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規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6 21: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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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

透析WTO法中的沖突規則

內容提要: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應優先適用。但是,《WTO協定》本身沒有包含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但又不能機械地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0條,且難以有國際公法的沖突規則適用的空間。DSU第3.2和19.2條根本不構成一條沖突規則,而是作為對WTO涵蓋協定的過于寬泛的解釋的一種制約或限制。處理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規則隱含在DSU第7.1、7.2、11和19.1條的規定之中。從上述沖突規則可推斷,WTO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爭端解決法律適用系統,從而排除了實體的其他國際法規則的適用。

《WTO協定》對WTO法與其他國際法的關系很少涉及,它沒有包含明確規定其與已經存在的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一般沖突條款。由此產生了一些相應的問題,其中有,如果遇到WTO規則與其他國際法規則存在沖突,能否適用國際公法中的沖突規則,比如后法規則和特別法規則解決可能的沖突;WTO法,尤其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中有沒有隱含一些處理這類可能的沖突的規則;如果有,哪些DSU條款隱含這類沖突規則,以及這些沖突規則是否排除了其他國際法在WTO爭端解決中的適用,等等。這些問題的研究在WTO法中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一、WTO法中明確規定的沖突規則為數不多

沖突規則的作用在于決定哪些國際法規范(除了反映強行法的規范)應優先適用。如果規則的沖突缺乏明確的規則指導,將減少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如果一項條約的規定與另一條約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關于哪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以下簡稱“維也納公約”)第30條規定了一些指導。該條規定涉及同一事項和相同當事國的條約之間沖突的一個主要的規則是:條約中專門調整與其他條約沖突的具體規定(即沖突條款)必須得到尊重;[1]也就說,如果WTO法中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已經作出明確的規定,就必須按照此類沖突規則處理。

但是,《WTO協定》本身對其與其他國際法之間的沖突很少涉及。[2]它沒有明確規定它優先于或者不減損先前存在的其他公約或國際協定。[3]WTO法中明確規定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沖突條款或包含沖突規則的規定大致有:關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聯合國憲章》的GATT1994第21.3條[4]和關于其他保護知識產權公約的《TRIPS協定》第2.2條,[5]某些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6]區域貿易安排,[7]以及《WTO與IMF關系的宣言》等。[8]

在WTO爭端解決判例中,阿根廷-紡織品和服裝案是一個可以用來說明WTO法與其他國際法之間關系的明確的沖突規則的例子。在該案中,上訴機構審查了專家組認定的違反了GATT1994第8條的一項百分之三的統計稅,是否可以借助于阿根廷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簽訂的諒解備忘錄,對阿根廷實行的據稱沖突的義務予以免除。上訴機構評估了IMF備忘錄是否與GATT規則沖突,以及在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哪個應優先。上訴機構認為,阿根廷并沒有證明其與IMF的諒解備忘錄的規定與GATT1994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沖突。[9]即使有沖突,上訴機構認為,“《IMF與WTO之間的協定》,《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或者《關于一致性的宣言》中都沒有規定……可證明一個成員方對IMF的義務應優先于GATT1994第8條下的義務的結論。[10]上訴機構還認為,僅《WTO與IMF關系的宣言》——構成了《WTO最后文件》一部分的一個部長級會議的決定,而不構成WTO涵蓋協定的一部分——規定了WTO與IMF之間的法律關系。該宣言包含一個以GATT規則為準的明確的沖突規則:關于貨物貿易,WTO與IMF規則之間的關系應繼續由GATT1947的規定管轄,這意味著,只有在這些與IMF有關的措施條款中規定的例外可用于為違反GATT辯解。以這個沖突規則為根據,上訴機構認為,由于在GATT1994本身中,GATT1994第8條下找不到與IMF有關的例外,獨立的IMF規則如爭論中的備忘錄,不能證明阿根廷違反GATT1994第8條是合理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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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政府論文

WTO規則:政府是主要的法律義務人

于安主持人李詠

WTO是關于政府貿易管理活動的規則

主持人: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越來越近,國內很多人呼吁要早做準備,那么WTO的法律規則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規范?它所規范的主體究竟是誰,是政府還是貿易商?

于安:WTO的規范主要是關于政府怎樣管理貿易的,而不是講貿易商之間應當怎樣進行貿易活動和怎樣進行交易。對政府規范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減少和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對于允許存在的貿易壁壘,以什么方式使用它們;第二,禁止和消除貿易歧視。對于有歧視內容的政府措施如何處理,對于可能出現的貿易歧視措施如何防范。現在進行的關于中國入世的多邊談判文件,主要是涉及上述內容的。政府做不好準備,我們國家就不能很好地迎對WTO。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WTO,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看待WTO,法律義務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比如說我們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諾來降低關稅,開放國內的市場,保護知識產權,要按照有關協定來對待外國的投資和進行外匯管制。而對貿易商來講,它會獲得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對政府的權利。比如國內貿易商會在入世后幾年里普遍地獲得對外貿易的權利;除了實體上的權利之外還有程序上的權利,比如提起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權利。最后,從法律上來講,承擔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比如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B),提起爭議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爭議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在WTO的規則里,政府是主要的義務人,因此政府必須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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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WTO規則論文

國家執法部門與實施WTO規則

中國法學會WTO研究會副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歷史往往有意無意間忽略了過程,而把瞬間變成了永恒。世人將會永遠記住2001年11月10日這一天!接受并在中國國內實施WTO協定,將使中國在法律上成為實行貿易自由規則的國家。這一變化,不但將使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有了新的發展方向和內容,而且要求國家執法職能通過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證中國的入世承諾得以正確實現。國家執法部門如何履行中國承諾的WTO義務?本刊特別約請WTO專家于安教授進行撰文。作者根據WTO協定和中國的承諾,闡述了我國執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范圍,并提出實施WTO規則的重點是執法部門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適應和實施WTO規則的基本認識

WTO法律規則是體現貿易自由化要求的多邊規則。通過參與經濟全球化和實行貿易自由化,以繼續推進經濟增長和社會進步實現發展目標,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出發點。履行WTO相關規則的法律義務,不僅需要在經濟和貿易管理上按照貿易自由化規則的要求更新經濟結構、經濟體制和經濟機制,而且需要發揮國家執法部門的職能,為貿易自由化規則在中國國內的實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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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政府論文

WTO是關于政府貿易管理活動的規則

主持人: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越來越近,國內很多人呼吁要早做準備,那么WTO的法律規則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規范?它所規范的主體究竟是誰,是政府還是貿易商?

于安:WTO的規范主要是關于政府怎樣管理貿易的,而不是講貿易商之間應當怎樣進行貿易活動和怎樣進行交易。對政府規范的主要內容是,第一,減少和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對于允許存在的貿易壁壘,以什么方式使用它們;第二,禁止和消除貿易歧視。對于有歧視內容的政府措施如何處理,對于可能出現的貿易歧視措施如何防范。現在進行的關于中國入世的多邊談判文件,主要是涉及上述內容的。政府做不好準備,我們國家就不能很好地迎對WTO。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WTO,從權利義務的角度看待WTO,法律義務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比如說我們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諾來降低關稅,開放國內的市場,保護知識產權,要按照有關協定來對待外國的投資和進行外匯管制。而對貿易商來講,它會獲得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是對政府的權利。比如國內貿易商會在入世后幾年里普遍地獲得對外貿易的權利;除了實體上的權利之外還有程序上的權利,比如提起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訴訟權利。最后,從法律上來講,承擔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比如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DSB),提起爭議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爭議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貿易商。在WTO的規則里,政府是主要的義務人,因此政府必須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準備。

WTO約束政府行為的基本原則

主持人:WTO的一切規則都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一個市場經濟下的政府應該受到那些基本的規則的約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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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的關系分析論文

戰后,以GATT/WTO原則為核心的國際貿易規則越來越多地影響著各國貿易政策的制定。可以說,這個多邊貿易政策的框架是由美國倡導發起的。本文試從分析美國對外貿易政策入手,探討它對WTO規則的歷史性影響,同時也研究在世界貿易體系建立之后,美國充分考慮到自身的經濟利益,其貿易政策在同WTO保持一致的同時,也出現了同WTO規則的背離。

一、美國對外貿易政策與WTO規則的一致

無論是在GATT的建立上,還是在GATT的前八輪多邊貿易談判的進行中,甚至是沒有獲得成功的“千年回合”,美國的影響力和推動力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1.GATT的建立

早期的美國對外貿易政策是為保護國內產業服務的,因而是以保護主義為特點的。1934年是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發生改變的關鍵性一年。這一年,美國《互惠貿易協定法》建立,它標志著自由貿易主義在美國政治中占據了統治地位,也是美國走向多邊貿易體制的起點。該法案宣布通過互惠貿易協定減讓關稅,并提出了“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條款,規定美國政府與任一國簽訂的關稅減讓協定,均自動地適用于其他與美國訂有互惠貿易協定的國家。而降低關稅壁壘和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日后成為了關貿總協定的基石。

戰后初期,美國為了稱霸世界,積極策劃在世界經濟、政治領域中建立霸權地位,從國際金融、投資和貿易各方面進行對外擴張。為此,美國提出“貿易自由化”口號,首先倡議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簡稱ITO),把它作為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并重的,專門協調對外貿易政策和國際經濟貿易關系的國際性組織。1946年2月,經美國提議召開的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開始籌建該組織,并于1947年4月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籌備會議上通過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在《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起草的同時,同樣是在美國的提議下,1947年4月至10月舉行了由23個國家參加的關稅減讓談判,達成了關稅減讓協議及制訂了減讓表,共涉及45000項商品。為了盡快獲得關稅減讓的好處,參加國把這些協議與國際貿易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形成了“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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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問題探析論文

郎元鵬

內容摘要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在近一年來,有關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討論非常激烈,在討論的同時產生了一些爭議。

本文從我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律制度兩個角度,就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通過討論和分析,筆者認為,討論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質和WTO規則的特點,也要考慮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真正含義,而不能夠將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簡單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規則處理具體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從而簡單地否定了WTO規則在國內的可適用性。

對于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應當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其本質就是我國履行WTO相關條約下的義務和責任;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包括政府部門的適用、司法部門(法院)的適用和其他部門和機構的適用等多個層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層次區別對待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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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WTO規則適用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在近一年來,有關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討論非常激烈,在討論的同時產生了一些爭議。

本文從我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律制度兩個角度,就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通過討論和分析,筆者認為,討論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質和WTO規則的特點,也要考慮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真正含義,而不能夠將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簡單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規則處理具體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從而簡單地否定了WTO規則在國內的可適用性。

對于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應當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其本質就是我國履行WTO相關條約下的義務和責任;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包括政府部門的適用、司法部門(法院)的適用和其他部門和機構的適用等多個層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層次區別對待和分析。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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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WTO規則在我國的非直接適用

wto規則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客觀需要的國際貿易法律體系。中國加入了wto,就要按wto規則辦事,這是應盡的義務。所以,在法律適用方面,我國如何確保wto規則在國內實施,法學界和司法實踐界有直接適用和非直接適用兩種觀點。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能直接適用wto規則,而應轉化適用。

一、wto規則的法律特點

wto是由各成員方締結多邊條約所建立的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從國際條約法的一般理論和wto的實踐看,wto規則是國際法的有效組成部分。在具體適用和規范作用時,也可稱為wto協定、wto法,是目前國際經貿領域最重要的多邊貿易規則,但其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國際法的特點。

1.主體特點。wto法作為國際貿易公法,是調整成員方間宏觀經貿關系的條約,wto協議大多是框架性和原則性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成員方,它并不具有賦予成員方境內自然人或法人以權利和義務的目的和性質,即其權利義務主體是各成員方政府而不是自然人、法人。私人或企業在因別國貿易壁壘而受到利益損害時,由于wto協議缺乏明確而具體的行為準則,只能通過本國政府提起wto爭端解決程序獲得間接法律救濟,而并不能直接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

2.規則特點。wto規則具有實用性和公平性,在嚴謹性與嚴肅性方面與一般國際協議有很大不同。wto規則集中體現了成員方之間的貿易利益、減讓關系,是各方政治談判和妥協的產物,而不是通常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原則,他有許多非法律因素,在具體爭端解決中,有較大靈活性。從這個意義講,wto和所有國際組織一樣,其功能和價值主要是政治的而不是法律的。

3.結構特點。wto規則在法律結構上帶有松散性。由于wto成員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結構、價值取向上存在很大差異。所以,反映在法律上,對成員之間法律協同的要求就較低,這就使得wto規則缺乏應有的約束力。wto協議的許多例外條款就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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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規則適用問題探析論文

內容摘要

WTO規則作為一部龐大的"法典",是由多邊、諸邊和雙邊條約所組成的;中國作為WTO的一員,這些條約與我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這些條約在國內如何適用等問題需要及時研究和解決。在近一年來,有關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討論非常激烈,在討論的同時產生了一些爭議。

本文從我國國內法和國際法律制度兩個角度,就WTO規則與中國國內法律的關系及WTO規則在國內適用等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通過討論和分析,筆者認為,討論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首先要分析WTO本身的性質和WTO規則的特點,也要考慮條約在我國適用的真正含義,而不能夠將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簡單地等同于法院依照WTO規則處理具體的國際貿易糾紛案件,從而簡單地否定了WTO規則在國內的可適用性。

對于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應當從廣義上進行解釋,其本質就是我國履行WTO相關條約下的義務和責任;WTO規則在我國的適用,包括政府部門的適用、司法部門(法院)的適用和其他部門和機構的適用等多個層次,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和不同層次區別對待和分析。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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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碳關稅與WTO規則相適應性研究論文

摘要自歐盟及美國提出擬對來自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進口產品征收“碳關稅”以來,國內外學者及業界對此展開了激烈討論。本文探討了碳關稅和WTO有關貿易規制的潛在沖突,并提出了我國處理碳關稅問題的建議

關鍵詞碳關稅;WTO規則;沖突;建議

一、碳關稅的由來

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規定,包括歐盟在內的附錄Ⅰ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須在第一個承諾期2008年至2012年內,將溫室氣體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礎上削減5%。其他國家不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其中包括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以中國和印度等國家沒有承擔強制性減排義務為由,堅持不批準《京都議定書》,從而也不承擔減排義務。作為執行氣候政策的先行國家,歐盟各界紛紛呼吁政府對美國和中國等沒有減排義務的國家的進口產品采取邊境稅收調節(BorderTaxAdjustment),來避免競爭力損失,防止碳泄漏發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報告表示要對未采取減排行動國家的能源密集型進口產品征稅。美國也出現類似倡議。2007年12月美國參議院氣候和公共委員會通過的《氣候安全法案》提出邊界碳調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補救性貿易保護措施,主要針對中國和印度的出口產品設計。2009年6月26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議案》,該議案宣稱,將從2020年起對不接受污染物減排標準的國家實行貿易制裁,具體的措施將表現為對未達到碳排放標準的外國產品征收懲罰性關稅。“碳關稅”的說法由此而來[1]。

美國,歐盟成員國大部分國家以及中國都是WTO成員,有關的貿易措施都應該遵循WTO的貿易規制,那么征收“碳關稅”是否符合WTO有關規則呢?

二、碳關稅和WTO的適應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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