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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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施工合同;效益;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4-095-01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裝工程,明確雙方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影響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而合同談判和合同簽訂是獲得盡可能多利潤的最好機會。因此,對于承包商來說必須加強施工合同的簽訂和管理。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1.法律意識淡薄,合同簽訂不規范。《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依法制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少承、發包雙方,由于法律意識淡薄,不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項目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做逐條分析和認真訂立。訂立的合同很不規范,待工程實施起來,一旦涉及到經濟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甲乙雙方各自為敵,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2.簽訂合同不嚴謹,條款不全。建設工程耗資巨大,涉及面廣,個性差異和履約時間長,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條款細致嚴密,盡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實際工作中,甲乙雙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經驗,訂立的合同約束條款不全、內容不明、職責不清等現象經常發生。例如:所依據的定額之外的計價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條款用詞不準或模棱兩可;承發包雙方職責劃分不清;缺少工程變更、合同變更等處理程序,對索賠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協調等問題缺少規定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會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3.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等價有償原則。自覺執行合同條款,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是合同當事人一切行為的最高準則。簽訂合同的甲、乙雙方,其經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沒有主從關系。在實際工作中,承發包雙方忽視合同的嚴肅性,違背合同的等價有償原則,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中心,隨意違背合同條款。例如:甲方認為承包單位應服從甲方;甲方隨意將分項工程進行分包;對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強行采購質次價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等。承包單位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潤,違反施工常規、偷工減料、采購材料以次充好。
甲、乙雙方這些違約行為,最終導致工程經濟糾紛的發生。
4.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要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更要對施工合同進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機構不健全,對合同的審查、監督和檢查不得力;建設單位沒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對于建設工程項目,過多地依賴于監理公司,施工單位特別是中小型施工單位,重視公關和預算管理,輕視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沒有專門機構從事過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簽約,便臨時抽調人員予以應付,這些都可能造成合同糾紛。
二、施工階段對施工合同的管理
1.推行項目管理模式。把企業作為利潤中心,項目經理部作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責任合同為紐帶,明確各自的“責”、“權”、“利”關系。本著“誰控制、誰負責、誰承擔、誰受益”的責任分解原則及“收益和成本掛鉤、分配與上繳掛鉤”的控制監督機制,全面動態的管理工程項目。
2.優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階段是根據設計圖紙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機械設備及周轉材料變成工程實體的過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會有所不同,所需機具也不同,因而發生費用也會不同。要做好優化細化工作,編制出先進、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項工程的進度。選擇最佳的項目施工組織,最大可能滿足施工要求的同時,考慮經濟性、合理性。杜絕人、材、機的積壓、閑置、浪費。
3.對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施工過程中,時常會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無法按時開工;自然、地質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況。
常會引起工程量的增減、工期的延長等使發生合同變更。變更事件一發生,要及時與現場監理辦理變更簽認手續,取得索賠依據,把企業的損失減到最低限度。同時,把施工過程中易發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預見的風險,通過與社會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把一部分風險轉嫁到保險公司。
三、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風險防范與措施
從2004年4月1曰開始國家已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新的計價模式給與了施工企業發揮自身經營管理能力的舞臺同時也使其承擔著一定的競爭風險。
1.清單計價模式下存在的風險有:(1)清單有漏項的風險。(2)清單項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準確的風險。(3)綜合單價的確定必須考慮工程施工的實際情況。由此可見企業若想降低清單計價模式下的投資潛在風險,必須分析在此種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間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認真研究。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滲透于確定合同條款的過程之中,完善專用條款,增加合同的約束力。
2.專用條款避免工程結算時的風險
在合同的執行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影響工程結算。
(1)工程量的變化。設計變更會直接影響工程數量的增減,改變了項目的內容,演變出新的清單項目引起了合同價格的變化。
(2)計費基數的變化。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引起措施費因計算基數的變化而改變。因為工程實體的數量與項目措施費用直接相關。例如,實體項目基礎的深度與措施項目施工降水有關,實體建筑物的高度與措施項目腳手架有關等等。其次分部分項工程量的數量變化和措施費的變化,引起規費和稅金的改變。
篇2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它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本身有其時間、空間的運行規律,構成時間、空間的程序和內容,都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
施工合同是發包人與施工承包人通過法定的交易程序所選定,經雙方協商一致而設定的經濟法律關系。施工合同由締約形成到合同的全部履行過程,包括:工程施工招投標、合同簽訂和履行。由此可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締約交易(招標投標)階段管理和履約階段管理。
按市場經濟原則和我國合同法規定精神,當事人依法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自我決策、管理、實施,以實現合同目的經濟活動。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管理體制,投資體制改革現狀及建筑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的特點,政府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及合同履行活動依法實行監督。
這是因為: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首先,政府管理體系改革正在逐步深化,強調政企分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等單位及機構都已基本脫鉤,然而,不能否認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改革政企不分所造成的舊習慣、舊觀念的影響還依然存在,以權代法、以情代法的思想觀念遠未消除;其二,政府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項目法人制度尚未完全實行,因此,凡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在主導地位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對這些項目投入資金的有效使用、防止國有資金流失、充分的發揮投資效益等問題依法實施監管顯得十分必要。
再從建設項目本身特點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作為一種特殊產品,一般具有投資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參與方多,涉及面廣的特點,而且其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所以,政府對這些項目的施工承發包合同依法實施監管,以利強化當事人的法制觀念,使其在合同活動中能全面認真地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為此,國家對這類建設項目在承發包交易階段引入競爭機制、實行工程承發包招標投標制度,就意味著對合同締約階段的監督又進入法制軌道。國家《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從項目性質和投資主體兩個方面做出規定: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都必須用招標的方式,遵照招投標法定程序完成締約過程,達成合同關系。顯然,政府把施工合同監管的工作重點放在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上。《招標法》第七條又規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除了要自覺執行招標投標法中的強制性規定外,還要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有關當事人應當服從與配合,包括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如實提供資料,接受依法進行的檢查,對拒不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正確理解施工招標項目合同文件的基本概念
1、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及其相互關系
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本質是一種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當事人對合同必備條款(或者說實質性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訂立過程即是當事人對合同內容協商一致的過程。這一過程就是經過要約、承諾來完成的。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進行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就意味著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工程承發包交易全過程,完成這一過程主要包括:當事人(招標人)發出招標文件、投標人響應招標文件并且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交投標文件,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按評標標準選擇中標人應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按當事人訂立合同方式來描述這一過程即為: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也就是說,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是通過要約邀請、要約承諾來完成的。
要約邀請:招標人向投標人發出招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招標人希望投標人能響應招標文件并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邀請處于合同的準備階段,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復雜的法律性文件,它不僅依法規定了完整的招標程序,而且還提出了各項具體的技術標準、交易條件、評標標準,規定了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擬定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投標人準備投標文件和參加投標的依據,是招標人組織評標選擇中標人的依據,也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基礎性文件。因此,招標法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及內容都提出了統一的規范性要求,對可能產生不公平競爭的內容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規定。
投標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招標人遞送投標文件的行為是一種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為:
(1)投標文件是對招標人招標文件的響應,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了一旦接受要約招標人承諾,要約人即受意思表示約束。
招標人在投標有效期時限之內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中標通知的行為是承諾。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成立的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履約人做出;
(2)承諾須向履約人做出;
(3)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保持一致;
(4)承諾必須在履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從以上論述可以不難了解,建設工程承發包交易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引入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當事人依法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其本身就是締約階段的一種合同行為。
2、招標投標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從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來講,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但是,依據我國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使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招標法》第46條又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所以,就建設工程合同而言,盡管有了投標書和中標函,但是產生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還必須有一個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的協議書。
按國際慣例,協議書的主要內容:
(1)合同文件的組成內容;
(2)承包人向發包人保證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承包內容進行施工,竣工并在法定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向承包人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國家工商局、建設部的GF-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示范性要求,除上述二項內容以外,還包括:工程概況、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內容。
3、招投標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組成
(1)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附件;
(4)合同專用條款、通用條款;
(5)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6)圖紙;
(7)標價的工程量表;
(8)雙方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
由此可見,工程施工招標合同文件中的實質性內容都是形成招標投標過程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所形成具有約束力的書面文件。所以,不論從合同活動或是招標投標活動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分析,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或是合同締約過程的監管,本質上屬同一個主題的兩種不同的提法。
按《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精神,在此應當引起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再行背離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則明顯違背了招標投標活動的初衷,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也就失去了意義,對其他未中標的投標人來講也是不公正的,憂亂了招投標(工程承發包市場)經濟活動秩序,對于這類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只有這樣,才能使建設工程競爭易活動依法健康運行。
三、就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中,有必要引起重視的幾個問題
1、僅注重程序合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顯得力度不夠。
(1)表面程序合法,暗箱串通行為依然存在
《招投標法》第五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有些項目當事人在交易活動中違背了這一競爭性締約基本原則,表現在表面程序合法,又在場繞著中標條件等實質性內容暗箱操作,相互串通,少數項目中標單位投標書(合同文件)或者在簽訂工程合同的同時簽訂帶有墊資內容的補充協議中出現許多墊資行為,很顯然,經管理和審查備案的招標文件,在通常情況下至少在當前其內容不可能要求投標人做出墊資行為的響應,這是一種進行暗箱串通而違背公開、公正原則的行為,因為這種要求未在招標文件中對所有投標人提出,并將行為的結果帶進了合同文件。作為合同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投標書出現墊資性條款,雖然,相關法律對這種行為未作強制性禁止,但是,國家有關政策又有明確規定,1996年4月國家計委、建設部、財政部以96/347#了“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過程中帶資承包”的通知,通知精神對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商帶資承包,對承包商把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都作了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和行政處罰措施。
(2)表面程序合法,先簽約后招標行為依然存在
某建設單位在法定交易之前就已經選定了施工承包商并簽訂了施工承發包合同(在此,稱作陰合同),當事人為了履行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通過監管進行了所謂的“招標”,結果中標單位仍為先前所定的施工承包單位,雙方簽訂了“招標工程施工合同”(在此,稱作陽合同),據了解,這一違規過程有關監管部門并不知道,在工程實施和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陰、陽合同的約定的實質性條款發生沖突,陰合同的計價方式為平方米包干,陽合同的計價方式為總價下浮率,兩者計價結果相差甚遠,直接影響著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此,合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實施行政監管顯得十分必要,同時在監管工作中僅注意程序監管還不夠,還必須十分重視依法對交易過程中的制假行為的監管,一旦發現制假行為,要認真調查,在查清事實的前提下依法做出行政處罰,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以利貫徹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
為規范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全面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堅持建設工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首先,有必要依法規范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的行為。因為,一項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是否能公正、公平地依法運行,其中招標文件起著決定性的主導作用,如果招標文件中使用或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不當,提出顯失公平的交易條件,忽視程序中關鍵性的時間要素等,那么,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說競爭性合同締約活動依法健康運行將產生負面影響。
(1)招標文件中引用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當現象時有發生,主要反映在:
A、《合同法》自99年10月1日起施行(《經濟合同法》已同時廢止),但至今還在沿用《經濟合同法》;
B、《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還在沿用過去且與現行法律有抵觸的部門和地方規章。
C、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00年1月30日施行,本條例第六章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保修制度中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的強制性規定。但是,在一些招標文件中還有沿用93年就已經廢止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分別于84年、87年的:建設工程保修辦法(試行)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有的沿用建設部93年29號令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顯然上述三部規章中有關工程保修期限的規定與國務院2000年279號令均存在明顯的抵觸。
(2)招標文件中引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當現象時有發生,99年12月建設部、國家工商局以(99)313號文通知推行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示范文本》,原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但是直到目前為止,一些招標單位還在沿用GF-91-0201文本。當然,是否使用示范文本,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參照使用示范文本,就不能使用又停止使用的文本,因為GF-91-0201中的部分示范文本內容不符合現行相關法律規定,比如,原文本中第30條爭議。對“有管轄權的經濟合同仲裁機關”的提法及仲裁兩種解決爭議的方式同時采用都與國家仲裁法的規定有抵觸。
3、應當注意增強交易時效意識,嚴格交易時限規則
工程承發包交易活動是當事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判定行為是否有效,行為時效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及行為時效在國際工程交易規則中重要。但是,在當前工程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有些當事人僅注重從招標文件發出至中標這一過程的時間安排,而對投標書發出后時效要求,簽約時限要求等問題沒有引起重視。
a、投標有效期:從招標截止日至中標通知發出所延續的時間區域稱之為投標有效期。有些招標人因評、決標工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不能按期(即投標有效期之內)發出中標通知,那么就應當在中標通知發出之前,以書面形式函告所有投標人,以說明投標有效期的延長,因為,當業主提出有效期延長,投標人將可能做出兩種選擇:
(1)投標人同意延長期,投標書在延長期內繼續有效。
(2)投標人有權拒絕延長期,退出投標,為此招標人不得沒收其招標保證金。其實,投標有效期的規定,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加以明確。
b、簽約時限: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訂立的書面合同,當事人不能依照法定的時限要求簽訂合同,從法律意義上說已屬違法,承發包雙方未能按法定時間規定簽約,應當將原因、責任等情況向監管部門書面報告,一些當事人對這一法律規定沒有引起重視,因而,有些招標項目在中標通知發出后,超過法律規定時限二-三個月甚至更長時間不在少數。
4、必須堅持法定的交易運作程序,以體現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
一項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運作程序進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市場存在的一些違背程序原則的現象,雖然是極少數,但是,有必要引起重視。
中標通知未發出,就訂立合同。這是市場中存在的一種不規范行為。一些合同當事人認為已經決定了,就可以訂立合同。這種操作思路明顯不符合法律要求,因為,中標通知發出以前,誰為中標人,仍屬保密狀態,同時,中標人在未接到招標人書面中標通知以前,按《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中標人確定及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凡采用招標交易方式訂立合同的,在程序上的必要條件是中標人收到招標人做出書面承諾的中標通知,再從合同法的意義上講,招投標活動,中標人在接到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前,就簽訂合同,也違背了要約承諾的訂立合同的程序。
四、設想和幾點建議:
1、研究制訂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是國際工程承發包市場通行的習慣做法。它的明顯優點是能既規范又合理的平衡有關各方之間的要求和利益,尤其能公平地在合同各方之間分配風險和責任以利達到技術方面和管理方面的標準化要求。如試行所頒布的各種合同文本,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制訂的FIDIC合同文本等,這些文本的共性是將建設工程招標的程序、招標文件的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作為一個整體,一并納入示范文本的范圍。國家工商局、建設部根據相關法律,總結了近年來(GF-91-020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的情況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礎上編制了(GF-99-0201)并于2000年出臺推行,從推行的實踐分析,特別是按照國家《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要求,考慮我國即將加入WT0與國際建筑市場接軌等因素,現行(GF-99-0201)示范文本顯然不夠全面,未完善工程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合同文件的組成等。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從建設工程招標開始直至施工合同簽訂,在示范文本中都應當有一個全方位、科學性、系統性的規范運行要求。
2、完善和強化中介機制在規范當事人交易行為的作用。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是一項較復雜的系統性很強的工作。有完整的運行程序,環節多,經濟、技術、法律等專業性強,組織工作繁雜等特點。招標機構專門從事招標投標活動,在專業人員的綜合智力、市場信息、招標實踐經驗等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條件。近年來,招標機構為當事人所提供的優良服務,對貫徹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規范運行對工程承發包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完善的作用。但是,在招標活動中,有些事項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1)招標人和招標機制之間在法律上是一種委托關系,有時存在過于遷就招標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編寫的招標文件中顯示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時有發生。為此,委托人應當向被人宣傳和堅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證工程施工招標活動依法、平衡運行的效果。
(2)一部分招標機構對工程競爭性承發包交易過程中應當遵循的現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等等,研究之明顯不夠。因此,招標機構在人員組成和知識面上應當精選一個技術、經濟、法律的三維知識結精空間的智力服務體系,以適應法制經濟前提下的高質量服務要求。
(3)進一步樹立規范到位規定。目前,有一些機構服務范圍只限于到中標通知發出為止,忽視了簽約生效階段的智力。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約定的實質性內容與招標文件、中標單位、投標書不一致或相互抵觸的現象時有發生。為此,一部分機構,在招標活動中解決好程序性與實體之間的關系,按《招標法》規定精神,實體應當延伸落實到交易締約依法生效的合同上。
3、建立嚴格的施工合同備案制度
篇3
【關鍵詞】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現狀
1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筑市場逐步走向規范與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滿3周年了,這意味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的3年保護過渡期結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場全面對外開放,中資、外資企業都將享受“國民待遇”。全球經濟一體化是世界經濟發展不可逆轉的趨勢,逐步對我國國民經濟主要支柱的建筑業產生了重大影響,給國內建筑施工企業帶來了較大的沖擊,另外,市場經濟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強制性,因此在建筑領域逐漸出臺了《合同法》、《招投標法》、《建筑法》等以合同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合同是聯系各合同主體的紐帶,任何一方違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從建筑市場總體情況來看,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建筑企業利潤減少,合同的風險加大。只有重視合同,重視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風險,增加企業利潤。
2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
我國加入WTO后,施工企業與國際交往逐漸頻繁,到國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國內承包的國際投資項目也越來越多。嚴格的合同管理是這些國際工程的慣例,一般都嚴格使用FIDIC合同條件。
就目前國內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現狀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幾點問題: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會環境。建筑和合同法律體系不夠完善,部分法律條文不夠嚴謹,有空子可鉆。另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存在。
(2)缺乏規范化的市場環境。業主利用買方市場的優勢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條件,施工單位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業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隨意性太強,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規則和慣例辦事的現象。
(3)施工企業的合同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勢的發展。一般來說,施工企業管理層對投標、簽約工作還比較重視,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統計、考核、獎懲還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對合同管理人才培養不夠重視。我國的合同管理起步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環境不規范的因素太多,企業內部還沒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識和重視合同管理人才培養的環境。
在建筑市場上,不慎簽訂的一個合同就有可能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甚至面臨破產的窘境,因此,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合同管理,以提高企業的生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3加強合同管理的幾點建議
3.1樹立合同觀念,加強合同意識
企業要對管理人員加強法制教育,特別是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合同管理人員,不但要學習《建筑法》,更要學習《招標投標法》、《合同法》,使他們在工程項目管理中處處以合同為依據,以合同管理為中心,只有這樣,才能按合同辦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國際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項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對承包商來講,可以說其合同管理直接關系到項目實施是否順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
3.2設立合同管理機構、培養合同管理人才
一個合理的合同管理機構,以及對合同管理部門的權責及與其它職能部門之間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質高、學習能力強、知識面廣、責任心強,需進行在職培訓,組織專題學習和討論,學習的內容有《合同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達到互相促進、互補不足的目的,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建立完善崗位競爭機制和獎懲機制,以機制促進人,
3.3建立和完善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制度沒,這些環節應包括:介紹信的開具、信息的跟蹤、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用印、交底、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索賠、違約、解除、終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規范合同簽訂程序,減少失誤。
3.4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為了能及時掌握合同的實施情況,合同文件、變更記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各方的來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時傳遞給合同管理人員,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合同管理應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礎上,施工企業要充分利用網絡的優勢進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網,信息網站等。
4總結
合同管理是一項高智能的工作,是一個復雜的體系,是項目管理的核心。面對我國建筑領域市場化的推進以及我國建筑業國際化的趨勢,沒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實行有效的工程項目管理,就不能順利的完成工程預期目標,施工企業必須加強合同意識,只有合同管理規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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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在這種模式下,發包人投資項目真正實現了項目法人負責制,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通過招標承包制參與市場公平競爭,獲得工程參建權,并依法與發包人簽訂合同,通過合同確立相互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權利義務的關系及其實現完全依靠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保障,而不是主管部門的行政干預或調解。因此,只有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強化參建各方的合同意識,正確行使合同賦予的權利,自覺履行合同義務,承擔合同中分配的風險責任,才能保證建設市場依法、有序的正常運行,保證工程項目按計劃進行,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合同雙方各自的管理目標和經濟效益。
2施工期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階段,發包人和承包人已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并確定了工期、質量和投資3大目標。但是,在工程項目建設各項程序中,施工階段一般歷時較長,發生的不確定因素也多,此時完善的、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最終實現合同目標。
2.1工程開工前的合同管理
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9版)相關條款約定,若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開工的必要條件,承包人有權要求增加費用和延長工期。因此,開工前的合同管理也很關鍵。通常情況下,發包人開工前應做好以下工作:
2.1.1提供施工用地
能否按時提供施工用地是發包人開工前的重點工作,也是造成承包人索賠最常見的原因之一。征占地工作需要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及土地所有者打交道,不確定因素多,發包人應做好充分的調研和思想準備,比如征地補償費用經常會超出計劃標準,個別單位或個人對補償結果不認可而干擾施工,甚至還會出現因補償標準要求過高而不得不修改設計的情況。
2.1.2提供施工圖紙
施工圖設計一般由發包人負責,為此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及其配套資料提供給承包人,以保證承包人及時編制施工計劃和組織施工,否則承包人有權進行索賠。
2.1.3其他工作
按照合同約定,發包人通常還要做好如下工作: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手續;及時開通施工現場公共道路;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等相關資料;提供施工場地內的工程地質及地下障礙物圖紙等有關資料;將施工電源接引到合同中約定的位置;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根據合同計劃落實情況同意監理人發出開工通知等。
2.2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應以安全生產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為中心、施工進度為主線、投資效益為目標,正確處理各個目標之間的辯證、統一關系,并將其控制得恰到好處,促使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3大目標的矛盾向統一轉化,進而提高工程建設的綜合經濟效益。發包人具有對工程建設中安全、質量、進度、投資方面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2.2.1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發包人應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組織工程參建單位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約定履行安全職責,委托監理人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部門規章,對承包人的安全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工程開工前,進一步明確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工程開工后,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對工程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同時要求監理人督促承包人及時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著力提升事故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
2.2.2施工質量目標管理
為了保證工程項目投資目標的實現,確保工程施工質量至關重要。發包人在工程招標文件中就已確立了工程的質量等級和工程質量驗收標準,施工過程中需要不斷加強施工人員隊伍建設,嚴把材料設備質量關,規范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施工,保證工程質量目標的實現。
2.2.2.1承包人人員管理
檢查承包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指派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到職,是否向施工場地派遣足夠數量的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崗位資格。監理人有權要求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行為不端或的承包人項目經理和其他人員,承包人應予以撤換。
2.2.2.2工程材料設備管理
1)應把好材料設備的采購關。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提前交貨的發包人還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2)把好材料設備的檢驗關。材料、工程設備等的試驗和檢驗按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負責,監理人復核。3)把好材料設備的使用關。運入施工場地的材料、工程設備,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并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
2.2.2.3施工質量管理
發包人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質量驗收標準和工程質量保證措施等文件,可以采取獎罰并舉的措施,督促監理人和承包人重視工程質量管理。監理人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等方法,有權對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藝等進行檢查和檢驗。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監理人可以隨時發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補救,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如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不合格則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對于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和關鍵部位單元工程質量,承包人應在自評合格基礎上通知監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檢查,質量符合隱蔽要求的承包人才能進行覆蓋;經檢查確認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監理人指示的時間內修整返工后重新檢查。承包人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重新檢查。
2.2.3施工進度目標管理
發包人為使項目提前發揮投資效益而盲目地縮短工期,就可能對施工質量產生不利影響,或者需要增加無謂的工程投資。在工程進度與工程投資的關系中,并不是一種簡單的線形關系,而是存在著一個合理工期,在合理工期范圍內,工程投資會較低,而高于或低于合理工期都將導致投資的增加。科學而合理的進度安排,將有利于控制工程質量與工程投資成本。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與監理人共同對承包人上報的施工總進度計劃進行詳細的審查。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進度計劃被稱為合同進度計劃,將做為控制整個合同工程進度的依據。承包人據此還應編制更為詳細的年度計劃、月計劃,或者分階段計劃、單位工程計劃等報監理人審批。監理人應在每月定期召開進度會議,檢查承包人合同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工程施工中發生的工程變更、質量缺陷處理等問題,以及與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擾和矛盾。不論何種原因造成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合同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均應向監理人提交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的申請報告,報監理人審批。
2.2.4施工投資目標管理
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資是發包人合同管理的最終目標,其核心任務就是工程量計量、工程價款支付、工程變更與索賠的管理。在合同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和技術條款中明確規定了計量的方法、支付的方式,發包人工程部門應注意對監理人審核的工程量結果認真復核,合同部門復核支付的價格,建立合同支付臺帳,對照合同清單實行動態監控,嚴禁超支超付。對于不符合合同約定的項目,或支持性證明文件不全的項目堅決不予支付,對于符合支付條件的項目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支付工程款。
2.3工程完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工程項目施工全部結束后進入合同履行的另一個重要階段———驗收及質量保修階段。此階段驗收包括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承包人應完成驗收的配合工作。當具備驗收條件后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驗收,承包人及時完成應由其處理的遺留問題。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結束后,就標志著進入工程質量保修期。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承包人應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對工程中存在的缺陷應負責修復,發包人對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負責日常維護工作。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頒發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并退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
3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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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問題及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X734文獻標識碼: A
一、公路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眾所周知,施工階段是資金投放量最大的階段,隨著施工的深入,人工、材料、機械、資金等資源就要相繼投入。從資金投放數量來講,設計前的準備階段、設計階段、動用前的準備階段等都無法與施工階段相比,它是項目實施階段中資金投入最大的階段。所以,必須把握住施工階段這個最突出的特點。在施工之前各階段的工作,如規劃、設計、招標以及有關的準備工作做得如何,全部要在施工階段主動或被動地接受檢驗,各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會大量地暴露出來。在施工階段,如果不能妥善處理這些問題,那么工程項目總體質量會難以保證,工程進度會受影響拖延,投資可能失控。因此,在公路建設工程的各項管理(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成本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中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施工企業合同意識淡薄,缺乏合同管理專業人才
近年來我國公路工程建設出現了僧多粥少的現實狀況,造成業務承攬上的激烈競爭,不少承包商經常為了迎合業主,委曲求全地簽訂不平等的施工合同,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許多合同風險,導致合同履行紛爭不斷。很多工程項目事先簽訂的合同經常會流于形式,在工程建設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經常會出現雙方繞開事先簽訂的合同,不按合同事先約定好的方法解決問題,而是找關系協調解決。同時也因為缺乏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事先訂立的合同的約束力會大打折扣,對項目有序高效進行管理就成為空談。在很多建設項目中沒有專業的合同管理人才來進行合同管理,一般都會把合同管理歸為一般的事務性工作,直接由一般的辦公室工作人員管理,使得一旦問題出現,不能立即有效地做出反應,從而對項目施工造成影響
2、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
由于社會條件、自然環境的變化,公路施工行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者的權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補充,其實質是承發包雙方承擔工程風險比例的再分配。對于承包人來講工程索賠是一種保護自己正當權益、彌補工程損失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公路市場行政干預過多,給索賠工作造成了許多干擾因素,導致合同索賠難以進行,承包人往往成為受害者。
3、合同管理不規范,發包方隨意改變條款
由于發包人處在“買方市場”有利的地位上,再加上發包人一般都還是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所以很有可能會存在行政干預過多,在簽訂了承包合同開始施工之后,會不遵守合同約定,通過行政手段調整施工單位的投標單價,或者改變原本已經定好的規劃設計圖等情況,這些問題在鄉村公路建設工程中是尤為突出。由于近年來公路建設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發包人不遵守合同約定對于很多承包人來說根本就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一般都會接受這些不公平條款。而施工企業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難免會在施工過程中以偷工減料等一些違法的方式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從而嚴重影響了工程質量,加大了施工企業的風險。
三、加強合同管理的辦法
1、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1)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也可以通過公開考評和競爭招聘方式選拔人員。在使用過程中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優秀人才放在這個崗位上。
(2)組織在職人員學習。可根據企業與市場的實際,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在職學習。方式方法可以多種多樣,如布置學習任務,定期檢查;進行短期培訓;結合實際進行正反兩方面的事例分析總結;;聽電視講座,參加法律專業或經濟管理專業的考試,同時必須進行職業道德教育,通過以上努力,使其在崗位上成才。
(3)選送有關人員到院校深造。每個企業都應培養出類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員,所以應選擇工作出色、有發展前途的骨干到有關院校深造。
(4)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待遇,對于能力較強的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有精神上的鼓勵,還要有合理的薪酬,從而留住人才。
2、簽訂公路工程合同過程中的管理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閱讀合同文本時,要仔細琢磨、認真研究合同中所列出的各種條款,結合實際情況和項目特點,全面的列舉出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并事先提出解決方案。合同內容中的用詞也一定要準確,每一條款所涉及的責任、義務、權利都要寫明白、寫清楚,要嚴密地、謹慎地進行閱讀,切記不要因為時間不足、準備匆忙而落些合同條款或留下漏洞,若有這種事情發生,會使一方或雙方的合法權益蒙受不公平的損失。
3、加強合同履約
做好工程量清單復核,嚴格履行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與其他建設合同一樣,是施工階段合同管理的依據,是施工企業與業主和監理的唯一紐帶。合同一經簽訂,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履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履行合同義務。
從根本上來說,合同雙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導致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利益沖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雙方行為的不一致,不協調和矛盾。合同履行作為質量控制、進度控制、造價控制的重要環節,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應采取積極主動管理,組織項目管理人員學習合同條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工程范圍,責任、權力與義務,分析各種違約行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全部條款內容履行。
施工企業為了嚴格履行合同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合同要求進度組織施工,按時向業主移交工程。二是工程發生變更或索賠事件時,按照變更或索賠程序,及時向業主提出變更簽證單或索賠報告,取得相應的工期延長及經濟補償。三是根據合同規定進行工程計量,按時提出中期支付證書,并且按照合同規定程序進行催款工作,確保適時得到工程款。四是施工企業應該認真組織施工,保證按期按質竣工,全面實際地履行合同,由此才能全部結算工程價款,從而實現自身的經濟效益,并贏得良好的信譽。
4、做好工程施工合同交底工作
施工企業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分析后應進行“合同交底”,即通過組織項目部管理人員和各專業施工隊伍學習合同條文。通過技術交底將工程項目和任務分解,明確其質量和技術要求以及施工中的關鍵工序和關鍵工作;將安全、質量、進度、成本目標細化分解,落實到各職能部門和各專業施工隊伍及個人;嚴格制定進度目標,明確完不成任務的影響和法律后果;明確施工合同有關各方的責任和義務。通過合同交底工作使大家充分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內容、規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雙方的合同責任和工作范圍,各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樹立全局觀念,使各項工作協調一致,避免施工中違約行為。
5、正確處理索賠和爭端
索賠是指當事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且發生實際損失后,向對方提出給予補償的要求。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不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懲罰。索賠依據必須是真實的、可靠的。通過索賠可以保證合同的正確實施,也是對合同雙方的約束,保證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索賠也能使工程造價更為合理,索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工程價款補償或工期補償的方式進行,索賠的費用應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不能套用工程量清單的單價。
應該認識到索賠是承包商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手段之一,是其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建設單位應當正確看待承包商提出的索賠,接到索賠報告后,應及時要求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提出的索賠進行審核,并根據審核情況進行處理。當合同中出現了爭端,要承包方和建設單位兩者在友好互諒的前提下,通過選擇協商和解、第三人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爭端。
結束語
施工工合同管理是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始終貫穿于從投標到竣工的整個工程,只有合同管理員認真總結合同管理經驗,仔細分析合同執行情況,才能提高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和公司的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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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待群眾存有冷、橫、硬、推、煩的現象。二是宗旨觀念不夠牢固。表現在:對待群眾不能始終保持熱情服務的態度,當手頭工作多時,性子就有些急躁,態度不夠和藹,如遇到需要重復解釋的問題時,噪門就會比平時響,顯得沒有耐心,沒有合理調整自己的情緒,沒有切實做到為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三是服務經濟的大局意識有待加強,思想狹隘,只滿足于做好眼前的工作。四是工作作風不扎實,對業務工作滿足于現狀,缺乏對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少數民警在執勤中還存有執法不規范、警容不整的現象。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是從主觀上講,缺乏超前預見性,缺乏開拓創新精神,看成績多了,看問題少了,工作標準不高,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
二是為群眾服務觀念不牢固。未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沒有深刻體會“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實質,沒有堅持任何時候都要以群眾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贊成不贊成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沒有拿出百分之百的熱情接待每一位群眾,工作中對待群眾缺乏耐心,沒有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三是制度定的不少,墻上本上都有,個別制定了只停留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沒有落實到行動上,抓落實不夠好,有的民警違犯了只在會上點點說說,不提名不提姓引不起觸動。
三、整改措施
(一)要規范勤務管理。要嚴格執行公安部《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規范》,交通民警在執勤執法時,要使用規范用語,做到準確恰當,用語文明,執法公正,路面執勤民警在繼續保持規范化執勤形象的同時,做到“糾章時主動走到車前,說話時敬禮問好在前”,任何時候不辱罵、訓斥群眾。交通民警需要檢查車輛時,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造成交通堵塞,禁止逢車必查。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在無明顯違法和突發事件、自然災害、交通事故等緊急情況下不得隨意攔截檢查機動車。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少填罰款額多收錢,故意拖延處理時間,不給違法駕駛員交付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使用非標準的處罰決定書和暫扣憑證,不按規定上交或者不歸還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請。
(二)要規范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確保依法辦案,執法公正。加強對事故處理民警的宗旨教育、廉政教育,堅持依法辦案,對待群眾做到熱情,耐心,堅決杜絕“冷、硬、橫、推”和“關系案、人情案”的發生。各中隊民警接到事故報警要先期處置,保護現場,搶救傷者,適用簡易程序的要當場處理。車輛受損較輕,不影響駕駛的,不得施救或清障。需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或委托定損時,可告知駕駛員將車輛開至指定地點。報警服務臺實行24小時值班備勤,隨時接受群眾報警求助。接警后,城區5分鐘內、市郊10分鐘內、農村地區盡快到達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