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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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論文

篇1

論文關鍵詞:戶籍法律制度;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戶籍法律制度所應具有的功能和要實現的立法目標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確認主體身份,為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便利。在一個國家,一個人要想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管是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還是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必須首先成為一個法律主體,享有依法從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確認每一個人的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戶籍法律制度便由此產生。我國稱之為戶籍登記,國外多稱之為“民事登記”、“生命登記”或“人事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遷移、婚姻、認領、收養、失蹤等變動情況。各類項目登記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主體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編號、住所地址、家庭成員姓名及與戶主關系、文化程度、職業、民族、國籍、等,對出生、認領、收養事項,還要分別登記當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項。上述內容是每一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可靠依據。比如,出生登記確認了人的出生事實、出生時問和出生地點,這為界定行為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認定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確定民事訴訟管轄地區以及認定公民的就業與服兵役年齡、選舉與被選舉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簽發護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死亡登記確認了人的死亡事實、死亡時問和死亡地點,這為處理與死者有關系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支持;遷移登記確認了居民的常住地,為認定公民參加選舉和依法納稅提供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確認了行為人的婚姻事實,為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看出,戶籍法律制度從本質上講是一個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對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相應的記錄,為行為人各項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提供依據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為政府和社會服務。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無論是進行行政管理還是經濟管理,都必須統籌考慮國家的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管理等一系列問題,其中包括人口情況這一重要因素。戶籍法律制度除了為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提供便利外,還為政府各個部門和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活動提供準確的人口信息,使其對所轄區域的人口數量和構成情況了如指掌,進而進行科學的管理決策,以實現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經濟的目的。例如,建設部門要制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文教部門要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社會保障部門要確認服務對象,公安部門要及時了解偵查對象身份,統計部門要人口遷移信息等,這些都離不開相應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戶籍法律制度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一般的個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對于一個公司而言,要提供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就必須對有關地域的人口情況作重點考慮;它在招聘公司員工的時候,要想對應聘人員的情況有所了解,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很重要的一個選擇。而對于普通個人來說,在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時,需要了解對方的必要情況,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獲取相關信息的有效途徑。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確認公民身份,為公民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便利和為政府與社會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務,是戶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標所在,是戶籍法律制度本身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價值,它是一個對主體各項權利的實現和對主體進行必要管理的一個必要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質應該是中性的,而不應該是一種限制主體行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我國戶籍法律制度的簡要分析。在我國,戶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對所轄民戶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并進行管理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戶籍法律制度的依據是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戶籍政策,其基本內容是把人口劃分成為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兩大主要戶口類型,并據以實行相應的社會福利待遇。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與其他國家的戶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極具特色的內容。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標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承載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標。即,既要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動、維護社會治安,以及為利益和資源的分配提供依據;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只有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標。第二,在指導思想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以“控制”為指導“;而非以“服務”為指導。第三,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不僅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為直接進行權利和義務配置的法律制度,對每一個現實的行為主體的利益產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則不會對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戶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問題日益凸顯,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國過去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經不能符合新時期社會發展的要求。一方面,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結合,過多地承載了原本不應該由它擔負的功能,使戶籍法律制度本應該是一個不直接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發揮直接調整作用的技術性法律,成為了一個確定人的身份,進而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進行調整,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直接進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使得根據現行戶籍法律制度所獲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問題,這樣就使其很難為政府的管理和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進而使得戶籍法律制度本來應該具有的功能,受到了嚴重的削弱。

2.戶籍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由于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問題,因此,在指導整個戶籍法律制度構建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上也自然會產生問題。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為指導思想,以“城鎮化”為價值取向的,這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進一步暴露了出來。在我國,公民的平等身份和遷徙自由還沒有完全實現,并且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其他更多的問題,這些都阻礙了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

3.戶籍法律制度具體制度的構建。從“法治”的視野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審視,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在具體的制度層面也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沒有依法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遷徙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從而使戶籍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發生了異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準確定位。發揮戶籍法律制度的應有作用,首先就要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戶籍法律制度改革應該從還原其本來面目著手進行,要把強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剝離出來,對其本應具有的功能進行強化,使其真正成為便利行為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為政府和社會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樹立科學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實踐證明,在不同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下,立法者會進行不同的制度構建,從而會對每一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因此,在探討如何構建我國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有關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的問題,這是我們構建整個戶籍法律制度的先決性問題,會對整個制度構建和現實結果產生決定性的作用。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應該以“服務”作為指導思想,將“實現公民的平等權和公民的遷徙自由”作為改革的價值取向,以“服務”和“實現平等和自由遷徙”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來構建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三)構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律制度

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發揮它的功能,更為關鍵的是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構建。只有通過詳盡而完備的法律規定來為行為主體的權利實現和義務履行提供切實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

1.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公民可以自由遷徙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我國憲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而實際上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應該盡快在憲法中將公民的遷徙自由予以明確規定,從而為公民實現遷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篇2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進程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形成和發展已有100多年的歷史,1883年2月,法國、比利時等11國在巴黎共同簽署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并根據該公約成立了保護工業產權聯盟。此后國際社會又先后締結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工業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并據此建立了統一的專利權、商標權國際保護體系及專利國際審查和商標注冊制度。另一方面,以1886年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和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為代表的著作權國際保護體系也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為了更有效的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管理、監督執行各個公約,1967年7月14日51個國家在斯德哥爾摩簽定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并根據該公約將巴黎公約與伯爾尼公約的國際機構合并,成立了一個政府間的國際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niation,簡稱WIPO)。該公約于1974年4月26日正式生效,該組織也于同年12月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有效的協調和促進了全世界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①

以上述眾多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內容為基礎,以世界產權組織的工作為中心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到20世紀末開始面臨挑戰和發生動搖。傳統的國際貿易已從單一的有形貨物貿易轉向多元的有形貨物的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貿易標的也從原料向工業制成品轉化,從服務行業向技術轉讓轉化。知識產權的作用和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和提高,而知識產權保護也日益表現為世界性的貿易問題。處于現今世界經濟條件下,原有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體制已出現諸多的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義務主體不定。只有參加該公約的國家才有義務遵守,且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的成員國并不盡相同,一些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甚至由于簽約國的局限性而沒有實際效力或效力甚弱。

(二)保護程度不等。原有的公約未能建立起約束各國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知識產權的普遍性原則和共同的保護準則,而各國由于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措施和權利救濟程序或途徑以及權利限制等的規定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異,從而可能使同一公約的締約國對同一知識產權主題提供不同程度的保護。

(三)整體保護水平不高。這些公約制定于一個世紀以前,不可避免的滯后于迅猛發展的國際貿易形勢,一些新的知識產權形式如集成電路、生物工程。

(四)保護機制不全。現行公約普遍缺乏有力的爭端解決機制,成員國之間一旦發生爭議,必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果,再通過國際法院訴訟解決。

二、TRIPS的有關內容

70年代的石油危機和經濟蕭條席卷全球。以美國、歐共體國家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回首檢視其日益衰退的國際競爭力和現存資本,才猛然發覺知識產權正是其大宗尚未動用的資源。而發展中國家尤其是“亞洲四小龍”正處于利用歐美的知識產權以創造其經濟財富的轉折點上。這些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組織漸生抱怨。80年代中期,這些國家另辟蹊徑,求助于關貿總協定,力求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內。在埃斯特角城部長宣言中,將其正式列入談判議程。“烏拉圭回合”談判歷時七載,形勢一波三折,時晴時陰。美國代表提出,“如果不把知識產權等問題作為新議題納入,美國代表將拒絕參加第八輪談判”。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從利益關系上態度明顯相左。巴西代表則認為,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關貿總協定,猶如把病毒置入計算機一樣。1991年12月18日,談判各方初步達成了總體上有利于發達國家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簽定豐富了傳統的國際貿易理論,使國際貿易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國際貿易的“知識化”與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在TRIPS協議中得到了集中體現。1995年1月1日WTO正式運作,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已納入多邊貿易體制。②

TRIPS共分為7個部分計73條,另加協議正文前的序言,與以往有關國際公約相比,TRIPS不僅例舉了各國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是有相當詳細的實體法規定,它還規定了各國可以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協議的序言明確了談判要解決的問題以及要達到的目的。要解決的問題包括: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和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定和公約的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取得、范圍和適用的適當標準及原則;針對各國法律體系的差異,使用有效、適當的方法實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采取有效迅速的程序來多邊防止和解決各國間爭議;為了使談判結果有廣泛的參加者而進行的過渡安排。談判的目標是通過多邊程序達成強有力的協定,以解決此方面問題的爭議,從而減少緊張局勢。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TRIPS許多規定的原由。

TRIPS的第一部分是總則和基本原則,其中第3條和第4條分別規定了在知識產權領域應適用關貿總協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明確規定協議的有關規定不應背離締約方根據《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和《有關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所產生的現存義務。第一條還規定締約方可以在本國實施比協議要求更廣泛的保護。第二部分是整個文件的核心,分別對版權、商標、專利、產地標志、工業品外觀設計、集成電路、未泄露的信息及許可證協議中反競爭行為作出了規定。第三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實施。第四部分關于知識產權的取得、保持及相關程序。第五部分關于爭端的防止和解決。第六部分關于過渡期安排。第七部分關于機構安排和最后條款。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僅著重分析TRIPS的基本原則的規定和核心第二部分的內容:

(一)、TRIPS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

1、重申的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國民待遇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在TRIPS中(第3條)再次強調,各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2)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這是立法、執法的一條基本原則,在TRIPS第8條第一款、第27條第2款等條款中又進一步作了明確和強調。

(3)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知識產權如同其他權利一樣,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應該有合理的、適當的限制。TRIPS第8條第2款提出“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原則。在TRIPS第13條、第16條第1款、第17條、第24條第8款、第26條第2款、第30條中分別提出對版權、商標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和發明專利權給予一定的權利限制的前提條件:一是要保證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響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損害權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4)權利的地域性原則: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各國的知識產權法是相對獨立的。在TRIPS第1款再次強調了這一原則。

(5)專利、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這是在巴黎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6)版權自動保護原則:這是在伯爾尼公約中首先提出的,TRIPS中再次加以強調和肯定。

2、新提出的基本原則有:

(1)最惠國待遇原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這是在TRIPS中首次把國際貿易中對有形商品的貿易原則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產生深遠的影響,這條原則來源于GATT第一條關于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NationTreatment,簡稱MFNT)原則,列于TRIPS第4條。

(2)透明度原則:這是在TRIPS中第63條規定的原則,來源于GATT第十條貿易基本原則,其目的是防止締約方之間出現歧視,便于各方對相互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盡快了解,以便加強保護。

(3)爭端解決機制:即確認GATT原則運用于解決知識產權

爭端的原則,這是在TRIPS第64條中規定的它把GATT中第22條、23條關于解決貿易爭端的規范程序,直接引入解決知識產權爭端,可以利用貿易手段,甚至交叉報復手段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得以實現。

(4)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復審原則:TRIPS明確對于知識產權有關程序的行政終局決定,均應接受司法或準司法當局的審查(第62條第5款),或者有機會提交司法當局復審(第41條第4款)。

(5)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在TRIPS的前言中明確提出“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的原則,應該適用于各類知識產權。

(二)、TRIPS第二部分的主要內容:

1、TRIPS對專利權的的規定:

TRIPS對專利保護對象的限制很少,只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三個條件,除了醫療方法和動植物外,都應授予專利。協議規定專利權的內容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及進口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或使用、銷售、進口以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

專利保護的期限自申請日起不少于20年。各國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長短不一,這樣規定,即使某一成員在其國內法中規定的專利保護期限較短,但其他成員國的專利在該國內仍可得到不少于20年的保護期限。

協議規定對新的或獨創、非因技術或功能原因而產生的工業品外觀設計給予保護,其權利包括生產、銷售或進口帶有外觀設計的標的物,保護期至少10年。

協議對專利許可規定了較多的限制條件,發展中國家為防止專利權濫用,規定有強制許可制度,發達國家則持否定態度。談判中,發展中國家作了較大讓步,最后TRIPS一方面規定各成員國可以實行強制許可,另一方面又對強制許可的使用規定了若干限制性條件。

2、TRIPS對商標權的保護。

TRIPS與《巴黎公約》不同,給商標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15條規定:任何標記及其組合只要能夠將一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別于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就構成商標。即必須要具有“識別性”。此外,各成員還可以將“視覺可感知性”作為商標注冊的條件,只有在視覺上可識別的標識才能作為商標注冊,而以聽覺、味覺識別的標識不在此例。每項商標注冊均應公告,成員提供合理機會以備他人就此提出異議和申請撤消。《巴黎公約》中沒有此類要求。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TRIPS比《巴黎公約》更進了一步的是:第一,宣布《巴黎公約》的特殊保護延及馳名商標的服務商標;第二,把保護范圍擴大到禁止在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標識;第三,對于如何認定馳名商標,也作了原則性的簡單規定。該協定在1993年修訂文本第84條中,以“未窮盡”的例舉方式,指出了認定馳名商標的四條標準,即:有關商標在消費者大眾的知名度(在法國,20%消費者知曉的,可初步定為馳名;在德國,則為40%左右);該商標使用的年頭及持續使用的時間;該商標的廣告或其他宣傳傳播的范圍;該商標所標示的商品產、銷狀況。由于這一例舉是“未窮盡”的,所以還可以輔之以更多的其他標準。

TRIPS對各成員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作了一定限制,即:各成員規定的有關貿易的特殊要求,不得妨礙商標的正常使用。TRIPS例舉了幾種常見的特殊:如要求將注冊商標與另一商標一起使用,要求以特殊形式使用注冊商標,要求的使用方式有損于辨別一個企業與另一個企業的商品或服務的能力等。以往的關于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中,幾乎見不到對貿易中的特殊要求加以限制的條款。TRIPS作出此規定主要原因在于該協定是從貿易角度規定商標的國際保護制度。

3、TRIPS對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TRIPS繼承了《伯爾尼公約》的大部分原則和制度,除了第六條之二對精神權利的保護內容:擴大了《伯爾尼公約》的適用范圍,凡是WTO的成員,無論是否為《伯爾尼公約》的締約國,都必須遵守其規定(除第六條之二);增設了計算機程序和數據庫的的保護制度。計算機程序受版權法保護的歷史,至今還不到三十年。1972年菲律賓首開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的先河。1971年在巴黎修訂《伯爾尼公約》時,由于計算機保護程序的版權保護問題尚未引起各國重視,所以沒有規定此內容。因此,TRIPS要求各成員對計算機程序給以版權保護,豐富了版權國際保護制度。另外,TRIPS還補充了版權中的財產權利。《伯爾尼公約》沒有規定作者或其合法繼承人享有出租權。作品的出租是獲得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TRIPS要求各成員國對某些作品的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所享有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TRIPS規定:至少在有關計算機程序和電影作品方面,每個成員都應當保護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繼承人的出租權。

TRIPS加強了鄰接權的保護力度,重申了《羅馬公約》的有關規定,并增加了以下強化鄰接權保護的新規定:第一,要求各成員國對錄音制品制作者及錄音制品權利持有人的出租權給以法律保護。《羅馬公約》中沒有此規定;第二,延長了某些鄰接權的保護期限,對表演者、錄音制品制作者的保護期限延長到不少于50年,但廣播組織的保護期限仍與《羅馬公約》的規定相同。

TRIPS的影響面大于以往任何一個協議,它標志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這個協議必將成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里程碑。③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應采取的措施

盡管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相當的成績,并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與TRIPS協議的要求還有一定的距離,我們要客觀的認識這一距離,并采取措施彌補和完善,使我國在知識產權的國際合作中立于不敗之地。

從總體來講,差距主要體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對部分有關知識產權的行政終局決定,缺乏必要的司法審查和監督,這個主要體現在商標法和專利法中;

(二)、對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特別是對假冒和盜版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對受害人的救濟措施還不完善;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限制過多、過寬,不合理地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主要體現在著作權法中;

(四)、在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內容和保護水平上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距,主要是還沒有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五)、缺乏對知識產權濫用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特點、新形勢,我們應采取對策:

(一)、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們既要積極,又要穩妥,既要順應國際大趨勢,又要堅持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對于個別國家將知識產權“意識形態化”,對知識產權保護搞“雙重標準”的做法,我國應堅持立場,當仁不讓。

(二)、自覺吸收外國法的“合理內核”,完善我國立法。我國知識產權終將匯入世界法制發展的洪流,者應當按照我國社會發展的需要,自覺吸納外國法律中的合理成分為我所用。

(三)、強化知識產權執法工作。理順和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進一步加強行政管理和行政保護,同時還要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確保其依法行政;強化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和救濟,應加強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力量,健全審判機構,提高業務水平。此外,我國審判機關應加強同國外的司法交流,以使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達到更高的水準。

(四)、健全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機構。成立和健全多種形式的商標、專利、著作權機構、咨詢機構以及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等機構,以加速知識成果的產權化和商品化進程,從而為知識產權提供多層次、全方位的法律保護。④

參考文獻:

①趙生祥《WTO對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的繼承和發展》《現代法學》2000年3期P131。

②丁麗英《論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新體制》《廈門大學學報》1998年1月P54。

篇3

1.1分級護理的質量標準

特級護理:安排專人24h護理,嚴密觀察病情及生命體征變化。制訂護理計劃,嚴格各項診療及護理措施,及時準確逐項填寫特級護理記錄。備好急救所需藥品和用物,做好基礎護理,嚴防并發癥發生,確保患者安全。一級護理:15~30min巡視患者1次,觀察病情及生命體征變化。制訂護理計劃,嚴格執行各項診療護理措施,及時準確填寫特別護理記錄。做好各項基礎護理,嚴防并發癥,滿足患者身心需要。二級護理:每隔1-2h巡視患者1次,觀察病情。按護理常規護理。給予必要的生活及心理協助,滿足患者身心需要。三級護理:每天巡視患者2次,觀察病情。按護理常規護理,給予衛生保健指導,督促患者遵守院規,滿足患者身心需要[5]。

1.2我國現行分級護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2.1醫、護在分級護理制度認知上存在差異

醫生以醫囑形式下達護理級別。護士根據護理等級為患者提供不同的護理服務,但當護理級別與該患者護理需求有差異時,護士也只能機械地去執行醫囑。王淑琴等[6]報道:某軍隊醫院住院醫師對分級護理內容中規定的臨床護理要求,完全了解者僅為12.7%,部分了解者為86.51%,不了解者為1.59%。部分醫生對護理級別的內容及要求不夠清楚,僅從疾病的診斷及治療的角度出發,產生了醫囑護理級別與患者病情所需的護理級別不一致的問題。研究[6-8]報道,醫囑護理分級與Barthel指數分級[9]及標準護理分級[10]均存在顯著性差異(P<0.001),而Barthel指數分級與標準護理分級比較,無顯著差異(P>0.05)。由此可見,醫囑分級與患者的實際需求存在差距,分級護理等級存在差異性,這是評估者對分級護理制度內容認知不同所致。

1.2.2分級護理制度部分內容在臨床執行困難

分級護理制度有些內容過于細化,有的過于籠統模糊,執行有一定困難。例如一級護理每15-30min巡視患者1次,部分一級護理患者不需要每30min巡視1次,而危重、病情不穩定的患者又需隨時巡視。又如一級護理中規定認真細致做好各項基礎護理工作,實際工作中有些一級護理的患者無需提供飲食、排泄、衛生等方面的護理,但如果不做就違背了工作制度。上述問題在臨床一線工作者中普遍存在。

1.2.3醫療收費的尷尬問題

分級護理制度在收費問題上也面臨尷尬境地。有的患者根據一級護理的標準,質疑護士并未做到一級護理中規定的一切而拒絕交費。有時家屬提出患者根本不需要進行一級護理,因而不應按此標準收費。這與醫生理解的一級護理的標準和書面規定有一定的距離有關。此外,目前的分級護理收費標準與護理勞動價值不匹配。周榮慧、劉坤等[11]研究顯示:一級護理患者每日勞動力成本為120.78-210.26元,每日材料消耗成本為36.49元。目前各省市物價局規定一級護理每日收費在6-10元左右[12-13],這與實際成本測算數據有很大差距,連最基本的消耗品支出(36.49元)都難以保證。

1.2.4護理糾紛、醫療訴訟問題

當發生醫療護理糾紛時,患方可能根據分級護理制度的書面資料,質疑護士提供的服務沒有達到標準。例如,1例高血壓患者,需每30min測1次血壓,但并不需要每30min測量呼吸、體溫。如果醫囑為一級護理,而護士沒有按照一級護理的要求每30min測量呼吸、體溫等并記錄,那么在糾紛或法律訴訟中

醫療機構和護理人員將極為被動;而要求護士在平時工作中嚴格按照分級護理制度去做并不現實。李文清等[14]研究顯示:某醫院心內科改進分級護理制度,針對分級護理制度出現的問題采取了相應的對策及措施,患者及家屬質疑護理級別收費的次數明顯減少,2003-2004年每年發生10-15例次,2005年全年僅有1例次。

2國外分級護理現狀

楊潔[4]報道:日本分級護理是根據患者病情輕重的程度分A、B、C3度,同時根據患者的生活自由度分1-4級。這兩個方面組合為12個類別,分別為:A1-A4,B1-B4,C1-C4。具體劃分標準為如下:A度:必須密切觀察病情變化,進行心電監護,隨時觀察生命體征;B度:1-2h觀察1次;C度:不需要經常觀察。1級:禁止自己活動或自己不能活動,基本生活完全需要幫助;2級:允許床上活動,基本生活給予必要的幫助;3級:自己能室內行走,室外的基本生活需要幫助,如相關檢查需護理人員陪送;4級:自己基本能照顧好自己的生活行動。例如,護士評估一名骨折臥床、病情穩定的患者,可能為其下達C1級別的護理,表示此患者需臥床,自己不能活動,生活護理要求很高,但不需要經常觀察。Weitl,Josef[15]報道,德國的分級護理視病情觀察和生活護理為患者需求的兩個不同方面,因此,將兩者分而述之。根據患者的日常生活照護能力(A-bilityofDailyLife,ADL)分為A1-A3共3級。A1:患者只需要健康指導與教育,自己具有完全補償能力。A2:患者只有部分補償能力,需要部分照護者,如年齡偏大易跌倒的患者。A3:患者自己沒有補償能力,完全需要照護者,如大小便失禁的患者。根據患者對病情觀察、生命體征監測以及導管護理等方面的需求分為S1-S3共3級,類似于日本的A、B、C3度。日本、德國的分級護理均從病情觀察和生活護理兩方面著手,體現護理工作的兩個不同方面,明確、具體地將兩個方面工作落實到位,全面滿足患者的需求。英國沒有將護理明確分級,醫生根據患者病情定為病危、病重或一般,護士非常細致地落實好護理評估、護理措施、健康教育,真正滿足患者各方面需求[16]。歐洲和亞洲發達國家的分級護理制度及不實行分級護理值得我們思考與借鑒。

3建議

分級護理制度在特定的歷史時期出現,并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護理質量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其價值不容否認和低估。但是,任何一種制度都有其歷史的局限性,隨著社會的進步需不斷地改進和完善,或被新的制度所替代。當今,針對我國目前的分級護理制度在臨床實踐中存在的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措施進一步改進與完善,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適宜臨床護理實踐的護理分級制度。

3.1改進我國現行的分級護理制度

保留現有的分級護理制度,由資深護士再將每一等級分A、B、C共3個子級別。即:1A,1B,1C;2A,2B,2C;3A,3B,3C。在醫囑定為一級護理的患者中,將需要注重密切觀察病情的患者分入1A類,將注重提供生活照顧的患者分入1B類,既要密切觀察病情、又要提供生活照顧的患者分入1C類。同樣可將特級護理、二級護理、三級護理各分為3個子級別。[3.2參照和借鑒已有的其他分級護理制度

香港的護理級別分為四級[12],Ⅰ級護理要求最低,Ⅳ級護理要求最高,護理級別由護士確定,護理標準比較客觀、詳盡,涵蓋了患者心理、ADL、治療情況、病情觀察等方面的內容,原則性和操作性均較強,有利于保證護理質量,又避免引起護患糾紛。

日本和德國的分級護理制度,病情觀察級別和護理級別分別開具。由醫生根據患者病情輕、重、緩、急確定病情觀察級別,對護士提出要求,規定如何巡視病房、監測生命體征、護理記錄頻率及導管護理等。由資深護理人員根據患者的ADL分級,結合病情、心理等綜合因素確定護理級別,規定護理內容,使護理更有針對性,同時體現護理工作的主動性。采用Barthel[17]指數分級法評估患者日常生活能力,此評估法是美國康復醫療機構常用的評估方法,在我國也廣泛應用,評定簡單,可信度及靈敏度高,主要用于治療前后患者獨立生活功能的變化,體現護理需要的程度。分為差、中、良3等級。差:Barthel指數計分≤40分者,生活上依賴較明顯或完全依賴;中等:Barthel指數計分41-60分者,生活上部分依賴;良:Barthel指數計分>60分者,僅在醫護人員指導下生活能夠自理。邵愛仙[18]等研究表明,根據ADL,采用Barthel指數分級標準,結論得出不同等級患者的護理時間呈遞進關系,計算護理工作量有很好的代表性和可行性,具有正確、客觀、方便等優點。因此,根據Barthel指數分級標準制定護理級別、確定

生活護理,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還可以應用奧瑞姆自理模式(oremself-caremodel),根據Barthel指數分級法評估得分,制定完全補償、部分補償和支持教育系統的標準護理計劃。

3.3改進護理收費

綜合病情觀察級別和生活護理分級進行收費。以不同等級護理服務工作量為依據,即按實際服務項目及內容收費,綜合病情觀察級別和護理分級調整收費標準,合理收費,減少不必要的醫患、護患糾紛,公平保證患者、醫院、護士的利益。

【論文關鍵詞】住院患者護理工作分級護理

【論文摘要】目前我國分級護理制度內容相對陳舊,已不適應臨床護理的發展,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如醫、護認知上存在差異;部分內容在臨床執行困難;易引發醫療收費的困惑、護理糾紛、醫療訴訟問題等。建議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分級制度,或借鑒其他國家的分級護理方法,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護理分級制度。

分級護理是護理工作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是確定臨床護理人員編制、合理安排護理人力資源的重要依據[1],也是確定護理服務收費的標準[2],分級護理制度明確各級護理級別的病情依據與臨床護理要求。它能反映護理工作量的多少、患者病情的輕重緩急及護理要求,對臨床護理以及管理工作起著規范性與指導性作用[3]。我國的分級護理始于1956年,由張開秀、黎秀芳[4]所倡導,一直沿用至今。隨著護理工作范圍的擴大,現代護理理論不斷地注入到護理實踐中去,分級護理制度的內容顯得相對陳舊,在臨床護理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護理工作質量,制約了護理學科的發展。因此,我國現行的分級護理制度需要改進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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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KnowledgeandSkillsFrameworkoutlinesfornursingposts[OL].[2008-01-06].http:.uk/agendaforchange.

篇4

我國現行撤訴制度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的疏漏

(一)不準撤訴制度有違處分權原則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或者撤訴可能損害國家、集體、社會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為由限制當事人的撤訴權,這一方面違背了處分權原則,造成了對當事人自由處分權的損害,同時在法理上也毫無道理。法院以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需要處理或者損害國家、集體、社會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等情形為依據,斷然否決當事人的撤訴權,顯然混淆了審判權和行政權的界限,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應該是中立、消極和被動的。在違法行為的受害者或者控告者沒有向法院提訟或者要求司法途徑解決前,法院不能過于主動干涉當事人的撤訴權,否則法院的審判權將取代積極的行政權和檢察權。

(二)非自愿撤訴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實原則

撤訴權是當事人訴權的一種,當事人撤訴是處分自己程序權利的行為,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然而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為了使得案件盡快結案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強行動員原告撤訴,附條件動員原告撤訴,或者采取欺騙、強迫的方法迫使當事人撤訴,這些做法是對當事人撤訴權的任意踐踏,違背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真實原則。它不僅損害訴訟程序的實踐功能,更為嚴重的是在某種程度上動搖了社會成員通過訴訟途徑尋求公正的信心,造成司法機構受信任度下降,導致訴訟的低社會收益。

(三)無撤訴異議制度有違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我國民訴法將訴訟權利平等定義為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都要體現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精神。而在撤訴制度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有失平等。主要體現在被告對原告撤訴沒有防御進攻手段,沒有建立撤訴異議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撤訴只需經過法院審查批準即可,被告只能消極地接受撤訴帶來的一切后果。從原告撤訴受法院制約的角度看,我國民事撤訴制度是典型的原告和法院之間的“單邊游戲”,因為現行的撤訴制度沒有考慮被告的程序利益,對于被告程序利益而言沒有絲毫程序保障。[3]從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角度出發,被告一旦花費資源進行應訴,無視他已經付出的成本而允許原告在可能重新的前提下自由撤訴有悖于公正。如果原告的撤訴過于自由,沒有對立方制約,被告的程序利益極有可能受到原告任意行為的侵害。

撤訴制度中對當事人權利保護的改革構想

(一)保障當事人的撤訴權,取消法院對撤訴行使的實質否決權

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是市場經濟賴以發展的基礎,這種處分既包括在實體權利上的處分,也體現在程序權利的處分上。撤訴僅僅是程序性問題,為了充分保證當事人在訴訟的自由意志,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就應當取消法院對等當事人撤訴的實質否決權。《民訴法若干意見》第161條和第190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撤訴時,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申請有違反法律的行為或者可能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法院就應當不準予當事人撤回。而判斷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完全屬于實質性審查的內容,而且法官還要依據自己的知識和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這完全屬于實質性的審查權。法律的這種制度設計,不但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負擔,而且導致對當事人撤訴權的旁置,說通俗點這是費力不討好的規定。筆者認為,法院對撤訴的實質性審查,容易剝奪當事人的撤訴權,也容易導致個別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因此要充分保證當事人的撤訴權,就必須改變現有的立法制度,將法院實質審查權改為形式審查權。

(二)充分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意思自治,確保原告撤訴意思表示真實

撤訴意思表示真實包括兩層意思,一是撤訴必須由當事人所為,二是撤訴必須出于當事人的自愿。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訴訟行為,當然必須是他們的自愿,這一點本來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撤訴權是當事人重要的訴訟權利,撤訴生效將導致訴訟終結,對于已宣告的判決或上訴撤訴后,可能出現不能重新等一系列嚴重后果,同時,實踐中也常出現迫于被告或他人的壓力而非自愿撤訴的情況,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愿原則。因此,在一方當事人提出撤訴申請時,法院應當告知其撤訴行為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且不能以職權干預當事人的撤訴行為。筆者認為,民訴法應當對受強制或壓迫而為的撤訴的效力做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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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 S15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開發建設單位“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夠。未經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開工建設、不認真實施已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擅自投產運營,不開展水土保持監理、監測工作等水土保持違法違規現象還大量存在。二是少數地方行政領導干預嚴重。有些地方行政領導存在錯誤的政績觀,不惜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以“招商引資、重點扶持”等為旗號,設置“執法零進日”,甚至公開威脅:“不聽招呼就摘帽子、換位置”,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干擾和阻礙水土保持執法。三是水土保持“三權”執行力度不大。有些地方存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于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申報、審批、落實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不到位,不重視,敷衍了事;對于水土保持“兩費”征收力度不大等現象。此外,水土保持監督執法人員素質不齊,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這些都直接影響了水土保持執法工作深入開展。

二、對策

1、狠抓組織領導、強化協調配合

一要成立工作專班。按照上級要求,我市應成立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要有專門領導負責,專職人員做事,專項經費辦公。二要各方密切配合。要加強與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作,協同作戰。各有關業務科室要指導和要求所管理的項目的法人認真遵守《水土保持法》,及時編報并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搞好項目建設和管理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特別是要充分發揮水政監察隊伍的優勢,水保隊伍要與其聯合執法、緊密配合,共同行動。水行政主管部門還要積極爭取與同級人大、政協聯合執法,取得他們的支持,不斷擴大水土保持監督執法的影響力。三是上下聯動。市、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之間多聯系,多溝通,上下聯動,齊抓共管。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督促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按實施計劃積極穩妥地推進這次專項行動,務求實現“三個目標”;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的同時,還要緊緊依靠上級,對確實查處有難度的案子要及時上交給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由上級組織攻堅,下級密切配合,上下一心,齊心協力,力爭一查一個準。

2、狠抓重點難點、確保執法效果

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牽涉面廣,頭緒復雜,政策性、技術性很強,只有集中精力抓住重點,突破重點難點,才能迅速打開局面,收到良好效果。今后,我市監督執法專項行動的檢點是“七未”:一是未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二是未認真落實水土保持方案的,三是未開展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的,四是未開展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五是未開展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的,六是未經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擅自開工建設的,七是未經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擅自運營的。監督執法專項行動的難點是“四個拒不”:即拒不編報水土保持方案的,拒不停止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的,拒不落實整改要求的,拒不按規定納繳水土保持規費的,這是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咬住“七未”和“四個拒不”,合力攻堅,要拿出抗洪精神啃“硬骨頭”,一塊一塊地啃,力爭不留死角,不留“骨頭”,取得全勝。

3、狠抓依法行政、查處違法案件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以對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規范執法行為,做到依規執法,文明執法,善于執法,敢于執法;要始終以《水土保持法》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以宣傳教育在先,嚴格處理在后,依法行政,秉公辦事。但對“四個拒不”項目,要根據其違法事實和情節及后果的輕重,依法嚴肅查處,該通報的通報,該曝光的曝光,該限批的限批,構成刑事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該上報水利部在全國范圍內曝光的堅決上報,決不手軟,姑息牽就。水土保持執法人員要有敢于碰硬的虎氣和膽略,只要違法事實屬實,執法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無論誰打招呼、說情,無論遇到什么樣的困難和阻力,都要敢于說不,迎難而上,一查到底,決不退縮。對敷衍應付,厭戰畏難,甚至失職瀆職、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違反有關廉政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批評教育,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責任。

4、狠抓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一是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作用,對水土保持監督執法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宣傳報道,對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水土保持違法項目要及時予以曝光;還要及時向各類媒體提供素材,通報工作情況,鼓勵新聞媒體積極投入這次專項行動,不斷營造良好的水土保持執法氛圍。二是鼓勵舉報。要充分依靠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積極鼓勵公眾舉報水土保持違法案件,凡舉報了重大案件的,一經核實即按規定予以獎勵,并要注意為舉報人保密。三是建立簡報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簡報,通報情況,表揚先進,鞭策后進,推進工作。要及時全面地反映我市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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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高等院校 戶籍管理制度 發展現狀 改革措施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以及我國高等院校教育的不斷深入,我國現有的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弊端日益顯露,正在向高校提出種種挑戰。深入研究我國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制度,有特別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主要體現在,一是能夠減輕高等院校戶籍管理制度的工作負擔,減小工作量;二是能夠更好地促進高等人才的流動,增強人力資源的流動,能夠很大程度上解決高等院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三是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促進我國戶籍制度的發展,使我國的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制度體現出時代特色。因此,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通過對我國高等院校戶籍管理現狀的分析,從而起到一定積極有效的參考價值。

二、我國高校現有的戶籍管理弊端分析

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制度是從我國戶籍管理中分支出來的,應該與我國經濟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相適應的。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原有的戶籍制度開始顯露出弊端,并不能強有力地促進我國社會的發展,其主要弊端主要體現在:一是高等院校的人數不斷擴增,體現出人口密度不斷增大,戶口流動頻繁,高校戶籍管理情況復雜等特點。隨著高等院校近些年的不斷擴招,給學校和當地的公安機關帶來了很多困難,高等院校的學生戶籍遷入遷出間隔時間過長,大大增大了工作量,這樣就無法保證戶口遷移工作的及時、快速地完成。在大量高等院校的學生同時進行戶籍遷移中,就會造成數據的丟失和錯亂,結果就造成不少學生在這個過程中成為“黑戶”“人戶分離”等情況,處理不好容易使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成為我國戶籍管理的累贅。二是不利于學生畢業后的自由流動。改革開放以后,經濟的迅速發展,人才需求更加明顯。現在社會的發展速度依靠的就是人才以及人力資源的有效配置。但是現在的戶籍制度大大制約了遷徙自由,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人才的有效流動。現有的戶籍制度是二元制,這就人為地造成了公民用工的歧視以及身份的不公平,導致大學生不能夠進行合理流動,用人單位也不能進行自由招聘。這樣就加大了就業難的現狀,也出現了“一才難求”的境地。

三、我國高等院校學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高等院校學生入學不進行戶口遷移

高等院校的戶口管理很大程度上屬于臨時性質,學生完成學業后一般就會離開學習所在地,去其他城市或鄉鎮工作生活。如果取消戶籍遷移,這樣就會大大提高戶籍管理的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資源浪費,同時能夠避免現在在戶籍遷移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弊端,改善學生的就業擇業現狀。具體改革措施:新入學的大學生可以在收到高校的錄取通知書后,學生可以持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證件照及錄取通知書及時到派出所辦理“戶籍證明”,在這一過程中,原本的“農業戶口”直接可以變更為“非農業和戶口”。入學以后,有學校的戶籍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一起管理,學生畢業時返還給學生本人。在校期間,所需要的戶口證明均可以憑借學生在校的有效證件(學生證)以及戶籍證明辦理。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有:一是學生,可以省去入學或畢業時的戶口遷移的繁瑣,減輕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所帶來的負擔,方便管理。二是有利于學生更好地擇業,能夠最大程度地減輕戶口對應屆畢業生、學校以及招聘單位所帶來的壓力。三是,戶籍證明能夠在特殊情況下給學生提供身份證明。

(二)采取身份證制度,使用暫住人口證明

我國現有的第二代身份證具有視讀和機讀雙重功能,能夠在全國范圍中進行查詢和識別。這樣的功能應用到戶籍管理工作中,學生入學可以憑借省份證而不是戶口本和戶籍證明,這樣能夠有效地減少戶口遷移帶來的不利方面。除此之外還可以采取打破登記戶口常住地的方式,改用出生地登記方式,這樣做能夠使戶口真正達到統計人口數量的目的,同時去除了很多附加的行政職能。這樣方便了大學生的自由流動,能夠去除戶籍在尋找工作中的限制,最快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二)國家制定有關法律進行嚴格規范

加快高等院校戶籍管理的改革速度,必須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法規條例,是高等院校戶籍管理的模式適應社會的發展,促進人才的流動速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制度和措施都是健康有效的,實現戶口遷徙自由化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整個改革發展的過程中必須有法律的制約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加快制定有關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條例,加強戶籍立法。從適應社會的角度出發,制定新的制度政策,能夠真正做到戶口緊隨工作走,使大學生找到工作就不用擔心戶口,給學生和社會更為靈活的就業市場。

四、小結

本文從高等院校現有的戶籍管理制度出發,探討了現有管理制度出現的弊端,并且本著“以學生為本”“服務為民”的原則,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學生入學不遷戶口|實行身份證制度、制定法規條例等措施,但戶籍管理改革是一個系統管理工程,并不是簡單地戶口遷移,這一問題會涉及社會學、法學、人文學、法學等眾多領域,仍需要今后的不斷研究和探索,以此來完善高等院校的戶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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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論文關鍵詞: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城市適應 

近年來,新生代農民工成為在農民工研究中廣受關注的一個特殊群體。本文把新生代農民工量化為出生在1980年代之后的一代人。這批人目前在農民工外出打工的1.5億人里面占到60%,大約1個億。不同于他們的父輩,新生代農民工受教育程度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強、職業期望值高,物質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他們積極改變自己以期待融入城市,成為城市人。但來自城市各方面的社會排斥卻使他們仍處于城市的邊緣,生存在城市與農村的夾層中。在這滾滾的人潮當中,其中約三分之一為女性,而且流動人口中女性勞動力人數增加的速度遠遠超過男性。女性農民工在城市承受著來自性別和階層的雙重壓力,因此對女性農民工的研究具有特殊的意義。本文主要從經濟層面、社會層面和心理層面三個層面來研究新生代女性農民工的城市適應問題。 

一、新生代女性農民工的城市適應問題 

(一)經濟適應 

雖然對于新生代女性農民工來說,賺錢已經不是她們進城務工的首要目的,但是找到一份工作并獲得經濟收入是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在城市立足的基礎。新生代女性農民工獲取第一份工作主要靠親戚、老鄉介紹,這種初級關系網絡同質性強。由于女性青年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通常在臟、累、險的行業就業。但是在第二份工作或現有工作的獲得過程中,業緣關系已經逐漸成為主要的途徑,很多打工妹依靠在以前工廠里結成的人際關系網跳槽到工資水平、福利待遇較好的工廠。盡管大部分女性青年農民工能夠在城市留下來工作,卻依然面臨許多問題,例如工作環境差、工作時間長、沒有特殊情況不準請假,如果請假扣除當月全勤工資,加班加點不給加班費、工作壓力大、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等。 

(二)社會適應 

1、生活方式適應問題 

城市和農村存在生活方式的差異,城里人與鄉下人在視覺上呈現出顯著社會等級差異的身體圖式,比如“洋氣”與“土氣”、“苗條”與“健壯”、“白皙”和“黝黑”等不同的身體特征。女性青年農民工從進入城市的第一天就開始身體的城市化歷程。白皙的皮膚、苗條的身材、洋氣的打扮是她們身體城市化的主要內容。她們從眉型發式到衣服鞋襪都極力模仿城市年輕女性。言談舉止方面,女性青年農民工也有很強的模仿性,她們學說普通話和當地話,盡管帶有濃厚的家鄉特色。在消費與休閑上,她們非常節儉,業余生活比較單調和貧乏,除了逛街、看電視、閑聊,其他的很少涉足。精神類、享受類和發展類的消費支出在其消費支出中占的比重很低。盡管在生活適應方面女性青年農民工表現出了積極性,但足依然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在工作中遭遇犯;在城市里選擇戀愛對象較難,想嫁給城里人更難;她們的生活方式既有別于城市,也有別于農村,等等。 

2、社會交往適應問題 

很多學者通過大量的調查數據以及相關因子的分析得到出這樣的結論:新生代農民工還沒有融入到城市居民群體中去。雖然打工者與城市居民同處于一個共同的地理社區,但是他們之間仍然缺乏心靈的溝通和情感的交流。對于打工妹在與房東以及周圍的城市居民的交往狀態出現的精神隔離,其實不難理解,打工妹一周有六天的時間幾乎天天是呆在工廠里,并且幾乎每晚要加班到很晚,這就使她們沒有多余的時間來與房東以及周圍的城市居民溝通和交流。加之城市居民之間本來就感情冷漠,對門住十幾年都不認識彼此,所以在這種大范圍的感情冷漠的環境中,要求打工妹與城市居民的社會距離縮到最小,幾乎是不可能的。此外,女性青年農民工不適應城市頻繁而淺層的交往活動與農村熟人社會交往方式有關。女性青年農民工的人際關系主要建立在血緣、地緣初級社會關系網絡的基礎之上。交往的范圍相對較小,僅限于較熟悉的人,例如,家人、親戚、老鄉、少數同事等。 

(三)心理適應 

城市的經歷不僅讓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在穿著打扮和與城市人交往方面發生了變化,而且最重要的是她們價值觀念的變化。城市中擁有大量的現代性因素,其中包括龐大的科層組織、工作機會、社會位置、制度規范和各類角色,大眾傳播媒介以及便利的交通通訊設施,也包括各種更有利于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軟環境。這些城市特有的現代性因素會對在其間工作與生活的人提出更嚴格的要求,要求他們適應城市里的一切,要求他們同城市里生活著的龐大的人群打交道,并相互適應。打工妹生活在城市這個充滿現代氣息的環境中,也慢慢地培養了各種現代意識。她們知道,如果不遵守時間制度、不遵守工廠的紀律,結果都是要受到處罰的,與鄉土社會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本上不同,城市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契約為基礎。久可見城市的觀念已經完全被打工妹所內化,她們也把城市的觀念當成了自己的行動準則。 

此外,農民工的城市適應行為還反映在其對城市的歸屬感上面,即打工妹是否從心理上對城市產生了某種認同和歸屬感,這是適應的一個較高層次,是較為穩定的心理特征。但是大部分打工妹仍然缺乏對城市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二、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城市適應的制約因素 

(一)以戶籍制為核心的城鄉二元結構 

中國特有的以戶籍制度為基礎的二元社會體制,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固化了城鄉身份分野,造就了中國歷史上這一可能空前絕后的貼有“農民工”身份標簽的城市人口群體。二元經濟制度造就了農村人向城市的流動,二元戶籍制度又造成了城鄉居民的身份不平等。擁有城市戶口和市民資格意味著階層地位和社會身份的躍升,意味著社會資源的天然獲取。在就業制度、戶籍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教育制度、醫療制度、社會保障等制度安排下,大部分農民工基本權益得不到維護,無法分享城市公共資源,更談不上社會融入問題。 

(二)農民工的鄉土意識和自我封閉 

城市和農村具有兩種不同的文化和價值觀,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的過程是一個重新適應不同文化和價值觀的過程,融入城市社會需要培養認同感和歸屬感。然而,農民工的鄉土意識和封閉主義傾向以及外在表現——交往的封閉性和群體認同感是阻礙其融入城市的社會心理因素。傳統的中國農民具有濃厚的鄉土意識和內向、壓抑的封閉主義傾向使得他們在城市“扎根”的愿望不強;農民工的封閉意識體現在交往的封閉性和群體認同感上,即其社會交往只限于親戚、朋友、老鄉等熟人之中,表現為內部成員間有著強烈的相互認同感,而對群體之外的“城里人”則局促不安,深懷畏懼警惕之心。 

三、促進新生代女性農民工融入城市的思考 

(一)政府角度 

應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戶籍制度的限制。國家在戶籍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和社會保障等制度改革中應該把女性農民工群體考慮進去,使她們能從制度改革中獲得益處。城市政府要轉變管理方式,樹立服務“移民”的意識,保障移居城市的女性農民工在政治、經濟、文化權益,在醫療、計生、救助、婦幼保健,法律服務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方面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改革相應的勞動人事制度,從政府和政策方面打破市民保護主義,為農民工在城市擇業和自由流動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逐步消除戶籍制度衍生出來的各種附加制度。監督相關企業為農民工設立“三險一金”或“五險一金”制度,保證她們的基本權益。 

(二)社會角度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推進,發揮工會、婦聯和ngo組織在促進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城市社區融人中的巨大作用已具有現實可行性。這些組織和機構要真正成為新生代女性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要督促政府勞動、安全管理等部門嚴格按照《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保護新生代女性農民工的合法權利,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提供公平的求職環境等。社區工會要真正為外來農民工營造一個溫馨的“家”。努力做到社區支持的日常生活化,為在社區中的新生代女性農民工提供各種衛生保健、托養、文化娛樂和教育等服務。此外,通過媒體宣傳性別平等的法律法規和思想觀念,消除“一等公民"與“二等公民”的距離。 

(三)農民工角度 

篇8

關鍵詞:農村制度創新;戶籍制度;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宅基地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5-0042-02

寧夏縣域內農民就近轉移與住房置換戰略的協調實施,將會有效減少寧夏農業人口、富裕農民;加快寧夏以縣城(縣級市)、建制鎮、鄉集鎮及中心村建設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城鎮化;推進農村產業集中、人口聚集、土地集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集合,引領寧夏農民盡快走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一、戶籍制度創新

1.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

寧夏應全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劃分,按自治區行政區劃和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從而實現寧夏城鄉公民身份在法律意義上的平等。讓所有公民在同一制度平臺上僅憑個體能力(資金、技術、知識等)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初步打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基礎,方便寧夏農民擇業和轉移。我們的調查說明,少數人對取消城鄉二元戶口性質劃分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的擔心沒有根據:中國西部地區的廣西、重慶、四川、陜西和云南,在革除二元戶口性質劃分后并沒有引起經濟、政治、社會的動蕩;截至2007年,在發達和較發達的東中部地區已經施行和宣布施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的10個省市,也沒有出現政治、經濟和社會不安定問題。

2.取消農村城鎮人口準入指標和準入門檻

農村城鎮(含縣城、縣級市和建制鎮)的戶口要全部放開,既要取消傳統戶籍管理沿用的城鎮準入指標,又要取消第一輪戶籍改革時為大中小城鎮設定的準入門檻,讓市場或價格直接調節農民的流向、流量、定居和擇業。這一制度創新可以降低政府對人口遷移的管理成本,提高農民轉移效率;更為重要的是,只有依靠這樣的戶籍制度創新才能充分實現城鄉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全面放開農村城鎮戶口、廢除進城門檻,不會使農民不顧一切涌進城鎮和導致太大的農業人口流動風險。因為,農民在向心儀的農村城鎮轉移之前都會搜集相關信息、進行最起碼的成本收益分析。即便是部分農民考慮不周流入了城鎮,假如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棲身之處,不論這個城鎮如何美好,他們中大部分都會自動返回近在咫尺的家鄉農村。有人認為,城鎮不設置門檻會使農民過量流入,以至于在城鎮邊緣和城中村形成類似于拉美國家大城市的貧民窟。我們在對寧夏境內各縣市的調查中,也發現部分城鎮存在類似貧民窟(比如,銀川市紅花渠兩岸的城中村、固原市原州區清河路至東紅村兩側的平房區,以及部分縣市城區的城鄉結合部等)。但我們認為,對這一現象也要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試想,既然農民寧愿生活在城鎮“貧民窟”而不愿回到農村,這豈不是清楚地表明,他們在城市“貧民窟”的生活質量要高于農村嗎?既然如此,我們為什么還要違背農民意愿、不許他們在這里居住和生活呢?現行準入門檻阻止農業人口自由進入農村城鎮參與城市勞動力市場競爭,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原則和增進福利原則。如果說,城鎮政府沒有為這些新的城鎮建設者興建福利房的經濟實力,但總是有承認和保障農民工在城鎮自由居住的能力。

其實,包括“貧民窟”現象在內的“城市病”在更多層面上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城市管理上的問題和城市本身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問題,而非農民流動本身必然產生的問題。發達國家依靠經濟發展和科學的城市管理已基本上治理好了“城市病”,同樣,中國的城市政府也有能力解決“城市病”問題,城鎮政府不能總是以“城市病”的存在為理由限制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至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城市化過程中所出現的“城市病”問題,關鍵原因在于這些國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說嚴重以及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對農業人口進城的限制。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創新

單一的戶籍制度創新無法完全消除施行農民轉移與住房置換戰略的障礙,還必須與相關農村土地制度的實質性創新相結合。2001年戶籍改革允許農民“帶土”進入縣級以下城鎮,但仍然禁止農民處置其承包的土地。農民不能把土地使用權轉化為貨幣資本,因而不能徹底“離土離鄉”、融入城鎮,只能選擇城鄉兩棲、亦工亦農的“農民工”生存方式。這種農業人口的虛假轉移現象,阻礙寧夏農村城鎮化進程,妨害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有效轉移,不利于農業規模化經營,推遲農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所以,要實現農民戰略轉移,除繼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外,還必須推動農村土地制度的實質性改革。

我們的思路是,以堅持農村土地公有制和農村雙層經營制度不變為前提,重新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村集體象征性擁有農村土地最終所有權,讓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并向永久化過渡,或試行農村土地永佃制,并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修改時承認這些創新;允許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物化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土地使用權流轉、出租、入股、轉讓、抵押和繼承,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貨幣化、資本化和上市交易。這種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特點是,農民流轉出去的只是承包權中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仍舊在承包者手中。一旦流轉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權又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

這樣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設計可以:(1)避免土地私有化或國有化引起的利益再劃分導致的制度變遷成本,可以抑制土地大量兼并,防止發生農民失業;(2)讓農民成為真正的自主經營者;(3)可以增加農民收入;(4)促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5)為農民提供一個最現實的保險和融資渠道,使農民能夠在短時間內籌措到向非農產業和農村城鎮轉移的資本。

三、農村宅基地上市交易

人類的首創性首推交易的發明,農民住房當交易而不進行交易就是浪費,是潛在交易各方的損失:農村房主得不到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初始資本;買房人無法以公開合法方式買到自己需要的住房;政府不能從民房交易中獲取稅收,因而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辟持續穩定的財源。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城鄉一體化戶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的內在驅動力向農村的延伸,農村房產市場將不可能繼續封閉。否則,它將會繼續在地下以扭曲的形式運行。

農村改革開放后寧夏農民收入不斷增長,進一步刺激農民原本高昂的建房熱情,30年來農村住房已經過四五次更新。但與此同時,大量農民陸續遷入城鎮定居,在寧夏廣大農村留下許多閑置空房。據我們的調查,目前寧夏農村住房空閑率在20%~30%。由于現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農民住房的自由轉讓,農村不存在合法、公開的房地產市場。所以,這些閑置空房無法在城鄉流轉和循環利用,其中大部分只能任憑自然損毀,造成寧夏農村財富的巨大浪費。

我們對寧夏農村房產流轉問題的研究發現,農村大量住房閑置浪費的根本原因是:現行土地制度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嚴格限制。所以,解決農民住房置換和閑置問題的唯一途徑是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可行的思路是,把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逐步開放農村二、三級房地產市場。這種改革思路既有理論基礎也有現實根據。眾所周知,城市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城鎮居民可以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而讓自己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價值。農民住房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同是公有制,為什么不能像城鎮那樣采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辦法,讓農民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擁有合法、完整的房屋產權,然后上市流轉自己的房產?在農民住房流轉這個重大問題上不能把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否則,將損害農民利益,阻礙農村發展,拖延寧夏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有學者認為,在出售自己的住房后農民會流離失所,影響社會安定。其實,這是一個沒有根據的推測。因為,農民如果沒有其他固定住所也不會輕易賣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另外,政府還可以法律和政策形式禁止農民轉讓其唯一的住房。此外,現在城鎮不是也存在不少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嗎?可是,國家并沒有因此禁止市民出售住房;在寧夏所有城鎮,有誰見到大量市民因賣掉住房而夜宿街頭的現象?在農村,雖然法律、政策不允許農民住房隨意公開轉讓,但仍有農民因故自行出售自己的住房。而且我們在寧夏廣大農村的調研中,沒有發現因賣掉房屋而無家可歸的農民。所以,政府應該努力解決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村城鎮住房保障問題,而不能本末倒置,一味限制農村住房的流轉。

也許還有人擔心,允許農民住房自由轉讓不利于農村耕地的保護。其實不然,中國早就建立了一系列保護農村基本農田的政策法規,只要嚴格秉公執法,不會出現大量侵占農村耕地的現象。事實上,農村征地和農戶拆遷的低成本,才是促使農村耕地大量變為建設用地的潛在經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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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ecurity of Implementing the Nearby Transfer of Rural Population and Buying or Exchanging Housing Straegedy:the Innovation of Main Rural System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 Ningxia

DONG Hong-lin1, DONG Xue-yuan2, HUANG Ya-ling1

(1.The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Ningxia Academ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Sciences, Yinchuan 750002, China; 2.The School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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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戶籍轉移;對策

本文為2012年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課題《農民工戶籍轉移的現狀及對策研究》結項論文(課題編號:JRS-2012-7021)

中圖分類號:D631.42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政府視角下農民工戶籍轉移的對策探討

收錄日期:2012年10月30日

當前,大量農民工涌入城市,他們對推動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其生存狀況卻令人堪憂,諸如農民工居住條件簡陋、子女教育條件受限制、缺乏良好的就業環境、民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難以真正融入城市社會等問題。這些問題深深地困擾著農民工,也困擾著政府和社會有識之士。而這些問題的真正解決與農民工戶籍有著根本的聯系,戶籍制度問題已成為新時期城鄉矛盾的集中體現。

一、農民工戶籍轉移的意義

戶籍問題是農民工融入城市的重要阻滯因素,農民工戶口轉移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價值。

(一)有利于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農民工戶籍的穩定有序轉移,一方面吸納了農村剩余勞動力,緩解了農村人地緊張的突出矛盾,促進城鎮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公民獲得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增進城鎮化的健康發展,促進了社會的良性運行。

(二)有利于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共同富裕。農民工戶籍轉移,使得農民的人均資源占有量增加,有利于實現農村的規模種植,提高農村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民收入,從而縮小城鄉差距,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實現。

(三)有利于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農民工現象的長期存在,導致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如農村的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年輕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等問題,這些社會問題已成為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農民工戶籍轉移有利于上述問題的解決,從而緩解社會矛盾。

二、農民工戶籍轉移的基本原則

(一)根據各地區具體情況,遵循漸進轉移的原則。由于我國城市教育、醫療、住房等資源配置相對有限,加之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政治、社會變革的關鍵時期,戶籍制度改革又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應以社會穩定為改革目標。有計劃、有步驟地區分不同發達程度的城市、不同人群,漸進有梯度地進行農民工戶籍轉移;另外,還要根據不同發達程度城鎮的實際容納能力和承受能力來確定農民工戶籍轉移的政策,對于有穩定收入、固定住所、學歷高的人群優先實現戶籍轉移,這樣可以實現人口遷移的科學化、合理化和規范化。

(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愿原則。在農民工戶籍轉移、退地等各個環節應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辦理,這既防止因農民工在城鎮根基不牢的情況下,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損害農民利益,出現農民流離失所的狀況,又有效防止在宅基地和承包地退出后,在城鎮無穩定職業、無固定合法住所,從而出現“城市貧民窟”的現象。

(三)堅持公平正義原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是實現公平正義。由于城鄉戶籍 “二元”結構的制約,本來收入并不高的農民工,不得不支付大量隱性成本,比如每年往返老家的交通費、房租費等。我國傳統的戶籍制度使得農村人口在公民權利行使方面實際上處于弱勢與虛置狀態,導致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社會待遇不對等,農民工自然不可能產生什么歸屬感。美國政治學家、倫理學家羅爾斯在其名著《正義論》中曾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追求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者廢除。因此,農民工戶籍轉移應在社會公正的價值目標下,充分尊重個人權利,實現每個人發展的機會均等。

三、農民工戶籍轉移對策探討

農民工戶籍轉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因此,政府應在農民工戶籍轉移前、轉移中、轉移后不同階段采取相關對策。

(一)戶籍轉移前農民工狀況的核查。政府應通過實地走訪、問卷調查等方式,掌握農民工的基本狀況,如戶籍轉移的意愿、工作狀況、收入狀況、居住狀況、戶籍對農民工的制約、希望政府提供的服務等等。在對農民工基本狀況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了解農民工戶籍轉移的意愿,對愿意轉移的農民工根據其工作年限、工作及收入狀況、有無合法固定住所等來確定農民工戶籍轉移的先后順序。如石家莊市對于優秀農民工,可不受“有無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允許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該市落戶。優秀農民工是指:具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在系統內連續3年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為石家莊經濟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并得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的或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級技工、技師資格的農民工。事實上,有相當一部分農民是非常理性的,尤其是大中城市周邊郊縣的農民,考慮到就業、住房及生活成本問題、對家鄉土地增值的預期、城市公共政策的保障以及自身生存退路等問題,他們沒有將戶籍轉移到城市,存在事實上的人戶分離,并未徹底移居城市。

(二)戶籍轉移中改革成本的分擔。由于我國實行城鄉分隔的社會管理體制,城鄉社會保障水平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如根據2008年的數據,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人均保費分別為3,476元和920元,而農村試點地區居民的這兩項保費是66元和30~50元。農民工戶籍轉移所帶來的資金缺口如何解決,為此應積極探索農民工市民化過程中中央政府、農民工輸入地(城市)、來源地(鄉村)、企業和農民工自身五個主體的成本分擔機制。從國家角度講,應加大農民工子女教育、公共衛生、就業幫助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財政補貼與支出。并且要以常住人口而不是以戶籍人口作為財政轉移支付的依據,完善相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從“誰受益、誰承擔”的經濟學角度出發,基于城市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目標實現的考量,政府特別是流入地政府在成本分擔中應扮演最重要的角色。城市為居民包括新增城市人口提供基本的公共資源,如基本的教育、醫療、養老、基本住房等基本社會資源,而對于優質公共資源如更高的養老、醫療服務則由個人進行商業支付。此外,對于農民流出地來講,土地的收益仍歸流出地所有,同時對流入地來說又有失公平。因此,既可通過二者之間的土地置換,也可以由農民流出地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的方法來協調農民流出地和農民工輸入地之間的利益關系,化解二者之間的矛盾。

(三)政府要著力思考和解決戶籍轉移后公共服務的跟進、城市管理的完善等多方面問題

1、積極探索農民進城后,自愿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回購、置換等相關政策。對于有穩定就業崗位、穩定收入和固定居所的農民,在其自愿的基礎上,鼓勵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為了解決進城農民初期可能面臨的不確定風險以及對其退出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給予一定補償的考慮,可使進城農民繼續擁有退出土地10年或更長時間的土地收益。對于那些沒有穩定就業崗位和穩定收入來源的進城落戶農民,又不愿退出土地承包的,應嚴厲禁止強迫他們退出其所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針對這部分土地資源,可采用土地出租或有條件轉讓的方式,實現土地一定程度的規模經營,提供農村勞動生產率,這樣,既使進城農民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又防止土地資源的閑置和非法改變用途。

2、大力增加公共資源配置,加大公共服務。農民工大量涌入城市給城市管理帶來就業、教育、住房、能源、交通、醫療保險、社會福利等各方面的壓力,這就要求城市增加公共資源配置,加大公共服務。具體為:第一,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尤其要解決好交通、垃圾處理、環境保護、供電與供水等基礎設施;第二,要發展和完善教育、文化、衛生、公共娛樂等社會性公共服務設施;第三,要完善城鎮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使農民工在就業、社會保障、就醫等方面享受與城鎮居民同等的待遇。

另外,在城市公共資源供給方面,政府是主導,但可吸引民間資本的進入,建立政府供給為主導、民間力量供給為輔的格局,從而緩解城市人口增加與城市公共資源供給不足之間的矛盾。

3、創新城市社會管理方式、方法。隨著人口流動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大量農民工涌入城鎮,給城市社會管理帶來諸多挑戰。如調解外來人口與本地人的矛盾,為新增城市人口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使新增城市人口積極有序地參與城市社會管理,這就要求創新城市社會管理方式方法,形成政府主導、社會組織作用充分發揮、公眾積極參與的格局。第一,政府要廣泛地宣傳并有效地教育農民工和廣大城鎮居民“人人平等”的觀念,使農民工深刻認識到自己天生具有的尊嚴和擁有的平等權利,也使城鎮居民以尊重的心理、平等的心態接納和對待農民工,根除對農民工的歧視,更要消除對農民工的排斥;第二,政府應出臺提高農民工文化素養的相關制度,提高農民工的文化素養,使其更快地融入城市。這就要求:應將提高農民工文化素養相關計劃納入城鎮發展的總體規劃,并成立專門機構,設立專項經費,確保農民工真正融入城鎮文化;第三,政府要充分發揮居委會作用,廣泛建立社區服務中心,為社會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務,協調新增城市人口與原住民的人際關系,從而起到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

農民工這一龐大的社會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當前出現的農民工問題,從長遠來看,不僅是農民工個人的問題,更是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關系到如何讓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農民工,關系到如何解決城鄉二元化的社會格局等重大社會問題。而這些問題又集中體現在農民工的戶籍問題上,因而研究農民工戶籍轉移的對策,對于應對當前的農民工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當然,農民工戶籍轉移只是解決農民工問題的重要一環,還需要政府制定系統的政策和措施,使得農民工能夠真正融入城市。總之,當前研究農民工戶籍轉移的對策,意義重大,必將有利于社會矛盾的解決和整個社會的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篇10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市民化 途徑 策略

農民工問題已經成為時代的主要話題之一,其核心是農民工的市民化問題。根據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研究報告數據表明:農民工群體中的主體部分已經逐漸被1980年以后出生的農民工取代。他們走出校園后便直接進入城市打工,對于家鄉情感的疏遠和對城市生活的向往,使得這一年輕群體成為農民工隊伍中最有可能實現市民化的群體。如何引導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成為當前社會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1.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含義及現狀

中國社會科學院王春光研究員認為,新生代農民工是指出生于20世紀80、90年代,工作在城市但是戶籍仍然在農村的青年。總的來說,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是指農民工在身份、地位、價值觀、社會權利以及生產生活方式等各方面全面向城市市民的轉化,以實現城市文明的社會變遷過程。

一般來說,新生代農民工向城市市民的轉化主要有三個階段:離開農村、進入城市、融入城市。與上一代農民工相比,當前我國的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處于中市民化階段。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面臨著具有較高意愿但卻難以實現的現實問題。

2.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存在的困境

新生代農民工進入城市將要面對的主要問題就是戶籍的轉變、工作職業的改變、居住地的轉換等問題;而融入城市就必須形成一定的市民意識,享受一定的市民權利等。目前,制約著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困境主要體現在制度困境(戶籍、就業、社會保障制度等)、身份困境、經濟困境、文化困境上。在市民化過程中農民工進入城市后的對城市認同和社會人格再造問題,是他們能夠永久在城市居住并成為市民的社會心理保證。

2.1制度困境

(1)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最根本是我國的戶籍制度。雖然我國的戶籍制度已經進行了一些很大的改革,但就其功能而言,身份識別和城市管理仍然存在,這些限制性的因素導致新生代農民工不能安心輕松地在城市落根扎戶。清華大學李強教授在《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中從社會分層的角度對新生代農民工進行研究,他的主要觀點有:新生代農民工特殊社會地位的首要原因就是當前戶籍制度的不合理,新生代農民工當中存在底層精英,對他們采取整體排斥的政策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當前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設。此外李教授還提出了三元社會結構。

(2)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重要障礙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面向城市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勞動者是我國傳統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然而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主要依附于集體。自從廣大農村實行以來,集體保障的功能便大大減少,因此農民的社會保障目前處于真空狀態。由此而來的城鄉二元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農民工享受不到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養老保險等福利。

(3)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難以形成的重要因素是就業與收入分配制度。就目前的就業與收入分配制度而言,新生代農民工處于弱勢地位。首先他們中的大部分人的就業狀態處于非正規或臨時性就業,從事低端產業,就業崗位沒有保障;其次城市消費與他們的收入水平不成正比,甚至有反比傾向。

2.2身份困境

作為一個社會人,必須解決身份認同問題,但是大多數新生代農民工都面臨著身份的困惑。農民工是我國特殊社會二元結構的產物,就職業來說,他們是從事體力勞動的工人,就戶籍而言他們仍然是農民。根據對湖南省長沙市新生代農民工的一份調查,絕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都不認同“農民工”這個稱呼,也不甘于農民工這個身份。根據這份調查顯示,有81.4%的新生代農民工不同意“戶籍規定是農民,就是農民”,同時認可農民這一身份的新生代農民工中僅有13%的人是因為政府的規定而認可自己農民的身份。由于到城市生活打工,使得新生代農民工對城市人的自我認同感增強,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對自己的身份認同的歸屬感陷入迷茫與矛盾當中。

2.3經濟困境

在我國有相當部分的跨地區進城務工的農民沒有穩定的工作和居所。在勞動報酬上,第一是收入水平總體偏低。對新生代農民工的一份調查顯示,總體來說新生代農民工最近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734.42元,其中有93.5%在1200元以下,主要集中在400至600元之間;第二是同工不同酬。在許多城市,新生代農民工雖然和正式工干同樣的活卻得不到同樣的報酬;第三是被拖欠甚至拒付工資。

2.4文化困境

新生代農民工自身存在不足也使其市民化的過程發展緩慢。武漢大學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劉傳江教授分析了農民工市民化的障礙,指出農民工自身素質直接影響其能否由“鄉下人”轉變為真正的“城里人”,同時也是農民工市民化進程緩慢的基本內因。新生代農民工和上一代農民工相比以“三高一低”為特征:受教育程度高,職業期望值高,物質和精神享受要求高,工作耐受力低。這樣的特征導致新生代農民工在短期內難以形成一種穩定的心理保證和精神文化以融入城市當中,更不必說和城市本來就已形成的文化進行對接溝通。由于他們自身和城市都缺乏“融入”和“接納”的思想準備,因此新生代農民工市民化的過程發展緩慢。

3.結論

新生代農民工的市民化過程是我國城市化發展戰略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新生代農民工的市民化是伴隨著中國的城市化而來的,在市民化的過程中,新生代農民工需要打破身份困境,面向城市市民轉化以實現城市文明。只有新生代農民工

與城市人的和諧共處,才更有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政府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應該為新生代農民工創造一定的客觀條件,為他們提供良好的生活、就業、居住及成長的環境。作為新生代農民工,必須提高自身的素質,以便更好地融入城市。所以以政府為主的來自社會提供的柔性關懷和新生代農民工自身素質的提高,是新生代農民工走向城市文明的雙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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