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濟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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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行政職權;第三部門;公務法人;行政主體;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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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學者帕金曾經說過:“大學對一切都進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們自己。”[i]此話雖然有些偏頗,但高校體制改革的現實卻逼迫我們必須對新形勢下高校的角色和地位進行審視和研究。
1999年9月24日,北京大學無線電電子學系學生劉燕文向北京海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北京大學推上了被告席。劉燕文稱,1996年初,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通過答辯和系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后,報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北大第四屆學位評定委員會共有委員21人,1996年1月24日對劉燕文博士論文表決時實到會人數16人,表決結果是7票反對,6票贊成,3票棄權。根據審查結果,北京大學學位委員會做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只授予博士結業證書的決定。3年多來,劉燕文一直多方反映,未果。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做出一審判決,北大敗訴。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違反了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須經學位委員會成員半數通過的程序。同時,北大學位委員會在做出不予授予學位前,沒有告知劉燕文,并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做出決定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法院據以上程序瑕疵撤銷北大不授予學位的決定。[ii]
北大被自己的學生告上法庭,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讓許多人覺得疑惑。行政訴訟法不是“民告官”的法嗎?高校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嗎?這些疑問正反映了我國高校體制改革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自90年代黨和國家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戰略以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變革。伴隨著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入進行,教育體制尤其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也進入了關鍵的攻堅階段。社會各界包括法學界都對此寄予了高度關注。然而,大量的探討都集中在高校后勤管理社會化、擴招及學費的提高等熱點問題上。相形之下,對高校的角色定位、職能性質、法律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卻很少有人論及。而這些問題卻正是近幾年來劉燕文這類案件在各地頻繁發生的根本原因。這種狀況從近期講已經損害了高等教育各方的權利和利益,影響了高等教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遠期講,則有可能影響我國高等教育事業持續穩定的發展。
我國高校體制改革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高校性質云遮霧罩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作用彌漫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學界往往將這樣的政府稱為“全能政府”。在全能政府體制中,各種社會組織都圍繞政府權力展開活動。與此相應,劃分社會組織的方法也比較簡單。其中,政府機關是指行使國家權力,以公眾利益和福祉為宗旨的單位組織。企業單位是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活動方式的社會組織形式。基層自治組織是以自治管理為基礎的社會單位。這樣的劃分簡單明了,與當時相對單一的社會關系十分適應。
進入八十年代以后,隨著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政府機關不再大包大攬、無所不管、無處不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局面也有很大改觀。企事業單位的自主性、獨立性日漸增強。這一變化是十分可喜的。但是天下從沒有免費的午餐,制度變革總是要付出代價的。高校體制改革的代價便集中體現于高校舊身份與新角色的沖突與不協調。在法律上,這種沖突極端表現為與高校發生糾紛的人們那種極其尷尬的處境。他們無法確定:高校侵犯自己權益時是以行政主體的身份行使的行政職權;還是以民事主體的身份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將糾紛訴諸法院后,高校是作為特殊的行政主體,受行政法律關系的調整呢?還是作為民事主體,受民事法律關系調整?
無庸置疑,事業單位的法律性質和地位的模糊不清是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界定高校在新體制下的作用與法律地位便成為一項刻不容緩的工作。下面,我們便從各類高校的共性與差異兩方面論述新形勢下高校應當具備的法律地位。
(一)從共性來看,高校最重要的職能在于為國家和社會保存、傳播文化科學知識,培養高級人才。而這種職能的實現往往意味著在經濟上的巨大投入與極微小的回報(甚至完全沒有回報)。很明顯,這種職能是以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的市場機制無法實現的。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這些職能不能完全交予政府來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教育職能的實現需要動用大量社會、經濟資源。如果完全由政府提供這種職能服務,必將導致政府負擔過重。而且由于政府組織和職能有科層化、強制性的特征,也決定了政府過度介入這些事務將嚴重影響這類事業的效率與公平。正是高教職能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性質的獨特性。
為了全面反映高校這類組織的特征,社會科學界發展出了一種用于確定高校這類組織地位和性質的理論。這就是“第三部門”(thethirdsector)理論。[iii]“第三部門”是由美國學者Levvit最先使用的,用于涵蓋處于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那塊制度空間的一個概念。今天,這一概念已被國際學術界普遍接受。由于政權性質、法律制度、分權程度、發展程度、社會異質性程度、宗教傳統等方面的差異,各國第三部門的內涵和外延千差萬別。有些國家強調第三部門的免稅特征,有些則強調非營利、慈善的特征。但各國學者都用該理論打破了社會組織的傳統劃分方法,并力圖用這一理論反映日益復雜的社會關系。第三部門在某些領域具有市場組織和政府組織不具備的特性。這些特性集中表現為非營利性、自主性、專業性、低成本。非營利性是第三部門組織追求目的公益性決定的。自主性是指相對于政府的獨立性。第三部門名稱的來源就是人們相信它們不受政府支配,能夠獨立地籌措自己的獎金,獨立地確定自己的方向,獨立地實施自己的計劃,獨立地完成自己的使命。第三部門作為整體具有多樣性,但具體到每個非營利組織,它們卻是十分專業化的。它們在成立之初目標是定得十分明確的,如醫院是救死扶傷的組織;福利院是照顧無家可歸的兒童的組織;學校是提供受教育機會的組織等。第三部門不同于政府組織的特征還在于它的低成本,因為第三部門運作可以依靠志愿人員為其提供免費服務,還能夠得到私人捐款的贊助。此外,第三部門內也沒有科層式的行政體系。
為了凸現第三部門的這些特質,西方國家在法律上對第三部門的地位大都作了特殊規定,如“非營利組織”(non-profitsector)、“慈善組織”(charitablesector)、“志愿者組織”(voluntarysector)、“免稅組織”(tax-exemptsector)、“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sector)等。其中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國的經驗就很值得我們借鑒。在法國,承擔公共服務事業管理,為全社會提供服務的機構除了國家機關、地方領土單位以外,還有公務法人。[iv]公務法人具備幾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具有法人資格。它是一個法律主體。有自己全部、獨立的財產,實行獨立核算。第二,它是一個公法人。它從事國家規定的某項公共利益活動,并接受國家的監督和控制。它也因此享有某些特權,如公用征收權、其財產不能被扣押、強制執行權等。第三,它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享有一定的自。[v]
顯然,高校就是第三部門和公務法人的典型代表。它不以營利為主要的運營目的,而且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務,從事的是政府和企業“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同時它又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這些行政職能雖不如行政機關的職權廣泛、性質明確,但卻已足夠構成其獨特的法律地位。
(二)從差異來看。在我國高校系統內部,眾多的高校雖有不同于政府與企業的共性,但也存在很多不同之處。一些高校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承擔為國家培養人才的重任。另一些高校則通過提供教育服務等方式,運用市場的規律來獲得生存的機會。這樣的差異會直接導致高校的組織形式、法律地位、法律性質的分化。對于不同類的高校,法學理論和立法實踐對其應進行有差別的調整。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對高校做了性質區分,并據此對不同高校給予不同待遇。如英美等國對公益大學與營利大學財政支持的力度差異便是一個例證。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有利于教育資源的合理配置的。
基于以上認識,筆者不揣淺陋認為當前可對我國高校的法律地位作以下規定:
首先,應明確高校公務法人的地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如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的。如高校有權決定是否頒發學位證、畢業證;有權在招生時決定錄取這名學生而不錄取那名學生;有權要求入學轉系或畢業分配必須交納一定的費用。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法地位。(當然,是否稱為公務法人還有待學術界進一步探討。)只有這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這類高校進行行政授權時才有法律的依據;利于這類高校明正言順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同時也利于受到高校行政職權侵害的人尋求法律救濟。
其次,應根據高校追求經濟利益的活動在其所有行為模式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高校劃分為營利性高校與非營利性高校。過去我國依據舉辦者的不同,將高校分為國家高校,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現在看來,這樣的劃分造成了三類高校發展的不均衡和有限的高教資源浪費。國家高校的招生數量逐年在擴大,而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招生額相對卻在逐年萎縮。國家高校的師資因擴招而出現短缺,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的資源卻無法被充分利用。一些地方高校和民辦高校設立了許多極具特色的專業和學科,卻由于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扶持而面臨不能將其獨特之處延續下去的窘境。
因此,我們應放棄以往依舉辦者來劃分高校性質的方法。而代之以一種全局的觀念,在全國范圍內合理的配置教育資源。當前,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對醫院進行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的劃分。這樣的劃分將影響國家對不同性質醫院的財政扶持的力度和監管的方式。營利性的醫院由于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政府對它的財政扶持將減少。從法律性質而言,營利醫院多以平等的民事主體身份進行服務和盈利活動,其行為受民法調整。而非營利性醫院則以為大眾提供優質、低廉的醫療服務為目的,并承擔所在社區的基本醫療和免疫服務。今后,政府會集中力量對非營利醫院進行財政補貼以保證其服務質量。非營利醫院的行政性特征十分明顯。它們在社會醫療保障、強制免疫、公費醫療等方面作為行政主體出現,其行政職權由主管行政機關和有權機關授予并進行監督,它們的行政行為受行政法律規范的調整。
由于高校和醫院在現階段的體制改革中面臨的問題是相似的。今后國家可將高校分為營利性高校和非營利性高校。營利高校以獲取利潤為主要目的,并可根據現實需求自主調整學科設置,以期能從市場中獲得更多的回報。由于能通過盈利和社會效益促進自身的發展,這類高校的存在也能吸引各種利益群體投資教育。這可以緩解當前高校投資渠道單一、經費拮據的窘境。國家將在加強監控力度的同時減少對營利高校的扶持力度。非營利性高校(不管其以往是國家高校、地方院校)將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扶持對象。對一些民辦高校,若其開辦的學科是國家高校中所缺乏的,或對國家發展有利的,國家也可對其進行財政補助,而不應過多考慮其民辦性質。劃分營利性與非營利性高校除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合理地配置財政資源以外,還能對高校的師資和受教育者流向進行合理引導,加強高校之間教師和學生自由流動,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優勢。更重要的是國家在進行教育行政職權委托和授權時,應將權力更多地授予非營利性高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高等教育功能和價值的充分實現。
通過以上對高校性質的界定,今后高校的各類活動都能被原則性的分類并找到相應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政府與各類高校之間的關系也將會更加明晰。然而,高校性質的確定只能從原則的高度解決高校體制改革的相關問題。對一些更具體的矛盾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分析。
二、高校行政職權“無法可制”
從劉燕文案,我們看到高校在進行管理時作出的決定對學生影響是巨大的。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或被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對學生的名譽及將來的就業和發展將產生極大的影響。高校的這些行為,對與它處于不平等地位的學生而言,是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的,因而是典型的行政行為。但是,由于高校的公法地位尚不明確(如第一部分所述),高校行使行政職權實際上很少受到行政法治原則的約束。這一狀況令人堪憂。其具體表現是:
從宏觀角度看,1995年7月以來,我國高等教育宏觀管理體制實行的是“兩級管理,以省級統籌為主”的體制。在這種體制下,中央與省級教育管理部門都針對高校管理工作進行了大量立法。然而,由于缺少一種有效的立法協調機制,高校教育的法律法規相互沖突的情況屢見不鮮。這也是造成目前高校管理政出多門,無所適從的尷尬局面的一個重要原因。加之高校往往對自身法律地位認識不足,在訂立有關校級規章制度時,經常存在“違法制規”的現象。其直接結果便是實踐中存在著大量違反法律的校規校紀。嚴格地說,這種狀況與“無法可依”的狀態已相去不遠。
從微觀層面看,在高教管理活動中,高校擁有諸如內部處分權,收費權,招生權等行政職權。在行政法中,對一些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的行政權的行使,往往課以嚴格的程序要求。如工商機關在對違法經營企業做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對該企業違法經營的狀況進行調查。此后,工商機關還應通知企業將受到什么處罰,并給予其辯解和陳述的機會。最后,處罰決定書還應直接送達被處罰人。之所以如此重視程序,一方面是為了促使行使權力一方謹慎地做出行政行為,另一方面也為相對人在受到侵害前主動抵制權力濫用提供制度保障。但由于上文所述原因,高校的行政職權卻長期疏于程序制約。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對劉燕文的博士論文進行審查時,采用了實質審查,即對劉燕文論文的內容進行了審查。但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只能對已通過答辯的論文進行程序性審查。而且北大在做出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后,既沒有告知劉燕文,也沒有聽取他的陳述和辯解;在做出決定之后,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實際上這是對劉燕文辯解權和知情權的剝奪。正是這些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使北大不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的決定成為無效行為。在劉燕文一案中北大學位委員會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本身也存在重大缺陷。該條例并未明確在評定學位論文時,是否允許投棄權票,棄權票是作為反對票還是同意票看待等問題。這種程序規定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默認和縱容了高等教育管理活動中權力的濫用。這顯然背離了依法行政的原則。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認為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高校在行使職權時無法可制的狀況加以改變。
第一,高校擁有的行政職權應有明確的授權。中央與地方應建立良性協調機制,使各級、各種行政法規作到層次分明,和諧一致。教育行政部門對各高校自己制定的校規校紀進行定期必要的監管,使其不至于違反法律。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為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奠定良好法律基礎。
第二,嚴格規范高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程序,尤其是對一些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制定相應程序規范。如事前的通知,給予辯解和陳述的機會,并送達正式的決定書。特別是做出開除、勒令退學、不頒發畢業證、不授予學位這類嚴重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為應建立聽證制度。只有這樣,才不會使教育行政管理成為行政程序的一片盲區。
教育行政職權的獲取和行使做到有法可依只是實現行政法治最基本的要求。法治行政還要求相對人在受到高校違法行政侵害時能得到法律切實有效的救助。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備的教育行政救濟制度。
三、高校侵權“無門救濟”
1999年4月,北京海淀區法院受理了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行政訴訟案。該案的原告田永是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中途去廁所,掉出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老師發現,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根據該校“068”號《關于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屬于“夾帶”的性質,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并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北科大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黨團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并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1998年6月,臨近田永畢業,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原告田永認為被告行為違法,侵犯了其基本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決定。海淀區法院經審查后,認定北科大的“068號通知”與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對田永的退學處理屬于無效行為,判令北科大頒發給田永畢業證、學位證。北科大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海淀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了它們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vi]
這個案件的受理和最終判決在高教實務界、法學界引起了廣泛關注和深入的探討。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字面上理解,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時的行為表現。但是行政法并不排除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其他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特殊情況。許多法律法規就明確授權給行政機關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行政職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暫行實施辦法》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有資格授予學位的高校在學位授予領域,行使的是法規授予的教育行政職權。
因此,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的被告并不只是行政機關。像高校這樣的事業組織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時,亦可擔任行政主體角色,也應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因此也是行政訴訟的適格被告。然而,到目前為止仍沒有法律和有效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這就成為許多法院仍不受理的這類行政案件的直接原因。
在行政法制中,管理相對人除了可通過行政訴訟獲取救濟,還可通過另一種事后救濟途徑-行政復議-維護自己的權益。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復議是我國主要的行政救濟途徑,也是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和糾錯機制。它利用行政層級中的上下級領導監督關系,通過相對人的申請使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個案對下級部門的工作進行審查監督。對于下級行政部門而言,由上級主管部門督察和糾正自己的錯誤,是下級對上級應具有的服從義務。下級改正錯誤時,也沒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十分利于行政復議決定的落實。為了保證行政復議的公正公開和防止行政機關復議的拖沓,行政復議法賦予相對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的陳述權、辯解權,并對復議的受理、審查、決定的期限等進行了規定,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期限,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政復議的一個重要優點是它不收取任何費用。這對處于相對人地位的學生尋求法律救濟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但是,當前高校與主管行政機關之間關系的模糊使得規范兩者在復議活動中的權利義務成為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這也是造成我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發展滯后的重要原因。在田永案中,田永所在的學院曾就北科大對田永的校級處理決定向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申訴。國家教委也曾下文指出北科大的處理決定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但北科大并未采納國家教委的意見,對田永重新做出處理。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復議救濟制度,田永的問題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之前得到解決。這不僅能減少各方當事人的訴累,更能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的持續和穩定。
綜上所述,作為教育行政救濟制度兩塊基石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目前都存在許多不足之處。為了結束高校侵權救濟無門的現狀,我們應盡快建立教育行政復議制度和將教育行政行為明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只有這樣才能使高校在做出對相對人影響重大的決定時,既受行政法律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的規范,也受上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約束;也只有這樣才不至于放任高校隨意侵犯受教育者的基本權利,才能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
我們相信,在解決好以上幾方面問題之后,中國高等教育必能迎著知識經濟的春風,在新世紀取得更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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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i]朱永新。高等學校教學管理系統研究[M].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1998年2月。
[ii]王鋒。“劉燕文訴北大案”的法律思考[J].北京:法制日報,2000年1月16日。
[iii]王紹光。多元與統一-第三部門國際比較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6.
[iv]王名揚。法國行政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27.因公務法人法文(l‘etablissementpublic)的名稱是公共機構,一些學者也將這類組織稱為公共機構。但筆者認為,將這類組織譯為公務法人更能突現其法律地位的獨特性。
篇2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之所以有別于其他經濟學而成為一門新的學科,關鍵不取決于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與舊制度主義者一樣,新制度主義者也是從批判流行經濟理論“過于抽象”人手,但降低抽象程度意味著要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放棄建立在確定性和無限理性基礎之上的古典和新古典理論的基本假設。放棄這一基本假設的方法論無論是從整體上還是局部上說都是意義巨大的。本文首先分析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進而討論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最后對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進行比較。
一、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與古典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關系
諾思指出:“我們應注意不斷地把傳統正規新古典價格理論與我們的制度理論結合起來。我們的最終目的不是試圖去替代新古典理論,我們的目的是使制度經濟學成為對人類更有用的理論。這就意味著新古典理論中對我們有用的部分——特別是作為一套強有力分析工具的價格理論應與我們正在構建的制度理論很好的結合在一起。”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批判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上產生的,但這種批判并非全盤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礎上加以繼承、發展和揚棄。新古典經濟學的基礎是一些有關理性和信息的苛刻假設,它隱含地假設制度是既定的,更多地關注經濟的效率而忽略經濟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被新古典經濟學忽略的三個問題:(1)各種可供選用的社會法規和經濟組織如何影響經濟行為、資源配置和均衡結果。(2)在同樣的法律制度下,經濟組織的形式為什么會使經濟行為發生變化。(3)控制生產與交換的基本社會與政治規則背后的邏輯是什么,它們是如何變化的。而這些問題恰恰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重點。威廉姆森認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從本質上說和微觀經濟學是一致的。新制度經濟學在一些方面對古典經濟學進行了繼承,但新制度經濟學的“新”也表明在方法論上有所突破:(1)新制度經濟學給出了充分假設,即制度有深刻的效率因素。(2)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于技術本質,也在于其獨特的管理方式和結構。后者帶來了不同組織類型中信息傳遞和激勵的區別。(3)新制度經濟學使用的比較方法是兩種可行形式之間的比較,而不是將可行形式與抽象無摩擦形式進行比較。總之,新制度經濟學和古典經濟學的關系可表述為:新制度經濟學是在把制度作為內生變量的條件下,用古典經濟學的方法去分析制度問題,是對古典經濟學關于制度變量假設部分的進一步發展。
二、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特點
新制度經濟學流派在研究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制度分析的路徑和傳統。新制度經濟學更注重從生活的實際問題出發,通過對現實生活的詳細考察,尋求解決問題的答案,表現出鮮明的特點:第一,重視制度對經濟績效的影響。以經濟制度的產生、變遷及其作用為主要的研究對象。交易費用的存在必然會對制度結構及人們具體的經濟選擇行為產生影響。顯然制度的產生和使用需要投入真實的資源,這里就不可避免地涉及交易費用,然而這樣顯而易見的問題卻經歷了很長時間才被認識到。不僅是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即使是他們的批評者也都想當然地把這些制度和交易費用看成黑箱或無摩擦狀態。這與他們在經濟研究過程中舍棄制度變量緊密相關。第二,試圖從文化、心理、歷史、法律的角度尋找制度產生的原因和存在的基礎。制度的一種產生方式是通過人類的長期經驗形成的。當一種經驗或習俗被足夠多的人采用時,這種規則就會逐漸變成一種傳統并被長期地保持下去,鎖定為一種行為方式或傳統習俗。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規則多數是在社會中通過一種漸進式反饋和調整的演化過程發展起來的。并且,多種制度的特有內容都將漸進地沿著一條穩定的路徑演變。學者稱這樣的規則為“內在制度”。凡勃侖把制度形成的基礎歸于思想和習慣,“制度實質上就是個人或社會對有關的某些關聯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習慣”,而思想習慣又是從人類本能產生的。加爾布雷思則認為,現實的“經濟制度”(私有制、貨幣、商業、利潤等)只不過是心理現象(風俗、習慣、倫理、道德)的反映和體現,起決定作用的是法律關系、人們的心理及其他非經濟因素。注重對包括習慣、思想在內的內在制度的研究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方法的鮮明特點。第三,新制度經濟學一個重要特點是經驗和案例的研究。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案例研究非常普遍。案例研究對經濟現象的解釋具有一定的說服力,同時,對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問題的研究,必須注意這樣的事實,即小概率事件可能使制度變遷的路徑依賴發生改變。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中非常關注“微觀”問題,同時將個案研究提升到“一般化”的層次。阿爾斯通指出:“借助關于制度的理論知識和現有成果,案例研究方法常常是推動我們積累關于制度變革理論知識的唯一方法。”
三、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基準和理論工具
新制度經濟學最重要的理論基準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以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羅納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其核心思想是交易成本。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中,羅伯特·D·庫特對“科斯定理”做出如下解釋:“從強調交易成本解釋的角度說,科斯定理可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權利(即產權)的初始配置并不影響效率。”科斯定理是認識產權功能的理論基準。科斯定理說明,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條件下,就所有制來說,無論它是國有或非國有,誰擁有財產對效益并不相關。而在現實生活中,產權的所有是同效益密切相關的。科斯定理的力量在于,它指出尋找答案的路徑:究竟是現實生活中的什么因素與科斯定理的前提假設恰恰相反,導致產權與效益無關。
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工具是交易費用理論,交易費用理論是整個現代產權理論大廈的基礎。1937年,著名經濟學家羅納德·科斯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首次提出交易費用理論。該理論認為,企業和市場是兩種可相互替代的資源配置機制。由于存在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不確定性與小數目等條件,使得市場交易費用高昂,為節約交易費用,企業作為代替市場的新型交易形式應運而生。交易費用決定了企業的存在,企業采取不同的組織方式的最終目的也是為節約交易費用。他指出,市場和企業都是兩種不同的組織勞動和分工的方式(即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企業產生的原因是企業組織勞動和分工的交易費用低于市場組織勞動和分工的費用。一方面,企業作為一種交易形式,可把若干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和產品的所有者組成一個單位參加市場交易,從而減少交易者的數目和交易中的摩擦,因而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在企業之內市場交易被取消了,伴隨著市場交易的復雜結構被企業家所替代,企業家指揮生產,因此,企業替代了市場。由此可見,無論是企業內部交易還是市場交易,都存在著不同的交易費用。而企業替代市場是因為通過企業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比通過市場交易而形成的交易費用低。所謂交易費用是指企業用于尋找交易對象、訂立合同、執行交易、洽談交易、監督交易等方面的費用與支出,主要由搜索成本、談判成本、簽約成本與監督成本等構成。企業運用收購、兼并、重組等資本運營方式,可將市場內部化,消除由于市場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科斯這一思想為產權理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科斯的思想在很長時間內一直被理論界所忽視,直到上世紀60年代才引起經濟學家們的廣泛重視。盡管交易費用理論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需改進之處,但交易費用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經濟學的傳統面目,給呆板的經濟學增添了新活力。它打破了(新)古典經濟學建立在虛假假設之上的完美經濟學體系的一統天下,為經濟學研究開辟了新的分析視角和新的研究領域。它的意義不僅在于使經濟學更加完善,而且這一思想的提出,改變了人們的傳統觀念。正如科斯本人所說:“認為《企業的性質》的發表對經濟學的最重要后果就是引起人們重視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那就錯了。在我看來,人們極有可能產生這種想法。我認為這篇文章在后來會被視為重要貢獻的是將交易成本明確地引入了經濟分析。”也許,該理論目前應用于現實生活中還有距離,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對經濟理論的巨大創新意義。四、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的比較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上的區別在于:前者采用微觀、個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后者采用宏觀、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前者以科斯定理和交易費用為理論基準,后者以勞動價值論和剩余價值理論為參照系。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方法論是以個人主義、功利主義和自由主義為主。個人主義的方法論意味著所有的經濟績效最后必須由個人行為來解釋。新制度經濟學派對主流經濟學的“經濟人”的假定予以繼承,而不同意其理性人的假定,在現實世界中由于人所處的經濟制度環境的復雜性及人自身能力的限制性,信息是稀缺的資源,因此總有意識地想把事情做得最好的人可能會導致:想達到理性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所以經濟人行為的有限理性就成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第二個基本假定。在其基本假定之后,他們仍繼承了古典的個人主義方法論,同時就不可避免地使用與這一方法論相一致的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如,效用、效率、邊際、成本收益分析、均衡等概念。新制度經濟學對新古典經濟學關于人的理性和人所面對環境的理想化假定做出了更加切合現實的修正,并借助交易費用概念論證了在存在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里,產權制度與資源配置效率之間的相關性,得出了經濟人活動其中的市場制度有改進的必要而不能被理想化和永恒化的結論。其對市場現實分析得出的產權理論,成為支撐其整個制度變遷理論大廈的基石。但其整個學說仍是建立在斯密的功利主義、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等經濟人命題之上的,其研究方法本質上仍是新古典主義的。經濟學的制度理論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基本方法論,把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看成是一個自然發展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過程,它既闡明了經濟發展過程中制度的產生、發展及變遷,揭示了制度的動態性、歷史性及其演變規律,又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角度闡釋了制度創新與技術進步、生產力發展之間的辯證關系。既分析了微觀層面的制度,又分析了宏觀層面的制度及其相互關系,體現了宏觀與微觀、抽象與具體的辯證統一。在理論分析中,堅持了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具體的邏輯演繹分析方法。在理論和史實的分析中,堅持了邏輯與歷史相統一的分析方法。馬克思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是他的社會歷史哲學觀。馬克思的社會系統觀、結構觀、發展觀、動力觀和社會經濟形態的演化觀,為其制度研究提供了有力的哲學工具,使其制度經濟學形成了一個系統的、動態的、宏觀的理論體系。
新制度經濟學與經濟學方法論相似處在于:第一,都注重邏輯分析與歷史分析相結合,都對制度進行了系統的結構分析。新制度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諾思曾說過:“在詳細描述長期變遷的各種現存理論中,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說服力的,這恰恰是因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遺漏的所有因素:制度、產權、國家和意識形態。馬克思強調在有效率的經濟組織中產權的重要性,以及在現有的產權制度與新技術的生產力之間產生的不適應性。這是一個根本性的貢獻。”新制度經濟學明顯地受到經濟學基本方法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新制度經濟學把制度作為分析對象,分析制度的產生、發展和變遷,提出制度的動態性和歷史性,這是借鑒經濟學對人類社會經濟制度產生、演變規律的分析。第二,都強調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馬克思定義的“制度”即經濟關系與豎立其上的上層建筑,它的變更不是人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它有自身的運動規律,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但制度對生產力有反作用,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能極大地促進生產力發展與社會進步,反之則阻礙發展。新制度經濟學則認為制度在社會和經濟發展中起決定作用。在1971年發表的《制度變遷與經濟增長》一文中,諾思明確提出制度變遷對經濟增長十分重要的觀點。他說“制度安排的發展才是主要的改善生產效率和要素市場的歷史原因。”在1973年出版的《西方世界的興起》中進一步指出:“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有效率的組織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確立所有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也就是說,新制度經濟學更強調制度的決定性作用。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技術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積累等各種因素都不是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它們不過是由制度創新所引起的某些變化,以及這些變化最終推動經濟增長的表現而已,對經濟增長起決定作用的只有制度因素。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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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核算方面
1.貨幣資金中的“其他貨幣資金”的明細科目取消了“在途貨幣資金”,增加了“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
2.應收項目核算
(l)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新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購銷活動產生的應收賬款和非購銷活動產生的應收債權(例如各種賠款、存出保證金、備用金以及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都可以提取壞賬準備。
(2)計提比例不同。新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企業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的信息合理估計,沒有原制度的3‰-5‰比例限制,但是下列情況不得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當年發生的應收賬款;計劃對應收款項重組;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3)壞賬損失的處理方法不同。原會計制度使用的直接轉銷法有修于權責發生制,新會計制度一律采用備抵法。
(4)為了解決計提壞賬準備的隨意性問題,新會計制度規定不得提取秘密準備。秘密準備是指超過資產實際損失多提取的資產減值準備。
3.存貨核算
(1)期末存貨的計價不再僅僅是原始成本,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
(2)接受捐贈的存貨計價方式不同。新制度要求分不同情況處理:捐贈方提供憑據的;捐贈存貨存在活躍市場的;不存在活躍市場的。
(3)債務重組和非貨幣交易取得的存貨,按會計準則處理。
(4)按估計價值入賬的盤盈存貨,改按市場價格計價。
(5)舊會計制度對盤盈、盤虧的存貨進行掛賬待處理,然后轉批;新制度規定本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可以先處理,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的,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6)期末存貨市價低于存貨歷史成本的差額,新制度規定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年末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反映。舊會計制度是計入“存貨跌價損失”科目,年末在利潤表反映。
4.固定資產核算
(l)對外商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2)投資人投入的固定資產,原來按投資方投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入賬;新制度規定按各方確認價值入賬。
(3)融資租賃,舊會計制度規定按協議支出數入賬,新會計制度改變為按租賃開始回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入賬價值。
(4)對捐贈固定資產,舊會計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入賬;新制度規定按捐贈人提供的憑據入賬,沒有憑據的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入賬,沒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的按其可帶來的未來收益的現值入賬。
(5)對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價值,舊會計制度按調出單位的原值入賬,新制度改為按調入單位凈值加運雜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以后折舊按尚可使用年限計提。
(6)通過債務重組、非貨幣易換入固定資產的處理,執行會計準則規定。
(7)盤盈的固定資產,舊會計制度規定按重置成本入賬;新制度改為按同類市場價值減去按新舊程度估定的折耗價值后的凈值入賬。
(8)對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如果已經達到使用狀態,但未辦理竣工手續的,按估計價值轉入固定資產賬戶計提折舊。
(9)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和使用方法,舊會計制度按凈殘值率3%-5%,外資企業為10%;新制度規定由企業自行決定,根據固定資產的類別、特點、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
(10)對于接受捐贈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調整后的預計價值和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率,及選用的折舊方法進行處理。
(11)新增“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核算企業在融資租賃固定資產中,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
(12)盤盈的固定資產與盤盈存貨處理相同,年末不得掛賬。
(13)新增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期未按單項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5.無形資產核算
(l)新制度對無形資產核算定義為:為企業生產商品和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2)增加了非貨幣易無形資產的處理。
(3)無形資產后續發生的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4)出售無形資產的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出租無形資產的收益,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5)增加“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單項計提減值準備,減值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6.新增“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科目,減值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7.取消“遞延資產”科目,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自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損益,計入管理費用。8.投資核算
(l)投資成本劃分為初始成本與新的投資成本。
(2)以非現金資產投資視為非貨幣易。
(3)增加“委托貸款”科目,下設“本金”、“利息”、減值準備三個明細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委托貸款利息按期計提,確認收益,但逾期未收回的,要沖回利息收入,在備查賬上登記、催收。收回后再調增收益。老本金可收回額低于原計成本,要計提減值準備。
負債核算
1.流動負債科目增加2個:“待轉資產價值”和“預計負債”;報表項目增加五個:“預計負債”。長期負債包括的內容增加了“專項應付款”,取消了“住房周轉金”。
2.對于受托代銷商品需確認為一項負債“代銷商品款”。
3.統一分配給股東的勝利和利潤,列為“應付股利”,原制度僅包括現金股利,不含應付利潤。
4.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或有負債,應該確認為現實的負債
5.單獨核算的專項撥款,計入“專項應付款”,待項目完工后,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價值轉入“資本公積”。
6.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原來計入營業外收入,新制度規定計入資本公積。
7.借款費用核算單獨設立準則。
所有者權益核算
1.接受現金和非現金捐贈分開核算。
2.新設“資本公積——撥款轉入”,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科目,貸計本科目。
3.新設“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一直到企業投資轉讓后,減去未來應交所得稅后的金額入賬資本公積;準備是不允許直接轉增資本的,只有待實際價值實現時才轉。
4.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計入“資本公積”。
5.新制度允許盈余公積用于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
收入、成本、費用及利潤分配
1.收入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2.處置無形資產的凈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
3.處置無形資產的凈損失、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都計入營業外支出。
4.存貨跌價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5.進一步明確所得稅費用的核算原則和方法。
6.利潤分配明細科目新增7個,分別是:提取儲備基金(外資)、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利潤歸還投資、單項留用的利潤、補充流動資金、歸還借款的利潤。加上未變的8個,總共15個。
財務會計報告變動
1.增加的報表和內容:
(l)增加了“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
(2)較詳細的規定了附注的內容及編制要求。
2.會計報表的變動:將原分部營業利潤和資產表分為分布報表(地區報表)和分部報表(業務分部)。
3.新制度規定報表9種,附表6種(資產負債表附表3種,利潤表附表3種)。
4.資產負債表變動情況:
(l)各項資產均按凈值反映(固定資產除外)。委托貸款準備分別反映在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項目中。
(2)表內不再有“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還存在,年末要處理,不許掛賬。
(3)負債類增加“預計負債”項目。
5.利潤表的變動情況:
(l)將“營業費用”挪到“其他業務利潤”下。
(2)取消“存貨跌價損失”項目,轉入管理費用核算,不再作為利潤表的一個項目。
6.現金流量表變動情況:
(l)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中,不再將增值稅價稅分離。
(2)項目內容進行適當合并,簡化了項目分類(詳見《企業會計制度》)。
從本次會計制度改革來看,主要體現了以下3個內容:
1.貫徹謹慎性原則,全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企業會計制度》根據會計穩健原則的要求,對會計要素進行了重新定義,對那些不符合會計要素定義、不符合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的內容進行了全面的修改,規定企業對不實資產必須提取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從會計制度規范的角度,努力解決企業的盈虧不實、短期行為和會計信息失真等問題,促使企業卸掉包袱、輕裝上陣。
2.實行會計與稅收相分離的做法。企業實行的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相分離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在實際工作中,會計制度如有與稅收制度不一致或不協調,要根據會計制度計算財務成果,按照稅收制度計算調整后的應稅利潤。比如,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股份公司提取呂項準備,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這就必然出現會計制度與國家稅收規定不一致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要按照會計制度核算,在計算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不實行會計與稅收相分離,會計的穩健等若干會計原則將無法貫徹。
3.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實質重于形式作為一項重要的國際會計慣例,是指經濟實質重于具體表現形式。例如,我國會計制度對收入的確認做出如下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l)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潤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篇4
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所奉行的普遍準則,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和基礎,是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法律規定。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2003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十年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標。依法行政建設方興未艾,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近年來,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依法行政的內涵、原則、意義、標志、制度、保障等展開了深入探討。2001年,中國行政法學會即以“依法行政的理論和實踐”為主題。在國家法律制度層面,從1989年的《行政訴訟法》出臺,之后《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等一大批以限制權力、保障權利為主線的法律相繼出臺,可以說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但是,如何判斷具體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水平仍然是行政法理論和實務界的一大難題。我國近年來開始了這方面的研究和實踐,如中國政法大學受北京市政府委托開展依法行政考核指標體系研究等。方法是建立一個考核評價體系,強化考核,以考核結果來評判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但建立何種考核標準體系、如何考核,仍在探索中。
二、深化執法質量考評體系,引入現代管理手段,建立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
評價公安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執法質量是主要的標志。北京市公安局在2001年即正式開展執法質量考評工作,7年來,執法質量考評逐步制度化、規范化、體系化、科學化,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考評運行體系,成為局屬各單位推動中心工作和主要業務工作開展的有效形式和載體,有效促進了各項奧運安保措施的順利落實,全面提升了整體執法水平。但是,任何方法都存在不足。執法質量考評的基本方法是:年初制訂標準、中間考核、年底評分、兌現獎懲,是一個相對靜態、滯后的考核評估過程。為提前掌控執法質量態勢并立即做出反應,及時指導改進執法工作,做到對執法質量的動態掌控和提前預警,北京市局在執法質量考評的基礎上,引入先進理念和執法管理手段,依托信息化手段,創建了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通過常量指導、動態監測、等級化管理、提前預警執法傾向性問題并督促整改,實現了對執法質量的動態掌控。
預警機制起源于軍事戰爭。原指由能夠靈敏、準確地昭示風險前兆,并能及時提供警示的機構、制度、網絡、舉措等構成的預警系統,以期超前反饋、及時布置、預防風險。隨著時代的進步,它已成為現代管理手段,如突發事件、食品監管、安全生產、天氣預報等都制定預警機制,目的是發揮“常量分析、定量測算、定性評估、及時修正、降低風險”的保障作用,防患于未然,降低危害程度。
公安機關建立預警機制是公安信息化建設進程中的創新嘗試。它主要依靠工作常量的動態管理,充分發揮信息資源的優勢,以信息研判、信息分析為手段,對公安執法工作進行宏觀掌控和微觀指導。主要特點是打信息攻堅戰,爭取主動權;作用是為領導決策提供客觀依據,為實戰引導提供情報支撐。近幾年,預警機制對促進公安業務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效力越來越廣為人們認知和肯定。例如:監所管理工作中的綠、黃、紅三級安全預警機制被作為看守所堵塞安全漏洞的長效工作機制在全國監管系統推廣;在第二次全國經濟犯罪經偵工作會議上,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同志在會上明確提出“經偵工作必須建立預警、防控和協作三大機制,以適應當前日趨嚴峻的經濟犯罪形勢需要”的工作要求等。
首都公安建立的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是新時期公安執法質量管理模式的有益創新。近年來,為構建和諧首善之區,最大限度地為“平安奧運”凈化社會面,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我局加大了嚴格執法的力度,刑拘、治拘等依法處理數量逐年大幅度上升。但是,在依法處理數大幅上升的同時,執法質量上的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也隨之產生。少數單位以忽視執法質量為代價,片面追求執法數量,如不及早制止,可能導致“大抓大放”,從而降低全局執法質量。如反映公安執法質量和依法行政水平的拘后取保數量和檢察院退查率出現走高勢頭,刑拘轉捕率、檢察院批捕率、檢察院率呈下降趨勢,直接影響了全局依法行政水平。為扭轉“重打擊數量、輕執法質量”的不良苗頭,及時發現、提前預警,及時糾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建立了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
三、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的運行機制
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是組織、監督、管理全局執法辦案質量工作方法上的創新,本質上是一種內部執法監督制度。該機制以十項重要的反映執法質量的辦案數據為核心,對全局的執法辦案質量進行精確分析,每月按優(綠)、良(藍)、中(黃)、差(紅)四個等級監測全局各分縣局的執法辦案質量,對各分縣局的辦案質量實行等級化管理;對辦案質量較差、顯示等級較低(黃色和紅色)的分縣局及時進行提示或預警,從而實現對全局執法質量的動態掌控,做到定期對執法質量現狀有客觀評價,對執法問題有深入分析,對解決措施有合理建議,促使全局辦案質量不斷提高。
1.依托執法質量考評,強調主動性。相對來說,執法質量考評屬于靜態考評,雖然每月也通報考評情況,但是,最終是以年終考核為評判標準,較為被動和滯后,需要一個動態的、及時的評估機制予以彌補。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正好滿足了這一需求。內容上,預警項目依托于考評,由執法質量考評要素中的核心指標構成,對促進執法工作,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能力更具針對性和實效性。比較而言,執法考評更加強調一種客觀評價和問題積累的作用,而預警評估機制則具有相對較強的工作指導作用、調整掌控作用以及促改提高作用,彌補了考評的靜態失控性和相對滯后性。
2.緊扣執法辦案質量,確定監測常量。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是公安執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評價整個公安工作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是衡量基礎業務工作、檢驗基層基礎建設成效的重要標準。執法質量評估預警常量的選定緊密圍繞公安機關基本職責,按照“突出執法辦案質量”的原則,深入研究能夠集中反映公安機關執法辦案質量的數據種類,并以該數據為標準常量。目前,北京市局確定了十項具有代表性數據作為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的基礎數據項目,即:刑事拘留依法處理率;逮捕率;基本審結率;行政復議變更撤銷率;行政訴訟敗訴率;接到檢法等機關糾正違法通知率;涉法投訴率;檢察院批捕率;檢察院率和檢察院退查率,涵蓋了公安刑事和行政執法全環節的主要質量要素。由于預警機制還處于探索階段,這十項數據是否合理、充分,有待于理論進一步論證、實踐進一步探索。按照這十項預警項目,我們對各項目連續三年的基礎數據進行認真的比對分析,通過計算平均值等方法,合理確定執法辦案預警項目的常量值。參照常量值,再綜合比對目前全局的平均水平,比對全國各直轄市的水平和全國平均水平,最終確定切合我局實際的、合理的預警值,并按質量高低分為優(綠)、良(藍)、中(黃)、差(紅)四個等級,以此為依據評價指導各單位的執法工作。
3.實行動態管理,掌控執法主動權。“動態管理,實時監測”是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宏觀掌握、管理全局執法質量的重要手段。它滿足了不同執法形勢下對不同時期的執法工作進行管理的需要,即能夠應對執法形勢變動、執法時間變動、執法態勢變動對執法管理工作帶來的挑戰。在運行中,該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化系統,能夠及時取得各項執法辦案的實時數據,實現對全局和各分縣局的主要執法質量的實時監測和動態管理。在此基礎上,及時分析、查找、通報執法工作中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以及隱蔽性問題,按照“抓早、抓小、抓嚴、抓實”的原則,利用常量指導從源頭上查找問題的根源,從而實現對全局執法質量態勢的有效掌控,確保全局執法質量不出現大的波動。
4.借助預警手段,督促整改提高。“四色”警示預警利用直觀視覺刺激,及時發現執法問題點所在,及時修正或督促整改提高,是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運行的點睛之筆。每月,都對全局各單位十項體現辦案質量的數據按綠(優)、藍(良)、黃(中)、紅(差)四個等級進行跟蹤管理。對于數據顯示執法辦案質量較好的,顯示為綠色(優良等級)和藍色(良好等級);對于執法質量較差的分縣局則及時進行黃色提示(中等級)或紅色警示(差等級)。同時,要求各分縣局主管領導認真組織調查研究,有針對性地分析存在問題,根據全局和自身執法狀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落實執法責任,促進執法質量的提高。如此通過定期的提前分析預警,全面掌握全局執法質量情況,及時精確指導、督促整改,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并防止類似問題的重復發生,特別是基礎性的常見錯誤反復出現,意義重大。
四、目前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的運行效果
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自2006年7月試運行以來,基本實現了對全局執法質量的動態掌控,做到既能宏觀把握全局執法態勢,又能用準確數字微觀指導執法辦案工作,有效防止較大的全局性執法質量問題的發生,有力促進了全局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1.為奧運期間全局執法平穩提供有力保障。2008奧運決戰年,執法質量評估預警工作以“圍繞奧運安保,提高執法質量,確保奧運安全”為要求,緊扣奧運執法需求,結合前期開展的一系列清理整治專項行動,在確保社會穩定的同時,展現了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一流執法質量。以典型反映執法質量的“三率”來看依法處理率、審結率和刑拘逮捕率穩中有升,為奧運期間的執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1至7月,刑事拘留依法處理率、案件基本審結率均在98%以上;刑拘逮捕率穩中有升。
2.有效指導、促進了基層執法工作。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始終堅持“常量指導,動態監測,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促進提高”。“常量指導、動態監測”是出發點,“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促進提高”是落腳點,通過加強執法質量的動態監測,及時警示、整改、提高各基層單位執法辦案質量。例如某分局通過預警分析,發現該分局案件檢察院率偏低、退查率走高、投訴增長過快,及時要求該分局整改。分局迅速采取措施解決了這一問題。某分局是承擔奧運安保任務相對較重的一個分局,為最大限度提高依法處理質量,服務好奧運安保工作,針對本單位刑拘轉捕率多月高居預警機制榜首,而檢察院率和退查率連續多月呈現紅色警示的實際情況,專門組織相關部門分析研判,以解決執法辦案過程中的突出問題為切入點,加強整改,提高辦案質量,效果顯著。類似例子不勝枚舉。
3.促進全局依法行政水平的穩步提升。綜合來看,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在不斷完善和發展中,充分發揮了風向標作用,有力推動了全局執法水平的整體提升,進一步增強了掌控社會治安形勢的能力,群眾滿意度和安全感進一步提升。
一是從依法處理的質量看,各項指數保持逐年遞增的勢頭。2007年,依法處理率、審結率和刑拘逮捕率與上年同比大幅提升:刑事拘留依法處理率同比上年上升了1.2個百分點;案件基本審結率同比上年上升了0.6個百分點;刑拘逮捕率平均水平同比上年上升了2.2個百分點。2008年,全局在加大執法力度的同時,保證了處理質量的平穩上升:1至9月,刑事拘留依法處理率為99%以上。
二是從外部監督的檢察院“三率”看,“出鐵門”質量顯著提高。實行預警機制后,兩年來,檢察院批捕率、檢察院率、檢察院退查率進步明顯,全國排名大幅度前進。2007年底,全局批捕率上升16位;全局率全國排名上升4位;全局退查率上升11位。
三是從投訴情況看,群眾滿意度明顯提升。2007年,全局投訴率平均水平處于“綠色”良好水平。奧運年,各單位以“規范執法行為,遏制涉法投訴,確保和諧奧運”為目標,狠抓辦案質量,狠抓基層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打擊處理質量,加強對基層執法辦案的服務指導,不斷提高分局整體執法水平。去年1至9月,全局投訴率繼續處于預警良好等級。
五、進一步深化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的建議
目前,已經建立了市局和分縣局兩級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這是一項科學的、行之有效的提高全局執法辦案質量的工作機制,是首都公安踐行科學發展觀、推動公安執法規范化和信息化相接合的重要創新。但是,要進一步發揮該項機制對全局依法行政的科學評估、預警和動態管理作用,它的深度和廣度尚需進一步拓寬,影響力尚需進一步擴大,配套機制尚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具體是:
第一,充分認識加強公安執法質量管理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意義。當前,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全國經濟增長緩慢,利益糾紛增多,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劇。受職責所系,公安機關處于矛盾沖突的風口浪尖。同時,廣大群眾法律意識、依法維護個人合法權益意識普遍提高,在經濟增速放緩時期,對執法的敏感度提升、容忍度降低。貴州甕安、甘肅隴南、上海楊佳、深圳交通執法等事件說明,群眾對公安執法質量高度敏感和關注,執法不規范極可能引發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執法質量的管理。公安執法水平提高了,才可以避免和解決社會矛盾沖突。
第二,推動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樹立預警機制的權威性。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實施兩年來,顯現了巨大效力和影響力。但各單位的領導重視程度、評估預警開展情況以及預警取得成效等方面卻存在很大的差異。當前,要建立預警工作考核機制,使之成為考核各單位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標準。考核是推動工作開展的有力推手。在現有的考核體系下,建議將預警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執法考評或績效評估,以進一步增強其影響力。
第三,加強反映依法行政水平的核心數據研究。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機制所評估、預警的目標是全局的執法質量,這是通過確定、監測若干項核心數據來實現的。這些核心數據一旦確定,對各單位具有直接的指引和導向作用。因此,必須進一步認真研究、科學確定能夠反映全局依法行政全面真實水平的數據,并科學計算常量,以確保該若干項數據的集合效果能夠真實反映全局的依法行政水平。
第四,建立覆蓋全局的三級預警體系,全面反映公安執法工作。即建立由分縣局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業務系統執法質量評估預警和市局執法質量評估預警構成的三級執法質量評估預警體系。通過建立大預警體系,預警的觸角可以延伸到執法的各個環節,可以實現對社會“面”和“點”上的“打、防、控”的公安全部執法工作進行全方位監測和掌控。
第五,搭建信息交流平臺,確保預警機制的落實。“信息分析、信息研判”是預警機制運行的重要內容,“信息交流”是一個重要的輔助環節,三者整合一體才能成為公安執法預警工作的重要載體。搭建信息交流平臺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建立執法情況通報會商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座談分析,集群體智慧共同研究提高;二是建立網絡溝通平臺,將問題進行積累、公示,征求解決良方;三是發揮“經驗典型”的引導示范作用,定期以文字材料的形式進行經驗總結,轉發各單位,以供借鑒。如此,達到信息資源的最大開發和利用,確保機制的落實和良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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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一)程序過多效率低
現有“一裁二審”模式,程序復雜繁瑣,維權成本高,周期長,時效也不合理。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尚且不算調解占用的時間,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的則可能要延期,而當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決,可在1-5日內。進入訴訟程序,一審程序在6個月內審結,有15日的上訴期限,二審程序在3個月內審結,兩審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決定。依上規定,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走完所有程序,正常情況也要歷時一年。加上仲裁一年的時效偏短,不利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樣高成本的維權體制,使得本來標的就小的爭議利益往往被拖的得不償失,不能很好體現立法目的。
(二)仲裁機構行政化,缺乏獨立性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形式上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是行政部門,但現實中仲裁委員會主任多數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而且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都設置在勞動行政部門機構內部,這些都導致了仲裁機構行政化的印象。工會和企業方面的代表多是本部門的有關負責人或其指派的代表。這種體制下,不僅仲裁的獨立性特點收到了影響,就連其專業性、技術性的根本要求也得不到保證。
(三)仲裁缺乏權威性
原本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權威性較強,但在“一裁二審”仲裁前置的模式下,勞動仲裁的權威大減,直接影響勞動仲裁職能發揮的效力。民商事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原則體現出了仲裁應有的權威和效率,確實起到了爭議分流、節約司法資源的作用。而勞動仲裁裁決做出后,當事人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則會按照兩審終審的程序重新審理案件,而原來的勞動裁決成為一紙空文。即使勞動裁決做出后,當事人沒有向法院,裁決達到了生效的效果,裁決的執行依然需要依靠法院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勞動仲裁不具有權威性和快捷性。這既不利于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又浪費了司法資源。4.仲裁前置,限制訴權是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爭議時均有權請求國家給予司法保護。我國現行的仲裁前置程序,實質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當事人不得不耗費時間和金錢獲得一紙仲裁裁決書后,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顯然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利于對當事人勞動權益的保護。
措施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模式現存的諸多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存在多種觀點,要徹底改善勞動爭議處理模式必然要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機制上大做文章。以下主要對完善勞動仲裁體制做出分析。
(一)改進程序,實現“裁審分離,各自終局”
不少學者提出“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體制,該模式具體內容理論界已經比較成熟,這里暫且不論。該制度中仲裁機構是兩裁終局,上級沖裁機構對下級進行監督,有效地指導下級仲裁機構的工作,能夠更好的保障裁決的正確性,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該模式不僅解決了現有的勞動爭議強制仲裁,也解決了仲裁前置引起的系列弊端,如程序復雜、成本高、周期長、效率低等。建立“裁審分離,各自終局”的體制既尊重了當事人自愿仲裁原則的需要,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訴權。該模式也簡化了維權程序,合理分配了司法資源,實現司法的效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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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廉租房制度問題對策
0引言
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大,很多低收入家庭購房很困難,廉租房正是為這些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廉租房制度在我國還剛剛起步,目前正在在全國各地推行。在實施的過程中由于當前房地產事業過熱、房價急劇增漲、市場秩序不規則導致貧困城市家庭購房問題層出不窮。所以,健全廉租房制度,正確認識我國廉租房建設中存在的矛盾,順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1廉租房制度的涵義
“廉租房”顧名思義就是廉價出租的房子,它不以贏利性為目的,由國家自籌資金建設的具有齊全設備,適當規格的,擁有一定保障性的租住用房。廉租房制度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住房體系的保障制度,換言之則是指國家以租金略減、住房租賃、實物廉租住房等方式向無力購買住房的困難家庭和需要其他保障的特殊家庭而提供的一種最低住房保障。綜觀各國住房的各項保障制度,由于歷史成因不同、經濟發展不均衡、人均收入偏低、人口密度導致住房面積減少、社會體制等諸多因素,在制度上也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各國建立廉租房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為解決住房稀缺所引發的一系列住房問題。
2廉租房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2.1廉租房建設資金不足廉租住房制度得不到健全,其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資金。據統計在每年全國各地住房建設的資金不低于285億元;如果所有低收入家庭都需要租賃補貼,那么每年需要212億元資金租賃補貼低收入家庭;資金需求每年至少共要497億元。就我國目前的經濟來看,社會貧富差距大,發展不均衡,國民經濟水平還比較低。在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社會需求大,地方政府供給不足。由此可見,財政資金有限是我國實施住房保障的突出困難,如建設部在今年通報的200多個沒有建立廉租房制度的地區,絕大多數都是經濟落后地區。目前,我們的社會保障主要是保就業,保養老,住房保障因為諸多因素并沒有列入財政保障體系中,這些在財政運轉上還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2.2廉租房制度覆蓋面小據有關部門調查顯示:全國約有400萬戶低保家庭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陷入困境。截止去年底這400萬戶低保家庭僅解決了26.8萬戶,占總數的6.7%。在上海,根據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03年底上海城鎮有25.3萬戶家庭經濟收入最低,無力購房的占城鎮家庭總數的6.8%。目前為止,上海僅有2.48萬家庭擁有廉租房,可見覆蓋面之少。以北京為例,到今年上半年能享受到廉租房制度的家庭只占到北京市所有城鎮家庭總數的2%。而沿海城市,受益面更窄,在深圳,去年能享受廉租房待遇的僅有646戶,這對于擁有160萬戶籍,常住人口超過千萬的大都市來說,廉租住房制度實在顯得微不足道。
2.3廉租房保障層面窄現實表明,大多數家庭既不能享受低保又沒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同時也享受不了廉租房制度保障,住房問題一直得不到解決。而且在一些地區申請廉租房受到許多條件的限制,例如在深圳,勞務工永遠享受不到廉租房待遇,勞務工雖然是我國的合法公民,但流動性大,2009年8月流動人口竟達1200萬,基于城市的發展現狀深圳市規定只有擁有深圳市戶籍才能具備申請廉租房的基本資格,即使做出重大貢獻的勞務工也沒有權利享受該制度。
3根據我國廉租房制度采取的對策及措施
3.1正確認識廉租房工作地方政府通過目標管理實施,有必要將廉租房建設和租金補貼任務納入政府年度實施項目中。年初要做工作計劃,明確責任部門,簽訂責任書。年中加強指導并進行檢查。年末實施目標考核,確保在計劃內完成任務。這樣不僅可以明確各部門的目標計劃,增加責任意識,達到規范化管理的效果,而且對于低收入的城市居民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可以確保目標順利實施完成。此外,地方政府要對廉租住房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同時也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最低收入家庭所占比例,簽訂目標責任書,將政府工作目標進行層層分解,量化考核,對職工進行獎懲,對各級職能部門進行年終考核,從而調動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3.2完善配套政策及制度體系
3.2.1通過完善一系列的制度,提供廉租房建設的制度保障。讓有關地方財政、金融、土地、稅收等方面有法可依,具有時效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須完善廉租房制度。在進行廉租房建設的時候讓當地政府有章可循。比如,在籌集資金時,應和當地財政部門密切聯系,采取方案,把廉租住房專項資金有效管理起來,并制定相關制度,每年按期按額撥付。在資格審查方面,強化與當地民政局之間的聯系,嚴格有序地審查好申請廉租房的家庭。:
3.2.2由于各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有一定差異,發展能力有限。在經濟結構、地區環境和人口密度等多種因素制約了廉租房的發展,這就要求中央政府加強對落后地區的財政支持,突出對西部地區的扶持,針對廉租房建設制定不同的轉移支付政策。還應明確劃分各級政府部門的職權,讓財政支出的劃分與事權緊密聯系起來,從而有效發揮地方政府對廉租房建設的主觀能動性。
3.3合理計劃地自建住房問題得以順利解決,又有助于我國長久治安,經濟穩步發展。為此,中央政府在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上作出決定:要逐步擴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圍。全國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城市家庭都要納入保障范圍。在廉租房的經濟來源上,積極主張政府合理地按照計劃進行自建。因為,假如政府讓所有人從市場上購買,那只會讓房價猛漲,讓更多多人望而卻步。最理想的做法是,把目前現有的經濟適用房健康回購,再第二次改建,因為建房本身的周期性很長,而在回購現房的過程中可以節省很過程序和過程。在短期內就可以滿足人們對房源需求。
3.4住房面積要嚴格控制其實廉租房的建筑面積不應該很大,適合一家人居住就行,70平米以下為當。我國是一個人口密度大,居住資源緊張的國家,如果廉租房和商品房沒有區別,那么就會凸顯廉租房的雙重身份,激化二者矛盾。所以必須確定好廉租房的規格。我們在設計時,可以借鑒單身宿舍,學生集體宿舍的模式。這樣既解決貧困城市人口的住房問題,又可以極大地降低建設成本和營運成本。對于低收入家庭來說,安定是生活的首要條件。在廉租房建筑過程中,要培養低收入者的社會意識,愛護公共財產,延長使用壽命。同時要配備相關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嚴防開發商偷工減料,保證工程質量。廉租房只有居住權,而且只能家庭成員居住,一旦自作主張地改變房屋用途的,隨意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的,將收回居住權或停止發放補貼。
4結語
建立廉租房制度是眾望所歸,從全社會的角度來說,廉租房是一種社會財富的利益再分配,主要解決城鎮居民低收入現狀的住房問題,只有一切中低收入無力購房的居民都參與的分配,才是最公平合理的分配。良好的廉租房制度將有效解決最低收入者的住房問題。把廉租房制度正式歸入了社會福利待遇中,這將從制度上保障每個公民無論貧賤都有良好的居住場所。廉租房制度在我國還不健全,讓最低收入群體的居住問題得到全社會關注,也是我國和諧發展的基本體現,是社會長久治安、保障體系健全的必然要求,合理的廉租房制度符合科學發展觀,能有效解決民生問題,因此,廉租房制度必須得以健全完善,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
參考文獻:
[1]蔣洪.公共經濟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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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西方許多企業在組織設計、復雜環境、信息技術方面面臨著比較廣泛的重要的變化,這種變化也引起了對管理會計變化的需求,許多經驗研究的證據表明了這種變化。如傳統的管理會計技術(如預算)盡管仍很普遍但通常與新的會計技術一同使用;新信息技術在許多組織中使常規的會計任務中心化(或從外面取得),管理會計由原來在組織內部由一小部分專家所擁有變成組織內部分散化的知識;管理會計師轉向為企業持續經營提供直接的支持或內部經營咨詢。管理會計的變化當然通常被推斷為好的現象-將現實變得更好,但是人們發現,變化也可能與負面的發展相聯系。如帶來大量的問題、引起倒退、甚至迅疾的大破壞。而且,盡管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對管理會計系統的變化施加了強大的壓力,管理會計系統的變化還是比較困難和緩慢(Granlund,2001)。
管理會計變化的這些特點,引起一些西方學者的關注,管理會計變化研究因此成為管理會計研究的一個重點。
根據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觀點,現代管理會計變化研究的三個主要方向是經驗案例研究、基于經濟學理論的實地研究和專注于社會制度的研究。專注于社會制度的研究認為,管理會計變化與環境和圍繞它的更加廣闊的社會和制度力量有關,管理會計可以視為個別組織中的制度,在特定的組織中管理會計能夠隨著時間的推移鞏固思維和行動中的理所當然的方式。專注于社會制度的研究關注概念體系、轉變條件和原因,涉及制度和行為方式、制度行為如何在不同時期持續等問題。Macintosh和Scapens(2000)認為,會計文獻所使用的社會學制度理論有三種:新制度經濟學(或交易成本經濟學)、舊制度經濟學和新制度社會學(newinstitutionalsociology)。新制度經濟學對于會計的研究,基本基于新古典經濟學理論,由于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基于合理性和均衡的核心經濟學假設,因而更為關心預測合理的或“最優的”結果,而不是解釋從一種均衡走向另一種均衡所呈現的過程也即變化過程。新制度社會學對會計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會計實踐的外部組織制度(社會、經濟和政治)的一般影響。舊制度經濟學則將視角集中在組織的常規和常規的制度化,認為管理會計系統和實踐能夠產生組織的規則和常規,因而研究管理會計的變化同時也是研究組織常規的變化。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將重點介紹和研究Macintosh和Scapens(1991)的管理會計變化的結構理論和Burns和Scapens(2000)的基于舊制度經濟學的管理會計變化制度理論。
二、管理會計變化的結構理論
Macintosh和Scapens1991年在《管理會計研究雜志》上發表“管理會計與控制系統:結構化理論的分析”一文,提出將:Roberts和Scapens(1985)、Macintosh和Scapens(1990)以及Giddens的結構化理論(Structurationtheory)運用到管理會計系統的研究中。認為結構理論包容了AdamSmith的古典經濟學和KarlMarx的經濟決定論(Macintosh和Scapens,1991),對理解管理會計的性質很重要,是解釋管理會計系統在組織社會秩序的產生、調節和轉變中的作用,理解推動該系統的不太明顯的動力的有價值的手段;管理會計系統在組織中可以形成和復制含義、權力和道義。
(一)結構性及其三個方面
結構性理論由英美傳統的領先社會理論學家安東尼。吉登斯(AnthonyGiddens,1938)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開發。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種既能解釋社會制度又能包含理解其轉變條件的概念體系。
其最終的目的是一種Spencer,Weber,Parsons和Marx傳統下的一般社會理論(grandsocialtheory)。
其基本假設是任何完整的社會理論,必須包括行為(agency,有自我意識的人的主觀行動)和結構(來自行為和相互作用個人和團體的社會結構的結構資產)兩部分。結構是在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形成和安排社會行為和為社會活動提供約束的規范、樣板、藍圖、準則和規則,是社會相互作用和活動的“DNA”。行為將社會生活描述成由主動的個人所組成。這些個人在社會環境中主觀地產生引導他們的共同理解。行為是個人在社會環境中一種有目的性的、自我監督和相互監督的能力。吉登斯認為,結構和行為間存在遞歸的關系,它稱其為結構性(structuration)。其基本假設是任何完整的社會理論必須既包括個人在其中相互作用(結構)的社會結構,又包括有自主意識的人的行為。結構性表達了個人和社會結構間的雙重或相互依存。
結構性和結構的雙重性是行為過程所形成的行為方式的社會模式常規的持續復制,是理解社會繁衍和持續性的一個關鍵概念。結構性同時發生在三個方面:含義(signification)、支配(domination)和合法化(legitimation),有時也被稱作含義、權力和道義。含義結構是用作產生意思的語義規則;支配結構是用作產生權力的資源;合法化結構是產生道德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社會系統的這三方面緊密交織難以拆分,它們一起在組織與制度中影響社會活動和行為人間的相互作用,它們限制和強制行為人獲得為維護社會秩序所需的合作。下面對結構性的這三個方面作進一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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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從流轉稅改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鮮泄凈故槍諫鮮泄?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篇9
關鍵詞: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現狀;改進
1.審計委員會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1.1法律地位
相比美國等審計委員會制度已存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西方國家,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仍是個新生事物。近些年來,我國雖然對如何加強上市公司的財務監督和改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在制度上和法律上都作了相應規定,但對于上市公司如何規范和健全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卻遲遲未出臺。
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即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引入外部第三方的力量監督和約束控股股東,是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改革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也為我國上市公司中審計委員會建立奠定了基礎。2002年1月7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審計委員會,并明確規定了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2在目前我國公司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審計委員會扮演著“內部”的“外部人”的角色,承擔著對公司日常運營進行評價和監督的責任,這對防止公司內部舞弊,提高財務運營效率,改善公司運行效果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狀況看,審計委員會雖發揮著一定作用,但作用不不是非常顯著。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一股獨大”現象較為嚴重,國有股、國有法人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所占比例較大,但不能流通,流通股相當分散,機構投資者占的比例較少,形成非流通股股東的過分集中,而流通股股東的過度分散,導致上市公司的重大決策權由非流通股大股東掌握。這就使得董事會成了大股東的“代言人”,而設于其下的審計委員會,也由于獨立性缺失導致了其并未真正發揮其職能,有相當一部分是“裝飾門面”,并未真正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
2.我國審計委員會與上市公司內部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
我國是“二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在我國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和董事會,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如圖):
2.1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
我國對于一個上市公司內部進行財務狀況和經營監管機構有兩個,一個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監事會,另一個是設立在董事會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職責界限模糊不清。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同時負有監管職能,客觀上容易形成多頭監管,分工不清,不但造成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相互推諉等問題。這些問題如解決不好,就不能在公司內部形成有效的監督機制,使其監督效率下降。而從現在我國上市公司的監督狀況來看,監事會并未真正有效發揮其職能,形同虛設。
在我國,證監會要求上市公司董事會必須有獨立董事。董事會設立的審計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上和美國目前的做法極為相似,例如,《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第五十四條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從這些規定看,我國實踐的態度是充實獨立董事的監督權,監事會的監督權則未給予關注。
2.2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我國是二元單層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的模式。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董事會與管理層重疊現象普遍,上市公司存在著“內部人控制”現象。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會易受大股東控制,代表著大股東的利益。審計委員會作為下設于董事會的一個專門委員會,使審計委員會受到各種外來壓力的影響,不能真正獨立地行使其職權。由于,審計委員會大多數成員由獨立董事組成,而我國上市公司的“一股獨大”現象又導致獨立董事的選擇權被大股東所包攬,中小股東利益很難得到體現,這就嚴重削弱了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此外,作為外部監督機構的中國證監會很難掌握特定公司和獨立董事被提名人的詳細信息,因此其對獨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的審核也容易流于形式。
2.3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門
我國很多上市公司都設有內部審計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可以為審計委員會有效行使其職能提供大量信息。例如,內部控制系統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公司決策、程序、道德準則的履行情況等。從公司整體組織架構而言,內部審計部門屬于公司內部行政管理的組成部分,其受制于管理層,同樣也存在獨立性確失問題。審計委員會的地位要高于內部審計部門,即內部審計部門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督,并通過審計委員會不受限制地接觸董事會。
3.面臨問題和改進意見3.1面臨問題
通過以上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現狀的研究,筆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存在著以下幾點不足:
3.1.1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較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是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中唯一對審計委員會有所規定的一部法律,但也只是說上市公司“可以”在委員會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而非“必須”,更沒有詳細說明對審計委員會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履行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業績考核等方面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等的具體規定,僅只是對其職責作了一個簡要規定。而在我國《公司法》等重要法律中雖有提到獨立董事,但并未提及審計。而在美國,頒布的《薩班斯法》中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在財務報告過程中承擔的角色等都有詳細而明確的規定。因此,在我國,對于審計委員會制度還未真正形成法律上的制度保障。
3.1.2獨立性缺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不獨立成為目前困擾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大難題。主觀方面,獨立董事現在大多數是兼職性質,而且年薪普遍在兩三萬,沒有很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公司的日常治理活動中。客觀方面,上市公司內部存在著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的信息不對稱現象,使審計委員會成員不能及時和準確地掌握公司信息。同時,作為董事會的下設機構,本身就容易受到董事會的影響,加上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較為嚴重,獨立董事的主要由控股股東提名,管理層由控股股東委派,因此要求獨立董事對控股股東委派的高管人員進行監督,顯然不合理,從而產生獨立性的缺失。
3.1.3審計委員會制度與我國現行監事會制度職權界限模糊,功能重疊。通過比較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職權,我們發現兩者的職權界限非常模糊。對于如何協調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之間的關系,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回避了這一問題;上交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卻將財務檢查權同時賦予兩者,造成雙頭監管;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則根本沒有提及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關系。這種在職責分工上的不明確,并不是上了雙保險,而是為以后工作中產生的沖突埋下隱患,勢必影響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護。
3.2改進意見
3.2.1制定具體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審計委員會的法律地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加深,我國會計審計制度也應逐步與國際接軌,僅只有《上市公司治理條例》對審計委員會作一規定是遠遠不夠的,在法律的制定上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薩班斯法》,對《公司法》及時做出修改,在法規中對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職責、權利與義務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如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時間,任職條件,審計委員會主席的任期、職責等都應該被限定:根據公司規模和風險的不同,審計委員會成員應該一年花更多的時間來完成其監管職責,而不僅是一年幾次的會議;外部監管機構如何獨立地對審計委員會評估;審計委員會如何聘用和解雇外部審計師:審計委員會如何確保舞弊財務報告在公司或股東受到傷害前能被阻止或發現等。通過制定這一系列清楚一致的操作指南和法律條文,消除隨意性和模糊性,使審計委員會制度成為明確的法定制度。
3.2.2增強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增強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除了需要法律作為重要的保障,監管機構應該為其明確和規范工作范圍,以便監督和控制公司財務報告體系的正常運轉之外,就上市公司內部而言,為保持審計委員會精神與形式上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與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保持順暢的溝通,以保證信息的及時準確傳遞,不應與高級經理在發生任何重要的聯系,如直接的利益聯系,親屬關系等,審計委員會職權的行使應獨立于高級管理層。
審計委員會的薪酬也是影響其獨立性的一個重要原因,筆者認為,最佳方式是由證監會根據不同的行業性質、規模大小等制定統一的標準和考評機制,并根據相應標準進行統一發放,但就目前而言,實行起來還是比較有難度。
3.2.3處理好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和監事會制度的關系。對于立法機關和資本市場的監管層而言,簡單抄襲美國薩班斯法案及美國證監會的規定或經驗往往會制造沖突,使公司內監督機關監督邊界的不清,“多龍治水”一個都治不好,反過來會讓公司無法適從。因此,如何在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過程中,取長避短,建立合理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自身的任務,更是我國立法機關和監管機關的重要任務。
要處理好審計委員會制度和監事會制度,現今有三種解決思路。(1)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并存,加強監事會的職責,審計委員會仍為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這種制度就是在延續現今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礎上,強調監事會的職責,同時增強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合理分配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權限以避免權力的重復使用,降低管理成本。(2)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股東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審計委員會和董事會。(3)這是一種折中的辦法,即在部分上市公司中實行審計委員會制度,而另一部分則實行監事會制度。
就目前我國現狀而言,在所有上市公司取消監事會制度而以審計委員會制度代替顯然是不合理的。原因在于較之審計委員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現今已被大多數國人所認同和接受,所以如果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取消監事會而以審計委員會代替,在短期內可能不能被大家所認同,而且成本較高。是否審計委員會制度還要考慮的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監管支出和監管收益的兩者平衡問題,當成立審計委員會的監管支出大于監管收益時,則可能要求上市公司從現有資源中,也許是更有效的監管活動中轉移出來;而在原有的公司治理模式基礎上進行“深加工”,協調好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的關系,合理分配兩者的監督權限,從而實現監管收益大于監管支出時,我們則認為成立審計委員會是有必要的。因此,筆者比較認同第三者思路,在當前,我們可以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在這一標準以上的上市公司要求“必須”建立審計委員會,以加強監管力度,而在這一標準以下,則可依據上市公司自身情況,“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
3.2.4加強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監督力度。這就要求通過審計委員對內部審計提供的信息進行的二次審計,獨立地對內部審計門對內部控制的審核規劃加以監管,評價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負責內部審計主管的任命和撤換,評價內部審計質量,審核內部審計章程等方式,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使其工作范圍不受管理當局的限制,確保信息的真實可靠。
3.2.5加強外部監督機制,規范審計委員會的運行。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內部的一個組織,不可能具有完全抗拒“內部人控制”的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在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同時,還應加強外部機構的監督力度,通過注冊會計師和國家審計部門等的外部力量,確保上市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反映,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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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上市公司;公司治理;審計委員會制度
一、公司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公司治理的涵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Governance)源于現代公司中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公司治理這一機制不僅規定了公司的各個相關利益主體(包括股東、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等)的責任和權利,而且規定了公司決策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以實現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的實質——監控機制
現代企業資本結構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必然性,因而也就決定了經營者在公司經營中的必要性。所有者期望通過委托人代為經營而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期望和要求要通過合約加以明確。但受個人利益導向等因素的影響,人不一定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和要求辦事,在不違背合約的前提下,可能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損害股東的利益,這就必然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的出現。為了緩解問題,降低成本,所有者必須尋找一種適當的方法對潛在的“利益沖突”加以制衡,并用激勵機制使經營者為了維護所有者的利益而努力,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便應運而生。
公司治理的監督機制由內部監督、外部監督和企業管理系統的自我調控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其中內部監督表現為股東大會、董事會對經營者行為的監督,通過層級式的內部治理結構加以保證和實現;外部監督機制表現為以股東買賣股票等市場行為及企業之間的并購所引起股票價格的波動來達到監督的目的。
二、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與職責
2002年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標志著我國開始正式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期望審計委員會發揮有效的治理功能。
(一)審計委員會的定位
審計委員會制度是英美等國家公司制企業的一項重要的內部治理機制。其建立的初衷是在董事會建立一個獨立、專門的治理力量以強化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從而提高公司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計委員會在西方實行多年,發揮了積極的功效。我國為改善公司治理效率而引進審計委員會制度,但是其在中國的有效性還有待檢驗。
(二)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隨著經濟環境的改變以及公司治理實務的發展,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從關注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拓展到對公司整體財務呈報體系(財務、會計、內部審計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風險管理、管理當局對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道德問題、利益沖突問題及對違法舞弊行為的調查等多個方面。從專家觀點出發得出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主要包括:監管內部控制結構和財務報告過程;確保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監督企業法律、法規的遵循情況;參與阻止、發現舞弊活動并促進公司行為法規的實行;幫助企業進行風險管理并不斷改善、優化經營環境和商業環境。
三、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實證分析
(一)研究假設
1.假設一:設置審計委員會將促進外部審計意見的改善。
首先,審計委員會在公司董事會與外部注冊會計師之間建立了適當的溝通渠道,有可能消除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的分歧。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作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功能是在董事會中尋求一支獨立的財務治理力量,加強和監督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監督公司經理層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質量,也強化了對經營者的監督力度。筆者認為,如果審計委員會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財務信息的質量會更高,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外部審計意見會比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的審計意見更“清潔”。這是審計委員會對審計質量的事中控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的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
2.假設二:設置審計委員會將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質量。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在于通過對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和財務報告的監控,阻止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從而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高質量的信息披露。因此,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較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應具有較低的財務違規現象的發生率,同時具有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
(二)變量定義與選取
為了準確反映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制度的有效性,本文采用以下變量:
1.審計委員會的設立(EAC):虛擬變量,用來描述上市公司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若上市公司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EAC=1;若上市公司未設置審計委員會,則EAC=0。
2.獨立董事的比率(DAC):獨立性是審計委員會有效運行的關鍵。審計委員會應該盡量由獨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組成,這樣才能保證其獨立性。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人數/董事會總人數。
3.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財務背景(AAC):表示審計委員會中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人數,選擇該變量是因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是進行內部控制和監督財務報告,這就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
4.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Meeting):一個有效運行的審計委員會不僅要有獨立性和具有財務背景的獨立董事,還必須要有活力。人們可以通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次數來判斷審計委員會活力如何,及其成員是否具備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由于很難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會議次數,且由于審計委員會主要由獨立董事組成,故本文采用在報表中公布的獨立董事應出席的會議次數定義該變量。
5.審計意見(AO):為虛擬變量,用來描述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年報出具的審計意見的類型,審計意見的類型分為兩大類:標準無保留意見與非標準審計意見。其中非標準審計意見是指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和無法表示意見。本研究設定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與非標準。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標準,則AO=0;若審計意見的類型為非標準,則AO=1。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Quality):虛擬變量。本文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方法。之所以選擇這一考評結果作為信息披露水平的衡量標準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該考評機制的考評對象為所有上市公司,保證了該機制的完整性;其次,該機制同時考察了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強制性信息披露兩個方面,保證了考評結果的全面性;最后,以交易所為主體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評級也體現了結果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本文中,凡是考評結果為“不及格”的上市公司賦值為1,否則為0。
(三)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2007年在深市主板上市的488家公司信息作為研究對象。數據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網站及《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四)描述性統計及分析
1.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設立現狀。
從我國于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拉開引入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大幕至今,審計委員會制度在我國已有幾年的發展,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也日益增多。本文研究樣本統計顯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
2.信息披露質量。
(1)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有效途徑,也是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時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之一。信息披露制度作為解決委托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日益受到投資者的重視。
本文選擇深交所對深市主板上市公司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衡量信息披露質量。考評結果以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辦法》為依據,目的是強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披露責任,提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意識。考評分別從日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4個方面,綜合考慮上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股改后續工作、公司治理、做優做強、受獎懲情況、與證券監管機構工作配合等方面,對上市公司2007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進行多角度評價,形成最終考評結果。具體考核結果見表1。
從考評結果看,上市公司取得較好的考評成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較上一年度得到顯著提高。考核結果顯示:主板2007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整體情況較好,考評結果合格以上的有466家,合格率達到95.5%,超過2006年度的93.6%。其中,優秀42家,略超2006年度的41家;不及格22家,比2006年度的31家略有減少。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信息披露質量的關系(如表2)。
表2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4.43%(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19+168+202+39=428(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19家,19/428=4.43%)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5%(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24+30+3=60(家),其中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的公司數為3家,3/60=5%)的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等級為“不及格”。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略低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但不具有顯著性。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在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方面的作用有待加強。但審計委員會的成立目前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說明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在監管財務報告方面發揮了較好的監督作用。由此可見,應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推行設立審計委員會,以提高信息披露的質量。
因此,假設二“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具備較高的信息披露質量”成立。
3.審計意見。
(1)審計意見統計結果(如表3)。
表3統計顯示:在審計意見方面,共有53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的審計意見,占樣本數的10.86%。
(2)審計委員會的設立與審計意見的關系(如表4)。
表4結果顯示,在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9.58%(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387+33+5+3=428(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33+5+3=41(家),41/428=9.58%)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而在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中有20%(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總數為48+6+4+2=60(家),其中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公司數為6+4+2=12(家),12/60=20%)的公司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也就是說,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比率大大高于設置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這說明在我國,審計委員會對外部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的溝通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減少了管理當局與外部審計師意見的分歧,從而減少了非標準審計意見。
因此,假設一“與未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上市公司能較少地被出具非標準的審計意見”成立。
4.樣本公司變量綜合描述性統計結果及分析(如表5)。
如表5所示:2007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488家上市公司中,428家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總數的87.7%;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為37%,高于證監會所要求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應占董事會規模至少1/3的要求,說明我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會的獨立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證;在所有樣本公司中,每公司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具備財務背景,達到了由中國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各公司獨立董事中應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學專業人士”這一要求;關于會議次數,各樣本公司的數據差別較大,會議次數最多的一年有31次,最少的一年只有3次;樣本公司中,有89.14%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通過信息披露考評,有22家樣本公司結果為不及格。
四、增強我國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性的對策
(一)提高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質量
1.明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
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所屬的專業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首先應該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因為同時要求大部分成員應該為獨立董事,所以審計委員會成員也應具備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但是,并不是每個獨立董事都能出任審計委員會成員,因此又對成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首先應該保持獨立性;具備相關的資格證明和從業經驗;熟悉公司業務流程,具備公司法、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知識;具備一定的領導經驗和管理水平。在組建審計委員會時還要考慮對具備不同素質的成員進行合理搭配。只有綜合具備了財務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審計委員會,才能實現技能的平衡性,做到從不同角度去考慮問題。
2.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
若要使審計委員會制度及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承擔起保護以及健全財務報告整體性的職責,那么審計委員會必須對多變的公司環境及其相應責任保持敏感性,即審計委員會成員在了解及履行其責任的過程中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接受更多的信息。因此,公司及審計委員會應更加重視對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和訓練,使委員會成員保持適當的勝任能力。另外,適當的教育與訓練也能使成員掌握會計與財務的相關發展動態,更有效地履行審計委員會在財務體系中的監督責任。
(二)提高審計委員會的工作效率
召開會議是審計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完善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制度將提高其工作效率。以下就審計委員會會議的日程、記錄、頻率等分別進行闡述。
1.會議日程。
審計委員會會議日程需要根據委員會的行為及公司的經營類型來安排。在審計委員會的創立階段,采取寬松的日程。隨著時間的推移,委員會的職責也將增多,委員會主席應該制定詳細的日程。審計委員會應該根據管理層的時間來安排會議日程。同時,在兩次會議之間應該留出一點時間,使管理層、內部審計人員和外部審計人員可以自行安排議事時間。
2.會議記錄。
審計委員會應該保留每次會議的記錄,以記錄委員會履行其監管職責的過程,同時對重要的討論和結論加以詳細記錄。記錄必須能夠詳細地反映會議涉及的問題及得出的結論。
3.會議頻率。
我國證監會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實施細則指引》中規定,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4次,每季度召開1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
(三)明確審計委員會的職責
我國證監會在2002年1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五十四條中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一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二是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三是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四是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五是審核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在職責有了規范的前提下,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不清也應予以解決。1.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職責分工。
在監事會存在的時間內,應該使其與審計委員會建立起分工明確、相互合作的關系。
由于獨立董事是兼職,沒有足夠的時間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信息來源于現任管理層的介紹和相關記錄,信息的不對稱常常使獨立董事在公司決議中處于被動地位,容易受管理層蒙蔽,造成獨立董事在行事上過于謹慎和保守。監事會是常設機構,便于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別是容易獲得關于公司的最直接、最直觀的材料和信息,也能及時了解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而這恰恰是獨立董事履行監督職責時所不具備的。將事中監督與事后監督有機地結合可以彌補彼此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成本,提高監督績效。
2.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外部審計以及管理層進行良好溝通的措施。
(1)內部審計應直接向審計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管理活動和經濟效益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及時提出改善經營管理水平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審計委員會應該參與任命和免除內部審計部門經理,評價內部審計人員配置、部門規模,檢查內部審計計劃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客觀性、勝任能力及其工作效果。
(2)審計委員會應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對話,為增進彼此間的了解提供一種渠道,同時也為注冊會計師進行申辯提供了場所。注冊會計師與公司管理當局之間存在的分歧以及在審計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能及時反饋到審計委員會,管理當局也需要與審計委員會討論更換注冊會計師的緣由等事宜,從而使注冊會計師的權益得以維護,獨立性得到保障。
(3)審計委員會應加強溝通,爭取得到管理人員的配合。如采取邀請管理人員參加會議,提前將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告知管理人員,以合理的態度提出不同看法或警告等。要使管理層覺得審計委員會是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工作的資源,而不是威脅。由于利益的影響,這些努力不一定奏效,但審計委員會自身的溝通能力可以改變管理人員對審計委員會的看法,對消除隔閡、達到相互理解和合作還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
(四)完善審計委員會的章程
審計委員會章程的內容至少應包括:職責范圍和履行責任的方式;人員構成;會議安排;審計委員會與公司各部門的關系等。審計委員會章程必須適應公司內外部環境的變化,當會計、審計準則或實務發生變化時,它必須與時俱進,適應新的環境,所以審計委員會的章程應該是一份不斷修正的文件。審計委員會的章程必須經過董事會的審核,以取得合法性和權威性。而且,董事會應對審計委員會履行章程的情況進行評價和考核。
總之,設立一套完整的審計委員會框架體系對規范審計委員會制度、有效發揮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隨著我國公司治理的不斷發展,人們對審計委員會有了更多的認識和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體系會更加完善。同時,審計委員會制度也將在公司治理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注釋:本文表格數據來源
表1和表2中,“2007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結果”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以“信息披露”一欄對在其上市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考核評級作為信息披露質量的衡量標準;關于“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通過手工計算得出。
表3和表4中,“審計意見類型”和“是否設置審計委員會”,也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手工提取并匯總的相關數據;比例則是根據匯總數據計算得出。
表5中的“獨立董事比率”、“獨立董事背景”和“會議次數”的數據主要來自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布的2007年年度報告,個別由于數據缺失,參見了《中國證券報》的年報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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