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規則范文
時間:2023-03-24 13: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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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認真執行《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科技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不足的矛盾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財務收支實行局長負責制,各項支出堅持“三支筆”簽字把關。
二、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合理編制預決算,如實反應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管理財務,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完善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各項支出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保障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預決算的編報
(一)預算編報:局機關每年底編報收支預算,經分管領導審閱后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局長辦公會通過后,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市財政局。
(二)會計決算:會計決算由局機關和各事業單位分別組織,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提交局長辦公會通過。
四、支出的管理
局機關凡因公務所發生的一切支出活動,要至少提前一天編報用款計劃,填寫《支出審批單》,科級以下干部因公出市必須填寫《出差審批單》,召開有上級機關、相關單位和縣區科技局及有關企業人員參加的會議要填寫《會議審批單》,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實施。在公務活動中,凡未預先申請用款計劃,或未經局領導批準而自行開支的,一律不予報銷。專項經費(包括科技三項經費、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經費、知識產權補助經費)的撥付,由經費所在科室(單位)提出撥款計劃,按照審批程序辦理。
1、市內:職工因公出差按誤餐次數報銷伙食補助費,(不包括區駐地),每天早餐補助2元/人、中晚餐各補助5元/人。憑單據報銷公共車費,一律不報銷出租車費。在崗正常上班人員家住西城或近郊的,可報銷月票,個人負擔12元/月;其余人員一律不報銷月票和車票。
2、外地出差:(1)伙食補助。按出差天數報銷,省內出差每天補助15元/人,省外出差每天25元/人;司機伙食補助實行包干,每月200元/人,如出省按實際出差天數與同行人員一起報銷,但必須按照實際天數(每人6元/天)扣除本省內伙食補助。(2)乘車。乘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凌晨7時之間,在車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臥票;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含科級)出差,一般不得乘座飛機,因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應事先經局領導批準,處以上干部(含處級)乘坐飛機按普通艙位報銷;乘坐輪船時處級干部按二等艙位、其余人員按三等以下艙位報銷;其它交通工具按實報銷,一律不報銷出租車票。(3)住宿費。除會議統一安排的外,處級干部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特殊地區(深圳、珠海、廈門、汕海和海南)每天不超過300元/人;其余人員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160元/人,特殊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超標準部分費用自負30%。
3、報銷時間:到外地出差的工作人員和司機,返回后五日內報銷出差費,同時將借款一次還清,否則,不再辦理借款手續;司機人員的出差補助費和市內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匯總審核后,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遇節假日順延)集中報銷一次。其他各項支出的簽字報銷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下午。
篇2
1.關于資本的協調。對于監管資本中剔除的商譽、遞延稅資產、與資產證券化銷售相關的收益等項目,因會計資本與監管資本的內涵不同或因現行準則處理技術達不到要求,可以暫時認為屬于不可調和的差異。但無形資產與上述項目不同。目前BCBS從審慎監管的角度將其從一級資本中剔除。事實上,鑒于無形資產的重要性,IASC在成立后不久即著手有關準則的制定,早在1977年即已了第9號征求意見稿《研究與開發費用會計》,其間經過數次修訂,于1998年IAS38,并于2004年進行了修訂。經過27年的發展,無形資產準則已基本成熟,能夠提供客觀、公允、穩健的會計信息,可以有效避免高估無形資產和相關收益的現象。因此,建議監管部門承認無形資產為一級資本,不再予以剔除。需要說明的是,IAS38中所定義的無形資產并不像國內會計準則那樣包括土地使用權。這主要是考慮到兩點:一是無形資產的特征之一是給主體帶來的未來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而土地使用權給主體帶來的經濟利益往往是確定的、可預期的。在我國,土地一般具有較大程度的增值性,尤其是國有銀行土地來源多樣,有的是政府無償劃撥,有的是低價轉讓,其實際市場價格大多超過賬面價值,這一點與一般的無形資產顯著不同。二是建立在土地之上的房產不能離開土地而單獨存在。在銀行實踐中,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是與相應的建筑物一體的,且在國內上市銀行的無形資產中,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占比超過90%以上。因此在國際會計準則中,土地使用權在報表中視同預付土地租金。從會計可比性和國際趨同的角度,國內會計準則應與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鑒于此,筆者建議,在下一步修訂國內會計準則時,將土地使用權從無形資產中剔除,在報表中單獨予以反映。
2.關于貸款撥備的協調。在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銀行資產的信用損失估計過程應充分考慮監管方法的合理性,并盡可能利用其確認結果作為會計計量的依據。預期損失模型賦予了銀行較大的職業判斷空間和自,其中由于會計人員需要對資產生命周期及近期內的損失進行估計,而大量損失數據來源于客戶的業務狀況和信貸管理過程,會計人員難以依賴自身對估計的可靠性和合理性進行獨立判斷。另一方面,銀行在實施巴塞爾協議Ⅱ的過程中,對自身風險管理系統進行了提升和規范,在多年的執行過程中,損失預測有效性也得到進一步加強。因此,為提高預期損失的準確性,減少財務操縱的可能,會計準則制定者應盡可能考慮利用監管規則的風險計量方法和成果。在資產分類方面,可利用監管方法下的信用評級組合,對會計減值準備的計提對象進行分類。以我國銀行業的五級分類為例,開放式投資組合的分類可按表1所示的原理進行過渡。在信用風險要素的協調方面,會計準則確認預期損失時,可考慮使用監管方法下的違約概率及違約損失率來構建模型,盡可能避免會計和監管規則下對同一要素的“雙重”調整,決定損失大小的因素含義及來源盡量保持一致。在減值資產的計量方面,會計資產的賬面價值如采用預期損失模型后,將為預期損失分期或立即確認后的攤余價值,主要針對的是表內資產而未包括表外資產,因此需將違約風險暴露中包含的表外風險暴露剔除,確定表內資產損失。在損失涵蓋期間方面,會計預期損失模型中的開放式組合損失涵蓋期間最長為組合的生命周期內,因此在監管方法預期損失涵蓋未來12個月的基礎上,銀行可進一步利用監管估計方法和模型,對組合剩余生命周期內的損失進行估計,來滿足會計模型的期間要求。在損失確認條件和違約損失的估計方面,會計及監管也應采用相同的確認標準。此外,由于會計減值準備預期期間的擴大,可以預見,如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銀行的減值水平應該在現行水平之上,超出監管預期損失的可能性增大。在巴塞爾協議Ⅱ的規定中,會計減值準備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以作為監管資本,但不得超過風險加權資產的一定比例,由此有可能形成如下情況:會計減值損失足額計提帶來利潤減少,對銀行利潤業績不利;同時,超出監管預期的減值準備不能計入到監管資本當中,造成對銀行充足計提的“變相懲罰”,在預期信用損失的確認上,會計和監管方法都不能對銀行合理激勵。因此,建議監管規則對會計減值準備的資本屬性進行合理確認,對其計入監管資本的限額重新調整,以保證會計減值準備結果在監管要求中的合理和審慎。
3.關于套期會計的協調。套期會計產生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被套期項目屬于未來的交易事項,按照現行會計準則不能在表內確認;二是目前會計準則對金融工具采用混合計量屬性。這兩者導致不能實現賬內“自然”套期,需要進行特別的套期會計處理。從IASB提出的金融工具解決方案來看,對套期會計改進的長期方案是全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中期方案是修訂計量要求和簡化套期會計。對于修訂計量要求,IASB已通過IFRS9減少金融工具類型的數量得以實現;對簡化套期會計,已于2010年12月了《套期會計(征求意見稿)》,該意見稿提出了降低使用門檻、容納更多實際套期管理辦法等意見。對此,筆者建議:一是改進套期有效性評價標準,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二是應能充分反映銀行的風險管理活動和水平。《征求意見稿》雖然允許對非金融項目的風險部分、對于特定的項目組合套期等,容納了更多的實際套期管理做法,但活期存款套期、宏觀套期等問題仍然未能有效解決。這使得銀行利率風險管理的經濟實質不能在財務報告中得到反映,甚至導致銀行放棄一些風險管理行為。三是進一步提高套期規則的一致性。在套期會計中,公允價值套期允許將確定承諾確認為資產或負債,但現金流量套期不允許將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確認為資產或負債,盡管二者均不符合現行準則下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有些項目既可采用公允價值套期又可采用現金流量套期,但兩種方法又對銀行的資產和負債以及損益產生不同的影響。建議制定邏輯嚴密、理論一致、前后統一的套期會計規則。
4.關于風險信息披露的協調。在準則制定層面,建議充實信息披露內容,加強風險的定量披露。在與銀行監管部門進一步協調的基礎上,借鑒銀行監管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更多關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方面的內容。在信用風險方面,加強對內部評級系統的信息披露,在市場風險方面,披露更多的風險價值模型信息。在銀行監管層面,要充分運用會計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素,減少銀行的信息披露成本。加強與準則制定機構的協調,進一步縮小監管口徑與會計口徑差異,盡可能以會計資料為基礎,計算關鍵監管指標及關鍵數據,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勞動。
二、差異協調的政策路徑
1.完善會計準則理論框架體系。準則制定機構應與銀行監管部門充分協調,將一些銀行監管和企業實際管理理念融入會計準則和概念公告中,建立面向未來、全面考慮風險和銀行管理特點的會計框架。首先,在會計目標中納入宏觀穩定因素。筆者認為,銀行既是企業,同時又具有一般企業不具有的影響。銀行尤其是大型銀行不僅僅關系到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與穩定,還關系到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關系到公眾的切實利益,正因如此,銀行才是大而不能倒。因此,無論是國有銀行,還是私人銀行,在某種意義上,都存在政府的隱形擔保,最終需要全體納稅人買單。因此,建議將銀行監管部門一直要求的宏觀穩定因素納入會計服務的目標,這是會計的社會目標,它與會計的技術目標(決策有用性)共同構成了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的邏輯起點。這不僅有利于對準則的技術發展提供指導,還能綜合考慮準則對資源配置、公共利益的潛在影響,為準則的發展提供合理指導。以此為依據,采用預期損失模型、降低撥備的順周期性也就有了理論基礎。其次,延伸會計配比原則的內涵。現行會計理論認為,在某會計期間銀行所取得的收入應與為取得該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成本相匹配,以正確計算銀行在該會計期間所取得的利潤。配比原則存在的問題是,未充分考慮銀行面臨的風險因素,導致賬面利潤高于實際利潤或利潤提前確認、損失風險延后確認的現象。例如,假設某銀行以Libor(5%)發放一筆貸款,但考慮到企業的信用狀況和以往違約概率,該筆貸款的市場定價利率應為8%,因此,實際上由于定價過低,該筆貸款實際上在發放時即已發生損失。而根據目前的會計準則,此項貸款只有當損失“實際”發生時才予以確認。因此,建議延伸配比原則的內涵,收入不僅應跟費用、成本配比,還應跟承擔的風險配比。按此原則,前文所述的貸款撥備“預期損失模型”中,利息收入按考慮到了未來損失后的實際利息確認也就師出有名了。第三,建立反映銀行風險管理活動的會計架構。由于風險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是未來才能發生的,風險的識別、計量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這與傳統財務會計理論強調的穩健、可靠、可計量存在一定的沖突,對此,會計上一般采用能不確認就不確認、能少確認就少確認的思路。這導致會計信息在某種程度上不能或較少能反映銀行的風險管理活動和管理水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銀行的風險管理活動。因此,準則應進一步的改進,能夠充分反映出銀行風險管理活動,區分出不同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避免出現收益的人為波動。第四,增強會計準則的可理解性。會計信息的價值在于使用者對它的使用,而前提是使用者能夠理解其涵義,這就要求準則應通俗易懂、前后一致。目前SFAS133和IAS39公認為是歷史上最復雜、最不好懂的會計準則,其詳盡的會計規范、復雜的處理方法使得企業實施難度大、成本高。因此,建議進一步提高準則的可理解性,降低其復雜性,提高其一致性,真正打造出一套高質量的、透明的、能夠得到包括監管部門在內的各利益方認可的會計準則體系。
2.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充分借鑒對方成果。會計準則和銀行監管規則都是持續發展完善的,在這個過程中,二者相互為對方提供了改革與完善的條件。一方面,由于會計準則經歷了長時間的發展,其理論基礎、實踐經驗和框架體系都比較成熟,這為銀行監管提供了良好的條件。因此,銀行監管規則制定機構要跟蹤會計準則的發展變化,積極借鑒會計準則的創新成果,完善金融規則。另一方面,銀行監管規則具有審慎性和前瞻性,站在宏觀的角度突出衡量銀行的相應風險,運用成熟的監管模式和監管方法,監測和保證銀行的財務能力能夠吸收銀行可能面臨的損失,在維護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方面具有獨特作用。因此,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要充分借鑒銀行監管規則的優勢,在準則制定過程中考慮風險控制因素,完善會計準則。
3.從銀行管理實踐活動中汲取營養。銀行業是極具創造性的行業。風險管理能力是商業銀行的核心能力。銀行的管理實踐是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產生及發揮作用的根基,脫離銀行實際的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修訂與完善都必須時刻緊跟銀行的管理實踐活動,及時總結和提煉銀行業的先進實踐成果,從中汲取營養,不斷進行總結和升華,建立反映銀行風險管理活動的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制定能夠真正反映、指導、鞭策銀行風險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約束標準。
4.搭建信息互享平臺。目前,各國銀行普遍需要向各個外部監管部門報送會計信息,存在信息無法充分共享、披露成本高、信息審查和校驗復雜性、準確性無法充分保證等問題。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作為一種國際通用商業語言,其實質是將會計信息和相關管理信息按統一的標準再描述、再讀取的利用管道。對于銀行業而言,通過采用標準的數據格式和驗證機制,可以減少數據處理時間,為其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數據獲取與分析手段;對于監管部門而言,XBRL有助于進一步提高非現場監管報表數據的質量和準確性,降低數據處理成本,加快數據處理及應用時間,提高監管報告的數據利用水平。因此,建議銀行監管部門在與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充分協調、合作,制定基于統一平臺的監管報表XBRL擴展分類標準,進一步推動和引領XBRL在銀行業逐步推廣應用,在技術層面降低銀行執行成本。
三、差異環境下的銀行應對
在會計準則、監管規則越來越重要且持續存在差異的環境下,銀行應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深入思考、積極應對,一方面促進提高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水準,另一方面將外部監管壓力轉化為內生發展的動力,實現核心能力的提升。
(一)積極參與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制訂
國際會計準則近年來從會計核算理念、核算方法到財務報告諸方面均發生了根本性變化,特別是預期損失模型等的應用和推廣,對銀行財務會計部門和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在我國會計準則配套修改調整前,銀行需加強對財會人員的培訓,積極參與下階段的國內會計準則修訂進程,并提出既接軌國際會計準則又適合我國銀行業實務操作的修訂建議,積極表達行業聲音。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新興市場國家,有許多特殊情況、特殊問題。財政部的《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明確了我國會計準則既持續國際趨同又靈活互動的原則。在此背景下,國內銀行業更需要廣泛行動起來,立足我國國情,深入研究國際會計準則對我國銀行及金融經濟的影響,有針對性地向IASB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提升我國在會計準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促使IASB在準則制定修訂以及應用指南和解釋公告過程中,充分考慮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特別是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維護國內銀行業利益。同時,巴塞爾協議Ⅲ的全面實施,對銀行業的經營模式、風險管理等也帶來積極影響,銀行從業人員必須緊跟監管規則的變化,從符合監管要求的角度轉變發展方式、改善經營管理、強化穩健經營,切實維護金融穩定。在各方利益博弈和妥協平衡下,作為全球金融監管統一標準的巴塞爾協議Ⅲ已經正式出臺,但其后的具體監管舉措及實施中的動態調整仍會存在微妙的多方利益博弈過程。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等監管機構的安排,監管規則下一步的主要任務集中在完善降低SIFI道德風險的監管框架、監控影子銀行體系的發展、強化交易業務監管以及信用集中度監管標準等方面。同時對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框架執行中的問題,如對系統重要性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是否考慮其實際特點實行差異化監管,對監管資本的扣除項目是否調整以及如何調整等問題,依然亟待解決。在此過程中,銀行可從實務層面,積極研究探索監管規則的改革思路,并及時提出相應的意見建議,提高銀行對監管規則變革的主動參與度。
(二)主動做好內外協調,全面執行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
在既定的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框架下,銀行要加強內部協調,以最經濟有效的執行方式滿足準則與規則的要求。同時,要加強外部交流,共享同業經驗,合理吸收跨行業成果,提高執行效率。一是加強內部協調,提高執行效率。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要求是剛性的,但執行的方式和手段具有多種選擇。銀行作為執行者和部分監管成本的承擔者,有必要也有動力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實現雙方的要求。無論是會計貸款減值準備還是資本充足率要求,其面臨的信用風險本質是同一的,應該使用同源的數據信息,才能保證信息在二者間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因此,銀行應將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要求納入到統一的風險管理框架下,建立一個同一的信用風險數據采集管理系統,采取概念趨同,操作分離的方法,協調管理、分別報告,在降低執行成本同時滿足各自目標。變革后的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引入了一些新理念、新技術,在具體規定、具體業務處理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應用時需要銀行進行內部資源的充分整合。如實施會計預期損失模型,在改進現有業務系統的過程中,銀行應將客戶、信貸、風險、會計、管理、決策等支持系統納入風險管理的整體框架下,實現風險計量的信息共享,加強信息采集技術和數據庫的建設,規范數據生成和報告機制。二是加強外部交流合作,提高執行效果。雖然各國銀行業的業務運作模式、經營管理方式和所處經濟環境存在差異,但在執行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的問題上,面臨許多共性的問題和困難。全球銀行業作為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的共同執行者,有必要通過不定期的行業學術交流或行際雙邊溝通等方式,從執行者的視角,認真研究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的核心理念和操作要點,共同審視會計準則與監管規則的重大修訂和變革,尋求實務層面的共識,對銀行在實際賬務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預期損失確認模型的建立、非活躍交易市場下的公允價值估值技術的使用等,適度分享同業經驗,集中行業智慧和力量,建立行業規范,制定出客觀合理的行業操作規定。
(三)充分利用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則信息,提升核心競爭力
篇3
為進一步提升農田排澇設施管理水平,完善農田排澇設施長效管理,充分發揮水利工程效益,根據區政府辦公室批轉的《區農田排澇設施養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考核實施細則。
第二條考核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全區區管、各鎮(工業區)管農田排澇設施運行養護工作考核。
第三條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為各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區管水閘考核區水利管理署。
第四條考核原則
本考核工作以客觀、公正、負責、求實為考核原則。
第五條組織機構
由區水務局、區財政局、區水利管理署、區防汛辦等相關部門組成區級考核小組,負責對本區農田排澇設施養護管理的考核工作。各鎮(工業區)應由水務站、財經事務中心(財政所)及相關部門組成相應鎮考核組,負責轄區內的農田排澇設施養護管理的考核工作。
第六條考核形式
考核以每月考核、季度考核與半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形式進行。
每月考核由各鎮(工業區)鎮級考核組對各鎮運行養護單位或專業公司管理養護的農田排澇設施進行考核,季度考核由區水利署組織對各鎮(工業區)管理養護情況進行考核。區級考核組負責對區水利署所管區級水利工程的考核。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必須全面覆蓋所有列入補助計劃的農田排澇設施。
半年度考核指由區級考核小組負責,于每年6月份、12月份組織實施。半年度考核采取抽查形式,覆蓋面不小于30%。
第七條考核內容
主要包括資金保障、組織管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資料管理五個方面。具體內容如下:
(一)資金保障
各鎮財政配套資金預算情況、到位情況及資金專款專用管理使用情況。
(二)組織管理
各鎮(工業區)圩區管理機構落實情況,農田排澇設施各工種崗位責任、水閘(泵站)運行管理、防汛調水方案等規章制度建立情況,運行人員培訓機制落實情況和運行人員持證上崗覆蓋情況。
(三)運行管理
1.防汛排澇
各鎮(工業區)防汛排澇響應情況、運行人員到崗情況、各項措施執行情況。
2.引清調水
各圩區根據實際情況實施的調水方案及落實情況,實施后對區域水質改善效果情況;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處理情況。
(四)維修養護
政府購買服務實施情況、養護工作監管情況;汛前、汛中、汛后設施維護情況及效果;設施完好情況、日常維護工作落實情況。
(五)資料管理
設施日常運行資料的記錄、歸檔情況;維修養護工作臺帳資料建立情況等。
篇4
〔關鍵詞〕 自貿區,信托業監管,《信托法》,理財市場
〔中圖分類號〕D922.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175(2015)01-0125-04
〔收稿日期〕 2014-09-30
〔作者簡介〕 周 乾(1981-),男,安徽潛山人,安慶師范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與金融監管、法的經濟學理論。
對金融行業而言,有基本法層面的監管規則是至關重要的,這既是法律對行業的基本確認,也是進行行業統一規范的需要。在我國,信托業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并稱為金融業的四大行業。后三者均有基本法層面的監管規則,然而,信托業監督管理,既沒有像銀行業一樣有一部專門的監督管理法,也沒有在《信托法》中做出專門規定。所以,在基本法層面,信托業的法律規范是缺位的。行業監管基本法律的缺位在金融實踐中引發的問題有:具備同樣信托法律結構的理財產品不能接受統一的法律評判,從而導致不同法律門檻和對投資者的不平等保護。從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角度看,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監管法律制度,然而,由于各方制約,時機尚不成熟。自貿區作為新時期改革的先鋒,具有試驗意義并且承載著制度創新的功能。在肩負著示范責任的自貿區內,是讓這種信托業監管雜亂的局面繼續存在還是構建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如果構建,那么是否可行?如果可行,那么未來的自貿區統一監管規則應該包括哪些主要內容?以上問題構成了本文討論的內容。
一、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的必要性分析
中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以后,整個經濟社會對于公平正義的要求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由于我國沒有信托業基本法律制度, 〔1 〕 (P92 )導致信托投資者的保護制度缺乏法律抓手。隨著我國金融業的蓬勃發展,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業務范圍不斷擴大,這在金融開放程度較高的自貿區內將體現的更為明顯。自貿區應該成為一個公平交易、平等保護的場所,從理財市場的公平需求、投資者的平等保護、信托法律體系的完善等角度看,都有必要在自貿區內構建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立法與監管經驗,從而為全國范圍內信托業監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實踐素材。
(一)自貿區理財市場的公平競爭需要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當前的理財市場可以說是“九龍治水”、各執一方。〔2 〕按照目前法律制度,只有信托公司從事的信托業務才是名正言順的信托業,其他金融經營機構從事的符合信托特征的業務就不能被稱之為信托業,自然也就不能被納入信托業監管的范圍,也正是這種法律制度的局限導致了理財市場上的“九龍治水”。如果自貿區還繼續沿用這種模式,那么它的制度創新性就沒有體現。
在自貿區內,同為信托本質的理財業務理應受到統一的規則約束。建立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既是實現監管的一致性與權威性的需要,更是法律公平的訴求。分屬不同監管機構的金融機構都有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沒有法律層面的信托業監管規范的情況下,很難判斷不同監管規則誰是誰非、孰優孰劣。面對巨大的資產管理市場,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博弈,博弈本身并不可怕,但需要有基本的規則。否則,市場混亂難以避免。通過確立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可以實現金融機構之間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平博弈。
(二)自貿區對投資者的平等保護需要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在目前金融市場上,各種理財產品紛繁復雜,它們是否都具有信托的性質呢?評判一項理財業務是否具備信托性質的標準有三:一是財產是否獨立;二是理財機構是否以自己的名義來管理財產;三是風險是否由投資者自擔。從自貿區各個金融機構的理財業務來看,基本上符合信托的特征。本質上一致的信托關系卻在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不同的規則不但意味著受托人準入、管理方面的不同,而且意味著投資者受保護的程度不同。比如,同樣是信托本質的理財業務,各個金融機構對投資者準入的要求不同。同樣為理財業務,商業銀行自行開發的產品可能就由投資者自擔風險、不存在剛性兌付;而對于信托公司開發的產品,投資者就要求剛性兌付,雖然這種要求不符合信托法律原理。
自貿區的改革重心之一就是實現對不同市場主體的平等保護,包括讓商業銀行理財業務、信托公司理財業務、保險公司理財業務等各類業務中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投資者受到平等的保護,也包括讓民營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投資者和國有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投資者受到平等保護。這就需要通過構建統一的監管規則,對于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投資者予以平等保護而不論其業務開展方是商業銀行還是信托公司,抑或是民營金融機構還是國有金融機構。出于對大信托時資者平等保護的要求,應該在自貿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中對信托的投資者準入、風險承擔、權益保障等做出統一規定。
(三)自貿區信托法律體系的完善需要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我國已經制定的《信托法》,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應該被納入私法體系,它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法律關系,主要對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進行規范。行業監管需要法律層面的監管規則,《證券法》中有專門關于證券監督管理的專章規定,《保險法》第六章是保險業監督管理,銀行業則有專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職責、監督管理措施及法律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信托業的監督管理,既沒有在《信托法》中做出專門規定,也沒有像銀行業一樣有一部專門的監督管理法。所以,在基本法層面,需要建立統一的信托業監管制度。
自貿區的設立被稱作是中國的“二次入世”,這也就意味著中國在貿易、投資、金融等領域深度開發的試點,承載著“國家任務”。經濟層面上的開放意味著法律層面的制度突破及政府層面的監管轉型。為此,自貿區有必要在信托法律體系完善方面進行大膽嘗試,制定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推動信托業的監管轉型。唯有如此,自貿區的金融改革與法律創新才能對全國范圍內的金融深化與制度升級起到“橋頭堡”作用,才能真正實現自貿區經驗與模式的可復制、可推廣目標。
二、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的可行性分析
金融自由化已經成為我國金融發展的時代呼喚,金融監管體制及金融法律制度創新也是當下的熱點話題,但中國金融發展水平存在嚴重的不平衡性,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這些改革可能時機尚不成熟。自貿區具有先行先試的特點與優勢,正好為中國的信托業監管改革提供了契機。
(一)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符合金融自由化的要求。金融的活力源于自由與創新,而自由是創新的前提。金融自由源于金融自由化理論,它是針對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壓抑而言的,主張政府減少對金融領域的干涉、放松對金融市場與機構的限制。中國屬于典型的金融壓抑型國家,這在信托領域體現的尤為明顯,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商事主體從事著實質意義的信托行為,卻都不能用“信托”之名,更不能適用信托法律。上海自貿區建設倡導金融自由化,自然包括在自貿區內放松金融管制、尊重金融規律的意圖。
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將打破對信托業的限制性界定,不但信托公司可以開展信托業務,而且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各類金融市場主體都可以名正言順地以“信托”的名義開展實質意義的信托業務。這是金融自由化在金融業務領域的體現,也是金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金融自由化對金融行業的政策應該是宜疏不宜堵。如果在自貿區內繼續對信托業采取狹隘界定,對不同市場主體的同質信托業務區別對待,那么,自貿區的金融自由化程度將大打折扣。因此,通過信托業監管規則對自貿區的信托業進行統一認定與規范,完全符合金融自由化的要求。
(二)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符合監管體制創新的要求。如果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那么,在監管體制上也應該具有一致性。先看看域外經驗。迪拜的自貿區建設經驗對中國的自貿區建設或有啟發。迪拜不但是消費的天堂,而且是投資的圣地。它的魅力主要不是來自能源,而是自貿區。迪拜政府在10年前設立的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做法或許可以為中國自貿區的金融監管提供參考。該自貿區建立后吸引了大量金融機構進入,截至目前約有900家企業在自貿區內運作,其中,金融機構就有400家左右。在DIFC內,迪拜政府成立了迪拜金融服務局(DFSA)作為獨立的金融風險監管機構。DFSA主要有6項職責,包括法律及政策的制定、授權、識別、監管、執行與國際合作。它的監管權主要來自DIFC的監管法令,其定位是“成為立足于風險的監管者并且避免不必要的監管負擔”。〔3 〕
就我國而言,在中央層面推動金融混業監管體制、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的時機尚不成熟。但自貿區不同,它的設立是在全球貿易競爭加劇、中國自身改革深化以及人民幣國際化三重背景下推出的戰略創舉,肩負著貿易自由化、投資自由化、金融國際化、行政精簡化四項使命。〔4 〕而且,自貿區在機構設置上有更大的自。自貿區的金融創新不限于金融產品創新,還有金融機構創新,包括監管機構創新。它可以嘗試在自貿區的范圍內將分散于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權進行整合,成立一個金融監管局,在自貿區內對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業進行統一規范。
(三)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符合法律制度創新的要求。按照中央政府的精神,自貿區應集中體現三個特點:一是主動開放;二是制度創新;三是具有示范性。從法律角度看,自貿區建設的核心是制度創新。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無論是監管機構還是普通民眾,都已經發現信托無處不在。所以,我們應該突破對信托業的狹義認識,而從廣義的范圍理解信托業。它不限于信托公司營業性的信托業務,不是機構的概念而是職能的概念,凡是符合信托法律關系特點的業務都可以納入信托業。面對這樣的現實,在全國范圍內推行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涉及面太廣、利益關系復雜,短期內難以實現。
自貿區可以在構建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上先行一步。一來自貿區本身就具有試驗性,而且對具備信托法律關系特點的業務進行同等對待,符合法律邏輯,這樣的試驗具有引領性意義。二來即使在自貿區內實行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遇到一定的阻力,也可以為未來實行全國范圍內信托業統一監管提供經驗與教訓,從國家角度看,這就降低了試錯成本。對于這樣的嘗試,中央立法機關和地方立法機關完全有理由支持。
中國改革進入深水區以后,部分原有的發展思路難以為繼,需要新的改革手段激發市場活力、規范政府行為、打造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發展模式。在建設法治經濟的主題下,無疑要選擇法律手段。自貿區應該成為改革的試驗田,相關機構可以通過“日落條款”規定自貿區進行組織整合、制度運行的試驗期,允許自貿區試錯、犯錯,考察自貿區監管機構在這一特定時期內的金融監管效果。大信托時代已經來臨,信托業的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通過信托業監管組織機構的整合和法律制度的再造來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具有可行性。
三、構建自貿區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的主要內容
如果在自貿區內構建統一的信托業監管規則,那么,該規則應該包括哪些內容呢?從法律制度的性質來看,自貿區信托業監管規則屬于行政性法律制度,應該是針對受托人做出各種約束,包括資本、人員、結構、交易方面的內容等,以保障受托人能夠較好的為受益人利益服務。但是,結合中國信托業的監管實踐,本文認為,應主要抓住三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信托業監管機構的內部分工、具體界定監管對象的謹慎義務以及建立監管影響分析制度。
(一)明確信托業監管機構的內部分工。信托業監管機構內部分工明確是實現有效監管的前提,這種分工應該具有法律依據。就自貿區的信托業監管而言,機構內部分工的依據是信托業監管規則。規則的性質決定著內容的邊界。信托業監管規則屬于行政法,是對信托業監管機構的授權與限制法。所以,在監管規則中應當對監管機構的權力邊界、內部分工、監管程序、決議規則、責任承擔等內容做出規定。其中,信托業監管機構的內部分工是個較大的問題。
現在的信托業務發展很快,業務的多元化對監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同的信托公司業務特點不同,有的主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有的以房地產信托為主要業務增長點、有的主要依靠銀信合作及信政合作、有的重點開拓財富的代際傳承業務。對于不同特點的信托公司,其監管內容應有所區別,由不同的專業人員進行監管較為合適。而且,明確的內部分工有利于監管工作的深化與監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中央層面信托業監管力量不足、分工不細的問題日漸突出 ,這些問題的有效解決有賴于自貿區提供成功運作的經驗,需要在自貿區的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中對監管機構的內部分工做出規定。
(二)具體界定監管對象的謹慎義務。在一個制度規則比較具體的環境中,人們的行為具有可參照性與可期待性。我國《信托法》第25條規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或者處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盡管“一法兩規”都提到受托人的謹慎義務,但受托人如何行事方為謹慎?標準如何?不得而知。這種對謹慎義務的規定過于籠統,導致監管對象可能遭遇違反謹慎義務的法律風險,也可能導致其濫用權利、損害受益人利益。為避免或減少這些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亟需在自貿區的統一信托業監管規則中建立適應國情的受托人謹慎規則,完善信托業投資管理制度。
具體而言,一是建立“原則與規則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也就是說,在法律原則中對監管對象應承擔謹慎義務做出規定,同時,在法律規則方面有具體的判斷標準,比如,技能的需要、注意的要求、信托目的等。二是明確判斷監管對象謹慎標準的時點是其做出決定或行動時,而非投資結果發生時。也就是說,謹慎投資者規則以投資行為論而非以投資結果論。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使自貿區信托業統一監管規則兼具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三是明確要求監管對象進行多元化投資。多元化投資是謹慎義務的必然要求。一個有效的投資組合應該包括投資種類的多樣化,而且在資金分配方面不能在某一種類上過分集中。簡言之,監管對象應在投資行業、投資品種等方面進行多元化配置。
(三)建立監管影響分析制度。“監管的理論基礎是市場失靈與監管失靈。” 〔5 〕有了信托業的監管,那么,它的監管效果如何?是否解決了市場失靈?是否也存在監管失靈?這需要通過監管影響分析制度來評判、揭曉。我國信托業監管的實踐經驗還不足,監管工具的運用還比較落后,導致監管方面的問題較多。這既有體制性的因素,也有信托業的快速發展而監管相對落后的問題。這種落后的突出表現就是信托業監管影響分析基本處于空白狀態。自貿區承載著試驗的功能,正好可以先行先試,探討建立本土化的信托業監管影響分析制度。
制度的作用及影響是全方位的。成熟的監管影響分析制度一般包括制度對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影響。就中國的信托業監管影響分析制度構建而言,除了包括制定影響分析的原則與程序、重視定量評估、將法律實施情況作為監管績效考核的指標制度等內容之外,最需要關注的是監管者責任制度。監管者享有監管權力就要承擔監管責任。信托業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工作要依法進行,對違法監管的行為應承擔責任。這本身既是對監管工作的監督,也是提高監管效率、促進信托業發展的要求。監管者的責任要具體化,包括責任的承擔主體要具體、責任的承擔方式要具體。
總之,金融安全的根本保障在于金融法治建設的完善。中國信托業資產規模暴增的背后隱藏著極大的行業風險,威脅到信托業安全,而化解風險、實現安全的根本方法在于信托業法治建設的推進,2001年頒行的《信托法》其目的在于為整頓混亂的信托業提供全面系統的法律依據。然而,移植過來的《信托法》有關信托業的制度缺失極為明顯。中國信托業監管的法治化首先就要構建信托業監管的基本法律制度,讓信托業監管有法可依。自貿區是改革的縮影,其試驗的重點在于體制機制的創新與升級。自貿區在機構設置、規則建立等方面有更大的自,可以嘗試在自貿區內對實質意義上的信托業進行統一規范,在公平對待受托人及投資者的基礎上促進金融創新。從金融改革的大棋局來看,在整體推進信托業監管統一改革時機尚不成熟的情況下,應該利用自貿區的特點開展金融監管創新的先行先試,使中國信托業分散監管的局面在自貿區內得到有效扭轉,為更大范圍內的金融改革提供樣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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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 勝.上海自貿區金融監管如何創新〔J〕.法人,2013(10).
篇5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34號令),《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縣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由物價部門商財政部門制定年度收支計劃,列入年度財政收支預算。
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專款專用、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式和范圍
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采取財政撥款、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四種使用方式。
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干預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運用價格調節基金給予適當補償;
(二)對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給予低收入困難群體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
(三)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適時收購或投放,均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四)對重要能源、資源價格補貼,對政府主導的社會公益事業予以支持;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進行政府資助。當市場供求失衡造成價格持續上漲或價格暴跌,相關企業生產經營困難時,支持生產基地建設;當肉、蛋、奶價格低于生產成本時,對大規模畜禽生產和種畜、種禽企業給予補貼;支持與副食品相關的農產品科研活動和科技成果的引進、示范及推廣,降低生產成本;
(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費用;
(七)國家、省、市規定的價格調節項目資金配套;
(八)用于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程序及要求
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政策性補償,由縣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發改、經信、商務等部門對政府實施價格緊急干預措施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制定補償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后進行補償。
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補貼,由縣物價、財政等部門根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情況,提出對低收入困難群體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貼方案,報縣政府審批后實施。
第九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儲備,由商品儲備主管部門根據政府確定的儲備數量、儲備費用補貼標準,提出資金使用書面申請,報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后列入資金支出預算。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對重要能源、資源價格支持,對政府主導的社會公益事業予以支持,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縣物價、財政部門對使用效果進行評估并提出意見,報縣政府審批后進行補貼。
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進行政府資助,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縣物價、財政部門會同發改、經信等部門對經濟運行和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進行評估,確需動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制定使用方案,報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支持副食品生產、流通基地建設、與副食品相關的農產品科研、成果引進、示范及推廣,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提供可行性報告和項目批準文件,經縣物價、財政部門審核,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支持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給予銀行貸款貼息,支持流通基地建設給予補助,貼息比例和補助額度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征收和使用管理費用,按照政發文件執行。
第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用于國家、省、市資金配套的,按照項目申報程序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財經紀律和會計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條支出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要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對建設性項目進行財政投資評審。
第十七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要定期向財政、物價部門報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結束后,及時向物價、財政部門報告使用結果及發揮平抑市場物價的作用。
第十八條財政、物價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當接受檢查,給予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規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財政、物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終止撥款并追回已撥付的資金,取消該單位三年內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篇6
《指導規則》是物業管理事項納入社區建設內涵的延伸,切實符合我國社區基本情況和發展趨勢。本文將對社區管理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居委會相互關系問題予以探討,說明《指導規則》的執行將對雙方發展格局產生的作用和影響,并對未來社區建設改革方向作出預期。
《指導規則》對業委會和居委會相互關系確定的現實基礎
業主委員會是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為基礎形成的業主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是以居住權為基礎形成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兩者均是自治組織,屬于平行關系,職責上未確立后者指導前者的內涵。
《指導規則》中卻多處賦予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職責,例如第五十四條規定:“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指導規則》賦予居民委員會職責新內涵的根本原因,一是業主委員會缺乏專業管理知識,執行能力不強,且廣大業主對其監督機制尚未建立,造成部分業主委員會存在嚴重的違規操作行為;二是居委會作為政府行政職能的延伸,是政府聯系廣大住戶的基層網絡,在社區建設中承擔宣傳法律法規、處理公共事務、調解社區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社會職責,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存在職責交叉,因此將業主委員會納入居民委員會管理體系中。
此類實踐活動在全國已有不少先例。如北京市朝陽區南郎家園社區早已摸索建立“四方機制”――由街道辦事處牽頭、社區居委會指導工作、業主委員會化解矛盾、物業管理公司提供高質量服務的管理模式,并得到該地區業主普遍認可。上海、江浙等地也有類似做法。
《指導規則》對社區建設的積極意義
《指導規則》中對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職責的重新界定不僅能完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機制,也有利于整個物業管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提升社區管理水平,促進社區建設將產生積極影響。
首先,《指導規則》彌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缺失第三方監管的局面,尤其將居民委員會作為指導主體之一,既熟悉社區基本情況,又不存在利益關系。居民委員會掌握政策法規,經濟成本、道德感情成本相對低廉,能與業主委員會形成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發展的良性關系,較好完成執行環節落實的問題。
其次,《指導規則》延續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的指導思想,進一步明確居民委員會社區管理中的具體工作內容,掌控社區發展動態,及時化解糾紛保障社區和諧穩定,切實做到社區管理重心下放。居民委員會作為消極中立第三方,及時介入指導,能有效避免業主委員會實操中出現偏差造成損失或者利益侵害;同時能站在客觀、公平、公正的立場調節矛盾糾紛,合理疏導,成為自治協商與法院裁判之間低成本的中間環節。
最后,《指導規則》理順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關系,有利于加強各方之間的溝通交流,建立高效互動的協調機制。
對業主組織建設的政策建議
《指導規則》的出臺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有章可循,標志著社區公共事務管理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但《指導規則》偏重原則性條款,缺乏指導性細則,對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操作規范仍需進一步細化和完善。針對上述問題提出兩點政策建議:
1、各省市政策法規制訂部門應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社區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完善政策法規,通過對業主委員會的現狀進行調研,制訂地方性政策法規,完善業主委員會實操條款,從而強化業主委員會隊伍建設,有效指導業主委員會提升辦事能力,提高業委會成員整體素質。例如細化業主委員會成員參選資格,對業主委員會參選人員的年齡、背景、經歷等提出限定要求,使更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業主進入業主委員會,保證業主委員會工作質量。
2、各省市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區域情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手冊,細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內涵;建立健全監督機制,規范業主委員會定期報告行為,確保業主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篇7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生活中處處有規矩,在圖書館里,在馬路上,在教室里……
六年級很累,連回老家都得學習,在路上媽媽對我說:“你現在是畢業班了,要是不想睡的話背背英語,別閑坐著啊。”“恩恩,知道了。”我有點不耐煩的說,畢業班有這么緊張嗎?我還是誰一會吧。想著就躺下了,過了不知道多長時間,我睜開了眼睛,發現有一個叔叔在偷偷摸摸地翻對面那個阿姨的包,我心里一驚:莫非在電視、電影里看見的小偷讓我給遇上了?那我的趕緊喊人,不行,他應該有防備措施,萬一他有刀子怎么辦?再說了他要不是小偷的話那我又怎么辦?我還是先輕輕踢一下他試試他吧。恩,就這樣。
我看了看距離,裝作轉身輕輕一踢,那個叔叔一驚,轉身一看,原來是個小孩子不小心碰住了。頓時松了空氣,但緊接著那個阿姨的聲音就響起了:“你在干什么?你為什偷我的手機?”“沒、沒……我沒偷啊。”那小偷緊張的說。“沒有?你手里拿的什么?”小偷一看,急中生智:“大姐,我是初犯,饒了我吧,我是為了我生病的母親啊。”“你就別騙人了,觸犯有那么熟練嗎?”那小偷說不出話來,最后在那些看熱鬧的人的目光下背警察帶走了,我也早就識趣的到了媽媽身邊。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如果那個叔叔不偷東西,就不會去公安局,就是因為他違背了規矩,所以他才得到應有的懲罰。
篇8
關鍵詞:《海牙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
提單的規范起源于海運貿易的商人長期實踐所形成的習慣,商人的習慣對提單的方方面面的形成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即使現在商人的習慣對提單法律關系的調整也具有深遠的影響,然而,商人習慣并不完全統一,存在很多模糊,有分歧的地方,這些部分無法滿足提單發展的要求。因此英,美國家就通過其判例法,甚至制定法來加強對提單的規范,《海上貨物運輸法》應運而生。如英國在1924年,美國在1936年分別制定了《海上貨物運輸法》,大陸法系國家更多是以成文法規范提單問題,有的國家以海商法典對提單進行規范,有的以商法典,民法典以及有關法令規范提單問題,有的國家以海商法典對提單作出規定,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包括1924年的《海牙規則》,1968年的《維斯比規則》和1978年的《漢堡規則》。
《海牙規則》是國際法協會所屬的海上委員會于1921年在海牙召開的會議上制定的,1924年經歐美26個海運國家參加的布魯塞爾會議修改通過,定名為《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簡稱《海牙規則》,1931年6月正式生效。改規則全文本共16條,內容包括承運人的責任及責任豁免、訴訟時效、賠償限額、貨幣單位解釋,以及規則的適用范圍、締約國批準、退出和修改規則的程序。其主要成就在于:限制了以往承運人在提單中任意加列各種免責條款的自由,確定了承運人的最低責任范圍。但是由于參加會議的主要是航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規則中許多規定明顯偏袒船主一方的利益,因此,貨主和海運業不發達的國家對其一直表示不滿,強烈要求進行修改。中國至今未加入該公約,但在我國《海商法》和我國航運公司制定的提單中吸納了《海牙規則》中關于承運人責任和豁免的規定。
1968年英國、法國以及北歐國家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會議。會議最終簽署了《關于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由于會議期間代表們暢游了中古時期著名的《維斯比規則》的發源地――維斯比,因此,就將議定書命名為《維斯比規則》。議定書只對《海牙規則》作了部分修改,仍保持原有的承運人責任制度。《維斯比規則》于1977年6月23日起生效。由于《維斯比規則》規定的承運人責任限制金額的計算單位改為金法郎,而金法郎又以黃金作為定制標準,受黃金價格自由漲落的影響,承運人限制金額的實際價值難以穩定。針對這一情況,1979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有37國代表出席的外交會議制定了《修改的議定書》。該議定書于1984年4月生效,并將承運人責任限制的計算單位的金法郎改為特別提款權。雖然制定《維斯比規則》的目的是要取代《海牙規則》,但仍有很多國家未批準該規則而繼續使用《海牙規則》。因此,目前現狀是兩個公約并存,稱其為《海牙――維斯比規則》。
《維斯比規則》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小部分修改,保留了維護承運人利益的條款,對船長、船員的航海過失免責的規定沒有觸動。發展中國家對此不滿,要求徹底修改《海牙規則》。因此,為了適應代表貨方利益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要求全面修改《海牙規則》的要求,聯合國委員會于1976年5月草擬了《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并交給1978年在漢堡召開的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外交會議審議通過。由于公約在漢堡制定,故又稱做《漢堡規則》。《漢堡規則》于1992年11月生效,然而一些航運大國對《漢堡規則》持否定態度。至今,船東互保協會及船東組織對《漢堡規則》依然抵制。如果船東自己在租船提單上接受《漢堡規則》而多承擔的責任,船東互保協會不予承擔。只有在《漢堡規則》強制適用于船東時,船東互保協會才會承擔。而且,許多發展中國家因本國航運的發展而對批準《漢堡規則》猶豫不決。因此,《漢堡規則》尚缺乏國際普遍接受性。
最早的《海牙規則》在承運人責任方面要求非常低,承運人只需承擔最低限度的責任,因此《海牙規則》采取的是“不完全過失原則”。在承運人義務方面,《海牙規則》下承運人只需要履行兩項強制性義務即可: 適航義務和管貨義務。該規則偏重保護承運人的利益,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對于承運人的免責太多,這樣就顯得對托運人不公平。《漢堡規則》在承運人責任方面的規定就更為合理,也更加公平。在承運人責任基礎方面,完全過失責任的采用使得承運人航行過程中的過失不再免責。在承運人免責方面,該規則雖然規定了承運人對于某些過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該過失必須由索賠之人進行證明,而在實踐中,該類過失舉證較為困難,所以,可以說承運人對于火災事故,仍然能夠享受到免責。①《鹿特丹規則》在承運人責任方面提出了新的方案―――最小的網狀責任制,即除海運以外的不同運輸方式,如有強制性國際公約的規定,該公約適用于該區段運輸。②
通過比較我們能看出隨著時間的發展和海洋貿易的廣泛流行,《海牙規則》、《漢堡規則》、《鹿特丹規則》各自都是為了滿足大家的需求,協調海上運輸問題,各方利益主體相互協調下形成的。而從簽訂公約的時間角度來看,對承運人的責任要求越來越嚴格,這對于保護托運人利益、限制承運人起到了很好作用。(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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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玉琢主編. 海商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149.
注解:
篇9
關鍵詞:合同解除權;減損義務規則;預期違約
一、合同解除權概述
(一)合同解除權的含義
合同解除權,是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履行完畢之前,因出現了法定或者約定的條件,當事人所享有的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權利。
(二)合同解除方式及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根據
1.合同解除包括以協議方式解除和行使解除權的方式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又稱為協議解除。因為協議解除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新合同去取消原來有效合同的一種方式,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即認可其效力,根本無所謂合同解除權之產生基礎,所以在此不予討論。后者即為本文所要討論的“合同解除權”。
2.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根據
合同解除權,又可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兩種。前者是依據當事人之間合同約定而來的。而后者則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
根據《合同法》第94條規定,總結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只要具備其一,當事人即可行使解除權。此外,情勢變更原則亦可為合同解除的條件。[1]
(三)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價值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此為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內容。但是,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這期間,因客觀情況變化,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法律亦允許解除既存合同。解除權作為違約行為發生后的一種救濟方式,有利于維護未違約方利益,使違約方受到一定的懲罰,從而達到合同雙方利益平衡,促進社會整體利益。
二、減損義務規則概述
(一)減損義務規則的內涵
減損義務規則是減輕損失規則的簡稱,最早從英美國家發展起來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守約方有義務采取合理的措施減少損失或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對擴大部分損失無權獲得賠償。[2]減損義務規則的法理依據應是“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各方當事人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尋求自己的利益。
(二)我國關于減損義務規則的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①依此規定: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措施合理所支出的費用,違約方即應予賠償,而不以其為防止損失擴大而采取的措施獲得成功為前提。
(三)在預期違約情形下減損義務規則的適用
根據上文的分析,不難得出結論,在一方當事人實際違約后,受害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那么在一方當事人預期違約的情況下,受害方是否也應受減損義務規則之制約呢?此為預期違約情形下常見的重要問題。
我國《合同法》②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③均既規定了預期違約規則,又規定了減損義務規則,但對于預期違約情形下,受害方在行使其選擇權時是否仍須履行減輕損失義務,并無明文規定。根據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以及預期違約和減損義務規則的立法目的,借鑒西方國家的立法、司法實踐,明確在預期違約情形下受害方在行使選擇權時是否仍須承擔履行減輕損失的義務,凸顯其重要性。
有學者認為:在預期違約情形下,受害方應受減損義務規則的拘束。是否只能解除合同而不能待預期違約方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履行義務?對此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要考慮減輕損失的需要,也要考慮解除合同作為減輕損失的措施對受害方而言是否合理。[3]筆者認同該觀點:在預期違約情形下,若受害方認可對方預期違約,則其應承擔減損義務;相反,則不必受減損義務規則制約。但如果受害方并無現實合法利益,則只能是接受對方的預期違約,并承擔減損義務。[4]
(四)減損義務規則的法律價值
減損義務規則在實務中的功能體現在:就社會整體而言,通過這樣一種規則的設定來增加社會財富的積累,避免社會財富的浪費,個人利益服從于社會整體利益,在某種程度上體現出對社會的貢獻;從當事人雙方來講,減損義務規則的設定,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得到重新分配,并進而引起當事人在合約中的地位得到調整。[5]從表面上看,減損義務規則僅僅有利于違約方,如果沒有減損義務規則,其對于受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減輕的損失仍應承當損害賠償責任。但實質上,減損義務規則同樣有利于受害方,受害方為減輕損失而采取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可從違約方那里得到補償,而不管該行為結果是否成功。[6]因此,該規則不僅有利于維護違約方利益,同時也有利于保障社會整體利益。
三、合同解除權與減損義務規則的關系
我國民法理論及《合同法》都有合同解除權的規定,但對減損義務規則卻沒有相關立法。兩者雖在諸多方面存在不同,但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兩者間的聯系。兩者的聯系主要有:(1)兩者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體現。(2)兩者的立法目的及法律終極價值基本相同:兩者對于維護交易秩序、促進社會整體利益有著共同的價值追求。(3)兩者適用有先后,減損義務規則的適用是在承認對方的違約解除合同之后,即減損義務規則以合同解除權的行使為前提,這既是兩者的區別所在又是兩者聯系的地方。把握好兩者間的關系,有助于理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作者單位:大連海事大學)
注釋:
①參見《合同法》第119條。
②參見《合同法》第94條第2款、第108條。
③參見《國際貨物買賣合公約》第71條、72條、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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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全玲.預期違約中的減少損失原則[J].社會科學輯刊,2006(6):106.
篇10
簡單地說,作為侵權行為歸責要件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及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聯系。它不同于哲學中所謂的因果律,因為事物之間的聯系是廣泛而復雜的,若將凡與損害事實均有前因后果聯系的行為與物件均列為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無疑將擴大行為人的責任范圍或追加眾多“無辜”的行為人,其結果是要么社會中生活的人處處謹小慎微,人人自危,始終處于不安全的狀態之下,要么大部分的人陷于無休無止的、繁多的訴訟之中,始終處于不穩定的狀態之下。于是,實際的審判活動給我們提出另一個更為棘手的問題:什么樣的因果聯系才屬于侵權法上所要求的因果關系,即在眾多的事物聯系中,應該從哪里劃出一定界限、抽出一定環節作為法律上有意義的因果關系,從而使侵權責任得以確定?
按照大陸法系的傳統,我們總希望在復雜、多樣的現象后面找出一條普遍、單一的規律,使今后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舉一反三地作出判決,使前后不同的行為人得到公正的處理,也可使社會中生活的人在預設自己行為時有可靠的參照目標。但目前,理論界關于因果關系的研究,多是采用實證主義的方法,往往從具體的案例中歸納出各種各樣的因果關系現象,這樣做的結果是使得因果關系的理論如同因果關系的現象一樣龐雜多變和捉摸不定,最后得出的結論仍難以用于審判實踐;或是就因果關系而研究因果關系,依照純粹的邏輯,在抽象的層面上單純地看待因果關系,這樣做的結果是在因果關系理論與社會現實之間形成一條巨大的鴻溝,前者飄然在上,落實不到實際之中。筆者認為,這兩種方法雖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存在的問題更為明顯。在研究因果關系之前,這兩種方法都忽略了這樣的前提:1、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與研究哲學上事物之間有無因果聯系不同,其目的是確定某一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是否造成了損害事實、造成了多大范圍內的損害事實,而不是研究對于某一損害事實的形成都有哪些原因和條件。若要研究后一個問題,即是將損害事實至于中心,發散狀地回溯至前尋找原因,無疑擴大了研究的工作量,也會因與前一問題之間的交叉而將因果關系變得錯綜復雜、難以辨認;2、研究因果關系是為了在審判中的運用,因而因果關系與舉證的問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本文討論因果關系的目的,不在于希望對于因果關系的理論的完善有所貢獻,而僅僅旨在在上述兩個前提下,討論在審判中如何才能運用因果關系以明確行為人是否應承擔責任。
正如上文已經說過的,如果單就因果因果關系談因果關系,往往容易陷入陷入無限抽象的陷井之中。如果在因果關系之外,選擇一個可以作為分類判斷標準的概念,通過這個標準來談論因果關系,則會顯得更易把握和理解。不難看出,在整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過錯”具有中心地位,起著責任限定的作用。本文下面就以過錯為標準,分別探討因果關系在不同情況下的確定。①
一、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的因果關系
侵權法上將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分為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表述為“若無,則不(But-for)”,常常是為損害的發生提供可能性的那些行為或物件,可稱之為“條件”。普遍的共識是行為人不必為事實上的原因承擔責任。法律上的原因表述為 “直接(direct)”、“接近(proximate)”、“預見(foreseeable)”,是那些為損害事實的發生提供了現實性的行為或物件,是法律上可真正歸責于行為人的原因。有學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系時,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就是必然因果關系說。但是,條件與損害之間的偶然的聯系在特定的情況下也應構成原因,例如行為人故意利用條件造成損害。如果否認條件作為原因,反而會不適當地開脫一些應負責任的行為人的責任,并且使受害人的損失在許多情況下難以得到補償。奧地利刑法學家格拉塞提出相當因果關系說,其觀點為,造成損害的所有條件都具有同等的價值,由于缺乏任何一個條件,損害都不會發生,因此各種條件都是法律上的原因,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損害結果構成適當條件,行為人就應當負責。但是,采納相當因果關系說,由于不排斥原因和結果之間所有的可能性的聯系,往往使行為人難以被適當地免除責任。為此,我們可以兼采必然因果關系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優點,克服他們的缺點,采用修正了的相當因果關系說,按照過錯責任的要求,有條件地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這就是說,在行為人有過失的情況下,所有那些行為人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的事實范圍,便都可構成法律上的原因,條件不構成原因。但當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時候,條件亦轉化為法律上的原因。下面僅舉三個案例分述之。
案例一,某A因意外事件骨折而住院,按規定醫院應對每一位患者進行全身體檢后方可接受其住院,但當時接診醫生認為A為偶然骨折,諒不會有其他大病,便違反規定,未對A體檢便收其入院。住院期間,A因受其他探視者刺激,引發心臟病而猝死。本案中,醫院未對A進行入院體檢,顯然是存在過失的。如果A經過體檢,醫院便會了解A患有心臟病,自然會對其心臟病發作采取預防措施,這樣也就不會導致A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因此,醫院違規接受A入院與A的死亡存在著因果關系,醫院應承擔其責任。
案例二,某C搭乘客運汽車,司機于行駛中緊急剎車,致使其頭部受傷,合并發生意識障礙,造成精神分裂癥。事后查明,某C于事發前即已呈現精神病的前驅徵兆,緊急剎車所致的頭部受傷,僅誘發出其潛伏的病態。本案中,司機在剎車時,不是故意侵犯乘客的行為,且不能預見到乘客C存在潛伏的精神病徵兆,只能預見到乘客可能會因緊急剎車而致頭部受傷,因此,司機的緊急剎車只與C頭部受傷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與C精神分裂癥之間存在法律上因果關系,客運公司僅對前一損害事實承擔責任。②
案例三,即著名的蛋殼頭骨(egg-skull)案。一般情況下,行為人A對B頭部的打擊不會導致B的頭骨破碎,但若B的頭骨異常脆薄,稍加打擊即會破碎,則A對B的故意打擊行為仍應當承擔責任。1939年,英國法官馬肯農在判決中指出:“一個對他人犯有過失的人,不應計較其受害人的個人特質,盡管受害人的這種個人特質增加了他遭受損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對于一個因致人頭骨破裂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受害人的頭骨的異常易于破裂不能成為抗辯的事由。”需要加以強調的是,馬肯農所謂的“過失”,應當指故意或重大過失。因為只有當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相當程度時,法律才會對行為人施以更嚴格的標準,將一般難以預見到的“條件”亦列為原因。③
二、推定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的因果關系
在許多情況下,損害并非由受害人和第三人的行為所導致,但是否完全由被告所致,難以確定。為保護受害人利益,國外的立法和判例常常采用因果關系推定的方法,只要受害人能證明損害與行為人的行為或物件有關聯就認定其有因果關系。同時,我們不難發現,在需要推定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往往也難以證明行為人對于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此時,若行為人不能反證受害人或第三人存在過錯,還需要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因此,在無法證明行為人有過錯的情況下,對行為人過錯的推定與對因果關系的推定實質上合二為一,只要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那么就認定行為或物件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反之,只要推定因果關系成立,就可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典型的例證是“沒有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案”,如數個打獵者在一處同時向一個方向開槍,其中只有一顆子彈擊中了受害人,但無法確知是誰的子彈擊中了他。這種情況下,對數個打獵者采取過錯推定的方法,只要每一打獵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擊中受害者,均推定是他擊中了受害者,他對損害存在過錯,他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又如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中,只要推定了動物主人或看管者在看管上有過錯的情況下,可推定看管動物不嚴與損害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三、行為人無過錯情況下的因果關系
行為人在無過錯情況下仍要承擔侵權法上的責任。其基礎在于法律的特殊規定。在法有規定的情況下,對行為人的歸責完全不考慮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考慮他們之間對過錯的舉證責任。這時因果關系的確定變得相對容易,受害人只需要證明損害事實與法律所規定的特定行為或物件之間存在著相當的、蓋然的因果聯系即可確立侵權責任。在這里,無需再區分事實上因果關系和法律上因果關系,只要是損害發生的條件,都可作為引起損害的原因加以苛責。如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村農民主張其耕作的水稻因為磚窯燒重油所排放廢氣的危害,重則枯萎,輕則矮化欠收。法院認為:磚窯燃燒重油排放的廢氣必將對農作物產生危害,其危害特征與受害水稻特征相符;參照磚窯未使用重油前,附近水稻未發生受害現象,且離磚窯近的水稻受害較重、離其遠者受害較輕等情況,水稻受害與磚窯燒重油之間確有因果關系。④此案中法院未考慮農民水稻的枯萎和矮化欠收還可能存在著農民日常耕作管理不善、天干日旱、水稻種子存在缺陷等其他原因,僅因磚窯排放廢氣與水稻受影響之間存在著相當的聯系即斷定二者之間存有因果關系。
案例二,美國加利福尼亞某腺癌患者證明其致病原因是其母親在懷孕期間服用了十一家制藥廠生產過的DES(已烯雌酚),但卻不能證明造成損害的藥物究竟是哪一個廠家的產品。最后法院判令各制藥廠按他們當時生產和銷售的DES在市場上所占份額來承擔受害人的損失。⑤這十一家制藥廠承擔責任的理由僅是患者的母親在懷孕時服用了他們生產的藥物,而該藥物被證明會引起患者所患疾病。至于到底是服用了哪家制藥廠的產品,引起疾病可能會存在其他原因與否,則在所不問。
[注釋]
① 分類的理由及可行性,源于因果關系與過錯之間的相互影響和滲透,參考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第191-199頁。
②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197頁。
③ 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第193頁。
④ 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199頁。
⑤ 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第194頁。
參考書目:
1、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4月。
2、王澤鑒:《侵權行為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