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勞動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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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性質: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單位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文化程度:
籍貫:施市
縣(區)
鄉(鎮)
村(街)
現住址:
屬于:農業人口()
非農業人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及XX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承擔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生產(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保健食品費:
第四條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日工作制,每日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
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為每日元。加班工資:法定節日為元,公休假和平日為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班)發給乙方夜餐費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為每月元至元。如乙方從事的工作便于實行勞動定額考核經甲乙雙方商定,實行全額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
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用。
第六條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養老保險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元,乙方負擔元。乙方繳納金額,由甲方按月在乙方當月工資中扣繳。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施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個月。醫療期內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2.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3.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復工的;
(2)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
(3)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4.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保護措施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規、政策、侵犯工人合法權益的;
(4)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或參加社會招工考試已被錄取的。
5.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3款規定的;
②患職業病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④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6.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但因本條第3款第(2)項規定解除合同的除外。
7.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或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八條雙方認為需
要約定的事項
1.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元。
2.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元。
3.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元。
4.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甲方可解除合同。
5.除國家規定以外,在情況下,乙方可解除合同。
6.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
7.其他需約定事項: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責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違約金__元,賠償金元。
第十條因本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本企業勞動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開除,辭退違紀職工以及職工辭退,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可直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調解無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選擇:
1.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當地人民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政策有抵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逢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涂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委托人)簽章:
篇2
乙方(勞動者)姓名: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及××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生產(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并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 日工作制,每日 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
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為每日 元。加班工資:法定節日為 元,公休假和平日為 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班)發給乙方夜餐費 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為每月
元至 元。如乙方從事的工作便于實行勞動定額考核經甲乙雙方商定,實行全額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結算,具體辦法雙方約定為:
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給乙方 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用。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在本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按養老保險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 元,乙方負擔 元。乙方繳納金額,由甲方按月在乙方當月工資中扣繳。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2.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施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 個月。醫療期內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
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 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元。
4.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 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篇3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合同一般適用于勞動者在企業工作達到法定時間的情況,顯然不適合季節性用工的情況,因此,只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兩種勞動合同可供選擇。
(一)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季節性用工以使用此批勞動力完成階段性生產任務為特點,階段性生產量有時很難準確量化,因此,完成這一生產任務的周期很難用年、月、日來表述,這個階段性生產任務即為勞動合同法上的“一定工作任務”。
(二)企業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季節性用工采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企業完成訂單生產任務招用短期勞動者的情況。訂單的生產量是確定的,因此勞動期限也是可以準確計算到年、月、日。
季節性勞動合同范本范例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乙方(勞動者)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由于甲方尚處在籌建中,沒有固定廠房,現屬試運行,為培養、鍛煉技術工人,擬招收臨時用工,待甲方公司組建后,再從現有臨時用工人員中選拔合格技術人員,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年(月)。
第二條 乙方自愿到甲方公司工作,并根據甲方的實際情況安排工作,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如造成經濟損失,由乙方按實賠償給甲方。
一、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五條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合同到期時,由甲方根據實際需要或續簽臨時用工勞動合同或解除合同,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
二、 勞動報酬
第八條 按照甲方的標準計算勞動報酬,采用計時、計件、定額或包干工作的方式,每月結算并發放工資。
第九條 甲方每月 一次 以法定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
篇4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主管部門:
地址: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性別:民族:
出生年月:參加工作年月:學歷:
何時畢業于何校何專業:
何時獲何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何
時獲何技工等級任職資格:
居民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溫州市人事局關于規范市級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聘用制臨時職工,并訂立本勞動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接甲方工作需要,在崗位工作(具體事項另行約定)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實施獎勵和處分.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安全衛生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工作報酬.
1,試用期內每月工資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元.
2,甲方每月日發放工資.不得無故克扣,拖欠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和規定按期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的待遇,因公(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工作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合法.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七,勞動合同變更,終止,解除的條件.
(一)勞動合同確需變更的,雙方應協商一致,并按原簽訂程序變更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合同即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簽聘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經批評教育無效,曠工時間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內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提出解勞動用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3,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違反合同規定,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方要付給對方違約金.違約內容和違約金數額在第九條中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還應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
篇5
勞動人事廳制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_民族: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務市場介紹,同意招用____為臨時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一九__年__月__日起至一九__年__月__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并辦理鑒證手續。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崗位,承擔__臨時生產(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生產(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日,每日__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甲方應從流水作業和臺機人員的操作等問題考慮,提前通知乙方并征得同意,按規定發給加班加點費。
(2)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為每日____元×25.5天=每月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勞動貢獻,定期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在本合同雙方約定欄中約訂。從事夜班的,應發給夜餐費____元。
(3)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情況,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基本生活費____元。
四、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待遇:
(1)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繳納辦法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臨時工本人負擔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三,先由甲方統一支付,后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
(2)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勞動保健食品費____元。從事起重、電焊、司爐等特殊工種作業的,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3)在合同期內,臨時工或農民工發生工傷、致殘、工亡或非因工傷、殘、亡以及疾病的,其待遇應分別按國務院第41號令、第87號令及人民政府第29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4)合同期間,甲方發給乙方每月副食品補貼____元。冬季取暖期間,按規定每月發取暖津貼____。
五、勞動紀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1)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生產。
(3)愛護單位財產,不無故損壞公物。
(4)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5)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6)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7)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和辭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雙方一致同意的;
②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三項和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
③乙方培訓(熟練)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職的;
④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①甲方宣告破產;
②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①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②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③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④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⑤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勞動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②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③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
④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⑤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⑥經國家批準應征入伍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①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六條第3項情況之一的;
②患有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限內未能治愈,屬于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女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6)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第六條2項所列情況外,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并辦理有關手續。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或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內辭退乙方的,按乙方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要求乙方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乙方不經甲方同意私自離單位的,賠償甲方____元,否則甲方不予辦理離單位手續。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1.
2.
3.
4.
5.
九、本合同經勞動仲裁部門鑒證即生效。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變更。合同履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經鑒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或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自治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名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經辦人(簽字或蓋章):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注:①本合同書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及群眾團體招用的臨時工。
②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
③本合同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續訂合同必須重新鑒證。
④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1
續訂勞動合同情況
續訂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續訂勞動合同有關事宜:
用工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蓋章)
____工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附2
續訂勞動合同情況
續訂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共年)
續訂勞動合同有關事宜:
用工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蓋章)
____工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
年月日
附3
勞動合同內容變更情況
用工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簽字(蓋章)
____工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篇6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
用工單位住址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 ____________
務工人員姓名(乙方)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務工人員戶口 ____________
工種____________
技術等級____________
務工人員家住____________縣(市)____________鎮(鄉)____________街(村)____________號(組),務工人員暫住地址____________
編號 ____________鑒證編號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中介推薦,____________(簡稱乙方)自愿到甲方做臨時工。按照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雙方應嚴格履行,不得違反。
一、合同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計 個月,在甲方做臨時工作。合同期滿,自行終止。
二、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甲方擔任臨時生產(工作)任務。合同期內如一方要求變更工作或中途解除合同,應征得另一方同意。
三、生產(工作)條件、雙方的義務
甲方:為使乙方順利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加強對乙方的勞動紀律、安全生產規程和法制教育。尊重乙方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應享有的政治、經濟待遇。執行國家和當地政府對臨時工的管理規定,接受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乙方:在合同期內,接受甲方的領導,服從甲方工作安排,與其他職工一樣參加政治、業務學習,遵守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保證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交給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資待遇
經應知應會考核后,確定乙方在合同期內實行計時工資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___元,加班工資,夜班補貼、勞保福利按本單位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實行計件工資制,月工資額按計件單價結算,其辦法是:
五、勞動福利待遇
按國務院1989年頒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第六、七、八、九、十條規定和XX省(自治區、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合同的解除及責任
1.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患有疾病不能堅持或不能適應正常生產(工作)的;(2)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3)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有關規章制度的;(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醫療期最長不能超過三個月)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的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2)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4)乙方因參軍、招工、招干、升學者。
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都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法律規定的除外),經雙方協商同意后,解除合同,并給予書面通知。
七、其他事項
1.本合同簽訂后,須送勞動仲裁機關鑒證,即確認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2.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應在國家規定范圍內,經雙方協商后補充。
3.雙方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從申請調解之日起,在30日內,經調解無效時,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的申訴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超過期限不受理。如對仲裁不服,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向甲方所在縣(市)人民法院。一方當事人期滿不,又不執行裁決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補充的有關事項
九、本合同應在辦理調配手續后,及時簽訂、鑒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及鑒證機關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涂改無效,代簽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7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管理,合理解決城鎮臨時工的招用、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現將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鎮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訴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北京市城鎮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北京市勞動局 1988年8月2日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勞動力管理,合理解決城鎮臨時工的招用、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因臨時性、季節性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本市城鎮居民中招用工作期限一年以內的臨時工(以下簡稱臨時工)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局主管全市臨時工的管理工作,區、縣勞動局主管本地區臨時工的管理工作。
街道、鎮勞動部門負責本地區內臨時工的登記、培訓和介紹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工單位招用的臨時工,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本市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2.年滿16周歲,男性不滿60周歲,女性不滿50周歲;
3.經街道、鎮勞動部門登記并領有城鎮待業人員求職證。
第五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到被招用人的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招用手續,并按臨時工本人工資總額的5%繳納管理費。
第六條 用工單位與臨時工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執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所從事工種、崗位、工作,一定時期內應當達到的數量和質量指標,或工作上應當完成的任務;
2.合同期限;
3.生產、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5.勞動紀律;
6.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包括經濟損失賠償責任);
7.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單位、臨時工本人和臨時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各持一份。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工單位和臨時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滿,應當終止執行;因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續訂合同應當到臨時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備案。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用工單位可以同臨時工解除勞動合同:
1.發現臨時工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用條件的;
2.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4.違反操作規程或用工單位的規定,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罰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7.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第十條 臨時工被勞動教養、判處刑罰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臨時工可以同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的;
2.用工單位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參軍、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或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
4.用工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第十二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周通知對方,方可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后果和責任大小,按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市、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和仲裁。
第十四條 臨時工的工資分配形式,由用工單位確定。
實行月工資制的,臨時工的工資可以高于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勞動合同制工人標準工資的20%;實行日工資制的,日工資不得低于2.50元,從事繁重體力勞動的,日工資不得低于3.50元。
以安置城鎮待業青年為主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由用工單位確定。
第十五條 臨時工可以享受用工單位同崗位、同工種勞動合同制工人的津貼、補貼(不含工資性補貼)和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等待遇,獎金由用工單位確定。
第十六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間,與勞動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醫療待遇,并按下列情況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1.連續工作不滿6個月的,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停工醫療期間不發工資;
2.連續工作超過6個月(含6個月),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停工醫療期間不發工資,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七條 臨時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以前的工資待遇、醫療待遇等各項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后,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勞動保險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臨時工要求另謀職業的,由用工單位根據其殘疾程度和工作時間的長短,付給3個月至6個月本人工資總額的一次性補助費。
第十八條 臨時工因工死亡,其喪葬費、撫恤費,與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臨時工因病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勞動保險待遇,與所在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
第十九條 城鎮臨時工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定。
第二十條 市、區、縣勞動局負責對用工單位使用臨時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辦理臨時工招用手續擅自招用臨時工的單位,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招用手續的,每使用一個臨時工,處以用工單位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市行政區內的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臨時工,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1日以前已經在單位工作的臨時工,用工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臨時工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部門補辦用工手續,臨時工和用工單位要補簽勞動合同。
北 京 市 城 鎮 臨 時
勞
動
合
同
書
(樣本)
根據《北京市城鎮臨時工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 單位(以下簡稱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招用 同志(以下簡稱乙方)為臨時工,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滿即終止勞動合同。
二、生產工作任務
1.乙方在甲方從事 工作。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生產任務。
三、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生產、工作條件:
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
2.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按工種要求發給乙方勞保用品、配備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在合同期間的工資標準
五、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前的工資、醫療等各項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同。醫療終結后,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勞動保險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同。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臨時工要求另謀職業的,甲方可根據乙方工作時間長短、傷殘程度付給乙方3至6個月本人工資總額的一次性補助費。
2.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合同期間與勞動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醫療待遇,并按下列情況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連續工作不滿6個月的,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停工醫療期間不發工資。
連續工作超過6個月(含6個月),經醫院證明需要停工醫療的,停工醫療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停工醫療期間不發工資。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補助費。
3.乙方在合同期間死亡,其勞動保險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同。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令和法規,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領導、管理和教育。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
1.符合下列情況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發現乙方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招用條件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未痊愈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四)違反操作規程或用工單位規定,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五)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的;
(七)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2.符合下列情況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的;
(二)用工單位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參軍、考入中等以上學校或被招收為勞動合同制工人的;
(四)用工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3.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必須提前一周通知對方,方可到臨時工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八、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九、乙方在合同期內的養老保險基金由甲方負責按有關規定繳納。
十、其它雙方協商事項: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凡屬國家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乙方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年 月 日
街道、鎮勞動部門(蓋章)
年 月 日附件:
續訂勞動合同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變更合同內容: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街道、鎮勞動部門 (蓋章)
篇8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工單位)招用季節工、臨時性用工、勞務工、農民工(以下統稱臨時工)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勞動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臨時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受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建設、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其各自的職責權限,協助市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臨時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用工單位招用臨時工,必須本著先城鎮后農村、先市內后市外的原則。
第五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招用臨時工:
(一)持本單位證明或營業執照及招工簡單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申請登記;
(二)進入勞動力市場,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三)到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錄用手續,并為招用的農村和外地臨時工辦理《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第六條 成建制的農村和外地建筑施工隊,憑建筑管理部門審批承包工程的文件,由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負責核發《淮南市務工許可證》,辦理用工手續。
成建制的勞務隊,承包勞務項目,必須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由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辦理用工手續,核發《淮南市務工許可證》。
第七條 臨時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并具有勞動能力;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必須年滿18周歲。
(二)具有本市鎮戶口的,須持《待業證》;本市農村的,須持鄉以上政府證明;外地勞動力進本市務工的,須持當地勞動部門核發的《就業登記卡》。
(三)已婚育齡婦女應持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四)凡從事起重工、電工、焊工、司爐工、架子工、壓力容器操作工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持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
第八條 用工單位或民辦勞務中介機構印發招工或招聘簡單以及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刊播招聘啟事的,必須經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簽章備案。
第九條 《淮南市務工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須報經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審驗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臨時工應當使用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不完成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補羊刑或勞動教養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時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損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二)臨時工參軍、升學的。
第十三條 用工單位因轉產或者調整生產任務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應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發給臨時工1-3個月本人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四條 用工單位和臨時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通知對方。
第十五條 用工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符合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自錄用之日起1個月內為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手續,并繳納養老保險金;臨時工是城市戶口的,必須同時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三)對臨時工進行崗前培訓和廠規廠紀及安全教育;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繳納管理費;
(五)負責臨時工的計劃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臨時工的月工資待遇,參照同等條件下同工種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待遇,由用工單位與臨時工商定。
第十七條 臨時工在工作期間因工死亡或因工負傷的,其有關待遇與勞動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
第十八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勞動合同期長短確定。履行勞動合同滿1年的,停工醫療期限為3個月;滿6個月不滿1年的,停工醫療期限為2個月;不滿6個月的,停工醫療期限為1個月。在停工醫療期間,用工單位發給臨時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60%的生活費,病愈或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工單位可以根據使用時間長短一次性發給1-3個月本人平均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單位應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并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相當于臨時工本人3-6個月平均工資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招用未滿16周歲臨時工的,除責令清退外,按每人3000-5000元處以罰款。招用未滿18周歲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崗位的,除責令調換崗位外,按每人3000-5000元處以罰款。
(二)招用臨時工(含農村、外地勞動力)不按本規定錄用或辦理養老保險手續的,按每人1000-2000元處以罰款。
(三)未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辦職業介紹機構進行勞務中介活動的,除責令其停止從事勞務中介活動外,處以500-2000元的罰款,并沒收其非法所得。
篇9
隨著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進人機制和管理機制改革的深入,臨時工在我區政治、經濟、環保、教育各領域的地位和作用都發生著演變,日益成為重要的新生力量。如何切合我區的實際情況,根據臨時工的特點管理好這部分人群,更大程度地發揮他們的作用,讓其更好地為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后勤服好務,是我區目前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基本情況
經調查統計,截至2009年2月28日,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共計224名,其中男性121名,女性103名;機關使用臨時工共計86名,事業單位使用臨時工共計138名;其中月工資在560元以下的占28%,月工資在560元至999元的占60%,月工資在1000元以上的占12%。用人單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約55%,簽訂協議約5%,未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的占40%。
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參加養老保險的共計107名;參加醫療保險32名,參加失業保險12名,參加工傷保險12名,未參加任何保險117人,其中退休返聘人員17名。以上數據顯示,我區未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人數近半,這部分人員大多在廚工、綠化工、保潔等流動性大的崗位。
二、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的主要特征,以及臨時工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的主要特征:
1.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市
除了少數在行政崗位上的臨聘人員及返聘人員,我區聘用的大多數臨時工文化程度都在初中及以下。他們大多安置在門衛、保潔、環衛、廚師等工作條件臟、苦、累的崗位,工作時間較長,但通常能吃苦耐勞,服從工作分配。
2.思想動機單一
臨聘人員大多單純地為工資工作,很少能獲得工資以外的收獲,很少能參加工會等組織的活動,不參加年終考核,沒有晉升、評先、選優的機會。因此,在工資不變的情況下,他們大多不關心單位的安全、發展、榮譽等。
3.流動性相對較大
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所聘用的臨時工相對于社會企業的臨時工,比較穩定。但由于工資普遍偏低,大多數都僅維持或略高于我區最低保障工資560元,因此,一些略有技術、年富力強的臨時工遇到了工資待遇更好的工作,就會離開崗位,流向效益更好的單位,致使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流動性相對較大。
4.臨時工管理難度大
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大多與各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用人單位對他們的管理存在著一些不便。同時,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鮮有制定針對臨時工的管理制度,導致臨時工的管理難度很大。
(二)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有效的招聘渠道,臨時工缺乏培訓。
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招聘是通過計劃配置而非市場配置方式。由于招聘臨時工的種種便利,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對后勤崗位沒有經過整體性的需求預測,沒有充分優化人力資源配置,致使一些臨時工工作隨意性大、工作量不飽和。
培訓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臨時工流動性大的特點使我區機關事業單位沒有針對他們進行培訓,臨時工沒有經過上崗培訓就招之即用。大多數的臨時工對單位的規章制度、職責職能、對自己的崗位職責、行業規范還未來得及熟悉就匆匆上崗,只能在工作中學習、磨合,在失誤、失敗中總結經驗教訓,而這時往往已經產生了不良影響,可能已經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形象和利益。
2.臨時工待遇差,工作積極性低。
雖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臨時用工和正式工應同工同酬,但實際中,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工和臨時工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普遍存在。在相同崗位上的臨時工與正式工工資差距大,而且因不能得到獎金、培訓、晉升等機會,被嚴重挫傷了工作積極性。我區機關事業單位也沒有出臺相應的臨時工績效考核政策,也無法充分調動臨時工的工作熱情。
3.與臨時工之間勞動關系不規范,容易引發勞動糾紛。
我區還有很大部分機關事業單位與臨時工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協議,勞動關系很不規范,一旦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就將引發勞動糾紛,用人單位苦不堪言,臨時工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4.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堪憂
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的人數近50%,一旦他們在工作時間內發生疾病、工傷等情況,勢必給單位帶來很大的負擔。這類情況如果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就會引發勞動爭議、上訪,甚至激發社會矛盾,這樣既破壞社會和諧,又影響政府形象。
三、對加強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的幾點思考及建議
方案一:試行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勞務派遣制度。
(一)勞務派遣,亦稱人力資源派遣。用工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臨聘人員應僅限于從事除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等管理工作外的工勤類和輔工作。
(二)勞務派遣的作用及優點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要求“用人單位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并按規定享受各項遇”。如果機關事業單位在短時間內將臨時工都做到規范用工,工作量極大,所以,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為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勞務派遣,并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則是捷徑。
1.采取勞務派遣這種新型的用工方式,臨時工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保證了勞資雙方在遵守勞動法的前提下實現了用工受法律保護,臨時工的權益也有了保障。臨時工由于有勞動合同的保護和約束將更努力為用工單位工作。
2.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根據國家規定為派遣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按規定的比例定期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因為用工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工齡得到延續,失業、醫療、工傷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勞動關系在勞務派遣公司,故人事檔案的管理也勞務派遣公司,減少了機關事業單位人事檔案管理負擔。
4.合理規避勞動糾紛,一旦出現勞動糾紛,一般由與派遣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機構處理,用工單位只需要予以協助,這樣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用工單位處理勞動糾紛的麻煩。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之間沒有勞動合同關系,被派遣人員的勞動關系隸屬于勞務派遣組織。這樣,機關事業單位作為用工單位就避免了與臨時工之間勞動糾紛的發生,從而節省管理精力。
(三)機關事業單位采取由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臨時工的弊端
1.采取勞務派遣方式聘用臨時工,機關事業單位需要開支的項目有:派遣員工工資、各項社會保險費、員工加班費、員工福利費、工會會費、勞務派遣業務服務費。與原來的臨時工聘用管理方式相比,增加了勞務派遣業務服務費,按現行勞務派遣業務服務費均價每人每月40-50元計,每月將會增加我區財政負擔約壹萬余元。
2.大多數派遣員工會受到職業穩定性差、缺乏歸屬感、身份被歧視等現實問題的困擾。因此,機關事業單位如果打破現行聘用方式,改用勞務派遣方式聘用臨時工,勢必導致部分臨時工缺乏歸屬感、工作積極性受挫、甚至不服從或不完全服從用工單位管理。
3.機關事業單位一旦使用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臨時工,較之從前,由于臨時工的勞動關系是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的,臨時工流動性將會更大。比如,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的駕駛員共計45名,幾乎每個機關事業單位都聘請了臨時駕駛員,他們中有的已經在單位工作了近十年,對單位的很多信息都很了解,而且因為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較之其它崗位更容易接觸到單位的機密。如果施行勞務派遣,用工性質發生改變,受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勞務關系結束后,受派遣人員又在不同的單位間流動,就不可避免把機密泄露給其他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就將面臨內部機密被泄露的危險。
4.如果我區機關事業單位采用勞務派遣方式聘用臨時工,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勞務派遣中,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同工同酬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相同崗位不同待遇容易制造就業歧視和社會不公,造成社會不和諧。一旦臨時工投訴或上訪,將會對政府造成不利影響。
方案二:仿效高校后勤集團,組建一個專門管理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的機構(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進行人事勞動管理。
(一)組建后勤集團的作用及優點
1.相比臨時工勞務派遣方式,組建專門的臨時工管理機構能更好地建立完善的臨時工招聘系統。
在招聘前,可建立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需求預測系統,對臨時工聘用從嚴控制。做到按規定報批,公開聘用。該機構可以根據各用工單位的實際情況對其預測的數據結果進行分析、核實。這樣,在實現人崗匹配、有效定崗定員的基礎上,再來招聘臨時工,有利于實現機關事業單位后勤臨時聘用崗位人力資源配置最優化。
2.建立臨時工培訓機制,更好地對臨時工進行培訓。
后勤集團可根據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的不同工種分別組織培訓。一方面加強勞動安全教育、防患意識教育,業務能力培訓。對從事駕駛工作的,要進行規范操作、安全操作的培訓;對從事食品工作的,要加強食品衛生、個人衛生、環境衛生的教育等。另一方面通過各項培訓幫助臨時工樹立信心,培養臨時工的工作責任感,鼓勵他們安心工作,讓他們在明白自己崗位要求的前提下,全面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采用后勤集團進行管理的不足之處
1.我區區情特殊,區域幅員面積僅4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四萬余人,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僅1700余人,目前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也只有200多人,如要組建后勤集團,無疑將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耗費。
2.
我區區小,信息流通快,如組建后勤集團,將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聘用管理工作集中在一個部門,雖然一定程度上減少了用工單位的工作負擔,但實際上更容易將勞動矛盾和糾紛集中化、擴大化。
3.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的臨時工情況復雜,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工資收入各不相同。如果組建后勤集團,對臨時工進行統一管理,在臨時工的崗位安排、薪酬標準上單純地從公平或效率角度出發,將會顧此失彼,引發波動。這種問題絕非是簡單的一句“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就能有效解決的。
方案三:沿用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聘用管理模式,并對其進行規范和完善。
(一)沿用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聘用管理模式的優勢。
1.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的臨時工絕對數量只有200多名,相對于我市其他區縣而言,數量甚少。但相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約為1.3:10,相對數量較大。故沿用現行的臨時工聘用管理方式有利于減少波動,穩定臨時工情緒。
2.相對于勞務派遣方式和后勤集團管理方式,沿用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聘用和管理模式可減少財政支出、節省管理精力;避免因勞務派遣和后勤集團管理帶來的人員集中化管理帶來的勞務矛盾集中化、擴大化。
(二)針對我區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在使用臨時用工中存在的管理不規范、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和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問題,建議如下:
1.
對臨時工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建立臨時工聘用申報制度。建議由區相關部門對我區機關事業單位目前所使用的臨時用工進行登記、清理,對不符合規定使用的臨時工應一律予以清退。今后,臨時工聘用實行年初申報制度,對確因工作實際需要使用臨時工的單位,由用工單位在用工一個月以前向區相關部門進行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2.簽訂勞動合同,各機關事業單位經區相關部門同意使用的臨時工,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用工登記、進行勞動合同登記和鑒證。
3.經區相關部門同意使用的臨時工,其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我區最低工資標準。根據《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某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7]275號)的要求,從2008年1月1日起,我區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為56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5.7元/小時。今后若遇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4.經區相關部門同意使用的臨時工,由用人單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后,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將此類人員工資及社會保險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三)按照臨時工崗位職責的不同,制定和完善我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管理辦法和工作職責,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嚴格執行。
(四)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績效考核體系。
篇10
【關鍵詞】勞務派遣;同工同酬;勞動者;勞務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4-059-01
一、勞務派遣概述
(一)勞務派遣的概念
2007年6月29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勞務派遣制度。參照《勞動合同法》第58條和第59條的規定,可以對勞務派遣的概念作如下概括:“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合簽訂后便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這個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之間存在勞務派遣協議。在勞動過程中由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工作人員進行控制管理和監督。勞動成果由用工單位享有。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工作人員履行支付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等費用的義務,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給付勞務給付服務費的新型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的規定明確了勞務派遣用工的范圍和數量,闡明了我國勞務派遣法律制度的設立原旨。
(二)勞務派遣的主要特征
1.涉及三方主體的特殊性。三方主體是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只存在關系(雇傭關系),不存在勞動(勞務派遣工不為勞務派遣單位提供任何勞動),關系與勞動分離。
2.“雇傭”和“使用”相分離。用工單位主要有兩項職責,一是對勞務派遣工進行使用及使用過程的考核,二是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勞務派遣工的薪酬(工資、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等)、社會保險費和勞務派遣費用等。
3.被派遣勞動者權益雙重保障。“勞動法確立的勞動合同制度,對于破除傳統經濟體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勞動用工制度,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勞動用工制度,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市場配置,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勞務派遣法律適用的實踐困惑
(一)試用期的設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因為雇傭勞動者和使用勞動者的主體分離,現實中就很可能出現勞動者在與同一用人單位存續合同關系期間,勞動者被用人單位派遣至其他企業工作的現象。若嚴格依照法條的規定,則除第一家實際用工單位,以后再通過該派遣機構使用該勞動者的實際用工單位都不能享有設置試用期的待遇。而對于員工實習來考量其是否符合該企業的要求是正當而又合理的需求,所以筆者認為,鑒于勞務派遣主體關系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相關試用期條款的限定并不適用于勞務派遣領域。
(二)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提及的關于“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合同,需要再次續訂合同時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該法條若強制推行,則對采用同一派遣機構服務的不同實際用工單位具有不公平性。筆者認為該條同樣不適用于勞務派遣領域。
三、完善我國勞務派遣相關問題的建議
(一)對同工同酬規定的實施建議
筆者認為,既然存在正式職工與勞務派遣用工的差別,那么就應當肯定同工同酬在是集中的存在。我國《勞動法》第五章明確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條規定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工資分配的自,不違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一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勞務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崗位的正式工之間“不同酬”現象也就合理。“同工同酬”的“工”,指工作職責、數量、業績、條件等,“酬”則泛指包括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在內的利益分配。我們應當允許“酬”的差別存在,被派遣勞動者和企業一般員工在同一工作崗位上,應該允許工資差異的存在。
(二)完善勞務派遣用工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