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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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論文

篇1

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與普及,尤其是國際互聯網絡(Internet)的迅猛發展,將人類文明帶入一個新的信息時代。國際互聯網絡是數字技術與計算機通訊技術日益發展和密切結合的產物,作為一個巨大的通信網,其把全世界聯結在一起。在網絡環境下,版權所保護的作品有了新的傳播方式,公眾獲得創造性文化產品的途徑也發生了重大的變更,這對傳統的版權保護制度造成很大的沖擊。由于網絡傳輸對版權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因而該問題引起國際知識產權界的關注與興趣。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紛紛組織專家研究網絡環境下的版權保護問題并找出相應的對策,如美國、澳大利亞、歐盟、加拿大等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于1996年底推出了兩個新公約,解決網絡傳輸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問題。論文百事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統計,到1998年底我國Internet上網計算機已達74.7萬臺,用戶達210萬。且目前其發展極為迅速,因此網絡傳輸對我國傳統版權保護體系來說,也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版權制度是隨著新技術的變化而不斷完善的,我國的著作權法也應予以調整以適應信息時代的發展。本文通過分析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從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和加強集體管理的角度,找出保護網絡傳輸權利的對策,并提出對我國著作權法相應的修改建議,以期促進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保護。

二、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

計算機網絡化給以往的作品傳播形態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幾乎所有傳統傳媒介質的作品都可以通過二進制數字編碼在網絡上傳播,通過網絡交換得到的作品與原始作品有完全一致的效果,且使用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對于數字化后的信息很容易地改變或加工其內容,或插入其他信息。這種信息的數字化、網絡化對著作權的影響是巨大的,但從本質上說,其僅僅是為權利人增加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而已,并未動搖著作權保護的基礎──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其思想內容本身。因而要使網絡運行規范化,也不必對著作權法作根本的變更,只是應對現有規定作適當調整和補充。其中,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問題是規范網絡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對于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學者多有論及。但大體有以下三種見解:

1、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制件的行為。而網絡傳輸中,與傳輸的網絡聯網的用戶即可從其計算機終端上卸載作品進行閱覽、儲存、打印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使用。因此這種向公眾傳輸的結果和經濟影響與傳統意義上的“發行”有相似之處。計算機程序可以從一臺計算機傳輸到十臺計算機,當傳輸結束時,原件保留在發出傳輸的計算機中,復制件則存在于每一臺計算機的內存或存儲裝置之中,傳輸的結果本質上與發行十個復制件相同。以網絡傳輸向公眾發行作品復制件與以其他傳統方式發行并無區別,因此網絡傳輸是一種發行行為。美國1995年公布的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工作組關于知識產權的報告”,即通稱的“白皮書”就建議,美國的版權法明確承認網絡傳輸屬于向公眾發行,在版權人專有的發行權之內。我國有的學者也持此觀點,認為網絡傳輸事實上是在社會公眾中發行作品的一種新方式。

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主要原因在于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行為,與傳統的發行行為的內涵不符。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看,發行是與復制行為相聯系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這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復制,此外還存在意義更加廣泛的廣義復制。這種廣義復制實質上可以把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全部經濟權利的行使方式都包括進去了,因為可以認為一切“再現”原始作品的行為都是復制,而不僅僅是原封不動的復制,翻譯、改編、錄制等都是作品的再現,只是改變了表現方式。但這種廣義復制在著作權法上意義不大,且易造成權利混淆,故一般并不采用。對于網絡傳輸,有的學者認為也存在復制過程,即通常所說的“暫時復制”。暫時復制是指作品僅進入了計算機內存,沒有固定在任何有形媒體上,這在網絡傳輸中是廣泛存在的。美國的白皮書就認為暫時復制是一種復制行為,此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12月在日內瓦舉行了外交會議,由于暫時復制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反對,在版權條約的最終文本中刪去了包括暫時復制的復制權的內容。關于暫時復制的主張實質上就是一種廣義上的復制,這種主張并無太大的積極意義,相反還易導致網絡運行各主體間權利義務的不確定,且其對于作品的使用,對于信息的流通,都會構成不同程度的障礙。因此網絡傳輸過程中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不是發行行為。再者,即使將網絡傳輸行為看作是發行行為,也會產生與“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應對該原則作例外規定。因為傳統的作品的有形物經發行后,該有形物的發行權便用盡,而網絡傳輸的作品是與有形物相脫離的,再適用該原則就會產生矛盾。

2、網絡傳輸是一種類似廣播的行為

網絡傳輸是與廣播相類似的公共傳播行為,其同有線電視傳輸沒有本質的區別。家庭錄制設備的出現同樣遇到網絡傳輸今天遇到的個人大量復制的問題,但是對于個人復制廣播電視節目,并未將廣播權解釋為發行權;而且采用公共傳播理論,可以避免“發行權窮竭”原則的矛盾。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播放是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播放方式包括無線播放和有線播放兩種。依該規定及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只有有限種類的作品和有限種類的傳播方式能包容進去。因此可以通過對播放權含義的擴充,從性質上確認網絡傳輸是一種公眾傳播行為,是屬于作者的一種專有權利。但需對播放的范圍予以擴展,從播放對象看,既包括現場的表演和展出,也包括音響作品、動畫作品、電影電視作品、文學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各類作品的數字形式;從采用的技術上說,既包括通過無線電波和有線電視系統的播放,也包括通過計算機互聯網絡的播放;從傳輸方式上說,既包括一對多的播放,也包括一對一的播放,即點到點的傳輸。

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有其合理之處,網絡傳輸與有線電視傳輸確有技術上的相似之處;但二者畢竟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行為,在運行主體、傳輸內容、傳輸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因此將網絡傳輸作為類似廣播的行為予以保護,亦不甚可取。

3、網絡傳輸是一種新的傳播方式─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

網絡傳輸具有不同于其他作品使用方式的特點,它通過聯結千家萬戶的網絡,利用計算機處理信息速度快、效率高、范圍廣的特點,向公眾信息,傳輸作品,使得信息的流通產生了質的飛躍,因而應增設網絡傳輸權予以保護。目前國內有些專家學者持這種觀點。且1996年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的版權條約、表演和唱片條約規定了作者在網絡上的權利,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這兩個新條約規定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即網絡傳輸權。

筆者同意這種觀點。根據傳統的理解,作品傳播給公眾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公開傳播,二是發行。網絡傳輸行為盡管與這兩種方式有某些可比之處,但不能將其簡單地定性為公開傳播或發行行為。只是可以作為立法上的參考,在司法實踐中,在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之前,甚至可作某些類推適用。但從本質上說,網絡傳輸行為與傳統的傳播方式完全不同,因而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新條約中規定了網絡傳輸權,也就是說,作品的傳播目前應有三種方式,傳統的公開傳播、發行和涉及網絡傳輸的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品在網絡上向公眾傳輸,屬著作權人對作品實現經濟權利的使用方式之一,具有和“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隨著計算機網絡化的深入發展,以及普及率的不斷提高,作品通過計算機網絡向公眾傳輸,可能會成為作者使用作品的主要方式,而且這種方式的經濟價值會越來越大,甚至會超過傳統的作品使用方式。把作品搭載到計算機網絡上向公眾傳播作為著作權人的一項專有權利,并在法律中規定,是計算機網絡化健康、規范發展的內在要求。從目前國內網絡傳輸的情況看,在版權保護方面基本上是無序狀態。如果不盡快在著作權法中增加網絡傳輸權的內容,司法機關會因法律的不明確而無法操作,侵權行為也得不到制止,長此以往,會使公眾誤以為任何作品都可以隨意上網并免費使用,這種習俗一旦形成,將難于糾正。這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保護、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維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應在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增加網絡傳輸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公開傳播,包括將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其作品的權利。

因此,筆者認為,網絡傳輸行為既不是發行行為,也不是類似廣播的行為,而應作為一種新的傳播方式予以規范和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應盡快增設網絡傳輸權,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但同時也要注意維持著作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網絡傳輸與合理使用

明確了網絡傳輸的法律性質,我們再進一步分析如何保護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這首先涉及到重新界定合理使用的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一項的規定,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可以合理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謂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法律的明文規定,不必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無償地使用其作品的行為10.這對于一般傳統作品來講,是容易理解的。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作品通過網絡傳輸,在網上以點對點的形式傳播,如果依照傳統著作權法,這種使用屬于私人使用,應劃歸合理使用的范圍。這樣,無疑會給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帶來巨大的損害。在著作權法中確定網絡傳輸權,個人在網絡上獲取作品固然將受到該權利的控制,但同時也應對合理使用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應加上網絡傳輸環境的例外規定,使之適應網絡環境的要求。

四、網絡傳輸權利的行使

即使法律規定網絡傳輸作品的著作權人的網絡傳輸權,著作權人要真正實現這一權利也是有困難的。因為著作權人無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誰利用了,如何利用了,利用了多少次,更難以發放許可和收取報酬。從現存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和國際上通行的作法來看,解決數字技術環境下的著作權行使問題,除通過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外,主要是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的。

著作權集體管理,是指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者其他權利所有人授權有關組織,代為集中管理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由于復制和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也日趨多樣化、國際化,著作權人對作品的被使用情況很難了解,因而出現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從事著作權、介紹,或者信托活動,其最早誕生于18世紀下半葉的歐洲。集體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在于:監督有關作品的使用情況,與作品使用者談判、簽約,發放使用許可,收取、分配使用費和追究侵權責任等。其中通過集體管理機構行使著作權最多的是音樂作品。網絡傳輸作品也可采取設立集體管理著作權的機構的方式,以對之有效保護。網絡傳輸的著作權人可將權利以信托的方式轉讓給管理機構,由管理機構與作品的利用者締結合同,或由管理機構對侵權者依法采取對策。通常每一侵權行為的損害看來是微不足道的,每個權利人對這類侵權行為一一訴諸法律,事實上也十分困難。如果由管理機構將大量的權利集中,以規模化的利益為目標開展工作,則無論是監視侵權,還是進行訴訟,均成為可能。同時,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也易知道誰是權利人,許可的條件是什么11.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是適用于網絡環境的。

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提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問題,只是在實施條例第54條中規定,“著作權人可以通過集體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權。”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我國目前的集體管理活動受到較大的制約,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我國目前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我國應在著作權法中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的法律地位,對著作權法予以修訂。因為集體管理制度作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有效途徑,不僅表現在數字技術引起的問題上,而且表現在其他新技術,如錄音錄像、靜電復印、電纜電視等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方面。可見,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尤其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的時代是極為重要的。因此在我國著作權法中,應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因為畢竟集體管理在我國屬全新的事物,公眾乃至司法人員對之了解甚少;此外還可以針對網絡傳輸的情況,規定網絡傳輸權應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實現,因為這是在數字技術時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的最為有效的途徑。

因此,為有效保護網絡傳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我國應修訂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網絡傳輸權,重新界定合理使用,并明確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但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著作權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促進社會文化、經濟事業的發展。保護作者的權利,固然可以激勵他們進行再創造,促進文化事業的發展;但是著作權法還涉及作品的傳播者和使用者,因此應選擇一個利益平衡點,既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至于損害公眾利益,阻礙文化傳播和經濟發展。對于網絡傳輸問題也是如此,既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又不能影響公眾通過網絡利用信息,既不能造成免費隨意使用信息的習俗,又不可對著作權人進行過度保護而影響社會公眾的利益。且從世界范圍來看,1997年8月德國開始實施全世界第一部規范計算機網絡的服務和使用的單行法律──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12.其中第七章規定了著作權法的修正問題,主要規定了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盡管對網絡技術對著作權保護的影響基本未涉及,該法仍是一個值得贊許的探索,對各國的信息立法工作會發揮重要的參考作用,我國修訂著作權法也可借鑒該法。

篇2

論文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行為;法律責任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構成要件及歸責原則

網絡服務提供者,英文簡稱ISP,一般稱為網絡服務商。從廣泛意義上來講,指一切提供網絡服務的個體和組織。它包括兩類主體:網絡內容提供者和網絡技術提供者。網絡內容提供者(ICP),是指“經過有關機構認可的、有目的地選擇信息(網絡版權法律關系中專指作品),并利用網絡向不特定對象提供的主體。”…在網絡傳播作品的過程中,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職能是負責編輯和處理作品,在網絡作品傳播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另一類是網絡技術提供者,它與網絡服務內容提供者不同,僅按照網絡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作品,并不對作品的內容做任何改變。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IAP)和網絡平臺提供者(IPP)。

判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是否侵權,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三個構成要件,即:有無網絡版權違法行為、有無網絡版權損害事實發生、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2005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百度侵權糾紛一案,原告訴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經營的網站上向公眾提供胡彥斌、許巍、花兒樂隊等歌曲的文件下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在這起案件中,被告的行為即符合侵權的三個要件。首先,從違法行為上來說,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和授權,擅自在其網站上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的下載服務,并在明知侵權的情況下卻仍把歌曲提供給了網絡上不特定的公眾,侵犯了原告的錄音制作者權益,因而確認被告的行為是違法的這~點毫無疑問;其次,由于被告提供的免費下載服務影響了原告傳播其作品的市場效益,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產生了確定的損害事實,而這一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也是存在直接因果聯系的,因此,被告的侵權行為成立。最終法院作出了要求百度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判決。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原則可以分為兩類:即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它們以當事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為區分標準。目前從網絡司法實踐來看,對網絡技術提供者,應該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這是基于平衡社會利益和權利人利益而言的。如果對僅是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技術提供者采取過于嚴格的限制,可能會阻礙網絡信息傳播行為,影響新興產業的發展勢頭。但是對網絡內容提供者而言,則應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網絡服務商無過錯責任是指網絡環境中在特定的環境下侵權行為的成立,不以網絡服務商的行為是否有過錯為要件,就損害的發生,網絡服務商雖然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之所以要對網絡內容提供者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是由于網絡內容提供者是網絡信息傳播的“過濾者”和“守門人”,它對信息內容具有編輯和控制的能力,因此為保護網絡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需要對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行為加以限制。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態及責任認定

(一)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態

依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實施是否直接涉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兩種侵權形態。

1.直接侵權

“直接侵權”的概念是與構成著作權權利內容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密切相關的。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如復制權控制復制行為,發行權控制發行行為,表演權控制表演行為等等。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理由,而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即構成‘直接侵權’.這就是說,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直接侵權,關鍵就在于這一行為能否受到專有權利的控制以及是否存在免責的法定事由。在美國哥倫比亞電影公司訴搜狐一案中,被告非法傳播原告的電影作品,其行為即構成了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由于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已明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作為一項重要的著作權財產權利,同時我國相應的行政法規中也給出了詳細的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律規定,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受到法律的直接保護的,被告對此項權利的侵犯即是構成了直接侵權.

2.間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相對于‘直接侵權’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為人并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果其行為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也可以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界定為侵權行為。”‘間接侵權與直接侵權最重要的區別就在于該特定侵權行為是否直接受專有權利的控制。間接侵權所指向的行為并不在著作權專有權利的范圍之內,只是存在某種程度的聯系。間接侵權中,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是構成侵權的要件。如日本一家計算機游戲生產銷售企業,指控美國某經營公告板的公司在其公告板上,設有未經原告許可即可下載原告公司產品的區域。而被告辯稱下載原告的軟件是用戶行為,并不是被告直接所為。在這個案例中,雖然被告的行為不是直接受專有版權的控制,但是被告明知存在侵權,卻仍主動為用戶侵權提供條件,構成了間接侵權。

(二)國際上有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1.美國

美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問題研究,主要體現在幾個法案中:(1)1998年2月的《在線版權損害責任法案》,該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保護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利益,避免因用戶侵權而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擔過重的法律責任。

(2)《數字版權和技術教育法案》,該法案中規定,除ISP在收到著作權侵權通知指控其侵權外,沒有編輯、控制傳輸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單純提供聯線服務的網絡技術提供者,都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3)1998年10月的《數字千年版權法》,該法案中新增的512節主要是關于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

2.歐盟

2002年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通過了《關于共同體內部市場的信息社會服務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若干法律方面指令》(簡稱《電子商務指令》),該指令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明確規范和協調。首先,對在線網絡服務商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其次,在序言中概括性描述了信息社會服務提供者的義務。信息社會提供者,包括信息存儲服務提供者,在注意到非法行為時,必須迅速刪除所涉及信息或阻止他人訪問該信息。

3.英國和德國

作為歐盟的成員國,英德根據歐盟的指令,都對網絡版權問題作出了法律上的調整,其中也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些相關規定。2003年英國按照歐盟的指令修改了本國的版權法,通過了《版權法修正案》,該法案主要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作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對網絡服務商行為的規范。法案按照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的要求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包括相應的通知和反通知程序。德國則在其《電信服務使用法》中,規定電信服務提供人就其本身和他人提供(明知或者足以制止他人將該資料內容上傳的范圍內)的資料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三、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制度的立法構建

近年來,在規范和保護網絡版權方面,我國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其中大量涉及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一些問題,對于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有著重要意義。但由于這些相關法律規范在我國仍是探索階段,難免存在瑕疵,有待于我們在借鑒他國成熟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

(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的立法狀況

1.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該解釋的第四、五、六、七條都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如解釋的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

2.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

根據2001年新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對2001年的《解釋》作了相應修改。其中《解釋》涉及到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歸責原則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條件和范圍也作了明確規定。

3.2005年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該規章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部聯合,其中規定了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協助義務以及各自的擔責、免責情形及處罰規定。同時在該《辦法》中,為協調著作權人與互聯網內容提供者之間的利益,首創了互聯網內容提供者的通知和反通知制度。

4.2006年國務院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該條例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都作了進一步的規定。首先,該條例在第十四、十五、十七條詳細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其次,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需承擔責任的情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拖延提供涉嫌侵權服務的姓名、聯系方式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設備。再次,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情形。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搜索、連接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后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鏈接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相關規定的完善

1.立法模式

“中國的立法模式表現為大法管小法,小法管規章,法與法之間級別分明;國家法律只作原則性規定,具體適用問題由實施細則解釋,實施細則解決不了的由部門規定解決。這種模式往往造成實施細則與部門規章不能很好的解決國家法律中的問題,使一些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中國的立法修正采取階段性修改的做法,修法往往以重大事件出現為必要條件,而且要等若干年的時間。這種做法導致了立法不能及時出臺,而僅是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來補充,無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不足。如我國的《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遲遲不能出臺,而僅以2002年、2003年的司法解釋來做說明,致使關于網絡設鏈者的法律責任問題長期未能解決。在這點上,我國應該借鑒美國及時修法的精神。

2.立法體系

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規定,目前僅是停留在一些零散的條文中,尚未形成體系,在民事、行政、刑法上都缺乏相應的調整。從民事角度而言,我國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問題存在瑕疵,而歐洲國家這方面的立法對我國立法是有一定啟示作用的。歐洲法律將網絡上發生的非法行為產生的責任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分開處理,這樣就避免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不必要的責任。從刑事調整角度而言,難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違法行為給予實際的刑事處罰。我國在《信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與此相應的罪名。從行政調整方面來看,保護力度不足。如在《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中,適用范圍存在不合理,僅局限于對網絡技術提供者的行為。

篇3

關鍵詞: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立法保護

Abstract: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informationwiththeInternetdevelopmentinthenewsituationandtherightsofthepeopletakentoprotectcopyrightandneighboringrights,thedestructionofinformationwillleadtodirectalargenumberofactsofcopyrightinfringementhavetoprohibitthedestructionof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informationintheworldWIPOandthelatestmodernnationalcopyrightlegislationanimportantpart.Thisarticleinthe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comprehensivesurveyoftherelevantinternationaltreatiesandadvancedcountriesinthecopyrightlegislationfor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informationbasedonChina’scopyrightlegislation,howtodefinethe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information,destructionofelectronicrightsmanagementanditsviolationsofthelegislationthatmadeperfectBytheauthor.

Keywords:rightsmanagement;electronicinformation;legislationtoprotect

一、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界定

版權管理信息有兩種基本分類方法。依管理權利的不同種類劃分,可分為著作權管理信息和鄰接權管理信息。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12條第2款規定,版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作品、作品的作者、對作品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作品使用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項信息均附于作品的每件復制品上或在作品向公眾進行傳播時出現;[1]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第19條第2款規定,鄰接權管理信息是指識別鄰接權主體(如表演者、錄音制作者等)、鄰接權保護對象(如表演者的表演、錄音制品等)或對鄰接權保護對象擁有任何權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關使用鄰接權保護對象的條款和條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種信息的任何數字或代碼,各該信息均附于鄰接權保護對象的復制品上或在這些保護對象向公眾提供時出現。[2]依版權管理信息的存在形態劃分,又可分為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和版權管理非電子信息兩類。前者又稱為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應用于網絡環境;后者又稱為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體現為文字編碼,主要應用于非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管理。我國著作權立法規范的版權管理信息僅指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其根本立法宗旨是解決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協調網絡環境中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和網絡用戶之間的利益關系。

版權管理信息源于傳統著作權制度下的著作權標識制度(Copyrightnotice)。其基本內容是,法律允許權利人對作品加注著作權標記,以向公眾表彰著作權主體權利存在及權利狀態。其立法體例分為自愿和強制兩種。大陸法系國家和主要的版權保護公約奉行著作權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產生于作者的創作活動而不取決于是否履行任何手續和完成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作品的著作權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方式,除行政管理規則(如出版物)要求之外,著作權公示并不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并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4]英美法系國家曾實行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但隨著英美法系的主要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等加入伯爾尼公約,[5]著作權強制標識制度逐漸被自愿標識制度所取代。我國著作權立法承襲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精神,沒有著作權標識的強制性規定,在新修訂《著作權法》之前也無版權管理信息的任何法律規范,只是在有關出版管理的行政法規中有“行政管理信息”,如1997年2月1日生效并于2001年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有關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出版號,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這些行政管理信息客觀上也具有標示權利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這些信息甚至還具有證明權利主體的證據價值,但這些信息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版權管理信息仍有重要區別:首先,標示這些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查處非法出版物、制止倒賣書號、版號、制裁盜版活動,信息標示也是出版者的義務,而非出版者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而主動采取的措施;其次,這些信息絕大多數都是非電子形式出現的。

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關系十分密切,電子簽名、電子手印等技術措施本身就能起到版權管理信息的作用。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都是電子形式的,它們被嵌在電子文擋里,隨同文件一起來到用戶。它們不僅能夠標示版權權利人,按預定條件許可用戶使用,而且能夠查找侵權行為,監控用戶的使用,能起到保護版權人或鄰接權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的作用。

二、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立法

非數字形態的版權管理信息具有固定性和永久性,作品的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授權關系往往通過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出版商或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可依據大量的版權管理信息尋找著作權人或有關權利人,并代為處理授權許可和著作權轉讓事宜。所以,傳統的版權管理信息僅具有確認作品權利和公示權利狀態的功能、并不具備授權功能。而網絡改變了這一切。網絡傳播的特征之一就是變化速度快,網上資料會隨著時間變遷而發生變動,甚至完全消失,人們利用網上資料多有不便,尋找權利人授權更為困難。因此,著作權電子商務應運而生。與之相隨,在實務中,國際上協助處理著作權人權益并具有授權功能的電子著作權版權管理系統在全球逐漸產生,如美國的著作權交換中心(CopyrightClearanceCenter,CCC)、英國的作者授權及收費協會(AuthorslicensingandCollectingSociety,AlCS)、歐洲

的非常廣泛權利信息資訊(VeryExtensiveRightDataInformation,UERDI)和日本著作權信息服務機構(JapanCopyrightInformationService,J-CIS)等。為了保證網上電子交易系統能夠正常運轉,網上標示權利人、許可條件等的信息必須具有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別有用心的人改換了版權人的姓名,或者把“版權所有”改成“自由使用”,不僅會導致損害版權或鄰接人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直接大量產生,而且還會使上當受騙的用戶對電子授權系統失去信心,從而損害網上版權交易的發展。因此,保護電子形式的版權管理信息尤其是因特網上的版權管理信息是完全必要的。[8]

轉貼于中國中國中國美國1992年《家用錄音法》和1995年的《錄音制品數字化表演權法》規定了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但其范圍僅限于數字化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美國是電子信息產業強國,從1993年開始克林頓總統任命并組建了信息基礎設施工作機構(IITF),以推動信息技術在美國的發展和應用。工作機構負責知識產權的工作組于1994年提交了草擬的報告(“綠皮書”),在廣泛征詢各方意見后,于1995年9月公布了《知識產權和國際信息基礎設施》(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簡稱知識產權白皮書或百皮書),闡述了信息時代美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基本政策。白皮書則建議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普遍地適用于各類保護客體。除美國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國際互聯網迅猛發展所帶來的版權管理信息、技術保護措施及其他問題都相當重視,一系列信息化政策或法規紛紛出臺,如俄羅斯《聯邦信息、信息化和信息保護法》(1995年)、日本《著作權審議會多媒體小委員會工作小組研究過程報告》(1995年)、歐洲共同體《信息社會的著作權與鄰接權綠皮書》(1995年)、德國《信息社會和通信服務規范法》草案(1997年)、新加坡廣播管理局《互聯網絡管理法規》(1996年)等等。這些政策法規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保護沒有涉及,有的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及其保護措施存在不同的理解。為了協調各國網絡時代的版權立法,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密切關注網絡發展對傳統版權法的影響并致力于研究法律對策。世界知識產權專家委員會向1996年日內瓦外交會議提交的實質性建議受到美國白皮書的重要影響。經過認真的磋商和討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WPPT)都專門規定了權利信息的保護條款。WCT第12條第1款規定:“締約各方應規定適當和有效的法律補救辦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補救而言有合理根據知道其行為會誘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對本條約或《伯爾尼公約》所涵蓋的任何權利的侵犯而故意從事以下行為:(i)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任何版權管理的電子信息;(ii)未經許可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作品或作品的復制品。WPPT第19條第2款對有關鄰接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也作了上述類似規定。WCT和WPPT為各國在網絡環境下重建版權和鄰接權管理規則提供了合理的模式和立法契機,許多國家和地區在修訂著作權法過程中紛紛予以吸收和借鑒。例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是最早援用WCT規范版權管理信息的法域,1997年6月27日生效的《版權條例》第IV部科技措施與一般條文中—版權管理資料第274條規定了就干擾版權管理資料的不合理作為而具有的權利及補救措施。1998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了《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MCA)作為新增加的《版權法》第1202節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免責事由及其法律責任均作了較詳盡的規定。[10]除出版行政管理法中涉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信息規定外,我國早期著作權立法沒有版權管理信息保護的任何規定,但WCT和WPPT的通過及各國著作權法相應修正也引起了我國學術界和法院系統的密切關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9日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4項對”故意去除或者改變著作權管理信息而導致侵權后果的行為構成侵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作出權威解釋,[11]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進一步明確了下列行為屬于應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的侵權行為:”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規定為認定和制裁故意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由于該規定過于原則,與我國香港地區或美國的DMCA法案相比,仍缺乏對版權管理信息的界定、侵權免責事由等具體規定,因而我國有必要盡快出臺專門規范網絡版權,其中包括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規定的行政法規。

三、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認定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第7項的規定,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這里的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單位或個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要是指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等鄰接權人。在WCT和WPPT的相關規定及各國立法中,均未明確涉及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能否采取版權管理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問題。鑒于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和管理著作權或鄰接權,并且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被授權后,還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主張權利、簽訂合同以及獨立參加訴訟、仲載活動,因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也應是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措施的合法主體。未經權利人及其授權主體許可刪改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表明了侵權行為人違背權利人意志的特征。

(2)主觀上由故意構成。行為人明知刪改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將造成危害后果,并希望或放縱這種后果的產生。與版權技術保護措施的立法不同,WCT和WPPT均明確規定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美國DMCA法案也明確規定禁止偽造消除或變造版權管理信息的主觀要件均為“故意”,如1201條(a)款規定:“禁止任何人在知道狀態下,故意以下述手段引誘、促使、方便、掩匿侵權行為:(1)提供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或(2)發行和為發行而輸入虛假的版權管理信息。”如果廣播電臺和有線電視網去除或者改動版權管理信息并非故意誘使、促

成、便利或者包庇侵犯版權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3)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刪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與WCT和WPPT以及其他國家版權立法相比,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保護方面的侵權行為表現形式較窄,只包括刪除或者改變兩種行為。而WCT第12條第1款第(ii)項、WPPT第19條第7款第(ii)項以及美國DMCA法案均規定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還應包括發行、為發行目的進口、廣播或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作品的復制品或鄰接權保護對象及其復制品。這表明我國著作權立法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保護未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例外規定。如果未經許可故意刪改的版權管理信息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合法行為,則不得以侵權論處。如美國DMCA法案:聯邦、州或州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人員正執法、調查以及其他政府行為中,對版權管理信息的處理屬于合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類似免責條款的規定,亟待通過立法完善。

在認定刪改版權管理信息侵權行為時,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刪改版權管理信息從性質上講僅是一種故意引誘、促使、方便、掩匿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或鄰接權的間接侵權行為,但這種間接侵權行為可以獨立存在,

并不需要直接侵權行為產生后才作侵權認定;二是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并不構成一種獨立的權利保護對象,其實質仍然是類似于版權技術保護措施那樣維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一種管理措施,WCT和WPPT以及我國著作權立法的相關規定并不意味著會產生一種獨立于著作權和鄰接權之外的“管理信息權”。正如有學者指出:傳統的非電子版權管理信息不容易被去除或改變,即使做到了也容易被人發覺并且被追究責任。而在電子環境下,特別是網絡環境中則非常容易做到去除或者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而且被去除改變后不容易被人發現,甚至會出現真假難辯、真偽顛倒的情況。作品的版權管理電子信息一旦被他人擅自去除或者改變,將直接影響著作權人的精神利益和財產收入。因此,禁止去除或改變版權管理電子信息僅是表面現象,其實質是通過這種禁止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14]三是是否采取版權管理電子信息的保護措施是權利人的權利而非義務,不能將其作為版權或鄰接權受保護的前提,否則就構成對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的違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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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截止2003年10月15日,伯爾尼公約共有15個成員國。英國于1887年,美國于1989年,澳大利亞于1928年加入該公約。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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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鑒于該司法解釋第9條的內容已被2001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所涵蓋,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月2日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廢止了該司法解釋第9條。

篇4

數字出版在中國出版業內名正言順地擁有一個席位,也不過7年之久。然而在這短短幾年時間里,各種數字出版商層出不窮地躍入讀者的視線,數字出版迎來了蓬勃發展。有機構統計,中國數字出版產業首次超越傳統出版產業是在2009年,當時數字出版產業的總產值已經超過795億元,而在一年之后,數字出版收入則迅速達到1,051.79億元,呈現出井噴之勢。

“不管你高興不高興,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數字出版在全球范圍內已經取得實質性的突破,走上了快速發展之路。”2011年8月30日,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在“2011北京國際出版論壇”上如此表述。他說,中國出版業已經到了由傳統出版向數字出版跨越的關鍵時刻,在此態勢下,中國的很多出版機構都將數字出版作為重要發展目標。

有媒體指出,“以行業生命周期指數來看,經過快速發展,數字出版在我國已從幼稚期步入成長期,開啟了行業升級換代之路。”然而,中國數字出版的發展并非一帆風順,期間也經歷了一些坎坷。作為新型文化傳播者,數字出版除了資金匱乏等傳統問題外,還面臨著版權方面的困惑。

版權之劫

“十余年間,我們公司一直在穩步發展,但是2008年也曾遭遇重創。版權問題對數字出版行業至關重要。”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兼資源總監王勝海對本刊記者說。

他所提及的2008年重創,指的是當年萬方連續兩次被百余名碩博士告上法庭:2008年4月,500余名碩博士訴萬方數據“中國學位論文數據庫”侵權;2008年9月,480名碩博士萬方數據侵犯其著作權。兩次訴訟理由都是萬方數據未經許可將其碩士、博士論文建成電子數據庫,并且從中獲利。

據記者了解,當時萬方數據的碩博論文來源于其最大股東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而中信所經國家及高校授權代為收藏管理各高校的學位論文。雖然2003年萬方數據與中信所簽訂了開發學位論文數據庫的協議,但是并未直接與學位論文的作者就版權使用達成協議,因此萬方數據作為侵權人在一年內連續兩次被,最終均以萬方數據敗訴告終。

王勝海說,“經歷此事后,我們對學位論文的版權有了重新的認識和調整。坦白說,我們認為這也是好事。在一個知識產權不夠健全、不夠清楚的環境內,做知識服務工作,我們還是希望源頭能夠清楚。”

記者了解到,萬方數據作為一家期刊數字出版平臺,因為沒有專門的編審人員,因此并不接受作者的直接投稿,學位論文、期刊文章等來自于期刊編輯部、學校研究生院、會議主辦單位等,作為使用補償,公司給合作的源頭單位支付一定的費用及一定金額的萬方數據庫充值卡。

“目前,中國學術論文的版權轉讓確實不是很規范。”王勝海說,“我們統計過,在與萬方合作的期刊中,三分之一的編輯部跟作者簽署版權轉讓協議;另外三分之一的編輯部會有一份版權聲明,明確說明在他們編輯部發表文章,版權屬于編輯部;剩余三分之一則什么都沒有。”這就是中國期刊論文版權現狀。

“坦白講,這種情況有很多模糊地帶,尤其對我們開展數據庫集成化非常不利。我們更希望版權從源頭來講是非常清晰的,這樣才可避免版權問題。因此,現在我們跟編輯部合作時,會跟編輯部簽署非常清晰的協議,以確保清晰、明確的版權,避免侵權再次發生。”王勝海說道。

其實,并不是只有萬方數據遭遇過版權問題,很多數字出版商都有類似經歷,數字版權糾紛案件頻頻見諸于報端。

2008年之前,主要是著作權人訴數字出版商侵犯其著作權,如2003年著名法學專家鄭思成書生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2005年河北省32名作者中國知網侵犯著作權,2007年自由撰稿人李昌奎超星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等。

最近幾年,除了上述數字出版侵權外,還先后發生了幾起數字出版商之間的版權侵權事件,如2009-2011年中華書局訴漢王科技侵權、2010-2011年盛大文學訴百度版權侵權、2012年3月書生網絡訴盛大文學大規模侵權等。

數字出版版權侵權不僅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更有可能損害數字出版商的直接經濟利益,因此,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數字出版商對于數字版權都非常敏感。

中文在線董事長兼總裁童之磊介紹說,中文在線自2005年開展版權保護維權工作以來,已經運作的維權案件就有500余起,涉案作品上萬部,其中訴北京邦邦網絡侵犯著作權一案,是國內無線網絡著作權維權第一案,被視為打響了國內無線閱讀產業維權保護的第一槍。而訴“天下網”傳播暢銷文學作品著作權案,則成為2008年上海十大知識產權案之一。

“目前國內數字出版行業發展還不成熟,依然存在盜版、版權授權不明晰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出版社和作者參與數字出版的積極性。”童之磊指出,“公司未來進一步發展,首當其沖要解決的是版權問題。”他說,數字出版脫離了實體的介質,說到底是版權交易。版權保護就相當于數字出版的陽光、空氣和水。在整個數字出版產業鏈中,內容的版權授權運營是產業發展的關鍵。

版權之解

數字出版版權問題應該如何解決,這是數字出版產業鏈所有參與者共同關心的話題。

作為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平臺的采購者和使用者,寧夏大學圖書館信息服務部主任陳曉波對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平臺有充分的研究和認識。他說,中國的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平臺是按照中國特色來運作的,收錄的都是別人的出版物,而國外的數據庫,如國際上排行第三的數字化期刊平臺德國斯普林格(springer),只出版或整合自己的出版物,“中外期刊數據庫在內容來源上的差異,反映我國期刊數字出版運營存在著潛在的知識產權問題。”陳曉波指出。

記者了解到,除了像中國知網、萬方數據、維普資訊等學術期刊數字出版平臺外,我國還有一些非常典型的數字出版商,如:以數字出版平臺模式運營的多看閱讀網、掌閱網等,通過引進版權的方式提供數字圖書、雜志等供讀者在線下載閱讀;以數字內容運營商模式經營的中文在線、盛大文學、起點中文等,簽約了一大批網絡甚至知名作家,通過在線寫作,實現原創作品的數字出版。

與此同時,傳統出版業也不甘落后,紛紛轉型并開拓數字化市場,如中信出版社、甚至專業性較強的交通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法律出版社等也都建立了數字出版中心,并以數字圖書館的模式搶占數字出版市場。除此之外,曾經專注于科技研發方面的技術公司也不忘在數字出版市場“插上一腳”,以數字出版技術商的模式做得風生水起,如北大方正先后推出數字版權保護技術(DRM)、版式文檔技術(CEBX)等,對數字出版快速發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自己也賺得了滿缽金。

雖然中國目前存在多種模式的數字出版模式,但是它們之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不同模式經營的數字出版商之間也存在著一些的合作關系,如掌閱書城與起點中文網、紅袖添香、中文在線等多家互聯網知名小說閱讀網站達成合作,獲得正版授權。

“出版社自建平臺運營數字出版中的版權問題較少,我認為版權糾紛更容易發生在第三方平臺內容服務商模式上。”中國檢察出版社數字出版中心副主任徐珂表示。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也指出,為避免數字出版版權糾紛,首要解決的是出版社在數字出版產業中的定位問題。根據我國整個大環境和出版社自身條件的限制,出版社應該定位于數字版權人的角色,明確與作者的委托關系,并保證作者的數字版權收益。其次,平臺方也應該認識到數字出版產業鏈各方的利益平衡問題。沒有廣大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的數字版權內容,數字出版產業根本無從談起。“尊重數字內容提供方的合法權益,讓數字內容著作權人得到合理尊重和有效保護,是平臺方必須考慮的戰略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發展研究院院長范周認為,移動互聯網的內容生產,在版權保護下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是實現文化強國最實實在在的體現,移動互聯網發展較快,不斷有創新性的產品和盈利模式出現。對于這些新模式,應該一邊扶持,一邊規范。

張洪波為數字出版產業鏈參與者支招。他說,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作者和出版社簽訂圖書出版合同時,必須將電子版權的內涵和外延解釋清楚;必須明確授予出版社的權利種類、作品的使用方式、傳播載體、傳播媒介,更為重要的是作品的使用條件與結算,包括預付版權費、分成比例、銷售數據的提供與核查、結算方式、授權期限以及日后收益的保障等,而且要遵循權利、義務和責任對等的民法基本原則。合同條款約定只有符合法律才有效,否則數字版權還應該屬于作者本人,數字版權交易與傳統版權貿易毫無二致。

新時代 新方向

“我覺得當前關于版權規定的內容不太適應如今的出版潮流。”剛剛年滿29周歲的徐珂指出。

2012年5月,徐珂來到中國檢察出版社任數字出版中心副主任。從一間空辦公室做起,在半年多時間里他帶領著其他三位比他還小的同事,將數字出版做得有聲有色。在這里,數字出版真正實現了無紙化編校,他們將二維碼應用到圖書文字中,既解決了單純文字的枯燥,又避免了完整插圖的高成本。

雖然真正接手數字出版工作的時間較短,但是徐珂對數字出版行業做了充分的調研和分析,并且對數字出版及其版權問題形成了獨到、前沿的認識。

“所謂的版權問題,大部分情況下最終都是源于經濟利益。”徐珂指出。

他說,“在互聯網傳播時代,我看中的并不僅僅是將數字內容作為產品銷售,而是通過網絡上快速的傳播力進行營銷,并且從中獲利。但是這并不等于互聯網時代并不需要考慮版權保護。如今,傳統上保護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即作者對作品的署名權等無可厚非,但對于作者的經濟權益則可以用更豐富的方式來保護和實現。”

傳統方式上,圖書出版都是按照千字來計算作者著作權的經濟利益,后來又出現了版稅制方式。大多數出版社也都是按照版稅方式來計算作者應當獲得的稿酬。徐珂分析說,雖然版稅方式要優于千字計算方式,但是版稅是與圖書定價相掛鉤的。“在互聯網模式下,數字出版圖書在網上可能只賣到2-3元,甚至有時候還會有免費閱讀的情況,這樣的話就很難計算出版稅,即使仍然按照原來的7%版稅率計算,作者也會有很多的不滿。”因此,在數字化出版時代,就需要細化分類,用一種比較科學、有機的方法來整合作者的權益,這應該是編輯的工作。

他指出,原來的編輯只是看看稿子,但是在當前,編輯更應該是作者的經紀人,并不是出版一本書就算了事,而是需要對作者所有的可能利益進行規劃和管理。即,編輯要對圖書在紙質書、網絡、移動閱讀等各個渠道進行策劃,合理分析、規劃圖書在不同渠道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而非一律按7%的版稅率計算。

出版社出版一本書,肯定是出于某種利益需求,無論是紙質版還是數字版,無論是收費發行還是免費發行。既然出版社要獲利,那么當然也要考慮作者的利益,如提高其知名度,從而增加發行量,這就是作者管理的內容和目的。這種作者管理,而并不是一味地依靠法律法規制定、法律體系的建設,或者僅僅從技術上考慮如何防止被復制、粘貼,最根本的是要求編輯做作者的經紀人,切切實實地為作者考慮和規劃整體經濟利益,使雙方收益都能最大化。

篇5

關鍵詞:博弈論;信息資源共享;高校;版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3-0111-02

一、博弈概念簡述

1.博弈論的定義。博弈論(game theory)又稱對策論,是研究決策問題的理論,是由匈牙利數學家馮•諾依曼創立的。博弈論主要研究的是理性人的行為,在博弈論主體中,人都是具有理性的,也就是說在博弈論中決策參與人在進行策略選擇時必須考慮其他決策人的策略選擇才能確定自己的最有策略從而達到博弈的均衡。博弈論是研究理性的決策參與人之間發生沖突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的理論,也是研究理性參與人的決策者之間沖突及合作的理論[1]。

2.博弈論的均衡。博弈的均衡,就是博弈的參與人所選擇的最優策略組合,博弈最終產生的結果是一個均衡結局,是在給定的信息條件下的一種必然結果,其中任何一方改變策略而導致均衡的變化都有可能使自己得到一個更差的結果。納什均衡的思想是參與博弈的任意決策主體,給定其他參與人戰略的前提下,每個參與人選擇的策略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或效用極大化,是自己的最優戰略。

3.博弈的典型模型。(1)智豬博弈模型。智豬博弈模型是博弈論中的經典模型之一,在經濟學領域是經常應用于市場中大企業和小企業之間的競爭合作[2]。智豬博弈講的是,豬圈里有一頭大豬,一頭小豬兩頭豬。豬圈的一邊有個豬食槽,一邊有個控制按鈕,每踩一下控制按鈕,在另一邊的豬食槽就會落下少量的食物。如果有一只豬去踩控制按鈕,另一只豬就有機會搶先吃到另一邊豬食槽落下的食物,這只豬就會付出一定的成本。因此智豬博弈得出的唯一納什均衡是(小豬等,大豬按)。(2)窮徒困境博弈模型。窮途困境的故事說的是警察抓住了甲乙兩個嫌疑犯,但是缺乏足夠的證據指證他們所犯的罪行,只能讓他們自己招供。警察分別把兩個嫌疑犯單獨關押在兩個屋子里審訊,在窮徒困境中,嫌疑犯甲和乙都被看做是理性的經濟人,坦白對他們每個人來說都是最有利的選擇,因此最終得出的結果成為納什均衡是(坦白,坦白)。“窮途困境”就是博弈的參與人同時采取行動并且不了解對方采取何種策略情況下,尋求最優策略的一種靜態博弈。(3)斗雞博弈模型。斗雞博弈講的是兩個人分別舉著火棍從獨木橋的兩端走向中央進行火并,每個人的策略選擇是:繼續前進,或退下陣來。這種斗雞博弈里有兩個納什均衡(一方進,另一方退)和(一方退,另一方進)。

二、高校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的博弈

1.高校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的博弈分析。信息資源共享中各高校圖書館在一定的協議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也就是各個高校圖書館博弈的過程。因此,運用博弈論的原理和方法能夠分析信息資源共享活動中各高校圖書館相互制約相互作用的規律,可以為各參與共享的圖書館提供政策和建議,進而能夠解決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過程中出現的實際問題[2]。

2.高校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問題博弈模型構建。本文以廣西高校某地區的兩所高校圖書館有理性的進行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活動,以此類推到該地區的所有高校圖書館的共享情況,進而可推廣到中國高校的所有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情況。通過對某地區兩個圖書館面臨著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問題,在沒有合理的制度下,缺乏可信的約束機制,這兩個圖書館所共享的信息資源有都存在四種情況,一是共享具有版權保護的信息資源,二是共享不提供版權保護的信息資源,三是不共享具有版權保護的信息資源,四是不共享不提供版權保護的信息資源。兩個圖書館都不知道彼此提供的信息資源是否提供版權保護,也不知道一方的共享是否可以無條件的被另一方可以享用。假設各種情況下的兩個圖書館的效用值(如下頁表1所示)。

表1 高校圖書館甲和乙的博弈

顯然圖書館甲的類型有兩種,T1={A1,A2},有版權保護記為A1,無版權保護記為A2,同理圖書館乙也有兩種類型,T2={B1,B2},有版權保護記為A1,無版權保護記為A2。并記圖書館甲和乙的策略集分別為S1={L,N},S2={M,R}。

根據近年來對廣西某地區的任意兩所高校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情況數據調查得出圖書館甲和圖書館乙都提供版權保護的情況下信息資源共享的概率為0.15,圖書館甲提供版權保護而圖書館乙不提供版權保護的概率為0.3,圖書館甲不提供版權保護而圖書館乙提供版權保護的概率為0.3,圖書館甲和圖書館乙都不提供版權保護的概率0.25。即:

P(A1,B1)=0.15;P(A2,B1)=0.3;P(A1,B2)=0.3;P(A2,B2)=0.25

那么根據圖書館甲圖書館乙要想共建共享信息資源各采取什么措施才能不損害自己的利益。根據貝葉斯法則:

P(B1|A1)===;同理得:

P(B2|A1)=;P(B1|A2)=;P(B2|A2)=;P(A1|B2)=;P(A1|B1)=;P(A2|B1)=;P(A1|B2)=;P(A2|B2)=。

設圖書館甲在類型為A1時混合策略為(α1,1-α1)在類型為A2時的混合策略為(α2,1-α2)。設圖書館乙在類型為B1時的混合策略為(β1,1-β1),在類型為B2時的策略為(β2,1-β2)。從表1可知,圖書館甲類型為A1時,面對兩種類型的信息資源共享情況。在上述規定的混合策略下,圖書館甲為類型A1時的期望收益為:

E11=(α1,β1,β2)=(α1,1-α1)A11(β1,1-β1)T+(α1,1-α1)A12(β2,1-β2)T

=2β1+α1β1+2α1β2+4β2-2α1-3

有貝葉斯納什均衡的充分必要條件得:

E11=(α1=0,β1,β2)≤E11=(α1,β1,β2);E11=(α1=1,β1,β2)≤E11=(α1,β1,β2)

解得不等式組為:α1=00

同理可得,從表1可知,圖書館為類型A2時,期望收益為E12;圖書館乙為類型B1時,期望收益為E21,圖書館乙為類型B2的期望收益為E22可解得不等式組。若(α1,1-α1),(α2,1-α2),(β1,1-β1),(β2,1-β2)是該博弈的貝葉斯納什均衡,其充分必要條件是滿足由不等式的不等組。其中(α1,α2)可能的九種組合情況,最后得出α1=1,0

從表1中圖書館的效用值可以看出,兩個高校圖書館進行信息資源共享是大型圖書館和小型圖書館之間的合作關系就像智豬博弈模型中的大豬和小豬。所以,大型圖書館是不會選擇和小型圖書館共享信息資源的[3]。同理我們也可以分析出當兩個高校圖書館進行信息資源共享時,也可能出現窮途困境博弈,也就是兩所實力相當的高校圖書館盡心信息資源共享時,可能出現的問題。從博弈輪的角度來講,也是唯一的納什均衡。除這個均衡之外,圖書館甲與圖書館乙的任何一方單方面改變策略選擇。因此導致共享的失敗,兩所高校圖書館就會陷入窮徒困境的現狀[4]。 三、高校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利益平衡思路的構建

1.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之間的利益平衡。高校圖書館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需要通過高校間的合作來實現,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高校圖書館聯盟作為信息資源共享組織形式,已成為圖書館情報界的不可缺少的模式[5]。

2.高校圖書館與信息資源創造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與信息資源創造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傳統版權保護與網絡環境下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合理使用的矛盾。因此,中國在加強版權保護的同時應更加關注高校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首先高校圖書館應該加大共享的范圍,政府應加大對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的支持和鼓勵,包括在經濟方面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3.高校圖書館與信息資源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的目的是通過減少信息資源的重復配置,提高信息資源保障率,以最大程度的滿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高校圖書館與信息資源使用者之間必須建立利益平衡關系,一方面可以對高校圖書館提供信息資源給予資金補償,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費用的高低調控信息資源的利用,對信息資源使用者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進而促進高校圖書館信息資源共享與版權保護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1]CLIPPEL G.Values for Cooperative Games with In complete Information:An Eloqent Exanple.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 2005,(3):73-82.

[2]王金龍,劉春麗.博弈論:分析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新方法[J].圖書館學研究,2005,(1):17-19.

[3]周旖.智豬博弈與信息資源共享中的大小館合作[J].圖書情報工作,2006,(3):132-133.

[4]孫瑞英,馬海群.文獻信息資源共享的博弈分析及管理機制設計研究[J].情報資料工作,2009,(2):40-41.

篇6

    網絡著作權實行自愿登記,論文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我國實行作品自愿登記制度的在于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網絡著作權或歸屬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

    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篇7

論文摘要: 走進新世紀,科學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人們迎來一個知識爆炸的信息時代,信息數據的傳輸速度更快更便捷,信息數據傳輸量也隨之增加,傳輸過程更易出現安全隱患。因此,信息數據安全與加密對計算機網絡安全愈加重要,也越來越多的得到人們的重視。首先介紹我國計算機網絡安全現狀,然后,系統闡述在計算機網絡安全中使用的信息數據的安全與加密技術,主要包括:存儲加密技術和傳輸加密技術;密鑰管理加密技術和確認加密技術;消息摘要和完整性鑒別技術

我國關于軟件保護的現今形勢

二十一世紀是科技的時代,是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計算機是這一時代的重要載體。然而計算機軟件是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對于軟件,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的保護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計算機軟件也隨之迅猛崛起,計算機軟件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大量的軟件用戶的增加,隨之帶來的是大量的軟件涌入市場,同時給人們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軟件的版權保護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記得曾有同學戲言,我們可以放心使用微軟的windows ,因為版稅我們在清朝那會就已經付過了,所以我們是可以正當使用的。針對中國這種盜版軟件的猖獗情況,好多游戲公司的游戲根本就不在中國發售。還有見過大學同學買了正版的psp游戲來玩,卻被嘲笑不下盜版的。你看,就算大學生對這種版權問題都意識很淡薄,而且還是搞軟件的。普通民眾更是不會掏大把的錢去“犯傻”。有便宜可以賺這種事情對普通民眾來講是沒有免疫力的。這不僅僅是因為民眾對這一行的法律意識淡薄,而且還是一種道德的缺失。

雖說政府嚴禁盜版,而且規定政府部門的計算機必須使用正版的軟件,當然這一定程度上來說,政府起了很好的帶頭作用,為普通民眾以身作則,但是如今國內對于軟件產權的保護力度遠遠不夠。

我國頒布的《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991年,我國頒布了《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下稱《條例》)《條例》對計算機軟件做了詳細的界定,并與世界知識產權保護組織的定義原則上一致。但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軟件產業的迅猛前進,條例中不少規定都已不適應對于軟件保護的工作需要了。

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與1991年《條例》相比,對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限制重新作了調整,刪除了原《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修訂了原《條例》第31條的規定,使《條例》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條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其中,獨立開發是指軟件應當具有獨創性;固定在有形物體上是指軟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持久性。2,《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的分析

新的條例將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用戶領域,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侵權都將受到法律制裁,有人提出這是否規定過于苛刻,在新的條例中對最終用戶的規定,已經超越了WTO對軟件保護的水平。其實是否過分,是否過于苛刻,我們得從計算機軟件的技術的特性來看。由于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的知識產品,它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需要很好的知識保護環境。而且軟件產品復制起來特別容易。因此為了維護軟件生產的秩序,發展我國的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軟件盜版是業界公認的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如果軟件用戶未經授權使用軟件,這樣軟件公司就無法收到合理的收益,因此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件研發的投入。從而從源頭削弱了中國軟件產業的競爭力,使其無法在國際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我們必須增強公眾對軟件版權的保護的意識。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我國目前的本土化軟件太缺乏,實力也無法同國際企業相比。只有在保護軟件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三、近年來國內軟件版權問題

2009年四月,因侵犯微軟公司著作權,上海宏圖三胞被處罰賠償40萬。同年7月,深圳市法院對臺資企業豪佳電子侵犯奧多比、奧騰及微軟3家軟件公司的著作權案判以78萬元高額賠償。8月,蘇州市虎丘區法院重判在國內外引起巨大反響的番茄花園案被告人;9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深圳市斯維爾公司訴北京天正工程軟件公司天正建筑設計軟件侵權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被判賠60萬元。

這些涉及企業用戶軟件侵權、網絡侵權以及非法預裝等種種侵犯軟件版權形式的企業和個人正在受到嚴厲懲處,無疑也對猖獗的軟件盜版者做了最好的警示。

近年以來,軟件版權保護戰役的節節勝利昭示了我國政府保護知識產權堅定不移的決心。尤以番茄花園案最為轟動,被全球軟件行業贊譽為中國反盜版行動“里程碑式”的勝利,也被看做是中國政府打擊侵權盜版現象的最有力的象征。

目前,我國軟件產業環境正越來越好,首先,政府由上至下的支持;其次,法制的不斷完善。實際上,我國的版權法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體現的正是適度保護。《著作權法》本身已經比較傾向于促進社會公益,如:只保護最基本的版權,對于那些顯然超出中國社會經濟綜合發展水平的權能暫時沒有保護,規定了較廣泛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對外國作品中國保留了使用強制許可制度的可能性,等等。

四、結論

在知識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信息時代的二十一世紀。計算機軟件已經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科技發展的必然產物。軟件問題已經是一個很大的國際問題,對這一人類腦力勞動的成果,智慧的結晶保護已經受到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但是由于計算機程序的自身獨特性,使得在對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過程中出現了各方面的實際困難,增加了保護的難度。雖然各種法律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式對軟件版權進行保護,但是均有其不足和無力的方面,即使將上述法律手段綜合起來、相互協調對軟件進行保護也難以做到全面的保護。

對于計算機軟件這項人類科技與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的高科技技術應該加大保護力度,以一種更加實用、更加開放的思想觀念去考慮計算機軟件的保護問題,在全國乃至全世界建立全面良好的法律環境以促進和保護軟件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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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OA期刊的評價方法主要包括傳統評價方法和創新評價方法。傳統評價方法主要是引文分析法、層次分析法、主成分分析法等;創新評價方法包括數據庫評價、納入信息系統檢索界面進行評價、納入網絡影響指標評價以及從經濟學角度建立評價模型等[11-12]。②評價指標與模型。目前OA期刊評價指標可分為三類:一是生產能力指標,如載文量/年、發稿時滯、篇均引文數、著錄規范;二是學術影響力指標,如總被引頻次、影響因子、即年指數、影響廣度、被引半衰期、期刊h指數;三是網絡傳播能力指標,如出版周期、檢索入口數目、訪問量/年、開放的程度、被重要數據庫收錄、網絡影響因子。利用這些指標可構建OA期刊評價模型[13]。期刊質量控制直接關系到OA期刊的發展前景。可以從稿件提交、出版前期審稿、出版中期格式規范和出版后期的質量評價4個環節建立OA期刊質量控制機制[14]。特別是針對組稿、審稿和編輯加工三個主要環節,可以通過加強主動約稿與提高稿源質量,創新審稿方式與嚴把質量關,強化編輯加工和提升形式與技術規范等措施來增強OA期刊學術質量控制[15]。此外,還可以從加強OA期刊全面質量控制(包括期刊獲取的穩定性、期刊定位的專業性、期刊格式的規范性及期刊價值的學術性)和完善同行評議法(如采用積分回饋法、專刊自薦法和同行評議法同時使用)兩個方面來提高OA期刊質量控制[16]。OA資源長期保存OA資源長期保存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6個方面:①保存政策。目前,OA資源的長期保存政策還很不完善,可以借鑒數字資源長期保存的原則、規范和標準、具體行動計劃中有利的部分,并結合自身特點加以調整完善[17]。②保存模式。開放數字資源長期保存通常可分為獨立保存模式、分布式合作保存模式、集中合作保存模式、分散合作保存模式。這4種保存模式根據各權益方協作關系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兩大類:集中式保存模式、分布式保存模式,而采取合作保存的方式幾乎已經成為國內外的共識[18]。③保存責任。OA資源長期保存應該是一個責任共擔的合作機制,OA期刊、OA文庫、國家圖書館、期刊出版社和第三方的數據存檔機構等都應負有一定的資源保存責任,很有必要建立一個國家級的保存和保護中心[19]。④技術規范。OA資源長期保存在技術上要遵循國際標準,解決元數據的標準化、長期保存元數據、永久標識符等問題,建立OA資源長期保存系統。⑤資金支持。OA資源長期保存需要足夠的資金支持。做好經費預算并努力爭取政府機構、社會團體等的資助是解決資金問題的途徑。⑥法律保障。OA資源長期保存涉及版權法、合同法、繳送制度等法律問題,需要通過國家立法、建立繳送制度、建立積極和可靠的合作機制,本著區別對待原則、利益平衡原則、版權激勵原則、開放共享原則等解決知識產權問題[20]。OA版權與政策OA版權分為OA期刊版權和OA倉儲版權。OA期刊版權模式主要有4種[21]:①出版社擁有版權,作者除授權協議明確規定之外,不能自由使用其作品。②作者保留版權,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③轉讓商業利用權(如應用“創作共用”協議保留部分權利),作者只要不涉及商業目的就可以自由使用其作品,不需經過出版商的許可。④保留部分權利,作者可以最大范圍地傳播其作品,讀者也可自由使用。為解決OA期刊版權問題,應該加強OA國家政策的制定與引導;倡導版權開放觀念;編制版權政策指引工具;構建合理的OA期刊版權模式;實施靈活的版權許可協議,并賦予其相應的法律地位;建立國家許可證制度;完善授權制度等。OA倉儲版權包括內容資源版權和軟件版權。在內容資源版權保護方面,可以應用“創作共用”許可協議;與資源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分別簽署協議;提高授權協議的規范性;根據資源版權歸屬情況(作者擁有版權、機構擁有版權、其他權利人擁有版權),采取不同的版權保護措施。在所用軟件版權的保護方面,利用開源軟件時,只要在網站的顯著位置添加軟件所有權標識,不需承擔任何費用,一般不會引起知識產權糾紛[22]。OA的發展需要政策的支持和引導,我國構建OA政策體系的時機已日趨成熟。從結構層次上看,科學合理的國家宏觀OA政策體系應該是由國家、科研資助機構、科研機構、高校、出版機構分別制定的OA政策共同組成;從內容上看,OA政策體系的內容至少應涵蓋資金支持政策、版權保護政策、技術支持政策[23]。在制定OA政策的過程中,需要協調好科研機構、科研資助機構、作者、出版機構的利益等。

OA倉儲OA倉儲是OA出版的實現方式之一,包括基于學科的OA倉儲和基于機構的OA倉儲,前者即為學科知識庫,后者即為機構知識庫。有關機構知識庫的內容建設、版權(如前述)、資金、管理維護等方面內容已引起了學者們的高度關注,其中,機構知識庫的內容建設涉及資源類型、資源數量、全文獲取率、資源收集策略、資源質量控制等問題。在資源的類型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機構知識庫收錄的類型有所區別,大致包括論文、報告、教學資料等;在資源數量和全文獲取率方面,要盡可能收集更多資源,提高全文獲取率,以豐富機構知識庫和保證服務;在資源收集策略上,既要加強宣傳和推廣,倡導科研人員積極參與,對其學術成果進行自存儲,也要制定強制性存儲政策和建立協助提交機制,還可以采用作者自行提交、學科館員或輔助研究人員提交、批量提交等多種提交形式[24-25];在資源質量控制方面,目前機構知識庫還是實行“文責自負”的原則,很難確保質量,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資源采取與之相應的質量控制與評價方法,對質量控制方法進行創新。目前機構知識庫所需的經費來源單一,大部分來自國家和機構的投資,經常存在資金不足的問題[26]。為做好機構知識庫的管理維護,需要加強新增內容管理、原有內容更新和內容有效期管理等質量控制工作,同時也需要注意知識庫中數據的備份[27]。此外,機構知識庫的其他問題,如聯盟構建、技術、政策、服務模式等方面也正在引起學者們的關注。OA出版OA出版是基于OA理念,借助互聯網技術發展而興起的一種新型網絡出版模式。目前,OA出版的主要實現方式是OA期刊和OA倉儲。OA出版對傳統出版機構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7]:①OA出版打破了傳統商業出版機構壟斷學術出版市場的局面,削弱了出版機構對于學術出版的主導地位。②導致各大傳統出版機構的期刊發行量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多年以來學術期刊定價大幅度增長的勢頭,使傳統出版機構的利潤下降。③促使傳統出版機構參與OA出版并修正相應的版權政策。廣大商業出版機構,應該順應OA運動的大趨勢,積極探索新的OA出版方式,重新定位其在新的學術交流體系的功能與角色。目前,大多數出版商均已察覺到OA期刊的威脅,并積極采取新的出版策略,有些出版商開始采取傳統期刊出版與OA出版的融合模式,例如,使印刷版期刊向純電子版期刊過渡以減少出版成本,期刊出版后半年或一年即免費開放,允許作者將其論文開放存檔供同行使用,允許作者持有版權,等等;還有部分出版商開始嘗試OA出版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經驗。OA發展現狀與對策目前,OA在國內外都得到了迅速發展。OA期刊開始得到傳統的文摘索引服務商(如CA、SCI)的認可,成為它們收錄的對象,并且收錄量迅速增加[28],OA期刊的被引用率和影響因子也在不斷提高[29],已經覆蓋包括自然科學、人文社會科學的眾多學科領域。全球的OA倉儲數量已有一定規模,進入一個發展的相對平緩階段。

超過一半的OA倉儲收錄多學科的內容,OA倉儲類型以機構倉儲居多,軟件系統大多采用開源軟件,其中使用最多的是Dspace、Eprints。OA倉儲收錄的文獻類型多樣,既有常見的論文、圖書等正式出版物,也有其他類型的新文獻資源,且以英文文獻居多,還有一些小語種文獻[30]。OA倉儲在朝著標準化和合作化的趨勢發展。為促進OA的進一步發展,可以采取如下對策:①加強宣傳,增強公眾對OA的了解和認同。②根據我國國情,逐步發展OA期刊,大力發展自存檔[31]。③加強OA論文的質量控制,加強OA相關技術的研究,建立良好的經濟運行機制[32],解決知識產權問題。④改革科研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科研評價體系。⑤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努力營造有利于OA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33]。3.8OA對圖書館的影響OA給圖書館的資源建設、經費使用、讀者服務、角色定位、館員素質等多方面都帶來了影響:①OA期刊及OA倉庫是圖書館的另一部分寶貴資源,既彌補了圖書館外文期刊資源長期短缺的不足,又使圖書館資源更加多樣化,但圖書館需要對OA資源進行加工與處理,如對OA資源進行選擇、收集、分類、整合、保存等,這就加大了圖書館資源建設的工作量與工作難度。②OA由于能夠提供免費的信息資源,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圖書館文獻采購經費的壓力,但同時圖書館因需要承擔一部分OA資源的長期保存責任而相應地需要增加資金投入。③OA擴大了圖書館信息獲取的數量與范圍,保障了圖書館為讀者提供信息服務的能力,且使服務方式更加多樣化、服務內容更為豐富、服務范圍更加廣泛,但由于各種出版商、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或政府部門都可提供OA資源,讀者也可不依靠圖書館,直接通過互聯網使用OA資源,因此,圖書館與其他機構形成了一種激烈的競爭關系,圖書館的中介作用逐漸被弱化,圖書館必須重新定位自己的功能與角色,鞏固信息中心的地位。④OA給圖書館員的知識結構、素質與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圖書館員創新觀念、提高素質,掌握OA環境下圖書館服務技能[34],既要兼具圖書情報學專業知識與學科專業知識,又要具備較強的計算機能力,能夠將大量的OA資源加以整合、組織與揭示,為用戶提供指導與方便。面對OA運動的挑戰,圖書館可以通過宣傳與引導讀者認識OA,并積極利用OA資源,加強對OA資源的組織與揭示,創建OA知識庫或OA資源保存系統,實現OA資源與原有館藏的整合等措施來促進OA的發展。

篇9

關鍵詞:電視節目 創新 思考 版權 公益

電視媒體的吸引力就在于其豐富多樣的電視節目。隨著受眾對電視媒體審美需求的逐漸提高,媒體行業的競爭漸趨激烈以及媒體監管制度的完善嘗試,各電視臺除了在電視節目形式和內容的創新上挖空心思之外,也開始注重其他更為根基化層面問題的考慮,例如:創新思路來源的開放化,創新模式的版權化,創新理念的親民化以及創新的公益化。

一、電視節目創新思路來源的開放化

1 何為創新

當我們在研究創新,在呼吁創新時,首先要考慮的就是“什么是創新?”創新一詞起源于拉丁語,原意有三層含義:更新;創造新的東西;改變。若在此基礎上理解“電視節目創新”,我們可以說,電視節目創新的思路來源可以是全新形式的發明,也可以是現有形式的改造。胡智鋒和楊乘虎則很客觀地認為,當前業界與學界在“什么是電視節目創新”的理解上,至少存在著三種觀念誤區:1、在“傳承與創新”的關系上,將電視節目創新理解為從未有過,忽略了傳承。2、在“生產傳播主體和接受主題的”的關系上將電視節目創新理解為是生產傳播主體的單方行為,忽略了接受主體――受眾的存在與影響。3,在“當下創新與可持續性創新”的關系上,將電視節目創新理解為是當下的眼前效應,忽略了可持續性的長久效應。

2 電視節目創新思路來源的思考

(1)翻新“舶來品”

一直以來,業界和學界對內地引進國外節目形式來迎合創新的做法爭論不已,總結來說就是激烈批判為主,保守鼓勵為輔。批判也好,鼓勵也罷,我們不得不承認的是,國內的觀眾的的確確非常愿意買翻新“舶來品”的帳。這一方面源自于中國民眾對大眾傳播需求的進步和國內大眾傳播不能滿足觀眾需求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說是因為現代化的遲步發展給中國民眾造成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激發著民眾無意識的“崇洋”心態的蔓延滋生,再加上國內電視節目的本土化創新在各種傳統模式框架的約束下難以大肆發揮,就給“舶來品”提供了廣闊的生存空間。同時,文化全球化的逐步深入,提升了國內大眾對外來文化的接受程度,一定程度上的引進模仿也是文化融合的一種表現。

由此看來,模仿國外電視節目的制作形式,加以本土化改造,不能說不是一種可行的創作來源。例如湖南衛視的《我們約會吧》就是與美國的《Take me out》進行節目創作上的合作。當它剛來到內地時,的確讓觀眾為此新穎的節目形式耳目一新。隨之而來的是各種的跟風模仿,當然也激發了不少節目元素的創新,比如,《非誠勿擾》就加入了專家點評、支招的環節,給觀眾帶來一些情感上的指引;《愛情連連看》將現場嘉賓篩選環節復雜化,勾起觀眾的觀看欲等等。

電視節目畢竟是“文化傳播”的一種媒介,對于外來電視節目形式的借鑒難免會因“拿來主義”的指引,而帶有“引狼入室”的傾向。文化之間的交流只有在本土文化與外來文化之間尋找到一個合適的比例,才能維持其流動的平衡與平等,否則發達國家必定會利用科技優勢對發展中國家構成“文化侵略”的威脅。因此,對于以借鑒國外電視節目形式為節目創新思路來源的行為,不能一味地批判反對,更不能一味地崇拜模仿,而是在借鑒學習的過程中激發原創性靈感,開發具有本土化特色的、屬于我們自己的電視節目。

(2)新媒介環境下的民間創意征集

隨著網絡這一交互性媒體的深入發展,傳播主體的范圍漸趨向普通受眾方向開放。我們很容易在網上看見網民們自己創作的影視作品,比如MV和微電影,其制作效果完全不亞于專業媒體團隊。

近來,筆者在網上看到多條有關原創電視節目創意和電視劇新銳劇本征集的啟事。雖然大多數民間創意征集活動是由影視制片公司或創意聯盟舉辦,但其中也不乏主流電視媒體的行動。2011年,浙江電臺和湖北經視都組織了廣播電視節目的創意策劃大賽,從民間征集劇本,舉千萬群眾之力,在更大的平臺上集思廣益,為節目創新尋找更多的靈感。

雖然,電視比之網絡來說,還是以宣傳主流思想為主。不管是從管理體制上還是經營體制上,在傳播主題層面上的電視還是不會太過于向民間開放,并且這種電視節目創新的思路來源有待于時間的考驗。但是,民間創意能夠為電視制作注入新的活力,使節目理念更加貼近大眾,可把它作為一種嘗試。

二、電視節目創新模式版權意識

1 電視節目版權保護的法律空白

電視節目的創新因為有了“借鑒”這一思路來源,就難免會出現電視節目“克隆”現象的泛濫。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境外節目的“克隆”,二是內地各電視傳媒之間的“克隆”,這一方面緣于內地電視機構的特殊管理體制,各級電視臺之間的競爭不十分明晰,另一方面也體現出內地傳媒原創意識與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

至今,內地對于電視欄目結構形式的保護還沒有與之相應的法律,可謂處于法律盲區。以至于,現今各種電視節目為降低節目制作成本,盲目跟風復制節目形式的現象仍舊屢見不鮮。隨著電視產業的發展,業界和學界對于電視節目的版權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同時也產生了喋喋不休的爭執。爭執的主題主要是對電視節目版權保護的范圍上,比如“電視節目創意是否能被當做著作權來保護?”“電視節目模式中的哪些環節需要受版權保護?”等各種界限劃分上的爭執。鄭政蓉認為,之所以對電視節目模式進行版權保護存在巨大的障礙,原因就在于著作權法的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節目模式中的一些元素可以通過現行著作權法單獨予以保護,比如節目的策劃文案可作為文學作品保護,節目中使用的音樂可作為音樂作品保護,節目的背景布置可作為美術作品保護,而節目模式作為一個整體,則處于思想與表達之間的模糊地帶。

相對于通過知識產權中的版權保護而言,陶鑫良教授更青睞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他建議從市場公平的角度出發,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可對這一“空缺”進行補缺。然而,這一舉措的提議尚未得到實踐的檢驗,也只能作為一種參考。

己電視節目版權意識的呼吁

對節目模式的大量模仿,會導致其市場提前飽和、觀眾產生混淆或由于審美疲勞而降低收視率,致使節目的壽命提前終結。我們也可以把此當做我國內地電視節目量多而命短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2010年,湖南衛視的《我們約會吧》和江蘇衛視的《非誠勿擾》的版權之爭又將電視節目的 版權保護問題提上了日程。由此可見,電視節目版權保護的法律空缺急待彌補,而版權問題也是以后電視節目創新所要首先考慮的。

三、電視節目創新親民化的理念

1 親民化理念的彰顯

胡智鋒和周建新在他們的論文里提出,當前中國電視節目應該重視人文性。所謂人文性,強調的是電視媒體對人文價值的宣傳與高揚,重視對每個個體需求的尊重、關注與關懷,尤其是對弱者的關懷,重視多元價值的呈現、釋放與滿足。

電視媒介在新的傳播語境下不斷地“屈尊降貴”,不斷地擴大民眾的參與度。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電視節目增加了現場觀眾與嘉賓的互動環節,也有很多節目讓普通大眾做為現場嘉賓,去講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如江西衛視收視一直很火的《傳奇故事》,講述的是發生在老百姓身邊的事,就很容易引起觀眾作為普通民眾的共鳴。湖南衛視的《變形記》和江蘇衛視的《中國夢想秀》更是邀請普通民眾來參與電視節目,通過媒介的策劃來改變普通人的命運。

而隨著傳媒技術的發展和媒介融合趨勢的深入,電視節目的創新也被融入了更多的新元素,例如東方衛視《幸福魔方》的網友在線發言和湖南衛視《快樂大本營》加入的微博互動環節等。2010年年底,搜狐微博將與湖南衛視深度合作打造國內第一檔微博深度互動節目――《好奇大調查》,據悉,將于2012年年初神秘登場。

己親民化理念的適度把握

只要提到大眾文化,難免就要觸及“庸俗”“惡俗”等字眼。電視節目的親民化傾向,難免會使電視節目為了賺取商業利潤而選取最為通俗的的傳播內容和更為外在的表現方式,去一味地迎合最大化觀眾群的口味。前段時間業界和學界對“相親節目”的激烈批判就可以看出,很多電視節目的確在向親民化趨向過度的過程中沒有把握好“通俗”和“惡俗”的界限,給自己掛以污名的同時又連帶自己的觀眾給人留下了不好的印象。

因此,電視節目創新的親民化是迎合新的時代背景的發展趨勢。而電視節目在極力實現親民化理念的時候,應該明確思路,把握好尺度在迎合觀眾口味的同時,承擔起引導大眾審美品位的責任。

四、電視節目創新的公益化傾向

近來,在有關“限娛令”的文件下達以后,帶有公益性質的電視節目如雨后春筍般陸續開播。電視節目的公益化傾向的根據在哪里呢?

1 大眾媒介的公益性制約

所謂公益性,強調的是非商業性的,著眼于社會公共服務領域,體現社會公益價值的內容。郭慶光認為大眾傳媒活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公益性和公共性的制約。這種公共性和公益性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大眾傳媒是現代社會必不可少的信息生產者和和提供者,在滿足普遍的社會信息需求方面起著一種公共服務的作用;第二,大眾傳媒的信息生產和傳媒活動對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道德具有廣泛而強大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涉及到普遍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共生活;第三,大眾傳媒是某些“稀有”公共傳播資源的受托使用,它們必須對社會和公眾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因此,電視媒介在電視節目中彰顯公益性,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須的。

因此,電視節目關注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倡導民眾為公益做貢獻的傳播效果是最佳的。這就促使電視媒介通過電視節目來彰顯其公益性。央視最新的一檔大型公益類節目《夢想合唱團》,也正是借助其具有廣泛的觀眾優勢,關注公益、倡導公益,引起觀眾的一致好評,也引起了巨大的社會效應,對公益事業做出了不凡的貢獻。

2 電視媒介親民性趨向對公益性促進

電視媒介的親民性趨向引起了“人文關懷”理念的明晰化,同時在市場化的需求下,也不可避免地承受“商業思潮”的泛濫。這都需要電視節目逐漸地向公益化方向發展,在以關注社會公益事業這一新元素的介入下,引起更為廣泛地社會關注。

湖南衛視的《勇往直前》就是一個把娛樂性和公益性結合很好的例子,利用明星效應,以公益贊助為口號,在傳媒界反過度“娛樂化”、“商業化”的浪潮中利用“公益性”巧妙地躲入了安全區。盡管還是有很多批評的聲音稱《勇往直前》打著公益的幌子為自己的商業目的謀福利,但我們不能否認的是,綜藝娛樂節目憑借其廣大的收視觀眾,在節目中融入公益性對公益的傳播效果會是一個很大的突破。比如,隨之的《中國達人秀》、《中國夢想秀》以及《夢想合唱團》,都是利用綜藝娛樂的節目形式,融入公益性元素,在實現電視節目的“人文關懷”的同時,也實現了其經營目標。

在這個意義上,電視制作的商業性和公益性并不矛盾,并且可以實現良好地互動與融合,在獲得相當的關注度的同時,通過電視節目制作傳遞真善美的主流價值,實現大眾媒體的社會責任,這是一種十分理想的公益性和商業性大眾平衡的狀態,也是未來節目制作可以進一步思考的重要方向。

五、結語

20世紀90年代是我國廣播電視業大發展的繁榮時期,電視節目創新問題的研究也開始漸趨進入傳媒學術界的視野,并且對國內電視節目發展現狀和發展策略就有了相對比較有借鑒意義的研究。胡正榮教授在其《廣播電視節目創新戰略分析》一文中很全面地分析了那時廣播電視節目中的基本問題,并給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節目創新建議。比如,他認為,節目改版過于隨意、過于頻繁這一問題至今都是電視節目創作的中的一個詬病。而對于創新戰略的分析,他認為節目理念創新是電視節目創新的前提條件。這一策略的提出為電視節目的創新的初始準備提供了思路指導。

然而,如今電視節目模式和內容創新研究漸趨成熟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多關注新的研究視角,發現節目創新之路中的新問題,本文從電視節目創新的思路來源、版權意識、親民化理念和公益性趨勢四個方面進行了探討,這些既是國內電視節目在新的傳播環境和傳播技術背景下不斷創新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暴露電視節目制作過程中諸多問題和弊端的領域,以上四個方面涉及了電視節目最重要的兩個主體,一是節目制作者,二是電視節目的觀眾,新的傳播技術為這兩個重要的主體都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機遇和平臺,作為節目制作者除了要不斷進行節目制作的創新,知識產權等產權意識的提高也是電視節目在競爭激烈的電視行業中生存下來所必須的。此外,在觀眾的媒體參與度日益加深的現代社會,節目制作不再是傳統的單向度的,而是越來越多的體現了消費者的智慧,因此節目制作必須與作為消費者的觀眾進行良好的溝通,這是電視節目在未來競爭中保持活力和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傳播新技術和新媒體,讓觀眾也參與到電視節目的制作,同時履行媒體人的社會責任,加強公益性這是未來我國電視節目制作過程中應充分思考的,而這需要業界和學界從實踐和理論兩方面進行探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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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良榮,廣播電視節目創新戰略分析,中國廣播電視學刊,2001年11月

[3]張卓,從電視節目形態變化看內地傳媒角色的變遷,現代傳播(雙月刊)2002年第1期

[4]武超群,后現代語境下的電視節目創新,現代視聽,2007年第11期

[5]胡智鋒、周建新,當前中國電視節目創新發展的三種動向,中國社會科學報/,2011年9月第14版

[6]鄭政蓉,探索電視節目模式著作權保護新機制,中國知識產權報,2009年1月日第10版

篇10

論文關鍵詞 電影衍生品 知識產權 商品化權

近年來,我國電影市場空前繁榮,票房收入呈現井噴式的增長,2015年,我國年電影票房總收入突破了440億元。作為“十二五”規劃中的國家級戰略產業,電影產業業已成為引領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先驅力量。盡管如此,我國電影產業鏈還不夠成熟,營利模式較為單一,票房收入與植入式廣告約占總收入的九成以上。而在全球電影產業最為發達的好萊塢,電影衍生品收入占影片收入的73%,遠高于電影票房。如美國《星球大戰》三部曲的全球票房總收入是18億美元,而玩具、游戲、圖書、唱片等電影衍生品的總收入的銷售額卻超過了45億美元。如果說,電影作品本身主要滿足了人們的精神訴求,那么作為電影產業鏈終端環節的電影衍生品,則將觸角延伸至人們不同層次的生活需求,從而帶來豐厚的利益回報。

一、電影衍生品的知識產權屬性

電影衍生品,是指根據電影而衍生出來的后電影產品,是除銀幕放映以外一切增加電影產業下游產值的產品,包括各類玩具、音像制品、電子游戲、服飾、海報甚至主題公園等。這一概念最早發端于美國,在國外的電影市場環境中已經有了幾十年的發展歷史。電影衍生品表面上看去與一般產品無異,卻能引發消費者的追捧與購買,它的價值追根溯源在于其衍生于電影,跟電影情節、人物、情感聯系在一起,使其具有了特殊的價值,而這恰恰是蘊含其中的知識產權的價值。

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對電影衍生品的權利屬性進行剖析:一方面,其作為知識產權載體,而享有物權;另一方面,其蘊含了音樂、美術、文字等作為版權保護客體的無形權利。因此,衍生品是有形權利與無形權利的復合體。實現電影衍生品價值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將蘊含在電影中的人物、情節、動畫、場景設計等創意元素與周邊產品結合后,將知識產權商品化的過程。被賦予了商業價值的特定知識產權在商品化后成為了權利人的一種新型知識產權,學理上將其稱為商品化權。所謂商品化權,通常是指將蘊含商業信譽,具有商業流通價值的角色或角色特征及其他形象因素進行二次商業性使用,從而在商業領域創造出一種大眾需求,以達到商業促銷目的的權利。 其權利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創作者有權將該形象要素投入商業領域利用而獲利的權利和有權禁止他人未經授權進行商業使用的權利。商品化權的主要內容在于權利人經濟權利的保護。商業化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主要實現對知識財產價值的二次開發利用。廣義的商品化權中,人物、姓名、肖像、虛構角色、聲音、裝潢等要素均可以成為其權利客體。而狹義的商品化權,僅指將作品中的角色投入商業使用的權利,即角色商品化權。 在電影衍生品中,玩具、服裝、飾品、音像、日用品等多為利用電影作品的人物、姓名、肖像、虛構角色等要素實現這些日常產品的增值。

事實上,電影衍生品可來源于不同的電影要素,并不局限于角色形象,只要是跟電影密切聯系能激發消費者購買欲望的要素,如場景、情節、道具等都可以成為商品化的對象。可以說,電影衍生品的權利內核就是商品化權,是權利人自己行使或授權他人行使商品化權,制造、使用、銷售特定權利商品以實現獲利的過程。

二、我國電影衍生品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障礙

我國在連年電影票房屢創新高的形勢下,衍生品產業的發展卻舉步不前,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授權機制不健全

衍生品的授權是指電影的版權方允許企業在一定時間內運用電影中的元素,制作玩具、游戲、光盤等相關產品進行商業活動,而企業進行生產的前提是支付一定的版權費。 當中國商家競相爭搶哈利·波特、變形金剛等舶來品的衍生品授權時,國產電影衍生品的授權卻乏人問津。除了商家對國產電影衍生品盈利能力信心不足外,電影版權方與可能的產品制作方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造成授權難產也是主要的癥結。一方面,想購買衍生品授權的商家無法及時獲知版權方欲出售版權的信息,另一方面,版權方又很難找到愿意合作的制造商。

另外,授權操作的不專業同樣導致合作難以為繼。按照國外的慣例,授權通常通過兩種方式來進行,一是在給付版權方一定數額保證金的基礎上,按產品的銷售額由被授權方與版權方按照一定比例來分賬;二是被授權方一次性付給版權方版權費從而買斷衍生產品的版權。而國內一些電影版權方常常突破授權的行業底線,實行無保證金授權。這種授權方式因為缺乏對被授權方的約束,可能導致衍生品盈利后,版權方可能無法獲得約定的利益從而引發糾紛,進而對雙方的合作造成消極影響。

(二)盜版侵權產品猖獗

近年來,很多制造商未經授權,擅自生產電影衍生品。或以被授權方的正版產品為原型,大量生產盜版產品,以批發市場為主要銷售渠道,依托“電子商務”,形成了完整的盜版產業鏈。如當電影《讓子彈飛》熱播時,未經授權的盜版麻匪面具在網絡上熱銷。再如,市面80%以上“喜洋洋與灰太狼”的卡通產品為盜版產品,其獲利卻數倍于正版產品的經銷商。

盜版橫行帶來了幾個問題,一是盜版衍生產品往往制作粗劣,降低了消費者的購買欲望。二是其以低廉的價格占據了大量衍生品市場份額,吞噬了正版經營者的利益,擠壓其利潤空間。

(三) 相關法律缺失

目前我國電影產業版權保護的立法除《著作權法》之外,還包括一些行政法規和規章,這些法規規章雖然對電影市場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立法層次和法律效力較低,缺乏司法程序,因此還不能實現對我國電影作品版權的有效保護,特別對于電影衍生品的保護力度較弱。

此外,我國迄今仍未將商品化權作為獨立的無形財產權加以保護,這就使得作為多種權利復合體的電影衍生品遭遇侵權時往往面臨無法可依的困境。考慮到維權的巨大成本,版權方在遭遇侵權時往往無奈地放棄了衍生品收入,更無從談起衍生品市場培育。中投顧問薛勝文曾經說過,如果美國電影市場的版權保護狀況與中國相似的話,那么即使好萊塢的電影創造再高的票房收入,其衍生品收入也將達不到影片收益的一半。所以,要想促進國內衍生品行業的發展,相關法律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勢在必行。

三、促進我國電影衍生品產業發展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授權制度

通過電影行業協會建立完善的授權機制,如建立預交保證金制度和售后利潤按比例分配規則。鼓勵制造企業積極依法獲得電影元素專用權,并運用法律的救濟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授權方可采取分類授權的方式,將不同類型電影衍生品的生產和銷售權授予不同商家,使得不同被授權方在產品品類和地域上具有排他性。這一方面加大了授權方的獲利空間,同時也避免了被授權方因為產品的同質性而產生的惡性競爭。此外,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今天,電影版權人可加大與電商的平臺合作,既拓展了衍生品的銷售渠道,又可以掌握較為真實的銷售數據,有助于雙方在相互信賴的基礎上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關系。

(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實現對衍生品的全面保護

確立商品化權是促進電影衍生品產業發展的重要途徑。“設立商品化權,并規定其可以構成在先權,已成為世界各國發展的法律趨勢。” 由于商品化權未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而只是作為學理上探討的一種法益,無法像法定權利一樣得到完善的保護。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框架下所保護的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涉及到智利成果的不同方面,保護條件、目的差異顯著,尚未正式入法的“商品化權”常常處于“非此即彼”的模糊地帶。故而當衍生品侵權糾紛發生時,由于無法可依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濟。為突破這樣的窘境,我們應該在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尋求將商品化權作為一種獨立權利加以保護的路徑。

此外,特殊標志保護模式為電影衍生產業保護給出了另一種啟示。當今國際上早已經確立了對五環等體育運動特殊標志保護。那么,對于在電影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標志形成的衍生品如麻匪面具、飛天掃帚等也可借鑒這一制度進行保護。

(三)打擊盜版,提高消費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建立衍生品制造行業的行業自律規則,實行對盜版產品更嚴厲的制裁措施,在行政執法和司法裁判中加強處罰的力度,提高罰款的數額。注意凈化網絡銷售渠道,阻斷盜版衍生品的網絡銷售。通過法律宣傳加強消費者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設立相關制度鼓勵消費者舉報盜版產品的生產、銷售商,規范市場秩序。

(四) 建立培育衍生品產業的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衍生品不是電影符號的簡單重復,而是對電影元素地深入挖掘,拓展了電影的創意空間。所以,電影版權人應該首先轉變衍生品開發的觀念,不要只把衍生品看成是電影的附屬品,而要本著持續發展的理念,把衍生品作為電影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電影版權人應加大與設計公司的合作深度,不斷豐富衍生品的種類,嘗試開發一些個性化的衍生品,滿足受眾多元化的需求。再次,電影版權人應該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建設合理的市場預期,預測電影上映后可能受到歡迎的電影元素,評估衍生品可能產生的市場銷售額,提早設計、策劃,待電影上映時借影片的熱度推廣衍生品,以避免過去出現的正版衍生品滯后于電影放映周期、盜版衍生品橫行的狀況。最后,電影版權人應加大與院線的合作,在電影院設置衍生品銷售專區,加大宣傳與營銷力度,轉變過去常常把衍生品與爆米花捆綁銷售從而給人們留下的低廉劣質的印象。使衍生品作為電影文化載體的一部分,漸進式地培育人們的衍生品消費意識和消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