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政策范文
時間:2023-04-04 01: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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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0xx年最新營改增
1.某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個人在境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
2.某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哪一方是納稅人?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因此,該運輸企業以掛靠方式經營,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被掛靠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被掛靠人作為增值稅納稅人。
3.增值稅納稅人分為哪幾類?具體是怎么劃分的?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納稅人,可以成為一般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5.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還能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嗎?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負擔的增值稅額。
12.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哪些?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規定,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
13.什么是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行為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14.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哪個稅務機關征收?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15.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16.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出租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車的出租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按照陸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
17.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是否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18.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如何繳稅?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是指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后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19.目前納入營改增的金融服務包括哪些項目?
答:《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明確,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20.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1.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的非固定業戶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22.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納稅人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4.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地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5.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納稅期限有哪些?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26.哪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以適用1個季度的納稅期限?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
27.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的增值稅起征點如何確定?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按期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20xx0元 (含本數);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8.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9.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中,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能適用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30. 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的能放棄免稅、減稅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3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的可以進行選擇嗎?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xx〕36號)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稅率。
篇2
一、營改增后企業增值稅籌劃的需求分析
(一) 營改增企業需要通過籌劃來降低納稅風險營改增
從部分省份、部分行業試點開始,按照計劃,截至2015 年底營業稅所有行業徹底改征增值稅。在營改增的過程中,相關稅收政策實施方案也在不斷出臺。作為營改增的企業在實現納稅人身份轉變后,必須要做到依法納稅,才能實現涉稅零風險。而依法納稅的前提是營改增納稅人必須熟悉并正確掌握現行的稅法。然而營改增納稅人并不能夠及時全面地掌握當前的稅法政策,短時間內很難熟練掌握并靈活運用營改增的相關政策、納稅申報程序,這必然會導致營改增企業無法按照國家現行稅法規定正確抵扣進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時繳納稅額、履行納稅義務等問題。這些非主觀故意的偷稅、漏稅,延遲納稅情況的出現會極大增加企業的納稅風險,進而對企業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因此,作為營改增企業急需進行稅收籌劃,要加大對會計人員的培訓,盡快熟知現行增值稅法,并按照增值稅法要求設賬、記賬,全面及時了解掌握營改增的相關政策和納稅申報程序,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不斷提高企業增值稅納稅能力,在此基礎上合理安排企業納稅活動,在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還能獲得節稅收益。
( 二) 營改增企業需要通過籌劃來降低稅收負擔
營改增稅制改革之后,對于原有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稅負總體是下降的,因為原有增值稅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之前,所購買的各類營業稅勞務都只能取得營業稅發票,進項稅都不可抵扣,營改增后,原有增值稅納稅人就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大都可以抵扣,所以,稅負普遍下降。但對于營改增的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稅率卻是普遍上升的。由于增值稅實行進項稅抵扣制度,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企業稅負的高低就取決于可抵扣的進項。現有文獻研究表明,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企業稅負上升較多,原因是交通運輸業一般納稅人企業在營改增之前大部分都已購置了運輸工具和設備,導致當前可抵扣進項稅額小,再加上高速公路收費無法獲取增值稅發票及部分加油站使用普通發票等。而其他行業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企業也會不同程度出現進項抵扣較少,導致稅負上升的問題。營改增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由于是按照 3% 的征收率來征收增值稅,相比營改增之前,稅率都普遍下降,加上增值稅是價外稅,營業額要進行轉換,稅負就會進一步降低。因此,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企業稅負的上升就會推動這些企業產生主動通過稅收籌劃安排,合理安排企業的經營活動和納稅行為來減輕稅收負擔的需求。
二、營改增后企業增值稅籌劃策略分析
一般勞務銷售情況下的納稅人身份選擇籌劃分析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前者實行當期進項稅額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制度,余額為增值稅應納稅額,后者實行簡易辦法征收,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那么從節稅的角度來說,企業如何對納稅人身份進行選擇呢? 本文將從營改增企業可抵扣進項稅額角度來給出籌劃依據,尤其是營改增一般納稅人企業進項抵扣少的情況下,特別需要通過納稅人身份選擇來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一般來說,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實行簡易辦法征收,不存在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因此在勞務銷售額一定的情況下,其應納稅額是固定值;作為一般納稅人,勞務銷售額一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越多,意味著應納稅額越少,或者說抵扣率越高,應繳增值稅款越少。
篇3
關鍵詞:營改增 稅率 合同 發票 經營風險
一、增值稅、營業稅概況
增值稅是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是對商品或勞務的新增價值征收的。增值稅的實質是對生產經營各環節的增值額部分征收,能夠消除重復征稅的弊端、促進專業化協作,使稅負更加公平合理。
營業稅是對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營業稅是以交易額征稅,抑制市場交易規模,雖然征管簡單,征收成本較低,但是卻具有重復征稅的缺點,對流轉次數較多的的服務業重復征稅嚴重。營業稅與增值稅的比較見下表:
稅種 適用范圍 方式 計稅公式 稅率
增值稅 銷售和進口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價外稅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13%,17%,試點6%,11%
營業稅 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價內稅 營業稅額=營業額*營業稅稅率 3%或5%,娛樂業5%-20%
二、“營改增”的必要性
營改增,顧名思義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首先是一部分的營業稅取消改為繳納增值稅,而后是取消所有的營業稅取而代之的是繳納增值稅。目前增值稅和營業稅并存的不合理性和不完善性日益突出,制約了各產業之間的專業化分工和協作的發展,影響了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客觀上造成了鼓勵制造業、限制服務業的結果,影響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影響了我國國際競爭力,不利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營改增實施后將帶來經濟發展方面的變化,有利于完善稅制,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有利于優化投資、消費和出口結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有利益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是稅收制度改革的必然趨勢。
三、“營改增”政策主要內容
“營改增”試點主要涉及幾方面內容:一是主要產業方面,本次“營改增”選擇了交通運輸業與部分現代服務業兩大行業作為改革試點。二是稅率方面,在現有一檔基本稅率17%、一檔優惠稅率13%的基礎上,增加了11%和6%兩檔稅率,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稅率,交通運輸業適用11%稅率,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按3%征收率簡易計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務為零。
四、“營改增”后的企業的經營風險
1.合同簽訂風險
“營改增”政策實施后,納入試點范圍的業務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新的稅目和稅率都發生很大的變化,作為接受和提供試點服務的企業,雙方在簽訂服務合同時,生產業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財務等多個相關部門需要嚴格合同條款的擬定,注意合同標的內容是否屬于營改增范圍,審核合同對方營業執照范圍和內容,明確合同價款包含營業稅還是包含增值稅以及稅率多少,在合同中明示是否要求取得正規的增值稅發票和抵扣憑證,否則僅取得了普通發票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增加了企業成本,注意合同簽訂時間與合同履行期限等與營改增政策稅改政策的界限。另外很多合同條款都是采用格式合同訂立的,在“營改增”背景下,應對格式合同的各項條款進行重新審閱、復核,關注是否明確雙方在“營改增”后的權利和義務。所以要求企業相關業務部門需全面了解和掌握“營改增”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關注合同簽訂期間的涉稅風險。
2.接受發票風險
大多數“營改增”企業,原來主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涉及增值稅,由于增值稅管理和核算比營業稅復雜,因此這類企業因為稅制改革成為增值稅納稅人或者后,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自然會出現一些不適應。或者有可能一些企業在新舊政策交替期間乘機鉆空,混淆業務范圍,把不屬于“營改增”的業務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就屬于虛開增值稅發票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規定: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所以企業在取得“營改增”增值稅發票時嚴格審核發票的內容,杜絕納稅風險。
3.稅率不同風險
在營改增政策實施后,企業要留意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部分業務具體實施過程中稅率的不同產生的風險。例如在結算運輸費用時,罐車和吊車結算的運輸費用在核算時均計入運費科目,但是在開具發票過程中不能都開具11%的增值稅發票,罐車等運輸車輛可以開具11%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而吊車提供的吊裝勞務應按照“裝卸搬運服務”開具6%的增值稅發票,如果稅率開具錯誤會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因此必須全面理解和掌握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相關的營改增政策,從而防范企業的稅務風險。
4.“跨期”業務風險
所謂“跨期”業務,是指在“營改增”試點實施之前已經簽訂合同但其合同約定提供的服務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后,或者未簽訂合同但其實際提供的服務從試點實施之前延伸到試點實施之后的業務。由于“營改增”實施后,交通運輸業由營業稅3%的稅率調整為增值稅11%的稅率,有形動產租賃由營業稅5%的稅率調整為增值稅17%的稅率,有些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因為稅率的增加而在“營改增”之前,擬運用這個時間差和稅率差,實現節稅,這樣是存在這相當大的風險的。
總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是我國“十二五”期間一項重要的結構性減稅措施,有效消除重復征稅問題,使增值稅抵扣鏈條更完整,對油氣田企業可以降低整體稅負,增加利潤,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效益,從而提升企業競爭力。油氣田企業應從實際出發適應稅費改革,密切關注“營改增”及試點進展,充分把握稅改機遇,從而促進管理提升,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篇4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實行以來,總體運行平穩、減稅成效初步顯現,促進了企
業發展和產業分工,但也出現了部分試點企業稅負增加、試點擴圍地區征納成本加大、虛
開發票難以監管、會計稅務核算難度加大、鑒證咨詢協作服務項目重復納稅等一系列問題。
關鍵詞:關鍵詞:關鍵詞:關鍵詞:
營改增減稅效應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C35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為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支持現代服務業發展,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
常務會議決定開展深化增值稅制度改革試點:11月16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
局經國務院同意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財稅[2011]110號,同時
印發了《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的通知》,包括一個辦法兩個規定。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率先開
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營業稅改為征收增值稅的試點。主要內容包
括:在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實施“營改增”,其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
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和管道運輸;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
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物流輔助、有形動產租賃和鑒證咨詢。在現行增值稅17%
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租賃有形動產等適用
17%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適用11%稅率,其他部分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
率。
“營改增”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改革,是當前實施的結構性減稅政策的主要
內容之一,涉及稅制銜接、稅收征管和稅收分配的各個方面。
(一)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兩頭征稅
在我國的稅收制度結構中,增值稅和營業稅是最為重要的兩大流轉稅稅種,
并且二者分立并行[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為貨物和很少一部分勞務,并且我國的
增值稅采用的是購進扣稅法,即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而營業稅的征稅范
圍為除增值稅征稅勞務以外的大部分勞務,并且營業稅一般以營業額全額為稅基
進行課稅。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這種劃分行業分別適用不同稅制的做法,
日漸顯現出其內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對經濟運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經濟結構優
化[2]。因此,從稅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稅和營業稅并行,破壞了增值稅的抵扣
鏈條,導致重復征稅,不利于簡化稅制和改善管理。而實施“營改增”恰恰解決
了這個問題,即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使其覆蓋大部分貨物和勞務,使得
貨物和勞務征收統一的間接稅。這樣逐步完善的增值稅抵扣鏈條就可以讓納稅人
的稅負減輕避免重復課稅。在上海,營改增試點了半年,整體稅負減少了44.5
億元。有專家做過測算,如果全面實施營改增,整個稅收減免將高達3000億元。
(二)消除營業稅重復征稅,加快第三產業發展
增值稅是只對增值額進行課稅,而營業稅則是在每一流轉環節都要課稅,具
體地說,即營業稅的計稅基數(營業收入)中總是包括著前面環節的、已經繳納
過稅收的那個部分。重復征稅的直接后果是納稅人的稅負增加,稅負增加的后果
是納稅人想盡辦法避稅,于是導致行為扭曲,表現為經營者盡其可能地將從進貨、
生產到銷售的所有環節整合在一起,以求僅在最后的銷售環節僅交一次稅,承受
一個環節的稅負,這種行為最直觀的表現就是我們常說的企業生產經營上的“大
而全”、“小而全”。這種在經營者看來合理、合法、有利的行為對于整個社會提
高專業化分工、促進市場交易卻有著非常負面的影響。所以,從產業發展和經濟
結構調整的角度來看,實施“營改增”進一步解決了營業稅重負課稅的問題,使
我國的第三產業逐步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加快了第三產業的發展。
(三)刺激政府稅收收入的增加,保障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即使是對于政府稅收收入本身,營改增也不見得一定是負面沖擊。稅收理論
早就證明,稅率高低與稅收收入多少之間,并不存在完全的正相關關系,在特定
的情形下,稅率越高,但稅收收入反而越低;反過來,稅率低也不必然地意味著
稅收收入的減少,因為從中長期來看,低稅率將帶來巨大的生產經營激勵和刺激,
這自然會引導更多的個體加入“生產性”活動,進而帶來全社會經濟活動的高漲,
政府稅收收入也就隨之水漲船高,從而更好的保障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綜合上述分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一改革的必要性。是國家稅制改革的一
項重大安排,有利于減少營業稅重復征稅,使市場細分和分工協作不受稅制影響;
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產業增值稅抵扣鏈條,促進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并
且有利于建立覆蓋貨物和勞務領域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制度,全面改善我國的出口
稅收環境。以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符合國際慣例,是深化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選
擇。
三、“營改增”存在的問題
雖然自開展“營改增”試點以來,各項改革措施有機銜接,試點工作平穩有
序推進,減稅效應明顯,但是在試點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值得我們探討和
深思。
(一)部分試點企業稅負“不減反增”
“營改增”有助于消除服務業因征收營業稅、不能抵扣進項稅而導致的重復
征稅。從這一角度看,試點企業在“營改增”后的稅負應當是減輕的。但是,在
“營改增”試點過程中,部分試點企業卻出現了稅負“不減反增”現象[4]。
通過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政策的解讀,我們認為適用增值稅稅率過高、企
業中間投入比率偏低、固定資產更新周期較長、改革試點范圍有限、獲得增值稅
發票困難是造成該現象的主要原因。如交通運輸業從原來征收3%的營業稅率提高
到征收11%的增值稅率,要保持稅負不變,抵扣水平要達到8%,如果不能做到8%
的抵扣,那么稅負就會增加。但實際情況是,盡管允許進項稅額抵扣,但部分企
業實際上可用于抵扣的只有購進固定資產、生產材料等,若企業生產周期處于成
熟期,新增固定資產不多,主要的成本支出為人工成本,這部分支出又無法抵扣,
稅務負擔將有所加重。并且,從另一方面也體現出試點地區稅率結構設計不是很
合理。另外,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外購產品與服務時無法獲得增值稅抵扣發票,
或在實際操作中獲得發票有困難。這樣,出現部分企業稅負“不減反增”的現象
也就不足為奇。
(二)試點擴圍地區征納成本加大
目前的財政體制中,增值稅由國稅機關征收,實行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
例分享;營業稅則為地稅機關征收,全部歸屬地方。在“營改增”試點地區,相
關增值稅繼續由國稅機關統一負責征收,但收入則歸屬地方。這一設計考慮到了
地方財政的現實狀況,是對現有分稅體制的一種完善。然而在“營改增”的稅改
過渡期,企業需要同時接受國稅與地稅兩個稅務機關的管理與稽查[5]。兩個稅收
征管機構的重復配置,提高了征稅成本,造成了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企業難免
為此疲于奔波應付。
(三)虛開發票難以監管
在稅收監管方面,增值稅是可以抵扣的,“營改增”以后,假發票,虛假抵
扣難以管理,由于存在某些政策性缺陷,會出現企業虛開發票的問題。比如一般
納稅人接收試點地區交通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向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
票,是按照發票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行稅額的,而小
規模納稅人是按照簡易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這與增值稅稅收制度設計相悖,存
在增值稅征收鏈條斷裂的問題,這樣會出現小規模交通運輸企業虛開發票的問
題,給監管帶來新的難題。
(四)會計稅務核算難度加大
傳統營業稅為主的行業,會計核算往往比較簡單,改成增值稅以后,會計核
算相對比較復雜,難度也隨之增大。2012年7月5日,財政部了《關于印發〈營
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對“營改增”試點企業
的會計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范圍包括試點納稅人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增值稅期
末留抵稅額的會計處理、取得過渡性財政扶持資金的會計處理、稅控專用設備和
技術維護費抵減稅額的會計處理等內容。并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
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一般納稅人試點企業因按規定扣
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企業財稅人員在調整和和運用會計處理規定時,還
需要培訓和適應,這也給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指導帶來較大的工作量。
(五)鑒證咨詢協作服務項目重復納稅
我國現行營業稅法不支持鑒證咨詢服務、總分包服務實行營業稅“差額納
稅”的特殊政策,造成了協作項目重復納稅。從發展的眼光看,隨著稅務師行業
自身服務不斷專業化的要求,行業之間,鑒證咨詢服務業之間,或試點地區之間,
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企業之間的協作服務已成常態[6]。上海市稅務機關對七類
具有鑒證職能事務所之間開展協作項目,實行營業稅差額征稅的具體作法值得借
鑒和推行。
四、結論
“營改增”的根本目標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增值稅的中性作用,健全增值稅制,
減少間接稅的重復征稅,從而盡可能抑制間接稅對經濟的扭曲效應。因此,增值
稅最終取代營業稅是大勢所趨。并且,隨著“營改增”推進速度大幅加快,增值
稅抵扣的鏈條會進一步擴大,減稅效果也會進一步顯現,當期可能會帶來稅收收
入的減少,但從長遠來看,會促進相關產業的發展,為稅收奠定堅實的基礎。但
是,我們也必須在取得成果的同時關注“營改增”可能給我們帶來的問題,結合
企業行業的實際情況對癥下藥,不斷總結經驗教訓,保障“營改增”在全國范圍
平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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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
俗話說得好,“民以食為天”。作為與我們生活聯系最緊密的餐飲業,享受到了營改增之后最新的優惠政策。就餐飲業這一行業中,存在著大量的小規模餐飲企業,比方說街頭隨處可見的小吃店、快餐店。在營改增以前,它們適用5%的營業稅稅率;營改增之后,它們作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稅率,從這一直觀的對比便可看出優惠力度之大。對于一般納稅人企業而言,在營改增之后,有大量可抵扣項目降低了稅負。
居者有其屋
正如有一首歌中唱的那樣:“我們每個人都需要一個家,一個不需要多大的地方”。為了改善民生,實現自古以來居者有其屋的夢想,在營改增過程中,國稅總局也針對房產交易出臺了旨在降低稅負的優惠政策。
財稅2016年140號文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兩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所以稅率雖然和營改增之前保持不變,但是稅負卻降低了。比如,一套計稅價格100萬的、購買不足兩年的個人住宅,在營改增之前,需要交納營業稅1000000×5%=50000元;在營改增之后,需要交納增值稅1000000÷(1+5%)×5%=47619元,少交稅將近2400元。
讀萬卷書,行萬里路
在人們生活越碓膠玫慕裉歟出門旅游已經成為越來越多人的選擇,這也就是人們常說的讀萬卷書,行萬里路。營改增之后,就在這方面,依然有很多優惠政策。就住宿業而言,由于一般納稅人可以對購進的設備、不動產、服務等成本項目進行進項抵扣,稅負自然就降低了。除此之外,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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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改增概述
1.營改增的內涵
營改增指的是由繳納營業稅轉為繳納增值稅。營業稅顧名思義,指的是根據總營業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稅費,而增值稅則是根據增值額來計算需要繳納的稅費。自2012年起,營改增就已經在現代服務業以及交通運輸業這兩個試點行業啟用,經過幾年時間的不斷研究及深化改革,到了2016年已經在國內全行業中推行。
2.實施營改增的意義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改善了過去繳納營業稅中存在的重復征稅的現象,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隨著營改增政策的不斷深化推行,其帶來的作用也越來越明顯。具體表現在以下幾點:(1)在過去繳納營業稅的背景下,我國很多行業企業都面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無疑加大了各行業企業的納稅成本,給企業帶來的巨大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而推行營改增以后,這一問題得到了有效的解決。在增值稅稅收制度下,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專用發票來抵扣掉進項稅額,從而避免了過去的重復納稅環節,降低了企業的稅負,同時也釋放了企業的資金,為企業的發展奠定了先行條件。(2)過去中,我國企業想要出口商品,就需要繳納該出口部分的營業稅,而該部分的營業稅數額巨大,企業想要降低自己的稅負,就必須通過轉嫁原理來提高商品價格,這樣一來,對我國企業在海外市場的競爭極為不利。而營改增以后,可有效改善這一問題,出口商品可以退稅,大大的減輕了企業的負擔,從而降低商品價格,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企業的發展。
二、“營改增”政策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1.對物資、設備采購、勞務分包管理方面的影響
對物資、設備采購、勞務分包管理方面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營改增”后,影響增值稅稅負水平高低的因素會變多,多項因素都會對此造成影響,比如合同主體、付款發票、采購價格、發票的取得與傳遞等;二是“營改增”前購進資產不能抵扣,導致“營改增”后企業增值稅稅負的上升;三是交易主體的增值稅納稅人身份、勞務分包模式是影響稅負高低的首要因素,如與個人發生的交易行為或個人分包,無法形成進項稅額導致增值稅稅負上升,進而導致凈利潤降低。
2.發票管理的影響
在項目施工開始前,施工企業需要同工程方簽訂相應的施工合同。其中,要對施工預算投標價格、預算編制中的人工、機械、設備、原材料等相關成本構成因素進行項目明細的列舉。在營改增實施后,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額度對降低施工企業稅負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在訂立施工合同中,要對簽訂合同企業的納稅人資格進行篩選、審查和鑒定。由于小規模納稅人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同小規模納稅人合作過程中的相應成本無法實現進項稅的相關抵扣。因此,為了切實保障施工企業稅負壓力的下降,在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要通過對合同細則對成本價格、供應方資質認定等方面進行詳細的規劃和制定,保障施工企業的相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施工企業用于實現進項稅抵扣的唯一憑據,因此在財務發票管理和領用過程中要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驗證、保管、領用和開具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從而實現施工企業在進項稅抵扣上的利益,減少企業票據相關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
3.營改增對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實施后,對施工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企業財務涉稅核算工作由之前的營業稅價內稅轉變為增值稅價外稅,在核算工作上對企業涉稅財務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建筑工程設計工程量大、建設周期較長,因此在實施營改增稅改工作中對施工項目中一般計稅法應用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營改增實施后,符合一般納稅人按清包工方式進行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務、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建筑服務三種情況的,可以按照簡易計稅法計稅。若施工企業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法計稅,只需向機構所在地進行簡易計稅備案,則按照營業收入的3%征收增值稅,并不再進行相應的進項稅抵扣工作。因此,在施工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要對營改增稅制改革前后的施工項目進行重新梳理,正確區分當前施工進行中的新、老項目,并對共同經營的施工項目進行分開采購、獨立核算的管理把那,做好施工企業財務相關賬目,方便日后在報稅時的查賬和申報抵減等。
三、財務公司應對“營改增”政策的對策
1.加強企業管理者及財務相關人員對營改增政策內容的認識
隨著營改增政策在全國范圍內試點的不斷擴大,加強施工企業在新的稅制環境中的適應能力是當前施工企業發展中的重要課題。為了適應新的稅制改革環境,施工企業應結合自身的企業條件和工作內容,充分組織企業全體對營改增相關政策及施工行業內容的學習。尤其是對企業管理者和相關財務工作人員,企業應組織專門的業務能力培訓工作,對營改增政策、稅務核算方法、納稅申報流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和管理等方面進行科普和培訓。同時,企業可以聘請財稅相關人員對企業的涉稅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和調整,從而實現企業稅務成本和涉稅風險的下降,保障企業在新的稅制環境下實現進一步的發展。
2.完善個稅自行申報體系
自行申報是納稅人的義務、周到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的義務。完善個稅自行申報體系,保證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更加滿意的服務,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建立平等的關系,使高收入人群個稅自行申報工作更加便捷的完成;強化相關部門之間的合作,加速信息建設步伐,通過聯網方式進行個稅自行申報,即提高了相關信息的掌握速度,又簡化申報內容及申報程序,使納稅人得到便捷的服務;強化自行申報軟硬件配套設施,在自行申報過程中,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驗證,提高納稅人信息保密度;加大對于個稅自行申報教育的宣傳力度,使納稅人了解自行申報的必要性,可以自覺進行個稅納稅申報。
3.提高我國公民個稅自行申報的積極性
通過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在社會形成納稅光榮的氛圍,將個稅自行申報作為稅收征管理的重要手段,使自覺申報并繳納稅款;提高政府對于納稅人的服務質量,切實轉變政府部門的工作態度及工作方式,使納稅人感受到自身的權利與地位。稅務部門對納稅人進行納稅義務宣傳時,更加重視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使納稅人足夠了解稅款的用途,增加稅款使用透明度;明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保證納稅人切實履行義務,徹底消除征、納雙方的對抗地位;增強公民納稅意識,處理好政府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在二者之間建立平等的法律關系;培養納稅人維權意識,發揮其對稅務部門的監督作用。有效考核政府支出規模及效果,增強納稅人信心,使其自覺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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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后期以來,隨著科技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傳統制造行業的發展日趨成熟的同時,市場飽和導致傳統制造行業在產品上獲得的利潤越來越少,這使得傳統制造業企業將目光從產品轉變到服務上來,以期獲得更高的利潤。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由以生產性為主漸漸轉變為以服務性為主,在市場經濟中上產品的最終客戶與產品制造企業的距離縮小,呈現出“服務化”的新趨向,研發設計、戰略咨詢、產品營銷等專業化生產服務和中介服務所占的比例越來越高,由此形成了新的行業“服務型制造業”。 制造業服務化趨勢已經成為傳統制造業的未來發展出路之一。像通用電氣,IBM,米其林公司,很早就將產品服務化,拓寬服務市場作為企業發展重心,順利完成了企業轉型。
二、我國服務型制造業發展現狀及其制約因素
在我國,服務型制造業的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種種因素制約著企業向服務型制造業轉型。首先,科學技術因素的制約,我國傳統制造業創新能力未能全面發展,現有研發信息化低,生產設備的智能化低,導致制造與服務的融合度和統一度不高,企業無法對變化中的市場需求制定出相應的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服務配套方案。其次,相關服務業的發展水平低,無法提供與制造業水平相符的配套服務,牽制了企業向服務型邁進的腳步。最后還有一個重要問題不能忽視,由于服務型制造業企業兼具制造業和服務業的雙重特性,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一定程度的制約了服務新制造業企業的利潤獲得,過重的稅負延緩了企業的資本積累,影響了企業對于發展服務產業的決策,最終導致我國服務型制造業發展進程緩慢,轉型不充分。
三、“營改增”政策出臺助力服務型制造業的發展
繼上海市試點推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政策”一年之后,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于2012年7月下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文件,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福建省、湖北省、廣東省等10省市進行政策試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以下簡稱“營改增”政策)主要在交通運輸業和6個現代業(研發與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推行,主要內容是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試點納稅人原享受的技術轉讓等營業稅減免稅政策,調整為增值稅免稅或即征即退;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試點納稅人購買服務,可抵扣進項稅額等。
服務型制造業企業特征在于投入服務化與業務服務化,在企業運營過程中,都會與物流,技術,文化,鑒證等服務業產生密不可分的關系,并且隨著服務在企業投入和產出中比重的增加,制造業與服務業的業務往來越來越多,這種關系會越來越緊密。“營改增”政策所會惠及的交通運輸業與六個現代服務業都與制造業關系緊密,服務業稅收政策的變化必將影響到服務型制造業企業的發展。
四、 “營改增”對服務型制造業企業發展的影響
(一)避免重復征稅,提升企業利潤
在營業稅改革前,這類企業要負擔流轉稅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按照法律規定,增值稅的征稅對象為企業銷售產品的銷售額,而營業稅的征稅對象為企業的銷售總額,也就是說為實現產品的生產所購買的任何技術都要隨著流轉環節被征收營業稅。企業生產的產品和提供的服務類的都需要分別繳納,從而形成產品和服務之間重復征稅。
? 而制造業服務化中的企業更是要面臨這個個問題,他們在出售產品的同時還要提供服務,按照法律要求,要將其中的產品與服務分離出來,分別計算其繳納的稅款,但在實際當中,買方客戶購買時通常會選擇產品與服務共同銷售的服務,對于賣方企業來講,收到款項時就不能明確的劃分出哪部分屬于產品所得,哪部分屬于服務所得,這樣一來,在面臨稅款繳納時就會產生稅基不清的問題,由于營業稅只以營業額作為計稅依據,根據從高征收的原則,企業稅負增加,利潤隨之減少。如A科技有限公司自產通信設備并將上述產品用于配套其他科技服務項目,向購買方方收取一筆款項共計5000萬元,但是并未就通信設備的銷售額與服務勞務營業額進行分別核算,由于A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分別核算,則應由主管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分別進行核定各自應征增值稅的科技產品銷售額和應征營業稅的服務營業額,但共計5000萬元的蛋糕在分配中卻由于主管稅務機關的部門利益,往往各自核定數額偏高,比如實際上產品的銷售額是3000萬元,勞務營業額為2000萬元,但主管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卻分別核定為3300萬元和2200萬元,就會出現了500萬元的“空中樓閣”,明顯增加了納稅人的稅賦。
在營改增政策推行后,有效解決了現存的問題。對于“銷售額中營業額和增值
額不分的問題,在試行營改增方案后,將原有營業稅征收范圍中的部分現代業歸到增值稅范圍中,適用增值稅6%稅率。而在服務型制造業中,對于產品增加值和服務所得統一合并計算為總銷售額,解決企業所得額核算不清現狀,避免服務型制造企業現存在的混合銷售行為出現某部分稅種征收不明的問題,避免了重復征稅的問題,提高了企業的利潤。 (二)助力服務部門發展,擴大企業規模 服務型制造業企業發展的主要模式是業務流程外包,既企業之間將一些非核心服務業務外包給對方,自己企業內部的服務部門也可以承接企業之外的服務業務。在企業的各個經營環節,如生產、設計、銷售、產品開發、信息、產品保養等,都有著可以進行外包的業務。
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前,營業稅是針對于服務業征收,且不能夠抵扣的。企業單獨提供的服務應交納營業稅,稅款無法抵扣。同時企業外包出去的服務,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營業稅發票企業同樣不能拿來抵扣,這致使企業稅負增加,影響各個企業內部服務部門的發展,進而扭曲企業在競爭中的生產和投資決策,阻礙了制造業與服務業的融合。而“營改增”政策涉及6個現代業,分別是研發與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和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這些都與制造業密切相關,“營改增”政策完備了服務型制造業的稅收抵扣鏈條,降低了稅負,鼓勵現代服務業的發展,這為企業內部的相關提供現代服務的部門提供了一次擴大規模的契機。“營改增”后,服務部門在承接該企業內部的服務業務的同時,也可以積極增加外部業務的承接量。企業之間服務部門的業務來往增多,服務領域拓寬,服務體系得到完善。更進一步來說,當企業內部的服務部門發展到一定程度,具備足夠的實力后,也可以選擇從母企業分離,形成產生新的具有極高服務專業性的企業,或者由母企業設立為分公司,為母企業的產品制造部門提供更完備的服務和問題解決方案。
(三)統一產品和服務的征收標準,促進企業創新
隨著現代信息技術,互聯網和軟件產業的高速發展,一些高新技術企業呈現出比較強的服務化趨勢。由于科學技術的變革,企業所創造的科研產品種類和數量激增,很多新產品,按照傳統的產品與服務的劃分標準,我們很難界定它的性質。如被公認為第三次IT浪潮的云計算,它作為傳統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發展融合的產物,意味著計算能力也可作為一種商品通過互聯網進行流通。但關于云計算的性質,學界始終沒有一種統一的說法來認定。而且即使是傳統商品,也有一部分已經服務化。所以關于這些性質難以界定為產品或服務的新事物,在我國現有的產品和服務征收制度分明的稅收體系中,我們無法找到一個可以適用的規定。而“營改增”打破了我國長期的兩套稅制并行的狀態,若增值稅擴圍的力度和范圍進一步擴大的話,產品和服務統一征收標準之后,關于這些性質不明的產品是適用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難題也就隨之可以解決。產品和服務的征收標準統一后,稅收征管難度的減小,為企業的新產品研發,科技制造等解決稅收方面的難題,企業的科研力度也會加大,必然會促進企業的創新,提高創新水平,促進科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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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移動市場;現狀營銷策略
營業稅和增值稅是中國稅制結構中的兩大重要組成部分,兩者分立并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稅制安排矛盾日益凸顯,實施“營改增”是必然發展趨勢。國家“十二五”規劃中已經明確指出征收營業稅收、規范消費稅稅率機構及范圍、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完善服務業發展政策及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等方面的工作內容。移動行業實施“營改增”試點已經迫在眉睫。
一、“營改增”政策下移動市場發展現狀
“營改增”政策在移動公司的實施,給企業的發展既帶來了機遇又帶來了挑戰。帶來的機遇主要包括:首先,帶來的機遇主要是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為移動企業的發展帶來政策上的紅利,企業通過大力調整產業結構,不斷推進信息消費深化融合,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其次,當前移動公司已經進入到流量經營時代,上網流量及智能終端比例不斷提升,使流量使用快速增長。最后,4G網的誕生,對移動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鮮的活力,移動公司率先啟動4G商用,占據了4G行業的客戶規模及網絡規模,呈現出快速的發展勢頭,增加了市場發展空間。帶來的挑戰主要包括: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移動行業的環境日益復雜,市場具有不確定性。OTT產品發展迅速,微信用戶持續增加,制約著傳統短信及語音的發展價值。其次,市場競爭形勢嚴峻,信息化業務、個人市場及群體市場給流量的價值穩定造成了較大的影響。
二、“營改增”政策下移動市場營銷應對策略
(一)折扣營銷
移動公司的折扣營銷主要包括充值送話費及辦理業務送話費兩種。在實施“營改增”之后,移動行業需要充分運用行業特點,來獲取更多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采用折扣銷售及稅收優惠政策的形式進行稅務籌劃。通過使用不征稅政策,降低了企業的稅負,能夠帶來良好的客戶感知。
(二)終端營銷
移動公司的終端營銷主要是指采用預存話費送終端或買終端送話費的形式實現,實現了終端及話費業務的捆綁。其中存話費送終端可以按“視同銷售”計稅,將贈送部分作為銷項稅款,需要確保宣傳口徑與市場價相一致,減少不必要稅負的虛增。購終端送話費需要按照“折扣銷售”不計稅來實現,需要將宣傳口徑確認為終端銷售收入及折扣。
(三)SIM卡營銷
移動公司的SIM卡營銷主要是指預付費新入網的用戶可以免SIM卡費,充分利用了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滿足了為用戶提供SIM卡的要求,移動公司享受了不征收增值稅政策,確保現有價格體系的合理性。移動公司在“營改增”后,為了不影響用戶的體驗效果,將該項營銷活動,按視同銷售處理,造成稅負增加。但爭取到新增用戶SIM卡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后,增值稅數量持續減少。
(四)渠道酬金
移動公司的渠道酬金主要是指支付給社會渠道合作商的資金,提高了社會銷售渠道的積極性,提升了號碼卡的銷售數量。需要結合供貨方自己的選擇及發票類型確認稅務籌劃,取得合法的及可用于抵扣的發票,降低應納稅額額度,如果沒有將酬金納入到“營改增”范圍內,渠道商從移動商受眾獲取酬金后仍然繳納營業稅,無法節約酬金成本。如果將酬金納入到“營改增”范圍內,渠道商具備開具發票能力,會對移動商的進項稅額產生影響。
(五)積分計劃
積分計劃是移動公司為了答謝廣大用戶而推出的一項客戶回饋服務,積分由消費積分及獎勵積分共同組成,客戶可以用積分兌換自有業務或實物,該部分業務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該項業務的開展充分利用了行業特點,將積分兌換業務中的自有業務認定為折扣銷售,將實物退換認定為視同銷售,實物兌換會產生進項稅,產生的稅負較低。因此,積分計劃營銷中推薦實物兌換。
(六)廣告宣傳
廣告宣傳主要是指宣傳品牌所產生的實際廣告費,主要包括廣告費、廣告制作費及廣告投放費等。能夠達到宣傳企業形象的目的,拓寬企業的銷售渠道,廣告宣傳費是“營改增”后,市場線條中增值稅進項的重要來源,可以進行進項抵扣。在推行廣告宣傳營銷時,需要充分運用增值稅的稅制要素開展籌劃活動,通過與增值稅納稅人開展合作的形式,對獲得的專票進行抵扣,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及一般納稅人同時開展競標活動時,通過不含稅的價格比價,來提升經濟效益。
三、結論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給移動行業的發展帶來了較大的挑戰。本文結合移動行業的發展特點,有針對性的提出了“營改增”后企業的市場營銷應對策略,提出了策略符合移動行業發展特征,為移動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借鑒,符合移動行業的特點及當前國家的政策要求,促進增值稅在移動行業應用的完善性,給移動行業的發展帶來了較多的機遇,滿足了“營改增”制度最初制定的初衷。
⒖嘉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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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 中微企業 增值稅 籌劃
國家營改增政策的推行,其總體思路是減稅,將二三產業抵扣鏈條予以貫通,有力地支持服務業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出口競爭力,是推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的重大舉措。
這一制度的實施給稅務轉型企業帶來新的機遇和挑戰: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的試點通知【財稅2016】36號令,將增值稅納稅人區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有一般處理和簡易征收辦法,并且有不少稅收優惠項目,在起征時限等方面有很多規定。另外企業設立過程中固定資產計價、產品服務購銷計價等諸多問題都將影響企業的稅務負擔,因而,合法、有效地進行增值稅稅務籌劃意義重大。
一、稅務籌劃的重點
(一)根據政策導向,用好稅收優惠
營改增后擬對原稅收優惠原則上予以延續,針對小微企業、特殊性質企業均有優惠。
可選擇開辦有重點優惠的企業。國家重點優惠的企業有40項,具體有:特定機構開辦的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服務、殘疾人福利育養、婚姻介紹、殯葬服務、醫療服務、農牧相關業務;部分金融商品轉讓收入;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征增值稅;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
對小微企業的照顧: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中小納稅企業納稅身份的認定籌劃
增值稅籌劃的核心要點是考慮企業的增值額和企業的抵扣項目,實現合理避稅。中微企業一般納稅額較低,有很多少于500萬,從身份認定上是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放棄抵扣,還是根據36號令要求,強化會計核算申請成為一般納稅人(具有不可逆性,一旦認定,不可回到小規模納稅人),值得我們認真考量。
1、首先是依據增值額的核算來確定是否確認為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銷售收入不含增值稅。同時假定購銷均適用6%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執行3%的簡易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
企業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
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1-增值率)
應繳增值稅=(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增值稅率
=銷售收入*增值率*增值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計稅:
應繳增值稅= 銷售收入*簡易征收率
無差別點二者相等
銷售收入*增值率*6%=銷售收入*3%
增值率=50%
當增值率=50%,二者稅負相等,增值率大于50%時,作為一般納稅人稅負較重,小于50%時小規模納稅人負擔較重。
2、其次是依據抵扣項目來確定是否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企業如果無法取得抵扣憑證,只能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若能取得大量的抵扣憑證,則應根據取得抵扣項目的比例來確定是否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定義: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為抵扣比
由公式:“企業增值率=(銷售收入-購進項目價款)/銷售收入”變形得:
企業增值率=1-抵扣比
由“銷售收入*增值率*6%=銷售收入*3%”則:
6%×(1-抵扣比)=3%
解得平衡點為:
x=50%
這就是說,當企業抵扣比為50%,兩種納稅人稅負完全相同;當大于50%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當小于50%時,則一般納稅人的稅負重。
總體來說,上述兩個公式是統一的。
(三)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核算的籌劃
根據36號令的規定,一般納稅人其不動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包括房屋、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還有無形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期限分兩年,首年60%,次年40%。做好上述資產的核算,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對新設企業來說意義重大,首年度或次年度有可能抵扣大量增值稅,甚至可能不交一分錢。
(四)采購渠道的選擇
要權衡采購貨物的不同,所形成的企業盈利大小進行籌劃。要從供貨方納稅人身份、貨物的價格等方面進行全面考慮,最終選擇使得企業凈利潤或現金凈流量最大的方案。
假設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增值稅稅率為6%。購買原材料時,考慮從一般納稅人購買,每單位含稅價格為22200元,原料增值稅稅率為11%(價20000元,稅2200元);二是從小規模納稅人A購買,則可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征收率為3%的專用發票,每單位含稅價格為21500元(價20874元,稅626元);三是從小規模納稅人B購買,未能取得合格發票,每單位價格為21000元。該產品加工處理耗M10000元,售價不含稅40000元(稅2400元)。
則毛利(未扣所得稅、城建等附加稅費):
從一般納稅人采購獲利:40000-20000-10000=10000元
從小規模A采購獲利:40000-20874-10000=9126元
從小規模B采購獲利:40000-21000-10000=9000元
優選渠道:一般納稅人>小規模A>小規模B。雖然從小規模納稅人B購買,價格較低,但總體盈利水平確是最低的。
再繼續分析,設定從一般納稅人采購價格p,稅率q,未取得發票的采購價格為w,產品售價一致均為s,假定無加工費,在無差別點毛利相等會有:
s-p=s-w得p=w,即:無發票取得的價款必須等于從一般納稅人的價款(不含稅))才是合適的。
(五)銷售上的處理策略
1、折扣銷售
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應注意所開發票是否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才能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否則為偷稅行為。
2、積分送禮品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或服務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如果積分送禮品,視同銷售,則必須征收增值稅。因而建議改送禮品為送折扣憑證,用折扣銷售代替送禮品。
3、買一送一活動
關鍵在于是否開具發票和發票開具內容:一是贈送物品若不開發票,則可能被稅務機關以偷稅處理。二是可按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贈送物品,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并標注折扣額,總計折扣額相當于贈送物品額度,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三是也可有公司內部銷售協議,同時明確活動的起止時間;在發票上注明贈送物品的名稱。四是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二、稅務籌劃的基礎工作
(一)強化會計核算
稅務籌劃建立在嚴格的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沒有合法的合同、協議和企業內部的各種文件制度規定,以及記賬的會計報表、會計記賬憑證、外來和自制原始憑證的會計核算,以及發票、各類合法{證等稅務憑證,稅務籌劃將歸于空談,不被稅務機關認可。
(二)發票的管理
特別是作為一般納稅人,一定要強化發票管理。購貨一定要取得合格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包括從小規模納稅人購貨取得的有稅務機關代開的抵扣憑證和收購農產品申請的抵扣憑證,對待這些憑證要像現金一樣看待。發票要注意以下幾點:是否真實、所列金額是否屬實、所列貨物名稱是否屬實、抬頭是否正確、發票專用章是否正確等。
(三)區分清楚個人消費和公司消費
36號令明確規定用于個人消費物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抵扣,中微企業主,往往會計核算不健全,動用公司財產私用,給稅務機關留下偷稅、漏稅的口實。一定要區分公私消費,確保會計信息可信。
(四)合同和納稅時點的把握
簽訂合同時避免陷入圈套,如“待價款收齊時,開具發票”,往往因為質保等扣留一定款項,影響取得抵扣憑證。可改為“待款項交付時開具發票”。
在賒銷時,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為收款當天,若為直接收款,則為取得收款憑證的當天,不論款項是否收回,要巧妙簽訂合同,把握納稅時點,減輕納稅負擔,獲取資金時間價值。
要緊密關注稅收政策,加強與稅務機關的聯系,切實利用好新的稅收優惠,不浪費一切機會。
篇10
稅率作為“營改增”環節的核心,無疑成為各利益關聯方關注的焦點。3月11日,國稅總局局長王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營改增”會確保所有行業的稅負只減不增。
一、營改增對建筑業的影響
營改增后,建筑業的稅率由營業稅的3%改為11%的增值稅率,小規模納稅人則采用征收率3%。對企業的賦稅和凈利潤等都會產生一定影響,甚至可能影響企業的商業模式和組織構架。改革后,稅率表面看有所提高,但隨著建筑業營改增的完善,購入的鋼筋水泥等對銷項稅額起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抵減作用。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利潤。舉例來說:一項總造價800萬元,相應進項(成本)為600萬元的項目,營業稅額=800×3%=24萬;增值稅額=(800-600)×11%=22萬,稅負一定程度上有所減少。
二、營改增對房地產業的影響
改革方案中明確了房地產業的銷售額為原銷售額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后的余額。稅率由營業稅率5%改為11%,而土地出讓金在房地產業成本中占比較大,在建筑業改革的基礎上,同步營改增,完善了上下游的抵扣環節,形成了完整的抵扣鏈。表面看其稅率增加,實則扣除出讓金后的增值稅稅額小于原營業稅額,起到了一定的減稅作用,有利于減輕房地產業的稅負,相對企業的利潤也會增加。那么,隨著房地產業稅負的降低,一直居高不下的房價有可能得到一定的控制,進而可以起到減輕人們購房沖動的作用。
三、營改增對居民買賣二手房的影響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人們密切關注的二手房稅負問題有了進一步明確,采用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①針對個人出售的購買不足2年(原5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以出售房屋收取的全額繳納增值稅;②個人出售2年及兩年以上(原5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稅。(該項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對于北上廣深這樣的一線城市進行了具體的規定:①個人出售的購入不足2年(原5年)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②個人出售的購買2年及2年以上(原5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③個人出售購買2年及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增值稅。
由于稅率沒有發生變化,對居民二手房買賣產生的影響也較為中性。不過,因增值稅是價外稅,而營業稅是價內稅,根據不含稅售價計算得出的應繳增值稅額較營業稅額有所降低,有利于促進二手房交易和流通。
例一:出售一套購入不足兩年的居民住房(普通住房),假設成交價為500萬元,營改增前,營業稅稅額=500×5%=25萬元;營改增后,增值稅稅額=500÷(1+5%)×5%=23.809萬元。對比得出,二手房營改增前后,稅負降了(25萬元-23.809萬元)=1,191萬元,略降。
例二: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宅,假設成交價為500萬元,原價為300萬元,則差額200萬元。營改增前,應繳營業稅稅額=200萬元×5%=10萬;營改增后,應繳增值稅稅額=200萬元÷(1+5%)×5%=9.5238萬元。可以看出,這類二手房營改增前后,就營業稅和增值稅這兩個對比的話,稅負降了(10萬元-9.5238萬元)=0.4762萬元,略降。
然而不論一線城市還是二線城市,改革前后出售購入兩年及兩年以上的普通住房的均免稅,多不產生影響。因此,可總結出,5月1日后二手房增值稅=[含稅價格/(1+征收率)]×征收率=房款/(1+征收率)×征收率,即為:[含稅價格/(1+5%)]×5%=計稅房款/(1+5%)×5%。
營改增后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對于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樓市而言也有積極影響。具體來講將產生如下四點影響:
第一,營改增后,房地產項目建設所用的原材料等均為先購入,多數時間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因而減少了企業應繳的稅費;同時也減少了在開發初期流動資金的占用,減輕企業開發建設的資金壓力。
第二,將企業新增不動產的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尤其是房地產項目大宗交易成本會大大降低,促使土地、項目收購,加速房地產行業整合。
第三,營改增將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企業作為逐利的主體,勢必會在基本面較好的城市投資購房,促使北上廣深一線城市及其周邊經濟基本面較好的城市比如南京、蘇州、合肥、東莞、佛山、廊坊燕郊三河、保定等繼續向好,其他城市由于仍然有去庫存壓力,不會到市場基本面不好的城市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