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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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不同的相關稅種很多,其中受影響最明顯的就是所得稅。建議各個公司在處理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之間存在的差異情況時一定要遵循以下兩個原則:一是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要嚴格依照企業會計準則來進行,計量并記錄會計要素;二是在完成納稅的時候,必須要完全遵守稅收法規中的標準。在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收法規的要求存在不同的情況下,依照稅收法規的標準來進行,采取一定的措施對差異進行協調進行納稅行為。以所得稅為例,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所得稅都是依照年度來進行結算的,在每年結束之后對所得稅進行計算并繳納,因此,通常不用在出現差異的那個月份進行納稅,采取了年末進行納稅的協調辦法。因為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在成本、收益以及計量方面的差異,會造成算得的會計利潤與根據稅收法規計算的利潤出現差異的情況,也就是永久性的差異與時間性的差異,需要采取不一樣的所得稅的處理方式。永久性差異主要是某個期間因為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利潤、損失以及費用進行計算的口徑不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但不能在以后的時期內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是稅收法規和財會標準在明確利潤、損失以及費用時因時間的差異而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這樣的差異不但會出現在某一個期間還會在其他期間內進行轉回。通常對時間性的差異,會采取兩種方式來處理:一是采取應該繳納稅額的方法,不論稅前的財會利潤是什么,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都要根據稅收法規來進行協調;二是采取納稅影響會計的方法。
(二)協調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幾點思考
1、加強對新會計準則的改進與完善通過對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間存在差異的思考,筆者建議在現有的會計處理模式下,可以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對一些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必要的補充,使其在符合稅收法規的條件下,又能遵循新會計準則,同時還能夠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帶來一定的有利方面。例如對增值稅“計稅銷售額”與“會計收入”之間的時間性差異所引起的應繳增值稅問題,可通過設置“遞延稅款”或“待轉銷項稅金”等科目進行反映和調整。此外,目前會計準則要求企業披露的涉稅信息較少,不僅使得稅務機關在對企業所得稅的征繳及監管方面難度加大,而且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也無法通過財務報表知曉企業稅款征收相關的信息,更無法理解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因此,新會計準則增加涉稅信息披露應是一種多方受益的協調方式。
2、完善稅收法規,向新會計準則靠攏對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差異的協調,從整體上而言,應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協調的原則上,突出稅收法規向新會計準則的靠攏。以所得稅為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稅前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主要是出于納稅人為了少納稅有調減會計利潤的動機,而納稅調整是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通過制定稅收法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稅款流失,但往往加重了企業的負擔,阻礙了企業的發展,最終不利于稅收收入的實現。如果使所得稅征稅對象真正建立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盡量減少納稅調整項目,短期看會暫時減少稅收收入,但企業得以加速發展,形成新的稅源,從長遠看能夠形成企業發展與稅收收入同步增長的良好局勢。
3、完善征管制度,增強稽查能力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對于稅務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征管及稽查能力都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稅收征管手段方面,如在征管制度建設中,應對納稅人報送財務會計的內容、納稅信息的報告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幫助和促進納稅人建立納稅方面的管理制度。因此,如果能夠協調好兩者間的差異,不管是對納稅人還是對稅收征管工作都有著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
4、進一步提高納稅人與征稅人的業務知識及綜合素質要做好新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處理及協調工作,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納稅人與征稅人能夠準確理解和掌握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通過在我國各企業中進行的對新會計準則的實施調查來看,納稅人要做到的不僅僅是會計賬務處理符合新會計準則,同時還要嚴格依照稅收法規進行納稅,有時候對于出現的一些比較復雜的差異問題,其過程比較繁瑣,納稅的調整難度也比較高,此時很多的納稅人對于此類差異無法做到正確調整,往往就會出現違反稅收法規的情況。新的《稅收征管法》對稅收征管過程的每一個控制環節、每一道法定程序、執法責任的權限、工作職權的行使及工作成果形成過程都制定了具體而有剛性的執行依據。能否正確的理解和執行稅收法規不僅直接對納稅人的切身利益有著影響,同時也會影響到稅務干部的形象問題。因此不管是對納稅人還是對征稅人而言,都需要加強對新會計準則以及稅收法規的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準確把握兩者之間的差異,進而更好的處理好因差異引起的一系列的問題。
篇2
稅收法規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盡管兩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則和方法上有著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標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艱巨任務。本文試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歧、合作與發展入手,闡述相關論題,以饗讀者。
一、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般只需對政府負責,無論盈利還是虧損,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業所有的會計處理均以國家財稅收入最大化為目標,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而非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
然而,從國際慣例看,市場經濟國家企業的稅利都是分開的,稅是對政府的義務,利潤是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收益;不僅如此,兩者還是矛盾的,稅繳多了,利潤就會被抵消。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該種市場經濟環境必然導致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群體復雜化情況的出現,而會計的處理方法如何從以稅收為基準的舊模式向以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主要目標的新模式進行轉化就成了當務之急。所以,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逐步呈現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這種非同一性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體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筆者將準則和制度納入廣義的“會計制度”范疇之內)的相繼出臺開始逐漸擴大的。比如,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法規與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則、方法等內容在確認收入、費用和損失方面的差異逐步擴大,甚至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分歧和對立關系。
二、實現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有機協作的必要性
從我國最近頒布的各類會計法規來看,新的會計制度已與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主張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相互獨立)等國際慣例實現了協調。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財務報表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情況,企業先按會計制度客觀地計算出公司的利潤;而在納稅時,再按稅法要求對財務報表進行適當調整。
現在問題的關鍵在于隨著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分歧的加劇,我國稅收征管部門面臨的稅收主權的挑戰遠比西方發達國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稅領域,我國至今仍未形成系統的反避稅規程。現實經濟環境中,雖然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國公司爭相在我國投資,國際資本流動極為頻繁,監管和反監管的斗爭成為國家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這些跨國公司一般都擁有豐富的國際理財經驗,通過各種手段(主要表現在會計手段上),有的實行稅務籌劃,有的直接繞開我國法律監管,偷逃稅款,對我國的稅收主權構成嚴重威脅。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每年僅跨國公司避稅行為而給我國造成的稅收收入損失就至少為300億元。換句話說,這約相當于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16386億元)五十分之一的300億元,若加上國內企業的避稅行為,數字將會更加驚人。于是,如何通過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協作將成為國家加強反避稅工作的一個重要邏輯出發點。
三、推動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幾點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機關和企業的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增強。體現在稅收上,一方面是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實行依法治稅;另一方面是企業遵紀守法的意識得到增強,正確處理好企業收入與“依照法律來納稅的義務”之間的關系,自覺養成誠信納稅的良好習慣,最終推動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共同發展。
1、企業稅務籌劃的加強和國家反避稅措施的完善
對于稅務籌劃這一新鮮事物,國家不但不必反對,而且還要支持,因為應納稅企業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實現稅務籌劃的行為。而稅務籌劃的前提雖是遵守稅收法規,但其結果卻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甚至會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造成稅收公平方面的問題,并加大稅收制度的復雜性和征管困難。但為什么國家往往容忍這種稅務籌劃行為呢?從經濟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選擇地設置低稅區,有利于吸引資金,吸收技術,帶動經濟繁榮。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稅務籌劃行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導下和稅法控制下的“節稅籌劃”,而不能容忍的則是失控的、打法律擦邊球的“避稅籌劃”行為。所以一個合法的政府,總要不斷制訂反避稅籌劃條例,以保證政府的稅源與收入,維護法制的健全。稅務籌劃(主要指節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從更深一層理解,稅收的經濟職能還必須依賴于稅務籌劃才能得以實現。這樣,應納稅企業與政府稅務機關重復博弈的結果,無疑是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這種環境下形成的稅收法規,對經濟環境的變化當然具備靈敏的反應能力,也將更趨于完備。
2、會計界人士及會計制度的協作配合
相信今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稅務籌劃活動會越來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將越來越有力。而且在稅務籌劃與反避稅的發展進程中,會計界也應當當仁不讓地成為主力軍。首先,會計人員擁有其他行業不可比擬的經驗和專業技術優勢,他們可以憑此優勢幫助應納稅企業合法地減輕稅負,從而搶占和鞏固傳統會計市場;同時,稅務機關可以考慮由國家認定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注冊稅務師資格并且經驗豐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機構專業人士從事稅務審計業務,從而加大反避稅的“技術含量”,以彌補我國專職稅務稽查人員數量和質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從制度層面上來說,稅收法規應當借鑒會計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實反避稅立法的原則和內容。稅務機關反避稅的著重點應從鑒別經濟業務的合理性入手,而會計制度的相關準則對于反映交易事項的經濟實質是很有幫助的。比如,一筆涉及轉讓定價的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業務,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內部確定的價格來填制納稅申報表,以此想方設法地逃避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掌握的相關成本或以前非關聯方獨立交易的會計資料,并以此為基礎,估算應作為納稅基數的正常交易價格,從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納稅義務,防止稅款流失。
3、加快構建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
由于我國現行的稅制處于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階段,各種規范性文件屢屢下發,這勢必造成我國現行稅制的復雜性和操作上的難度性。而稅務會計的出現,客觀上滿足了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獲取企業會計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產物。
作為推動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關鍵因素,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應該在稅收微觀領域將宏觀稅收學的基本概念、原則轉化為稅法學的相關概念、原理的同時;又可以借助于財務會計學的一系列理論與方法,以稅收法規為準繩,將應納稅企業計算、繳納的稅款和應履行的納稅義務通過會計系統予以反映。稅務會計與各學科之間的相互關系大致如下圖所示:(圖略)
篇3
關鍵詞:新財會準則;稅收法則;協調性分析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財會和稅收具有不同的定義,同是經濟系統中的重要概念,財會指的是系統全面監督和核算企業已經完成的資金運動的經濟管理活動;而稅收指的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權利來達到強行分配社會產品的形式,并無償獲得財政收入。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關的關系,只要有稅收活動,就少不了財會核算的程序。只有使兩者共同進步,才能推進社會發展的腳步。
一、新財會準則和稅收法規差異化的負面影響
(一)增加征管成本
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之間差異化的最大負面影響就是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這里所說的征管成本指的是征稅和納稅行為的成本。這兩種制度之間的差別會產生兩種不同的納稅規定,這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同時納稅調整和財務核算的成本也相應的提高了。稅務和財務的相關管理部門面對不斷提升的工作量,需要通過大量增加時間和工作量來對實際納稅數額和應納稅數額進行核算,這大大增大了征管成本[1]。
(二)制造了財務管理漏洞
由于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之間的差距在不斷的加大,很多企業的納稅和財務管理中就會出現偷稅漏稅的行為,一部分財會人員就會利用財務管理中的漏洞。比如,在財務管理工作中,下調會計利潤,從而使納稅的金額低于企業的實際利潤,就產生了避稅行為。
(三)增加涉稅風險
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之間不斷增加的差距會激發出許多不協調的因素,比如,稅務征管部門和納稅人之間很容易激發矛盾沖突,兩者由于依照了不同的準則,所以會各執一詞,對于征收的金額和納稅金額就會產生激烈的爭論,納稅人的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保護自身權益的積極行為,但是這種舉動會被稅務征管部門看作是避稅行為,所以就加大了涉稅風險[2]。
二、協調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的有效策略
為了良好協調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的關系,需要根據兩者的差異來分析兩者在新環境下需要遵循的準則,可以依照采用幾種方法:
(一)考慮國家稅收政策的實際要求
新財會準則和稅收法則的良好實施需要以國家政策為導向,考慮國家稅收政策的實際要求是協調兩者的關鍵。在落實會計目標的同時,需要嚴格遵守會計工作準則,并且充分考慮日常稅務管理的信息需求以及國家目前的稅收政策,依照新會計準則來不斷完善會計信息。會計工作除了可以為相關部分和廣大投資者提供精確的會計信息,還具備內在的控制技能,所以會計人員應,加強日常核算中的明細核算工作,從而消息了解賬戶資金的詳細增減變化情況。在處理設計稅收的業務時,除了依照新的會計準則處理事務之外,還需要借助明細賬戶來充分反映會計和稅收的差異,從而為稅務稽查和納稅申報提升重要的基礎信息。
(二)縮減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
縮減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是調節稅收法則和新財會準則的有效途徑。在目前的環境下,一種稅法法規往往和很多種會計政策并存,這就產生了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的不平衡發展現象,相關部門在進行相應的協調來對應不斷加大的稅收和財務工作量時,就會大大的增加稅務部門的工作負擔。所以,想要及時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在其中融入效率和公平原則。通過對會計政策選擇范圍的縮減,能夠有效的促成兩者的協調。
(三)完善會計信息的披露附注
目前環境下,會計信息存在披露的不足和缺失,這使得會計不能提供稅收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同時稅收也難以及時的把相關需求反饋給會計信息系統,兩者之間的信息不通暢導致了稅務部門獲取信息成本的加大。在協調稅收法規和新財會準則的過程中需要關注對會計信息的披露附注。在協調過程中,規范操作對相關信息的披露,使用完善的會計信息,對會計和稅收之間的分析和差異進行適當的報告。這不僅提升了會計部門對稅務部門的支持度,也加強了稅務管理的機制,同時也大大提升了會計信息的整體質量,避免了不科學、不合理差異的產生[3]。
(四)緊密聯系企業的實際經營狀況
不同規模的企業所應用的新會計準則也有所不同,所以應通過對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的緊密聯系來執行新會計準則,依照企業的業務特點來籌劃稅務,這在企業稅收和財務管理中是必須重視的一個部分。因此,對于一些上市公司,鑒于其社會性和公眾性,要求其強制應用新會計準則可以有效的規范其會計計量、報告和確認行為,從而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夠得到優質的會計信息。另一方面,廣泛的中小型企業,由于其和上市公司存在著較大的差距,比且這些小企業的會計普遍缺乏專業的技能訓練,而且由于經營規模不大,不能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債券,這就很難對應上新會計準則的相關核算規范,這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許多小企業在納稅報表中只是隨意填寫一些科目來應付稅務部門的要求,這會導致稅收和會計的差異增加。對于這種現象,就需要出臺合理的小企業會計證原則,從而適當調整會計準則對小型企業的適應能力。在對小企業的稅法規定中,明確的規定小企業需要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寫的項目、在納稅流程中容易產生的問題,以此來進一步縮減稅收和會計間的差異。
三、結論
綜上所訴,新財會準則和稅收法規不僅要相互獨立,還有緊密聯系。目前我國的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都需要進行完善,在這個過程中,需要考慮到我國稅收政策的需求、密切聯系企業的經營狀況、完善對會計信息的披露批注同時減小會計政策的選擇范圍,積極協調兩者之間的差異,從而促進兩者的協調發展,使企業能夠更好更快的進步。
參考文獻:
[1]趙宜一.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J].現代商業,2016(1):68-68.
篇4
關鍵詞:視同銷售 ; 稅務 ; 會計 ; 處理
一、變更部分“視同銷售貨物”征稅與否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某稅條例或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出外;(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1]
稅法規定以上行為都要繳納增值稅,其目的主要是避免造成與正常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納稅人利用該行為逃避納稅。[2] 但不能忽視,上述各種行為存在著實質性的差別:
1. 有行為的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如第7―8條),有的并未發生、至少在一定時點上未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如第1―3條),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存在著很大差異;
2. 有的換取的是外部利益(如第6條),有的換取的是內部利益(如第7條),在納稅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上存在著一定差異;
3. 有的獲取了直接的經濟利益(如第4―7條),有的雖未獲取經濟利益,但獲得了一定的社會效益或強化了企業形象,無形中使企業在競爭中居于有利地位(如第8條),在納稅人的顯性利益和隱性利益上存在一定差異。
由此看出,盡管上述行為具體情況各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納稅人的稅后效益。筆者對多數行為征收增值稅都沒有異議,但有兩點值得商榷:
第一,“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確定為征稅行為無可厚非,但是所確定的范圍過于籠統,因為“無償贈送”并沒有把捐贈排除在外,而捐贈包含了公益、救濟性捐贈行為。公益、救濟性捐贈是國家倡導的正義行為,如果這種捐贈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的話,最終要由納稅人自己承擔稅負,違背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因此,本人認為,應將公益救濟性捐贈作為免稅條款在法規中得到體現。
第二,“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條款中未包括“購進”行為。納稅人作為經營者一般能夠以廠價或批發價購進所需貨物,節省好多納稅環節,稅基明顯低于普通消費者,如果對購進貨物不視同銷售征稅,納稅人勢必利用該避稅手段以各種名義給職工撈取更多的利益。這顯然有失公平。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購進貨物也納入“視同銷售貨物”的范疇。
二、對視同銷售行為組成計稅價格進行修訂
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
“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
另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從上述法規規定中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即: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本文認為,以上公式存在下列不足之處:
1. 公式中的成本只包括實際生產成本,而同類貨物的銷售定價一般要考慮銷售成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等;
2. 公式中只將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重要組成部分,忽視了價內稅的其他稅種,如城市維護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
3. 在2001年確定對卷煙和白酒實行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稅方式后,有關補充規定忽視了消費稅中定額稅作為價格組成的重要因素對計稅依據的影響,直到2004年才對進口卷煙明確了“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將“定額稅”包含在計稅價格之內,而根據相同原理形成的自產自用和委托加工的組成計稅價格中至今也沒有明確“定額稅”的地位;
4. 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和《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對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這些“利稅大戶”規定成本利潤率,除甲級卷煙和糧食白酒規定了10%,其余大部分為5%,而對于消費稅非應稅貨物卻規定了10%,使得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稅基遠遠低于一般貨物,造成稅負不公。
由此可見,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應包括的計稅因素太少,成本利潤率的比例太低,明顯小于同類貨物的實際計稅標準,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因此,本人認為,應將視同銷售行為的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1+城建稅率+教育附加費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企業的商品(或產品)銷售成本加計期間費用。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應適當提高比例,具體比例由法規制定機關確定,本人建議15%較為合理。
公式中的定額稅不僅包括消費稅中定額征收的部分,還應包括資源稅等作為價內稅的定額稅以便更為合理的反映納稅人應稅行為銷售價格的構成。
另外,要求稅務機關核定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應盡量保持一致,一方面體現會計一致性原則,另一方面,體現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三、調整視同銷售貨物賬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財會[2001]11號)規定:企業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作為投資、集體福利消費、贈送他人等,應視同銷售物資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
同時,在該制度的主要會計事項分錄舉例中列明:
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
借:應收賬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基建工程領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第一個問題中規定:企業在將自產、委托加工的產成品用于捐贈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等科目。[4]
另外,根據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4財法字3號)第55條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
盡管在多處相關法規中都有對“視同銷售行為”的明確規定,但其賬務處理卻很不規范:
其一,同樣規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分配給股東時,視同銷售的貨物記入了“主營業務收入”,而用于基本建設時,卻只確認了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并未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從根本上違背了會計制度關于一致性原則,造成實際工作者對稅法和會計制度理解的混亂。
其二,在企業產品用于基本建設等視同銷售行為時,稅收制度雖然規定了作為收入處理,但在賬務處理上,按市場公允價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卻按庫存商品的實際成本結轉支出,造成了增值稅銷項稅額不能直接對應計稅依據,出現了“皮之不存,毛將安附”的現象。
其三,視同銷售行為不能在賬務處理上確認并反映“主營業務收入”,給期末核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帶來很大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征收和管理。[5]
針對以上問題,本人認為,應將所有“視同銷售行為”均確認主營業務收入,不論該行為是對內還是對外,是建設還是消費,是有償還是無償,即:
當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福利費
應付股利
營業外支出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作者單位:保定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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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這次全省國稅系統稅收政策法規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全國稅收政策法規工作會議精神;回顧我省國稅系統近年來的稅收政策法規工作;交流工作經驗;探討如何發揮政策法規部門的綜合職能作用;研究安排今年后幾個月工作,把稅收政策法規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省局黨組對這次會議很重視,省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永恒同志專程到會并作重要講話。大家回去后,要及時將這次會議精神層層傳達到基層,并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下面,我講幾點意見:
一、近年來全省政策法規工作回顧
近年來,全省各級政策法規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以規范稅收執法為目標,以強化執法監督為重點,以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為抓手,積極有效地推進依法治稅和政策法規工作,各項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政策法規工作機制進一步健全
目前,全省各地級市已經全部設立政策法規科(處)。廣州市大部分區和縣級市局、佛山市縣(區)一級專門設立獨立的政策法規部門。其他市的縣(區)也明確了相關部門和專門人員從事政策法規工作。各地都相應配備了高素質的人員,特別是吸收了一批法律專業人才,切實做到了政策法規工作有機構、有人員,為政策法規工作更好地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與此同時,各地致力于探索建立有效的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結合工作實際,相繼建立和完善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稅收執法檢查、稅收執法責任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應訴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和辦法,初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制度體系。促進了政策法規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
(二)執法監督工作進一步強化
經過幾年的努力,對稅收執法行為各環節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內部執法監督機制初步建立,逐步形成了對執法全過程的比較完整的監督鏈條。執法監督工作從過去側重對結果的監督、被動型的監督逐步轉變為對過程與結果并重的監督、主動型的監督。
一是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會簽工作,加強稅收執法事前監督。各地認真貫徹總局《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將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會簽把關作為強化事前監督的重要手段,保證了規范性文件在出臺前經過政策法規部門會簽,從源頭上確保了有關文件的合法性、規范性,做到了監督的關口前移,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明顯改進。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省局政策法規處會同相關業務部門開展了省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向社會公布了583件全部失效或廢止、部分條款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省局還積極配合總局按照國務院要求開展了稅收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向上級部門提出了許多有建設性的意見。
二是做好案件審理工作,加強稅收執法事中監督。許多地方結合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操作辦法,進一步規范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各項工作,明確案件審理的程序,促進了審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通過幾年的努力,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已經走上正軌,逐步摸索出案件審理的規律和辦法,與稽查等相關部門的協調也比較暢通,審理的質量有了較大提高,較好地發揮了案件審理工作加強執法行為事中監督的作用。特別是廣州、佛山、東莞、中山、惠州、汕頭、潮洲、揭陽、陽江、河源等單位在這方面的工作較為扎實,成效比較明顯。
三是做好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加強稅收執法事中事后監督。按照總局的統一部署,積極組織開展一年一度的稅收執法檢查,針對稅收執法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重點問題,認真地開展檢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省局還組織省局執法檢查組對部分市進行重點抽查。通過幾年不間斷的重點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了基層的執法偏差,對于基層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監督作用。與此同時,在抓好一年一度執法檢查的基礎上,各地還結合當地實際,大力推進日常執法檢查工作。不少地方已經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日常執法檢查制度、方式,對日常執法檢查的原則、內容、形式、方法進行了規范,日常執法檢查開展得有聲有色。廣州市局專門成立了專業化的執法檢查隊伍,按業務分成征管和稽查兩個日常執法監督小組,分別承擔日管檢查和稽查案件復查。珠海建立了執法通報和政策法規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政策法規例會,研討和通報有關執法問題。肇慶市建立了備案制和督辦制,對各地自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備案,對屢查屢犯的問題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對跟蹤落實不嚴,整改不到位的予以責任追究。由于組織得力、工作認真、效果明顯,我省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受到了總局的肯定和表彰,**5年、**6年連續兩年被評為稅收執法檢查工作先進單位。
四是做好稅務行政復議訴訟工作,加強稅收執法事后監督。各地在開展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中,通過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撤銷、變更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證了稅務行政復議維持的案件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切實維護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了稅務救濟渠道的暢通。同時,對案件所涉及的稅收政策和管理的問題,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建議,促進了相關政策規定和管理措施的完善,逐步形成了以復議、應訴監督規范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權益的良性運行機制。
(三)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進一步推進
按照總局的要求,緊緊結合**國稅實際,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穩步地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全省國稅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積極配合征管部門、信息中心等部門抓好崗責體系的建立和總局綜合征管軟件上線工作。目前已經制定了全省統一的崗責體系,總局綜合征管軟件在全省全面成功上線,并運轉順利,為我省推廣稅收執法信息管理系統和開展稅收執法計算機自動考核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及時跟蹤了解全國推行稅收責任制工作進展情況,組織人員到參加計算機自動化考核試點的兄弟單位學習經驗,為在我省推廣自動化考核做準備。雖然我省沒有被確定為總局計算機自動化考核試點單位,但不少地方沒有坐等觀望,結合征管軟件的應用和崗責體系建立,積極探索人機結合的考核評議辦法,創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如廣州市局采取計算機取數分析和人工評審相結合,以稅收執法責任制20項考核評議指標作為日常執法檢查的項目之一,開展檢查考評。中山市局把實行ISO9000質量管理與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有機結合起來,健全了稅收執法崗責體系,理順了征、管、查各環節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佛山、汕頭、潮州、茂名、湛江等市局也結合本地實際,開展稅收執法責任制試點,為下一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積累了有益的經驗。此外,不少地方結合執法考評結果、執法檢查、審計等外部監督檢查的情況,積極落實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對相關責任人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四)稅收政策調研工作進一步加強
在調研力量比較薄弱的情況下,樹立精品意識,確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思路,采取上下聯動、共同參與的方式,積極開展調整完善有關稅收政策的調查研究,為稅收改革和綜合稅收政策調整工作服務。積極配合總局做好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協助國家有關部委在**開展的相關調研,在各相關部門的共同配合下,目前我省試點工作進展順利,得到了總局的肯定,有關經驗被作為全國會議材料介紹;參與總局組織的有關稅收基本法、貫徹依法行政綱要、稅收法制、律師行業稅收情況、促進科技進步和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對策以及農產品收購和廢舊物資回收利用稅收政策調整等一系列調研活動;參加省人大、省政府開展的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自主創新的調查研究活動。省局牽頭有關省市共同編寫的《進一步擴大內需的稅收政策選擇》被總局《稅收經濟調研》刊用,還被編入《中國稅收政策前沿問題研究》一書,省局參與的《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制體系建設研究》被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研究報告》刊物采用。由于省局積極配合總局開展調研,工作成績突出,**5年被總局評為宏觀稅收政策研究工作先進牽頭單位,**6年受到總局的通報表揚。在調研工作中,各地都按照省局的要求報送調研材料,廣州、珠海、佛山、江門、惠州、汕尾等市在省局個別調研課題上給予了大力的配合和支持。
(五)政策法規人員素質進一步提高
針對機構人員配備新、業務新開展的情況,下大力氣抓好政策法規工作人員的培訓。**5年、**6年連續兩年舉辦了大規模的全省政策法規業務培訓班,在總局揚州稅務學院、國家行政學院舉辦兩期政策法規科(處)長培訓班,邀請總局法規司領導和有關專家、教授進行了法制和業務培訓,這些培訓都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反映良好。各地按照省局的要求,也切合實際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工作,通過多層次、多視角、以需求為導向的培訓,較系統地學習依法行政、依法治稅思想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執法程序、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相關法律、業務知識,使全省稅收政策法規人員的法制意識和業務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
全省國稅政策法規工作雖然取得一些成績,但從目前情況來看,與形勢發展和客觀需要還不相適應,離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目標要求還有較大的差距。突出表現在:一是少數地方領導干部對政策法規部門的職責和作用仍然缺乏足夠的認識,工作沒有擺上應有的位置。二是工作發展不平衡,個別地方機構人員配備還沒有完全到位,工作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有效的工作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工作局面還沒有完全打開。特別是縣以下的法制工作還比較薄弱,政策法規工作機制不健全、機構人員得不到保障的情況比較突出。三是政策法規部門的綜合管理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地發揮,與專門業務部門的協調機制需要進一步理順。四是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執法監督力度仍然不足,作用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地發揮,一些地方的檢查流于形式,走過場,效果不明顯。五是政策法規工作人員的素質難以適應日益繁重的政策法規工作需要。六是稅收政策研究和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存在的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總結近年來政策法規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點體會:
一是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政策法規工作的關鍵所在。政策法規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牽涉到方方面面,需要處理各方面的關系,而且容易得罪人,如果領導不給予重視和支持,工作難度很大。各級領導不能光從口頭上,而要從實際上重視,從人、財、物等各方面給予全方位的支持,保障政策法規機構設置,為政策法規部門配備高素質的人員。要教育廣大干部增強法制意識,歡迎和自覺接受政策法規部門的檢查監督,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圍。對有些不理解的行為,要為法規部門撐腰,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政策法規部門的職能作用。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是做好政策法規工作的重要基礎。制度是帶根本性、長期性的,好的制度對于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和行為規范至關重要。內部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規工作就會失去基礎。近幾年,正是由于我們注重內部管理制度建設,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文件會簽管理、日常執法檢查、稅務案件審理、稅務復議訴訟、執法責任和過錯追究等環節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性強的制度和辦法,從而進一步規范了政策法規工作,使得政策法規工作有章可循,保障了政策法規工作的正常有序運轉。
三是加大監督力度、嚴格責任追究是做好政策法規工作的重要舉措。政策法規工作內容很多,在人力有限的情況下,必須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點。執法監督是政策法規部門最重要的一項職責,政策法規工作搞得好不好,關鍵是看執法監督工作取得的成效。實踐證明,抓好了稅收執法監督,也就牽住了政策法規工作的“牛鼻子”。這幾年我們發揮政策法規部門在執法監督中的作用,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和基層的溝通和協作,樹立了政策法規部門的權威,從而也帶動了其他政策法規工作的開展。
四是運用有效監督手段是做好政策法規工作的必然要求。在近幾年的執法檢查監督中,我們逐步開始嘗試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來為監督工作服務,通過稅收征管軟件和其他軟件發現基層在執法中的問題或線索,大大提高了執法檢查的針對性,增強了檢查效果,使我們嘗到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來加強監督的甜頭。因此,要把執法監督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必須著力改進監督手段,走信息化道路,善于運用和借助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來發現問題。通過計算機考核、預警,對執法全過程和各環節進行實時監控,增強執法監督的針對性、準確性和有效性,這是這幾年執法監督工作給我們的重要啟示。
五是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是做好政策法規工作的必要條件。政策法規部門是綜合性的部門,很多工作都涉及多個部門,光靠政策法規部門一家是不行的,離開了相關部門特別是業務部門的積極配合,可能就會寸步難行。這就要求政策法規部門要有甘于奉獻的精神,要找準角色,擺正姿態,妥善協調處理與各專業管理部門的關系,要與各相關部門多溝通協調,取得理解,形成共識。近幾年來,政策法規工作之所以能做出一些成績,與相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是分不開的。特別是在當前強調政策法規部門的稅政管理作用的新形勢下,切實加強部門協作,積極爭取部門配合,顯得尤為重要。
六是加強人才建設是做好法規工作的有力保障。要搞好政策法規工作,關鍵在人的素質。政策法規工作所具有的職能和擔負的任務決定了對政策法規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比較高,這就必須大力加強人才建設,注重吸收不同類型的人才,尤其重視配備綜合協調能力較強、稅收政策水平較高的人才和法律專門人才,同時,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素質。只有這樣,才能適應新形勢對政策法規工作人員素質的要求。
二、充分發揮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收法制和稅政管理中的職能作用
總局領導在談到政策法規工作時,多次指出:政策法規部門要在稅收法制和稅政管理中發揮綜合職能的作用。這次全國政策法規會議上王力副局長提出要發揮政策法規部門的綜合、監督、參謀三大職能,這給新時期的政策法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指明了努力的方向。我們要按照這些要求,在工作中認真加以落實。應該說,經過幾年的基礎建設,全省國稅政策法規工作已經逐步走上了正軌,為今后的發展打下了較好的基礎。那么要在原有的起點上,把政策法規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再上一個新的臺階,必須充分發揮各級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收法制和稅政管理中的綜合職能作用。只有把政策法規部門的綜合職能更加充分地發揮出來,發揮好了,政策法規工作才能尋求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效,才能適應新形勢對政策法規工作的要求。
(一)政策法規部門要在稅收法制建設方面發揮綜合職能作用
政策法規部門是稅收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門,因此,理所當然在稅收法制建設中負有不可推御的責任,承擔著重要的任務。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收法制建設中要做的工作很多,當前,要重點在以下幾方面發揮綜合職能作用。
一是要在積極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推進依法治稅工作中發揮牽頭和組織協調作用。為進一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4年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未來十年內基本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標,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務。總局為此制定了稅務系統貫徹《綱要》的實施意見,這是稅務系統推進依法治稅的綱領性文件,是今后一段時期稅收法制建設的行動指南。各級政策法規部門要把貫徹落實《綱要》和總局實施意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要按照《綱要》和總局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我省國稅系統實際,協助領導制定本系統貫徹《綱要》、推進依法治稅工作規劃,統籌安排協調依法治稅各項工作。牽頭抓好推進依法治稅的制度建設,從管理體制、決策機制、制度建設、規范執法、強化監督、加強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為專業管理部門按照依法治稅、規范行政的要求進行稅政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奠定制度基礎,努力實現《綱要》提出的目標和任務,同時,要抓好依法治稅工作的監督檢查,牽頭組織對各地推進依法治稅情況的跟蹤監督考核,確保依法治稅的各項措施和要求貫徹落實到實際工作中。這是各級政策法規部門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
二是要在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中發揮牽頭協調作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是當前加強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頭等大事,是一項涉及執法和行政管理的全過程的全局性工作。政策法規部門在其中要發揮牽頭協調的作用,要協助領導建立起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工作機制,制定具體的推行計劃,明確各部門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中的職責,切實加強與稅政、征管、稽查、監察、信息中心等部門的配合,共同推進稅收執法責任制。要建立情況反饋和通報制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督導和檢查,及時解決推行中的問題。
三是要在深化稅務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發揮綜合協調作用。這幾年,我省各級政策法規部門在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下來在這方面還有許多工作要做,要在總結已有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繼續貫徹行政許可法,深入推進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繼續做好取消和下放審批項目工作,將更多的工作精力由審批轉到監督管理上來,轉到完善政策、規范執法和優化服務上來。要以行政許可法的精神和原則來規范和約束稅務行政審批行為。對各部門、各稅種帶共性的審批程序問題,制定統一的工作規范,特別是制約性程序規定,確保審批權力的行使公開、公平、公正。要強化監督管理,對審批權力的行使進行事前監督、事中監控和事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要建立健全審批項目取消后科學有效的后續管理機制,避免出現“管理真空”。在這些工作中,政策法規部門要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組織各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工作。
(二)政策法規部門要在稅政管理中發揮綜合職能作用
政策法規工作深透到稅政管理的各個方面,在稅政管理中處于綜合性的地位。因此,政策法規部門需要妥善處理好綜合部門與專業部門之間的關系,協調部門間的運作,統籌兼顧,切實擔負起在稅政管理方面的綜合、監督、參謀職能。這里應當注意的是,政策法規部門不可能也無法替代各稅種的專業管理職能,在稅政管理中,既不能無所作為,但也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越俎代庖”,對具體稅種的稅政解釋、執行和征收管理職能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履行,分清職責,政策法規部門主要是做好綜合協調與監督、服務工作。這個界限一定要把好。同時,也希望有關業務部門要理解政策法規部門的職責和總局、省局對政策法規部門的要求,大力支持配合政策法規部門開展工作。從政策法規部門的職責看,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的職能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要承擔起對政策性文件的審查把關。對制定稅收政策性文件進行會簽把關,保證各項稅收政策的合法性,是稅政綜合管理鏈條的重要環節,是政策法規部門主動介入、了解稅收政策,對稅收政策實施綜合管理并提供法律服務的重要方式之一。《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各級稅務機關從事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負責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法規部門審查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辦公室不得審核,機關負責人不得簽發。”,“法規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意見和建議,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各級政策法規部門一定要認真落實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切實負起責任,依法、客觀、公正地開展規范性文件會簽工作,確保所有稅收規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規部門會簽并進行合法性審查。還要特別對地方黨政部門制定的涉稅文件進行把關,對違規涉稅文件要主動提出意見并依法拒絕執行,同時必須報告上級稅務機關。各相關業務部門也要積極支持法規部門開展工作,共同把好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另一項重要工作就是開展經常性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省局根據總局的要求已經完成省一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下來省局將布置開展市級以下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今后,要逐步建立日常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和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制度,嚴格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對已實施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和審查,并向上級機關進行備案,切實加強稅收規范性文件的事后監督。
二是要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加強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是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最重要的職責,也是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的綜合職能作用能否得到充分發揮的重要標志。政策法規部門與專業稅政、管理部門的關系就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一定位一定要明確。政策法規部門的主要職責就是,通過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對稅政管理部門落實稅收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國家稅收政策的正確執行。同時,通過實行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制度,對稽查部門查處的重大稅務案件情況進行監督。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應訴等工作,對稅務機關違法或者不適當的稅務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起到稅務行政救濟的功能。目前在政策法規人員中確實存在不敢或不愿行使職能賦予的監督權,怕得罪人的現象,這是當前影響執法監督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其實,監督可以促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辦事,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行為不當或過失的問題,還可以將苗頭性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避免出現嚴重的執法問題和造成大的損失。監督剝奪的只是隨意執法的權力,這種剝奪的結果實際上是對我們的干部最大的保護。因此,政策法規人員要樹立正確的監督觀,勇敢地拿起監督的武器,最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的監督作用,為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駕護航。
三是要開展綜合稅收政策調研反饋。這是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發揮綜合職能作用的重要抓手,也是當前政策法規部門尋求新突破和當前亟需加強的一項工作。總局對這項工作非常重視,希望通過建立這項制度,把基層執行重大稅收政策的情況、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改進的相關意見建議及時反饋上去,省局李永恒局長也非常重視,強調**經濟比較發達,很多情況、問題可能會首先在**暴露,因此,法規、稅政、征管部門要及時跟蹤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的調查,為總局調整相關稅收政策提供參考。按照總局和省局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各級政策法規部門必須通過開展宏觀稅收政策研究,建立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及時對稅收政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對存在的重大問題進行反饋評估,以此監測經濟、稅制和稅收政策運行情況,向上級部門和領導提供宏觀經濟和稅收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提高稅收政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這方面,政策法規部門只有拿出有益的思路、有價值的觀點、有效的辦法,才能充分體現自身的地位和價值。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機制主要通過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專題報告制度來落實,這是政策法規部門在稅政管理中發揮綜合職能作用的制度保障。各級稅收政策法規部門一定要把建立專題報告制度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落到實處。在專題報告的選題、調研方案的設計、問題分析和報告建議內容等方面,多征求相關處(科)室的意見,做好組織協調作用,共同做好工作,不斷完善這一制度。每年年終省局將對這項工作進行考核通報,督促各地做好工作,爭取一年上一個臺階,我希望**在這方面的工作能在全國處于領先的地位,
四是要提供法律和政策服務。政策法規部門既是監督的部門,同時也是服務的部門,可以為各級領導當好法律和稅收政策方面的顧問和參謀,為其他專業部門提供綜合、法律和政策上的服務。這是政策法規部門的優勢,因此,要十分注重運用這種服務來增進溝通,增加理解,爭取各級領導的重視支持和其他專業部門的協作配合。同時,政策法規部門經常要和當地黨政、人大、政協和司法、金融、海關、財政等有關部門打交道,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會辦相關文件,接受稅收政策咨詢,在稅務案件審理、辦理稅務行政復議與應訴中也要經常與公安、法院等有關部門聯系,因此,要發揮政策法規部門的這種優勢,多為當地黨政、人大政協以及相關部門提供稅收服務,做好稅收宣傳解釋工作,爭取他們的支持,為推進依法治稅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要不斷加強政策法規部門自身建設。
要發揮政策法規部門的綜合職能作用,必須切實加強自身建設。一是要充實機構和人員。凡是人員達不到編制要求的地方,要盡快充實人員,凡沒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從事政策法規工作的縣(區)局,要盡快進行調整。同時,在人員調配時,要配備業務素質比較高的,特別是經過專門法律訓練的人員。二是要加強培訓,特別是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業務、法律方面的培訓。政策法規工作是一項對人員素質要求較高的綜合性工作,既需要有懂法律的人才,又需要有稅收政策水平較高、稅政調研能力較強的人才,還需要有綜合協調能力、綜合素質比較高的人才。目前政策法規工作人員中,懂法律的不懂稅收,懂稅收的不懂法律的現象比較普遍,這種情況要盡快改變。因此,要在加緊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不同類型的人才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當前要特別重視對法律和稅收業務的培訓,稅收專業人才要學法律,而法律專業人才要學稅收,培養更多的復合型人才。三是要建立人才庫。要根據工作需要,建立調研、法律、檢查等方面的人才庫,今后全省重大政策法規工作,如執法檢查、政策調研、專門培訓等工作,優先從人才庫中選拔。
三、突出重點,努力做好今年后幾個月工作
按照總局的工作部署,結合**國稅工作實際,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全省國稅系統政策法規工作總的工作思路是:以規范執法為目標,以執法監督檢查為主線,以管理信息系統為抓手,以責任追究為保障,以隊伍建設為基礎,實現工作思路、機制、制度的創新,把稅收政策法規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現在離年底只有不到四個月,時間十分緊迫,任務非常繁重,各地要按照上述工作思路,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在繼續做好日常的政策法規工作的基礎上,集中精力抓好以下幾件工作:
(一)做好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上線工作
總局計劃在今年年底前,分三批在其他運行綜合征管軟件2.0版本的15個省(市)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我省國稅系統也被確定為上線單位。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和開展自動化考核,既是今后一段時期政策法規部門的頭等大事,也是全省稅收工作的一件大事。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后,必將對我省國稅系統的執法、管理帶來較大的沖擊和影響,各地一定要充分認識推行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和開展自動化考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早研究,早謀劃,早準備,做好充分的思想準備。為了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各地要按照總局和省局的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統籌安排,調配好人、財、物,該增加硬件設備的要增加硬件設備,該配備計算機人才的要配備計算機人才,該開展培訓的要開展培訓,保證人員素質能夠適應系統運行和維護的需要,硬件設備能夠滿足系統上線的需要。在上線前總局和省局將舉辦相關的培訓,各地要全力配合做好,要使廣大執法人員盡快了解和熟悉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盡快掌握其操作。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政策法規部門作為推行執法責任制工作的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做好組織牽頭和溝通協調工作;要積極主動地爭取監察、征管、信息中心及有關業務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在內部形成既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動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加強指導和協調,上級國稅機關要對下屬國稅機關的推行情況進行不定期巡查,及時掌握各地進展情況,解決推行中的問題。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此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開展稅收執法檢查監督
總的要求是,要不斷拓展稅收執法檢查的廣度和深度,努力向稅收執法的全過程輻射、延伸,切實加大稅收執法檢查力度。總局確定今年的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一起開展,明確了稅收執法檢查和執法監察的內容,規定了必查項目。除了繼續突出轉引稅款、企業所得稅政策、房地產企業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等重點外,把行政審批事項,尤其是減免稅審批作為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總局還計劃在全國范圍內對各省省局機關審批的大額減免稅情況進行交叉檢查。各地要根據這些重點,成立相關領導機構,加強組織協調,扎扎實實地開展自查自糾,務求抓出成效。省局將繼續組織執法檢查組對部分市的稅收執法情況進行重點檢查。現在看來,省局組織檢查組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驗收很有必要,可以發現基層在執法中存在的很多問題,對被檢查單位的工作是很好的促進。沒有被抽查到的單位也要按照省局要求對下屬單位進行檢查驗收,確保檢查工作不走過場。在抓好一年一度的執法檢查工作的同時,各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推進稅收執法檢查的日常化上,緊密結合本地的執法情況,有針對性開展日常執法檢查。要按照《稅收執法檢查規則》要求,制定年度和日常檢查計劃。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安排稅收執法檢查計劃時,稅收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充分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考慮基層工作的實際情況,避免多頭重復檢查,減輕基層負擔。要積極實踐,探索執法檢查的新方法、新途徑,增強檢查的科學性、實效性,避免盲目性。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綜合征管軟件及其他稅收管理軟件中的各種數據信息進行分析篩選,篩選重點檢查對象,查找執法疑點線索。要及時總結一些好的做法和經驗,也可以借鑒審計、財政監管等外部監督部門的工作方式與方法。要本著標本兼治的原則,及時發現和解決本部門或本單位稅收管理與稅收執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特別是對那些年年查年年有的問題,要分析原因,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對稅收政策執行中反映出的難點與矛盾,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做到舉一反三,切實改進工作。在執法檢查結束后,要形成完整的執法檢查報告,報告的內容要避免大而全、大而空,要用事實說話,用數字說話,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透徹分析,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避免出現查而不改、查而不處的現象,真正實現執法檢查的目的。今年省局將根據總局的要求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對檢查工作開展的好、成績突出的地方給予通報表揚,同時,對檢查工作不重視、落實不力、走過場的地方進行批評。考核項目主要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檢查工作開展的力度、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總結報表的填寫與上報情況等。
(三)開展宏觀稅收政策調研反饋
根據總局的工作安排,當前需要進一步研究完善的稅收政策主要有:跟蹤研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后的政策執行情況,推進民政福利企業稅收政策調整,研究完善農產品加工增值稅制度,研究制定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軟件集成電路產業、動漫產業、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政策等,各地要配合總局和省局積極參與這些稅收政策調整的研究和試點工作,要按照總局、省局關于開展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報告工作的通知要求,把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制度建立起來,并認真抓好落實。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政策執行所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按規定向省局上報反映。9月25日前,各市要確定一項稅收政策反饋的內容上報省局,11月底前要完成反饋報告上報省局,這是死任務,一定要完成,不完成的將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要按照總局和省局布置的調研課題,開展相關調研。考慮到目前人員普遍不足,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的情況,要樹立精品意識,集中有限的力量每年突出抓好幾個課題,不搞人海戰術,要建立適當的工作機制,大力培養系統內的調研人才,研究探索考評和激勵機制,調動各方開展綜合稅政調研的積極性。這幾年實踐證明,加強各級政策法規部門的上下聯動搞調研是一個好方法。另外,還可以借助外力,動員各方面的力量,將系統外或社會上有較高學術水平的人才吸收到課題研究活動中來。總局最近確定省局作為《促進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稅收政策研究》課題的參與單位,省局將視情況組織安排相關調研活動。
(四)開展市級以下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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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稅收征管工作的主要內容,稅源管理、納稅評估、納稅服務、法律救濟等一系列涉稅事項,都刻不容緩地擺在了當前的重要議事日程上。實踐表明只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嚴格的操作規程、明確的管理服務內容以及扎扎實實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納稅環境等一系列規范的稅收管理工作,是迅速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和稅收執法水平的重要基礎。因此,重點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稅源管理,實行崗位管理責任制。按照納稅業戶或區域劃分征管責任區,責任區內實行管理員責任制,直接負責轄區內所轄業戶的有關涉稅事項。加強稅源管理,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管理職責,規范管理行為,強化對稅源的管理稅收管理員負責對納稅戶的稅源管理工作,包括戶籍管理、案頭分析、咨詢服務以及必要的入戶檢查、了解情況等等。要充分利用各種信息資料以及日常檢查了解的情況,加強對納稅業戶生產經營情況和納稅申報真實性的分析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或及時提供咨詢服務。其次要正確處理“管事”與“管戶”的關系。管事離不開管戶,不然就沒有針對性,管戶就要從具體事務入手,不然就失去管理內容。優化納稅服務,都要通過逐戶管理加以落實。三是要實施分類管理,針對不同行業、不同規模、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辦法。四是規范收入分析,不僅需要重視稅收收入總量的增減變化.更要分析各稅種與相關經濟指標的關系,分析宏觀稅負和稅收彈性變化原因,對不同產業、不同行業稅負水平進行橫向和縱向比較,對發現的問題要深入到納稅人層面上進行納稅分析,為深化和規范稅收管理提供依據。
二、建立健全納稅信用體系、加快依法治稅進程。當前,盡管稅收工作正在向法制化的方向邁進,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紊,納稅意識不強,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社會氛圍還沒有完全形成,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程度不高,程度不同的存在稅收違法行為,偷稅漏稅現象還大量存在;另一方面,稅務管理針對性不強,稅法的可操作性差,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執法手段,依法治稅還處在不算高的水平上。長此以往,只要一有機會能少繳稅就少繳稅,甚至偷逃稅款的現象屢屢發生。既然在目前條件下稅法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發揮,就需要有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手段作為補充,以納稅人利益誘導與激勵機制,使納稅人從自身利益出發,自愿或不得不選擇與稅法要求相一致的行為,以彌補稅法自身功能的不足,使依法納稅逐漸成為納稅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選擇。要使納稅人信用體系建立在推動納稅人誠信納稅,依法納稅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應著重采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建立納稅信用登記制度。稅務機關年應全面收集整理所有納稅人的納稅信息資料,建立納稅擋案,并定期以不同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以行之有效的扼制偷逃稅現象的發生,解決這一問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完善信息登記制度并將信息公開_通過納稅信用信息的檔案化和公開化,使稅務機關乃至全社會更多地掌握納稅人的應稅經營情況和誠信納稅情況,并將掌握的信息轉化為納稅人主動納稅的重要資源。
2.建立誠信納稅利益誘導激勵機制和稅收失信懲罰制度使誠信納稅者對爭取自身利益有明確的而直接的好處,用事實告戒納稅人”誠信納稅”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讓他們在”利己”中自率.使納稅人享受到守信所帶來的實惠.比如對優良納稅記錄的納稅人.可以免于稅務檢查,可以把納稅記錄作為一種社會信用的認證,在一切經濟活動,經濟交往中享有各種優惠否則,給予嚴厲的處罰,并在主要媒體上公布失信者的名單和失信記錄,在各種社會交往中都會遇到很多麻煩使之在經濟上、聲譽上付出高昂的代價.進而使之失去生存的根基,并使之寸步難行。
3.建立誠信納稅的監督檢查機制。稅收執法難,隨意執法的問題在實踐中還比較突出,偷逃稅者往往想方設法逃脫法律的制裁,要杜絕偷逃稅行為,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要嚴厲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規范執法行為,制約執法隨意性,增強執法剛性讓納稅人感到依法誠信納稅是他們唯一的選擇。
因此,要實現依法治稅、誠信納稅,必須要迅速做好納稅信用體系的建設,以加快依法治稅的進程.。
三、要深入開展納稅評估工作、真正體現稅負公平。開展納稅評估工作要充分運用各種信息資料,包括納稅人的申報資料和相關信息數據,并輔之以必要的日常檢查,了解情況,分析納稅人經營情況、庫存、成本、實現利潤、實現增加值等相關指標與其繳納稅款的關系,綜合分析行業總體稅收狀況和納稅人的個體納稅情況,通過分析比較,摸清規律,發現問題,結合實際確定行業利潤平均水平,增殖平均水平和各種相對于其稅基的平均稅負等評估指標。建立科學、實用的納稅評估模型,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縱向和橫向比較,分析、測算納稅人實際納稅與應納稅的差距,評估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增強管理的針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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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金融辦,負責全縣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日常工作。縣國稅局、地稅局根據其征管范圍負責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受理、核查、處理等工作。
第三條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對檢舉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和虛開、偽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發票以及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檢舉人),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并嚴格保密。前款的物質獎勵,不適用于稅務、財政、紀檢、監察、審計、工商、公安、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第四條檢舉獎勵對象僅限于實名檢舉人,對化名或匿名檢舉者,不列為檢舉獎勵對象。第五條檢舉獎勵資金從縣財政資金列支。
第六條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并依法處理后,根據檢舉人的貢獻大小予以獎勵。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追繳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稅款數額的3%計發獎金,但每案獎勵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經查實沒有應納稅款的,按照實際追繳罰款數額的5%計發獎金,但每案獎勵最高數額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對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檢舉人,經報請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獎金限額可以適當提高。
第七條同一稅收違法行為被多個檢舉人分別檢舉的,獎勵最先檢舉人。但其他檢舉人在最先檢舉人檢舉后,提供的情況對查清該案確有直接作用的,酌情根據情況在獎勵標準內對其共同獎勵。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檢舉的,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受理檢舉的時間為準;非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直接受理的,以負責查處的稅務機關收到轉辦和交辦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時間為準;稅收違法檢舉案件同時涉及縣國稅局、地稅局的,以先受理檢舉的時間為準,同時受理檢舉的,以縣國稅局、地稅局按征管主體稅種作為受理的劃分為準。
第八條負責查處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的縣國稅局或者縣地稅局應當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根據檢舉人的申請填寫《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審批表》(附件1),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的建議,并注明有關事項后上報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縣國稅局或者縣地稅局上報的獎勵建議,按照財政資金使用申報程序審批同意后,制發《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通知》(附件2)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
第九條檢舉人應當在收到《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通知》后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條檢舉人領取獎金時,應當在《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付款專用憑證》(附件3)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的號碼及填發單位。《稅收違法案件檢舉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縣協稅護稅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保密件保管。領取獎金款項的財務憑證另行制作,財務憑證只注明檢舉案件名稱、編號和檢舉獎金數額及審批人、經辦人,不填寫檢舉內容和檢舉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一條檢舉人領取檢舉獎金時,應檢舉人的請求,檢舉案件的主查單位可以口頭簡要告與其檢舉線索有關案件的查辦結果,但不得告知其檢舉線索以外的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情況,不得提供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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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稅局在推進依法治稅工作中,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管理,提高了干部職工的執法素質和辦事效率,促進了國稅部門的執法規范。該局先后獲得"全國稅務系統先進集體""**省國稅系統文明建設先進局""**省級文明單位""泰安市級文明單位"等65項市縣級以上榮譽,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
一、創新理念,全面提高稅務人員的執法水平
正確的執法理念是依法治稅的先導。為了克服執法軟化和濫用權力等執法中的問題,該局首先從解決干部的觀念和認識問題入手,采取邀請法律專家授課、舉辦法制講座等形式,相繼開展了以法治、規范為主要內容的法制教育,引導廣大國稅干部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全體干部職工全面地理解依法治稅的精神實質,自覺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糾正執法觀念上的偏差,自覺按照征管法要求約束自己的行為,實現了從"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轉變。其次,加大了培訓力度。先后投資20多萬元,建立了計算機培訓中心,建立了網上課堂和網上考試系統,采取崗位培訓、理論培訓和綜合培訓等多種形式,舉辦了32期新《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業務培訓和考試,累計培訓780多人次,使干部職工的業務素質得到了明顯提高。在泰安市局組織的全市國稅系統征管法業務考試中,該局取得了團體第一的好成績,有四名同志進入了前十名,一名同志名列第一。其三,先后在全局開展了"十佳征管能手""文明辦稅服務廳""文明辦稅服務標兵""優秀稅收管理員"等各種形式的評先樹優活動,激勵干部職工的爭先創優意識,使他們逐步摒棄了過去那種權力本位的腐朽觀念和因循守舊的思維方式,正確認識自己手中的權力,強化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觀念。
二、創新制度,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規范執法行為需要不斷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制。為此,該局通過深化改革和重組整合稅收征管業務,構建起了"集中征收、分類管理、一級稽查"的現代化稅收征管格局。一是規范了機構設置。按照征管法的要求,改變了原先基層分局稅收執法"征、管、查"全職能配置,剝離基層單位的稽查權,轉由市一級直屬專業機構專職負責。同時建立了重大案件審理制度,對重大涉稅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定案。使"征、管、查"由機構內分離轉為機構間分離,各職權機構各司其職,相對獨立,又互相聯系,互相促進,實現了稅收執法分權制約與運轉高效的有機結合。二是規范了崗位設置。根據法律、法規和稅收征管的要求,兼顧執法實體與執法程序,區分不同責任人,科學地設置了崗位。并根據不同崗位的職責、目標和工作規程,逐條制定了相應的執法責任,構筑起高效有序的崗責體系。三是健全了責任追究機制。制定了《**市國稅局稅收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及過錯追究辦法》,健全對稅收執法行為的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制約,對每個崗位、每名人員具體行為實施了全方位、全過程的有效監控。每年組織各分局分管局長和有關科室開展兩次以上執法監察和執法檢查活動,先后自查出稅收執法和管理中存在的5類問題,并深入分析了出現問題的6個方面成因,進行了認真整改。四是實施了陽光國稅工程。將每個崗位的職責和各種涉稅事項的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在辦稅服務廳內和各種媒體上進行了廣泛公開,對日常行政管理和稅收稽查工作全部實行陽光作業。并通過設立舉報箱、監督電話、聘請特邀監察員等各種途徑,暢通監督渠道,自覺接受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每一位工作人員的監督,促進了執法行為的規范。
三、創新管理,不斷提高稅源監控管理水平
組織稅收收入,保障國家財政來源是稅收工作的基礎。只有不斷提高稅收源泉控管水平,才是規范稅收執法的目的所在。該局首先加大了科技投入,提高稅收信息化水平。先后應用了幾十項稅收管理的應用軟件,加強了與社會化信息網絡建設,形成與財政、工商、地稅、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電子信息交換和共享,建立起了以計算機為依托的征管信息管理平臺,形成了機器管人的工作機制,提高了全局稅源控管水平。自2001年到現在,全局沒有出現新的欠稅,真正做到了應收盡收。去年,他們又自行開發研制了《**市國稅局普通發票監控管理系統》,截至目前,全局共采集發票存根聯15萬份、發票聯4千份,完成普通發票稽核比對3602份,共計查補稅款33萬元,罰款12萬元。在泰安市國稅系統率先探索了強化普通發票管理的新路子。其次,深入探索,提高稅源精細化管理水平。開展了加油站、煤炭運銷、精細化工、起重機械等不同行業的納稅評估工作,共計評估監控企業454戶,監控評估稅款1015萬元;評估重點對象38戶,評估稅款685萬元,查補稅款156萬元,增值稅納稅調整135萬元,所得稅納稅調整262萬元,加收滯納金5.1萬元;在全省率先查處無密紋專用發票1074份,查補稅款127萬元;全局控管的個體業戶有起征點調整后的299戶增加到699戶,月增稅款近10萬元。該局稅源精細化管理的做法得到了上級機關的充分肯定,泰安市局召開了現場會議,推廣了該局的經驗做法。總局宋蘭總會計師發來賀電,對他們的做法給予了高度評價。其三,深入開展各種形式的專項治理活動。先后對集貿市場、汽車及配件、水泥建材、廢舊物資等行業進行了專項治理和檢查,今年全局共組織稽查檢查182戶次,補繳稅款565萬元,罰款217萬元,集體審理重大案件117起,移交司法部門9起,占泰安市國稅系統移交總數的17起的53%。查封扣押各類物品500多起,先后6次成功組織了查封扣押物品拍賣會,拍賣各類物品補繳入庫稅款400余萬元,有力地打擊了偷稅行為,震懾了不法分子。截至目前,該局仍為泰安市國稅系統組織拍賣活動的唯一單位。在上述工作中,由于該局適用法律得當,案件證據確鑿,程序文書完備,被處罰人心服口服,沒有引起任何復議或行政訴訟。四是落實了稅收管理員制度。根據稅源結構、人員素質高低等不同因素,將123名人員充實到稅收管理員崗位,將納稅人按戶分配到稅源監控管理崗位,全面落實了稅收管理員制度,明確了管理目標,落實了管理責任,為提高源泉控管水平奠定了基礎。
四、創新服務,營造公正和諧的征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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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企業作為市場競爭中的獨立法人主體,出于對盈利的追求及自身發展的需要,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以減輕稅負壓力,增加現金流入是十分必要的。但稅收籌劃方案的產生和實施也需要支付相應的籌劃成本,如獲得和實施籌劃方案的費用支出等。籌劃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到最終的籌劃效果。此外,稅收籌劃在給鐵路企業帶來利益的同時也存在著風險。由于受稅收法規、經營環境、籌劃者水平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其未來的籌劃收益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原來對企業有利的籌劃方案,可能由于國家稅法的改變或者市場環境的改變,而變得對企業不利;或者對稅法理解的偏差使得企業的籌劃方案不為稅務機關認可,從而導致稅負的增加,甚至因偷逃稅款而產生滯納金和罰金等。對于這些風險,如不加以分析和控制,其最終結果極有可能導致更大的損失,有悖稅收籌劃的初衷。
1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成本分析
1.1 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
稅收籌劃的直接成本是指產生、選擇和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所發生的直接費用,如咨詢費、培訓費、注冊費和開辦費等。
(1)稅收籌劃需要籌劃人員具有較豐富的稅務、財會等方面的知識和較高的綜合素質,而目前鐵路企業相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普遍難以滿足稅收籌劃的需要。一般的解決辦法是通過聘請稅務顧問或者委托專業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在本企業內部組建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或對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這些方式都會帶來涉稅成本的增加,產生直接籌劃成本。
(2)在實施稅收籌劃方案過程中,為了實現預期目標,還需投入相應費用。如通過到經濟特區等低稅率地區建立相應子公司,以轉移利潤減少所得稅的方式進行籌劃時,需要成立新公司及維持其正常運營的費用。如開辦費、人員工資、場所租金、固定資產的投入等都構成稅收籌劃方案的直接成本。
(3)當稅收籌劃以某一稅種為籌劃對象時,由于不同稅種之間經常相互關聯,目標稅種的稅負下降,但會引起其他稅種的稅負變化。若其他稅種稅負的凈增加為正,則其亦構成了籌劃的直接成本。如籌劃的目標稅種為營業稅,假定通過籌劃降低了該稅的應納稅額,則同時會降低了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應納稅額,并因為可稅前抵扣的支出減少,導致應納稅所得額增加,通常會增加應納所得稅額。這里增加的所得稅額與減少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差值就是相應的成本。
1.2 稅收籌劃的間接成本
稅收籌劃的間接成本指機會成本,即納稅人(鐵路企業)采用擬定的稅收籌劃方案而放棄其他方案的所能獲得的利益。
鐵路企業最終對納稅方案的選擇只能有一個,對其他可選方案放棄的同時,也就放棄了其他方案原本可以給企業帶來的利益,這是選擇最終方案的代價(成本)。這種成本盡管不體現為直接的費用支出,不會在企業成本核算中直接呈現,但也實際存在。如投資于低稅率區域的公司,需要到高稅率區域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時,由于非獨立核算分公司只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其經營成果可以享受相應的低稅率,若虧損亦可與總公司合并納稅,降低公司整體應納的所得稅額。
通常從減少稅款的角度考慮,在高稅率區域應選擇設立非獨立核算分公司而不是獨立核算子公司。但是建立具有獨立法人實體的子公司也并非一無是處,它具有的獨立經營權、決策權,獨立對外簽署合同等能力,可以給企業資本流動及日常經營帶來諸多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建立分公司所不能獲得的,這種利益的損失就是籌劃方案的機會成本。
2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風險分析
2.1 稅收籌劃的認識風險
稅收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前提下的稅務策劃過程,而絕非不擇手段的偷稅漏稅。鐵路企業如果對稅收籌劃認識不夠準確,就極易使企業的籌劃行為偏離正常軌道,成為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這不但會影響企業的良好形象,更會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懲。如目前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購入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若企業為了減少增值稅繳納,弄虛作假,化整為零,將固定資產以原材料名義入賬從而實現抵減進項稅的目的。這就是明顯的偷稅行為,而非稅收籌劃。一旦被稅務機關查獲,將面臨補齊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金,甚至更為嚴厲的處罰。
2.2 稅收籌劃的目標風險
鐵路企業對稅收籌劃目標的選擇,會直接影響稅收籌劃成果,給企業帶來相應風險。若鐵路企業簡單地以降低企業稅負作為稅收籌劃決策的惟一目標,就可能出現諸多企業稅負下降,但企業利益受損的狀況。如某方案降低了企業稅負,但同時降低了收入的獲得,若收入的損失大于稅負的降低及相關成本的減少,則稅收籌劃的結果是使得企業的凈收益減少,顯然與企業的根本利益相違背。若稅收籌劃方案僅以短期的收益最大化作為目標,可能造成方案本身效果顯著,但違背了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需要,其結果對企業有害無益。
2.3 稅收法規的認識風險
稅收法規是規范企業稅務行為的根本規則,稅收籌劃應以遵守稅法為根本前提。我國稅收法規體系中既有人大、國務院制定的法律法規,也有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章;既有原則性的闡述,也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企業對稅收法規認識不足,或由于納稅人對其理解和把握的不準確,就可能使籌劃方案在不知不覺中違反了國家法律的規定,形成違法行為。
2.4 稅收法規的變動風險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收法規不斷完善,在這個過程中對現有法規進行補充、修訂,甚至廢止舊法規,推出新法規。同時,出于總體發展戰略、調整經濟結構、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國家還會適時對稅收政策做相應的調整。如鼓勵出口則可加大出口退稅力度;西部大開發則可給予西部企業相應稅收優惠。外部環境會促使稅收法規的不斷變動,而鐵路企業在稅收籌劃時一般是根據現時法規制定的,對國家未來的稅收法規變動通常難以預期,并且籌劃方案的時間跨度可能較長,這就為最終的籌劃成果帶來了不確定性。
2.5 未來經濟狀況變動風險
在我國許多稅收優惠政策都是針對具有某一類特征、符合某些條件的納稅人,因此鐵路企業要想獲得某項稅收利益,首先必須符合所選稅收政策的要求。這些要求在給企業稅收籌劃提供可能的同時,也對企業的某一方面產生約束(如經營范圍和地點等),從而影響企業經營的靈活性。對于時間跨度較長的稅收籌劃,其籌劃效果的完全體現可能需要幾年甚至十幾年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市場環境、企業經營等經濟狀況都有可能發生變化,籌劃方案在新的環境下不一定能順利進行或成本過高,這都會導致稅收籌劃的失敗。
2.6 稅務機關認定風險
稅收籌劃方案最終能否實現還要取決于稅務主管部門的認可。如果稅務機關不支持,籌劃方案就只是一紙空文;若稅務機關認定為偷稅,則可能面臨處罰,加重稅收成本。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不夠細致,涉及到具體納稅事項往往不夠明晰,因而會出現因征納雙方認定差異而產生的風險。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使用擁有的自由裁量權加以裁定,且由于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有可能造成稅收政策執行的偏差。
3 稅收籌劃成本及風險控制
3.1 加強成本效益分析
鐵路企業可以通過對稅收籌劃的各種成本進行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費用支出,力爭在實現相同籌劃目標的前提下將成本控制在最低。但是單純的降低成本并不是企業的真實目標,企業應當更關注稅收籌劃能否給企業帶來凈收益的最大化。當籌劃成本增加,但同時給企業帶來的收益大于支出成本時,則此時的成本控制就表現為應該增加該項成本,以爭取更多的收益。鐵路企業在進行成本控制時,要注意對成本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直接成本較直觀,籌劃者一般會在方案中予以考慮,因此應特別關注在稅收籌劃實務中容易被忽視的間接成本。
3.2 樹立風險意識
稅收籌劃風險是客觀存在的,無論該籌劃方案是中介機構還是有關專家學者根據本企業實際制定的,由于籌劃目的的特殊性,企業經營環境的多變性、復雜性、未來的不確定性,使得籌劃失敗的風險極難避免。因此,企業必須樹立牢固的風險意識,在涉稅問題上保持高度警惕性,對籌劃風險給予充分重視。積極主動地對籌劃風險進行分析研究,根據可能存在的風險,采取相應手段加以防范和控制。
3.3 堅持依法籌劃
合法至少不違反法律是稅收籌劃的前提。依法納稅是鐵路企業應盡的義務,同時也可防范因違反法律而導致的籌劃損失風險。堅持依法籌劃要求企業的稅收籌劃人員必須對我國的稅收法規、政策有全面充分的認識,這需要加強對企業籌劃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或者聘請專業人士(如經驗豐富的注冊稅務師)幫助企業進行籌劃。籌劃方案最好能與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相符合,既方便享受稅收優惠,又保持與國家立法和宏觀經濟意圖相一致,以更有效地降低風險。
3.4 確保籌劃目標準確合理
鐵路企業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企業財富最大化,稅收籌劃必須圍繞這個總體目標綜合策劃。既不能局限于個別稅種的籌劃,也不能局限于減少稅款或短期收益的最大化,而是應從長遠發展考慮,與企業的整體經營戰略相結合。鐵路企業發展的戰略目標應該是以運輸業為核心的相關多元化經營,即在強調運輸業的核心地位之外,還可以根據需要發展與運輸業相關的其他諸如旅游、等行業。對于發展目標以外的行業,即便有再多的稅收優惠,從企業長遠發展來看,也不應輕易涉足。
3.5 保持適度靈活性
對于時間跨度較大的籌劃方案,要注意保持適度的靈活性。因為國家的稅收法規政策在不斷調整之中,而鐵路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也在不斷變化,若籌劃方案過于剛性,會產生較大的籌劃風險。而靈活的籌劃方案可以隨著國家稅法、政策的改變及未來經濟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項目投資,更新籌劃內容,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完成。
篇10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核算;追溯調整;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05-0151-02
1 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差異
新的所得稅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在核算所得稅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處理,并且是唯一選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能夠相關、可靠地反映當前和未來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不僅能夠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而且也符合國際慣例。但現實的情況可能是:最好的方法很可能也是最難實現的方法,理想與現實常常發生沖突,所得稅會計處理也不例外。新的所得稅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損益的確認上面存在較大的差異,共同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業務招待費扣除方面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是有限制的,不能提供有效憑證或資料的不得扣除。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可據實列支,但稅收法規規定,廣告費用支出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2%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無限期向以后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傭金的扣除差異:會計準則對傭金的扣除未作任何的限制,但稅收法規規定傭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扣除:①有合法真實的憑證;②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③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4)罰款、罰金、滯納金的扣除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罰款、罰金、滯納金可以在營業外收支中列支;而稅收法規規定,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支付的行政性罰款、罰金、滯納金不得扣除。
(5)財產損失的扣除差異:會計制度規定財產損失的扣除要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即可處理;而稅收法規規定,財產損失的稅前扣除,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扣除。
(6)或有事項的支出差異:一般負債的確認和計量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差異主要是因為從費用中提取的負債,或有負債還有未決訴訟、債務擔保、質量保證、承諾、污染治理、虧損合同、債務重組等,這些都與稅法的規定不同,從而產生了差異。
(7)關于一些攤銷方面的差異:會計制度規定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可以進行攤銷,但稅法規定不能攤銷;對于一些無形資產法律、合同或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會計準則規定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而稅法則規定攤銷期不得少于10年等。
(8)借款費用方面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如果是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在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停止資本化,其他費用可以在當期扣除,稅法規定在資產交付使用后不再資本化,稅法上對于納稅人從關聯方借入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的50%,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9)向關聯方支付管理費的扣除差異:會計上對于此項管理費沒有限制,是可以全部列支的,但稅法上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用。
(10)捐贈支出的扣除差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捐贈支出列入“營業外支出”,而稅法規定:納稅人(金融保險企業除外)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11)投資收益確認方面的差異:會計準則規定在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享有或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作為當期投資收益;而稅法規定以被投資企業賬務上實際進行利潤分配處理時確認投資損益的實現。
(12)各項準備金的扣除差異: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除了壞賬準備外,其他各項減值準備或跌價準備不得扣除。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可以自行確定計提壞賬準備,其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轉入的預付賬款。稅收法規規定: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就提取比例而言,新準則規定,提取比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稅收法規規定,經批準可以提取壞賬準備的納稅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就有關限制性條件而言,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與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還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壞賬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方可扣除,而新準則無此限制。
(13)工資薪金的扣除差異:新的會計準則的頒布使得工資薪金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也劃入職工薪金的范疇。雖然稅收法規也規定工資薪金支出包括所有以現金或非現金形式支付的勞動報酬,但遠沒有新準則規定的范圍廣。
綜上所述,新的會計準則的頒布,對損益的確認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從而與所得稅稅收法規的背離進一步拉大,在我國所得稅會計處在新舊交替的階段,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進行納稅調整和對所得稅會計進行追溯調整。
2 新舊會計準則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上的差異
2007年以前所得稅會計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核算,幾種方法比較,應付稅款法是最為簡單的,它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就是應繳納的所得稅。這種方法差不多就是收付實現制,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與利潤不相配比。
利潤表債務法也就是以前制度的債務法,它是在遞延法的基礎上,在稅率變動或者開征新稅的情況下對遞延所得稅進行調整。其目的是將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看作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資產或負債。新的會計準則中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而且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利潤表債務法兩者計算的結果是相同的,但是,新的會計制度引進了“暫時性差異”這個概念。就理論來講利潤表債務法注重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強調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側重于從收入和費用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會計期間內產生的差異。而暫時性差異側重于從資產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反映的是某個時間上存在的此類差異,它徹底摒棄了配比、攤銷等概念,更符合資產負債表是第一報表的觀點。
3 新舊所得稅會計核算銜接中的追溯調整法
由于今年是新的會計準則實施的第一年,要求企業對本年度的所得稅進行會計核算,新的會計準則的頒布就要求我國上市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全面執行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即2007年1月1日后所有的經濟業務均要按照新
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這就意味著上市公司2007年12月31日編制的財務報表中還必須同時提供2006年度的比較財務報表數據。但是,2006年度的報表數據是按照舊的會計準則編制的,必須要將其按照新準則的要求進行調整并重新編制,這就涉及到會計政策變更的調整。這是個復雜的過程。如何進行所得稅會計的新舊銜接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對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是個復雜的過程,而對所得稅進行追溯調整更為復雜,筆者認為,在對所得稅會計進行新舊準則的轉換與銜接,首先要確定哪些是屬于追溯調整項目,哪些適用于未來適用法。其中,需要進行追溯調整的項目主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應付職工薪酬”和“長期股權投資”賬戶。未來適用法的賬戶主要有:借款費用賬戶,無形資產賬戶,債務重組賬戶,非貨幣易中的關于開發支出,商譽,預計負債賬戶采用未來適用法。
4 完善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的若干思考
目前,我國所得稅會計核算處在一個新舊交替的階段。在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對損益的確認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我們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同時借鑒、吸收國外的先進經驗,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所得稅會計核算體系,使我國的所得稅會計核算得到不斷的發展和完善。
(1)進一步完善所得稅法律規范,使所得稅的核算和征收都有據可查,有法可依
現行稅收法規重疊交錯、互不配套,且修改補充頻繁,優惠減免過多,穩定性差。二是稅收管理權限過分集中于中央,地方管理權限也不夠明確,無法使地方用稅收來平衡財政支出,這樣地方就出現了許多以費代稅的情況,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也減少了中央的財政收入。三是稅法與其他部門缺乏聯系與互補,導致銀行、工商、司法等部門在征稅上存在“依法制法”等問題,缺乏法律約束。
(2)進一步完善所得稅會計的核算程序
筆者認為,在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時應該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第一,分清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對損益確定的差異;第二,分清哪些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哪些差異屬于暫時性差異,確認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減暫時性差異;第三,在進行納稅調整將會計收益調整為稅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當期的應繳稅金,再確定出企業當期的所得稅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