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承包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24 0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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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簡單魚塘承包合同范文一

發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甲方將集體所有的魚塘承包給乙方,用于養殖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經村民會議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畝(具體面積、位置以合同附圖為準)

承包給乙方。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用途為:養殖,但乙方可以適時以合理的方式調整和優化。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和設施設備配套提供:(水、電、路)

為用于乙方養殖業甲方許可乙方無償使用下列資源和設備: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由甲方出具合法收據。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宣傳、褒獎、應用。

5.按照合同約定,保證水、電暢通,并無償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電價格收取乙方電費。

7.為乙方提供自來水,并給予乙方以甲方村民的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復發包該地塊,并履行相關表決和報批手續保證承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魚塘。

2.享有承包魚塘上的收益權和按照合同約定興建、購置財產的所有權。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可在承包的魚塘上建設與約定用途有關的生產、生活設施。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7.根據需要自主決定轉包或調整養殖結構或魚塘用途。

8、遇政府拆遷、征收、征用、或其他政府政策影響享有補償、賠償的權利。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魚塘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包合同的內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如甲方重復發包該地塊或擅自斷電、斷水、斷路,致使乙方無法經營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5.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未定合同的相應順延。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乙方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包括養殖業可得利益和為重新承包相類似的魚塘需要多支付的承包費、和重新投資。

2.本合同轉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_____份。

附土地平面圖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簽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簡單魚塘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方現將長命湖水產養殖基地承包給乙方經營養魚,商定如下:

一、轉租魚塘土地面積144.57畝。

二、租賃時間:從公元2015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 止,為期7年。

三、承包租金: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柒 萬元整小寫:(Y:170000. 00元)。

四、付款方式:每年1月1日一次性付清當年租金,押金伍萬元 (50000. 00 元),押金5萬元抵2021年的魚塘租金.剩下的12萬于2021年1月1日前交清2021年的租金。

五、乙方應準時交租,如超過1月5日未付清租金,甲方有權 收回魚塘,并且押金不退。

六、在承包期間,乙方負責維護甲方的建筑物,如遇國家征收,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國家補償金建筑物補償款甲乙雙方各得一半,魚塘青苗費甲乙雙方各得一半。

七、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 合同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簡單魚塘承包合同范文三

(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村民組在位于村西南有一口當家塘大沙塘,于2004年底改造至今,已經10年了。原先改造是由農戶籌資完成的,改造后集體放養了部分魚苗。由于無人管理,垂釣、偷盜現象嚴重,導致群眾不但不受益,反而塘里的水花生每年還要花錢請人清理,從而造成集體資產閑置浪費。為了盤活資產,增加集體收入,經 年 月 日村民會議研究,一致決定,將此塘發包給他人,雙方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共識:

一、承包費及年限:承包期 年, 元/年,合計人民幣 元整。

二、付款方式:不論何人承包,共計人民幣 整,雙方協商一次性付清,交于本村集體統一使用。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乙方在承包期間對該塘進行統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在塘里捕魚或者從事其它捕撈活動。

四、乙方在承包期滿后,不論采取什么捕撈手法進行捕撈均可,但不能將塘里的水抽干,應考慮到村民用水問題。

五、由于塘旁有企業生產,一旦生產污水流入池塘,廠家會給相應的補償,但所交此款應歸徐洼村集體所有,乙方無權收取。

六、乙方承包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可享有充分的優先承包權。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及村委會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2

現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生產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甲方經研究決定,將魚塘進行招標承包,乙方參加競投中標?,F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包魚塘的土名:_________,魚塘面積:_________畝_________分_________厘。

第二條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______月,即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承包金額和繳交方法:魚塘承包總金額為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___角________分。魚塘每年承包金額為________萬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元_____角_____分,每年的承包金應于當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繳交完畢。

第四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所承包的魚塘需要用電必須服從電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裝上電表和漏電開關,才能用電,一切費用由_______方負責。電費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甲方提供魚塘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必須按規定養殖水產物,不允許隨意改變其使用用途和破壞魚塘,期滿后按原貌交還給甲方(包括塘基修復)。

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第六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設建筑物或種植農作物,期滿后應拆除搬遷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讓,可繼續保留,但絕不允許前者保留使用,否則甲方有權雇請民工強制拆除,所需一切費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條 在承包期內,因國家建設或者鄉鎮需要征用土地時,甲乙雙方應無條件服從,本合同同時解除。征地單位按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有關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 和其他補償費歸甲方。

第八條 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于_________米。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乙方在承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

1.乙方擅自將承包的魚塘轉讓、轉租、轉包、轉借、或者以合作,聯營為名,實質是改變承包經營者的(若遇特殊情況經甲方批準并辦妥手續者除外);

2.乙方丟荒、丟耕、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魚塘的用途和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甲方勸阻無效,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魚塘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達_________天的;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十條 風險責任: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生產經營費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險金的購買和一切事故及災害造成的損失),債權和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有關農業稅、水產稅、特產稅均由_________方負責,與_________方無關。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規定繳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乙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的事故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實行抵押承包的原則,在簽訂合同時,乙方必須在_____天內按魚塘承包款總額_____%作為承包押金給甲方,即押金金額為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作為履約的保證。承包合同期滿,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則甲方應退還抵押金給乙方。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承包押金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將沒收乙方繳交的承包押金_____萬仟____佰____拾_____元____角_____分。

3.乙方逾期繳交承包款,須向甲 方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承包款總額每日_____%計付違約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達_____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繳交的承包押金,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

第十三條 糾紛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第十四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并經_________鑒證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會計入帳一份,合同鑒證機關一份。

第十五條 其它條款: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篇3

現地址: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為了落實聯產承包責任制,充分調動生產積極性,提高經濟效益,甲方經研究決定,將魚塘進行招標承包,乙方參加競投中標。現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承包魚塘的土名:_________,魚塘面積:_________畝_________分_________厘。

第二條 承包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即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承包金額和繳交方法:魚塘承包總金額為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魚塘每年承包金額為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每年的承包金應于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一次性繳交完畢。

第四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所承包的魚塘需要用電必須服從電管站的管理,并按照甲方指定地方裝上電表和漏電開關,才能用電,一切費用由_________方負責。電費由乙方負責。

第五條 甲方提供魚塘給乙方承包經營,乙方必須按規定養殖水產物,不允許隨意改變其使用用途和破壞魚塘,期滿后按原貌交還給甲方(包括塘基修復)。

乙方養魚、新放魚苗、看管魚塘(或河道、水庫、湖面)的費用,均由乙方自理。

乙方在捕撈魚時,嚴禁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危險辦法。

第六條 在承包期內,乙方經甲方同意需在塘基建設建筑物或種植農作物,期滿后應拆除搬遷或停止耕作,若新承包者愿意受讓,可繼續保留,但絕不允許前者保留使用,否則甲方有權雇請民工,所需一切費用,仍要乙方支付。

第七條 在承包期內,因國家建設或者鄉鎮需要征用土地時,甲乙雙方應無條件服從,本合同同時解除。征地單位按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有關青苗補償費歸乙方,土地補償費和其他補償費歸甲方。

第八條 養魚與農業用水發生矛盾時,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用水最低水位線不低于_________米。

乙方需要排水或抽水時,甲方應及時提供抽水機給乙方使用。

如發生偷、毒、炸魚等情況,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處理。

甲方有權督促乙方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八條 乙方在承包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

1.乙方擅自將承包的魚塘轉讓、轉租、轉包、轉借、或者以合作,聯營為名,實質是改變承包經營者的(若遇特殊情況經甲方批準并辦妥手續者除外);

2.乙方丟荒、丟耕、或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魚塘的用途和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經甲方勸阻無效,造成地力、生產力下降的;

3.乙方利用承包魚塘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4.乙方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達_________天的;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有關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九條 風險責任:乙方在承包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生產經營費用(包括安全事故、保險金的購買和一切事故及災害造成的損失),債權和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有關農業稅、水產稅、特產稅均由_________方負責,與_________方無關。承包款仍按承包合同規定繳交,但由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災害造成乙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乙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的事故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合同實行抵押承包的原則,在簽訂合同時,乙方必須在_________天內按魚塘承包款總額_________%作為承包押金給甲方,即押金金額為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作為履約的保證。承包合同期滿,若乙方能履行合同,則甲方應退還抵押金給乙方。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承包押金_________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

2.乙方若中途退包,提前解除合同,視為違約,甲方將沒收乙方繳交的承包押金_________萬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_________角_________分。

3.乙方逾期繳交承包款,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拖欠承包款總額每日_________%計付違約金,若拖欠承包款(包括部分拖欠)達_________天,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繳交的承包押金,并無償收回發包的魚塘。

第十二條 糾紛的處理辦法:_________.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并經_________鑒證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會計入帳一份,合同鑒證機關一份。

第十四條 其它條款: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篇4

出租魚塘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乙方通過與甲方協商的方式,取得甲方魚塘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黑蕎母居民委員會化底力小組蝴蝶園岔路口的魚塘,發包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期為 1 年,即 20xx 年 6 月 1 日至 20xx 年 月日止。

三、承包費為10000元一年。

四、付款方式為簽合同當天一次性付清。

五、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按時將魚塘及配套設施(房屋)交給乙方。

2.房屋的使用采取來時裝修去時丟的原則。

3.甲方保證該魚塘界線與其他人無任何爭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4.在承租期內甲方無特殊原因不得單方違約,如違反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由甲方負責。

5.如因不可抗力(如:政府征用)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是要提前10-15天通知乙方。如租期未滿按剩余時間(每月833元)退還租金給乙方。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不能放水清理魚塘,只能把魚帶走。

6.乙方在承租期內要確保魚塘的配套設施完好,如有損壞,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

7.對于魚塘的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只允許用于養魚,如不遵守合同約定或有違法行為,一切后果由乙方負責。

8.在承租期內,要確保周圍環境不受污染,如造成污染,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

9.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魚塘范圍內發生的安全事故,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六、此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證人:

年 月 日

出租魚塘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乙方通過與甲方協商的方式,取得甲方魚塘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 村民委員會 組所有的魚塘, 發包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期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承包的魚塘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按每畝 元,共有 畝,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

四、乙方承包魚塘后可以在魚塘內填土,填土后乙方可以種花或搞多種經營。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魚塘有獨立的經營權,可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魚塘的自主經營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魚塘的開發治理成果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所承包的魚塘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甲方保證該魚塘界線與其他人無任何爭議,如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九、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法導致解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 元,退還乙方承包魚塘的所有款項,同時對乙方的投資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他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一、合同期滿后乙方愿意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續簽合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證人:

年 月 日

出租魚塘合同范文三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將該村魚池承包給乙方使用,乙方承包甲方魚池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保證所發包的魚池合法有效。

第二條 魚池的坐落、面積。

1、甲方發包給乙方的魚池位于莫旗漢古爾河鎮三合村二組東北角。

2、發包魚池面積共 平方米。

第三條 發包期限、用途

1、該魚池承包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該魚池僅作為 使用。

3、承包期滿,甲方有權收回發包魚池,乙方應如期交還。 乙方如要求繼續承包,則必須在承包期滿一年之前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甲方繼續發包該魚池時,乙方有優先權。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該魚池每年租金為 元。

租金總額為 元(大寫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 魚池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一次性繳費, 甲方收款后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五條 魚池的轉包

1、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包該魚池。

第六條 乙方違約責任

承包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魚池。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將魚池轉包、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擴建該魚池;

第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電話:

篇5

關鍵詞:土地流轉 形式 問題 關系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土地經營權流轉形式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轉包: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繪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

2、轉讓: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后原土地承包關系自行終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滅失。

3、互換: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4、入股: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5、出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2、地方對土地流轉采取的主要措施

2.1 加強流轉規范管理。

依照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各省區逐步建立健全以實施流轉合同制為重點的流轉管理制度和規程。

2.2 積極提供流轉服務。

各鄉鎮依托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建立了流轉服務組織,為農民流轉土地提供流轉信息、法律政策咨詢、價格評估、指導合同簽訂、協調利益關系和調處流轉糾紛等服務。

2.3 扶持并鼓勵流轉。

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拿出專項經費支持鼓勵流轉。據21個?。ㄗ灾螀^、直轄市)初步調查統計:目前已有11.3%的縣(市)拿出專項資金加強土地整理和農業基礎設施投入,為通過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條件。有5%的縣(市)拿出專項資金對流轉雙方給予適當補貼。

3、土地流轉中存在的相關問題

3.1 強行流轉的問題在少數地方依然存在。

有些地方基層干部對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認為發展現代農業就需要土地集中,片面強調與追求農業規模經營而忽視甚至侵害農民土地合法權益,有的地方不顧條件盲目對流轉下指標定任務,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的問題在少數地方仍時有發生。

3.2 流轉利益糾紛在各地區仍有不同程度存在。農戶間流轉以及短期流轉中合同簽訂率不高,流轉雙方形成的利益關系和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不規范,容易引發糾紛;有的在長期流轉中流轉雙方利益協調機制不健全,因經營風險和市場變化等原因也容易引發利益矛盾。

3.3 部分地區在流轉中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有的地方還存在將流轉的耕地用于種樹或挖魚塘,有的甚至搞非農建設。

3.4 規模流轉的耕地很少用于種糧。在流轉的土地中,由于種糧效益低,種糧的面積和比重有進一步縮減的趨勢,特別是規模流轉中用于種糧很少。

4、土地流轉工作需要正確處理的幾個關系

4.1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與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關系。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并正確認識,只有堅定不移地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與長久穩定承包關系,農民才有可能充分行使好土地流轉權利,從根本上消除流轉的后顧之憂,才有可能建立起穩定的流轉關系。

4.2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關系。通過正確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流轉土地逐步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同時,積極探索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走出一條通過發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實現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的路子,推動我國現代農業發展。正確引導農村土地流轉的同時,積極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提高組織化程度,推動我國現代農業快速健康發展。

4.3 正確認識和處理好土地流轉管理與服務的關系。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必須以尊重農民主體地位為前提。土地流轉管理應該以指導和服務為主,是一種指導性和服務式管理。在管理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幾點:

(1)尊重農民流轉主體地位,不能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或者阻礙流轉

(2)要以法律政策為依據,不得非法為土地流轉設置附加條件和要求,簽訂流轉合同要農民自愿申請和接受

(3)要不增加農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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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市漁業水域管理,合理利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切實保障漁業養殖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促進我市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農業部31號令)、《浙江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按照省、嘉興市的工作部署,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以下簡稱養殖證)制度。

一、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實施養殖證制度要充分體現“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合理規劃、保持穩定、逐步推進”的基本原則,逐步建立以養殖證制度為核心的水產養殖管理制度。對于外蕩水域,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外蕩水域定權發證的通知》(浙政〔*〕39號)要求,我市于*年完成了全市的定權發證工作。本次發放養殖證在原使用權屬保持不變的基礎上進行。

(二)工作目標。通過在全市范圍內實施養殖證制度,進一步穩定漁業水域養殖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保持農村基本制度的穩定;保護養殖者的合法權益,減輕漁(農)民負擔,增加漁(農)民收入,促進漁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建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有序開發、保障水域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運作機制;依法管理養殖水域,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提高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產業競爭力,促進水產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養殖證的功能和作用

(一)養殖證是生產者使用水域從事養殖生產勞動的合法憑證,持證人從事養殖生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水產養殖業發展的投資、技術服務、病害防治、培訓教育等優惠政策。

(二)養殖證是判斷水域養殖使用功能的基礎依據,當養殖水域因國家建設及其他項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損失時,養殖者可憑養殖證申請補償或索取賠償。漁業污染調查機構應以養殖證作為案件受理的基礎,養殖證登記內容是調查處理事故的重要依據。

(三)養殖證是生產者申請苗種生產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證、水產品原產地證書、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及綠色水產品等項目申報的主要依據。

(四)養殖證是規范持證人在使用漁業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操作、保護環境,并嚴格按照養殖證所規定的養殖區域、類型、方式等進行生產活動的行為準則。

三、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內容

(一)養殖證發放主體是*市人民政府。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漁業水域養殖證的審核、報批工作。

(二)養殖證分紅證和綠證兩種。紅證發放范圍為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綠證發放范圍為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

(三)發證的范圍:全民所有外蕩、魚塘養殖水域,集體所有的魚塘,全民、集體所有的其他臨時養殖區的水域。

本次發證原則上統一發到具有水域使用權的村及有關單位。為了保護養殖戶的合法權益,所有的養殖承包戶的基本情況及變動情況都應登記在養殖證上。

(四)養殖證期限依據養殖區域的生態環境和養殖方式確定:池塘不超過30年,灘涂不超過15年,外蕩不超過10年,臨時養殖區不超過2年。

集體所有水域或全民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養殖證有效期應與承包合同期限一致,若承包經營期限超過最高期限,則按最長年限在養殖使用年限期滿后憑承包合同換發養殖證。

(五)養殖證的發放程序

1.申請。使用水域從事水產養殖生產活動的申請人,應向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養殖水域使用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集體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一份(權屬的相關證明材料及承包合同明細);全民所有的養殖水域,由申請單位提供使用權證原件、復印件和相關證明材料各一份。

2.審核。市海洋與漁業局按有關規定認真審查申請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鎮、街道和村等相關人員現場勘驗,確認標界,核實有關情況,填審批表。市海洋與漁業局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

3.公示。對經初步審核后符合規定,準備報批發證的,須在申請的水域所在地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社會公示,征求意見。公示期為7天,有爭議的暫緩發證。

4.批準。對公示后無異議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頒發養殖證;有異議的,需在5天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5.登記造冊、公告。市海洋與漁業局對已頒發的養殖證登記造冊,對頒發水域作圖標志,及時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養殖證制度相關問題的政策處理

(一)*年外蕩水域定權發證后,由于部分具有使用權的單位無力開發,后經政府協調,多方合作開發的養殖水域,應維護養殖經營現狀,但養殖證發放給持原使用權證單位。

(二)下列兩種情況暫緩發放養殖證:使用權屬或界限有爭議的漁業水域;已取得水域使用權證,但目前不符合漁業水質標準或產地環境質量要求的漁業水域。

(三)關于多功能水域的發證問題。對兼有調蓄、行洪、航運、養殖等多功能的水域,在不影響其他功能正常發揮的情況下,可以發放臨時養殖證。在養殖功能與主功能發生矛盾時應服從主功能。

(四)養殖證實行驗審、核準制度,未按規定進行驗審、核準的養殖證自動失效。年審、核準辦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另行制定。

(五)取得養殖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從事養殖生產活動。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無正當理由使水域荒蕪滿一年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開發利用;逾期未開發利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處罰。

(六)未依法取得養殖證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從事養殖生產的,由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五、實施養殖證制度的工作步驟

(一)成立機構。實施養殖證制度,是一項工作量大、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工作。為此,市政府成立實施漁業水域養殖證制度領導小組并建立具體辦事機構,漁業重點鎮、街道相應成立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其他鎮、街道應有專人負責,保證養殖證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開展。同時,啟用“*市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專用章”、“*市人民政府養殖使用證核準章”。

(二)制定方案。市海洋與漁業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養殖證發放的具體工作計劃和方案,確保發證工作按時高質量完成。

(三)宣傳發動。由市海洋與漁業局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宣傳發動,各有關部門和鎮、街道要密切配合,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

(四)人員培訓。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發證工作有序開展,確保工作質量。

(五)調查摸底。市海洋與漁業局牽頭組織人員,對全市水域使用、養殖生產及漁村相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登記,填寫調查登記表,對水域作圖標志,建立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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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管理與監督,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行為,增加財務工作透明度,加強廉政建設,促進我鎮農村集體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協調、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市村組集體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鎮按村或村民小組設置的社區性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活動應堅持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勤儉節約和科學預算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保障成員(股東)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二章預(決)算制度

第四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按照量入為出、高度節約的原則,根據本單位當年的實際,按照全年總體的工作目標、工作計劃和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在新一會計年度前,科學合理安排本集體經濟組織全年的財務收支預算,具體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經營管理運作費用、福利費用、固定資產購置、工程(含裝修、水電安裝等)和基礎設施建設、土地資源開發使用、收益分配、籌資或投資等各項財務收支。

第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財務預算前,必須廣泛征詢意見和充分論證,由村兩委會制定初步方案,經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向成員(股東)公布,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后實施,并由監事會監督執行。預算一經通過,應嚴格控制,不得隨意追加、修改或超預算開支。如在實施過程中確實需要修改或追加,超出本制度規定限額的,應按照“一事一議”的決策制度,提交給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向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書面報告,說明原因。

第六條年終決算時,集體經濟組織要結合年初的預算進行比較,查找節支、超支或計劃外開支的原因。特別是對超支較大的開支項目要進行深入的分析,找出造成超支的主客觀原因,總結經驗或追究責任,并在年終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上作決算匯報時逐項解釋。

收支預算方案及決算結果向成員(股東)公布。

第三章投資決策制度

第七條對于集體土地規劃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含裝修、水電安裝等)和基礎設施投入,集體資產轉讓、租賃、農業承包、借款等發展經濟和行政性、公益福利事業性的投資或籌資計劃,事前必須要認真調查研究,作出書面的可行性分析,在充分進行績效比較評估和論證后制訂方案,并根據有關部門的要求進行立項。

第八條凡在集體用地規劃開發,工程建設和基礎設施投入,集體資產的購置、轉讓、出租、農業承包、貸款、借款,以集體資產賠償或補償等發展經濟和行政、公益性事項的民主決策活動中,不能由個別成員擅自決策。涉及集體經濟組織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必須提交有關方案,經黨員和成員(股東)代表聯席會議表決通過后方能實施。操作中若有違反投資決策活動管理規定的行為,造成集體經濟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屬福利性投資的,不準舉債投入。屬經營性投資,需要籌集資金的,必須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后,由黨員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予實施。

第十條凡由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各種賠償、補償、捐獻、贊助、無償支付等或各種減免款,涉及總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研究決定;涉及總標的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才予實施。涉及到利息賠(補)付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第四章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及結算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大小建設工程項目按規定實行公開招標,個別特殊工程確需實行邀請招標的,報請相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

村成立“招標”領導小組,村書記和村主任任正副組長,成員由村兩委成員、村民小組長及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代表等組成,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和土地發包、物業出租等經營活動的招投標工作。

工程招投標信息要在投標前向群眾公布,采用押標金進行投標,工程10萬元以下押標金壹仟元,每超10萬元增加壹仟元,棄標沒收押標金。中標后由雙方及時簽定施工合同,明確有關工程施工造價、期限、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指標要求,投標結果要張榜公布。

承建單位應具有符合相關規定的承建資質。

第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建設工程項目合同造價在1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研究決定后,按照規定辦理相關程序后方能實施招投標。

合同造價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由理事會提出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并按照規定以書面形式向有關部門申請立項審批后方可實施招投標。

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由村委會自行組織,投標前15天在鎮內通過電視媒體或公布欄公開招標信息,并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導招標工作和監督招標過程,工程招標資料必須含有建設工程報建所需資料;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建設工程項目,必須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由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組織進行招投標。嚴禁分拆工程規避招投標。

評標辦法:建筑工程項目采用次低價中標,其他工程項目采用最低價中標。

第十三條所有建設工程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關于建設工程的管理規定,并推選3-5名與施工方無利益關系或密切關系的人員負責施工中的質量監督和驗收工作。工程合同、驗收結果必須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支付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款時,必須依據工程合同、招投標會議資料、工程預算表及監理單位的確認等手續,按工程進度,憑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進行支付,進度款不能超過工程總價的80%。

竣工時,要組織質監部門、村兩委會成員、監事會、工程監理等進行驗收,由承建單位開出結算發票,驗收人、審批人簽名,并附上工程結算驗收報告和以上有關資料進行結算。驗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能超過總工程款的80%。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可結算支付總工程款為95%,余下5%作為工程的保修金(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待工程保修期滿后(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方可支付。

所有招投標的工程,無竣工驗收報告書及工程結算書的,不得結算工程款。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項目的其它有關要求及程序按照《**鎮非招標建設工程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根據財政部頒發的《現金管理條例》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支出的各種款項中可用現金支付的有以下內容: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出差人員必需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屬于上述范圍內的支出,集體經濟組織可根據需要,從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提取現金支付,不屬于上述結算現金結算范圍內的其他款項的支出,集體經濟組織應通過銀行或信用社轉賬結算。

第十七條庫存現金的限額。嚴格遵守庫存現金制度,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收入現金須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出納人員允許留存現金(過夜庫存現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

第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嚴格執行帳款分開管理制度。配備出納員,負責辦理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崗位責任制,出納員不得保管或暫時保管會計資料、財務專用章。新開立帳戶及原有帳戶的銷戶須經鎮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審核。一切現金收付必須由出納負責辦理,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每月定期與會計核對現金及銀行存款帳,并登記好核對清冊。

銀行帳戶管理必須嚴格按照《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開設和使用,一般只能選擇一家銀行的一個營業機構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章及空白支票由會計負責保管,并辦理領用登記。私人印章由個人自行妥善保管,嚴禁由一個人保管簽發有效支票的全部印章。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印鑒卡必須“三章”齊全,即財務公章、出納私章、村主任(或財經支委)私章,組級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印鑒卡可增加村民小組長私章。

第二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向單位和成員(股東)收取現金、銀行存款時,手續要完備,及時入帳,統一使用“農村經營管理單據系統”電子版進行核算;所有業務發生的收支單據必須使用“農村經營管理單據系統”進行開單,開單員打單后,由出納負責收付;只有經打單系統開具的單據方能入帳,不打單不能入帳。所有業務發生的收支單據統一使用正式發票或由市級以上財政、農業部門監制的收付款票據,其他均為無效票據,不準以白條抵庫,不準坐支,不準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以白單入帳。現金支出必須取得內容真實完整、審批手續完備的原始憑證才可以支付。出納要嚴格做到“四不付款”,即:用途不明不付款,手續不全不付款、開支不符不付款、審批越權不付款。

第二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要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鑒分別妥善保管,出納員每隔10天應當與銀行或信用社核對帳目,填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發生的各種單據、報廢單據和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上交會計,由會計員核算無誤后接管。

第六章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第二十二條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經濟獨立核算,保持“三權不變”的原則,即集體資產所有權不變、資金審批使用權不變、收益分配權不變。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完善開支審批手續。一切財務收支必須取得符合法定的原始收付憑證及相關資料的原件,所有經濟開支實行分級限額審批制度,嚴格控制開支,杜絕不合理開支,切實執行“四有”制度,即:有支付用途、有經手人、有證明人、有審批人(村書記或村主任)。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出納員不得付款,會計不予核銷入帳;對不合理的開支,經辦人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收入(款)業務必須根據相關經濟合同或其他依據,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核算,統一用上級規定的票據進行收取,并要有經手人、收款人、村書記或村主任簽名。

第二十三條非經營性開支審批制度: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1000元以下開支由村書記或村主任審批;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開支由村主任審核后,報村書記審批(若村書記和村主任為同一人,則由副書記或副主任審核后,報村書記審批);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開支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50000元以上開支必須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形成集體簽名的書面決議,由村書記審批。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開支必須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000元以下開支由村民小組長審批;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開支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成員(股東)代表聯合審批;10000元以上開支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集體討論決定。

3、業務費的使用。業務費是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經濟活動及公務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刂茦藴剩嚎傤~不超過上年度村集體純收入的5%,年初將業務費總額列入財務收支預算。業務費的使用實行年度結算,往年節余部分轉入公積公益金。若費用超支,需作書面報告,經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審批,才能開支。

4、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會議應本著節儉的原則,一般情況下,不發放會議費。如確須發放會議費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會議費發放標準最高不能超過50元/人·天。

5、除市鎮規定外,不得用集體資金為村兩委成員、管理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辦理其他私人福利。

第二十四條村兩委干部的工資、補貼標準嚴格按照《**鎮關于規范村級干部工作報酬的實施辦法(試行)》(**府[20**]61號)規定執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巧立名目擅自發放獎金和提取其他報酬收入。集體經濟組織其他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待遇和有關補貼由村兩委會或理事會提出方案,交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后實施。其他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的待遇及補貼不得高于村兩委成員。凡村兩委成員及管理或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必須經會計復核簽名確認才予支付。

第二十五條經營性開支的審批制度:

(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發展經濟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經貿辦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2、興辦公益福利事業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3、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在30萬元以下的,由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均必須報鎮規劃建設部門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二)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的所有投資,必須先請示村委會審核同意后,再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1、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的投資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村民小組長審批;2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由成員(股東)代表聯合審批;投資在1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集體討論決定;投資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除須執行1萬元-30萬元投資的審批手續外,還須由村委會報鎮政府相關部門按本條(一)款的第1、第2小款規定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2、土地開發經營的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也須報鎮規劃建設部門立項,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立項審批情況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三)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投資必須要充分調研,擬出可行性報告,有預算,有實施方案,并按制度討論審批后方可實施,不得盲目投資。

第二十六條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借貸款的,必須擬出借貸款方案,內容應包括債權人(單位)、金額、用途、利率、還款計劃等,并按以下程序審批: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的,必須召開村兩委會、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根據借貸款用途(發展經濟、興辦公益福利事業、土地開發經營)報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立項,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借貸款的,必須召開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并報村委會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壞帳核銷審批制度:

對債務單位撤消,確實無法追還,或債務人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經核查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應按以下規定程序進行核銷,并計入其它支出。

1、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書面詳細說明情況,并附相關原始資料(復印件),由村兩委會及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并報鎮財政所、審計辦、農辦等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2、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應書面詳細說明情況,并附相關原始資料(復印件),由成員(股東)大會討論決定,并報村委會、鎮財政所、審計辦、農辦等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七章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現存和新購置的(含捐贈物資)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屬本單位所有的物品,都應列入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九條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機械、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工具器具;季節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國家規定不提折舊的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的購置必須納入年初的財務收支預算計劃,防止盲目購買。集體經濟組織凡預算外購置價值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由村兩委會討論決定;集體經濟組織凡預算外購置價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經營性固定資產,由理事會討論提出方案,村兩委會審批。超出以上限額的預算外固定資產購置按照第二章第五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購置資產時,應當成立采購小組,參照鎮采購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等方式進行采購,簽訂采購合同,并保留有關采購資料。不準公款為個人購置通訊設備、摩托車(治安執勤用具除外)、小汽車或公務車。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必須由專人管理,要設立專帳及臺帳,??ǖ怯洠凑沼嘘P規定,分不同性質采用不同的方法計價入帳。定期對固定資產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并向成員(股東)張榜公布,遺失的要查明原因,作出處理意見,如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損壞或遺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屬基建工程的,完工時要及時驗收,并把驗收手續齊全和依據齊全的會計原始資料交由財會人員作帳務處理,并在一個月內轉入固定資產帳。凡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必須轉入固定資產,未驗收的要及時補辦完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四條集體的工商業用地(含外購的)和房產(物業)應于購置或建成的一年內及時辦理土地證和房產證。對歷史遺留無產權證件的土地物業,應逐步理順,完善證件,明晰產權。

第三十五條集體土地和房產物業的出租必須設專人管理,及時追收租金。并按照物業名稱、地理位置、租賃人、合同期、租賃面積、單價、年(月)租金、押金、租金交付情況等進行動態登記。集體物業要經常檢查、維護,防止人為損壞。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的清理、變賣和報廢處理,必須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固定資產(特別是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必須專人保管,責任到人。保管人員退休或工作變動前應及時辦好移交手續;損失、損壞的應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八條固定資產必須按規定提取折舊,并采用“年限平均法”提取。

第八章借款及應收款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嚴禁借給私營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私人使用,嚴禁把集體的土地使用證和房產所有權證借給私人或私營企業作抵押。

第四十條嚴禁干部、工作人員因私借款。凡因公暫借款必須填寫借款單,經主要領導審批后才能借取。借款2000元以下,經主管財經領導(村主任)審批后才能借?。唤杩?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須經兩位主要領導(村書記和村主任或副書記或副主任,下同)審批;借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由村兩委集體審批;借款50000元以上,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借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個月。

第四十一條凡因公借款,業務終結后要及時清還款項,最遲不能超過10天,有特殊情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但不得超過2個月。

第四十二條集體資金原則上不得借給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單位、個人。對于以往的外借款應及時補辦有關抵押手續,到期的必須要全部歸還,不得續期。

第四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每季度進行一次債權債務的全面清理和財務自查。積極追收債權,對逾期未收的應收款應組織專人追討,追收無效的必須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索。對逾期兩年以上、已通過上列追收途徑后,確實難以收回的應收款,應經村兩委會、監事會、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才予沖帳;若屬違規或失職而造成集體應收帳款損失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土地基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凡國家征用征收土地、集體土地轉讓或鎮批準同意開發使用土地,必須按照市、鎮文件規定執行。征用土地的補償款或集體土地轉讓收入必須要根據征用或轉讓土地的合同(或協議)進行掛帳,不得以土地款未收到為借口而不予掛帳。征用或轉讓土地合同(或協議)必須標明征用或轉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單價和總金額、付款限期以及付款方式等。征地補償款應當作出分項使用管理方案,必須經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村委會審核,鎮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分配方案和執行情況要在公布欄上公布。還要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

第四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對于征用土地的補償費或土地轉讓收入,應當進行合理分配使用,按市鎮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開投出租工業(或商業)用地的使用權,所收取的使用權費在扣除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后,計入土地基金;一次性收取多年工業(或商業)的集體用地租金的按年限逐年分攤計入當年租金收益;一次性收取長租(5年以上)集體用地租金的,在扣減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后,計入土地基金。

第四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可將土地基金投入到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或開發性支出等,確保保值增值。具體參照本制度的第三、第四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不準弄虛作假、變換手法處理土地基金,嚴禁將土地基金用光花光。否則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追究經辦人員及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章收益分配制度

第四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在年終進行收益分配前,要準確核算全年的收支,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搞好各項經濟合同的結算,積極追收各種應收款項,在當年會計年度內未收到的應收款,不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第五十條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在每年的收益中提留10-20%的公積公益金,用于發展生產,包括轉增資本和彌補虧損,也可用于集體福利等公益設施建設。

第五十一條集體經濟組織公積公益金的審批手續和程序參照“經營性開支審批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村干部報酬必須嚴格按照鎮有關文件規定執行。組級干部報酬方案必須在組級干部換屆選舉前確定,由各村委會根據鎮有關文件精神及各村實際制定方案,經成員(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三條收益分配必須按成本會計核算、量入而出為原則,不準互相攀比,主觀定斷。由理事會制訂分配方案,經村兩委會討論,以及上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審核后才可進行分配。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大部分用于生產發展、小部分用于集體福利”的原則,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虧損;2、提取公積公益金;3、提取福利費;4、農戶分配。福利費要堅持先提后用的原則,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文教、衛生及公益事業建設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成員(股東)社會保障支出,也可以適當補助村民生活、補貼老人、學生學費和特殊困難戶等。各項收益分配方案,必須經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村委會審核,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批準后執行,分配方案和執行情況要在公布欄上公布。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市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府[20**]123號文)、《**鎮畜禽養殖管理規定》(**府[20**]101號文)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含魚塘)發包、土地及物業出租等經營活動應實行公開招標發包(或出租)。

土地(含魚塘)發包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納入鎮近期建設規劃用地范圍的不能超過1年),且不能超過家庭承包經營期限或家庭承包經營期限的調整期,發包的土地必須用于種植短期農作物,不得用于種植苗圃、林木、果樹等生長周期長的植物。

經濟項目發包和合同簽訂的程序是:由合同發包方(或出租方)提出項目發包(或出租)的方案,經村兩委會同意,由成員(股東)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嚴禁村組干部和工作人員未經村兩委集體決定和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通過私自發包集體經濟項目和簽訂(含續簽)經濟合同。公開招投標的具體工作由“招標”領導小組主持,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派人監督招投標工作。在投標前15天張榜公布發包信息(包括發包項目的地理位置、面積、期限、底價以及允許經營范圍等等),采用押標金進行公開投標,任何人不得以權壓價和壟斷承包。中標后發包方(出租方)和承包方(承租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評標辦法采用最高價中標。

所有經濟合同簽訂后必須在三天內交一份復印件到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會計員要按合同內容記帳,并對經濟合同進行編號造冊,歸檔管理。

第五十六條農業承包合同可以到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鎮農業服務中心)辦理鑒證手續,也可以到司法部門辦理見證手續。農業承包合同統一使用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制作的條款齊全、格式規范的承包合同書或示范文本,承包合同應具有以下主要條款:①合同的名稱、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姓名和住所;②承包項目的名稱、面積、數量、質量等級和坐落(位置);③承包項目的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的用途;⑤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⑥承包款的數額及支付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式;⑨履約保證金;⑩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承包合同鑒證的程序是:①由合同發包方(或當事人)提供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包括村兩委會會議決議、成員或股東代表會議書面表決決議、承包方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②由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所提供的合同文本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必要時對承包項目進行實地勘查;③對已審查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合同文本提供給鎮建設規劃部門進行審核;④審核通過后,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對符合鑒證條件和要求的承包合同出具鑒證證明,并按規定收取鑒證費。

所有經濟合同以及鑒證書或見證書必須及時在村務公布欄上公布。

第五十七條健全集體經濟組織的合同管理責任制度,設合同專管人員,職責是:及時將合同送達會計員,協同會計員處理相關業務,確保對所簽訂合同及時掛帳;對本單位的合同分類造冊,建立完整檔案,進行統一規范的管理,具體要求和有關規定按《**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制度>執行;每月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健全建筑工程和經營發包制度,集體經濟組織應就各種項目公平公開向社會招標,并將中標書復印件交會計員存檔,作為記帳憑證附件。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該項目發包無效:①按規定必須簽訂經濟合同而沒有簽訂的;②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因負責人失職、瀆職或其他行為導致沒有執行本管理制度的;③沒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的;④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造成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以及相關其他責任。

第六十條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鎮司法所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會計機構和財會人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條鎮設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配備專職會計員;村應配備村報帳員(開單員)和出納員、組會計員和出納員,村報帳員(開單員)和組會計員可兼任,村出納員和組出納員也可兼任。

第六十二條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會計委托制,委托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記帳、核算。

第六十三條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職責是:組織、協調和指導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管理;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做好村級核算單位合同的監管工作;開展對村組核算單位的財務檢查、分析和評估;做好對村組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崗位職責測評和考核;村組財務人員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條村組負責人擔任財經主管,負責管理本集體經濟組織及下屬單位的財經工作,對本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會計員職責:認真做好會計核算和監督,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規范性;落實崗位責任制;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統計和會計信息的上傳下達;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資料管理和合同管理;負責做好系統軟件和數據的維護管理,做好本中心電算化硬件設備保養;做好系統的數據備份和保密工作,負責保管計算機的移動硬盤、磁盤、光盤等磁性介質檔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辦理會計檔案的整理、保管、查閱等具體工作;及時做好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檢查工作。

第六十六條報帳員(開單員)工作職責:負責本單位收支單據的開單工作;負責本單位各項收支報帳工作,每月或每半個月報帳一次;負責申領、保管本單位的收付專用憑證等票據和保管本單位財務專用章;負責將本單位每月所開立的各項收支報銷單據明細,月底與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核對;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分配統計和會計信息的上傳下達;負責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料管理和合同管理。

第六十七條出納員職責: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不簽發空頭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銀行帳號,管理好銀行帳戶,嚴格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審核收付款原始憑證,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空白支票;每月與會計盤點清查現金和銀行存款。

第六十八條會計(報帳員)、出納分別由不同人員擔任,不得兼任。村兩委干部不能兼任會計、出納,村干部直系親屬不能在同一組織擔任財務人員。

第六十九條會計(報帳員)、出納必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有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考核合格的上崗證書。

第七十條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先向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報告,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派人監交。

第七十一條村組會計人員的任免、調整、處分必須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二條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每年組織對村組會計人員考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作不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村組會計人員的連任、解聘、調崗、獎勵和處分的條件之一。

第七十三條鎮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聘請的會計人員的任免、調整、處分、工作考核和報酬按照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章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十四條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會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制度>以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強對會計檔案的管理。保證會計檔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檔案包括農業承包合同及其它經濟合同或協議,各項財務計劃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等材料。會計檔案不得借出。不接受個人或外單位的查閱或復制。但如有特殊需要,經有關負責人批準后,可以提供查閱或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十五條集體經濟組織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負責整理暫時保管。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保管一年。期滿之后,由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編造清冊移交村檔案室,由村檔案管理人員按照歸檔有關規定和要求立卷歸檔保管。采用移動硬盤、光盤保存的會計檔案,由村系統管理員保管,其中光盤保存的會計檔案須一式二份,分別存放在不同的地點。

第七十六條會計人員調離崗位,須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移交人先制好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由接收人逐項清點無誤后,移交人、接收人和監督移交人三方簽名或蓋章后生效。

第七十七條會計檔案資料保管期限按<**鎮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的規定執行,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十八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下列程序進行銷毀:

1、由會計或檔案主管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保管期限已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3、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4、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會計機構會同審計機構共同監銷。

5、銷毀檔案的其它有關要求及程序按照《**鎮檔案綜合管理辦法》中<檔案鑒定銷毀制度>執行。

第十四章監事會工作制度

第七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應成立監事會(民主理財監督小組,下同)。監事會由3-7人組成,負責民主理財及村務財務公開監督工作。監事會每三年改選一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同步進行,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應在黨員、成員(股東)代表中推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基本的財會知識。

2、非村、組主要領導干部及其直系親屬。

3、有群眾威信、秉公辦事、作風正派。

監事會必須由成員(股東)大會或成員(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并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監事會成員的報酬,采用誤工補助的辦法,補助標準由各村、組確定,按實際參加工作天數計發,不得巧立名目擅自發補貼,報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備案。

第八十條監事會成員的工作是代表成員(股東)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有關經濟事務,村兩委成員或理事會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如實解答監事會提出的問題,在理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監事會有權督促理事會(村委會)成員及時糾正。

第八十一條每月的1-5日(遇節假日順延)為民主理財活動日,監事會審查財務收支憑證及出納帳,收支憑證經審查后才能交由會計入帳。每月10日-15日為財務公布日,公布的財務報表必須有監事會成員簽名。集體經濟組織指定會議召集人,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理財監督的主要內容、結果。記錄條理要清晰,表達要明確,會計、出納必須參加,全體人員簽名,并妥善保管好會議記錄。此外,監事會還有如下權利和職責:

1、有權對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實物進行逐單、逐項審核、簽字。

2、有權對財務公開、財務制度、經濟合同、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監督。

3、有權對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物資、固定資產存量等進行不定期的盤查、核實。

4、有權監督張榜公布的財務、資產內容是否及時、真實、完整。未經民主理財監督機構審核蓋章或成員共同簽字的財務公布表不得上墻公布。

5、有權要求集體經濟組織糾正審核中發現或財務公開中發現的問題,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提出處理建議。

6、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村黨支部的領導,處理事情公平、公正。聽取和反映成員(股東)對集體財務及會計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按時開展民主理財活動,定期向成員(股東)匯報民主理財工作及集體經濟情況。

7、依照第四章、第八章的有關規定參與工程投標、驗收。

8、參與土地轉讓底價的確定、土地面積的丈量。

9、參與監督本組織的土地基金開支使用。

10、參與本組織投資項目的研究和重大經濟活動。

第八十二條因監事會成員沒有履行職責等失職行為造成財務收支憑證、財務公布資料等沒有監事會成員簽字的,由村兩委會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允許入帳及張榜公布。監事會成員連續三次不參加民主理財活動的,其監事會成員資格自動撤消,并由村委會重新組織補選或根據當屆監事會成員選舉得票情況由高至低順序確定新任監事會成員,變更監事會成員的原因、程序、結果等情況要張榜公布。

第八十三條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財務公布欄及意見箱,接受群眾監督。財務公布要做到“公布地點公眾化、公布形式專欄化、公布內容通俗化、熱點問題專項化”。并通過公布欄、各類型會議等形式向成員(股東)公布。

第八十四條財務公開的格式、內容和要求按市鎮有關規定執行,統一使用農村財務公開軟件的公布表格和內容。財務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計劃、損益性收支、非損益性收支、債權債務、集體資產、收益分配等。財務公布時間要求每月10-15日前公布上月的財務資料,每年年度終了后15-20日內公布上年度財務資料及當年的財務計劃。其它需及時公布的項目如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救災救濟等要及時公布。

第十五章罰則

第八十五條村組干部、財務人員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財務管理制度,視其情節輕重及造成危害的大小,給予以下處罰:

1、情節較輕,沒有造成村組集體經濟損失的,由村委會及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2、情節較重,并給村組集體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村委會及鎮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部門(農辦)酌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留用察看、開除的處分,并追究當事人的直接經濟責任。

3、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章附則

第八十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篇8

關鍵詞: “代耕農”;分布區域;流動路踐;珠三角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編碼:A DOI:10.3969/j.issn1003-8256.2014.06.004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珠三角農村的第二、三產業迅速發展,不少當地農民洗腳上田,離鄉離土,或留鄉離土。為解決耕地丟荒問題和定期上交公糧,“代耕農”作為一種暫時的勞動力輸入正式進入珠三角,為其農業生產注入了強大活力?!按r”是在珠三角改革開放、經濟騰飛,農民棄農從商從工的時代大背景下形成的歷史產物,他們“離鄉不離土”,作為一個特殊的農民群體,在珠三角生活、勞作了30多年,為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一定的歷史貢獻?!按r”們來自他鄉,異地務農,漂泊游移,居無定所,一直屬于社會底層的弱勢群體,其流動路踐、分布規律及生存狀況值得關注與研究。

1 “代耕農”及其流動路線

1.1 “代耕農”概念界定

直到現在,“代耕農”還沒有統一的定義,人們從不同角度對其性質及內涵進行界定。首先,從公共管理角度出發。為方便人口流動及土地流轉管理,各地方政府有不同定義,如中山市坦州鎮鎮政府的定義較為詳細,界定的范圍相對狹窄,它認為“代耕農”是指“1989年前自愿與鎮、村委及生產隊以書面(或口頭)形式訂立農田代耕合同并承擔代耕田公購糧任務,從事農業生產的非本市戶籍農民”[1]。江門市則把“代耕農”的范圍稍稍放寬,將其定義為“自愿與鎮、村或農戶訂立農田代耕關系,并承擔耕田公購糧任務,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地農民”[2]。而珠海市的定位最為寬泛,認為“外來代耕農是指從外地進入我市進行代耕、承包種養、搞開發性生產,并簽訂承包合同,辦理暫住手續的人員”[3]。其次,根據“代耕農”的來源及目的進行定義。如研究中山市“代耕農”戶籍問題的白景坤等人認為“代耕農”是指“放棄戶籍所在的耕地,到經濟相對發達,土地相對肥沃的地區去耕種其土地的農民”[4]。第三,從經濟學角度對“代耕農”進行定義。陳海真等人認為“代耕農”是在經濟利益驅動下,進入珠三角,以耕種土地為生,與當地村民或村組之間形成租約關系的外省農民。也可稱為“租約農民”[5]。

根據田野調查的實際情況并綜合學術界各方觀點,我們給“代耕農”一個較為明確的定義: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初年代初開始,與珠三角農村基層組織或農戶簽訂代耕合同或口頭商定代耕協議,進行代耕土地以及承包種養活動的外來非本地戶籍人員。

1.2 “代耕農”流動路線

借著改革開放和實施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契機,珠三角農村開始吸收外來勞動力,不少當地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部門轉移,村民洗腳上田,把田地轉給外來勞動力代耕。在這次數量龐大,規模罕見的人口遷移中,除珠三角地區的內部流動外,外來的勞動力以四川、湖南、廣西為最,浙江、江西次之。他們的流動路線大體如下:首先是東線,包括廣州、深圳、東莞等地;其次是中線,包括中山、佛山、珠海、順德等地;再次是西線,包括江門、新會、臺山等地;第四是外環區,包括惠州、清遠、從化等地。其中東線外來勞動力最多,中線和西線次之,外環區最少。“代耕農”在珠三角的流動路線與之也非常相似,其主要分布區域也是深圳、中山、珠海、佛山、東莞和惠州等地。時至今日“代耕農”仍廣泛分布在珠三角地區,以種菜為主。

2 “代耕農”主要分布區域

2.1 中山市

中山市位于珠江三角中部偏南的西、北江出???,在改革開放之前以水稻和甘蔗生產為主,是廣東省主要的產糧和產糖區。改革開放后,為解決因當地農民“離土”而造成邊遠良田丟荒棄耕的問題,緩解上交公糧的壓力,中山市基層組織和農村干部通過各種關系,尋找廣東省邊遠山區的農民前來代耕農田。于是,邊遠山區及周邊省份的大批農民涌進中山市,成為該市首批真正意義上的“代耕農”,他們主要來自粵東、粵北、粵西的邊遠山區及湖南、江西、廣西等省的農村。

根據2003年中山市公安局戶政科的統計,在1989年前與中山市鎮區、村委會以書面方式訂立農田代耕合同關系,并承擔耕地公糧任務、從事農業生產的“代耕農”共有1732戶, 8213人,主要分布在南部的8個鎮區。其中,板芙鎮475戶, 2011人;神灣鎮174戶, 873人;三鄉鎮126戶, 624人;南朗鎮13戶, 50人;南區21戶, 122人;開發區103戶, 567人;港口鎮 7戶, 13人;坦州鎮813戶, 3953人。之后,通過老鄉介紹、親戚“助耕”等流入方式,“代耕農”的隊伍不斷壯大。據不完全統計,直至2003年,中山市內要求以外來代耕農身份解決相關問題的外來農民約有5千多戶,近2萬多人。2003年之后,中山市政府開始著手處理因戶籍問題而引起的一系列“代耕農”歷史遺留問題,“代耕農”開始慢慢退出歷史舞臺。據統計,由于地方建設發展需要征用了代耕的土地,在早期進入中山市的“代耕農”中,不少人已轉為從事二、三產業,或到工廠打工,只有小部分仍留守農田。他們當中,從事二三產業的有2821人,待業的有1283人,從事其他行業的有1494人。在居住條件方面,租房住的有270戶,住在臨時鐵木棚屋的有119戶,住磚瓦平房的有1215戶,自建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房的有334戶[6-8]。他們大多聚居在一起,形成各種各樣的代耕農村落。

除此之外,那些沒有申請入戶,居無定所,在各鎮各村流動代耕,為生計而疲于奔命的“代耕農”數目龐大,無法估計。他們大多住在田邊地頭的棚屋,起早摸黑地干活,并被貼上“黑戶”的標簽,劃分入流動人口的管理范疇,在城市的邊緣,艱難度日。

2.2 珠海市

珠海市位于珠三角的南端,農業主要集中在城市的西區,即金灣區。珠海市金灣區遠離市區,20世紀80年代之前以水稻種植為主,后改種甘蔗。金灣區既有傳統意義上的農民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農業承包合同關系,又存在著農場與農村職工及臨時工之間的農業承包合同關系。珠海市的“代耕農”主要就是農場中所謂的的臨時工。20世紀中期“圍墾灘涂,開發農地”。當時農場圍墾需要大量勞動力,于是相關部門向全省各地以及周邊省區公開招收農民。引進的勞動力主要分為兩種類型,一是通過勞動部門審批的、正式錄用的農場職工;還有一種是未經當地勞動部門的正式手續,直接進入農場務農的臨時工,即“代耕農”。

這些具有臨時工色彩的“代耕農”,大部分雖然沒有經過勞動部門審批,但在進入農場之初就與當地的分場或生產隊簽訂了代耕合同,或兩方協商達成口頭約定。他們主要來自粵北、粵西、粵東和周邊省份,離開原籍,落腳珠海。如紅旗鎮小林村有耕地1300畝,20世紀80年代初每個村民可分到耕地10―20畝不等,地多人少,出現部分耕地無人耕作的情況。于是生產隊招來一批“代耕農”,并與其簽訂代耕合同。這些“代耕農”大部分是1984年從陽春、德慶到當地代耕的,流動性極弱,當中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已經從當地村民手中購買宅基地,自建住房,常住于斯。這部分“代耕農”不僅有自己的房子,孩子在當地上學、就業,有的還加入了小林居委會的城鎮戶口,小部分是小林村農業戶口。而平沙農場的“代耕農”則主要集中在其各分場下的生產隊,人數約占每個生產隊總人數的8%―10%,原籍多為廣東信宜、羅定和廣西。平沙農場和紅旗農場里以臨時工身份招來的“代耕農”大部分在20世紀80年代初就進入當地代耕務農,擁有自己的房子和固定的代耕土地,其第二代也在珠海出生成長,就讀當地的學校,基本上都沒有返回原籍的打算。據統計,直至2007年,平沙農場以臨時工的形式招進來的“代耕農”約有3800人,其中沒有戶口的有900多人;而紅旗農場以臨時工的形式招進來的“代耕農”約有3537人,至今仍未入戶的只有24人。除農場以臨時工形式集體招來的“代耕農”,珠海市還存在著一部分自主前來,與當地村民個人直接簽訂合同的“代耕農”。他們也主要散落在金灣區的各個村鎮。以三灶鎮的魚林村為例,全村共有10個村民小組,常住約為493戶計1971人,其中“代耕農”有95戶,每個村民小組有10―20戶不等。這些“代耕農”主要是1990年后到來的,以豐順人為多,流動性極大。他們與村民直接商定代耕問題,沒有入戶承諾,平時住在臨時搭建的棚屋里,生活條件十分之差。代耕一年算一年,來年若沒有地可耕,則另覓他處,舉家再遷[3]。

珠海引進的具有臨時工色彩的“代耕農”, 他們自身及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都已經融入珠海的生活。雖然不是農場的職工,但大部分已經落戶當地,也擁有自己的房子,與本地人差異不大。但是,那些非集體組織,自主尋來的“代耕農”則大不相同。他們都是“代耕農”,待遇卻有極大的差異,前者已經基本被當地社會接納,成為當中一員;后者卻仍然居無定所,令人嘆息。

2.3 深圳市

深圳市位于廣東省南部,毗鄰香港,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紛紛洗腳上田,耕地拋荒情況常常出現。深圳于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代耕農”,他們代耕土地,承交公糧。

“代耕隊”是深圳“代耕農” 代耕農田的主要形式之一。深圳的“代耕隊”通常由100―200名“代耕農”組成,隊內有代耕隊長,負責統領全隊,并以集體的名義與當地簽訂代耕合同。所謂“代耕隊”就像當地的生產隊一樣,聚居在一起,在同一區域內務農,并形成頗有規模的“代耕部落”。如深圳市寶安區上合村有5個“代耕隊”,主要由村基層領導從信宜、惠東、陸豐、陽春、高州5個縣招來的農民組成,共一千多人。其中信宜代耕隊在1983年就已經在當地代耕,是歷史最為久遠的“代耕隊”之一。其與當地生產隊簽訂承包合同,代耕上合村第一、第二、第三生產隊360多畝的土地,每年保證完成公糧征購的任務,并需向各生產隊上交管理費。信宜“代耕隊”在上合村生活了20多年,繁衍生息,現已有96戶人家,共計360多人[9]。

深圳早期的“代耕農”以種糧為主,后為適應城市發展,改為種植蔬菜和水果;進入20世紀90年代,因發展所需,深圳政府征用農地的面積不斷擴大,耕地租金也隨之上漲,不少“代耕農”已“轉戰”中山、惠州等地,留守在深圳的“代耕農”越來越少。到21世紀初,深圳“代耕農”和“代耕隊”與政府相關部門因征收耕地,強制遷移而頻頻沖突,情況不斷惡化,甚至出現暴力對峙的局面[10] [11]。這個南北交融,極具兼容性的城市,卻對“代耕農”表現出令人驚訝的排斥之舉。

2.4 東莞市

東莞市位于廣東省中南部,珠江口東岸,東南部以山地為主,中南部丘陵連片,東北部為埔田區,西北為圍田區,西南部為沙咸區,總耕地面積較小,農業資源也較為稀缺,并不是發展農業的理想之地。但改革開放后,當地農民不再以種地為生,土地閑置丟荒的問題也隨之而來。于是當時一些村委會就到信宜、高州等地招募農民代耕土地,完成糧食統購的任務。“代耕農”大約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正式進入東莞市。

最初,東莞的“代耕農”以種糧為主,大多舉家遷往,放棄了老家的房子和田地。大概一個村子里有幾戶“代耕農”,每戶“代耕農”代耕幾畝田地。如清溪鎮謝坑村有一個形似“村中村”的“代耕農”聚居部落,名叫“紫金圍”,“紫金圍”中的“代耕農”大多來自于河源市的紫金縣,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東莞代耕。最初只有4、5戶人家,代耕不足20畝的水田,到2003年則已發展到17戶人家100多人,占謝坑村總人數的七分之一[12]。20世紀90年代,東莞的“代耕農”基于市場供求和經濟效益的考量,轉以種菜為主。除了早期的“代耕農”,一批批從廣州、深圳退下來的“代耕農”也加入了東莞的種菜行列。如望牛墩鎮寮廈村就聚居了100多戶“代耕農”,他們主要來自江西的農村,經老鄉介紹,從廣州轉移到東莞種菜。這些以種菜為主的“代耕農”不少才30出頭,由于教育的缺失,“子承父業”,在各鄉村和各城市的邊緣游離。據市農業部門的不完全統計,目前東莞的“代耕農”約有15000多戶,總人口超過4萬人,八成左右以種菜為生[13]。除了戶籍、住房等歷史問題值得我們去探求解決之道外,“子承父業”新一代“代耕農”的出現也值得我們去關注和思考。

2.5 江門市

江門市位于廣東省的中南部,西江下游,珠江三角州的西部。20世紀80年代后期,江門市的“代耕農”才慢慢多起來,如雙合鎮西元村中存在著一個叫“云南村”的“代耕農”聚居區,他們在1993年才遷入江門市,代耕村中無人愿種的荒僻之地。與其他地區村組織招募“代耕農”不一樣,當時來自云南省廣南縣曙光村的村民是主動到西元村詢問代耕事宜的。恰好西元村內春花朗一帶地勢偏僻,人煙稀少,種田的經濟效益較低,一直無人耕種,于是兩者協商,決定將土地交由“云南村”代耕,農業稅也由其一并承擔,而雙合鎮政府則口頭答應幫“云南村”的“代耕農”辦理入戶手續,讓其在江門安家就業,于是這批來自云南的“代耕農”共32戶162人正式扎根江門。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江門市已有“代耕農”1.6萬戶,約為6.04萬人,當中有527戶共計2142人加入江門戶籍;“代耕農”的代耕的土地面積約有34.734萬畝,形成小有規模的“代耕農”聚居區911個[14]。

江門市政府承諾在2010年基本解決“代耕農”遺留的歷史的問題。但事實上,關于代耕土地面積、代耕租金、代耕年限以及戶籍等方面的問題一直存在,甚至有“代耕農”和當地村民之間武力對抗的情況出現[15]。如上文所提到的西元村的“代耕農”就面臨著合同契約到期,無地可耕的困境,留在江門,當地村民卻要求他們退還耕地,撤離本村;不如歸去,卻舍不得十幾年的勞作心血,所建的房屋、所搭的豬舍、所挖的魚塘頓成烏有。近年來,江門出現了所謂的“打工回潮”,即許多在外打工的人紛紛回鄉另覓生計。當日的人少地多,變成今天的人多地少,“代耕農”代耕土地也變成所謂的“霸占土地”,“代耕農”的地位變得十分尷尬。

2.6 惠州市

惠州市位于廣東省東南部,珠江三角州東端,自古就有“嶺南名郡”的美稱。與其他珠三角的城市一樣,惠州市的“代耕農”也出現在改革開放,農民“洗腳上田”的時代大背景之下。他們也在20世紀80年代到達惠州,以種水稻為主,零散地分布在各鄉各村。近年來,隨著深圳、中山、東莞等地的農業用地被大規模地征收,耕地緊缺,租金上漲,“代耕農”紛紛轉移陣地,而惠州則成為接收“代耕農”再次遷移的理想地。

據調查,現居惠州的“代耕農”大部分以種菜為主,到惠之前,已幾經遷移,從廣州、深圳退到中山、東莞,再落腳惠州,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博羅縣的石灣鎮、園州鎮,惠陽區的鎮隆鎮、新圩鎮,惠東區的坪山鎮、大嶺鎮、多祝鎮,惠城區的汝湖鎮等地區都分布著數量不一的“代耕農”,多則數百人,少則兩三戶人家;來惠的時間也有長有短,長則十幾二十年,短則一兩年。

惠州毗鄰深圳、東莞,每天為其輸送大量的新鮮蔬菜,而這些蔬菜的輸出主要由當地的“代耕農”支撐。他們每天凌晨起來割菜上筐,天亮之前拉至農貿市場,或直接運到深圳和東莞,勞作時間超過12個小時;他們在地租上漲或土地征收時則舉家再遷移到下一處落腳地,流動性非常大;他們有著熟練的種菜技巧,并自主尋找銷售渠道,或自己擺攤,或過貨給菜販,或與人商定價格定期收購,是“新一代”的“代耕農”。

2.7 其他城市

珠三角及其附近的其他城市,如廣州、佛山、陽江、清遠、河源等地也分布著一定數量的“代耕農”。

3 結語

從宏觀角度看,珠三角“代耕農”的分布區域也正在發生變化。例如,“代耕農”在廣州、深圳、中山、珠海等其早期主要流入地的人數正在慢慢減少,可耕之地也越縮越少。取而代之,在珠三角邊緣地區的一些經濟稍為落后的城市里,“代耕農”的群體在不斷壯大,代耕人數和代耕規模都有所增擴。從經濟發達的城市退至經濟較為落后的城市,是近年來“代耕農”群體遷移的趨向。在珠三角,農業占主體的地區大多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而經濟欠發達的地區恰恰是“代耕農”一再轉移的歸屬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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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江門市財政局. 當前我市代耕農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建議[R]. 江門: 江門市財政局,2005.8.25.

[3]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外來人代耕農管理暫行規定[R],珠海: 珠海市人民政府,1989.11.6.

[4] 白景坤, 張雙喜, 廖健強. 珠三角地區“代耕農”入戶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以中山市坦洲鎮為例[J].南方農村,2004(2): 28-29.

[5] 陳海真. 代耕農―新農村建設中的“租約農民”―以惠州博羅縣石灣鎮鐵場村為例[J]. 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增刊): 122-127.

[6] 中山市農業局.解決我市代耕農問題對策的研究[R]. 中山:中山市農業局,2004.4.12.

[7] 中山市農業局. 加大工作力度 切實解決我市代耕農問題[R].中山:中山市農業局,2004. 7. 26.

[8] 中山市農業局. 中山市解決代耕農問題的工作情況匯報[R]. 中山:中山市農業局,2008.11.4.

[9] 楊啟榮.如何終結代耕農部落[J]. 百姓,2004(10): 6-9.

[10]本報記者.最后的代耕農[N]. 南方都市報,2009.7.8.

[11]寶安區著手清拆尖崗山原陽春籍“代耕農”違法建筑[N]. 寶安日報,2009.7.6.

[12]李美儀.“紫金圍”遷拆引出“代耕農”問題[N]. 廣州日報,2003.6.17.

[13]東莞市農業局. 東莞市代耕農問題調研報告[R]. 東莞:東莞市農業局,2005.3.16.

[14]江門市雙合鎮政府. 關于雙合鎮云南村代耕農問題的調研[R]. 江門: 雙合鎮政府,2008.5.7.

篇9

巖頭鄉位于會同縣東南部,渠水河岸,轄16個村民小組,總人口13000余人。全鄉耕地面積達到1011公頃,以水稻種植和雜交水稻制種為主,但由于農業生產結構比較單一、技術力量相對薄弱、自然災害頻發的因素,造成農業比較效益相對低下,越來越多的青壯年勞動力選擇外出務工、經商等,常年在外務工的青壯年勞動力達到70%以上,無暇顧及土地致使許多良田撂荒或半撂荒的現象十分嚴重。與此同時,一些有意于產業化經營的種植能手卻苦于無地可種,全鄉農業現代化發展面臨瓶頸。

為了解決土地利用率低下和撂荒的現象,同時幫助一些有能力的種植大戶實現產業化經營,真正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該鄉不斷拓展工作思路,積極創新土地流轉方式,農村土地經營流轉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截至目前,累計流轉土地1.38萬畝,其中出租0.34萬畝,入股1.04萬畝,涉及農戶632戶。其主要做法是:

1 政府引導,土地使用流轉市場不斷健全

一是提供平臺,優化環境。為確保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該鄉加強組織領導,由鄉黨委書記負總 責,規劃土地流轉,收集、土地供求信息,規范流轉程序,評估流轉價格,指導辦理土地流轉手續,協調處理各方關系,搞好土地流轉的服務,優化流轉外部環境,不斷健全流轉市場。二是搞好宣傳,注重引導。土地流轉初期,部分農戶對土地流轉存在疑慮,不愿承擔承包風險,造成土地流轉工作遲滯,零星流轉、農戶間相互流轉較多,規模流轉、集體流轉較少。針對這些情況,該鄉加大宣傳力度,組織鄉、村干部學習相關法規,宏觀把握政策,采取分片包干的方法,逐家逐戶做好思想引導工作,讓村民弄清土地流轉的實質,看到土地流轉所帶來的實惠,增強對流轉工作的信心。三是創新思路,形成規模。結合科學發展觀學習實踐,進一步解放全鎮干部群眾思想,將土地流轉提高到統籌城鄉發展所需、科學發展所需的高度,鼓勵有條件的村采取以村為單位統籌農民土地的做法,逐步形成流轉規模,并充分發揮地理優勢,加大招商引商力度。目前,占地面積1000畝以上的規模農業企業達3家,其中,豐裕蔬菜專業合作社已在省內外頗有名氣,正在積極籌備注冊成立湖南溢盛農業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招商引資,該鄉還引進了西瓜、花生、金銀花等多種農作物進行規模種植,農產品產業鏈基本形成,經濟帶動效應十分明顯。

2 加強管理,土地使用行為依法規范

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關鍵是依法規范流轉行為,確保流轉平穩有序進行。一是規范形式。該鄉嚴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規定,采取法定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等方式進行土地轉讓,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二是保障權益。鄉司法所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經管站嚴格承包合同審查,確保土地流轉的合法性和農民權益不受侵害;建立流轉糾紛調處機制,及時化解流轉糾紛。三是加強協調。加強與紀檢監察、司法、、國土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聯動機制,重點糾正和查處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和非法改變流轉土地農業用途等問題。四是創新機制。強化流轉公平制,提升流轉透明度,充分保護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資產處分權。

3 加大投入,土地使用效益不斷提升

土地轉讓的目的是通過規?;?、集約化使用土地,實現土地效益的最大化。巖頭鄉注重加大資金和技術投入,不斷改進基礎設施建設,最大限度發揮集約效益。一是加大資金投入。2009年,該鄉通過多方籌資投入1,000多萬元完成了溪坪、墓腳等村3500畝農田標準化建設和巖頭村500畝魚塘標準化改造;計劃分4年投入600萬元用于東岳司蔬菜基地建設,其中70%用于排灌引水、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目前已投入300余萬元。二是加強技術支撐。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不斷提高專業戶的生產技術水平,提升流轉土地使用效益。以農業技術服務中心為平臺,定期組織專業戶學習,并請農業專家講授生產技術、病蟲防治等知識,指導科學生產;加強技術交流,組織專業戶觀摩學習,相互取長補短;建立信息互通平臺農信通,及時病蟲防治、災害天氣預防等信息。三是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積極推進農村社會的保障體系改革,全面推廣普及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社會保險,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的市場要素功能。

隨著土地流轉工作的進一步深入,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不斷高漲,并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一是提高了農業生產集約化程度。土地流轉機制的健全完善,進一步調動了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促進了土地、資金、技術、市場等各類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加快了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機具的推廣應用,實現了農業生產力的新提升。實現了土地向大戶集中、資金向農業集中、技術向基地集中的轉變。

二是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在土地流轉中,圍繞發展生態高效現代農業,大力推進特色主導產業的發展,基本形成了蔬菜、林果、畜禽、藥材等特色主導產業,涌現了一批優勢特色產業強村和產業大戶。在瑤豐、墓腳、溪坪、龍坡等村,當地產業大戶文學、文平等采用承租的形式,從70余戶農戶手中流轉山地1000余畝,進行西瓜、花生、金銀花規模種植,改變了過去只種糧食的單一生產形式,促進了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提高了經營效益。

三是保障了農產品質量安全。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促進了標準化生產技術的推廣應用、綠色無公害農產品基地建設和農產品品牌的培育,抓好農業標準化基地建設,逐步推行農產品質量檢測入市場、進基地。推行“三品認證”和商標注冊,放大品牌優勢,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四章  國家建設和城市建設用地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占耕地、濫用土地,是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

一切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須節約用地、合理利用土地。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的管理。

凡屬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土地的調查、登記和統計,土地的規劃、利用和保護,土地的征用和撥用,土地的開發和有償使用,土地的監督檢查和權屬爭議的處理,均須按本條例辦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設土地管理人員負責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土地調查、統計、評價和登記、發證,建立地籍管理檔案;

(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土地開發利用計劃和保護措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撥)用土地的審查、報批,管理土地征用和劃撥工作;

(五)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有償使用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事務;

(六)負責土地使用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七)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

(八)負責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六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一)城市土地(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除外);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撥給集體、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和未撥用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水域等;

(三)國家撥給機關、團體、部隊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四)國家依法征收、沒收的土地;

(五)國家建設依法征用的土地;

(六)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以外的其他土地。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集體所有: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的規定,已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

(二)農村的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自留塘;

(三)依法確認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土地的權屬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確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和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跨縣(市、區)使用土地的單位,按行政區劃分別到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

第九條  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按政府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任何單位和個人出賣、轉讓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須在地上附著物權屬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更換證書。

第十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

承包者享有承包合同規定的經營權、合法收益權以及承擔合理利用和保養土地的義務。

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條  改革土地使用制度,逐步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具體辦法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十三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有爭議雙方分屬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爭議雙方所在地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解決。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搶占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統計。土地管理部門要實行土地監測,建立健全地籍檔案,加強土地檔案資料管理,為合理開發利用土地提供依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土利用規劃,各類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

江河、湖泊的安全區和各種類型的景觀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該區的綜合開發利用規劃。

國營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土地利用規劃,應當在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由其自行編制,經主管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土地開發規劃,合理開發土地資源,整治廢棄地,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荒山、荒地。

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用于農、林、牧、漁等農業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者使用,并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七條  建設用地計劃由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根據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編制,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后下達,由土地管理部門和計劃部門監督實施。

第十八條  城鄉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能夠改造舊城鎮、舊村屯的地方,應當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菜田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劃定的菜田保護區,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準改作他用。

城市郊區菜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下的,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得征用。

第二十條  從事磚瓦和其他建材業生產,應當以利用荒地、丘陵地為主,并劃定用地范圍,不得擅自擴大。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菜田。

第二十一條  承包經營土地的集體和個人,必須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承包經營集體所有耕地造成荒蕪的,除執行承包合同規定外,承包者還要向鄉級人民政府交納荒蕪費。其標準:荒蕪一年的,按該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倍計收;荒蕪二年的,按該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倍計收,并由原發包單位收回耕地。收取的荒蕪費,要列入鄉級財政預算外收入,用于農田基本建設和發展農業生產,不得挪作他用。

承包經營國有耕地以及其他土地造成荒蕪滿二年的,由發包方收回土地,并按合同或前款規定的標準,由承包者向發包方交納荒蕪費。

第二十二條  在可以恢復利用的土地上興辦磚、瓦、砂、土場和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與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合同,在使用土地時要保存表土,完工后負責平整土地,覆蓋表土。用地單位和個人無力平整土地的,應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平整費,由其負責代為恢復土地。土地平整費收取標準,為所在鄉(鎮)糧食作物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至十倍。

第二十三條  占用耕地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耕地占用稅。征(撥)用城市郊區已開發的菜田,還應交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

每畝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收取標準,按該地被征(撥)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至十二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渾江市、白城市、延吉市為八至十倍;其他縣級市為六至八倍;縣城、工礦區為六倍。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按征(撥)用土地審批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收繳,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財政專戶儲存,用于繳納此項基金所在市、縣的新菜田開發建設,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條  使用國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征(撥)用土地批準權限,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證:

(一)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遷移的;

(二)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準用途使用而又沒有辦理改變用途手續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五)機關、廠礦、部隊、學校和其他社會組織興辦的農副業生產基地,停辦、出租和不能自力進行耕種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以及承包的農、林、牧、漁、參、葦業用地上,建造住宅、取土挖砂。需要開礦建廠、打坯燒磚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農村積造農家肥、打坯、取土,由鄉級人民政府劃定取土場。

第二十六條  土地開發利用和進行城鄉建設使用土地,要遵守國家和省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的有關規定,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

第二十七條  依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必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和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確需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的,按規定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給建設用地:

(一)使用土地超過用地定額的;

(二)已劃撥的用地,未使用或者尚未全部使用的;

(三)積欠土地費用的;

(四)非法占用土地尚未處理的;

(五)有其他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尚未處理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監察人員,憑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管理監察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使用行使監督檢查權。被監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提供資料和情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章  國家建設和城市建設用地

第三十條  各項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須持國務院主管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以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用地單位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土地管理費后,由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用地許可證,并劃撥土地。

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還須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用地許可證,到財政部門依法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財政部門開具的納稅收據或免稅證明,劃撥土地。

第三十一條  各項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用地定額。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根據總體設計需要分期建設的項目,應當分期征(撥)用土地,不得先征(撥)待用;修建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等管線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分段申請批準,辦理用地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后30日內,建設用地單位應申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用地情況進行檢查,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征(撥)用土地的批準權限如下:

(一)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二)菜田三畝以下,耕地三畝以上十五畝以下,林地、草地十畝以上三十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上五十畝以下,由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準。

(三)菜田三畝以上,耕地十五畝以上一千畝以下,林地、草地三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四)耕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場、運輸通路和其他臨時設施的,一般應當在征(撥)用的土地范圍內安排。確實需要另行增加臨時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提出臨時用地數量和期限的申請,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批準手續;占用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還須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協議,并按該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臨時用地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需繼續使用的,要到原批準機關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滿,及時歸還。對破壞土地原使用條件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恢復或給予補償。

架設地上線路、鋪設地下管線、建設其他地下工程,進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建設單位為選擇建設位置,需要對土地進行勘測的,應當征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

(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

第三十五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還應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算。征用宅基地、空閑地和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征用其他土地,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三十七條  被征(撥)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用地單位應支付青苗補償費,其標準為該作物一個栽培期的產值。

被征(撥)用土地上有房屋、水井、樹木以及其他附著物的,應按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規定或約定的,由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損失價值確定。

征(撥)用土地協議書簽訂后,在協議書標明的擬征(撥)用的土地上栽種的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勞動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被征用土地上屬于個人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余的全部交給被征地單位,用于集體經濟組織開辟新的生產途徑,進行農田基本建設,以及對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辦理。使用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原使用單位受到損失的,建設者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原用地單位需要搬遷的,建設者應當負責搬遷。

第四十一條  建設公路(包括改建、擴建)需占用土地的,按本章征(撥)用土地的程序和批準權限辦理。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經批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實行征用,也可以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協議將土地的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

第四十三條  征(撥)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直接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征用土地。

第四十四條  征(撥)用土地經批準后,原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不得妨礙、拖延和阻撓。

第五章  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四十五條  鄉(鎮)村建設應當節約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必須控制在上級下達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內,并要符合鄉(鎮)村建設規劃。

第四十六條  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須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四十七條  鄉(鎮)村企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征用土地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鄉(鎮)村辦的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由鄉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的,由鄉(鎮)村負責給被占用耕地者調整耕地。

第四十九條  國營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使用本單位具有使用權的土地建造住宅的,須經所在單位和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條  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臺灣同胞、港澳同胞、華僑和在我省長期居住的外僑,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造住宅的,應向村民委員會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五十一條  鄉(鎮)辦企事業建設使用村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參照征用土地的標準支付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并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第五十二條  居民的宅基地應從嚴控制。依法劃定的宅基地,居民只有土地使用權,沒有土地所有權。鄉(鎮)村居民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標準為33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的具體標準,在規定的最高標準內,可由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根據山區、半山區、丘陵、平原以及人均占有耕地面積等情況確定。

城市郊區、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礦區農業戶(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的宅基地最多不超過270平方米;非農業戶的居民宅基地最多不超過120平方米。

國營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使用宅基地最多不超過220平方米。

第五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按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制定。

第五十四條  鄉(鎮)村企事業單位進行建設和個人在農村建造住宅占用耕地的,應依法交納耕地占用稅并按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五條  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有下列成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土地調查、土地規劃、節約用地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有顯著成績的;

(三)在土地管理科學研究和教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四)同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作斗爭成績顯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