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申報表范文

時間:2023-03-23 11:43:4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納稅申報表,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本刊記者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到填報的主要過程,希望能給讀者一個粗略的指南。

納稅申報表全貌

首先讓我們來認識一下納稅申報表格的全貌。

它由9個附表、中英文雙語組成,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第一個附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他8個附表為“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月份申報表”、“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月份(或分次)申報表”、“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年度申報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以及“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從中不難看出,后面8個附表實際都是第一個總表的分支,所以只要詳細看看第一個“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就能窺一斑而知全豹了。

11項收入計算繁復

在實際計算中,上述11項所得分別有以下具體要求: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未減除費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減除費用(每月5200元)的收入額。也就是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各種所得(單位所發的工資單內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以及“三費一金”以后的余額。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應納稅所得額。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計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這三項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額。

7.財產租賃所得,是指未減除法定費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繕費用(每月不超過800元)的收入額。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轉讓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9.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10.偶然所得和

11.其他所得。以上三項所得均指不減除任何費用的收入額。

炒股炒房收益如何計算

在這些所得中,還要進一步詳細解釋的是8.財產轉讓所得,主要指炒股和炒房的收益。

例1:某人在2006年炒股,買進2次股票,分別為10萬元和8萬元,后將這些股票分別賣出一半,相對應地獲得12萬元和6萬元。那么他的年度盈利就是(12-10/2)+(6-8/2=9萬元,其他沒賣掉的股票暫時不計算,等待以后實現盈利或虧損時計算在當年所得中。如果這9萬元加上他的其他收入超過12萬元,就需要去申報并填寫在表格中。

例2:某人2006年將一套房產轉讓,價格為48萬元,此時有兩種情況發生,一是他有兩次交易的價格證明,那就按照賣出價和買入價的差價據實計算收入;另一種情況是他在交納稅費時稱自己的發票遺失,由于缺乏房屋原值憑證,當地稅務機關按照規定收取了1%即4800元的個稅,那么當他填寫申報表時,就按照前文所述的有關規定,以1%、2%、3%的稅率分別對應5%、10%、15%的收入,他賣這套房的收入就是48萬×5%=2.4萬元。假如此人當年其他收入總數超過9.6萬元,他就必須去填寫納稅申報表了。

個稅申報示例

最后我們模擬一個例子,并將他的數據填寫在表格中供大家參考。

石蘭,2006年工資收入為稅前每月100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每月1500元,國債利息3000元,企業債券利息1400元,稿酬所得10000元,存款利息500元,體育彩票中獎1800元,房屋出租收入為每月2000元,個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三費一金”每月1200元,單位也按照規定為個人繳付“三費一金”2400元,上市公司股票分紅1000元,炒股交易賺錢50000元,出售房產得到500000元(聲稱發票已遺失,按2%的稅率核定征收)。以上收入稅費,都已經由各相關單位代為繳納。

我們簡單計算一下石蘭的全年收入和各項納稅額。

1、首先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石蘭的月工資為10000元,扣除“三費一金”后的收入為8800元,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不屬于納稅范圍,故不計入年所得。12個月總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5600元。那么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呢?在扣除1600元抵扣額后,石蘭需要為7200元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查個稅稅表(見附表1),72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石蘭每月應納稅1065元(7200×20%-375),12個月應納稅12780元。石蘭當年還取得了10000元的稿酬所得,按有關規定超過4000元的稿酬可以減除20%的法定費用,剩余部分按20%的稅率打7折計算,10000元稿酬可以減掉2000元(20%)法定費用,剩下的8000元要繳納1120元(8000×20%×70%)個人所得稅。

2、石蘭還取得了多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中國債利息3000元是免稅項目,不用申報;存款利息和企業債券利息都是按20%的稅率繳納利息稅,合計繳納380元;上市公司股利按20%的稅率減半征收,1000元股息需要繳納100元。三項需納稅收入合計為2900元,應納稅額為480元。

3、石蘭出租房屋每月取得2000元收入,12個月共取得24000元收入,這部分收入全部屬于需要申報的項目。在計算所得稅時,每月可以抵扣800元法定費用(月租金收入超過4000元時,可以按租金收入的20%減除法定費用),然后按20%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每月需繳納240元,12個月共2880元。

4、石蘭出售房屋得到了50萬元的房款,由于發票遺失,無法準確計算房產轉讓所得,只能按核定征收的方式繳納個稅,稅率為2%,共繳納個稅1萬元。按照規定,2%的稅率對應的所得為總收入的10%,50萬元的總房價按10%計算,為5萬元,這個數字就確定為房產轉讓所得。加上股票投資獲利5萬元,財產轉讓所得為10萬元。由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稅,所以對應的所得稅就是房產轉讓產生的1萬元個稅。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納稅申報主表的主要變化

納稅申報表本質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主表上,納稅人應深入研究主表,防止出現申報失誤。因此,在談新申報表幾個值得商榷的問題之前,筆者先概括新納稅申報表主表的主要變化和應關注的焦點。

主表是在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減納稅調整額后計算出“納稅調整后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包括收入類、扣除類、資產類等差異)通過納稅調整明細表(附表三)集中體現。主表包括利潤總額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和附列資料四個部分。

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比,主要變化有三點:

(一)采用以間接法為基礎的設計原理

新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是以企業會計核算(報表)為基礎,以稅法規定為標準進行納稅間接調整,從而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而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是直接按稅法規定計算填報收入、會計規定填報成本費用I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納稅調整。

以間接法為基本的設計原理,主表前13行“利潤總額計算”的數字可以直接取自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資料,這有利于納稅人填表數據,減輕企業財務人員的工作負擔。

(二)邏輯思路更清晰

新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以利潤表為填報起點,按照下列邏輯順序計算應納稅額,思路清晰易理解:

(I)會計利潤總額士納稅調整額+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納稅所得額

(2)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應納所得稅額

(3)應納所得稅額-減免所得稅額-抵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

(4)應納稅額+境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稅額=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5)實際應納所得稅額-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的所得稅額=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

納稅人按照上述思路填報納稅申報表主表就不容易出錯。

(三)新申報表主表新增了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情況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則必須按規定在所在地預繳所得稅。因此,總機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就必須將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視為已預繳稅款予以減除。新申報表反映了這一預繳情況,而原申報表內容結構上沒有這項內容。

納稅申報值得商榷之處

(一)主表41行的填報問題

新申報表主表附列資料中增加了41行“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填報說明中的解釋是填報納稅人以前年度匯算清繳多繳的稅款尚未辦理退稅的金額,且在本年抵繳的金額。

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該項附列資料可能會有不同理解。

第一種理解是,41行作為附列資料,填列的數據是否和主表41行之前的數據沒有任何聯系?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中填報的數據是沒有扣減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的。那如果是這樣,如果企業讓中介機構出具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中,中介機構出具報告反映的第40行數據,將不扣減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的,企業再按《征管法》的程序辦理抵減。這樣似乎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的填列對企業沒有意義,如果企業存在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的話,還是不能在匯算清繳的時候及時抵扣。

第二種理解是,既然“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在本年抵減額”已在主表附列資料中反映,那么是不是第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中填報的數據已經扣減該金額?那如果41行是此項理解的話,該金額在主表中哪一項抵減呢,主表(除附列資料外)似乎又沒有地方可以填列該金額。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理解,既然申報表主表增設該附列資料信息,要求企業如果本年度發現有以前年度多繳的所得稅額,則及時填列該數據,其作用對企業來講,就是能在本年度匯算清繳能及時扣減該金額,節約企業的納稅時間和成本,對稅務征管部門來講,也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那該抵減額反映在41行之前的哪一行呢,筆者覺得可以反映在第34行“本年累計已預繳的所得稅額”中。這樣主表40行“本年應補(退)的所得稅額”最終就反映了已經抵減后的所得稅額。

(二)附表三29行利息支出填報

附表三29行利息支出填報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計入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的納稅調整情況。

其中,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的,再根據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填報;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減去第2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3列“調增金額”,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減去第1列的差額填入本行第4列“調減金額”。

這里關聯方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部分納稅調整容易理解,但是未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且要納稅調減不容易理解。

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關聯方借貸要符合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的規定。關聯方之間的借款往往以很低的利率,甚至為無息借款。這樣對借出方來講,如果利率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增,為避免重復征稅和保證稅負公平,允許借入方低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部分可以納稅調減。

如果是符合這一原理,似乎納稅調減可以理解。但是實務中,筆者覺得這一調減不妥。因為現實中,關聯方資金借貸非常普遍,尤其是2008年經濟比較困難,為幫助關聯企業度過危機,相互之間的資金借貸很常見,而并非是為了避稅的目的。由于關聯方企業之間某種利益關系,往往以很低的利率,甚至零利率借貸。因此,實際上并未有經濟利益流入,如果,一定要進行納稅調增,不一定公平。而且,有些借貸往往以往來掛賬,認定關聯方借貸也有一定難度,而另一方面對借入方,當然希望獲得納稅調減,而且也符合填表說明,就容易侵蝕稅基。

因此,筆者覺得是否可以對填報有

關利息支出的說明進行合理的修訂。

(三)附表六境外所得抵免計算

附表六的填報有關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概念是否有誤。附表六有關第n列填報說明講述如下;

“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稅額’。實行分國不分項限額抵免的納稅人填報第10至16列。本列填報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可分為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子公司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為直接抵免稅額;從境外二級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為間接抵免稅額。二級子公司可抵免稅額=(納稅人分得的所得÷同一納稅年度子公司稅后應分配總額)×(子公司分得的所得÷同一納稅年度二級子公司稅后應分配總額)×二級子公司同一納稅年度已繳所得稅。”

從填表說明的解釋,我們似乎可以認為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所得稅抵免對象均為從境外子公司取得的所得在所在國家或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額。

但國際稅收學對有關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概念和填表說明明顯不同。直接抵免所要消除的是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對同一跨國納稅人行使居民和地域管轄權征稅所產生的國際重復征稅。而間接抵免所要消除的國際重復征稅是由兩個居住國即母子公司各自所在國對其行使居民管轄權征稅引起的。

間接抵免是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母子公司之間是一種參股或控股的不同經濟實體之間的關系。母子公司分別核算盈虧,分別繳納稅款。作為母公司的投資回報,子公司要按控股比例向母公司支付股息,股息是子公司向其所在國繳納完所得稅后利潤的一部分,即屬已稅所得,母公司所在國要行使居民管轄權征稅,自然要把包括收到子公司股息在內的來自各國的所得匯總計征所得稅,股息部分因此而發生重復征稅。因此,母公司所在國對其來自外國子公司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要給予抵免。但這種抵免畢竟不同于直接抵免,股息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并不是母公司直接繳納的,所以只能以“視同母公司間接繳納”而給予抵免處理,這就是間接抵免的含義。間接抵免所允許抵免的稅額,即居住國允許其母公司在應繳本國政府的公司所得稅額中予以抵免的稅額,不應是子公司已繳其居住國的全部稅額,而只能是母公司所分股息應承擔的那部分稅額,為了準確抵免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只能計算出股息的還原所得并入母公司應稅總所得中,進行征稅,然后從其稅額中抵免股息所分擔的那部分所得稅額。間接抵免是在直接抵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目前,已被許多國家所采用。但是為了控制抵免范圍和防止抵免被濫甩保護母子公司間領導層公司所在居住國的經濟利益,許多國家對允許享受間接抵免公司規定了一些嚴格的限定條件,包括必須擁有其下屬外國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必須是其下屬公司的積極投資者等。間接抵免按抵免層次不同,可分為一層間接抵免和多層間接抵免。一層間接抵免是指對母公司從其下屬的一層附屬公司,即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所承擔的外國所得稅的抵免。其計算步驟和公式如下:第一步,股息還原的計算,即把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還原成稅前的所得,這是關鍵的一步。還原的辦法就是計算出外國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應承擔的所得稅額,然后再加上股息額,即還原成稅前所得。

總之,直接抵免是直接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的抵免,它一般適用于同一法人實體的總公司與海外分公司、總機構與海外分支機構之間的抵免。間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國政府,允許母公司將其子公司已繳居住國的所得稅中應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擔的那部分稅額,來沖抵母公司的應納稅額。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填表說明講述的“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的概念都應該是屬于國際稅收學上的“間接抵免”的概念。

(四)附表七公允價值計量負債的調整問題

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納稅調整額都按填表說明統一為“納稅調整額=(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如果都按這個公式,是否存在錯誤,這里舉個例子說明。

1、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納稅調整情況

假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期初賬載金額(公允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本期購買100萬元的股票,期末股票價格上升10萬元,則賬面公允價值上升為110萬元,但計稅基礎仍為100萬元,會計上1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但稅法上不計入應納稅所得,要納稅調減10萬元。

反映在填表說明的公式中“納稅調整額=(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100-0)-(110-0)=-10”,-10鏈接到附表三,納稅調減正確。

2、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人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納稅調整情況

假如交易性金融負債期初賬載金額(公允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零,本期發行了以回購目的的短期借款100萬元,期末股票價格上升110萬元,則賬面公允價值上升為110萬元,則會計上10萬元公允價值變動計人損益,導致當期損益減少10萬元,須納稅調增10萬元。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100000

貸:交易性金融負債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100000

反映在填表說明的公式中“納稅調整額=(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100-0)-(110-0)=-10(萬元)”,-10鏈接到附表三,納稅調減10萬元,與前面的分析不一致。

因此,這里的資產和負債的調減錯誤之處很顯然。

篇4

1、確定申報時間:申報納稅期限最好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申報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在申報納稅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2、填寫申報表:納稅人按所屬類型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領取相應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或到國稅局網站下載、打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或通過客戶端軟件創建納稅申報表;

3、辦理申報:納稅人持填寫好的消費稅納稅申報表、附表和以下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申報納稅窗口進行申報。或通過網絡遠程報送創建的電子申報表;

4、繳納稅款:經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當期申報有稅款的,納稅人需繳納稅款,稅務機關確認稅款繳納后開具完稅憑證予以辦結。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關鍵詞:不動產 進項稅額 抵扣 實操

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在財務上主要指的就是房屋、建筑物和構筑物等,以及依附建筑物上的不可分割單獨使用的設備。企業不動產的來源有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一般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營改增”前,作為一般納稅企業新增加的不動產,按取得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不動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這個成本中的“相關稅費”包含了支付的營業稅。而企業新增加的不動產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也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而是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營改增”后,企業增加、減少不動產或者不動產使用權的讓渡均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稅率為11%。2016年3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了《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經國務院批準,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將不動產納入了“營改增”范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3月31日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營改增”這一項結構性減稅的重要措施,有助于幫助企業降低稅負,降低改善生產經營及辦公環境的成本。然而目前在會計實務操作及報稅操作上仍未出臺可操作性的指導文件,這使許多會計人員在報稅操作時存在著疑慮。本文結合筆者多年的會計工作經驗,就“營改增”后新增不動產進項稅額抵扣報稅操作提出了一些意見與方法,供會計人員參考。

一、“營改增”后,新增不動產的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文件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核算企業當年新增加不動產的第二年可抵扣的金額。

例如,甲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8月購入一棟廠房,計入固定資產,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1 0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10萬元,價稅合計1 110f元,款項已通過銀行支付,同時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則:

第一年可抵扣60%:

2016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60%=66(萬元)

第二年(指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可抵扣40%:

2017年8月可抵扣進項稅額=110×40%=44(萬元)

該企業2016年8月應進行的賬務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 10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60 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0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00 000

二、“營改增”后,新增不動產“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

稅務操作上,在取得該不動產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當月(2016年8月),企業財務人員將該發票掃描上傳或直接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對該發票進行勾選及確認,并核實認證相符。

(一)取得不動產當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

甲企業在2016年8月申報期,登錄“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填寫如下: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中:

第1欄“認證相符的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納稅人取得的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該欄應等于第2欄“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與第3欄“前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數據之和。本例中應填入發票上的進項稅額110萬元。

第2欄“其中: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反映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本欄是第1欄的其中數,本欄只填寫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的部分。本例中應填入發票上的進項稅額110萬元。

第9欄“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的扣稅憑證”:填寫按規定本期用于購建不動產并適用分2年抵扣規定的扣稅憑證上注明的金額和稅額。本例中通過進項稅額的導入,填入進項稅額110萬元。

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填寫按規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填入第一年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66萬元。

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該欄應自動合計為66萬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的納稅人填寫:

第2欄“本期不動產進項稅額增加額”:填寫本期取得的符合稅法規定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110萬元。

第3欄“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本期可抵扣的66萬元。

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本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轉入待抵扣的44萬元。

(二)取得不動產次年“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

甲企業在第二年,即2017年8月將待抵扣進項稅額進行抵扣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40 0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40 000

2017年8月申報期,登錄“企業電子申報管理系統”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寫: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中:

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填寫按規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填入第二年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44萬元。

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該欄應自動合計為44萬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中:

第1欄“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4萬元。

第3欄“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4萬元。

三、不動產持有期間改變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七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者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一)上例中,2017年11月份,企業將該項不動產轉為職工集體福利項目,此時不動產的進項稅額110萬元已經全部抵扣完成

不動產的凈值=原值-折舊=1 000-(1 000÷20÷12×15)=937.5(萬元)

不動產凈值率=(937.5÷1 000)×100%=93.75%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93.75%=103.125(萬元)

將不得抵扣的103.125萬元從已經抵扣的110萬元中扣減。

1.會計賬務處理。2017年11月:

借:固定資產 1 031 25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031 250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中:

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本例中應填入103.125萬元。

第15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反映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103.125萬元。

(二)上例中,2017年6月份,企業將該項不動產轉為職工集體福利項目,此時第一年的進項稅額66萬元已經抵扣,但第二年的進項稅額44f元還未抵扣

不動產的凈值=原值-折舊=1 000-(1 000÷20÷12×10)=958.33(萬元)

不動產凈值率=(958.33÷1 000)×100%=95.8%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66+44)×95.8%=105.38(萬元)>已經抵扣66萬元

不得抵扣進項稅與已經抵扣進項稅的差額=105.38-66=39.38(萬元)

從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39.38萬元。

1.賬務處理。2017年6月:

借:固定資產 1 053 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660 000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393 800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中:

第13欄“本期進項稅額轉出額”:反映已經抵扣但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合計數。本例中應填入66萬元。

第15欄“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反映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按規定應在本期轉出的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66萬元。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中:

第1欄“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4萬元。

第5欄“本期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按照稅法規定本期應轉出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39.38萬元。

第6欄“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62萬元。

4. 2017年8月,繼續抵扣待抵扣進項稅額中剩余部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6 200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46 200

5.2017年8月申報期,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表’”中:

第10欄“本期不動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填寫按規定本期實際申報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填入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4.62萬元。

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反映本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的合計數,按表中所列公式計算填寫。該欄應自動合計為4.62萬元。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不動產分期抵扣計算表’”中:

第1欄“期初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納稅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62萬元。

第3欄“本期可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填寫符合稅法規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動產進項稅額。本例中應填入4.62萬元。

參考文獻:

篇6

納稅人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按照三種不同情況區分申報流程,其中郵寄申報目前只適用于申報無征稅、補稅、退稅、抵稅的情況。

個人所得稅申報流程

依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以下稱《辦法》)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應當向《辦法》規定的申報地點的稅務機關(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舉例:

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按照以下方式和流程辦理:

主要采用兩種申報方式: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郵寄申報。

(一)個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按以下三種不同情況區分申報流程:

1、申報無征稅、補稅、退稅、抵稅

該申報流程適用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只需要辦理申報事宜,不需要另行辦理征稅、補稅、退稅、抵稅等事宜。

第一步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紙質《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

第二步 納稅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寫申報表一式兩份。

第三步 納稅人直接將申報表、身份證件復印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第四步 納稅人留存一份申報表備查。

2、申報征稅、補稅

該申報流程適用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沒有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年度終了后年度納稅申報時,納稅人還需要辦理征稅、補稅事宜。

第一步 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紙質《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

第二步 納稅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寫申報表一式兩份。

 

篇7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和工資三項經費稅前扣除的思路不同, 工資薪金支出是以實際發放數(“應付工資”賬戶的借方數) 為稅前扣除的參考對象, 而不是提取數(“應付工資”的貸方數) , 工資三項經費是以企業的提取數為稅前扣除的參考對象。而且稅前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支出不是企業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工資、薪金。新申報表的附表十二修改了原《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的不足, 考慮了工資薪金支出的這一調整特點, 設計了“應付工資”借方數、“應付工資”貸方數、稅前允許扣除的工資數這三者的不同情況的納稅調整辦法(非工效掛鉤制企業尤其突出) 。新申報表中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如表1 所示。

根據國稅發[2006]56 號文件, 表1 中6 行1 列為“應付工資”貸方提取數分配到“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營業) 費用”、“管理費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資薪金合計, 7 行1 列“實際發放額”為“應付工資”借方發生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 。“應付工資”借方數、“應付工資”貸方數、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三者不同情況的納稅調整辦法分析如表2 所示。

備注①: 在“應付工資”貸方數大于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時, 納稅調增額不等于當年結余。

備注②: 可能動用了工資結余, 但不能作納稅調減, 因進入成本費用的工資≥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

備注③:“應付工資”貸方數

納稅調減額=“應付工資”借方數-“應付工資”貸方數

工資三項經費的納稅調整相對簡單, 工資薪金和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明細表中的6 行2、3、4 列等于7 行的2、3、4 列,“工資三項經費納稅調增額=實際計提數- 稅前允許扣除工資額×計提比例”, 正數作納稅調增, 如為負數, 則納稅調增為0。按新申報表規定, 工效掛鉤制下, 動用以前年度的工資結余時, 工資三項經費不能作納稅調減。

工效掛鉤企業工資薪金和三項經費填報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 應付工資”借方數、“ 應付工資”貸方數、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三者口徑應一致, 這樣才具有可比性, 才能作出正確的納稅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 84 號) 規定,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不包括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等(國稅發[2006] 56 號文件中還增加了從工會經費支付的工會部門人員) 。因此這些人員的工資均不能計入“ 應付工資”借方數、“ 應付工資”貸方數和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中。

第二, 當6 行1 列(“應付工資”提取數) 大于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時, 只能填報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根據國稅發[2006]56 號文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表說明,“ 動用結余額”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第7 行第1 列) 大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 行第1 列) 的差額, 并據此填入第11行第1 列。“本期納稅調增額”為第1 列填報當年實際發放的工資額(第7 行第1 列) 小于在成本費用中的計提數(第6 行第1 列)的差額, 并增加“當年結余額”, 據此填入第12 行第1 列。從上述分析可知, 動用結余等于本期納稅調減額, 當年結余額等于本期納稅調增額的前提條件是“應付工資”的貸方提取數不超過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應付工資”貸方提取數大于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時, 只能填報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勞動部、財政部1996 年12 月12 日發文《關于改進完善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通知》中強調,“所有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除勞動、財政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外, 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中列支任何工資性項目”。但隨著我國加入WTO, 企業經營機制、會計制度改革逐步深入, 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特點以及內部考核分配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要求核算工資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設計應考慮到“應付工資”貸方提取數超過批準的工效掛鉤工資總額的情況。

第三, 工效掛鉤制只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工商企業和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2006 年9 月1 日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政策具體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 條強調,“要嚴格執行工效掛鉤計稅工資政策的適用范圍, 除國有和國有控股的工商企業、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同意執行工效掛鉤計稅工資政策的改組改制為股份制的金融保險企業外, 其他企業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掛鉤辦法”。

參考文獻:

[1] 國稅發[2006]56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2] 國稅函[2006]1043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3]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

[4] 財稅[2006]126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篇8

關鍵詞:存貨跌價準備;存貨損失;納稅申報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23-0136-01

一、對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和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實際發生損失的處理

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的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例1: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原材料A的賬面成本100萬元,由于原材料A市場價格出現下跌,導致其原材料A生產的產品B可變現凈值低于其原材料A的成本,假設原材料A的可變現凈值為80萬元,由此計提2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賬務處理如下:

借:資產減值損失-存貨跌價準備 20

貸:存貨跌價準備-A材料 20

2.對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實際發生損失時的會計處理

例2:沿用例1和例2,假設2016年10月1日由于事實證明該企業生產的B設備更新換代,導致A材料已無使用價值,則此公司經管理層批準,將A材料進行處理,公司會計處理如下:

2016年10月1日

借:營業外支出 95

存貨跌價準備-A材料 5

貸:存貨-A材料 100

二、對存貨跌價準備計提、轉回和存貨實際發生損失時企業所得稅申報

1.根據例1的數據資料,此公司進行2014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調增納稅所得額2萬元,具體申報方法如下:

對于附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2行“(二)資產減值準備金”的第4列“調增金額”應填列20萬元。

2.根據例3,該企業2016年存貨跌價準備-A材料期初余額0.5萬元,期末余額為0,假設發生的存貨損失符合稅法規定的資產損失條件并取得了專項申報備案回執,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則該企業進行2016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具體申報方法如下:

(1)附表A10509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填報說明,具體填報如表1所示。

(2)附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根據附表A105091,系統自動帶出第11行“非貨幣資產損失”的第1列“賬載金額”95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100萬元,第3列“納稅調整金額”-5萬元。

(3)附表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根據填報說明,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金額,因此,第32行“資產減值準備金”的第1列“賬載金額”應填列0萬元,第4列“調減金額”應填列0萬元。根據附表A105090自動填列第33行“資產損失”的第1列“賬載金額”95萬元,第2列“稅收金額”100萬元,第3列“調減金額”-5萬元。

結語

綜上可以看出,新申報表關于資產減值準備金和資產損失等調整項目的勾稽關系更加科學了,因此,企業進行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準確分析資產減值準備金和資產損失業務實質,以便準確進行納稅調整與申報。

參考文獻: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

篇9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從而改變了原來的納稅申報體系,而目前財務管理專業的納稅申報實訓課程也需要因此做出相應的調整與創新,本文從納稅申報實訓課程存在的問題入手,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財務管理;納稅申報實訓課程體系;創新

2016年5月1號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從而也改變了原有的納稅申報體系,也充分體現了政府高層對稅收的重視。作為培養的財稅人才的財務管理專業而言,一方面,增強稅收理論的教育;另一方面,由于企業的納稅申報涉及財務人員的實際操作能力,因此,必須加強財務管理專業納稅申報實訓課程體系的建設。

一、納稅申報實訓課程目前存在的問題

納稅申報實訓作為一門實訓課程,一般作為財務管理專業學生的專業選修課而存在,但目前該實訓課程在實訓教學中存在如下問題:

1.實訓教材內容滯后

自2016年5月1日全國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后,在此日期前出版的納稅申報實訓教材均已經嚴重滯后,無法滿足教學和實際的需要,而符合政策的新教材的出版往往需要一定的時間,另外,由于我國稅收政策具有不斷更新的特點,因此,納稅申報實訓課程就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從而導致納稅申報教材內容可能出現滯后,并且與現實的稅收政策相脫節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納稅申報實訓課程的教學質量。

2.教學設施缺乏

納稅申報實訓課程作為一門實訓類課程,除了相應的教材外,還需要相應的軟硬件環境。在目前企業的日常納稅申報中,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直接在稅務部門的網站登錄相應的納稅申報系統中進行申報,并且每家企業必須配備稅務部門認證的CA證書。而在高校的納稅申報實訓中,由于無法登錄稅務部門的納稅申報系統,因此,只能通過下載相應的納稅申報表進行簡單的填列,但是單獨的納稅申報表無法體現納稅申報的系統性,因此,納稅申報系統的缺失導致納稅申報實訓課程的仿真性有所不足。

3.教學考核機制欠缺

當前納稅申報實訓課程作為一門實操類課程,尚未形成一套合理的實踐教學考核評價體系,如果采用類似于理論課程的考核方式,如論文或者書面考試的形式都無法真正體現學生對納稅申報的掌握程度,因此,目前納稅申報考核機制的欠缺也影響了納稅申報課程的實訓效果。

二、納稅申報實訓課程建設的建議

納稅申報是企業每個月日常財務處理流程中的必經程序,作為財務管理專業必須掌握的實務技能,而納稅申報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在實訓課程中又必須將稅收理論與稅收實踐相結合,針對納稅申報實訓課程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1.建立雙師型及“雙導師”教師團隊

在缺乏具有時效性的納稅申報實訓教材的客觀條件下,筆者建議通過建立雙師型和雙導師的教師隊伍來應對納稅申報實訓教材滯后存在的問題。雙師型的教師隊伍,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具有相應的實務操作經驗,能夠在納稅申報實訓過程中很好地進行理論與實踐的教學,由于并未實時在納稅申報的工作一線,難免會存在信息和實訓內容的滯后。因此,就需要有“雙導師”型的教師參與納稅申報實訓的教學,而“雙導師”都來自企業或財稅部門,掌握了最新的納稅申報的信息和內容,通過“雙導師”隊伍對納稅申報實訓的教學彌補了傳統納稅申報實訓課程內容滯后的不足,同時積極推進雙師型及“雙導師”教學團隊研發符合學校和學生特點的納稅申報基礎教材和實時納稅申報政策讀本,以滿足教學的需要。

2.加強實訓設施建設

由于納稅申報實訓課程需要在特定的軟硬件環境下進行,因此高校必須投入資金從硬件和軟件兩個角度來解決教學設施的問題。在硬件方面建設方面,投資建立專門的納稅申報實驗室,模擬企業納稅申報的實體環境。在軟件方面,為納稅申報實驗室安裝專門的納稅申報模擬軟件,并且模擬稅務機關的納稅申報服務器,還原了企業納稅申報的所處的軟件環境。通過納稅申報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并進行情景化教學,可以在納稅申報實訓課程中讓學生在實驗室中了解和掌握不同納稅人及不同稅種的納稅申報的處理,為學生日后就業能夠迅速適應企業的納稅申報環境奠定了實踐基礎。

3.協調專業課程設置

納稅申報實訓課程是以中級財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等課程為理論基礎,因此為了能夠使納稅申報實訓課程能夠與其他的課程很好的銜接,在財務管理專業的教學大綱的設計中,就必須調整相關課程的相關順序,建議的順序為先安排中級財務會計、稅法、稅收籌劃等課程,最后安排納稅申報實訓。

4.完善課程考核機制

由于企業的納稅申報實訓既有理論性又有應用性,因此必須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來對學生進行考核,并且合理分配兩部分的分值,通常實踐成績的比重略高,最終成績為理論考試成績和實踐成績的總和。理論方面,可以按照常規理論性課程的方式進行的書面考試或者論文考核,而考核的內容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而在實踐考核方面,主要在于考核學生是否能夠運用所學知識進行納稅申報,因為,在企業實際的納稅申報中,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的時間和納稅申報表的信息填列都有明確的要求,所以,實踐成績將取決于學生通過納稅申報實訓課程的學習能否在模擬的納稅系統中按時按規完成納稅申報表的填制,并且保證數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這也是納稅申報實訓課程的最終的教學目的。

參考文獻:

[1]孫曉寧.關于稅務會計崗位工學結合課程開發的探索[J].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2012

[2]管永昊,姚巧燕.“稅務會計”課程教學改革探討[J].宿州學院學報,2014

篇10

一、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新辦法的“亮點”

(一)匯算清繳的主體為納稅人

即參加匯算清繳的對象為實行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對無論盈利和虧損、是否在減稅、免稅期內,均應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風險全部轉嫁到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像以前一樣承擔“納稅人保姆”的職責。

(二)適當延長了年度納稅申報時間

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辦理結清稅款手續,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與匯算清繳合二為一。納稅人在申報匯繳期內,發現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允許其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所得稅申報和匯算清繳,從而增加了優化服務。

二、要注意國稅發(2005)第13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幾個“關鍵點”

(一)分清程序是前提

企業財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和經審批扣除兩種。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該《辦法》共列舉了八種情況,一目了然,注意參閱。

(二)把握時間是關鍵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時間緊迫。

(三)出示證據是保證

企業的財產損失必須客觀真實,并且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否則,稅務機關審核不過關,企業只能“啞巴吃黃連”,這就要求企業在發生財產損失之后要保存、收集和取得有效的證據。

三、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應注意的“重點”

結合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執行口徑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0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工資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26號)等文件,新申報表在內容上作了較大調整。比如,涉及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目扣除的計算基數統一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投資收益不再進行還原計算,工會經費計提基數調整為計稅工資總額、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不再設置當年支出比上年增長10%的前置條件等。

舉例:某生產家電的內資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產品的單位成本90元,假如不考慮各種流轉稅,企業無尚未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增值稅稅率都為17%。

2006年度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如下:

1.通過經銷商銷售產品15萬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累計注明不含稅價款3600萬元,稅額612萬元;零售2萬件,開具的普通發票上注明金額累計561.6萬元。

注:上述業務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收入”,稅法上填入申報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4080(萬元)

會計上記入“主營業務成本”填入申報表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5+2)×90=1530萬元

2.公司2006年作為福利給職工發放自己生產的家電1000件。

注:根據2006年新《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借:應付職工薪酬13.08萬

貸:庫存商品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8萬(0.1×240×0.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3.全年共發生產品運輸、裝卸、包裝、展覽、廣告等銷售費用700萬元,其中廣告費支出400萬元,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款已付。

4.全年共發生財務費用222.2萬元,其中:

(1)支付給經銷商完成2005年銷售額度和及時回款給予的銷售折扣200萬元,此折扣以企業與經銷商的協議和自制現金折扣計算單作入賬依據。

注:200萬元無正規發票,不可在稅前扣除,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2)2006年8月1日,因缺少流動資金,從關聯方企業取得借款3000萬元,期限3年,年利率為1.2%,8-12月份“財務費用”科目列支關聯方借款利息15萬元,金融部門的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0.72%。

注:稅法規定,向關聯企業借款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則稅前可扣除的利息為:5000×50%×0.72%×5/12=7.5萬元,超支部分為15-7.5=7.5萬元,應填入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

(3)2005年9月1日,該公司從工商銀行取得貸款1000萬元,公司將這部分貸款用于長期股權投資,2006年度財務費用中列支這部分借款利息7.2萬元。

注:稅法規定內資企業投資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勿需進行納稅調整。

5.全年共發生管理費用469.14萬元,其中:

(1)業務招待費60萬元。

(2)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80萬元。

(3)工資總額160萬元。工資采用計稅工資制。其中,2006年1-6月份職工平均人數100人,6-12月份職工平均人數為110人。上半年計稅標準為800元/人。

(4)按工資總額160萬元相應提取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職工福利費累計28萬元。

6.2006年8月發生意外事故,損失庫存的外購材料40萬元(不含增值稅),10月份取得保險公司賠款15萬元,財產損失已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同意在稅前扣除。

會計處理:

發生損失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貸:庫存商品40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6.8萬

賠償時:

借:營業外支出 31.8萬

銀行存款15萬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46.8萬

根據2005(國稅發)第13號令,年終匯算清繳時,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31.8萬的財產損失可在稅前扣除。

7.2006年國債利息收入10萬元,境內分回稅后投資收益60.8萬元,已按24%交納了所得稅。

注:申報表第2行=10+60.8=70.8萬元,不再進行還原處理。

8.11月份,轉讓9成新小汽車,轉讓價為5.5萬元,賬面原值6萬元,已提折舊1萬元。

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5萬

累計折舊1萬

貸:固定資產 6萬

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5.5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5.5萬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0.5萬

貸:營業外收入 0.5萬

注:新申報表將0.5萬元填入第5行其他收入中,這與舊申報表完全不同。新申報表的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已基本與會計上接軌,這樣的變化進一步方便了納稅人的核算,稅收與會計的收入差異變小,只需根據“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余額加上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即可。

9.通過民政局向災區捐贈自產家電,成本價為0.9萬元,公允價值2.4萬元,捐贈扣除比例3%。

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1.308萬元

貸:庫存商品0.9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408 (2.4×17%)

稅法上應視同銷售,將2.4萬的收入填入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將0.9萬填入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

報表填列:

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欄目計算如下:

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3600+561.6÷1.17+24+2.4=4106.4(萬元)

第2行投資收益:10+60.8=70.8(萬元)

第5行其他收入:0.5萬元

第6行收入總額合計:4177.7萬元

第7行銷售(營業)成本:17×90+9+0.9=1539.9(萬元)

第9行期間費用:222.2+469.14+700=1391.34(萬元)

第11行其他扣除項目:31.8萬元

第12行扣除項目合計:2963.64萬元

第1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1214.66萬元

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71.49+44.68+6.4+1.12+200+7.5

=331.19(萬元)

廣告費扣除限額=4106.4×0.08=328.51(萬元),調增400-328.51

=71.49(萬元)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4106.4×0.3%+3=15.32(萬元),調增60

-15.32=44.68(萬元)

計稅工資6×800×100+110×1600×6=153.6(萬元),調增160

-153.6=6.4(萬元),三費調增6.4×0.175=1.12(萬元)

利息及折扣調增200+7.5=207.5(萬元)

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1545.85萬元

第18行免稅所得:10萬元

第19行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19.2萬元(60.8/(1

-24%)×24%)

第20行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1.31萬元(因為1545.85×3%>1.308)

第21行:40萬元(80×5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有關規定,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數額直接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1行“加計扣除額”中,取消附表九)

第22行應納稅所得額:1513.74萬元

第23行適用稅率:33%

第24行境內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99.54萬元

第25行境內投資所得抵免稅額:19.2萬元

第28行境內、外所得應納所得稅額:480.3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