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研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7 08:29:23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合同研究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醫療合同研究論文
近年來,醫療訴訟不管是數量還是賠償的數額都大幅增加。這一方面是由于病人的維權意識增強;另一方面是因為社會的民主與高學歷化的增進,使得專家與一般市民之間的身份、地位的差距幾近泯滅。1從司法實踐來看,醫療訴訟大都采取侵權行為模式對醫療機構歸責;但是,醫療關系2主要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以不存在這些關系為初步前提的既存侵權行為法理予以處理之不充分,大概是不能否定的;3同時,用違約行為處理醫療訴訟還將使損害賠償更為合理。因此,我認為通過違約與否處理醫療訴訟將是今后發展的趨勢。筆者試圖在本文中對醫療合同存在的合理性、特殊性、內容等方面予以闡述,并針對醫療合同的缺陷提出規制的辦法。
一.醫療關系的契約化特質
通常情況下的醫療關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關系?至今仍然沒有形成定論。反對醫療合同關系的理由,筆者總結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我國合同法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有違約行為,違約方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到醫療活動中,患者與醫療機構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許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中采用違約之訴;那么,在審理中,法院就無須審查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醫務人員是否盡了法定的義務,只要醫療行為未能達到治療效果,醫療機構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然而,醫療行為是一種高風險性的活動,在醫療過程中常會產生與患者預期不一致的結果,允許患者以違約提起訴訟對醫療機構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方面的損失,而且只在締約方能夠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才由違約方賠償。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更廣,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因此,從這一點上,適用侵權更有利于保護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醫生的法定義務,而不是約定義務。醫療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絕對權而非相對權,這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侵權。
合同欺詐防范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當前困擾與威脅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的一股濁流,就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違法活動,它侵犯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所有權,踐踏市場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法則,損害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成為市場經濟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合同欺詐的特征
合同欺詐是以簽訂合同為幌子,以虛構事實或制造假象掩蓋真相為手段,以蓄意騙取公私財務占為己有為目的的一種不法行為。
1、合同民事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供給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隱瞞真實情況,誘騙或誤導對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以簽訂合同實現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詐行為。
2、合同刑事詐騙,是指欺詐行為人的簽約動機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備履行合約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合同作為詐騙手段,利誘他人落入圈套而與之簽訂合同“情愿”按合同規定或雙方約定交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欺詐人占有的詐騙犯罪行為。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格式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現代工商社會,交易頻繁發生,格式合同比比可見,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借消費者保護運動興起的“東風”,格式合同開始引起學者的關注,特別是近兩年中國點評“霸王”條款活動,使國內對格式合同的研究和立法日漸增多,為將來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礎和提供了素材。但不可否認,我們對格式合同的研究才剛剛起步,還有許多理論研究需要進一步深入,認識和了解格式合同的范圍還需要進一步擴大。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在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闡述了有關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通過對國外有代表性的幾個國家就格式合同的立法、司法規制的分析比較,對我國格式合同的歷史發展和現狀進行了闡述。隨后,通過邏輯論證方式,對格式合同的利弊表現及其法律規制的法理基礎進行了分析。最后,文章提出了對格式合同可進行的一些改進措施,以期能為將來的相關研究提供借鑒價值。
關鍵詞:合同格式合同法理基礎
1.格式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1格式合同的概念
格式合同規制研究論文
摘要
當今社會經濟發展,基于對效率追求的需要以及一些優勢經濟實體的產生,使得格式合同取得了廣泛的發展和應用空間,然而,格式合同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合同自由,特別是提高商品和服務的一方在制定格式條款時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一些不公平條款,這樣就侵犯了消費者利益。本文從分析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出發,分析了格式合同的性質和主要特點,進而闡述格式合同的利與弊,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利,格式合同才受到廣泛的青睞,而也正是基于格式合同的弊使規制格式合同成為必要與迫切。本文從四個方面論述了對格式合同的規制,即行政規制,立法規制和司法規制以及社會團體的規制。行政規制的方式是由行政管理的職能決定的,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立法規制是指能過立法手段對格式合同的不公平條款所作的規制,立法規制又分為一般法的規制和特別法的規制;司法規制是指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實際裁判限制、否定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司法規制主要是通過法律解釋事實現的;社會團體的規制則主要是通過消費者組織和行業協會來實現的,但這一方式在我國的實行仍有一定的難度。以上的四種方式相輔相成,共同起著對格式合同的規制作用。
目錄
論文摘要……………………………………………………………2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征……………………………………3
二、格式合同的產生與利弊……………………………………4
旅游消費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旅游業近年來發展十分迅速,它是我國的新型經濟產業,但我國旅游立法遠遠滯后于旅游業的發展,從而導致旅游市場出現許多不規范的現象,不僅游客維權的空間很小,旅游企業的利益也很難得到保障,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一部全國性的旅游大法,從而缺乏法律的有利保障。在此,我們僅著重談一下旅游消費合同所維系的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借以說明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旅游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關鍵詞:旅游消費;旅游消費合同;違約責任
Abstract:Ourcountrytourismdevelopedinrecentyearsveryrapidly,itwasourcountry''''sneweconomicalindustry,butourcountrytravelinglegislationlaggedbyfarinthetourismdevelopment,thuscausedthetouristmarkettopresentmanynotstandardphenomena,notonlythetouristUygurpower''''sspacewasverysmall,Touristbusiness''''sbenefitwasalsoverydifficulttoobtainthesafeguard,itsbasicreasonlacksnationwidetravelingbigmethod,thuslackedlegaltheadvantageoussafeguard.Here,weonlyemphaticallydiscussedthattravelsbetweenthetouristwhoandthetravelingoperator''''srightandthedutyandthelegalliabilitytheexpensecontractmaintains,inordertoexplainedthatourcountryformulatesaunifiedtravelingmethodnecessityandthepressing.
keyword:Travelingexpense;Travelingexpensecontract;Violationresponsibility
引言
市場經濟同時也是法制經濟,一個行業的發展、繁榮和穩定都離不開法律的保障。而自從上世紀七十年代末我國大力發展旅游業以來,始終沒有一個統一的旅游法加以保障。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旅游法律法規,但由于旅游的異地性以及各地旅游法律法規的不統一性,游客在跨地域旅游時權益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也使旅游糾紛層出不窮。在對旅游糾紛進行綜合分析時,我們發現大多的旅游糾紛發生在旅游者和旅游經營商之間,可見旅游消費合同的制定越來越有其必要性。
旅游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旅游業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一個支柱產業和新的經濟增長點。保護旅游者合法權益,維護旅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障和促進旅游經濟的健康發展,理所當然地是旅游合同立法的主要目的。而諸如旅游合同當事人、合同效力及其變更和解除等問題,都是旅游合同立法亟待解決的。
〔關鍵詞〕旅游合同,必要性,可行性,當事人,效力
一、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區分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法律規則的選擇,即有名合同直接適用相關合同規定,而無名合同則依據《合同法》第124條規定,“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本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旅游營業人通常提供以下兩種類型的服務:其一為自助旅行的旅客提供諸如旅游信息咨詢、旅行線路規劃、辦理出入境手續、代買機船票、預訂住宿飯店等;其二為旅客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前者應依服務性質不同分別適用買賣、委托以及居間等有名合同予以規范;而后者,即狹義上的旅游合同,卻與各種有名合同都存在一定異同。例如旅游營業人以自己名義或旅客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以及與其他服務人員訂立合同等行為類似于委托、行紀等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自行安排各類旅行活動,不受旅客指示約束,更無報告義務;營業人為旅客介紹交通、膳宿、購物和旅游等各項情況的行為類似于居間合同,不同的是,營業人往往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服務主體訂約;旅行營業人“招徠”業務并負責旅游全過程的行為類似于承攬合同,早期德國法院就將旅游合同認定為承攬,1979年修訂德國民法典時將其列入債編各論第七節“承攬合同和與其類似的合同”,(1)但是營業人“先收費、后接待”與承攬合同的完成工作后給付報酬的作法相悖;旅游營業人提供旅游服務應屬于服務合同,東德民法典就將其歸于第3篇第4章“服務”項下,但是服務說又與絕大部分服務并非營業人提供的客觀事實相悖。(2)可見旅游合同應為一種兼具委托、行紀、居間、承攬和服務性質的混合合同,而旅游合同特殊性決定上述有名合同任一或全部都不能有效調整旅游合同法律關系所有內容。
二、旅游合同涉及的當事人
旅游合同的當事人應為旅游營業人和旅客。旅游營業人一般為旅行社,值得探討的是,旅行社以外的其他主體與旅客是否能夠訂立旅游合同。有學者認為,依據國務院2001年修訂的《旅行社管理條例》第12條之規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經審核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持《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游業務”,旅游行業為特許經營行業,只有經批準登記專門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才是旅游合同中旅游營業人。(3)但是,筆者認為民事法律上主體資格的認定不能等同于行政法上強制性規定,即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經營旅游業務的主體,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并可能影響合同效力,但不應改變合同性質,因此旅游營業人應定義為提供旅游服務的法人或自然人。對于“旅游服務”的界定,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特征:第一,營業人統一提供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游或其他有關服務,其中安排旅程是必要的,此外至少包括交通、膳宿以及導游等一項以上服務;第二,旅客支付的旅行費用應具有整體性,不是針對個別服務項目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