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監管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0: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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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增強資產負債監管舉措
資產負債匹配風險,主要指由于利率波動和通貨膨脹對資產和負債的影響程度不同,造成資產負債在總額和時間結構上存在缺口,導致保險業清償能力不足的風險。而資產負債管理則是針對保險業存在的資產負債匹配風險進行分析和控制,同時結合資產風險、定價風險及其他風險的相關性,在參考整個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下進行綜合分析,并達到預測和控制企業整體風險的目的,為企業總體目標提供決策依據。
在保險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其結構與一般企業是相同的,都是資金來源=資金占用即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但其資產與負債方的具體構成卻有別于一般的企業,其中的各種準備金尤其是各種責任準備金成為保險企業資產負債表的主要項目。這是由保險業經營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保險業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決定了其在將來必須做出償付,因此當前所收取的保費并不能成為其已實現的收益,而是必須按規定提取相應的準備金以備賠付之用。責任準備金的計提通常是按照賠付和保費收入等價原則,在給定的預定利率和出險概率的前提下得出的,因此責任準備金通常是確定的,并且各種責任準備金也成為了保險企業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但保險事故的發生是隨機的,雖然可以估算其概率分布,可仍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同時市場利率的不斷變化和投保人投資意向的變化,以責任準備金維持未來償付的平衡關系可能被打破。保險業實際發生的償付資金流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必定影響資產方的資金流向。因此我們不能僅僅通過資產負債的靜態平衡來衡量保險企業某個時點上的財務狀況,而是要動態地觀察和研究保險企業資產負債問題。
一、我國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從外部環境來分析
(1)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弱對接。我國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深度融合與互動發展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從而導致保險業的資產負債管理缺乏充分的市場基礎,無法實現全面的風險分散。目前的投資結構也使得我國保險業的投資收益遠遠低于國際水平,在已經全面開放的國內保險市場上,投資收益的弱勢讓我國的保險業面臨著巨大的競爭壓力。同時,隨著經濟一體化的出現和保險業的不斷發展,我國保險業這種傳統保守的投資結構不但不能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反而加劇了保險資金的利率風險。
(2)投資環境受到限制,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保險投資環境的限制與資金運用渠道的狹窄,導致保險業存在嚴重的資產負債匹配風險。我國目前保險業的資金大部分都流向了銀行業和國債市場。雖然這兩年,保險業的投資渠道得到不斷地擴展,并且可以直接進入A股市場進行股票交易。但監管部門同時也對保險業進入這些投資渠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如保險業不能投資在過去12個月內漲幅超過100%的股票。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本身就發育得不完善,提供的金融產品的質量都不是很高。這造成了我國的保險資金在這些投資渠道找不到合適其資產負債特色的投資組合。
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融合分析
摘要:整合組建銀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對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銀保監整合具有極強的現實必要性和操作可行性,有利于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融合,從而更好實施行業監管。
關鍵詞:銀行;保險;監管;整合
2018年2月,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強調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優化職能配置,提高效率效能。根據方案,組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再保留銀監會、保監會。在經濟、社會、金融環境新的格局下,整合組建銀保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對于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穩健運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等具有重要意義。準確領會銀保監整合現實必要性和操作可行性,有利于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融合,從而更好實施行業監管。
1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的現實必要性
1.1混業經營格局已成。21世紀以來,我國金融業總體規模迅速擴張,金融創新層見疊出,混業經營模式逐漸成形,其中銀行業、保險業在多個層面、領域呈現出融合發展格局。在業務品種上,2006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來,保險業資金運用方向方式不斷拓展,與銀行產品交叉、同化趨勢明顯。人身保險公司推出的儲蓄型保險與普通銀行存款功能類似;投資屬性的保險產品(分紅險、萬能壽險、投資聯結險等)投向為債券、大額銀行協議存款、證券投資基金、非標資產等,與銀行理財功能相近。在銀保合作方面,除了銀行渠道代銷保險產品、代支保險金的傳統模式外,保單質押貸款、信用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成為應用廣泛的銀保合作產品。在交叉持股方面,以金融控股集團模式為代表的金融綜合經營實體為銀行、保險搭建了機構融合的平臺,具體體現為銀行控股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控股銀行、金融集團分別控股銀行保險、產業資本分別控股銀行保險等類型,銀保牌照的縱橫整合迅速發展。銀行業、保險業的融合發展,衍生出金融風險的跨界傳播,成為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可忽視的策源領域。1.2分業監管弊端盡顯。分業監管模式按照機構類型劃分監管對象,在銀行業、保險業融合發展的背景下,分業管理已經難以適應混業經營業態。第一,影子銀行不斷擴張,同業業務無序膨脹,表外業務野蠻發展,產品層層嵌套,底層資產不透明等亂象不斷出現。第二,跨機構的捆綁銷售、內幕信息、關聯交易等不規范金融行為層出不窮。第三,銀行、保險同類或類似業務因機構主體不同而面臨不同的監管標準,造成機構與監管之間的博弈,降低了監管有效性。第四,分業監管難以對金控集團內部的風險傳染形成有效監控和防范,相關監管手段和法律法規也不成熟。銀行業、保險業的重復監管、監管套利、監管空白等問題,究其原因還在于分業監管“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弊端。1.3金融管理體制滯后。需要指出的是,整合銀行保險監管職能,組建銀保監會是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方面,要放到金融宏觀管理體制整體改革的大格局下觀察。在經濟“三期疊加”和金融風險點多面廣的大背景下,金融業發展和宏觀管理需求的能力對金融管理體制提出了新要求。一方面,著眼于整體金融體系的穩健,宏觀審慎功能需要強化,并與貨幣政策保持緊密配合。另一方面,微觀審慎要將功能監管融入機構監管,在混業經營形勢下,更好維護機構個體穩定,同時保護好消費者權益。金融委的建立、央行強化宏觀審慎、合并銀保監微觀監管職能則是對這一要求的“一攬子”回應,銀保監管改革是金融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一環,銀保合并水到渠成。1.4監管資源配置失衡。保監會、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在全國各省區以及部分城市分別設立了派出機構,在省級單位和重要城市均分別設立了36個局(機構設置數據來源于原銀監會、原保監會官網),但在省級以下則呈現出監管資源的顯著差別。合并以前,銀監會在地市及以下設立了304個銀監分局和1730個監督辦事處,與此相比,保監會則僅有5個保監分局,在區縣更是零機構,監管難以覆蓋廣大地市以下區域的機構和業務。保險基層監管力量的薄弱造成了監管盲區,成為保險基層市場混亂無序的重要原因,拖累保險市場朝健康有序和現代化方向發展。另外,無論是銀監會還是保監會,監管力量、監管權威、監管資源都呈現出從中央到基層逐層遞減的格局,導致越到基層監管越乏力。
2銀行業保險業監督管理融合的可行性
保險業監管國際管理論文
一、研究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
近年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險業在我國已獲得長足發展。保費收入明顯增長,且增長速度逐漸加快.2004年達到了4318億元;保險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長到2004年的3.16%,增長了近2.77倍(根據我國統計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國年度統計公報數據計算得出)。在保險業發展良好的形勢下,要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對社會經濟進步的支持作用,需要進一步借助市場的力量,并在保險監管制度的規范引導下實施。這是研究新形勢下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我國保險業監管的國際借鑒論文
一、研究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
近年來,為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險業在我國已獲得長足發展。保費收入明顯增長,且增長速度逐漸加快.2004年達到了4318億元;保險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長到2004年的3.16%,增長了近2.77倍(根據我國統計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國年度統計公報數據計算得出)。在保險業發展良好的形勢下,要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對社會經濟進步的支持作用,需要進一步借助市場的力量,并在保險監管制度的規范引導下實施。這是研究新形勢下我國保險業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別是伴隨我國加入WTO,國內保險將以商業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等方式走出國門,提供境外消費服務。同時國外保險業機構也將以類似方式進入國內保險市場為本國提供消費服務。不可否認,跨境的保險服務形式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提出新的課題,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實施有效管理。
當今世界是一個科技進步、經濟管理方式不斷革新的時代,保險業的經營管理模式也在不斷調整。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紛紛相互融合,業務相互滲透,逐步由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但是就我國而言,完備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才得以確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國內目前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與國際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管體制相協調一致,這正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三。
伴隨經濟的迅猛發展、保險經營方式的轉變.需要探討與此相伴的監管思路、法律體系、規章制度及監管機構體系等保險監管理念和內容能否適應形勢的變化,這是研究我國保險監管戰略調整的意義之四。
二、美、英、日三國保險業監管之比較
保險業監管體系研究管理論文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6.借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7.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國內和國際合作。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保險業監管體系管理論文
[摘要]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1.進一步確立開放型的現代保險業監管目標和理念。2.盡快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3.努力改進保險業監管方式和手段。4.加強對國有保險公司的監管。5.要強化保險機構內部控制和行業自律機制。6.借助中介機構力量加大現場檢查力度。7.加強保險業監管的國內和國際合作。
保險業在我國屬于朝陽產業,但同時也是高風險的特殊行業。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險業風險,促進保險業健康、安全、有序地發展,必須切實加強保險業監管。為此,我們應從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和監管現狀出發,充分借鑒國際保險業監管的先進經驗,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管體系,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的監管水平。
一、國際保險業監督發展趨勢
在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險業的國際化程度不斷加深。各國保險市場相融性不斷增強,保險業的國際依賴程度不斷提高,一國保險市場日益成為全球保險市場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的這種國際化趨勢,使得一國保險市場的發展非常容易同時受到國際國內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和沖擊。為了避免本國保險業出現重大波動和災難性風險,確保本國保險業安全和健康發展,各國紛紛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強本國保險業監管。一方面,各國相應地調整了宏觀保險監管目標,把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作為保險監管的首要任務。綜合起來看,各國保險監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標:一是保持社會公眾對保險制度體系和機構體系的信任;二是增進社會公眾對保險體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四是減少和打擊保險行業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國通過制定法律制度對保險監管部門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維護本國保險市場的穩定;二是要依法監管,充分尊重保險機構的經營自主權;三是要平衡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行業間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國保險業的改革與創新;五是要通過有效監管,增強本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六是要堅持市場化原則,保護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在宏觀監管目標和法律制度的導引下,各國保險業監管出現了明顯的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力度不斷加大,產品監管的市場化趨向日益明顯,混合監管體制正在建立,普遍強調保險公司要建立信息公開披露制度,電子信息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業監督體系的若干設想
從總體上看,我國保險業監管法律法規體系與保險業發展的客觀要求還很不適應,尚未形成一套科學的監管指標體系,保險業監管制度尚待進一步健全。我國即將加入WTO,國內保險業必然要與國際接軌,客觀上也要求我們遵照國際慣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
保險業三大監管難點分析論文
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我國保險業監管問題與對策分析論文
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
詮釋保險業監管發展的趨向
一、引言
2008年9月美國金融危機全面爆發,從美國財政部托管“兩房”,美國第三大證券公司美林證券被美國銀行收購,美國第四大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產,到關系數千萬人生命與財產保障的保險業巨頭美國國際集團(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AIG,下同)被美國政府出資850億美元的抵押貸款獲得該公司79.9%的流通股份進行接管等。僅僅半月,在歷史上輝煌百年的金融巨頭一個個相繼倒下,使危機如燎原之火迅速蔓延到整個世界。幾乎與此同時,于2008年8月我國新保險法修訂草案誕生;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作了重要修改,其中第109條規定:“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銀行存款;買賣證券、股票、證券基金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即將原先保險法規定的“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修改為“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并增加了規定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產。并且,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草案,修訂后的保險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雖然,先前已陸續出臺了相關規定,在實務中也早已實行,但現在已上升為法律而存在,這是對保險公司資金管制的進一步放松。新的保險法實施后,我國保險業將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面臨更大的風險。再者,無論是保險巨頭AIG還是其他金融巨頭的危難,都驗證了監管對其的重要性,更何況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各個方面發展都還不是太成熟的我國保險業。本文主要根據目前情況分析出我國保險監管將應把握的幾個方向。
二、我國保險監管業應把握的幾個方向
1.加強事前監管
所謂的加強事前監管,就是在保險公司各個方面行為發生之前加強規范,主要靠法律及規定。我國2008年新修訂的《保險法》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應該說是一次比較全面、系統的修改,對我國保險業發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下一步主要是認真執行保險法所規定,嚴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我國保險業在各個方面規范經營。但保險法只能在原則上規定,具體的細節就需要相關規定的出臺作為保險法的補充,嚴格職守促進保險發展,監督保險資金準確、合理的利用,其中重要一條就是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比例的要求規定,一定要認真考慮保險的特點,吸取美國保險的教訓,嚴格執行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三原則;另外,相關規定要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適時的作出相應調整,做到松嚴得當,促進我國保險健康、順利的發展。
2.加強過程監管
我國保險業監管對策分析論文
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
償付能力是指保險企業償還債務的能力,即保險企業對所承擔的風險,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數額時應當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償付能力的監管是保險業監管的核心。我國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剛剛步入法制化軌道。但還存在如下問題:
保險市場秩序還沒理順,業務質量低。由于保險市場不成熟,監管力量還比較薄弱,在部分省、市,破壞性的價格競爭較為普遍,導致了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有些公司不計成本“跑馬占荒”,擴大了經營成本和經營風險,業務質量降低,賠付率居高不正有的為了公司自身的費用,不顧風險,擴大保險責任,采用以賠促保,搞人情賠付,關系賠付,致使保險企業利潤低微,甚至虧損經營,無法積累資金,直接影響到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資金資產管理混亂,資產質量低。個別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已經發生,存在資本金虛假,資本金不到位或與其業務規模不相適應的情況。有的保險公司不足額提取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動用保險資金搞投資、貸款、拆借和“三產”,形成大量不良資產,其中絕大部分難以收回,已經形成呆帳、壞帳。有些保險公司挪用、擠占責任準備金,購置辦公用房、宿舍、汽車等固定資產,影響了資金的流動性。針對以上問題,提出以下監管對策:
1、嚴格按照《保險法》、《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中有關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規定執行。盡快制定執行標準和處罰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目前保險監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數額”標準,同時嚴格按規定的數額標準對保險企業進行一次清理整頓,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保險法》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企業承保的業務總量是否超過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額的四倍,要進行檢查,對經營風險進行分析監管,對保險企業承擔每一危險單位的責任是否超出《保險法》的規定,超過部分是否辦理了再保險,都必須進行嚴格的監管,對違法、違規者進行嚴肅的處罰。《保險法》對各項準備金的提存有嚴格規定。《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后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于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保險監管部門應經常對保證金進行檢查,是否落實,是否到位,有無動用。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50%。此外,還應按《公司法》的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的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金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各種責任準備金,各項公積金、法定公益金進行定期檢查,制定處罰規定,對不按規定提取或挪作它用的要嚴肅處罰。建議保險監管部門成立一支業務精、素質高的稽查審計隊伍,定期對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保險企業的財務狀況始終保持良好的狀態,保證保險企業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2、建立保險企業風險評級制度。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定期不定期檢查和抽查方式,加強對保險公司風險狀況的監督和指導,通過監測有關風險狀況指標,如財產險公司的保費收入變動率、賠付率、綜合費用率、應收保費率、流動性比率、資金運用比率、單個險種保費收入比重、綜合費用率、準備金變動率、資本及盈余變動率、資金運用率、資金運用效益率等,對其風險狀況進行評級,對評級情況進行通報,對保險企業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守規守法經營,并逐步做到定期向社會公布風險評級結果,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