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障礙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0 09:51:0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障礙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法律障礙論文

篇1

一、垃圾郵件的法律定位

垃圾郵件已經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在互聯網上出現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國外與網絡廣告相關的大量法律,都集中在垃圾郵件領域。我國尚沒有打擊垃圾郵件的明確法律規定,從而造成了垃圾郵件的概念不明確,與正常的電子郵件營銷相混淆。電子郵件營銷的規范發展首先必須與垃圾郵件劃清界限,這就需要立法明確垃圾郵件的概念和范圍。

對于垃圾郵件的定義,在整個世界范圍內還存在有爭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采取“Opt-in”直譯為“選擇性加入”,這是一種最簡單的用戶許可方式,即用戶主動輸入自己的Email地址,加入到一個郵件列表中。“Opt-in”通常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用戶在網頁上的訂閱框中輸入自己的郵件地址之后,網站無需給予Email通知,是否加入成功要等正常收到郵件列表的內容才知道;另一種是在用戶輸入Email地址并點擊“確認”之后,網站會立即發出一封郵件通知給用戶,如果用戶不想訂閱,或者并不是自己訂閱的(比如他人輸入郵件地址錯誤或者惡作劇),可以按照確認郵件里的說明來退出列表,可能是點擊某個URL,或者是回復確認郵件來完成。

“Opt-in”觀點之下,垃圾郵件認定的決定權在消費者手里,企業和商家直到得到你同意才被允許發送郵件給你。未經請求所發送的郵件就為垃圾郵件,業內大部分是采取的這種觀點。

第二、采取“Opt-out”觀點:“Opt-out”直譯為“選擇性退出”,我們形象地稱為“自愿退出”郵件列表。要加入郵件列表,卻使用“退出”的字眼,這本身就有點奇怪,這出從字面意思即可看出使用“Opt-out”的用戶許可方式顯得不正規。“Opt-out”的基本方法是這樣的:網站將自行收集來的用戶Email地址加入某個郵件列表,然后在未經用戶許可的情況下,向列表中的用戶發送郵件內容,郵件中有退訂方式,如果不喜歡,允許用戶自己退出“Opt-out”的操作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有些網站會在將用戶加入之后向用戶發一封Email,告訴他已經被加入郵件列表。

“Opt-out”觀點之下,接受郵件的選擇權在選擇權在商人手里,市場商人可以一直發垃圾郵件給你,直到你要求停止發送。這種理論之下的垃圾郵件的范圍將會大大縮減。

我國制定相關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應該采取何種觀念適宜呢?我國從立法到實踐應該堅定的采取“Opt-in”的觀點來定位垃圾郵件。原因如下:(1)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制定反垃圾郵件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及消費者的通信自由權。從美國、日本到歐盟的立法都以此為出發點。大量的垃圾郵件給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在收大未經請求的、無用的郵件時,收件人及ISP會花費較多的時間來下載、清除,同時會浪費大量的金錢。歐盟最近公布的一個調查報告《未經許可的商業信件和數據保護》顯示,“如果再不對未經許可發送的商業信件(一般稱為垃圾郵件)予以控制,不出多久,所有互聯網用戶的郵箱就會被這些垃圾信息填滿。拋開這些不請自來的垃圾郵件給人產帶來的憤慨不說,單是下載它們所花費的上網費和電話費就將花費全球網民94億美元”。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就置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于不顧,把商家利益放到首位,大量的垃圾郵件必將充斥消費者的郵箱,廣大消費者及相關網絡服務商的財產權利仍然不法得到保護。(2)從垃圾郵件產生的根源來看。1994年的綠卡事件,是垃圾郵件的起源。美國一對律師夫婦,在國際互聯網上大量散發一條內容相同的虛假廣告,稱他們可以幫助新移民申請綠卡,成功率達到100%。綠卡事件引起了網民的極大憤慨,這種憤怒主要不是針對假廣告,而是沖著這對律師夫婦胡亂發送垃圾郵件。從此垃圾郵件登上了互聯網的歷史舞臺。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實際上就是認為1994年的綠卡事件根本就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是否認了目前我們郵箱中90%以上的垃圾郵件不是“垃圾郵件”,也就沒有治理的必要。(3)從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來看。立法打擊垃圾郵件,必定會賦予消費者反垃圾郵件的法律救濟手段。無論哪一種法律救濟手段,都必須重證據。如果立法采取“Opt-out”的觀點,選擇權在商家手中,就必然帶來消費者舉證的困難,不利于打擊垃圾郵件。因此,我國在目前這個階段為了更好地打擊垃圾郵件,應該采取“Opt-in”觀點,消費者利益優先。垃圾郵件即未經請求大量發送的電子郵件。這樣才能讓電子郵件營銷回歸到許可營銷上來.

二、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

在電子郵件營銷中必然用到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屬于個人資料的一種,在使用中又要強調保護個人人格權,問題就在于這種利用應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之內。在網絡環境下,計算機、網絡技術等現代通信技術的發展為商家合法或非法收集、復制個人資料以及將收集來的個人資料加以商業化利用提供了非常方便的條件。因此使得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問題變得更為突出。據有關媒體報道,大量的個人電子郵件地址在被作為商品在網上被叫賣。我國尚沒有相關法律出臺,僅有《民法通則》對隱私權的籠統性規定。而對于個人郵件地址的保護并不局限于隱私權的保護。

個人郵件地址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應該置于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規定之下。在不少國家都有個人資料的法律保護相關規定,象我國臺灣地區就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等。

對于個人資料保護的法律規定至少應該包括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收集和利用的規則三個方面。

1、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

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哪些行為屬于個人資料的不正當利用。一般來說,對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主要有下列情形:(1)未經當事人知曉或同意收集個人資料。(2)個人數據二次開發利用。商家利用自己所收集掌握的個人資料建立起種種類型的資料庫,從中分析出一些個人并未透露的信息,進而指導其營銷戰略。(3)個人數據交易。個人數據交易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商家之間相互交換各自收集的信息,或者說是與合作伙伴共享信息。這種共享使個人數據用于交易以外的目的,使個人數據有可能被更多的商家知曉和利用,無異于變相侵害個人隱私。另一種是將個人數據作為“信息產品”銷售于第三人或轉讓給他人使用,第三人可能用于其他目的。由于將個人資料商品化,這是對個人隱私侵犯最為嚴重的一種侵權行為。在電子郵件營銷中,這是最典型的個人資料的不當利用,將電子郵件地址以商品的行為轉讓他人。

2、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個人資料收集和使用規范相當復雜,在網絡環境下已經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課題。我國目前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是一些國際組織的提出了的相關建設性的基本原則,如經合組織1980年頒布的《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其中一些基本原則,值得我們借鑒和參照。

《隱私保護和個人資料跨界流通的指南》確立的要求成員國在保護個人資料方面遵循的8項原則是:(1)收集限制原則。個人資料收集應存在限制,獲得資料的手段必須合法和公平,且需經資料享有人知曉或同意。(2)資料定性原則。個人資料應當與使用的目的有關,且適用于該目的的資料應當正確、完全、有效。(3)目的特定化原則。資料收集的目的應當在收集時確定,隨后的使用限制在該目的的實現,或者用于其他與該目的不相沖突的目的和每次目的的實現。(4)使用限制原則。個人資料為不得被公開、被利用于或被使用于超出根據前項原則確定的目的,除非資料主體同意或法律有如此的授權。(5)安全原則。個人資料應當得到安全保護,防止丟失或未經授權的接觸、毀壞、使用、修改或公開。(6)開放原則。應當存在有關個人資料的開發、實踐和操作規則的公開政策。應當存在有關個人資料的開發、實踐和操作規則的公開政策。應當提供現實可行的手段證實個人資料的存在和性質、被使用的目的以及資料持有人身份和住址。(7)個人參與原則。個人有以下權利:要求資料持有人或其他什么人確認資料持有人是否持有有關資料;在合理的時間內、以不過分的費用(如果有的話)、以合理的方式、以可辯識的形式向個人通告與他有關的信息;如果上述兩項要求被拒絕,那么可要求說明理由且對拒絕可以提出反對意見;對有關他的資料正當性提出質疑;如果正確,可刪除、校正、完善或修改該資料。(8)可解釋原則。資料持有人應當對是否遵守了上述原則做出說明。

篇2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對于國際知識產權的擔保,要認真學習《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公約上相關的條約的規定以及對于trips是關于國際貿易有關的規定,要學會用規則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利益,對于外國的侵權的現象,要聯系國際知識產權局加以制止,對于同一締約國加以管制和賠償。鼓勵國外的投資公司和基金公司進入,實現資本國際化,從而方便未來企業走向世界,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結語

篇3

論文摘要:我國法律未規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問題,國內法學界和司法精神病學界對此問題仍有分歧。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吸毒者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狀態下實施危害行為時該如何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上。[1]本文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評定,主張不能由司法鑒定人員以精神病學的角度來認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改革開放后,在我國死灰復燃,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隨著吸毒人群數量日趨上升,所致精神障礙引發的各類案件也屢見不鮮,其中部分情節已涉嫌構成犯罪。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強的致幻效果,經問卷調查,使用新型后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情況十分普遍,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2]。根據CCMD3(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質(包括)所致精神障礙是醫學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種,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性障礙”直接影響到吸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踐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來評定此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再議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條前3款,這3款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符合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均是我國刑法第18條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認為,由于刑法并未對吸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礙者就應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但筆者對此觀點具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不是醫學術語,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臺灣的“心神喪失”。立法者不是醫學專家,他們并非從醫學的角度來選擇立法的用詞,這從第2款中“間歇性精神病”一詞也可看出,醫學上并無“間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對精神病的把握不應由醫學的角度出發,而更多應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給予精神病人無辨認、控制能力時的絕對免責的待遇,其出發點肯定不是給予某幾種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給予某一類特殊狀態病人給予保護。所以法律術語的“精神病”并非與某幾種病有對應關系,而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狀態。

其次:將所致精神障礙認定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規定免責和減責還基于一個常識性的認識,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動性、無過錯性。在一般常識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發作過程中,當事人均不存在任何過錯,我們常將患病者作為受害者看待,認為患病是一種不幸。現代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對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給予懲治或譴責。故在精神疾病影響下的危害行為不具有相應的罪過性,刑法據此給予寬緩。而法律和道德對吸毒者的評價則明顯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認為所致精神障礙者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依法認定其在發生危害行為期間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立法者未區別對待進入精神病狀態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故意進入精神病狀態為由認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4]。如果吸毒時存在故意過失,那從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過失進入中毒危險狀態的責任,但我國刑法尚無類似規定[5]。吸毒者只要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這與我們實踐中對所致精神障礙后的犯罪行為需要打擊的理念相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刑法結構中,所致精神障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鑒定來評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礙者由于其吸毒行為屬于可控制之原因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興奮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產生相應生理反應導致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行為人對此狀況處于一個放任的故意。理論上對所致精神障礙者應承擔危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爭議。

由于我國法律對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沒有特別規定,理論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實踐中無法得到適用。該理論支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6]。但這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條、《瑞士刑法典》第12條、《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條均規定,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者的犯罪,排除關于精神障礙狀態中犯罪減免刑事責任條款的適用。而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類似規定,在理論上也無法突破“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認識,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并不能用于實踐。

實踐中往往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在評定時結合行為人對的心理態度與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兩者考慮[7],對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說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確實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時,可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余狀態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該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態度作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標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刑法第18條相同,僅將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而吸毒的態度并非司法鑒定中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指標。

在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作出的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產生直接影響。特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庭審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需要受到刑事追究,僅通過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公安和檢察機關將立即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整個案件不再經過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認定犯罪事實,而非直接對案件實體作出結論性的判定。否則鑒定人員就成了“穿著白袍的法官”。因此,筆者認為對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不宜因無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三、關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應由法官作出

有學者認為,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是司法機關在判定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問題。[8]筆者同意將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交由司法機關評判。查證行為人是否自愿吸食,隨后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態進入中毒狀態,據此評價其是否應負有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判斷,其核心是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而非對其行為辨認、控制能力的干擾,主觀上的過錯判斷不屬于醫學領域,這一判斷不應由鑒定人員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4條增加規定“刑事案件中,關于被告人精神狀態或境況的專家證人證詞,不能對該被告是否具有屬于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素或相關辯護要素的精神狀態或境況表態,此類最終爭議應由事實裁判者獨立決定。”[9]即美國精神病學專家證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精神病學診斷,不能就被告人應否負責等“最終問題”作證。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認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動機,而且在行為時也是經過精心準備的場合,就不能認定為心神喪失”的判例[10]。在德國、韓國同樣認為責任能力的判定屬于法律問題,由法官根據鑒定人意見作出。在我國的鑒定結論雖是訴訟的法定證據之一,但其只是一種證據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證據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學結論、“最終結論”,法官判斷才是真正有權確定責任能力的。但考慮到目前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可以由鑒定人員作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決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鑒定人員應對被鑒定人過在犯罪時精神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鑒別、分析和判斷,而以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釋:

[1] 蔡偉雄,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問題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4期

[2] 參見夏國美、楊秀石,轉向的文化透視,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3] 胡澤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續),法律與醫學雜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間歇性精神病”為例,我們在鑒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也從不考慮其為何發病,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擅自停藥的行為也不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

[5] 德國刑法330條a為例,其規定“故意或過失飲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無責任能力之酩酊狀態,并在此狀態中實施違法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正式針對這種違法方式的處罰,而我國沒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果危害嚴重,可以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以及吸毒違法行為

[6] (臺)林山田:《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4年修訂版,第176頁

[7] 許昌麒,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幾個問題的商榷,上海精神醫學,1999年11期

[8] 同[1]

篇4

東莞市現有殘疾人5萬人,約占全市常住人口的3,其中肢體殘疾7169人,聽力語言殘疾16967人,視力殘疾8687人,智力殘疾8310人,精神殘疾2154人,綜合殘疾5582人。

東莞市殘聯有五個殘疾人專門協會——肢殘人協會、盲人協會、聾人協會、精神殘疾人親友協會、弱智人士親友會,于1998年成立,每個協會配備了3名專(兼)職工作人員,均由殘疾人擔任,現設有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多人,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地點設在市殘聯辦公大樓二樓,辦公面積500多平方米,五個協會每年的活動經費共35萬元。東莞市殘聯各專門協會遵循“三個活躍”的宗旨,在代表本類殘疾人、密切殘聯與殘疾人的關系、團結教育殘疾人、豐富和活躍殘疾人生活、協助殘聯為殘疾人排憂解難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切實履行了“代表、服務、維權”職能,有力地推動了東莞市殘疾人事業的發展。

一、強化參政議政意識,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讓殘疾人專門協會積極參與到社會生活中來,有利于強化和提高殘疾人參政議政意識,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在工作實踐中,我們認真聽取各協會的意見和建議,鼓勵各協會圍繞殘聯的中心工作、重大活動積極出謀獻策,充分發揮參政議政、參謀助手的作用,成為殘聯不可缺少的助手。“十五”期間,協會主動配合市政府無障礙城市創建工作,開展系列活動,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專門協會先后兩次組織殘疾人參觀了東莞市行政中心廣場、東莞市展覽館和廣州新機場和廣州大學城的無障礙設施及環境建設,切實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義務督察員工作。同時還與東莞市人民醫院、東莞圖書館等單位聯合發起“關愛殘疾,無障礙設施行動”倡議,呼吁各單位完善無障礙設施,為東莞建造無障礙城市貢獻一份力量,在社會上引起積極的反響。

二、組織開展活動,喚起社會關注與支持

社會對殘疾人的關愛,使殘疾人總想以自己的才藝為社會多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各類專門協會經常采取各種形式組織廣大殘疾人,不拘一格地開展各種活動。在市殘聯的指導下,我市各專門協會重視在重大節日里組織殘疾人活動,在活動中擴大社會影響,從不同的角度去宣傳殘疾人事業,去體現殘疾人自身的價值。一是利用殘疾人節日組織活動。20__年,盲人協會利用盲人節組織50多名盲人參觀愛國英雄袁崇煥紀念館,培養殘疾人的愛國情操。20__年,聾人協會在“全國愛耳日”以“預防聽力損傷和耳聾,人人享有健康聽力”為主題與市殘疾人康復中心共同舉行咨詢及演出活動,掀起社會關注語言康復的熱潮;在助殘日期間五個專門協會舉行了一場“健殘同樂”文藝晚會,引起社會強烈反響。今年助殘期間,舉辦了聾人手語規范培訓班、盲人電腦培訓班和東莞市首屆殘疾人卡拉ok歌唱比賽;此外,還舉辦了東莞市首屆殘疾人計算機打字比賽,一共有200多殘疾人參加比賽,等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有效地調動了廣大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進一步激勵了殘疾人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信心。二是組織各類助殘活動。組織殘疾人參加了市政府發起的“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為貧困人群捐贈衣物。20__年春節前夕,協會組織人員到30戶困難殘疾人家庭走訪慰問,免費為患病的殘疾人送去醫藥。近幾年,各專門協會共發放救助金30萬多元,臨時救助400余名外地來莞的無生活來源、流浪和求職殘疾人,讓殘疾人得到真正的關愛。

三、加強交流與學習,提高殘疾人自身素質

東莞市殘聯非常重視指導協會組織殘疾人開展適合他們自身特點的教育。一是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增長見識。為了使殘疾人懂法、守法,運用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方面協會以“遵紀守法,共享社會文明”為主題舉辦了一期法律知識講座,邀請東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以實際案例進行法制教育,并現場解答了殘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問題;一方面邀請市交警支隊民警對殘疾人進行了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了殘疾人交通安全意識。二是開展各種參觀和交流活動,開闊殘疾人的視野。其一是舉行了“齊心協力,美化東莞”的植樹交流活動。市青年志愿者協會、贊助單位代表與殘疾人共100多人參加活動,通過植樹聯誼活動讓肢殘、盲人、聾人、弱智人士與健全人有了一次交流溝通的機會,增強了各協會的凝聚力與殘疾人的歸屬感。其二是與市交警支隊共同組織200多名殘疾人參觀東莞市新行政中心廣場、東莞市展覽館等場所,鼓勵殘疾人走出家門,體驗東莞的新文化,見證快速發展的東莞風貌。三是開展專業培訓,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與社會競爭能力。協會與東莞市南博學院聯系,將其設為殘疾人技能培訓基地,長期為殘疾人提供家電維修、服裝裁剪、種植養殖、理發、廣告 設計、盲人按摩、計算機等9大類培訓項目,使部分殘疾人通過技能培訓后迅速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崗位。

篇5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大,操作起來內容面太寬而把握不住中心,論述深入不下去;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小,又展不開論述,不成其為論文。對此:

第一,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選擇自己認為比較熟悉的部門法。幾年來法律課程的學習,同學們各自在不同的部門法領域里肯定會各有千秋。有的同學民法部門的問題體會較深;有的同學程序法的學習、思考更為全面細致;還有的同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首先明確大方向,選擇自己平時看書比較多的,手頭資料比較充足,思考問題有一定深度的部門法,這樣寫起來就比較得心應手,平時積攢的資料也派上了用場,常考慮的一些問題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畢業論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學生幾年來法律課程學習的綜合性、思考問題的邏輯思路。對一個問題,在寫法律畢業論文時,能夠綜合考慮,從立法、執法的角度考慮,并把平時碰到的問題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進一步學習、探討,也就達到我們完成畢業論文的目的了。

第二,選好部門法后,注意自己平時知識的積累,看看這一方面還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幾年的學習,某一部門法的所有問題不一定都能搞通,這個時候,需要回憶一下,看看所選部門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論問題,與所選法律畢業論文題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論問題是不是還不太清楚,掃清動筆前的一些障礙,非常必要。對于自己運用起來還不太得心應手的一些知識,趕快抓緊時間去給予更多的關注。理清思路,多閱讀一些課外的有關書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寫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弄清基本理論問題時,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舊刑法關于此問題的觀點,國際上各國的基本觀點,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的基本資料是否齊全,還有些什么問題需要和老師、同學們再作進一步的探討。這樣,宏觀上、微觀上你都有了進一步的考慮、思索,拿起筆的時候不至于為一些基本的問題而再影響你寫作時的思路了。

二、法律畢業論文應重視法律、法規的變化

幾年法律課程的學習,學生們感到特別棘手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目前正處于一個社會飛速發展的時期,不管是政治、經濟,還是人們的思想無時無刻不處在翻天覆地的變革之中。與此相應,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更是日新月異。法律條文的修改不斷變化,給法律的學習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但同時給我們法律畢業論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許多好的機會。新的、重新探索的問題層出不窮,法律中有許多的課題迫切需要去探討。學員在完成法律畢業論文時,對很多問題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這樣,在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要注意適時、適度的去把握。切記知識的更新,關注國家法律的變化、發展。另外司法實踐也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把握法律發展變化的大方向,在平時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討。如果主題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論文偏離方向,導致前功盡棄,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論研究動向是法律畢業論文的核心

眾所周知我們處在一個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在選好法律畢業論文題目后就要圍繞題目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理論方面的動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從而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查閱有關的學術期刊、報紙雜志、資料索引,了解理論界進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開闊、更活躍。借鑒別人的研究成果來武裝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論功底。這樣,論文會更上一層樓,寫起來也會妙筆生花的。另外司法實踐的關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維結合具體的實踐,會更加清晰、流暢。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會感覺到畢業論文的完成已經胸有成竹、穩操勝券了,不會再象剛開始那樣老虎吃天,無從下口了。在此基礎上理順思路,資料準備充足,再動筆開始寫就會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畢業論文寫作技巧

第一,擬好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明確自己的論點,再圍繞自己的論點,把準備好的材料分門別類,從正反兩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選擇有力的論據,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論證自己的觀點。論點、論據、論證是寫作過程必不可少的環節,按照自己的思路,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觀點闡述清楚,達到自己的寫作目的。

篇6

論文關鍵詞:循環經濟稅收制度經濟核算制度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篇7

1、選題依據與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近幾年來第三方物流在我國出現了蓬勃發展的趨勢。但是,由于我國的第三方物流起步較晚,而且加上內外部環境一些影響因素的存在,導致第三方物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行業的發展。特別是自中國加入wto以后,越來越多的國外物流企業進入,使得我國物流業的國際化競爭更加激烈。因此,做為無論是對于經濟管理部門還是企業而言,為改變現狀,贏得發展,必須科學合理地分析現狀,并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改革與創新,以迎接新的機遇與挑戰。本文根據相關理論結合實際,分析了我國第三方物流的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2、設計實施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1)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觀察法、訪談法、實地考察法等方法,同時查閱有關書籍、文獻資料收集第三方物流的發展現狀并給出建議的的相關資料。

(2)研究內容

引言:本文研究的意義

一、第三方物流的綜述

(一)第三方物流的概念

二、我國第三方物流的發展現狀

(一)總體規模小,發展潛力巨大。

(二)需求的不平衡性較強。

(三)行業集中度較低。

三、我國第三方物流業存在的問題

(一)基礎設施不完善

(二)企業規模較小,服務水平低

(三)缺乏現代化物流知識和專業物流管理人才

(四) 國家在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四、我國第三方物流的發展對策

(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二)對于企業規模較小,服務水平低這一瓶頸,可以發展戰略同盟關系,合理利用社會存量資源。

(三) 重視人才的培養,實施人才戰略

(四)有關部門應健全法律法規

五、結束語:

我國第三方物流業的興起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但是我國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存在著諸多的困難,既有物流供需雙方經營觀念、經營模式的問題,又有物流發展環境和法律制度方面的障礙問題。但是在面對這些問題時需要政府、企業和相關中介組織的有機協同,政府政策真正滿足企業需求,企業的外部環境得到優化,中介組織發揮應有的作用,改進和完善企業的內部管理,形成相關組織的合力作用,只要這樣不斷的自我改進第三方物流企業才能在未來的發展中占據一席之地。

3、預期結果和完成進度

(1)201x年1月中旬 確定論文題目

(2)201x年3月 初—201x年3月15日 準備完成開題報告

(3)201x年3月16日—201x年3月23日 完成畢業論文的開題報告

(4)201x年3月 24日—201x年4月3日 完成畢業論文的初稿

篇8

論文的參考文獻撰寫是有科學繼承性的,論文的撰寫都是建立在前人的研究基礎之上的,那么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寫作標準格式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學術參考網的小編整理的關于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來和大家一起分享。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吳崇其.中國衛生法學(第三版)[M].北京: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出版社,2011.

[2]沃中東.衛生法學[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

[3]宋文質.衛生法學(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醫學出版社,2008.

[4]王為農.社會法的基本問題:概念與特征[J].財經問題研究,2002(11).

[5]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

[6]董保華,鄭少華.社會法——對第三法域的探索[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1999(1).

[7]龔向和.社會權的概念[J].河北法學,2007(9).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張世誠,張濤.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J].中國衛生法制,2013,(01):4;姜景芳,金紅艷.《精神衛生法》:讓精神障礙患者更有尊嚴地活著[EB/OL].http://jhwcw.zjol.com.cn/wcnews/system,2013-05-24.

[2]梁國棟.精神衛生:步入法治時代[J].中國人大,2012,(21):22.

[3]林來梵,張卓明.論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從規范性法學方法論角度的一個分析[J].中國法學,2006,(02):125-128.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M].武漢大學出版社,2005.129.

[5]金德初.精神衛生與心理衛生語義析[J].中國醫院管理,1988,(05):49.

[6]郭敬波.讓精神疾病的診斷有法可依[J].檢察風云,2012,(23):37.

[7]陳杰人.從人權高度重視制定《精神衛生法》[N].南方日報,2011-04-29(02).

[8]NormanSartorius.二十一世紀的精神衛生對策及方案[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1987,(01):24.

[9]李步云.法的人本主義[J].法學家,2010,(01):2.

[10]焦洪昌.“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分析[J].中國法學,2004,(03):44.

[11]林來梵.從憲法規范到規范憲法——規范憲法學的一種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89-93.

[12]劉作翔.權利沖突的幾個理論問題[J].中國法學,2002,(02):58.

[13]張慶福.憲法學基本理論(下)[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598.

[14]鄧聯繁:基本權利學理分類的意義與方法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4):528.

[15]劉協和.論“被精神病”事件的防止與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管理體制改革[J].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12,(02):82.

[16]彭少慧.論精神衛生法的基本范疇[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10,(04):17.

[17]張維.權利的救濟和獲得救濟的權利——救濟權的法理闡釋[J].法律科學,2008,(03):20.

[18]馮林林.論《精神衛生法》的“自愿治療”原則[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3,(02):21.

[19]馬鈺朋,李秋萌.精神衛生法,在爭議中前行[J].浙江人大,2011,(08):62.

[20]王蕾,彭玉凌.精神病患者的人權保障機制探析[J].成都大學學報(社科版),2011,(05):15.

[21]胡亦眉.完善我國《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的思考[J].湖南城市學院學報,2010,(05):60.

[22]王桂源.論法國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則[J].法學研究,1994,(03):36.

[23]謝斌.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的挑戰及主要立法對策探討[J].上海精神醫學,2010,(04):193.

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1]黨的十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3]潘欣.大學生危機干預及預警系統[J].中國臨床康復,2006,10(22):137-139.

[4]吳雄熊.當代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的思考[J].教育教學論壇,2012(2):14-15.

[5]茹宇飛.淺談大學生心理危機干預工作[J].教育教學論壇,2012(19):54-55.

篇9

論文應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學生所學專業課的內容為主,不應脫離專業范圍,要有一定的綜合性,以下就是由編輯老師為您提供的700字刑法論文。

刑事證據種類也叫證據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材料的各種外在形式,是證據分類的一種。實踐中證據的表現形態多種多樣,要想更好的理解和運用證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歸納,并在立法中加以確定。基于法律傳統和訴訟模式的差異,各國證據形式的具體規定不盡相同,但初衷卻極其相似,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也表現了極大的重視,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七種證據形式。刑事證據法定形式體系之弊端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證據有下列七種:(一)物證、書證;(二)證人證言;(三)被害人陳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五)鑒定結論;(六)勘驗、檢查筆錄;(七)視聽資料。立法對實踐中的證據所作的概括是采用列舉的封閉式規定,明顯帶有形式主義的傾向,和其他國家靈活的開放式規定相去甚遠。

這一規定在面對紛繁復雜且瞬息萬變的司法實踐時難免顯得力不從心。與立法中以往的慣用兜底條款的常規做法不同,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法定形式的規定采用封閉式的羅列方式,不僅如此,還在數量上明確予以限定。從理論上講,在這種體例下,只有法律明確肯定的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據資格,其他材料無論證明價值多高,一概不能躋身證據殿堂。如此規定證據法定形式顯示了當時立法者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信,世界上的事物是無限的,而人類的認識能力卻是有限的,顯然不能用當時立法者的認識程度來限制無限的證據形態,這勢必會將許多證據排除在外。立法欲窮舉所有的證據種類的想法似乎有些理想化,有悖于事物發展的一般規律。此外,封閉式的規定人為地增加了證據材料進入訴訟的障礙。

篇10

(一)青島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概況

青島市擁有9家國家級、46家省級和76家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2013年上半年,其固定資產總額95.5億元,主營業收入248.19億元,出口額達16.12億美元。從行業劃分來看,龍頭企業中種植業11家,養殖業5家,蔬菜加工43家,水果加工6家,花生加工26家,肉食品加工11家,面粉加工10家,水產加工13家,其他行業6家,企業行業覆蓋農產品加工的各個領域。青島市農業企業具有數量多、行業廣、層次多和外貿強等特點。

(二)青島市農業科技人才概況

青島市一線農業科技人才資源豐富(附表),從人數上看農業企業科技人才數為142人,僅占總人數1696人的8.37%,擁有博士學位的企業有17名,占2.02%,碩士有6人,占1.79%,具有高級職稱10人,占1.26%,可見無論從人數、學位、職稱哪個角度來看,農業企業的科研型人才的比例都很低,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農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所占的比例分別是87.14%、98.21%、97.26%和94.46%,在人才的數量與比例上占絕大多數。在調研42家的龍頭企業中,認為企業科技創新十分重要的比例達百分之百,在制約企業科技創新的主要因素中,選擇人才缺乏的有37家,占調查企業的88.10%,可見科技人才的缺乏已經成為制約農業企業科技創新的瓶頸。

(三)人才共享的意義

發達國家約80%的科研工作在企業中完成,我國由于創新體系尚未健全,農業科研還是以科研機構為主體,科技人才也集中于此,但科技成果的轉化必須通過企業來完成。農業企業與科研機構的人才共享,是一種雙贏的活動。一是可以提高科技人才的效率。實現人才的流動,特別是向企業流動,可拓寬農業企業選才用才的視野,彌補高端創新人才資源的不足,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實現"人盡其才、人盡其用"的理想模式;二是實現智力資源的共享。共享人才的同時對其所擁有的知識、技術、觀念等智力資源也實現了共享,可大幅提升企業原有人才素質的提高;三是,建立企業與研究機構的信息橋梁。農業科技人才到企業,可在企業與原單位間建立信息交流橋梁,使企業能及時了解最新的科研信息,又能使原單位了解企業的創新需求;四是降低研發風險。科技創新特別是農業企業的科技創新是高投入,高風險的活動,需要多層次多領域的人才進行保駕護航,實現人才共享可提高科技創新的成功率;五是提高科技人才的素質。在企業中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科技人才可進一步檢驗在原單位取得的理論成果,將大幅提高人才的實踐能力,進而提升其綜合能力。

(四)農業科技人才共享的現狀

在走訪調研中,幾乎所有的龍頭企業都有與科研機構合作的工作,但大多數流于形式,對企業科技創新產生的實際影響很小,其中人才共享的主要問題有:政府唱獨角戲。農業企業人才共享工作缺乏企業、科研機構和市場的有效參與,政府根據相關政策唱獨角戲,各方對政府的倡導做形式上的回應,付諸行動的少之又少,導致人才共享內容上虛多實少,形式勝于實效,人才共享效果不佳;農業科研成果與企業需求脫節。農業科研機構的眾多科技人才每年都會形成很多的科研成果,但由于與企業實際生產需求不符,成果轉化渠道不暢,導致科研成果轉化率低,農業科研與農業企業生產需求脫節嚴重;缺乏有效的共享模式。農業企業行業眾多、規模不一,對科技人才的需求也是千差萬別,政府在倡導人才共享時,往往忽視了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人才共享的模式需進一步改進。

二、農業科技人才共享中的問題

從調研中發現,青島市農業企業與科研院所科技人才共享主要面臨四大障礙:

(一)用人觀念障礙

人的行為都受觀念的支配,農業科技人才共享的觀念障礙普遍存在于個人、原單位和企業中。多年來農業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或深或淺都有“鐵飯碗”的思想,通過課題、論文等“硬件”來提升職稱、改善收入,到企業去掛職,需投入較大的精力,而結果卻不明朗,還有人擔心自己的知識產權會被侵占,致使在人才共享過程中,科技人才的主動性不強,甚至有抵觸情緒;有些科研機構門戶觀念濃厚,擔心核心技術的泄露和關鍵人才的流失,在人才共享的過程中口號叫的響,實際運作的主動性不高;用人企業由于擔心核心技術泄密,想用人卻又有防備心理,不想讓共享人才擔當企業科技創新的主力,只讓他們擔當技術顧問的角色,這反過來會挫傷人才的積極性。

(二)利益分配障礙

人才共享的主要產出就是創新成果,但創新成果的分配往往會造成矛盾。一是成果的歸屬,研究機構提供了科技人才,企業提供了研發資金和創新條件,雙方在創新成果的歸屬上一旦發生糾紛就會極大地阻礙人才共享的后續發展;二是創新成果的價值。從現行體制看,科研機構追求的是成果的數量和署名權,而企業注重創新成果所帶來的市場利潤,如果通過共享產出的成果無法轉換成市場利潤,企業參與人才共享的積極性會迅速降低。

(三)技術保密障礙

很多企業通過多年的生產經營,都有一定的核心技術與成果,這些技術和成果是企業保持競爭力、穩定市場的重要資源,甚至決定著企業的存亡。在人才共享過程中,調研的企業有近半數擔心其核心技術的泄密風險。科技人才在企業掛職的過程中,基于其自身的科學素養有可能發現企業的核心技術,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規保護,企業的核心技術部分或全部有可能通過科技人才的流動和科研論文外泄,進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四)信息交流障礙

信息交流是科技人才共享的基礎之一,農業科技人才信息網建設滯后,缺乏對人才信息的整合與分類,阻礙了企業與科研機構人才信息交流,使人才信息缺乏統一性、連續性、長期性和權威性。使企業無法及時獲取可靠的人才信息,還會出現信息滯后、信息失真和信息錯誤等現象。在調研企業中,約有80%的企業認為人才信息獲取的途徑不暢。

三、實現農業科技人才共享的建議

(一)加強政策、規定的引導和法律保障

政策引導和法律保障是農業企業人才共享的前提,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政策、法規加強對人才共享的鼓勵和引導并給予法律保障,科研機構也應通過相應的規章鼓勵人才到企業掛職,并根據掛職的實效予以考核。青島市2011年通過的《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第三十八條提出“支持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作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崗位聘任的重要參考”,青島農業大學等科研機構也把到企業掛職鍛煉作為職稱晉升的重要條件。但相關的政策和制度缺乏實施細則和可行的評價方法,人才待遇、用人模式、利益分配和知識產權等問題還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人才共享的實際效果因此也大打折扣。

(二)淡化“楚河漢界”的人才觀念

人才是社會共同的寶貴財富,由于多年的體制原因,政府、科研機構、企業的門戶觀念濃厚,要實現農業科技人才共享首先要破除這種“楚河漢界”的人才觀念。一是政府部門應積極引導各方破除門戶障礙,為人才共享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服務等保障,促進人才的流動共享;二是農業科研機構應鼓勵科技人才到企業掛職鍛煉,在為企業創造效益的同時,推進農業科研成果的轉化,切實利用科技推動農業企業的發展;三是科技人才自身要打破鐵飯碗的思想,積極參與企業的人才共享活動,實現理論聯系實際,全面提升自身的素質,把自己的科研成果轉化成現實的生產力;四是農業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科技人才到企業掛職,為其提供配套的工作條件,使科技人才在企業科技創新中發揮重要作用,并根據其貢獻給予獎勵。

(三)農業企業科技人才共享模式

張小明(2002)將人才共享的模式分為,人才租賃、委托共享、借用共享、跨行共享、購買共享、項目式共享、候鳥式共享等模式。農業企業行業眾多,涉及種植、養殖、飼料、果蔬加工、肉食加工、奶制品加工、花生加工和農產品物流等多個行業。由于規模、行業不同,企業對科技人才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根據國內外的人才共享經驗,農業企業與科研機構科技人才共享的適宜模式有三種:咨詢式共享。是層次較低的人才共享模式,是指企業聘任科技人才擔任培訓、指導的顧問,為企業提供業務培訓、學術講座和技術指導等工作,特別是排解生產中的技術難題;項目式共享。是以科研項目為紐帶,將各方科技人才組成研發團隊,共同開展科研工作,包括基礎性研究、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等,要求企業與科研機構前期有較好的信息交流與合作,企業也必須具備一定的科研實力;聯盟式共享。是人才共享的高級模式,是在企業與科研機構建立科技創新聯盟的基礎上的人才共享,以實現農業產業長期持續發展為目的,是在人才培養、新產品開發、科研項目研發、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長期、穩定合作過程中的人才共享。科技人才在創新聯盟的長期合作中,實現思想、知識和技術的交流,進一步提高了科技創新的效率。

(四)構建農業科技人才信息交流平臺

農業科技人才共享首先要實現人才信息共享,建立交流平臺有助于企業、政府、科研機構間的人才信息交流,使企業能夠聘用到急需的科技人才,科研機構也可通過信息交流了解企業的人才缺口,引導適合的人才到企業掛職鍛煉,提高人才共享的效率,有助于人才才能的發揮。農業科技人才信息交流平臺可由政府或各涉農協會為管理機構,統一組織企業、科研機構的人事部門按統一標準建設“農業科技人才數據庫”,依托于互聯網絡,構建人才信息的獲取、整理、存儲和機制,實現人才信息網絡的專業化、行業化、系統化,并對單位免費開放,實現人才信息共享。青島市已經建立的“青島市科技創新科綜合服務平臺”(www.sipc.cc)包含了科技計劃、科技成果、高新企業、技術合同、儀器共享、科技文獻和科技融資等多個平臺,如將人才信息交流平臺納入,將大大促進人才共享的效率和效果。

(五)發揮行業協會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