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匯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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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所得稅匯算,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目前,對所得稅匯算會計處理研究主要集中于納稅調整事項,關于所得稅匯算稅金本身的會計處理,相關的研究比較少,一般也只局限于理論的解釋。而實際上,理論方法在現實中往往不是最合理、最可行的方法。本文結合相關政策和實地經驗就所得稅匯算稅金處理總結出幾種可行方法,與大家探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新修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國稅發[2005]200號)(簡稱新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和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年度終了4個月內,企業依法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一般來說,企業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預繳所得稅,以稅法規定為依據匯算清繳所得稅,因此,企業匯算清繳所得稅額往往與該年度已繳所得稅額不一致,這就涉及所得稅的賬務調整。由于匯算清繳位于次年的1月~4月,此時,一些過渡性的集合分配賬戶及經營收支性賬戶巳結賬軋平無余額,故企業不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損益賬戶調整。再者,在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CAS18),新會計準則規定對此差異只能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金進行處理,這給規模層次不一的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增添了更多的困惑。具體應如何做,下面針對不同企業總結三種方法,供大家參考。
一、小規模企業應在結賬前早做籌劃
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其業務相對簡單且多重復,會計人員對由于會計與稅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差異了然于胸,無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提供進一步的證據,因此,可以在結賬之前直接調整應繳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另外,CAS18自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力爭在不久的時間涵蓋我國大中型企業。顧名思義,數量上占絕對多數的中小企業可以繼續簡化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
例如:甲企業所得稅率為33%,2007年會計利潤總額為110萬元,全年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為70萬元,稅前可扣除職工薪酬50萬元;營業外支出包括稅收滯納金及罰款1萬元;投資收益包括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企業前三季度已預繳所得稅30萬元。
企業根據以上資料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110+(70-50)+1-5=126萬元,全年應納所得稅額=126×33%=41.58萬元。假定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費用,減去已繳所得稅30萬元,12月份結賬前作分錄:
借:所得稅115 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15800
這種做法的優點在于符合權責發生制假定,能夠保證本期的收入和成本費用(包括所得稅費用)均在本期賬簿中反映,使得賬簿和報表保持一致,增加本期賬簿信息的相關性、可靠性。并且,省去了下年度調賬的繁瑣工作,使得賬務處理更容易閱讀。實務中有許多小企業采用這種方法來核算所得稅匯算事項。但是,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只適用于規模較小,業務簡單,或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事項較少的企業,并且需要會計人員經驗豐富,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能夠駕馭本企業的涉稅會計工作。
另外,如果匯算清繳發生在新年度建賬和年報報出之前,也可以采用該方法。這種情況下匯算清繳發生納稅調整而調增或調減所得稅,應視同報告年度當年發生的,調整當年業務的會計事項處理:調整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結轉所得稅費用的會計分錄,應接在報告年度總賬和明細賬上登記,然后按照調整后的總賬和明細賬的余額或發生額,編制或重新編制報告年度的決算報表。
二、中型企業的簡化核算
由于企業規模較大,稅收與會計差異較多,一般在年度會計決算已報出,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報送之后,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經自查或稅務機關審查,仍存在納稅調整事項。鑒于某些中型企業會計報表無需對外公開,使用面非常窄,僅供經營管理和報稅使用。因此根據重要性原則,對于少繳或多繳的所得稅,可采用簡化的會計處理方法。盡管沒有在結賬前完成所得稅調整,但其也沒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核算,而是直接沖減“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例:乙公司本年會計利潤520萬元,12月份已按會計利潤預繳完所得稅。其中職工薪酬超計稅標準15萬元,管理費用中領導以個人名義報銷電話費3萬元,另外某10萬元已計入會計利潤的事項與稅務機關對就所得稅優惠問題產生爭議,2月底上級稅務機關做出行政復議決定,此事項中6萬元應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2月底進行匯算清繳:
應補繳所得稅額=(15+3-4)×33%=4.62(萬元)
做會計分錄如下: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46 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6 200
這種簡化處理方法的理論依據是重要性原則,期末補繳或多繳的所得稅不會對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從“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照樣能反映所繳所得稅的全貌,其會計信息依舊能滿足需要,并且能夠保持年終賬表一致。實務中,盡管這種處理方法否定了所得稅是企業的一項費用支出的屬性,但稅務檢查和報表審計過程中一般也不要求作為差錯調整,因此,有許多小企業采用該方法處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事項。
三、上市公司將其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
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在上市公司的執行,會計與稅法在所得稅方面的差異進一步加大,年終所得稅匯算工作量加大,耗費時間長,對于規模大業務繁多的上市公司,無法在12月份報表報出之前完成所得稅匯算,本年度最終應交所得稅與預繳所得稅往往不一致。由于本年賬務已結,新年度建賬后,無法將其差額計入本年度,只有在下期賬簿中反映。為了將其與下期的所得稅費用相區分,需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來反映。這種處理方法的理論基礎是將納稅調整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來處理,它屬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而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得以證實的事項。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的所得稅及應交所得稅數據已不再可靠,應依據新的證據對其進行調整。
例如:2006年某公司實現的利潤總額為2980萬元,其中投資分回利潤600萬元(投資被投資公司稅率相同),本公司共有職工1000人,前半年發放計入費用的職工薪酬600萬元,后半年發放900萬元,按新計稅工資標準1600元計算。由于計提資產減值300萬元,使得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差300萬元,假定除上述調整事項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06年度1月~12月已預繳所得稅960萬元。該公司2007年3月5日完成對2006年度的所得稅匯算工作,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33%。
2007年3月5日,經計算,上半年工資費用超稅前扣除標準120萬元,下半年未超標,需調整事項還有投資收益600萬元,資產減值300萬元。
按CAS18規定,上市公司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
2006年度應交所得稅額:=(2980+120+300-600)x33%=924(萬元)
2006年度的遞延所得稅資產:300×33%=99(萬元)
2006年度的所得稅費用:924-99=825(萬元)
2006年度多確認的所得稅費用:825-960=135(萬元)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36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99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0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35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35000
由于2006年賬簿已結,不能再調整該年賬簿。該分錄記入下年度3月份賬簿,如果年報未報出,根據上述日后調整事項的會計處理,對2006年度的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作相應的調整,并調整3月份報表期初數;如果年報已經報出,調整下期相關項目期初數額,并調整3月份報表期初數。這種處理方法以所得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作為依據,基本符合相關規定。但是,它也有其不足之處,由于只調整報告年度的報表而不能調整報告年度的憑證與賬簿,導致賬表不一致,違背了會計核算程序即根據賬簿和憑證編制報表的原理,導致無法進行賬表核對。
上述不同企業和處理方法之間只是大體相適應,并不是嚴格地一一對應關系,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的繁簡,信息的需求,以及政策的具體規定等實際情況靈活運用。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2006
[2]郭曉楊丹華:談納稅影響會計法下所得稅的核算,財會月刊(會計),2006
篇2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 企業所得稅 清算
一、由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例:A房地產企業開發的B項目,2011年實現預售收入2 000萬元,預計利潤率為30%,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30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2012年實現預售收入 3 000萬元,預計利潤率為25%,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350萬元,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013年B項目竣工交付業主使用,當年實現銷售收入5 000萬元,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為600萬元,項目計稅成本為6 00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A房地產企業在B項目竣工清算年度2013年需要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呢?
A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認為,B項目竣工清算共計實現銷售收入 10 000萬元,計稅成本6 000萬元,項目期間費用及可扣除稅金1 25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0 000-6 000- 1 250=2 750(萬元),應繳企業所得稅=2 750×25%=687.5(萬元),實際預繳企業所得稅=75+100=175(萬元),項目竣工清算應補繳企業所得稅=687.5-175=512.5(萬元)。
筆者認為,以上處理不妥。實際上,該財務人員并沒有領會《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相關規定的具體含義。
第一,房地產企業開發經營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并不僅著眼于具體項目的損益情況,無論項目是否完工,無論開發產品是預售還是現售,都應當在當年度確認銷售收入并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上例中,A房地產企業2011年度、2012年度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質上是當年度匯算清繳的應納稅額,并非B項目完工前的預繳稅額。
第二,A公司應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應先按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可以扣除預繳營業稅及土地增值稅等,計入利潤總額預繳。A房地產企業2011年銷售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2 000×30%-300=300(萬元),2012年銷售收入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3 000 ×25%-350=400(萬元)。
第三,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所以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利潤額,同時將其實際利潤額與對應的預計利潤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B項目計稅成本6 000萬元,實際利潤率=(10 000-6 000)÷10 000×100%=40%,2011年、2012年實際利潤額與預計利潤額的差額分別為200萬元[2 000×(40%-30%)]和450萬元[3 000×(40%-25%)],預售調整增加額650萬元計入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第四,確定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 000-[6 000-5 000×(1-40%)]-600+650=2 050(萬元),應納所得稅= 2 050×25%=512.5(萬元)。
以上計算結果與企業財務人員計算結果雖然一致,但兩種計算過程體現的思路和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業財務人員的計算思路是,未完工年度預繳,完工年度結算,多退少補,正確的計算思路是將預計利潤額與實際利潤額的差異調整,納入完工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不同于項目清算,企業所得稅項目清算僅指項目計稅成本的最終結算,該案例涵蓋了3年的銷售期間,而匯算是按照年度分別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兩者不能等同。
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繳存在很多現實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迫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如實足額繳納企業所得稅是關鍵。
企業財務人員曾經遇到一個問題,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不同于項目清算,企業所得稅項目清算僅指項目計稅成本的最終結算,而匯算是按照年度分別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兩者不能等同。現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征繳存在很多現實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迫使房地產開發企業如實足額交納企業所得稅是關鍵。
二、房地產公司所得稅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一)所得稅按年匯繳與開發企業按項目跨年開發造成收入和成本不配比
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是建立在上年賬簿基礎上,下年均為上年結轉,而會計上的年度結賬具有相對的獨立性。房地產企業開發周期長,跨年開發具有一定的連續性,企業所得稅要想準確的匯算,必須將開發過程聯系起來完整的計算。實際征管中,上年通過稅務調整查補的所得稅,由于年度與年度之間會計上相對的獨立性,下年往往被沖平,企業所得稅按年匯繳與開發企業按項目跨年開發相背離。房地產企業往往通過跨年分配收入和成本,第一年開發費用大,收入未形成往往虧損;第二年通過少轉銷售收入掛預收款,同時通過預估成本、前期虧損彌補等人為調節利潤;第三年通過企業所得稅按年管理,一般不會與上年比對而少報銷售收入,多轉銷售成本,虛增期間費用,所以按年度結算虧損企業多。不少企業按計稅毛利率計算的毛利額雖然是正數,但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減去期間費用后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為負數,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般不會追溯到以前數個年度去審查企業的開發成本是否真實合理,是否應當全額在稅前扣除,造成利潤無法準確衡量。所以,完全有必要在企業確認收入年度對開發成本進行全面審查,剔除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成本。
(二)稅前扣除項目不實
1.虛增稅前扣除的費用。房地產成本的各類費用的支付憑證容易造假,不真實。比如:收受虛開、代開、偽造的假發票等不合法的發票入賬支付費用,尤其是建筑安裝企業和個人所提供的安裝工程成本;虛開辦公費、服務業發票、虛增人員工資、廣告支出,以有關聯關系的銷售公司或辦事處的名義虛增經費、銷售費用等虛增成本套取現金;將與生產無關的費用計入成本。如:將管理人員的汽車費用、旅游考察費用列入公司支出。目前,稅法沒有這方面稅前扣除標準的限制,稅務人員又很難區分這類支出是否與生產經營有關,使得納稅人有機可乘。
2.成本與收入不配比。房地產企業經常將未完工程項目的成本轉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項目中。
3.納稅調整時忽略項目。各項準備金、風險金、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租賃費、工資及相關費用、財產損失、捐贈支出、改擴建及裝修工程支出、管理費等項目的納稅調整忽略,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是否按規定合理分攤成本。
(三)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征管模式不統一
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對企業收入和成本的認定均是按項目歸集,土地增值稅又是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兩稅關聯度較高。企業所得稅按年度匯算,而土地增值稅按項目清算,二者在計稅口徑和計稅時間上不一致,造成征管上的難度;由于結算時間的差異,企業所得稅與土地增值稅對同一個企業的成本和費用,形成重復性檢查,加大征管成本。
(四)財務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預售款長期掛“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有的企業根據利潤水平分年度結轉;有的企業利用所得稅按年匯算、第二年基本不會對上年賬務復查,通過跨期少轉銷售收入。預收收入長期掛預收款不結轉收入,不按照規定繳納所得稅。
2.視同銷售行為未確認收入。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等行為,在賬務處理上未確認收入。
3.預估成本,調節利潤。項目不竣工不結算,成本無法結轉;或者將未售產品的成本轉移到已售產品成本中。多數企業采取成本預估,進行人為調節利潤。
4.虛列建筑安裝成本。大部分企業建筑安裝成本預算低,審計決算值高。利用關聯企業、核定征收企業轉移利潤,把屬于有關聯關系的核定征收建筑安裝企業成本轉移到本企業,加大建筑安裝成本造價、虛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減少或轉移利潤。企業預提的公共配套設施等費用經常在全部工程竣工時一次性調整而不是在每項工程完工時逐項結轉,隨時調整有關開發產品的成本,造成預提費用超標,有的甚至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時籠統地按發包金額10%預提建筑安裝成本進行惡意避稅。
5.期間費用與開發間接費用劃分不清。比如將業務招待費、差旅費、咨詢費、銷售傭金等期間費用計入了開發間接費用,造成少交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6.借款利息不資本化,直接進期間費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借款利息應在“開發成本――開發的間接費用”中核算,將應在產品成本中歸集的財務費用轉移到期間費用中,甚至將其他項目財務費用也混入當期費用,擴大扣除項目。
7.多列預提費用。企業利用“預提費用”、“待攤費用”等科目調整當期利潤。特別是預提“公共配套”費用數額大,在配套工程完工驗收之后不及時結轉配套工程成本,對預提費用的余額不及時調整、沖減商品房成本,而是長期滾動使用,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有的企業甚至在配套工程完工驗收之后仍繼續計提或重復計提“預提費用”,借以偷逃稅款。
三、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征管措施及政策建議
(一)變所得稅匯繳為核實其收入和成本據實征收
由于企業會計信息不實,跨年調節利潤比較普遍,企業盈利水平嚴重失真。目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繳以賬查賬,費力費時,又無成效。建議根據開發流程,通過部門合作,以實查賬,據實征收。房地產企業開發流程一般是:買地―規劃―建造―預售―交房,企業所得稅計稅流程是:(應稅收入-應稅成本-費用-稅金)×稅率。收入和成本均可以實查賬,收入可以通過房管部門網上銷售和備案系統取得,成本中土地成本可以通過土地部門取得開發地塊土地出讓價格和繳納情況,分期開發的可以通過總可售面積配比已開建的土地成本,總可售面積可以通過規劃部門取得,建筑安裝成本可以通過建委開發辦取得等,通過以上部門的配合,結合企業有關票據和合同,核實其收入和成本據實征收,簡便可行。
(二)變所得稅匯繳為按完工項目逐一匯算
每個項目看成一個成本對象,完工結算后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按項目匯算和年度匯繳最主要的影響就是期間費用的處理,而房地產企業期間費用主要是財務費用。財務費用在建造期計入開發成本,完工后才能計入期間費用,能計入期間費用的不大,而按計稅標準能進入管理費用和銷售費用的也有限。由于我國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對成本均采取不完全成本法,因此,在結算匯繳時,即期間費用不分攤計入成本單列的情況,預繳時也可考慮年度期間費用按法定稅率予以抵減。
(三)提高企業所得稅的預繳率
國稅發[2009]31號文中地級市的最低計稅毛利率從15%降為10%,大部分地市是依據最低標準執行,而且該文允許企業扣除預售收入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等稅費,營業稅金及附加的稅率為5.65%,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最低為2%,實際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里的毛利最多只有預售收入的2.35%(10%-5.65%-2%=2.35%),再扣除期間費用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剩無幾,甚至為負值。事實上,房地產開發行業毛利率至少不會低于30%。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預售收入時期同時也是企業納稅能力最強的時期,現金流充足,所以一直以來對房地產企業實行預征制度,但過低的計稅毛利率使得企業沒有在此時期繳納足夠的企業所得稅,而是將項目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遞延至項目完工收入確認年度,必然導致該年度納稅壓力增大。
(四)加強企業所得稅納稅輔導
定期整理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通過各種渠道讓企業及時了解稅收政策變化;針對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中發現的普遍問題,開展轄區房地產企業集體約談會,面對面溝通,糾正企業財務人員對政策文件的理解誤區。制定納稅情況自查報告內容,要求企業盡可能地利用社會中介力量進行全面自查。
篇3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綜合性、基礎性工作,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是保證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和稅款繳納及時性的重要手段。結合烏魯木齊市地稅局20__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發現了工作中一些問題,如何進一步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工作,探討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基本情況
20__年我市繳納企業所得稅戶數為12713戶,其中參加匯算查帳征收戶數11688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戶數1025戶。參加匯算查帳征收企業中盈利企業4347戶,盈利面37%,實現營業收入1864億元,實現利潤總額248億元,納稅調整后所得225億元,應納所得稅額53.16億元,減免所得稅29.79億元,抵免所得稅額0.14億元,實際應納所得稅額23.23億元,實際負擔率10.92%;虧損企業6597戶,虧損面為63%,實現營業收入556億元,虧損額為23億元;零申報戶744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1025戶,征收企業所得稅0.25億元。
二、企業所得稅稅源結構變化分析
行業性質的分布情況:制造業641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批發零售業1775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1.76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8%;房地產企業673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8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3%;居民服務業4858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3.64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的比重為16%;建筑業1349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2.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12%;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404戶, 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69億元,應納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3%;租賃和商務服務業826戶,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0.82億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所占比重為4%。
由此看出企業所得稅稅源集中在制造業、批發零售業、房地產及建筑業四個行業,是烏魯木齊市市地稅局企業所得稅稅源的支柱行業。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企業財務核算水平較低
不能嚴格按照稅務部門規定建賬,無法準確核算盈虧,查賬征收不能落實到位。
(二)稅收政策宣傳輔導力度需加強。
有關稅法方面的宣傳,只注重對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宣傳和介紹,而很少涉及納稅人的權利,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質量和效率。存在納稅人符合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而未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現象。應建立健全執法與服務并重的稅收宣傳機制,切實做好稅收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工作,消除稅收政策、稅收知識的盲區,扎扎實實的把稅收政策宣傳到戶、輔導到納稅人的工作中去,不斷提高納稅人的依法減免意識,盡可能地減少因納稅人不知曉而造成的應審批未審批現象。
(三)缺乏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特點,部分稅務人員還不能適應管理工作的要求,缺乏能夠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業務骨干。
三、加強企業所得稅匯算管理的建議
(一)強化對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
經濟的發展,稅基的擴大,企業經營方式的多變,都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新會計準則的出臺,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迫使管理人員必須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針對稅務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業務能力普遍較低的情況,必須強化其業務技能水平,通過定期開展政策法規宣講、培訓等多種方式,切實提升干部隊伍素質,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及稅收工作。
(二)抓好對企業辦稅人員的政策宣傳和輔導
針對企業大多數會計核算人員和管理人員對所得稅政策缺乏了解,嚴重制約著所得稅的規范管理的現狀。應通過開展多種形式,廣泛、深入的稅收法規宣傳,使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的各項具體規定,特別是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涉及納稅調整的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差異時如何辦理納稅申報等。
(三)加強所得稅日管
針對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問題,必須從加強日管,搞好執法監督等方面入手。一是加強稅收信息管理,建立健全臺賬登記制度,建立資料保管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完善對所得稅稅源籍冊資料、重點稅源資料和所得稅申報征收、匯算清繳和檢查資料的整理,形成比較完備的所得稅戶管檔案資料,為所得稅管理打好基礎;二是加強執法監督,要開展經常性、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篇4
【關鍵詞】 日后事項; 影響數性質; 調稅原則
一、影響數性質的區分及不同時點調稅原則詮釋(表1)
日后調整事項所形成的影響數,是指對利潤總額的影響金額。此影響金額可進一步區分為差額與差異兩種,其中差額又可區分為抵稅差額與納稅差額;差異又可區分為暫時性差異與永久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同時又影響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差額”。增加利潤總額,又增加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納稅差額;減少利潤總額,又減少同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為抵稅差額。影響利潤總額,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為“差異”。其中影響利潤總額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在同一時期的屬于暫時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但始終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屬于永久性差異。
二、同一性質的影響數在不同時點的所得稅調整
(一)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差額
甲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2008年10月28日銷售一批商品給乙公司,取得收入100 000元(不含增值稅),并結轉成本80 000元。2008年12月31日,該筆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沒有對該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2009年4月10日,由于產品質量問題,本批貨物被全部退回。甲公司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金,2008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9年4月25日批準對外報出,所得稅率為25%。
1.假定該退貨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沖銷收入與成本
①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收入)100 000
應收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貸:應收賬款117 000
②借:庫存商品 8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成本) 80 000
(2)調整所得稅
借:應收稅費――應交所得稅
5 000[(100 000-80 0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5 000
由于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均屬于差額,其中100 000元屬于抵稅差額,80 000元屬于納稅差額,最終形成20 000(100 000
-80 000)元抵稅差額。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 000[100 000-(80 000+5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5 000
(4)調整盈余公積
借:盈余公積 1 500(15 000×1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 500
2.假定該退貨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1)(2)(4)會計分錄與該退貨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相同
(3)調整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5 000
該日后事項由于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所以形成的最終影響數20 000(100 000-80 000)元,應由原來的抵稅差額轉化為報告年度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二)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
乙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所得稅采用債務法核算,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乙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10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于2011年4月27日批準報出。2011年3月20日,乙公司發現2010年12月31日計算的B庫存商品的可變現凈值發生差錯,該庫存商品的成本為1 500元,預計可變現凈值應為1 200元,2010年12月31日,乙公司誤將B庫存商品的可變現凈值預計為1 000元。
1.假定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減存貨跌價準備
借:存貨跌價準備 2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資產減值損失) 200
(2)調整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50(2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0
由于稅法不允許計提存貨跌價準備,所以2010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后,必然會導致乙企業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元,2011年將多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予以沖回時,應視同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行會計處理。該題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調整事項,且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由于暫時性差異只影響所得稅費用,不影響應交的所得稅,所以在調賬時,只需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調整其可抵扣暫時性差對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無需對應交所得稅進行調整。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50(200-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5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5
貸:盈余公積15
從上述第(3)筆會計分錄可以看出,乙公司報告年度的凈利潤調增了150元,所以乙公司法定盈余公積也應調增15(150×10%)元。
2.假定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由于該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全部為暫時性差異,所以無論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還是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其賬務調整完全相同。
(三)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部分屬于差額,部分屬于暫時性差異
丙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2009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于2010年4月25日批準報出。丙公司與M公司簽訂供銷合同,合同規定丙公司在2009年10月供應給M公司一批貨物,由于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發貨,致使M公司發生重大經濟損失,M公司通過法律程序要求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200 000元,該訴訟在2009年12月31日尚未判決,丙公司已確認預計負債120 000元。2010年3月16日,以法院一審判決,丙公司需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115 000元,丙公司不再上訴,賠償款已用銀行存款支付。稅法規定由于訴訟確認的與預計負債有關的損失實際發生時,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假定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
借:預計負債 120 000
貸:其他應付款115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 5 000
借:其他應付款 115 000
貸:銀行存款 115 000
(2)調整所得稅
①消除差異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0 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30 000(120 000×25%)
②差異轉差額(抵稅差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0 000(120 000×2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30 000
③新增差額(納稅差額)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1 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 250(5 000×25%)
丙公司在2009年12月31日,依據或有事項會計準則中或有負債確認為預計負債的有關規定,確認了120 000元的一項預計負債,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稅法不允許在計算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120 000元屬于在2009年發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10年3月16日法院判決后,此120 000元已不再是暫時性差異,而應由差異轉化為一項差額(抵稅差額),由于法院判決賠償損失115 000元比丙公司確認的一項預計賠償損失少5 000元,所以該判決發生以后,丙公司還新增了一項
5 000元的納稅差額。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3 7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 75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375(3 750×10%)
貸:盈余公積 375
2.假定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1)(3)(4)筆會計分錄與該業務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相同
(2)調整所得稅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1 25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1 250
由于法院判決的日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所以前期確認的暫時性差異已無法消除,也無法將差異轉化為差額。新增的差額,由于在報告年度已無法納稅,只能在本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增加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新增的5 000元納稅差額將轉化為5 000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丙公司在調整所得稅時,既不需要編制消除差異的調整分錄,也不需要編制差異轉差額的調整分錄,只需編制納稅差額轉化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影響金額的會計分錄即可。
(四)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
丁公司為一般納稅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為25%,按凈利潤的10%計提法定盈余公積,2008年度的財務報告于2009年4月20日批準對外報出。丁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確認了一項與債務擔保有關的預計負債70 000元,到2009年3月11日發現該債務擔保不符合確認預計負債的條件,稅法規定與債務擔保有關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1.假定該事項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
(1)調整已確認的預計負債
借:預計負債 70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支出)70 000
(2)不調整所得稅
由于該日后事項形成的影響數70 000元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而永久性差異既不影響報告年度已確認的所得費用與應交所得稅,更不會影響報告年度的遞延所得稅,所以丁公司在進行日后事項的賬務調整時,無需對報告年度的所得稅業務進行調整。
(3)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70 00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70 000
(4)調增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 000
貸:盈余公積7 000
2.假定該事項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
其賬務調整與該事項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的賬務處理完全相同。
【參考文獻】
篇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方法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一般涉及兩方面調整:一是賬務調整,一是納稅調整。
賬務調整只是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做賬務處理的調整,納稅調整則是針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前者必須進行賬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會計規定;后者只是在賬外調整,即只在納稅申報表內調整,通過調整使之符合稅法規定。
由于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該建立在會計利潤總額基礎之上,所以賬務調整的結果也必然在納稅申報表中得以體現。企業不僅要根據調整后的數額正確填列《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相關附表,而且要根據賬務調整數字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和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及的主要政策
(一)收入類
1.不征稅收人為: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不計人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3.跨期取得的租金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4.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支出類
1.工資薪金: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2.職工福利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3.工會經費: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期,企業發生的拔繳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能再憑《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
4.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5.五險―金: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6.利息支出: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部分。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7.業務招待費: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9.傭金及手續費:(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業務核算對于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10.固定資產暫估入賬折舊: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明確,國稅函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11.罰款、罰金、滯納金: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12.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13.股權投資損失:《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對股權投資所發生
的損失作出明確規范。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該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該規定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三)其他類
1.增值稅轉型后如何確定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投資額:《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了對增值稅轉型后,如何確定投資額的有關問題。企業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2.查增應納稅所得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對稅務機關檢查調增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稅務處理作出規定。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仍然存在可彌補虧損,不存在補稅問題,但應調減可彌補虧損額;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后,有盈余的,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
篇6
在這春意盎然,萬物復蘇的美好時節,我們歡聚在縣國際大酒店召開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為主的地方各稅匯算清繳業務培訓輔導工作會議。首先讓我介紹一下光臨今天會議的縣地方稅務局的各位領導,光臨今天的會議縣地稅局領導是:
縣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縣地方稅務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縣地方稅務局稅政科科長:
縣地方稅務局征管科科長:
縣地方稅務局稅政科副科長:
縣地方稅務局在市局和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及社會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全縣地稅系統以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為已任,緊緊圍繞省局“四提四并重”的工作決策,深入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年”和“企業服務年”活動,按照“抓收入、強征管、嚴管理、促學習、重創新”的工作思路,全縣地稅干部面臨嚴峻的世界經濟危機、政策性減收因素、經濟稅源嚴重不足、部分企業停產等不利因素的影響以及稅收任務連年高位增長的巨大壓力,全系統地稅干部職工經受住了嚴峻的考驗,緊緊圍繞收入目標,迎難而上恪守責任,齊心協力應對困難,凝聚力量全力以赴,保持和鞏固了地稅工作發展的良好態勢,地稅事業取得了長足進步,地稅收入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地稅收入再創新高,全縣地方各稅收入首次突破2億元大關,全年完成地方各稅2.75億元,為年度計劃2.53億元的108.43%,較上年同期凈增1.1億元。另組織入庫“兩金五費”286.4萬元。為全縣經濟社會的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強大的財力保證。衡東地稅的其他各項工作也是齊頭并進,一路高唱凱歌:稅收征管質量明顯提升,依法治稅深入推進,源泉控管明顯鞏固,服務經濟成效加強,隊伍建設顯著增強,文明創建碩果累累。衡東地稅局榮獲衡陽市地稅系統基層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第一名(全市地稅系統17個參評單位)。這些成績的取得,確實來之不易,得益于市局、縣委和縣政府正確領導和謀劃有方,得益于全縣地稅干部的齊心協力和敢打硬仗,得益于全縣廣大納稅人和財務人員的默默奉獻和全力支持。正因有您們的無私付出,才會有衡東地稅今天的燦爛輝煌,正因為有您們的辛勤耕耘,才會有社會主義祖國的國盛民強。借用一句歌詞來表達我心中的敬意:軍功章里有我們的一半,更有你們的一半。在此我代表衡東地方稅務局向為共和國雄基偉業的建設者,廣大的納稅人和在座的各位法人、財務人員敬以崇高的敬禮,由衷地道一句:你們辛苦了!并借此機會向大家拜個晚年,衷心祝愿大家在龍年里:生活美滿,家庭幸福,健康快樂,事業輝煌,心想事成,萬事順意。
今天的會議內容主要有:
1、安排布置企業所得稅自行申報事項,重點對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納稅輔導;
2、如何做好個人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申報輔導;
3、學習新的稅收、費用政策,如在建安工程附征工會經費、由地稅機關全面代征價格調節基金、新出臺的車船稅法等。
會議很重要,請與會人員認真學習。
本次會議議程:
請四分局劉勇鋒局長向大家介紹一、四分局的基本概況和征收范圍
請縣局稅政科科長陳鵬飛同志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輔導
請一分局肖燎原同志就具體操作程序進行輔導
請縣局征管科科長馮申平同志就征管工作進行輔導
請縣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尹水蘭同志作重要講話
請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曹慶陽同志作重要講話。
對肖燎原、陳鵬飛倆同志的輔導補充:
剛剛陳科長和肖局長給大家作了很好的納稅輔導,我補充幾點:
1、復制表格:發給大家所有的表格我們都只發了一份,在未使用前請大家就空白表格多復印幾份,以作備用。
2、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金額在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由納稅人采取由提供資產損失詳細清單和專項申報方式申請稅前扣除,由地稅機關派稅務人員進行實地核查,根據核實結果,依法做出處理。
3、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稅收政策是:征用的新耕地從國土部門批準征用之日起一年內征收土地使用稅,非耕地從國土部門批準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特別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注意按時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這幾年房地產企業在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上屬于薄弱環節,許多企業沒有按規定申報,這次會議后要認真自查補報補繳。
4、稽點:今年稅務總局將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一個行業開展重點稽查稽查,所以要求房地產企業要認真對自己要繳納的地方各稅 認真進行自查申報。
5、稅前扣除報送相關備案資料時間:凡是要報送備案處理的事項請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報送,超過期限稅務機關將不再受理。如: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備案資料;彌補虧損超過40萬元(含4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當提供稽查結論或稅務分局的年度結算認定資料及虧損年度的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需要申請減免的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相關資料等。
6、填寫表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以企業為主,由企業自行申報,因而要求各位財務人員要秉著對企業法人負責、對企業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的精神認真填寫好發給大家的每一個表格、表格里的每一個數據及表格之間的邏輯關系,你們所填寫的表格數據就是你們的納稅依據,也是地稅機關進行納稅檢查的依據,市局對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且應納企業所得稅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由市局所得稅科進行重點評估,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且應納企業所得稅在500萬元以下的,才由分局進行重點評估。所以你們要認真填寫,特別是納稅評估數據的采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地方稅稅自查申報表等幾個表格,做到:資料完整、數字準確、報送及時。要將此項工作作為自己的一件重要事來做,從事財務工作很辛苦,財務人員是一個單位、一個企業的內當家,每天要為企業老總處理大量的經濟業務事項,還要協調處理相關職能部門的關系,如:銀行、國稅、地稅、財政、國土等部門的關系,我能理解大家,因為我也擔任過8年財務科長,其中的辛苦我知道,但也沒辦法,因為我們是從事這項工作的,既然選擇了這個職業,那無論如何辛苦,只得做好它。
對馮申平科長的的輔導進行補充:
縣局征管科科長馮科長就征管方面的業務給大家進行了輔導,就他的輔導我再強調一點,關于網上申報繳稅:請各位財務人員提早一點申報,不要都要到每月的15號申報,可以提前幾天,我建議在每月的10號左右進行,因為有時網絡不穩定可能會出現故障、有時因企業帳上余額不足但企業不知曉、有時因其技術等原因稅務機關接不到數據,稅務部門需要時間排除故障,建議大家早點申報。特別是15號下午申報,征管軟件很難收到數據,軟件超過15日就會自動產生稅收滯納金。
剛剛縣局曹局長就稅務機關如何做好納稅服務,構建和諧和征納關系作了重要的講話,請大家相信我:作為分局負責人我會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認真按曹局長講的去做,同時也要要求分局的稅管員竭誠為廣大的納稅有做好納稅服務工作。作為地稅人員,為納稅人服務為納稅人排憂解難是稅務干部的職責所在,稅務部門的四大工作職責是:帶好隊、服好務、執好法、收好稅,其中服好務是稅務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稅務部門都將擺在頭等位置,所以我們急納稅人所急、想納稅人所想。讓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事有一種回娘家之感,享受回娘家辦事的溫暖。因為納稅人是國家財富的創造者,是國家政府公務員的衣食父母。國家的建設富強、財富的積累離不開廣大的納稅人。為了地稅事業的發展,為了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歡迎全縣納稅人和財務人員隨時給我們的征管工作提出點子,隨時給我們的稅務干部提建議,我們要多溝通、多互動、多理解,多交流,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創和諧和征納環境,共建共和國美好的家園。
感謝大家在百忙之中參加今天的納稅輔導培訓會議,為了把今年的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做得更好,迎接省市局對縣局的所得稅匯繳工作的檢查驗收,我再次拜托各位,認真落實今天的會議精神,做好今天會議安排的各項涉稅工作,有勞各位,辛苦各位啦。謝謝大家。中午地稅局備了點粗茶淡飯,不成敬意。請各位與會人員在恒瑞一樓就餐。
篇7
1、收入差異及調整
1.1、視同銷售收入
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規定,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在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交際應酬、職工獎勵或福利、股息分配、對外捐贈和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等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2、提供勞務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要同時滿足下列四個條件:一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是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三是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四是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滿足這四個條件的基礎上,對于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能補償多少成本就確認多少收入,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件)規定,對于勞務收入的確認條件和確認方法,會計與稅法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同的是,875號文件沒有強調“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一前置條件。
1.3、利息收入
在會計處理上,會計上規定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利息收入,實際利率與名義利率差別很小的,也可采用名義利率(合同利率)計算利息收入。會計上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利息收入。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要求按名義利率確認利息收入,不認可企業采用實際利率法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要求按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
2、支出差異及調整
2.1、利息支出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自然人借款,不能滿足稅法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且簽訂了借款合同”的條件,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雖滿足上述條件,但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稅前不得扣除。企業向關聯企業借款,超過標準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如果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2.2、存貨減值損失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其對應的資產減值損失計入損益。在稅務處理上,只有在存貨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所得稅額中扣除。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金支出,在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應作納稅調增,在以后年度因其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 2.3、借款費用資本化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在稅務處理上,稅法對利息的列支有許多規定,如果會計上的借款費用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則超過部分不得計入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也不能作為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建造或購置需要安裝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其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產生永久性差異,此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對后續計量中涉及的因計稅基礎小于會計成本而影響折舊額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4、固定資產折舊
在會計處理上,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資產都計提折舊。會計上根據固定資產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預計有形和無形損耗來確定折舊年限。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在稅務處理上,稅法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計算折舊的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
篇8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所得稅會計核算;問題;解決對策
一、所得稅會計的相關概念
(一)所得稅的定義
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或個人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所得稅范圍很大,一般說來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范圍又比公司所得稅的范圍大,涵蓋公司所得稅的范圍,還包括流通渠道的收入所得、勞務派遣的收入所得、資產轉讓的收入所得、分紅分息、租金、捐贈等。
(二)所得稅會計的定義
所得稅會計與會計是有本質區別的。在現階段,我國對于所得稅會計的定義,是確定納稅方納稅所得的一種會計理論體系和核算的方法。由于我國國情的不同,不能以國際上對于會計的概念來定義我國所得稅會計的范疇,這其中有固有的歷史差距和時代變遷造成的區別。
(三)所得稅的特點
所得稅本身是一種費用,企業財務報表中所顯示的收益分配的費用。企業向稅務部門所繳的所得稅,是企業一種收益的分配,只不過是分配給了政府。這種分配可以說是企業為了獲得經濟收入所必須產生的費用,屬于企業運營的成本。這種成本不是在企業與市場之間發生的,而是在企業與政府之間發生的。對于企業來說,所得稅本身又有永久性和暫時性的差別。永久性是指企業的所得稅只在當前發生,不會在未來出現。也就是說,企業的所得稅必須在發生收入的時間節點內繳納發生收入所得的費用,而不能延后分期納稅。暫時性是指企業納稅前的收入和納稅后的余額在未來回轉發生,也就是說企業在當前所繳納的稅款,會在未來某一時間轉回,使納稅后的收入變成暫時性費用,不具有永久性的意義。
(四)所得稅會計的特點
所得稅會計是核算的方法,而核算的方法又有許多種。目前我國常用的核算方法有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遞延法。對于一般企業的所得稅會計來說,使用的都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它是通過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資產和負債情況來確定企業的納稅基礎,再按照兩者在應付稅款的時間和抵扣稅款的時間上的差額,確認遞延后的資產所得稅和負債所得稅。遞延的事情發生在納稅時或納稅后,造成未來可能會少納稅或多納稅的不同結果。
二、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的現狀
我國最早的所得稅出現于1983年,當時它只不過是一個小稅種,占據企業稅收的比重也不高。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完善,它已經走進中國稅收的舞臺。但是,既使是所得稅在稅收中比重逐漸增加的今天,由于我國目前對于所得稅的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和相關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研究的緩慢,使我國的所得稅并不被許多企業所重視,所得稅會計核算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規范。
(一)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陳舊
目前企業普遍應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還是依據不健全的稅法,通過減去企業納稅前的利潤,得出納稅后的利潤。這種傳統的方法,從表面上看似乎不存在所得稅的問題,其實是將企業應納稅作為會計所得稅,很顯然,這種核算的方法是簡單而片面的。這種方法的前提是法律與制度的統一。但實際問題卻是,法律和制度之間存在因果的變化性,這種變化性會導致企業所得稅核算出現錯誤和遺漏。企業納稅前的利潤和企業納稅后的利潤的標準并不統一,必然造成納稅后的利潤不準確。很多影響納稅前后的因素有本質的區別,產生的結果也是差距很大。如果扔按照當前的稅法和制度來執行,勢必會越來越拉大兩者之間的差距,造成矛盾的激發,引起企業和納稅部門的多方不滿,不利于國家的稅收工作開展和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的推廣。
(二)對所得稅會計沒有明確的認識
在很多企業看來,所得稅會計只是會計的一個附屬工種,卻不知所得稅會計是企業所得稅核算的一個方法,這個方法可以幫助企業減少納稅的成本,節約企業的資源。
(三)我國的所得稅會計人才缺口巨大
我國的所得稅會計人才缺口巨大,嚴重缺乏熟練掌握所得稅知識和經驗的相關人才,這是造成我國大部分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出現問題、所得稅會計核算開展緩慢或成效不明顯的決定性因素。
三、新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獨立標準
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對于所得稅會計的規定也不明確,缺乏獨立的標準。比如,一些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財產損失、活動推廣費用、招待費、差旅費、因為偷稅漏稅所繳納的罰款等,都應納入所得稅會計的核算范疇之內。因為這些費用從表面上說是會計負責的范疇,實際上屬于稅法規定的范疇。這就使稅收和會計的兩種不同的財務體系沒能夠各自獨立起來,稅法和會計之間互相糾纏,互相影響,不能做到獨立自主,自成一體,對于企業的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來說,在業務上沒有絕對的區分和界定,不利于企業財務管理的發展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二)核算結果不正確
目前很多企業常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是企業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這是一種使用互相結合進行關聯核算的方法。這種方法不用對不同時間節點內確認的所得稅金額的差異進行調整,因為時間節點差異而得到的納稅金額在轉回時,按照計算所得的應當轉回的所得稅稅率進行費用轉回。然而,這種核算的結果不一定正確。第一,如果稅務部門規定的征收企業稅款的稅率發生了變化,或者企業開啟了新的納稅項目進行納稅,按照當前這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遞延的方式進行核算的話,是不會對企業納稅賬戶的余額進行相應調整的。因此,在企業資產負債表上遞延的稅款余額也就不能反映出企業未來幾年內繳納稅款的情況與變化。第二,企業要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來核算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就要用到轉回時的原有的所得稅稅率,而轉回時的所得稅稅率很難保證與原有的所得稅稅率保持一致,這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業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來核算企業應該繳納的所得稅費用的工作量和核算的難度。第三,我國目前廣大企業采用的核算企業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如果我國的廣大企業還在使用這種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來進行企業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會導致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與會計準則的原始規定徹底脫節,不利于企業會計水平和財務管理工作的提高和開展,也不利于我國所得稅會計與國際會計標準之間縮短差距,加強交流和學習,會極大的促進我國會計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所得稅會計的長足進步。
(三)政策理論不相符
我國企業目前廣泛采用的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法有很多種,常用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然而這種方法與現行我國的會計政策還有很多不相符的地方。最集中的問題體現在,遞延方式在資產債務表因為某些原因變更之后,還是否可以滿足現行會計政策的要求,還是否符合現行會計政策中關于會計方法的定義范疇。實際上,很多企業所用來核算所得稅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僅僅是用來核算企業所得稅的費用和余額,屬于一種對企業未來應繳所得稅款發生變化(增加或減少)的一種預判。可是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卻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規定為企業的所得稅會計,作為現行會計政策改變的評判,這樣的規定,與會計政策極大不相符,也與會計變更理論差距很大,不僅不會幫助企業作為明確的政策指導企業的所得稅會計工作,促進企業的所得稅會計工作推廣和開展,還會增加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工作難度和壓力,增加不必要的繁瑣程序和工作量,嚴重制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健全。
四、新會計準則下所得稅會計核算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所得稅會計起步較晚,發展較慢,相關的所得稅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還存在很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建立健全我國所得稅會計相關法律法規是滿足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先決條件和迫切需要。這種法律法規的健全應該是全方位的,多元化的,要分四個步驟走。第一,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科學、嚴謹、規范的所得稅法律法規,要從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特色性出發,而不是以國際的稅法作為唯一的參考和規范,要做到因時而變,因地制宜,因人而異。要在相關所得稅的法律法規中明確企業的義務和責任,要嚴格強制企業執行所得稅會計的法律和規定,把所得稅會計作為一項企業必須具備的工作和責任來抓,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和執行。第二,在針對我國國情所制定的有社會主義經濟特色的所得稅法律法規中,要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多少,什么樣的企業有什么樣的稅基,稅基有什么樣的變化,變化后的稅基該怎么確定。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要在法律規定的稅基頂定義下,開展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以稅基作為參考和基準來確定企業的成本、納稅項目與企業核算所得稅的具體方法和流程。第三,要加大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執法力度,不能讓國家制定的所得稅法律淪為空談。要在法律中嚴肅指出企業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違法違規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應當指明對違法企業的制裁規定和懲罰力度,敲山震虎,警鐘長鳴,起到法律應有的震懾作用,維護法律的至高權力。第四,要深刻貫徹落實所得稅的法律法規,應在全社會開展普法宣傳,讓所得稅法律深入人心,成為企業必須遵守的規范。同時,要求企業開展所得稅法律的學習和教育,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法律意識,防止違法犯罪的事件發生,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
(二)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
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同,制約和影響企業發展的因素也很多,導致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并沒有出臺一套可以讓所有企業值得參考和遵循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沒有一個科學統一的規范。企業所使用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也是五花八門,種類繁多,但都是依照企業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所進行的。有的企業使用常用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遞延法,有的企業使用應付稅款法,有的企業使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有很多企業考慮到前文提到的政策理論不相符的問題,采用完善資產負債表的方法,代替或放棄遞延法,希望得到更加精準的結果。然而,實際上,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遞延法之間的變化關系歸根到底還是在于會計政策的變化。所以,無論企業如何改進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只要會計政策發生了變化,都勢必要受到影響。正是因為這樣的原因,才有必要規范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出臺一套行業標準。在這套標準中,無論會計政策如何變化,都不能脫離于標準方法的范圍之外,都要在標準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風險控制之內執行。這樣一來,不管會計政策怎樣變化,企業只要依照標準方法,進行有效的變化,都能夠把政策變化對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影響降到最低,從而減少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難度和負擔,增加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效率和準確率,推動企業開展所得稅會計核算工作的動力,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經濟發展和效益提高。
(三)協調矛盾,理順關系
我國目前現行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之間存在一些矛盾,這些矛盾集中體現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上。現行的財務制度中把企業罰沒的資產、偷稅漏稅的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租金、分紅等列在企業的成本費用之外。而現行的會計制度,企業是可以將罰沒的資產、偷稅漏稅的罰款、違約金、滯納金、捐款、租金、分紅等列在企業的成本之中的。這就造成了一種矛盾,卻又很難說企業違反了相關的法律和制度規定。因此,現階段,要想讓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能夠正常開展,為企業的經濟建設和財務管理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必須要協調這種矛盾,理順兩者之間的關系。這就要求政府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協同合作,增強交流和溝通,把這些影響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問題進行整理和討論,制定一個能夠滿足多方利益和要求的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既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又能最大程度的保證企業的經濟利益,保證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法律效力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所得稅會計核算的實施和發展,為我國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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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差異
1.收入方面
會計核算所使用的收入是指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各個方面。而所得稅所確定的收入是指應稅收入,應稅收入就與會計收入有一定的差別。房地產企業開發的產品周期較長,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或按照建造合同確認收入,而稅法規定收到預收款時確認收入。
2.資產負債方面
會計核算中的資產是指企業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所獲得的,經過交易、事項成為了企業可以控制或者擁有的資源,這種資源會給企業帶來利益;會計核算中的負債是指企業在過去的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義務,履行這種義務會給企業帶來預期的利益流出。而所得稅計算中對于資產和負債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兩者之間在對于固定資產、存貨、無形資產和資產減值準備等的計算中存在很大差異。
3.成本費用方面
會計核算中的成本費用采用據實扣除的方法,會計利潤就是指實現的收入減掉各項支出后的余額,也就是在計算過程中,發生的支出金額就按實際發生額計算扣除。計算所得稅要以會計利潤為基礎,但又不同于會計利潤。計算所得稅采用據實扣除和標準扣除相結合的方法,按照相關性和配比的原則進行計算。房地產企業中的在建工程試運營收入的會計計算就存在差異,按照會計準則,基建工程試運營收入可沖減基建工程成本,而稅法規定試運營收入應計入總收入并且征收所得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的成本。
(二)房地產企業會計核算與所得稅差異產生的原因
1.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核算目標不同
企業的會計準則主要是為了實現真實、準確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目標,為企業利益相關者,如政府、股東、債權人等,提供完整的企業財務狀況,為其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而制定稅法的目的是為了增加國家收入,調節經濟社會發展,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單從目標這一角度來說,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核算就分別存在于兩個不同的體系中。稅法要求按年度計算繳納所得稅,房地產企業由于產品周期較長,前期費用可能計算不完全,造成前期所得稅較高,整個項目計算后可能沒有所得稅。
2.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核算基礎不同會計核算要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以此來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而所得稅在征收前要考慮到納稅人有支付稅金的能力,也就是說所得稅的核算基礎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相結合。
3.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核算原則不同
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核算有著原則上的不同,由于會計核算與所得稅的目標及核算基礎不同,兩者的核算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別。而原則的不同又會導致所采用的計算方法、范本依據的不同,有關業務的處理方式有很大的差異。會計核算的原則有權責發生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同時兼顧客觀性、一貫性、相關性、可比性、及時性、注重實質性等原則。所得稅的計算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配比原則,并不遵循謹慎性原則。
二、房地產企業應對會計核算與所得稅差異的建議
(一)規范和完善會計制度,主動與稅收法規協作
房地產企業在制定企業自身的會計制度時,在不違背會計準則的情況下加強會計制度建設,同時在處理會計準則缺失的事項時,要主動與稅收部門相協調,盡量與稅收、所得稅法規協作,以避免在以后的會計核算與所得稅計算時重復協調,以致降低工作效率。
(二)改進企業所得稅法規,主動與會計制度協作
目前企業的所得稅法規仍存在優惠政策太多、收入項目名稱不規范、實行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等不足,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仍要加強建設與完善。相對于不完善的稅收法規而言,會計準則的理論較為完善,所以,在符合所得稅法處理目的和原則的情況下,所得稅的核算可以借鑒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在存在差異的情況下,選擇差異較小的規范核算。
(三)根據不同的業務差異采取不同協作方式
篇10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企業核算方法
一、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在我國的演進
回顧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歷史,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經歷了從利潤分配觀念到費用觀念,將收益費用觀轉變為資產負債觀的整個過程。
(一)利潤分配作為所得稅中的一項核算內容(在1983年以前)
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和改革開放初期階段,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在收入、費用等確認和計量方面基本一致。于是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稅前計算的會計利潤和按照稅法所規定的計算方式計算后的應繳納稅的所得額需要保持基本一致的狀態。因此,企業將說的稅視作是利潤分配中的一項內容。就拿企業支付給股東鼓勵來說,會計在處理的時候,貸記“應交稅金減去應交所得稅”,借記“利潤分配減去應交所得稅”。
(二)所得稅會計核算通過應付稅款法實現(自1983年-1993年)
應付稅款法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一種方法,所指的是本期結算時,稅前會計利潤與應該繳納稅金所得額之間的差額,該差額對所得稅的影響數額,在當期即確認所得稅費用,計入本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后各期。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就等于檔期期應交的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在會計報表中不反映為一項負債或者一項資產,而只會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加以說明。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減去應交所得稅”。應付稅款法雖然說簡單并且容易操作,但是表現形式是有區別的,表現在于利潤表上所得稅費用項目的金額計算口徑(按稅法)和其它項目的金額計算口徑(也就是按照會計制度)是不一樣的。
(三)所得稅會計核算通過納稅影響會計法實現(自1994年-2006年)
將會計利潤和應該交稅的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定位當期的所得稅費,并且以“遞延稅款”科目方式將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至后期的一種處理方法。且對于時間性差異的處理,納稅影響會計法更符合配比原則。會計處理,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差額通過“遞延稅款”記錄。
(四)應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2007年至今)
國際上比較通用的核算方法即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其基本觀念為資產負債觀,在資產負債觀中,對于暫時性的差異比較的側重。在不同的期間,合理對前期的所得稅進行分攤,其納稅影響額是根據預計轉回的年度所得稅率進行計算的,并且確定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的所得稅負債,會計處理,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其中的差額便通過“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來進行記錄。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方法分析及核算程序
(一)確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及計稅基礎賬面價值,就是會計上各科目的期末凈值,這個核算過程相對來說思比較簡單
而對于計稅基礎,通過以下公式便可了解,首先,資產的計稅基礎等于取得成本減去以前期間按稅法規定已稅前扣除的金額,或等于未來期間按稅法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等于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但是,大部分負債,其賬面價值都是等于計稅基礎的。
(二)通過對兩者差額的比較,兩者的區別應當是在于抵扣暫時性的差異和應納稅暫時性的差異,遞延所得稅負債和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
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時,就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或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計稅基礎時,就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然后,明確差異轉回年度的適用稅率,正確地計算出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當期期末余額。然后,根據期末余額及期初余額計算得出當期應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負債。
(三)調整利潤,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第一利潤總額±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第二應交所得稅等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
(四)計算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經過上述的計算過程,可以得出相應的數據資料進而計算出所得稅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去遞延所得稅資產加上當期應交所得稅等于所得稅費用。
三、所得稅會計的核算方式在我國的現實情況
企業選擇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的時候,既要考慮會計主體的自身條件,也要考慮客觀因素的影響,既要考慮會計主體的利益,也要考慮國家的宏觀管理需要。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再權衡各方面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解釋實際的具體情況,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應付稅款法”中進行核算方法的選擇。
(一)小微型企業
因為小微型企業在一般情況下特點都是較小的規模、單一的業務,因而投資者相對較少,對應的核算成本降低,會計的基礎工作較為薄弱,會計和稅法之間存在的暫時性差異相對也很少。所以,根據這些情況,小微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最合適。此核算方法可以減少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內容與空間,在確認、計量、報告時可以進行適當的簡化處理,有利于降低會計核算成本。
(二)大中型企業
對于大中型企業,根據企業自身的需求進而選擇是使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還是“應付稅款法。假如企業內部自身盈余管理的需求,而且會計人員的素質也不能做到高等、但是有需要降低簿記成本,且暫時性差異不多,那么,就應該選擇“應付稅款法”進行核算;如果說企業內部自身需要管理盈余,會計和稅法之間的暫時性差異較多,同時具備高素質的會計人員的時候,企業需要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則應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因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選擇,是順應世界經濟全球化和現如今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的發展潮流,也有助于加強企業對資產負債的管理必滿短期行為;并且能提高會計信息的質量進而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綜上所述,我國所得稅經過了多年的轉變過程。對于核算方法的選擇,企業應當先依據企業的本身的實際情況,規劃適合企業本身的發展方式方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或“應付稅款法”,使之既符合國家宏觀管理的要求,又滿足企業經營管理的需要。(作者單位:西南科技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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