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5: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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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特征及成因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摘要:暴力犯罪是我國目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其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因此,對暴力犯罪的成因和特征加以探究分析對預防暴力犯罪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目前各國刑法中均為在刑法典中系統集中的規定暴力犯罪這一類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為犯罪手段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從刑法學角度來看,若以犯罪的實質來界定暴力犯罪的話,暴力犯罪即"是指行為人故意以強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產,應受到刑罰懲罰的行為。"[1從犯罪學角度來看,我們又可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為依據界定暴力犯罪。認為摘要:"所謂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從刑法學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以暴力為特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犯罪都應該認為是暴力犯罪。"[2結合以上,私以為,暴力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脅,侵犯他人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性質嚴重的攻擊性行為。
二、暴力犯罪的特征
1.從行為來說,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發性、冒險性等特征。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較簡單原始,例如殺人一般使用棍棒、磚石、刀斧、匕首等鈍器或銳器,或采用拳擊、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趨向日益明顯,憑借智力而不是體力來完成的暴力犯罪越來越多。
2.從社會危害性來看,暴力犯罪的明顯特征是具有暴力性,兇殘性,狡詐性和危險性。這也是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根本區別,暴力犯罪分子一般都反社會性強,作案心狠手毒,較其他類型的犯罪對社會具有更大的威脅,影響更惡劣。
暴力犯罪的社會學研究論文
部長在第二十次全國公安會議上的報告中指出,必須“重視社會科學在公安工作中的運用,加強公安理論研究,為公安工作的長遠發展提供理論支撐。”人們知道,近些年來,我國不斷深入開展的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沉重打擊了違法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較好地維護了社會的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然而,由于種種因素,全國各地的違法犯罪尤其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案件仍然居高不下,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殺人、爆炸、投毒、搶劫、放火等暴力犯罪的過程中,心理之狠毒、手段之殘忍,幾乎達到令人發指的地步。僅以2003年為例,11月3日,被列為公安部2003年頭號掛牌督辦的犯罪嫌疑人楊新海涉嫌在皖魯豫冀殺害67人的驚天大案、11月12日,所破獲的河南平輿縣17名青少年被殺案、深圳破獲的數名求職女青年被殺案等等。對待這些類似于恐怖行徑的暴力犯罪,盡管公安機關在偵破整個的案件過程中,出生入死,立下了汗馬功勞,但由于自身乃至其他政府部門所共有的傳統工作模式和思維定勢,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信息自由、信息公開的認識不足,忽視了據此搞好警察公共關系,有意或無意地阻塞向社會公眾有關暴力犯罪案件真實信息的渠道,造成社會公眾對案件的不認知,給他們帶來了心理上的恐慌,社會上因此而產生的各種流言蜚語滿天飛,當地政府尤其是公安機關在公眾中的信任也隨之產生了危機。據此,筆者試圖結合周部長指示精神,從暴力犯罪的社會學角度略作反思與探討。
一、社會認知的多元化與自我認知的茫然性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主義的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民眾已由原來單一的對經濟發展的強烈需求轉到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與發展、社會事務的公正與公開等多方面的強烈需求,同時,隨著人們思想的開放,社會公眾的價值觀念也走向多元化,從而對社會的行為、風氣、發展有著多樣性的認識與歧異的看法。必須看到,這種社會認知的多元化包含著公眾自我認知的許多不確定的因素,比如社會公眾對待所發生的暴力犯罪現象,常常是一方面對公安機關打擊所作出的努力給予了充分肯定,另一方面又懷疑公安機關防控、打擊不力,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認定公安機關與犯罪分子“警匪一家”、“姑息養奸”。社會認知的多元化與公眾自我認知的茫然性,往往使得許多人對自己眼前和未來在社會上的安全地位抱有不確定感,這種情緒極易感染,一起暴力事件的產生,隨之而來的是很有可能在公眾之中引起強烈的心理反應和茫然的行為表現。2002年4月,江西九江市接連發生兩起飲食攤點投毒案,一時間,市民幾乎談“食”色變,甚至不敢到所有的飲食攤點及飯店用餐,大批早點、飯店因之而門可羅雀。針對這種狀況,九江市公安局當機立斷,及時召開全市新聞會,向社會各界通報了案件事實真相和抓獲化名“張學友”的犯罪嫌疑人的詳細經過,從而及時澄清了各種謠言,取得了市民的共識,社會上也因此很快恢復了往日平靜。
二、保護公信力與拓展信息渠道
社會學認為,社會上正常的信息渠道一旦受到了阻塞,公眾之間的流言就會產生,而流言傳播的內容則主要是一定時期內在社會上或群體中互相關心的消息,這種消息一般又與人們的切身利益直接關聯,或者與個人與群體利益有著間接關系的。對于社會治安方面來說,由于任何違法犯罪現象都會或多或少對公眾造成心理上的陰影甚至是利益與生命的直接損害,而暴力犯罪尤為甚之。故而,公眾對暴力犯罪有關信息極為關注,公安機關如果僅僅滿足于“關門辦案”、“閉門抓人”,而不愿向公眾及時透露案件的有關真實情況,就有可能引發社會流言和公信力危機。從幾起典型的連環殺人案在公眾之間的種種傳播來看,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2003年11月14日,河北省《燕趙都市報》以《65條人命惡魔在滄州落網》為題,率先披露了這一消息,立即引來各家媒體及各大網站的極大關注,許多民眾紛紛追問:為什么不早一點向我們通報案情?為什么沒能早一點破案以至于被殺這么多人?為什么不早一點向我們公眾提示自我防護措施?為什么不相信公眾對犯罪信息的判斷力?法新社甚至就此事報道說:“令人擔憂的是,最近破獲的幾起謀殺案說明,中國警方認為不需要向公眾通報連環殺手案件”,該報道認為,如果警方及早向公眾通報連環案,民眾既可以加強自我保護,還可以給警方提供線索,“但警方沒有這么做,殺人者得以繼續行兇”,“中國政府向來不愿透露可能引發公眾恐慌的信息。中國的犯罪數據沒有完全公開,只有已經破獲的案件才會在許多有關犯罪活動的電視節目中得到報道,那可以從積極的角度展現警察的工作。”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引發心理沖突和行為失范;傳媒暴力的泛濫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重要誘因;不良交往是導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直接動因;其中包括:傳媒暴力是指大眾傳播媒介中的暴力內容和滲透的暴力思想,很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都是從不良交往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只有全社會共同參與,實行綜合治理,消除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堵塞其犯罪的源頭,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社會預防工作才能取得良好效果。這也是一個健康、和諧社會的責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一、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引發心理沖突和行為失范
現階段我國正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著重建立、發展、完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體制的改革帶來了經濟的高速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同時也刺激和強化了人們的物質欲望和要求。市場經濟的內在驅動力是實現商品的價值,追求高額利潤。貨幣在社會生活領域的廣泛運用和巨大作用,極易使一部分人的價值觀發生傾斜和逆轉,從而產生極強的物質欲望和非法占有意識。當外部強烈的物質刺激與內部強化的物質欲望交互作用時,一些原本自制力較差或人格發展欠完善的少年就可能鋌而走險,以包括暴力形式在內的違法犯罪手段去滿足其不斷膨脹的物質欲望。這也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搶動等物欲型犯罪所占比例最高的深層次原因。當他們強烈的物質欲望無法通過合法形式得到滿足時,由于其思維方式簡單,行為的隨心所欲和無所顧忌,他們便可能選擇簡單而直接的方式如搶劫去滿足自己。此外,在經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社會不同階層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不同,人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檔次逐漸產生差距,這便使一些人處于相對貧困之中,產生相對被剝奪感。這一“吃虧”的缺憾感也使一部分人包括未成年人心理失衡,其中頭腦發暈發熱的便可能通過犯罪去謀求補償。
二、傳媒暴力的泛濫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重要誘因
傳媒暴力是指大眾傳播媒介中的暴力內容和滲透的暴力思想。傳媒則是指書刊、報紙、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錄音錄像帶和光碟,計算機多媒體、全球性信息通訊網絡等信息傳播工具。目前,我國未成年人接觸傳媒暴力的機會和條件越來越多。除了傳統的電視暴力以外,書刊、錄像、電影、電子游戲、卡通漫畫、互聯網甚至音樂都成為傳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新寵。可以說,傳媒暴力日漸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對未成年人來說,傳媒暴力的濫泛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根據行為科學的理論,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其思想支配的,而其思想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因此,被傳媒暴力淹沒的人或多或少地會滋生暴力意識和暴力傾向。特別是處于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特殊階段的少年,他們對外部世界新信息的好奇和渴求使其成為大多傳媒的最大受眾群體,而是非觀念模糊、自控能力差和反叛性強的特點又容易使他們受到傳媒暴力潛移默化的負面影響,并進而不知不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根據美國犯罪部門的抽樣調查,65%的青少年暴力行為直接受到傳媒不良信息,特別是暴力信息的影響。我國有關部門的抽樣調查也顯示,65%以上的工讀學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其違法犯罪之前均直接接觸并受過各種不良信息的影響,主要媒介是錄像、書刊、電影、電視、廣播、游戲和多媒體等。傳媒暴力給青少年暴力犯罪提供了生動具體的例子。在西方工業國家中95%的人是通過新聞媒介取得他們對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的“經驗”的。1999年4月美國科羅拉多州克倫拜恩中學搶擊案中,罪犯哈里斯和克利伯德身穿黑色風衣持槍打死12名同學和1名教師,其犯罪情節同影片《籃球日記》中的情節就有著驚人的相似。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傳媒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
三、不良交往是導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直接動因
成年人暴力犯罪研究論文
一、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引發心理沖突和行為失范
現階段我國正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著重建立、發展、完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經濟體制的改革帶來了經濟的高速發展,豐富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同時也刺激和強化了人們的物質欲望和要求。市場經濟的內在驅動力是實現商品的價值,追求高額利潤。貨幣在社會生活領域的廣泛運用和巨大作用,極易使一部分人的價值觀發生傾斜和逆轉,從而產生極強的物質欲望和非法占有意識。當外部強烈的物質刺激與內部強化的物質欲望交互作用時,一些原本自制力較差或人格發展欠完善的少年就可能鋌而走險,以包括暴力形式在內的違法犯罪手段去滿足其不斷膨脹的物質欲望。這也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搶動等物欲型犯罪所占比例最高的深層次原因。當他們強烈的物質欲望無法通過合法形式得到滿足時,由于其思維方式簡單,行為的隨心所欲和無所顧忌,他們便可能選擇簡單而直接的方式如搶劫去滿足自己。此外,在經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時,社會不同階層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不同,人們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檔次逐漸產生差距,這便使一些人處于相對貧困之中,產生相對被剝奪感。這一“吃虧”的缺憾感也使一部分人包括未成年人心理失衡,其中頭腦發暈發熱的便可能通過犯罪去謀求補償。
二、傳媒暴力的泛濫是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重要誘因
傳媒暴力是指大眾傳播媒介中的暴力內容和滲透的暴力思想。傳媒則是指書刊、報紙、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錄音錄像帶和光碟,計算機多媒體、全球性信息通訊網絡等信息傳播工具。目前,我國未成年人接觸傳媒暴力的機會和條件越來越多。除了傳統的電視暴力以外,書刊、錄像、電影、電子游戲、卡通漫畫、互聯網甚至音樂都成為傳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新寵。可以說,傳媒暴力日漸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對未成年人來說,傳媒暴力的濫泛是誘發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根據行為科學的理論,一個人的行為是受其思想支配的,而其思想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因此,被傳媒暴力淹沒的人或多或少地會滋生暴力意識和暴力傾向。特別是處于生理和心理發展的特殊階段的少年,他們對外部世界新信息的好奇和渴求使其成為大多傳媒的最大受眾群體,而是非觀念模糊、自控能力差和反叛性強的特點又容易使他們受到傳媒暴力潛移默化的負面影響,并進而不知不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根據美國犯罪部門的抽樣調查,65%的青少年暴力行為直接受到傳媒不良信息,特別是暴力信息的影響。我國有關部門的抽樣調查也顯示,65%以上的工讀學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其違法犯罪之前均直接接觸并受過各種不良信息的影響,主要媒介是錄像、書刊、電影、電視、廣播、游戲和多媒體等。傳媒暴力給青少年暴力犯罪提供了生動具體的例子。在西方工業國家中95%的人是通過新聞媒介取得他們對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的“經驗”的。1999年4月美國科羅拉多州克倫拜恩中學搶擊案中,罪犯哈里斯和克利伯德身穿黑色風衣持槍打死12名同學和1名教師,其犯罪情節同影片《籃球日記》中的情節就有著驚人的相似。從上述分析不難看出,傳媒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之間有著必然的聯系。
三、不良交往是導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直接動因
實踐表明,很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都是從不良交往的。這種不良交往首先表現為同齡群體的交叉感染。社會心理學認為,未成年人都具有強烈的求同歸屬感,這是由人的社會性所決定的,即未成年人都有一種向往和能動地適應群體生活的“相群性”,都有希望得到社會和群體的承認、保護、尊重、友誼、力量等心理欲望。這種心理欲望的滿足,可以給人一種歡樂和愉快的感覺,會形成個人的集體感、榮譽感和友誼感。相反,一個人如果被排斥在群體之外,就會感到孤獨、自卑等,容易形成不良心理和行為,給自身和社會帶來危害。尤其容易導致他們要求與自己境遇相同的人結成不良群體,在群體中尋求尊重和接納。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團伙的形成很大一部分開始都是為了尋求感情上的歸屬感或“同病相憐”而聚在一起。無論是在校經常受批評、名聲不佳、師生都疏遠的“雙差生”,還是因家庭破裂、遭人歧視,心情都悶的未成年人,他們都同原本最重要的社會化場所——家庭、學校只有薄弱的聯系,喪失了健康的感情基礎,內心充滿孤獨、自卑,覺得自己是社會中多余的,因而迫切趨向“理解”自己的團伙尋求認同,以克服孤獨帶來的恐慌。雖然他們一開始只是偶爾聚在一起閑聊、游逛、抽煙、喝酒,彌補心靈空虛,發泄心中郁悶,以滿足心理需要,但時間一長偶爾相聚已難以滿足他們精神上的需要。同時,由于無聊無知而盲目尋求刺激,逐漸發展為團伙犯罪,從而,沿著“個體——小群體——不良群體——犯罪團伙”的軌跡發展變化,甚至演變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這也是近年來未成年人團伙暴力犯罪猖獗的主要原因。另外,不良交往還體現在與違法犯罪人的交往上。據中央綜治委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在犯罪前,有71.8%的城市未成年犯結交過有違法犯罪行為的人,農村未成年犯為57.5%。所謂“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對于置身其中的少年很少能夠出污泥而不染。對此,社會學習理論的代表人物薩瑟蘭早就說過:“那些成為罪犯的人之所以成為罪犯,是因為他們與犯罪榜樣進行接觸,而沒有反犯罪的榜樣。”
薩特自由哲學及對社會啟示
暴力犯罪是一種原始硬犯罪,其侵害的目標往往很具體,是直接剝奪、損害他人生命與健康的行為,這種犯罪向來都被人們所重視。暴力犯罪造成的惡劣后果迅速且直接的攻占社會公民內心,使人們社會安全感降低。被害人因暴力犯罪所帶來的心理恐懼與創傷,并不會隨著身體創傷的恢復而消失,相反會伴隨他們終生。
1、暴力犯罪的界定
1.1“暴力”的概念。
《新華詞典》將“暴力”解釋為:“強制的力量、武力”。也有學者從刑法學角度分析暴力的概念: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的一種犯罪手段。是指直接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物理性的強制力和破壞力,使其無力反抗或不能反抗。”
1.2暴力犯罪的概念。
學術界對“暴力”的概念沒有爭議,但對“暴力犯罪”概念確有著眾多分歧。所謂的暴力犯罪本是犯罪學中的定義而非刑法學中的定義,而是泛指那些以暴力為方法嚴重侵害社會以及個人的犯罪行為。例如,日本法學家將暴力犯罪界定為“是指伴隨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強盜、暴行、傷害等。所謂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脅行使暴行”。我國法學界對暴力犯罪的界定,具有代表的觀點有下面這兩種:(1)認為暴力犯罪“即為獲取某種利益或滿足某種欲求而對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為。表現形式主要有: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搶劫罪以及以暴力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2)認為:“所謂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脅迫而實施的犯罪。從刑法學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以暴力為特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犯罪都應該認為是暴力犯罪。”從我國刑法立法與司法實踐來看,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但也均有可否定之處。第一個觀點有兩點缺陷:一方面,從現實來看,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在進行犯罪時,以將要實行暴力的威脅的手段與暴力的手段經常是交叉的,威脅行為要使對方認識到:你若不順從我,我就會使用暴力。也即,將這種以實施暴力進行威脅的脅迫手段也具有暴力犯罪的本質屬性,因此,不應將其排除于暴力犯罪的類型之外;另一方面,只將對人身進行傷害的犯罪才界定為“暴力”,是不符合我國的立法思想與司法實踐。其次,第二個將暴力犯罪定義為“凡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以暴力為特征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各種犯罪都應該認為是暴力犯罪”也不十分恰當。一方面,如上所述,有些犯罪通常或只能是通過暴力手段進行的,但刑法卻未明文將暴力手段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像暴亂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武裝叛亂、強迫他人罪、綁架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都屬于這一類型。另一方面,刑法中有許多明確規定要以“暴力”作為手段的犯罪,除個別外,對其的理解,都應包括暴力以及以暴力相脅迫的方式,有的還可由其他手段實施。這種威脅的脅迫手段與暴力犯罪中的“以暴力相威脅”所體現的脅迫手段是完全不同的,這種手段也并不如“暴力”造成的人身傷害大,因此,也不能將其歸入暴力犯罪。基于以上認識,若判定一類犯罪是否為暴力犯罪,重要的不是刑法分則將暴力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明文規定,而是應具體來看犯罪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是否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脅迫)行為。據此,我們認為,“所謂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以暴力性質手段為構成要件,以特定或不特定的人或物為對象,蓄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安全的行為。”
無限防衛研究論文
摘要:我國在1997年修訂的現行刑法典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此開創了我國無限防衛權刑事立法之先河。對于我國現行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立法的做法,人們褒貶不一。以“構成要件”為切入點,采用歷史與現實相結合、分析與綜合相結合的方法對無限防衛加以淺析。
關鍵詞:無限防衛;防衛意圖;防衛不適時
1無限防衛的概念
一般而言,無限防衛有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與相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兩種。所謂絕對意義上的無限防衛即絕對無限防衛,它是指無任何條件限制的正當防衛,具體表現為:于廣度上,該種防衛可以適用于任何性質的不法侵害,即防衛范圍的無限制;在深度上,該種防衛沒有限度的限制,它允許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可采取任何方法和手段來對付不法侵害者,對其造成的任何結果不負任何刑事責任,即不為過當。而相對意義的無限防衛則是指一定條件限制而沒有限度約束的正當防衛。它允許防衛人在遇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對付不法侵害而不負刑事責任。鑒此,剖析我國新刑法關于無限防衛的規定,僅僅是在防衛限度方面不受限制而已,并非是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即無限防衛權的行使,除了防衛限度無限制外,必須遵循防衛的起因、時機、對象、主觀等要件。因此,我國新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是一種相對的無限防衛。本文也基于此來闡發和論述無限防衛的。
2無限防衛的構成要件
2.1主觀要件
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探析論文
內容搞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特殊防衛權,從某種意義上講,特殊防衛權是正當防衛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兩者之間具有包容關系,特殊防衛權具有正當防衛權應有基本特點外,還有自身特有特點。本文就其含義進行詮釋,并對其構成要件進行論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特殊防衛權的規定。特殊防衛權外國刑事立法中也有所反映,例如瑞士、德國。特殊防衛權的設置,對于遏制和預防犯罪以及保護公民的人身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我國刑事立法的一項重要成果。
關鍵詞:特殊防衛權、構成要件、分析
一、防衛權條款的詮釋
為了鼓勵公民見義勇為,懲罰犯罪,保護防衛人的利益,《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但是特殊防衛權設立條款的法律用語不規范、詞意不明,在錯綜復雜的刑事案件中,特殊防衛權可能被濫用,不利于人權的保護。為此,我認為有必要對此條款進行闡釋:
(一)何為“行兇”。
刑法中“行兇”含義分析
[摘要]我國現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了正當防衛的特殊情形,但并沒有對“行兇”作出明確定義,文章通過分析“行兇”的特征及“行兇”的現有解釋進行評價,從而為“行兇”作出較為準確的定義及合理解釋,為司法實踐中處理刑事案件,認定罪與非罪起到一定的指導作用。
[關鍵詞]特殊防衛權;“行兇”
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由于“行兇”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相比,是一個更具生活化色彩的詞匯,且本身還具有模糊性從而難以對其進行準確的定義。刑法學界為了能夠給司法實際提供一個準確的判斷標準,對“行兇”作出了各種解釋。筆者在此對幾種觀點進行簡要評析并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行兇”的特征
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的整體結構來看,“行兇”與其他的四類暴力犯罪行為之間是并列的邏輯關系,據此可以得出兩點結論:第一,“行兇”與其他四類犯罪行為存在結構和內容上的共性。對于并列關系存在的個體之間具有共性特征毋庸置疑,但如何把握其共性,就要結合緊隨在五類暴力犯罪行為之后“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規定來考量。“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作為一項概括性規定,一方面通過“其他”二字為無法窮盡列舉的暴力犯罪行為提供了兜底性的補充,另一方面揭示和概括了前五類犯罪行為的共性,即嚴重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第二,“行兇”與其他四類犯罪行為并不是包含或交叉關系。“行兇”一詞在日常的理解中趨近于“為非作歹”,很多嚴重暴力的不法行為都可以用“行兇”來概括。在“行兇”一詞可以包括后面幾類暴力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又在法條中處于并列的地位,為了保持《刑法》條文的內在邏輯結構完整性,有序性,則需要對““行兇””一詞進行限縮解釋。據此,可以得出“行兇”具有以下特征:(一)“行兇”是行為而非具體罪名。我國《刑法》,并沒有關于“行兇罪”的規定,假如“行兇”是一個罪名,也只能作為一種或幾種具體罪名的集合。但將“行兇”作為罪名的抽象概括就會與“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功能效用上產生沖突,立法者在立法時沒有必要將兩個概括性的集合概念放在同一個條文中,所以從結果的矛盾來看,“行兇”是罪名的假設難以成立。因此,把“行兇”作為一種暴力行為進行理解不僅有利于在實踐中對《刑法》第20條第3款的適用,而且有利于維護《刑法》的周延性和體系性,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維護。(二)“行兇”是具有物理性的暴力行為。特殊防衛作為一般防衛的情況之一,當然也要符合一般防衛的規定。防衛人對犯罪人的防衛行為應當處于一個基本相當地程度,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是物理的暴力行為,所以特殊防衛中防衛人為保護法益的反擊也是物理性暴力行為。所以“行兇”作為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之一,僅指物理性的暴力行為,而不能包括精神性的暴力行為。(三)“行兇”是一種具有嚴重人身危害性的犯罪行為。特殊防衛權是國家為了使公民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反擊不法者的“壓箱底”武器。通過對比其他并列的犯罪行為可知,暴力行為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從現行《刑法》列舉的犯罪來看,主要是指侵犯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性權利和身心健康等權利的犯罪才可以認定為“行兇”。①(四)“行兇”是無法確定具體罪名的行為。從上文可知,對于《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應從行為角度進行分析,既然“行兇”與其他的四種暴力行為在保護范圍上是不同的,那么如何處理““行兇””和“其他暴力行為”就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對于能確定具體罪名的,例如故意傷害則屬于“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的范圍,對于無法確定具體罪名的,則屬于““行兇””的范圍。這樣可以使《刑法》第20條第3款在沒有立法重復之嫌的前提下,完全涵蓋了行為可能存在的形式,在不違背刑法謙抑性的前提下,保障了《刑法》的規制范圍。
二、“行兇”的現有解釋及評析
我國刑法無限防衛權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
刑法中防衛權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鑒于1979年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規定不盡科學,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許多弊端,不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主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增加了無限防衛權的規定。然而,無限防衛權的刑事立法化所產生的效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理想,理論上和實踐上均存在著一些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筆者在這篇文章中主要就以下幾個問題談了自己的看法:(一)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二)行使無限防衛權的條件以及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三)無限防衛權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如何完善上的幾點看法。我的結論是:在社會治安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的今天,賦予公民一定條件下行使無限防衛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只要人們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性是這一權利,無限防衛權帶給人們的一定是福音而不是禍患。
[關鍵詞]: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缺陷及完善
一、引言
1997年新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據此,絕大多數人認為,我國新刑法確立了無限防衛權。但也有少數學者對此持反對態度,認為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發展軌跡來看,無限防衛權的基本特征一是缺乏法益的均衡性,二是無必要限度的要求,而我國新刑法該款的規定并不具備無限防衛權的這些特征,并提出“無限防衛權的提法不妥”。[1]但筆者認為,就該條的規定而言,立法者對無限防衛行為的程度及后果采取了一種放任的態度,應該說無限防衛權在我國已經刑事立法化了。下面結合我國新刑法的規定就有關無限防衛權的基本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無限防衛權的含義以及刑事立法化的價值取向
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含義,學者們發表了很多觀點,如黃明儒的觀點[2],姜偉的觀點[3],陳興良的觀點[4]等。結合他人的看法,我認為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并對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一項權利。對這一概念可作如下理解:(一)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并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二)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么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三)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征朱燾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