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貸款范文

時間:2023-03-18 03:46:2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助學貸款,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站在銀行的角度看網上曝光千余拖欠助學貸款大學生事件,我覺得銀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況且早已有合同在先。誠然,拖欠貸款的學生中有難以言說的苦衷,但違約了,錯就在自己,自己的信息被公布也沒有值得抱怨的。

如果要說銀行的做法有點不厚道,就是將欠債人的資料公布得太詳細了。不過,這樣的公布能否換得“浪子回頭”?恐怕也是難以預料的。既然有心拖欠貸款,既然故意不與銀行聯系,在沒有很好的信譽追蹤和制約制度的情況下,僅僅是公布個人的信息資料也是沒有多大用處的。

1999年開辦的國家助學貸款,早已是舉步維艱。據調查,不少高校畢業生此項貸款的違約率超過了20%,有的高校甚至達30%到40%。助學貸款竟成了銀行的高風險業務。

助學貸款的公益性是不言而喻的,因為有那么多的貧困大學生需要它,沒有了它,將使許多大學生不能邁進大學的校門。然而,不能如期還貸的困局也使各個商業銀行不愿再審批新的助學貸款,能拖就拖。不少銀行干脆就停止了這項業務。

其實,單方面抱怨那些大學生不守信用,也是不合理的。有些大學生有還貸的能力,卻故意不還,但這畢竟是很少的一部分,絕大多數是無力還貸,只好逃避。此次公布的拖欠貸款的學生大部分來自貧困的西部和內陸地區,或許他們現在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你讓他們如何如期還貸?

在我看來,之所以有這么多的大學生不能如期還貸,固然有個人信用機制缺失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由于助學貸款的先天性錯位。助學貸款是被當作困難補助來用的,是給貧困生貸款,既然如此,就帶有救助、公益的性質,有不求回報的本義。可是,助學貸款卻又是一種商業貸款,由商業銀行操作。作為銀行來說,它的錢不是國家白給的,不是財政的錢,是老百姓的存款,豈有不還之理?正是這種定位的先天性錯位,導致了助學貸款的尷尬困境。

篇2

你們好!

2xxx年10月,我以一名大二學生的身份申請了學校為貧困學生提供的助學貸款。申請書交上后不久,我便接到通知:學校已經通過了對我的資格審查,正式接受了我的申請。我成了一名接受學校貸款補助的學生大員之一。起初,心中總有一份忐忑不安,不是因為自己出身寒門,為家里沒有能力供自己讀書而自卑,而是學校和東湖分行對我的信任讓我感到自己肩上有了一份重擔。我想,學校為困難學生提供這樣的平臺不僅僅是響應國家號召,更重要的是,通過督促我們努力學習,按時還款,讓我們明白自己不再是一個不需要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少年,而是一個有擔當有責任感的成年人。

還記得剛拿到錄取通知書時,爸爸媽媽臉上的欣喜和隨之而來的憂愁。作為家里唯一的大學生,他們為我而自豪,但是,高昂的學費也成為家里沉重的負擔。雖然有學校老師和親朋好友的資助,可家里無論如何也拿不出第二年的學費。正當我和家人為此發愁時,老師突然提出讓我申請助學貸款,雖然以前曾經聽人提起過,收到入學通知書時,也看到學校有這項政策,但始終有點擔心,不知道是不是真的。當我懷著忐忑的心情向老師詢問時,老師給了我肯定的答復,并且告訴我家里的條件和個人成績都符合申請的要求,我終于放心了。從寫申請書到得到貸款,解決學費問題,短短不到一個月的時間讓我感覺到國家和學校對我們這些寒門學子的關懷和支持,讓我們有機會憑著自己的真才實學改變自己的命運。

篇3

【論文摘要】: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并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于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于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后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定》規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愿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后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于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行不利助學貸款發展的相關條款,并規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臺,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計發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后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后跟蹤管理。

2.助學貸款體系的多元化

以廣東省2007年出臺的助學貸款政策為例:2007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與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聯合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程》,該政策的設計思想是:

(1)還款政策的具體化。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對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貸款學生第一個合同還款時間為畢業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還款時間以此類推;(2)助學貸款審批權的轉移。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權由經辦銀行轉到各高等學校,各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核,匯總后經上級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審核轉交經辦銀行;(3)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制度。目前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計提比例為當年貸款發放額的10.9%,省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進入還本期后,高校貸款如違約率低于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則由高校、開發銀行、省助學中心分別按50%、40%、10%的比例進行分擔;(4)加大對違約處理力度。除通過電視媒體、就業網站、學歷文憑查詢中心等渠道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外,利用近年來銀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統,將違約學生的情況輸入系統,更有效的控制違約率。

二、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目標與商業性經營的矛盾難以解決

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具有保證教育平等、維護高校和社會穩定、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政策性目標。但國家助學貸款又通過委托商業銀行運作、定位于商業貸款性質,由銀行負責向貧困生發放貸款,實際上又將風險交給商業銀行承擔。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銀行的積極性,例如財政貼息;對助學貸款產生的呆壞賬可按規定上報核銷等,但在實際作用不明顯。國家助學貸款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得益的,但對于商業銀行本身是負效益的。商業銀行經營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原則決定了助學貸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的基本規律,然而,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大、筆數多、金額小、范圍廣、工作量大等特點導致成本比一般企業貸款大得多,而現行的政策也沒有給予相應的彌補,因此產生了國家助學貸款中商業性銀行收益與成本嚴重不對稱的問題。

(二)貸款的還款期限較短,還款方式缺乏彈性

按照現行政策,一個經濟困難的大學生每年貸款6000元,四年共借24000元,在畢業后6年內還清全部款項。一般來說,需要申請助學貸款的,多是家庭經濟情況較差的學生,特別是來自農村家庭的大學生,他們在畢業后,既要負擔起在經濟上贍養父母責任,又要考慮可能在不遠的將來結婚成家生兒育女的問題,他們所面臨的家庭經濟負擔會異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業壓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業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斷走低的就業環境下,對于平均收入不超過1500元的畢業學而言,顯得十分緊迫。其次,目前我國的助學貸款還款方式單一,主要采取簡單的分期償還方式,由于還款方式缺乏彈性,沒有考慮考生的實際償還能力的差異,缺乏更多可供學生靈活選擇的還款方式,這樣一來,勢必客觀上增加學生還款的難度并且無助于提高他們的還款積極性。

(三)申請貸款的程序過于繁雜

現有助學貸款制度規定銀行、高校都必須承擔助學貸款的風險,因此,從銀行到高校在發放貸款的過程中務必進行嚴格的審查程序。學生要申請一筆貸款,往往要經過提出申請、提供生源地貧困證明、成績單、簽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續,學生在學校、家庭、銀行間來回奔波,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另一方面,現行政策規定"經辦銀行由招標產生",而一般合作協議大都局限于1~2年,同時各銀行間又存在政策、系統等方面的差異,這必然造成學生必須每年都重復進行申請、開證明、簽合同等,而且面對的借貸銀行可能出現2家以上。

參考文獻

[1]徐東華.學生貸款償還制度研究.教育與經濟,2000,(2):38

[2]蔣華薇.助學貸款門檻再降,今后將以無擔保為住.中國青年報,2000(8):6

篇4

乙方:__________學校

為了幫助高等學校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地完成學業,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可對在讀學生發放無擔保(信用)貸款。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簽定協議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約定

1.甲方向乙方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2.甲方為借款人提供的助學貸款額度為:學費貸款最高不超過乙方的學費收取標準;生活費貸款最高不超過本地的基本生活費標準。

3.甲方向借款人發放的助學代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后四年。

4.甲方向借款人發放的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5.甲方負責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及擔保資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乙方。

6.甲方負責到乙方指導借款人填寫、簽署借款申請書、扣款授權書、借款憑證、借款合同等資料。

7.甲方經審批同意貸后,按學年及時將學費貸款直接劃入乙方指定的帳戶,按月(除2、8月外)將生活費貸款直接劃入借款人的活期儲蓄賬戶(或牡丹靈通卡)

8.甲方負責追索借款人違約未清償的貸款本息,并以乙方為單位,在就學的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違約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違約行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約定

9.乙方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借款人的助學貸款申請,確認借款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將有關資料及乙方的審核意見送至甲方。

10.乙方負責為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落實介紹人和見證人,并督促介紹人、見證人履行其職責。

11.見證人如調離學校,乙方需負責督促其繼續履行職責;見證人如出國、死亡、失蹤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見證人繼續履行見證人的職責。指定新的見證人時乙方需向甲方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12.乙方負責召集借款人統一辦理填寫、簽署借款申請書、扣款授權書、借款憑證、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等手續。

13.乙方須及時將借款人在校期間的違約行為或者發生轉學、休學、出國留學或移居、退學、開除、作傷亡、失蹤等情況通知甲方,并協助甲方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

14.乙方應在借款人畢業前,以書面形式告知甲方有關借款人的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變化情況,并協助甲方辦妥借款人還款確認手續。

15.乙方協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償的貸款本息,并在借款人畢業時,將其未清償貸款本息的情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同時抄送甲方。

16.要求學校對貸款學生檔案、畢業成績、畢業分配去向、聯系方式進行微機化管理,并根據銀行需要隨時提供有關信息。

三、違約責任

17.甲方違反本協議第7條,應將貸款連同罰息一起付給乙方(利息按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18.乙方違反本協議第9、11、1 3、14、15條,造成甲方貸款本息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其他事宜

19.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項下全部借款人助學貸款本息清償后終止,末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20.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行長:(簽章)______________ 校長:(簽章)______________

篇5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學生) 貸款人(乙方):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環世紀星支行 (經辦銀行) 介紹人(丙方):陜西師范大學 (學校機構)

甲方經丙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級機構與廣西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定《廣西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協議書》,經協商一,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陸仟元整 (小寫)¥ 6000.00 元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學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共108月,即從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計息方法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本合同簽定時國家助學貸款年利率為 %。

實際發放貸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乙方將執行調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從次年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檔次執行。 貸款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

二、貸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后的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甲方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當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后,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與劃付

一、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該在獲得學校出具的相關交費憑證后,將學費憑證復印件提供給乙方。

二、丙方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甲方,并負責監督甲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三、丙方指定的帳戶是甲方所在學校在乙方開立的帳戶,帳戶戶名為:陜西師范大學 , 帳戶號為: 302831830338091001 。

四、貸款發放計劃:甲方選擇以下第二種發放方式:

(一)每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二)按學年發放:

1.20xx-20xx學年,學費人民幣3200元,住宿費人民幣800元,生活費人民幣 1500 元

2.20xx-20xx學年,學費人民幣3200元,住宿費人民幣800元,生活費人民幣 1500 元

3.20xx-20xx學年,學費人民幣3200元,住宿費人民幣800元,生活費人民幣 1500 元

4.20xx-20xx學年,學費人民幣3200元,住宿費人民幣800元,生活費人民幣 1500 元

5.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五、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款借據》的實際進帳日為準,實際還款日以《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的日期為準。《借款借據》和《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借款償還

一、甲方必須嚴格履行還款義務 甲方畢業離校60日前,應通過丙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定還款計劃,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申請繼續攻讀其他學位的借款學生,還應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展期協議》)(以下簡稱還款協議)。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甲方與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后,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二、甲方畢業后自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產生的利息和罰息(付息的集體起始日期以還款協議為準)。甲方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但畢業之日起24個月后必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款事宜,必須在甲方與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中明確。

三、甲方畢業或終止學業后一年內,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乙方應予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間內,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

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計收利息。經乙方同意提前還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條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帳戶中扣款,用于甲方進入還款期后歸還本息,帳戶名為: 張三(學生帳號名) ,帳戶號為:*******(學生在中國銀行辦理的存折帳號) 。

二、甲方因帳戶余額不足不能按規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時,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三、如甲方需要變更本條第一款所指定的帳戶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辦理帳戶變更手續,提供在乙方開立的其他帳戶供乙方劃扣,否則造成乙方劃扣失敗時,乙方將視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本合同的第八條至第十七條因沒有填寫內容,故在此省略,具體內容請參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證號碼:(以下內容請貸款學生如實填寫) 乙方地址: 西安市師大路2號 所在院系:計算機與信息管理系 郵政編碼: 710061

攻讀專業:計算機應用與維護 聯系人姓名: 辛偉

通訊地址: 應為目前通訊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029-85239545

如學校地址或宿舍地址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029-85239545 聯系電話:(宿舍電話/手機/家庭電話) 乙方簽章:

甲方父親(法定監護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名稱:(如無工作單位,則直接填寫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西安市師大路1號 甲方母親姓名: 郵政編碼:710062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姓名:

工作單位名稱:(如無工作單位,則直接填寫家庭地址) 聯系電話:

家庭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

甲方簽章(簽字、捺印): 張 三 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07年 X 月 X 日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甲方): (借款學生)

貸款人(乙方): (經辦銀行)

介紹人(丙方): (學校機構)

甲方經丙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發放貸款。為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級機構與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簽訂的《國家助學貸款合作協議》,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小寫)¥ 。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學校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

第三條 借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本合同項下借款,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國家助學貸款年利率為 ______%。

實際發放貸款時,如遇法定利率調整,乙方將執行調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貸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按合同約定利率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則從次年貸款發放日的對應日起按調整后的利率檔次執行。

貸款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

二、貸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間的借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后的利息及罰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

甲方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后,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五條 貸款的發放與劃付

一、甲方授權乙方在本合同簽字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首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第二年及以后學年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貸款在每學年開學后20個工作日內劃入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應該在獲得學校出具的相關交費憑證后,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供給乙方。

二、丙方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乙方,并負責監督乙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三、丙方指定的賬戶是丙方所在學校在乙方開立的賬戶,賬戶戶名

為: ,賬戶號為: ;

四、貸款發放計劃:甲方選擇以下第 種發放方式:

(一)每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二)按學年發放:

1.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2.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3.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4.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5. 學年,學費人民幣 元,住宿費人民幣 元,生活費人民幣 元。

五、借款的實際放款日以《借款借據》的實際進帳日為準,實際還本日以《還款協議》的日期為準。《借款借據》和《還款協議》為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條 借款償還

一、甲方必須嚴格履行還款義務。甲方畢業離校60日前,應通過丙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制訂還款計劃,簽訂《中國銀行國家助學貸款還款協議》(以下簡稱還款協議)。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甲方與乙方辦理完上述手續后,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二、甲方畢業后自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產生的利息和罰息。甲方可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后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但畢業之日起24個月后必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款事宜,必須在甲方與乙方簽訂的還款協議中明確。

三、甲方畢業或終止學業后一年內,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調整還款計劃的申請,乙方應予以受理,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間內,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還款,但必須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對提前還款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該部分實際使用天數計收利息。經乙方同意提前還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條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賬戶中扣款,用于甲方進入還款期后歸還借款本息,賬戶戶名為: ,賬戶號

為: 。

二、甲方因賬戶余額不足不能按規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時,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三、如甲方需要變更本條第一款所指定的賬戶時,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辦理賬戶變更手續,提供在乙方開立的其他賬戶供乙方扣劃,否則造成乙方扣劃失敗時,乙方將視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規定計收罰息。

第八條 合同變更

借款合同為約束借貸雙方的法律依據。如發生以下情形,三方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確定相關權利義務,當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兩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甲方在校期間,乙方允許甲方自愿提出終止貸款發放;有終止貸款發放意向時,甲方應在當年放款10日前通過丙方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甲方轉學:如甲方轉學,必須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三、甲方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甲方必須在畢業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相關證明。丙方審核通過后,由乙方為其辦理展期手續。甲方本合同項下貸款展期期間的貼息,按丙方所在學校的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實施貼息。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學校對該筆貸款繼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合作協議》規定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四、甲方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丙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采取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學校必須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與甲方簽訂還款協議后,方可為學生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 甲方聲明與承諾

一、甲方聲明如下:

(一)甲方簽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書面材料均為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將本人的貸款信息及還款情況按國家有關法規使用。

二、甲方承諾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乙方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

(三)保證在每次還款日前足額存入當期應還款額,并授權乙方直接從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明確的賬戶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條第一

款明確的賬戶存款額不足扣收時,甲方授權乙方從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銀行開立的其他賬戶中劃收;

(四)當發生如下事件時,甲方保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2. 出現失業、重大疾病等危及貸款安全的情況;

3. 甲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 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

(五)如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資料(包括對外所欠款項、新發生大額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調查、審查和檢查與借款有關的個人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

(六)如實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關情況。

第十條 乙方承諾

一、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二、對甲方的職業性質或變化情況、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給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還款,乙方為催收貸款而必須依本合同約定予以公布的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丙方承諾

丙方受所在學校委托,作為甲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介紹人,丙方承諾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學校授權委托書;

二、在本合同訂立后,以掛號信等有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使其知悉甲方貸款情況,支持甲方償還貸款;

三、負責將生活費貸款按月發放給甲方,并負責監督甲方的貸款使用情況;

四、甲方與乙方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后,丙方所在學校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五、將甲方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留學或定居、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及時通知乙方,并協助乙方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甲方畢業后,丙方負責在一年內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業的有效聯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聯系地址;

六、應負責開展對甲方的信用教育和還貸宣傳工作,講解還貸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記錄,協助乙方做好甲方的還款確認和貸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一)甲方必須按本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規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乙方有權停止貸款發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違約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貸款的,乙方作為逾期貸款處理,并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計收罰息,罰息利率按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違反在本合同第九條承諾的第四、五項規定的義務,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將甲方違約情況告知甲方所在單位(包括境內外就讀院校、工作單位等)或國家有關部門:

1. 甲方在有關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學校開除,或經學校同意休學、退學、轉學,或自行離校而未償清借款的;

3. 甲方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30個工作日內未將變更后的工作單位和有效聯系方式通知貸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內出國留學或移居海外而未償清借款的;

5. 甲方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后,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時;

6.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丙方監督檢查其貸款使用情況;

7. 甲方在畢業時未與乙方簽訂還款協議。

(四)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后,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甲方,乙方和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五)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訴訟過程中產生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乙方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甲方違約金,利率按本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款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乙方有權向丙方所在學校和所在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要求所在學校和所在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協調。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爭議解決及司法管轄

一、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間,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后60天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訴訟。除另有裁決外,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在裁決期間,除正在進行裁決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四條 義務轉讓和權利保留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乙方給予甲方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十五條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經三 方共同確認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據;

2、還款協議;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理。

二、本合同經各方授權簽字人簽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特別提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證號碼: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郵政編碼:

攻讀專業 聯系人姓名: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號碼:

聯系電話: 乙方簽章:

甲方父親(法定監護人)姓

名: 日期: 年

居民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名稱 丙方地址:

甲方母親姓名: 郵政編碼: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人姓名:

工作單位名稱 聯系電話:

家庭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

甲方簽章(簽字、捺印) 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借款學生): 身份證上本人姓名

乙方(貸款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

丙方(借款學生所在高校): XXX大學

丁方(教育廳管理機構): 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乙方經審查同意向甲方發放貸款。為保證國家開發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相關管理工作。為維護各方利益,明確責任,恪守信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以及乙方與廣東省教育廳簽訂的有關協議,經各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6000元人民幣(大寫 陸仟元人民幣)。(注:不超過6000元的按實際金額填寫)其中,學費、住宿費 6000 元人民幣(大寫 陸仟 元人民幣);生活費 0 元人民幣(大寫 零 元人民幣)。

第二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用途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讀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項下借款。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從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計 6 年 4 個月。

第四條 借款利率與利息

(一)本合同項下借款利率執行貸款發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本合同項下借款首次執行的利率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項下第一筆貸款提款日起每滿一年調整一次,調整后的利率為調整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本合同項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從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利率計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歸還或挪用行為得到糾正為止。如果同一筆借款既逾期又挪用,執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擇其重者。

貸款展期后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執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計收,起息日為貸款資金劃入甲方在乙方行開立的個人賬戶之日,結息日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結息日5日前,由甲方劃入其在乙方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乙方(通過行)從該賬戶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在結息日5日前,將應付利息劃入其在乙方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此導致資金在途所產生的有關支出,由甲方承擔。

(三)甲方在校期間(指正常學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財政補貼,具體補貼辦法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執行。甲方畢業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額支付。甲方畢業后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畢業日期的下月1日(畢業日期是指丙方確定的辦理相關畢業手續的日期,具體日期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當甲方按照丙方的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學,當其復學后,恢復財政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1日。

第五條 借款的發放與劃付

丙方通過乙方行將貸款資金劃付到甲方個人賬戶。

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費標準扣收甲方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六條 貸款償還

(一)甲方應一次性償還全部借款本金,償還日期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體還款方式包括:

預存款項,應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劃入其在乙方行開立的存款賬戶,由乙方(通過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或:直接匯款,應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匯入丙方在乙方行開立的賬戶,由乙方(通過行)從該賬戶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擬采用上述兩種方式以外的途徑還款的,應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在還本日5日前,將應付本金劃入其在乙方行開立的賬戶或丙方在乙方行開立的賬戶,由此導致資金在途所產生的有關支出,由甲方承擔。

甲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首先采用第一種方式償還貸款。

(二)甲方提前還款,應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請。提前償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七條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開立的個人賬戶戶名為: 必須是借款學生本人 ,賬戶號為: 貸款學生在農行開立的借記卡卡號 。

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即授權乙方(通過行)從上述賬戶中扣款用于歸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合同變更

除發生以下情況外,本合同規定的各方的權利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如以下情況發生,應另行簽署補充協議確定相關權利義務。

(一)甲方必須在還清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后方可轉學,丙方應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二)當甲方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時,應在畢業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請并提供連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經丙方審核通過后辦理展期手續,并按甲方原所在學校的財政隸屬關系,由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生貼息。

(三)甲方發生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學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情況,丙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采取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須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為甲方辦理相應手續。

第九條 甲方的聲明與承諾

甲方聲明:

(一)甲方簽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書面材料均為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諾:

(一)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清償貸款本息;

(三)保證在還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條明確的賬戶中存有不低于當期應還本息額的資金;

(四)畢業時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將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告知丙方,如畢業時未確定工作單位,應在工作單位確定后20個工作日內將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書面通知丙方;

(五)當發生如下事件時,甲方保證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及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

2.出現失業、重大疾病等情況;

3.甲方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

4.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的情況。

(六)如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應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資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對甲方的個人(包括家庭)經濟收入、開支等情況進行調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權不經甲方同意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和使用甲方個人信息和貸款違約信息;

(八)如實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關情況。

第十條 乙方承諾

(一)按合同約定按期足額發放貸款;

(二)對甲方的職業性質或變化情況、經濟收入、開支等給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還款,乙方為催收貸款而予以公布的情況除外。

第十一條 丙方承諾

(一)在本合同訂立后,以有效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長或法定監護人,使其知悉甲方貸款情況,支持甲方償還貸款;

(二)受理學生貸款申請,對申請借款學生的資格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查;

(三)承擔監督甲方貸款使用、催收貸款本息等貸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辦理債務確認手續后,方可為其辦理畢業手續;

(五)對甲方在校期間發生的休學、轉學、退學、出國、開除、傷殘、死亡、失蹤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情況進行監管,并采取相應的債權保護措施;甲方畢業后,跟蹤并更新甲方就業情況及甲方與其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

(六)開展對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記錄。

第十二條 丁方承諾

建立貸款違約信息公布機制。甲方未按合同約定還款,連續拖欠超過一年且不與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應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關違約信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違約責任

1.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同時對違約使用部分,執行利率為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乙方根據實際逾期金額和逾期天數計收利息,執行利率為合同約定貸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條第(四)、(五)、(六)款的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收回已發放的部分或全部貸款,并將甲方違約情況告知甲方所在單位(包括境內外就讀院校、工作單位等)或國家有關部門: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陳述發生重大失實,或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學校開除,或經學校同意休學、退學、轉學,或自行離校而未清償借款的;

c.甲方變更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址后20個工作日內未將變更后的工作單位和有效聯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內出國留學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償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連續拖欠超過一年且不與丙方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權在不通知甲方的情況下在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畢業學校及違約行為等信息,并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等相關機構;

5.因甲方違約致使乙方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甲方應承擔訴訟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二) 乙方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 丙方違約責任

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乙方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要求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協調,直至停止向該校學生發放貸款。

(四)丁方違約責任

丁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不履行職責的,乙方有權向丁方所屬部門的上級機構反映情況,并要求所屬部門的上級機構予以協調,直至停止向廣東省高校提供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四條 法律適用、糾紛的解決及司法管轄

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爭議應通過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開始60天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裁決期間,除正在進行裁決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五條 義務轉讓和權利保留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經乙方書面同意后,有關各方應就轉讓事宜辦理相關手續。

乙方給予甲方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不應視為乙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與其他

(一)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理。

(二)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條 特別提示

甲方國家助學貸款資料將錄入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錄入的資料包括:個人身份識別信息、實際還款記錄等個人貸款信息。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證號碼:貸款學生18位身份證號 所在院系:學院全稱 攻讀專業:20XX級+專業全稱 通訊地址:可以聯系到貸款學生的通訊地址+電子郵件

郵政編碼:通訊地址的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隨時聯系到學生的號碼

甲方父親(法定監護人)姓名:學生法定監護人身份證的名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法定監護人完整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名稱:法定監護人工作單位

甲方母親姓名:學生母親身份證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證號碼:學生母親完整的身份證號

工作單位名稱:學生母親的工作單位

家庭通訊地址:學生家庭通訊地址 甲方簽章(簽字、捺印)學生本人簽名,加蓋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郵政編碼:

聯系人姓名:

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或授權人) (或授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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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 美國助學貸款制度啟示

1965年美國聯邦政府為高等教育助學貸款工程立法,啟動了第一個聯邦助學貸款工程。1970年,許多從事助學貸款的銀行開始抵制助學貸款工程。從1972年開始,政府為了鼓勵銀行對學生發放貸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與方法,使得助學貸款制度不斷完善。根據2003年劍橋消費者信用指數調查,22%的美國人負有助學貸款債務。在美國,學生助學貸款是繼住房貸款、汽車貸款、信用卡消費之后的第四大消費信貸。1970年美國有大約100萬大學生通過國家擔保獲得借貸金額為35億美元,至2000年借貸金額達到了350億美元,有超過60%的大學生通過學生貸款來上大學,本科大學生人均貸款額度由1985年的6500美元上升到1999年的近20000美元。目前,美國有一萬多家商業銀行或其它信貸機構參與學生貸款,有80多家由聯邦政府授權的擔保機構為學生貸款提供擔保。

一、美國的助學貸款制度及其特點

我們來分析一下美國的助學貸款制度。

1.貸款的種類

美國的學生資助政策是世界上最復雜多樣的,學生貸款的項目也有多種,美國將之統稱為“聯邦家庭教育貸款”,主要的貸款項目有:

“斯泰福貸學金”,是根據《1965年高等教育法》而設立的,原名為“國家擔保貸學金”,20世紀80年代后期改為現名。“斯泰福貸學金”長期以來是美國最大最重要的的學生資助項目,該貸款項目約占聯邦擔保學生貸款總額的五分之四。該貸學金的貸款對象是“有經濟資助需要的學生”。“斯泰福貸學金”由聯邦政府提供擔保,由商業銀行出資借貸,年利率一般不高于8.25%。它分為“政府貼息貸學金”與“無貼息貸學金”兩種。“貼息貸學金”是指學生學習期間及還貸寬限期的利率由聯邦政府支付。貼息貸學金需要對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進行調查,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水平的比較貧困的學生才有資格獲得貸款。“無貼息貸學金”是指政府不為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利息,這主要是面向中產階級家庭學生所提供的。

“學生家長貸學金”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0年修正案》而設立的。這一項目是面向有良好銀行信貸記錄的大學生家長的。貸款仍由政府提供擔保,利率不超過9%,仍低于普通商業銀行利率。利息在貸款發放后開始計算。

“補充學生貸款”是根據《高等教育法1986年修正案》而設立的。該項目主要是面向經濟獨立于父母的學生,該貸款額度為高等教育的個人成本減去該生獲得的其它經濟資助,實行彈性利率,但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11%。美國國家擔保學生貸款項目是為不同的貸款對象而設立的,其利率和還款期限也各不相同。

除了聯邦擔保學生貸款外,美國還有其它學生貸款,如:

“帕金斯貸學金”,最初是由1958年的《國防教育法》確定的,原名為“國防貸學金”,20世紀80年代后開始使用現名。“帕金斯貸學金”是由學校向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大學生及研究生發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利息由政府支付,學生畢業后或離校9個月后開始還款,還款期間的利率為5%。

“聯邦直接貸學金”,1993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學生貸款改革法》,規定從1994年7月開始實施該貸款計劃。參加直接貸款計劃的高校可從美國教育部直接獲得貸款資金,并向符合條件的學生發放貸款。這樣學生就不必象“斯泰福貸學金”項目那樣向商業銀行貸款,省卻了銀行、擔保機制這樣一些中間環節,可以大大降低學生貸款的成本。

2.還款方式

美國學生貸款的還款方式有:一是標準還款法:要求借款人每月支付固定金額的本息,還款期限不超過10年,具體還款時間長短取決于貸款金額和每月支付金額;二是遞增還款法:還款期初還款金額較低,逐步遞增償清所有貸款;三是收入敏感行還款法:每次還款金額為借款人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四是提前還款法:整個貸款期內任何時間都可以提前償付所有貸款,無需罰款。

3.貸款的風險防范機制

多年來,美國政府為了不讓學生因貧困而與大學擦肩而過,美國大學也在擴招,與此同時,學費也越來越貴。助學貸款能夠發展,主要在于承擔貸款風險的是政府,而不是銀行。美國的風險防范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學生采取靈活的還款方式和多種優惠減免措施。學生畢業后如果沒有找到工作,或者生病、受傷出現了嚴重的經濟困難,可以申請延期還款。政府有各種減免措施,而且這些減免的費用,由政府或大學來承擔,而不是銀行;二是對銀行和經營學生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利用經濟杠桿讓他們主動去收回貸款。美國聯邦政府規定,雖然政府為學生提供95%的擔保,如果發生拖欠,銀行和經營學生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自己要承受一定的損失,這就提高了銀行追討債務的積極性;三是對于高校,《美國高等教育法》1992年的修正案規定,如果高校貸款拖欠率太高,教育管理部門會對其進行審查,暫停該校學生的貸款申請資格。如果拖欠1年達到40%或者連續3年達到25%,該校學生將失去獲得貸款的資格,這將嚴重危及學校的生存。

4.貸款的違約處罰機制

學生貸款發生拖欠,銀行等部門將拖欠情況匯報給信用局,此外,拖欠學生還將受到以下懲罰:一是失去申請延期還款及債務免除的資格;二是拖欠帳戶會轉給專門的追款機構并由其進行追討,拖欠者需要繳納滯納金、罰息和追討過程所發生的費用;三是授權稅務部門從個人所得稅返還款中扣款,授權用人單位扣除一定比例工資充抵拖欠款;四是將拖欠者名單在媒體上暴光;五是對惡意拖欠者的最嚴厲懲罰是訴諸法律,由法院強制執行,并由拖欠者負擔審判費、律師費等。

綜合美國的助學貸款制度不難看出,它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政府直接參與助學貸款的運作。首先,政府為助學貸款制定、更正、修改相應的法律和法定程序,使助學貸款的實施成為可能并不斷完善;其次,所有的助學貸款由州政府擔保,由聯邦政府再擔保;再者,政府設立一家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作為政府資助的企業進行教育融資,銀行可以將學生貸款出售給國家資助企業或者更大的銀行以獲取資金或其他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即“資產證券化”。

第二,助學貸款的貸款種類多,運作方式靈活。助學貸款的種類有“斯泰福貸學金”等7種,加上各種資助,確保每個資金需求者能合理得到相應的資助。此外,還款計劃安排合理,如還款方式靈活多樣,有標準還款法、遞增還款法、提前還款法等多種還款方式。

第三,助學貸款風險防范機制有效、違約制裁手段有力。風險防范機制分為對銀行、對高校和對貸款學生三個層次,通過防、罰并舉,美國的助學貸款有效地保持了貸款的低違約率。

二、美國的助學貸款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1.政府應加大參與力度,擔負起更大的責任

從美國和我國助學貸款的運作可以看出,政府的介入程度與角色決定了助學貸款的發展方向。美國的助學貸款起初由于美國政府的角色定位不準,導致助學貸款幾乎停辦。1970年,許多從事助學貸款的銀行開始抵制助學貸款工程,1972年政府為鼓勵發放貸款,直接參與運作并承擔了相應的風險,政府和學生是主角,銀行是配角。而我國政府對銀行的支持力度僅限于免征利息收入營業稅。助學貸款的制度突出了政府不出資、不拿錢的中國特色,而以行政命令要求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這種行政命令的背后,實質上是政府把責任推給銀行,造成事實上的政企不分,影響銀行作為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從經濟學講,政府通過提供貸款本金,或者貸款擔保實現以小博大,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是政府的最佳選擇。

2.加快國家助學貸款立法

我們要通過立法制定健全的法律體系推動助學貸款工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助學貸款法》,規范政府、學校、銀行和學生的權利和義務,使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辦理、還款、付息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規定學校、銀行、稅收、企業等部門和個人有義務向信用機構提供真實的材料,對不依法辦理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相應的懲罰。要制定健全的法律體系杜絕各種違法行為。如,可以在申請獲得批準的助學貸款個案之中,選出占一個百分比的申請個案,通過調研,審證申請人所呈報的資料是否真實。對于嚴重欺詐或涉嫌欺詐的案件要轉交給司法部門,對違法嫌疑人采取適當法律訴訟,杜絕惡意貸款和長期拖欠貸款情況的出現。

3.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

首先要拓寬大學生資助的籌資渠道,擴大助學資金來源。一方面通過政府和媒體的大力宣傳,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如企業集團、民間機構、宗教組織以及個人等,提供貸款或設立專項獎學金來捐資助學;另一方面,可以設立政府擔保的助學基金,通過向社會公開集資的方式解決財政資金不足的問題,擴大助學資金來源;其次,要增加助學方式,國家助學貸款只是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高等教育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據我國人口眾多、城鄉差別大、學生資助需求多樣的特點,我國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還應包括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見減免等多種資助方式,應該建立完善的以助學貸款為主,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學費減免等為輔的“一攬子”助學規劃,完善我國的高等教育資助體系。

4.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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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助學貸款;誠信;教育

1 國內現狀

1.1 國家助學貸款推行困難 2002年全國已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僅占申請學生的31 %,某高校學生總數一萬余人,單單在2003年中在所有貸款學生中僅僅有不足100人與銀行簽署了還款協議,占全校困難生總數的5%。這種現象不僅與國家推出的相關鼓勵政策背道而馳,同時好多學生也被烙上了不守誠信的烙印。事實上并不是學生不希望利用助學貸款來幫助自己,銀行并非無借貸的誠意。往往更多的體現在銀行有著不敢借貸給學生的種種顧慮。歸根結底是大學生的誠信狀況嚴重影響了銀行貸款的積極性。誠實守信作為公民基本道德規范被《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大力倡導,黨的十六大報告也將誠實守信作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點,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們有理由相信大學生的誠信品質已有了較大的提高,這也是國家將大學生作為重建我國公民信用體系的突破口的主要原因。

1.2 國家助學貸款形式多樣 大學生學費獲取有多種途徑,其中包括辦理助學貸款,或與校方聯系,申請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等事宜。除此之外,還有“綠色通道!”沈陽工程學院從2006年起開始靠綠色通道來幫助貧困學生。可以先上學,學費以后慢慢補上。該校對于一些沒有能力全部或部分交上學費的學生,學校允許學生可先到學生處遞交辦理綠色通道的申請,準備好貧困證明等材料,申請通過后學生可以先上學,學費則有一定的準備時間。而為保證貧困學生的日常生活開銷,學校每年都提供各類勤工儉學崗位,學生們可以利用課余時間打工,賺取生活費。該校自2006年開始了綠色通道以后,每年都有800名左右的貧困學生靠綠色通道完成學業。學生入學后還可以爭取獎學金、助學金。通過學生自身的不斷努力,和學校在經濟上的資助,幫助該校困難學生順利畢業,走向社會。

1.3 學生還款能力不足 但現在我國學生助學貸款不還現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一些辦理過助學貸款的學生草草簽了協議,卻不清楚日后將承擔的經濟壓力,一些畢業生甚至不知道該如何還款。有的學生,大學畢業兩年多從沒還過一次款。談到還款,竟一臉茫然,“沒人來通知我還款啊?” “目前還沒有打算,等哪天賺了大錢一定還上。”“協議條款我也沒細看。”很多貸款的學生對于日后該如何還錢,要不要利息等是一無所知的。

對于銀行和學校而言,目前還沒有一種制約機制來保障學生按時還款。校方應主要靠誠信教育。云南大學總體上有80%的學生能夠按時還款,但20%的學生由于種種原因始終無法全部還款,對于催繳欠款的學生,學校每年都會通過學生、教師、單位等多種聯系方式設法與該生聯系,但收效甚微,目前只能與銀行溝通,針對在校生開展信用教育專題,并普及金融知識。

2 造成大學生誠信危機的因素

2.1 社會環境的不良影響 高等學校及其學生不可能游離于其賴以存在的社會大環境。當前,由于處在社會轉型期,社會誠信缺失現象還相當嚴重。

2.2 誠實守信逐漸在教育中淡薄 誠信教育作為道德和法制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僅作為一種載體體現在過程教育中,同時也會潛移默化地引導學生在日常活動中的行為表現。因此誠信教育不僅要納入高等學校日常教育體系中,更要在努力建設一個校領導、教職工、全體學生誠實守信的環境氛圍的同時,從入學教育到畢業教育,從德育課到基礎課、專業課,誠信教育都要貫穿其中。

3 解決大學生誠信缺失的方法和對策

3.1 誠信教育的開展要普遍和全面 大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正確培養作為思想政教育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正確地樹立和培育是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誠信教育中的一個首選突破點。引領學生閱讀和學習與誠信有關的文獻、期刊、書記和重要文件講話,強化學生的誠信意識,培養學生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改變誠信教育模式,提高誠信教育效率,更新誠信教育理念是我們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大學生誠信教育就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主體性原則:要正確認識教師和學生的主體地位,引導大學生潛在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讓教學過程處于師生協同活動、相互促進的狀態,發揮大學生的青年先鋒作用,將誠信教育的逐步轉化成良好的、自覺的行動,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平等性原則:大學生強烈的獨立自主意識決定了誠信教育必須將居高臨下的灌輸式教育轉變為平等對話的說理教育,雙向互動,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實踐性原則:誠信教育應深入創造性思維的過程中,不局限于平時的課堂學習,要從實踐中促進思維能力的進一步發展,在實踐中檢驗思維成果的正確性,從而鍛煉和提高大學生的誠信品質,養成大學生的誠實守信的行為習慣。系統性原則:大學生的誠信品質是通過大學期間不斷地學習、工作、生活、參與社會活動等行為表現出來的,誠信教育至始至終必須滲透其中,相輔相承,不可偏廢,才能使大學生的誠信品更加穩定和持久。

3.2 大學生誠信教育有制度化、規范化

3.2.1 制作大學生誠信檔案。誠信檔案中的內容包含了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社會實踐活動、課余文化生活等,詳細記載了學生在大學生生活中的德、能、勤、技等方面。誠信檔案是聯系社會和學校的橋梁,是誠信教育和誠信制度建設的切入點。誠信檔案的建立是對大學生行為強有力的制約。

3.2.2 制度建設與誠信教育的有效結合。教育過程中的誠信教育不僅在培養學生的誠信習慣,提高學生的誠信意識。同時也是幫助培養大學生的自覺性;誠信制度建設強調的是利用健全的誠信制度,對大學生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正確引導、強制監督、合理約束。二者是相互依托的,在處理兩者的關系時,必須避免兩種極端傾向:一是片面強調教育所形成的自覺性,忽視制度建設的功能;二是片面強調制度的強制性,將教育的基礎性工作看作可有可無。教育和制度建設的有效結合,不僅是會對大學生的誠信品質有較大提高,同時也會對大學生今后的行為舉止起到很好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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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惜貸現象;防范措施

Abstract A major initiative of the national student loan is the support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through science and education,talent powerful nation" the strategy,but due to the presence of some students fail to repay the loan phenomenon causes the bank suffered a considerable degree of loss,credit crunch phenomenon widespread. The from the angle of bank earnings of through analysis of late repayment of banks caused by impact,propose solutions,relieving the phenomenon of bank credit crunch,makes the student loan in improving the education system can better play a role.

Key words National student loan:reluctance to lend:Preventive measures

1 引言

國家助學貸款自實施以來已經幫助上千萬家庭困難的學子完成學業,由于它的存在使得教育對于每一個學生來說都是公平公正的。寒門學子可以通過助學貸款順利解決就讀期間的費用問題,從而改變自己家庭的命運。但銀行業的惜貸現象成為了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的一大障礙,銀行對于助學貸款的不積極使得現在貸款需求遠大于供給,部分學子由于無法獲得助學貸款的支持,只能放棄自己的大學夢,這對于家庭乃至國家都有著極大的消極影響。部分學子逾期還款是導致銀行惜貸現象存在的直接原因,助學貸款是無需任何抵押擔保,只需憑借信用向銀行貸款的,銀行收取的利息較之于商業性貸款也是很低的,若學生因某些原因未能還款則銀行將會受到很大的損失,有數據顯示,在2015年逾期未還貸款的人數比例高達26%,基于利益上的考量,銀行對于助學貸款是非常謹慎的,使得貸款名額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削減。

本文從追討成本、追討成功率等方面,分析學生逾期還款對銀行造成的損失,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銀行的風險、保護銀行的利益,使得銀行能夠放寬助學貸款名額,緩解供需不平衡現象,讓助學貸款政策惠及更多困難家庭。

2 逾期還款對銀行造成的損失

2.1 追討成本過高

國家助學貸款是學生向學校遞交申請書,經學校初步審核交付當地銀行,經銀行審批通過后發放貸款,在學期間的利息由國家負擔,還款從畢業開始一般為四年。由于學生畢業后工作地點遍及全國各地,并且現在學生變換工作相當頻繁,銀行難以掌握學生的即時信息,這對于銀行在后期追討助學貸款來說有著很大的困難,而現如今銀行用于催討的方式主要是長途電話和特快專遞,所以若非學生自愿主動還款,銀行用于催收的費用是相當大的。并且每筆貸款都需要有完整的手續及操作流程,所以若學生逾期還款則銀行浪費在助學貸款上的人力物力也是相當巨大的,銀行作為一個商業機構肯定會采取措施來規避這一損失風險,也即出現銀行業惜貸現象。

2.2 追討成功率較低

從客觀條件上來講,助學貸款是在貸款學生畢業之后的四年之內進行還款,作為一名剛走出大學校門的畢業生,由于自身工作能力問題,所得工資不高,并且由于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家庭條件一般很困難,所以,可能會出現學生難以償還助學貸款的現象。并且近些年出現就業難的問題,很多畢業生并不能及時找到工作,這對于助學貸款的償還問題無疑是雪上加霜。

從貸款學生主觀意識上來看,很多大學生的還款意識不強,已有很多學者對于大學生誠信問題做過研究,指出很多大學生缺乏誠信不積極主動還款,更有甚者故意拖延不還貸款。由于助學貸款的特性,在貸款初期無任何抵押擔保,銀行很難采取強硬措施迫使學生償還貸款,還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學生的道德水平,并且不按時甚至不償還貸款現在還只是一個道德方面的問題,很難訴諸于法律,部分學生因此便有恃無恐,覺得不會對自己造成多大的懲罰。長此以往,銀行對于助學貸款的政策便會有相應的調整,收縮貸款金額,從而影響助學貸款發揮其本來的積極作用。

2.3 追討失敗損失大

助學貸款雖然貸款數額相對于商業性貸款來說不大,本科學生每人每年可貸款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為12000元,但由于貸款人數較多,其累計金額也是相當大的。若貸款人未還款,并且銀行未能成功追討,將會對銀行的資金流造成影響,由于貸款初期貸款人無任何抵押,所以難以補償銀行的這一損失,會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壞賬死賬,相應的減少了銀行的收益,降低了銀行提供助學貸款的積極性。

3 應對措施研究

3.1 改變貸款管理模式

國家助學貸款分為兩種:校園地助學貸款、生源地助學貸款,其中校園地助學貸款占據絕大多數,由于貸款學生畢業后分散程度較大,校園所在地銀行對于追討所需支付的資金很大。銀行層級結構一般為總行――分行――支行――營業網點,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等各類銀行的營業網點遍布全國各地,如果不拘泥于校園地銀行去追討助學貸款而由貸款人所在地銀行去負責追討,則不僅能夠及時準確掌握貸款人的信息,便于追討,而且追討的成本花費將會大幅度的減少。因此,本文創造性地提出將助學貸款的管理統一于總行,改變傳統的助學貸款管理模式由總行統一調配及負責。這樣可以將未還款的學生信息集中起來,統一處理。總行需要建立信息數據集中平臺,從學生畢業開始進行追蹤,根據貸款人的最新信息,交由其下屬網點對貸款人進行追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銀行用于追討的花費,從而降低銀行損失,提高銀行對于助學貸款的支持力度。

3.2 培養誠信,強化懲罰機制

助學貸款的逾期問題,究其本質在于貸款人本身。人無信不立,不光在助學貸款中,在社會任何領域,誠信道德都是極其重要的。可能由于家庭環境、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致使貸款學生誠信道德缺乏,學校、家庭、社會應擔起培養學生誠信道德素質的重任。學校作為一個專業的教育機構,有時間、有能力,更是應該把培養學生的誠信道德放在首位。學生自身的誠信道德提升了,愿意去主動償還貸款,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這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

學生能夠主動還款固然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但仍有部分學生沒有主動還款的意愿。現如今社會各方面對于逾期還款的態度過于溫和,這也使得貸款學生沒有顧忌,根本不去考慮不還款的后果。雖不能像商業性貸款那樣要求擔保抵押,但是也應該有些許的強硬措施使得學生不敢故意去拖欠貸款。要讓他們認識到不還款的后果及嚴重性。無規矩不成方圓,制定強硬的規則不是為了懲罰貸款的學生,而是為了讓他們有所警醒。可以將學生的誠信問題反映在檔案里,從而對其今后的需要產生影響,并且政府應出臺相應政策、法規,完善助學貸款自助體系,不僅將逾期還款看做誠信問題,必要時可追究貸款人的法律責任,運用政府的權威,拿起法律武器來解決這一問題。這樣便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對助學貸款的追討成功率,降低銀行損失,使得銀行愿意放寬助學貸款名額,緩解供求不平衡問題。

3.3 銀行損失補償機制

國家助學貸款使得原本無法支付教育費用的學生得到學習的機會,這對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質以及社會整體效益來講是相當有益的。目前,我國也在大力推行公平教育,助學貸款的實施有助于這一政策的推廣,因此政府在其中扮演著積極的角色,政府愿意看到助學貸款的發放。因此,政府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來減少銀行業的損失,促使銀行業在助學貸款中朝著積極角色的方向發展。政府可以成立專項資金對那些無法追討的貸款有比例的進行補償,以緩和銀行業對于助學貸款的緊張態度,使得助學貸款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4 總結

國家助學貸款無論是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是大有裨益的,而銀行業的惜貸現象導致的供需不平衡使得助學貸款的實際操作受到阻礙,解決逾期追討問題將是緩解這一現象的關鍵,這不僅需要銀行業的努力,更是政府、社會、我們每個人的責任,更好的發揮助學貸款的作用,將會使我們每個人受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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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福才,劉復興.試析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困境[J].山東高等教育,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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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貸款包括國家助學貸款和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兩類。

國家助學貸款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1999〕5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由中國工商銀行開辦的、國家財政貼息的,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的助學貸款。

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是指金融機構對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習的學生或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發放的商業性貸款;只能用于學生的學雜費、生活費以及其他與學習有關的費用。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財政不貼息,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均可開辦。

一、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一)中國工商銀行要繼續積極辦理國家助學貸款。要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繼續探索國家助學貸款的多種擔保形式;要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范圍內,在利率水平上對借款人給予適當優惠。

(二)停止執行《通知》的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進一步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一)各金融機構要在信貸原則的指導下,積極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其中,包括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要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也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學生家庭所在地對學生或家長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和信用助學貸款。

(二)對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三)對在校大學生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1.金融機構與學校要簽訂銀校協議,明確助學貸款申請受理、調查審批、收回監督、建立借款人信譽檔案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應積極配合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借款人轉校后,應將其助學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之一移交新就讀學校。借款人畢業后,應將其去向通知貸款金融機構。

2.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系、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3.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見證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在借款人畢業后與其保持聯系,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四)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所在學校及其院系的詳細地址。

3.具有所在學校發放的《學生證》、學籍證明等有關證件;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等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介紹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或相關證明。

4.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學習、品德表現證明,無不良信用行為。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信用助學貸款的合同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及以下要素:

1.借款人所在學校、院系及專業的名稱。

2.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3.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

4.已婚借款者應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號碼。

5.借款人家庭地址。

6.還本付息方式。

7.金額、期限、利率、違約罰則。

8.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和貸款人的簽字(或公章),并備注以上有關當事人的聯系方式。

9.借款人承諾按時履約還款,并保證畢業后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向貸款人提供有效聯系的方式。

10.其他條款。

(六)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借款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借款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地常住戶口或永久居留身份證、固定住所和詳細的地址,提供其親屬或監護關系的證明。

2.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出示學生就讀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和學籍證明)等證件;就讀學校開出的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及其它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以及每學期學習、品德表現的證明等。

3.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品德優良,無不良信用行為,具備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提供貸款銀行認可的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

5.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助學貸款的金額、期限、貸款方式、還本付息方式,由貸款銀行根據學校學制和學生就讀情況等因素確定。經貸款銀行同意,助學貸款可按有關規定展期。

(八)助學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范圍內,適當給予優惠。若借貸雙方約定可以提前歸還貸款,對提前歸還的部分,貸款銀行按合同約定利率收取借款日至還款日之間的正常利息。

(九)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管理方式。貸款銀行應將審批同意的助學貸款申請表副聯寄至學生就讀學校的有關管理部門,學校應將此申請表存入學生檔案。

(十)借款人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介紹人、見證人和學生所在學校有責任及時通知貸款銀行。貸款銀行有權按合同的約定采取停止發放尚未使用的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本息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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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事項

⑴、助學貸款申請書要符合上述要求

⑵、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民政部門簽章、日期為當年。

⑶、助學貸款審批表(見《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填寫說明》)

⑷、家長同意貸款和承擔催款與還款責任的承諾書:同意申請貸款和無條件協助貸款人還款并在貸款人逾期未還時承擔還款責任的字句表達明確,家長簽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