據直接估計能夠反映經濟衰退時期下的LGD,所以最終在資本計提的公式里,LGD就不像計算PD那么的復雜,而直接選取銀行自行估計的LGD。

資本計提公式中,采用了資產相關系數R的函數作為和的加權權重,對于不同資產類別,相關系數R的計算公式有所差異,這體現了委員會的觀點:不同資產的相關性和分散化效果是不一樣的,因此需要做不同的校驗,以體現他們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見圖3。

從圖3可以看出,高波動性的商用房地產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高;公司、和金融同業敞口次之;中小企業和零售敞口之間的相關性最低。這種規律也是與我們的主觀經驗相吻合的,通常房地產之類的價值往往與整個市場的景氣有很大的關系,相互間的關聯性很強;大企業和、金融同業組合中的客戶數量往往較少,因此相關性也會比較高;而中小企業和零售之類的敞口往往數量很大,更多地取決于借款人本身的質量好壞,相互間的關聯性就比較弱。同時,相關系數R與PD是呈遞減關系的,即:當前違約概率越低的客戶,相互之間的違約相關性越高;對于那些當前已經是較差的客戶來說,其自身違約概率已經較高,因此相互間的違約關聯性就比較低了。

另外,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還與銷售額的大小有關,見圖4的三維圖。圖中,x軸是違約概率PD,y軸是銷售額,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就是PD和銷售額的二維函數關系。委員會用銷售額來衡量企業的規模,規模越小的企業,相互間的違約相關性也就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于老協議而言,新協議對零售信用資產的資本計提給與了優惠措施,結果是導致零售信用資產所需資本的下降,從而鼓勵銀行開發零售模型,發展優質零售信貸業務。

公式的第二部分是一個期限調整公式:[1+(M-2.5)×b(PD)/[1-1.5×b(PD)。該公式同時考慮了貸款期限和違約概率PD的雙重影響,這體現了委員會的兩個基本觀點:

1) 貸款的時間越長風險就越高,貸款的資本需求隨著貸款期限的增加而線性增加;

2) PD較低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程度要大于PD較高的借款人的貸款期限對于資本需求的影響(實際上這個觀點來源于KMV模型所做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分析,因為長期的歷史數據表明,評級較好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往往較高;而那些評級較低的公司,其降級的可能性相對前者來說反而比較小,因為他們往往一年期的違約概率就已經比較高了,下降的空間有限)。

期限調整的基準定為2.5年(這樣可以和實施初級法的銀行保持一致,初級法中的貸款期限統一定為2.5年),最少一年(某些特殊的短期貸款可以例外),最高5年,318段-325段)。期限調整公式中的b(PD)=(0.11852-0.05478×ln(PD))2實際上就是基于2年期貸款和3年期貸款的遷移數據對2.5年的基準期限所做的平滑回歸估計。

四、資本計提公式在國內實施的若干建議

新資本協議是西方十國集團的監管當局制定的用于十國集團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綱領,其資本計提公式的分析基礎和數據來源也是基于十國集團金融業所積累的數據,這些國家的監管當局已經建立起自己的評級體系和歷史數據,他們用這些數據對資本計提公式進行校驗和測算,得到相應的權重系數,應該說這些數字是適合于十國集團的,特別是資產相關系數,非十國集團的國家與十國集團的標準差別會非常大,統一按照十國集團的標準實施對于新興市場的金融機構是有失公允的,因此建議我們的監管當局應當對這些參數進行調整和校驗。

1、盡快研究和探討建立國內銀行業統一數據庫的可能性,由監管當局匯總各家銀行數據,為監管當局校驗和調整新資本協議公式提供國內統一數據支持。筆者認為目前更可行有效的方法是監管當局提出需要修改的參數,由各家大銀行根據各自的數據測算這些參數值,上報監管當局;監管當局可以根據這些參數采取某種方法的加權平均,得到國內統一的參數值。

2、基于國內銀行業的數據,盡快研究和建立我們自己的違約概率遷移矩陣表,用于資本計提公式有關期限調整的校驗和修正。

3、對于資產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應當做適當調整,以反映國內的真實情況。資本計提公式中針對不同類型資產設定了不同的權重,比如:大企業的相關系數公式:

公式中權重系數分別是0.12和0.24,根據公式的含義,當PD=0(無風險資產)時,R=0.24;當PD=100%(違約客戶)時,R=0.12。因此,需要測算違約客戶和無風險資產的相關性,作為對資產相關系數公式權重的修正值。而對于像住房抵押貸款和合格循環零售貸款給定固定的相關系數R,就需要針對國內實際情況進行測算,并作調整。

另外,對于中小企業的相關系數R計算公式:

其中還考慮了企業銷售額S的影響因素(公式最后一部分),委員會基于十國集團所制定的標準是小于5000萬歐元年銷售額的企業稱為中小企業,并且設定了下限500萬歐元,小于這個規模的,統一按照500萬歐元來考慮,公式中對于銷售額S的調整是基于這個標準的,其中S的單位是百萬歐元,因此公式中的5代表500萬歐元,45其實代表了上限5000萬歐元和下限500萬歐元的差。建議監管當局制定適合中國情況的統一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在此基礎上對此公式作必要的修正(例如:香港金融管理局對此公式的調整是港幣5億到5000萬之間)。

五、新協議資本計提公式羅列

新協議中對于資本計提的公式區分不同的資產類別,針對各自不同的風險特征和相關性,給出不同的參數調整,具體如下:

參考文獻:

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A Revised Framework[M], 省略, 2004

2. Merton, R. C, On the pricing of corporate debt: The risk structure of interest rates[J], Journal of Finance 29, 449-470, 1974

3. Gordy, M. B, A risk-factor model foundation for ratings-based bank capital rules[J], 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2, 199-232, 2003

4. Vasicek, O., Loan portfolio value[J], RISK, December 2002, 160-162

篇4

關鍵詞:過程監管;激勵相容;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1-0049-04

一、前言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實施以來,作為國際銀行業最重要的游戲規則,它正在深刻地重塑著全球銀行業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市場格局,而其所蘊涵的監管理念的變化也正在被歐美發達國家的銀行監管當局實踐和運用著。新協議的最大變革之一就是將監督檢查列為了三大支柱之一,對監管機構提出了更為嚴格、積極主動的要求,促使監管當局積極參與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體系的建立、完善和評估等過程,實現從規則監管模式(rule-based approach)到過程(process-based approach)監管模式的轉變。目前,隨著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全球范圍內實施的臨近,包括美國貨幣監理署在內的發達金融市場的監管當局都已不同程度的開展了模型的驗證階段。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我國銀行業界缺乏實施新協議的明確時間框架,監管當局尚未確立過程監管模式的審慎監管理念和相應對策是這當中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而,實質上過程監管模式的確立關系到的不僅僅是審慎監管理念的構建,更與我國銀行業能否遵循國際銀行業的游戲準則從而在國際銀行業界謀求發展空間密切相關。正是基于上述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意義,筆者將對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在國內的研究情況進行文獻綜述,以求對過程型監管模式有一個全面深入的概述,為進一步的研究奠定基礎。

二、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概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過程監管的研究還比較粗淺,仍停留在對過程監管進行一般性的介紹,包括定義、特點、優勢及與傳統監管方式的比較。

胡懷邦(2005)對過程監管做了比較具體的闡述,他認為過程監管是風險性監管的監管程序,“與傳統的監管方式相比,風險監管不再僅僅局限于對個別指標或瞬間結果的考核,而是面向整個銀行經營業務全過程的跟蹤監控,是一個首尾相接、循環往復的連續跟蹤監控過程,通過‘了解被監管機構――風險評估――策劃監管工作――確定現場檢查范圍――實施現場檢查――輔以連續性的非現場檢查――進一步了解被監管機構’這樣一個前后相繼、螺旋上升的監管循環,對被監管機構營運過程中所面臨的各種風險進行考量評價,整個過程堅持‘盯住風險’的原則,緊緊圍繞被監管機構的風險狀況而展開,始終強調的是對風險的分析、評價、預測、預警,并通過優化監管工作流程,提高監管工作的時效性、預見性和前瞻性,同時還通過審慎監管會議、聯席會議、監管例會、監管咨詢書和預警通知書等形式,加強信息的反饋工作,對風險及時進行‘窗口’提示,疏通監管意圖的傳導機制,提高監管效率。”[1]

金雪軍、李紅坤(2005)將過程監管定性為對資本充足性的監管方式。作者通過對比規則監管和過程監管來闡述過程監管的內涵。他們認為,規則監管制定了被監管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性標準,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用以評估銀行必須持有的資本金數量的簡單機械公式的應用,它針對所有的機構是一致的、標準化的;過程監管則拋棄了標準化的想法,也不認為定期的報告制度對評估銀行的金融健全性是充分的,它強調過程的完整性代替資本金計算的標準化和定期報告制度。因此,在很多方面,這兩種監管方式是完全對立的,體現在:(1)過程型管更難于實施,因為銀行在其內部體系上具有多樣性以及在評估資本配置機制的充分性時涉及到相機抉擇;(2)過程監管包括由個別銀行用其專有信息所決定的一些措施,而這些措施很可能是銀行出于競爭的考慮不愿意公開的;(3)由于評估這些過程有賴于特定機構的專有信息,因此往往難以重復和驗證,從而在透明度上不如規則監管;(4)從設計和實踐的角度來講,過程監管的目的并不在于使所有銀行都服從一個統一的風險計量框架,因而其結果在銀行之間不具有可比性。[2]

從上述研究中,可以看到,過程監管是一個抽象的監管模式的概念,它包括兩個重要的監管元素:一是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二是創新的監管工具――VAR監管方法等。下面筆者對就這兩個監管元素在國內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

三、國內學者關于過程監管理念和工具的研究綜述

1.關于銀行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研究

國內學者主要在理論層面對激勵相容的新銀行監管理念進行研究,體現為對激勵相容監管理念的內涵進行深入分析,對激勵不相容的危害進行闡述,設計我國監管激勵相容的機制,對我國引入監管激勵相容理念提出構想。

首先,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會帶來一系列危害(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使監管失效;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監管服從成本;產生非常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金融創新。[3]徐衛國(2005)則細分了多種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方式所帶來的危害,認為,(1)嚴厲管制導致激勵功能基本喪失,帶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金融創新被嚴重遏止;(2)負向激勵誘發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對違軌者懲處過輕,導致“劣幣驅除良幣”,二是對經營者約束不夠,導致道德風險;(3)監管越位導致“三大支柱”人為割裂,使監管效率難以提高,監管成本居高不下。[4]

在我國,由于監管部門長期以來片面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環境和監管文化的建設,激勵不相容的監管思維和做法普遍存在。魯志勇、于良春(2005)以預先承諾制為理論基礎,討論了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設計,并以中國銀監會實施的監管收費為例,對這一機制在我國銀行業規制中的應用進行了案例分析,他們認為,從激勵相容的角度看,這種操作程序不符合激勵相容的要求。[5]蔣海等(2004)則運用博弈論的理論框架探討了我國金融監管激勵缺失的主要原因,認為當前的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導致的監管當局提供有效監管激勵的缺失及金融機構普遍的道德風險是造成金融監管失靈的主要原因。[6]

因此,建設我國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是必須的。何自云(2004)、陳正勇(2004)認為,激勵相容監管的核心要素是: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經營管理目標;在監管中融合銀行的內部管理;在監管中融合市場約束。蔣海等(2004)提出了形成激勵相容監管機制的主要措施與制度安排:(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進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建設;(2)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形成合理的監管制度安排;(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與監督。徐衛國(2005)提出了我國銀行監管激勵相容的構想,包括創新方面,建立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實施監管事先承諾制度、不斷完善銀行差別監管;約束方面,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發揮外部評級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監督;相容方面,監管部門與銀行必須在理念、行為和文化等領域達成共識。

2.對西方各類銀行監管方法的介紹和分析

劉宇飛(1999),黃智猛、吳沖鋒(2000),郭亮(2004),圍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進,介紹了到目前為止西方針對市場風險監管所提出的三類監管方法,即標準方法(SA)、內部模型法(IMA)和預先承諾方法(PCA),分析了VAR方法在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方法中的運用,并探討了各類方法的優點、缺陷及其在實踐操作中的困難。

趙永偉(1999)則側重于對內部模型法和預先承諾法的比較,作者論述了預先承諾法與內部模型法各自的特點,分析兩種方法下銀行內部的問題和銀行聲譽所產生的扭曲效應,得出通過構建最佳的激勵相容方案可以消除扭曲效應的結論。[7]

陳珠明、陳建梁(2001)對金融機構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機制――預先承諾制的有約束最小化預先承諾制模型進行評價后,給出了其修正式,研究了最優資本金的配置,不同類型銀行和金融機構持有資本量之間的關系,最后構造了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監管的PCA模型。[8]

金雪軍、李紅坤(2005)亦對各類監管方法進行了研究,并進一步探討了它們在我國的適用性。作者認為,標準化監管在我國銀行監管中還有一定的發展空間;內部模型法應成為對內控制態度嚴謹的銀行進行監管的首選方法,是今后一段時期內銀行監管的發展方向;預先承諾法的監管理念更加合理,然而由于具體操作方法有待改進,在發達國家尚處試行階段,在我國更難施行,但應密切關注。

3.VAR方法在我國風險監管中應用的研究

(2004)認為,引入VAR方法可以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首先,作者分析了我國監管法中審慎經營規則及其實際運用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對于監管者,法律條款規定的弱操作性,導致了低效監管;對于被監管者,無法擺脫信用風險的危機,沒有恰當關注市場風險,并遏制了金融創新。因此,通過引入VAR方法和相關補充理論,可以完善銀行監管法規中的審慎經營原則。作者進一步指出,通過引入VAR方法完善我國銀行監管法規中審慎經營原則,應該做到:(1)在監管法案和原則上強調基于VAR方法的風險監管方法;(2)在銀監會內設立獨立性相對較高的風險控制部門;(3)設立風險管理基金;(4)根據VAR的構想,配套改革銀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風險預警機制,使其控制標準數量化、科學化。[9]

鐘毅(2004)從技術的角度,利用VAR模型構建一個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他分析了系統開發的需求、主要技術、目標和設計原則,并規劃了系統功能的七大模塊,從而設計了一個完整的市級風險監管信息系統方案,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和實用價值。

由于VAR模型存在種種自身的局限性,利用壓力測試來彌補VAR的不足十分必要。楊軍、朱怡(2004)、楊鵬(2005)對壓力測試及其在各國包括中國的實踐進行了一般性的介紹,最后給出壓力測試在我國金融監管中應用的對策建議:(1)敦促各銀行建立壓力情景所需的風險因子模型;(2)先行了解實務界現行的需求與做法,制定適合本國銀行業使用的規范;(3)加強情景分析和模擬分析;(4)推動銀行對大額貸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壓力測試;(5)考慮將分析結果作為銀行財務報告的項目之一。

四、國內學者關于金融監管從規則監管到以風險為目的過程監管的轉變的研究綜述

1.過程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施的困難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強調了監管者的日常監督及幫助銀行進行風險管理自治的角色。黃輝(2006)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執行支柱二面臨多方面的挑戰:(1)執行支柱二的有效性從根本上取決于監管者的權力和能力,但在很多發展中國家,監管體制中政府因素過多,作為被監管的銀行并不懼監管者;監管者的業務水平也有待加強。(2)發展中國家的金融體系尚不健全,可能增加系統風險。(3)在中國,銀行業本身的結構也將嚴重影響監管標準的執行,由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國有性質,使監管的獨立性大打折扣。[10]

朱軍林(2003)認為以風險為基礎的監管在發展中國家實行需要具備一定的基礎要素,包括健全的法制體系、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獨立的監管機構、規范銀行內部關聯貸款等。

2.我國如何實現從規則監管到過程監管的轉變

在由規則監管向規則監管及過程監管并重的轉變過程中,唐雙寧(2001)認為我國應該:(1)調整監管思路,實現從“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轉變;(2)以防范風險為基礎,建立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和早期預警系統;(3)確定監管周期,實施動態、持續監管。

王兆星(1999)提出我國要逐漸由過去粗放型監管方式向風險目標監管方式轉變,做到:(1)使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成為有機的整體,成為監管連續過程的、相互補充的兩個重要環節;(2)強化現場檢查的計劃性、協調性和連續性,盡快實現監管的常規化、制度化和程序化;(3)通過加強和完善非現場監測,充分發揮其預警功能,使我國的銀行監管體系從事后發現和化解風險盡快轉向事前預警和預防風險;(4)建立每家被監管銀行的綜合檔案,以實現連續性的跟蹤監管。

劉代學(2003)主要通過借鑒香港風險為本的監管制度,提出了對內地銀行監管工作的啟示:(1)轉變監管理念,積極培養先進的監管文化,建立正確的監管取向;(2)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健全規章制度,編制一步具有約束力和比較具有操作性的《銀行監管政策手冊》;(3)改進監管方式,提高監管工作效率;(4)合理確定監管者的責任,明確區分監管工作奮斗目標和監管職責;(5)建立一套現代化的、科學高效的數據采集、處理和供應系統;(6)建立一套有利于監管人員迅速成長的人事教育制度。

胡懷邦(2005)在深入分析過程監管的內涵后,提出對于我國銀行業監管而言,要從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實際出發,以有效控制風險為基本導向,選擇合適的監管制度,制定適當的監管政策,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真正貼近中國銀行業風險實際的監管模式:(1)監管機構應實現良好治理,完善監管主體;(2)在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狀況及管理水平進行考核評價的同時,積極推動商業銀行的各項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3)監管要注重轉軌過程中的特殊風險類別,如體制性風險;(4)逐步提高商業銀行經營的透明度,重建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和市場約束機制;(5)高度重視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的密切結合。

任月娥(2006)提出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革需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1)轉變金融監管的理念,放松不適當的管制,在監管的過程中考慮監管成本與收益;(2)在行政監管的同時,要加強市場的約束力量和銀行自身管理能力的培養;(3)在數量和質量兩方面加強信息披露的要求;(4)建立新型的監管協調機制;(5)借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加強監管的國際化合作。

五、簡要評述

通過以上的文獻綜述,筆者發現,關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過程監管模式的研究,在每個分主題上,都有不少的文獻。但考察完各個文獻之后,筆者感到仍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過程監管模式本身具有實踐性較強的特點,需要從各國監管當局的規則中歸納、比較、提煉出共同點,上升至理論層面的探討,但國內文獻仍缺乏這方面的實踐經驗總結以及對過程監管具體內涵和實施方法、過程的歸納概括。

第二,對過程監管模式中包括VAR各種監管模型還欠缺深入詳細的比較論證和模型的驗證,特別是要結合中國本土銀行目前各種內部模型的開發實踐來進行選擇。

第三,鑒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尚停留在規則監管模式,再考慮到我國本土銀行較為落后的風險管理能力,如何結合我國的監管實踐以及銀行的風險管理事務,提出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監管模式轉變路徑和具體有效的監管模型,尚缺乏深入有效的研究。

參考文獻:

[1] 胡懷邦.風險為本的銀行監管:國際經驗及其現實啟示[J].杭州金融研修學院學報,2005,(3).

[2] 金雪軍,李紅坤.國際銀行業監管標準嬗變途徑分析[J].金融教學與研究,2005,(4).

[3] 何自云.激勵相容的銀行監管[J].財經科學,2004,(5).

[4] 徐衛國.銀行業激勵相容監管問題研究[J].浙江金融,2005,(8).

[5] 魯志勇,于良春.銀行激勵相容監管的機制設計[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5,(5).

[6] 蔣海,蕭松華,齊潔.金融監管效率的基石: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J].當代經濟科學,2004,(7).

[7] 趙永偉.激勵和聲譽扭曲――市場風險監管中VAR法同預先承諾方案的效果比較[J].華南金融研究,1999,(12).

[8] 陳珠明,陳建梁.對金融機構資本監管的激勵相容機制――預先承諾制(PCA)的信息經濟學分析[J].經濟科學,2001,(3).

篇5

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資本協議),計劃在2003年第4季度公布正式稿,2006年徹底取代現行的1988年協議。經過多次測試和技術參數修正,巴塞爾委員會2003年4月底頒布了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第三稿,該稿已接近于最終稿,主要規定了資本的界定、資本充足率的、加權風險的計量等。對此國內商業銀行應高度關注。

一、新資本協議中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量解析

新資本協議資本的定義與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規定相同,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兩部分,資本充足率仍要求不低于8%,核心資本不低于4%。對風險的定義,除保留了1988年協議中信用風險的規定外,還把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納入風險資產計量范疇,并分別規定了以內部評級為主的不同的計量方法。新資本協議的關鍵是,通過資本優惠,鼓勵商業銀行采取先進的風險管理方法,以達到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目的。

資本充足率的公式為:

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

=(核心資本+附屬資本)/[信用風險加權資產+(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操作風險所需資本)×12.5]

對資本充足率的分子部分,即資本的計量非常簡單,只要弄清楚資本的定義即可。而分母的計量相當復雜,需要分別計算各種風險資產,并采取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

(一)信用風險計量

新資本協議將銀行資產分為公司貸款、國家(又譯稱主權)貸款、銀行同業、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6類。

對商業銀行最大的公司貸款、國家貸款、銀行同業等,新資本協議規定了標準法、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內部評級(IRB)高級法等由低到高3種不同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自主選擇不同的計量方法,但采取高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比采取低一級方法的商業銀行能夠獲得更大的自主權和更多的資本優惠。而對零售貸款,則只允許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商業銀行不必計算單筆的風險敞口,但需要計算一攬子同類風險敞口的估計值。

一是標準法。標準法的特點是采用外部評級機構確定資產風險權重,適用于復雜程度不高的銀行。標準法下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等于信用風險敞口(EAD)

與外部評級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權重乘積。風險敞口是指由于債務人的違約所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業務余額。風險權重由外部評級機構(如穆迪、標準普爾公司等)根據客戶的相關信息評定,分為0%、10%、20%、50%、100%和150%六級。

二是內部評級(IRB)初級法和高級法。內部評級法的特點在于資產風險權重主要由商業銀行根據自己對客戶的信用評級確定。在內部評級(IRB)法中,風險加權資產等于風險敞口(EAD)與風險權重的乘積。風險權重由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和期限(M)3個因素確定。違約概率是指未來一段時間內借款人發生違約的可能性;違約損失率指預期違約損失占風險資產敞口的百分比,與資產的交易特征有關,如是否有抵押品。違約概率、違約損失率與期限M參數調整一起計算出風險敞口的風險權重。如果違約概率由商業銀行確定,其他參數由監管部門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初級法或基礎法,如果參數均由商業銀行確定,則該內部評級方法稱為高級法。

(二)市場風險計量

市場風險是指在一段時期內由于匯率和利率的變化所造成工具的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新資本協議包括債務衍生產品、股權衍生產品和外匯衍生產品等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商業銀行要運用金融工程技術把股權、利率和匯率三大類衍生產品轉化成相應的基礎工具即股票、債券和貨幣,然后將轉換的基礎工具分別按照三套不同計算規則計量,另外鼓勵銀行采用自己的內部風險管理模型。

(三)操作風險計量

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置資本,規定了三種不同的操作風險計量方法:一是基本指標法,所需資本等于商業銀行前三年總收入的平均值乘以0.15的系數。二是標準法,銀行根據每一產品線總收入乘以委員會規定的幾項特定系數計算出各產品線的資本要求,然后加總即等于需要抵御操作風險總資本。三是高級計量法,銀行可以運用自己的風險模型計量操作風險。

二、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國內商業銀行的影響評估

從資本充足率計算和風險資產計量的純技術角度,嚴格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面臨巨大的壓力和考驗。

首先,國內商業銀行缺少短期內實施先進風險計量方法的必要支撐。新資本協議通過資本優惠鼓勵銀行采取更為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允許銀行通過內部評級確定風險函數計量加權風險資產。與該協議規定的內部評級法必須達到的九個最低標準相比,國內商業銀行至少在以下方面存在較大差距:一是資產尚未進行公司、國家、銀行、零售貸款、專項貸款、股權投資等方面的細分;二是評級體系仍實行一逾雙呆四級分類法和五級分類法,離先進銀行十級以上分類方法有較大差距;三是沒有成熟的風險計量模型,信用評價仍以定性分析為主,且信用體系不健全,客戶風險評價的準確性較差;四是MIS信息系統不能滿足復雜的風險計量要求(這一點顯得尤為關鍵);五是內部評級尚未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六是缺乏以風險為導向的資本資源配置機制。因此,國內商業銀行缺乏盡快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必要基礎,再加上缺少市場風險的基礎工程技術和操作風險的風險計量模型,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使國內商業銀行不能享受與國外先進銀行同樣的資本優惠。

其次,資本充足率的倒逼效應將對國內商業銀行業務形成壓力。按照新資本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應當為不同的風險敞口配置相應的最低資本,但國內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普遍較低,不能為風險敞口提供足夠的資本支撐,風險敞口規模與資本匹配失衡。同時,由于短期內不能實施先進的風險計量方法,國內商業銀行享受不到更多的資本優惠,資本充足率水平與國外先進銀行相比差距會進一步拉大。根據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要提高資本充足率,一是要提高資本的數量,二是要降低風險資產規模。當前情形下,商業銀行補充資本的渠道相當有限,短期內不可能通過注入資本大幅度提高資本充足水平。在分子(資本)已定的情況下,就必須在分母上做文章,主要是降低信貸資產的風險敞口規模。資本充足率的這種逆向配置幾乎意味著國內商業銀行降低風險敞口規模的途徑就是降低信貸規模,甚至是減少和放棄一些優質客戶的信貸規模,造成在市場競爭中處于相對劣勢。

再次,新資本協議實施將考驗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質量。新資本協議吸收了“風險價值”的概念,主要是RAROC方法(即風險調整資本收益),其計算公式是RAROC=(收益—經營成本—預期損失)/資本,其中預期損失是根據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不同風險類型計算出的損失預期值。RAROC與當前收益的計算方法的最大不同,在于將未來可預計的風險損失量化為當期成本,直接對當期收益進行調整,使銀行的收益與所承擔的風險直接掛鉤。在加權風險資產數量較大的情況下,按照RAROC方法評價將會降低國內商業銀行的收益水平。

最后,風險管理理念的落后和專業人才的匱乏。國內商業銀行缺失風險管理文化,缺乏系統完整的風險管理戰略和全面風險管理理念,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垂直性、獨立性不夠,效率不高,風險管理人員不足,實施IRB法必須的宏觀經濟專家、產業經濟專家、金融工程師、財務分析師、計量經濟學家等專家隊伍匱乏。

三、國內商業銀行的應對策略

盡管新資本協議給國內商業銀行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但必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資本充足率是衡量商業銀行安全性的一個重要標準而不是惟一標準,國內商業銀行不能惟“資本充足率論”,產生恐慌心理和“泛危險”思想,單純為滿足資本充足率的公式而降低資產規模,或者放棄正常的有質量的業務拓展,而要結合國內的現實環境,對新資本協議的做出整體判斷。國內銀行由于大多屬國有銀行,有國家信用作為隱性支撐,相對提高了銀行的安全性。同時由于新資本協議過多體現出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利益,未經評級的即使是優質企業其風險權重系數也較高,因此國內銀行應當以積極的心態應對挑戰,把新資本協議的實施作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抓好業務拓展,為提高資本充足率贏得更多的機會和空間。

(一)積極吸收新資本協議倡導的風險管理理念

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全面風險管理在宏觀管理層面上要求有統一的風險管理戰略、統一的風險管理政策、統一的風險管理制度、統一的風險管理文化。在微觀操作層面上不但要重視對傳統的信用風險的管理,而且要全面考慮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因素的管理。風險管理必須逐步于信貸決策、資本配置、貸款定價、經營績效考核等方面,貫穿于業務經營管理的全過程。

二是“經營風險”的理念。風險伴隨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商業銀行與其說是在經營貨幣,不如說是在經營風險。近年來國際上發生的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金融機構風險事件,表明銀行若不顧風險管理而一味追求資產規模擴張和短期盈利增加,即使資本充足率達到或超過8%的指標,最終也難以避免破產倒閉的命運。只有重視風險管理并成功控制風險,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并。

三是“風險管理是銀行核心競爭力”的觀念。商業銀行的核心競爭力由業務開拓能力、產品創新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構成。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風險管理水平越高意味著識別和抓住機會的能力越強,越能增加盈利并更具市場競爭力。

四是“風險調整收益”的經營價值觀念。將“風險價值”引入盈利水平管理,即銀行的當期收益扣除經計量的預期損失,據以測算各種收益率,促進其長期持續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解析資本充足率的核心定義,為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早做準備

資本充足率和資本數量、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屬對應函數關系,提高資本充足水平無外乎增加資本、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這兩種途徑。由于增加資本的途徑如擴大注資規模、改制上市、發行債券等受制因素較多,本文不予重點討論。

1.加快風險權重較低業務的拓展。一是對銀行同業的資產業務,如金融同業資金頭寸拆借等,這類客戶一般信用評級較高,風險權重較低;二是積極關注國內企業外部評級狀況,對獲得外部評級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積極營銷;三是加快重點優質客戶的營銷力度。這類企業即使未經過外部評級,但由于其理念的先進性更加容易接受外部評級,而其管理的規范性也將使其獲得較高的信用等級。四是加大對私人銀行業務(零售業務)的營銷,這類業務按照新資本協議的要求采取內部評級高級法,銀行對參數的確定有更大的主動性,且通過QIS3對其風險權重參數調低的情況看,巴塞爾委員會更多地鼓勵銀行開展零售業務。

2.盡早實施以內部評級為主的風險計量。實施內部評級法不僅可以提高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而且風險參數由商業銀行自主確定,既降低了客戶的評級成本,有利于市場拓展,又使商業銀行能夠更充分地了解客戶信息,合理確定營銷策略。

3.注重風險緩釋技術的應用。風險緩釋技術是指銀行采取如抵押、擔保、風險凈值、信用衍生物等風險緩釋工具,或者采取保險等手段所實施的風險分散技術。商業銀行應對現有的各種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進行全面的評估,建立完整清晰的操作框架和流程,對抵押物范圍的拓展進行,同時考慮抵押物價值波動、潛在敞口波動和貨幣錯配等因素,積極爭取擴大風險權重為0的交易。

4.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步伐。新資本協議標準法下逾期貸款的風險權重為 150%,即使采取內部評級法,不良貸款的權重仍舊相當高。因此要降低加權風險資產規模,就應當從現在入手,進一步加大不良資產的處置力度,使不良資產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

(三)為實施內部評級等高級方法構建必要的技術平臺

一方面,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創建適合于國內商業銀行的風險計量方法和模型。另一方面,重視基礎數據庫建設。國內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化程度較低,風險信息加工功能較弱,尤其是客戶的信息很少,因此必須加快建立體現客戶信息和內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為IRB系統的全面推行奠定基礎。

(四)強化風險管理的組織建設

一是擴大風險管理范圍,減少風險管理層次,提高風險管理的效率,強化風險管理的權威性,賦予風險管理部門在信貸政策制訂、信貸決策審批、資本配置、業務敞口限額管理等方面更多的職能。

二是建立專業隊伍。加大專業隊伍的培養力度,培養、建立和及時儲備一支擅長風險分析的專業化人才隊伍,以滿足未來風險管理的需要。

三是引入風險經理制。在經營部門設立風險經理,與客戶經理平行作業,實現風險管理關口的前移。

[1]銀監會譯文.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概述.(征求意見稿),2003-05-15.

[2]彭茂吾主編.西方商業銀行資本管理[N].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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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最新進展

香港新資本協議實施準備工作長達6年,大體上可以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2001年1月~2004年6月)為前期準備階段,香港金管局(HKMA)組織銀行業參與新資本協議的全球征求意見,并參加了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第二階段(2004年8月~2006年3月)為政策制定階段,HKMA成立了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工作組討論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政策建議,成員包括HKMA的高級代表、業界專業人士、外部會計師和審計師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該階段HKMA在業界的支持下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明確了實施新資本協議相關政策性要求。第三階段(2005年初~2006年11月)為規制階段,在與業界、政府部門、立法會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完成了《銀行業條例》的修訂,以及將前期有關政策建議轉變為資本規則和披露規則,并了相應的監管指引。為確保新資本協議準備工作的順利推進,HKMA建立了嚴密的內部組織框架,成立了新資本協議實施指導委員會,該委員會主要職能包括三項:對項目實施給予高層指導和資源動員、批準項目實施計劃和決定重大事項。

為保證所有授權機構都能夠如期實施新資本協議,

HKMA允許授權機構采用一系列方法,信用風險包括基礎法、標準法、內部評級法;市場風險包括標準法、內部模型法;操作風險包括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替代標準法,不允許實施高級計量法;授權機構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實施方法。香港新資本協議監管法規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立法會通過的相關法規,包括修訂《銀行業條例》,詳細的資本充足率計算規則和信息披露規則;二是HKMA的監管指引,包括合格外部評級機構認可標準、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評級體系風險評級體系驗證指引、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等,以確保授權機構能切實達到新資本協議要求。

就信用風險而言,目前70家授權機構中40多家機構采取基礎法,絕大多數是有限牌照的銀行和規模較小、業務簡單的存款公司(這些小機構已獲得HKMA的批準,可永久性使用基礎法),以及少數2009年前準備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大型商業銀行;30家授權機構采取標準法,這其中約10家銀行將在2009年前過渡到內部評級法。目前只有少數幾個大型銀行實施內部評級法的申請獲得香港金管局的批準。就操作風險而言,目前60家授權機構采用基本指標法;經HKMA事前批準,12家機構采用標準法或替代標準法;就市場風險而言,26家機構采用標準法;HKMA已批準4家大型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其余約40家機構因市場風險頭寸較小,符合HKMA規定的赦免條件,無需單獨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HKMA已開發了新的資本充足率報表體系,所有授權機構在正式實施新資本協議前都必須提交最近兩個季度雙軌計算資本充足率。雙軌運行的結果表明,2006年底實施新資本協議后所有授權機構資本充足率下降1.1個百分點(資本要求上升)。導致資本充足率變化的主要因素有:信用風險資本要求下降,使得資本充足率上升0.36個百分點,主要由于零售風險暴露、住房抵押貸款高質量證券、公司風險暴露風險權重降低以及合格抵質押品的范圍擴大;由于額外增加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1.15個百分點;由于調整資本定義,包括從監管資本中扣除所有無形資產(調整前僅扣除商譽)、資產重估儲備計入附屬資本的比例從70%降低為45%,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0.17個百分點。

香港實施新資本協議監管政策的主要特點

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實施方法的“菜單”供各類機構選擇性使用。雖然HKMA非常積極地推進新資本協議實施,但并未全面照搬了新資本協議規定的各種方法,而是結合香港金融市場和銀行業結構的特點,為授權機構提供了一套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法。

(1)為小型授權機構量身定做了信用風險“基礎法”。基礎法以1988年資本協議為基礎,借鑒標準法的部分規定(如承諾的處理、信用衍生品信用轉換系數、擔保抵押的操作性要求),以節約小型機構的合規成本。然而,實施基礎法的機構也必須計提操作風險資本,并達到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的的相應要求。

(2)初期不實施操作風險高級計量法(AMA)。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授權機構普遍反映短期內達不到實施AMA的數據要求,實施AMA不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也無助于改進操作風險管理,因此HKMA決定暫時不實施AMA。

(3)不實施資產證券化內部評估法(IAA),HKMA認為,香港地區資產證券化市場尚不發達,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BCP)的規模非常小,無需實施IAA。

(4)不對交易性業務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提出明確資本要求。HKMA認為,香港地區商業銀行的以傳統業務為主,衍生產品的交易量小,單獨計提資本沒有必要;同時,HKMA對業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進行了專題調查,將于近期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的定性和定量要求,并跟蹤業界的發展。

在監管政策上鼓勵大型授權機構實施內部評級法。雖然HKMA允許各類授權機構基于自身成本收益分析自主決定選擇實施方法,但同時又為大型機構向內部評級法過渡提供了激勵。一是對于2009年底前實施內部評級法的大型機構,在未實施內部評級法之前經HKMA批準可以先實施基礎法,無需實施標準法,以降低這些機構的合規成本和系統轉換成本。二是允許大型銀行分階段地實施內部評級法,對于2009年前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實施初期內部評級法的資產覆蓋面(按照信用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只需達到70%,2009年底達到85%即可,內部評級法未覆蓋的風險暴露可按照基礎法或標準法計算信用風險加權資產。三是降低數據歷史長度要求,2009年底前開始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銀行只需2年的歷史數據,只要在2012年底前具備5年歷史數據即可。

原則性監管和規則性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為使監管指引能夠兼顧銀行內部評級體系設計和運作方面的差異,HKMA的內部評級法指引在很多方面采納了新資本協議靈活的框架,如內部評級體系的設計、運作、量化過程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只是結合香港地區的實際,對部分標準進行了調整,如專業貸款不包括高波動性商業房地產(HVCRE)、降低了中小企業的標準等。另一方面為保證內部評級體系的風險區分能力、風險量化的審慎性,HKMA在內部評級體系的內部控制、驗證、使用測試、壓力測試等方面的要求更加具體和明確。如對董事會、高管層、內部審計部門在內部評級治理中的角色描述非常詳盡;在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驗證的范圍、方法和報告要求等方面細化了標準;明確了內部評級體系運用的13個具體領域;規定了幾個具體的壓力情景,要求授權機構必須按此情景進行壓力測試等。同時在新資本協議允許的國別自裁權上,HKMA采取了審慎的做法,如對零售風險暴露采取與公司風險暴露相同的逾期90天的客觀性違約標準,違約定義中不允許考慮重新確定賬齡的因素。

建立了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HKMA認為,新資本協議第二支柱的基礎是商業銀行已經建立了穩健的內部資本評估程序(ICAAP),但香港地區銀行的ICAAP并不完善,還處于不斷演進之中,因此現階段對ICAAP的要求只能是原則性,不可能非常細致;為彌補ICAAP存在的缺陷,監管當局的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程序(SRP)必須足夠強大。為此,HKMA建立一套完善的打分表體系,對第二支柱下類風險以及相應的風險管理能力進行全面的評估,若評估結果不滿意將自動導致資本要求增加(根據《銀行業條例》的規定,HKMA有權對單個機構設定高于8%要求但不超過16%的最低資本要求)。HKMA認為,現行的風險為本監管框架已經體現了第二支柱的許多要素,因此嚴格的資本監督檢查程序不會對授權機構造成過重的監管負擔,打分表體系也不取代現行CAMELs評級體系,兩者互相補充。HKMA計劃2008年對打分表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后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進行適當調整,增強與現行風險為本監管框架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香港金管局對內部評級法認可和審批流程

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技術要求高,涉及面廣,準備周期長,為保證授權機構能切實達到內部評級法的最低要求,HKMA對授權機構實施內部評級法方案的認可和審批長達2年之久,投入了大量的監管資源。整個審批過程是HKMA和授權機構保持長期持續的溝通和對話,授權機構的合規程度也不斷提高。根據HKMA的規定,授權機構需在2004年底前向HKMA提出實施內部評級法的愿望。隨后監管當局和授權機構將每季度定期會晤,討論實施準備進展和存在的問題。

在開始進入資本充足率雙軌報告前,HKMA組織對授權機構進行全面的現場檢查。授權機構應提前1個月完成達標合規情況的自我評估報告,HKMA對自我評估報告進行研究和檢查,在此基礎上組織現場檢查。依據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數量和復雜程度,開展一輪現場檢場需1~4個月的時間,現場檢查報告將列出需解決的問題并提出相應解決方案。HKMA曾對某家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提出了近700條整改意見。與授權機構的后續討論以及現場檢查中,HKMA重點跟蹤關注這些問題的解決情況。在商業銀行遞交正式申請后,HKMA還將對IRB的整體合規情況進行現場評估。

HKMA對授權機構內部評級體系現場檢查分為三個小組,分別負責定性方面(如評級體系的運作、使用測試)、定量方面(如評級體系開發和驗證)、IT系統和資本充足率報告平臺的檢查。現場檢查報告將報告給HKMA的高層,為批準或否決實施內部評級法申請提供依據。對每家家銀行進行一輪現場檢查約投入專業監管人員30人左右,對監管資源提出了很高要求,這也是HKMA對授權機構審批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

啟示

加快新資本協議規制工作的進程。2007年2月,銀監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國內大型銀行在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實施必須建立在一整套完整的監管規章基礎之上。我國相關規制工作已經取得了積極進展,但與全面實施新資本協議相比還有較大差距,應加快規制工作的進度,降低政策的不確定性;在實施方法選擇上,堅持重要性的原則,對最重要的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應采取高標準,促使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對相對風險較小的資產證券化以及交易賬戶違約風險等,采取相對簡單方法,以降低商業銀行合規成本。在具體監管標準設定上,結合國內大型銀行實際,應盡可能詳細,減少靈活性,增強操作性,為商業銀行的自我評估和后續監督檢查提供明確的標桿

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推動商業銀行準備工作順利開展。就大型銀行而言,國內和香港的監管政策沒有明顯差別,都是以內部評級法為目標。相對而言,國內大型銀行的資產規模大,風險管理基礎實施落后,風險計量和管理能力低,實施內部評級法的難度遠大于香港地區的大型銀行。因此為確保2010年底新資本協議的如期成功實施,監管當局必須加強對商業銀行實施準備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建立定期會晤、信息交流和持續的對話機制,以及專項現場檢查,推動商業銀行不斷提高達標合規程度。同時,通過與業界的對話和交流,增進監管人員對實施高級方法的理解,提高監管能力,為最終審批和后續有效監督培養和儲備監管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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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資本協議 全面風險管理 EKM

世界經濟發展的日新月異在使銀行客戶需求發展變化的同時,也讓銀行不得不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態環境。在這種環境下,銀行管理者必須能以一種更全面、更清晰的視角來審慎某些事件究竟是機會還是風險。因此。全面風險管理(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Framwork,ERM)迅速納入世界主流商業銀行的議事日程。《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明確指出: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模式應由單純注重信貸風險管理的模式轉向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并重、組織流程再造與技術手段創新并舉的模式,并于2004年6月26日正式實施。這一標志性事件更意味著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自此邁入了全面風險管理時代。本文以解讀《新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為切入點,著力探索國內商業銀行實現ERM管理的路徑。

一、全面風險管理框架概述

全面風險管理是指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及包括這些風險的資產或資產組合納入統一體系中,依據統一標準對各類風險進行測量,同時依據全部業務的相關性對風險進行控制和管理的過程。

比較完整的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包含8個要素:風險管理環境、風險管理目標和政策制定、風險監測和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內部控制、風險信息處理和報告及監控追蹤和持續改進。要素之間相互獨立、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這種關系借助圖1將有更直觀體現。

二、解讀《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理念

首先,微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運用適當風險評估方法對所有風險做出一致、準確、及時的度量。根據度量結果借助一定工具和程序進行風險定價,并在不同部門之間合理配置資本。針對其中的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三大環節又都同時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計量信用風險,《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建議采用由易到難的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IRB);市場風險計量則提出了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IM)的要求,操作風險的計量要求采用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和內部測量法(IMA)。

其次,宏觀層面的全面風險管理可從其提出的三大支柱展開。資本充足率作為第一大支柱,計算公式為資本/風險加權資產,在199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其分母反映的主要是銀行信用風險。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分母同時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三大層面,因而是對銀行全面風險數量狀況的監管。監管當局檢查作為第二大支柱。重點是監督銀行資本金與其風險數量、風險管理水平相匹配,是對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行業監督。市場紀律作為第三大支柱。重點要求銀行公開信息披露必須強制合規,是對全而風險進行的社會監督,是監管當局監管的有效補充。

三、解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巴塞爾委員會對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規定經常散落在其出臺的相關文件中,如《利率風險管理原則》、《信用風險管理原則》、《健全銀行公司治理》等。經過對文件的研究筆者發現,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在構建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過程中應注意遵循幾方面的原則。

(一)一致性原則

由于ERM功能是為銀行業務發展提供健康環境,而非障礙業務發展。所以銀行在制定ERM框架時,應確保風險管理目標與業務發展目標的一致性。

(二)全面性原則

這一點集中體現在銀行應確保其ERM框架能涵蓋所有業務和環節的一切風險,同時能準確加以識別。

(三)獨立性原則

ERM框架的構建要求在銀行內部建立起一個職責清晰、權責明確的風險管理機制。重點包括獨立于業務部門的風險管理部門、獨立的風險管理評估監督部門,其職能發揮都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擾。

(四)互通性原則

這要求建立一個完善的信息系統,進而在內部形成一個有效信息溝通渠道――包括信息上報、信息下達及內部信息的橫向流動。這是確保所有工作人員及時得到相關信息,進而保障ERM各環節正常運行的關鍵。

(五)分散與集中原則

為提高ERM效率和水平,新協議要求不同類型金融風險應由不同部門負責,即實行風險分散化管理。與此同時,不同的風險管理部門最終都必須直接向高層的首席風險官負責,由首席風險官統籌規劃,實現風險的集中管理。這樣能在充分調動各部門加強風險控制積極性的同時,又有利于從整體上對風險進行掌控。

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全面風險管理思想在我國的適用性

新資本協議中有關ERM框架的使用范圍,官方的表述是國際活躍銀行。而我國商業銀行大部分尚不屬國際活躍銀行范疇,盡管如此,這并不意味著非國際活躍銀行就不適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ERM框架。因為《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全球一體的“游戲規則”,在我國金融市場已實現對外開放的大背景下,國內商業銀行以國際“游戲規則”參與全球競爭日益被提上議事日程。不僅如此,在新資本協議“促進公平競爭”目標的引導下,它應該對國內包括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內的所有競爭主體一視同仁。國內各商業銀行之間風險管理水平存在明顯差距又是不爭事實,如果忽略這種差別,簡單采取“一刀切”做法則又可能“欲速則不達”。因此,國內各家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綜合考量薪資本協議中ERM框架的可適用性。

五、基于ERM框架,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思考

根據筆者對ERM框架的描述,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是由要素組成的一個有機體系。因此,筆者認為,構建我國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同樣應該基于這樣一個邏輯思路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風險管理環境塑造過程中,應注意培養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與搭建垂直管理的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環境因素中,人始終處于第一位,沒有強有力人才的支持,一切目標都只能是空中樓閣。另外,在搭建全面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時可行做法是在總行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首席風險官。在職責、權限劃分清楚的前提下,下設專職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的職能部門。

(二)風險目標設定過程中應注意將目標細化。而這一點可通過制定分層目標得以實現

該目標層次主要包括最高層面目標比如年度不良貸款率,中間層面目標比如各大風險管理目標及微觀層面目標比如單一客戶或業務流程風險控制目標等。

(三)風險識別方面

可考慮引入并優化差異化的風險識別技術和工具,比如通過引入VaR、損益表敏感度分析、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等技術工具,實行對風險的高效識別。

(四)風險評估方面

有必要改變面對風險時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少的局面。為實現對風險的有效評估,我國商業銀行應積極組織實施“風險內部評級工程”,綜合客戶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的量化評估技術,提高風險量化指標的準確性。

(五)風險處置方面

筆者認為首先需要優化風險應對決策程序,提高風險應對過程的科學性。其次需要根據各類風險的特征,明確各風險處置措施的適用范圍,并通過對既往經驗的提煉,形成對不同情境下風險處置都有指導意義的方法體系。

(六)內部控制完善方面

國內商業銀行應根據銀監會《商業銀行內控評價試行辦法》的要求建立起系統、完善的內控體系。在控制活動中應重點關注控制活動是否與風險應對相結合。同時,在為既有風險選擇控制活動時應適當借鑒針對該項風險采取多種控制活動。

(七)風險信息系統建設方面

應在借鑒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經驗的同時,考慮國內市場環境,利用現有客戶資源和歷史數據,構建涵蓋風險監測、風險分析與風險處置等風險管理環境的風險管理系統。另外,國內商業銀行還需逐步建立起風險損失數據庫,以便為風險量化技術的推廣運用打下基礎。

(八)風險監測和持續改進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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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是一項系統工程,具體實施工作紛繁復雜,內涵極其豐富。按照各商業銀行公布的時間進度,首批銀行將于2010年正式實施。本文對大型商業銀行如何順利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幾點思路。

一、加大培訓力度,全員參與,加強對新資本協議的學習,深入理解協議的核心理念,對全面推進實施具有根本意義

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6月26日公布的新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圍繞對商業銀行三大風險的管理提出三大支柱的具體要求。第一支柱是資本充足率,第二支柱是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第三支柱是市場紀律。在第一支柱中計算監管資本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新資本協議通過三大支柱達到兩大監管目標,一是提高監管資本的風險敏感度,也就是更加精確地計量風險;二是激勵商業銀行在實現更加精確的計量風險的過程中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也就是持續地改進、完善商業銀行的自主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

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對商業銀行在風險定義、風險計量、強化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商業銀行不但要建立在自己積累的歷史數據的基礎上開發各種風險識別、風險計量和風險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并應建立和完善風險管理數據庫和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為管理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同時,為了保證風險管理過程的有效性和各種模型工具得到合理使用,商業銀行還應有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體系,這不僅包括管理組織、流程制度,還需要有統一的風險管理文化。

顯而易見,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對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更高要求主要體現在:樹立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營造風險管理文化氛圍,提高風險管理制度水平,實施內部評級風險計量,注重風險緩釋技術應用,使用風險計量模型工具,確保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增強風險識別預警能力,主動接受外部監督。

新資本協議提出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風險管理要覆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決策、授權、流程控制、資本配置等各個環節。全面風險管理應是一種全員的風險管理。推進實施新巴塞爾協議決不僅是風險條線的工作,更不僅是專家小組的工作。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應該把新巴塞爾協議的普及性學習作為重點,組織開展宣傳學習活動,學習安排應根據不同崗位、不同層級做出差別化、針對性較強的計劃安排,著力提高學習的效果。通過學習使全體員工都能充分認識學習推進新協議的目的和必要性,充分掌握新協議的基本內容及核心理念,為順利推進各種管理工具的有效運用奠定扎實的思想基礎。

二、緊密結合實際開展有針對性的研究,努力使協議實施推進和管理工具創新齊頭并進

新資本協議已蘊涵了全面風險管理的理念。第一支柱是資本充足率,在第一支柱資本充足率的計量過程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并且要求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例如對公信用風險計量基礎上的評級系統、十二級風險分類系統、限額管理、經濟資本管理、操作風險自評估等。

新協議要求的各項管理技術、工具的開發和運用最終的落腳點是要體現在合理有效的計量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所需匹配的經濟資本,并最終與監管資本趨同。經濟資本總量應在監管部門要求的比例之內,也就是說保證資本充足率的合規。經濟資本是用來彌補業務經營活動所產生的非預期損失,計量范圍包括了信用風險經濟資本計量、市場風險經濟資本計量和操作風險經濟資本計量。現階段商業銀行所采用的較先進的方法是資產波動法,從風險敞口、客戶違約概率、債項違約損失率等風險要素出發計量每筆資產占用的經濟資本,同時在考慮資產相關性的基礎上,計量出整個資產組合的經濟資本。因此資產的經濟資本主要取決于客戶違約概率PD、債項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

客戶違約概率PD、債項違約損失率LGD和違約風險暴露EAD的計量技術性很強,影響其變動的因素也很多,且對計算過程涉及的數據質量要求很高。這些問題都將直接導致管理工具的應用效果和所計量的經濟資本的偏差。對涉及全行性管理工具和相關系統的開發研究,應在總行層面組織精兵強將在科學規劃的前提下加快研發步伐,傳導至一級分行,學習研究的重點應該放在對總行開發工具運用優化以及運用工具指導完善各項業務流程的制度措施的落實方面。這方面的重點又應放在結合各地實際特點在不同地域、客戶、產品的差別化、精細化管理技術和方法方面。

三、利用各種途經加強管理理念和管理工具運用傳導,努力使全體員工結合崗位職責,自覺運用風險管理工具

思想意識決定著行動的方向,再好的系統、再好的工具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運用也難以收到應有的效果。如同我們已經擁有了一架性能卓越的飛機,但如果沒有一位優秀的飛行員,這架飛機的性能也難以發揮。推進新協議、提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落腳點應該放在各一級分行,將總行政策、理念和管理工具傳導給每一位員工。新資本協議具有復雜性,它的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員提高認識、全員落實,更多的工作是需要基層人員按照總行的要求逐項落實。

同時,總行層面也應加強各業務條線的指導力度,對一些重要的具體工作應加大推進的執行力,在工作計劃安排和績效考核方面加以細化。如操作風險自評估等管理工作除分行層面的協調推進外,也需要總行層面從條線角度進行重點要求和具體安排,在此基礎上逐步成為基層各崗位員工的主動自覺行動,由此才能真正落實新協議的要求。

四、不斷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持續優化完善各項管理工具和管理流程,使新協議的理念得以有效落實

篇9

論文摘要:《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于2006年底在西方1O國集團國際活躍銀行實施.對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本文認為《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在風險管理上有著全新的理念。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與10國集團國際活躍銀行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距,因此,要學習《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風險管理理念和具體方法,推行全面風險管理.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關于風險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闡述的不僅僅是最低資本金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三大支柱.其內容遠比我們一般意義上所歸納的三大支柱要豐富得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是風險管理,它從不同角度闡述了關于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理念。

(一)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義上,我們認為商業銀行是以追逐利潤為目的的金融企業,核心功能是向社會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務,是典型意義上的間接融資的金融機構。由于來自外部、內部的壓力.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理念不斷創新,其業務巳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綜合的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定位也出現了新的變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簡單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務,而是風險管理換句話說,商業銀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務是管理風險。

(二)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

在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風險上,忽略了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使風險管理對象不全面,這種狀況是受l988年《巴塞爾協議》影響的。l988年《巴塞爾協議》對商業銀行資本金的要求對應的是信用風險,雖然我們分析其中隱含了市場風險,但并沒有直接顯現出來。在該協議的指導下,商業銀行在資本金管理中強調商業銀行資本金如何滿足信用風險,把信用風險作為商業銀行面臨的首要風險。隨著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特別是利率市場化以來.以利率風險為主要風險的市場風險成為商業銀行在新形勢下面臨的新的、重要的風險,使商業銀行對風險有了新的認識,管理有了新的發展。《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指出,商業銀行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

(三)監管"3-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重要貢獻是“三大支柱”,其中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盡管第一支柱繼承了《巴塞爾協議》的思想,在整個新協議中占據大量的篇幅論述分析,但并不能說明第二、三支注不重要。因此《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的重要性是這樣描述的,“對風險的判斷和資本充足率的考核僅考察銀行是否符合最低資本要求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新協議提出的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突出了銀行和監管當局都應提高風險評估的能力。毫無疑問,任何形式的資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協議,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復雜程度化高銀行不斷變化的風險輪廓,特別考慮到這些銀行充分利用新出現的各種業務機遇。因此,這就需要監管當局對第二支柱給予充分的重視。”

(四)建模是風險計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在提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基礎上,給出了計量三大風險的方法。信用風險的計量方法是標準法、內部評級初級法(IRB初級法)、內部評級高級法(IRB高級法),其中標準法延續了《巴塞爾協議》的思想.由外部評級機構對商業銀行的風險進行評級,有人稱作外部評級法,而IRB法由商業銀行建立數學模型進行評級。市場風險的計量方法是標準法、內部模型法,其中內部模型法的計量基礎是風險價值(VaR)。操作風險的計量方法是基本指標法、標準法、高級計量法(AMA),其中高級計量法要求商業銀行自己建立內部模型。《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計量三大風險共設計了8種方法.除信用風險的標準法外,其他7種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設計的基礎上,其中信用風險的IRB法、操作風險的AMA法要求商業銀行自行設計內部模型。這反映出通過建立數學模型計量風險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提出的新要求。盡管風險是否能夠通過模型計量精確計算存在爭議,但從理論上看,商業銀行通過符合監管當局要求的內部模型計量的風險敏感性強,資本消耗小。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

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及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實踐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還處于較低的水平。

(一)起點低、起步晚

歷史上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大致經歷了五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負債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個階段是資產管理,主要是信貸風險管理。第三個階段是資產負債綜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個階段是資本充足率管理,標志是l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推出。第五個階段是全面風險管理,標志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推出。西方商業銀行大概處于第四個階段向第五個階段過渡的時期,而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處于第一階段,少數銀行可能已經到了第四個或第五個階段(鐘偉,2004)。這說明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起點低.與西方國家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上存在較大的差距。另外,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認識并逐步重視風險管理起步于1994年專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對風險管理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有了1998年的增加資本金、資產負債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剝離不良資產。從1994年算起,才不過二十幾年,與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成熟的風險管理是無法比擬的。

(二)規模擴張與風險管理之間存在矛盾沖突

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普遍存在重規模擴張、輕風險管理的現象,對一家銀行的評價,基本上以規模為標準,似乎哪家銀行規模擴張快;哪家銀行就發展得快,哪家銀行規模大,哪家銀行就是好銀行。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銀監會風險監管力度的加大,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重視規模擴張、資本約束、風險管理之間關系,但是,規模擴張的沖動并沒有從經營理念上根本解決。優勢產業主要集中在這幾個方面。隨著國家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一些不合規的項目紛紛下馬,使這些行業存在較大的投資風險。而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張規模、追逐利潤,把大量的信貸資金集中在有限的行業、有限的地區,且單筆貸款規模大、期限長,風險集中度明顯。而在國外,并不是簡單地把商業銀行規模作為衡量經營者的唯一標準,規模是指有效的規模。銀行經營者非常清楚發展和市場、規模和質量之間的辨證關系,在國外中小銀行界有“小即美”的觀點。這并不是說越小越好,而是說小規模的銀行,只要保持盈利穩定甚至超過大銀行,同樣能受到尊敬。英國有一家中小銀行,規模不過300多億英鎊,只做單一的按揭業務,但總資產盈利率5年始終保持在1%,達到了花旗銀行等歐美大銀行的水平,在英國銀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評價。在西班牙,僅經營本土市場上傳統銀行業務的西班牙人民銀行也在國際金融界享有極佳聲譽。這說明在國際金融界,銀行是不以大小論英雄的,關鍵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

(三)風險管理方法單一

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技術非常豐富,而且分類科學、量化準確、手段先進,這些技術來源于科學的風險管理理念。計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在技術上的重要發展。目前,不僅針對市場風險開發了以風險價值VaR為代表的計量模型.而且對信用風險、一般認為不易量化的操作風險也開發了計量模型。我國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的先進技術與方法方面還存在許多空白,在風險量化管理方面還非常薄弱,大多數銀行還停留在資產負債指標管理和頭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風險價值VaR、IRB、AMA、RAROC和持續期等概念剛剛開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談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風險控制體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獨立的審貸官序列。現代商業銀行業務線都是縱向式的,適應這種體制,其審貸官序列也都是縱向式的。目前國內銀行的審貸體制基本上是橫向的,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組織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也沒有專職的風險經理,無論是內部稽核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管理信用風險)或資金管理部門(管理利率等市場風險),都沒有能力承擔起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能夠有效管理銀行各個方面風險的風險管理職責。

三、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標準.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逐步實施,必將像《巴塞爾協議》一樣,成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準則。因此,我國商業銀行要以《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為標準,實施全面風險管理。

(一)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計量方法

計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要求,是對風險進行精確管理的具體實踐。我國商業銀行要緊跟國際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步伐,引入先進的風險管理計量方法。一是要從觀念上充分認識商業銀行使用計量方法對風險進行管理的意義,這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理念的轉變。二是研究能夠準確計量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的方法。在爭取巴塞爾委員會支持的基礎上,充分掌握《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思想的前提下,設計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的計量模型,然后積累數據,對計量模型進行測試,修正后確定三大風險的計量模型,并且在我國商業銀行中推廣,全面實施《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二)加強外部監管.嚴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監管方面,2003年4月,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對商業銀行外部監管加強,從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看,《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外部監管的四項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實。但是,與《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相比,銀監會對風險的評估過于簡單化,只是強調了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的評估狀況,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則要求確保風險管理覆蓋所有風險類型,并且對任何風險種類以及對金融創新等相關因素進行監控。鑒于目前的狀況,監管當局要在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的基礎上.統一監管標準,建立統一的考核監測平臺.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使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盡快趕上國際先進銀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頻率、范圍有著具體的規定,特別是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適用范圍,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著明確的規定。而我國的商業銀行,除上市銀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規范,沒有達到《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因此,要嚴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銀行會計體系和會計財務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強風險披露。三是要完善資本信息披露。

篇10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就甲方資產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同意將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資產轉讓予乙方。

2、有關甲方所擁有的擬向乙方轉讓的全部固定資產包括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內,于評估基準日的全部固定資產。甲乙雙方確認,在交割日,甲方將上述全部固定資產作為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

(1)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所有機器設備、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有關企業的土地使用權。

3、雙方協商一致的轉讓交割日為:2010年12月 日

4、自本協議規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為該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

5、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作為固定資產轉讓價格;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全額支付。(以甲方銀行到賬為準)

6、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6.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

6.2甲方保證合法擁有其目前正在擁有并在本協議所述交割日之前繼續擁有的全部轉讓資產。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對上述資產及權益的價值及運用、轉讓、處分這些資產及權益的能力產生任何不利影響的抵押、擔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權利或其他限制。

6.3除已向乙方作明確的書面披露者外,甲方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理程序。

6.4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對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6.5甲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乙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資產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乙方承諾、聲明及保證:

7.1 乙方妥善維護使用受讓的資產,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

7.2乙方承諾若再次轉讓所獲得的資產時,甲方或甲方指派的代表人有絕對優先回購的權利。

7.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7.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8、保密條款: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的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9、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

10、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及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

11、爭議的解決

11.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11.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由法庭裁決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12、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雙方因履行本協議而應繳納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均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

13、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協議以中文書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