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程序范文

時間:2023-04-10 23: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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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城市規劃;城市空規;審批制度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變化的中國城市,具體情況復雜,建設動態活躍,如何協調規劃控制與城市快速發展的矛盾?筆者認為應“以不變應萬變”, “不變”的是法定程序,“變”的是規劃成果內容,從完善審批程序(不變)入手應對建設需求的各種問題(變)。因此本文圍繞審批程序展開。

1控規審批程序的概述及研究意義

1.1概述

控規,即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為依據,為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對城市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各項控制指標及其他規劃要求作出的規劃。

根據《城鄉規劃法》及各地控規管理辦法或條例的相關規定,本文中控規的審批程序是指從控規報審開始,直到最后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公布、備案的整個報批過程。

1.2研究意義

控規作為行政許可的直接依據,隨時要依據它作出不可逆轉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控規的審批程序不僅是一個專業技術把關的過程,更是一個公眾利益平衡的過程。審批程序作為控規嚴肅性的支撐,是保障規劃決策的合理、合法和公平的基石,是實現城市規劃目標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其研究意義重大。

2控規審批程序的調研

通過對部分城市控規管理辦法的研究發現,控規的審批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幾個階段:資料報審—行政部門初審—會議審查—外部征詢(群眾和專家等各方意見)—審批、公布和備案。為了更直觀地分析問題,分別將各個階段納入內部審查、外部意見征詢和成果審批三個方面,并對各地控規審批過程中具有共性的、被廣大認可的實踐經驗進行匯總:

①內部審查:各城市大同小異,基本由規劃部門內部相關科室及編制單位配合完成,審查以技術性審查為主。

②外部意見征詢:協調對象包括專家、公眾、相關政府部門,部分城市還征詢權屬單位意見及接受監督,征詢意見的形式是多樣的,比如專家論證會、規劃委員會審議、聽證會或網上公示等等。

③成果審批:最終方案的確定及審批部門主要還是規劃局或市政府(深圳的最終審批權在規劃委員會)。

3控規審批程序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各大城市控規的審批程序基本按照內部審查、外部意見征詢到成果審批的流程推進,呈現“內部重技術、外部重協調”的特點,但仍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

(1)行政最終審批原則

多數城市審批最終決策權掌握在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手里,即城市政府與規劃管理部門幾乎主宰了規劃的初審和最終審批權。規劃方案由政府初審至政府終審,即城市要形成什么樣的規模、具有那些性質,最終仍由政府在做決定,因此其本身的正義性就頗令人質疑,即便有公眾參與等相應規定,往往流于形式,其形式意義遠勝于實質意義。

(2)控規的決策與執行不分家

對于控制性詳細規劃,審批權與執行權均集中在行政機關,缺乏有效的分工與制約,在規劃管理的日常工作中難以保證管理彈性的度。

(3)外部意見咨詢制度相對薄弱。

從調研情況看,雖然大多城市的規劃部門都制定了控規公開公示、專家論證等一系列征詢意見的辦法,但實際上對于控規審批程序中的公平公正仍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①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尺度難以把握。《城鄉規劃法》規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但對具體形式未做硬性要求。通過調研來看,各地均出臺專門的規劃編制公眾參與的相關規定,但實施情況參差不齊,大多處于公眾參與的初級階段,往往流于形式,其形式意義遠勝于實質意義。由于控規的審批權大多掌握在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主管部門,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參與還有一個漫長的路要走。②多數城市的控規審批程序對權屬問題考慮不足,對維護公共利益、注重私人權益等方面不夠注重。特別是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權屬問題對控規審批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解決路徑

面對以上問題,各地不斷反復實踐,探索創新,為充分地保證控規審批的正義與效率,最終選擇了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是通過委員的廣泛代表性和協商型的決策機制來體現民主,通過委員會的依法獨立運作實現與行政執行機構的分權,進而促進城市與城市規劃的發展。

為保障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社會公共屬性,目前多數城市的規劃委員會均充分吸納了非政府機構人數,但其地位、構成和權限卻有很大差異:①規劃委員會中非政府機構人員比例偏低,人數相對較少,在通過決議時沒有優勢,無法保障其在決策中的真正權益。②多數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能以專家咨詢或審議為主,對城市規劃和有關重大事務進行審議,審議意見對政府作出決策具有較大影響,但最終審批權仍在人民政府和規劃主管部門,實質上決策和執行沒分離,違背了建立城市規劃委員會以實現“以集體決策的方式取代過去行政首腦個人決策的方式”的意圖,只有深圳和香港少數城市的規劃委員會具有審批權利。

結合深圳和香港先進城市的經驗,要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委員的作用,建議賦予城市規劃委員會獨立的審批決策權,以實現控規的集體決策,體現公平與爭議。應當說,城市規劃委員會有一個良好的開端,但還有待加強。

5小結

為使控規審批程序更加完善,應加快城市規劃委員會的重構,以城市規劃委員會集體決策的方式取代過去行政決策的方式,實現規劃決策和執行分離,增加規劃決策的民主化、公平化。

參考文獻

[1] 馬寸.行政決策過程中公共利益偏離問題研究[D],西北大學,2006,7

[2] 莫文競.我國城市規劃中公權與私權平衡模式研究[D],同濟大學,2006

篇2

事實上,個人賣房也要經過政府的許可。最新版本的《房地產管理法》、各省頒布的《房地產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部分縣市建設局和房管局頒布的部門規章規定,民間轉讓房產,得先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相關責任人在申請材料上簽字蓋章之后,才能進行交易,否則不給過戶。

其實據我所知,在古代中國的一些朝代,例如唐朝、宋朝和元朝,凡居民出售房產,也要先向政府提出申請,也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就跟我們現在一樣。

我們先看唐朝。唐朝大中五年(851),首都長安皇城外朱雀大街東面有一座寺廟,名叫安國寺,安國寺很大,但是僧人不多,寺僧想把一部分空閑房屋轉售出去。問題是,這安國寺跟當時其他多數寺院一樣,土地、房屋都是國家劃撥的,屬于公共財產,僧人們想賣掉一部分公房,自然得跟國有房屋管理部門打個招呼。當時的國有房屋管理部門分為兩家,一家是莊宅使司,負責管理政府房產;一家是內莊宅使司,負責管理宮廷房產。安國寺的前身是唐睿宗做太子時的府邸,后來唐睿宗即位,把它舍為寺院,所以這安國寺屬于宮廷房產,所以安國寺僧人出售空房之前,需要向宮廷房產管理部門也就是內莊宅使司提出申請。售房申請書遞上去,內莊宅使司很快下了批文:

“安國寺一所,莊居東道并菜園,西李叔和,南龍道,北至道,舍三十九間,雜樹四十九根,地一畝九分,計估價錢一百三十八貫五百文。牒:前件莊,準敕出賣。”(《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唐大中五年敕內莊宅使牒》)

什么意思呢?從“安國寺一所”到“計估價錢一百三十八貫五百文”,是安國寺僧人所提交賣房申請的原文,這幾句話描述了待售房產的位置、四至、間數、面積,以及準備出售的錢數。“牒”后面的文字,是內莊宅使司工作人員給的批復,意思是你們的申請已經審查過了,這些房子可以出售。

以上是出售公房時提出申請的事例,出售私房是不是也需要提出申請呢?需要。唐朝法典《唐律疏議》卷13規定:“依令,田宅無文牒輒賣買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所謂“文牒”,就是指政府出具的批準書,按照唐朝法令,無論賣地還是賣房,都得向政府提交申請,等拿到批準出售的文書以后,才可以達成交易,否則沒收出售所得,并將已經出售的土地或房屋從買主手里強行奪回來,原封不動還給賣主。

這樣解釋有點兒繞,咱們打個比方。假設我們家有一所老房子,要價五十萬,賣給您了。咱們交易之前,我并沒有向我們這兒的縣政府提出申請,更沒有拿到本縣房管局允許我賣房的批文。然后呢,這事兒被居委會王大媽發現了,王大媽往縣政府辦公室打了一電話,第二天,執法局的人馬就會殺上門來,讓我把那五十萬售房款上繳國庫,同時還會請您出去。

表面上看,您白掏了五十萬,而我卻沒有什么損失。其實沒那么簡單,因為您不傻,馬上就會明白您的損失是我這個賣方造成的――我沒有按照法律規定,在賣房之前向政府提出申請。好了,您會找我麻煩,讓我把那五十萬購房款賠給您。如果我賴著不賠呢,您就會把我告到法院。

類似法令并不只在唐朝存在,在宋朝法典《宋刑統》第13卷《戶婚律》之《典賣指當論競物業》章,也有如下條文:“其有質舉賣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聽之。若不相本問,違而輒與及買者,物即還主,錢沒不追。”意即出售不動產需要先拿到當地政府出具的批準書,否則沒收房款,并把已經售出的房子從買家手里奪回來。

另外在元朝政令匯編《通制條格》第16卷《田令》之《典賣田產事例》章也有兩條法令。

其一:“諸私相貿易田宅,即與貨賣無異,擬合給據,令房親鄰人等畫字估價,立契成交。”

其二:“僧道自相典賣,并買民田納稅地土,依例于有司給據關防。如違,依例追斷。”

前面一條是說,凡老百姓賣地賣房,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請,同時呢,政府有關部門對于這些申請也不能推諉不辦,只要是合法的、沒有糾紛的房產,都應該批準出售。后面一條則特別強調,即使是出家人出售房產,也需要先拿到有關部門出具的“關防”,即批準書。

元朝至元二年(1336),福建省晉江縣居民麻合抹想賣掉老宅的花園,按照法律規定,他向當地衙門提了申請:

“泉州路晉江務,據錄事司南隅住民麻合抹狀告:父沙律忽丁在日,原買得謝安等山園、屋基、山地,辟成花園,于內栽種花木,四圍筑墻為界,及有花園外屋基地一段,俱坐落晉江縣三十七都東塘頭廟西保。遞年立例,麻合抹通納苗米二斗八升。原買山園屋基,東西四至,該載契書分曉。今為路遠,不能管顧,又兼缺鈔經紀,欲將上項花園山地出賣。未敢擅便,告乞施行。”(《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合抹賣花園公據》)

這份申請描述了待售花園的來歷、位置、稅負,以及出售原因。如果再加上電話,做成表格,就跟今天某些縣市房管局要求售房人填寫的《房地產交易申請審批表》差不多了。

晉江縣衙收到麻合抹的申請,做出以下批復:

“從公勘,當得:上項花園山地,委系麻合抹承父沙律忽丁原買梯己物業,中間別無違礙。出到各人執結文狀,繳連保結,申乞施行。得此,除外,合行告給又字九號半印勘合公據,付本人收執。”(出處同上)

意思是申請已收到,經過政府工作人員的實地調查,認定該申請書中描述的情況基本屬實,特此發給批文(批文以千字文編號,編為又字第九號),允許出售。

行文至此,有朋友就會問了:為什么古今政府都要求大家在賣房之前先交申請呢?

個中原因倒并不復雜,我總結了這么三條:

一、為了避免公共資產流失。

您知道,古今房屋都有公房和私房之分,即使是私房,下面的土地也可能是政府無償劃撥的。如果是私房私地,怎么賣掉都無所謂;如果是公房或者在公地上建造的私房(例如經濟適用房),那就不能被某個人或者某個單位不聲不響地賣掉。賣房人在交易達成之前提出申請,有助于政府“過濾”掉一些私自出售公房公地的非法行為。

二、為了避免交易雙方將來鬧糾紛。 比方說,我賣房給您之前,有可能已經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或者因為我欠下巨債,這套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或者這套房子的所有人并不只是我一個,還有其他共有人,我賣房之前并未征求共有人的同意;或者我提交給您的房產證、土地證是假的;或者我們雙方簽訂的合同很不規范,在法律上屬于無效合同;或者我把房子賣給您之前,已經把它賣給了另一個買家。俗話說的好,買家永無賣家精,說的就是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您只要不借助其他力量,就不可能對以上種種情形完全調查清楚。這時候政府出面幫您來了,它讓我寫申請、拿權證,在我們交易達成之前,先把所有必要的手續過一遍,一旦政府發現我這套房子有問題,就會駁回我的出售請求,這樣您自然就可以不上當了。

篇3

一、以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等作為人才準入的主要條件

除國家人事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年第1號令《人才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人員不得引進外,在現有干部調配政策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條件引進下列情況的人才: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同時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之一的緊缺專業人才,如本人能夠提供有效的計劃生育證件、無違反其他有關規定的證明和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允許打破身份限制引進。

(二)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緊缺專業人才,經各級政府所屬人才交流中心辦理掛靠后,允許先落戶后落實工作單位。

(三)已婚人員要求單方調動的,調動一方屬于緊缺專業、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同時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之一,且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隨遷、隨調的,允許單方調動。

(四)夫妻分居的,夫妻雙方都是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同時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之一的人才,以及其中一方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不受分居年限限制。

二、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簡化高層次人才調進的審批辦理程序

(一)為加快引進高層次人才速度,對各區引進具備下列條件并符合引進人才專業目錄的人才,委托各區人事局審批;所引進人才實行備案制,由各區在每季度末一次性報市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1.年齡在5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

2.出國留學并在國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

3.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碩士學位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的人才;

4.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本科學歷,同時具有學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之一的,有配偶者其配偶也具有同等條件的人才。

上述條件之外的人才引進仍按原渠道和程序報批。

(二)屬高新技術企業或市重點企業引進的,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由企業自愿選擇以下渠道辦理:

1.無主管部門的企業,可委托各級政府所屬人才交流中心或直接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事窗口辦理審批等手續。其引進人才的檔案,由政府所屬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2.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國有企業,可由主管部門報批,或直接到市級人事行政部門辦事窗口辦理審批等手續。

三、轉變職能,加強人才引進的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督

篇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提高稅收管理效率,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有關程序通知如下:

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和第二條第(二)項關于“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 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的規定停止執行。企業可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自行確定符合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購進軟件或生產性設備的折舊或攤銷年限,但該折舊或攤銷年限一經選定,不得任意變動。

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所得稅審計時可要求企業提供有關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事實證據或資料(包括實地調查);凡經審計認定企業不應適用財稅[2000]25號文件第一條第(六)項規定和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篇5

1、發明專利 :申請——受理(獲得專利申請號)——初審——公開(申請后18個月)——實審——授權公告(頒發專利證書)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受理(獲得專利申請號)——初審——授權公告(頒發專利證書)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受理(獲得專利申請號)——初審——授權公告(頒發專利證書)

篇6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三種速捕程序(即檢察院批準逮捕程序、檢察院決定速捕程序和法院決定速捕三種)均是實行書面審查且帶有濃厚行政化色彩的審查速捕程序,這種審壹逮捕程序不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結構模式與人權的保護要求,應進行改革和完善,特別是司法實踐中使用較多的批準逮捕程序。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的構建應是我國逮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刑事訴訟法新一輪的修改中確立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是大勢所趨。現階段我們應確立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在批準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檢察機關為頂端,偵查機關、犯罪壕疑人抗辯雙方的模擬三角結構。

一、現階段我國逮捕程序現狀

審查批準逮捕程序。是指規范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活動的法定程序。對于我國的審查批準逮捕程序,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是實行書面審查且帶有濃厚行政化色彩的審查逮捕程序。具體而言,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檢察機關經審查后在法定期限內分別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和補充偵查的決定。公安機,-rex于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時可以要求檢察機關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請復核。

二、我國現行逮捕程序設計存在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審查批準逮捕程序在立法上及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少問題。具體而言主要有,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對審查批準逮捕程序所規定的是實行書面審查且帶有濃厚行政化色彩的審查逮捕程序,這既無法保證逮捕的正確適用,也與不符合刑事訴訟科學性、民主性。

(二)現行程序中,嫌疑人在逮捕決定后缺乏權利救濟途徑。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審查逮捕程序中缺乏犯罪嫌疑人權利救濟途徑,這是不利于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

(三)沒有規定嚴格的逮捕期限。要準確地計算出被捕后可予羈押的最長期限卻并非易事,因為該法定期限中存在許多諸如“延長”、“補充偵查”、“發回重審重新計算期限”之類的“例外情形”。

(四)現行程序中賦予逮捕決定人員追訴職能,使逮捕決定人員中立性存在問題。在逮捕程序中,賦予了審查人員對于公安機關未提請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應當逮捕是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該種積極主動追訴的職責使原本在審查逮捕中模擬三角結構發生了傾斜,使檢察機關在逮捕中的中立性發生了偏差,不再是一個居中裁判者而變成一個積極追訴者的角色。

(五)現行程序中對于逮捕作用的認識存在偏差。盡管我國批捕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貫徹著公、檢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但在。偵檢一體化”觀念的支配下,實踐中該原則往往被異化成“重配合輕制約”的關系,由此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司法實踐中、以捕代偵”、錯捕濫押、超期羈押等違法現象屢禁不止,嚴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三、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確立的重要性

逮捕程序主要具備兩項功能,一是防止濫用逮捕權,二是保障羈押的合理性。確立正當的現代批準逮捕程序,并正確地理解和執行。是發揮逮捕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防止錯捕、濫捕的重要保證。

(一)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是與國際接軌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需要。通過對批準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改變現行的書面審查程序,建立直接聽取偵查人員逮捕理由、犯罪嫌疑人陳述、申辯、主張等抗辯式的逮捕程序也是與其他國家的逮捕制度相呼應的。

(二)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賦予犯罪嫌疑人對羈押的合法性及正當性提出質疑和辯護的權利,是國際刑事訴訟規則的要求。允許犯罪嫌疑人參與審查逮捕過程,是他們訴訟參與權與知情權的重要內容,也是其當事人資格的體現。

(三)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是完善刑事訴訟結構的需要。刑事訴訟結構是指控訴、辯護、審判三方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法律關系的組合。現代刑事訴訟以控審分離、控辯對抗為其基本構造。這種構造不僅在審判階段應具備,在逮捕程序中也應體現。就逮捕而言,意味著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進行強制性處分,從本質上看,是具有裁斷性質的事項,因此應當由司法官在審查偵查機關的逮捕請求時作出,應當在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檢察機關為頂端,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抗辯雙方的模擬三角結構。

(四)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是保證犯罪嫌疑人獲得公正、有效的司法救濟的需要。逮捕是直接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強制性措施的適用,勢必給犯罪嫌疑人帶來非常不利的后果,法律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公民相應的救濟性程序權利。通過對逮捕程序的修正,賦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救濟權利如申請重新審查、復議、復核甚至要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等救濟途徑,可以減少錯誤羈押的發生。

四、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批準逮捕程序

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批準逮捕程序,其根本方向是確立批準逮捕司法審查程序,強化逮捕程序的公開、公正性。即設置檢察審查和司法審查兩道程序對逮捕進行審查,建立以檢察機關為頂端,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抗辯雙方的模擬訴訟三角結構模式,同時賦予被逮捕人司法救濟權,被逮捕人可以通過法院的審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構建基本原則。確立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首先應在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中確立一些現代批準逮捕程序的基本原則。

1,審查逮捕主體的中立性原則。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尤其是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的行為應具有中立性,至少應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中立性。2,逮捕過程的公開原則。批準逮捕過程應當采用一種透明的、公開的過程,應當是一種吸收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偵查機關共同參加的司法審查程序。3,抗辯原則。抗辯原則要求在批準逮捕程序中,實行聽審制度。4,消極審查原則。審查逮捕程序中,主辦檢察官應當放棄積極追訴的功能,僅僅只是等待提請,消極性審查,不應主動出擊,配合偵查機關。5,嫌疑人教濟途徑的保摩原則。審查逮捕程序中,應當著力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對批準逮捕的救濟性權利。在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批準決定后,犯罪嫌疑人認為該決定有錯誤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應當有要求重新審查、復議的權利,或請求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

(二)批準逮捕程序司法審查制度具體構想。筆者認為保持批準逮捕批準決定權原狀,但對逮捕適用的具體程序作較大的完善,主要是,公安機關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認為符合逮捕犯罪嫌疑人條件且有必要,應在最短時間內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專職檢察官處,由專職檢察官公開開庭聽取偵查部門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必要時可以聽取所委托的律師的意見,然后依法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被批準逮捕人對檢察機關的批準逮捕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訴,請求法院對逮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這樣在不對司法機關作大的變革的前提下,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這種司法審查制度,雖然與話方國家的事前審查與事后審查相結合的司法審查制度有區別,但畢竟建立了以檢察機關為頂端,偵查機關、犯罪嫌疑人抗辯雙方的模擬訴訟三角結構模式,賦予被逮捕人司法救濟權,被逮捕人可以通過法院的審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對人權保障來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設置檢察審查和司法審查兩道程序對逮捕進行審查,更有利于保障人權。具體是,

篇7

建設工程合同標的的特殊性決定了其與國家利益及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極為密切,法律為建設工程的實施設置了一整套嚴密的強制性程序。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的前期階段和準備階段,發包人需辦理項目立項及報建等一系列手續,獲得相關的行政許可,以取得一定的民事權利,否則會因行為能力的缺失而對合同的效力造成影響。發包人所需辦理的前期審批手續主要指的是獲得立項批準(設計任務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通過環境、消防、人防等事項的審核,而且在締結建設工程合同之后,建設工程項目正式實施之前,建設單位尚需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

在發包人需獲得的這些行政許可和民事權利中,發包人是否獲得項目立項批準以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發包人的締約行為能力具有直接聯系,如發包人在締約前未取得這些許可證或民事權利,將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需要說明的是,發包人因缺乏相關的行政許可及民事權利上的缺失,不僅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范,使發包人在締約行為能力上缺乏必備的要件,而且由于對這種強制性規范的違反,實際上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處于不合法的狀況,即建設工程項目屬于通常所稱的違章建筑范圍。因此,這類建設工程合同無論從發包人行為能力的標準看,還是從合同標的違法性看,均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另外,在實踐中還存在這樣一種情形,即發包人在締結建設工程合同時未曾依法辦理上述行政許可或取得相關民事權利,但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補辦了這些行政許可或取得了相關的民事權利,甚至在與承包人發生糾紛后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完善了這些手續,那么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應作何認定?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如果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如未能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審批手續的,則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的學理依據在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實際上可以分為成立要件、特別生效要件和阻卻生效要件。違反成立要件則合同未能成立,自然不存在效力問題。違反特別生效要件者,多為形式要件,可以補正。違反阻卻要件者,則不存在補正的可能。顯然,發包人補辦行政許可和取得相應民事權利,屬于缺乏特別生效要件可以補正的情形。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范圍外為開發房地產項目而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并未對超越經營范圍的民事行為作出必然無效的認定,但該解釋同時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產品是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商品房,國家必然需要對這一特殊商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特別的干預和監督,其具體表現就是通過立法對房地產開發經營進行必要的限制,實行特別的許可。我國法律不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條件和領取營業執照提出明確的要求,而且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程序上也作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如果房地產開發者未領取營業執照,就意味著房地產開發者根本無法實施房屋預售、登記備案、產權登記等行為,即房地產開發的目的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對于未依法取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執照的發包人擅自開發房地產項目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篇8

財務管理要認真貫徹《會計法》,嚴格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局辦公室負責全局的財務管理、監督審計工作。

為鼓勵節約,逐步實行辦公經費包干制度。

二、開支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財務開支實行先申請后開支、民主理財、按程序和權限審批報銷的辦法。每筆開支須由用款科、所、室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支,其中1000元以下(含本數)由辦公室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本數)由局長審批,30000元以上由局長辦公會研究審定。開支后由經辦人填報有關單據和附報申請批準開支的有關資料,所在科、所、室負責人簽字,經局辦公室財務審核后集中上理財會由理財小組審查通過,由財務按本制度審批權限報審批人,經批準長簽字后報銷。

三、借款

借款由辦公室主任根據用款申請批準情況審簽后方可借款。

四、差旅費

1、出差手續:(1)股級干部外出參加會議、培訓、調研等,事先須經局長同意后報局長批準;(2)副股級及以下人員省內出差,經所屬科、所、室負責人同意后報局長批準,出省須經局長批準;(3)出差期間需繞道辦理其它工作,須局長批準。

2、報銷:出差返回一周內按規定程序報銷。對超出規定范圍的分別情況辦理;

(1)未經批準超出應出差天數或繞道部分的費用,個人自理。因特殊原因確需超過應出差天數或繞道的,應寫明情況,經局長審批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報銷;

(2)未經批準乘座飛機或超過乘座交通工具規定等級的,只報銷同程火車相應等級的交通費用。

五、會議費

1、全局性會議,由局辦公室做出經費預算,報局長批準后執行。會議經費決算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報局長批準報銷。其中,經費決算超出預算的需做出超支說明,經審查后一并附報。

2、各科、所、室須召開的專業會議由各科、所、室寫出請示并做出會議經費預算,經局長同意,報局長批準,局辦公室對經費預算進行審核,并參與會務管理和結算工作,會后由具體經辦人員持會議經費決算的有關票據及原批準會議預算的請示,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局長審批后報銷。

六、招待費

來客招待根據有關規定和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意見或批示由辦公室具體安排,招待費的報銷一律經局長批準后方可報銷。

七、機動車輛和駕駛員費用

根據車輛管理規定,機動車輛小額費用由報領人按內容分項填寫報銷單,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按規定程序和權限批準后報銷;大額的燃料費、修理費須由報領人和財務人員共同結算,并經辦公室主任簽字后,按規定程序報銷。其中單車一次修理費用在5000元(含本數)以下的,須事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并在報修單上簽字;5000元以上的須由報領人寫出請示,經局長批準;30000元以上須由局長辦公會議審定。

八、固定資產

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規定,局辦公室和各科、所、室要對全局科、所、室使用的固定資產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嚴格出入登記制度。固定資產實行誰使用、誰負責,使用單位主管負總責的原則。固定資產的購置、贈與、報廢等行為發生一周內由負責人提供書面材料經辦公室主任、局長同意后報財務進行賬務處理。對丟失、人為損壞要書面說明情況,視情況由責任人適當賠償;不能說明情況的,由負責人照價賠償。固定資產購置的開支由局辦公室根據省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和本局財務開支審批程序和權限辦理。

九、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

辦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購置由局辦公室根據使用情況提出申請按本制度第二條規定審批程序批準后辦理購置和報銷手續。

十、學習資料購置和印刷

學習資料購置和資料印刷由有關科、所、室提出申請經局長同意后按申請開支審批程序辦理,其中資料印刷的印制及報銷由局辦公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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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況

1、落實依法行政基礎工作。依法行政是政府職能轉變、行政管理體制

改革、打造公共政府的重要舉措,區民政局作為區政府行政部門,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堅持抓基礎、抓窗口、抓群眾滿意程度。一是以“滿意在民政”為抓手,落實依法行政責任制。我局將依法行政工作與行風效能建設活動相結合,在“滿意在民政”活動中,將依法行政內容作為機關效能建設的重要內容,通過效能監督員明查暗訪等方式對機關依法行政行為進行督查通報,取得良好的效果。二是推行政務公開,行政許可內容全部公示。我局深入開展政務公開建設,將行政許可項目的內容、程序、辦理時限、責任科室和個人全部公開,接受社會各界和群眾監督。三是實行誠信、優質、文明、為民“窗口”建設。抓實區社區服務中心、區幫扶救助中心、區地名辦、婚姻登記處等窗口,推行首問責任、公開承諾、引導預約、文明禮儀、行政許可報備等規范制度,實行一門式辦理、一條龍服務,極大方便辦事群眾。

2、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就是清理完善行政審批項目,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創新。根據省市民政部門行政許可工作精神,我局符合行政許可的工作職能為2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在進一步規范這2項行政許可職能基礎上,我局要求各科室、事業單位對有關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全面梳理匯總,明確審批內容、程序、時限、責任人等,設計統一的行政審批公開受理單,保證行政審批高效、便捷,杜絕推諉、拖拉、態度生硬、效率低下等行政過程中的問題。

3、規范依法行政制度。《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主體制度和程序制度,是對現行行政許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我局嚴格執行行政許可制度,把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規范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對于民政工作重大事項、行政許可范圍內職責、制定重要政策制度等,都進行公開聽證,召開座談會廣泛征求民意,保證行政決策和許可的公開性、公正性。二是制定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備案制度。對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重要決策、決定等行政行為,制定及時報送備案制度。三是健全行政許可統計分析制度。將行政許可統計分析結合上級民政部門、區政府統計要求,明確行政許可項目、數量、收費、復議、訴訟等情況,并及時公布。

4、加強依法行政培訓教育。行政許可法是對行政行為進行規范約束的重要法律,我局通過舉辦學習會、會議交流、現場咨詢等方式全面加強行政許可宣傳教育。一是加強機關干部職工培訓教育。通過每月學習會,認真學習貫徹《行政許可法》等重要法律,學習《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等文件,通報國務院、省市行政審批工作精神,傳達區依法行政重要工作安排。二是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宣傳。在全區召開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經驗交流會議,學習民間組織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力促進了全年的依法行政工作,全年在依法行政方面未出現一件投訴。

我局登記管理機關嚴格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民間組織許可事項辦理工作規則》(試行)等有關辦理程序。包括社會團體共7項,民辦非企業單位4項,基金會6項。民間組織許可事項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在具體操作程序上都能提前完成申辦程序。依次為:受理、審查、決定、答復流程等基本要求辦理。

二、下一步工作計劃

1、抓好民政職能方面的行政許可制度建設。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各項制度,按照省市民政部門、區法制辦對于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要進一步抓好依法行政制度的貫徹落實。要把各項制度規范化、具體化。要將許可設定、相對集中許可權、許可統一辦理、許可實施程序、聽證、監督檢查、許可責任等制度,按照職能分工,分解落實到各科室、責任人,制定統一的行政許可制度規范,通過定期的監督通報,從建設高效合法的內外環境著手,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行為,轉變工作方式和作風,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辦事效率,真正展現“滿意在民政”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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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難點;改進措施

0.前言

供電企業的業擴報裝工作與供電企業經濟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然而,由于多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導致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難度不斷的增加,加之相關的工作人員能力與水平的有限,進而不利于業擴報裝工作的有序進行,也相應的對供電企業造成很大的影響,下面針對于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難點進行具體的分析。

1.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難點分析

1.1業務受理方式不夠多元化

很多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受理方式非常單一,僅僅采用柜臺受理的方式,但是,由于柜臺受理窗口有限,并且受理過程較為復雜,像,需要出具相關的資料、身份證明以及其他的證明,如果證件不全,那么將無法受理相關的業務,這就出現了耽誤更多時間的問題,嚴重的影響到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嚴重的影響到供電企業的良好發展[1]。另外,傳統的柜臺受理的方式還存在著一個非常嚴重的弊端就是,柜臺受理人員需要對整個業擴報裝的流程進行全面的掌握,并且需要回答用戶的相關問題,進而導致業務受理效率受到較為嚴重的影響,相應的也無法促進電力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1.2供電方案審批程序繁瑣

在供電企業的業擴報裝工作中,在出具業擴報裝計劃及實施方案后,經審批人員受理,轉交給勘察人員簽收,組織現場勘察工作,最后根據結果制定審批憊見。在勘察工作中,如不能及時與用戶取得聯系并前往當地勘察,或受其他外因影響,導致供電方案無法得到確認,將會延緩業擴報裝計劃的實施,并影響業擴報裝工程開展[2]。可見,供電方案審批程序的繁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業擴報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在很多時候無法有效的完成供電方案的實施,甚至很多時候無法找到用戶,嚴重的影響到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順利開展。

1.3工程設計與施工難度大

在進行業擴報裝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過程中,存在著難度大的問題,導致工程設計與施工難度大的主要原因在于,供電企業需要與用戶進行工程的設計,在設計之后,還需要用戶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反復進行修改,當最終設計方案確定之后,也不能馬上進行施工,還需要進行層層的審核,只有通過層層的審核才能夠順利施工,進而嚴重的影響到業擴報裝工程實施的速度和效率,造成大量時間的耽擱,無法滿足用戶的需求[3]。

1.4工程竣工檢驗過程復雜

在業擴報裝工程的竣工檢驗環節也非常的復雜,如果在進行竣工檢驗的過程中,發現問題,但是卻無法及時有效的解決,進而會影響到業擴報裝工程的質量,也會影響到用戶對工程的滿意度[4]。另外,竣工檢驗階段發現的問題需要長時間進行解決和整改,在這個過程中會耽誤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也會耽誤用戶使用的時間,這對于業擴報裝工程的順利竣工和良好應用都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

2.改進措施探析

通過對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程難點的分析我們了解到,在供電企業的業擴報裝工程中,由于很多難點的存在,嚴重的影響到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也嚴重的影響到供電企業的良好發展,不利于供電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針對于此種情況,需要結合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難點,采取針對性的改進措施,下面針對于具體的改進措施進行分析。

2.1采取多元化的業務受理途徑

供電企業在進行業擴報裝工作的過程中,針對于業務受理方式陳舊單一的問題,供電企業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業務受理途徑,進一步提高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和水平[5]。在業務受理途徑方面,供電企業除了采取柜臺受理的方式,還可以采取互聯網受理、電話受理等方式,另外我們深圳供電局的網上營業廳可以提供居民業擴新裝及工商企業高低壓業擴新裝業務預約服務,并支持工商企業客戶預約增減容業務,專門在網上提供居民業擴新業務預約服務,并報裝單位自己可以選擇工程的設計,施工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用戶根據自助服務的指示完成相關的業務受理流程,最大程度的確保業擴報裝工作業務受理的效率,這樣才能夠節省更多的時間,提高用戶對業擴報裝工作的滿意度,促進電力企業的快速發展。

2.2規范供電方案審批程序

在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由于供電方案的審批程序過于繁瑣,嚴重的影響到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針對于此種情況,供電企業要想更好的進行業擴報裝工作,需要進一步規范供電方案的審批程序。供電方案的審批程序應該進行進一步的精簡,并且供電企業需要根據自身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業擴報裝工作的實際特點、用戶的具體需求等進行供電方案審批程序的精簡,通過合理的精簡供電方案的審批程序,能夠提高業擴報裝工作的效率。業擴報裝審批程序中的客戶申請,主要分為居民客戶、個體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司、企業等,每種類型的客戶都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嚴格按照資料明細進行提交,其中需要原件或復印件的必須提前告知客戶做好充足的準備工作;客戶申請材料提交之后,相關審核人員要對客戶資料進行全面的審核,確保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同時,在受理申請之后要派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勘察,并針對實際的情況做好相應的供電方案;將供電方案設計呈相應的設計圖紙進行審核,其中包括供電設計委托書、電力施工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資質證書、設計單位營業執照等,同樣每項資料也都要按住要求來提高相應的原件或復印件;中間檢查的環節是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重點,主要對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工程施工委托書、施工單位法人委托書、施工單位委托人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進行檢查,確保業擴報裝施工的安全性;業擴報裝工程竣工查驗一方面要對工程的實際施工情況進行查驗,另一方面要對各項書面資料進行查驗,例如,供電方案、電氣設備試驗報告、驗收申請書、配電設備驗收整改表、報裝流程記錄表、電工進網許可證、供電合同等方面資料的查驗,對各個流程的供電方案進行審批,提高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具體的業擴報裝審批程序可以按照圖1所示。

圖1 業擴報裝審批程序

2.3對業擴報裝工程設計與施工進行良好的管理

針對于業擴報裝工程設計與施工難度較大的問題,需要對業擴報裝工程設計與施工進行良好的管理。在設計階段,業擴報裝工作人員需要與用戶進行良好的溝通,并且需要做到有效的溝通,減少設計方案的返修次數,這樣才能夠節省更多的設計時間[6]。而業擴報裝工程的施工階段,電力企業的業擴報裝工作人員需要做好相應的計劃工作,避免工程施工的盲目性,通過合理的組織施工人員、施工設施以及施工材料等,進一步提高施工的進度,確保業擴報裝工程順利的完成。

2.4做好業擴報裝工程竣工檢驗工作

在針對于業擴報裝工程竣工檢驗環節,由于檢驗環節過于的復雜,影響到業擴報裝工程竣工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因此,供電企業相關的業擴報裝工作人員需要根據電力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用戶對于業擴報裝工作的具體要求,制定合理的竣工檢驗制度,并且按照制度嚴格的執行,檢驗標準檢查必須要符合竣工的條件,并需要核對現場與確定的供電方案審圖意見書需要一致,另外竣工檢驗受理轉由營業廳班或客戶經理進行開展此項工作,另外需要編制竣工檢驗檢查項目的詳細表單。一旦發現其中存在著的問題,并及時的進行處理,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業擴報裝工程竣工檢驗工作。

3.結束語

本文主要針對于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進行了相關方面的分析和研究,通過本文的探討,我們了解到,在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中,工作人員需要充分的把握工作的難點,并且采取針對性的措施解決工作的難點,確保業擴報裝工作的質量和水平,進而有助于實現供電企業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梁怡澤,劉俊,李敬川,漢瑞峰,劉寅,宮英振.做好電力業擴報裝工作的策略[J].民營科技,2011(06).

[2]符楨楨,陳得民,張俊輝,沈唯真.淺談業擴報裝的過程管理與管控[J].科技傳播,2010(24).

[3]張利華,堯志琴,劉海萍,劉常.淺談提高業擴報裝服務的對策[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0(22).

[4]王敏,趙傳霖,吳文傳,張伯明.供電企業業擴報裝工作的方法研究[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