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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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征管效率 納稅人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產生于1980年9月10日,為了使個人所得稅法更好的適應我國的經濟發展形勢,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多次調整,在全國人民的期盼下,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后,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工薪階層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伴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全年收入將減少1600億元人民幣,而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數也將減少為2400萬,伴隨著財政收入的減少,這無疑將影響到我國的經濟建設。由此可見,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個人所得稅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在個稅收入大幅減少的情況下,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更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弊端

1.從納稅人角度看,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不高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個人申報與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相結合的制度,此項制度的實施主要由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稅務機關聯合執行,因此容易造成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過分依賴單位扣繳稅,形成被動納稅的局面,使得有些納稅人根本不了解自己所繳稅費的數額,對納稅程序及稅收法律法規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

2.從稅收征管相關部門角度看,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2.1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單一、技術水平落后

我國稅收征管部門的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信息化程度低,與發達國家相比,缺乏從事稅源監控的一線管理人員,信息傳遞的時效性差、信息來源不準確 ,缺乏科學的稅務信息分析工具。在信息化的社會浪潮下,由于上述問題的長期存在,極易導致稅收征管效率低下等問題的出現。

2.2稅務執法人員的執法意識薄弱,對隱性收入缺乏有效地監管

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結構呈現多元化,隱性收入不斷提高,而我國的稅收依賴于發票管理,開具發票在單位報銷的現象屢屢發生,加之稅務執法人員執法意識薄弱,很難辨別真偽,導致稅收的嚴重流失。

2.3稅務部門缺乏合作

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僅靠稅務部門單方面進行稅收的征管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要全面了解一個人的收入情況以確定其實際應繳納稅額,必須依靠諸多部門的配合。我國由于有關部門與稅務部門無法有效的配合,缺乏必要的溝通協商機制,使得外部信息來源不暢,對于應稅收入無法進行合理的判斷界定,甚至無法全面了解個人或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使得偷稅漏稅行為泛濫。

2.4代扣代繳質量低下

由于我國代扣代繳制度的不健全,對扣繳義務人的教育培訓力度不到位,扣繳義務人的業務素質及思想素質不高,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存在等現象,同時在對違規扣繳行為的處罰方面,不能從嚴管理、秉公辦事,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使得代扣代繳制度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

2.5服務不到位

稅收征管過程中,稅收宣傳力度不夠、納稅咨詢方面的工作欠缺,也是造成納稅人不了解稅法、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方面。

3.從稅法本身角度看

3.1稅制本身不完善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基較窄,且實行分類課征的稅收征管模式,費用扣除標準不夠合理,對稅和費的界限劃分模糊不清,造成稅費征收的混淆或重復征納,極易引發逃稅、漏稅、抗稅行為。另外,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還存在對有些應納稅項目沒有列舉、稅收征納覆蓋面不全等問題,不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3.2稅法的懲罰力度不夠

由于受暴力抗稅行為的影響,稅務執法機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往往左顧右盼、怕這怕那,不能嚴格執法,對偷逃稅、抗稅行為往往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這無疑縱容了稅收犯罪行為。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的方向

我國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之一,其增長規模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功能的發揮,為此筆者提出以下改進建議:

1.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水平,建立起與計算機相結合的稅收征管體系,開發運用功能齊全、安全可靠、精確的稅收管理軟件,擴大計算機系統與其他部門的聯網范圍,提高信息的傳遞速度與準確度。

2.加強對稅務執法人員的定期培訓和考核,不僅包括技術層面的考核,還應包括道德素質方面的考量。要求稅務人員既要熟練掌握稅收法規、財會制度、查賬技術等專業知識,還要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思想素質,要廉潔奉公、從嚴執法。

3.加強社會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如強化與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海關、銀行、證券交易所、居民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合作,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護稅、助稅作用,以充分了解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4.認真落實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的雙向申報制度,這要求扣繳義務人不僅要申報扣繳單位的總體納稅狀況,還要及時申報扣繳單位的每個人員的明細納稅狀況。

5.切實提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服務水平,為稅收的征管提供后續保障。如加強對新出臺的所得稅政策等的重點宣傳講解,讓納稅人熟悉操作流程;開通納稅服務熱線建設,積極為群眾提供及時的納稅服務。

6.在稅收制度上,應該簡化稅制,建立起新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進一步改革現行分類課征的稅制模式,向分類與綜合課征的稅收模式演變。拓寬稅基,縮小各級應納稅額的差距,對于稅法中沒有列舉而又應該征納的稅款應該分情況處理。

7.建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稅務執法隊伍,加大對偷稅、逃稅、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對依法納稅行為予以表彰獎勵。具體來說,對不依法納稅或延遲納稅的納稅人可通過媒體、報紙等途徑通報批評,或者將其計入信用檔案,強化信用機制對納稅人的約束;對依法按時納稅的納稅人給予精神或物質上的獎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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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效用; 居民收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從1978年至2010年,農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長到5 919元,增長了44倍;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由343元增長到19 109元,增長了近56倍。盡管居民收入水平縱向增長迅速,但城鄉差距也由原來的209增長到13 190元,增長了63.11倍。個人所得稅作為國際通行的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一個重要稅種,對個人收入分配有著決定性影響,對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收入差距不斷擴大也加劇了我國的社會矛盾,一些低收入群體甚至出現了“仇富心理”,這些都成為社會潛在的不安因素,這就要求中國政府必須采用相應的政策進行再分配活動,調整居民收入差距。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新變化

隨著社會收入結構的變化,目前工薪階層的納稅比重占個人所得稅總額比例趨于增大,個人所得稅調整頻頻“觸痛”工薪階層的神經。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始終貫徹“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或不繳稅”的立法精神,通過采用累進稅率、對超高勞務報酬加成征收、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納稅申報等方式,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近兩年來,我國頻繁調整個人所得說的免征額:2006年1月1日,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 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 000元;2011年9月1日,提高到3 500元,且工資薪金的稅率也從原來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現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如表1。

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原理

從理論上講,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通過對初次分配后的低收人群不征或少征個人所得稅以維持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則是通過對高收入人群征收一定數量的個人所得稅使其收入水平下降,從而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縮小。對于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來講,主要調節因素如下:

(一)免征額

免征額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將低于免征額的較低收入者排除在征稅范圍之外,而高于免征額的收入者則要按照一定的稅率來交稅,從而達到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效應。

(二)累進稅率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包括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兩種。前者對于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來說單位應納稅所得額所要繳納的稅額都是固定的,故其不具備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應;累進稅率則是先按照征稅對象的大小劃分成不同的等級,每一個等級一個稅率,并且稅率依次提高,從而達到讓高收入者多納稅,低收入者少納稅的目的,以縮小了貧富差距。

(三)稅收規模

稅收規模的大小決定了可用以調整居民收入差距的資金數量,即稅收規模越大,調節效用越明顯。

三、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變化效應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效應分析

在稅收理論中,個人所得稅除稅收優惠項目不予課稅外,還要對個人取得所得的一些費用進行扣除,主要包括必要費用扣除、生計費用扣除和特別費用扣除三個方面,以體現對凈所得課稅這一基本原則。近幾年來,我國扣除標準處于不斷調整中,這必將對居民收入差距產生影響,具體情況如表2。

從表2可以看出:費用扣除額從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對于2 000元以下收入者,其應納稅額為0,對2 000元收入以上者的影響,從納稅絕對額分析,分別減少25元至675元,收入越高者減少的納稅絕對額越大。這樣,從納稅額的減少量上看,對高收入者有利。但從各收入階層平均稅率變化上看,低收入者平均稅率降低幅度大于高收入者。如月收入3 500元者的平均稅率從3.57%降低到0;月收入4 000元者的平均稅率從4.375%降低為0.625%,下降3.75個百分點;月收入82 000元者的平均稅率從26%降低為25.7%,下降0.3個百分點,月收入122 000元者的平均稅率從31%上升為31.1%,上升0.1個百分點。

也就是說,隨著費用扣除額的提高,各收入階層的平均稅率都在減輕,特別是低收入者的平均稅率在大幅度地減輕,個人所得稅對收入的調控作用明顯。對過高收入者(如月收入10萬元以上者)其平均稅率減輕程度明顯低于中低收入者,因此,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對中低收入者更加有利。在累進稅制下,每一次費用扣除額的提高,由于稅率和稅基(個人收入)的共同作用,高收入者總會比中低收入者享受更多的納稅額減少優惠,但是從平均稅率降低程度分析,低收入者享受的負擔減輕優惠更多一些。

(二)稅率及級距變化對納稅人稅負的影響分析

累進稅率是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如果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不但可以減少低收入者的納稅負擔,還可以增加高收入者的實際負稅水平,具體情況如表3。

從表3可以看出,當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稅率變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時,較低收入者(月應納稅所得額14 000元以下者)的納稅水平在下降,較高收入者(月應納稅所得額 15 000元以上者)的納稅負擔在提高,從而達到縮小收入差距的目的。

(三)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制度變化對納稅人稅負的影響分析

我國新的工資薪金制度不僅提高了費用扣除標準,而且降低了邊際稅率,減少累進級次,具體情況如表4。

從表4可以看出:減少稅率級數,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對縮小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效果是顯著的。對于月收入較低者(即12 570元以下者)月收入越高者其少納稅額越大,月收入12 570元—38 600元之間者月收入越高少納稅額越少;月收入38 600元以上者收入越高多繳納的稅越多。

由此可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變化對居民收入差距的調節有著積極的作用。但其只能使高收入者多交稅,而不能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所以這種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方法只能是暫時的、單向的。雖然工資薪金所占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逐年提高,已成為個人所得稅最主要的收入來源(2008年以來,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占個人所得稅總量的比重達到60%以上),且個人所得稅占總收入比重從2000年起每年都超過6%,但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仍較低,即其稅收規模較小,所以其調節作用是微弱的。要想更好地解決居民收入差距的問題,不僅要全面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課稅模式、征管制度等),還需要和其他相應的政策相結合,如教育、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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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彭海艷.國外稅收累進性及再分配效應研究綜述[J].經濟學研究,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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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個稅調整變化1:對最低三檔稅率級距加大了這樣使得中低收入的減稅收益變大。注意下表是月工資抵扣5000基數為統計口徑的。月度(包括按月預扣)計算個人所得稅!對于中級收入檔次,大幅縮小25%稅率的級距,將部分25%稅率級別拉到其它級別,對于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級距將不變話,就是不增加高收入人群的稅務負擔。

增加了6項抵扣附加,可以根據個人家庭情況據實申報,提高了個人的起征點。那么最新工資的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公式可以參考,月度(包括按月預扣)計算個人所得稅,

對于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也將一起執行新的政策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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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當前的稅收法制完善限制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個人所得稅法作為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中三個已成文的法律,可以看出我國對個人所得稅還是相當重視的。但是,成文以后,沒有針對當前的許多經濟行為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解釋(如納稅人收入證據的取得應該有規范性的規程;采取個人申報的納稅人的稅收管理的權限是否只能由收入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管理,而原籍稅務機關對非本地的未稅收入的稅收管理應該怎樣)或解釋始終是滯后,這就凸現機構分設的倉促。我們要體現的稅收思想到底是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還是突出稅收的收入職能,是我們所必須面臨的問題。應該突出依法治稅的思想,實現稅收的收入職能。這樣,我們的法律、法規才能及時應對各種新的經濟現象。

2.建設統一的征繳機構,加強與其他部門的消息交換。現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由各地地方稅務局管理,而地稅猶如游擊隊一樣,各地各自為戰,沒有象增值稅那樣有個全國一盤棋的管理模式,這樣就有很多在外地經營和打工未在經營地交納個人所得稅的未稅收入,從而給我們現行的稅收管理模式帶來了管理的權限和信息交換的難題。而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的“利息收入”中的銀行儲蓄的利息所得又歸各地國稅局管理,基本以銀行代扣代繳的方式運行,各地的國地稅又失去了一次掌握納稅人收入資料的機會;對納稅人與被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的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的取證更難了。現在,國地稅的稅收資料交換就很難,與金融、工商、土地、房產等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更加困難,這就需要各級政府或立法機關建立信息交換制度,而不能是臨時的對稅收工作的支持與協調。

3.實行適宜的稅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稅率采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制度。存在的問題表現為:第一,稅率適用的項目劃分不夠科學。按國際慣例,個人所得可按生產方式劃分為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財產所得又可再分為財產本身帶來的定期所得和財產處置的資本利得。一般言之,勞務所得和財產定期所得同普通所得,宜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資本利得則采用比例稅率。按此思路,現行的個人所得稅至少應將勞酬所得、稿酬所得,乃至股息、利息、紅利所得以及財產租賃所得納入累進稅率的調節范圍。第二,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之間出現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譬如,當工薪所得大于27000元時,其實際稅負高于勞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稿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當工薪所得大于117000元時,其實際稅收負擔率為31.55%,幾乎是稿酬所得的3倍,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所得的2倍。這顯然對工薪高收入者是不公平的,也容易引起納稅人對稅法的抵觸情緒;第三、工薪所得適用的累進稅率級數過多,邊際稅率過高。近些年來,世界各國在個人所得稅稅率改革上的共同趨勢是:在保留累進稅率的同時,不同程度地降低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并減少了稅率檔次。我國的工薪所得采用九級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45%,不但效率損失過大,也與國際潮流不符。

4.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制度上的合理性也越來越為人們所質疑。現行的費用扣除客觀上導致收入來源多的個人,扣除數額較大,違背了量能納稅原則;扣除標準過低,缺少選擇性。例如工薪所得項目扣除標準雖然在2006年1月1日開始,全國統一為每月1600元,但這種“一刀切”標準明顯與實際脫節。近年來,隨著改革深化而在納稅人支出結構中比重日益增加的像自費教育、自費醫療、房屋購置等支出在扣除制度里并未得到充分考慮。再例如,現行扣除制度并未賦予納稅人根據家庭贍養人口、子女教育等因素來選擇不同的納稅單位和費用扣除

標準的權利,不能不說也是一個較大的缺憾。此外,不同地域有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其生活消費水平也不一致。總之,如何結合我國個人收入分配領域出現的新情況,重新審視、梳理并修改現行的扣除制度,使之合理化、層次化和靈活化,已關系到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成敗。

5.個人收入隱形化是困擾個人所得稅征管的一大難題,能否實現隱形收入顯形化是個人所得稅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關鍵。

一是協調不同的部門,廣泛使用個人信用制度,大力推廣銀行卡、支票,通過資金賬戶,減少賬戶外現鈔流動,實行銀行、稅務部門聯網的“銀稅工程”。該工程將對使用別人身份證的虛假儲蓄實名制進行查處,力爭實現個人信用卡賬號、儲蓄賬號、稅務賬號的統一。這之中個人申報還將采用預扣預繳、年終申報的征收辦法。完善儲蓄實名制、收入透明化、信用卡支付制度、官員財產申報與審計等措施十分重要,它起著糾正個稅“逆向調節”的作用,達到國富民強,社會公正的作用。

二是對現金、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福利、饋贈應明確規定征稅。現代的中國依靠“以灰而富”的人不在少數。要把各企事業單位給個人發放的實物、有價證券等福利一并計征課稅,對實物應比照市場價格計算征稅。

三是對資本所得和超勞務報酬所得應列入征稅范圍。據統計,全國存款利息所收入在4000億元以上,且儲蓄余額多數集中在少數高收入者手中,加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對銀行存款利息(已征收)、國庫券利息、金融債券利息、股票轉讓所得應適時開征個人所得稅。

四是盡快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特別是干部財產的申報制度),以界定個人財產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還可使稅務機關加強對財產稅、遺產稅等稅源控制,從而有效監督個人財產的異常變動。建立稅收的申報制度,而不是現在的代扣代繳制度,從而加大個人納稅的透明度和監督力度。

6.加大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力度。戶籍管理、檔案管理是稅源控管的基礎性手段。要通過加強稅務登記管理,即納稅人的戶籍管理,建立與工商、銀行、國稅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制度和網絡信息交流制度,有效地減少漏征漏管戶。通過改進稅務登記驗證辦法,增加驗證內容,建立稅源動態控管檔案,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提供依據。通過及時辦理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使基層地稅機關能夠準確把握稅源動態變化情況,搞好稅源動態管理。通過改進納稅人檔案管理辦法,充分利用計算機手段,把納稅人經營、財務和納稅資料完整地收集起來,加以科學的分類歸檔,為分析預測和挖掘稅源創造條件,做到對收入工作心中有數。

7. 繼續加強和完善對高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控管。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幾年下發通知,一再要求各地突出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有的還明確列出當年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征管的重點。經過幾方面的努力,這幾年,對高收入的稅收調節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收效不大。一是對高收入個人的管理流于形式,只簡單記錄其收入和納稅情況,并沒有對其形成有效有力的控管;二是對從事農、林、牧、副、漁的高收入個人在扣除標準費用后的所得也應列為征稅對象,這樣,既可防止農村兩極分化,又可增加財政收入;三是很多私營企業的老板都沒有給自己開工資,個人的開支都作為公司的經營成本。如果當年不分紅,很多人甚至都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隨著我國目前對外開放程度加大,涉外稅收越來越頻繁,但稅務機關對于外籍人士的稅收宣傳并沒有跟上。

8.建立以強化定額管理和委托稅務為主要內容,既方便實用又節省成本的個體私營經濟稅收管理辦法。

一是對規模較小、無建賬能力、年納稅額比較小(一般在千元以下)的納稅戶,在實行定額納稅的基礎上,采取簡便的稅務登記和申報納稅辦法。改稅務登記證為登記卡,取消發票領購簿,持登記卡領售發票;適當延長納稅期限,視稅額大小,改按月(季)繳納為半年繳納,變持表申報為持卡申報,并簡化管理檔案。改進管理辦法后,稅務機關要切實強化稅源調查、稅額測定和稅務檢查工作,確保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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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年薪 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

一、相關的規定

200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該文件規定了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向其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規定了具體的計算方法;并且規定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二、案例分析

在日常的工作實踐中,雇員年薪的發放往往采取每月合理支付一部分,年終通過績效考核后再進行匯算,即:總年薪=月薪×12+年終調整補充部分。因此,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分別核算計稅,即月薪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于當月計算交納,年終調整補充部分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計算交納。

那么,在總年薪一定的情況下,不同的月薪標準和不同的年終調整補充是否會產生不同的稅收負擔呢?現舉例如下:

(1)年薪30萬元的人員,每月預支20000元,年底發放60000元。

月薪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312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60000×20%-555=11445

年應納稅總額=3120×12+11445=48885

(2)年薪30萬元的人員,每月預支10000元,年底發放180000元。

月薪應納稅額=(10000-3500)×20%-555=74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80000×25%-1005=43995

年應納稅總額=745×12+43995=52935

(3)年薪30萬元的人員,每月預支7000元,年底發放216000元。

月薪應納稅額=(7000-3500)×10%-105=245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216000×25%-1005=52995

年應納稅總額=245×12+52995=55935

(4)年薪30萬元的人員,每月預支13000元,年底發放144000元。

月薪應納稅額=(13000-3500)×25%-1005=137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44000×25%-1005=34995

年應納稅總額=1370×12+34995=51435

比較(1)和(4)可知:當月薪對應的稅率一致,而全年一次性獎金對應的稅率較低時,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較少;比較(2)、(3)和(4)可知:當全年一次性獎金對應的稅率與月薪對應的稅率一致時,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較少。但是,根據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可知:隨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減少,月薪會相應的有所增加,它可能使月薪增加而增加的個人所得稅額大于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少而減少的個人所得稅額。那么,什么時候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低稅率,什么時候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薪稅率一致呢?筆者將在下面予以討論。

三、稅收籌劃

由上例可見:由于年薪性質的特殊性及發放形式的多樣性,其計稅方式與結果也會產生差異,這就為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創造了條件。我們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合理確定月薪標準和年終調整補充部分的額度,使二者在扣除各自費用扣除數后的余額均處于經濟的適用稅率區間,使雇員稅負最低,實現雇員稅后收入的最大化。

根據最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可以構建年薪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限額表,具體見表1:

對于第一級來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6000以內,由于稅率均為3%,且沒有速算扣除數,那么,月薪在5000(1500+費用扣除數3500)以內,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以內時,個人所得稅總額皆是一樣的。

對于第二級來說: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6000至108000時,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少A,使得稅率由10%降至3%,那么,由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少A而少交的個人所得稅=((18000+A)×10%-105)-18000×3%=A×10%+1155 ①

A應分攤到月薪中去,此時,3%稅率的級距已經飽和,那么,只能在10%和20%中增加。假設10%對應增加B,15%對應增加C,則B+C=A ②

由此增加的個人所得稅=B×10%+C×20% ③

假設增加的個人所得稅③大于減少的個人所得稅①,則③-①>0

由上式可以得出:0.1C-1155>0,即C>11550說明當C為11550時,3%至10%的級距已飽和,此時,年應納稅所得額=11550+18000+54000=83550。根據不等式的性質可以看出,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6000至83550之間時,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18000,其余作為月薪,即:全年一次性獎金低稅率時,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最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83550至108000之間時,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薪此時對應的最高稅率(10%)一致時,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總額最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等于83550時,兩者皆可。

同理可得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六級值,匯總即得表2:

在總年薪一定的情況下,我們就可以根據表2確定計算個人所得稅總額最小的適用方法。現舉例如下:

若年薪為14萬,則對應表2中的第3級,個人所得稅總額最小的方法即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薪的最高適用稅率(10%)一致。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為54000,其余為月薪,則年應納稅總額=8435;假設全年一次性獎金為50000,其余為月薪,則年應納稅總額=8435,與前一次的假設相等。即只需使全年一次性獎金與月薪的最高適用稅率(10%)一致,則不管全年一次性獎金多少都可以,個人所得稅的總額是一個固定的最小值。

篇6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 納稅籌劃

一、前言

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在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占主導地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節稅目的而進行科學的節稅規劃,即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個人的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事先進行合理籌劃,以達到少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目的的一種合理合法的理財活動。2011年6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新稅法)規定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從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并將9級超額累進稅率調整為7級,第1級稅率為3%(見 表1)。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免征額的提高,稅級和稅率的變化,為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分析

影響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降低稅負,就是運用合法及合理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事先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在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費用扣除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低;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下,經過事先的籌劃安排,使個人所得適用較低的稅率。基于上述有關稅收政策,從納稅人的角度分析,通過相應的納稅籌劃,可以使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水平達到最小化。

(一)減少名義工資的納稅籌劃

1.提高福利水平減少名義工資

在現實生活中,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用于與工作相關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個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單位支付,如交通費、午餐費等。如果能將這些收入從個人領取的工資薪金中扣除,以企業的名義對個人進行支付,這樣,名義上工資薪金就減少了,并因此降低所適用的稅率,減輕稅負。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企業為員工提供交通設施;

(2)企業為員工提供免費工作餐;

(3)企業為員工提供培訓機會;

(4)企業統一為員工租房解決住宿問題等。

例1:A先生某年來北京工作,擔任某公司工程師,月薪 8 500元。其每月主要支出為:房租2 000元,伙食費1 000元,交通費500元。請問在新稅法下,納稅人如何籌劃可以少交個稅?

工資薪金個稅=(8 500-3 500)×20%-525=475(元)

納稅籌劃:

(1)A先生和公司簽訂合同,房屋以公司名義租賃,房租以公司名義支付,實際由A先生工資支付。

(2)公司下發文件,單位食堂費用在福利費中支付,員工在食堂用餐領用餐券,費用在員工工資賬戶支付。

(3)公司下發文件,公司統一購買交通券在福利費交通補助中列支,然后費用在員工工資賬戶支付。

納稅籌劃后:

(1)A先生每月實發工資:(8 500-2 000-1 000-500)=5 000(元)

(2)A先生應繳納個稅(5 000-3 500)×3%=45(元)

納稅籌劃效果:

經過此籌劃,A先生節約個人所得稅430(475-45)元,效果明顯。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來減少名義工資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上述政策進行籌劃,減少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提高納稅人的實際收入水平。

例2:例1中,A先生月薪8 500元,住房公積金提取比例為7%,不考慮其他稅前扣除因素,請問在新稅法下,A先生應進行怎樣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A先生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額=8 500×7%=595(元)

應納稅所得額=8 500-3 500-595=4 405(元)

應納稅額=4 405×10%-75=365.5(元)

公司的實際負擔=8 500+595=9 095(元)

A先生的實際收入=8 500+595-365.5=8 729.5(元)

如果A先生用足稅收優惠政策,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7%提高到12%,為不增加企業負擔,則應使A先生工資A滿足下列條件:

8 500+595=0.12A+A

A=8 120.54(元)

納稅籌劃:按12%提取住房公積金時,A先生的繳稅及收入情況為:

住房公積金=8 120.54×12%=974.46(元)

應納稅所得額=8 120.54-3 500-974.46=3 646.08(元)

應納稅額=3 646.08×10%-75=289.6(元)

實際收入=8 120.54+974.46-289.6=8 805.4(元)

經過此籌劃,A先生實際收入提高了75.9(8 805.4- 8 729.5)元,即前后兩次個人所得稅額之差(365.5-289.6)。

(二)合理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

1.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

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其稅負合理化,其他行業納稅人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時,也可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

例3:B先生是某企業員工,每年6個月淡季每月工資為 2 000元,6個月旺季每月工資為8 500元,請問在新稅法下,B先生應該進行怎樣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方案一:企業采用月薪制績效工資,則應納稅額和稅后收入情況:

B先生應納稅額=[(8 500-3 500)×20%-525]×6 =2 850(元)

應得的稅后收入=(2 000×6+8 500×6)-2 850 =60 150(元)

方案二:企業采用年薪制績效工資,則應納稅額和稅后收入情況:

B先生應納稅額={[(2 000×6+8 500×6)÷12-3 500]×10%-75}×12=1 200(元)

應得的稅后收入=(2 000×6+8 500×6)-1 200 =61 800(元)

納稅籌劃的結果表明,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稅負減輕 1 650(2 850-1 200)元。由此可見,對于收入不均衡的企業,采用年薪制比采用月薪制更能為員工減輕稅收負擔。

2.獎金合理發放

對于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稅法規定,以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所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算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例4:假設某公司業務員C先生和D先生某年12月份工資均已繳納個人所得稅。12月底,C先生取得年終獎金18 000元,D先生取得年終獎金18 120元。請問在新稅法下,C先生與D先生的年終獎金稅后的凈收入情況及籌劃。

(1)C先生年終獎金稅后凈收入情況:C先生月均獎金 1 500元(18 000÷12),故適用3%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則C先生的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8 000×3%=540(元)

稅后凈收入=18 000-540=17 460(元)

(2)D先生年終獎金稅后凈收入情況:D先生月均獎金 1 510(18 120÷12)元,故適用10%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為75。則D先生的年終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8 120×10%-75=1 737(元)

稅后凈收入=18 120-1 737=16 383(元)

納稅籌劃分析如下:

C先生的年終獎金比D先生少120元,可是,他的稅后凈收入卻比D先生多1 077(17 460-16 383)元,其原因在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年終獎的速算扣除數的確定是以月平均數為標準,而用于計算的數據是全年獎金。如果企業發的年終獎剛剛處在兩檔之間的分隔點附近,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應根據情況適當調整年終獎金的額度以及合理制定年終獎金的支付時點和數額。

(三)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轉換的納稅籌劃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項報酬,是個人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地通過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由此可見,將雇傭變為非雇傭,或將非雇傭變成雇傭都能改變稅收負擔,兩者之間的轉換,實際就是勞動合同的簽訂與否。從納稅籌劃的思路看,在不同的個人收入水平下,選擇以工資薪金的方式或以勞務報酬的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所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是不相同的。一般來說,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低,可以考慮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這樣可以繳納較少的個人所得稅;當應納稅所得額較高時,以勞務報酬的形式比工資薪金的形式繳納的稅額少。

例5:E教授在某大學任教,月薪6 800元,同時應某營銷公司邀請,每月為該公司營銷人員講學一次,每次收入9 000元,在新稅法下,如何幫助E教授籌劃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如果E教授與營銷公司存在雇傭關系,兩項收入應合并,按工薪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6 800+9 000-3 500)×25%-975=2 100(元)

(2)如果不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兩項收入應分開計算 繳納:

工薪所得應納稅額=(6 800-3 500)×10%-75=255(元)

勞務報酬應納稅額=9 000×(1-20%)×20%=1 440(元)

合計稅額=255+1 440=1 695(元)

通過比較,采用第二種方法可以比第一種方法節稅405 (2 100-1 695)元,全年可以節稅4 860元。因此,E教授最好不要與營銷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節稅。

例6:F先生某年10月從單位取得工資收入2 200元,同月F先生在某廣告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當月取得報酬3 800元,在新稅法下,F先生應如何籌劃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1)如果不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兩項收入應分開計算繳納:由于工資薪金沒有超過免征額3 500元,所以不需要交稅,而勞務報酬應繳稅,即

應納稅額=(3 800-800)×20%=600(元)

(2)如果存在固定的雇傭關系,則由廣告公司支付的3 800元作為工資薪金收入,應和單位支付的工資合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2 200+3 800-3 500)×10%-75=175(元)

通過比較,采用第二種方法可以比第一種方法節稅425(600-175)元,全年可以節稅5 100元。因此,F先生應該與廣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節稅。

以上分析可得,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薪所得適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稅率低,可以考慮在可能的情況下,將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工資薪金所得;當兩項收入都較大時,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分開計算可以節稅。

三、結語

以上通過不完全歸納法,介紹了2011年6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的幾種方法。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是一項較為復雜的系統工程,在不影響對員工激勵的前提下,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籌劃既有利于單位節約工資成本,又增加了員工實際收入,是一項能夠實現雙贏的經濟行為。在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必須熟練掌握國家稅收政策并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尋求最佳方案,以達到納稅人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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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以期達到合理減少稅收支出、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企業發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及年終加薪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的工資薪金水平不斷提高,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將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資薪金繳納的個稅仍然占我國個稅總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正確地開展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保證企業和員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激勵員工

對于工資薪金,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員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也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公司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員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不斷挖掘員工工作潛力,間接減少企業的人力資源投入成本,保持企業團隊的相對穩定,激發員工工作熱情。

(二)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增強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基礎上少繳或緩繳稅款,通過各類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比較,選擇稅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企業可支配資金,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個稅納稅籌劃是有利于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為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也會自覺不自覺地鉆研財稅政策及相關稅收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納稅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抵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員工來說,因涉及個人利益,員工也會主動地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員工自覺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增強納稅意識。

二、工資薪金納稅籌劃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員工隔個人收入情況做出合理的預計,通過調整收入的支付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的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

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①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費用。

三、幾種常見情況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一)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想降低個稅的稅負,就必須提高企業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個人名義收入額,間接增加員工收入。

1、為員工提供住房

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免費提供給員工居住,而不是發放貨幣性住房補貼給員工個人,那么住房補貼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支出相同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即由企業支付旅游費用,然后降低員工薪金。根據國家規定員工可享受法定帶薪休假。如果企業為員工報銷休假旅游的費用,員工放棄取得這部分工資的權利,那么員工個稅負擔將下降但實際收入并未減少。對企業來說,并沒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一舉兩得。

3、提供員工福利

(1)開辦員工食堂,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補貼的辦法。既減少了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減輕了員工的個稅支出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增強了企業凝聚力。

(2)為員工提供車輛、手機等部分設施。企業為員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減少支付交通補貼;有條件的為員工購置手機,減少支付通信補貼。對員工來講,個人名義收入減少,間接收入增加,減少了個稅稅負;對企業而言,替員工個人支付的這些支出,可以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既減輕了所得稅稅負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

(3)轉售股票認購。企業將所持有的股票以較低價格轉售給員工,員工在二級市場出售獲取收益屬資本利得,按現行稅法規定無須納稅。

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個人,其節稅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證消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額,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企業來講,要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選擇員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幫助員工提高消費水平。一味地增加現金收入,從稅收角度來考慮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攤工資發放

1、均衡各月工資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除年終獎外,企業應盡量將工資薪金平均到每個月均衡發放,在累進稅率下,可以降低適用稅率,實現納稅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資收入3000元,每季度獎金收入6000元。

納稅籌劃前:

未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2000)×10%-25=75元

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應納稅額=75×8個月+1025×4個月=600+4100=4700元

將每季度發放的獎金6000元平均調整至每月發放2000元,則納稅籌劃后:

每月應納稅額=(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2=3900元

綜合以上案例,均衡發放各月工資獎金收入后可以節約稅款4700-3900=800元

可見,如果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一些獎金按月發放,留一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獎金用于“拉差距”、“拉檔次”在年終發放,這樣,從總體上說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2、合理安排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目前企業員工的收人主要包括兩項:工資、補貼與獎金。工資和補貼每月發放,各月差別不大,集中發放的主要是獎金。根據國稅發[2005] 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 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人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稅納所得額某檔的最上限數據時,和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納稅所得額正好是相鄰上一檔的最下限數據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相差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少相差0.12元時,其應納稅款可能會出現很大的差異,即可能會出現全年一次性獎金多0.12元的雇員實際得到的獎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獎金少0.12元的雇員得到的獎金還要少的現象。

例如:①張先生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00(6000÷12)元,按照稅率,500元的對應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得到6000元年終獎后應繳稅300(6000×5%-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終獎為6000.12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稅率,超過500元對應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得到6000.12元獎金后應繳稅575.01(6000.12×10%-25)元,稅后收入為5425.11元。

上例稅前獎金增加0.12元,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305.56元時,才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元的稅后所得一樣為5700元。

按照工資薪金個稅5%-45%的累進九檔稅率,從上例可以推斷出每到個人所得稅率進級區間均會出現這種情況,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所得額總有一個區間的稅后所得,比其稅率低一檔的最高稅后所得要少,且獎金越多,稅率越高,出現的最大差額值就越大。依此類推,納稅所得額在下列區間,雇員實際所得與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并不全部呈正比關系,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在區間兩端稅后所得一樣,其余區間的獎金和稅后所得雖成正比關系,但都低于區間兩端數據。特別是對于區間前端最少額獎金的稅后所得,區間其他獎金都會出現獎金多而稅后所得少的現象。獎金或獎金余額稅后所得異常區間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區間數據,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與稅后所得還是成正比關系,即獎金越多,其稅后所得越多。為此企業在確定員工年終獎金標準時,應合理籌劃,避開上述獎金所得名多實少的區間,以保證員工稅后收入不減少。

3、增加扣除費用

目前,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除2000元扣除限額外,員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也可扣除,即還可以再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所以,在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規定計提比例內,盡量增大員工扣繳比例,增加扣除費用,也能起到減輕個稅稅負的作用。

綜上所述,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進行合理納稅籌劃,無論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員工福利;又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對國家來說,雖然暫時的稅收減少了,但從長遠看,企業得以發展壯大后,能為國家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所以,納稅籌劃對個人、企業、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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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篇8

關鍵詞 職工薪酬 個人所得稅 稅務籌劃 方法

一、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

所謂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顧名思義,就是職工在單位中任職或者受雇而應該得到的各項報酬,是職工從事非獨立性勞務活動的收入。相對來說,勞務報酬就是職工獨立地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所取得的報酬。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和勞務報酬之間具備以下的不同之處: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必須是在某一單位受雇傭才能得到的,而勞務報酬可以是臨時性的。由此看來,要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可以把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所得。

通常,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少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進行繳稅;相反,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較高的情況下,為了降低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就應該根據勞務報酬所得進行繳稅。通過合理地計算,就可以將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勞務報酬,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

二、將職工的部分工資、薪酬所得合理地轉化為經營性費用

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我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是在2011年9月1日起調整后,現2012年現在實行的7級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稅率。當職工的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達到某一檔次,就套用該檔次的適用稅率計算納稅。當收入扣除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標準后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酬帶給職工的可支配現金將會逐步減少。倘若把職工現金收入轉化為職工必須的福利,納入企業經營性費用,可以達到職工消費需求,而經營性費用不征收職工個人所得稅,也可在計算企業所得額中扣除,減少企業所得稅,減少企業和職工的納稅成本,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并且能夠實現企業的利潤最大化。

例如,倘若某企業在2012年1月招聘了一個職工,月薪是6000元,因為該企業沒有提供居住條件且該企業附近無居民房出租,該職工只能與人在市內合租一套住房,每月支付房租1000元,上下班交通花費400元,工作用餐花費400元,共支出18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5855-1800=4055元。

倘若該企業為該職工提供企業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廠部有專車安排接送居住在集體宿舍的職工上下班,并開辦食堂解決職工工作用餐,該企業發放給該職工的月工資由6000元調減至4200元,則稅務籌劃后,按照個人所得稅計算器進行計算,該職工繳納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后每月實際可用收入為4179元。

稅務籌劃前后相比,該職工每月節稅4179-4055=124元,全年節稅1488元,公司統一租用的集體宿舍租賃費和廠部專車發生的費用按稅法規定允許全額計入經營費用,職工在食堂用餐費支出在不超過職工薪酬所得14%內據實在管理費用——福利費科目列支,企業少交了企業所得稅而職工又得到了實惠。從總體上看來,該企業薪酬發放總數不變,而該職工稅后可支配收入增加了124元,全年增加了1488元。因此,個人獲得的這些福利可以作為工資、薪酬的代替物,既保證了職工的實際工資,且由于這些代替物的發放降低了名義工資額,個人薪酬應納稅額得以降低,既方便了新招聘職工的生活又方便了企業統一管理。

三、實施獎金均衡發放的籌劃

根據2012年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職工的工資、薪酬所得越多,那么,適用的稅率就會越高。倘若職工的獎金一次性發放,那么,就會繳納較多的稅款,倘若采用分攤發放的方式來進行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也就是說,將職工的獎金分為幾個月分攤發放,那么,職工將會繳納更少的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而得到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倘若是按月發放獎金,應該將發放的獎金數額與當月的薪酬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倘若是一次性發放獎金,按照稅法規定是不能將數月發放的獎金數額平均到每月與工資合并計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酬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倘若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個稅免征額35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35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通過這種計算方式,可以發現,獎金發放高的月份適用較高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高;而獎金低的月份適用較低的稅率,當月繳納稅額自然也就較低,甚至低于個稅免征額3500元,就沒有必要繳納職工個人所得稅。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總結了幾種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進行稅務籌劃的方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為了更好地做好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就一定要遵循稅務籌劃的不違法性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計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方案,保證企業和職工的稅負能夠得到合理合法地減輕,最終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周家亮.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與完善對策.科技信息(科學教研).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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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部環境方面的問題1、現金管理制度松馳,需要改進。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現金交易,經濟往來無據可查,使稅務部門無法通過有關信息渠道掌握各種交易發生情況。個人收入的絕大部分以現金形式取得,提取現金沒有必要的限制措施,不利于監控各種交易。

2、金融資產實名制還有待建立。隨著經濟發展,個人可從多種渠道獲得收入,如工資、薪金,利息、股息、紅利,轉讓不動產、有價證券和特許權的收入,以及取得財產租賃收入或獲得捐贈,很多收入目前稅務部門還難以監控,個人存款以假名分散存于同一個銀行的不同帳戶或沒有聯網的不同銀行,稅務部門無法掌握個人的全部收入情況。

同樣,個人支票制度沒有建立起來,稅務部門無法從個人支付情況來核定、推算個人收入。

3、沒有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和個人存量財產實名制,財產難以查實,稅務部門難以根據個人財產情況推算收入。

4、個人的主要收入支出都通過金融、保險、房地產、期貨等部門,這些部門能掌握個人在儲蓄、股票、債券、轉讓不動產和期貨等方面的收信息資料。應建立這些資料及時向稅務部門報送的制度,使稅務部門能對個人的主要收支情況實施有效的監控。

(二)、內部征管方面的問題

1、目前,大多數省、市、區還沒有建立專門機構,從上到下,還存在個人所得稅由多頭管理的現象,主管力量不足,日管力量明顯薄弱。

2、由于稅源零散,數額小,征收成本較高,沒有特定的經費渠道,因而難以保證完成越來越繁重的征管任務。

3、征管的科學化、智能化不夠,目前,計算機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越來越多,但對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還不到位,還不能全程、全員控制個人收入的核算,還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核算、計稅系統。

4、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應采取的對策

個人所得稅之所以存在征管難的問題,其關鍵在于個人收入的難以把握,對此,我們從準確掌握個人收入入手,提出以下方案:

a、從核算方式入手,稅務部門應建立一個全省、甚至全國范圍聯網、有統一編碼的個人收入控制系統,并與金融、保險、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部門進行信息聯網,從而建立一個能監控個人收入的社會化網絡,在保證能及時、動態、準確掌握個人資產、存款、收入等信息的基礎上,核算個人收入總額,為計征個人所得稅準備第一手資料。

B、從經濟社會化行為入手,應在個人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擴大磁卡應用范圍,最大限度地控制現金交易,提高交易經濟往來票據化程度,甚至使一切貨幣交易都通過金融機構進行核算。這是一個極大的社會化工程,但隨著各種磁卡結算的不斷應用,這也將不是一個夢想。

C、稅收征管入手,要向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方便、快捷、準確的核算方法、核算工具。比如,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多發生在工資表以外的獎金、津貼、補助等其他工資性支出上,大都名義多多,隱蔽性強,增加了稅務稽查的難度。如果同時使用以下三種會計報表,可以比較簡單地核算個人收入,方法是:工資發放明細表、其他工資性支出明細表、XX發放明細表(表下注明XX為紅利、股息、利息、勞務報酬等)。三種報表設置相互對應的欄目,載明本次發放金額、扣除項目金額明細、本期另表發放金額、扣除項目金額明細、已扣個人所得稅稅額、本次發放應扣個人所得稅額。這三個表格主要針對工資、薪金收入和企業發放頻率較高的收入,相互呼應,聯系密切,具有實用性強的特點,能夠有效提高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核算水平。

D、申報管理方式入手,以“雙軌申報制度“控制收入渠道。就是無論每個人有多少收入,都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同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的個人收入。這樣可以保證以下幾點:一是便于掌握納稅人的多方收入;二是促進了代扣代繳工作,三是加強了稅源控制。

二、利用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系統解決征管問題設想

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開發的目的應解決征到位、管得住的問題。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和我國將實行的分類和綜合相結合稅制的實際情況,我們考慮,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的設計的總體需求應是:建立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憑借計算機網絡技術支持的支付人和納稅義務人的檔案體系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信息管理系統。在軟件的設計中必須充分發揮數據共享功能和網絡的索引功能,將各有關部門都納入到整個運行體系中來,建立一套完整的個人所得稅稅收監控征管系統。在設計中應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為中心,以納稅人檔案體系為依據,通過計算機對納稅申報的處理、分析,對未申報或中止申報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同時將異常申報加以篩選,監控納稅人按期申報;以支付人申報的資料檔案,納稅義務人檔案和納稅申報表三者為基本依據進行稽查,監督支付人的扣繳情況,糾正并處罰不真實的納稅申報,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

(一)、系統構成

系統在WINDOWS及UNIX環境下,運用客戶/服務器技術,利用Sybase數據庫存及PowerBuilder 前臺開發工具,運用TCP/IP網絡協議,構成其局域網系統,并可基于DDN、X25分組交換網及公共電話網,構成全省乃至全國的稅務廣域網系統。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趨勢和新征管模式的要求,以及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信息技術提供的可能性,未來的征管電子化系統必定是高效的、開放式的分布系統,縱向要盡快將微機應用于征、管、查各個系列,加強收入及政策執行情況的監控;橫向應以稅務部門同其他經濟管理職能部門進行微機聯網為重點,為實施現代化控管創造條件。整個系統不僅要滿足稅務機構內部需要,而且要滿足稅務機關與企業、社會、納稅人等外部聯系的需要。在外部形成企業、銀行和其他政府機構的一個網絡體系;在內部形成縱橫交錯的內部管理網絡體系,滿足不同管理層次和不同管理目標的需要。(見圖)

(二)、管理軟件設計應具有功能

1、基礎信息管理系統:

(1)納稅人信息檔案管理子系統:1.財政部首先制定了一套全國統一的納稅個人和法人編碼,這是全面掌握納稅人情況和依托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是歸集、處理、交換、查詢稅務信息的先決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對于每一個納稅義務人都應賦予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包含有納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信息的識別號。識別號可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編制,應做為國家統一標準代碼通用子社會,該編碼同時還要應用于銀行開戶、財產購置轉讓、社會保險等各個領域。2.以納稅義務人的識別號為基礎,建立納稅義務人信息檔案。內容主要有:個人基本情況、職業情況、收入情況、財產情況、稅款預扣情況等。

(2)支付人、被支付人信息檔案管理子系統:1.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設計個人收入支付人的繳扣稅款報告表和支付個人收入報告表。2.個人收入支付人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按稅法規定的項目和稅率繳扣稅款,向稅務機關按月申報稅款繳扣情況和按年申報支付個人收入情況。3.以支付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為基礎,對其所申報的信息資料建檔。4.按被支付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將扣繳報告和支付報告中的信息,歸入被支付人的個人檔案。通過扣繳人的檔案系統和納稅人的檔案系統,稅務機關可隨時掌握扣繳人履行扣繳稅款義務的情況和納稅人的收入情況、納稅情況和申報情況,強化源泉控制。

(3)公共信息查詢子系統:此系統應通過廣域網連接到個人所得稅征管公共信息庫,公共信息庫應以納稅人識別號來存放納稅人在銀行的稅款繳納信息和存款信息、以及保險、財產登記等部門的其他必要信息。此項系統應具有上傳和下載功能。

2、申報征收系統:申報征收是個人所得稅征管中主要環節,他應該涵蓋目前個人所得稅申報、征收、核算的全過程。根據未來發展趨勢和征管的需要,該系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分散申報征收子系統:通過計算機管理網絡實現了與銀行和郵政局的計算機聯網,這樣,納稅人除了可以到稅務機關繳稅外,還可以在遍布城鄉的銀行分支機構和郵政局(所)辦理納稅手續,從而為納稅人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集中申報征收子系統:通過中心城區的辦稅服務廳集中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和稅款征收。其主要功能有應涵蓋。申報開票、定額開票、完稅證開票、打印納稅繳款書。手工開票錄入、結算處理、帳表打印、稅票管理及查詢,繳款書處理、退稅處理、查詢打印、作廢稅票等申報征收的全過程。

集中申報征收子系統還應根據目前各地稅收征管工作的現狀和特點,應具有智能、遠程、網絡申報征收功能,對大都已建立起較完善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財務電算化,具備實現納稅申報電子化、自動化的條件。對這類企業應開發企業端報稅系統和稅務自動接受系統,企業通過該系統自動統計、處理生成報稅數據,稅務自動申報接收系統通過調制解調器、數據接收服務器及公用電話網、互聯網來完成加“蓋”電子圖章和數據的傳輸、接收等工作。

3、稽查稽核系統:

建立人機結合的稽查體系,完善的服務和有效的監控,可保證納稅人、扣繳人按期申報,而申報是否真實,則取決于稽查的力度和質量。稽查系統的關鍵是信息分析,這就需要在稽查系統中軟件有具有信息分析功能和交叉稽核功能以及舉報信息處理系統

信息分析就有利用納稅人檔案,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扣繳人的扣繳稅款、支付個人收入報告表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取的信息,選擇必要的納稅指標,建立一個綜合打分選案系統,以不同時期的相同指標做對比分析,篩選出納稅指標異常戶,做為制定稽查計劃的依據。

交叉稽核就要通過下載全省、全國個人所得稅信息庫的必須信息,對有納稅指標有異常的納稅人進行交叉稽查,來確定稽查目標。

舉報信息處理系統應具有對納稅人舉報的信息進行分類歸檔的功能,具有利用數據信息庫和申報征收信息比較分析功能。

4、重點稅源監控系統:

建立重點稅源監控系統,對電力、電信、金融、保險、證券、事務所、高新技術企業、高等院校、及效益好的事業單位等;高收入個人為個體飲食業經營者、企業供銷人員、建筑工程承包人、大、中學教師 、醫生等,實行全方位監控。

重點稅源監控中應對高收入者的各項收入和申報情況進行審計,包括加、減、乘、除的運算錯誤;申報表相關欄目的數字互不勾稽;來源外部的信息資料與納稅申報的數字不符;申報表開列的稅收扣除或抵免額與稅法規定相抵觸。

在這個系統中,納稅人的電話號碼都能存入計算機,如果某個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上有問題,這個系統便能自動撥通納稅人的電話、通知納稅人同工作人員直接對話,在對話時,計算機同時提供該納稅人的有關情況,幫助工作人員解決問題。

5、稅政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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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動態測算模型

中圖分類號: F812.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10)12-0073-05

近幾年,國內不少學者對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開展了定量研究,也取得不少成果,但仍然未使該問題得到各方面較為滿意的解決方案。研究方法上有基數分析法、因素分析法 [1]并考慮了家庭人口等因素,但其所用的衡量指標是全國或地區平均個人全部消費支出,而非個人工薪收入所對應的消費支出,而且未進行分組,結果會使高收入戶消費支出扣除不足。也有采用傳統方法測算的 [2][3],但均未解決基期扣除額的確定問題。而對目前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究竟多少合適的問題有不同答案,有3,000元、5,000元、9,000元等等五花八門的答案,有必要提出令各方比較滿意的具有可操作性解決方案。

本文的邏輯思路是:以某年城鎮居民最高收入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②作為衡量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通過計算1996年~2007年城鎮居民家庭全國及分組每一就業者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對2005年以來的兩次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情況作出評價,并在充分考慮家庭人口和物價變動因素條件下,構建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動態測算模型。

一、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測算的基本內容

(一)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測算的依據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衡量指標:某年城鎮居民最高收入家庭每一就業者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Zn,7)。依據:

1.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主要是城鎮居民,本測算暫不考慮農村居民。

2. 設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出發點是基于就業納稅人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日常生活支出是其獲得工薪所得而要付出的成本費用,應該在征稅之前扣除。

3. 按我國傳統和法律規定每個就業納稅人對家庭都負有贍養老人、撫養未成年人和其它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責任,他們的日常生活支出必須由其家庭就業者分擔,每一就業納稅人的費用扣除標準還必須增加這部分費用扣除,考慮家庭因素,體現公平原則。

而根據我國現行統計制度規定,城鎮家庭消費性支出是指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支出,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居住、雜項商品和服務等類支出。

4.一般說來,收入不同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標準不同。收入低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標準比較低,而收入高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標準比較高。根據我國現行統計制度規定,采用抽樣調查方法對城鎮家庭收入分組。將所有調查戶按戶人均可支配收入由低到高排隊,按10%,10%,20%,20%,20%,10%,10%的比例依次分成:最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中等偏下收入戶、中等收入戶、中等偏上收入戶、高收入戶、最高收入戶等七組。因此,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必須以最高收入戶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標準確定,否則就會出現某些收入戶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費用不能完全扣除的不公平情況。比如以中等偏上收入戶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標準作為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則高收入戶和最高收入戶組就業納稅人的日常生活支出費用肯定不能完全扣除。但以最高收入戶組就業納稅人工薪收入負擔的日常生活支出費用確定的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則可以讓所有就業納稅人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日常生活支出費用完全扣除。

(二)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測算的數據來源、指標、測算方法及公式。

1. 數據來源

本測算方案所需的所有基礎數據均來自國家統計局1997年~2008年出版的《中國統計年鑒》數據(下文不再單獨注釋),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靠性,不必組建新的數據收集系統。

2. 數據指標

(1)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Z'),并以Z'n,f表示某年份某分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n為年份,f為組別。如1999年全國和最低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年消費性支出標示為Z'1999,0和Z'1999,1。以下其它指標類推;

(2)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R'),并以R'n,f表示某年份某分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

(3)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F'),并以F'n,f表示某年份某分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

(4)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工薪收入(G'),并以G'n,f表示某年份某分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工薪收入;

(5)消費水平增長率(S'n),消費水平增長率=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指數-100%,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指數以上年為100%,按不變價格計算,充分考慮物價變動對消費水平的影響。

3.測算方法

本測算方案采用傳統的簡單統計方法,簡單、直觀且結論可信度高。

4.測算公式

本測算方案所用的基本測算公式(靜態測算公式)是:

Zn,j= Z'n,j×R'n,j× G' n,0/12F' n,0

二、1996年~2007年城鎮居民家庭全國及分組每一就業者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的計算

(一)原始數據整理

根據1997~2008年《中國統計年鑒》數據整理出1996年~2007年城鎮居民家庭全國及分組年人均消費性支出(Z')、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R')、人均全部年收入(F'),城鎮居民家庭全國人均工薪收入(G'n,0),并計算出工薪收入占全國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的比重(G'n,0/F' n,0),這一指標用以將表1各組的年人均消費性出中應由工薪收入承擔的部分提取出來,具體見表1、表2、表3和表4。

(二)簡要計算過程與結果。

對表1、表2和表4的數據按公式Zn,j= Z'n,j×R'n,j×G' n,0/12F' n,0計算,得出1996年~2007年城鎮居民家庭全國及分組每一就業者應由其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Z),具體結果見表5。

三、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的評價

(一)800元階段

2005年10月之前,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為800元。從表5黑體數字可發現,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全國平均組在2004年(Z2004,0)已達到811.6元,2005年(Z2005,0)已達到921.1元,高出扣除標準121.1元;中等收入戶組在2005年(Z2005,4)已達到817.2元,與扣除標準基本適應;中等偏上戶組在2004年(Z2004,5)已達到888.8元,2005年(Z2005,5)已達到1,007.8元,高出扣除標準207.8元;高收入戶組在2002年(Z2002,6)已達到921.0元,2005年(Z2005,6)已達到1246.0元,高出扣除標準446.0元;最高收入戶組在2000年(Z2000,7)已達到875.4元,2005年(Z2005,7)已達到1881.2元,高出扣除標準1,081.2元。由此可判定,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在1999年之前可以讓所有組別的城鎮居民家庭平均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得到完全扣除,而2000年之后則相繼使最高收入戶、高收入戶、中等偏上戶、中等收入戶組月消費性支出得不到完全扣除,尤其是最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組不能得到扣除的比重越來越大,已經比較嚴重地影響他們的基本生活消費支出。結合表6黑體數字可以發現,按照這一標準,全國平均城鎮居民每一就業者月均要為家庭獲取的工資收入2002年(F2002,0)為918.4元,已進入納稅范圍。到2005年時,中等偏下戶組(F2005,3)為823.9元,已完全進入納稅范圍,相當于80%的城鎮居民就業者進入了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因此可以判斷,至2005年初期,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實已嚴重滯后,一定程度上擠占了納稅人的生活消費支出。如果以使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2005年(Z 2005,7)1,881.2元得到完全扣除的標準來判斷的話,2005年比較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是1,850元,這樣就只有最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進入納稅范圍。

(二)1600元階段

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1,600元。從表5可發現,這一費用扣除標準只有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2005年(Z2005,7)1,881.2元得不到完全扣除,其它組別均可得到完全扣除。但結合表6可以發現,按照這一標準,全國平均城鎮居民每一就業者月均要為家庭獲取的工資收入2007年(F2007,0)為1,612.0元,中等偏上戶組2007年(F2007,5)為1,800.0元,已進入納稅范圍,相當于40%的城鎮居民就業者進入了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納稅范圍。因此可以判斷,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期間,1,6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滯后比較嚴重。如果以使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2007年(Z2007,7) 2,163.8元得到完全扣除的標準來判斷的話,2007年比較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應是2200元,這樣就只有最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進入納稅范圍。

(三)2,000元階段

2008年3月至今,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2,000元。從表5可發現,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2007年(Z2007,7) 為2,163.8元,已不能得到完全扣除。如果以2003年至2007年5年的城鎮居民年均消費水平增長率7.1%推算,2008年和2009年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分別為2,317.4元和2,482.0元,仍然有相當比例得不到扣除。如果以使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得到完全扣除的標準來判斷的話,費用扣除標準2008年應為2,300元、2009年為2,500元比較合理。

四、我國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動態測算模型的構建

動態測算模型:Zn+2,7= Zn,7× (1+S' nn-4)2

n+2為測算年,n為基期年,n-4為基期年的前第4年,Zn+2,7為測算年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Zn,7為根據基期年當年的實際統計數據按靜態測算公式計算所得到的最高收入戶組城鎮居民家庭每一就業者應由工薪收入負擔的月消費性支出數據,S' nn-4為基期年的前第4年到基期年5年的城鎮居民年均消費水平增長率。

應用:比如測算2009年的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可根據2007年的統計數據,用靜態測算公式Z2007,7= Z'2007,7×R'2007,7× G' 2007,0/12F' 2007,0測算出Z2007,7(為2,163.8元),并計算出2003年至2007年5年的城鎮居民年均消費水平增長率S'20072008(為7.1%),便可測算出Z2009,7為2,482.0元。為使實踐中便于操作,可采取以50為單位,“四舍五入”,對Z2009,7取50的整數2,500元作為2009年的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

設計理由:2009年的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必須在2008年底之前確定并公布實施,而此時2008年的有關數據均還未統計出來,可用的最新年統計數據是2007年的。這樣設計既可以保證測算所需數據的可獲得性,又可以使結果盡可能接近實際數。

為了保證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和便利性,也可以將模型修改為:Zn+m,7= Zn,7× (1+ S'nn-4)m,固定基期為第n年,m≥2。如固定2007年為基期年,取m =3,4……,以Z2007,7和S'20072003測算2010年的Z2010,7為2,658.2元、2011年的Z2011,7為2,847.0元……的數據,再采取以50為單位,“四舍五入”,則2010年和2011年的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分別應為2,650元和2,850元。但隨著預測期遠離基期的時間越來越長,預測值與實際值的誤差會越來越大。因此,每間隔一定年份后應按前一種方法采用實際統計數據實施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