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7 01: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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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新時期高校教育教學供需關系分析
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使得傳統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知識密集型產業轉變,知識、信息、技術在產業的建立和發展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高等教育,尤其是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有益性愈加突出。市場經濟在我國的建立和完善,供需關系的廣泛建立使得教育面臨產業化、市場化的挑戰。就目前來看,高等教育的市場化、產業化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主要表現為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的廣泛建立、培訓項目范圍的擴大化。然而,高等院校的教育教學的產業化、市場化才剛剛起步,這與社會、市場、學生、家長對高等教育教學的實際需求存在錯配和供給不足的矛盾。以下從供求角度詳細分析。
(一)高校教育教學的“供”
改革開放和擴招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發展迅速,生源供給充沛,專業設置不斷精細化。從量上看,我國的高等教育基本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專業設置的精細化基本滿足了各行各業對專業人才的需求。總體上看,人才供給大大超過了社會實際需求,高校畢業生就業問題成為重大的社會問題。但是,部分學生熱衷于某些專業,生源數量往往超過招生數量,而一些特殊專業則門口羅雀。地區發展的不同對人才的需求無論是在專業素質還是人文素養上存在一定的差異,東部、南部沿海城市成為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首要選擇,而廣大中西部地區則高素質人才供給不足。專業、地區、生源、教學資源存在嚴重的錯配問題。從質上看,隨著擴招和商品經濟的發展,生源進一步擴大但畢業生素質卻在不斷降低,這不僅表現在專業素質上,更表現在人文、道德素質上。從高校教育教學的實際上看,這種資源錯配也較為突出。(1)高校之間的資源錯配。少數著名高校擁有相當充足的資金、師資、生源,而大部分高校則資金不足、師資較弱。(2)在專業設置上,部分專業生源過分充足但師資缺乏,部分專業生源不足但師資充裕;同時,高校內部的資源錯配。部分專業師資不足,而部分專業則師資過量。(3)專業培養的特征不明顯。研究型人才和實務型人才的特征不明顯,主要是培養方案和培養方法不恰當。這造成我們所培養的學生千人一面,個性化和創新性不明晰。究其實質在于,在我國高校整體上專業設置缺乏規劃,導致一旦某專業在某時期比較熱的時候,高校一擁而上辦專業,加劇了資源的錯配。(4)在課程設計上,過分僵化的設計缺乏人性化、個性化的設計。一方面,高校提供的課程大多為通識性的知識,注重理論傳授,忽略了實際操作能力的要求;另一方面,個性化的課程過少,如書法、美術、珠寶鑒賞等受學生歡迎的興趣課程幾乎沒有設計。從高等教育的制度支撐上看,我國的高等教育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的部門規章和規定、高校的管理規定。從內容上看,主要包括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道德規范、學生學術規范以及心理健康標準、體育素質標準等標準。從強制性上看,大多數規范僅具有建議、知道的性質,即使作為效力最高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也僅僅規定了大量的任意性條款。這造成高校在實行教育教學管理時缺乏依據,尤其是剛性的規范,教育教學管理規定難以真正有效地落到實處。
(二)高等教育教學之“需”
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看,隨著科技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科技人才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高技術人才的重要價值也日益凸顯。根據國務院2010年6月6日的《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2008年每萬人中研發人員24.8年人/萬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為24.4%,受過高等教育的占比為9.2%;依據規劃到2020年這一數字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研發人員為43年人/萬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28%,接受過高等教育的占比為20%。從一個側面看,這也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狀況,即研發人員、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較大,人才的受教育程度要求較高。這就要求高等教育應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培養更多的、素質高的研究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從學生的狀況而言,市場經濟的一個副作用是催生了80、90、00后較強的競爭意識和物質、金錢觀。實用主義、功利主義的觀念在這幾代人的價值觀中占據極為重要的地位,信仰、價值觀的缺失導致價值評判的易位。反映在求學上,表現為盲目跟風,缺乏目的和規劃,缺乏主動性。反映在就業上,表現為缺乏職業規劃、盲目就業、眼高手低。當前社會競爭激烈,就業壓力尤為嚴重的情況下,學生的求學更加側重于實用有效的專業、知識,對理論性或需轉化實用的知識的渴求程度明顯低于對實用知識、技能的訴求。實用主義和功利主義的結合使學生渴求一種實踐性較強且適應時展的知識和技能,因而處理問題、解決困境的能力在當前尤為重要。盡管各個高校的教學規劃中也存在著實踐性教學的規劃,而且也實施著規劃的內容,但由于學校、社會重視程度不足以及作為實習生“零”回報的設計,大大挫傷了學生的積極性,實踐性教學大多流于形式,弄虛作假在所難免。
(三)高等教育教學的“供”“需”平衡
通過上述分析,高校教育教學的供與需并不平衡,存在資源錯配、供需不平衡的問題。一方面,部分教育資源供給過足,表現在部分專業設置的過量和部分行業需求供給過足等方面;另一方面,部分教育資源供給嚴重不足,表現在高技能技術人才培養、環境科學、天體科學等方面。之所以出現資源錯配、供需不平衡,原因在于缺乏科學、合理、有效以及長遠的人才發展規劃和教育教學促進規劃,忽視學生在教育教學中的主體地位以及后置性的教育教學方法。具體而言,雖然我國也存在人才發展規劃,但相比歐美國家,我國的規劃未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學生價值觀變化的實際緊密并有效結合,忽視了教育教學的規律。長期以來,教育教學的管理性、監督性被過分強調,教育產品消費的特征被忽略,學生在教育教學中一直處于被動和被監管的地位,忽略了市場規律和教育規律,后置式的教育教學管理難以應對變化的實際。基于以上原因的分析和高等教育教學供需不平衡、資源錯配明顯的問題,高等教育教學管理活動應從以下方面作出改進:(1)從國家教育和人才培養的宏觀層面,應當注意高等技術技能人才培養與研究型人才培養的不同特點,強化不同人才培養的方法、方式上的不同,更加側重辦學的專業化,改變以往剛性的綜合辦學、計劃辦學,實施有計劃、有步驟的專業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計劃,更加強調專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著力解決就業難問題;(2)從高校教育教學的微觀層面看,強調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明晰學生教育消費者和教育管理接受者的雙重身份,更加注意教育服務的人性化,提高教育教學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改變過分強調管理的舊觀念;(3)強調學生的主體地位,以學生的發展設置專業和教學規劃并注意學生的參與性,在培養上應注意學生的價值偏好,改變以往“一切都是為你好”的強迫或半強迫的培養方式;(4)注意教育教學管理活動的前置性,改變以往后置的專業發展、招生就業、心理健康教育等培養方法;(5)教育教學活動更加人性化,強調學生的參與和提升學生興趣,在課程設置和教授上強調學生的參與和興趣;(6)確立人本觀念和教育服務觀念并以此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設計教育教學管理規定,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參與性,注重教育的消費性、服務性和規律性。
二、現行法框架下探索設計教育教學管理路徑的制度支撐
從我國現行立法體系看,依據立法和效力位階,我國關于高等教育教學管理的立法主要包括三個層次的規范:第一層次為法律規范,主要包括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屬于法律層面的規范;第二層次為行政規范,主要是一些行政管理的規范,包括了教育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國務院有關高等教育教學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以及地方政府規章;第三層次主要是經國務院、教育部等行政機關批準在高校內部實施的管理規定。從法律淵源的角度看,既包括國家制定法,也包括了高校的管理規定、習慣、黨的決定等非正式法律淵源。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于此,在現行法范圍內探索出一條特色的、符合教育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的高等教育教學管理之路具有重要意義。對法的淵源,可作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的劃分。所謂正式淵源主要是制定法;所謂非正式淵源主要是習慣、慣例等規范。以下分而述之:從正式淵源的角度看,主要是上述三個層次的立法,依據立法法第7條、第8條、第56條、第63條、第71條、第86-88條之規定,法律在上述正式法律規范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其他法律規范依據各自的權限對法律僅有有限的規定權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定。基于此,很有必要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做一具體分析。依據高等教育法第28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利:(一)依據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據此,高校有權利制定并實施自治管理規范,組織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并享有一定的處罰權。從此條來看,高校對教育教學活動可以依法實施獨特的自治管理活動。結合立法法的規定,高校可以通過制定并實施自治管理規定、教育教學管理規定、學生處分規定等,在程序上需報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即可。據此,在制定法框架內,高校教育教學活動通過制度創新的方式并經一定的程序可以實現創新改革的目的。從非正式淵源的角度看,高校教學教育管理活動的主要依據包括高校制定的校紀校規、習慣、慣例等。通過上述分析,高校有權制定并實施教學管理規范并享有一定的處罰權。總體上看,這些校紀校規包括兩種:一種是須經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具有強制性的管理規定;一種是不須批準的具有建議、指導性質的管理規定。前者的制定和實施成本相對較高,而后者則缺乏強制力,實施效果差強人意,但此兩者在當前的教育教學管理中仍具有重要的價值,不可偏廢。我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燦爛的文化,教育在我國也同樣有著悠久的歷史,形成了大量的習慣、慣例,如秋季入學、老師授講學生聆聽、上請下教達者為師、不能遲到早退、不能無故缺學等。這些習慣、慣例在學生的啟蒙、初等、中等教育中發揮了重要的行為強制和心理強制的作用,在高等教育中雖然也發揮著作用,但主要是一種心理強制的作用,依靠學生的自覺實現。由此,將一些符合時展和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范的教育習慣、慣例成文化并通過有效的管理規定實施,實施對于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具有重要的價值。
三、現行法框架下的教育教學管理路徑思考
篇2
目前,中間業務是各商業銀行機構極為重視的業務,也是金融創新的主要領域。中間業務是指銀行通過為客戶辦理支付結算,以及其他委托事項從中收取手續費的各項業務,包括票據承兌、開出信用證、代客外匯交易、代客理財、匯兌等業務。由于無法對日新越異的銀行中間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和管理,業內逐漸出現了一種無奈:律師服務未能在中間業務領域發揮應有的保駕護航作用,銀行開始從風險經營型企業,演變成風險厭惡型企業,其中律師服務缺位成為重要的原因。如果說傳統存貸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務模式可循,更多的中間業務和金融創新業務,正在成為沒有法律服務規范可循、具有巨大需要的領域。進入銀行中間業務領域,需要重新定位銀行相關部門的職能,與律師服務協同發揮防范控制和化解中間業務法律風險。由于銀行中間業務法律規定很少,限制相對寬泛。律師應當積極建議銀行建立完善的中間業務風險控制機制,以專業知識對合同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讓律師服務提前介入中間業務產品設計和交易,論證中間業務新產品的合法、合規性,客觀、公正、合理地安排中間業務法律框架,開展法律專題調研,研究中間業務法律風險預防,建立法律風險評價制度,研究總結法律咨詢疑難問題,逐步形成中間業務法律指引。對中間業務合同及文件進行法律審查,商業銀行總行或分行對多數傳統業務已經制定了規范縝密的制式合同,但在中間業務方面,由于種類繁多、產品差異較大,客戶需求差異化,出于業務競爭的需要,需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因此較多業務沒有制定制式合同,在此情況下銀行相關部門與律師在開展中間業務過程中,應當根據客戶實際需求擬訂合同。目前,中間業務立法仍有不少空白,對聯系廣、影響大的業務側重于監管限制,忽視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調整,缺乏對中間業務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有效規范。基于上述實際,律師可以通過中間業務合同文本的審查、修訂、使用、管理,進行合同履行及跟蹤監督,規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發揮合同文本的事前防范功能,進而增強中間業務可預期性和確定性,規范銀行和客戶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防范減少糾紛。
2.開展有效性審查———控制消費貸款法律風險
銀行的個人消費貸款(即銀行的零售業務)業務領域,蘊含著律師非訴訟法律服務的廣闊空間。以個人住房貸款為例,律師介入銀行按揭業務,運用法律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商、購房者的主體資格和文件進行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審查,通過服務銀行、開發商和購房者三方,既能有效地防止虛假現象出現,盡可能控制信貸資金出現呆賬、壞賬;又能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有效、及時地回收起到保障作用。通過對三方當事人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從而保障消費貸款的安全、便捷、合法、規范。具體來說律師的法律服務應包括:協助銀行對房產開發商及樓盤開展調查確認,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做好對購房者的調查核實,出具法律意見書。協助銀行、開發商、借款人三方擬訂個人住房按揭法律事務所需一切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并對三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提供律師見證。協助各方辦理按揭貸款房屋的各項登記備案。根據借款人的還款日期,及時提醒借款人履行合同按時還款,對借款人遲延還款的,發出催款函督促購房者按時歸還本息,發現購房者無力歸還本息,盡早采取措施,要求開發商履行回購義務,或拍賣所抵押房產。
3.運用法律文書工具———優化律師服務
銀行對開發貸款項目、技改貸款項目的項目評估是貸款前的必經程序,項目評估報告是商業銀行審貸會決定是否貸款的重要決策依據。項目評估報告通常包括:借款人評價、項目建設條件評價、市場評估、投資估算和籌資評估、償債能力評估、貸款風險評價等內容。其中對于借款人資信狀況,經過律師調查可以出具法律意見書;對于項目建設條件評價當中的項目合法性審查,也可以通過律師調查、審查后出具法律文書。對于貸款風險評價當中的擔保風險分析,律師可以對借款人擬提供抵押的抵押物合法性進行審查。對該抵押物權屬調查之后出具法律意見書。銀行流動資金貸款中的律師法律服務,主要是由律師對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及到房地產抵押登記部門進行調查,出具相應的法律文書。另外律師還應該參與對借款人的資信調查,介入對借款人借款投入的項目的合法性審查,以及對借款投入項目的聯建合同的審查、聯建方的資信調查等等。
4.提高律師綜合素質———勝任法律服務
要求隨著金融一體化和自由化的逐步深化,商業銀行新業務、新品種和新經營體制次第推出,經營理念與業務范圍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其間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前所未有,要求律師不僅精通法律還要掌握金融業務知識,不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務運作,還要掌握國際市場金融法律事務運作方法。從國有的現狀看,我國商業銀行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資銀行業務等方面缺乏人才,商業銀行為彌補缺陷,除了引進人才之外,帶有明顯傾向性的選擇就是引進高端法律人士。從律師業務與國際接軌的結果來看,就是商業銀行嘗試成立類似國外銀行的法務部門,實現法律事務自行處理。我國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已經試點取得了積極的效果,參與其間律師的優勢主要體現在專業素質方面。律師從業人員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素養,選擇更高的定位,直接為銀行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5.從規范貸款程序入手———開展法制業務培訓
鑒于人民法院受理商業銀行為原告的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執行難度逐步加大不斷蔓延的趨勢。律師服務需要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為教材,針對銀行客戶經理工作經驗不足,人員素質參差不齊開展銀行信貸法律事務全程培訓:貸前階段培訓重點放在掌握借款人的借款條件、借款用途、還款來源、擔保人及抵押物狀況、變現能力的調查方法。學會收集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貸中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學習分析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財務數據、信用狀況,考察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抵押物的權屬變化。貸款需求量的測算,適當授信額度確定的計算方式。貸款發放合規性考核標準掌握,法律合同的簽訂標準,抵押物登記的程序確認。貸后階段培訓重點放在加強貸后管理要領掌握,走訪客戶、現場檢查的必備要素,貸后檢查報告格式文本,發現問題的上報程序,進行風險預警的項目庫進入等等。在培訓的基礎上,協助銀行開展信貸合規法律審查,把防范銀行信貸風險落到實處。
6.根據商業銀行需求———豐富法律服務內涵與形式
篇3
一、銀行保險的定義
銀行保險(Bancassurance)是一個法語詞,初始意義具有明顯的“銀行”與“保險”融合特征。什么是銀行保險?是一種銷售渠道還是創新產品?是一種業務形態還是新型組織?正如眾多的經濟學概念一樣,銀行保險的概念界定也是多種多樣的。業內學者分別從銷售渠道、經營策略、組織形式、業務流程等不同角度對銀行保險進行界定。本書將各種定義歸納為三種:渠道說、產品服務說和經營策略說。
1.渠道說。渠道說是對銀行保險最為直觀的理解,也是銀行保險發展早期的主要定義方式。從銀行保險的最初形式來看,所謂的銀行保險指的就是利用銀行等渠道來銷售保險產品(壽險產品)。多利薩?K.弗勒(DolisaK.Flur)就得出這樣的結論:“Bancassuranceisatermforsellingofinsurancebybanks.”壽險營銷與研究協會(LifeInsuranceMarketingandResearchAssociation,LIMRA)所編寫的保險詞典中認為銀行保險指的是“通過銀行與建房互助協會下屬全資分支機構,而不是保險公司提供壽險服務。”我國臺灣學者也對此作出類似定義:“透過銀行將保險產品銷售給銀行客戶。”(凌氳寶,1999)在世界著名的瑞士再保險公司2002年發表的《亞洲的銀行保險》報告中也認為,從最為簡單的形式上看,銀行保險就是經由銀行銷售保單。SwissRe,Sigma,BancassuraceDevelopmentsinAsia-shiftingintoahighGear,July,2002.經合組織(OECD)在2000年的報告《世界金融服務的一體化:前途與問題》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通常指銀行銷售保險產品或保險公司銷售銀行產品”(mostcommonlyreferstobankssellinginsuranceproductsandusuallyviceversa)。
2.產品服務說。產品服務說是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和保險公司聯手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學者AlanLeach在其出版物《歐洲銀行保險中的問題及2000年發展前景》一書中提及:“銀行保險是包括傳統銀行、儲蓄銀行和建房協會在內的,對保險產品進行制造、營銷和分銷的服務。”英國保險業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的一種經營行為,即銀行銷售通常由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美國學者MichaelD.White博士,將銀行保險定義為“由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銀行和保險公司交叉持股的機構,經營具有資產管理功能的保險類產品、交叉營銷或銷售銀行和保險產品所能帶來的任何產品或服務。”MichaelD.White,AComprehensiveGuidetoBankInsurance,theNationalUnderwritingCompany,1998.atp.XXV.在德國,銀行保險也被視為由保險公司和銀行所能提供的滿足客戶需求的所有產品和服務。我國的學者鄭偉、孫祁祥也從產品提供的角度來理解銀行保險,認為“銀行保險,又稱銀保融通,是銀行和保險公司之間達成的一種金融服務一體化的安排,其中,保險公司負責產品的制造,銀行負責產品的銷售。”
3.經營策略說。經營策略說將銀行保險定義為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一種與其主業經營相關的商業策略。瑞士再保險公司1992年發表的《銀行保險:關于銀行業和保險業競爭的調查》中,將銀行保險界定為“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旨在金融服務市場以一種或強或弱的一體化方式經營的策略”。根據慕尼黑再保險集團(MunichReGroup)在2001年的報告《實踐中的銀行保險》中的論述:銀行保險是指“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同時(或者)向一批相同的顧客提供保險與銀行產品和服務”(Bancassuranceistheprovisionofinsuranceandbankingproductsandservicesthroughacommondistributionchanneland/ortothesameclientbase)。MunichReGroup,BancassuranceinPractice,2001.經營策略說強調銀行與保險公司兩個不同的金融部門聯手進行產品開發、營銷和分銷。在我國,學者欒培強(2000)對此定義為“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既可以通過設立自己的保險公司直接銷售保險產品(Start-up),也可以作為保險公司的保險中介人銷售保險產品,還可以與保險公司建立合資公司(Venture)經營保險產品。”(欒培強,2000)張洪濤則將銀行保險視為“保險公司和銀行采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是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并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張洪濤,2003)
通過上述三種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為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渠道說還只是停留于對銀行保險現象的表面特征和初期表現的歸納,無法反映銀行保險所具有的建立銷售聯盟、合資企業、新建企業等其他高級經營模式的特征,而且還容易使人產生銀行保險就是在保險人、經紀人銷售以外的第三條補充性渠道的誤解。其實,隨著銀行保險的逐步發展和深入,作為企業的經營戰略,銀行保險可以創設和包容更多的銀保合作,而不僅僅是借助銀行的分支網絡銷售保險產品這種銀行保險早期的模式。產品服務說更注重的是銀行、保險兩大金融部門聯手開發、營銷和分銷保險產品的特性。此時的銀行保險,已經擁有更多銀行和保險相融合的特點,銀行不再是單一的分銷渠道,而是參與保險產品的前期設計和開發,此時的銀保產品具有更強針對性、更適合銀行銷售的特點。這種說法顯然比渠道說更進一步,但還不是全部,一個成功的銀行保險經營還包括諸如文化、技術、渠道整合等其他因素,因而產品服務說也失之偏頗。經營策略說強調的是,銀行、保險的結合是雙方的一種策略選擇,根據不同的市場條件,雙方間的策略選擇在不同的國家,甚至在相同國家的不同地區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策略選擇能否成功的關鍵在于雙方能否有效地實現各自資源的整合,這就要求雙方不僅要在渠道、產品方面實現整合,而且要在技術、文化等方面實現融合,因而經營策略說比渠道說、產品服務說更全面地反映了銀行保險這一現象的本質屬性。
在歸納匯總并比較了國內外研究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之后,我們認為,目前國內普遍接受的“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品
而進入保險領域”定義方式,還是有失寬泛,并未將合作雙方、全部內容涵蓋其中。因為從金融一體化的角度來看,銀行不僅僅可以銷售保險產品,而且還參與到保險產品的制造環節,向客戶提供的銀行產品同時具有保底、保障、投資等幾種功能[一般認為,保險業務可以劃分為保險產品的制造環節(manufacturing)和銷售環節(distribution),其中制造環節包括產品設計、承保和理賠,傳統意義上只有保險公司才具有制造環節的專業性;而銷售環節可以外包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來做,并非保險公司的核心技術和競爭力所在]。
我們認為,銀行保險是隨著金融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發生的一系列資金互動、工具復合和業務交叉的“全方位融通”。對此,本書理解的是廣義的銀行保險概念,特提出如下定義與讀者探討:“作為經濟全球化、金融一體化以及金融服務融合和創新的產物,銀行保險是指銀行或保險公司采取的一種相互融合滲透的戰略,是充分利用和協同雙方的優勢資源,通過共同的銷售渠道、為共同的客戶群體、提供兼備銀行和保險特征的金融產品,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金融需求的一種綜合化金融服務。”
二、與銀行保險相似概念的區別
在理論探討層面,有幾個概念與銀行保險相類似,在理論研究中經常相互借用。但實際上,下述概念具有較大的差異:
1.銀行保險與保險金融
根據Sigma的理解,銀行保險并不僅僅意味著銀行單方面進入保險領域(bancassurance),也包括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即保險公司出售與傳統銀行業務相關的產品,后者被稱為保險金融(assurfinance)。也就是說,廣泛意義上的銀行保險不僅僅局限于銀行經營保險業務,還包括保險公司經營銀行業務,實現的是交叉銷售和相互滲透。但在實務操作中,由于銀行產品由銀行提供的理念深入人心,銀行保險往往是指銀行進入保險領域,本書也是基于這個理解為出發點。相反,保險金融在實務領域中少有發生,主要原因在于資產專用性,由于保險公司進入銀行領域的成本往往高于銀行進入保險公司的成本,因此保險金融遠遠未發展到銀行保險的程度。
2.銀行保險與銀保合作
銀保合作是國內的“專有名詞”,在英文中并無特別的術語與之對應。一般情況下,銀保合作是指銀行和保險公司所能夠從事的所有業務合作。與國外發展銀行保險的經驗有所不同,國內處于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制下,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從一開始就是兩方主體,難以到達銀行保險最高程度——一體化的程度。因此,在國內“銀保合作”是較銀行保險出現頻率更多的一個詞,主要涵蓋了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多方面的合作內容:一是合作,主要有銷售、代收保險費、支付保險金及理賠金等,即銀行保險的初級發展階段;二是互補合作,主要有協議存款、資金匯劃結算、一般性融資和信用式融資、保險資產托管、購買銀行代銷基金、電子商務、銀行卡業務以及固定資產投保和員工保障計劃等,這主要是基于銀行在資金結算和保險公司在風險保障方面的優勢;三是深層次合作,包括數據庫連接、人力資源合作、產品的聯合開發等。可以看出:銀保合作是基于兩方獨立主體之間的業務合作,而銀行保險則是基于共同的利益、使用共同的業務平臺、為共同的客戶提供經雙方共同研究的銀保產品,在發展的最高階段有可能合二為一。
3.銀行保險與保險
所謂保險,是指銀行作為兼業人,保險公司向個人、公司、機構客戶銷售被公司的產品。從上面對銀行保險的幾種定義比較中可以看出,保險是銀行保險發展的初級階段,只是進行產品方面的合作。而銀行保險的發展歷程,逐步由初始階段的銷售、到資本滲透、到銀保一體化(即銀行同時實現了保險產品的制造與銷售,并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有機融合,為客戶提供“一攬子”金融服務的高級層次)。因此,銀行保險是更為寬泛的概念,保險只是相對狹義的理解。
從以上的研究中,我們不難發現銀行保險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隨著不同的歷史階段,理論界和實務界對銀行保險的理解越來越深入,已經由最初的保險公司產品向銀行單向流動、發展到銀行和保險相互交融的雙向流動。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保險公司,均可向對方滲透,通過資本、工具、業務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利益共贏的局面。
三、銀行保險的起源與發展階段
事實上,銀行業與保險業相互結合已經有悠久的歷史了。例如,比利時的CGER,西班牙的LaCaixa以及法國的CNP等公司,自19世紀就開始全面提供銀行與保險服務了。但真正意義的銀行保險,是從20世紀80年代的歐洲開始的。經過多年的探索與發展,銀行保險的發展遍及全球,不僅僅是歐洲保險業的主要銷售方式,更成為美洲、澳洲、亞洲等地區金融機構拓展全能型集團的重要模式。伴隨著花旗集團將旗下的旅行者財險和壽險相繼出售,現階段的銀行保險又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和方向。本書在梳理了全球銀行保險的發展脈絡之后,將其分為四個階段:
銀行保險的四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1980年以前的銀行保險是萌芽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保險僅僅局限在銀行充當保險公司的兼業人(insuranceagent)角色,即銀行通過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介入保險領域。嚴格意義上說,銀行保險尚未真正出現,因為銀行只是介入到保險領域的分銷環節。這一階段,銀行盡管也直接出售保險單(銀行信貸保證保險),但只是作為銀行信貸業務的補充而進行的,其目的是減少銀行承受的風險,例如當時許多銀行在發放抵押貸款時要求借款方必須對其所抵押物進行保險。在這一階段的銀行保險,銀行與保險公司的關系純粹是合作關系,不存在保險產品制造環節的競爭,但為銀行以后介入保險領域積累了一定的銷售經驗。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起步階段。在這一階段,銀行開發出與其傳統業務的不完全相同的資本化產品,如養老保險年金產品(投保人在銀行按年度支付保費,在約定的某一固定期限之后,一次性或分次歸還定額年金,并附加保障功能),從此開始全面介入保險領域。銀行涉足資本性保障產品的開發,被認為是銀行保險的真正起源,因為客觀上銀行已經涉足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與保險公司展開競爭。但這一階段,銀行保險的發展主要是銀行為應付銀行業之間的競爭而擴展業務范圍所致,并非主動地進入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歐洲是這一階段發展銀行保險的主要市場。
第三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是銀行保險的成熟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特點:一是銀行保險的主動發展,銀行主動參與到保險領域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二是銀行保險開始向全世界擴散,包括美國、拉美、澳大利亞、亞洲在內的國家和地區都開展得如火如荼。在本階段,銀行為應付保險公司的激烈競爭,采取了新設、并購、合資等措施,將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結合起來,不僅推出的保險產品較上一階段大大增加,銀行介入保險的形式也趨于多樣化。
在銀保產品的更新方面,銀行逐步介入了保險產品的制造環節,推出了復雜多樣的保險產品。如英國的銀行開始直接提供純保障的壽險產品,西班牙的銀行也推出了終身壽險產品。在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方面,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在原來銷售的基礎上,探索出銀行保險的幾種方式:(1)協議合作,即銀行與保險公司通過合作協議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關系,建立銷售聯盟。(2)合資公司,由銀行和保險公司合資成立新的金融機構,結合雙方優勢,由新的機構經營銀行保險業務。(3)兼并收購,通過并購將兩個獨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并。(4)新建模式,銀行成立自己的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自己的銀行。可以說,銀行保險是保險公司或銀行逐步采用的一種相互滲透和融合的戰略,不僅能夠將銀行和保險等多種金融服務聯系在一起,而且通過客戶資源的整合與銷售渠道的共享,提供與保險有關的金融產品服務,以一體化的經營形式來滿足客戶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
在該階段,首先是歐洲掀起了銀行保險的熱潮。在金融、稅收和立法產生巨大變化的背景下,特別是歐洲一體化的進程更加快了各國金融立法的統一,使不同的金融業務逐步融合。而且,銀行隨著同業數量的增加,其間的競爭也日趨激烈,紛紛尋求包括保險業務在內的新業務的發展機會。1999年初,歐元的啟動使這一趨勢更為顯著,商業銀行借助于其特有的資源與網絡優勢,使得通過銀行銷售的保費收入占保費總額的比例大幅上升。在銀行保險相對發達的國家(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典和奧地利)中,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約60%;而在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意大利、挪威、荷蘭、德國、英國、瑞士、芬蘭和愛爾蘭等)這一比例在20%至35%之間。2002年,壽險市場保費收入按照銷售方式劃分的比例為:銀行保險65%,人8%,經紀人5%,保險公司職員13%,電話直銷8%。
隨著歐洲銀行保險業的發展,其他國家紛紛仿效。尤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全球第五次并購浪潮的到來,歐洲、美洲、澳洲的商業銀行在發展注重批發業務的全能銀行和注重零售金融業務的銀行保險方面各有建樹。
1990年荷蘭保險公司(AMEV)與荷蘭銀行VSB合并,并與比利時銀行AG合并成立的富通集團(Fortis),成為歐洲第一家綜合性金融集團,專注于銀行保險事業的發展;1991年荷蘭銀行、荷蘭郵政銀行、荷蘭國民保險公司合并成立了荷蘭國際集團(ING),業務范圍涉及批發銀行、零售銀行、ING直銷、美洲保險、歐洲保險和亞太保險;1995年瑞銀集團(UBS)與瑞士第一大壽險公司瑞士人壽(SwissLife)締結合約;1997年瑞士信貸銀行(CreditSuisse)與豐泰保險(Winterthur)合并、組建瑞士信貸集團。1998年11月花旗公司兼并旅行者集團后共同組建花旗集團,更是將銀行保險推向了前所未有的新,開創了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資產管理等金融服務為一體的金融集團,成為全球架構“集團混業、法人分業”全能式金融保險集團的典范之作。在這股風潮之下,2000年英國大型商業銀行與勞埃德保險集團公司收購英國第六大壽險和年金公司——蘇格蘭威德斯保險公司,形成英國最大的金融集團;2001年德國安聯保險(Allianz)并購德累斯頓銀行(DresdnerBank)、組建了德國版的花旗集團,等等,都是通過并購案實現銀行保險規模經營的典型案例。
在亞洲,韓國、馬來西亞、日本的銀行保險逐漸占據鰲頭,在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銀行銷售保險更是方興未艾,對引領國內銀保業務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國近年來銀行保險的發展勢頭比較迅猛,各家保險公司爭先推出適合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銀行保險主要以銀行保險的形式出現。
第四階段: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步入了銀行保險的后成熟階段,也被稱為專業化階段。這一階段出現了銀行保險兩種截然不同的分化趨勢:一種是向銀行保險一體化的更高形式邁進,如歐洲的富通集團、安聯集團、荷蘭國際集團等,這些集團的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實現了高度的融合,不僅在產品開發、銷售支持能夠運用統一的管理和技術平臺,而且具有很強的開發銀行客戶的能力,真正實現了客戶資源的共享,能夠向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
篇4
《社會保險法》第1條規定了立法目的,按法條敘述順序分解來說:一是規范社會保險關系;二是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三是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四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社會保險法》是權利保障法,公民個人是具體的保障對象即最終的權利主體,因此,無論是從法理、邏輯關系、因果關系,還是從社會現實和發展的需要看,第二點理所當然是核心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乃至一國法律體系)的出發點和歸宿,表征該法的價值取向。與立法目的相對應,就是手段或方法了。手段為目的服務,目的與手段應當相適應。在法律領域,立法目的是“良法”與“惡法”標志。凡保護民眾,有利于社會進步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惡法”。當然事物并不完全是由極端對立的兩方構成的,其中或有“中間地帶”。在“良法”與“惡法”之間,還存在著雖然“目的”良好但效果不佳,或“目的”雖不“惡”但也未必“良”的法,權且稱之為“欠佳之法”或“待完善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社會保險法》的目的無疑是良好的、進步的,但它的效果并不佳,因此,還不能稱之為“良法”,可稱之為“待完善之法”。所謂“不佳”及“待完善”,表現為該法的一些重要條款沒有切實體現目的,又突出地表現在有關職工社會保險方面。因此“完善”的關鍵,是解決好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方面的問題,從而使該法成為“良法”。
二、現行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職工的參保登記、繳費權保護不力
《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維護參保人利益是從“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開始的,即參保本身就是公民的權利。參保是公民個人參保,首先需登記,繼而繳費,養老保險計入個人賬戶。但該法似乎并未將“個人參保”作為首要環節,而是側重于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如第57條、58條規定了用人單位申請單位社保登記和為職工進行社保登記的事項,但對于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登記的處理,只是“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然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至于職工是否獲得登記和繳費,未作相應規定。登記、如實繳費的事項不落實,職工的社保權利無從談起。
(二)重要事項的管理機構未確定或不統一
對保險費征收機構未作明確規定。現在仍是根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省級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征收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目前“征收”主要發生在職工參保方面,職工參保從登記到繳費(征收)、核實繳費、強制繳費等經常性管理本應聯系在一起,依現行法,經辦機構負責經常性的管理,但征收事項卻不一定由它負責,假定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勢必發生征收業務在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之間翻來轉去的情況,造成在管理上的嚴重脫節,不利于職工參保權的保護。處理社保違法的機構未確定或未統一。《社會保險法》中有幾處提到“由有關行政部門”對社保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但未規定具體部門。
(三)處理違法的程序繁雜
按照《社會保險法》,處理社會保險投訴、舉報、違法事項的國家機關(機構)主要是人社部門、社保經辦機構(或加上稅務機關),這些機構本是同一系統,在同一統籌區互為上下級,但在處理事項的范圍上,兩機構的職能在性質上重疊,在程序上彎來轉去,處理周期長。職工參保是基于勞動關系,由于勞資雙方均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具有易變性,待投訴處理完畢少說也要半年以上,此時勞動者很難留在原單位。
(四)參保權法律救濟規定混亂
《社會保險法》第61條規定: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經辦機構侵害其社會保險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這些法律救濟的規定,看似考慮得很全面,卻很難有效執行。個人社保權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卻人為制造了救濟上的分割:登記、核定、支付保險待遇的救濟對著經辦機構,征收救濟對著征收機構即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對征收處理不服的對著那個未明確的“有關行政部門”,并加上“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人社部門處理”,如對處理(包括不作為)不服,依法可以申請復議或,而這些機關、機構都由他們的本級政府或上級機關作為復議機關,這樣一來,復議機關大概有十個之多。
(五)與勞動仲裁的關系糾纏不清
根據《社會保險法》,職工不能自行參保,即不能自行申請登記也不能自行繳費,而是由用人單位申請登記,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可見,職工參保的前提是該職工與一個用人單位存在著勞動關系并且該單位承認這一關系。社保關系與勞動關系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發生爭議,這兩項爭議也聯系在一起。這就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混合在一起,在司法程序上牽扯不清的問題:社保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關系卻不是。依現行法,發生社保爭議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處理;發生勞動爭議按申請仲裁、民事訴訟程序處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社保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范圍。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實際上也一定包含有社保爭議的內容,這時的社保爭議須以勞動爭議的處理為前提,具有附帶性,仲裁機構應一并裁決;對勞動關系爭議裁決不服,可向法院;但對社保爭議裁決不服是否可向法院?理論和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爭議。依現行法,在一個按民事訴訟法審理的勞動關系爭議案件中夾雜著一個本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社保爭議,對社保爭議一并審理確實于法無據。問題還不僅如此———如果職工一方僅提出社保爭議(包括投訴),可以要求人社部門或者保險費征收機構處理。但此時如果用人單位提出存在勞動爭議,則人社部門和征收機構則無權處理,而應由仲裁機構處理。如此,案件就回到前述的申請勞動(含社保)仲裁—仲裁—不服仲裁—一審判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裁判的漫漫程序,期間或最終,社保爭議部分又因“社保爭議”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而無果,還得回到行政程序,但行政程序又因無權處理勞動爭議而把案件推給勞動仲裁。
三、改革完善職工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議
(一)以保障參保人利益為根本目的,對相關條款作調整、明確
主要是明確職工是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的相對人,職工自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之日起,即與行政機關成立了社會保險行政法律關系。社保法律關系的制度設計和實際處理,應完全遵循行政法律關系的原則和重要規則,明確規定在社保關系存續期間,職工享有申請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一是明確規定在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的情況下,職工有權自己到經辦機構申請登記,經辦機構查實勞動關系存在后予以登記,并通知用人單位履行繳納義務;逾期未履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處以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的,按月處罰款,直至繳交。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二是明確規定職工有權要求經辦機構對用人單位不履行義務,侵犯自己社保權利的行為進行查處,而不必經勞動仲裁裁決。處罰方式為警告或罰款,收到罰款決定后仍不履行義務的,按月處罰款;仍不履行的,強制執行;用人單位不服以上處理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明確將職工的社保登記、繳費、知情、投訴、享受待遇等權利均納入社保行政法律關系保護范圍。個人對于行政機關對這些權利有侵犯或怠于保護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調整、明確社保行政管理權的劃分,改變“龍多不治水”的狀況
一是明確征繳機構一律由經辦機構擔當。社保登記、繳費、支付保險待遇屬同一事項的不同環節,由不同的機構管理,實際上是制造矛盾,橫生枝節,既不利于政府自己的管理,也不利于行政相對人行使權利,還嚴重影響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監督。二是將人社部門對社會保險事項的直接管理權原則上一并交給經辦機構,包括調查權、處罰權、強制措施實施權,同時加強經辦機構的力量。人社部門作為經辦機構的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制定規章、政策,指導、監督,如處理行政復議、受理、查處對經辦機構及其人員的投訴、舉報等。三是經辦機構直接對本級政府負責,有權協調衛生、民政、財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所涉及的社會保險事項。
(三)協調社保管理與勞動監察的關系
將勞動監察機構職能中的社保監察事項交由社保經辦機構行使,勞動監察的職能應重新定位。主要理由是該兩機構的該項職能重疊且勞動監察機構對社保事項的監管實際上是不到位的。
(四)對勞動仲裁制度進行修改,協調社會保險管理與勞動仲裁的關系
篇5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一直是法學界爭論的焦點,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本文謹從經濟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經濟法的獨立性,并在回顧經濟法歷史演進的基礎上分析論證經濟法歷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門,而且現實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門,當然要更加明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還須與相關的法律部門進行比較,最后以經濟法的非凡性分析經濟訴訟和經濟審判。
要害詞:經濟法,法部門,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現實性,市場失靈,公共失靈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其實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明確經濟法的概念,證實其獨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論和現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部門法加以區分。
一、經濟法的概念
經濟法從其萌芽至今已走過了100多年風風雨雨的歷程,它的產生以至發展都伴隨著爭吵,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作為理論思維的第一步就是給經濟法下定義,這也是經濟法研究學者的首要任務。前人在此已做了相當的工作,總的說來,對經濟法的定義可以分為兩類觀點:一是承認經濟法是一個法部門,進而在此基礎上進行定義;二是不承認經濟法的獨立地位,認為經濟法是一個學科或是一種規范的綜合等等。
否定經濟法的普遍觀點認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1).而肯定派則認為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和方法,堅持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2)。綜觀兩方的觀點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有有別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方法,這也是傳統部門法的劃分標準。還有部分學者為求證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對傳統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提出了質疑,認為法部門的劃分并非如此,現在不得不對這一傳統理論加以徹底的改造了(3)。當然還有提“法域說”和“法體制說”的。我們沒有必要一廂情愿的為建立一套理論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認的東西,否定這一點就不是一種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唐詩有言:“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已過萬重山。”這句詩用來說明經濟法的發展極恰。經濟法的獨立地位應該得到肯定,如何去詮釋經濟法呢?首先還得從法談起,法律就是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那么經濟法也是為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而存在,了解這一點給經濟法下定義就不是一件難事。從蘇聯改造過來的“縱橫統一說”在學界曾占有相當的地位,此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關系和橫向的經濟協作關系(4).這一觀點試圖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更加明顯,但無意間卻犯下了一個致命的錯誤,那就是經濟協作關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不應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疇,而是民法調整的范疇。經濟法主要是從公權力入手來調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間的交叉關系。現在非凡是象中國這樣的日益發展的經濟民主社會,公權力應該在一定的地方適可而止,不應過多的涉入私權利。因此,經濟法應定義為是調整國民經濟的治理和協調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經濟法調整的是縱向的經濟治理和協調關系,這區別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次,調整的主體其中重要一方是國家相關的經濟機關,這是為擺脫行政機關對經濟的盲目干預,確定一定的機關進行經濟的治理和協調工作。雖然,經濟法是以一定的強力為基礎的,但強力并不是直接調整手段而是作為經濟治理協調的堅實后盾。
二、經濟法的獨立性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歸結到一點就是經濟法是不是一個法律部門的問題,而進一步研究其實重要的就是經濟法的獨立性問題,這個問題是上個世紀以來法學界爭論的焦點,可以肯定的說經濟法是一個部門法。前面已對經濟法的概念進行了分析,下面具體就經濟法的獨立性進行研究。
判定經濟法是否為部門法須確立一個明確的部門法劃分的標準,而不是不顧現實自封為部門法。部門法的劃分有對象說,對象加方法說,還有方法說,還有目的說等。按照多數的觀點認為特有調整的對象和方法是劃分的標準。但方法相對于對象來說是次后的,特有的調整對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門都有其調整的對象,這是劃分部門的根本標志,它是指法律部門調整的特定社會關系(5).雖然有人對這一傳統的劃分方法提出了質疑,但他還是不得不承認,對經濟法的基本界定說還是應當立足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則經濟法就成了無本之木,無異于空中樓閣,經濟法的科學性也就值得懷疑(6).在前面的定義中已經闡述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對經濟的治理協調關系。這種關系的一方主體是國家經濟機關,另一方則是市場經營的主體,大到公司企業集團,小到“戶”(7)這種經營的單位。從客觀上說,經濟法調整的的對象是一種社會關系,具體說有宏觀調控法(或者宏觀經濟法)、市場規制法、經濟組織法等方面。宏觀調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財稅等,市場規制法包括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等方面的內容,經濟組織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業法等方面的內容。
調整的對象基本上就決定了經濟法的獨立性和非凡性,在經濟的治理協調過程中會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調整手段,這并不會影響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現實的情況非常復雜,使得國家必須用多方面的手段進行調整。另外經濟法也不是沒有自己的調整手段和方法,如“經濟不名譽”處罰等。
所以從理論上來說經濟法有明確的調整對象并輔以一定的調整方法,它就具有作為一個法部門的獨立性,應該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三、經濟法的發展和現實性
經濟法成為法律部門首先是要有獨立性,但現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經濟法現實性其實就是經濟法的現實存在依據,說明經濟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存在不是可有可無的,它有重要的意義。
經濟法的重要性可以從經濟法的發展歷程來說明。經濟法的產生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漢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關經濟的法律條文,但這時的法是諸法合體,不能說已經產生了經濟法。經濟法是相對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它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經濟的進步分不開的,總的說來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隨后在20世紀初出現分野,一方面是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的“計劃經濟法”,典型的如捷克等還制定了專門的《經濟法典》。但隨著集團的解體以計劃為主導的經濟法受到了極大的沖擊,現實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是否有必要再繼續堅持原蘇聯計劃經濟時期的理論學說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資本主義國家幾經演變的經濟法,從“戰時經濟法”到“危機對策經濟法”,再到比較成熟的“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分析這一過程,可見它是沿著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資本主義的軌跡發展的,資本主義國家逐漸熟悉到國家對經濟干預的重要性,同時民主經濟的推動,一時出現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現象。比如,不正當競爭、壟斷這些問題光靠民法規范的市場調節手段是不能解決問題的,而且經濟越發達對經濟穩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規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機嚴重的影響了一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和發展,1929年從美國開始的世界經濟危機的就是一個明證。
資本主義國家在加強國家干預的同時,社會主義中國也在一邊規范職能經濟部門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權,讓民眾享有更多的經濟自由,進而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各國的經濟形式逐漸趨同。經濟法正是在此基礎上有其繼續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種經濟法的“階段論”(8).法律部門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現實性,即適應經濟現實而生。
由于各國的情況不一樣,各國的經濟法強調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樣。英美法系沒有部門法劃分的傳統,也就沒有經濟法部門,但事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被稱之為“經濟”,可以理解為這是其重要的經濟法內容。德日對經濟法德研究由來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經濟中占據統治地位,人們關注經濟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還不知道什么是經濟法。但不管怎樣,經濟法的存在是一個事實。西方國家已注重到經濟法的重要性,借鑒近年來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加強對國民經濟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國由于傳統思維的影響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經濟法的重點不在反不正當競爭而在財稅方面。從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這種狀況會逐漸的改變。
經濟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現實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建立在符合現實基礎上的法部門才有其合理性。事實證實,要保持國民經濟的穩定、健康、快速發展,光靠計劃抑或是市場調節是不行的,經濟法要解決的就是市場跟公權的關系問題,這也是經濟法存在的意義所在。公共權力有很大的張性和破壞性,它介入市場、干預經濟必須依法劃定合理的階域,克服“市場失靈”和“公共失靈”是經濟法的雙重任務(10)。從另一方面來說,國家究竟也是社會的一個組織,在發揮經濟職能對社會經濟進行規劃、引導、控制、調節和監督的同時,又具有為自身利益“尋租”傾向,經濟法才對經濟權力的范圍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棄或濫用代表權,侵害、背離社會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為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失靈,國家就由與市民社會相對立的“政治國家”變為“經濟國家”。經濟法是經濟國家的衍生物。但我國的情況與其說是市場失靈,不如說是市場機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標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全面引入市場機制,而不是或者說主要不是糾正市場失靈或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們更多的是克治所謂的“公共失靈”,下放權利,營造一個良好有序的競爭環境。總之,經濟法的現實使命就是調整公私融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填補社會發展帶來的法律調整空缺。
從現實的情況看,以下幾個方面必須由經濟法重點加以調整和規范的:
一,宏觀經濟調控方面。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13),通過治理協調和處理好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意志、行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這一點,必須重視國家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以市場為基礎并加以國家調節這一輔助手段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帕累托最優”。這方面主要體現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經濟政策等行為,如利率、稅率的調整,宏觀經濟調整有利于克服市場的盲目性和滯后性,使“市場失靈”帶來的損害降到最低。
二,市場競爭方面。市場經濟的活力來源于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新技術的迅速開發和利用,經濟就會放緩,因而維護并鼓勵正常的經濟競爭是經濟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時市場經濟的發達天性決定了一部分經濟主體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逐漸取得相對優勢的地位,甚至走向壟斷,而壟斷者會維持自己的壟斷價格剝奪消費者,更為嚴重的是導致技術和服務止步不前。另外惡性的競爭損害了平等民事主體的利益,還損害了整個市場競爭機制。對此,傳統的民法調整顯然是力不從心。
最后,經濟法的調整為市場和國家經濟的穩定提供保障。市場越是開放發達,穩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體系對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監管不力,則會導致金融投機猖獗,從而嚴重影響經濟的穩定。1998年的亞洲金融風暴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經濟法必須從主體資格、程序運作等方面加以規制和監管。
當然,需要經濟法調整的地方還有許多,這里不可能一一詳敘。
總之,經濟法都是順應時代而存在,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保障。經濟基礎的客觀性決定了經濟法部門必須存在并發揮作用。
四、經濟法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前面僅從理論上以部門劃分的標準闡明了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同時就經濟法存在的重要性進行了分析和論證,但若要進一步明確其部門法的地位,須與相鄰的部門法加以比較,不能區別就難說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涉及公私權利的問題,一方面它與民法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一方面它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與行政聯系緊密,所以準確的區分經濟法與民法和行政法的關系才能說明經濟法的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相較而言,其他部門法就沒有什么可比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與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門法相比較。
與民法相比較,雙方調整關系的主體明顯是不一樣的,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經濟法則是調整的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治理協調關系,與人身關系無關。明確的區分經濟法和民法是為了讓公權利不干預私權,讓市場經濟按價值規律發揮最大的作用。經濟法與民法并不是對立的,經濟法是民法的重要補充,可以說民法是經濟法的基礎,經濟法是民法的保障。舉例來說,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的商家和消費者的關系,但是《民法通則》在制定時忽略了一點就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可能有平等的關系和不平等的關系,很顯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絕對的優勢,假如完全按照民法來調整的話顯然不利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這種情況下,就必須以國家或社會的力量涉入這一關系中,通過調整國家與商家的關系從而達到雙方的平衡。
眾所周知狹義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來才出現的非凡民法。盡管有民商分離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屬于廣義的民法是沒有異議的,其基本的價值理念與民法是相同的,調整的對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脫離這點商法就不成其為民法。一般認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險法、海商法等,但這些同時又被納入經濟法的范疇,如何具體的區分商法和經濟法呢?有的學者為了解決這一問題,考證了商法的來源,認為商法本來就是一個不十分規范的叫法,也就是說沒有商法,建議把調整平等主體的部分劃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劃歸經濟法(14)。筆者以為這完全沒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現有提法已是共識,所以屬于商法的相關法中可以有經濟法規范,只是雙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從主體資格、權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規定和研究,而經濟法則從經濟組織、競爭規范等方面進行規定和研究。商法與經濟法并不矛盾,它們是相輔相成的,其區分要害在調整的主體不同。
與行政法相比較,二者主體方面存在相似之處,這是筆者在解決經濟法主體地位是碰到的最難的也是思量最久的問題,但兩者的區別仍然存在。行政機關有行政職能和經濟職能,也就是說國家一方面是統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組織者,在某些時候還是經營活動的參與者。其行使行政職能的由行政法調整,行使經濟職能的由經濟法加以調整。傳統的行政法內容龐雜,不利于提高行政機關的效率并規范行政行為,一些原來行政領域的東西應分離出來納入新的法律部門如經濟法來調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沒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統的法規繼續留在行政法中,最終行政法調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應該是規定行政機關的組織和職權,并規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機關侵害時的行政救濟(15).因此區分經濟法和行政法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首先從調整對象上看,行政法只調整發生在行政活動中的行政關系,如公安治理關系,人事行政關系等,經濟法調整的是經濟活動中的治理協調關系,包括產業政策治理關系,工商治理關系等。再是從調整的方法上看,經濟法更廣,不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還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間接調控方式。最后,經濟法規范專業性更強,更復雜。
五、小結
上面的分析已經論證了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但是時代在發展,現實情況在變化,我們必須不斷的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讓經濟法更好的服務于社會。也正如前面在論述經濟法的現實性所說,經濟法順應現實而生,它一定會繼續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在國民經濟中發揮重要作用。
注釋及參考文獻:
(1)引自《經濟法的法學和經濟學分析》,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P52。
(2)參見中國經濟法緒論編寫組編:《中國經濟法緒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3)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25。
(4)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3。
(5)見章尚錦主編:《國際私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P2。
(6)見史際春,鄧鋒著:《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25。
(7)關于戶這種經營單位常見的有我們常說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等,個體工商戶肯定可以作為一個經濟法的主體,但農村承包經營戶在作為被宏觀調控一方可以做為經濟法的主體。
(8)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現實并不存在,它只是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存在,比如戰時經濟法,危機對策經濟法,還有計劃經濟法。
(9)見張守文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載《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
(10)見馮彥君文:《世紀之交經濟法學研究的五年回顧與展望》,載《法制與社會發展》(雙月刊),2001年第1期。
(11)見程寶山文:《經濟法理論的新思考》,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
(12)見孫同鵬文:《漸進改革與經濟立法》,載《人大報刊復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1年第1期。
(13)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64。
篇6
一、筆墨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線條、筆墨是中國畫的主要表現語言,董其昌云:“以境之奇怪論,則畫不如山水,以筆墨之精巧論,則山水決不如畫。”③注重筆墨,追求筆墨的精妙在傳統中國文人畫中居于首要地位,在這里筆和墨已具備了獨立的審美意義,具有一定的抽象性。wWW.133229.cOM以“筆”而論,正所謂:“石如飛白木如籀,寫竹還應八法通,若也有人能會此,須知書畫本同來。”書畫同源使得書法的用筆和線條引注于繪畫,通過流動有律的線條來表達生命的節奏,表現物象的“骨”和“神”,從而使畫面物象的構成和用筆更加豐富多彩,使繪畫的線條更富于力度、美感和文化的素養。作為書法的用筆、線條本身是一種非文字的、非辨識的形式知覺,是對線條及其相關形式表現的審美感知。它不是具體的再現某一事物,而是在一切具體事物之上進行高屋建瓴的概括、抽象的結果。造型心理學講,大自然并不存在線條,它反映的是人類對世界的抽象意識,中國畫以線條作為造型最主要的手段并賦予線條一種內在的生命力和個性特征,這就使中國畫的線條更具有一種獨立于象外的審美價值和情趣,它是經過漫長的歷史和文化積淀形成的被人們的審美意識所肯定的獨特的表現形式,是具有一定穩固性的表現形態,是作者審美情感、精神修養、人性品格的抽象表現,這種表現深刻、概括并且具有廣闊的涵蓋力,是一種抽象性的表現形式。
再來看中國畫的表現語言“墨”。王維《畫學秘訣》中說:“夫畫道之中,水墨為上,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④張彥遠《歷代名畫記》中“草木敷榮,不待丹綠之采,云雪飄揚,不待鉛粉而白……是故運墨而五色具,謂之得意。”⑤中國傳統水墨畫略去光線,獨鐘水墨,利用墨色的濃淡干濕形成的韻味來表現五彩繽紛的大千世界。從“墨”本身來看,作為凈化升華的色彩,它是具備了無限可能的抽象色,是創作主體賦予外物的假定,它根源于藝術家在視覺表象上對色彩的非知覺的處理,以這一種墨色表現宇宙萬象,這種反映不是真實再現的忠實反映,是一種主觀化的反映,是在掙脫現實世界自然萬物光彩奪目的色彩,而得到的對現實世界“質”的主觀反映,這里的“質”就是前邊所引的“自然之性”,很顯然這種“墨”的表現方式是具有一定抽象性的。如追溯其文化的淵源,應該與孔子“繪事后素”在繪畫上以靜素淡泊為高雅以及儒學理性主義的文化態度有聯系,再就是以道家“五色令人目盲”和復歸自然的人生價值觀為基礎,它們共同奠定了傳統水墨畫抽象色的表現風貌。
筆與墨的骨肉融合作為中國畫的主要表現語言,體現了中國畫特有的形式美感,是中國畫藝術中不可或缺的內容,有相當豐富的內涵。“墨之濺筆也以靈,筆之運墨也以神,墨非蒙養不靈,筆非生活不神,能受蒙養之靈而不解生活之神,是有墨無筆也,能受生活之神而不變蒙養之靈,是有筆無墨也”。⑥在這里筆、墨、蒙養和生活被巧妙的融合升華,這種精神與筆墨的結合運用因人的技巧、力量、線條、筆觸等純形式因素的存在,給人以遠非自然形式所能給予的東西,借助于各式抽象的點、線、渲、皴、擦,攝取萬物的骨象來表現作者的審美情感和人文氣質,這種點線交流律動的筆墨表現形式是一種有“意味”的形式,它是中國畫的主要抽象形態。
二、寫意性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寫意性是中國藝術觀的一大特點,從《易經》開始“意”即被看作萬物內部的本質,圣人“立象以盡意”、“得意而忘象”,其次“意”又指人們主觀的心意,明代王履聲稱“畫雖狀形主乎意”。⑦萬物內部的“本質”則是在自然界萬千事物具體形象(包括不同類屬的具體形象)的基礎之上抽離概括升華出的事物的本質規律。人們的主觀“心意”則是人們對自然界萬物本質的主觀反映。無論是萬物內部的“本質”,還是人們主觀的“心意”都不是對自然動植物的模擬再現,而是在自然萬象基礎上進行的分離和概括,其中有一定主觀化情緒化方面的成分。中國畫的這種寫意性的表現方式中蘊含著一定的抽象性因素。以下分述之:
(1)重“神似”的審美的表現方式
“傳神寫照”乃是中國傳統繪畫寫意精神的核心,中國傳統文人畫重在追求“神似”,而對“形似”的要求又不太苛刻(和西方古典繪畫相比),即不過分執著于事物的外在自然屬性如比例、結構、透視。重“神似”的寫意不是簡單地描繪含混不清的圖像和意念,而是作者對民族個性、社會現實、時代精神以及自然規律深刻體察的總和,畫家或借物喻人或寄情予物,情景交融,使人與自然成為一個整體達到“物我兩忘”的境地,這是一種意識與精神的升華。不過分求“形似”通過“寫意”以“參贊造化”,正如齊白石所說“妙在似與不似之間,不似則欺世,太似則媚俗”。注重追求“氣韻生動”的境界,這種通過寫“神”來表現生命風采的寫意方法,不是一種照鏡子的寫實方法,而是一種在客觀自然基礎之上的主觀表現方法,是和心靈對應的抽離,是“師造化”和“師心”的結合,其中含有一定的抽象成分。
(2)擺脫自然時空限制的表現方式
通過擺脫自然時空的限制來追求藝術表現和概括的自由,強調宏觀地把握世界,用歷史的全局的眼光來觀察世界是中國畫空間表現方式的一個特點。“以大觀小”,移步換景的觀察方法,作者的眼睛不是從固定角度集中于一個透視焦點,而是流動著飄瞥上下四方,一目千里,抓住自然的內部節奏,把全部景界組成氣韻生動的藝術畫面,一幅畫中可以畫不同季節、不同時代的幾種事物,或不同地區的不同事物,充分發揮畫家的主觀性和藝術自由性,所謂“天地造物,隨其剪裁,陰陽大化,任其分合”,仿佛是胸中造化吐露于筆端。畫面上空白的特殊處理是突破空間的另一種方式,空白處可以是天、地、水、云煙,也可以什么都不是,“位置相戾,有畫處多屬贅疣,虛實相生,無畫處皆成妙境”,⑧這不僅喚起對各種實體的聯想,而且造成“咫尺有千里勢”之感。再看中國的“三遠”之法,“自山下而仰山巔,謂之高遠;自山前而窺山后,謂之深遠;自近山而望遠山,謂之平遠”,⑨對于同一片景物“仰山巔,窺山后,望遠山”,用流動轉折的視線,俯視往還,處處流連,這種擺脫自然時空的限制,畫家從高處把握全局按照需要自由組織空間的表現方法,不是對自然真實空間的再現,而是對無限世界的相對集中和概括,其精神的著重點在全幅的節奏和生命,它與抽象的筆墨語言的結合形成一種永恒的“有意味”的表現方式,這種表現方式是對外在具體形象與時空的“隔離”和“抽離”,它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三、程式化表現方式所具有的抽象性
以“程式”為主的高度意匠是中國畫表現方式的又一特點。“程式”顧名思義,即一定的模式,是前人經過漫長的積累、提煉、歸納、概括出來的集大成的范本,是一門藝術的基本構成要素所表現出的有規律有固定模式的表達方式,是藝術家進行創作時組織、加工素材,表達自己的主觀感受要依據的基本方法和語言。從彩陶、三代銅器物上的幾何線型到楚漢帛畫、漆畫上的自由線型,再到傳統繪畫中的各種線描、勾皴法、點法等。至此以線條作為形式框架的中國傳統繪畫的表現語言已經被引申發展為各種具有抽象意味的程式化的表現方式,如后來的游絲、鐵線、釘頭鼠尾等十八描,折帶皴、斧劈皴、小混點、梅花點……等等各種皴法和點法,這是由裝飾紋樣變為表情符號的歷程,是人對美的感受變得愈益豐富,表現更加隨意的歷程。在原始自然的基礎之上經過積淀建立的新的感性使藝術由再現變為表現,由具體形象變為抽象的形式,這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這是人們根據長期觀察自然的經驗和對生活的提煉與積淀,結合民族的審美習慣和文化傳統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藝術表現形式的過程,是“程式化”的過程,是在“自然的人化”過程中形成的相對固定形式的“人化的自然”,這個過程中蘊含著一個抽象化過程的存在。
對中國畫家來說,文人畫所表達的并不單純是客觀世界,其借助筆墨程式所表達的是中國文人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它除了依靠筆墨語言的變化外,要依托的就是這種語言程式了。譬如:人物畫中衣紋線描中的“蘭葉描”、“鐵線描”、“釘頭鼠尾描”等,它們的區別不僅僅是哪種描法表現了哪種衣服的質感,而在于這些程式化的描法都含有一種“抽象美”性質的“程式”性結構。就像中國戲曲中“程式化”的身段動作,同現實日常生活中的動作有極大的距離,但其中的唱、念、做、打單獨欣賞時就是非常美的藝術。中國畫歷經宋元明清乃至今日,它的程式傳承都未改變,仍為畫家創作的法度,由此看來中國畫同中國戲曲一樣是有著特殊表現方式的藝術。大凡要離開生活的自然形態遠一點,即加工美化較多,形式感較強的藝術,都會有某種程式。中國戲曲和中國畫的造型和表現形式都證實了這一點,它的這種程式化存在的美學性質即在于其中的抽象性因素。
總之,在中國畫的表現方式中有一定的抽象性因素存在。從橫向來說,它是對現實生活中各種具體事物的形態、動態、情趣、意象等的抽離和升華;從縱向來說,它是在漫長的人類藝術實踐中由內容到形式的積淀過程。這種抽象因素對各種表現形式具有廣闊的涵蓋力、溶解性、包容性,其目的在于追求具體物象以外的某種情趣、意象。它與中國畫本身具有的隨意性、個性化等特點以及現代的思維模式如:開放、互通、交流、包容等具有一致性,這就決定了中國畫在當代文化的整體格局中,在保證民族性的前提下同其他藝術交流的可能性,從而證明中國畫在新時期的文化踐履中必將有勃興的契機。
①李澤厚《美學三書》,安徽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頁。
②王宏建、袁寶林《美術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0頁。
③④⑨于安瀾編《畫論叢刊》,人民美術出版社,1989年版,第72、4、23頁。
篇7
日本傳統發式的形式變化,主要經歷了四個階段。早先,古代女子的發髻只簡單地束于頭頂,奈良時代(8世紀)因吸收漢文化也梳高髻、插發飾。其后是平安時代(9世紀-12世紀),即“國風時代”,日本完成漢文化向和文化的過渡,應合民族文化中原始神道的樸素、真實的審美觀,貴族女子自然地垂下長發,摒棄任何裝飾,顯示出高格調的美感。在民間,婦女用簡單的線繩將長發結束成各種低垂的樣式并一直保持到室町幕府時期。其三是桃山時代至江戶初期(16世紀末-17世紀),因商品經濟和都市文化的興起,出現了高而利落、男子氣的發髻,改變了垂發的清幽格調,表現出一種樂觀向上、青春爽利的新風格。第四階段是江戶中期至后期(17世紀末-19世紀),在現世主義、享樂主義和個性解放的思潮下,大眾娛樂形式“歌舞伎”的風行與青樓市井人物的標新立異,推動了發式的不斷翻新,其上的裝飾品也越來越多,最后形成了現在稱為“日本發”的復雜華美的傳統發型。
可見,日本傳統發飾品是近世江戶時代的產物,其歷史不算久遠。發型共分成四個部分,前額中間隆起的一份稱“前發”,面龐兩頰打開的部分稱“鬢”,發在頭上盤卷的部分叫“”,后頸部分叫“”。發飾品主要分櫛、笄、簪、布四種,裝飾部位各不相同。“櫛”就是發梳,一般插于前發和之間。“笄”是一種兩邊對稱的長條形發插物,可以同櫛配對,有扁、方和圓頭棒槌型(中文的笄與簪同義),通常插在“櫛”的后面,和“布”一起用于固定的造型。“布”由寬窄不同的布條結束而成,顏色以紅、白居多。“簪”的材料多為金銀和龜甲,有一足、兩足(中文名釵)和多足,頭上為耳挖,足和耳挖之間有一個略寬的平面稱為“鏡”,是主要的裝飾部位。“簪”的品種很多,通常裝飾鬢的兩側或者鬢的后方。
日本發飾品的原材料不算豐富,但盛產木、金、銀。由于是海島國家,除了貴重的龜甲、珊瑚,還常用螺鈿、水晶、貝、珍珠。其它用來點綴的還有象牙、琥珀、玉、翡翠、絹、鐵、玻璃,甚至還有瓷。工藝有打磨、漆繪、漆雕、描金、透雕、鑲嵌、浮雕、切雕等。
就日本發飾品的審美情趣來說,雖然在傳統文化中,“物哀”、“幽玄”和“閑寂”占據了審美精神的主體,在藝術追求上大多表現出簡素、纖細、冷澈、淡泊的意境。但江戶的“日本發”卻與此相反,它的夸張與裝飾所代表的卻是另一種奢華、精美、濃烈、世俗的感官情趣享受。一方面,這與當時日本的主情思想有一定的關系,即從神道精神的“真實”出發,以自然的本能欲求為美,使滿足純粹的官能美成為一種合情合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與武家文化金碧重彩、明麗絢爛的裝飾風格相吻合,反映了庶民日常生活中現世享樂的情態和欲望。不過分析這些精美的器物,又發現在許多方面遵循了自然、洗練的傳統審美,并不是一味地熱鬧繁雜。綜合來看,日本傳統發飾品的審美情趣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澄”、“寂”、“艷”、“賑”。
“澄”,就是清澈、通透、明凈。古代日本人以純潔、清明代表美的理想,如熱愛“雪、月、花”圣潔的白。同時,崇尚自然的真實,善于從自然中發現美、表現美,如伊勢神宮以木、葦、茅草作材料,無色無裝飾,追求物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千利休的“空寂茶”則是在至簡至素中達到純一無雜、和敬清寂的理想境界。
“寂”是日本審美的中心。它代表了從自然風物中領悟到的美與情感:靜寂、閑適、悠遠、冷逸和感傷,流露出余情繚繞的風雅情調。日本發飾品的表現題材大多為自然景物或者日常生活,既有雪、月、花、木、草、雀、魚、蟲、流水、云霞、竹林及四季之景,又有甲蟲、豆芽、藤瓜、魚簍、竹籠、葫蘆、團扇等田園情趣。僅此還不足,還要以動物與物的對比來擬示自然界的動靜和諧。“艷”,是艷麗、艷色,指帶有光澤的美,漂亮、光彩的感覺。這是大量使用了描金、漆繪和螺鈿而使色彩變化強烈的效果。此種風格源于日本古老卓越的裝飾技藝——漆藝。自桃山時代以來,迎合武家和富商口味、與空寂的“禪文化”相對的“黃金文化”盛行,在服飾器物上也追求奢華精致,木制的發飾品非常適合用精美的漆藝來裝飾,特別是櫛和笄。
篇8
關鍵詞:現代商業銀行;財務管理;啟示
1創新管理體系,實行以委派制為主要內容的“垂直管理”
1.1委派的形式和主要原則
為有效行使財會管理職能,強化內部控制,確保財務目標的實現,向下屬機構派駐財會管理人員的一種委派方式,主要有兩種形式:財務總監委派制和財務負責人委派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因地制宜原則;二是循序漸進原則;三是責、權、利相結合原則,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津貼、補貼、差旅費用等統一由上級派駐機構負責發放(報銷)和管理;四是定期輪換原則,任期原則上為二至三年。
1.2委以財務負責人一定的權限
主要的權限包括:(1)各項內部管理制度的審定權;(2)財務決策的參與權和審議權;(3)重大財務收支審核權;(4)有權參加和列席委派行組織召開的各種經營管理會議,并有權提出建議;有權建議對派駐行財會部門的人員和內部分工進行調整;有權對向上級行匯報派駐行財會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以及存在的問題。
1.3加強對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的考核
對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的考核按年度進行,每年初統一由上級行財會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對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個人素質、管理能力和工作業績。其中工作業績包括日常業務、會計報表及年終決算工作、財務收支執行情況、重大差錯情況及處理、其他事項,根據考核情況,財務負責人委派人員實行獎懲。
2引入戰略成本管理理念,從成本節省到成本避免
傳統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過成本的節省來實現的,即力求在銀行的各項業務經營過程中不浪費資源和改進工作方式以節約成本支出,這些成本控制手段往往成效不大。西方銀行主流的財務理念之一,即戰略成本管理理念就是銀行尋求新的降低成本的方法,力圖從根本上避免成本的發生。成本避免的思想根本在于從管理的角度去探索成本降低的潛力,認為事前預防重于事后調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發生。這種戰略上變革主要體現在以下一些方面:
2.1調整業務結構,轉變收入增長方式
在資產戰略上:提高信貸資產貢獻率。要將調整信貸結構,積極開拓信貸市場作為改善信貸資產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的切入點。從明確“保、挖、搶、退”的領域和范圍入手,一方面突出重點客戶,加強貸款營銷,開拓信貸市場;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過熱過剩的市場行業,提高資金使用價值的效率效用,通過有效投入和更多的產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在負債戰略上:積極優化負債結構。優化負債就是要做到資產和負債的匹配與對稱。保持總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對稱,優化的目的就是以來源定運用。負債業務的質量結構是銀行合理安排資產業務的關鍵一環,只有規模還難以保證銀行的有效運營。例如在銀根收緊的情況下,過多的負債意味著成本的增加和利潤減少,因此有效負債取決于期限、流動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
在中間業務戰略上:整合提升業務價值量。中間業務是在資本約束條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從單一性經營向多元化經營模式轉變的綜合樞鈕。應認真研究形成中間業務與資產業務、負債業務的聯動效應,從客戶和產品等多個維度來挖掘中間業務的增長空間,提升中間業務的價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2.2整合組織架構,提高業務運營效率
按照市場和成本效益需要原則,合理配置資源,優化機構設置,以風險控制能力來約束業務的擴張,從有利于提高經營管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加經濟效益的原則整合機構、新建網點、配置人員,逐步建立以適應客戶需要,有助于服務客戶的網點布局結構。
篇9
新型城鎮化是以城鄉統籌、城鄉一體、產城互動、節約集約、生態宜居、和諧發展為基本特征的城鎮化(李冬曉,2012),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鎮、新型農村社區協調發展、互促共進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核心是著眼于農民,以實現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和公共服務均等化,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實現共同富裕(王婧翱,2013)。
(一)新型城鎮化是“人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不同于過去的城鎮化
它的“新”體現在新型城鎮化是“人的城鎮化”。過去的城鎮化片面地注重追求城市規模擴張和空間擴張,而新型城鎮化突出的是城鄉基礎設施的一體化。新型城鎮化的標志是要在本質上實現農民身份轉變過程中伴隨的文明化和現代化,而不是蓋了多少住宅樓、有多少農業戶口轉變成了城市居民戶口。否者,即使在城里打工一輩子,也達不到“人的城鎮化”的要求。按照國內外關于城鎮化的科學理念,城鎮化是以產業聚集帶動人口聚集的城鎮化,而不是以房地產拉動城鎮化。如果本末倒置,先造城后填人,這樣的城鎮化是一條歧路。傳統的城鎮化,是從“城里人”的角度看城鎮化,其基本路徑就是開發區、房地產,忽略“鄉下人”,忽略了土地要素、提高效率和城鄉一體化發展。如果新型城鎮化像過去一樣演變成房地產化,不僅不能驅動城鎮經濟增長,還會產生巨量的房地產泡沫,出現所謂的“鬼城”。因此,深入推進統籌城鎮綜合配套改革,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合理引導人口向城鎮聚集,才是廣大農民想要的新型城鎮化。
(二)新型城鎮化是中國農業經濟轉型和產業升級帶動的城鎮化
新型城鎮化的驅動力量主要來源于農業經濟轉型、產業升級以及現代服務業所涉及的各類主體。過去一提到城鎮化,有一種觀點是把城鎮化與城市化聯系在一起,認為城鎮化就是城市化的一種延續。這種觀點認為,城鎮化的驅動力量是工業企業及房地產企業,要靠工業產業升級及房地產業的發展來拉動城鎮化,這是一種將城鎮化與城市化同質化的錯誤觀點。從我國國情和已有國內外城鎮化經驗看來,我國新型城鎮化的定位應該是我國農業經濟轉型、產業全面升級和現代服務業所帶動的城鎮化。城鎮化要遵循城鎮化的科學發展思路,不能忽略作為新型城鎮化的主體的農業人口,離開了農業人口的城鎮化不是真正的城鎮化。因此,新型城鎮化一定是圍繞農業經濟產業升級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驅動力量是農業經濟產業升級所涉及的各類主體,包括地方政府、現代農業企業及上下游產業企業、服務業企業等。
(三)新型城鎮化是現代農業振興帶動農業人口市民化的城鎮化
新型城鎮化是人的城鎮化,是以為進城的農業人口為主體的新型城鎮居民的全面發展提供保障和基礎的城鎮化。大量的農村人口進入城鎮,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就業,就業就需要產業的支持。沒有產業支撐的新型城鎮缺失活力和競爭力,不可能長期發展。新型城鎮化建設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中國現代化建設在未來20年必須完成的歷史任務。要完成提高農民的素質和生活水平、縮小城鄉差距的歷史任務,必須要發展新型城鎮化,其實現途徑就是要以現代農業振興帶動農業人口市民化,推進教育公平化、均衡化發展的新型城鎮化。以現代農業振興帶動農業人口市民化的新型城鎮化是一種以政府為主導的城鎮化推進方式。即首先由國家在頂層設計、政策規定、發展方向等方面做出統一部署,為新型城鎮化發展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撐;然后由地方政府在產業規劃、城鎮建設規劃、招商引資、配套服務業等方面做出統一安排;第三是由農業及相關行業和企業在項目規劃、資本運作、項目執行等方面付諸實施;最后是農民以土地、宅基地入股相關企業,并參與企業的生產運作。
(四)新型城鎮化是實現“五化”的城鎮化
新型城鎮化對于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縮小城鄉差距、較長時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以及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其定位必須建立在有利于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基礎上,這是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袁常青,2013)。新型城鎮化的終極目標是農村土地集約化,農業生產規模化、專業化、現代化,以及農民生活市民化。而原有城鎮化是定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小城鎮建設,其目標是力爭做到“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過去30多年的歷史經驗表明,原有城鎮化的定位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城鎮化的發展。因此,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重新定位。新型城鎮化定位應是在政府戰略發展規劃框架下,使城市順應市場力量,更自然、更有效地成長。在目前我國經濟增幅放緩的大背景下,新型城鎮化已經被賦予了“擴大內需的最大潛力所在”的重要歷史使命,其目標注定將與過去不同。因此,新型城鎮化應該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強化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減少政府以行政手段干預市場配置人口、土地和資本,以“五化”作為新型城鎮化的終極目標,改善城市的連接性、方便人們生活和工作、提升城市運行效率,促進形成新的城鎮化格局。
二、縣域產業聚集是新型城鎮化的關鍵
沒有產業支撐的新型城鎮化,缺失活力和競爭力。科學合理的城鎮化,產業依托是根基,并且這些產業發展要擁有可持續性。縣域產業集聚的建設,有利于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有利于農業土地集約化,有利于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
(一)縣域產業聚集帶動人口聚集
沒有產業支撐的城鎮化,大部分新進城農民則會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無所事事的閑人。因此,創造穩定的就業機會,是留住城鎮新進人口、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核心。解決這一難題的方法是加快縣域產城融合步伐,建設選育優質縣域產業聚集園區。縣域產業聚集能夠形成集聚效應和規模經濟,創造更高的生產率,使生產、流通、消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乃至創新一體化。而成熟并且有較強帶動作用的產業落戶到縣域產業聚集區,可以為縣域經濟發展帶來新觀念、人才、資金、技術和市場。工業項目落地縣域產業聚集區,相應會帶來就業崗位增多,城鎮新進入人口的就業機會增多,進城農民和企業各得其所。農民進入城鎮,不僅僅是消費者,更重要的是生產者、創新者。農民接受培訓成為產業工人,參與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不僅素質將會提升,收入也穩定,讓農民及其家庭更好地融入城鎮社會,可以在新城鎮中安居樂業。另一方面,在縣域產業聚集園區,企業用地成本低,用工本地化,降低了人力成本,減少了人員的流動性,也提高了員工穩定性。因此,大力發展縣域產聚集可以有效地實現新型城鎮化的人口聚集。
(二)縣域產業聚集為新型城鎮化良性發展帶來資金支持
新型城鎮化建設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是一個長期的發展過程,需要持續不斷的大量資金投入。新型城鎮化建設是一個持久的過程,需要持續不斷的資金投入,所需資金不可能長期依賴土地出讓金和財政補貼。因此,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通過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完善投資環境,增強民間投資政策的吸引力;另一方面,新型城鎮化建設需要培育城鎮自身的造血功能,解決城鎮化建設和產業發展資金難的問題。縣域產業聚集為城鎮化要素的空間集聚提供了前提保障和基礎條件,能夠促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縣域產業集聚園區通過實體經濟的自身造血功能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推動、支撐和提升新型城鎮化的發展。縣域產業集聚區建設集聚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進入產業集聚園區的企業,在其發展成熟后,可以通過稅收使地方財政得到有效的改善,使新型城鎮化建設具備了自我造血功能。有了縣域產業集聚園區產業的反哺,新型城鎮化就會更有活力,更能持續長久。同時,縣級政府有了財力,就可以不斷完善學校、醫院、住宅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不斷為城鎮居民提供均等的醫療、教育、養老、交通等公共服務,不斷地改善民生,新型城鎮化是以產城融合推進縣域產業集聚區建設。
(三)縣域產業聚集為縣域經濟發展帶來資源聚集
產業集聚區是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的有效載體,縣域經濟的發展離不開資源的聚集。長久以來,大多數縣域經濟發展緩慢,其主要原因是經濟基礎薄弱,經濟總量偏小,資源、資金短缺。因此,借鑒先進地區快速發展縣域經濟的成功經驗,辦好縣域產業聚集園區,是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的最好形式和有效辦法。縣域中小城鎮也可以為縣域經濟的發展集聚資源,為企業發展提供廣闊空間。縣域城鎮各類生產要素和居民生活成本低,只要引進先進的管理、技術和設備,能夠支撐起縣域經濟的發展,實現企業、當地居民、社會的相得益彰。縣域產業集聚區建設是新形勢下破解縣域資源環境困境、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最佳選擇。縣域產業集聚區建設,能夠較好地解決困擾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難題,促進社會資本和人力資本存量的增加,能夠激活當地勞動力、土地、礦產、資金等各種資源,充分發揮縣域產業聚集的要素聚集優勢,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結構。縣域產業集聚的聚集效應使縣域資源優勢發酵,產業優勢走強,強勢產業得到發展,提升了縣域主導產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了縣域經濟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因此,充分發揮縣域產業聚集的要素聚集優勢,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結構,能夠使縣域產業集聚區在實現社會就業、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等方面,都發揮出積極的作用。
(四)縣域產業聚集推動產業向城鎮集聚進而促進城鎮化發展
縣域產業聚集園區的培育、成長和成熟是一個不斷吸引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向城鎮集聚的過程。在縣域集聚區開發過程中,必須集中構建縣域產業集聚區的現代服務體系,立足于資源共享、功能互補,實現縣域產業集聚區的功能社會化、服務市場化,高效利用資源。由于產業集聚的專業分工帶來的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以及企業集聚和產業分工的交易費用節約的吸引,當一個企業落戶在縣域產業集群園區后,就會有相關配套企業跟隨進來,形成了一個大企業在中心,配套企業在,最后是服務企業的跟進的一個良性循環。當大量同類或相關聯企業、項目的集中布局、聚集發展,就形成了一個既有產業支撐,又有服務業的相對成熟的新型城鎮,為縣域循環經濟發展、污染集中治理、社會服務共享創造前提條件。縣域產業聚集園區的建設,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縣域經濟的整體競爭力,進而能夠推動、促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與過去倡導的城鎮化、建工業園區有本質的區別,今天的新型城鎮化不是簡單地建城鎮、建工業園區,而是走產城融合模式,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模式。縣域產業集聚區不僅限于工業,也可以是農業、現代服務業或一、二、三產業相互鏈接、復合發展的特色產業聚集區(趙華,2010)。縣域產業集聚的建設,有利于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農業土地集約化和發展循環經濟,有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以產城融合模式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走適合國情的農村新興工業化道路,以產業集聚帶動人口的聚集,以縣域產業集聚區的服務功能為新型城鎮化的人口集中創造條件、提供基礎支持。當大量同類或相關聯企業、項目的集中布局、聚集發展,就形成了一個既有產業支撐,又有服務業的相對成熟的新型城鎮,為縣域循環經濟發展、污染集中治理、社會服務共享創造前提條件。縣域產業聚集園區的建設,降低了生產成本,提高了縣域經濟的整體競爭力,進而能夠推動、促進新型城鎮化的發展。
三、結束語
篇10
債券融資中除了利息費用之外,還會包括其他一些內部費用和外部費用,內部費用包括為發債在公司內部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差旅費、招待費、宣傳費等等,外部費用主要是券商的承銷費、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費、評級機構的評級費用以及律師費、債券登記方面的服務費用等等。雖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財務費用反映“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等而發生的籌資費用”,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內部費用也應記入財務費用,但鑒于很少有企業對發債費用進行精確的內部歸集,一般直接記入管理費用,而且這種處理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看,沒有實質性的影響,因而大部分稅務實踐不會追究。從外部費用來看,最大的是券商的承銷費,對承銷費的處理,是債券發行細節中應特別關注的地方。一是承銷費的收取通常是按照債券發行面額的一定比例,如中期票據一般為0.3%。發債公司特別需要關注的是承銷費的處理也應該與利息處理相一致,即如果債券融資的用途包含了工業項目,則無論是在會計上還是稅務上,都需要考慮資本化的問題。二是承銷費通常包括兩種支付方式,即為一次支付或分年支付,此時需要嚴格按會計的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即如果是一次支付的,應按照規定進行分年度攤銷,而不是一次性記入費用。三是債券成功發行很可能是在年度中間,承銷費的收取方式是券商直接從募集到的資金總額中扣除承銷費然后將剩余資金打入企業賬號,如果該承銷費是分年支付的,此時企業需要考慮,該承銷費用其實是自發行成功后一整年的費用,不可以在當年全部稅前扣除。舉例,如果2013年7月31日債券資金到賬,當年支付的承銷費為1200萬,則2013年稅前扣除的承銷費只能是500萬,即100萬*當年剩余的5個月,其余的700萬應在下一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稅務入賬憑證的問題
發債的主體募集到的資金被其下屬子公司使用是一種常見現象,此時下屬子公司的相關費用的入賬憑證如果只是母公司開出的收據,則有可能被主管稅務機關質疑。此時,有兩種解決渠道,其一要求收到利息或承銷費用的金融機構,對母子公司分別開具發票。其二,可以考慮按照蘇地稅規[2011]13號中“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賬的,可予以稅前扣除。”和“企業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協議)、付款單據和相關票據為稅前扣除憑證。”所確認的原則并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情況下稅前扣除。但其實最有效的解決方案應該是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對這一事項進行規范,可以參考水電費分割單的辦法進行處理。
三、債券發行中的營業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