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率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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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對人們生活影響較大的稅種,近幾年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為明顯的是上調免征額,從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額上調至3500元。美國作為世界上的發達國家,該國的個人所得稅制發展得也比較完善,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本文對中美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比較,以期從中得到一些啟示,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發展提出建議。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簡介
(一)納稅對象
在我國,納稅對象分為兩種,一種是居民納稅人,一種是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我國有固定住所或者沒有固定住所但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納稅人,對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我國無固定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是無住所而且在我國居住未滿一年的納稅人,僅對其在中國境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稅率
我國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機制。在經過一系列的調整后,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分別適用于3%,10%,20%,25%,30%,35%,45%的不同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計算方法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依據下面的公式進行計算:(詳見表1)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 = 總工資 - 三險一金 - 免征額
表1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二、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簡介
美國采用的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來源的收入進行加總,扣除免征項目后,再按照總額相適應的累進稅率進行計算。
(一)納稅對象
美國將納稅人也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居民納稅人就其在全球所得進行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在美國境內的所得進行納稅。
(二)稅率
由于美國納稅人是以家庭為單位,并根據家中是否撫養小孩等一系列情況進行減免,因此這里我們以家庭沒有小孩為例。
表二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
各州所得稅率根據具體情況還有略有差異。例如,根據資料顯示,2010年夏威夷是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州,稅率最高為11%,同期的紐約州最高稅率為8.97% 。
(三)計算方法
①全部所得- 免稅項目= 毛所得;
②毛所得- 調整項目= 調整后的毛所得;
③調整后的毛所得-分項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個人寬免額= 應納稅所得額;
④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初算稅負;
⑤初算稅負-稅收抵免款項= 應繳稅款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兩個非常明顯的特點。第一是在征稅的時候會考慮家中成員的具體狀況,比如家中如果贍養老人或者是撫養兒童的話,會有一定情況的減免,因此,同樣收入的兩個家庭,有老人需要贍養或是有兒童的話所繳納的稅收會有很大差距。第二個特點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高收入者。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在美國,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他們所繳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這說明,美國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來自于占總人口少數部分的富人,不是占總人口大部分的工薪階層。
參考文獻:
[1]黃勇.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比較及啟示[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
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率;工資薪金
一、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率模式存在的問題
稅率,稅制設計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是一個國家的直接收入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大小密切相關的事情。在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進一步討論,個人所得稅稅率已成為我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設計的重點之一。在稅率改革的過程中,效率和公平并重的原則是稅制改革的目標。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目前采用的是分類,多元個稅稅率的方法進行征收,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以下方面:
(1)個稅勞務所得的稅率設計復雜,有礙稅收公平
根據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勞動收入按不同的收入段進行區分,進行稅率多元化征收,其超額累進稅率為3%到45%和5%到35%;其比例稅率為20%。而這樣的稅率設計導致了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累退效應和稅收負擔的橫向不均。舉一個簡單例子,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勞務所得稅目,而上述分類所相對應的納稅人受到的稅負是不同的。這樣的復雜設計會加大稅務機關的征收管理工作量,增加征稅成本,同時也會導致稅負不均。
(2)個稅資本利得的稅率差異,有礙稅收公平
從90年代至今,居民的收入來源組成越發復雜,人們不僅僅只有工薪勞務收入,利息,股息和紅利等資本所得大有增長的趨勢,占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較大比例。然而,利、股、紅同樣都是資本收益,但被劃分成不同的類別,并且它們所適用的稅率也不同,這樣的稅制設計缺陷會產生納稅人避稅行為,不利于公平稅負。此外,如財產繼承和股票轉讓所得,不包括在征稅范圍,而它們恰好屬于資本所得。這樣的現狀與我們的稅收制度設計的目的——實現公平稅負——是相悖的。
(3)多元稅率設計會導致避稅行為增加,不利于國家稅收收入
根據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其中包含十一個應稅所得項目,而該十一個項目的稅率設計又不同,所以,在給定應稅所得的條件下,不同稅目的稅負大小不一。在復雜的現實情況中,有些個人所得的界定模糊,根據這樣的稅法界定漏洞,納稅人存在著避稅動機,將個人所得在稅目之間轉移,移花接木。這樣的避稅行為帶來的后果就是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稅收缺口的擴大。
(4)累進稅率的邊際稅率高、級次多與稅收制度的復雜性
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主要是為了實現量能負擔的目的,但我國在稅法制度設計的缺點,它的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特別體現在稅率累進檔次和累進級之間的差距上,我國的檔次較多,而級距較小,設計的過于復雜,這樣允許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所以不利于該組織的財政收入。高邊際稅率的負面影響對經濟,稅收征管級率過高帶來了很多麻煩。
二、工資薪金稅率設計
(1)費用扣除標準(免征額)
雖然個稅稅率不設計費用扣除標準,但是我們認為個稅的設計必須將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發揮個稅的作用。因此,我們在此首先對費用扣除標準進行討論。我們將2008年的全國收入的統計數據將其進行分組,可以得到表1結果。
計算結果表明,根據城鎮居民的平均工資收入確定的中位數(半分點)相應的每月工資收入為160867元,該數據低于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三分之二的位點相應的收入為每月工資不足2200元,而四分之三對應為2600元。根據陳建東、蒲明的理論,考慮中低層收入的人群,按3500元的生計扣除標準是比較合理的。但是,我們相信在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是確定的,隨著經濟的發展繼續作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將不會受到影響,中等偏下的生活類標準。具體來說,一方面,考慮到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價格調整的影響,可以直接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另一方面,考慮到居民收入分配的帳戶變化,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金額可以是人民的利益比例。
(2)、關于邊際稅率
為了培育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本文認為應該保留3%的低稅率,從而保證“寬稅基,低稅率”的理念能夠實現,而鑒于世界各國在最近十幾年來對個稅稅率的最高邊際稅負調低的經驗,目前我國個稅占財政收入的總比例僅為63%左右,在這一比例是很難發揮個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的。因此,根據表1和表2的數據,我們建議最高邊際稅負參考日本稅率降低到37%這一世界中等水平。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
參考文獻:
[1] 崔志坤,個人所得稅稅率的國際比較及中國的選擇,[J],現代經濟探討2010(4);
[2] 徐海鳴,關于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的思考,[J],會計之友2011(5);
[3] 馬驍、陳建東、蒲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及調節收入差距效果的研究,[J],財貿經濟,2011年(3).
[4] 陳建東、蒲明,關于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額的研究,稅務研究
篇3
(一)韓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機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韓國的個人所得稅率不斷下降,稅制結構相對得到了簡化。韓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綜合分類所得稅率,綜合所得稅是將勞務所得(即工薪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加總按照累進稅率征稅。韓國分類所得稅制主要對三種稅目征稅,即:資本收益、退休收入及山林所得。
韓國的綜合所得稅是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征收的。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的征收方式;另一種是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征收方式。各國實踐證明,僅以個人為計稅單位缺乏科學性,而以家庭為計稅單位的征收方式更為合理,也更為經濟,因為它不僅充分地照顧到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而且還能有效地減少納稅人數,提高征管效率。制定費用扣除標準的初衷在于維護低收入者的利益,因此在扣除標準的制定上增加了照顧納稅人特殊情況的生計特別扣除項目。將贍養費、撫養費、教育費等納入固定扣除部分。特別扣除主要是為保證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對弱勢群體的扶持照顧進行的。
(二)韓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分析
韓國的個人所得稅制與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按應稅項目分類征收不同,實行的是綜合分類征收。綜合征收部分要對納稅人全年各項應稅所得綜合計算征稅,可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基本原則,可以對高收入者實施有效調節;對不同收入來源采取相同的稅率和扣除辦法,不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相對不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強化了個人所得稅的調控功能。本論文從縱向方面來論證,從兩個方面對韓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情況進行分析,其一是不同收入者納稅比例來分析,以一億萬韓元為標準,分為高收入和低收入兩部分,通過分析兩部分人群的納稅比例,來論證是不是高收入的人多納稅了,稅制是不是體現了公平分配的功能;另一方面主要從工資薪金所得來考證,即相同性質的工資薪金所得的稅負是不是公平。
為了進一步分析韓國的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中的調節作用,按照年納稅收入,分為年收入一億萬元以上的和年收入一億萬元以下的兩部分進行分析,一億元以上的部分作為高收入的人群,一億元以下的部分作為低收入的人群,看看高收入的人群是不是承擔了較高的稅收負擔,而低收入的人群比較多,是不是承擔了較少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就可以認為個人所得稅是具有收入分配的調節功能的。從資料可以看出,收入占一億萬元以上的人數占4%,可是實納稅額卻占65%,收入占年收入一億萬元以下的人數占96%,可是實納稅額卻占35%,真正體現了收入多的多納稅,收入少的少納稅。由于韓國社會財富和個人所得分配日趨不均,稅收作為矯正收入分配懸殊差距的作用也日趨重要,這些數據表明,韓國的個人所得稅發揮了稅收的調節縱向公平的作用了。對調節意大利經濟學家巴雷特提出的“關鍵少數(20%的人占有80%的財富)與次要的無所謂的多數(80%的人占有20%的財富)”的財富分配規律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本人根據2003―2006年的韓國個人所得稅納稅資料,分析這一時間段年收入一億萬元以上的人群實納稅額趨勢,以此來判斷韓國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走向。年收入一億萬元以上的人群的納稅額趨于增長,說明了相對富有的人群趨于多納稅,韓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作用正得到加強。
綜上所述,確實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在各種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收入分配的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情況。韓國的個人所得稅采取的綜合征收的方法,這種模式,可以全面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能夠體現稅負公平、合理負擔的原則。
二、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稅制模式落后,稅收負擔不公平
在改革所涉及的各個領域中,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變化應當是改變初次收入分配調節機制非常重要的一環。一直以來,我國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的稅制方式,對于工薪、勞務報酬、資本利得等分科目分別核定收入額和所得稅率進行征收。這種征收方式的好處在于其計算簡便,在核定單項收入總額及其扣除基數方面不存在太大的難度,減輕了稅務機關的工作量,但其弊端也很明顯。就是無法考量不同地區、不同家庭結構在必要生活支出上的不同,從而導致在高低收入階層收入來源結構存在明顯不同的情況下,稅收政策無法做到事實上的公平對待。容易造成綜合收入高、所得來源多的人通過分計等手段逃稅,而收入集中、所得來源少的人反而要多繳稅。高收入的富人中,工薪收入占很小的比重;低收入的人中,卻靠工資薪金維持生存。我國的個稅對非工資薪金收入適用比例稅率,卻對工資薪金適用累進稅率,導致稅負不公平。
(二)費用扣除標準低,規定簡單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 “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首先,這種扣除方法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也沒有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其次,理論上講,個人所得稅應根據納稅人的贍養人口、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年齡大小等具體情況進行扣除。但現行稅制對所有納稅人一律實行定額(定率)扣除弊端很明顯,難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三、完善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思路
(一)依據我國國情,選擇稅制模式
從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的選擇上看,一般不外乎三種模式:一是分類所得稅制。二是綜合所得稅制。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其中,綜合所得稅制模式是指同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不管其來源于何處,都作為一個所得總體來對待,并按一個稅率計算納稅。
(二)改革扣除方法,調整扣除標準
對于綜合征收的扣除,應該與實際費用負擔聯系起來,否則就會削弱調節作用。稅收的重點應著眼于中高收入者,因此在指定稅收政策上應適當照顧社會弱勢群體。在扣除項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還有其他一些扣除也應考慮,如養老金、醫療保險金、住房保險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部分可以繼續扣除。同時,還要增強個人所得稅的彈性,扣除額應隨物價等因素做適當的調整。
(三)逐步建立以家庭為基本納稅單位的混合所得稅制度
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費用扣除
上個世紀末,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職能逐漸轉變為增加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風暴以來,我國外貿出口受到影響,因此國家開始著手出臺政策拉動內需,改變經濟增長方式,緩解現在及將來外貿出口減少可能給經濟增長帶來的影響。然而,物價上漲、社會福利制度的不完善和人們實際可支配收入的減少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消費市場沒有出現政府所期望的效果。由此,很多人將這一現狀的改變寄托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上。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實行的現狀
我國目前采用分類所得稅制,使用分項扣除、分項定率、分項征收的模式,將個人收入項目劃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11類。在現行稅制下不同收入種類所得采用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標準分別計算征稅。這種課稅模式其立法依據在于,對不同性質或來源的所得規定不同的稅率,達到使其承擔不同稅賦的目的。但沒有考慮納稅人總體的負擔能力,不能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在我國的運用實踐表明其協調性較差、缺乏彈性、加大了征稅成本,導致納稅人不同類別收入的稅負不同,不利于調節收入差距,也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識的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
1.我國個人所得稅總量的變化及占稅收收入的比重
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量從1994年稅制改革后開始快速增長。199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72.67億元,2008年達則到3722億元,年平均增幅達到48%,增長了50倍,其增長速度遠遠大于GDP、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
個人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7年的6.98%。199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我國各稅收入的比重為1.42%。1994年以后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每年增幅均高達30%以上,1999年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上升至3.87%, 2000年達到5.25%, 2003至2006年連續四年保持在7%以上, 到2007年該比率為6.98%。
2.我國個人所得稅各項目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比重
我國個人所得稅11個分項目收入中,按工薪所得征收的占首位,且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根據工資薪金所得計征的稅收收入占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42.87%, 2007年該比率提高到54.97%。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的位于第二位,但其所占比重變動較大,最高于2001年達到34.94%, 2007年降至24.94%。按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征收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第三個主要來源, 1994年達到20.12%,此后該項目收入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到2007年只占12.56%。2007年上述三項個人所得稅收入合計占92.47%,其余各項合計不到8%,這是現行中國個人所得稅主要特色之一。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1. 分類所得稅制容易產生制度性的漏洞。納稅人可以通過分解收入、轉移收入類型等方式,達到多扣除與減少應稅所得或降低稅率的目的,形成偷、逃、避稅等現象。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將個人所得劃分為11個具體項目,對每一種所得按各自獨立的計稅方法進行計稅,目的在于根據相應的納稅能力標準分配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有各種來源所得,可將所得分成各個獨立的部分,即稅基“分割”,不僅難以實現公平的預期目標,反而容易導致新的不公平。
2.費用扣除簡單化。采取統一的扣除標準,必然會在相同收入的納稅人之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一樣,扭曲橫向公平原則,“量能負擔”成為空談。以我國的工薪費用扣除額為例,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計費用3500元。對于一個贍養三口之家的納稅人和一個單身納稅人,同樣扣除3500元以后征稅,顯然是不公平的,這種表面上的平等,結果造成事實上的不平等。
3.稅率結構設置制度缺陷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根據不同的征稅項目,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分別適用9級和5級超額累進稅率;對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等適用比例稅率;對于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實行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加成征收或減征。這樣,現行個人所得稅法中有3種稅率,還有減征和加成征收。這些規定,既不便于納稅人掌握,也不利于稅務機關征管,同時還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轉移分解所得數額、變換所得形式以適用低稅率的動機。如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可以相互轉化;發放獎金與分配紅利,可以選擇確定,這種將不同所得區別對待的做法,容易引起稅收歧視和稅負不公。
4.工薪收入累進級次多、邊際稅率過高。我國現行工薪所得的45%稅率已明顯高于周邊國家,9級超額累進稅率也使得級距過多,計算復雜。近幾年來,由于個人工資收入的增長以及稅務機關加強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等,工薪所得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收入來源項目,約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的50%左右。工薪所得的超額累計稅率級次多達9級,一部分稅率很少使用。據相關資料統計,我國工薪收入階層的應納稅所得適用范圍主要為5%-25%和30%,30%以上的稅率用的很少。另外,45%的高邊際稅率容易抑制人們工作的積極性。
5.征收方式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相比,我國采用了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方法。但我國主要是通過源泉扣繳的辦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范圍相對較小: (1)年所得額超過12萬元以上的; (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6.收入監管體系落后,稅款流失現象嚴重。目前,個人取得的收入呈現多元化、隱性化的趨勢,而稅務部門、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等沒有統一的聯網制度,而且如果個人取得的收入采用現金結算辦法,稅務部門很難真正掌握個人的全年收入情況,偷、漏稅現象嚴重。
7.沒有全國統一的納稅人稅號。我國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人稅號,實際征管中是由主管稅務機關對本轄區內的納稅人自行設計納稅編碼。無法對每一納稅人建立個人納稅檔案,將會影響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改革。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思考
1.考慮實行混合稅制,設定綜合征稅項目。將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8項列為綜合征稅項目,比如將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3項并入“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通過綜合所得統一調節大部分個人收入項目,促進稅負公平。
2.增加費用扣除項目。依據費用扣除要確保維持納稅人本人和家庭成員的生活基本開支的原則和公平稅負原則,費用扣除項目和標準可根據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做以下調整:
(1)適時調整免征額標準。參考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可規定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累計上漲一定幅度時,適時調整免征額標準。
(2)增加單項扣除。考慮近年來增加個人支出的各項改革措施陸續出臺,可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以下單項費用扣除項目,如必要的撫養費、贍養費支出,必要的子女教育費支出,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醫療保險金之外的醫療費支出。
3.適當降低邊際稅率,調整級距,提高偶然所得的稅率,主要原則是“力求保護低收入者,適當照顧中收入者,主要調節高收入者”。現行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等進入綜合所得的個人所得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合并為綜合所得后,適用同一稅率表,可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表為基礎,參考周邊國家稅率水平和國際減稅趨勢,并結合未來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將現行45%的最高邊際稅率降低。同時,將9級超額累進稅率簡化為5級或6級。我國現行政策是鼓勵發明、技術創新,所以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維持原來的20%稅率不變。隨著社會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稿酬收益不斷提高,稿酬所得減征30%的優惠可以取消,統一執行20%的稅率;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為了鼓勵私人投資,還應維持原有的20%低稅率。
4.調整居民與非居民的居住時間判定標準。將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居住時間判定標準與國際接軌。要全面掌控納稅人應納稅所得,應從以下三方面采集信息:1)納稅人自行申報的收入;2)扣繳單位支付給個人的所得;3)第三方掌握的個人投資、勞動就業、支取收入、經營交易等情況。為確保稅務機關通過上述三條渠道及時掌握個人的收入信息,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在修改后的稅法中應補充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人相關資料信息的義務。
5.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可考慮依據個人身份證號碼建立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并在涉稅事務中強制使用。納稅人識別號后有助于有關部門利用全國稅務機關信息網絡,歸納匯總某個人來自于全國各地的收入,評估其是否足額納稅,促進稅收征管規范化和稅源監控。
6.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要使現行的混合稅制有效發揮作用,必須借助必要的征管措施:(1)建立全國聯網的信息化系統,以方便快捷地處理眾多納稅人的申報表;建立個人收入、納稅檔案;給每個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2)與其他部門建立信息共享系統,以適應市場經濟中個人多渠道、多種類收入監控的需要;(3)調整個人所得稅收入在中央、地方政府間的分配辦法,以解決綜合征稅必然面臨的補稅、退稅問題。
7.建立個人納稅情況與享受社會保障掛鉤的制度。北歐等國對納稅人上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給予獎勵。我國也可以學習這一做法,調動公民的納稅積極性,提高其納稅意識。例如:在醫院看病時享受一定費用折扣的優惠,或者實行納稅多少與個人的養老金掛鉤等優惠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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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完善之研究艾朝霞中國政法大學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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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效應分析付廣軍經濟研究參考2009年第56期(數據)
中國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問題探討 黃國龍貴州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8年第3期
篇5
(一)稅制的選擇。在個人所得稅制方面,國際上采用的基本模式有三種,一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的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對于不同類別的所得稅規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分項計征所得稅。二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所得匯總求和,統一扣除費用后,就其余額按統一的累進稅率計征的基礎上計征所得稅。三是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又稱混合所得稅制,系分類制和綜合制的一種結合。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即指將收入根據不同的來源進行分類,對某些收入項目分類單獨征收所得稅,而對某些項目進行合并,適用累進稅率征收。采用分類所得稅制,可以對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區別,而且能夠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便于稽征稅款,但是這種稅制無法綜合收入和費用,難以按納稅人全面的稅收負擔能力征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可以全面考察納稅人所得,能夠較好地體現納稅人的實際稅收負擔水平,與分類所得稅制相比,更具合理性,但是由于這種稅制對納稅申報有很強的依賴性,要真正實施起來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如納稅人普遍具有良好的納稅意識,建立有健全的稅收征管制度、完備的稅務制度等;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能夠區別對待納稅人不同種類的所得,兼顧納稅人全面的支付能力,但對稅收管理仍有較高的要求。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屬于分類所得稅制模式,該模式實行稅源扣繳并根據不同所得分別規定了按年、月綜合計算和按次單項計算。人們較普遍地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在調節高收入方面失靈的一個重要原因。因為分類課征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會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這與“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這一所得課稅奉行的公平準則是相悖的。這種制度設計,一方面容易造成對一些納稅人的不合理征稅;另一方面又會使一些納稅人合法避稅,導致稅源流失。因為在總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分多次或多月取得收入的納稅人可能不必繳稅或少繳稅,導致稅負不公。同時,納稅人可以采用故意減少當月實際所得,在月工資不變的條件下對一次所得改變發放時間或改一次性發放為多次發放等辦法合理合法地避稅。因此,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通過分散取得、化整為零的方法都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另外,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稅率過雜、檔次過多,不便征管和繳納,并使稅收的社會成本提高。
我國當時選擇實行分類課征制度主要是從便于稅收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很不發達,很多個人收入的往來和現金的支付都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如果實行綜合課征制度的話,在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高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很難控制這個人所得的來源渠道,而分類課征制度則有助于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進行源泉控管。因此,分類課征制度雖然在調節高收入方面遠不及綜合課征制度,但受客觀條件的限制,眼下我國還不宜急于實行綜合課征制度,否則即使實行了恐怕也難以有效地發揮作用。近期內分類課征制度可能還將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所應選擇的基本模式,但也可以考慮選擇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新模式,如果維持前者的話,需要對現行的分類課征制度作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考慮通過擴大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用范圍來增強個人所得稅縱向調節的力度;通過調整費用扣除項目的具體內容來體現個人所得稅負擔的公平。構建分類綜合課征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世界大多數國家走過的道路,它綜合了分類制和綜合制的優點,即能分類源泉扣繳防止偷漏稅,又能綜合全部所得累進課征,等于對所得的課稅加上了“雙保險”,符合量能負擔的要求,是一種適應性很強的所得稅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如果選擇實行這一制度的話,在完善現行分類制的基礎上應著力強化對總所得的累進征收,因為它是對一定數目的高收入的人征收的。波斯納認為,盡管(累進稅的)“高邊際稅率所產生的尋找偷漏稅方法的激勵也許能解釋許多精巧的漏洞,高收入納稅人利用這些漏洞逃避了本應交付的高累進稅”,但是,“雖然漏洞會破壞累進稅制從富人向窮人進行分配的目的,但它確實減少了前者的實際收入。不僅富人偷漏稅的法律和會計費用減少了他們的實際收入,而且許多逃稅收入所產生的微利也這樣。”〔4〕
(二)稅法構成要素的檢討。1.扣除標準。在所得既定的情況下,要使納稅所得額的確定符合橫向公平的要求,關鍵是合理地進行稅前費用扣除,費用扣除實質性地最終決定稅制的公平程度。各國在設計費用扣除標準時,一般都遵循如下兩項原則:一是純收益原則,即扣除納稅人為取得收入所必須支付的成本、費用;二是納稅能力原則,即納稅人及其家庭必要的生活費用應予扣除。除上述基本扣除外,不少國家還允許特殊扣除,以照顧納稅人的特別開支需求,實現真正對純收益征稅的目的。這些做法正是符合稅收的橫向公平價值觀。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對扣除標準的設定上,缺乏科學性和公平性,由于我們實行分類所得稅制,各項所得沒有統一的扣除規定,只是分類單項就一個層次進行扣除,不能準確地反映負擔能力的綜合應納稅所得額,不可能對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作準確的估計;扣除額外充分考慮納稅人享受相同數量所得的能力的差別,如扶養人口多寡;扣除額沒有充分考慮通貨膨脹的影響等等。這些問題都是我們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應予以重視的問題,稅收公平不僅僅是形式公平。
2.稅率。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核心之一,稅率設計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稅收負擔和征管的難易程度。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稅率結構上,稅率種類過多,既有比例稅率,又有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還輔之以減征、加成征收,比較復雜;稅率檔次過多,邊際稅率適用不強,尤其是對工資、薪金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稅收實踐表明,高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結構會使勞動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資越多的人稅負越重,而且高稅率會誘發納稅人的逃稅欲望;同時,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與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等非勤勞所得相比,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引起稅負不公,也有違稅法的公平價值。在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度后,可以繼續沿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但是應當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以4-5級為宜;對于同屬勤勞所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等勞動所得以及勞務報酬所得均采用統一累進稅率征收,以體現“相同性質所得相同待遇”的原則。
3.免征額。從理論上來講,要使個人所得稅在調節社會收入不均、貧富懸殊方面發揮作用,則其征稅對象應是中等收入及以上的自然人,而不能是占社會絕大多數的普通收入階層。許多國家的稅收實踐也正是遵循了這一原則。所以,對于我國來說,提高扣除標準,即免征額是一個必然的選擇,而且從實踐看,我國許多地方已經調整了工資薪金的免征額,北京是1000元,上海為1200元,廣州是1260元,深圳為1500元。考慮到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在收入水平、物價水平等方面懸殊很大,若在全國劃定統一標準顯然不妥,可以考慮規定一個幅度,由各地區在此幅度內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免征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所體現的法的價值
“法的價值”這一術語的涵義因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第一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哪些價值,這些價值構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被稱為“目的價值”;第二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所包含的價值評價標準;第三種使用方式是用“法的價值”來指稱法律自身所應當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質和屬性,此種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可稱之為法的“形式價值”。“價值評價標準”意義上的“法的價值”和“形式價值”意義上的“法的價值”,都是以“目的價值”意義上“法的價值”為基礎和原點的,如果離開了“法的目的價值”,無論是“法的價值評價標準”還是“法的形式價值”都不可能具有獨立存在的意義,因為它們都變成“中性”的東西了,根本就沒有了“價值”的意味。本文所稱個人所得稅法的價值,正是在“法的目的價值”這種使用方式上而言的。
稅法追求的核心價值在于公平,其次在于效率,公平是第一位的,公平促進社會和諧,也促進效率發展。個人所得稅法是稅法中最能體現法律精神、法律價值的法,是追求公平的法。效率和公平是一對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一方面,以效率為標準配置社會資源,促進經濟增長,增加社會財富總量,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實現高層次的公平,即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如果把效率絕對化,不考慮公平,就可能導致收入懸殊、兩極分化,造成社會不穩,影響以至于從根本上損害效率。稅收是通過再分配調節初次分配中出現的收入分配不公,稅法作為第二次調節的工具來調節分配,調節的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正如美國著名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所指出的: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1〕。日本稅法學者金子宏也認為,當不能將兩者(指公平和效率)兼顧起來時,則雖有時優先效率這方面是可能的,但原則上還是要優先公平這一側面的。〔2〕社會物質財富的公平分配,是人類社會不斷追求的理想。通過法律確認稅收公平,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的體現。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人條件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不同的納不同的稅。”〔3〕從本義上看,稅收公平包括兩層含義,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數額的稅收,即同等情況同等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不同的稅,即不同情況不同稅負。橫向公平要從實質上來看,即要避免形式公平而實質不公平的現象,個人所得稅法的公平不僅僅是對所得而言,還應考慮納稅人的其它相關情況,如果兩個家庭收入相同,但家庭中需要撫養的人有多有少,則在計征所得稅時若對兩家同等征稅,就不公平;縱向公平可以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的例子加以說明,累進稅率可以使高收入者負擔比低收入者更高比例的稅額,從而在再分配中影響高、低收入者在初次分配時形成的格局;而比例稅率卻對初次分配格局影響不大,可見適用累進稅率比適用比例稅率更符合稅收縱向公平的要求。也有學者認為,稅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稅法公平價值體系有三個層次,分別是形式正義(稅法的平等適用)、實質正義(稅法的征稅公平)、本質正義(稅法的起源)。而現實是稅法的公平價值并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法的價值沒有實現,并沒對社會的公平指數有何改進,反而惡化。
個人財富積聚的速度差距在迅速擴大。窮者愈窮,富者愈富,只看到財富積累的自然規則、叢林規則在起作用,而不見法律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在起著逆向調節的作用。解決社會公平問題最為可靠的是法律,核心的是個人所得稅法,但我們所看到的是非常失敗的個人所得稅法。在最需要法律的地方,法律缺席了,法學家缺席了。法律控制的失敗,法的價值的不能實現需要檢討兩個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法的實施。本文擬從這兩個方面來展開個人所得稅法律價值實現的障礙的討論。
三、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檢討
要發揮法的作用,就必須使法在生活中真正實現。法的制定固然重要,但它畢竟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使已制定的法律規范在生活中得到實現,把應然變成實然。如果法的規定不能在人們及其組織的活動中實現,那就是一紙空文,不會帶來現實意義,也不能實現法的價值。稅法的公平價值除了需要一定的制度體現和支撐之外,重要的是應在稅法的實施過程中得以實現。
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是稅收領域中的兩個基本范疇,有效稅制實施的前提是兩者必須有機結合。過去我國稅制改革對稅收征管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導致稅收征管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法的實施與物質條件,與人和物及當時的社會控制技術的發展相關。稅收征管的現實水平決定著一個國家的稅制的選擇,稅制不能超越稅收征管水平,否則,稅制的超前性和征管的落后性的矛盾會使既定的稅制目標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制改革的制約因素。
因此,在稅制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征管能力,選擇可操作的“有效稅制”。由于個人所得稅社會經濟目標的多元性和自身特點,目前國際上公認個人所得稅比其他稅種對征管的要求更嚴,標準更高。如果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達不到要求,所產生的消極效應較之其他稅種更大。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目前逐漸暴露出一些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稅制設計與征管能力不相協調,使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效率低下,稅收流失嚴重。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之間存在偏差影響后果表現為:一是稅收收入流失,稅收制度的彈性減小;二是稅法與現實的偏差損害了稅制的公平。
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程度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就兩者關系來講,稅務部門的征管能力是內在因素,它的強弱決定了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實施有效的保證制度,前提條件是稅收制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稅務部門自身的征管能力發展水平。社會的政治、經濟、技術水平的變化是稅收征管改革發生和發展的外部動因和條件。
所得稅征管的控制系統包括個人收入申報系統單位代扣代繳控制系統、稅務檢查系統低效率運行,原因多種多樣,對策也多種多樣,但是,筆者認為,來自于主觀方面的因素是最為重要的,那就是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和稅務部門的敬業意識,當然,各種技術手段的在稅收征管中的應用,也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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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個人所得稅征管之難,難在它的納稅人兼負稅人直接是具有能動性的個體。短淺的私欲為其挖空心思逃避稅負提供著無限動力。面對這龐大的個性化隊伍,與其他稅種相比,以思想——納稅人意識的提高進而規范為立足點和突破點進行有益的探討,對個稅稅收實現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本文研究目標以納稅人需求為起點,喚醒納稅人意識,保持和提升納稅人意識進而提高稅收實現、推動稅制完善。
論文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
一、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主動申報現狀
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3185.58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7年全國稅收總共達45621.97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98%,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1999年中國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
二、目前我國個稅納稅人意識偏低的主要原因
與經濟發展水平相比,我國公民納稅責任意識與納稅人權利意識的整體水平普遍滯后。主要原因在于:
(一)我國個稅費用扣除現狀無助于納稅人意識蘇醒
費用扣除的設置對納稅人意識的影響可以這樣概括:正向不明顯,負向強烈。即費用扣除設計得完美無暇,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完全得到保障,也不能明顯地使納稅人產生交稅的愿望。費用扣除設計不當,侵蝕到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隨其侵蝕感的加強,納稅人對稅之不滿情緒漸強,直至轉變為逃避稅負行為。故個稅中的費用扣除是影響納稅人稅收環境知覺的最敏感因素之一,考慮不周,對納稅人意識的負作用是根本性的。
(二)稅率設計不合理
稅率設計不合理具體表現在:第一、高邊際稅率的存在,讓納稅人望而卻步。納稅人的直觀感受是:既要拿出近半的所得交稅,又要自己大量為生計買單。從而易引起納稅人潛意識對稅的抵觸。第二、稅實踐中工資薪金的適應稅率,大多集中在25%以下,稅負本不算高。第三、稅率結構的不合理腐蝕著納稅人意識。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基于收入來源多樣化與我國個稅的過多分類,以致工薪階層成為個稅承擔的絕對主體。強烈的反差無疑加重了個稅的負擔感,消減著部分納稅人僅有的交稅積極性。
(三)我國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不到位
稅收收入透明度較低及政府的稅收宣傳重在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重視不夠。在這樣的前提下,個稅自行申報無疑將納稅人的責任與權利聯系在一起,主動納稅與稅收的知情權聯系在一起。導致我國許多公民不清楚稅收的一些基礎知識,更談不上利用納稅人權利為自己爭取更多的利益。隨之而來的問題必然是:“我為什么要納稅”;繼而使納稅人更加關注政府對于稅收收入的使用范圍及效率與效果。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意識喚醒的對策與建議
(一)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
增強全民納稅意識,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是搞好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不僅為喚醒納稅人意識提供了理論依據,也為提升納稅人意識指明了方向。那就是:在稅收實踐中,如何分辨出不同納稅人的不同需要和共同需要,怎樣創設和改善稅收環境,在滿足納稅人多層次需要的同時,以“稅收價格論”為基礎使交稅轉變為納稅人之需,從而使其由感而及,(自覺)實施交稅行為。恰當滿足納稅人的基本需要馬斯洛認為,越是低層次的需要,若是得不到滿足,其激發出來的力量越是強大。生理需要是個體的首要需求,如今通常由個體自行解決。現實中,國家提供的公共產品(服務)雖包含了納稅人生理需要層次之物,但因其或惠及大眾并不被顯著感知,或顯著被感知而僅有少數人享有,難以讓個體納稅人自愿在這個層次上為其買單。因此,喚醒個稅之納稅人意識,首先要體恤民生,保障納稅人最基本的需要得到滿足,尤其不能以稅之名肆意干擾。只有個稅的征收不侵入納稅人生計保障線才能為個稅納稅人意識蘇醒創造順境。
(二)創造性滿足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
物質性的考慮對納稅人的激勵作用固然很大,但是隨著低層次需要滿足程度的不斷提高,激勵作用必然會減弱,高層次需要的滿足則會成為納稅動力的新源泉。這時,應該創造適宜的條件,滿足公民作為納稅人的高層次需要,即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實現需要。當前,納稅人高層次需要在稅收中主要為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對稱訴求。他們希望從稅的付出中,體味到自尊和社會與政府對自己的尊重。納稅人權利沒有得到落實位居影響納稅人不交稅的因素之首;納稅是公民行使權利的前提,因此,應對納稅人的高層次需求要多做研究、不斷探索。
總之,只有喚醒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納稅人才可能自覺地繳納稅款,否則就逃稅,產生“搭便車”行為。相對于個人收入而言公平合理的個稅稅負是納稅人交稅的心理前提。換言之,個稅欲取得納稅人心理認同,首先要合理地考慮納稅人的基本需要。個稅設置及執行中所體現的對納稅人基本需要的考慮,對納稅人意識的發展十分重要。隨著客觀經濟條件的變化和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制應做進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以便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公平作用,維護社會穩定,保持經濟增長,增加財政收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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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潛在收入能力;地下經濟;稅收流失
一、問題提出及文獻綜述
關于稅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和測算是稅收研究中極為重要的內容,它事關政府增收與居民減負之間的矛盾。國內外稅收學界對稅收收入能力的理解可以歸納為三個角度:第一,從政府對資源占有的絕對量角度。akin(1973)、dethier(2000)、barro(2002)認為稅收收入能力是一個區域或政府單位在可用稅收資源下,為公共服務融資的能力。劉新利(2000)、錢揚(2000)、譚榮華等(2005)的觀點是:稅收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稅制下,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稅收儲量,是一個稅收潛在能力的概念。第二,從估測稅收收入能力的角度。bahl(1971)、chervin(2000),yesim等(2006)主張稅收收入能力是一系列有效稅率(統一稅率或代表性稅率)與相應稅基相乘計算得到的稅收比率。郭慶旺(2002)則主張從標準稅制角度出發估測政府可支配的稅收收入。第三,立足于征納雙方的角度。richard(1984)論證了稅收收入能力的大小取決于該國民眾的支付能力和政府的征稅能力的觀點。楊元偉(1996)、張培森(2002)指出,稅收收入能力是用來描述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形成的稅收總規模。周廣仁(2006)認為,稅收能力是根據經濟規模、經濟運行質量以及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等,以法定稅率估算的最大口徑的稅收收入規模,是對應100%征收率計算的。梁季(2007)研究了國內外有關文獻提及的14種稅收收入能力的定義后,綜合經濟環境、稅制和征管因素,提出了大、中、小三種稅收收入能力的標準。劉合斌(2009)從稅收供給能力和稅收征收能力影響因素及其相互作用兩個方面提出了“稅收能力利用指數”,來綜合反映稅收實現程度。筆者認為,研究稅收收入能力的實質是反映政府以稅形式對社會資源的控制程度。為了區分實際控制和潛在控制程度,我們贊成有些學者把稅收收入能力區分為“稅收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兩個層次。二者之差額,即征稅努力(tax effort)。在本文中,“稅收潛在收入能力”是指在既定的稅制下,一個國家或地區在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可征稅收總量。而“現實收入能力”則是指在征管模式、納稅人特征、治稅環境等現實約束條件下,潛在收入能力最終實現的部分。
對于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測算,王韜等(1999)認為, 1997年中國的個人所得稅規模應當在稅收總收入的10%左右,但是實際上只有3. 15%。梁朋(1999)估算我國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努力為43. 7%。焦建國(2001)認為我國1999年應征而未征的稅收流失有50%以上,約500億元。劉黎明(2005)從納稅人個人收人的分布擬合曲線入手,利用稅率計算標準,計算出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率2002年為57. 88%。賈紹華(2002)對地上經濟采取了稅基乘以標準稅率的辦法,計算了2000年地上經濟的個人所得稅流失額為732億元;同時,測算2000年我國地下經濟的規模有5111. 89億元之多,個人所得稅流失729. 47億元。辛浩(2008)等基于一個改良的現金比率法測算出2006年地下經濟規模高達40446. 6億元,稅收流失額6676. 8億元,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超過400億元。上述文獻的共同點就是認為目前稅制下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比較可觀,但是現實稅收流失嚴重。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轉化為現實收入能力的比重在30% ~70%之間。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及其轉化率測算結果之所以差距較大,緣于研究者所站的角度不同,主觀判斷起了很大作用。有的算法忽略了個人所得稅的稅種特點,計算方法混同于其它稅種,有的測算方法對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要素考慮得不夠周全,造成估算的失真。筆者認為,準確測算我國現行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對于緩解征納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本文從個人所得稅的稅種特點出發,首先把個人所得稅區分為現實收入能力和潛在收入能力兩個層次,在重點研究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時分為地上經濟和地下經濟兩個部分。在地上經濟的測算中,改進了現有的測算模式,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對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作出了較為細致的分項估計。對地下經濟,在現金比率法的框架內,對統計數據進行了修正。最后得到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及其流失比例的結論并進行了解釋。
二、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
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可以用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和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來描述。按照198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統計,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gdp的平均水平為2.08%,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0. 99%。人均gni處于750美元~1619美元的低中收入國家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為2. 18%,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11. 71%。人均gni在670美元~7500美元的中等收入國家,個人所得稅占中央稅收收入的比重,泰國1992年為9. 90%,匈牙利1990年為5. 54%,墨西哥1989年為13. 72%,羅馬尼亞1991年為20. 92%。進入新世紀后,我國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經達到中等收入國家水平,但以2007年為例,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和gdp的比重僅為6. 98%和1. 28%,與國際水平相比較明顯偏低。
與其它稅種的研究不同的是,由于個人收入信息的不對稱,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主要取決于納稅人在一定條件下的行為選擇。換句話說,由于個人所得稅存在突出的個人信息隱秘的問題,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雙方關系上,矛盾的主要方面是納稅人遵從而非稅務機關管理,稅務機關只能通過各種征管模式去引導納稅人遵從。所以個人所得稅的現實收入能力問題,也可以轉化為納稅人的行為選擇問題,而納稅人的行為選擇受制于內外兩方面因素,內部因素包括征管模式和納稅人自身特征,外部因素則包括財政、法治和文化傳統在內的社會環境。在潛在收入能力既定的前提下,個人所得稅的現實收入能力是由這些因素共同決定的。
1981—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現實收入能力變化情況見表1。
三、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
眾所周知,經濟是稅收的最根本決定因素,經濟總量決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總量。根據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機理不同,宏觀經濟可以分為地上經濟和地下經濟兩個部分,地上經濟是指納入政府監管、計入國民統計的國民總收入(gni);地下經濟則是相對于地上經濟而言的,是指為逃避稅收和其他財政負擔,在官方正式登記注冊的生產活動以外的其他經濟活動。由此,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測算也相應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地上經濟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運用稅收收入能力測算法,將統計數據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目細分為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對個人所得稅收入進行分類估算,以求得更為準確的結論。二是地下經濟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運用現金比率法,對影響現金比率的信用卡等因素進行調整,以求得與現實相一致的結論。本文首先以山東省為例,測算出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的實現比率,以此為基礎推算出全國的個人所得稅潛在稅收能力及稅收流失規模。
(一)地上經濟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測算
以山東省為例,因為占總人口70%的農村人口收入基本上處于起征點之下,所以本文以城鎮人口為納稅主體進行測算。假設考察期內城鎮人口維持基本不變,估算區間為2000—2007年。山東省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從2000年的6521. 6元增長至2007年的15366. 26元,從表2可以看出,應稅收入分為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三大類,從年均5819. 4元上漲到12849. 05元。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累進性,人均收入的增加帶動了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的成倍增長。稅收收入能力在2000年達到435239.87萬元, 2007年增長到2686017. 07萬元。同時,稅收流失也從2000年的84533. 87萬元增加到2007年的1263675. 07萬元,流失比率從2000年的19. 42%增加到2007年的47. 05%,其中, 2005年達到峰值56. 21%。
測算說明:
(1)城鎮人口以2005年人口普查數34325909人為準。
(2)行2等于行1乘以城鎮人口數。
(3)行4(扣除額之上納稅人年收入總額)是指月收入在扣除標準之上符合納稅條件的人口比例乘以行2而得,扣除標準2006年之前是每月880元, 2006年之后是每月1600元。其中人口比例是按收入等級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權重加總而得。
(4)行5(扣除額之上納稅人的年平均收入)是按照按收入等級分的工薪收入乘以權重后,乘以當年人口贍養系數而得。
(5)行6(扣除額之上納稅人月平均收入)是行5除以12(個月)得到。
(6)行7為按照七分法收入等級劃分中符合納稅條件的納稅人在每個納稅等級的所納個人所得稅乘以權重之后的加總。
(7)行8是行7乘以12(個月)得到。
(8)行10(經營性凈收入年均應繳個人所得稅)是行9乘以經營性所得稅率而得。
(9)行12(財產性收入年均應繳個人所得稅)是行11乘以財產性所得稅率而得。
(10)行13(年人均稅收負擔)是行8、行10、行12乘以權重加總的人均稅收總額。
(11)行14(有效稅率)是行13除以人均應稅所得而得。
(12)行15(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是行14乘以城鎮全部人口而得。
(13)行17法定減免自2003年開始有統計數據。
(14)行18(稅收流失總額)是行15減去行16和行17而得。
(15)行19(個人所得稅實現比例)是行16與行17之和除以行15所得。
由于山東省的個人收入總體水平略高于全國水平,同時省內地區差距較為懸殊,經濟百強縣與經濟貧困縣大量并存,所以在個人收入水平與收入差距上,替代全國水平有一定的說服力,因此,本文用山東省個人所得稅的潛在收入能力與現實收入能力的實現比率來計算全國潛在收入能力。
就全國水平而言,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累進性,人均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與收入差距的拉大,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成倍增長。地上經濟的潛在收入能力在2000年達到819. 56億元, 2007年增長到6015. 1億元。同時稅收流失總額也從2000年的159. 1億元迅速飆升至2007年的2830. 12億元。
(二)地下經濟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測算
目前各國經濟學家對地下經濟規模的測估方法主要包括貨幣法和非貨幣法兩類,其中以現金比率法最為嚴謹。現金比率法假設公開經濟活動中所進行的交易使用現金或活期存款支票轉賬來進行,而地下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則主要以現金結算的方式來進行,因此存在一個合理的現金比率,如果現金大大超過這個比例,則可能意味著地下經濟的膨脹。本文采用修正后的現金比率法,測算地下經濟流失額,進而計算地下經濟的個稅流失比率。
根據古特曼現金比率法的基本模型(guttman, 1997)假設: c為現金余額, cu為地下經濟中的現金余額,co為公開經濟中的現金余額。d為實際活期存款余額,du為地下經濟活動中的活期存款余額,do為公開經濟中的活期存款余額。yo為公開經濟的收入規模,yu為地下經濟的收入規模。現金比率ko=co/do,ku=cu/du。而vo為公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即vo=yo/(co+do),vu為地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即vu=yu/(cu+du),β為vo與vu之比,即β=vo/vu。利用模型中c、d和vu的定義式,可以得出地下經濟規模yu的表達式為:
yu=1/β×yo×(ku+1)(c-kod) /〔(ko+1) (kud-c)〕如果再給出一些更為嚴格的假設條件,則可以得到更為簡化的表達式:
yu=yo×(c-kod) /〔(ko+1)d〕這是簡化后用于測估地下經濟規模yu的現金比率模型。假設條件是:(1)地下經濟活動唯一的交易媒介就是現金,地下經濟活動中只使用現金來進行交易,絕對不使用支票活期存款支付,因此有ku趨向于無窮大,即du0,ku∞。
(2)在正常的公開經濟活動中,人們對現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對需求保持不變。
(3)單位現金的購買力在地下經濟和公開經濟中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地下經濟與公開經濟中收入的周轉速度相同,即vo=vu,β=1。
但是,中國的實際情況并非完全符合這三個嚴格的假設。有的學者直接將c與d的數據替代為m1和m2,這種方法雖然簡便,卻容易造成地下經濟估計偏高。在正常的公開經濟活動中,人們對現金和活期存款的相對需求已經隨著信用卡等電子支付手段的普遍使用而發生了變化,本文對此進行了折算處理,即將信用卡的消費支付除以貨幣流轉速度,相當于因此減少的現金支付,以此調增流通中現金,調減活期存款。這種原框架下的微調方法更為切合現金比率法的前提與內涵。
要測估yu的值,關鍵是先得到ko、yo、c、d的值。yo、d、c的數據都可以直接從統計年鑒中獲得。
對于ko,可以選定某一特定時期為不存在地下經濟活動或者是地下經濟的規模很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黃金時期”來作為基期,那么基期的c=co,d=do,因此可以求出該時期的現金比率(c/d)作為ko。
由于個人所得稅開征于1980年,由逃避稅收造成的地下經濟可以以1979年為基期,有ko=(c/d)1979=267. 7÷909. 4≈0. 2943。在du0時,有d=do。如表4,我國地下經濟的規模從2000年的7542. 93億元增加到2007年的17178. 22億元,個人所得稅流失從107. 62億元增加到619. 76億元。
表4 全國地下經濟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
單位:億元測算說明:(1)按陳宗勝等(2002)的觀點,在可測算的范圍內,各種地下經濟形成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中,主體是以個體和私營經濟為主的未申報收入,約占53% ~76%,其次是走私類非法非正常收入,約占13% ~30%,經濟犯罪官員的腐敗收入占10%左右。在此取中值,未申報經濟占未申報經濟與非法經濟之和的比例是65%。
(2)稅款流失總額由計算出的地下經濟規模乘以表2測算出的稅負率而得。稅負率不同于有效稅率,有效稅率是對稅基而言,稅負率是對全部收入而言。
(3)由于信用卡等電子貨幣交易方式逐步普及,影響了流通中的現金與活期存款的比例,因此在mo內部對流通現金與活期存款做了相應調整,使之更符合實際。
四、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的基本結論及其解釋
(一)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流失規模的基本結論
將地上經濟與地下經濟綜合起來,得到我國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的全部。如表5所示。我國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逐年激增,其中地上經濟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約占9/10,地下經濟提供的收入能力約占1/10。但個人所得稅的流失率也從2000年的28. 77%增加到2007年的52. 0%,其中以2005年60. 82%為流失的峰值。
表5 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能力與稅收流失測算表
單位:億元如圖1所示,我國潛在收入能力向現實收入能力的轉化率在50%上下波動,其中地上經濟的稅收能力流失較為突出,地下經濟的流失比重維持在10%左右。
值得說明的是:一是本測算有可能偏于保守。這是由于信息不對稱,納稅人有隱瞞應稅所得的動機,所以不僅稅務機關難以查實,就連統計數據也很可能是趨于保守。特別是高收入居民收入水平的統計遠低于實際水平,對累進性的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更為明顯。根據恩格爾系數和其他一些消費特征進行初步推算,占城鎮居民家庭10%的最高收入居民(約1900萬戶, 5000萬人),200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9. 7萬元,相當于原有數據(不到2. 9萬元)的3倍多。其他中高收入居民的收入也高于原有統計。推算城鄉居民收入總額約12. 7萬億元,而不是8. 3萬億元,占國民總收入69% (但國民總收入也可能需要上調)。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統計到的隱性收入總計4. 4萬億元,相當于當年gdp的24%。這就導致了應稅所得水平整體下移。二是限于統計數據只提供了人均化的收入,這就降低了其對應的稅率級次。特別是經營凈收入一項,人為地降低了應繳稅能力。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的幾點解釋
個人所得稅潛在收入能力巨大,但是轉化為現實收入的比例還很不足,稅收流失特別是地上經濟流失嚴重,流失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信息不對稱是造成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
不論是公開經濟,還是地下經濟,信息的不對稱性導致納稅人有實現隱瞞收入的可能性。從博弈的角度看,偷逃稅款的稅額越大,被發現的概率越小,發現后被處罰的金額越少,越有可能助長納稅人隱瞞真實收入的動機。因此,建議運用社會綜合治稅、納稅評估、發票控稅等征管手段來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并運用納稅信譽等級評定等方式使納稅人更加注重個人的名聲和榮譽,同時注重稽查線索,加大處罰力度,從正反兩個方面改變納稅人逃稅的支付函數,減少稅款流失。特別是地下經濟,雖然對于“非法經濟”征稅與否還有爭議,但是地下經濟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破壞力要遠遠大于稅收流失一個方面,對公開經濟的沖擊也引發了一定程度的稅收萎縮。因此,必須從提高征稅的效率和完善金融秩序兩個方面形成合力,防止地上經濟向地下經濟轉移。建議加大金融秩序的整頓力度,金融機構可以依法采取控制現金流量、推行銀行卡、賬戶管理等多管齊下,記錄資金走向,限制地下經濟交易媒介等,有力打擊地下經濟,配合稅務部門治理稅收流失。
2.征管權和收入歸屬權不匹配是導致征管部門激勵不足的重要原因
2002年所得稅改革后,中央在個人所得稅分配中拿走增量的大頭,地方政府對個人所得稅增收的熱情與動力驟減。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機關依然設為地稅系統,地稅部門受當地政府的影響與牽制,必然將征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到對地方收入影響較大的稅種,如營業稅、資源稅、財產稅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則動力不足,稅收流失比例因此大幅增加。可以設想,如果繼續由地稅部門而不是國稅部門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依然由中央政府而不是地方政府獲得大部分收入,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就會不可避免。因此,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征管格局不宜再維持下去,只有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分成比例,或改地稅征收為國稅征收,才能解決由于征管權與收入歸屬權不匹配造成的征管動力不足的問題。
3.稅制不完善引發的納稅人不遵從是稅收流失的動機之一以2005年高達60. 82%的稅收流失率為例,之所以2005年稅收流失達到峰值,可以說與當時的稅收制度有莫大的關系。2006年之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是800元,地方有上浮10%的權力。這一標準定于1980年,幾十年里曾經降低到400元,卻不曾根據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成本的提高而增加,更不要說扣除通貨膨脹和提升生活質量的因素了。扣除標準等一系列稅制不完善導致納稅人抵觸個人所得稅,納稅不遵從普遍存在。這從2006年扣除額增加到1600元,當年稅收并未出現大幅下滑也可以得到佐證。因此,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強化稅收的公平導向,是堵塞稅收流失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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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經濟影響
abstrac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is one of our country financial revenue important sources. however, in our country current taxati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actually by the public was revealed that is the tax revenue drains the most serious categories of taxes. not only the tax outflow is serious causes the financial revenue loss to be huge, moreover also intensified the personal income assignment unfair condition. therefore, further strengthens a tax the management and the collection means that strengthens the tax law propaganda, raises consciousness which the citizen on own initiative pays taxes is improves our country tax outflow condition the efficient path.
key word: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revenue outflow; economic impact
前 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收入在國民經濟分配中的比例迅速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這為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牢固的稅源基礎。而居民儲蓄存款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長最快的稅種,8年來平均增幅高達48%.2001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接近1000億元人民幣,成為第四大稅種。其中,來源于工資、薪金的稅收占41%,利息、股利、紅利、財產租賃等資本所得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廈門等城市,工資薪金稅收占總額的比例超過60%.
然而,在我國現行諸稅中,個人所得稅卻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被稅務部門稱為征管“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筆者主要針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狀況、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經濟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提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十分嚴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78年在我國國內生產總值最終分配中,居民個人所得只占50. 5%,集體所有為17 .9%,國家所得為31. 6%;到了1995年居民個人所得上升到了69 .1%,集體和國家所得分別為16 8%和14 .1%.這說明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明顯向個人傾斜,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這些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比較快的增長,因此,可以推斷這種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會使我國不少居民跨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行列。
2002年我國居民儲蓄為8萬億,據一項調查:3%的高收入階層占居民儲蓄的47%,存款的80%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萬富翁。以上這些調查結果和數據,說明我國實際上已經有了一個比較龐大的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群體。
而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情況看,雖然近幾年由于加強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個稅的收入增長很快,但從總體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偏低,與目前我國已經出現較為龐大的應納稅群體不相稱。
近年來每年居民的銀行存款余額增加7000億以上按7000億元計算,假設勞務報酬估算個人所得稅,定率扣除20%,納稅所得額為4480億元;再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稅金,結果約為896億,這還是比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995. 99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1年全國稅收總共達15000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 .6%.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 .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而中國如果能達到15%的話就是2250億元,目前還少一千多個億。1999年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而2001年他認為流失稅款應該在1000億元左右,真正應征稅額遠遠大于實際征收的數額,兩者的差額仍在兩倍以上。可見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十分嚴重。2002年6月,由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的訪問調查,結果顯示:調查中除23%的受訪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納稅人范圍外,24. 7%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完全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分別有33 .4%、18 .2%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 6%,是完全繳稅者的2 .1倍。由此可見,我國的逃漏稅現象嚴重,人們納稅意識不強。
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發展趨勢是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經濟部門占全國經濟總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們所提供的稅收或財政收入比重明顯低于經濟比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數據,1986年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為2 32%,占工業總產值比重為2 76%,納稅比例與工業產值比例較為接近,到1998年這兩個比例分別為7 09%和17 11%,相差10個百分點,若扣除必要合理的減負稅收,納稅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事地下經濟,有的從事非法經濟,大量偷稅、漏稅和逃稅,成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顯然,稅收流失嚴重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
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實踐第一線以及有關實證調查反映,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個人收入隱性化非常嚴重
在我國目前居民個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國8萬多億元的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中,有2萬億元左右屬于公款私存和各種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個人在取得這些收入時根本就不進行納稅申報或申報不實,稅務部門無法如實掌握居民個人的收入來源和收入狀況,也就談不上對其征稅。
(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
例如,浙江省某市稅務部門在進行個稅的專項調查中發現,該市電力廠高級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管理人員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單位卻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職責, 使得這些應納稅人員都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導致了稅收流失。
(三)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未按規定計入工資收入納稅
有的單位給個人買商業保險,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有的單位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從工資中扣除,而是將代扣代繳的稅金又列入成本或獎金支出。這樣做,不但違反了有關的財經法規,而且也人為地減少了個人應稅收入,少計了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稅
這主要是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寬免規定,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或者是以多個姓名虛報冒領本屬一個人的收入等手段來逃避交納個人所得稅。
(五)利用各種減免優惠規定,搭靠或鉆政策的空子,騙取優惠減免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有關稅收優惠和減免的規定確實是太多太濫,這不僅使我國的實際稅率和法定名義稅率嚴重背離,直接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容易導致稅負不公,破壞稅法的嚴肅性;同時也容易亂開減免稅口子,使各種非法越權減免魚目混珠,造成稅收流失,為不法分子逃避稅活動提供了各種有利條件。
(六)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不強,征管水平比較低。我國的稅收征管手段還相當落后,還沒有實行信息化、電腦化管理。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稅收信息化網絡,制約了個稅的審查和管理。
我國目前社會上還沒有形成誠實信用、依法納稅的環境和氛圍。雖然這幾年市場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但市場經濟所需的法制建設和道德水平卻沒有相應跟上。為了追逐利潤而踐踏法紀、有損社會公德的現象大量出現,而且沒有受到應有的制裁和譴責,人們誠實信用、依法納稅的意識十分低下,依法納稅、合法經營者被視為傻子,鉆法律漏洞偷逃稅者被視為能人,在這種社會環境和氛圍下,稅收流失日益嚴重并在全社會蔓延開來,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的巨大影響
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不僅使我國稅收收入損失巨大,而且對我國的宏觀調控造成不良影響。個人所得稅由于擁有累進稅率結構、寬免額和起征點、生計扣除等眾多的調解手段,可以隨經濟的波動而影響、調節總供給與總需求的關系,對經濟的波動起到自動調節的作用,被稱為經濟的“自動穩定器”。個人所得稅對社會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也十分明顯,可以起到促進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稅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個人所得稅“自動穩定器”的作用徒有虛名,對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調節也很難到位。目前我國個稅征稅的結果,可能不僅沒有起到調節收入分配差額促進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還有可能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
因為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項目來看,雖然項目繁多,但實際上只有工資、薪金所得由于實行比較完善的代扣代繳課征制度管理相對完善之外,其他各項所得有的是國家規定暫不征收,有的則缺乏有效的征管辦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據我國稅務部門的統計,目前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應稅項目構成中,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課征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82%.而據在上海市進行的調查表明,上海市個人所得稅征收額中,對工資薪金所得課征的稅收額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83%.從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來源構成分析,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來源于對工資薪金的課征,以工資薪金取得收入者成為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負稅者。然而,通過對我國目前高收入階層的人員和收入來源來分析,目前我國的高收入階層中,以工資薪金收入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人可以說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際負擔并沒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階層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負擔。根據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初衷,應該是對過高收入進行調節,收入再分配調節的重點應該是對高收入階層征收個人所得稅,然而,實際上高收入階層由于收入來源的多樣化、隱蔽性強,加之個人所得稅征管不力,高收入階層稅收流失嚴重,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的調節作用很不明顯。由此,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
四、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
依法納稅是現代國家現代公民的基本義務。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部長漢密爾頓曾講過,人一生下來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納稅,二是死亡。社會公眾人物必須懂得他們在從社會獲得聲譽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社會的義務,其中“依法納稅”是起碼的條件。筆者認為政府需要承擔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來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的改革,為公民納稅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包括建立一套嚴密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逃稅偷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加強稅收征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計算機控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工作電腦化,并盡快與銀行等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
(二)加大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激勵公民依法納稅
不能有效地打擊逃稅人,鼓勵或獎勵納稅人,就等于打擊正直人,鼓勵不正直人。打擊逃稅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稅的成本,增加逃稅的風險。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對逃稅行為的懲罰成本,一是增加逃稅的罰款比例,這一比例應當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數,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稅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價,特別是對那些社會公眾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稅行為應鼓勵輿論界給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譽受損的心理代價;三是建立公民個人信用記錄體系,凡逃稅者應列入黑名單。
(三)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
包括對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實名制,在各種支付結算中廣泛使用支票、信用卡。雖然目前建立金融資產實名制會面臨諸多阻力,但應充分認識到金融資產實名制不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意義重大,而且對抑制地下經濟、防治腐敗,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進一步規范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與服務關系
在和平時期,在現代國家建立一個統一的公平的強制性的現代稅收系統比建立一支現代的軍隊、警察、政法機構更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須通過合法的手段汲取應得的社會資源,同時必須放棄以國家名義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會資源,例如屢禁不止的“三亂”:亂收費、亂攤派、亂集資。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強征暴斂,只是政府墮落的表現。為此應重新建立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與政府之間的三大關系:一是納稅人與收稅人關系;二是公共產品消費者與供給者關系;三是公共財政支出與分配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養,人民政府理應代表人民、服務人民。
在新形勢下,加強稅法宣傳,推進依法治稅和誠信納稅,有利于保持穩定的財政增收,保障籌集經濟建設所需要的大量資金,為經濟建設注入新的推動力。要通過采取重稅、輕稅或適度征稅等方式,影響和改變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進社會公平分配,減輕和抑制收入的兩極分化,緩解因收入懸殊而帶來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實現地區、城鄉、行業之間的協調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
從長遠來看,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要和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結合起來,比如實行一個人一個代碼,一個人一個賬戶;在實名制的基礎上,建立起納稅人自行申報收入制度。更為重要的是,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依據居民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對高收入行業和個人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編碼制度,這不僅是對高收入者,而且是對每一個納稅人建立的制度,這樣才能把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學可靠基礎上。
總之,應該清楚地認識到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和條件對改革和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制約,也要清楚地認識到個人所得稅流失還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發揮作用,才能收到可觀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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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論文摘要】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然而,在我國現行稅制中,個人所得稅卻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這不僅使財政收入遭到巨大損失,而且還加劇了個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因此,進一步加強個稅的征收和管理,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提高公民自覺納稅的意識,是改善我國個稅流失狀況的有效途徑。
我國自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逐年增長,它在調節個人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加財政收入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從整體情況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其調節力度還遠遠不夠。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概括起來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制本身不完善以及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乏力所致。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和收入作用,應在個人所得稅制的完善及提高征管水平上下工夫。
一、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一)全社會依法納稅的意識依然淡薄
我國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所得應納稅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以及相應的滯納金或罰款。這個規定有利于通過稅源扣繳個人所得稅,從而從源頭上控制個人所得稅流失。但其負面影響是將個人所得稅流失責任更多地歸咎為扣繳義務人,導致我國長期以來個人所得稅收入過多地依賴支付單位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申報工作由支付單位包攬,納稅人無需同稅務部門聯絡、無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也拿不到稅票證明,造成納稅人被動納稅,根本不了解稅法和納稅方式,更沒有把納稅作為一種應盡義務,不利于納稅意識的提高。
(二)對隱形收入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我國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金融系統發展滯后,導致現實生活中個人收入的貨幣化程度較低,現金交易頻繁,并產生大量的隱形收入、灰色收入。一個常識是,現在浮在表面的有錢人,比如正被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私營企業主和演藝明星,充其量只是有錢人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國家統計局城市社會經濟調查總隊在全國10個省市進行高收入群體的調查,結果發現,在城市高收入群體中,企業單位的負責人占的比例最高。而過去人們對演藝界人士高收入的想象,并沒有在調查中得到確認。很多自稱有錢的人實際上并不是很有錢;很多實際很有錢的人卻從來不敢說自己有錢。這使得稅務部門重點監控的納稅人監控不在重點上。
(三)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目前征管體制的局限性,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讓其納稅,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的狀態。
(四)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質量不高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部分扣繳義務人或迫于領導的壓力,或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故意縱容、協助納稅人共同偷逃稅款,將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還有的干脆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改為5%的比例稅率。
(五)個人所得稅的處罰遠遠不能到位
個人所得稅的處罰是和其違章違法行為聯系在一起的,而其違章違法行為主要表現在偷逃稅問題上。我國個人所得稅偷逃稅問題,早在上世紀80年代后期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執行期間就曝露出來,當時對各種“名人”、“權貴”的偷逃稅案件處罰不力,其負面的示范效應非常大。同時,90年代初開始暴力抗稅事件也在全國范圍內屢屢發生,加之法律對其制裁也沒有及時、到位,使違法犯罪者更加氣焰囂張。雖然近幾年執法環境對個人所得稅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體個人所得稅征管還是“富人爭相偷逃稅、工資薪金萬萬稅”。再加之能夠繳得起較高個人所得稅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稅務部門對他們偷逃稅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補稅罰款,有的甚至任其發展、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了事。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對策
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美國建國初期財政部部長漢密爾頓曾講過,人一生下來有兩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納稅;二是死亡。社會公眾人物必須懂得他們在從社會獲得聲譽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社會的義務,其中“依法納稅”是起碼的條件。筆者認為政府需要承擔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來改革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
(一)實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征收辦法的改革,為公民納稅提供良好、便捷的稅務服務
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軟硬件設施的建設,包括建立一套嚴密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執法的嚴肅性,加大對逃稅偷稅等各種稅收流失行為的法律制裁和經濟制裁,加強稅收征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立計算機控管網絡,實現稅收征管工作電算化,并盡快與銀行等計算機系統實現聯網。
(二)全面實行金融資產實名制
我國現在已經對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實行了實名制,在各種支付結算中廣泛使用支票、信用卡。雖然目前建立金融資產實名制會面臨諸多阻力,但應充分認識到金融資產實名制不僅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意義重大,而且對抑制地下經濟、防治腐敗,特別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必需的信用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推行稅務制度
由于納稅過程比較繁瑣,而納稅義務人的稅法知識普遍較低,以致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履行申報手續和辦理交納稅事宜方面均存在較大的難度,致使征收工作存在一定的風險。推行稅務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消除或降低納稅人的納稅風險;另一方面,它在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架起了橋梁,發揮溝通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聯系的紐帶作用,把稅收政策和稅收常識及時傳遞給納稅人,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同時稅務部門也可以通過稅務了解個人所得稅征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征管方式。
(四)實現數據資料一定范圍內的共享
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協稅護稅作用,形成治稅合力,才能收到調節收入分配的良好效果。地稅部門一方面要和工商、銀行、海關、司法、房地產、證券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建立經常聯系制度,互通信息,以全面掌握個人有關收入、財產的資料信息。如向金融部門了解個人儲蓄存款及利息收入和資金往來情況;向工商部門了解工商登記和變更登記有關資料;向證券部門了解各類有價證券的轉讓及股息、紅利支付情況等。另一方面地稅部門內部也要在制度上確定協調與溝通的具體辦法,真正實現信息共享,避免各自為戰的不良傾向。
(五)盡快建立并積極推行個人信用制度
首先,切實實施儲蓄存款實名制,建立個人賬戶體制,這項舉措在2000年開始實行,每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該賬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計算機網絡支持。其次,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做到“全國統一、一人一號”。第三,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作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保證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六)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制定納稅人編碼制度,建立納稅檔案
篇10
論文摘要:證券稅制包含證券流轉稅、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證券交易利得稅等稅種。國外的證券流轉稅正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其作用日漸淡化;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率不斷下調,計稅方法不斷優化以處理股息重復征稅;證券交易利得稅正逐步推廣,稅負普遍從輕。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稅負偏重,調控功能較弱,證券交易利得稅也不完整。我國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應以寬稅基低稅率來改革證券流轉稅,運用一體化方法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并合理設計計稅依據和稅率以健全證券交易利得稅。
一、導言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總體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范和調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展動態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發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展動態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現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達國家和多數發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證券市場規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總體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展動態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展的主流趨勢。現在,發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揮“自動穩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揮了稅收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不斷調整。總體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甚至不發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又規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為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行環節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節,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行環節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展情況,繼續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可以將公司的稅前所得分為兩部分,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