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學期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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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學期刊

德育工作匯報材料19

本學期我系在校黨委正確領導下,在有關部門、單位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全系的努力,較圓滿地完成了學校交給的各項任務,在教學、教研教改、科研、學生工作及預防“非典”和德育迎評工作中作出了一定的成績。

一、教學工作(教發[2003]1號文件《山東交通學院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實施意見》執行情況)

本學期在其他工作非常繁重的情況下,我系全體教師積極克服困難,認真執行教發[2003]1號文件《山東交通學院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實施意見》,較圓滿地完成了文件附表《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教學工作計劃》中安排的有關我系的各項工作任務。

1、本科新專業調研申報

本學期我系完成了《會計》、《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和《財務管理(交通工程財務管理)》等三個專業的調研申報工作。

2、教學文件資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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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中美經濟學模式比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學高等教育獲得了長足發展。在這三十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我國經濟學專業人才培養主要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一是恢復發展期。1978年國家恢復高考招生時,國內開設經濟學專業的高校僅有20多所,主要集中在經濟學科實力雄厚的學校,但是這一時期經濟學科的課程設置很不系統,師資力量薄弱,經濟學專業人才培養發展緩慢。二是快速發展期。這一時期經濟學教學規模不斷擴大,在社會多樣化需求的推動下產生了大量新專業和新方向,包括旅游經濟、旅游管理、保險學、金融工程、投資學等,與此同時,各高校開始注重經濟學應用人才的培養,不斷優化課程設置和人才培養模式,加強了實踐教學環節。三是穩定發展期。2005年以后我國經濟學專業招生規模不再進一步擴張,而是將資源、精力著重放在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升上。為主動適應經濟全球化和國際競爭的要求,國內研究型大學開始探索國際化人才培養模式,并通過一系列的改革獲得階段性成果。

一、美國經濟專業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在全世界久負盛名的大學中,70%左右是美國的大學,這一數字充分體現了美國在教育領域的成功。在經濟學教育領域,美國大學的成就也是非常突出的。

1.教育理念

近年來,美國研究型大學將本科教育目標進行了調整,由原來只注重“精英教育”強調培養“領導型人才”、“拔尖人才”等目標,轉變為強調知識體系的全面性和基礎性,突出能力培養,尤其是表達與交流、探索與創新能力的培養,并且越來越重視本科教學與科研的融合。哈佛大學校長福斯特曾在其就職演說中講到:“不安寧和叛逆對于思想的自由、創造和革新的自由來說是必需的,它是塑造未來的關鍵,這種無限的想象力才是一所大學真正依賴的。”福斯特的教育理念在哈佛大學目前的本科培養目標中得到了很好的詮釋:一是從學生入學開始,就致力于使學生成為參與發現、解釋,具有創新思維的人;二是致力于培養具有多種技能,能夠獨立思考的人才;三是培養學生的適應性,面對不斷發展變化的世界能夠自我調整;四是注重學生興趣、愛好和特長,致力于培養學生的審美情趣;五是培養學生對道德的判斷力,學會理性選擇。

另外,在美國,研究型大學十分重視本科教育,認為本科教育是基礎,有好的本科教育才能有優秀的從事科研和教育的人才。耶魯大學將本科教育視為大學的核心,其對本科教育的重視集中體現在它三百年如一日毫不動搖地堅持自由教育、通識教育的理念上。進入21世紀,校長列文在其所作的報告《為耶魯的第四個世紀而準備》中指出:“本科實踐的核心是通識教育,它培養學生批判性和獨立性思維的能力,為學生打下終生學習的基礎。一個優秀的本科教學計劃不只是培養學生智力,它必須提供個性發展的機會。”耶魯一直秉承著這種“自由”的教育理念為全世界培養優秀的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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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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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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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險合同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提要

本文以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和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為基點,分四大部分對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相關問題進行了比較全面、系統、深入的研究。首先,概括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及主要內容,并側重在與保證合同的比較中分析其法律性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對比中闡述其主要特征;其次,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主要內容、主要特征等基本問題進行了綜合分析和介紹,進一步闡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關系;再次,著力從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進行了詳實的考察,并提出了具體的防范措施;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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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險合同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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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信貸保險合同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本文是一篇比較系統地研究、考察、探討消費信貸保險合同有關問題的論文。全文由四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概說;第二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第四部分是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完善。

論文第一部分從基本內涵、主要內容、法律性質以及主要特征四個方面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作了概括論述。在基本內涵方面,著重說明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是由債務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首先,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涉及三個方面的當事人和保險關系人,即保險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其次,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承保的是信用,保險人必須嚴格審查被保證人的財力、資信、聲譽的好壞以及以往履約歷史等,才能承保。最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產生的賠償必須由被保證人予以償還。在主要內容方面,闡述了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限、保險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等主要條款。在法律性質方面,首先闡釋了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法律性質的意義,即正確認定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僅僅是一個民商法領域的理論之爭,而且是具有重大實踐意義的法律問題。其次論述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如二者均冠以“保證”之名,二者都具有保障功能,二者在履行上都具有或然性等,但是二者之間的相似之處僅僅是形似。最后分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在適用目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性質、運作機制以及法理構建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得出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保證合同的區別之處是其本質屬性、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并非擔保方法的結論。在主要特征方面,通過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說明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在業務范圍、賠償要求、客戶動機三個方面具有自己的獨特特點。

第二部分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分析介紹。首先論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基本內涵,即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是由債權人投保,以被保險人在消費貸款過程中因被保證人未能如約履行債務清償而遭受的損失作為保險標的,由保險人為其提供風險保障的一種保險合同。在概括論述了基本內涵后,對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責任范圍、除外責任、責任限額、保險費、索賠和理賠等主要合同條款作了介紹和論說。在與其它保險合同的比較中,闡述了其保險標的具有特殊性、以代位追償原則作為賠償的基礎、第三者及其行為必須事先列明三個特征。最后總結了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與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的聯系與區別,即二者標的具有一致性、經營基礎具有一致性;同時二者在當事人及關系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性質、追償方式、風險程度、業務職能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第三部分是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風險成因考察及防范措施的提出,主要著力于抵押權問題、個人信用制度問題、資信審查問題以及風險評估問題四個方面。首先,關于抵押權問題,主張采取如下兩種方法清除抵押權轉移環節,方法一:變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為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方法二: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以其本來面目,由保險人與投保人直接簽訂借款所購消費品抵押協議,或把它作為相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的必要條款。其次,關于個人信用制度問題,在闡釋了個人信用制度的空白是目前消費信貸保證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后,提出從建立個人信用記錄、建立個人信用計算機聯網查詢系統、建立對個人信用進行調查與評估的專業性中介機構等方面嘗試建立我國個人信用制度。再其次,關于資信審查問題,主張改變目前由銀行承擔審查義務的做法,使資信審查義務回歸保險人。最后,關于風險評估問題,面對目前我國風險評估系統欠缺的現實,提出從完善消費信貸保證保險合同條款和費率兩個方面解決這一問題。

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從分析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本身入手,闡述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目前之所以處于尷尬境地的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合同;第二,與銀行相比,保險公司有關債務人的資信信息的不對稱性更為嚴重;第三,我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消費信貸信用保險合同制度的發展。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防范信用危險的措施主要包括:第一,保險公司要充分作好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調查,有選擇的承保;第二,被保險人必須自行承擔一部分風險;第三,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如果有隱瞞、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第四,保險合同簽訂后,如果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第五,要求被保險人應盡注意義務。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同時還應主動采取措施在各方面有效地配合保險人。保險人在進行賠償后,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被保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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