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知情權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31 09: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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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電子商務是基于網絡通信而進行活動的,交易雙方所處的空間具有較大的差異性,互相之間很可能沒有任何的聯系和認知,所具備的電子商務硬件、軟件和技術也不盡相同,作為消費者,僅僅能夠通過視頻、圖片、文字介紹等方式了解交易標的,而不具備傳統交易方式中親眼觀看、觸摸等更加直觀了解的條件。基于賣家追求自己經濟利益的驅動,有可能會與標的商品不符的信息,使得消費者的信息和商品的信息不對稱,網絡商品的質量也無法得到相應的保障。而且賣家的個人信息在網上披露有限,一旦出現糾紛,消費者的求償權無法實現,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度會降低,這將嚴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在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的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問題已經凸顯,探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法律已經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具體形式
1.網絡消費者權利信息不明確
通過電子商務進行商品交易的活動中,很多賣家避重就輕,對消費者的權利信息如購買商品的相關注意事項、退換貨款的具體說明、操作流程等,并沒有在醒目的區域進行清晰的說明,弱化了作為賣家應當盡到的提醒義務,使消費者不能完全知悉自己應該享有的知情權利,這對于網絡消費的事先保護起到了消極作用,網絡消費糾紛的數量也隨之增加。
2.網絡商品信息不對稱
就知情權而言,網絡消費者相較于傳統方式的消費者,最重要的區別是無法用眼觀、觸摸等傳統方式去感受商品,而只能通過銷售平臺所提供的圖片、視頻及文字說明等間接方式了解商品的特性,這些間接方式與傳統的直接方式是無法比擬的。例如,網上的商品存在顏色差異、比例不協調、尺寸不標準、功能不健全、信息不對稱、售后不完善等問題,這些都可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做出合理的判斷。
3.賣家信息不完全
基于網絡的特點,大多數消費者在進行商品交易之前,都沒有接觸過賣家,對賣家的個人信息和信用知之甚少,網絡上所披露的賣家個人信息的真偽也難以辨認,一旦出現網絡糾紛,很可能無法找到賣家。賣家的信譽度也可以通過多種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得到“提升”,這些不完全、不準確的賣家信息使得消費者知情權益無法得到保護。
三、電子商務模式下侵犯消費者知情權問題的成因
1.網絡賣家的自律性較差
有些商家出于對利益的追求,以次充好,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糾紛時有發生,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借助于網絡消費環境的虛擬性、高科技性、跨時空性、無國界性等特點,弱化甚至隱藏對商品銷售不利的信息,擾亂了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和判斷,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利。有些商家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不披露自己的信息、信息披露不完全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例如,網絡賣家應該本著公平、誠信的經營理念,將其基本信息如真實姓名、聯系方式、經營地點、證書授權機構(CertificateAuthority,CA)頒發的相關證件等在顯著、醒目的位置予以公布,使消費者充分知情,從而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得以實現。
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關于消費者知情權,現行的法律條文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立法并沒有跟上,相關法律基本屬于空白。消費者的網絡知情權受到侵害,沒有有力的法律武器來維護其合法權益。在法律保障和制度約束存在嚴重空白的電子商務環境中,大量侵權活動不可避免地在虛擬環境中發生,造成消費者對網絡消費的恐慌和不信任。
3.虛假廣告與網絡欺詐問題突出
利用網絡虛擬性等特點,虛構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商品或服務信息,誤導和欺瞞消費者,擾亂消費者的正常判斷,以達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被稱之為網絡欺詐行為。利用網絡的瞬時性、便捷性等特點,大量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過分夸大產品功能、虛偽價格、虛假服務承諾,誘使消費者上當,造成其精神和經濟的雙重損失。而消費者通過網絡虛擬廣告,對商家所售商品的信息了解不全面甚至是虛假的,極大地侵犯了消費者對商品的知情權。虛假網絡廣告的者,借助于互聯網的虛擬特點,使消費者無法準確定位商家的具置和實施欺詐的行為人,借助于網絡散布的虛假廣告隱蔽性強,傳播速度快,容易而且費用低廉,監管的難度也很大,相對于消費者來說,知情權被侵害的程度也就越深。
4.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
針對目前電子商務中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益的違法現象,網絡消費者往往投訴無門。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明確了消費者求償的方法,但是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很多問題。調解是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矛盾最基本的方法,但是面對隱蔽和虛擬的互聯網,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網絡消費者面對道德底線缺失的網絡經營者,往往連其經營場所、聯系方式都無法獲知,調解更是無從談起。網絡消費者只能向相關政府部門進行投訴,而到底該由哪個部門來解決此類糾紛,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其法律關系也相當復雜,牽扯的部門如果出現互相推諉的情況,作為消費者又如何維護自己合法的知情權益。因此,現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也是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
5.現行法律的適用性存在問題
面對電子商務的興起,現行的法律制度與電子商務并不匹配,也沒有一部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鑒于電子商務中的商事活動絕大部分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等可以介入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但是面對實際的法律問題,這些法律法規在適用性上還存在層次不分明、結構不明確、適用不直接等問題,司法部門在審判過程中,面對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從實體法的角度來看缺乏具體的操作方法,而從程序法的角度來看具體過程又顯得不足。在以上可以適當適用的現行法律中,到底哪部法律有優先適用權,也沒有具體的衡量標準,所以在網絡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益的相關案件發生后,現行法律在適用問題上比較混亂。
四、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益保護的立法設想
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實體法律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商品交易模式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往往并不面對面,而且就交易的專業知識和相關經驗而言,消費者也處于弱勢,在網絡平臺上購買商品時無法直接接觸商品,因此很難通過對網絡圖片和信息的觀察、分析獲取商品的全面信息,而其他包括服務信息、賣家信息等缺失得更為嚴重,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通過實體立法的形式,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賣家應該盡到適當的信息披露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經營者應該提供真實的商品相關信息和服務,并且不得以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商品的相關信息包含了商品的特點、使用方法及要求、規格和等級、主要含量、放置要求、如使用不當的后果等,如果是特殊商品,更應該在醒目位置進行說明和提示。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該在外包裝上顯著說明。而我國現行法律或法條,并沒有對“需要預先讓消費者知曉的”內容進行明確統一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際商品交易中,信息披露的缺失造成了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商品交易的雙方本身就是經濟利益的矛盾體,賣家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對商品進行促銷,因此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很可能出現避重就輕,甚至故意隱瞞或者進行虛假宣傳。所以,應該從立法的角度對經營者關于商品和服務的信息披露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并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體細化雙方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在互聯網上,應該在醒目、重要的位置標明商品和服務的相關信息。由于消費者的網絡水平不盡相同,再次或者多次鏈接以顯示相關信息無法從根本上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在其主頁的顯著位置公示其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包括其姓名、住所、聯系方式、經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性質以及證書授權機構頒發的認證書,以便消費者能準確掌握經營者的真實信息。對商品的信息描述應該客觀、形象、真實和全面,以便消費者能夠最大限度地了解商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圖片不能經過處理或者從其他網站轉載,應當多角度、全方位進行清晰拍攝,對顏色的描述應盡量真實,如有色差應著重說明;商品的大小應該符合國際慣例并建立參照圖或參照物;商品質量應進行詳細說明和對比;商品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務要有具體說明,并依照此說明加以落實;對其他買家的評價公正、客觀地予以披露,杜絕對差評的刪除和修改,應該對提出質疑的評價做出合理解釋;如果發生刻意隱瞞商品和服務信息使消費者知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該對經營者做出何種懲罰等等,以法律的形式進行具體、明確、詳盡的規定,通過更加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益。
(2)加大政府部門的信息監管力度
政府部門作為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調控者和市場秩序的規范者,對電子商務環境下進行的商事活動應該加大信息監管力度。與網絡經營者相比,政府部門所具有的權威性和可信賴度是其無法比擬的。因此,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網絡信息的控制,建立與消費者溝通的渠道,傾聽消費者的訴求和聲音,強化社會輿論的監督職能,完善政府部門對網絡信息及消費者知情權益的保護。首先,對網絡經營者的經營信息進行集中梳理,一旦有消費者的投訴和檢舉,即刻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其次,凈化網絡空間,對虛假廣告和不良信息進行篩查、過濾,防止網絡欺詐行為的發生,對虛假廣告的相關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再次,通過或者指定機構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或網絡渠道,不定期地舉行各種聽證會,了解消費者在網絡購物時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糾紛,建立暢通的、多向的消費者與政府部門信息溝通渠道,使消費者及時獲得網絡經營者的信息,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合法權益。最后,利用現代傳媒,對網絡信息侵害消費者權益進行社會監督。現在是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網絡、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諸多媒體聯合起來,可以進行有效的社會輿論監督,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威懾力,對消費者權益起到強有力的保護作用。
(3)普及全網道德教育電子商務
在借助于網絡進行商事活動的同時,與社會其他經濟活動緊密相連,相互滲透,為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倫理道德問題。目前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人們更多的在研究電子商務環境下軟、硬件的建設和發展,卻忽視了其社會倫理、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建設。因此,在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還應樹立網絡生態倫理道德意識。網絡賣家為了追求效益,通過各種銷售方式推銷產品,對產品本身的信息及服務信息避重就輕,甚至虛假信息,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造成消費者的損失,其利己主義價值觀可見一斑。基于網絡購物的虛擬性、隱蔽性、跨時空性、瞬間性等特點,加之網絡交易的監管力度差,消費者求償無法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因此,網絡商家以虛假信息欺瞞顧客,使顧客得不到商品信息或服務保障的事件時有發生,反映出網絡賣家的自律意識相對較差。由此可見,普及全網的倫理道德教育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只有強化網絡道德的自律性、宣傳網絡道德的必要性、構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誠信機制,才能使電子商務在正常有序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4)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很多不能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在未來一段時間之內這種矛盾將越演越烈,更加凸顯。同時,電子商務需要法律法規為其發展保駕護航,只有以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電子商務才能健康地發展下去。因此,在制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環境的法律法規時,首先要在國家對電子商務宏觀調控的基礎上,建立具有威信的、公正的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結合國家政府部門建立健康的電子商務交易秩序,完善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保護網絡。各級政府機關制定相應的工作規范和政策制度,對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監管作用,針對網絡經營者和消費者,制定與電子商務相適應的行為規范和準則、具體的管理方案和操作的行業標準。在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凸顯網絡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進一步規范新興的購物方式。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會推動我國的法制進步。
(5)優化事后救濟法律制度
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著重體現的是一種通過預先了解和預判的事先救濟,但是這種事先救濟也無法實現網絡消費者知情權益的完全規避,一旦出現此類糾紛,事后救濟法律制度應進行優化。傳統的訴訟制度對時間和經濟的消耗都體現出了很高的維權成本,電子商務基于網絡的特點,使得舉證、知情等難度進一步提高,求償成本進一步加大。因此,尋找一條便捷、高效、經濟的事后救濟法律制度,已成為網絡消費者的迫切需求。特別是一些網絡消費者會因為網絡商品成本比維權成本還要低而放棄維權,這樣會極大地傷害網絡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任,從而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在世界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小額訴訟制度,這對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起到了非常關鍵的作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也給予小額訴訟制度更多的法律保障,把民事訴訟的簡易程序借鑒過來以適用訴訟標的比較小的網絡案件。這種訴訟標的小、方式靈活、程序快捷、費用低廉,因此更加符合網絡消費者的訴訟需求,也更加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的司法精神,同時,也完善了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元化法律糾紛解決機制。
2.健全我國電子商務模式下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法律程序
(1)設立在線投訴中心
基于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縱深發展,伴隨著電子商務發展的一系列法律糾紛也相繼產生,而現有法律在很多問題上無法直接適用于電子商務,所以電子商務中的一個問題,并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個政府部門就能夠解決的,因此,政府管理部門應該和消費者保護機構建立在線投訴中心,對網絡環境下商事活動中出現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進行處理,從救濟成本方面也可以更多地保護消費者,而且也解決了投訴地域分散的問題,使得消費者增強了信心,提升電子商務發展的信譽保障程度。
(2)優化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相較于傳統的交易模式
電子商務環境下發生的交易糾紛存在著時空差異,適用目前現行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下進行調解、仲裁、訴訟等程序的成本較高,而且需要的時間較長,導致效率低下,使消費者在知情權受到侵害時面對高額的司法費用和較長的司法時間而無法得到保護,因此會產生維權恐懼。然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可以使公正的第三方機構介入網絡交易糾紛,利用事實證據、行業慣例及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在線調解,特別是組建以政府和消費者共同認可的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在線調解機構,以公平、誠信的態度進行在線調解,這樣有助于糾紛的解決,提高了效率,節約了司法費用,節省了時間成本,使糾紛能夠快速穩妥地解決,優化了司法資源的有效配置。
(3)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
對網絡經營者建立網絡信任在線評估體系,可以讓更多的網絡消費者對準備交易的網絡經營者的誠信進行評估,防微杜漸。對于對商品和服務信息披露不夠完整、準確的網絡經營者,消費者就可以預先評估其誠信度,對消費者知情權益起到事前保護作用。實踐證明,現如今,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宏觀體系下,對于許多經濟糾紛的解決,以市場調解為主,以法律調解為輔的方法比較適合。構建網絡信任在線評估,對一些信譽不好的網絡商家,自然就不會受到顧客的青睞,要想獲得更多的效益,就必須遵守網絡交易的行業規則,誠信經營,不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益,這樣才會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才會發掘出更大的市場。通過網絡信任在線評估,也構建了網絡經營者和網絡消費者之間溝通的橋梁,使網絡交易在公平、誠信的環境下更好地發展,對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4)完善網絡信息在線共享
在這個信息爆炸的時代,信息溝通應該是多向的、互通的、共享的,把零散的、單一的信息進行有效集成,把不良的、虛假的信息進行過濾和刪除,才能形成健康的網絡信息環境。無論是政府部門、網絡經營者,還是網絡消費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都可以通過網絡信息在線共享機制,獲得足夠的、真實的網絡信息。由政府部門牽頭,將信譽優良并經過登記認證的市場主體的信息進行適當披露,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平臺,不斷擴展其廣度和深度。同時,為滿足社會的信息需求,還應該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最終形成可以支持在線共享的公正、客觀、真實的信息網絡。
五、結語
篇2
關鍵詞:隱私權;知情權;法律;沖突;平衡
一、隱私權概述以及其法律保護
隱私權的誕生還得追溯到1890年的美國,哈弗博士所發表的論文《論隱私權》標志做隱私權的誕生。隱私權的誕生到現在已經有上百年的歷史,在這百多的發展中,在學界中對隱私權的定義一直存在不同的定論,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隱私權的主流觀點是:隱私權就是公民生活自己的私密部分,不能容許外界他人的干擾的一種公民權利。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隱私保有權,及權利人可以對自己的隱私保密的權利;隱私知悉權,及權益人可以合法的掌握自己的隱私的資料的權利;隱私使用權,及權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對自己的隱私權可以自由使用;隱私公開權,及權益人可以只有選擇將自己的隱私公之于眾。
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隱私權理所當然的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不同的地區法律在保護隱私權也有兩種方式:直接和間接的保護方式。我國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屬于間接保護,也就是說法律不會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保護,而當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時,受害者可以以其他的方式來獲取法律的保護。在我國隱私權一般是通過名譽權等權益來受到保護。我國的憲法、刑法、民事訴訟等相關法律都對隱私權已于了公開的承認和表態。
二、知情權概述以及其法律保護
知情權提出也得追溯到1966的美國,美國出臺的《情報自由法》標志著知情權的誕生。知情權簡單的理解就是對某一事情某一物的的信息的了解的權益,知情權在字面上也有廣義和狹義兩者不同的解釋:廣義上來講就是人們在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的途徑及可以通過官方獲取也可以通過非官方獲取;狹義上來講用戶在獲取信息的權益只有通過官方渠道獲取的信息。隨著我國信息化進程的加快,知情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是發展的不然要求,知情權無論是道德上還是法律上都賦予了人們的支持和幫助。
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體系來對知情權已與保護,但是一般都是通過言論、出版自由的法律條文中引述出來,與此通過我國的一些相關法律也對知情權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和體現:比如我國的行政處罰法規中就有明確規定“告知制度”、“公開制度”、“聽證制度”等等都從側面反映了知情權;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規定:消費者具有對產品的熟知全、商品使用服務的真實權等等。由此可見,知情權雖然在我國沒有一條明確的法律法規來予以保護,但是也是通過其他的一些法律通過側面來予以保護。鑒于此,我覺得知情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對其明確的保護。
三、隱私權和知情權的相互沖突
通過上面對隱私權和知情的字面解釋,其實我們不難發現,隱私權和知情權兩者都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但是兩者在內容上的沖突是顯而易見的。人類文明的進步的標志之一就是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一個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知情權和隱私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益,但是兩者之間又存在必然的沖突,那么這兩者的沖突主要表現是什么呢?下面將對其詳細描述。
其一、知情權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隱私權之間的沖突。這里的矛盾主要是指知政權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隱私保護要求之間的矛盾沖突。其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一個普通的自然人,作為一個自然人的基本信息,比如:年齡、電話號碼、婚姻狀況、財產收入等等基本信息都是公民的私人信息,也就理所當然的受到法律的隱私保護。但是在我國作為一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應當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所以作為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信息就應當公之于眾,而其本人卻不愿意將自己的一些隱私信息公之于眾,所以這兩者之間就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
其二、私權利范疇內的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這類沖突主要表現在一下幾方面的沖突:社會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同大眾自然人的社會知情權相互間的沖突;自然人個人信息隱私與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知情權的沖突;自然人隱私權與其他自然人知情權之沖突。這一些沖突一直在我們的生活周邊發生,并且也不能避免。
四、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法律思考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不難得出,隱私權和知情權都是公民的人生基本權利之一,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隱私權和知情權兩者之間存在必然的沖突,優勢是隨著經濟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其兩者之間的沖突也在你不斷的加深。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的同時也要保護公民的知情權,采用合適合理的方式,使得兩者達到一個平衡點。
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涉及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夫妻間的婚內隱私權和夫妻間的知情權、在校學生的隱私權與學校的知情權之間的沖突、公司員工的隱私權和公司知情權之間的沖突、消費者的知情權與企業隱私權(故意)之間的沖突等等,這一些沖突時常發生在我們的周邊,那么我們又該如何來出來這兩者間的平衡呢?本人認為其實要判斷兩者誰最重要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要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環境來衡量,但是兩者衡量的基本原則是在不違背我國法律的大前提下,在根據事件的初衷和因此而造成的實際影響來綜合判斷。至于在實際評判中要把握以下幾大原則:公共利益與社會政治的原則、利益均衡原則、寬容協調原則、人格尊嚴原則。
隱私權與知情權兩者都是公民的人生基本權益,都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目前我們對于兩者的具體保護法律還沒有,所以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在這兩項基本權益,我國也應當在平衡兩者的關系上,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為民服務。
五、總結
在當今社會權利與權利的沖突是一個時空見慣的現象,當你在享受某一權利帶來的利益的同時,必然就有人在因為你的利益而被消減其自身利益。隱私權和知情權都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二者間的沖突與矛盾一直都沒有間斷過。兩者的表現形態也有所不同,隱私權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的是一種消極的、靜態的權利,而知情權這與之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市一種動態的積極的權利。就權利的本質上而言,兩者的也存在互斥性的差別,隱私權往往會阻礙別人對某種信息的知曉的權利,而知情權則是人們獲取某種信息的權利,這樣一個獲取一個阻礙,兩者間的沖突就顯而易見了。況且兩者在權利的邊界上也是模棱兩可,這樣更加加重了兩者間的沖突。既然兩者的沖突是難免的,那么當兩者沖突發生時,我們應當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方法來平衡兩者的關系,以便使得二者和諧的共存服務于民。
(作者單位:渤海大學文理學院文法系)
參考文獻:
[1]劉青,電子商務中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與協調討論[J],情報科學,2004年09期
[2]謝軍安;蔣北辰,論我國環境知情權的發展完善[A],環境法治與建設和諧社會――2007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年會)論文集(第四冊)[C],2007年
[3]馬特,無隱私即無自由――現代情景下的個人隱私保護[J],法學雜志,2007年05期
[4]張軍,論憲法隱私權的法理基礎[J],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01期
篇3
[論文關鍵詞]銀行消費者;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制度構建
一、銀行消費者權益概述
(一)銀行消費者的界定
消費者是與經營者和生產者相對的概念。學界一般認為,消費者是指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但是在金融領域,金融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直接的生活消費目的。筆者認為,銀行消費者是非基于商業、營業的目的而購買銀行產品或接受銀行服務的個人。
(二)銀行消費的特殊性
銀行業作為金融服務業,具有其他行業所沒有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與銀行消費者權益遭受侵犯有重要聯系。
1.接受格式條款是消費的前提
普通消費基本都是一手交錢一手提供貨物或服務的過程,而銀行消費者獲得銀行提供服務的前提是要接受格式條款或合同,合同格式條款的內容消費者無力改變,造成了雙方地位不平等。
2.消費過程具有嚴格的程序性
銀行消費者在接受銀行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時,必須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銀行條款規定的一些程序。
3.銀行消費者要向銀行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
銀行為降低自身風險,在個人成為銀行消費者之前,銀行都會要求提供詳細的個人信息并進行嚴格審查。這就為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埋下隱患。
4.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性
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對于沒有專業知識的普通消費者來說,大多數情況下只能聽取銀行的一面之辭,這樣,對于交易的真實情況銀行消費者很難全面了解。
(三)銀行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二章詳細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基本權利,上述銀行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應在以上權利的基礎上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殊權利:
1.安全的權利
《消法》第18條規定,安全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一般商品的消費者重視人身安全權的保護,金融服務的特殊性決定了銀行消費者更重視財產安全權的保護。
信息安全又稱為“金融隱私權”,是消費者在向銀行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對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權利。由于金融隱私涉及了銀行消費者多方面的個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將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影響,因此,保護銀行消費者的金融隱私權顯得尤為重要。
2.獲取信息的權利
獲取信息的權利,又稱金融知情權。普通消費者也有知情權,而在金融商品的交易中,銀行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現象十分嚴重,金融知情權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消費者大多都不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為了使其更好地享有金融知情權,銀行要認真履行告知義務。
3.請求銀行先付權
普通商品交易中如果出現問題,往往要在查清事實,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再進行賠付。源于銀行與銀行消費者實力對比懸殊的現實需要,需要賦予銀行消費者請求銀行先付的權利。
二、銀行消費者保護國際經驗
(一)美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美國被認為是世界上銀行消費者保護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可供我國借鑒的經驗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完善的法律體系
其聯邦和各州都有大量關于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規定銀行業務應該公開透明,禁止歧視消費者。
2.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金融危機使美國政府認識到消費者在金融系統中的核心地位,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對提高公共信心、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來負責保護除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美國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監管領域之外的金融市場上的消費者。
(二)英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英國民眾的金融知識和金融素質相對較高,形成了強制性和自律性機制相結合的保護體系。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包括以下方面:
1.務實的法律規范
英國的法律法規建設雖然稱不上完善,但法律規范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在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的爭議方面,英國金融監管機構有著一套“事前控制——事中解決——事后彌補”的操作性極強的法律法規。
2.暢通的投訴程序
為了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行業服務水平,英國設立了統一的金融服務消費糾紛解決機構——金融行業調查專員公署(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s, FOS),并制定了完善的投訴程序。
3.嚴格的行業自律
行業自律是英國銀行監管的一大亮點。所有主要銀行和房屋貸款協會都會自愿同意遵守《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提煉了銀行必須做出承諾的主要事項,這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
三、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相對于銀行而言,消費者依然處于信息和交涉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銀行消費者安全權得不到保障
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對于銀行消費者來說,財產安全權和信息安全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但是許多銀行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信息得不到維護,極易造成銀行消費者資金損失,現行法律對銀行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明確規定。
(二)銀行消費者的知情權實現不足
由于金融商品的復雜性和專業性,消費者作為缺乏專業知識的個人,在與銀行交易的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
(三)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損害
1995年銀行體制改革后,我國銀行變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員,但長期以來在計劃金融體制和銀行壟斷政策影響下,形成的銀行與消費者地位不平等的現象仍然存在。銀行消費者濫用優勢地位,漠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銀行卡收費問題和銀行格式條款等方面。
(四)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我國目前缺乏消費者投訴等糾紛解決機制,當發生糾紛時,一般只能訴諸訴訟解決,但是消費者在訴訟中面臨著巨大的成本問題,即使提起訴訟,消費者在取證、舉證等方面也十分困難,也阻礙了求償權的實現。
四、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制度構建
(一)構建我國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體系
1.增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權威性法律,其規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適用性,隨著新行業的出現,新的消費類型也隨之產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需適應現實的發展,增加特殊行業的規定。
2.運用《反壟斷法》保護銀行消費者
在我國,反壟斷法不僅在總則中規定維護消費者利益是反壟斷法的目的之一,更在一些具體制度中規定把消費者利益作為判斷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或是否給予豁免的重要標準。⑤所以,我國要在具體的執法或司法活動中將這些規定投入實際操作。
(二)建立健全相關機構
1.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應明確賦予銀監會保護銀行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在內部設立銀行消費者保護機構,并建立相應投訴機制,專門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有關事務。
2.消費者保護協會(簡稱“消協”)
消協是我國法定的消費者保護團體,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消協應配備專業人員調解、處理銀行與消費者的糾紛,并設立對銀行消費者進行教育的機構。
3.銀行業自律機構
行業自律已經成為不少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礎,行業自律機構應承擔起銀行業自律監督及銀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職能。
篇4
論文關鍵詞 網上交易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網絡退貨 信用機制 法律保護
近年來,隨著網絡應用的普及,網上購物日益流行,在滿足人們多樣化需求的同時,因網上購物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比比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商家通過網絡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變得更加容易也更加猖獗。研究網上購物的特殊性,并在分析研究世界各國相關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完善我國消費者網絡交易中的權益保護。
一、消費者網上交易中合法權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現
(一)知情權受侵害《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與傳統購物相比,在網絡消費中消費者只能通過商家的圖片、說明等了解所要購買的商品,而不能接觸到實物,消費者只能通過商家的說明和圖片做出是否買的決定,很難就此判斷展示商品的質量優劣和規格是否合適,這對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如由于網絡的隱蔽性等特點,有的商家利用知名企業的產品做誘餌,誘騙消費者購買其質量低劣的假冒偽劣產品,或者用知名企業的網站對消費者進行欺詐。
(二)隱私權受侵害目前在我國絕大多數的消費網站都要求消費者進行網上購物時,必須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比如:通訊方式、聯系電話、銀行卡號等資料。否則無法完成交易,但是在網絡空間里這些資料就存在著被泄露的危險,經營者往往未經消費者同意就利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商業活動。
(三)網上惡意欺詐盛行正是網絡消費的虛擬性,使商家的欺詐在網上更是肆意橫行,往往更容易得手。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容易遺漏商家標注在圖片上的一些細小文字,如“本商品不參加本店的優惠活動”“特價商品一律不予退換”等。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難以實現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傳統消費模式中,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時可以直接找到經營者請求賠償,這是消費者權利受到損害后的一種物質救濟。但是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后,要獲得賠償卻困難重重。網絡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難以得到實現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1.管轄確定難,訴訟成本高。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網絡消費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難以確認,而且被告住所地往往離消費者很遠,消費者如果到被告住所地法院,則訴訟成本未免過高,甚至違背了消費者維權的初衷。
2.消費者調查取證難。網絡購物之所以這么受歡迎,根本原因在于它的程序簡單,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調查取證會非常困難。首先,交易中體現出來的證據多是一些電子記錄,例如QQ或旺旺聊天記錄,消費者往往很少會注意保存這些信息。其次,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經營者實施侵權行為后,消費者和監管部門往往難以找到現實中的經營者,侵權證據難以掌握,使消費者的求償權難以實現。
二、國外與其他地區法律對網絡消費者的保護
(一)美國美國在保護網絡消費者方面制定了很多的規則和制度:
1.合同的規則和范式以電子手段的形式確定和認可。合同履行的標準、電子書寫文件、原始文件都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規則制定,并且鼓勵政府各部門、廠商、賣方以標準的合同進行交易。通過對合同的規范,可以從很大程度上避免網絡商家單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電子簽名的可接受程度應該由法律法規進行規制,并且使制定的規則可以同時適用于國內和國外,另外,還應當允許電子簽名和其他身份認證得到規則的認可。
3.建立電子注冊處。經營者要在互聯網上開設商店,必須先通過電子注冊,其在電子注冊處所填的信息同經營者開設實體商店時提交工商登記機關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注冊的信息必須真實,且可供消費者查詢。
4.其他高效專業的國際商業交易糾紛解決機制也應當采納,計算機證據作為網絡交易中的關鍵證據,應當得到法庭和仲裁庭的認可。目前,在我國,消費者要提交網絡交易過程中的電子證據非常困難。電子記錄,例如QQ或旺旺聊天記錄常被消費者刪除,還有的消費者在進行網絡交易時并不經常與商家交談詢問,無談話記錄,或者有談話記錄但不注意保存,僅憑消費者的計算機技術很難再恢復已刪除的電子記錄。此時,消費者在提供證據時顯然處于劣勢地位。
(二)歐盟“遠距離規則”是歐盟在保護網絡購物者方面的經典法寶,該規則明確規定了,經營者在遠距離銷售中必須為消費者提供清晰的確定的信息,這些信息應當使消費者了解解除合同的條件、程序,以及在什么情況下歸還原物給供應商,如何得到退換貨費用等。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屬于消費者自身的原因或商品本身的特性二無法解除合同,則消費者一般不能申請退貨或解除合同,從合同締結之日起7日內(被稱為codingoffperiod,即“冷卻期”),無條件解除合同是消費者的權利,如果供應商沒有做到以上規定,則消費者可獲得3個月的冷卻期。由此可見,歐盟的遠距離規則賦予消費者在經營者未盡其必須的注意義務時有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這一規定可以有效的督促經營者履行其告知義務,維護網絡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日本日本《消費者保護法》對經營者締約前的公示義務也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3條規定:經營者在交易前必須明確提供姓名、企業名稱、商品或服務的種類,在消費者申請購買所推銷的商品時,經營者必須交付有關書面文件。消費者在兩種情況下不能解除合同:(1)消費者在接到相關書面告知信息后8 日內沒有行使權利的。(2)特定商品的全部或一部分在使用或消費時其價值有顯著減少的,以及消費者已使用或消費了政令規定一經使用或消費則不得解除合同的商品。在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情況下,供應商必須返還消費者支付的款項并有權扣除因返還原物所導致的直接費用。也就是說,消費者只承擔因返還商品而產生的直接費用,其他一切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三、對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
目前,我國雖制定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這些法律在制定時著重考慮的是保護實體交易的消費者。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有聯系,但更存在區別,在保護網絡消費者時更應當注意到他們之間有些地方難以共通,保護網絡消費者比保護普通消費者需要技術性更強的法律。而到目前為止,我國在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規少之甚少,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少量法律法規對保護網絡消費者的權益進行了規定,保護的范圍和程度都難以適應當前網絡交易的需要。通過分析網絡交易的特點、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對我國網絡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提出以下建議:
(一)完善網上交易的監督和管理完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的重點是要規制網絡售貨方,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加強對網絡商店設立的監督管理。對網絡商店設立的審查應當甚至比對實體商店設立的審查要更加嚴格。從立法上強化開設網絡商店的審核和監管,從源頭上確保網絡消費者的購物安全。(1)商家的資格認證及其準入規則應當由法規明確規定。網絡商店應當具備安全保障系統、付款機制、便捷的物流服務以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2)構建和完善網絡商店的監管體制和賠付責任制度。要確保消費者與具有真實、合法身份的網絡商店進行網上購物交易,必須建立對網絡商店身份認證的監管機構。
2.完善對網絡售貨方的法律規范,加強電子商務立法。(1)嚴格禁止網絡商家變相要求消費者同意其訂立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排除其主要責任的格式合同。(2)禁止商家各種形式的欺詐和虛假廣告,加大對網絡售貨方信息披露的要求,網絡售貨方對商品的說明應當詳細具體,所展示的圖片應當真實完整。(3)加強對網絡消費者隱私權的保護。應立法禁止網絡商家濫用、泄露網絡消費者的私人信息,不得將消費者的私人資料作其他商業用途。
(二)建立與完善信用機制法律的執行成本較高,而且法律規制是事后解決問題,相反信用體系卻往往能達到事前預防的效果,所以,在電子商務中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極其重要。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的一個重要措施是要建立一個基于互聯網的覆蓋全社會的商業信用信息網絡。通過這個網絡,可以查詢到全國任何企業、任何個人的信用記錄。
(三)建立與完善網上交易爭議解決機制1.建立官方網上投訴平臺。在線投訴網站應當擁有各地的便民服務中心,當消費者在網站投訴時,被投訴電子商務經營者所在地的服務中心就會收到投訴資料,服務中心可以得到消費者的授權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糾紛。此種糾紛解決方式使消費者不必再費力查找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所在地,而只需要在網站上進行投訴即可。
篇5
關鍵詞:明星;連帶責任;權利與義務
1明星與經營者的勞務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廣告僅含商業廣告,非商業廣告不在討論的范疇。一般而言,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廣告”是指,明星(在文藝、娛樂、體育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為涉及公眾的興趣和娛樂生活的“自愿的公眾人物”)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由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向其支付費用的商業廣告。
論文百事通明星廣告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合同法律關系,主體是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與明星,標的是明星的介紹行為。
明星與其代言的廣告商,無論是否有書面的協議,都屬于勞務合同關系。明星廣告因為與明星的形象、信譽、聲望、公眾的興趣和信賴密切聯系,與其他廣告相比,更易被受眾關注和認可。對廣告主來說,明星廣告意味著巨大的經濟效益。對于明星而言,在廣告中擺幾個姿勢,說幾句贊美語,除了賺來數額不菲的經濟效益,還可以帶來諸如“混個臉熟”等星級效應。從表象上看,明星廣告對廣告主和明星可謂雙贏,以致明星廣告鋪天蓋地,數不勝數。如在某電視臺晚上黃金時間段,短短半個小時內,就有張國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黃丸”、倪萍代言的“21金維他”、徐帆代言的“花紅藥液”、斯琴高娃代言的“雙匯鮮肉”等廣告連續播出。可見,在現代生活中,明星廣告的廣度之大和數量之多。
廣告商基于明星效應給予明星的勞務費用高者可以達到上千萬,如此高的報酬,也應當盡相應的義務!
法理上權利與義務顯然具有二重關系:一方面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人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則是一個人的權利與他自己的義務的關系。
從“權利是權利主體必須且應該從義務主體那里得到的利益,義務是義務主體必須且應該給付給權利主體的利益”來看,權利與義務實為同一種利益,它對于獲得者是權利,對于付出者則是義務。因此,一方有什么權利,他方便有什么義務;一方有什么義務,他方便有什么權利。一個人的權利與他的義務具有雙重關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的關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權利與他所履行的義務的關系。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所負有的義務,顯然不是他自己能夠自由選擇的,而是社會分配給他的。不言而喻,社會分配給一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即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應該的;如果不相等,則不論權利多于義務還是義務多于權利,都是不公平的、不應該的。
明星藝人擔任商家的形象代言人,或者擔任商品代言人,在代言活動中明知是虛假的廣告宣傳仍然進行代言,其獲得了高額的利益,而讓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及人身損害。消費者僅僅依購買合同向生產經營者求償是不合理的、極其不公平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因此明星藝人要和企業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
2明星應對公眾消費者擔保法律義務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具有在文藝、娛樂、體育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行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的興趣;同時明星和大眾傳媒聯系密切,其代言行為具有集中公眾注意力,在受眾中迅速形成強大的認同感與說服力,消費引導力。
對于明星代言廣告,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與新浪網新聞中心聯合開展的一項民調(4332人參加中顯示),如果自己喜歡的明星代言了某品牌,0.6%的人表示“無論是否需要都會追著買”,30.0%的人表示“在需要買這類產品時會優先考慮”。而另據央視《東方時空》的調查(3298人參加),47.2%的人表示“在選購同類產品的時候,會優先選擇名人代言的產品”。可見明星的代言有其極大公眾影響力。
而明星代言是以其公眾影響力,受大眾的愛戴與信賴標識經營者的產品。明星的這一代言行為也與消費者形成默示的保證合同。明星有義務向消費者保證其無虛假代言,產品符合國家質量的標準,與廣告代言詞元出入。
有明星說代言行為屬于表演,勿需對虛假代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果真如此的話,明星代言廣告將要加上“此廣告純屬虛構”,我想請其代言產品的廠商、經營者估計是絕對不會同意。因為這樣一來,本來是希望利用明星的“證言”向消費者傳遞“我一明星都使用了,你們還不相信么?”引導消費的效果絕對大打折扣,憑什么幾分鐘的廣告需要花上幾十萬元,百萬元呢!還不如找一演技好的,效果也不比“此廣告純屬虛構”差。
明星此一代言行為客觀上說屬于一種“證言”,以其公眾影響力,信賴來保證代言產品的效用。
在現代市場營銷中,對于買方市場的受眾(消費者)來說,都希望獲得高品質的產品和服務,但產品和服務是否高品質是需要考核的。由于考核需要費用(有時甚至是巨額的),而且并非每個產品和服務都適合于事前考核,所以人們會選用另外一些間接的指標進行。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寄托了公眾的信賴和愛戴,明星廣告就成了受眾(消費者)考核的重要指標。
公眾是明星的支持者、扶持者和愛戴者,公眾的支持、扶持和愛戴使“明星”成為明星,被納入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的視野,獲得代言廣告的資格。公眾的支持、扶持和愛戴,亦使明星獲得巨額的代言廣告報酬。簡而言之,公眾的支持、和愛戴是明星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的源泉和基礎。且明星的行為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的興趣,因此,公眾對明星享有監督權和知情權(知情權指最大限度地從明星那兒獲取真實信息的權利,對明星的行為享有最大限度知悉的權利)。
因此,從根本上說,明星廣告代言費的有無及多少,來源取決于公眾的支持和愛戴。公眾的支持和愛戴使人成為明星,使明星獲得巨額報酬。從經濟學上的付出和所得平衡原則、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一致原則,明星在代言廣告法律關系中,是否應該對公眾有所回報,是否對公眾承擔一定的義務呢?無疑,答案是肯定的。
明星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對于明星來說責任是否過大呢?
篇6
>> 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 淺析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論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試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論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定向廣告中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研究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路徑分析 淺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路徑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與醫學研究 美國公共部門信息再利用的制度體系研究 淺談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有效模式與法律制度 網絡中個人信息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 網絡購物中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問題研究 從民法典編纂的角度談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 論消費者個人信息知情權的法律保護 論我國個人信息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及其評價 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國內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與制度建構 論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制度構建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node=6065.2011=03=26.
[2]陳傳夫,劉雅琦.公共部門信息增值利用中的個人信息保護[J]. 情報科學,2008,(10):1455-1460.
[3]楊紅艷,趙國俊.從訴訟案例管窺美國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隱私權保護[J].情報資料工作,2010,(2):62-65.
[4]李姝影等. 政府信息增值利用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機制研究[J].情報探索,2011,(11):46-48.
[5]過言之.我國政府信息增值服務研究[D].蘭州: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6]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Green Paper on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EB/OL].[ 2012-12-10]..
[7]European Parliament,European Council. 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November 2003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J].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3,(345):90-96.
[8]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EB/OL].[2012-12-10].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5L0046:en:HTML.
篇7
論文關鍵字:水產品安全消費者安全意識消費者選擇
消費者處在整個水產品供應鏈的終端,是整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過程的最終目標指向。消費者在水產品安全問題上所體現的態度與消費傾向會對政府和水產品企業的行為選擇產生深刻影響,而消費者自身的食品安全實踐也決定著水產品安全管理的效用程度。
(一)水產品質量特征與信息不對稱下的消費者行為
1、水產品質量特征
依據信息經濟學原理,水產品同時具有“搜尋、經驗和信任”三種質量特征“信任特征”是消費者即便在消費后也不能檢查或評價的質量特征,這種特征一般只能被專家或專業的服務機構披露,如水產品體內是否含有對人體造成危害的生物性、化學性危害因素以及天然毒素等,正是這一特殊的質量特征容易造成水產品市場的信息不對稱,進而使得一些不法水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采取投機行為,以低質量、劣質水產品冒充優質水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消費者蒙受損失。
2、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與消費者的逆向選擇
消費者通過搜尋可能獲得低價優質安全的水產品,但是追求完備的信息卻是不經濟的,因為信息是有層次性的,且信息的層次越深,單位搜尋成本越大,當搜尋成本大于其所獲的消費者剩余時消費者就會停止對信息的搜尋。在此情況下消費者無法獲取完全的市場信息,也就無法對水產品的安全水平、特別是對水產品質量的“信任特征”方面進行識別和判斷。也就是說,水產品生產者或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
對于一般生產者來說,都具有“有限理性((BoundedRationality)”和“機會主義行為(OpportunisticBehavior)"兩種生產者行為。由于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消費者無法對生產者行為考核、對其提高產品質量難以形成合理的市場價格預期或生產劣質產品也沒有嚴格的懲罰措施,生產者會乘機采取以次充好的機會主義行為來謀取更多的利潤。
消費者在市場上購買水產品時,由于良蕎不分對質量較差的水產品支付了過高價格,當消費者發現其購買的水產品質量低于其所預期的品質時,就會降低對整個市場水產品質量的預期,并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這樣就使得市場價格機制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致使市場失靈的情況發生。由于市場上不能體現優質優價,就無法給生產者任何改善水產品質量的經濟激勵,于是低質量、低成本、不安全的劣質水產品最終將會把高質量、高成本、高安全性的優質水產食品驅逐出市場,這就是有名的“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問題,這時的市場也被稱為“檸檬市場”。該過程如圖1所示。在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在消費者具有水產品完全信息的條件下,消費者的需求曲線是D1,生產者的邊際收益曲線是MR1,MR1曲線和邊際成本曲線MC相交,這時決定的銷售量是Q1,而價格是P1。但是,由于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具有不完全信息,不能識別水產品的真實質量,只能根據對整個市場的估計決定購買數量以及決定支付的價格。不同質量的水產品被消費者以同樣的方式對待。如果消費者認為某種水產品的質量不能達到其預期的程度,就會減少該水產品的購買量,因此市場需求曲線向左下方移動為D2,與之相對應的邊際收益曲線也向下移動為MR2,這樣,在市場存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MR2曲線與MC曲線交點決定的均衡價格是P2,銷售量為Q2,這時的均衡價格P2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價格P1,而均衡數量Q2也小于完全信息條件下的均衡數量Q1。隨著水產品價格的降低和交易數量的萎縮,安全質量較差的水產品在成本上具有優勢,從而有可能在銷售上占有優勢,而安全質量較好的水產品可能被排擠到市場之外。在新一輪的市場競爭中,生產者為了降低成本,可能采取加大養殖密度、使用激素等損害水產品質量安全的行動,從而進一步降低水產品的質量安全;而當消費者發現所購水產品并不如原來估計的那樣好時,他們就會進一步降低對市場上水產品質量的估計水平,降低愿意支付的價格。如此往復,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
(二)消費者選擇與水產品安全
水產品市場上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會使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的消費行為過程中,向水產品市場發出錯誤信號,導致“檸檬市場”的形成。這說明在水產品安全信息的供給方面的“失靈”,消費者也要擔負一定的責任。因此,消費者有權利和義務通過自身的消費選擇行為向水產品生產經營者傳遞安全需求的信號,正確地刺激或引導安全信息的顯示,防止“檸檬市場”的形成。
1、發揮消費者質量安全意識作用,約束生產者的機會主義行為
在社會再生產中,消費既是起點也是終點,生產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消費,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水產品時首先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導向作用,改變購買行為,盡量選擇經過認證品,比如無公害水產品、綠色水產品、有機水產品。盡量避免“三無”水產品向市場發出積極的信號,引導水產品生產企業的投資取向,促使水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努力提高水產品的質量安全,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二是要發揮消費者安全意識的監督作用,消費者應對水產品原料生產、加工貯運以及產品銷售過程具有很大的自發監督作用,成為水產品安全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有生力量。
篇8
【摘要】我國大豆油市場中近九成的原料都是轉基因大豆,但國內對轉基因食品管理的研究還不是很多。本文通過問卷調查,分析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的購買意愿以及對其的認知程度。另一方面,利用CVM 調查法,進一步分析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的消費行為和支付意愿。同時,根據調研的結論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 轉基因大豆油;支付意愿;CVM調查
【作者簡介】張迪,江南大學商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食品貿易;章家清,江南大學商學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食品貿易研究。
一、導言
轉基因大豆是我國進口最多的農產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營養和健康,對是否轉基因食品的區分意識也不斷提高,也影響著消費者的支付意愿。消費者的態度決定著轉基因大豆油的消費市場,也對轉基因技術的發展產生著深遠的影響。中國是歷史上最早種植非轉基因大豆的國家,有著悠久的種植歷史。隨著我國飼料行業、壓榨行業、畜牧行業以及食品加工等行業的快速發展,大豆的種植面積滿足不了我國對大豆的需求,1996年開始我國成為大豆的凈進口國,初期主要進口非轉基因大豆。1997 年,我國批準進口轉基因大豆,轉基因大豆的進口比重逐年遞增,2013年共進口大豆6900萬噸(FAO數據庫、中國統計局網站),占據全球第一位。由于國內對轉基因大豆油管理的研究還非常缺乏,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的消費行為受到文化因素、社會因素、環境因素、科學知識掌握的多少和個人偏好等因素的影響,無論是通過大力宣傳,還是加大研究力度來降低轉基因大豆油對人體的傷害,都需要通過實踐調研統計才能了解和熟知。
二、調研分析
本文采用目前調查分析實驗中較為常用的意愿評估法展開研究。意愿評估法(Contigent Valu?ation Method,CVM) 也稱條件價值法,屬于陳述性偏好價值評估技術。CVM基本思想的提出是在哈佛大學Ciriacy-Wantrup (1947) 的博士論文中, 后來又由美國經濟學家Robert K.Davis(1963) 首次應用到狩獵娛樂價值的評估實踐當中。CVM 評估中所用到的數據都來自假設的市場,所以該方法應用的關鍵在于怎樣有效地模擬真實交易市場,如何選擇適當的引導技術獲取消費者的支付意愿。總體看來,CVM的基本步驟可以歸納為:問卷設計、實施調查、數據處理。
(一) 問卷設計
從內容上分,CVM 評估問卷一般包含三部分:獲得調查對象的個人及家庭社會、經濟等方面的信息;通過對問題的描述,確保調查對象清楚了解有關問題;引導調查對象評估環境物品。通過研究成果可以知道,性別和轉基因大豆油的價格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消費者對大豆油的需求,同樣對于消費者的支付意愿影響也較大,因此將這兩個變量加入問卷當中。另外,除了一些問卷必備信息(性別、年齡、職業) 之外,本文認為個人收入的影響、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的了解程度和關注度等因素可能與轉基因大豆油的支付意愿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將其引入問卷以便于分析研究。為了數據統計分析的方便,對每個特征變量進行了賦值,具體如表1所示。
CVM引導技術中,支付卡方式要求調查對象從一系列給定的價值區間中選擇其最大的支付意愿值,該方法降低了估價的難度,所以應用范圍較為廣泛,本次調查方式也采用的是支付卡法。首先,為了調查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的了解程度,設置了前兩個問題。然后,對于消費者對其了解程度也做了相關調研。第五個問題的目的是探尋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漲價的態度,這里的漲價是指由于各種因素影響而導致的價格上漲。而最后一個問題是為了了解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品質提高而帶來的價格上升的支付意愿,通過試調之后,將漲幅定為表2的范圍。
(二) 實施調查
標準的CVM調查技術有信函調查、電話調查和現場面訪調查三種。綜合考慮各種方式的優劣性,最終采取現場面訪和信函相結合的調查方式展開調研。為了方便研究,調研地區選擇的是江蘇省南京市、無錫市和蘇州市中心的家樂福、樂購和歐尚3家大型超市,選擇超市的各類消費者作為調查對象。并于2013年9~11月進行現場調查。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450 份,回收411 份,其中無效問卷39份,有效問卷411份,問卷有效率為91.4%。
(三) 數據的處理
1.數據初步統計分析。調研結果的均值與標準差如表1、表2 所示。在所有調查對象中,男性對象占62.9%,基于我國人口結構原因,男性的比率明顯高于女性,所以該樣本比例可認為是合理的。在受教育程度方面,本科生比例最高,占67.14%,其次是高中和大專生。調查結果顯示, 對于轉基因大豆油, 消費者不是很了解。77.14%的消費者僅僅聽說過,但不了解;對轉基因大豆的種類、特征和標簽三個方面所了解的消費者分別占調查總數的2.86%、8.57%和11.43%。因此,從總體上看,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安全性的認識不清晰。
2.二元Logit 回歸分析。基于CVM 調查結果,應用二元Logit回歸模型,分析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由于品質提高而引起的價格上漲的支付意愿。這里需要把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的選擇分為三組,分別賦值并進行討論。
第一組:不愿意支付任何額外費用,0=0%;因色澤度不變,減少轉基因原料含量而多支付費用,1=1%~5%。
第二組:因色澤度不變,減少轉基因原料含量而多支付費用,0=1%~5%;因既增加色澤度又減少轉基因原料含量而多支付費用,1=6%~10%。
第三組:因既增加色澤度又減少轉基因原料含量而多支付費用,0=6%~10%;因既保證色澤度又盡可能減少可控制的危害,1=11%~20%。
模型中的自變量設置如同表1所示,相對應的二元Logit模型表達式為:
式(1) 中, P 為因變量為1的概率, B0 為常數項, Bi 為回歸系數, xi 為支付意愿的影響因素, εi 為隨機誤差且服從正態分布。
表3 給出了二元Logit 模型的三組回歸結果,通過模型的分析可以比較容易地看出各個自變量的影響。第一組實驗主要反映影響消費者是否愿意支付費用的因素。實驗結果顯示,消費者收入、職業和偏好的價格區間變量的作用不顯著,消費者的年齡、性別和教育程度與支付意愿值均表現出了正相關關系。這可能是由于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不了解的緣故,使得具有這些特征的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的選擇不敏感。第二組實驗主要反映的是消費者在希望降低轉基因原料含量的同時對轉基因大豆油色澤度的追求程度。這里只有性別和價格變量的作用是顯著的,且呈現出正相關性。第三組實驗主要反映的是消費者對于更高層次轉基因大豆油的需求程度。在本實驗中,價格變量與支付意愿值都為負相關,年齡與教育程度變量與其正相關。
(四) 研究結論
本次調研從多個角度了解了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的消費態度,通過調查數據的定量研究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1.從轉基因大豆油的知識普及程度上來看,雖然對它的宣傳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消費者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完全了解的并不是很多,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了解的途徑主要是大型超市的導購和新聞媒體。我國目前批準大豆進口用作加工原料,還沒有批準轉基因大豆進行商業化種植,對于是否能真正達到完全安全,很多消費者表示信心不足,其主要原因還是在于轉基因技術推廣的難度性。政府應利用媒體公布更多信息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通過各種途徑使普通消費者對轉基因大豆油有更多的認識和了解,從而能區分并自由選擇傳統大豆油或者轉基因大豆油。
2.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漲價的意見較大,如果其價格上漲,會盡量減少購買量。通過調查發現,無論是因為政策原因還是由于品質改善而引起的價格提高,消費者都比較敏感。
3.通過研究發現,由于品質提高而引起的價格上升易于被消費者所接受。與其他研究結果類似,消費者的年齡、性別和教育程度與支付意愿值均表現出了正相關關系。另外,現有的調查結果顯示,越是年輕,反而越趨向不消費轉基因大豆油。一般情況下,與老年人相比,年輕人更注重大豆油中轉基因大豆的含量,選擇范圍也比較廣泛。
三、政策建議
針對所做的調查,得出如下結論:轉基因技術不論在資源、環境還是農業方面等方面有著巨大潛力,為農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當下雖然轉基因大豆油已經進入居民的日常生活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消費者由于缺乏對轉基因大豆油的基本知識和科學客觀的評價而不愿購買。根據調查結論,提出以下具體建議。
(一) 加大宣傳的力度
政府要通過各種途徑加大宣傳的力度,普及轉基因大豆油的基本知識,進一步深入強化消費者對此的認識。同時,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合作,加強對轉基因技術的宣傳,增加消費者的參與度。通過定期舉辦公眾講座、發放宣傳資料,讓消費者真正理解政府決策,支持轉基因技術的發展。
(二) 加強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
要加強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轉基因食品的評價標準。一方面,嚴格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轉基因食品的安全評價試驗、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大對轉基因技術的投入力度,進一步完善現有的評價體系,盡快出臺統一安全評價的標準。
(三) 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
逐漸完善轉基因食品的標識制度,適當控制價格。通過披露更多信息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從而使普通消費者能夠區分并自由選擇傳統大豆油或者轉基因大豆油。消費者對于轉基因大豆油的價格變化較為敏感,政府如果對其進行調整,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穩定大豆油市場,把價格的波動幅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這樣消費者才比較容易接受。
(四) 適當控制進口
在宣傳轉基因大豆的同時也要適當控制進口。積極發揮我國非轉基因大豆的優勢,進一步強化對大豆主產區的扶植力度,增強非轉基因大豆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力,從而保障農民的生活和收入。要積極打造我國非轉基因大豆的品牌,不斷優化非轉基因技術,進而保障我國本土大豆的發展。
參考文獻
[1]Zheng yue,Peterson Hikaru Hanawa,Li Xianghong.Consumer Preferences for Attributes of Organic Processed Food:The Case of Soymilk In the United States[J].Agricultural and Applied Economics Association,2011,(7):24-26.
[2]Berta Schnettler,Horacio Miranda,Marianela Denegri.Consumer preferences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of vegetal and animal origin in Chile[J].Ciênc.Techol.Aliment,2012,32(1):15-25.
[3]Renee B.Kim.Consumer Attitude of Risk.Benefits toward Genetically Modified(GM)Foods in South Korea:Implications for Food Policy [J].Inzinerine Ekonomika-Engineering Economics,2012,23(2):189-199.
[4]Jinjie Yang.A Comparative Study of American and Chinese College Students´Social Trust,Conspiracy Belidfs,and Attitudes Toward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D].Ames,Iowa,Iowa State University,2013:31-48.
[5]Kalyan(Kal)Chakraborty.Consumers´Attitude and Product Labelingfor GM Food in China and Hormone Induced Milk in the United States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2011,3(2):3-11.
[6]J.-S.Lee,S.-H.Yoo.Willingness To Pay For GMO Labeling Policies:The Case of Korea [J].Journal of Food Safety,2011,31(2):160-168.
[7]Hans De Steur,Xavier Gellynck,Shuyi Feng,Pieter Rutsaert,Wim Verbeke.Determinants of willingness-to-pay for GM rice with health benefits in a high-risk region:Evidence from experimental auctions for folate biofortified rice in China [J].Elsevier,2012,2(25):87-94.
[8]Wangyang Hu,Funing Zhong,Yulian Ding.Actual Media Reports on GM Foods and Chinese Consumers´Willingness to Pay for GM Soybean Oil [J].Journal of Agricultural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6,31(2): 376-390.
[9]Jeng-Tung Chiang,Chen-Yen Lin,Tsu-Tan Fu,Chen-Hsin Chen.Using Stated Preference and Prior Purchase Intention in the Estimation of Willingness to Pay a Premium for Genetically Modified Foods [J]. Agribusiness,2012,28(1):103-117.
[10]Yue Zheng,Xianghong Li,Hikaru Hanawa Peterson.In Pursuit of Safe Foods:Chinese Preferences for Soybean Attributes in Soymilk [J].Agribusiness,2013,3(29):377-391.
(責任編輯:夏明芳)
更正
篇9
論文摘要: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權利保護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權利。針對近年來屢次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嚴重侵犯消費者安全權的情況,即將實施的《食品安全法》“重典治亂”,力圖嚴懲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分析了《食品安全法》對我國消費者安全權保護機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從“監管體系”上加強消費者食品安全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與風險評估制度;統一食品安全標準;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意識等。對加強政府部門對我國消費者食品安全的監管、增強消費者維護食品安全權益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近年來層出不窮、此起彼伏的食品安全事故,一而再、再而三地刺痛了老百姓的神經,引起全社會高度關注。國家立法機關加快《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步伐,五年磨一劍,經反復打磨,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獲得通過,并已于同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消費者在購買生產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時,為保證其自身在消費該產品或服務的過程中身心健康和安全而享有的、獲得質量保證、絕對安全可靠的衛生健康的產品或服務的權利。作為一部專門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的法律,《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機制做了大量創新。
以前,為把握好消費者“吃”的安全問題,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負其責,共同管理食品安全了。但是這些部門職能交叉、責任不清,食品監管容易出現真空,嚴重威脅消費者的安全權。特別是“三鹿奶粉事件”發生后,社會上要求改變現有監管體制,真正實現有效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為此,食品安全法進一步明確了食品安全監管的體制和機制。
一是對實行分段監管的各部門的具體職責進一步明確。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農業部門主要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進行監管,但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是在分段監管基礎上,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是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價、考核。此外,為了確保責任對口、政令暢通,地方政府還要依法確定本級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食品安全監管機關享有檢查權、檢驗權、查閱、復制權、查封、扣押權等權力。
四是國家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層群眾組織開展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益保護意識和保護能力的活動,首次規定新聞媒體有對侵犯或可能侵犯消費者食品安全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責任。
2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在當前食品工業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只有對食品及食品添加劑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才能從“源頭”上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權川。近年來發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因為缺乏及時權威的聲音,各種說法相互矛盾,使老百姓無所適從。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幾乎所有的食品安全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
為此,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和安全風險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同時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衛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
3統一食品安全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食品標準“不標準”。一方面,我國的標準太老太少,未與國際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我國食品標準又太多太亂,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國家標準、企業標準……各標準間重復交叉、層次不清。
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為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知情權,《食品安全法》特別專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
4對食品添加劑實行“有害推定”
食品添加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人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瑟’〕。目前,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22類2022種,其中包括添加劑290種,香料1528種,加工助劑149種,還有膠姆糖基礎劑55種。
針對目前食品生產經營中存在的添加劑不規范使用甚至濫用問題,《食品安全法》進一步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一是食品添加劑目錄由衛生部門組織專家制定,食品添加劑依據風險評估證明確實是安全的,才能加入到食品中。二是添加食品添加劑必須具有技術必要性,也就是說添加劑應對食品的質量、營養等的改善是必要的。如果沒必要,比如面粉增白劑,加與不加都不影響面粉類食品的正常食用,所以衛生部門已從添加劑的目錄中將其刪除。按照這一法律條款,添加了食品添加劑目錄以外的物質,哪怕是對人體無害,也是違法行為。這為“蒙牛”特侖蘇事件作了注解。三是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關于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和用量的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5創新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食品安全不是“管”出來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為了從制度上保證食品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食品安全法創新了生產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機制。
一是創新許可證制度。雖然《食品衛生法》也規定了對食品生產經營的許可證制度,但該法只規定了由衛生部門負責的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食品安全法》則從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三個方面創新了許可證制度設計,原來單一的食品衛生許可變成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生產企業到質檢部門申領生產許可證,經營企業要到工商部門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從事餐飲業的要到食藥監部門申領許可證,衛生部門不再負責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是建立索票索證制度。食品生產者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臺賬制度,把住食品的供貨進貨關。
三是規范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四是增加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安全法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明確規定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經營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規定召回或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檢、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五是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制度。“企業必須流淌著道德的血液”,這是三鹿事件后社會普遍的呼聲。為加強食品企業的信用建設和管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紀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6嚴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法律責任制度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食品安全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等嚴重的違法行為,用了十多個條款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保持了法律對違法犯罪行為應有的威懾功能。
值得注意的是,在食品安全方面,消費者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也是一種博弈關系。消費者的懦弱就是假冒偽劣食品生產者、經營者投機專營的機會,消費者積極主動行使權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的行為就會有所收斂。所以,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的強弱,在某種意義上就是抑制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食品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關鍵因素。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了“假一罰一”的規定,并且在“假一罰一”機制的鼓勵下,全國各地相繼出現了類似“王海式”的打假英雄,讓制造、銷假行為有所收斂。由于食用不安全食品直接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健康,其危害性要比一般假冒偽劣商品大得多,所以《食品安全法》從調動消費者積極維權的角度,既顛覆了“彌補損害”的民事賠償理念,也突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假一罰一”的立法規定,確立了更加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假一罰十”,大大提高了賠償金的倍數,目的在于提高食品違法成本,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
7結語
篇10
論文關鍵詞 公益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修正案
一、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困境與出路
我國于2012年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涉及多處修改,其中關于公益訴訟的規定讓人眼前一亮,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我國首次將公益訴訟制度引入法律領域,其不僅標志著一種新的訴訟制度的建立,同時也促進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發展完善。
但作為一項新制度,公益訴訟甫一面世便在學界引起了諸多爭議,伴隨著條文而起的關于訴訟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爭論持久不息。由于理論上長期無法達成一致,直接導致相關司法實踐陷于停滯,公益訴訟制度遭遇寒流豍。更甚者,自《民事訴訟法》修訂以后,之前在全國各地一度蓬勃發展的帶有公益性質的訴訟竟全然無蹤,在一年多的時間內不曾有任何公益訴訟案件見報。人們不禁懷疑:公益訴訟到底是推動了法治的進步還是終結了公益訴訟?
在2013年全國民事訴訟法年會上,與會的專家學者在分析相關數據資料后總結到:圍繞公益訴訟制度的爭議主要還是集中在訴訟主體資格等方面,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想要一步到位解決這些問題是不可能的,公益訴訟制度短期內仍無法達到立法目標,其發揮作用需要以相關司法實踐與立法的完善作為基礎豎。換言之,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必須得到《民事訴訟法》之外其他相應的部門法、實體法的支持,才能形成體系化效果,才能達到立法初衷。
張衛平教授認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應當被看作是一條原則性條款,其將環境污染和侵害消費者權益這兩個領域的社會公共利益的糾紛列入公益訴訟的范疇,意味著其他法律不可以將這兩類公益糾紛排除在外,但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不能將這兩類之外的其他公益糾紛納入公益訴訟的客觀范圍。在制度規制上,環境保護法領域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領域完全可以獨立的設置相應的公益訴訟制度。”這一理念很好地反映在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中。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公益訴訟影響
2013年10月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7條規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自公益訴訟入律以來首次有條文明確列舉了訴訟主體,規定了省級以上的消費者協會可以代表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新消法的這一規定的影響是深遠的:
第一,彰顯了立法機關對于公益訴訟的基本態度,即在實體法中規定有關公益訴訟的具體條款,包括規定訴訟主體、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通過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銜接來完善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
第二,揭示了公益訴訟制度中“有關組織”的準入標準。首先,公益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原告必須具備完全訴訟行為能力并且能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其次,公益訴訟的復雜性也要求原告擁有較多的財力與物力,才能保證最大限度地反映公共利益的訴求;最后,原告還應當具有相當的社會權威,由此作為支撐才能取信于公眾,取信于公共利益豐。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公信力,屬于一種半官方半民間的組織,因此法律賦予其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具有非常的合理性和一定的必然性。
第三,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的立法界限。新消法作為部門法,僅對有關消費者權益的公益訴訟進行規定,含有非常明顯的立法意圖:其一,作為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文規定的另一種公益訴訟行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將由《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環保法規來進行規定。我國正在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草案)》中已經包含了將中華環保聯合會選定為環境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條款,這與賦予消費者協會原告資格的理念同出一轍;其二,公益訴訟中法律規定的“機關”的作用將很有可能被弱化,這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者社會組織將在未來的公益訴訟中扮演主要角色,這不僅有利于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升級,同時也有力于司法的去行政化。二者行政機關將更多地在公益訴訟中擔負起監督與二次救濟的職能,這一模式不僅讓公益訴訟救濟機制形成了分工明確、層次鮮明的體系,最大限度地保證了公益訴訟制度的效能,同時也更加契合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雖然目前還未到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施行之日,但其中公益訴訟的條款已經深入人心。北京市消協近日表示,在3月15日新消法施行之后,將適時對一些煙草企業提起公益訴訟,其稱國內煙草企業在香煙包裝上,國內國外采用雙重標準,涉嫌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安全權和知情權,這很可能是新法頒布之后我國第一個消協公益訴訟案件。北京消協某負責人表示:新消法賦予消費者組織公益訴權,對消費者而言降低了維權成本,更加有利于維權,而對于經營者來說,組織提起訴訟,更具有威懾性,也能有效遏制企業的侵權行為。
可以看到,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前后,我國公益訴訟的發展態勢有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這主要得益于立法機關在法律中明確了消費者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客體范圍、救濟方式等訴訟要件,使維權有法可依。這對于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相關立法選擇有著極大的啟示意義。
三、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銜接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非常曲折的過程,多數學者認為,環境公益訴訟是指自然人、法人、政府組織、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和其他組織認為其環境權即環境公益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或者說是因為法律保護的公共環境利益受到侵犯時向法院提起的訴訟,這一觀點表明自然人是擁有公益訴訟訴權的。
在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頒布以前,有關環境公益方面的訴訟開展得如火如荼。2004年,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環保法庭。2007年11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庭,負責環境保護案件的二審以及按規定應當由貴陽中院一審涉及環境保護的相關案件,同時對環境保護法庭進行工作指導。2008年5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審判廳。2008年12月11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了環保法庭。這些新成立的環境法庭,大都宣布要受理環境公益訴訟。到2009年9月,僅云南省就設立了6個環保法庭。到2010年6月30日,我國已有7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了環保審判庭,在基層法院中已設立13個環保法庭、18個環保合議庭、6個環保巡回法庭。司法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的立法形成了倒逼機制。面對蓬勃發展起來的環境公益訴訟,立法機關選擇了更加穩妥、循序漸進的立法模式,而民訴法第五十五條明確將公民排除在訴訟主體之外也使得公益訴訟制度重新陷入了爭議。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公益訴訟的一大客體,其重要性在當下社會不言而喻,在經歷了長期的重度霧霾之后,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越發堅定,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環境保護法律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心聲,而新《環境保護法》在修訂過程中三易其稿也更突出了這一點。
雖然我國的新《環境保護法》仍在修訂之中,但不可否認的是,其必定會在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第二稿中明確規定了“第四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消費者協會一樣,中華環保聯合會(以下簡稱中環聯)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環保部主管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其宗旨是圍繞可持續發展戰略,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環境事業發展,推動全人類環境事業的進步。可以說,中環聯完全符合公益訴訟中“有關組織”的標準,其被賦予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也十分能體現立法標準的同一性。因此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未來頒布的新環保法中會有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