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6: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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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學論文

篇1

關鍵字:經濟法學研究框架

所謂研究框架,就是人們在研究活動中形成的比較定型的思維體系,包括切入點的選擇、話語形式的認同、論證步驟和層次的安排等等。它表明一個學科在研究問題時慣于遵循什么理念和邏輯、從什么角度、依據什么要素、按照什么順序來分析問題。它屬于研究范式與方法的范疇,是衡量一個學科的成熟與科學程度的重要標志。法學在其漫長的發展歷程中,已探索出許多研究框架,如以“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為要素的法律關系研究框架,以“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為要素的主體資格研究框架等等,成功地論證了諸多法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框架一直處于不斷創新的過程之中。經濟法學作為新興學科應當繼承和發揚傳統法學研究框架,同時還應當產生能對傳統法學提出批評、進行挑戰、突破其給定前提的新型研究框架,以提出和解決傳統法學沒有提出或解決的問題。法學界盡管對經濟法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爭議,但對經濟法學作為獨立學科卻無人質疑,主要是由于它已經呈現出不同于傳統法學的諸多研究框架。然而,人們對經濟法學進行回顧和總結時,只重視各種觀點、學說的綜述,對其研究框架卻缺乏必要的關注[1].本文擬從經濟法學文獻中梳理出對傳統法學有所突破的研究框架,以吸引學界同仁投入到研究方法的探索之中。

一、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

經濟法學比傳統法學更加重視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并基于這種關系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這種研究是圍繞經濟現象、經濟學、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相互關系而展開的。

(一)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與法律的關系,首先是經濟現象與法律的關系。經濟現象最直觀地反映出對法律的需求,法律的作用和效果也可以從經濟現象中得到最直觀的評價。經濟法學研究應當從觀察和分析經濟現象出發,來探求經濟與法律互動的規律。當前,應當特別重視經濟體制改革、可持續發展、知識經濟、經濟全球化、經濟秩序、經濟波動、金融危機等重大經濟現象與經濟法的關系。如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具有跨世代性、整體性、綜合性、協調性、反波動性的發展模式,普遍被世界各國所選擇。這一重大現象給經濟法的立法和實施帶來了全面而深刻的影響。我們應將環境、生態、人力資源等與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的問題納入經濟法學研究的視野,從全新角度、更大范圍、更長遠利益來考慮經濟立法的價值取向、決策重點和實施手段、政策后果的評價以及政府行為的作用方式等理論課題。在研究中,應注意到并非所有經濟現象都有必要或可以由法律來規范。能對法律起決定作用、需要由法律來著重規范的經濟現象,是常態而非短暫、定型而非臨時的現象,是由深層原因而表層原因所導致的現象。經濟法學只應研究這些經濟現象,并依據以這類現象為對象的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提出法律對策。經濟學研究經濟現象,主要是分析其原因和機理,描述其過程和后果;經濟法學研究經濟現象,則主要是針對其利弊、原因和過程進行制度設計并尋求如何將其設計的制度法律化。

(二)經濟學與經濟法的關系。經濟法作為對經濟關系的“翻譯”,其“翻譯”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經濟規律的認識,這就需要依賴于作為探索經濟規律之科學的經濟學。是故,經濟學對經濟法和經濟法學來說處于本原地位。無論是抽象的經濟法基礎理論,還是具體的經濟法中制度,都體現了經濟學與法學的交融。(1)在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中,許多學者越來越重視吸收經濟學的理論營養,運用經濟學原理來論證經濟法的存在依據、基本假設、調整范圍、宗旨(或價值取向)、主體等基本問題。如從“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的理論中,得出經濟法為彌補“雙重失靈”而存在的必要性和經濟法是確認和規范政府干預之法的本質。又如從對政府的有限理性假設中,得出經濟法所確認的國家干預應當與經濟民主相伴同的適度干預。[2](2)在經濟法具體制度的研究中,經濟學的滲透甚為普遍。①經濟立法中的許多概念,是轉用原來為了把握經濟事實而形成的概念或經濟學上的概念[3],如公開市場操作、預算、壟斷、經營機制、產權、私營企業。闡釋這些法律概念,必然要借助相應的經濟學原理。②許多經濟法律制度建立和變遷的合理性及其內容,都需要經濟理論的支撐。如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都能夠從信息不對稱理論中找到依據;又如金融立法對金融業分業經營體制或混業經營體制的選擇,也可以從當時的金融風險理論中找到解釋。③經濟法體系設計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運用經濟理論來論證。如有學者依據國家針對市場三缺陷(市場障礙、市場機制唯利性和市場被動性、滯后性)采取三調節(強制、參與和促導)的理論,將經濟法體系設計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和國家宏觀調控法三大塊[4].而筆者根據國有投資經營是宏觀調控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的經濟學原理,將國有投資經營法列入宏觀調控法之中。④經濟法律制度的運行績效,可以運用經濟理論來評價。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效益具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因而對經濟法律制度作“成本-收益”分析成為制度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規范經濟行為之法,運用經濟學研究經濟行為所得的結論來檢視經濟法律制度,以判斷其是否達到目的,更能客觀評價其優劣。經濟學是一門具有預測能力的學科,運用其理論和方法來分析現行或將要制訂的經濟法律法規,既可以對經濟法的實施效果作超前預測,又可以增強經濟立法的超前性。應注意的是,經濟學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在部門經濟學與部門經濟法的關系中體現得尤為直接和明顯。

(三)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5].經濟與經濟法的相互作用,是以經濟政策為主要媒介的。對于經濟政策與經濟法的關系,應當從以下幾個層次來思考:(1)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界限。主要是研究兩者在表現形式、調整范圍、穩定程度、實施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從而明晰二者的地位差別和職能分工。(2)經濟政策的法律化。主要是研究經濟政策法律化的范圍和途徑。就范圍而言,就是要界定哪些政策可以法律化。一般說來,只有中央政策、基本政策、長期政策才有必要法律化,地方政策、作為權宜之計的政策則不宜法律化。就途徑而言,一般指經濟政策的目標和基本精神由法律具體化,經濟政策的具體內容為法律所吸收;當改革中出現立法空白領域時,某些經濟政策在一定條件下也有必要通過執法和司法系統而直接適用。但這種“以政策代法”的現象必須從嚴控制。如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任何稅收政策想在轉化為法律之前,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指導和拘束人們行為的規范。(3)經濟法律的政策化。需要研究的主要問題有:①經濟法中的不確定性規范需要由相應的經濟政策增強其確定性,給當事人展示一種明確的預期,這在反壟斷法域尤為突出[6].②經濟法的執行力度受到經濟政策的嚴重影響,如美國反壟斷法在20世紀60年代因風行中小企業保護政策而執行非常嚴格,70年代卻因政策變化其執行由嚴厲走向寬松。③經濟法中存在著許多政策性語言,這雖然有其必然性,但削弱了其確定性和約束力,以致出現了所謂的“軟法”現象。這在宏觀調控立法中尤為明顯。為解決此問題,需要從立法技術層面研究“使軟法硬化”的對策。

在經濟與法律互動結合框架中,還應當注意以下問題:(1)經濟學理論向法學理論的轉化問題。這主要是如何適當淡化經濟學色彩、增加法學“濃度”,避免以經濟理論來取代法學理論的傾向。(2)經濟法學如何轉換和選擇經濟學概念的問題。應盡可能使用在經濟學界已有明確和一致含義的概念;立法中所使用的經濟學概念,其法學含義應同其經濟學含義相通;當立法中不得不使用有多種含義的經濟學概念時,應當在法律文本或立法解釋中明確選擇其何種經濟學含義。(3)合理使用法律經濟學方法的問題。法律經濟學從經濟學意義上說,是以理性人、個人主義和完全競爭為假設的,運用法律經濟學方法應當注意其在法學中的適用范圍,不宜將其用來分析一切法律問題;效益目標應在經濟法的價值目標體系中準確定位,不宜過分拔高其地位;量化分析應當以來源于我國實踐的數據資料為基礎,不宜照搬國外的調查文獻;經濟分析工具應當盡可能從各種經濟學科中尋找,不宜僅僅局限于微觀經濟學。(4)保持法學獨立品性的問題。經濟法學在貼近經濟理論與經濟政策的同時,應堅持自己的獨立品性。長期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總是將研究重點放在對經濟政策和方針的解釋上,這種研究方法反映了經濟法學貼近生活、解釋實踐的特征,但是當其一旦走向極端,就會背離法學應有的嚴謹科學態度,顯得有些急功近利,缺乏法學本身應有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容易淪為純“政策注釋學”。

二、經濟法規體系框架

經濟法學界所提出的由市場主體法、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和社會保障法構成的經濟法規體系(或稱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由“以階級斗爭為中心”轉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背景下,將傳統法律部門中有關經濟的法律規范,按照市場經濟體制的構成進行重組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它體現了現代法以“經濟性”為時代精神[7]的特征。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未能充分考慮到經濟主題或經濟體制-所形成的法律體系框架相比,它不僅是法律體系框架,而且還可以成為研究經濟法律問題的分析框架。

由于法律作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是從市場主體、市場行為、宏觀調控、社會保障這四個方面切入的。這四個切入點較完整地反映了現代法規范經濟的著力點,因而許多學者自發地利用經濟法規體系框架來研究經濟法律問題。如運用這種框架討論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經濟糾紛(即涉及經濟問題的糾紛),按照這種框架來分類,更能顯示出各種糾紛的特殊性,從而發現傳統的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兩分格局的局限。如市場主體法中的企業兼并與破產糾紛;市場規制法中的反不正當競爭糾紛、反壟斷糾紛等糾紛;宏觀調控法中的政府采購糾紛、稅務征管糾紛等糾紛;社會保障法中的社會保險糾紛、勞資糾紛等糾紛,一般都難以套用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解決,有的超出現行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的收案范圍;有的雖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但成本過高。因此,設置處理這類案件的專門機構(如經濟審判庭、社會法庭),并制定相應的特別程序法,理論和實踐上都非常必要。而最高法院所作出的在原民事審判庭的基礎上,撤銷原經濟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和交通運輸審判庭,相應改建成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庭,建立“大民事審判格局”的機構改革方案,值得深思。

利用此分析框架還可以分析其它經濟和社會問題,提出法律對策,例如西部開發、擴大內需、通貨膨脹(或緊縮)、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等。

三、“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現代經濟法是公法與私法相融合的法律,其調整對象是個復雜系統,涉及多類關系、多方主體和多種行為。在該系統中,含有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和社會組織內部等多類關系;這些社會關系在屬性、要件、運行規則等諸多方面不盡相同,但又相互關聯和制約;任一主體都處于多維關系中,在不同關系中相對各方主體處于不同地位,實施的行為具有不同的內容和形式,受不同的法律規制。傳統的法律關系理論框架有一個不可彌補的缺陷,是用權利義務來概括法律關系的內容,而權利義務概念卻涵蓋不住法律關系中的權力因素,從而使現有法律關系學說只能解釋私法關系,不能合乎邏輯地解釋公法關系。經濟法域中的社會關系,不僅有公法關系,而且還有公私法混合關系。作為主要是對私法關系(特別是交易關系)的一種理論抽象,法律關系框架對經濟法域的社會關系進行分析就顯得捉襟見肘、力不從心。如稅收法律關系兼有權力關系和債權關系的雙重屬性,其運行過程中含有多個環節、涉及多種因素。而運用法律關系理論框架來論述稅法問題時,不僅不能實現權力關系與債權關系的有機融合,消除它們在實踐運作中的沖突[8];而且與稅制要素分析框架相比,對稅收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稅制要素分析框架實質上就是“主體-行為-責任”框架。

我們注意到,現代經濟立法,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招標投標法》等都不是按照法律關系框架,而是以主體、行為和責任作為其基本要素來進行設計的。這種框架實際上對各個法律部門都通用。對經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和結構進行研究時,也應以“主體-行為-責任”框架為主、法律關系框架為輔。

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中,主體理論一般應回答以下問題:(1)給主體定位。將主體置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綜合其在所處多維關系中的主體資格,對其進行全方位、寬口徑定位,如既在實體法中定位,也在程序法中定位;既在市場規制中定位,也在宏觀調控中定位;既在市場交易中定位,也在市場競爭中定位。同時還應當考慮到在經濟社會大系統中主體定位所受到的諸如經濟全球化(特別是加入WTO)、知識經濟、可持續發展等制約因素。(2)確定主體資格。這主要研究取得特定主體資格的必備條件(包括積極條件和消極條件)和方式,特定主體資格的內涵和內容構成,特定主體資格與相關主體資格的關系,以及法律主體與社會實體之間的關系,等等。(3)設定主體體系框架。這主要研究一定體制下主體的法律形態,并按不同標準對主體進行分類,以凸顯其具體人格,并展示其對不同方位相對人的權利(權力)、義務(責任)。依主體的職能,主體一般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消費者等市場主體;工商者業團體、消費者團體、勞動者團體、職業介紹所、商業銀行等社會中間層主體;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4)評價和選擇主體立法模式。這主要研究各法律部門關于主體定位的立法分工,分析現行立法體例的特點和利弊,在既定體制下選擇適當的立法模式。

行為理論主要是研究宏觀調控行為、市場規制行為、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具體行為的運行規則,其中以行為的屬性、內容、形式、目標、效力等要素為重點。值得強調的是,經濟法域中的行為具有多樣性,各種行為都有其特殊的制度框架,異質性多而同質性少,民商法域或行政法域的行為則不然-盡管民事行為和行政行為種類繁多,但各類行為之間同質性多而異質性少。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抽象出涵蓋經濟法域各種行為的一般行為理論,一則難以同民事法律行為理論或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相區別,二則可操作性不強,無助于各類行為的制度設計。因而,經濟法中的行為理論,與其仿效民商法學或行政法學研究各種行為的共性以形成一般行為理論(如經濟法律行為理論、政府經濟行為理論),倒不如著力分別研究各類行為的一般理論,為宏觀調控、市場規制、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等類行為提供可操作性的制度設計。鑒于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既具有行政行為的形式,又具有經濟行為的內容,我們在研究時,必須注意其內容和形式的對立統一;而市場競爭行為和市場交易行為等市場行為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是相對競爭對手、交易對象等市場相對人而言的一般民商事行為,另一方面是相對調控者或規制者等而言的市場對策行為[9].在研究市場行為時,既要研究其雙重屬性的區別和融合,又要偏重研究其作為市場對策行為的特殊性。

責任理論一般應研究三個問題:(1)責任形式的確定。既要研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在經濟法域中運用的特點,也要研究經濟法域中出現的專業性制裁、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等新型責任形式。(2)責任形式的組合。既以主體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如企業、社會中間層主體、政府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也以行為為中心來研究各種責任形式的組合,即分別研究市場規制、宏觀調控等制度中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它責任的組合。(3)立法模式的選擇。既要研究經濟法律法規中如何配合民法、刑法和行政法規定經濟法域中的法律責任,也要研究經濟法體系內各部門如何就法律責任進行立法分工和協調。

特別指出的是,許多經濟法學著作將經濟法律關系理論作為經濟法總論的主要內容,但這種套用的民事法律關系理論變種只適宜于象民事法律關系那樣內在結構簡單的法律關系,對于內在結構復雜多樣的經濟法律關系卻顯得過于呆板和形式化,以至在分論中由于對制度設計幫助不大而不便適用。鑒于法理學界已有以權利與權力為核心建立新框架的嘗試[10],我們建議在經濟法學中嘗試采用“主體-行為-責任”框架,因為其中的主體、行為、責任都是公私法通用的要素,便于具體的制度設計。

四、“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

我國法學界近年來盛行著“政府-市場”(或“政治國家-市民社會”)研究框架。這體現在如公共欲望與私人欲望,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法與私法,權力與權利等方面。在經濟轉軌時期,政府和市場都處于“越位”和“缺位”并存狀態,市場“缺位”就是政府“越位”,市場“越位”就是政府“缺位”。但是運用這種框架來分析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的法律問題時,普適性受到局限。實踐表明,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它們往往通過一定的中介實現互動。在現代社會,非政府公共組織大量涌現,其在政府與市場互動構架中的地位日趨突出,既履行了原由政府承擔的某些職能,也替代了原由市場主體享有的某些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政府未能完全彌補的“市場缺陷”和市場未能彌補的“政府缺陷”,已成為“小政府-大社會”格局中“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而“政府-市場”框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不能反映這種現實。正是在此意義上,“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是對“政府-市場”框架的超越和修正。

“政府-社會中間層-市場”框架既保留了“政府-市場”相關聯的研究優勢,又引導人們在宏觀大背景下把握經濟法的社會公共性[11].這種框架已在現行立法有較多體現。如《證券法》(1998年)中的“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框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消費者和經營者”框架;《產品質量法》(1993年)中的“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質量管理協會、消費者協會-消費者、用戶、生產商、銷售商”框架;《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1年)、《公司法》(1994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國有資產投資機構-公司和國有企業(這里指尚未改造為公司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框架;《勞動法》(1994年)、《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2001年)等法律法規中的“勞動行政部門-職業介紹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框架;《注冊會計師法》(1993年)等法律中的“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會計師”框架。總之,在這種經濟法主體體系框架中,政府主體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機構,社會中間層主體[12]包括社團類主體(如工商業者團體、消費者團體等)、交易中介類主體(如產權交易所、拍賣行等)、經濟鑒證類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和經濟調節類主體(如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市場主體包括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和消費者。

運用該框架進行研究,至少應注意:(1)研究框架的適用范圍。這種框架不一定適用于任一經濟法律問題的研究,但對主體研究具有優勢。其適用重點應置于主體的制度設計。(2)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缺陷。社會中間層主體同政府一樣,具有內部性,存在缺陷。我們既要研究社會中間層主體缺陷的表現和原因,也要研究彌補這種缺陷的對策,如研究政府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適度監管,以及市場主體對社會中間層主體的制約。(3)不同社會中間層主體與政府、市場間的互動。社會中間層主體有多種類型,各自職能和任務以及與政府、市場主體的關系不盡相同。在探討這種互動關系的共性的同時,必須分別研究各種互動關系的個性。(4)“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的過渡。我國現階段社會中間層主體缺位、錯位、越位狀態并存,不僅“二元框架”不定型,“三元框架”也不成熟。我們應當以“三元框架”為目標模式,在研究如何完善“二元框架”的同時,研究如何培育社會中間層主體及其與“二元框架”的銜接,探討“二元框架”向“三元框架”過渡的路徑。

五、法益主體框架

法益是法律所承認、確定、實現和保障的利益。各個法律部門都基于一定范圍的利益而存在,都以協調各種相互沖突或重疊的利益為己任,而這種協調須以明晰法益主體為前提。經濟法域中的法益具有復雜的利益結構,明晰其法益主體,需要運用多種分析框架。其中下述幾種更有特殊意義:

(一)歸屬主體-代表(或實現,下同)主體框架。其要點包括:(1)法益主體可以分法益歸屬主體與法益代表主體兩個層次。這兩個層次的主體有時一致,有時并不一致。換言之,歸屬主體的利益有時由自己代表,有時由他人代表。如個人利益,其歸屬主體是個人,一般由個人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政府或非政府公共機構來代表;社會(公共)利益,其歸屬主體是社會公眾,一般由政府來代表,特殊情形下也可由個人或非政府公共組織來代表。(2)歸屬主體有單個歸屬主體和共同歸屬主體之分,如公司法中的股東權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權益都可以作自益權與共益權的區分。(3)代表主體有一元代表主體和二元或多元代表主體之分,前者如在民事訴訟中,只有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的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才能成為訴訟當事人和第三人;后者如在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提訟的案件中,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都是代表主體。(4)關于歸屬主體與代表主體的關系,存在著兩者統一的自我代表模式、兩者不統一的他人代表模式以及自我代表與他人代表的混合模式。自我代表模式如民事訴訟中的自訴;他人代表模式如刑事訴訟中的公訴,在這里公訴既實現受害人利益,也實現公眾利益;混合模式如在王英訴“富平春”酒廠案中,王英作為原告提出人身傷害賠償和在產品標簽上作警示標注兩項訴訟請求,前項請求是實現自我利益,后項請求是實現公眾利益[13].他人代表模式還可以分為形式代表模式和實質代表模式。如在國有公司中,董事長在法律上是國有資產的代表,但這僅是一種形式上的代表;只有當其行為符合國有資產利益時才是實質上的國有資產代表。實踐中存在著許多國有資產代表實施的違背國有資產利益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才有“產權虛置”、“產權不明晰”之說。可見,要使形式代表轉化為實質代表,存在諸多制約因素。

(二)當事人-相關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可分為同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和異質當事人間的關系。后者包括強弱當事人間的關系、個人與組織間的關系、行業與區域間的關系、市場主體與特定行業或區域間的關系等等。(2)相關人依不同標準,可分別作出特定相關人和不特定相關人(公眾)、直接相關人與間接相關人、顯性相關人與隱性相關人、當代相關人與后代相關人、相當個人與相關組織(行業、區域)等分類。(3)當事人與相關人的關系是社會關系內部與外部的關系。處于經濟社會大系統中的各種社會關系和各種利益主體之間,都是相互依存的。這是共生理念的體現。因而,法律在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不能只是關注內部各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配置,還應當考慮到當事人與相關人間的利益配置。如在考慮股東利益時,至少還應當考慮消費者和勞動者的利益,甚至還應當考慮供應商、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等相關人。(4)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劃分是相對的。例如,在構成同業競爭的甲、乙兩個企業與消費之間,就競爭關系而言,甲、乙企業為當事人,消費者則為相關人;就消費購買關系而言,消費者與其中某企業為當事人,另一企業則為相關人。相關人一般可以劃分為自然人、法人和社會公眾,既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既可以是當代人也可以是后代人。(5)當事人與相關人的相互影響有大小、正負和主客觀之分。如果影響微小,可以忽略不計,無須考慮相關人問題。經濟學中的外部性理論,就是對這種正負影響的最好說明,其中正外部性如創造發明,負外部性如環境污染。這種外部效應既可能是主觀制造的,也可能是客觀形成的。(6)當事人與相關人的利益協調。就協調內容而言,有補償和限制兩方面。補償即針對當事人與相關人之間的正負影響而采取相應的利益彌補措施,對產生負面影響者增加其負擔,如征收排污費、收取容器或包裝物回收押金;對產生正面影響者增加其收益,如貸款扶持、財政補貼。限制即對產生負面影響者的行為自由給予適當限制,如頒布許可證、監督檢查。就協調方式而言,有協商(如勞資集體談判)、參與(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獨立董事、壟斷企業的價格聽證)、訴訟(如賦予職業團體對職業者的支持權)、政府干預(如征稅、市場準入)等多種方式。在追究法律責任時,對主觀制造負面影響者實行過錯責任(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或嚴格責任(如制造假冒偽劣產品者),對客觀形成負面影響者(如環境污染損害者)實行無過錯責任。

(三)當代人-后代人框架。其要點包括:(1)代際關系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關系。當人類社會選擇可持續發展作為其發展模式時,代際利益配置的重要意義才凸顯出來。(2)當代人與后代人之間存在著嚴重的地位差別,當代人的優勢在于擁有后代人“缺位”時對資源的壟斷和先占。因而,具有“經濟人”屬性的當代人會損害后代利益。基于可持續發展的目的,當代人對后代人必須承擔不損害后展而為后展創造條件的責任。這也決定了經濟法在調整手段上要創新,不僅要“治于已然”,更要著重“防于未然”,法律調整的功能必須向前、向未來延伸,以保障跨世代的可持續競爭力。(3)當代人對后代人承擔責任的實現方式。“經濟人”屬性會對當代人向后代人主動(或自覺)承擔責任造成障礙,而后代人又處于“缺位”狀態。這就需要當代人中有人充當后代利益代表,構建代際利益協調機制。實踐表明,由政府和非政府公共組織來充當后代利益代表較為理想,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由個人來充當這種代表。政府應將后代利益納入其目標體系,組織和動員當代各種資源,為后展創造條件;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給予禁止、限制和懲罰;對有利于后展的行為給予鼓勵和支持。政府還應支持民間成立各種代表后代利益的非政府公共組織;賦予各種非政府公共機構以保障后代利益的社會責任;等等。當然,民間主體作為后代利益代表,需要有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作保障。但依我國現行立法,當代主體對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在不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時無權提訟。而有些國家已有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特例,如菲律賓最高法院1993年在一個判決中承認42名兒童代表他們自己和未來世代對損害健康環境者的資格。[14]因此,我國立法也應賦予當代人為后代利益而的資格,而不論損害后代利益的行為與者是否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上利害關系。

六、比較框架

比較研究對于面向經濟全球化的經濟法和作為新興學科的經濟法學來說十分重要。其目的是通過“異中求同”、“同中求異”,評價優劣利弊,綜合衡量解決問題和制度設計的各種方案,并結合本國的實際作出抉擇。基于此,運用比較研究框架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經濟法是現代興起的法律部門。對其進行定位時,首先應處理好與傳統法律部門的關系,而這種關系只有通過與相關法律部門的比較才能得到清晰的展示。因此,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的聯系與區別,一直是經濟法學的研究熱點。這在其他法學領域是不多見的。但這種比較,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應當克服的缺陷。

(二)經濟法的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在經濟法比較研究中,人們更多的是重視國際比較而忽視了中國的區際(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比較。在一國四法域的中國,大陸有著中華法系、社會主義法系的傳統,臺灣地區和澳門地區有著大陸法系的傳統,香港地區有著英美法系的傳統;并且臺灣地區和香港地區還具有經濟發達、市場經濟成熟的特點。這在世界范圍內是絕無僅有的。因而,這種區際比較既包含了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較,也包含了發達經濟與發展中經濟、成熟市場經濟與欠成熟市場經濟在法律制度上的比較,還包含了外國法在中國不同區域本土化的比較;既體現了世界性,也體現了中國特色。所以,國際比較與區際比較應當并重。在國際比較中,要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來選擇可比性較強的國家進行比較。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大國的、由計劃經濟轉型而來的、有東方文化背景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如果選擇發展中國家、大國、體制轉型國家、東方國家作為比較對象,更能借重他國既有的法制經驗、學說與判例,以其相通的法理部分作為問題探討的理論基礎,尋求適合中國市場經濟特點的法律對策。在加入WTO后,中國法律變遷面臨著既要與WTO規則接軌,又要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的雙重任務。鑒于WTO規則受發達國家主導的既成事實,應當重視與英美、歐盟等發達國家的法制作比較研究,從中尋求我國經濟法如何順應經濟全球化發展方向的接軌方案。為了盡可能減小這種接軌所帶來的負效應,還應當重視與WTO成員國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法制進行比較研究,吸取其在應對沖擊、保護本國利益方面的經驗和教訓,尋求我國如何作為發展中國家進入WTO以及為何充分利用WTO中有利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規則的路徑。

(三)經濟法的“法條-背景-效果”比較。法律比較只是手段,其目的在于法律借鑒和移植。因而,既要對法條本身進行比較,還要對隱匿于法條背后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法條實施的社會經濟效果進行比較。只有在背景大致相同,且效果良好的情況下,才可考慮是否借鑒或移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借鑒或移植。否則,就難免盲目借鑒或移植,導致南桔北枳的后果。

七、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相結合框架

法的可訴性是指法律規范所具有的、可由一定主體請求法律公設的機構(特別是法院和仲裁機構)通過爭議解決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用來判斷糾紛的屬性。法的不可訴性則是指法律規范不具有可訴性。應當注意的是,法的可訴性不同于權利的可救濟性。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但救濟的途徑除了訴訟、仲裁外,還有其它方式,如政府沒有履行《勞動法》第10條規定的“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的職責時,失業者雖然不可能通過對政府提訟的方式獲得救濟,但可以從政府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獲得救濟。事實上,經濟法領域存在突出的可訴性不強的問題。具體而言,在市場規制法領域,如依《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而當某政府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制止不力時,則無法對其提訟。又如該法第4條雖然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但法律并沒有賦予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向法院的權利。在宏觀調控法領域,如《中國人民銀行法》(1995年)第4條雖然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有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經理國庫,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的職責。而當中國人民銀行未能完全履行這些職責時,法律沒有規定能對其提訟。又如依《預算法》(1995年)第3條和第13條的規定,各級政府對實現本級預算的收支平衡負有職責,但當政府未經依法批準甚至變更預算未能實現收支平衡時,雖然該法第73條作了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規定,但沒有作出對該政府提訟的規定。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既要研究可訴性規范,也要研究不可訴性規范,還要研究這兩種規范的聯系,避免對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人為割裂。

經濟法的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評估經濟法可訴性的效果。即對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含仲裁制度,下同)、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在經濟法域的適用效果進行分析,著重分析缺陷及其原因。(2)彌補經濟法可訴性缺陷的對策。可作兩種思路的探索,一是建立特殊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使其與一般的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二是構建獨立于民訴、行訴和刑訴制度的經濟訴訟制度,使其與民事訴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相配合[15].同時應當對這兩種思路的制度設計進行比較研究,探求增強經濟法可訴性的可行方案。(3)相關問題的探討,如經濟審判庭的存廢、勞動(或社會)法院的建立;等等。

經濟法的不可訴性規范研究應當關注以下問題:(1)不可訴性的現狀、成因及評價。在分析其現狀時,應注意有的法律規范理論上本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16];有的確實既不具備可訴的理論條件也不具有可訴的法定條件。對其進行評價時,既要看到不可訴性由于減弱司法保障作用而對經濟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帶來的消極影響,又要看到因訴訟成本的不斷增加導致訴訟外救濟方式日趨增多的現代趨勢,從而正確認識經濟法中不可訴性存在的合理性。(2)彌補不可訴性的對策。對本應可訴但因法律沒有規定可訴而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其如何向可訴性規范轉化;對客觀上本不可訴的規范,應研究如何確定其合理范圍,并通過訴訟外救濟方式來保障其功能的實現。

正因為經濟法兼有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在進行案例研究時,不能只限于審判案例研究,還應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審判案例研究雖然通過對案件的分析來尋求和彌補法律漏洞從而有助于制度完善,但只限于可訴性規范,并且往往是在“就法論案”的基礎上作出“就法論法”的建議。制度案例研究則是通過對某種具體制度進行經濟、政治、社會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評判其利弊得失,并提出相應的制度設計。這種研究突破了可訴性規范的范圍,將可訴性規范與不可訴性規范聯系起來作整體研究;并且超越“就法論法”的傳統研究格局,將法律置于經濟、政治、社會和生態的大系統中展開研究。經濟法作為現代法,與傳統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的不同點,在于不可訴性的規范較多。經濟法學應當比傳統法學更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再者,在體制轉型時期,制度的創新或重新設計更為頻繁,強調經濟法學重視制度案例研究尤為必要。

上述框架的差異是由于人們選取的角度、坐標以及分析的側重點不同而造成的,無所謂孰優孰劣。任何一種研究框架都有其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但沒有哪一種框架足以達到對問題的全面認識,還需要其他研究框架的配合。我們對研究框架歸納和選取受到了認知目的、知識結構、觀察視野、占有文獻等相關因素的影響。但我們相信,這些框架來源于現代研究活動,因而具有時代意義。理論的進步需要有方法的協力。經濟法學的不成熟,在某種意義上在于缺乏有力而嚴謹的分析工具,特別是缺少形式化且具有足夠適應性的研究框架。加強對經濟法學研究框架的總結和探索,有助于我國經濟法學走向成熟!

注釋:

[1]代表性論文有張守文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前瞻》(載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王艷林、趙雄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張曉君的《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就、缺陷與展望》(《現代法學》1999年第3期)。

[2]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學研究》1999年第3期。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現代經濟法入門》,謝次昌譯,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66頁。

[4]參見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5][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滿達人譯,甘肅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張宏森、王全興主編:《中國經濟法原理》,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33—35頁;史際春、鄧峰:《經濟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57—60頁;等等。

[6]關于法律的不確定性研究,可參見沈敏榮:《法律的不確定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德國學者海德曼(Hedemann)認為,法學研究應注意時代的精神,現代社會以“經濟性”為其時代精神,“經濟性”就是現代法的特征;具有這種現代法的特征,滲透著現代的經濟精神的法就是經濟法。海德曼的觀點集中反映在他于1922年出版的《經濟法的基本特征》一書中。

[8]張守文:《稅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頁。

[9]張守文:《略論經濟法上的調制行為》,《北京大學學報》2000年第5期。

[10]參見童之偉:《法權與》,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1]參見王保樹主編的《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中有關論述。

[12]關于社會中間層主體的研究詳見王全興、管斌:《社會中間層主體研究》,載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5卷,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13]《各方評說白酒標簽案》,《南方周末》2000年6月16日第14版。

[14][美]魏伊絲:《公平地對待未來人類》,汪勁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頁。

篇2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注: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注: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注: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注: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注: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注: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

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注: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注: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注: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注: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注: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

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

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注: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

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篇3

隨著社會的發展,政府職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水平在整體上是不斷提高的,根據衛生部的數據統計,食品質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數的數量也在不斷減少。但根據近幾年一些惡性食品安全問題的曝光,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的形勢是不容樂觀的。1.初級產品源頭污染。這主要體現在農藥、獸藥殘留方面。農民往往采用價格低、效果好的劇毒、高毒農藥,這些低成本的農藥嚴重超出國家限定的標準,對人體危害極大。這一點其實并不能將責任全歸于農民,根據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況下,農民不可能選擇減少自己權利的資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這類新興的食品污染相較于前者對人體的危害更為嚴重,并且形式多變、治愈困難。比如沙門菌、霉菌霉素、寄生蟲等,這些病菌、病毒一旦進入人體,隨著新陳代謝的循環,迅速地突破人體免疫系統,并且還會產生抗藥性,治療難度很高,如果不及時治療又極容易導致死亡。3.假冒偽劣產品。眾所周知,我國仿制能力極強,加之消費者正品意識不強,假冒偽劣產品屢禁不止,并愈發嚴重。這些產品往往在地下工廠加工生產,衛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證,生產、儲藏、運輸環節嚴重不規范。一方面對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另一方面也沖擊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正規產品對市場的占有率,造成了惡性的循環。4.食品安全監督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產、檢驗檢疫、監督管理部門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又十分匱乏,甚至這些專業人員與不合格產品的生產者形成了一種利益共同體,從中謀取巨額的利潤。消費者作為弱勢群體,本身在交易中就處于被動地位,又沒有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出面維護其權益,甚至具有主動地位的兩方聯手,更是加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二、我國食品安全現狀的成因

1.市場規制的失靈。市場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當下企業的經營策略仍是擴大市場份額,保證最大利潤,而沒有現代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場的規制,最終的結果只有規制的失靈。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市場不完全競爭。在食品市場上,幾家獨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個領域,如農副產品、乳制品、餐飲行業等,都有一個或幾個巨頭在控制著市場,在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市場定價方面都存在著壟斷行為。而這種不完全競爭導致的最直接的結果就是在這些行業巨頭里會形成龐大的利益鏈,采取各種方式攫取高額利潤,從而導致消費者的權益被忽視甚至侵害。(2)信息不對稱。在經濟關系中永遠都存在著主被動,在商品買賣活動中,消費者無法具有與生產者相同層次的專業知識以及對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產者所獲利潤全來源于消費者,他們必須利用自己的主動地位從消費者那里獲得盡可能多的利潤,甚至不惜犧牲消費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3)負外部性問題。生產者的生產經營行為對他人和社會造成的非市場化的負面影響,由于我國的監管不到位,導致他們對此沒有承擔任何成本,從而加大了不規范經營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種惡性循環,最后所有的負面影響都由處于被動地位的消費者承擔。2.政府監管失靈。市場調節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種手段從宏觀上進行調控。而我國政府調控手段往往并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甚至處于失靈的狀態。(1)監管體系的混亂。我國食品監管部門繁多,各個部門之間的管轄交叉競合。我國食品監管體系主要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農業部、國家質檢總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個產品出現質量不合格的問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疑對此有管理權,而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對此的懲罰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來如此混亂的監管職能分配,對食品安全現狀并不會發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級協調不力。在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部門之間,往往缺乏有效的溝通,上級對下級的指導并沒有做到位,上級制定的規章制度精神在下級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尤其是我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地區之間相互排擠,更加重了這種不協調性。(3)利益博弈論分析。根據法經濟學原理,社會中所有現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釋。在利益關系中,監管者與消費者本來應該是一致的,但現實中監管者往往和生產者站在了同一立場,其原因就是監管者更可能從生產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費者并沒有任何利益提供給監管者。

三、建議

篇4

“naturalrights”在漢語中被譯為“自然權利”、“天賦人權”或“天然權利”。它的根據是代表宇宙秩序的自然法。自然法就是天然的法則或天法。按照古希臘羅馬哲學里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是獨立于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它來源于人的本性,普遍適用,永恒不變。既然自然法被認為來自自然并由自然來規定的標準或規則,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必須遵守自然法。同時自然法高于人為法或任何社會契約,是一切正義的來源和依據。[4]它超越實在法而存在,是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的。但是,這個理論并不是完美的。因為自然權利理論是基于人本性的理論,而人的本性是多樣的,不同的人對本性的標準也不同,從本性中衍生出來的需求又五花八門。同時,對于每個人如何憑借自己的本性,通過既存的法律來對他人、對社會、對國家主張權利也眾說紛紜。所以通常人們仍然認為,權利需要依托實在法才能得以確立和實現,即使有超越法定權利的權利,也需要通過國家法律來實現。[5]但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法西斯以法律、秩序為名施行殘酷暴行,使人們意識到:每個人都應該享有一些與生俱來的權利,這些權利無論政治制度或法律規定如何,都不可侵犯。然而,這些“基本權利”與普通權利之間或“基本權利”之間也會發生沖突。

二、權利限制的界限

按照康德的理念,自由的個人是引導其實現自我生活方式的最佳人選。為了實現自由,人們需要行使權利。但并不是所有權利的行使都是絕對有利的,許多選擇對他人甚至自己有害。很多時候,兩種同樣合理合法的權利會發生沖突,必須做出一種選擇。費因伯格拒絕將權利依據價值高地而排出位階。在他看來,權利是個人對于正義的表達和選擇。這樣的選擇不可能僅通過對比其基本價值而以命令的方式下達給偏好各異的人們。因此,他明確地拒絕以“愛”、“憐憫”或“神圣義務”為理由而取舍權利,認為這樣做將會違背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果允許克制一個人的權利,也就是賦予立法機關對于善的選擇以特權。”[6]但是除了像費因伯格一樣的極端自由主義者,大部分學者還是贊成限制權利的,因為事實證明,個人權利的無限制行為將會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權利和自由。但是關于權利限制的標準也是各陳一詞。有人認為,關于權利的沖突和權利的限制,最主要的就是區分哪些權利絕對不能侵犯,哪些權利優于其他,哪些權利可以適當進行限縮。一般來說,對于國際人權立法中的“不可克減的權利”就是公認的無論以何種理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侵犯的權利。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列舉的七項權利:生命權(第6條);禁止酷刑(第7條);禁止奴役和強迫勞役(第8條第1款和第2款);禁止因欠債而被監禁(第15條);禁止有溯及力的刑法(第15條);被承認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16條);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8條)。另外,也有人將憲法和普通法對公民基本權利與一般權利的劃分作為不能侵犯和可以限制的依據。這樣的方法將所有權利進行人為位階劃分,把權利分為上位法和下位法,以達到保護較優權利,化解權利沖突的目的。但其實不妥。劃分“不可克減權利”與可克減權利的依據是屬于公法的國際法,而國際法的主要參與者是國家,也就是說這七種不可克減權利主要是針對國家而制定的義務。但是我們所謂的權利沖突,更多是從一種私法意義上來講,是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蘇力先生在其《“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藥案和言論自由》一文中提出,當兩個權利,特別是非物質性權利發生沖突,“盡管當事人無惡意傷害他人,但事實上有或沒有過錯地造成了傷害,這種傷害應該由誰承擔責任,承擔多少責任,什么才是恰當和必要的限制。”[7]對此,他的解決方式是: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高位階權利(如反映公共利益的言論自由權),因此而犧牲較低位權利(如私人權利的肖像權)也無需予以賠償。因為社會必然有風險,總得有人來承擔風險的損失或代價。“將這種代價通過法律轉移給他人來支付,或許是可以的,有時甚至是必要的。”[8]蘇力先生認為這種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念是美國經濟學家科斯的法律經濟學思想的核心,即避免更大傷害或實現產出最大化,認為這是其對法學的最大貢獻之一。那么這種權利配置效率觀是否具有普適性?

三、法律經濟學與科斯定理

科斯在其《社會成本問題》一開篇就指出,在分析產生“公害”及其類似工商業企業行為時,傳統的做法就是要求企業對其引起的公害給予損害賠償。但這種做法不一定是合適的。因為一旦將問題視為甲給乙造成了損害,人們便常常會不由自主同情“受害者”。但實際上權利并不絕對,權利和權利之間存在交叉重疊,在這種情況下嚴格界定和保護其中一種權利并不意味著界定和保護了另外一種權利。如果我們不事先假設哪一方的權利更重要,就會發現無論法院支持哪一種權利,都必然會損害另一種權利。“所以真正的問題是:是允許甲損害乙,還是允許乙損害甲?”[9]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法律的本質都是利益的分配,并且是基于國家強制力的利益分配,與私人意思自治的利益交換不同。在長期的歷史實踐中,經濟學家認為,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不是技術性因素,而是制度性因素。制度經濟學作為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基礎,為實現法律制度的效率最大化提供理論依據。傳統古典經濟學假定“理性人”,即每個人都能按照成本———收益原則進行最優選擇,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然而實際上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加上市場信息的不完善,人不可能成為“理性人”,此時制度的產生與完善降低了不確定性,減少了交易成本,將人的有限理性所帶來的風險降低。正如科斯所言:“在一個重新安排法律體系確立的權利需耗費成本的世界上,法院在處理妨礙的案件中,實際上是在決策經濟問題和決定種種資源如何利用。”[10]科斯在其文章的最后部分,將傳統經濟學的生產要素分配轉化為權利配置,并得出如下結論:“顯然,只有得大于失的行為才是人們所追求的。”但是由于“理性個人”為基礎的經濟學前提下,社會安排的選擇并不簡單等于個人選擇的疊加,依據權利的相互性和利益的分配,現有制度的變化在使得某些人受益的同時,也不可避免的讓另一些人處境惡化。無論是市場調控還是政府管理,每一項機制的變化都會產生成本,我們應當考慮總的效果。[11]可以看到,即使科斯定理開創了新的研究方向,但是直接將其運用到權利沖突中仍然是略有不妥。首先,科斯將法院類比為企業,忽視了兩者的差別。企業相當于一個理性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自負風險。但法院不需要負擔盈虧,但卻要對社會公眾負責,因此法律考慮的不僅僅是法院自身的司法執行,而是對于社會公眾在規則選擇時付出的機會成本。沖突權利配置效率觀沒有也無法推廣到社會全部領域,特別是難以估價的精神領域。其次,平衡是法律的基本要求。在大陸法系,法官無權創設法律,只能遵守并運用既存法律。而現有的法律制度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結果,即使不完美不合理,一旦破壞也需要耗費極大的社會成本來重新達成平衡。而現存的制度一般規定,除特殊情況[12]外應該保護既存的合法權利,侵害方承擔賠償義務。這明顯與蘇力文中支持的犧牲既存的肖像權的觀點不符,與權利配置效率觀不符。可以說,《秋菊》劇組仍應該承擔疏忽大意的責任。最后,不能忽視的是,經濟學分析的前提是所有競爭對手天然平等,并通過自由競爭實現優勝劣汰的資源優化配置。而在法律世界中,不能草率的貫徹優勝劣汰進行權利優化配置,因為矯正社會分配不公、保護弱者更是法律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片面追求效率目標是無法實現的。[13]

四、結語

篇5

論文摘要:發展問題是發展經濟學的核心問題。與傳統發展理論相比,新發展觀在許多方面都有所突破,然而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繼續加以完善和發展。通過研究發展經濟學新發展觀的背景,內涵和不足提出加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應具備的基礎條件及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發展問題始終是人類社會所熱切關注的一個永恒課題。發展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以發展為核心來探討發展中國家如何擺脫不發達的困境。在發展經濟學六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發展經濟學家對于發展這一核心問題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對于發展的認識不斷深化,逐步形成了比較全面的新發展觀。因此,對發展經濟學的新發展觀進行梳理和分析,對于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疑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1新發展觀問題研究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已從傳統的模式向新模式轉變,即經濟發展不僅限于經濟增長,而是在經濟增長的基礎上,追求實現國家或地區經濟結構、社會結構、人口素質、生活質量、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和文明化,而所謂新發展觀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觀念體系,它涵蓋了當展經濟學家對于對發展問題的許多新認知。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發展的方式應當具有可持續性。可持續發展觀對增長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看作是不依賴外部環境的孤立系統的這一重要缺陷進行了必要的修正和補充,它認為經濟發展只是外部有限生態系統中的子系統,經濟發展的子系統與外部生態系統之間相互關聯,互相影響,必須反對人類對于自然生態系統的無限制索取。只有這樣,發展才能持續下去;

2.發展的目標應是實現人類的自由全面發展。財富、收入、技術進步、社會現代化等只屬于工具性的范疇,它們最終是要為人的發展、人的福利服務的。新發展觀把發展看作是一種不可剝奪的人權,認為發展過程必須是公民真正參與的過程,是本著公平和公正利益分配原則穩步提高所有人福利的過程”,“在此進程中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最終都將逐步充分實現;

3、對發展的機制和手段做出了一些新的思考。新發展觀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的信息極不充分,因而,政府和市場失敗是一種普遍現象。從理論上講這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糾正,但是發展中國家的交易規模普遍較小,司法成本通常超過了調節爭端的預期收入。由此,新發展觀另辟蹊徑,提出了配置資源的新的經濟運行機制。只有實現國家、市場與社區三者的互補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筆者認為,新發展觀的產生不僅昭示著發展理論的研究正在向更大的領域擴展,同時也標志著發展經濟學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然而新發展理論也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和不足,必須引起人們的重視。首先為發展目標的泛化。汲取傳統發展觀把經濟增長作為惟一發展目標的教訓,新發展觀把經濟增長、分配公正、政治民主、環境保護、人的自由實現等等都納為發展的目標,雖然面面俱到,卻不免使人無所適從。面面俱到的發展目標在事實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各個發展目標并不完全具有相容性,各目標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這方面很大程度上被新發展觀所忽視;其次是缺乏對不確定性發展的關注。新發展觀提出的發展方式和手段基本上都屬于確定性發展和隨機性發展——尤其是確定性發展,這種對人類發展理性的過分推崇,難免會造成發展的某種迷失;最后為發展的視野狹窄。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加速發展,世界各國的發展相互聯系、相互影響,任何一國的發展都不可能再是國別范圍內的封閉式行為。然而新發展觀的發展視野基本上局限于民族國家的界限之內。超國別范圍的共同體、非國家行為主體、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對于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影響,新發展觀都沒有進行系統的分析,更缺乏建設性的理論體系建

2在新發展觀模式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思考

筆者認為,當展經濟學家植根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實踐,通過系統反思傳統發展理論的優點和不足,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關于發展中國家發展問題的新認知。與傳統發展理論相比,新發展觀在許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國情及新的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1)樹立以科學技術為先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科學技術觀。

經濟的發展,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歸根結底都依賴或取決于科技進步。當今世界上經濟增長方式已經由粗放型轉變為集約型的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作用。結合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美國政府把發展科學技術放在首要的地位,成立了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由正副總統任正副主任,以加強國家對科技的領導作用。根據經濟學家的測算,二戰后的50年中,美國生產率增長的1/3應歸功于科學研究取得的成果。就亞洲來講,日本在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時也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作用,1959~1979年,日本從西方其他發達國家引進技術33854項,居世界第一位。因而要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牢固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觀念,以科學技術為先導,這樣才能有力地促進經濟的增長及增長方式的轉變。

(2)具有培養提高勞動者素質的多層次教育體系及職業培訓機制。

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經驗之一是,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是伴隨著技術含量的提高而實現的,而技術含量的提高需要高素質的勞動者作保證。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即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質資本和勞動力數量的增加重要的得多。從美國等國家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和該比重提高的速度看,這些國家都十分重視發展教育事業,這是使這兩個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條重要措施。而我們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快速轉變,政府必須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建立多層次教育體系及職業培訓機制,其開發和投資為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

(3)積極促進結構調整,適時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

廣義的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地區結構、分配結構、消費結構等。最重要的是產業結構與區域結構。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經濟的迅速發展,必須將農村的過剩勞動力轉移出來,并進行合理的產業分工及產業引導,進而實現工業現代化。發達國家普遍走過的一條經濟發展道路就是從粗放型經濟到集約型經濟。面對日益嚴重的能源危機,我國必須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結構,促進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改造高能耗的傳統產業;提升第二產業的技術含量,提高其勞動生產率;以促進投資結構的演進來推進產業結構升級。這樣才能有力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4)政府具備較強的駕馭經濟的能力,對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能夠進行適度干預。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經濟發展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需要政府進行發展管理來彌補以確保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在一定的社會形態和一定的發展階段上,何種經濟增長方式占主導地位,應主要由市場的力量來決定。西方國家實行自由市場經濟走過了一段漫長的發展道路。如果我們從產業合理化入手,在政府的干預下,通過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則可能實現經濟集約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因此,政府對經濟的有效干預對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是十分必要的。

(5)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粗放式的外延擴張,以“高投入、高消費、高排放、低效益、難循環”為特征,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雖實現了經濟快速增長,但卻造成礦產資源和能源日趨短缺,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后果。據統計,2003年,我國消耗了世界鋼鐵總產量的30%,水泥總產量的40%,煤炭總產量的31%,實現GDP卻僅占世界的4%,并使資源基礎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陜西省在石油和煤炭等能源開發上也經歷了同樣過程,付出了沉重代價。因而必須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及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

(6)依據經濟發展的進程科學選擇經濟增長方式的能力。

綜觀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歷史可以看出:經濟增長方式的轉換不是由人的主觀意愿決定的,而是由經濟發展的進程所支配,跨越客觀發展階段而人為地進入某種經濟增長方式對一國經濟發展進程而言,未必是最優的,甚至效_果會適得其反。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對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立刻全面由粗放型的經濟增長過渡到低投入、高效率的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是不切合實際的。因此,在現階段我國選擇集約化投入型的經濟增長方式,繼續擴大要素投入,更具有客觀現實性。當然,在投入時我們應該不斷地提高要素投入的效率和要素組合的優化程度,逐漸提高經濟的集約化程度,為經濟增長方式向低投入、高效率型轉化創造必要的基礎和條件。

(7)具備良好的經濟體制環境和完善的市場機制。

我們所謂的體質包括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等。發展經濟學研究體制應把體制作為發展的因素。構造合理的經濟運行模式,實際上是尋找一種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機制。以發展為綱來研究體制問題,使體制更加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定要有相應的市場體系。市場是市場經濟活動的舞臺,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資源進行市場配置的空間和環境。市場狀況如何,市場體系是否完善,市場機制是否健全,決定著整個經濟的運行效率。這是西方國家經濟增長方式成功轉變的經驗,也是蘇聯東歐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失敗教訓之總結。

參考文獻

[1]常修澤.中國新發展模式下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J].理論參考,2004.

[2]周天勇.發展經濟學教程[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0.

[3]李國.自主創新任重道遠[N].經濟日報,2005,(4).

[4]張意翔.建設循環經濟實現新型工業化[J].特區經濟,2005.

篇6

論文摘要:發展問題是發展經濟學的核心問題。與傳統發展理論相比,新發展觀在許多方面都有所突破,然而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繼續加以完善和發展。通過研究發展經濟學新發展觀的背景,內涵和不足提出加速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應具備的基礎條件及應采取的對策建議。

發展問題始終是人類社會所熱切關注的一個永恒課題。發展經濟學自誕生以來,就一直以發展為核心來探討發展中國家如何擺脫不發達的困境。在發展經濟學六十余年的發展歷程中,發展經濟學家對于發展這一核心問題進行了不懈的探索,對于發展的認識不斷深化,逐步形成了比較全面的新發展觀。因此,對發展經濟學的新發展觀進行梳理和分析,對于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疑具有很大的借鑒意義。

1新發展觀問題研究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模式已從傳統的模式向新模式轉變,即經濟發展不僅限于經濟增長,而是在經濟增長的基礎上,追求實現國家或地區經濟結構、社會結構、人口素質、生活質量、生活方式不斷提高和文明化,而所謂新發展觀是一個內涵非常豐富的觀念體系,它涵蓋了當展經濟學家對于對發展問題的許多新認知。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發展的方式應當具有可持續性。可持續發展觀對增長發展觀把經濟發展看作是不依賴外部環境的孤立系統的這一重要缺陷進行了必要的修正和補充,它認為經濟發展只是外部有限生態系統中的子系統,經濟發展的子系統與外部生態系統之間相互關聯,互相影響,必須反對人類對于自然生態系統的無限制索取。只有這樣,發展才能持續下去;2.發展的目標應是實現人類的自由全面發展。財富、收入、技術進步、社會現代化等只屬于工具性的范疇,它們最終是要為人的發展、人的福利服務的。新發展觀把發展看作是一種不可剝奪的人權,認為發展過程必須是公民真正參與的過程,是本著公平和公正利益分配原則穩步提高所有人福利的過程”,“在此進程中所有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最終都將逐步充分實現;3、對發展的機制和手段做出了一些新的思考。新發展觀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的信息極不充分,因而,政府和市場失敗是一種普遍現象。從理論上講這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糾正,但是發展中國家的交易規模普遍較小,司法成本通常超過了調節爭端的預期收入。由此,新發展觀另辟蹊徑,提出了配置資源的新的經濟運行機制。只有實現國家、市場與社區三者的互補結合,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才能得以順利進行。

筆者認為,新發展觀的產生不僅昭示著發展理論的研究正在向更大的領域擴展,同時也標志著發展經濟學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然而新發展理論也存在著諸多的缺陷和不足,必須引起人們的重視。首先為發展目標的泛化。汲取傳統發展觀把經濟增長作為惟一發展目標的教訓,新發展觀把經濟增長、分配公正、政治民主、環境保護、人的自由實現等等都納為發展的目標,雖然面面俱到,卻不免使人無所適從。面面俱到的發展目標在事實上是不可能實現的,各個發展目標并不完全具有相容性,各目標之間的沖突在所難免,這方面很大程度上被新發展觀所忽視;其次是缺乏對不確定性發展的關注。新發展觀提出的發展方式和手段基本上都屬于確定性發展和隨機性發展——尤其是確定性發展,這種對人類發展理性的過分推崇,難免會造成發展的某種迷失;最后為發展的視野狹窄。當今時代,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加速發展,世界各國的發展相互聯系、相互影響,任何一國的發展都不可能再是國別范圍內的封閉式行為。然而新發展觀的發展視野基本上局限于民族國家的界限之內。超國別范圍的共同體、非國家行為主體、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對于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影響,新發展觀都沒有進行系統的分析,更缺乏建設性的理論體系建構。

2在新發展觀模式下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思考

筆者認為,當展經濟學家植根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實踐,通過系統反思傳統發展理論的優點和不足,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關于發展中國家發展問題的新認知。與傳統發展理論相比,新發展觀在許多方面都有所突破。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經驗教訓,結合我國國情及新的發展觀的要求加快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1)樹立以科學技術為先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科學技術觀。

經濟的發展,經濟效率和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歸根結底都依賴或取決于科技進步。當今世界上經濟增長方式已經由粗放型轉變為集約型的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作用。結合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美國政府把發展科學技術放在首要的地位,成立了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由正副總統任正副主任,以加強國家對科技的領導作用。根據經濟學家的測算,二戰后的50年中,美國生產率增長的1/3應歸功于科學研究取得的成果。就亞洲來講,日本在實現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時也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的作用,1959~1979年,日本從西方其他發達國家引進技術33854項,居世界第一位。因而要實現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必須牢固樹立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科學技術觀念,以科學技術為先導,這樣才能有力地促進經濟的增長及增長方式的轉變。

(2)具有培養提高勞動者素質的多層次教育體系及職業培訓機制。

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經驗之一是,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是伴隨著技術含量的提高而實現的,而技術含量的提高需要高素質的勞動者作保證。美國經濟學家舒爾茨認為,人力資本,即人的知識能力、健康等素質的提高,對經濟增長的貢獻遠比物質資本和勞動力數量的增加重要的得多。從美國等國家教育經費占GDP的比重和該比重提高的速度看,這些國家都十分重視發展教育事業,這是使這兩個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條重要措施。而我們要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快速轉變,政府必須大力發展教育事業,建立多層次教育體系及職業培訓機制,其開發和投資為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

(3)積極促進結構調整,適時推動產業結構優化與升級。

廣義的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地區結構、分配結構、消費結構等。最重要的是產業結構與區域結構。發展中國家要實現經濟的迅速發展,必須將農村的過剩勞動力轉移出來,并進行合理的產業分工及產業引導,進而實現工業現代化。發達國家普遍走過的一條經濟發展道路就是從粗放型經濟到集約型經濟。面對日益嚴重的能源危機,我國必須調整經濟結構,優化產業結構,促進低能耗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第三產業的發展;改造高能耗的傳統產業;提升第二產業的技術含量,提高其勞動生產率;以促進投資結構的演進來推進產業結構升級。這樣才能有力地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4)政府具備較強的駕馭經濟的能力,對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能夠進行適度干預。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經濟發展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也需要政府進行發展管理來彌補以確保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在一定的社會形態和一定的發展階段上,何種經濟增長方式占主導地位,應主要由市場的力量來決定。西方國家實行自由市場經濟走過了一段漫長的發展道路。如果我們從產業合理化入手,在政府的干預下,通過不斷調整產業結構,則可能實現經濟集約化程度的快速提高。因此,政府對經濟的有效干預對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是十分必要的。

(5)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增長主要依靠粗放式的外延擴張,以“高投入、高消費、高排放、低效益、難循環”為特征,以犧牲生態環境為代價,雖實現了經濟快速增長,但卻造成礦產資源和能源日趨短缺,生態環境總體惡化的后果。據統計,2003年,我國消耗了世界鋼鐵總產量的30%,水泥總產量的40%,煤炭總產量的31%,實現GDP卻僅占世界的4%,并使資源基礎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陜西省在石油和煤炭等能源開發上也經歷了同樣過程,付出了沉重代價。因而必須樹立可持續發展理念,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以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及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

(6)依據經濟發展的進程科學選擇經濟增長方式的能力。

綜觀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歷史可以看出:經濟增長方式的轉換不是由人的主觀意愿決定的,而是由經濟發展的進程所支配,跨越客觀發展階段而人為地進入某種經濟增長方式對一國經濟發展進程而言,未必是最優的,甚至效_果會適得其反。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對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立刻全面由粗放型的經濟增長過渡到低投入、高效率的集約型的經濟增長是不切合實際的。因此,在現階段我國選擇集約化投入型的經濟增長方式,繼續擴大要素投入,更具有客觀現實性。當然,在投入時我們應該不斷地提高要素投入的效率和要素組合的優化程度,逐漸提高經濟的集約化程度,為經濟增長方式向低投入、高效率型轉化創造必要的基礎和條件。

(7)具備良好的經濟體制環境和完善的市場機制。

我們所謂的體質包括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等。發展經濟學研究體制應把體制作為發展的因素。構造合理的經濟運行模式,實際上是尋找一種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機制。以發展為綱來研究體制問題,使體制更加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定要有相應的市場體系。市場是市場經濟活動的舞臺,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資源進行市場配置的空間和環境。市場狀況如何,市場體系是否完善,市場機制是否健全,決定著整個經濟的運行效率。這是西方國家經濟增長方式成功轉變的經驗,也是蘇聯東歐國家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失敗教訓之總結。

參考文獻

[1]常修澤.中國新發展模式下的經濟增長方式轉變[J].理論參考,2004.

[2]周天勇.發展經濟學教程[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10.

[3]李國.自主創新任重道遠[N].經濟日報,2005,(4).

篇7

發展經濟學論文范文一:發展經濟學與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探析

【內容摘要】發展經濟學是詮釋發展中國家如何由貧窮落后走向繁榮發達的經濟學,經濟的發展和進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主題,發展經濟學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指導意義,對我國后發展西部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更是具有普適性。

【關鍵詞】發展經濟學;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一、發展經濟學的產生

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談到一個國家如何由窮變富的問題,實質上已涉及到發展經濟學的研究主題。亞當斯密關于經濟發展的構想是: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是一個宏觀經濟問題,是國民財富和社會財富的集聚與增長。勞動生產率的高低和勞動力人數的多少決定了國民財富的增長。這是發展經濟學的雛形。但是,發展經濟學作為一門學科則產生于二戰后。當時一些國家為擺脫殖民壓迫,紛紛獨立,迫切需要發展經濟。當時在實踐上和理論上遇到的問題主要是:在實踐上,一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問題,二是當時戰敗國的經濟復蘇問題;要么對原有理論加以改造,這比較容易,要么建立新的理論,這相對困難。一些學者深入研究各發展中國家之后發現,其環境與發達國家最初完全不一樣,傳統理論無法復制和拷貝到發展中國家。西方國家的經濟增長理論由于條件不同、問題很多、相去甚遠,也無法照搬到發展中國家。所以當時在實踐上和理論上都迫切需要一門新理論,由此發展經濟學誕生了。早在1939年,克拉克(Clark,C.G.,1939)就出版了《經濟進步的狀況》一書,對后來經濟發展思想產生了重要影響。20世紀40年代出版的《落后地區的工業化》和《東歐與東南歐工業化問題》是發展經濟學的開山之作,在發展經濟學的發展中具有引領性和開創性的歷史地位,是發展經濟學的標志性文獻。

二、發展經濟學的發展歷程

發展經濟學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根據其政策演化和發展思路的差異性,發展經濟學家將發展經濟學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世紀40年代末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結構主義發展階段;第二階段是20世紀60年代末到20世紀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義發展階段;第三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經濟學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發展經濟學發展過程中的第一階段是20世紀40年代末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結構主義發展階段,其結構主義思想,是這一時期的主導思想,后來也成為發展經濟學的主流學派。二戰結束后,很多發展中國家取得了政治上的獨立地位,經濟發展成為發展中國家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諸多阻礙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如:經濟發展水平低、發展滯后、經濟變量彈性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表現為明顯的剛性結構。因此,結構主義認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完全不同,市場不完善是發展中國家的普遍現象,價格剛性,有時還會出現市場機制的失靈,經濟在沒有外部因素的影響下難以達到均衡狀態。因此,結構主義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不是靜態資源的重組和優化配置,而應建立在動態調整可投資資源和保證供給增長的前提下,使社會經濟結構作出相應的調整。

(二)第二階段。發展經濟學發展過程中的第二階段是20世紀60年代末到20世紀70年代末的新古典主義發展階段。結構主義發展思路使許多發展中國家在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經濟社會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發展成就,但是,結構主義還存在理論上的缺陷和實用上的局限性,從20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新古典主義復活而成為發展經濟的新的主流思想。概括起來,新古典主義的主要觀點是:一是社會的發展應是綜合的發展,滿足人的基本需要是經濟發展的目標;二是重視人力資本,糾正唯物質資本的缺陷;三是強調對外貿易在發展中國家對經濟發展的顯著拉動作用;四是新古典主義突出了市場機制、資源優化配置、微觀經濟基礎等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

(三)第三階段。發展經濟學發展過程中的第三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后的新古典政治經濟學發展階段。同樣,由于新古典主義在實踐中和理論上也存在諸多缺陷,于是新古典政治經濟學開始盛行,新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發展經濟學思想表現在如下:一是可持續經濟發展觀念的產生;二是新增長理論的快速發展;三是新制度經濟學的興起。

三、發展中國家發展的不平衡性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普遍存在著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問題,即都存在著發達地區和和相對落后的后發展地區。發展經濟學主要討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問題。我國是發展中大國,發展中大國又具有不同于一般發展中小國的特征。現有的研究已經表明發展中的大國發展經濟有如下幾個特點:第一,發展中大國人口數量眾多,消費需求旺盛,市場容量的絕對數相比較發展中小國要大。第二,發展中大國人口基數大,幅員遼闊,為了滿足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和實現產業的集聚、調整、優化,必須建設與之相適應的龐大的基礎設施,同時滿足不斷增長的龐大的國內需求,需要資金數量大,依靠外援或外資幾乎不可能解決問題。第三,由于發展中大國在工業化起步階段缺乏外向型經濟發展的動因,實現的是內向型發展的政策,工業化起步階段建立門類齊全的工業體系也就是必然選擇。第四,自然資源豐富、勞動力資源豐腴是發展中大國良好的資源稟賦,國內市場規模大,但是,發展中大國在經濟發展中也存在如下難題:一是遺產和文明傳統的重大影響;二是沉重的人口壓力、嚴峻的就業問題和低下的經濟效率;三是區域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四是落后農業與工農業協調發展問題;五是內部發展與對外開放的適度選擇。發展中大國與發展中小國相比較,其工業化過程亦不同:一是資本積累。發展中小國既可以自身積累,也可以依靠國際資本。而發展中大國則不行,盡管利用外資絕對量不少,但所占比例有限。二是產業結構。發展中大國的產業結構要求門類相對齊全,這是由發展中大國的資源狀態和國內需求狀況共同決定的。三是國內市場與國際貿易。發展中小國幅員小,國內統一市場較易形成;發展中大國幅員遼闊,建立交通和通訊網絡需要巨額投資,且耗用時間長。所以,發展中大國不同于發展中小國,發展中大國發展的不平衡問題更為嚴重,更為棘手。比如中國,存在三大經濟地帶,經濟發展水平東部、中部、西部依次遞減,處于末端的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低,與東部沿海地區的差距大。發展中大國的發展存在不平衡性、層級性。

四、發展經濟學適用于我國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與其他國家的后發地區相比較,我國西部地區在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歷史條件等方面都具有某種程度的相似性。第一,我國西部地區自然環境相對惡劣,自然資源豐富。第二,區域經濟基礎薄弱,二元結構典型。第三,教育科技落后,基礎設施差,社會發育度低,資本形成能力弱。第四,西部民族地區是我國少數民族集中分布的地區。發展經濟學致力于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為發展中國家擺脫貧困、產業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如今,作為發展中大國的中國內部,亦存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先進地區和落后地區,即存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沿海地區和經濟相對落后的西部后發展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學為解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社會問題探索了良好的范例,提供了成功的借鑒,那么用它來解決一國內部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問題也是可行的。這是因為一國內部后發展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的諸多條件和現實情況與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的情況類似,所以,發展經濟學完全可以用來解決中國后發展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問題,發展經濟學在中國的后發展地區具有普適性。

五、發展經濟學視角下西部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

發展中國家要發展經濟,就必然要走工業化道路。但是,對工業化的理解不同,就會導致不同的結果。結構主義和激進主義所采取的工業化,既忽視農業的發展,又只采取單向的工業品導向,雖然使工業獲得較大的發展,但也導致了經濟社會的二元結構。不但農業發展嚴重滯后,而且工業發展亦后勁乏力。張培剛教授早在20世紀40年代就曾指出,完整的工業化是包括農業發展在內的工業化。后來發展經濟學之所以陷入危機,是因為發展經濟學沒有完成使命,廣大農村依然貧困,發展中國家經濟社會二元結構依然存在。如今許多發展中國家開始重視農業的發展和農業與工業的協調。我國后發展的民族地區與東南沿海地區的差距,和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類似,作為一個整體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而民族地區又更為落后,暫時還不具有全面進行工業化的現實條件,發展中國家在由傳統的農業化國家向工業化國家轉化時,應具備較強的物質資源的儲備,包括:數量龐大的、可使用的資本儲備,勞動技能較高的、符合現代工業發展需要的勞動力資源儲備;先進的科技發展水平、現代企業管理制度;良好的基礎設施等。顯然,西部民族地區在整體上還不具備這些條件。從資本資源來說,西部民族地區資本形成能力弱,資本使用效率差;從適合現代工業發展所需要的勞動力資源來說,西部民族地區科技教育水平低下,具有一定人力資本存量的勞動力資源稀缺、素質差;就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與先進的現代管理制度的適應性來看,就連東部沿海地區目前都還不夠成熟,何況西部民族地區;從基礎設施建設來看,西部民族地區由于地勢地貌和氣候和水資源等特征,其基礎設施相當落后,其基礎設施建設也相當困難。因此,西部民族地區的工業化和現代化應該是這樣的路徑選擇:一是繼續做好脫貧致富奔小康的工作。因為一個民族、一個區域如果還沒解決溫飽問題,怎么奢談現代化。二是在國家扶持下完成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關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是現代化工業建立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三是調整產業結構,形成一批有競爭力的優勢產業,西部的工業化和現代化不能搞重復建設,要從自身特點和優勢出發,依靠現代科學技術,發展有潛力的特色經濟和優勢產業。四是發展科學技術,注重人才培養。實現西部民族地區由農業經濟向工業經濟轉化,毫無疑問應是后發展的西部民族地區的發展主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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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經濟學論文范文二:新時期發展經濟學論文

摘要:新時期發展經濟學論文經濟發展問題不僅對我國,而且對世界各國來說都是一個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題。經濟的增長和經濟發展的思想隨著時代的發展只會研究的愈來愈深。

關鍵詞:新時期;發展經濟學

一、新時期發展經濟學理論的新突破

(一)新時期發展經濟學論文發展經濟學研究的觀念發生變化

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經濟水平都有了明顯的增長,從全球來看,各國之間的經濟往來也越來越頻繁,國家與國家間的各項貿易數量和金額相比之前都有了大幅的增加。因此,順應時代的發展需要,發展經濟學理論也開始從全球的角度考慮各國經濟發展的問題。尤其是隨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聯合國有關機構等國際性組織作用的逐漸凸顯,發展中國家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也日益增強。經濟發展的問題成為全球而不僅僅是發展中國家的問題。斯特里頓((Streeten,P)就曾經說過,我們應該及早地從全球的視角去考慮各國之間政策的相互影響力,從而分析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利害同盟關系。從他的主張我們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當今時代,從全球范圍去考慮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問題是發展經濟學理論研究所必需的新視角。

(二)新時期發展經濟學論文發展經濟學研究的方法出現新發展

隨著科學研究方法的不斷創新,發展經濟學理論在借鑒科學研究方法的基礎上,開始從過去同類型的研究轉向不同類型的對比研究。從哲學的角度上來分析,這就意味著發展經濟學家放棄了對普遍理論的研究而關注個別理論研究,具體來說,就是開始對不同類型的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際情況進行分組分析或個別分析,從而改進了研究的范圍和力度,加深了研究的深度。一般來說,對世界發展中國家的分類研究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以地區的差異來分類,主要是依據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第二類是以地區的發展業績來分類,參考因素主要包括人均收入水平、經濟增長點等;最后一類是以地區的發展條件,這一種分類主要是考慮了地區居民的整體素質、當地外部資源等。根據這種分組研究,不但對研究的范圍有了明確的規定,而且在同一組內,也方便對各個國家進行對比分析,促進了發展經濟理論研究方法的更新。

二、結語

新時期發展經濟學論文經濟發展問題不僅對我國,而且對世界各國來說都是一個古老而永恒的研究主題。經濟的增長和經濟發展的思想隨著時代的發展只會研究的愈來愈深。因此,通過對發展經濟學理論的危機及新發展趨勢的分析,對世界各國經濟發展理論的進一步深化都有重要的意義。而又是通過這些分析,尤其是未來發展趨勢的分析,能更好地為發展經濟理論的豐富發展奠定一定的方向依據。

參考文獻

篇8

(一)實踐

社區銀行(CommunityBanks)一詞來自美國,主要指在一定的社區范圍內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設立、獨立經營、資產規模小(1979年以前,資產規模在3億美元以下的銀行被稱為社區銀行;如今,廣為接受的標準是10億美元)且主要服務于社區內中小企業和居民的中小商業銀行。最早的社區銀行可追溯至1867年成立的LykensValley銀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區銀行金融服務內容日趨廣泛,組成形式也不斷變化,但其服務于社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初衷始終沒有改變。社區銀行一直蓬勃地發展著,成為美國銀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資產約占全美銀行資產總額的20%。雖然20世紀90年代以來,銀行并購使社區銀行總數在減少,但新的社區銀行仍不斷產生,所占比例并沒有減少(見表1)。值得一提的是,資產規模在1億-10億美元的社區銀行數量一直在增加,呈現出逐步擴張的勢頭,這充分說明了此類規模的銀行相對而言具有一定的優勢。同時,從表2可以看出,社區銀行的經營規模雖然與大銀行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但經營效率與大銀行非常接近,顯示出相當強的生命力。這被國外許多研究銀行規模經濟的學者的實證結論所證實:中等規模銀行的規模有效性較強,1億美元左右資產是銀行獲取規模經濟的最佳規模(Rose,1989;Humphey,1990;Berger,1993)。

社區銀行對美國經濟的發展有大銀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社區銀行始終以社區居民金融需求為己任,以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為目標,拾遺補缺,承上啟下,為社區的繁榮、地方經濟的振興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見表2);另一方面,美國是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區域經濟發展程度并不一致,社區銀行在促進區域經濟平衡發展方面也發揮了關鍵的作用,在農村地區更是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美國社區銀行的成功被其他地區紛紛效仿。歐洲在20世紀90年代,由于銀行經營面臨困難,不少銀行紛紛實施網點撤并計劃,于是在一些地區,特別是偏遠地區出現了“金融真空”狀態。為了應對這一局面,歐洲許多國家開始建立類似美國的社區銀行。英國、蘇格蘭掀起了一場“社區銀行服務運動”(CampaignforCommunityBankingServices),旨在為社區提供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金融服務,消除銀行網點撤并可能給社區帶來的不利后果,這場運動為促進社區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德國的銀行業向來以“全能銀行”的經營模式著稱于世。2000家左右具有社區功能的儲蓄銀行和合作銀行(約占銀行業總資產的27%)業務盡管也向全能化發展,但主要服務于當地中小企業、居民、市政建設和公共事業。法國雖然由于銀行壟斷程度較高導致社區銀行較少,但也有100多家。亞洲的日本具有社區銀行性質的地方中小銀行也有60多家,主要為地方中小企業服務,這些銀行對當地中小企業貸款比率一般占其全部貸款的70%—80%,其平均收益率水平一般都高于大銀行。

(二)啟示

1.正確的市場定位。社區銀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沒有迷失方向,始終堅持為當地居民、中小企業服務的市場定位,不斷增強建立在社區關系網絡基礎上的自身優勢,不僅鞏固了其在地方信貸市場上的地位,而且也取得了很好的經營效率。

2.社區銀行一般實行股份制,產權明晰,產權結構設計合理;政企分開,一般不會在政府機構的影響下經營,不會提供政府導向性的業務,也不會將社會目標置于銀行的財務目標之上,按照市場化原則獨立經營。

3.強有力的政策扶持。美國1864年頒布的《國家銀行法》(NationalBankAct)規定銀行只能在單一的行政區域內經營,這種限制銀行跨州經營的規制于1927年以《麥克法登—佩伯法》(McFadden-PepperAct)的形式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又在1933年的銀行法中進一步得到強化。這種州際業務規制限制了大銀行的擴張,成為保護社區銀行生存的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1977年頒布的《社區再投資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定期檢查轄區內的金融機構是否滿足了當地社區的金融需求,并就金融機構對社區的貢獻度進行定期評估并公布,其評估結果作為審批該機構申請增設存款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甚至金融機構之間并購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該法律在20世紀90年代經過幾次修正后存在至今,對于保護社區銀行的生存和防止貧困地區金融資源的外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許多社區銀行在兼并浪潮中消失以后又有不少新生的社區銀行嶄露頭角的一個重要條件。日本政府從存款保險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信用保證保險制度、稅收優惠或免征等方面對社區銀行的運營與發展進行扶持;法國政府采取措施幫助社區銀行進行創建以及建立完整的管理體系。

4.有序的金融監管。社區銀行的正常運行離不開外部的有效監管。從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社區銀行的外部監管體系以監管部門的專職監管制度為核心,以行業自律組織為依托,以社會監督為補充。監管部門的監管強調風險性監管與合規性監管并重;行業自律組織是社區銀行自我管理與自我服務的組織,是連接外部監管與社區銀行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可以避免監管真空,并大大減少外部監管的實施成本;社會監督機構獨立于社區銀行之外,具有監管的獨立性、公正性、公平性與一定的權威性。

二、社區銀行模式存在的經濟學分析

(一)適應金融專業化分工的需要

將古典經濟學的分工思想拓展到金融領域,則可以發現,金融分工專業化可以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金融發展是由金融分工所決定的,并隨著金融分工水平的不斷提高而提高。社區銀行經營模式是與大型銀行在金融交易活動中進行專業化分工與協作的必然結果。這種專業化分工的特征體現在:從服務對象看,社區銀行主要面向當地家庭、中小企業和農民的金融服務需求,而大型銀行則主要面向大的企業。從資金來源與運用看,社區銀行資金來源主要集中在當地,運用也主要在當地,從而推動經濟的發展,而大型銀行則在全國或跨區域范圍內調配資金。從服務品種來看,社區銀行主要提供一些個性化金融服務產品,而大型銀行則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從貸款的審批來看,社區銀行除了關注財務數據以外,還會考慮借款人的性格特征、能力以及信譽等難以傳遞的“軟信息”;而大銀行則只是根據一些財務指標等“硬信息”做出結論,基本上很少考慮借款人的個人因素。從發放的貸款品種來看,社區銀行一般發放基于軟信息基礎上的“關系型貸款”,而大銀行則發放基于硬信息基礎上的“市場交易型貸款”。可以看出,這種專業化的金融分工使得社區銀行與大銀行之間不是競爭關系,而是一種互補關系。

(二)擁有信息比較優勢

信息是金融交易中的一個重要變量。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借貸發生之前會產生逆向選擇,在借貸發生之后會出現道德風險。我們知道,中小企業是社區銀行的主要服務對象,與大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非常突出,潛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很大。要克服這兩個問題,銀行就必須搜尋關于中小企業的信息,并進行評估、使用,而這些是需要花費時間、精力和費用的。與大型銀行相比,社區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要低,具有信息上的比較優勢。這是因為,一是社區銀行土生土長,與中小企業一樣,遵循市場經濟運作的軌跡,有著制度、地緣、人緣上的親和力及千絲萬縷的聯系,能夠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當地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項目前景、信用水平,甚至業主本身的能力、信譽等所有的信息;二是由于社區的相對狹窄性,社區銀行也容易及時掌握信息的動態變化,如某企業的財務狀況惡化,要及時催還貸款或增加抵押等,從而降低自身經營風險;三是社區銀行的總部和分支機構都在當地,結構簡單,委托少,信息傳遞相對較快。由地域性和長期的合作帶來的信息優勢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根據麥金農(Mckinnon,1973)等人的分析,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是千種“被分割的經濟”(PragraentedEconomy)。由于其市場的分割性,信息的傳遞受到了阻礙,中小企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為嚴重。因此,發展社區銀行更具有客觀必然性。

(三)具有交易成本低的比較優勢

在信貸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等因素,交易成本相對較高。對于每筆貸款,銀行都需要進行事前信息審查、談判簽約及事后監督。相應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監督成本,這些是銀行在信貸交易中所直接耗費的成本,稱之為“顯性成本”,除此之外,銀行還間接耗費了一些“隱形成本”,如由于發放貸款可能造成的不良資產,銀行內部進行貸款決策所需耗費的成本等。

發展社區銀行有利于發揮其對中小企業貸款上的交易成本比較優勢:(1)社區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相對較低。(2)由于社區銀行規模較小,組織結構較簡單,決策的周期相對較短,因而從開始談判到貸款合同的最終簽訂所耗費的談判成本相對較小。(3)由于社區銀行根植于社區,信息了解相對充分,對社區內中小企業貸款的使用情況了如指掌;同時在近距離內,企業的違約信息局限在狹小范圍內,非常敏感且受人關注,傳播速度快,監督成本相對較低。(4)社區銀行由于與中小企業聯系密切,能夠動態地掌握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在與中小企業信息對稱的情況下,完全可以把非系統風險降為零,從而有利于控制貸款風險,減少貸款損失的可能性。(5)社區的成本低。一方面,成本與組織規模成正比,企業規模越大,成本越高,反之,則越小;另一方面,結構不同的組織中,解決問題的成本也不同,結構越復雜、層級越多的組織,鏈條越長,信息傳遞越慢,其成本越高。這樣,與大銀行相比,結構簡單的社區銀行由于鏈條較短,解決問題的成本就會低很多。

三、我國發展社區銀行的現實意義分析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社區銀行的發展很好地滿足了中小企業、居民家庭的資金需求,是一種非常成功的充滿著生命力的經營模式。因此,國內學者在談到發展社區銀行的現實意義時,都把它當成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可供選擇路徑之一,對此我們表示贊同,但這還不足以概括社區銀行發展的重要性。我們認為,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具有密切的關系,金融發展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動力和手段。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表現出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加快改變二元經濟結構是新世紀我國經濟發展的重大戰略任務。社區銀行能夠很好地弱化二元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

我國仍是一個農業大國,傳統農業占有相當大的成分。要改造傳統農業,實現農業現代化,離不開資金的支持。然而近年來農村金融支持呈現弱化的趨勢。一是國有商業銀行堅持商業化改革,調整發展戰略向“大城市、大企業、大銀行”三大目標轉變,大量收縮面向農村的金融業務。在許多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國有商業銀行設在縣以下的機構網點都在撤并和收縮進城。設在縣及縣以下的現有機構網點,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權而沒有貸款權。二是農村信用社合作制流于形式,多年來按照商業銀行模式經營,對社員的貸款程序跟其他商業銀行一樣,貸款投向沒有體現“社員優先、社員為主”的原則,缺乏為社員服務的約束和動力,背離了合作制的初衷,因而,現有的農村信用社其實是“官辦”的農村信用社。不少農村信用社不愿發放小額信貸,違規“壘大戶”現象嚴重,服務功能“異化”。三是郵政儲蓄在改成郵政儲蓄銀行之前,是農村資金外流的“抽水機”。與國家鼓勵資金投向三農的政策相反,郵政儲蓄將農村資金集中后流向了城市,造成了地方資金的“失血效應”,削弱了金融支持農業的應有力度,進一步強化了二元經濟結構。社區銀行根植于農村社區,專注于農村社區,利用自身的信息與交易成本上的優勢,能夠有效滿足傳統農業的資金需求,從而弱化二元經濟結構。

與此同時,我國也是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地理上的二元經濟結構也比較突出。大型銀行更多地將全國范圍內吸收的存款轉移到經濟發達地區使用,這造成了中國資金流動的“虹吸現象”,即本來急需資金的欠發達地區的資金通過大型銀行的分支機構網絡,被轉移到資金已經比較充裕的發達地區,導致地區差距越來越大。另外,一些偏遠的、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地區,大型銀行不愿全面涉足,加速撤出的步伐,導致局部地區“金融空洞化”。社區銀行在資金運用方面的特點之一就是將本地市場吸收的資金主要運用在本地,因而能夠緩解虹吸現象及其可能導致的負面影響,同時在大型銀行撤出的地區設立社區銀行,也可以填補金融服務的缺口。

四、我國發展社區銀行的路徑選擇

按照上面的定義來衡量,目前國內還很難找到一家真正的社區銀行。一個健全的銀行體系不僅要有大銀行,而且要有為數眾多的社區銀行。大銀行有大銀行的優勢,社區銀行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構建一個與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并且覆蓋城鄉的社區銀行體系尤為迫切與重要。

(一)將現有的地方中小銀行機構改造為社區銀行

1.城市商業銀行。對于城市商業銀行來說,由于資產規模、經營狀況差別很大,改造必須從實際出發,不能搞一刀切模式,應堅持區別對待、循序漸進的原則。首先,改造的重點應是中小規模的城市商業銀行。許多規模雄厚的城市商業銀行,如北京銀行、上海銀行等已不再適合選擇社區銀行的經營模式,它們地處發達地區,經營狀況良好,已具備與大銀行競爭的實力,已發展成為跨區域甚至全國性質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之下,中小規模的銀行則適宜走社區銀行的道路。其次,改造應遵循“先試點、后推廣”的循序漸進思路。我國東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相應的,這些地區的城市商業銀行也良莠不齊。為穩健起見,可以先選擇一些位于發達地區且經營狀況比較好的城市商業銀行進行社區銀行改造試點,比如廣東、江蘇、浙江、山東等地區。這些地區中小企業發達,民間資本較為充沛,具有發展社區銀行的優越條件;同時,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充裕,行為較為“開明”,對城市商業銀行的不合理干預較少,對改造試點的積極性較強一些。試點成功取得相關經驗后,再在欠發達地區全面推廣。最后,改造之前要加快產權制度改革。社區銀行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產權明晰。城市商業銀行要改造成社區銀行面臨的一個重要難題就是產權制度方面的缺陷。我們知道,城市商業銀行組建之時就規定地方財政為最大股東,也即地方政府,其人股比例占30%左右。2004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課題組對東、中、西部地區三個有代表性省份的20個城市商業銀行的調查結果表明,三大區域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的平均持股比例為24.2%,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通過其他企業或機構間接持股的數量,則國有資本(包括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達到76.3%左右,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擁有絕對控制權。其他的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私有企業所占股本的比例很少。這樣,地方政府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行政干預普遍存在,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城市商業銀行無法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為此,要加快城市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為其向社區銀行轉型創造條件。一方面,地方政府股份應逐步從城市商業銀行退出,當然,地方政府退出的目的是為了讓其從直接操持城市商業銀行的經營中脫身,徹底實行政企分開,并不是放棄支持,地方政府應該為城市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營造一種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面,增資擴股,引進具有良好動機的民間資本和運作規范的境外戰略投資者,使其產權結構真正多元化。

2.城市信用社。從規模大小和服務對象來看,城市信用社應該是社區銀行最主要的改造對象。20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的城市信用社是依附于非國有小企業發展起來的,90年代非國有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為城市信用社開拓了廣闊的潛在市場。但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面臨著股權結構不合理、管理不規范、經營水平低、不良資產比例高、抗風險能力差等諸多問題。因此,要將城市信用社改造為社區銀行,必須鼓勵外資和優秀的民營企業人股,優化股權結構,實現股權多元化,同時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并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加快解決歷史包袱。

3.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是我國當前農村地區的主要金融機構,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信用社應當適時對其經營目標、業務范圍進行相應的調整,逐步改變政策支農的主要性質。2006年中國銀監會表示,農村合作金融改革要堅持市場化、商業化趨向,10年內將分批逐步過渡為符合現代金融企業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區銀行,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支持。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改造不能整體推進,要分步實施。我們認為,發達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造成社區銀行,而落后地區的信用社仍然堅持合作制的原則。對農村信用社進行社區銀行改造是一項系統工程,僅靠農村信用社自身是不夠的,需要相關各方給予大力支持。

4.郵政儲蓄銀行。2006年12月31日,經國務院同意銀監會正式批準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開業。其市場定位是充分依托和發揮網絡優勢,完善城鄉金融服務功能,以零售業務和中間業務為主,為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居民提供基礎金融服務,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互補關系,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我們認為,郵政儲蓄銀行在農村的儲蓄網點改造成社區銀行能更好地實現這一定位。因為郵政儲蓄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相比的競爭優勢在于,與當地客戶熟悉,吸儲的資金用于當地經濟發展,與當地經濟休戚相關。有數據顯示,全國45萬個郵政匯兌網點中有70%在農村,遍布各大居民小區,有將近70%左右的匯款交易流向農村。全國辦理郵政儲蓄的網點達到3.6萬多處,郵政儲戶數量達到2.7億戶。郵政儲蓄銀行改造成社區銀行后,要很好地發揮這一功能,需盡快積累在農村發放貸款的經驗,建立成熟的經營機制,并依法納入銀行監管體系。

(二)將新建的民營中小銀行定位于社區銀行

金融開放包括對外開放和對內開放。入世后,我國政府以強有力的實際行動積極主動地推進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銀行業開放程度已超過了當初的承諾。而對內開放方面,監管當局卻表現得異常謹慎。當前民營資本組建民營銀行的強烈愿望受到抑制。一旦監管當局放開限制,民營銀行將會雨后春筍般的建立起來。這些新建的民營銀行由民間資本控股,產權邊界明晰,沒有歷史包袱,能夠實現真正的商業化經營,將其定位于社區銀行有利于為當地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但要防范民營資本由于趨利動機而導致過度擴張造成的金融風險。

(三)將民間金融組織引導規范成社區銀行

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非正規金融活動盛行往往體現了一國金融深度不足,正規金融無法滿足現實與潛在的融資需求。我們應當承認這些民間金融組織為地方經濟發展所作的積極貢獻。金融監管當局與其屢禁不止,還不如因勢利導,通過引導使民間金融組織逐步演化成規范化運作的小型社區銀行,同時對組建的基本條件、管理制度、業務范圍、運作方式、監管辦法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市場準入和利率方面給予更大的靈活性。這樣既方便了金融監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又能夠滿足農民等小規模借款人的融資需求,對于培育分工協作、競爭充分的村金融市場也具有迫切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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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環境法是現代國家保障公共環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受個體行為、政府行為以及違法人者與執法機構之間的不合作博弈等因素影響,環境法規實施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通過討論破壞行為數量與執法者發現違法行為的概率、懲罰強度以及其它相關因素之間的關系,分析了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內在機理,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建議。

環境法是調整人類在開發利用和保護環境中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1)(P40)建國以來,我國先后建立起以《環境保護法》等為基礎,以包括“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在內的八項環境管理制度為核心的環境法規體系。這些法規在遏制生態環境危機,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與社會的不斷發展,人類活動與生態環境之間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法規的實施效果越來越不能令人滿意,其中效率較低的問題尤其突出,以致我國每年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的基調總是“局部好轉,總體形勢仍在惡化”。本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內在機制進行了分析,并據此提出了提高環境法規實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議。

一、影響環境法規效率的因素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個體在行使其環境權利中的“外部性”問題,是影響環境法實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屬性,個體的環境權利彼此間是相關聯的,從本質上講是一種公共產權。隨著人口數量的急速增長,以及工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類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的能力不斷增強,對環境的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壓力,生態環境物品日益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由于存在負的外部性,出現了企業生產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異。(2yr2-;a}為了追求自身經濟利益,企業往往過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后果。眾多企業對于土地、水資源等環境資源的爭相利用,對草地、森林等生態資源的濫墾、濫砍、濫伐、濫樵,往往導致資源的過度開發,造成“公地悲劇”。[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環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屬性以及個體環境權利的公共產權屬性,在環境治理活動中,個體間存在著“搭便車”的動機,大大影響環境治理的績效。以制止環境污染為例,為了爭取公共環境利益,本可聯合起來與污染者進行集體談判以避免效用損失,但作為理性經濟人,每一個體都希望自己不參與或少參與,盡量地將制止污染的成本轉嫁給他人,即企圖通過“搭便車”來實現自己的環境權益,結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環境權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為人,政府對于環境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也會影響到環境法的執行效果。環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實上,由于自然條件和技術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治理主體以外的其它個體可以無須付費而免費享用環境利益。因此,要使個體成為治理主體尚存在相當困難。環境治理必須通過委托人指定的人來進行。在現代社會,政府往往扮演這種人的角色。在委托一關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人可能違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風險”,使委托人的環境權益無法完全實現。作為人,政府有著多元化的目標,除生態環境治理目標外,政府還不得不兼顧其他諸如經濟增長、就業、社會穩定等經濟政治目標。在決定政府行為的綜合目標體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標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的稀缺性,它們更多地被用于解決與國計民生相關的近期目標,當眾多發展目標發生沖突的時候,地方政府在生態環境治理活動中有意地采取投機行為,作為遠期目標的生態環境效益往往被忽視。另一方面,在環境效應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本地區的經濟利益,可能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來獲得GDP的增長。地方政府之間如此博弈的結果,同樣會產生“公地悲劇”的結局。許多跨流域、跨地區的生態環境問題,就是不同地區政府間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環境法所提供的行為準則并非直接決定人們的行為,也不可能強制性地改變環境破壞者的行為。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違法者的行為取決于它對其行為結果的收益與成本的理性計算。如果環境行為收益大于成本,則理性的個體的選擇必然是行動;若收益小于成本,則個體必然選擇放棄。根據經濟學關于經濟人理性的假定,個體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經濟人”的全部特征。個體雖不乏對舒適的環境和清新的空氣的追求,但在其效用體系中,經濟利益仍居于首位。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上述個體會不惜損害其它人的環境權益。雖然無法脫離環境法的約束,但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他們并不只是被動地服從法律規定,也會與執法者進行不合作博弈。表現為這些破壞者不僅不服從環境法,而且會通過“鉆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實施違法行為,導致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大打折扣,公眾的環境權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二、環境法規實施過程的機理

貝克爾認為,犯罪或違規活動不必歸于道德或者個人的素質,它純粹是一種經濟行為。[4](P63)根據“經濟人”假定,當某人從事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此人便會從事違法活動。企業或個體有意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否會發生,同樣取決于其行為的收益與代價(違法的成本)的對比。

假定某一違背環境法者的違法行為數量CS;)與其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與被判定違規后接受的懲罰(f),以及與他從事其它活動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發現和懲罰、違法意愿等其他變量之間(綜合為混合變量u;)存在著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可用下面的函數形式表示:S一藝S;}P}}.}}u})(,,

因為只有被發現而且被認定違背環境法規,破壞者才會受到懲罰,所以對違規者而言,違規是否會受到懲罰是不確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將因此而為每次違規支付關,否則他將分毫無損,而且還會因從事違法活動而獲益。P,和關的任何增加都會減少違法行為的預期效用,因而減少違法數量,即: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認為,對于那些對風險持喜好態度的違法者而言,他們對于違規行為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的變化的反應比對接受一定懲罰的反應更為敏感,違規行為發生的數量對于被發現并被懲罰P‘的彈性要大于個體對于懲罰本身關的彈性,即:as;>as;aP;al;-

另外,綜合變量u‘的某些要素如個體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執法過程中的懲罰形式等,也會影響S;。如果個體能夠通過合法經營和生產活動而不是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來取得經濟收入,那么違法數量就會減少;同樣,如果提高個體的遵紀守法程度,也可降低違法數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減少違法數量,提高違法者被發現并被懲罰的可能性(P})是一種最有效的途徑。但問題在于,受執法成本(c)、環境監測技術(t)以及自然條件,如環境行為者的空間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P}=P;}c}t}g)(3)

在監測技術和自然條件確定的前提下,執法成本(c)是影響P‘大小的重要變量。如果c增,._‘、___._.as

大P}將趨于遞減。又由(2’知,蓄<0,則“f將增大,環境法規的實施效率將降低。

一般說來,違法者屬于風險喜好型。他們對關的反應彈性要小于對P‘的反應彈性。盡管如此,在環境法的實施過程中,關同樣是改變個體環境行為的重要約束條件之一。在不違背“罪罰相當”的原則下,適當地提高懲罰強度是有利于減少違法數量s‘的。這可以解釋現實中為什么罰款或行政處罰不能從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壞行為,而若將處罰上升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可大大提高環境法的威懾力。當違法者面對刑事責任而不是少量的罰金時,意味著違法的預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計算的結果,必然引導個體的行為符合環境法要求的規范。

三、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環境法實施效率的目標,在于通過改變約束條件,使違法行為的數量最小化。即:

Min藝S;(,,,f,,u;)(4)

提高P;大或改變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違法數量。其中“,屬于綜合變量,可以視為外部環境因素。在特定時期和特定地域條件下,u‘可視為常量,這時減少違法行為數量的關鍵就取決于執法者與違法者的博弈。對執法者而言,可以通過調整Pr關來改變違法者的行為以降低違法數量,達到保護公眾環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環境法實施績效的最為有效的手段。這些手段包括改進技術和手段,擴大環境監測的時空范圍;強化監督機制,督促執法者盡職盡責;通過界定資源的環境產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調動個體維護環境權益的積極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執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業、農戶等生產者、消費者個體在空間分布極廣,其環境破壞行為類型又呈現為多種方式。特別是在執法者和違法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導致信息障礙。另外,由于技術水平和實施條件所限,大量的生態環境事件還處于不可觀察性的狀態。如對污染企業的污染狀況的監測,存在著很多技術障礙。要實現對所有違法者的行為的監督與檢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當生產企業或農戶與執法部門進行不合作博弈時,這種成本會更大。如現實中環保部門在對污染企業進行排污濃度的監測時,就經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難,企業往往和環境監測部門“捉迷藏”,使后者防不勝防,徒喚奈何。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改變f的方式,如提高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強度等來影響個體的環境行為就成為一種更可行的選擇。在我國環境法的執行實踐中,經常出現以罰款或行政處罰替代執法的現象,即對違規者只進行罰款處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評教育,且罰款數量遠遠低于其所產生的生態環境破壞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違法者的污染和破壞行為,甚至在客觀上還縱容了企業的破壞行為。如果增大罰款的強度,使違法者承受巨大的經濟懲罰,以至傾家蕩產,或者將懲罰方式改為追究刑事責任,則必將增加違法者的風險預期,促使其改變其環境行為。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執法中實行“嚴管重罰”、“殺一做百”,應該是一種不錯的策略。1997年,我國首次在刑法中規定了破壞環境罪,包括污染環境方面的犯罪、有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關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壞資源方面的犯罪等四個類型共12種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這無疑標志著我國環境法更趨于科學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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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法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經濟管理關系行政關系

自經濟法在我國產生起,有關經濟法的性質、地位及其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一直是法學界久盛不衰的話題,但至今為止對這些問題的討論多集中在經濟法學界,本文則試圖從行政法學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一、對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及其行政法關系認識的析評

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宣告了以“縱橫統一論”為基礎的大經濟法的解體,盡管自此以后經濟法學界仍有個別學者堅持以“縱橫統一論”作為經濟法的基礎理論①[孔德固:《“縱橫統一論”是科學的經濟法基礎理論》,《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但屬經濟法學研究中的個別理論現象,多數學者轉向“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定義為“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②[李中圣:《經濟法:政府管理經濟的法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4年第1期。],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即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③[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頁。],有學者甚至得出這樣的結論:“在經濟法學研究中,人們的最大共識莫過于‘經濟法應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判斷”,并認為“把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概括為經濟管理關系,體現了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也符合經濟法的本來含義”①[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經濟法學在近十多年特別是1992年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的理論研究中,“經濟管理關系論”基本上占據了經濟法學研究的統治地位,成為經濟法學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論基礎②[經濟法學界關于經濟法的基本觀點很多。在諸多觀點中,以“經濟管理關系論”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觀點或難引起理論界的共鳴,或為“經濟管理關系論”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經濟管理關系論”為基礎展開討論,其他的觀點不再一一評析。].

由于“經濟管理關系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因此,什么是經濟管理關系或者說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是什么?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問題。在1992年以后,經濟法學界逐漸從爭執不休的狀態中擺脫出來,從市場經濟與國家干預的角度去認識和把握經濟管理關系,把經濟管理關系的本質理解為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但是,國家干預經濟所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否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呢?對此,經濟法學界分歧較大:有的認為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皆屬于經濟法調整的范圍③[謝次昌:《論經濟法的對象、地位及學科建設》,《中國法學》1990年第6期。],有的認為籠統地講經濟法調整所有的經濟管理關系是不妥的,因為經濟管理關系中還包含有行政管理關系,而行政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經濟法只應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④[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法學界意見又不一致:有的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以公有財產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縱向經濟關系⑤[尹中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初探》,《法學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則根據國家經濟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國家的經濟管理劃分為直接管理和間接管理,認為在直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以權力從屬為特征的行政關系,這部分管理關系應由行政法調整,而在間接管理領域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則是一種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關系,這部分經濟管理包括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管理經濟關系兩個方面,它們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⑥[同④。],還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調整的僅僅是間接宏觀調控性經濟關系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主張或贊同“經濟管理關系論”,但學者們對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的理解和認識并不一致。

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界定為經濟管理關系,雖然將經濟法與民商法區分開來,但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行政管理關系發生了碰撞,所以,經濟法學界在詮釋這一基礎理論的同時一直致力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討論,力圖將經濟法從行政法中分離出來。

(一)在經濟法學界,學者們大多從以下諸方面闡述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1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

從調整對象的角度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這是經濟法學界集中討論的一個方面。但由于學者們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性質及其范圍缺少統一認識,因而,在討論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到底有哪些本質的不同和區別時其觀點亦各不相同。從總體上說,凡主張經濟法應調整所有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多依據管理內容有無經濟性而將國家的管理關系分為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和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認為行政法調整的是非經濟性的管理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則是經濟性的管理關系,從而依據調整對象是否具有經濟內容而將經濟法與行政法區分開來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凡主張經濟法只調整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學者則多從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包括部分經濟管理關系)的不同法律屬性方面去分析兩者的不同和區別,他們從傳統的行政管理理念出發,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的社會關系,因此,在經濟管理領域,如果經濟管理關系是依據行政命令而發生的,是一種直接的管理關系的話,那么,這種管理關系就是一種僅具經濟外殼的行政關系,它應由行政法去調整;相反,如果經濟管理關系的發生根據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間接的調節手段,那么,這種宏觀的、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的經濟管理關系應由經濟法調整,因為這種經濟管理關系與一般的行政管理關系有著本質的不同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

2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認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調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對象,而經濟法則主要采用間接的調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單一的以行政命令為主的行政手段,而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主要體現為普遍性的調控措施,體現為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利率等經濟手段的運用,經濟法發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引導市場經濟的發展④[李中圣:《關于經濟法調整的研究》,《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從而以經濟管理的方式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作為區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之一。3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法律性質不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引證英美法系國家行政法的觀念而將我國的行政法定性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認為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并以行政程序監督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的濫用;而經濟法既不是也無需是控權法,經濟法最關注的是用以干預經濟的調控政策、競爭政策是否得當,并認為對作為經濟法主體的行政機關制定這些經濟政策的行為進行控制是荒謬的⑤[同③。].這種觀點將經濟法視為一種實體法、授權法。此外,還有學者從行政法與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行政法與經濟法產生的不同歷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經濟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認為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國家利益,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在“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下產生的,是政治法,而經濟法則是生產社會化和壟斷的產物,它產生于自由資本主義競爭向壟斷過渡的階段,是國家干預經濟的結果;在我國,行政法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計劃經濟的法律代名詞,它無法承擔起管理市場經濟的任務,對市場經濟的干預和管理只能依賴經濟法,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等等。

(二)經濟法學界在討論經濟法以及其與行政法的區別時以下問題值得一提

1在關系到經濟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問題上至今沒有形成共識

具體表現在:(1)在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方面,如前所述,盡管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贊成“經濟管理關系論”,但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管理關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質特征以及它與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管理關系之間有哪些實質性的不同和差異至今未能解釋清楚,至于不贊成僅以經濟管理關系作為經濟法調整對象的觀點就更多、更雜。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到底是什么,這實際上是經濟法學界討論至今仍未能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2)在經濟法的調整方式上,盡管多數學者將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定性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但是,國家干預經濟(經濟管理)的方式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說法不一:有的認為,國家之手有三種基本動作即強制、參與和促導①[劉國歡:《經濟法調整對象理論的回顧、評析與展望》,《法律科學》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頁。],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非法律手段(包括價格、稅收、工資等和行政手段如國有化和計劃),一種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樹:《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學的發展機遇》,《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認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調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論經濟法與行政法之區別》,《云南學術探索》1997年第5期。],還有的認為國家干預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彈性的經濟手段④[同①,目錄第1-5頁。],等等。(3)在經濟法的體系結構方面,對經濟法調整對象及調整方式的不同認識導致經濟法體系構架上的分歧與混亂:有的認為經濟法應由市場障礙排除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及涉外經濟法所構成⑤[同③。],有的認為經濟法主要包括市場管理法和宏觀經濟管理法兩方面⑥,還有的認為經濟法僅是指宏觀調控法⑦[王希圣:《經濟法概念新論》,《河北法學》1994年第2期。],等等。

2理論研究中存在著理論與實踐的脫節及研究方式上的牽強附會

具體表現在:(1)不少學者一方面堅持認為經濟法調整的是宏觀的、間接的經濟管理關系,財政、金融、稅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調控措施和經濟手段才是經濟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本質區別,另一方面又將市場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體系范圍,并將競爭法視為經濟法的龍頭與核心,而在市場管理法中,無論是競爭法、價格法還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經濟行政管理機關以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這些監督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無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經濟法學界一再試圖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去研究,因而,在實際研究中唯恐觸及行政法的內容,為了以示與行政法的區別而不得不在具體的研究中標新立意。譬如在闡述經濟管理法律關系時,為了以示與行政法律關系的區別而將行使經濟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稱之為經濟法主體,將行政主體在經濟行政管理中的職權與職責稱之為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⑧[張守文等:《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頁。],將行政主體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對經濟主體及個人實施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稱之為經濟法律責任,將經濟組織與個人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訴訟稱為經濟訴訟,甚至建議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法》和獨立的《經濟訴訟法》①[杜飛進:《論經濟責任》,人民日報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頁。].

3對行政法特別是我國行政法的本質特征存在著重大的認識上的誤解

具體表現在:(1)關于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誤解。不少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理解為一種單一的、機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從為特征的隸屬性社會關系,并得出結論認為這種社會關系只適用于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而不適用于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關系需要由經濟法去規范和調整。(2)關于行政法手段的誤解。與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誤解相聯結,不少學者將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將行政手段簡單地理解為行政命令,同時將經濟手段等同于經濟法手段,是經濟法作用的體現,并以示與行政法相區別。(3)關于行政法價值目標的誤解。有學者將行政法所追求和實現的價值目標簡單地歸結為國家利益,認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滿足國家利益的需求,而經濟法所追求和實現的是社會公共利益。(4)關于行政法本質特征的誤解。有的學者置我國行政法上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設管理、資源環境保護、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實體法、管理法于不顧,而片面地依據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將我國的行政法定義為“控權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從而將作為我國行政法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將作為行政實體法一部分的經濟行政管理法納入經濟法的范疇。

二、經濟(行政)法的實質及其法律屬性

如果將經濟法定性為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那么這種意義上的經濟法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法,對此學界早有論及②[梁慧星等:《經濟法的理論問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頁。].但關于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經濟法學界與行政法學界在認識上存有較大分歧:經濟法學界認為,經濟行政法是與行政法相并列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僅是經濟行政法形成過程中的一個滲透因素③[王保樹:《關于經濟法與行政法關系的思考》,《法學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學界看來,經濟行政法不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僅僅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它與行政法之間是總則與分則、基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的關系,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④[王克穩:《經濟行政法論》,《法律科學》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學領域,經濟行政法之為行政法,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去認識:

(一)國家干預經濟的本質是公權力(行政權)的作用亦如經濟法學界所述,現代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國家的干預與調控,我國也不例外,同時,在現代法治社會,國家對經濟活動的干預和管理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正因為如此,經濟法學界多數學者將經濟法歸結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但國家如何去干預、管理經濟活動或者說“國家之手”有哪些具體方式?經濟法學界的概括模棱兩可,讓人難以捉摸。而從行政法的角度看,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無非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權力的干預,即通過國家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而國家在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方面,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預,也可以是間接的調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稅收、利率、信貸等經濟杠桿為主的經濟手段,選擇怎樣的干預和管理手段是由經濟活動的具體情況所決定的①[在1997年爆發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中,各國和地區干預和處理這一危機的手段即不盡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亞政府直接下令關閉了16家信譽不好的銀行,而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則采取提高銀行貸款利率、增加投機交易成本的方式打擊金融投機商的交易活動,上述就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調節手段,但他們的本質及其所要達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國家的非權力干預,即國家以非強制的手段在取得有關經濟組織和個人同意或協助的基礎上來達到調節經濟活動的目的,這種非強制的手段通常稱之為行政指導,主要有勸告、通告、建議、警告、注意、指導等形式。由于這種非權力的干預以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為前提,它不直接導致相對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系的取得、變更或消滅,相對人不服從這種干預和指導,亦不會導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因此,在行政法上,這種行政指導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實行為,所以,它屬于國家干預經濟的非法律手段。由于這種手段的非法律屬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行政法所關注和規范的重點是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即必須將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權力干預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嚴格意義上說,經濟行政法是規范國家權力干預經濟的法律。在經濟法學界,不少學者也注意到經濟管理關系必須借助國家公權力(行政權)調整,經濟行政法實際上是通過國家權力來完成民法所無力解決的市場主體的規制問題,正因為如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公法。②[劉大洪等:《現代經濟法的反思與重構》,《法律科學》1998年第1期;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法律科學》1997年第6期。]但經濟法學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們沒有能夠進一步認識和把握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性質以及規范公權力(行政權)的法律的本質屬性。

(二)凡基于國家公權力(行政權)作用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本質上皆屬行政關系,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盡管經濟法學界對于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表述各式各樣,但從行政法學角度審視,政府運用行政權干預、調節經濟活動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實際上就是經濟行政管理關系,這種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與政府運用行政權在其他領域進行干預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沒有本質的不同和區別,它們都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為行政管理關系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學者們對行政法所予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對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管理關系,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基于行政權的作用所發生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屬于行政法的調整范圍,這一點不僅在行政法學界沒有分歧,在其他學科亦是公認的。由于經濟行政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本質上屬于行政管理關系的范疇,因此,經濟行政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此外,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行政管理關系定性為一種單方面的命令服從關系,并據此認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一些間接的、非權力從屬性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社會關系為一種不同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新型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這涉及到對行政管理關系本質特征的認識: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計劃經濟的本質決定了政府管理經濟的單方面性,一切經濟管理關系皆因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變更或消滅,因而命令與服從成為這種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的典型特征,同樣,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命令與強制也是經常使用的管理手段,這也容易理解,因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這樣的強制手段,政令將無法推行,法律將無法實施。但是單純的命令與強制忽視了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難以調動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參與意識。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主體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機關逐漸認識到如果單純使用命令與強制手段反而不易達到經濟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間接的、非強制性的、甚至帶有平等性質的管理手段開始得到應用和推廣,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關系中,相對人不再僅僅是被管理的對象和義務主體,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護,因而,充分調動了相對人參與國家經濟管理活動的積極性,在法國、德國、日本等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廣泛的運用和重視,被作為貫徹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經濟計劃及執行其他公務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我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推進,行政合同作為經濟管理手段迅速發展起來,成為國家經濟計劃、經濟政策貫徹實施,基礎產業建設,國土資源開發與保護,國有資產經營與管理,農村產業開發與農副產品收購等領域中為人們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種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經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計劃生育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公共管理領域。盡管這種合同關系與傳統意義上的以命令與服從為特征的管理有著極大的不同和差異,但誰也不能否定這種帶有平等性質的行政合同關系在本質上仍是一種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這種行政合同關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屬性上為行政法。因為行政合同關系的發生、變更與消滅實質上仍然是行政權作用的結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滿足或實現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說明,在現代的行政管理特別是經濟管理活動中,命令服從性管理關系僅僅是行政管理關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關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行政權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這些不同形式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法律屬性上是共同的,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

在經濟法學界,也有部分學者主張以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作為劃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標準,即將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劃分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并以此作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重要區別。而實際上,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疇內的概念,至今為止我國法學界包括經濟法學界也從未對經濟手段、行政手段的涵義以及兩者之間的區別做出科學的說明。從我國的法律制度及實踐來看,規范、調整經濟活動的法律手段只有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罰手段。如果將經濟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經濟杠桿間接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為國家運用行政權直接作用于管理對象的手段的話,那么,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僅是行政權作用于經濟活動的不同方式,它們都屬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屬性上它們都屬于行政法律行為,其中頒布規范性文件、制定產業政策和經濟計劃、調整產業結構、稅收、利率、匯率、價格的決定等宏觀調控措施(經濟手段)在法律屬性上為抽象行政行為,而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則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以,無論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都只不過是行政法律行為的不同表現形式而已。

(四)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凡行政權的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

從法學理論上說,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而且必須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體系及獨立的爭議糾紛解決機制。在經濟法學界,盡管有學者曾極力主張將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法律責任,將相對人不服經濟行政處罰所引起的訴訟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訴訟,但是,這種觀點已被國家的立法所明確否定。其中199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明確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所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等行政處罰行為統一納入該法規范的范圍,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產品質量法》等被視為經濟法核心內容的法律也都無一例外地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采取其他諸如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所引起的爭議統一納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權行使所引起的爭議都屬于行政爭議,都只能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這些爭議,經濟管理領域亦沒有例外。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沒有不同于行政法的異質的調整對象,沒有區別于行政法的特別的調整手段,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體系及其相應的救濟途徑,因而,它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既沒有理論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需要說明的是,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否定并不意味著對經濟法學研究成果及經濟法存在價值的徹底否定,而是說明經濟法學的研究需要轉換視角,即將經濟法放在行政法這個大的法律框架內,將它作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并相對獨立地進行研究,利用經濟法學現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這樣才能徹底解決長期困擾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理論問題,理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從而科學地構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為經濟法及經濟法學的發展注入生機與活力。從行政法學的角度看,隨著我國行政法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行政法學理論研究亦需要從一般理論問題走向具體實踐問題,從行政法學原理走向部門行政法學,以增強我國行政法的應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動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向著更高的層次拓展,因此,經濟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這也是行政法學研究不斷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設不斷完善的必然趨勢。

三、經濟行政法的涵義及體系結構

在明確了經濟行政法的性質及其法律屬性后,筆者給經濟行政法的定義是:經濟行政法是調整國家經濟行政主體在運用行政權調控、監督、干預、管理市場經濟運行的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體,它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經濟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為經濟行政管理關系,簡稱經濟管理關系,也就是說,凡是國家行政權干預經濟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會關系都在經濟行政法的調整范圍之列,這既符合經濟法的研究宗旨與目的,也不違背部門行政法劃分的基本準則。在我國,因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干預集中體現在宏觀調控、市場管理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三個方面,因此,我國的經濟行政法也就相應地由宏觀調控法、市場管理法及國土資源、資產管理法三個方面組合而成。

(一)宏觀調控法

宏觀調控法是規范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總體上說,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活動包括國家經濟政策的制定和經濟政策的實施兩個方面,因此,宏觀調控法實際上包含了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和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兩個方面,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制定行為的法律主要是計劃法、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改善地區結構法、產業政策法、預算法、中國人民銀行法、農業法等,規范國家經濟政策實施行為的法律主要是稅法、價格法、金融法、投資法、財政法等。

(二)市場管理法

市場管理法是調整國家監督、管理市場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由于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包括了對市場主體的管理、市場交易行為的管理和市場客體的管理,因而市場管理法也就相應地包括了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及管理市場客體的法律三個方面。其中管理市場主體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規范市場主體的法律中有關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注冊登記管理的法律規范,管理市場行為的法律主要是反壟斷法、反對限制競爭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傾銷法、反補貼法、反價格欺詐法、反暴利法等,這部分法律是市場管理法的核心,而廣告法、證券交易法、房地產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則為規范市場客體的法律規范。需要提及的是,規范市場秩序的法律規范大多具有雙重法律性質,這種規范市場秩序法律的雙重法律屬性體現了國家在監管市場活動中行政法手段與民法手段的結合運用,因此,我們這里所講的市場管理法指的僅是規范國家權力監管市場活動的那部分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