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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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環境稅;缺陷;完善措施
對于一個問題的研究,首先應該從其一般理論入手,進而進行更深入的分析,最后得出結論。我國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不例外。科學合理的構建我國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充分發揮環境稅收作用,離不對環境稅的概念、特征等一般理論的研究。這些問題的界定,是環境稅收法律制度構建中應該研究的基本問題。
一、環境稅的界定
環境稅作為解決環境問題的一種手段,其本質上是國家依靠其統治階級的力量,運用強制力,以經濟調控的方式作用于環境保護中,即用稅收的形式對自然環境進行保護。每個人都應該保護環境,使用環境要繳納使用費;對環境造成破壞要進行經濟補償;破壞環境造成一定惡性結果的出現,則要對造成的結果進行補償,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環境稅是稅收體系中與環境資源保護和利用有關的各種稅種和稅目的總稱。環境稅不僅包括污染排放稅、自然資源稅,還包括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目的而籌集資金的稅收,以及政府影響某些與環境相關的經濟活動的性質和規模的稅收性質。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過程中排污收費和環境資源稅的征收是非常重要的。然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關系越來越復雜,我國的排污收費和資源稅收制度落后,不能滿足保護環境的需要,凸顯了一些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排污收費制度的缺陷
首先,當前的排污收費制度的征收范圍過窄,收費不盡科學。排污收費的征收窄主要包括收費的對象和征收的范圍兩個方面。征收對象過窄是指對于第三產業以及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向環境排污沒有全面做出收費的規定,對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收費也是空白;范圍窄,比如電磁波輻射、熱源污染等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新的污染物質,然而未將其例如征收范圍。這些空缺實際上違背了 “污染者付費”原則,急需改革。其次,各地環境容量計算不從實際出發。國家統一規定了排污標準,然而各個地方的環境容量不同,這個統一的標準無法滿足各個地方的環境保護需求。另外,環境稅費制度的合規不盡合理,科技發展在某些領域無法處理已經造成或者潛在的環境破壞。
(二)資源稅制的缺陷
資源稅對環境保護體現出越來越重要的價值,但是,資源稅也存在以下弊端:(1)資源稅征收范圍過窄,計稅標準比較低。我國目前的資源稅僅對礦產資源和鹽的生產征稅,而對于大量有開發和利用價值的資源,比如森林、草原、河流、地熱等沒有納入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使資源稅的調節作用沒有發揮出來。(2)資源稅的計稅依據不合理,計稅方法陳舊。資源稅的計稅方法陳舊,計稅一直沿用的依據是定額稅率,即依據采量或者銷售量計稅。這樣一來,如果僅以銷售量計稅,而對開采浪費掉沒有銷售的部分不做處理,則會加大開采的浪費,造成資源的更加短缺。
三、完善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具體措施
(一)完善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收費具有無償性和強制性,同時對污染者具有負擔性。排污費征收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完善:(1)重新確立排污費征收的標準,擴大征收范圍與繳費主體。可以借鑒國外一些成熟的經驗,通過對各類污染物治理成本的調查研究,確定新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另外,排污費標準應按不同的地區分別制定。我國幅員遼闊,各個地方的環境差異大,經濟狀況、環境容量、物價水平等都影響排污收費對保護環境的效果,因此,地方應該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符合本地區的排污費征收標準。(2)對各地的環境進行摸底與資料儲備,并及時更新。各地方定期對本轄區的環境資源進行詳細的調查登記,尤其工業發達的城市,應當進行環境承載能力的計算,考慮各種因素,比如工業是否在水流的上游等等,以便根據環境的承載力更加合理的征收排污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3)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的基本素質。我國法制還不夠健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表現在環境管理方面,就是環保部門不能及時完備的核查排污者的排污行為,不能及時發現對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因此,提倡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使得執法人員有較高的責任心。另外,還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技能培訓,可以從高素質人才中選拔人才,才有能力應對日趨復雜的環境問題、稅額計算,使排污收費工作全面、正確的貫徹執行。
(二)改革現行資源稅制
我國人口基礎龐大,自然資源的利用率高。我國人口基數龐大,對自然資源的采利用率很高。自然資源中的大部分是可消耗盡的、不可再生的,資源的節約利用是必然的選擇。為了科學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實現資源合理優化配置,必須進一步完善和改革資源稅。現對我國現行的資源稅提出以下完善建議:(1)擴大環境稅費的征稅范圍,合理確定計稅標準。借鑒世界各國的經驗,擴大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應涉及礦產、土地、水、森林、草場、河流、海洋、地熱等資源。同時,確定合理的計稅標準。(2)完善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目前,部分學者提出的按照開采方儲存的一定單位內的資源作為稅收標準,這種方法能促使開采企業合理有效地開采資源,力求一定單位量的資源可以開采出較多的產品,單位產品的開采成本相應的降低,企業可以獲得較多的利潤。
(三)全面實現“稅制綠色化”
綠色稅制又被稱作環境稅收,是指對于環境污染所征收的稅費或者對環境保護所制定的稅費制度。它既包含對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的稅費制度,也包含不以環境保護為直接目的,但是其行為后果對環境有有益的影響的稅制。除此外還包括對于致力于防治環境的污染的納稅人給予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國外的“綠色稅收”主要可以劃分排污稅、資源消耗稅、城市環境污染行為稅。具體來講,在環境稅制進行綠色化改革中要充分落實貫徹環保理念,要求做到實施部分“費改稅”項目,開征新的環境稅收,優化環境稅費的具體內容,多制定鼓勵性的稅收和收費措施,由懲罰性收稅向鼓勵性收稅轉變,鼓勵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環境稅費制度的完善,使得企業自發的開始向低能低耗轉變,甚至投入一部分資金研發適合本企業排污的有效途徑。對此類產品的研發、生產、使用國家都應該給予必要的支持,共同創建可持續發展經濟。
四、結語
社會經濟高速發展給環境和資源帶來了巨大的壓力,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已成為一項迫在眉睫的重任。建立合理的排污收費制度,防止環境污染的加劇和惡化,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不可再生資源的有效利用。完善的環境稅費制度可以有效保護環境,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人與資源的和諧相處,從而走上可持續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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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稅費執法風險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一是稅費執法越位。主體越位,作為執法主體的下級稅務機關行使了應當由上級稅務機關行使的職權。管轄越位,為完成稅費任務,采取降低征收率,或者用經濟補償手段,外引稅費。職能越位,有的稅務機關出于種種考慮,超越職能征繳稅費。二是稅費執法缺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應作為的,但稅務機關和工作人員不作為、未完全作為、錯作為,甚至亂作為,這就形成了稅費管理和執法的缺位。三是稅費執法不嚴。四是執法程序不到位。五是自由裁量權失當。
稅費執法風險存在的根源,一是執法依據不規范,給稅費執法帶來風險。國家稅費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稅費征繳的依據。但這些依據也存在一些問題,給稅費執法帶來一定風險。稅法體系不健全,法律級次低。至今沒有稅收基本法和稅收組織法,稅收執法機構、稅收職能等基本性問題,只散見于《稅收征管法》之中。法律級次過低,由最高權力機關立法的稅收法律,目前仍只有《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三部,《社會保險法》仍在審議過程中。程序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給稅費執法帶來遵循難度。
二是社保費征繳主體地位不明,執法風險大。社保費收入在不少省、市、縣已占當地地稅機關總收入的半壁江山,但執法主體地位一直不明。《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雖然全國20多個省市區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但不少地方登記、變更、申報等仍歸勞動部門管理,容易導致責任不明,征繳難度加大。
三是實體法內容滯后,操作難度大。現行稅收實體法,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出臺的,明顯滯后于形勢的發展。有的稅種稅目設計復雜,部分法律法規規定過于簡單,賦予執法人員較大自由裁量權,也給執法增加了操作難度。
四是規范性文件不嚴謹,實施效果差。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本身存在漏洞,影響實體法的實施效果。有的政策存在難以把握的因素,造成稅務人員執法存在不確定性。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規章作參照,規范性文件在行政訴訟中沒有效力,據此作出的執法行為,其執法風險不可避免地存在。
防范和化解稅費執法風險,安徽省巢湖市地稅局在實際工作中進行了探索和實踐。總結工作實踐,筆者認為應該依靠制度抓防范。
對于社保費執法中存在的風險,建議國家盡早出臺《社會保險法》,提升立法級次,賦予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實行稅收式征管的權力,確立地稅機關的征收主體地位,賦予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的職能。明確授予稅務機關社會保險費參保登記、申報繳費和計費工資基數核定以及檢查、處罰等征收管理各個環節完整的管轄權。
同時,稅務部門應建立完備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包括執法責任、考核評議、過錯追究等一系列執法管理制度;建立票證管理、發票管理、登記管理、稅款核定、申報征收、稅費同查、稅費減免等一整套征收管理辦法;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稅收執法評議員制、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費執法檢查等一整套監督管理機制。
制定制度前,應進行大量的調研和反復論證;實施后要跟蹤問效,還要定期進行清理修訂。把防范稅收執法風險的目標,細化分解到每個崗位每個人。在縣區地稅局設立稅收法制辦公室和基金征集辦公室,配備專職業務骨干,在基層分局全面實施稅收法制員制度,從機構設置上>!
篇3
農村稅費制度的改革,將引發水利勞動積累工實現形式的一次深刻變革,即由以前的國家規定變為農民自發組織。這就要求充分尊重農民的自,發揮村民委員會的職能作用,堅持一事一議,整個農村水利工作以發展農業、穩定農村、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為目標,加強引導,做好宣傳,激發農民自覺投勞投資、治山治水、治田治路、興修水利的積極性。
進入21世紀,農村水利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機遇,如何抓住當前的有利時機,認清形勢,制訂目標,實施跨世紀農村水利工作戰略,是一個大課題。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要從花費很大精力去層層組織發動轉移到抓規劃、抓政策、抓法制、抓引導、抓服務上來,從注重規模聲勢轉移到更加注重實效、注重質量上來,從以往只講投入、不講產出轉移到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上來。筆者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搞好規劃,明確目標
制定規劃時,要認真貫徹經濟體制和增長方式的兩個根本性轉變和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兩大戰略,從單純為農業服務轉到為農業、農村全面服務;從過去以新建外延為主,轉到以配套改造內涵為主;從開源為主,轉到以節流為主、開源節流保護并舉的可持續發展上來;從做好以供水為主的管理轉到做好以需水為主的管理上來;從粗放落后的管理逐步轉到依靠科技、信息化、現代化的管理上來。
浙江省根據水利部和省政府的部署,已先后著手編制了《浙江省灌溉面積“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浙江省節水灌溉“十五”發展計劃及2015年發展規劃》等一系列專業或單項規劃,將組織專家會審,報請省政府批準后付諸實施。
2增加投入,研究政策
農田水利事業要迅猛發展,關鍵是投入,要建立一個多元化、多層次籌資渠道,進一步深化“水利為社會,社會辦水利”的觀念。1996年,浙江省出臺的“五自”政策,是改革水利投資體制,實現多元化籌資的重要舉措。今后,還需要進一步開拓投資渠道,積極利用國內銀行貸款和國外資金,積極組織農民使用國家貼息貸款和小額貸款。鼓勵集體、個人興修和經營小型水利工程,進一步加大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的扶持力度,要把支持農業放在重要位置,對農業的補助要逐步轉到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上來。
加強農田水利、鄉鎮供水、節水灌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研究,使農村水利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盡快走上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軌道,同時加大新形勢下開展農村水利工作的研究力度。
3深化改革,理順體制
浙江省將側重抓好四項改革:一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明確所有權,放開建設權,搞活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調動農民群眾投資興辦小型水利工程的積極性,實現小型水利工程建、管、用和責、權、利的統一,逐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滾動發展的投資機制。二是大型灌區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的改革,包括管理體制、投資機制、運行機制、人事及分配制度的改革,通過改革,實現減員增效、加強管理、提高效益和增加灌區發展后勁的目標,使大型灌區走上良性運行和滾動發展的軌道。三是農業灌溉水費的改革,通過用水戶參與管理和組建農民用水戶協會等方式,將專管與群管相結合,明確產權和義務,完善管理制度,逐步改變水費偏低和計收難的狀況。四是城鄉供水管理體制的改革,在發展城鄉供水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城鄉水資源的統一管理,通過各項改革制度來理順城鄉水資源管理體制,推進城鄉一體化供水進程。
4培養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的隊伍
現在農村水利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任務十分繁重,培養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斗的農村水利隊伍就顯得十分必要。因此,要進一步搞好農村水利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加強鄉鎮水利站和農村水利基層服務組織建設,不斷加強各級農村水利隊伍的業務培訓,完善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為跨世紀農村水利事業的發展奠定基礎。
篇4
【關鍵詞】 “兩型”社會;環境稅費制度;獨立環境稅方案;融入環境稅方案;環境稅費方案
當前,我國正在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標。然而,一些惡性的環保違法事件仍時有發生。雖然中央多次出臺政策進行治理,但情況仍然不容樂觀。而我國目前實施的環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項費用為主,征稅為輔,并且這些少量的稅收措施還是零散地存在于資源稅、消費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有關規定中,很難發揮遏制環境污染的合力作用。因此,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完善原有稅種并開征專門的環境稅,讓環境污染者、資源過度使用者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通過稅收手段來解決我國環境保護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是我國改善環境治理現狀的迫切需要和必然選擇。
一、對我國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環境稅費包括環境費與環境稅。其中,環境費主要是排污收費;而環境稅是國家為了保護環境與資源,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壞環境資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種稅。 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體系是以排污費為主體,包括資源稅和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其他稅(例如消費稅、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在內的一個整體。這一現行制度體系在其本身的設計和實際的施行方面均存在較多的缺陷。因此,對環境稅費制度進行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完善、合理的環境稅收制度,改費為稅,或至少以稅為主、以費為輔,以稅收來促進“兩型”社會得以順利發展。
(一)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對現行環境稅費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存在以下幾點必要性。
1.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亟待改進。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境稅費制度的核心,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也是我國籌集環境保護資金的主要渠道之一。但目前排污收費制度存在諸多弊端,比如缺乏強制性、收費隨意,協商收費現象嚴重;費用征收不力;費用被挪用和資金使用效率低下等。同時,高比例返還往往使企業怠于治理污染。這種“只收費,不治理”現象,嚴重偏離了政策制定的目標。
2.企業形成合理價格機制需要反映環境成本的稅收政策。企業現行價格機制,主要考慮產品的生產成本,沒有將環境資源等外部成本“內在化”,無法改變生產者、消費者破壞環境的行為,無法激勵環境治理,不能真實反映經濟增長的資源環境代價。同時,原有的排污費可以計入企業的生產成本,而稅收卻要從企業利潤部分征收,從而對企業的收入產生更直接的影響。
3.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環境稅。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稅收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用于環境保護的稅收收入來源。有關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還比較單一,主要限于減稅和免稅,并且由于調節面窄,力度不夠,成效也不顯著。總體上看,現行稅收政策對調控企業和個人環境行為的作用有限。
(二)現行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1.排污收費制度的長期施行為開征環境稅奠定了基礎。通過多年的實施和改革,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已經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征管體系,包括收費對象、征收范圍、計費標準、征收環節等,為我國開征環境稅積累了經驗。我國開征環境稅,可以在排污收費基礎上,按照稅收的模式進行改革。在保留少量容易變動項目、非主要污染物采用收費方式的基礎上,將碳化物、硫化物、噪聲污染以及部分一次性消費品納入環境稅收范圍,同時,將與機動車、船有關的稅費進行整合,突出燃油稅的作用。
2.稅收政策調整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契機和空間。1994年開始的財稅改革取得了成功,已經基本建立適合于市場經濟的稅制。目前的改革重點正在轉向地方稅收體系的改革以及費稅改革。這對引進環境稅來說是一個良好的契機。同時,所得稅改革減少稅收收入近千億,增值稅轉型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增加了引入新稅種的可接受性,為環境稅的引入提供了征稅空間。
3.經濟實力增強為開征環境稅提供了物質基礎。經濟的增長為實施環境政策奠定了基礎,使增加環保投入成為可能;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增強了企業和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
4.開征環境稅的外部環境比較成熟。環境稅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在發達國家得到大量應用并取得良好效果,從而在我國開征獨立的環境稅有了很好的國際借鑒經驗。同時,我國公眾的環境意識逐漸增強,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普遍有了明顯提高。
在這種內部和外部的有利形勢下,進一步改革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環境稅費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具體表現。
二、我國環境稅費制度改革的指導原則和具體制度設計
現行的環境稅費制度改革是通過經濟刺激的方式,讓市場充分發揮促進資源合理、有效的配置,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優化,促進“兩型”社會順利發展。
(一)指導原則
根據中國國情,中國環境稅費制度的設計應遵循以下原則。
1.環境稅收法定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課稅要素法定、課稅要素明確和程序合法三項內容。在環境稅費改革中更多地強調將現有的一些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予以清除,將具有稅收特征的某些收費項目稅收化、法律化,以防止亂收費。
2.稅收中性原則。稅收中性是指在確定環境稅費征收標準時應該公平、合理、適中。既不能過高,稅率過高可能會讓生產者承擔過多成本,進而將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使低收入家庭無力負擔;也不能過低,使其對污染者產生不了約束力,對環境產生不了實際的影響。稅費的合理配置,能以更少的征收成本獲得更好的征收效果。
3.污染者負擔、利用者補償、受益者付費原則。該原則是指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及治理污染的費用應當由排污者來承擔,而不應轉嫁給國家和社會;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和生態補償責任;環境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當為維護生態環境平衡支付相應的費用。
4.公平與效益原則。生態環境是一種公共產品,人們在對環境資源的使用過程中要始終堅持公平原則,對利用環境資源帶來的負外部性使其盡可能公平的內部化。這種公平既包括代內公平,也包括代際公平。在稅費的設計中應盡量使其在產生收益方面取得最佳效益,并產生最少的扭曲行為。
5.專款專用、統收統支的原則。環境稅收有其特殊性,其征收的目的不是基于財政目的,而是基于環境目的。正因為如此,環境稅收收入不應像一般稅收收入那樣統一納入財政。相反,應當實行專款專用,更不能應用于補貼污染。同時,為了避免稅收的過度剛性和低效率,應當將專款專用原則制定在宏觀水平上,即環境稅收根據整個國家和地區的總體環境狀況,綜合地應用于各個環境項目,而不宜設立過多的專項稅。
(二)我國環境稅費體系的構建
構建我國環境稅費體系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政府既可以在現存的環境稅費體系中引入環境稅,也可以在現存體系之外重新建立一個新的環境稅制體制。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改費為稅,開征新稅。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作為稅收的補充而設置少量收費確有必要,但由于其缺乏效率,且征收成本過高,盡可能減少收費數量是各國的共同發展趨勢。目前,在我國存在著稅費混雜、費多稅少、稅費結構不合理的現象。這就需要涉及到取消某些收費或費該稅。至于廢或改的標準主要是看收費事項的屬性是否是為公民提供純公共服務品。是,則應通過收稅來解決,反之,則亦為費。
2.增補舊稅。在現有稅費體系中,增加幾種新的稅收項目,以彌補原有稅制系統環境功能的欠缺。我國現行的環境稅費體系中,還有許多領域是稅費都未涉足的,而這些領域環境公共物品的特征明顯,有必要通過稅收的方式予以調節,如生活垃圾就是典型一例。
3.調節舊稅。將環境保護原則融入現有的稅費體系中,對現行稅制進行一些調整。這一方式在我國現有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關稅等一系列的其他相關稅種中普遍適用,主要通過對現有稅種的計稅方式、稅率和稅收減免等稅制要素進行修訂以實現稅制綠色化。
4.替代舊稅。進行徹底的生態稅制改革,對現行稅收制度進行重新設計,用生態稅收全面替代現存稅收。生態稅制的建立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而要實現這個過程,還不能一步到位,只能按部就班。
因此,構建環境稅費體系應當采取先易后難、先舊后新、先融后立的策略。首先消除不利于環保的補貼和稅收優惠;其次綜合考慮環境稅費結合;再次實施融入型環境稅方案對現有稅制進行綠色化;最后設立環境稅、直接污染稅和污染產品稅等獨立型環境稅。
(三)具體制度設計
基于以上體系,理想的改革后的環境稅費法律制度設計如下。
1.設立幾種獨立的環境稅稅種
(1)排污稅。這一稅種是環境稅的核心稅種,是在我國原有的排污費的基礎上進行改進而來。其征收原則是污染者負擔。征稅主體為國家,但由于其特殊性,可以由國家授權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此外,對于家庭生活用水所排放的污水的排污費,可由供水的自來水公司代扣代繳;納稅主體應為一切向我國境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為向大氣、水體排放污染物以及向環境排放固體廢物、噪聲的行為;稅基應以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此外,可根據污染物在不同地區對自然界的邊際影響程度,設計不同地區的差別稅率。該稅種亦可規定當排放量達到特定的廢水、廢氣、廢渣量的標準時,可以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此鼓勵排污者積極減排。具體稅目可以考慮初步設計為:大氣污染稅、水污染稅、固體廢物稅、噪音稅,今后進一步擴大到放射性物質排污稅。
(2)污染產品稅。該稅是指對在使用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和危害的產品,如有毒性、含重金屬和氯烴類等污染產品所征的稅。其征收原則為使用者補償。它的設置目的在于,促進消費者減少有潛在污染的產品消費數量,或者鼓勵消費者選擇使用無污染或低污染的替代消費品。污染產品稅一般可分為兩種:一是燃料環境稅,二是特種產品污染稅。該稅種的征稅主體為稅務機關,納稅主體為在我國境內應稅污染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征稅范圍可以包括能源燃料、含磷洗滌劑、汞鎘電池、臭氧耗損物質、過度包裝材料、化肥、農藥、一次性方便餐具、家用辦公電器等;稅率可實行定額或比例稅率;課稅環節應選擇在銷售環節最佳。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適用了污染產品稅,則必須取消相應的消費稅目,以免重復征稅。
(3)資源稅。我國現行環境稅費體系中已存在資源稅這一稅種,但其規定比較繁雜和零亂,且立法層次較低,因而需要進一步改革完善。資源稅的征稅主體為稅務機關,但在考慮某些資源的特殊情況下,可以由某些單位代扣代繳;納稅主體應規定為在我國境內開采利用礦產品、鹽、水、森林、草原、法定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個人);征稅范圍在現有的礦產品和鹽的基礎上擴大到淡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和法定野生動植物資源。稅率也要相應提高,應該將資源的稀缺性和生態補償與恢復的成本費用納入稅額中,同時,也可考慮不同地區實行差別稅率。
(4)環境收入稅。該稅即一般所稱的環境稅,是指為了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向環境保護的受益者所征收的一種稅,它是“受益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運用。對這一稅種的設計,可以考慮將現行的某些行政事業性收費并入該稅種,同時取消其中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該稅種的納稅主體為按所得稅法規定應繳納所得稅的單位和個人,但設計的總稅負不應超過現有的水平。在稅率形式上,可沿用我國現行的所得稅的稅率模式,對單位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采用累進稅率。此外,環境收入稅稅款應列入環境保護專項基金,貫徹專款專用的原則,并實行宏觀調控,綜合運用于各個環境項目。
2.對其他相關稅收制度的綠色化改進
(1)增值稅的綠色化。取消一些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稅收優惠和補貼措施。比如現行的增值稅規定中將農膜列為低稅率范圍,對農藥、化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等等,這實際上鼓勵了對這些物品的大面積使用,非常不利于環境保護。同時,應增加對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等的減征或免征增值稅的規定,并可進一步擴大對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增值稅減免優惠幅度。
(2)消費稅的綠色化。在現行的消費稅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環保的稅目、對使用綠色環保燃料的汽車設置減免稅條款、提高部分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的應稅消費品的稅率等等,但如前所述,要厘清與污染產品稅的關系。
(3)所得稅的綠色化。在所得稅上應充分體現出對環境保護方面的優惠措施。比如對企業投資于帶有水土保持性的工程項目、投資于生產環保產品的項目、有償轉讓環保科技成果及提供相關的技術服務而取得的收益等均應給予減免稅、加速折舊和稅額抵免等優惠政策。
(4)車船稅和車輛購置稅的綠色化。我國現行的車船稅和車船購置稅中對環保車輛并未有稅收優惠規定,對此應予以增設。此外,對用于環保用途的車輛(比如環保或環衛部門的特殊車輛)也應給予稅收優惠措施。
(5)關稅的綠色化。為適應WTO中對環境問題作出的諸多規定,我國一方面要遵守國際社會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則;另一方面也要加快建立健全綠色稅收法律體系,強化“綠色關稅”。 在出口關稅方面,應取消部分不利于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的出口退稅政策;在進口關稅方面,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加征進口附加稅,或限制、禁止其進口。
(6)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綠色化。該稅種為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具有環境保護的功能和作用,但還需進行完善。一是擴大該稅的征收范圍,將鄉鎮也納入征稅范圍,并更名為城鎮維護建設費;二是適當提高該稅的稅率。
(7)營業稅的綠色化。對現行的營業稅改革,主要是對木材、稀缺動植物等容易破壞生態環境、引起環境污染的產業規定較高稅率;同時,降低那些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消費自然資源較低的產業的稅率。
(8)耕地占用稅的綠色化。耕地占用稅是土地占用環節的唯一稅種,對其進行完善,是從源頭上抑制耕地迅速減少的關鍵。該稅的綠色化改革首先是要擴大征收范圍,將新菜地建設基金、耕地開墾費等并入其中,林地資源也應納入征稅范圍,并可考慮改名為農用地占用稅。其次,改財政機關征收為稅務機關征收;稅率相應提高;進一步嚴格免征范圍,取消一些不利于耕地保護的稅收優惠規定。
(9)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的綠色化。將現行的房地產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對土地、房產開征統一的物業稅。統一內外稅制,納稅人為內、外資企業單位、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時適當擴大稅基,將物業稅擴大到農村。計稅方式上以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以客觀反映房地產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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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
資源稅實質上是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適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種稅收。通過資源稅改革,可以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高資源使用效率,通過使企業和消費者承擔一部分稅負,來促使其提高資源開發和使用效率。但是由于煤炭資源產品市場環境的不斷變化,經濟發展導致的煤炭使用需求量上升,以及煤炭資源開采過程中造成的環境污染等經濟外部性問題不斷顯現,煤炭資源稅在運行過程中依然存在問題。
一、煤炭資源稅征收現狀
目前現行的資源稅是從1994年起開始實行的從量定額征收的辦法,對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開始實行“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新資源稅制,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礦種的所有礦山。不管企業是否贏利普遍征收。資源稅采取按產量而非價格或儲量進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資源稅對市場價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場供求關系帶來的價格變動,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的現象。因此,資源稅不能起到環境保護或者引導企業節能減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目標,也不能彌補企業的外部成本,難以對經濟進行調節。另外,資源稅額偏低的同時,地方性收費過高,從總體上反而造成了企業沉重的負擔。
二、煤炭資源稅改革的方向
在已經初步成型的資源稅改革方案中,業內普遍認為資源稅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擴大征收范圍;征收方式由目前的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為主、從量定額計征為輔;對部分稀缺資源采取高稅收政策。新方案的內容可能還涉及提高稅額標準和減免稅政策等。資源稅改革的同時將會對現有涉及資源方面的各項稅費進行合并清理。在煤炭價格飛漲的當下,將稅收與市場價格掛鉤,不僅可以起到推動行業結構調整,經濟順利轉型的作用;同時,可以大大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從資金、人力投入方面進一步促進煤炭行業的發展。
三、煤炭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的影響
1.資源稅改革加重煤炭企業負擔
煤炭企業原有稅費負擔較為沉重,到目前為止,我國執行的涉及煤炭企業的各類稅費項目近30項。煤炭企業除繳納一般性稅種外,還要繳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等稅費。這樣綜合稅費大大加劇了企業的負擔。資源稅改革之后,新出臺的政策必將進一步加劇煤炭企業的稅收負擔。從價計征會使煤炭企業的稅負飛速增長。另外,增值稅提高已經使煤炭企業的稅負加重,許多企業尚未將其完全消轉,如今資源稅又要從價征收,沉重的稅負致使煤炭企業經營更加困難。
2.資源稅改革牽扯到多方利益沖突
煤炭行業與發電、鋼鐵、鋁等行業有著密切的聯系;另外,煤炭資源分布廣。涉及利益群體多。所以,對煤炭行業來說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沖突。資源稅改革有可能會激發多方的矛盾,從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單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來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稅款的行為。煤炭企業為了轉嫁較高的稅收負擔勢必會“采富棄貧”或者進行前轉。若煤炭企業通過對價格的調整進行轉嫁,其下游企業會面臨比較高的成本壓力。如若煤炭企業難以通過提價的方式轉嫁稅負,就只好內部消轉。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企業提升技術含量、壓縮成本等方式來實現。其中壓縮成本這一項會涉及企業員工的工資和福利問題。
3.資源稅改革會削弱企業財務能力
煤炭企業在承擔以往的各項稅費之外,還需要承擔增值稅和資源稅提高帶來的額外負擔。稅負壓力給企業的經營現金流帶來不利的影響,減少了企業的營運資金。各種因素最終導致煤炭企業擴大再生產能力大大減弱,也使得企業再投資減少。煤炭行業的投資回報率會下降,那么按照資本流動的規律,逐利的資本會流向投資回報率更高的行業,因此,相關的投資就會減少。煤炭行業的融資受到限制。
4.資源稅改革會對收入分配產生影響
對初次分配的影響主要通過企業提高產品價格來實現。對再分配的影響主要通過政府征稅后的分配來實現。企業提升產品價格而非自身消轉,企業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就不會降低,而煤炭企業下游企業的成本會提高,然而,下游企業也會通過價格轉嫁稅負,結果會推高消費品的價格,最終的消費者便成為稅負的真正歸宿;
而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轉移支付或補貼的形式鼓勵需要大力扶持的產業的發展,通過政府再分配,煤炭企業的一部分收入就轉移到了需扶持的產業的手中。
四、煤炭企業對于資源稅改革的應對措施
資源稅改革對煤炭企業是把雙刃劍,資源稅改革會加大企業的稅收負擔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業必須及時做好應對措施,實現煤炭工業健康可持續性發展。
1.提高資源回采率
煤炭資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決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開采區域內,煤炭企業要想獲得更大的產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開采新礦。而對已開采的煤礦進行回采。提高資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產出。提高回采率而非開采新礦的優勢在于:一方面企業可以省去勘探、購置新設備等成本;另一方面企業也可以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對環境的影響,產生外部經濟性。
2.壓縮成本
面臨增值稅和資源稅的提高,煤炭企業必然要努力壓縮由此產生的附加成本。企業內部的消轉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實現:提高技術水平,加強資源的綜合利用。控制資源的浪費行為。提高技術水平可以通過購買或技術八股等方式實現,有自行研發實力的大型企業可以進行自主研發。另外,開采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伴生礦的狀況,對于伴生礦也應當適度采掘。降低資源浪費的重點在于控制整個生產流程。
3.落實煤炭資源整合
煤炭企業要積極鞏固煤炭資源整合、兼并重組成果,充分發揮大型煤炭集團的理念、技術、管理、資金優勢,加快對保留礦井的技術改造升級步伐,用先進裝備、技術、工藝武裝礦井,大力推進高標準現代化礦井建設,實現煤炭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機械化、信息化。
4.尋求資源型經濟轉型
推進煤炭產業循環化發展,延長煤焦化、煤電材、煤電鋁等資源循環產業鏈。按照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重點治理和利用煤礦瓦斯、煤矸石和礦井水;加快煤礦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建設,在各環節采用節能高效的實用技術及先進裝備,全面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積極爭取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加快煤層氣開發和利用,堅持地面抽采與井下抽采相結合。自主開發與對外合作相結合,就近利用與余氣外輸相結合,居民利用與工業應用相結合,企業開發與國家扶持相結合,促進煤層氣產業發展;加強礦區環境的保護和治理。
5.積極爭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向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提交資源稅改革的建議。對資源稅改革的內容施加影響,使最終的改革轉向有利于煤炭企業的方向。
篇6
關鍵詞:扣除范圍;指數化;聯合申報
征收個人所得稅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它已成為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稅制結構中最為重要的稅種。我國從1980年起開征個人所得稅,至今已有25年,這二十多年我國經濟結構經歷了多次重大的變革,居民收入無論是絕對數值還是相對差距都發生了迅猛的變化。我國現行所得稅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來,收入逐年增長,到2001年已經發展為我國工商稅制中第四大稅種。據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1737億元,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個人所得稅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如稅制模式的選擇、費用扣除問題、稅率的設計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進行調整。本文主要探討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3號)規定,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減除費用標準,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調整費用扣除水平可以緩解低收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僅僅調高工資薪金的免征額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所得稅的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缺陷,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費用扣除方式,調整費用扣除范圍,從而加強個人所得稅在組織收入和調節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的是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法相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不同性質的所得分別進行扣除。其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允許從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費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是每月1600元,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或者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外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可以附加扣除費用3200元;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扣除的費用為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為每月800元;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扣除費用實行定額和定率相結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財產轉讓所得的扣除費用為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利息、股息、紅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費用,以每次取得收入為計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
1.費用扣除范圍過窄,不能很好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發達國家的個人所得稅中,一般都針對納稅人不同的社會負擔情況規定相應的扣除標準。以加拿大為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包括了養家糊口的“生計費”,如注冊退休金、儲蓄款、小孩照料費、保姆費、安家費、生活費等。顯而易見,國外的生計扣除給予了納稅人基本的生活保證,減少了納稅人因經濟活動失敗帶來的風險。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費用扣除缺乏靈活性,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采用“定額扣除法”,計算納稅人的生計費用,這種費用的扣除方法比較簡單,征納雙方都易于掌握。但是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也存在著十分明顯的缺點。
首先,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從而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在1994年—2003年期間,我國的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上升了12.5個百分點,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了26.3個百分點,伴隨著物價的上漲,納稅人的基本生活費用也在相應增加,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長期未變,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學的。
其次,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對不同納稅人采取單一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考慮不同納稅人之間家庭結構的差別,從而會造成不同的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不平衡。比如,有兩個人口結構、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來源不同的兩個家庭甲、乙,按現行稅法計算個人所得稅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有著同樣納稅能力的兩個家庭卻承擔著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第三,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計征稅款的辦法,年終不匯算清繳(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及財政部規定的特殊行業除外)。這種方法,難以適應由于許多行業生產經營季節性帶來的納稅人各月份之間收入不均衡的特點,容易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平衡。
3.費用扣除內外有別,也不利于公平納稅
稅法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單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員與外聘在我國境內工作的外籍專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按月附加減除3200元費用;對外籍人員從外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以及房補、洗衣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內外有別的規定明顯不符合公平原則中的橫向公平的要求。中國加入WTO的一項基本義務是給予外籍居民以國民待遇,它的本質含義在于內外國民的無差別待遇。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而言,這些費用正是國外許多國家普遍允許扣除的納稅人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費用。但這些規定只適用外籍居民納稅人,并不及于國內的居民納稅人,外籍居民的這種超國民待遇,違背了納稅公平原則。
4.分項扣除費用,造成稅款流失,增加征管難度
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扣除,造成不同類別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標準與稅收優惠,不僅形成計征口徑不一,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或者不同性質的收入之間轉移稅負,給偷稅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如工資收入按月計算,每月按1600元的標準扣除;勞動報酬按次計算,屬于連續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項目收入,就可做兩次或兩次以上的扣除,每項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納稅。假設有甲、乙兩名納稅人月收入相同,均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勞務報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不納稅;而乙的收入全部為工資薪金所得,其應稅所得為1200元,需繳稅95元。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觀上鼓勵了大批納稅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的辦法避稅。在實踐中許多兼職的報酬明明是工資,卻申報成勞務報酬,就是因為勞務報酬比工資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機會。分項扣除費用,為人為轉移稅負甚至偷稅提供了條件,不僅造成稅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難度。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建議
1.增加費用扣除范圍
在標準扣除的基礎上,增加據實扣除的方式。考慮我國醫療、住房、養老等社會制度的現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醫療費用、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老人贍養費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人壽保險扣除等。其中,可以據實扣除的醫療費用是指納稅人支付的醫療保險以外的醫藥費用,此項扣除還可以規定年度最高限額;家庭住房抵押貸款利息應為納稅人購置普通住宅而發生的抵押貸款利息支出;老人贍養費扣除可以規定,如果納稅人要贍養無經濟來源年齡在65歲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濟性捐贈應該允許據實扣除,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人壽保險是我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種輔助方式,應該允許扣除,但可以規定扣除的最高限額。2.實行費用扣除指數化調整
20世紀70年代,大多數發達國家都采取稅收指數化措施。費用扣除指數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費物價指數的漲落,相應調整納稅扣除額,以便剔除通貨膨脹的名義所得增減的影響。也就是說,扣除額的多少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的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對個人生計構成明顯的影響,保障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我們可以借鑒英、美等國的做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扣除額進行調整的權利,每年按照物價變動情況對扣除額進行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經濟形勢,滿足國家和納稅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聯合申報方式,公平稅收負擔
可以增加已婚納稅人聯合申報方式,聯合申報的費用扣除額應設計為單獨申報的兩倍,這樣,可以平衡同等納稅能力但不同收入來源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如上例的甲、乙兩個家庭,假設收入水平、收入來源、費用扣除水平和稅率不變,承上例。但是將費用扣除設計為單獨申報扣除1600元,聯合申報扣除3200元,則兩個家庭的納稅情況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兩個家庭的納稅比較
家庭收入應納稅額
單獨申報聯合申報
甲丈夫每月工資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資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資收入3500元
妻子失業,無工作無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聯合申報方式,兩個同等納稅能力的家庭的稅收負擔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種申報方式更合適,有賴于納稅人根據自己的收入以及稅收制度的規定作出選擇。
4.統一費用扣除標準
按照稅收公平原則的要求和WTO的稅收國民待遇原則,在設計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時應給予本國公民和外籍個人同等待遇,而從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規定的單獨扣除費用的內容是違背這一原則的。市場經濟的發展決定了微觀經濟主體的競爭是不可避免的,而這種競爭應該基于一種公平的稅收環境,這就要求政府在稅制改革過程中應盡快統一內外有別的稅收制度,從而實現稅收的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
稅收是一個操作性很強的工作,一個稅種在社會經濟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該稅種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國還不具備對個人收入實行有效監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發達、征管手段還比較落后,信息化在稅收征管中的運用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雖然已經對居民的銀行儲蓄存款實行了實名制,但銀行與稅務機關的聯網工作尚未展開。這種狀況說明,我國目前還不適合選擇綜合所得課稅模式,而應選擇分類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在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慮將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經常性的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的征收項目中;而對于財產轉讓、特許權使用費、利息、紅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稅率進行分項征收。
2.抓好申報納稅,強化代扣代繳。
2005年9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執行。《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協稅制度和逐步實現全員全額管理制度。“個人收入檔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員全額管理”將意味著,每一個納稅人都將被建立一個專門的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一戶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應該要進行納稅申報。《辦法》中還提出,要社會各部門協稅,稅務機關應重點加強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銀行、文化體育、財政、勞動、房管、交通、審計、外匯管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
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法主要有兩種:申報法和代扣代繳。據了解,“代扣代繳明細帳制度”已經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開展了先期的試點工作,也就是稅務機關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要求扣繳義務人按規定報送其支付收入的個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個人收入和扣繳稅款明細信息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并對每個扣繳義務人建立檔案”的一項制度。“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和“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同樣在具體實踐中已經初露端倪。
各地應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結合不同行業的特點,強化代扣代繳,實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機構應選擇行業,狠抓落實“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制度”的執行情況。同時,應進一步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約束。目前,全方位、深層次落實代扣代繳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徑。在此基礎上,要盡快規范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制度,在條件成熟情況下,推行個人所得稅雙向申報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課征相結合的辦法。
在目前已實行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盡快實行“銀稅聯網”,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提高稅收征管效果。同時改革金融體制,嚴格控制現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實現所有個人收入都必須通過銀行結算,以減少個人所得稅的偷稅行為。
4.強化執法力度。
眾所周知,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查管偏松,處罰不力。參照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嚴管重罰是行之有效的途徑,嚴管就是政策設計要嚴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嚴格。重罰就是對違犯稅收法律制度的行為,處罰要嚴厲,使之產生強烈的震懾效應,以嚴管重罰來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減少稅收流失,增加財政收入,從而達到個人所得稅設計的目的。近期,應盡快制定和懲處偷漏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法規以及具體規定。明確有關單位對稅務部門配合的法律責任。條件成熟時,可設立稅務法庭,加強稅收執法力度,加大偷逃稅的各種成本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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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量能負擔;納稅能力
與個人所得稅開征之初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取得長足的進步,但同國際平均水平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還存在著諸多缺陷,這直接阻礙了個人所得稅下一步的改革進程。現存問題主要表現在:分類所得稅制的不合理、費用扣除欠缺公平性和科學性、納稅單位不合理三方面。隨著“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明顯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 因此,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分配作用已顯得尤為重要。當前著手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已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一、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
基于個人所得稅的職能定位以及我國現有的征管水平和居民納稅意識,并結合現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應首先轉換課稅模式,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征收模式。“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機制”。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項目,可按所得性質的不同進行合理分類:一是對工資薪金、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存在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實行綜合征收,統一扣除,消除勞動所得之間費用扣除的不公平現象。二是對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不存在費用扣除、有確定來源的收入可以進行分類征收,以提高征收效率。同時在對納稅人進行年終匯算應納稅額時,允許其抵扣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進行多退少補,避免重復征稅。這種征稅制度結合了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征稅范圍廣,費用扣除公平合理,體現了“量能負擔”的征稅原則。
二、統一內外籍人士費用扣除標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外籍人士在費用扣除方面的優惠已從最初吸引外資的作用逐漸變成了外籍人士逃避稅的渠道之一,微小的稅收優惠已經不是吸引外商來華投資的主導因素。2012年我國入世已10周年有余,按照稅收的公平原則和WTO中稅收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未來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應平等對待本國國民和外籍人士。同時減少外籍人士的附加費用扣除,對外籍人士在華的各種合理費用,按取得的薪資總額實行比例扣除,并設定扣除最高限額,對在最高限額內的部分可稅前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稅前扣除。
三、費用扣除實行稅收指數化
考慮到我國國情和現階段征管水平,我國可先實行費用扣除額的稅收指數化,指數化調整可采用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對受通貨膨脹影響較大的所得項目的扣除費用實行指數化扣除。具體操作如下:
首先,費用扣除標準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消費物價指數按規定的計算公式進行一年一調,即:
某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上年度費用扣除標準×(1+上年度消費價格指數)(計算結果精確到百位)
其次,費用扣除指數化需建立彈性幅度調控機制,即應設定費用扣除的彈性幅度從而避免由于指標的大起大落造成費用扣除的劇烈波動,若指標在幅度內變動則可按規定計算費用扣除額,若超出該幅度,則視為特殊情況,采取特殊辦法,可對特殊情況期間的費用扣除實行跨年或按月的費用扣除調整,例如在惡性通貨膨脹時期,可按月計算費用扣除額,從而減輕了經濟波動對費用扣除的影響,保證了納稅人稅負的穩定。
最后,納稅人當年個人所得稅按上一年度的費用扣除標準進行每月預繳,在年終匯算清繳時再按照上述公式予以調整,從而保證了費用扣除稅收指數化的連續性。
四、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費用扣除額
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理應同時成為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基本單位,因此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應與家庭負擔能力相結合,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計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由于我國悠久的歷史和特殊的國情、政策,使得我國家庭結構復雜,家庭格局以三口之家為核心,三代同堂家庭占最大比重,四世同堂的數量日趨減少。因此在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設計上應以婚姻關系為紐帶,即以夫妻為一個納稅單位,對夫妻取得的工資、勞務報酬、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等勞務性所得采用家庭聯合申報,由于勞務性所得占應稅所得額的絕大多數,因此對勞務性所得可進行必要費用扣除。若家庭收入來源于非勞務性所得,則可以根據所得的項目的性質自行提交費用扣除的申請,建立一個單獨的費用扣除檔案,進行扣除。
此外,由于實行家庭課征制度,生計費用的扣除應充分考慮家庭負擔的實際情況,對老年人、殘疾人、無生活能力的人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對子女的義務教育費、保證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購置費或租賃費、慈善捐贈費用等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真正做到“量能負擔”。
不可忽視的是,采用家庭為納稅單位應同時提高相應的配套措施,加強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提高稅務機關征管水平,做到及時、全面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信息,完善監管機制,從而使費用扣除充分體現納稅人實際稅負。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以及經濟結構和發展方式的調整,社會各個方面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也要求我國的稅制制度與結構應與時俱進。個人所得稅作為我國的重要稅種之一,自開征以來歷經多次修改,其在籌集財政收入的同時還擔負著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基尼系數的不斷增大,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效果不盡如人意。其中,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缺陷是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改革勢在必行。局限于本人理論和實踐水平,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存在的問題僅限于理論上的淺析。同時,文中所提出的改革對策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還有待推敲。
參考文獻:
[1]王珍.美國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經驗及借鑒[J].地方財政研究,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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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為防治印染廢水對環境的污染,引導和規范印染行業水污染防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紡織行業總體規劃及產業發展政策,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制定本技術政策。
1.2、本技術政策適用于以天然纖維(如棉、毛、絲、麻等)、化學纖維(如滌綸、錦綸、睛綸、膠粘等)以及天然纖維和化學纖維按不同比例混紡為原料的各類紡織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印染廢水。
1.3、印染工藝指在生產過程中對各類紡織材料(纖維、紗線、織物)進行物理和化學處理的總稱,包括對紡織材料的前處理、染色、印花和后整理過程,統稱為印染工藝。
1.4、鼓勵印染企業采用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嚴格控制其生產過程中的用水量、排水量和產污量。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采用現代管理方法,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1.5、鼓勵印染廢水治理的技術進步,印染企業應積極采用先進工藝和成熟的廢水治理技術,實現穩定達標排放。
2、清潔生產工藝
2.1節約用水工藝
2.1.1轉移印花(適宜滌綸織物的無水印花工藝);
2.1.2涂料印花(適宜棉、化纖及其混紡織物的印花與染色);
2.1.3棉布前處理冷軋堆工藝(適宜棉及其混紡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減少污染物排放工藝
2.2.1纖維素酶法水洗牛仔織物(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2高效活性染料代替普通活性染料(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2.3淀粉酶法退漿(適宜棉織物的少污染工藝);
2.3回收、回用工藝
2.3.1超濾法回收染料(適宜棉織物染色使用的還原性染料等);
2.3.2絲光淡堿回收(適宜棉織物的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3.3洗毛廢水中提取羊毛脂(適宜毛織物的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3.4滌綸仿真絲綢印染工藝堿減量工段廢堿液回用(適宜滌綸織物的生產資源回收及少污染工藝);
2.4禁用染化料的替代技術
2.4.1逐步淘汰和禁用織物染色后在還原劑作用下,產生22類對人體有害芳香胺的118種偶氮型染料。
2.4.2嚴格限制內衣類織物上甲醛和五氯酚的合量,保障人體健康。
2.4.3提倡采用易降解的漿料,限制或不用聚乙烯醇等難降解漿料。
3、廢水治理及污染防治
3.1、印染廢水應根據棉紡、毛紡、絲綢、麻紡等印染產品的生產工藝和水質特點,采用不同的治理技術路線,實現達標排放。
3.2、取締和淘汰技術設備落后、污染嚴重及無法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小型印染企業。
3.3、印染廢水治理工程的經濟規模為廢水處理量Q≥1000噸/日。鼓勵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實行專業化集中治理。在有正常運行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地區,印染企業廢水可經適度預處理,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入廠水質要求后,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實現達標排放。印染企業集中地區宜采用水、電、汽集中供應形式。
3.4、印染廢水治理宜采用生物處理技術和物理化學處理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治理路線,不宜采用單一的物理化學處理單元作為穩定達標排放治理流程。3.5、棉機織、毛粗紡、化纖仿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厭氧水解酸化、常規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淀、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6、棉紡針織、毛精紡、絨線、真絲綢等印染產品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宜采用常規活性污泥法或生物接觸氧化法等生物處理方法和化學投藥(混凝沉淀、混凝氣浮)、光化學氧化法或生物炭法等物化處理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3.5所列的治理技術路線。
3.7、洗毛回收羊毛脂后廢水,宜采用予處理、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化學投藥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或在厭氧生物處理后,與其它濃度較低的廢水混合后再進行好氧生物處理和化學投藥處理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8、麻紡脫膠宜采用生物酶脫膠方法,麻紡脫膠廢水宜采用厭氧生物處理法、好氧生物處理法和物理化學方法相結合的治理技術路線。
3.9、生物處理或化學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活性污泥或化學污泥,需經濃縮、脫水(如機械脫水、自然干化等),并進行最終處置。最終處置宜采用焚燒或填埋。
3.10、印染產品生產和廢水治理的機械設備,應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并符合有關噪聲控制要求。在環境衛生條件有特殊要求地區,還應采取防治惡臭污染的措施。
3.11、印染廢水治理流程的選擇應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4、鼓勵的生產工藝和技術
4.1鼓勵印染企業開發應用生物酶處理技術;激光噴蠟、噴墨制網、無制版印花技術;數碼印花技術;高效前處理機、智能化小浴比和封閉式染色等低污染生產工藝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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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統籌管理的原則。無償性,即非稅收入資金屬于政府性資金,政府從委托各單位代征的非稅收入資金中統籌調劑部分資金,具有無償性;公平性,即政府對納入統籌范圍內的單位或項目,按照同一比例征收統籌資金;合理性,即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在剔除上繳上級、返還下級、征收成本費用等因素后再進行統籌。
第三條統籌管理的范圍。本區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所收取的,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非稅收入,都要按率征收政府調劑統籌款。統籌資金具體包括下列項目:未納入財政預算內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和照章納稅后的其他收入等。
對各單位收取的有法定專門用途的非稅收入、專項資金、上級補助收入、往來性資金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收取的各類款項暫不統籌,具體項目由區財政局按規定予以界定,但須按規定納入區級財政預算或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第四條統籌管理的方法。非稅收入調劑統籌實行“核定收入基數、固定調劑比例、超收比例返還、短收調劑不變”的管理辦法。每年初,區財政局根據各單位前三年的實際收入平均數核定收入基數,基數內的非稅收入在扣除上繳、分成和成本性支出后,按20%的比例統籌,超基數的按50%統籌;對未核定收入基數的單位,原則上按實際收入的30%統籌。各執收單位如果完不成收入任務,調劑統籌部分仍按收入基數計算,短收部分相應核減該單位綜合支出預算。
第五條統籌資金的用途。政府統籌的非稅收入資金,由財政結合預算內資金,納入政府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總體計劃,統籌安排,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主要用于解決社會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以及公益事業等補轉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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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堵塞非稅收入使用中的漏洞,從源頭上防范腐敗,規范財政資金使用,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省人民政府《*省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規范方案》(云政發〔20*〕5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州屬行政事業單位實施公務員規范津貼補貼經費由財政全額安排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州屬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的管理,堅持“國家所有,政府統籌,財政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入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嚴禁自立名目、擴大范圍、提高標準收費。
第四條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權出讓(出租和承包),必須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出讓年限不超過5年。
第二章統籌范圍
第五條納入統籌的單位。已實施規范津貼補貼的州屬行政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
第六條納入統籌的非稅收入。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包括納入財政管理行政事業性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性收入、其他非稅收入。
第七條未進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州屬事業單位取得的非稅收入統籌比例,暫按原統籌辦法執行,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另行規定。
第三章統籌辦法
第八條統籌比例。非稅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后,按以下比例統籌。
(一)20*年度,按40%納入部門預算安排使用,60%政府統籌上交州財政。
(二)2009年起,按30%納入部門預算安排使用,70%政府統籌上交州財政。
第九條成本費用核定。非稅收入成本費用由州財政局按以下原則和項目計算核定。
(一)取得行政事業性收入發生的工本費、代收代扣手續費等;
(二)取得經營性國有資產出租和承包收入發生的稅收和管理費等;
(三)取得事業經營收入發生的直接成本費用;
(四)州委黨校、州干校、*警察培訓學校、*州財會人員培訓中心辦學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按取得收入的50%核定成本費用。
第十條統籌減免。部門為取得非稅收入一次性基礎設施建
設和設備購置支出較大的,由單位申請,州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單位統籌給予減免。
第十一條統籌收入劃繳。州財政局于每年7月和12月分兩次與預算單位清算后直接劃繳州級財政。
第四章使用與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統籌的非稅收入資金納入當年財政預算,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州財政按比例返還撥付預算單位的非稅收入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安排使用,主要用于改善辦公條件、彌補正常經費不足,嚴禁發放任何形式的津貼補貼。
按比例返還撥付預算單位的非稅收入資金,由州財政局根據收入情況和支出情況,分期撥付。
第五章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