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9 16: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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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刑罰的目的作為國家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所要達到的目標或效果,在刑法理論體系中占有著重要的地位,既是整個刑罰理論體系的基礎,也是整個刑罰制度的精髓。我國刑法學界關于刑罰目的在總體上主要有懲罰說、改造說、預防說、雙重目的說、預防和消滅犯罪說、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等學說。從根本上講,懲罰說是單純報應說的體現,改造說是單純特殊預防說,雙重目的說、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說等是報應和預防結合說的不同表達;預防說、預防和消滅犯罪說都屬于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結合說。盡管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關系究竟應如何安排存在不同的認識,但是,從總體上講,目前學界認可刑罰目的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方面是不爭的事實,可以講“雙重預防目的說”是現階段我國刑罰學界的通說。③此外,對于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發展趨勢,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學者贊同從社會發展和歷史進化的趨勢來看,兩個預防的關系是朝著特殊預防作用不斷強化的方向發展的觀點,認為“特殊預防強化,一般預防弱化,應該是一般發展趨勢”已成為國內學者的共識。有學者研究了嚴重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危害性,認為環境侵權行為不僅可能侵害單純的公私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及相關的環境管理法規,還可能會影響到一個社區、一個地區人群的生存條件,如不采取更加有效的遏制措施,有時甚至會影響到人類的存續,因此,認為“國家在對環境犯罪科處刑罰時理應更加重視的是刑罰的一般預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預防作用;環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應重視的是對規范的維護,而不僅僅是對法益的滯后補償。”④相應地,在實務領域,有學者對相關實際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議性的改進建議。
⑤其他領域的研究者對于環境法對法學理論提出的挑戰也有論述,例如,雖然我國大部分學者仍然堅守傳統的觀點,①否認環境是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學說,②但是,有學者對傳統法學理論中的主客體關系對象論提出質疑,認為環境法不僅像傳統法律那樣調整人與人的關系,還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蔡守秋先生的“調整觀”就是這種觀點的代表;③再例如,對于環境法的本質屬性,有學者認為環境法不同于一般的權利本位的法律,它應該是義務本位的規范;④在人和自然的關系方面,雖然很多學者堅持“人類中心主義”,對“生態中心主義”頗多質疑,⑤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主張在環境法之中要改正以往的過于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甚至有人開始主張環境法的人與自然環境觀應當是“共進的生態人類中心主義”環境觀。⑥
二、對于環境法三個“超越”的分析
前述學者的論述在某種程度上都具有其合理性,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學者從法理學的角度對環境法學給傳統法學所帶來的所謂挑戰做一個系統的分析。接下來,筆者將嘗試著從宏觀層面上將環境法對傳統法學可能的挑戰做一個理論梳理,如果我們將環境法對傳統法學的挑戰理解為是對傳統觀點的超越,那么相應地,環境法對于傳統法學可能的挑戰可以被歸結為三個超越。
(一)超越人類的界限———主體之維區分主體與客體是傳統法學理論思考的一個基本范式。一般認為,主體是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的承擔者;客體是主體實踐活動和認識活動指向的對象。近現代科學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爾、培根和牛頓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為主要模板的,這種范式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人、物二分”方法的適用。“人、物二分”法的基本含義在于:首先,這個世界分為主體與客體;其次,人是主體,不能是客體,物是客體,不能成為主體;再次,人有內在價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體資格或法律主體地位,享有法律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最后,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決定物。這種范式體現在傳統的法學理論中就表現在將法律關系的主體界定為在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將法律關系的客體界定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對象。⑦將這樣的觀點帶到環境法領域,人類理所當然地是主體,而自然因素,包括動物、植物在內的因素都統歸為客體。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已有的法律制度在解決環境問題時顯得力不從心,其主要表現之一就是環境狀況并未根本改善,人們開始反思原本的法學理論,認為需要提高環境本身的地位。歐洲綠黨的興起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產生的,并正在影響和改變著歐洲的政局。⑧中國的學者也在開始關注諸如動物的權利,如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發生以后,學者們以自然物(鱘鰉魚、松花江、太陽島)的名義提訟。⑨如果說環境問題的被提上議事日程是一個歷史發展的趨勢的話,那么超越“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的界限則是法學發展過程中的一個必經階段。在當前,這個超越可以被視為是對我們主流法學理論的一大挑戰。
(二)超越國別的界限———空間之維一般來說,法律是一國之內的,國際法在傳統法學理論中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環境問題絕大多數是超出一國國界的,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所帶來的溫室效應是任何國家都逃不開的;阻止臭氧層的稀薄也不是一個國家的事務。要解決環境問題,就必須有全球的視野。環境法作為應對環境問題的社會手段,必須要求超越傳統上從一個國家的角度考慮問題的立場。一般認為,國際環境法是用來調整國際法主體在利用、保護和改善環境與資源中形成的各種國際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①從該定義可以看出國際環境法的全球性和跨國性。即便是各國的環境法,也離不開與國際環境法協調的問題,如果說關注一國之事是我們傳統法學理論的一個基本特征的話,那么環境法的興起對我們的挑戰之一就是要超越這種國別的界限,放眼世界。有學者認為,這種超越國別性還導致了全球的環境立法具有了一種“趨同性”,每個國家的環境立法都是在國際環境法的指導下制定的。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讓全球面對共同的挑戰,引導我們擺脫國別界限的限制。
(三)超越代際的界限———時間之維關注當下的事情是一個無可厚非的立場,傳統法學理論研究的立足點以解決當代人的事情,甚至當代人眼前的事情為根本切入點與目標。雖然立法的原則之中有所謂的適當超前的要求,但是這種超前歸根結底是為當前利益服務的。③環境法的發展對我們的長遠意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這個星球是我們世世代代的棲息之所,以后的人類是我們基因的延續,我們自己僅處在這種綿綿不斷的基因延續的一個極短的時間段上,所以我們必須要考慮到后代的生存。④“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development)的概念就清晰地反映了這樣的精神,“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在這里,我們的目標已經不僅僅是自身了,還考慮到了后代人生存的需要。這對于傳統法學理論而言,又是一個極大的挑戰,代際的隔閡是我們需要超越的一個界限。
三、難以避免的尷尬———另一種視角
環境法對主流法學理論所構成的上述三個挑戰是否可以被圓滿解決?我們是否可以實現這三個超越?已有學者對相關問題進行過探討。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形來看,“應對挑戰”的難度還是非常大的。
(一)從孟子的“不忍人之心”看人類的主體意識超越主體的維度,不僅將人類自身當作是主體,還要將自然的因素當作和我們一樣的主體,這需要我們對包括其他生物在內的自然環境抱有同對人類自身相當的關心。然而,人類是否真有這樣的情懷?盡管亞圣孟軻很早就提出來過“不忍人之心”的觀點,認為“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但是在我們看來,這樣的同情心更大程度上是局限在人類自身的范圍之內的,人類的這種同情心是來自于一種所謂的“弱者情懷”的。無論從生物學的角度,還是從政治、社會實踐經驗的角度來看,人類總是可以將自己置于弱者地位的。這種弱者意識可以幫助我們解釋為什么人們那么容易對于經受苦難者表現出足夠的同情心。也就是說,同情心的來源是因為我們害怕自己也會處于與受苦難者相同的境地。這種類似于移情、通感的能力,讓我們對可以想見的痛苦感同身受。“借由想象,我們把自己擺在他的位置,我們設想自己正在忍受所有相同的酷刑折磨,我們可以說進入他的身體,在某種程度上與他合而為一,從而對他的感覺有所體會,甚至我們自身也升起某種程度上雖然比較微弱,但也并非與他的感覺完全不相像的感覺”。①我們甚至會將我們的同情心擴展到動物身上,動物在應對痛苦時的反應也可以使我們的心靈被觸動;但是,我們當前還很難對植物保護主義者的宣傳怦然心動,因為我們還無法感受其痛苦。②我們如何才能切身地理解和體悟到資源被消耗殆盡、環境被破壞給自身帶來的痛苦?賦予自然以主體資格,不僅僅是說我們認識到它們的價值,還要從它們自身的角度來看待這種價值。這種將自然因素與人類自身平等看待的高度,我們目前恐怕還難以達到。
(二)民族國家的界限當今世界中最穩固的組織恐怕還是國家,超越國家的組織的確是存在的,但是其功能的發揮很大程度上還是依賴于國家的。在我們看來,民族、民族國家在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是不會消失的。在現有的生產力發展水平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還是依賴于生產活動的。這種生產的基礎不可避免地決定于我們所處的地理位置及其礦藏資源,地球上不同地方的人們所處的生活情況必然是不同的,這種地方性最終會形成民族性。當今世界上的國家大部分是以民族和地域為主要因素建立起來的,國家的這種地方性、民族性就很難消除。只有當人類的生存不需要依靠任何地球上的資源的時候,這些差異或許可以消失。國家、民族的存在不僅僅可以從自然的區別的角度來找其原因,其更為根本的原因可能還在于它的人性基礎。單個人總是處于一種弱勢地位的,為了生存必須要結成群體而生活。③人類需要一種歸屬感,而現代社會中國家就是最好的身份認同,在民族主義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民族國家是我們最好的棲息地,是我們最后的精神家園。“民族”的想象能在人們心中召喚出一種強烈的歷史宿命感。無可選擇、生來如此的“宿命”,使人們在“民族”的形象之中感受到一種真正無私的大我與群體生命的存在。④民族主義在相當長的時間里是不會消失的,建立在民族基礎上的國家也是無法消融的。人類在考慮問題時還是以國家為出發點。如果說人類組成國家是為了抵御共同的危險的話,那么從理論上來說,似乎也存在著走向全球統一的可能性,那就是人類遭遇了共同的災難,若真的像電影《2012》所表現的那樣,⑤在面對著全球共同的災難的時候,世界人民應該會走到一起的,但是這個結論有兩個問題:第一,這種在災難之下形成的共同意識是不會太長久的,一旦災難過去,相關記憶會逐漸消退,國家意識肯定還會復蘇;第二,這樣的共同災難是無法預測的,果真遇到,災難之后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里人類或許根本就不需要法律。有人認為目前的全球環境惡化提供給了這樣一個契機,人類會在此基礎上找到共同的利益,拋棄一己之見。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斷還為時尚早,全球氣候問題算是一個全球環境問題了,可是這并沒有將全球人民團結到一起來。⑥國家的區別在目前仍將存在,超越空間維度的具有很強的無國界特征的統一環境法能否真得成為在各國通行的法律,著實讓人懷疑。
(三)軟法是不是法?我們的主流法學理論認為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①即便我們放眼西方,情況也是差不多的。在奧斯丁的眼中,法律是者的命令,強制力是法律的基本特征,因而奧斯丁也否認國際法的規則和原則具有法律的性質。②像企圖在國際范圍內實現統一價值的國際環境法這樣的“法律”,顯然是不符合法律的特征的。即便是凱爾森這種承認國際法的學者,其贊同的理由也更多是因為“將國際法和國內法視為兩個完全不同的體系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③沒有強制力的法律還是不是法律?超越國別界限的國際環境法能否發揮法律的功能?仍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近來學術界興起了一個新的學術熱點———軟法。④學術界對此投入了大量的資源,取得了很多的學術成果。“軟法是原則上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有實際效力的行為規則”,⑤有學者進一步做了說明,指出軟法不具有約束力,指的是法律上的約束力,而實際上并非是說軟法不具有任何約束力。環境法學界、尤其是國際環境法學領域很多學者借用“軟法”來論證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質,軟法的概念似乎是天然地符合國際環境法的,有學者大膽地判斷“環境軟法就是環境法的未來”。⑥筆者認為,無論使用什么名詞來支持國際環境法的法律性,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就是其法律后果無法被合理地承擔。一個不遵守國際環境法的國家所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由其本身承受,同時也讓其他國家甚至整個世界來承受,而目前并不存在相對有效的手段來改變這一現狀,如果是這樣的話,這種環境法與政治性的宣誓、出于倫理的振臂高呼又有何異?⑦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問題而達成的《京都議定書》,面對美國的不批準能有什么樣的懲罰措施?因此,試圖用“軟法”來給予國際環境法以傳統法律的地位,進而淡化國際環境法的非傳統性的做法,在筆者看來是很困難的。因為,國際環境法本身就與傳統法學理論不相協調。
(四)我們真的有那樣的長遠眼光嗎?追求享受或許不能說成是人類的一個弱點,很多時候正是一些享樂的欲望推動了社會的進步,⑧所以短視就難免成為人類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正因為這樣,我們才那么多地去強調要有長遠眼光,要有大局意識,要為后代人考慮。“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正是在強調我們去關注長遠的利益。傳統的法律至少不是以未來的事情為中心、出發點和歸宿的,我們主要是考慮當下以及有限的、對我們有現實影響的將來,考慮過去也是為了學習經驗以服務當下。⑨之前倒不是我們不愿意去考慮子孫后代,而是沒有這個必要,因為資源是足夠的(在當時的開發能力下),或者說我們根本沒有意識到資源和環境的有限性。但是隨著人類對資源的過度開發利用,伴隨著人類認識能力的提高,我們有了日益加重的緊迫感,意識到自然和環境資源的有限性,考慮到了環境惡化的嚴重性。瑏瑠我們會為了將來的發展而限制當下的欲望,但是這樣的理性能達到怎樣的水平?我們已經習慣了很多便利,如冬日的暖氣、無盡的水資源(對于南方的人民而言),為了節約而放棄這些享受嗎?我們不抱太高的期待。在國際視野下,我們不會為了環境而停下向歐美靠近的步伐,西部山區人民不會為了保護森林而放棄致富的夢想,非洲人民不會愿意永遠這樣落后下去而停止對于資源的高度開發。可以說我們現在是比以往任何一個時期都更加重視環境保護了,科學發展觀作為一個全國性的戰略已經被強調了將近10年了。即使是放在國際的視野上我們也不遜色,因為可能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會對環保形成如此的共識。即便是“綠色GDP”被提高到再高的程度,其本質還是GDP,我們根本無法卸下發展的重任。沒有了基本的發展,空談環保是很難行得通的。在外國學者眼中,我國的環境立法起步較晚、發展快,基本的環境與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已經構建起來,但形勢依舊嚴峻:“仍然是一個有著嚴重不足和缺陷的體系”(itremainsasystemwithseriousflaws);在本質上還是一種行政而非法律制度,法院的作用未得到很好地體現;地方利益經常影響規則的實施等等。①
四、結論
篇2
化學教學中實施的環境教育可以讓學生了解環境不斷惡化的處境,正確認識和理解科學發展和環境問題之間的辨證關系,培養科學正確的環境觀念和可持續發展觀念,所以在化學教學中實施環境教育不但可行,而且必要。
化學教學中開展環境教育論析
科學適當的環境教育方法建立在遵循特定的環境教育原則的基礎上。環境教育原則是依據教育的普遍規律以及環境教育的特殊性質制定的準則,具有科學性和客觀必然性的特點。其目的在于指導環境教育的目標、方法、途徑等,并使環境教育過程效果更加顯著。化學教學中實施的環境教育原則與與其它領域的相似,主要包括:科學性和思想性統一原則;因材施教原則;啟發性原則;直觀性原則;鞏固性原則;循序漸進原則;理論與實際聯系原則。實際教學過程中可以通過借助一系列科學方法,循序漸進的引導學生掌握環境知識并形成必備的環境素質,以完成環境教育的各項目標。環境教育作為教育科學的范疇,其教學方法不但有與一般教學方法相同的共性,還有符合自身特征和發展規律的個性。因此,設定環境教育的教學方法時,要從環境教育本身的內容和目標出發。其具體方法可分為:模擬法;實驗法;調查法;探究法;環境考察法。
在化學教學的過程中,滲透環保意識。具體的做法是在主陣地——課堂教學中滲透環保意識,并結合化學實驗,強化這種意識。在培養學生環保意識的過程中,化學課程的教育功能尤為突出。因為在環境教學課程尚未開設的情況下,化學教材為環境教育提供了題材。化學教師要做到抓住化學教材中的潛在可能因素對教學內容進行充分發掘,把環境教育融入到教學的過程中,對其進行有效滲透。而化學科學通過化學實驗得以不斷發展。作為提高學生的科學素質的重要途徑,化學實驗課也成為實施環境教育的好機會。化學實驗經常產生的各種有害氣體和廢液,是造成環境污染的元兇。因此,在化學實驗過程中必須注意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應時刻保持環保意識,做到使實驗現象明顯、效果顯著的同時,盡量減少排污量,以保護環境。通過開展化學課外活動,開拓環境教育的新渠道。就其性質而言,環境教育實踐性很強。所以僅在課堂上進行教育是遠遠不夠,還要通過課外活動強化其效果。課外活動因其內容豐富、形式生動、與社會各方面聯系性強等特點而廣被接受,成為開展環境教育的重要途徑之一。
教學實例簡析
課題:《二氧化碳的性質和用途》
教學的目標:從學習技能和知識角度:熟悉CO2的物理性質;掌握CO2的化學性質;了解CO2的用途。從培養價值觀角度:通過培養學生聯系現實生活現象檢驗二氧化碳的性質和用途的能力,使其體會化學和社會間的關系;通過介紹二氧化碳對環境的影響,提高環保意識。
篇3
此類教學環境設置的產生源于理論實踐分離的實驗室機房不能滿足教學同步進行的缺點。計算機類課程中很多科目都屬于實踐性非常強的科目,尤其是軟件操作類及計算機基礎類課程。此類課程沒有太多的理論內容,大部分內容都是實際操作。此類教學環境是多媒體教室和實踐機房的結合:教室前方配備多媒體控制臺、計算機、投影儀、音響設備等;教室主體為每人一機的學生端計算機。于此類教學環境下教學,教師的課程設計有了更大的發揮空間。以煙臺南山學院為例,目前該校所有計算機基礎課程全部在一體化教室進行。教師以案例引導、任務驅動的方式展開教學。教師利用電子教室軟件將教師端電腦的畫面廣播給學生進行案例效果展示、與學生共同進行案例分析與提示;之后斷開廣播,由學生在學生端電腦上按照案例效果與分析結果根據提示進行案例的自主學習;在此同時教師通過教師端實時監控所有學生端計算機,掌握學生學習進度、回答學生所問問題并及時進行輔導與解答;案例完成后,學生利用網絡資源自主進行開放式任務擴展,即完善了課程所學知識,又對案例內容進行了擴展學習,將所學知識融會貫通為己所用。充分發揮了計算機類課程特點,使課程效果大幅提高。
二、基于網絡的自主學習環境:
隨著科技的進步,各門學科都產生了其學科本身特點所決定的深層次的變革。高校學生在知識獲取過程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開闊性與實時性變化。學生的學習再也不像以前一樣局限于教師授予和課本介紹,不論哪個學科學生學習過程中所要涉獵的知識越來越廣闊,甚至連圖書館藏書都不能滿足學生實時的需要。而基于此問題應運而生的基于網絡的自主學習環境的建設就是各高校在現階段需要完成的重點問題。
首先,基于網絡的自主學習環境的建設的第一方面就是教學資源的準備。在網絡技術與信息飛速發展的新時期環境下,教師的教學資源不僅僅局限于授課過程中使用的講稿與電子課件,而要根據學生學習需要建立起適合學生隨時自主學習的網絡教學平臺。教師將課程相關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實驗素材、課程要求、操作步驟、重點講解等內容公布于網絡教學平臺,供學生隨時下載與練習,跨越了空間與時間的限制,使課程開展于學生可供選擇的隨時隨地,大大提高學生學習的自主性。
其次,基于網絡的自主學習環境的建設促進了學生與教師之間的課下交流。學生在自主學習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難題,如果不能及時與老師進行交流而是必須到教師規定的答疑時間與答疑地點進行解答,問題就累積起來,影響繼續學習的進度。教師可以將學生在線提出的問題進行分類整理,進一步掌握學生在學習過程中遇到問題較多的內容,通過論壇的方式在線與學生進行課程討論,擴大學生的知識范圍、開闊學生學習與教師課程設計思路,在實際課程中進行重點與難點的側重講解與鞏固,提高教學效果與質量。
篇4
摘要: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是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基礎,科學有效的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對于促進我國現有的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改善環境狀態,推行可持續發展等政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我國現有的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具體論述造成我國目前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不科學、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努力探尋實現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途徑。
關鍵詞:環境管理體制;問題;對策。
環境管理體制是指國家有關環境管理機構設置、行政隸屬關系和管理權限劃分等方面的組織體系和制度。它具體規定了中央、地方、部門、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管理范圍、權限職責、利益以及相互關系,核心部分是關于管理機構的設置、各管理機構的職權分配以及各機構之間的相互協調等問題。一些西方學者在對環境管理體制問題進行討論時,往往會把公眾參與的問題考慮進去。他們認為,在環境管理體制的結構關系中,除政府的行為之外,還有社會利益團體和管理行為人,它們都是較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環境保護事業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具有較高的社會化程度,企業和公眾在環境管理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這方面,我國與西方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較長時間以來,我們所說的環境管理體制僅指政府內部機構的設置,而公眾的監督和參與則被視為是外部作用機制,一般不納入進來。
一、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的是地方政府對轄區內環境質量負責的環境管理體制,這種體制,由地方政府通過計劃、組織、調節和監督,來協調社會中的各種關系。這一體制的優點在于能夠很好地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形成了“由國務院統一領導、環境保護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分工負責、地方政府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逐步形成了“五級管理”、“四級機構”的組織體系。這種管理體制對于推動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自然資源相對較少,環境保護工作起步也比較晚,正處在經濟發展速度過快、管理手段較為薄弱、環境意識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的轉軌時期,因此該體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它還存在著不少的弊端,部門分散、地方分割、條塊分離的現象比較嚴重,管理手段相對滯后,很難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阻力。
我國政府對于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大體上是一個倒“金字塔”的結構,即中央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數量較多、規模較大、人員充足、技術設備好,對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比較強;相對中央管理機構來說,各地方設置的環境管理機構,越往下數量越少、規模越小、人員越缺乏、技術設備越差,環境監管的執法能力也越弱。就拿我國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來說,它的技術人員編制較少,但實際工作人員的數量卻嚴重超編,大多數人員沒有環境保護方面的相關專業知識,其中還有一部分是在機構改革中被分流到了環境保護部門,同時又沒有較好的方法對人員進行培訓。同時,環境保護部門的技術設備配置也比較落后,缺乏基本的監測手段,不能有效地對排污總量和違法排污現象進行監測,有些甚至還需要將監測項目送到市一級部門進行分析。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手段,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執法主要依靠自己的感性認識和已有的工作經驗,這樣及時取證就有一定的困難。由于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與通信工具,一旦發生違法排污現象很難及時到達現場,從而做出快速應急反應[1]。我國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以地域管理為主的環境管理體制,導致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存在行為差異。
中央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態度非常重視,制定了一系列關于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把保護環境上升到了基本國策的戰略高度。從中央政府的角度來看,由地區間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所帶來的外溢效應是不存在的,因為任何一個地區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都意味著整個國家的環境質量在不斷提高。但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對于環境保護的態度就比較復雜,因為環境本身具有外溢性和跨區域性等特點,該地區對環境問題加大投入進行治理,可能得到收益的并不是該地區而是鄰近的其他地區,這樣就使得一些地區忽視環境保護而片面地只追求經濟效益。在發展與環境的目標選擇上,地方的目標函數與中央存在差異。中央政府強調全局的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可持續性,而地方政府的目標則明顯偏重于局部、眼前的經濟發展。在環境保護政策的決策與實施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存在著“討價還價”和“對抗”的傾向。地方政府在落實環境管理的具體政策時,會與中央政府的要求產生一些矛盾與沖突,而地方政府則會憑借自身所擁有的經濟資源和信息優勢,以“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方式,盡可能地減少或避免自身利益的損失[2]。所以,在環境管理中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存在一定的行為差異。有學者認為,從環境保護的縱向管理上來看,我國是以地域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只對本級政府負責,在環境保護機構內部上級與下級之間只是一種業務指導關系,上級對下級缺乏應有的制約力,執法過程中容易受到人為因素的干擾[3]。由于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不同地區對于環境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保護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也不相同,因此,在資金投入上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些地區投入了較多的資金用于環境保護,而有些地區則投入較少。這種現象必然造成地區之間環境管理力度上的不均衡,時間一長可能就會導致一些原來重視環境保護的地方政府向不重視環境保護的地方政府看齊,減少資金投入。即使某些地方政府一些有遠見的官員真的下大力氣治理本地區的環境,但由于環境的特殊性,我們也很難全面衡量其治理環境的業績,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流于形式。
(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在設置上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目前全國有不少環境保護部門,特別是縣級環境保護部門仍掛靠在城市建設系統上,僅屬于城市建設系統的一個部門,這種現象給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城市建設往往引發一定的環境問題,而作為城市建設系統內的機構自然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環境監督管理,環境監管難免會流于形式。因為沒有獨立的機構,人員編制、工作經費等問題也都難以保障。有些地區環境保護部門內的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不健全或者根本沒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而環境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兩個部分,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反映在機構的設置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都應該進行強化,不能側重于任何一方。有些自然保護任務非常繁重的資源或農業大省,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有的省有自然保護監督管理機構但力量薄弱。在一些縣和農村,環境和自然保護工作仍然很繁重,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的編制則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甚至還有些地方出現了沒有人管理這方面的工作的情況。
(三)行政區劃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不利于跨區域環境問題的協調。
環境問題具有較強的外部性和區域性,一個地區的環境污染可能會影響到周邊其他地區,往往會超越行政區劃的邊界,不受行政轄區界限的限制,如酸雨污染、流域水污染、海洋環境污染、生物多樣性等問題,都具有跨行政區域的特點。針對這一現象,設置相應的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同時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流域環境保護立法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我國在這方面的建設還很不夠。雖然在幾個大的流域建立起了水資源保護委員會,但從隸屬關系、職責、權限的配置和法律地位上來看,該類機構并非強有力的流域環境管理機構。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以行政區劃為單位的環境管理體制,地方環境保護局隸屬于地方政府,這就使得一個有機的整體被這種體制分層切塊,個別地區為謀求經濟的發展而不惜損害其他地區的利益以及阻礙環境管理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部門之間的協調不暢,跨區域執法難度比較大[4]。
(四)中央政府監督乏力,難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制。
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環境質量負責。也就是說,環境質量的好壞,地方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但相關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政府部門如何履行其責任,如何保證其履行責任,也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履行職責應承擔何種責任[5]。在經濟增長水平仍然是衡量和反映各級政府和領導政績的主要標準的情況下,考核干部實行的是自上而下、以GDP增長為依據的體系。在對地方政府官員進行政績考核時,各種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仍然是重要的內容,尤其是GDP的增長,把本地區的經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企業規模、招商引資情況等作為衡量政績的硬性指標,而對于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和諧社會與黨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硬性要求。這種考核體制某種程度上鼓勵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熱情,挫傷了地方提供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的積極性。“這就促使一些地方將完成經濟指標作為本地區發展的首要任務,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片面地理解為以GDP為中心,把發展才是硬道理片面理解為GDP增長才是硬道理,不顧資源、環境的可承載能力,盲目上項目,搞投資,造成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現象十分嚴重”[6]。地方政府中的部分領導從個人和本地區的短期經濟利益出發,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缺乏緊迫感,甚至把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對立起來,錯誤認為要大力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就會阻礙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影響政績目標的實現,甚至出現干擾環境執法行為,明目張膽地保護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在地方政府的默許甚至支持下,一些企業采取暴力手段阻止環境執法,甚至抗法。中央政府對于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履行對本轄區環境保護質量負責的義務,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仍然缺乏有效的機制和手段進行監督和制約。
二、實現地方環境行政管理體制科學發展的思路。
(一)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轉變部門職能。
國家應將環境保護的執法監督作為各項工作的重點,由微觀管理轉為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指導和服務,轉變工作理念,由單純的管理轉為真正的為基層和企業服務。不斷加強環境保護總局在宏觀決策管理方面的職能,積極推進環境保護事業單位的改革,理順中央與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與經濟發展部門的關系,初步建立起科學的行政運行規范。同時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在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主動性、積極性的同時,運用必要集中和適當分散相結合的工作方法,把環境保護方面的法規、政策、標準等的制定權集中到中央,同時又要按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根據各個地區發展存在的差異,環境標準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采取不同的政策。而對于跨區域的環境問題,如大氣污染、水污染等問題的處理權限都應該集中到中央,將局部性的環境問題,如噪聲、固體廢棄物處理等問題的處理權限放到地方,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問題其處理權限應該放到中央,而環境保護合作項目則可以放到地方,環境主管部門在工作中所起到的只是引導或指導的作用。
(二)加強人員和機構方面的建設。
精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非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而政府部門職能的部分不但不能精簡,反而要不斷加強。從整個國家的發展趨勢上來看,在對其他國家機構進行精簡的情況下,對于環境保護方面的國家機構應該不斷加強。因為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只注重發展經濟,對于環境問題重視不夠,導致環境污染欠賬較多。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仍然需要投入較多的資金對環境問題進行治理,但環境的改善需要一定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現有的生態環境可能還會進一步不斷惡化,在將來的20年甚至30年里,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可能仍然不會有明顯好轉,所以,從整個國家的長遠發展來看,要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加強環境保護。
(三)健全環境保護跨部門以及中央與地方的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政策離不開部門發展政策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環境保護已經成為整個社會的責任,而不單單是某個部門的職能。要把環境容量、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發展對環境的影響、對資源的消耗、對生態系統的影響納入統計指標,使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也作為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要建立國民經濟綠色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不僅要有經濟指標,而且也要有環境指標、人文指標,用這些指標來衡量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水平,全面、科學、合理地評價地區、單位和干部的業績。要改變不平衡的管理體制,形成綜合權力機構,就需要順應政府機構改革的潮流,通過計劃、預測,綜合考慮潛在影響因素,協調各部門間綜合處理經濟、環境和社會的問題,加強跨部門的統一規劃與管理。在環境保護政策的落實上,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存在一定的矛盾,健全環境保護的中央與地方的協調制度就顯得尤為緊迫。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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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志燕,高世楫。環境政策存在的若干問題與調整思路[N].學習時報,2007,(11).
篇5
論文關鍵詞:自然環境,依賴性,發展
自然環境是和社會環境相對的一個概念,有著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自然環境是指與人所處的地理位置相聯系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包括地理位置、氣候、土壤、山脈、河流、植物、動物、礦藏等。廣義的自然環境指除了人類社會之外的各種自然物質、能量、信息的因素所構成的一個整體系統。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之中,人的生活和發展與自然環境息息相聯,都要受到自然環境的影響和制約,離開了自然環境,個人乃至整個類將失去生存和發展的根基,人也將不復存在。因此,自然環境對人的發展來說是一個基礎、一個前提。
一、自然環境是人生理發展不可或缺的自然條件
人作為自然存在物,有其自然屬性,人是自然界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人源于自然。這一事實決定了人永遠不能割斷自身同自然之間的聯系。人從自然中輸入物質、能量和信息,經過加工、處理和轉化來滿足自身的需要,形成自己的體力和智力;同時人也向自然界輸出物質和信息,影響和改變自然界。這個輸入和輸出關系,就是人和自然的實際聯系。它說明人只是在與自然的相互聯系中依靠自身的智慧和勞動,從自然界那里獲得物質、能量和信息借以維持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承認人的肉體存在的客觀性就必然承認維持這種存在、滿足這種生物組織生理需要的合理性。因此,人有自然需要。自然需要簡言之也就是維持人的生命存在的生物需要、生理需要。早在《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就提到,“在一定意義上,吃、喝、性行為等等,也是真正的人的機能;男女之間的關系,是人和人之間最自然的關系。”[1](P87)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人類生存的第一個前提也就是一切歷史的第一個前提哲學論文,這個前提就是人們為了能夠創造歷史,必須能夠生活。但是為了生活,首先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東西。”[2](P31)恩格斯在談到馬克思生前的偉大貢獻時強調:“正像達爾文發現有機界的發展規律一樣,馬克思發現了人類歷史的規律,即歷來為繁茂復雜的意識形態所掩蓋著的一個簡單事實:人們必須首先吃、喝、住、穿,然后才能從事政治、科學、藝術、宗教等等。”[3](P574)
人的這些生理需要的滿足最終需要通過物質資料生產的形式來滿足雜志網。而自然環境是包括在物質資料生產其中的,是物質資料生產賴以發展的基礎。作為物質資料生產賴以發展的基礎,自然環境在其中發揮著怎樣的作用呢?恩格斯曾指出“經濟學家說勞動是一切財富的源泉。其實勞動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財富的源泉,自然界為勞動提供材料,勞動把材料變成財富。”[4](P77)馬克思則進一步指明勞動過程所具有的三個要素,即勞動本身、勞動對象和勞動資料。馬克思這里所說的勞動對象,指的即是自然環境中的森林、土地、礦藏、河流等因素。在馬克思看來,自然環境是作為生產力要素之一的勞動材料或勞動對象而進入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活動的。作為生產力的要素之一,自然環境首先對人類社會的物質生產活動產生直接的影響,并進而通過物質生產活動間接地影響人類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正因為如此,馬克思強調“任何歷史記載都應當從這些自然基礎,指人們的生理特征和人們所遇到的各種自然條件以及它們在歷史進程中由于人們的活動而發生的變更出發。”[5](P220)
其實,人和自然之間具有原始的內在一致性,從人的生命存在看,人依靠自然界而生活;從肉體方面來說,人和動物一樣,靠無機界生活;從人的生命活動看,人的生命活動以自然界為基石,人的生命活動的能力在某種意義上也是以自然界為第一資源,自然界不僅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資料,而且是人的生命活動的材料、對象和工具。人類的勞動對象如土地、樹木、礦石等,都是自然界提供。“沒有自然界,沒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創造。”[1](P53)馬克思繼而寫道:“自然界一方面在這樣的意義上給勞動提供生活資料,即沒有勞動加工的對象,勞動就不能存在,另一方面,也在更狹隘的意義上提供生活資料,即維持工人本身的肉體生存的手段。”[1](P36)自然環境是自然的有機整體,它為人生理的發展提供物質基礎。因此,我們在談論人的發展時不能漠視自然環境的作用,塑造良好的自然環境成了促進人全面發展的必備物質條件。
二、自然環境為人的精神文化發展提供重要保證
人的發展是現實的、具體的、全面的和動態的發展過程,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展開和完成的,這既是一個歷史形成和發展的過程,又是一個在現實的自然環境中形成和發展的過程。良好的自然環境在人的精神文化的發展中發揮著十分巨大的價值功能,它是人類實踐活動的產物,打上了人類實踐活動的印記,是人類文明的凝聚和體現,反過來又為人的發展提供重要保證。
首先,自然環境滿足人享受自然美的精神需求。愛美是人的本性哲學論文,按照美的原則和規律塑造人,是人的全面發展的重要內容。自然之美并不是人主動建構起來的,更不是自然中的事物觸發人的審美“細胞”而產生的“幻覺”,自然之美是某種自然的存在,是大自然的一些屬性,諸如它的顏色、味道、棱角、線條等,它們是直接地呈現自己。良好的自然環境為人提供了客觀的審美對象,喚起了人們的審美情趣和美感,給人營造了美的氛圍,以美的氣息凈化著人的心靈世界。
其次,自然環境還是科學活動的對象,作為人類生產活動對象的自然,同樣存在于人類的科學活動之中。“從理論領域來說,植物、動物、空氣、光等等,一方面作為自然科學的對象,一方面作為藝術的對象,都是人的意識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無機界,是人必須事先進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糧。”[1](P56)克思把“科學活動”看作人類的一種活動,是“生產的一些特殊的方式”。科學活動的首要內容是認識自然,從“精神上掌握自然”,然后在生產活動過程中“驅使自然力”為人類服務。
最后,建構良好的自然環境還會引發人們在價值觀念、生活方式、消費方式等一系列領域發生革命性的變革,有助于人形成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良好的自然環境的建設會使人領略到大自然本身的美,人在審美活動中又會自覺意識到自然環境對于人的發展的意義,將維護自然美內化為自身的價值理念,從而對自然環境給以呵護,用美的原則塑造自然環境,使自然環境更美,使人與自然更加和諧。正是在這種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感性與理性和諧統一的自由自覺的審美活動中,人與自然環境始終保持著良性互動,兩者在交互作用中都能得到全面的發展。在今天自然資源已經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工業化時代的奢侈浪費的生活方式,不僅超越了自然界的支付能力,造成生態平衡被破壞,而且也給人自身形成很大壓力,打破了人自身發展的平衡狀態,出現了不少難以治愈的“文明病”。人的全面發展并不意味著對物欲過分追求。人并不是庸俗的經濟動物,不能為滿足貪得無厭的物質欲望不惜掠奪自然資源,置自然資源枯竭和環境退化而不顧。作為具有理性的個體應該朝著既有利于自然發展,又有利于人的身心發展的目標努力,重視良好的自然環境的建構,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三、保護自然環境,為人的發展營造條件
從某種意義上講哲學論文,自然環境因素就是人發展的基礎因素。這就好比個人的發展是粒種子,那么“環境”就是土壤。種子很重要,土壤更重要。沒有好的土壤,再好的種子也是白搭。要想種子茁壯成長,就必須有塊肥沃的土壤雜志網。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道理。我們要實現人的全面發展,首先也必須要打造這樣一塊肥沃的最適宜“種子”生長的“土壤”,這就要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大環境。
近些年來,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大環境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空氣污染嚴重、世界性水源危機、森林慘遭毀滅、物種不斷減少、臭氧層變薄等等,表面是天災,在這天災的背后是人禍,特別是傳統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方式和掠奪式的資源開發超過了自然環境合理的承載能力,使得空氣、水、土地、生物等環境要素遭到嚴重的破環,生態系統維持生命的功能退化,資源支撐能力下降。所有這一切已經說明,人類的破壞行為正在將自然界驅趕到一種生態死亡的絕境中,同時也使自己陷入一種十分危險的境地。人與自然的對抗,不僅直接關系到整個類的發展,而且也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的身心健康,所以必須走出當前人與自然緊張的狀態,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大環境,努力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一)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自然觀
人與自然對抗,源于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是將人與自然的對立絕對化和極端化的結果。人類的許多災難最深層的原因就在于人與自然相互對抗的自然觀。這種對抗既是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的結果,同時又是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程度不夠的結果,因為這種人與自然對抗的自然觀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必將為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自然觀所代替。走出極端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環境倫理意識,既承認自然工具價值,同時又要承認其內在的價值,這既是當今人類減少種種災難的基本途徑,又是人全面發展的必然之路。
(二)改變傳統的經濟發展觀
要從根本上使人與自然的關系從沖突走向和諧,必須放棄傳統的經濟發展觀,積極發展經濟,努力實現經濟生態化。所謂經濟生態化是指人類經濟活動日趨符合生態規律要求,日益實現在生態上合理的過程,其本質和核心內容是:使基于勞動過程引發的人與自然之間物質代謝及其產物,逐步比較均衡、和諧,順暢與平穩地融入自然生態系統自身的物質代謝之中的過程。因此,只有發展生態經濟,才能徹底克服人與自然的尖銳對抗狀態,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為人更好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
(三)樹立科學文明的消費觀
盡管非典、禽流感等繼續威脅著人類,然而野生動物的口腹之欲仍未杜絕。因此,倡導文明飲食文化哲學論文,樹立科學健康的消費觀,有利于人與自然的和諧,有利于個人發展,同時也利于子孫后代。
(四)加強環境立法,增強環境執法力度
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保護自然大環境,除了依靠經濟手段,建立新的可持續經濟發展模式發展生態經濟,樹立新的可持續消費觀,倡導綠色消費等等,還必須借助于法制手段,建立和健全環境法制機制,使自然環境的保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五)加強生態教育,提高人們的生態意識
人們在對工業文明的反思中,認識到要對工業文明中人與自然的關系進行撥亂反正,把人與自然的尖銳對抗轉變為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還必須實施和推行教育改革,發展生態教育事業,提高人們的生態意識和環境意識,這才是保護自然環境的根本長遠之計。生態化教育是和構建未來生態文明相一致的新型教育體系,它可以分為學校生態教育和公眾生態教育。對于學校而言,要以生態文明觀為指導,致力于解決教育過程中人類與自為自然之間的時代性矛盾,從而致力于培養具有生態文明素質的新人。對于公眾教育而言,要致力于提高公眾的綠色意識和參與生態環保的自覺性,積極參與解決人類與自然之間產生的生態危機,從而推動生態文明的形成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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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論文關鍵詞]環境法;教學改革;四個關系
環境法是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新增設的核心課程。與其他部門法的教學相比,環境法的教學無論內容或形式都顯“稚嫩”。也正因其“稚嫩”從而為環境法教學改革的深入推進提供了可能。本文就環境法教學改革所需要處理的四個關系發表淺見。
一、環境法總論與環境法分論
環境法總論是對環境法基本理論、原則和制度的闡述和研究,環境法分論是對具體各分支部門法的分析和解釋。它們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的關系。一般而言,總論部分包括環境法導論、環境法的基本原理、環境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分論部分包括環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資源法、生態保護建設法、環境行政法、環境侵害救濟法、危害環境犯罪制裁法、國際環境責任。
但是,我國環境法總論與分論的教學并不協調。具體表現在;第一,總論未能有效地統率分論,致使分論結構不穩定且任意膨脹。比如,在生態保護建設法中,有的教師不僅講授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法律法規,而且講授防洪、抗震之類的法律法規;有的教師則不將防洪法、抗震法等納入環境法的體系之中。第二,總論中的環境法基本原則和制度未能與分論中的分支部門法的具體原則和制度形成有效關聯,致使總論分論“兩張皮”。例如,講授“水污染防治法”時,往往只是“就法論法”,僅對《水污染防治法》這一單行法律本身所規定的具體原則和制度作出分析和解釋,而不注意關聯其他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法律法規,更不會以總論來指導分論,這不僅不利于豐富和深化環境法總論的內涵,也不利于學生對環境法分論的深度把握。
因此,為增強環境法的教學效果,應對環境法的教學內容和方法作出適當改進。一是以總論為指導優化分論內容,確保環境法的“純潔性”。眾所周知,環境問題一般分為第一環境問題和第二環境問題:第一環境問題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災害;第二環境問題是指由人為原因引起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作為環境立法控制對象的環境問題,主要是指第二環境問題,也就是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據此,諸如防洪、抗震之類的因自然災害而導致的環境破壞所實施的法律控制不應納入環境法的體系。二是總論教學與分論教學要前后觀照,彼此呼應。例如,講授分論中水污染防治的三大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統一規劃的原則、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統籌兼顧的原則)時,要與總論規定的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原則、環境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改善相結合的原則)串聯起來;講授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環境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時,要明確該制度是對總論規定的環境責任原則的具體落實,從而使學生充分理解總論對分論的指導意義。只有這樣,才能發現分論規定的各分支部門法的差距和不足,進而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議;同時,也才能發現環境法總論原理的不足,從而推進環境法總論的發展和完善。
二、實然環境法與應然環境法
實然環境法是指環境法的現實表現樣態,即環境法是什么;應然環境法是指環境法的正義追求,即環境法應當是什么。“是什么”與“應當是什么”在邏輯上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對“是什么”的描述不可或缺,它是研究“應當是什么”的基礎。環境法教學也是如此。但環境法教學亦應在把握環境法“是什么”的基礎上,引導學生探究環境法“應當是什么”,從而預測環境法的未來。所以,在環境法的教學中,教師應當心中永遠充滿正義,目光不斷往返于環境法的實然與應然之間。例如,環境權作為環境法的基石性概念,作為一種新的法律理論和社會主張,教師在教學時一方面要立足于實然之法,明確環境權是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利用或享受環境資源、在適宜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其主體包括公民、組織和國家,其客體是環境利益,其內容主要限定在公民污染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私權保護和公民參與環境管理權的公權保護之上。另一方面,還要著眼于應然之法,明確環境權不僅是一種法律權利,更是一種道德權利、自然權利、“與生俱來的權利”。不管國家法律是否承認和保護環境權,環境權都天然存在。由此,不僅人類應當享有環境權,而且某些與人類最接近的特定自然體和物種也應當享有環境權,如生存權、不受人任意侵害權、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等權利。這樣就使學生對環境權有了更為全面深刻的認識,同時也增強了學生的環境倫理和環境正義觀念。
再如,在講授環境刑事責任時,教師除對刑法明文規定的環境犯罪罪名作深入講解外,還可就環境犯罪的立法利弊、環境犯罪的歸責原則、環境犯罪的危險犯與結果犯以及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等主題開展討論。這樣的討論,一方面有助于學生了解環境刑法的理論前沿,另一方面也使學生對知識的深度和廣度有了新的開拓和創新。
總之,環境法的正義不僅存在于實然之法,而且同樣存在于應然之法。環境法正是在實然性和應然性的張力推動下不斷向前發展的。
三、環境法學與傳統法學
環境法學雖然是一門獨立的學科,但并不是一門自給自足的學科。事實上,環境法學是法學的一個分支,它與傳統部門法學的關系至為密切。例如,對環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學,對環境侵害的民事救濟涉及到民法學,對環境行政責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學,對危害環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學,對國際環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國際法學,等等。因此,學習環境法必須不斷地從傳統部門法中汲取有益養分。
然而,現實是環境法的教學缺乏學科間的相互交叉滲透,課程內容沒有張力,教與學都停留在環境法課程內容本身,忽略了學科之間的內在聯系。從而導致學生在課堂中接受的知識往往是孤立的、片斷的、割裂的、凝固的,不僅不利于提高學生的理論水平,也不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無論是從環境法課程本身具有的學科交叉滲透的特點還是從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考慮,傳統部門法都應當成為環境法教學時借鑒和參考的應有之意。比如,在講授環境民事責任時,既要從傳統民法的角度給同學們介紹一般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從而引申出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進而歸納出環境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與行為違法性問題;又要將環境民事責任同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作比較,明確環境民事責任是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重在補償,而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則是行為人對國家的責任、重在懲罰,由此決定了環境民事責任采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而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則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通過這樣的教學,使得學生對環境法上的三大責任的認識進一步加深。
可見,強調環境法學與傳統法學的銜接,不僅打破了部門法教學的藩籬,而且給了學生融會貫通的機會,既鞏固了舊知,又獲取了新知。
四、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
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邏輯,更在于生活,所謂“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環境法的教學同樣如此。具體來說,環境法教學要按照實踐——理論——實踐的設計思想,加強實踐教學環節,此亦是環境法教學改革重點之一。對此,各高校作了一些有意義的探索。如組織觀摩法庭審判活動、模擬法庭教學、專業實習、社會調查、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以訓練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現實社會生活問題的能力。
其實,對于實踐教學,不僅可以在課外實施,課堂的案例教學同樣可以大有作為。誠如王澤鑒先生所言:“實例研習乃在培養處理案例的能力,可以說是為將來從事實務工作而準備,故法學教育或官方考試的題目應多依靠各級法院判決而設計之,其功用有三:(1)以實例反映社會生活。(2)結合理論與實務。(3)法院的判決理由,當事人的主張及判決評釋,可以提供各種不同的法律論證資料。”筆者近幾年的環境法課堂案例教學實踐,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具體做法是:
(一)精心選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是案例教學的基礎。典型案例既可以使學生牢固地掌握環境法理論,也可以燃起學生學習環境法的熱情。在選擇典型案例時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其一,案例的時代性。引入教學的案例要貼近時代、富于時代氣息、與社會生活緊密相關,這樣才能真正創設問題情境,吸引學生關注,激發學生的求知欲,達到寓樂于教的目的。筆者在授課時緊密結合我國當前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的實際及熱點與難點問題,深入挖掘新鮮、有益的案例(如太湖藍藻事件、寧波PX事件、環評風暴、PM2.5監測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教學案例研討。
其二,案例的啟發性。案例有無啟發性,與案情本身的簡單或復雜沒有必然的聯系。即使案情相對簡單的案件,結論也未必是唯一的。所以,案例的選擇不在于案件本身是否復雜,而在于其間蘊涵的事實問題、法律問題是否符合教學目標的要求。在筆者看來,只要有利于開發學生的思維能力,鍛煉和提升學生思維的廣度和深度,這樣的案例就可以稱之為典型案例。
其三,案例的全程性。呈現給學生的案例究竟應該是全程的、原汁原味的案例還是經過濃縮的、加工整理后的案例?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實踐中的案例往往頭緒多,涉及面廣,外在因素也比較復雜。如果把這些案例原封不動地端出來,不僅學生不易理解,還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負效應。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因為每一個具體案件,都關涉事實和法律兩個方面的問題。而就事實問題而言,不同的當事人對同一案件事實往往有不同的解釋。因而如何對案件事實材料進行甄別、篩選和建構,就成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功。所以作為法科學生不僅要學會處理法律問題,而且要學會處理事實問題。遺憾的是,我們傳統的教學法恰恰忽視了這方面的訓練。即使是國家司法考試提供的案例也往往是經過技術處理的案例,也正基于此,即便是通過司法考試的學生在剛“入道”時也要經過一個比較漫長的適應期,這不得不引起法學教育界的反思。筆者主張,案例的選擇還是應當原汁原味,這樣才能使學生親身體驗如何運用法學知識進行創造性思維,以解決現實社會生活中的真實問題。
(二)用心實施案例教學
案例教學的形式不拘一格:既可以由理到例,先講解理論,然后運用案例解析;也可以由例到理,先陳述案例,然后提出相關問題讓學生研討,進而引出將要講授的知識。但不管采取何種形式,以下幾點應該引起重視:
第一,重視傳統講授與案例教學的交融,不能為案例而案例,而要寓原理于案例之中。
第二,重視討論過程。鼓勵學生各抒己見、表達各自不同的見解,只要學生說得有道理,能自圓其說,就應得到鼓勵。只有這樣,才能激發學生的創造性思維。在課堂討論過程中,教師要及時加以正確引導和啟發,并適時提問和追問,以使教學更有針對性。同時,充分的討論也可以激發教師的靈感,正所謂“教學相長”。
篇7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改革
在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新形勢下,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態勢,必須大力加強生態文明法制建設,培養合格的環境法治人才。考慮到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如何結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課程改革,對其專業研究生培養目標進行重新定位及教學改革以符合新的社會發展戰略需求應成為未來該專業學科發展與教育過程中應著重思索的問題。
一、生態文明視域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研究生的培養定位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是伴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究其目的乃是人類為了應對自工業革命以來不斷升級的環境危機,彌合人與自然關系日趨緊張的態勢而設計的用以協調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機制。但總體來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孕育、形成和發展總是根植于時代變遷的歷史土壤。
就國外而言,二戰后、特別是20世紀50年代以來,許多工業發達國家都面臨著嚴重的環境危機,這些問題引起了有關學科和許多專家學者的注意。一方面,許多國家開始形成以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為中心的環境法體系;另一方面,也造就了一大批研究、講授和從事環境法實務的專業環境法工作者隊伍,他們成立環境法研究機構、創辦環境法雜志、在大學開設環境法課程,紛紛出版、發表有關環境法的論文、教材和學術著作。同時,因各國亦承襲各自傳統法學研究方式而分為不同環境法學的教育模式,主要體現為歐洲大陸法系模式、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和前蘇聯(俄羅斯)模式,但其模式的共性在于:在積極促進環境法學學科發展的同時,都努力使得環境法學教育與社會發展實踐呈現出高度的契合性。
反觀國內,隨著政府、民眾環境意識的不斷提高,環境法律法規的大量出臺,環境法學研究日漸拓寬、不斷深入,環境法學迎來了發展的新契機。但是,中國環境法學歷經20多年的進程,從無到有、從抽象到具體、從個別到一般積淀了豐富的經驗,環境立法、環境教育與社會實踐卻存在著明顯脫節的現象,因而也成為學界積極關注并加以改進的主要對象,主要反映在《論環境法學的形成和發展》(白水等,《東南學術》2003年第5期)、《中國當代社會轉型與環境法的發展》(顏士鵬著,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環境法學教育與生態文明法治化》(環境法學分會2011年會暨國際研討會會議)等學術著作、會議中。因而,為進一步完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研究生法學教育體制、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國內外環境保護問題的能力、加強學生法學知識綜合素質,幫助有志于環境保護領域的學生提高進一步深造的能力,并有助于國家生態文明理念的進一步落實與和諧社會、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實踐,而環境法專業研究生的培養定位與其改革策略應做進一步考量。
當前而言,建設生態文明已經融入到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及科學發展觀的實踐中,已經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和重要保障措施。黨的十報告則進一步要求,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從理論上看,社會的發展需要多種因素的促進,但依靠法律制度推進社會變革與進步已經成為現代世界發展的主要趨勢。從現實來看,生態文明建設領域也是一個涉及眾多社會主體、關乎各種利益的重大問題,此類問題解決更需要相關法律制度建設,以將各種利益關系維系在一定的秩序之內。顯然,作為規范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的基礎準則,生態文明建設問題之解決對策中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其中,產生于環境危機、以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為基本立法目的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學科在協調自然資源本身多種利益的不同主體訴求、深化生態文明理念與建設實踐方面將具有突出重要的意義。
隨著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國民環境保護意識的進一步加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普及性日益增強,很多的高校日益重視環境法學的教育。特別是在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研究,正式確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成為法學學科16門核心課程之一,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和專業介紹(2012年)》則進一步鞏固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法學核心課程地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高校法學教育中的地位進一步提高。但是,從國內外的形勢來看,我國環境法知識的普及、尤其是專業性的環境法學教育與研究還遠遠不能滿足國家開展環境外交、處理環境事務、進行環境問題決策、開展國內環境保護實踐等方面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環境法制意識薄弱,環境違法現象頻現;環境法專業研究生培養目標模式不明確、教學內容及方式不具有針對性,難以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等。因此,在當前深化生態文明理念與實踐的背景下,從事有關環境法學教育與研究的高校、研究機構未來的一個重要任務即是對環境法專業教育的目標進行重新定位,在幫助普及生態文明理念的同時,結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教學模式改革探索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環境法制運行模式。
總之,結合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產生與發展的國內外背景,基于生態文明建設路徑最關鍵的環節是要實行制度創新的要求,未來該專業研究生的培養目標需契合生態文明理念及制度創新需求、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前沿性特點來進行教學內容和方法的選擇,進而將現實問題與前沿問題結合起來,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理論研究、實際適用及輔操作提供多類型的專業人才。
二、生態文明視域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研究生培養改革策略
就改革的總體目標來看,生態文明視域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專業研究生的培養應以生態文明建設對學科的現實需求為基礎,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實驗、實訓、實習為依托,構建開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專業研究生教學體系,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現實需求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育應用、創新的有機結合。具體而言,應該涉及到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結合生態文明理念及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的前沿性、實踐性、交叉性特點注重教學理念的更新。相比較于其他學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身具有突出的法學新興邊緣性學科特點,它不僅涉及國內法、國際法以及法理學、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和刑法等法學學科,而且還涉及環境科學(生態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經濟學和環境倫理學等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學科。同時,生態文明理念本身也具有綜合性的特點,生態文明理念的提出是我國對可持續發展意識深化理解與發展的結果,是人類在反思、總結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著對人類、自然與社會之間協調發展的規律研究所產生的文明觀。生態文明建設的終極目標是建設一個不超過環境資源的可承載力范圍、符合自然規律的要求、推行可持續的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生態文明社會。現實中建設生態文明已經融入到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及科學發展觀的實踐中,已經成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和重要保障措施。因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自身產生與發展背景也是生態文明理念產生的現實基礎,二者之間也具有協調發展的必要性與現實性。為此,在未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教學實踐中生態文明理念的普及也就順理成章。在環境與與資源保護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及教學中,除了傳輸傳統的法學基本理念之外,環境科學(生態學)、環境社會學、環境經濟學和環境倫理學等其他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學科的知識及生態文明內涵也應涉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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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排污權交易從理論探討階段發展到實踐應用階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從權利構成、經濟學原理和經濟分析法學等角度來思考排污權交易,并力求在環境問題以及環境法調整對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權交易,從理論發展的成熟到實踐應用的成功,為我們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角度來看待環境問題與環境法,乃至法與其調整對象的整個社會關系。
排污權作為一種新的權利,是與產生排污權的制度緊密相聯。如果說,自然權利比如自由平等這些固有權利,即使法律不對其進行規定,也不失為權利之一種。但是排污權屬于法律規定才享有的一種權利,它的存在是與法律規定的特別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權的產生背景
排污權最早產生于美國,美國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規定主要集中在技術方面,要求工廠用"最佳實用技術"和"最佳可行技術"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這種規定最大的問題是在執行之中成本過高,因為這種技術性的規定很少考慮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種污染物的特點專門制定,法律規定難以貫徹就在所難免。所以,就產生了在總量控制下可以對個別排污口靈活調整的變通性想法。這種想法付諸實踐,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廠內不同排污口之間的調整,只要總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點或少排一點是可以容許的。后來,總量控制的范圍不斷擴大,允許在同一區域內不同工廠之間調整,在此基礎上產生了排污權交易的構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氣泡"制度。它們反映了排污權交易的一個最基本的思路,即在總量控制下,利用各企業減排成本的不同,調整企業的減排任務。
二、排污權的制度構建
(1) 制訂確保排污權順利交易的相應辦法、規則和制度在排污權初始配置的拍賣和市場交易過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才能確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據排污權拍賣市場的運行機制和排污權交易的市場機制分別制訂合理的規則。
(2) 排污權配置。排污權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總量的基礎上,對環境容量這一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實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權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單位的經濟利益,并且影響到環境容量資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現有污染源之間、以及現有污染源與將來污染源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權分配,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首要問題。
(3) 政府監督。在排污權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必須有政府的監督行為,政府要利用各種自動的連續的監測手段對污染源實行技術監測。如排污單位提出排污權出售申請,則政府就要通過對其排污源的技術監測核實該單位削減額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確認后才能批準出售申請。
三、排污權交易反映環境法調整方法上的新特點
首先,它從實際出發,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體所享有的一項權利。有些人,現在談"排污"色變,認為只要是排污就是對環境的破壞,為法律所不容,實際上混淆了排污與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實評價,是對生產、生活中附帶產生污染物這個過程的描述,而污染側重價值評價,是在排污達到一定程度,超過環境的自凈功能而對環境造成破壞的定義。正常的排污是生產生活所必須,也是法律所允許,而污染則是法律所禁止,對生產生活產生過量、超標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認排污權,并不意味著承認污染權,而是法律規定法律主體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進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滿足主體的利益,這符合權利構成的兩個方面。
并且,權利的交易符合了經濟學原理。經濟學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個人狀況更好"。因為,通過與其他人交易,人們可以按較低的成本獲得各種各樣的物品與勞務;交易可以專門從事自己最擅長的活動,并且可以享有擅長其他活動的人為自己提供的服務,從而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在排污權交易中,我們清楚地看到了這一原理的體現。那些有著先進污染處理技術的企業,可以通過出賣、存儲排污量而獲得利益,減少排污可以實現效益,從而鼓勵了先進排污技術的開發利用的積極性。而那些因為技術原因或者生產需要,需要超標排放,當然是在當地環境指標允許的范圍內時,可以通過購買排污權,實現生產,創造價值,實現自身和社會的雙重發展。排污罰款和排污權交易雖然目的都是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懲罰機制,后者是獎勵機制,排污權交易更能夠被接受,并且符合環保的需要。排污權交易的產生是有著深厚的經濟學基礎的,其中經濟學基礎是環境納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場化和外部不經濟的內化。在人們傳統觀念中普遍認為,環境的納污能力是無限的,其實這是非常錯誤的,環境納污能力作為地球生命支撐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這就是部分學者所說的"安全閥"。在市場經濟下,環境是一種資源,一種公共性很強的資源,它對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權應該歸屬于代表公眾的國家,在實行總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過發放可交易的許可證,將一定量的排污指標賣給污染者。
另外,排污權的交易,還體現了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經濟分析法學的產生,是經濟學對法學的滲透,也是經濟基礎作為法的本原之一的體現。經濟分析法學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實現效率,將效率作為法的價值之一,那排污權交易是如何實現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進排污技術和設備的企業,可以通過減少排污來實現效益,這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業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滿足較大生產,較多排污的企業,不會因為排污超標而停產,在繼續生產中實現效益;因為排污權交易,較之過去單純依靠行政執法來實現排污量達標的做法,依靠企業間的交易實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執法成本和資源,而實現公共利益。這就是經濟分析法學所追求的結果。經濟分析法學派認為,法律規范的是一種交易的規則,最典型的是美國司法中的辯訴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檢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況下承認其罪,而獲得減免。
但是,排污權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經濟分析法學的理論,一項制度能否有效的執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關的。排污權交易的主體需要在政府相關部門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慮到當地環境的實際情況,避免"禍水東引",并且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允許排污交易的決定,并且這樣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響著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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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伸星,華東政法大學碩士在讀,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6)03-013-02
隨著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正式施行,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注度又上升了一個高度。一方面人類在享受征服自然才有的社會進步和發展,另一方面也在同時面臨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解決沖突的一種方法是把環境資源納入市場管理的范疇,環境法的經濟分析是指用經濟學的觀點考慮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改善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破解矛盾,找出一條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能協調發展的路徑。
一、環境法經濟分析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經濟根源
1.經濟行為的負外部性。行為的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給社會和其他個體帶來了不利的影響。負外部性包括生產的外部性和消費的外部性。例如,汽車排放尾氣,以及工業企業排放“三廢”等留下的難降解垃圾,對周圍環境都有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根據科斯定理,在市場交易成本為零時,人們會自發的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優化,所以,私人市場就解決了外部性問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科斯定理難以應用到生活中。所以政府通過管制、征收庇古稅等公共政策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政府在制定各種稅收標準和稅收額度時,要經過前期大量地調查和摸排,才能明確地知道企業、周遭環境的大量信息,從而確定排污者的邊際個人成本、邊際社會成本和邊際社會效益。如果政府在以上這些事項的所付出的成本大于預期的收益,那么政府便不會那么積極,甚至是不作為。更何況,政府的權力那么大,沒有第三方的監督,極易滋生腐敗和尋租行為,或是企業與政府勾結,出現“政府失靈”現象 。
2.共有資源的非排他性。在經濟學中,根據物品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可以把物品分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共有資源和自然壟斷物品。共有資源是有競爭性而無排他性的物品。清潔的空氣和肥沃的土地、水、野生動植物等是典型的共有資源。在我國,共有資源是屬于國家集體所有,但是集體這個概念是很難確定主體的,那么共有資源是不具排他性的。也就是說良好的環境是每個人都可以享用的,同樣環境破壞的成本也不需要違法者個人承擔 。1968年,美國哈丁教授的文章《共有地的悲劇》深刻地闡述了因為外部性的存在和人們尋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致使共有資源的衰竭:當一個人使用共有資源時,他就減少了其他人使用這種資源的機會;因為這類負外部性,共有資源往往被過度開發 。這樣以犧牲環境來實現經濟增長的模式,最終加深了環境和經濟的矛盾。
3.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的經濟模式。目前的生產和消費方式都是這樣一個套路:大量開采資源——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這種套路以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污染為代價,是不可循環和不可持續的。雖然我們在大量開采資源,但可悲的是,資源的利用率卻非常低;而且,像紡織這種高污染的產業,遍布各地的小作坊比正規的大企業所占的比重更多,小作坊由于它地點隱秘、亂排污、成本低,再加上環境執法人員短缺,很難管理。現在,在人類掌握了改變自然的科技技術后,開始肆無忌憚得踐踏環境和自食惡果,不改變這種唯我獨尊的心態,環境問題就不會得到解決。
(二)環境法經濟分析之優勢
傳統環境法學者在研究環境法時,受到了部門法研究范式的影響,造成了環境法在我國的發展艱難。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經濟分析不僅能拓寬環境法發展的視野,環境問題產生的經濟根源也要求在環境法中應用經濟分析。運用法律經濟學對環境法進行研究有如下的優勢:
1.引入效率觀念。在法律價值中體現效率觀念,在分配和使用資源領域可以全面推動價值極大化方式。
2.突破了傳統環境法學研究部門范式的瓶頸。在經濟學研究中,常常會用到量化的、數據的、實證的分析,同樣地,運用這些研究從邏輯與事實量方面實現環境法在選擇、優化和合理配置資源時實現帕累托最優,從而降低交易費用。
3.調動企業自主治理污染的積極性。效率高的法律制度能促使排污者根據市場規律來選擇沒有外部性的生產方式,使排污者可以有選擇的余地,而不是像過去一樣企業“對抗式”的敷衍治理。
二、我國現行環境法基本制度的經濟分析
我國的環境立法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經過近40多年的發展,環境法制度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并呈體系化的發展趨勢。但同時也必須看到,目前的環境法制度體系,不完備的方面還較明顯,距市場化的要求還有相當差距。例如,近幾年的霧霾問題和多地PX項目與當地居民造成的沖突等問題都亟需環境法制度切入解決。立足于目前的基本事實,本文就環境法中幾項基本制度切入對其進行經濟分析。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條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而環境影響經濟分析是環境影響評價中的重要內容,但是中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的經濟分析一直都很薄弱,有些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只強調規劃或者建設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反倒是其次。建設項目或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一般都是可行的,很少項目會因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而審核不過關的,被評估方也很少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單位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施環境保護措施。在我看來,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經濟分析和單純的項目費用效益分析是不同的,費用效益目的主要是計算后期除去成本后能獲得的經濟上的收益,經濟分析的主要內容是核算規劃或項目實施后的環境成本和效益。在環境影響評價書或環境影響評價表中應當加入經濟分析專章,制定出能與目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軌的環境影響經濟分析學習指南和分析導則 。
(二)排污收費制度
排污費屬于環境稅的一種。環境稅包括環境消費稅、資源生態稅和污染控制稅。在我國,向水體、大氣、海洋排放污染物和產生環境噪聲等的個人或單位需要按照各類防治法的規定向相關行政單位繳納一定的排污費 。庇古的《衛生經濟學》寫到:“環境問題的主要經濟根源是外部效應,為了消除行為外部效應,就必須對該類排污單位征收一定的稅收或者費用。”上文提到的排污費也可稱之為庇古稅。排污收費制度有很好的實踐操作性,易于推行,對經濟增長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一方面,排污收費制度是“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具體體現,排污單位考慮到經濟利益,在提高技術水平的同時減少排污,改進生產技術,淘汰落后的技術和設備,提高經濟和環境效益。另一方面對煤炭等資源納入征稅范圍,加重重污染型企業的負擔,促使他們改進技術,否則可能面臨的就是停產停業等處罰措施。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經濟分析
環境公益訴訟,即指特定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在環境受到及有可能受到污染或破壞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私人權利或環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針對有關民事主體或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裁判并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訴訟制度。新《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2)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我們可以看到的是,《環境保護法》只對可提起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做出了規定,對個人以及政府公權力部門并沒有做出過多的解釋。按理來說,真正遭受環境污染之果的是公民個人,公益訴訟的推動主體應該是私權利主體,在我國卻變成了檢察院和環保公益組織。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設計下,訴訟活動的成本要遠遠高于訴訟的預期收益。實踐中,政府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 、公民個人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必須要考慮訴訟成本和訴訟效益。這些主體的訴訟效益大于訴訟成本的情況下,才會有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意愿。訴訟成本包括機會成本、顯性成本、隱形成本和錯誤成本。機會成本包括訴訟當事人和參與人放棄其它諸如和解而選擇上訴到法院的經濟成本。顯性成本值得是訴訟當事人所支付的訴訟費、差旅費、案件費、法院審理案件和鑒定費的成本;隱性成本包括訴訟過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和所占用的司法資源。錯誤成本指的是在法院判決錯誤的情況下所遭受的損失 。效益等于收益減去成本。從理論的角度來分析,當效益>0時,這種投資才是有回報的;當效益≤0時,人們是不會選擇這種投資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效益主要有環境生態恢復、環境損害賠償、其他效益等。而不同的原告主體,效益的具體形態又是不同的。在實踐中,如果訴訟預期效益>0,那么當事人當然會選擇訴訟方式來維權;相反,則會選擇其他非訴訟的方式維權。
綜上所述,環境公益訴訟的成本是很具體的,而效益則很抽象。公權力部門、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必須經過反復的效益分析,才能最終決定是否提起訴訟。同時,復雜的效益核算對于普通公民來講是很抽象和專業的。目前的環境公益訴狀制度設計缺少量化的激勵辦法,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提起訴訟的積極性是非常低的。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奎太法則,比如環保公益組織和公民個人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后一旦勝訴,可抽取一定百分比的污染損害賠償金,以此補償前期付出的成本,或是環保行政部門根據發現和懲治違法行為的數量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報酬制度。
三、結語
從目前我國環境治理的成果來看,環境法作為一部獨立的部門法發揮了不容小覷的作用。但是,我國環境法體系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和缺陷,本文運用經濟學理論對環境問題產生的根源和現行環境法的一些基本制度進行了經濟分析,提出了質疑和給出了一些建議。解決環境問題并不是說只能通過國家干預就能成功的,相反,國家只需保持適度的干預,重點放在引入市場機制,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完善排污收費制度和環境資源權屬制度;推動社會公眾力量參與環境管理,比如積極參與環境公益訴訟和環境影響評價。只有這樣將政府干預、財政手段、金融手段、市場交易相互結合,環境、社會和經濟才能協調發展。
注釋:
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12.
王紫零.環境保護——一種法經濟學的思路.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14,6(4).
[美]曼昆著.梁小民譯.經濟學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237.
張璐.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115.
劉嘉,張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經濟分析探討.華東經濟管理.2011,25(11).
篇10
關鍵詞:環境權,公民環境權,環境保護
一、環境權概念的提出
上世紀70年代,美國學者薩克斯教授根據公共信托的原理出發從民主主義的立場提出“環境權”的理論,即用“在不侵害他人財產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財產”[1]這句法格言作為環境品質之公共權利的理念基礎。環境權理論一經提出,就在社會引起了強烈的反響。后日本律師仁藤一與池尾隆良做了有具體法依據的論述,把環境權規定為要求預防或者排除環境破壞的權利。1972年斯德哥爾摩的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以“人有在保持尊嚴與福祉的環境中享受自由、平等以及幸福生活的基本權利”這一條表明了環境權的觀點。1992年關于環境與開發的全球首腦會議發表的《宣言》中,宣布“人類擁有與自然協調的、健康的生產與活動的權利”,表明環境權已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我國關于環境權理論最初由蔡守秋先生于1982年發表的《環境權初探》一文中提出的。他認為環境權是社會生產、生活發展提出來的新主張,是人類環境不斷惡化及人類環境保護工作不斷強化的產物。二戰后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突飛猛進,形成了大區域、全球性的環境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人類生態系統的平衡和人類的延續,使環境法作為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環境權的主張也是在此階段提出的。中國在改革開發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環境污染和資源枯竭亦凸顯為受人關注的問題,學者對引起西方的環境權概念產生了很大的興趣,并認為值得且應當將此概念本土化和法律化。
目前法學界對環境權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是環境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適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環境,以及合理利用環境資源的基本權利。”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應界定為環境法律關系主體其賴以生存、發展的環境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和承擔的基本義務,即:環境法律關系主體有享有適宜環境的權利,也有保護環境的義務。”[1]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2]從以上學者對環境權的不同定義,我們可以看出由于對環境權法律關系主體范圍的認識不同,因此對環境權概念和屬性往往有不同認識,即環境權的主體是僅限于公民,還是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國家,抑或囊括全人類(包括后代人)。筆者認為,環境權的概念應該定義為:環境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所享有的良好環境要素的權利。具體表現為在健康、安全與舒適的環境中生活與工作的權利。
二、環境權的性質
由于對于環境權主體范圍認識的不同,導致對環境權之屬性亦有不同之認識,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是一項人權,或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日本學者松本昌悅認為:《人類環境宣言》把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規定下來,環境權是一項新的人權,是繼法國《人權宣言》、《蘇聯憲法》、《世界人權宣言》之后人權歷史發展的第四個里程碑。[3]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是環境法確認和保護的社會權,主張其應由環境法確認和保護,而非由民法確認和保護的私權。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如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薩克斯認為,空氣、陽光、水、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政府與公民從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政府作為受托人有責任為全體人民,包括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些財產,未經委托人許可,政府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
對環境權主體的范圍理解的不同導致了對其屬性的不同認識。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中應給以明確的確認。環境權在環境法體系中應居于核心和基礎的地位,是環境立法的依據,有利于完善環境法律體系的構建,是國家保護環境的出發點和歸宿,為公民參與環境管理,維護環境權益提供了依據。
三、環境權的法律界定
(一)環境權的主體界定
環境權主體范圍的確定直接影響到環境權這項旨在保護人們環境權益的權利能否真正從應然走向實然。
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的權利主體是人類,其義務主體是人類的分體及這些分體的各種形式的組合。認為“國家環境權其實是國家對外的和對內的環境管理權;而所謂的公民環境權實際上是享受、使用生產生活環境的民事、行政等權利和參與環境有關的公共事務管理的公民權利,而不是環境危機時代新生的屬于升華期人權的人類環境權。”[4]人類環境權中的人類是集合概念,這種意義上的人類所享有的權利不必然的落實在作為人類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有的學者認為環境權主題包括公民、法人及社會團體組織、國家及國際組織。“法定環境權應當是一個類概念,不僅包括道德上的環境權上升為憲法和法律的公民環境權,也包括關于制定環境法中其他主體在環境方面的權利。”更有的學者將環境權的主體擴展到了自然體,即認為大自然或自然體也可以成為環境權的主體。“認為人有內在價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體資格、法律主體地位、享有法律權利并承擔法律義務;大自然特別是高級動物也有內在價值和自身目的,也可以有法律地位、法律主體資格甚至法律權利”。并列舉了司法歷史上自然體作為主體訴訟成功的案例。以證明自然體成為環境權主體在法理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上的可行性。[5]
筆者認為,環境權主體只包括公民,不包括所謂的法人環境權和國家環境權。判斷某種主體是否是環境權主體,必須先確認該主體是否可能對環境擁有利益,即該主體是否在自然狀態下會獨立于其他主體之外的利益,或者換個角度,客體是否會在滿足其他主體之外能單獨滿足該主體的需要。國家、法人或其他組織等擬制的法律主體基于其不具備自然的屬性無法享有優良、健康環境給他們帶來的福利,因此將他們納入環境權的主體范圍是十分牽強的。相反,除了公民個人應該平等地作為環境權的主體外,人類全體(包括后代人)在一定范圍內享有全體人類共同擁有的密不可分的優良健康環境和資源的資格。
(二)環境權的客體界定
環境權客氣是環境權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目前我國學者對環境權客體的觀點大體分為兩種:一是一元論,即認為環境權的客體指環境要素;二是多元論,即認為環境權客體的范圍包括環境要素、防治對象和行為等。前者認為,環境權的客體是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環境要素,或者說是具有環境功能的自然物,也就是環境資源。后者認為,環境權客體理應涵蓋環境問題的各個環節,將各種防治對象和行為作為客體,以法律條文命令禁止各種破壞環境行為。[6]這里的行為指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為實施一定得環境保護或者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而進行的作為和不作為,包括國家各級立法機關的環境立法行為、國家各級負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具體的環境執法行為、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各環境主體開發利用保護環境資源的作為與不作為行為。
一元論應為環境權客體的依據,原因在于環境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具有傳統個人財產意義的環境要素,如空氣、水體、陽光等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個人財產,也不能成為公民財產所有權的客體,但是卻是人類生存所必需的十分重要的環境要素,他們不僅是環境保護法的主要保護對象,而且也是環境權利義務的主要客體。
(三)環境權的內容界定
公民環境權從內容上可分為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從現有的各國環境立法中看,關于實體性權利包括日照權、眺望權、景觀權、嫌煙權、親水權、達濱權、清潔空氣權、公園利用權、歷史性環境權、享有自然權等,但僅從實體上規定公民的環境權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實現這些權利的程序性保障,具體來說,應包括以下幾項程序性權利:(1)知情權,即公民對于其所居住的環境狀況應有知道的權利。即作為環境權主體的公民,應當有權獲得國家環境監測管理機關所提供的真實的、科學的、完整的環境資料。(2)參與決策權,即在獲得大量確切的情報、資料的基礎上,公民及其組織有權對國家的環境立法、行政實施的行為與決策表達,甚至實現自己的意志。(3)管理督促權,即公民有監督、促使環境管理機關履行職責的正當權利。(4)求償權。這里的“求償”既包括請求對權利的救濟、修復,也包括請求對所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補償。
環境權本質上是對于環境資源的質量或品質的享受,是對其生態價值的利用和享受。而對于環境資源經濟價值的利用和享受,則是物權的內容。因此,環境權雖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利,但它不同于傳統的物權及其他權利,其客體雖是以物質形態存在的環境及其構成要素,但其內容卻是從物質的客體中呈現出來的生態的、文化的、精神的或審美的利益。[7]
綜上可以看出,我國環境權的基礎研究內容龐雜,對環境權的性質、歸屬、主體、客體、內容等問題見仁見智,理論探討的廣度和深度都達到了相當可觀的程度。雖然無法形成統一觀點,但極大地豐富了環境法理論;反過來講,雖然這些生機勃勃的探討極大地豐富了環境法理論體系,但還是未能為繁雜的環境法理論體系構建出一個清晰的理論框架和基礎。對此,首先應在我國憲法中將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直接再予以規定,確認其在憲法中的地位。從國家上來看,是否確認環境權已成為憲法現代化的標志之一。其次,在環境資源保護基本法中明確規定環境權,在單行環境資源法律中進一步將環境權具體化,從而使憲法環境權獲得具體的法律制度保障。(山東杏林科技職業學院;山東;濟南;25020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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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朱春玉.環境權范疇研究述評[J] .山西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
[3] 吳衛星.環境權內容之辨析[J].法學評論,2005(2)
[4] 李摯萍.環境權若干實質問題再思考[J].第一屆中法環境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6
[5] 王小剛.揭開環境權的面紗:環境權的復合性[J].東南學術,2007(3):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