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人所得稅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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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收政策解讀
(一)基本規定
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負有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具體如表1所示。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解讀
1.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含義
按照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 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 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2.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收辦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該通知還特別強調: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為了方便計算,將新個稅政策下的個人所得稅率表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稅率表。
二、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問題提出
(一)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合理組合
當前,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開始實行年薪制,在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總額一定的情況下,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二者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如果月薪偏高,會使月薪適用較高的稅率,失去將月薪轉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具有優惠性質的低稅率的機會,加重個人的所得稅負擔;相反,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過高,會使獎金適用高稅率,失去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轉化為月薪適用低稅率的機會,也會增加個人的所得稅負擔。因此,合理安排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之間的分配比例,就顯得尤其重要。那么,單位究竟應該在平時發放多少月薪,為年底預留多少全年一次性獎金,才能使職工享受最優納稅的好處呢?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及各級段的實際稅率
假設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為X(假定職工為居民納稅人,且月薪超過免征額),稅后所得為Y,則有下列計算公式:
Y=X-(X×稅率-速算扣除數)=X×(1-稅率)+速算扣除數
由此可知:Y是X的分段線性函數,其中,斜率分別為0.97、0.90、0.80、0.75、0.70、0.65和0.55,而截距分別為0、105、555、1005、2755、5505和13505。以函數圖像說明稅后所得Y與全年一次性獎金X的關系如圖1所示。
由圖1可以看出,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A點(18000元)時,稅后所得達到3%稅級段的極大值。此后,獎金金額再略微增加,稅率就陡增至10%,致使稅額大幅度增加,稅后所得陡降;但隨著獎金金額的繼續增加,稅后所得會逐漸回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B點時,稅后所得又恢復到了稅率為3%時稅后所得的極大值,獎金收入超過B點時就又恢復了正常。同理,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C點(54000元)時,稅后所得達到10%稅級段的極大值。此后,獎金金額再略微增加,稅率就陡增至20%,致使稅額大幅度增加,稅后所得陡降;但隨著獎金金額的繼續增加,稅后所得又逐漸回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達到D點時,稅后所得又恢復到了稅率為10%時稅后所得的極大值,獎金收入超過D點時就又恢復了正常。如此情景,反復出現。
之所以會出現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增加而稅后所得反而減少的情景,其原因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即工資、薪金實際負擔的稅率為3%~45%,以函數圖像說明月工資、薪金稅后所得Y與月應納稅所得額X的關系如圖2所示;而按國稅發[2005]9號文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允許除以12后確定適用稅率,因此可視同12個月的應稅所得。但是,這僅僅是找稅率,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卻只能使用一次,這就意味著這12個月的應稅所得中只有1個月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與超額累進稅率稅相比,少減了11個月的速算扣除數。實質上采用的不是超額累進稅率,而是更接近于全額累進稅率的征收方法。全額累進稅率的特點是:各級距臨界點附近,稅率和稅負會跳躍式上升。這樣就導致邊際稅率超過了100%,從而造成稅負增長速度大于收入增長速度,產生“多發不如少發”的不合理現象,形成了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無效區間”。
下面,我們以A、B點為例來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我們設B點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金額為X,由于B點跟A點的稅后所得是一樣的,則根據前述Y與X的分段函數關系可得如下方程:0.97×18000=0.90X+105。求得X=19283.33元,這樣就得到了第一個無效區間(18000,19283.33]。以同樣的方法,我們可以求得如表2所示所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無效區間”。
我們已經知道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無效區間,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邊際稅率超過了100%。那么無效區間之外的稅率又是如何呢?進一步分析可知: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在計稅時實質上并未采用工資、薪金所適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每一級段承擔的實際稅率,與其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所適用的稅率并不一致(第1級段(0,18000]除外)。例如,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第3級段(18000,54000]中,假設以18000為起點有一個獎金增加額X,該增加額對應的增量稅率=[(18000+X)×10%-105-(18000×3%-0)]/X=1155/X+10%。對該增量稅率求極限即可得到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中的實際稅率:當增加額X無窮小時,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無限逼近該級段下限18000時,此時增量稅率也即實際稅率為正無窮大;當增加額X為36000時,即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該級段最大值54000時,實際稅率為13.21%。至此,不難得出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中的實際稅率將由正無窮大逐漸減小至13.21%,這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所適用的稅率10%是完全不一致的。另外,若令該增量稅率(1155/X+10%)等于20%,可以求出增量X=11550,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為29550時,其實際稅率為20%。因此,全年一次性獎金在(18000,54000]級段可以細分為(18000,29550]和(29550,54000]兩個子稅級段,其實際稅率分別為(+∞,20%]、(20%,13.21%]。同理可計算出如表3所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各稅級段的實際(邊際)稅率。
綜上分析,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計算采用獎金除以12確定適用稅率的辦法, 表面上使得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較輕,但事實上其導致邊際稅負極不合理,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有了較大的納稅籌劃空間。
三、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籌劃思路
為簡化起見,本文設定如下的納稅籌劃假設前提:①個人的全年工資、薪金所得是可預測的,至少可以預測收入在某一區間;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通過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兩種方式獲得,并且兩種報酬的比例可以根據節稅的需要作出安排;③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中不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免稅項目;④當月薪發放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稅負相同時,由于獎金是年終考核性質,發放時間比較滯后,從貨幣時間價值和激勵職工日常工作績效等因素考慮,選擇按月薪發放。
我們假定某職工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為Y。該職工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等于12個月份的月薪應納稅之和加上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金額。如果我們發放給該職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A,那么在Y一定的情況下,則該職工12個月份的月薪之和為Y-A。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下,我們會發現在該職工全年一次性獎金A一定的情況下,該職工平時每月的月薪均為(Y-A)/12時,12個月份的月薪應納稅之和最小。那么,如何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二者之間進行組合,才能使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總和最小呢?對此籌劃的基本思路是:將全年月薪所得和一次性獎金作為一個整體,既要考慮每月工資的稅率,又要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科學調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的比例。將職工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的發放視為一個從無到有、由少到多的一個逐步增量發放的過程,以每一增量實際負擔的稅率由低到高的順序為原則,來考慮該增量額的發放,進而得出稅負最低的全年工資、薪金所得發放方案。
例如,某職工年工資、薪金所得為125000元,那么如何根據上述納稅籌劃思路安排其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以使其個稅最少呢?若該收入增至130000元,又該如何安排?首先,我們考慮零稅率增量的發放。此時,應安排發放的增量總額為42000元,即月薪3500元,不發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實現零稅負的效果。其次,考慮負擔3%稅率增量的發放。月薪由3500元增至3%稅級段的最大值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由0元增至3%稅級段的最大值18000元,其安排發放增量總額為36000元(1500×12+18000)。至此,累計發放增量總額為78000元。第三,考慮負擔10%稅率增量的發放。月薪由5000元增至8000元,由于根據表3,全年一次性獎金獎在18000元基礎上增加任一增量,其實際稅率均大于10%,因此,不考慮全年一次性獎金增量的發放,即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不變。在此階段,安排發放增量總額為36000元(3000×12+0)。至此,累計發放增量總額為114000元。第四,考慮負擔13.21%或20%稅率增量的發放。在安排年工資、薪金所得為125000元的發放時,此時還需考慮的剩余增量為125000-114000=11000元,此增量計入月薪,其實際稅率20%,而計入全年一次性獎金,其實際稅率大于20%,因此,該增量應計入月薪,即月薪由8000元增至8916.67元(8000+11000/12)。因此,此時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的發放方案為每月月薪8916.67元,全年一次性獎金18000元。
如果安排發放的年工資、薪金所得增至130000元,此時還需考慮的剩余增量則為130000-114000=16000元,此增量發放在月工資,其實際稅率20%,而發放在全年一次性獎金,其實際稅率則小于20%。因此,該增量應發放在全年一次性獎金,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由18000元增至34000元(18000+16000)。因此,最優發放方案為每月月薪8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34000元。為了能幫助大家在實務中更好地做好納稅籌劃,根據以上原理可編制出如表4所示的年工資、薪金所得最低稅負分配表,單位可以參照表4直接查找個人年工資、薪金所得對應的月薪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最佳額度組合及其各自對應的稅率。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為科學、合理地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作,我們須特別關注以下幾點:
1.對全年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個稅籌劃的核心在于:將全年月薪與一次性獎金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統籌考慮,科學地組合月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兩者的發放金額,使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的稅率盡量靠近適用的低稅率,以降低整體稅負。
2.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單位對職工一年辛苦貢獻給予的獎勵,包含著對優秀職工的激勵,因此必須避免出現“多發比少發稅后收入少”的異常現象。為此,必須規避如表2所示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無效區間”,如:(18000.00,19283.33]、(54000.00,60187.50]、(108000.00,114600.00]、(420000.00,447500.00],當全年一次性獎金在以上區間時,應選擇按臨界點18000.00、54000.00、108000.00、420000.00發放,多余金額并入月薪按月工資發放。
3.運用好臨界點,規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18000,29550)、(54000,108000)、 (108000,207000)、(420000,660000)、(660000,+∞),最大限度地降低個稅負擔。
4.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在6萬元以下的低薪階層,不適宜全年一次性獎金發放辦法,單位為其發放每月月薪時,應盡可能地用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篇2
關鍵詞:以人為本;個人所得稅;改革
1引言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不斷增長,稅收已經成為國家的經濟基礎,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1799年英國首創個人所得稅,即對個人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是與個人關系最密切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主要是通過利益的再分配來矯正市場原始分配的不公,通常在市場的競爭機制下,個人所得稅是把基尼系數來當作收入分配公平的標準,基尼系數變大時,容易出現貧富差距懸殊的局面,國民收入差距擴大,公平程度降低,社會不穩定因素增加。反之,則相反。由于個人所得稅在國家財政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與完善變得刻不容緩。
2完善與改革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及意義
個人所得稅是人民與國家之間利益的重新分配,是直接對納稅人征收,具有不易轉嫁,稅率超額累積的特點。個人所得稅能夠調節國民收入差距,使國家財政與個人財力之間的張力關系得到集中,全面的展現,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作用。在社會發展的新形式下,社會財富和經濟總量持續增加,個人所得稅容易出現征管不力、征收不公等現象,降低國民納稅熱情,導致經濟發展受阻。而個人所得稅法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再分配的工具,在調節社會貧富差距,實現社會公平方面起到良好的作用。不斷完善和改革個人所得稅法有利于稅法的合理化、規范化,從而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推動國民經濟穩步增長。
3個人所得稅法改善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3.1稅收調節作用減弱
一般來說,擁有社會財富多的人,應該會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中國現狀是高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6%,而中低層收入群體繳納的稅額居然占個人所得稅額總收入的47.9%,而由此可見,中低收入群體負擔過重、壓力過大,社會兩極分化加劇,貧富差距日益加大,個人所得稅沒有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
3.2征管部門信息不暢
由于征管體制的局限,不能跨征管區域傳遞納稅人的信息資料,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無法統計匯總,在征管手段落后地區易出現失控的狀態。甚至同一級部門征管與征管、征管與稽查、征管與稅政之間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導致征管信息不能準確傳遞。且由于稅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所以信息無法共享,欠缺獲取外部信息的渠道,造成征管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納稅人不能及時納稅的現狀。
3.3稅制模式的缺點
中國現行的稅制模式為分類所得稅的模式,種制度陳舊、設計粗糙,不能準確區分個人收入狀況及其實際納稅能力,不能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基本情況,缺乏個人所得稅的人文關懷。例如房地產經紀的飛速發展,導致混亂無序的炒房現象的出現,給經濟發展打來巨大危害,引發社會分配不公。因此,分類所得稅模式難以合理調整收入分配,具有累退性,無法適應社會變化,不適合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
4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工作的思路
4.1調整稅制模式
根據新形式下中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個人所得稅的修改應該與本國國情相符合,人們應當摒棄單一的分類所得稅的模式,以綜合所得稅為主,不能僅局限于個人免征額的提高和稅率級次的微調,這樣難以發揮公平的分配作用。調節企業及國民收入的均等化,是中國政府正在努力的目標,公平稅收負擔,校正收入分配,真正調節個人收入,防止兩極分化,體現社會公正,建設以人為本為導向的稅收制度,從而促進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1]。
4.2物價指數
稅收是一種宏觀調控的手段,政府可根據通貨膨脹率、工資收入水平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進行適當調整。例如,在實行擴張政策時,可以通過減稅、免稅、降低稅率等措施來擴大社會需求;在緊縮政策時,則可以提高稅率、開征新稅達到縮小社會需求的目的,從而使社會需求與供給達到平衡,避免了供大于求或供不應求的現象的出現[2]。通過對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確保經濟的可持續性增長,促進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的步伐。
4.3調整中低收入階層的稅負
堅持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目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靈魂。稅負必須按照國民納稅的能力來進行公平分配,在個人所得稅法法律中,必須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國民,只有將稅負公平落實到實事上,才能體現對人性的關愛和對人權的維護。稅收是國家強制分配手段,應該考慮到納稅人群體不同,收入存在個體差異[3]。從而制定人性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家庭結構但相同收入的納稅人享有同等的生活質量,同時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激發工薪階層高收入者的勞動積極性,達到共同富裕的目的。
4.4制定有效的監管模式
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信息化成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必要手段和重要支撐。要全面推進匯總納稅平臺的應用,要做到設備及時到位,數據及時上傳,系統正常運行,從而提高匯總納稅管理水平,加大偷稅、漏稅的行為查處,加強稅務部門與相關部門的合作,通過立法,加大執法力度[4]。其次要規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的程序,監督納稅人正確使用扣稅憑證,對扣繳義務人進行不按稅法的規定履行扣繳款義務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宣傳,使其認識到稅法的嚴肅性,從而推動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和普及。
5結語
在社會發展不同時期,人們對個人所得稅法有不同的需求。在設計之初人們強調個人所得稅的效率性,如今人們對其稅制模式、監管模式進行改革,通過調整物價指數和中低收入群體的稅負來秉形“以人為本”的理念,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更好地實現個人保護。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漸進式改革,在現實條件下兼顧效率與公平,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構建符合社會發展的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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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差別課征; 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 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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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共完成2452.32億元。比上年增長17.1%.這表明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到1600元之后,個人所得稅仍保持增長的勢頭。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無疑減輕了工薪階層的負擔,而對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高收入者采取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則加大了對高收入階層的監管。但是,這項改革面臨兩大挑戰:首先,對于那些收入多樣化的群體來說,這項改革增加了他們的納稅義務,同時也增加了他們的道德和法律風險。
自行申報納稅當然是一種國際普遍推行的納稅制度。
但是,由于中國許多交易采用現金交易的方式,即時結清,所以,如果主動申報個人收入,那么,將會導致交易相對人處于不利的地位。這種在納稅環節產生的“囚徒困境”,值得決策者認真反思。中國當前的市場交易一半在地上一半在地下,大量的偶然所得往往通過現金支付,根本沒有進入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的視野。
實行高收入階層自行申報納稅,可能將一些灰色交易變成黑色交易,使中國的自行納稅制度面臨破產。如果不改變整個社會金融體制,逐步減少現金交易,杜絕體制外的交易,那么,自行申報納稅制度就會變成銀樣蠟槍頭,中看不中用。曾經有一位知名人士向筆者訴苦,年終歲末參加會議,收取的紅包是否應該納稅,如果納稅會不會給舉辦單位增加麻煩。這種道德上的掙扎和法律中的暗示,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單兵突進,已經觸及到了“天花板”。
其次,對那些工資、薪金所得雖然很高,但家庭負擔沉重的納稅人而言,如實申報個人所得可能會面臨經濟上的壓力。一些農村出來的高收入者,不得不承擔整個家族的養老和日常生活費用,而且還要償還讀書期間積累下來的債務。如果這些人必須申報納稅,那么,他們的實際收入將遠遠低于那些沒有家庭負擔者。如果不盡快實行綜合納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制定個人所得稅繳納扣除標準,那么,個人所得稅制度必將遭到這些人的抵制。
總之,從外部環境來看,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有賴于整個社會信息透明:從內部結構來看,如果不改變單項征稅制度,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收入,確定合理的費用扣除標準,那么,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成本將會大大提高。
現在學術界有一種意見,認為如果實行綜合申報,根據家庭成員收入情況確定扣除標準,那么在操作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大量的私下交易,從而導致國家稅收流失。的確,中國當前稅收制度改革面臨的最大瓶頸,就是整個社會信息不對稱,許多在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制度,在中國卻不能很好推行。然而,如果過分夸大中國社會所存在的信息缺陷,不思進取,在個人所得稅改革方面滿足現狀,那么,必將會積累越來越多的矛盾,降低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功能,損害個人所得稅法的尊嚴。
實行家庭綜合收入納稅制度,雖然存在一定的難度,但由于中國建立了世界上最龐大的戶籍管理制度,所以,只要戶籍管理機關與稅務機關通力配合,就一定能夠建立一種具有可操作性的個人所得稅減免核算機制。
個人所得稅法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引導社會價值觀念的作用。如果實行個人所得綜合納稅,并且考慮到家庭成員的收入狀況,那么,可引導納稅人更多地關注家庭成員的權利和義務,為鞏固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營造和諧社會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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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現行所得稅法之缺陷
在充分肯定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積極意義的同時,應當清醒地看到,由于經濟、政治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原因,我國現行所得稅法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缺陷
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較前有很大的進步,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世界經濟集團化、區域化和一體化的形成,現行“雙軌制”[1]企業所得稅法的缺陷及由此導致在實際操作中的不足逐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分享制度的不合理。
1994年的稅制改革將企業所得稅大體分為中央企業所得稅和地方企業所得稅并將其收入分別劃歸中央與地方。這種劃分方法本身就是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和體現,它所強調的是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這種企業所得稅的分享制度極易使人們在思想認識上把稅收劃分和投資收益歸屬混淆,成為我國選擇正確的企業所得稅收入劃分模式的一個障礙。
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企業所得稅收入直接造成了國有企業的政府保護,使得分屬不同層級政府的國有企業具有不同的制度環境,在市場上人為構成了不公平的競爭條件。中央政府有可能利用權力優勢為中央企業提供便利,地方政府同樣能夠通過變通政策、法規為自己的國有企業提供便利。同時,這種做法直接削弱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嚴肅性。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劃分,該稅的征管和政策執行權隨之歸屬于不同政府層級。其表層問題是導致企業所得稅征管成本增加,入庫級次混亂,征管交叉影響企業正常運轉,深層次問題在于使得各級政府對企業所得稅產生了直接管理意識。
2.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體制不盡科學。
這主要表現在對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中:一是納稅地點不統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應就地納稅,但又規定,鐵路、民航、郵電通訊、金融等企業實行全行業的集中繳納。上述規定給稅款的確定、審核、征收都造成了很多不便和沖突。二是征管主體多元化,這主要是針對內資企業而言。內資企業中的非國有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稅務機關進行征管,而國有企業形式上是由稅務機關征管,但實際上仍由各級財政部門控制。征管主體的不一致,必然造成政策、法規執行上的不一致,嚴重削弱了征管主體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職能。
“雙軌制”的存在實際上加大了稅務機關征管的成本。從現實情況來看,絕大多數一定級別以上的地方稅務機關都設置了涉外稅務局,雖然理論上涉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與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是統一的,但實際運作上仍然是兩套機構、兩套制度,這在無形中就加大了征管的成本,違背了稅收行政效率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
3.企業應稅所得與企業財務會計所得之間的關系不明確。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企業財務會計所得之間存在著差異。《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有抵觸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但在計征時,將會計所得調整為應稅所得的規定在具體執行和操作上還存在很多問題;而稅務機關還沒有能力單獨實行一套完全獨立的計稅標準;特別是對國有企業而言,政策、法規沖突的現象還繼續存在。
4.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效果較差。
我國吸引外資的目的在于引進資金、先進技術,發展我國的基礎產業和瓶頸產業。而對外資企業實行超國民的稅收待遇并未實現以上目的。主要表現為:一是外商投資企業產業結構不盡合理,引進外資的總體質量偏低。投資類型絕大部分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企業所占比重較小。二是加劇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我國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主要體現為地域性的優惠政策,按“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內地一般地區”從低到高設計梯級稅率,而且特別優惠地區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我國經濟的發展由于歷史、地理等原因已存在很大的東西差距,這種歧視性的地域性優惠政策將進一步加劇地區間的不公平競爭,使經濟的發展愈加不均衡。
近些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中西部地區的扶持力度,對中西部地區出臺了比沿海地區的政策還要優惠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由于中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惡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落后,導致其仍難以與東部沿海地區相競爭,稅收優惠政策難以真正吸引東部地區資金向西部地區轉移。
5.存在雙重征稅,違背公平原則。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股東個人分別課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考慮重復征稅的避免問題。這種重復征稅將會使得公司在分配股利和不分配股利之間、在舉債和募股之間發生一定程度的扭曲,[2]從而不利于資源配置和整個社會的經濟安全。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缺陷
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應看到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與國際慣例尚有一定的距離,具體表現在:
1分類所得稅制模式不適宜。
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建立個人所得稅制度之初采用分類所得稅制,且主要采取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是符合我國當時的國情的,那時我國個人的收入普遍較低,稅務機關的征管手段比較落后。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均收入的不斷增長,納稅主體范圍的擴大,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也有了較大提高。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對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水平的功能以及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分類所得稅制與這些要求是相背的,它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甚至滿足不了憲法上的生存權保障的要求,即對基本生活資料不課稅原則。
2稅率設計與結構的失衡。
從各國的稅法實踐看,大多數國家對綜合收入采用累計稅率。而對不列入綜合收入計征的專項所得項目,按照所得的性質采取差別比例稅率征收。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受供給學派稅收理論的影響,以美國稅制改革為開端,西方發達國家相繼進行了以降低稅率,減少累進級次,擴大稅基為主要內容的改革,目前這一趨勢已波及到一些發展中國家。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稅率,一是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太多,過于復雜,連同個人獨資和合資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一起,實際上包括四大項,而且稅率設計也不一致。二是對工薪所得的稅率設計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過高。三是比例稅率的設計與加成、減征以及費用扣除上配套不嚴密,產生了稅負不公、計算復雜的問題,表現較為突出的是在勞務報酬和稿酬所得上。[3]
3.稅收待遇不公平,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同為勤勞所得,卻實行差別待遇;二是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財產轉讓所得等非勤勞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稅率,前者的最高稅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會影響按勞分配原則的實施,且會導致稅負不公平;三是對同為非勤勞所得的股息、紅利課稅,而對國債和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有失公平。
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扣除兩種辦法。一類是工資、薪金所得等,采用定額扣除,每月扣除800元。另一類是勞務報酬、稿酬所得等,采用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辦法。這種扣除方法,一方面造成計算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費用扣除標準的規定對納稅人的各種負擔考慮不充分,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隨著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負擔的相關費用也將呈現出明顯的差異。顯然,現行稅制并沒有充分考慮每個人所面臨的各種負擔,自然就不能將不反映稅收負擔能力的部分進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納稅人的負擔能力,貫徹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對工資收入實行800元的扣除標準已經明顯偏低。實際上許多地方已自行將扣除標準提高到了1000元或者1400元甚至高達1600元。這種做法雖為權宜之計,但破壞了稅法穩定性和權威性,應當予以完善。
4.征管手段較落后。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主要表現在:一是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加之銀行現金管理控制不嚴,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現金形式實現,致使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二是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種應稅所得時,必須履行扣繳義務,并做專項記載以備檢查。但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定難以落實。
二、我國所得稅法變革的走向
鑒于我國所得稅法的缺陷,應如何變革呢?筆者認為,統一企業法人所得稅法、完善個人所得稅法將是未來我國所得稅法變革的走向。
(一)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使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逐步轉向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特征,以公司制為主要形式的企業制度。因此,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制度也要向統一的企業法人所得稅法的方向發展。應該將適用于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適用于涉外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制定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1.納稅主體的統一,實際是選擇統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模式問題。
學界目前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二是仍然以是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來確定納稅人,即仍主張采用企業所得稅制。我們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可稱為公司所得稅法,以民法中定義的企業法人為納稅人。這種模式的好處包括:可以解決我國現行稅法中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納稅主體難以界定的問題;可以使企業所得稅法與個人所得稅法的界限更加分明,前者以法人為納稅人,后者以自然人為納稅人,這種劃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涵蓋各種所得的征收面;符合國際慣例。目前世界各國稅法一般對所得分別征收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二者區分的標準主要就是是否具有法人資格。[4]
2.稅率的統一。
關于稅率的確定,學界主要有二種觀點。一種是繼續采用單一的比例稅率,因為計算簡便,透明度高,也體現橫向公平。關于稅率的標準,有的認為繼續維持33%,有的認為可以降為30%或27%.第二種觀點認為應采用比例稅率與幾檔超額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這樣一種模式,應當說是比較科學的。但這種模式透明度不高,納稅人可能搞不清楚。學界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還是統一的比例稅率。因為從當前負擔率看,內資企業大概是25%左右,外商投資企業為24%的稅率。另從主要的周邊國家來看,日本為37.5%,泰國30%,韓國34%,新加坡為27%.我們認為,目前我國采用25%的稅率比較適宜。
3、稅基的統一。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雖然規定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與企業財會制度適當分離,也就是說企業按照財會制度計算出來的利潤還要按照稅法的規定作納稅調整后為計稅所得額。但整個稅基的確定對企業財會制度的依附性仍然很大,致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還不是很規范,剛性不足,因此合并后的企業所得稅法應堅持由稅法來規范應納稅所得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1)工資扣除,工資的扣除傾向于計稅工資。外向內靠,但從長遠來看,當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比較完善以后,我國的工資扣除應該實行按實扣除。(2)捐贈的扣除也是外向內靠,按照一定比例和一定范圍。(3)折舊向外靠,折舊年限可以短一點,根據國家財政承受能力來縮短折舊年限,加快固定資產更新,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稅基的確定目前也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也需要在合并時進行修改。
4、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稅收優惠政策是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一大難點。我國企業對所得稅法分別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產品所分別實行的繁多復雜的稅收優惠措施,雖然這些稅收優惠措施都起到積極作用,為了保持政策、法規的一貫性和連續性,其中有些稅收優惠措施還必須繼續實行,但它們仍然是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完善我國整體投資環境的一大障礙。故必須把握現實發展需要,加以進一步調整和統一。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后,國際社會普遍呼吁對中國境內的涉外企業實行國民待遇。應當主要按以下基本原則來完善:在統一企業所得稅的前提下,對涉外企業的某些特殊情況,如對我國急需發展的產業,對涉外企業直接再投資、取回利潤、預提所得稅等方面,予以不同于內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統一貫徹產業政策為主,支持加速發展基礎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有選擇地鼓勵與引導外資的投向。可以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區分對涉外企業采取的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的不同情況,實行有選擇的特定優惠原則,在盡可能的范圍內對涉外企業實行稅收國民待遇;在統一稅制的前提下,適當兼顧地區發展的某些需要。考慮到我國地區廣大、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必須對某些特殊地區實行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少數民族地區、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等。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進一步完善
發達國家近十年的個人所得稅法改革是以“公平、效率”作為改革目標,改革的重點是圍繞擴大稅基,減少各種優惠待遇,堵塞稅收漏洞來進行的。[5]我們認為在充分借鑒國外成功立法的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對《個人所得稅法》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1、將分類所得稅立法例逐步轉向分類綜合所得稅立法例。
從稅法理論來看,所得稅制可分為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三種。分類所得稅的立法依據在于,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適用不同的稅率實行差別待遇,既可控制稅源,又可節省稽征費用,但不能較好地體現公平稅負的原則。綜合所得稅制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符合支付能力原則和量能征稅的原則,但其弊端是征稅繁瑣,易造成偷漏稅機會。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我國1980年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1987年的《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仍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從發展趨勢看,我國《個人所得稅法》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因為,分類所得稅制雖然計征方便,但不能較好地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不能有效地消除納稅人負擔差異;綜合所得稅制雖然可以消除這一差異,但又對不同來源的收入實施稅收歧視。而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綜合了上述兩類稅制的優點。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
2、完善納稅主體制度。
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納稅主體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一定時期一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目標,從取得收入的角度來看個人申報和夫妻聯合申報并無本質區別。從效率角度來看對個人征稅影響的是個人的投資與勞動力決策,對家庭征稅的影響則更廣泛。因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很多消費、儲蓄、投資行為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另外,我國現在的就業壓力很大,如果實行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則家庭的實際收入將有所增加,必然鼓勵低收入的家庭成員自愿放棄原有的工作,從而減輕全社會的就業壓力。
3.進一步擴大稅基,降低稅率。
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從而增加財政收人。這是80年代以來各國所得稅制改革中所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措施,特別是在降低稅率導致稅收收入減少的情況下,這些措施的重要性更顯而易見。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此外,還應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
4.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
《個人所得稅法》應從以下方面完善稅前費用扣除制度:(l)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別。(2)還要考慮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展水平確定一個發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3)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6]
5.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
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由于這兩種征收辦法在實際運用中各有利弊,故在大多數情況下均結合起來使用,以互補不足。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對納稅人易于源泉征收的應稅所得,如工資、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在其支付階段源泉征收,按特定稅率或普通稅率計征,然后由納稅人在期末對全部所得集中申報,計算出應納稅額后再將納稅人已經源泉征收的稅額從中扣除。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
另外,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7]盡快建立中國“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使我國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須直接在“個人經濟身分證”帳號下進行,限制現金交易,加快推廣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在實行銀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個人收入的透明度,將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機關電腦申報制聯網,使公民的各項收入均處于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從而在嚴格制度的監控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偷漏稅款的行為。
注釋:
[1] 所謂“雙軌制”是指我國所實行的內外有別的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
[2] 參見陳志楣:《稅收制度國家比較》,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頁。
[3] 參見肖緒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探討》,載《學習與實踐》2001年第6期。
[4] 參見孫鋼、邢麗:《統一企業所得稅的構想》,載《經濟參考報》2001年4月4日。
[5] 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2—36頁。
篇6
一、均衡發放每月工資薪金
例1:錢先生1月份工薪為2800元,2月份工薪為4800元。錢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夠均衡發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為3500元,2月份工薪為41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100-3500)×3%=18(元),節省個稅21元。
二、年終獎金避開無效區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2:孫先生年終獎為18000元,李先生年終獎為18001萬元。其年終獎的應納個稅情況如下:孫先生: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540(元),稅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孫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這就是“一元錢效應”,即年終獎多領取一元,稅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萬元,出現年終獎金額的無效區間。這是由于年終獎計算公式引起的,計算個稅的金額是全年的獎金收入,減除的卻是按照月薪所得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我們可以運用公式計算出這些無效區間,孫先生年終獎18000元,稅后所得17460元。假設年終獎X元,則:X-(X×10%-105)=17460,X=19283.33元,無效區間為18001元-19283.33元。同樣的方法,可以計算出年終獎的全部無效區間(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一定要避開無效區間,此區間的獎金可以發放到12月份,以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也可以進行公益捐助,不僅避開無效區間,還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另外,還應注意年終獎的低效區間。例如,當年終獎是20000元時,名義上比領取18000元獎金多2000元,但是稅后所得卻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稅后所得占獎金的比例僅為32%(645÷2000),也就是說實際稅負高達68%,這樣的獎金收效也不大,屬于年終獎金的低效區間,在發放年終獎時同樣應該考慮合理避免。
三、合理籌劃年薪
在月薪和年終獎之間的分配納稅人的年薪收入主要來源于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薪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和年終獎金稅率的規定,綜合考慮以上無效區間和低效區間的因素,計算出新稅法下的最優年薪發放方案(見下表)。
四、進行工薪和勞務的轉化
新《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工薪所得適用的是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這些規定,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其應納稅額和稅后所得也不同,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薪和勞務的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可以利用工薪和勞務報酬的相互轉換來進行稅收籌劃。例3:周先生從某單位取得設計收入50800元。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按工薪稅目納稅。應納稅額=(50800-3500)×30%-2755=1143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傭關系———按勞務報酬稅目納稅。應納稅額=50800×(1-20%)×30%-2000=10192(元)通過計算得出周先生按勞務取得收入比按工薪取得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少1243元。例4:吳先生在A公司兼職,收入為每月4000元。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按工薪稅目納稅。應納稅額=(4000-3500)×3%=1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傭關系———按勞務報酬稅目納稅。應納稅額=(4000-800)×20%=640(元)為此,吳先生應與A企業簽訂聘用合同,每月可節稅625元。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如何轉化可以合理避稅呢?我們可以通過計算兩者稅負相等時的收入來加以確定。假設個人所得為X,則有下式成立:X×(1-20%)×20%=(X-3500)×25%-1005。則:X=20888.89(元)。即當所得為20888.89元時,兩者稅負相等;當所得小于20888.89元時,采用工資、薪金所得的形式稅負較輕;當所得大于20888.89元時,采用勞務報酬所得的形式稅負較輕。
篇7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改革;對策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2-0032-02
1 個人所得稅的產生與發展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最早于1799年在英國創立。目前,個人所得稅已是世界各國普遍開征的一個稅種,并成為一些國家最主要的稅收來源,歷經兩個世紀的發展和完善,已成為政府調節分配不公、組織財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受到廣泛的關注,焦點是以下驚人的數字。一是8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25年不變,這個當時是城市職工平均工資近10倍的起征點,現在已經把絕大多數城市勞動人口都納入了征管范圍;二是1994年以來,個人所得稅成為同比增長最快的稅種,增幅高達48%,遠高于9%的中國經濟平均增長率;三是在發達地區,工資薪金稅收已經占到了個稅總額的60%以上。近年來,改變這些不可思議的數字的呼聲非常強烈。
2005年全國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這是我國自1980年制定個人所得稅法以來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核心內容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辦理納稅申報。我國新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2 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的成果和不足
2.1 改革后的成績
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負是這次改革的重點,從地區看,2004年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城鎮職工人均負擔的家庭消費支出分別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國家這次設定個稅起征點,是要把居民生活支出扣除后再交稅,這樣相對于以前800元的起征點合理了很多,更好地解決了實際負擔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不足問題。按照原來的每月800元扣除標準,工薪階層納稅人數占總人數的比例約為60%;而按照1600元標準,工薪階層納稅面降至26%左右。最終收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收入越低,減負越多;收入越高,減負越少。這種政策效應符合個人所得稅立法宗旨,有利于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社會分配的積極作用。
2.2 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不足之處
我國個人所得稅應有的調節分配、組織收入的功能遠未得到充分的發揮,個人所得稅存在偷漏嚴重、占稅收總額比重低、征管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2.2.1 個人所得稅按月計征不科學
收入時間差異導致稅負不同。有的人收入具有季節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較多但下月可能失業沒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沒有收入。對于兩個年收入相同的納稅義務人來說,由于收入實現的時間不同,其稅負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稅負較輕,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稅負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稅負越重。
2.2.2 高收入者逃稅嚴重
這是一組灰色的數字:2000年,中國個人所得稅征繳量僅為600多億元人民幣,只占稅收總額的4.7%;2001年,中國存款總量達到70000億,人數不足20%的高收入階層占這筆財富的八成左右,所交的個人所得稅卻僅占總量的不到10%。來自上海、北京、深圳、廈門等地的資料顯示,在已經征收上來的個人所得稅中,工資和薪金所得一直占個人所得收入的六成以上,依舊是占了大頭。
2.2.3 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基本情況差異
無論起征點是多少,都是針對個人的。沒有計算家庭人口,沒有考慮贍養系數。個人收入同樣的兩個人,兩個人都就業的家庭和兩個人就業的5人家庭,人均的稅收負擔差異很大。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任何人都是一樣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實際上也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和政府公務員的起征點都是1600元,對農民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政府公務員擁有良好的社會保障,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收入,而農民則既沒有就業保障,又無醫療保障。
2.2.4 很難控制收入多元化逃稅問題
收入單一與收入多元化的稅負不同。現實生活中,我國工資外收入占個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個人儲蓄存款雖已實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資產尚未實名化,個人資產的申報制度尚未建立,分配體制仍然混亂,個人收入隱蔽化,導致稅務機關無法有效監控稅源。通常情況下,收入來源越單一,稅負越重;收入來源越多,偷逃稅也越多。如月收入均為8000元的兩個納稅義務人,一人供職于一個單位,每月發放薪水時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905元,而另一人則供職于5個單位,每個單位的薪水收入均為1600元,每月發放薪水時5個單位由于無法掌握其隱性收入均不代為扣繳,實際稅負為零。
3 解決個人所得稅不足的對策
個人所得稅法的原則性、概括性過強,可操作性不足,給逃稅者可乘之機。個人所得稅是普遍稅,以大稅基,低稅負為基本特征。個人所得稅是收益稅,所有收益者都是應納稅人。要破除個人所得稅是少數高收入者專有稅的觀念,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納稅意識和愛國覺悟。
3.1 管罰結合
公民的納稅意識培養既要講自覺。又要講處罰,二者結合才能奏效。稅收征管中,稅務征管人員應當樹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強為納稅人服務意識,應當相信納稅人的基本覺悟,相信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主動繳納稅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納稅人國家主人身份;稅務機關及其稅務征管人員又是國家代表者,應當采取一定形式對納稅人進行抽查,接受群眾舉報,對那些偷逃稅行為給予從重處罰,通過新聞媒體曝光,以教育廣大公民依法納稅,保證國家稅收不被流失。
3.2 大力宣傳義務與權利并存
公民法制觀念不強是納稅意識薄弱的重要原因。法律是關于權利與義務的規定,權利義務是對稱的,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現實社會中權利義務不對等,履行納稅義務與否,并不影響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權利又不履行納稅義務,必然使“納稅光榮”只剩下空洞的口號,喪失了法律公平、正義之本,所以必須進一步加強宣傳納稅人的權利。
3.3 與國際接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個人所得稅法大趨勢保持一致。我國作為世貿組織的成員國,國際間人員往來頻繁,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進。改革個人所得稅應結合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加快與國際主流稅翻接軌。
3.4 銀行交易來取代現金交易
公民收入以現金取得較多,與銀行的個人賬號不發生直接聯系,收入難以控制。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正因為有上述情況,工薪收入者就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支撐。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一方面逐步以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取代當前的收付現金化,使納稅人的經濟活動都通過銀行進行結算和支付。減少現金流通,將納稅人的所有隱性收入顯性化,規定納稅人、支付單位和銀行三方稅務申報制度,凡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申報納稅。
3.5 征收期限按月申報,按年征收
征收期改為按月預繳。按年計征,實行對收入分配總量上的調節,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納稅人平時取得應稅所得時,分項由支付單位預扣,或由納稅人預繳,年終綜合全部收入所得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真正實現根據納稅人的收入水平高低征納不同的稅收,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3.6 運用高科技稽查
建立現代化的稅務稽查體系,鎖定稽點。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所得稅稽查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稅源失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借鑒國際稅務稽查先進經驗。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現代化個人所得稅稽查體系是今后稅收征管改革中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應建立起專門的個人所得稅稽查機構,并配備一支掌握稅務、會計、審計、計算機知識的高素質稽查隊伍,而且必須用現代化手段裝備稽查隊伍,如建立起全國或區域性的計算機處理中心,以實現科學管理,嚴密監控。將稽查內部工作實行專業化分工,即將稽查工作分解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申訴等環節和程序,并形成內部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機制。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這條規定,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兩點來理解和把握:
①收入的來源,若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無論國籍、有無住所以及居住時間等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②若涉及境外取得的收入,應看是否有住所,以及居住時間,只要有住所或者居住時間滿一年,滿足任何一個條件,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所得稅的新變化
2010年9月1日,第600號國務院令,頒布實施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修改后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點新的變化:
1.2011年9月1日實施,中國內地個稅免征額調至3500元。免征額的意思就是如果工資薪金的月收入在3500以下(含3500元),不納稅。超過3500元的,對增量進行納稅。這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需要注意的問題。
2.2011年9月1日起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個稅稅率,由9級超額累進修改為7級超額累進。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積極意義
1.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的政策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抑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的或者不違法的合理避稅措施,它是建立在深入研究稅法政策的基礎上的,有利于增強國家的納稅力度。
2.通過合理的途徑及稅收籌劃,可以有效的減少家庭的稅收開支,達到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目的,有利于家庭的負擔,增進家庭結構的穩定性,促進社會的和諧。
四、具體的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案例
(一)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收入越高,對應的稅率越高。在年收入一定的情況下,若能將每月的收入加以平均化,可以避免某些月份收入過高造成的適用稅率過高,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避稅。舉例說明,張三1月工資為4000元,對應稅率表的稅率為3%,該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3500)×3%=95元,2月工資為20000元, 對應的稅率表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元,則二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20000-3500)×25%-1005=3120元,兩個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215元。若將兩月的工資平均化,則每月工資為12000元,對應的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005,兩月共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2000-3500)×25%-1005]×2=2740元。則可以節稅475元。 由此可見,在工資收入一定的情況下通過此法可以合理避稅,增加個人財富。
(二) 勞務報酬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也就是說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所得稅越多。另外《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綜合這兩條規定,我們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將某些一次性的收入按照月份分次繳納,避免收入畸高多征稅。舉例說明若某項勞務收入金額較大,可以,可設法把按次納稅轉化為按月納稅。如某項勞務報酬為75000元,若一次性取得收入,按次納稅,則應納稅75000×(1-20%)×40%-7000=17000元,若分3個月領取收入,每次領取25000元,則應納稅[25000×(1-20%)×20%]×3=12000元,節稅5000元。
(三)通過安排工資和勞務報酬歸類界定來避稅
一個人的收入是工資、薪金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不是由納稅人自己說了算的。《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兩者的區別:“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由此可見,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在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因此,通過這種籌劃來避稅的關鍵是: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構成雇傭與被雇傭關系。當每月收入為10000時,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10000-3500)×20%-555=745元,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納稅10000×(1-20%)×20%=1600元,兩種算法的差額為855元。因此,我們在簽署用工合同時就可以根據報酬的數額進行具體籌劃。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還是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拿報酬。
(四)投資方式籌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有一些是投資項目是免稅的,投資這些領域一方面可以獲得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可以合法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進行投資決策時,可以根據凈收益和家庭能力來適當權衡以下幾種投資方法:
(1)教育基金儲蓄。我國公民在教育方面的開支是家庭開支的重要方向,國家為促進公民各項素質的提高也致力于這方面的投入并加以鼓勵。這一點在個人所得稅條例中有所體現。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利息所得以及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教育基金儲蓄可以享受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而且對于個人儲戶來說,該項存款的利率也較高。根據有關規定,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儲蓄按開戶日同期同檔次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利率計息,六年期按開戶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利息,兩者的實際利率都超過2.7%,當然,這種籌劃具有最高限額限制。
(2)國債投資。國債是國家信用的主要形式,雖然利率也較其他債券低,但是具有風險小,流動性強,國債投資是我國居民投資的主要渠道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可以免除稅收。
相對于教育儲蓄來說,國債額票面利率更高一點。比如,2010年五期五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6.34%,比五年教育儲蓄的利率4.2%略2.14個百分點。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國債是一次性投入,教育儲蓄是分次投入。
(3)保險。保險投資也是投資決策中應該考慮的,目前保險公司約定給付的復利水平大致在2.5%左右,而且其計息基數只是投保人有權提起的那部分返金,實際利率相對較低,但保險投資的目的不在于投資,而是在于投保,因而在某些情況下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保險賠款可以免征利息稅。一方面對個人人身,家庭財產是一個保障,當出現意外時保費可以免除納稅義務。
(4)基金投資。基金投資積少成多,費用相對低廉,透明度相對較高,具有專家理財的優勢,注重投資組合,分散基金投資風險,是居民投資比較理想的一個投資渠道。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從1998年3月1日起,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小結
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途徑和方法還有很多,不管我們是自己籌劃還是找專門的理財師籌劃,最關鍵的是,當我們的個人收入在日益增加時,我們是否有這樣的理念或者意識來實現合理合法避稅,從而達到減少個人開支,增加家庭財富的目的。另外通過對稅收法律的正確理解,對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加公民的法律水平,都有很好的效果。個人財富的增加也可以刺激消費,對于國家擴大內需的國策都有著積極的作用。
參考資料
[1]周佩.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案例:稿酬所得稅務籌劃[J].西華大學學報,2004.
[2]范小平.談納稅人實施稅收籌劃的途徑和注意事項[J].商業會計,2005(2).
篇9
【關鍵詞】個人所得貧富差距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可以考慮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可以考慮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轉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周文興,《中國:收入分配不平等與經濟增長——公共經濟與公共管理的制度創新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王誠:“中國收入分配類型、差距及其政策取向”,《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3.張術茂:“調節社會收入差距:西方國家經驗的借鑒”,《發展研究》/2005年第2期
篇10
【關鍵詞】個人所得貧富差距稅收政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成就顯著,社會財富總量也實現了巨大增長。但與此同時,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貧富懸殊、分配不公等問題日益凸現。2006年1月1日,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人所得稅法》)正式實施,與之相配套,國務院及其財稅部門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等行政法規和規章。應該說,這是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收政策的一次較為全面的修訂和完善,新規定顯然關注到了當前社會貧富差距過大的客觀事實,重視發揮個稅政策對居民收入的調節功能。但是,這并非說明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政策就已經十分完善。作為調控收入分配的有力經濟杠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政策應在改觀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中發揮更大的作用,應該更多借鑒國際上的成功做法,進一步予以完善。
一、擴大征稅范圍
從理論上講,凡能增加一個人負擔能力的所得,只要符合稅法規定都可以列為應稅所得。從現在所得來源的多元化來看,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與現在相比必須更明確,更廣泛。可以考慮變原來的正列舉征稅范圍的方式為反列舉免稅項目的方式,即明確免稅的項目后,其余收入和福利、實物分配均為征稅范圍。這種方法在一些發達國家也是常用的。這樣,可以轉化為現金的福利性收入就被列入了征稅范圍,如雇主給雇員提供免費午餐、福利房、交通工具、免費休假等,應該作為雇員個人的應稅所得計入其總所得中。
除此之外,現在爭議較大的是非法收入的納稅問題。稅務部門可以對尚未立案查處的非法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因為大量非法經營活動往往是在十分隱蔽的情況下進行的,其中許多人通過消費、儲蓄等形式,最先使高收入以來路不明的方式暴露出來,司法機構還未立案查處,稅務部門往往先掌握了其應納稅收入的情況,及時地對這些收入征稅,可最大限度地發揮稅收高收入的調節作用,減少不必要的稅款損失。當然,征稅并不等于承認非法收入為合法收入,征稅后,若收入性質暴露為非法的,可繼續運用司法力量打擊非法收入者。
二、簡化稅率結構
納稅人在其稅基一定的前提下,其稅收負擔的高低主要體現在稅率上,稅率設計是個人所得稅發揮調節功能的核心。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工資、薪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其中工資、薪酬的累進稅率有9級,導致計算公式非常復雜,征收管理成本過高,不利于提高稅務工作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納稅人為了逃避高稅率而偷逃稅的行為。可以考慮簡化現有稅制,把現有九檔的稅率精簡為3——5檔,擴大級距。同時,目前我國最高稅率過高,差不多占收入的一半,稅率越高,偷、逃、漏稅的動機越強,反而不能真正起到調節作用。建議適當下調稅率,最高檔稅率不超過35%,每過幾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再做適當調整。
此外,對于分類課征的部分仍可以實行比例稅率,但不宜一刀切。如對利息所得稅可以考慮實行分檔累進稅率,而且應設立起征點,如月利息超過100元人民幣的才征稅。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等維持20%的稅率,而對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則應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三、完善費用扣除
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受多重因素的影響,必須結合居民個人收入變動情況、物價水平以及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戰略來考慮。如今物價水平和居民的收入水平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難以適應各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雖然新《個人所得稅法》對此做出了改進努力,但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與費用扣除相關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免征額的提高問題。前些時候備受社會關注的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標準,隨著新《個人所得稅法》的頒布實施塵埃落定:起征點調高到1600元。應該說,這一標準的大幅提高,考慮了物價上漲,貨幣分房、醫療改革、教育費用、養老保障使居民收入和支出結構發生很大變化的現實情況。但是起征點實行“一刀切”做法是否科學還有待商榷。顯然,1600元的免征額對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來說是偏低了,但是對一些經濟落后地區如西部農村而言則應該是比較高的。因此,鑒于我國地區發展不平衡,地區間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的差別,應該在全國統一扣除額的基礎上,給予各省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動權力,各省依據地區的收入水平、物價指數確定納稅免征額。其實,相對于設定免征額,更為重要的是合理設計扣除費用,應該充分考慮納稅人贍養人口、醫療費用、養老、住房、教育等因素。例如教育費用,當今的時代是知識經濟時代,為了增加自身的知識和技能,人們開始自費參加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了貫徹科教興國的方針,鼓勵人們主動掌握科技知識,應該對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教育培訓費用進行必要的扣除。在實行醫療保險情況下,可以對其因參加醫療保險而支出的保險金作為費用扣除。對于房屋購建費用,為了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鼓勵人們購買住房,對房屋購建費用如貸款購買住房所支付的利息應給予一定的扣除。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元
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主要體現在家庭收入水平的差距上。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可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有在校學生的、貸款購房的、購買保險的、捐贈的項目都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家庭觀念根深蒂固,經濟行為、社會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是家庭行為,對家庭行為的調節是調節經濟和社會行為的基本點。例如,購房貸款、醫療費、保險費、子女教育費等消費性支出,以及儲蓄、投資行為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的,因此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對其扣除免稅額、總計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等)的計算更為合理,征稅更能反映其實際納稅能力。
但同時也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家庭結構比較復雜,家庭結構不一定是同質的,設計稅率時一般以核心家庭為基本出發點,納稅單位不是以生活在一起的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婚姻關系為基本單位,如果是三代同堂等,即一個家庭生活有兩對夫婦以上的可以采取分拆方式。如何設計聯合申報與單身申報的不同稅率,需要對稅負水平進行一定的測算。
總之,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收政策作為個人收入實現環節的重要調控手段,應當不斷得到完善,以更好地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基礎。
參考文獻:
1.周文興,《中國:收入分配不平等與經濟增長——公共經濟與公共管理的制度創新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3月版
2.王誠:“中國收入分配類型、差距及其政策取向”,《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
3.張術茂:“調節社會收入差距:西方國家經驗的借鑒”,《發展研究》/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