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法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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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勞工的刑法保障
本文作者:錢巖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
一、引言
2010年12月14日20時30分,新疆托克遜縣人民政府通報:在四川警方幫助下,佳爾思建材廠非法用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李興林(佳爾思建材廠法人代表)已于14日被抓獲,隨后李興林之子李成龍在成都被抓獲。另外一名犯罪嫌疑人曾令全也被四川警方以非法經營罪拘押。被李氏父子帶走的12名“黑雇工”全部獲救。〔1〕至此,駭人聽聞的“智障包身工門”似乎正以“落網”與“返鄉”的方式落幕。可是,粉塵飛揚中呆滯的眼神、遲緩的動作,衣不蔽體、食不果腹的寒酸,成年工作卻顆粒無收的境遇卻定格在記憶中,揮之不去……如何才能斬斷智障工背后的黑手、還弱勢群體以朗朗乾坤,如何才能拆解骯臟產業鏈、為包身工擎起公平正義?省際合作、部門聯動必不可少,強化保障、踐行承諾理所應當,但尚不足以蕩滌塵垢。面對頑疾固癥,刑法作為和諧社會的終極保障與倫理道德的最后防線,應當揚眉劍出鞘,實施對智障勞工的終極解救。
二、觀念層面:建構勞動刑法,實現傾斜保護
1.確立勞動刑法的傾斜保護原則平等,是千百年來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與執著追求,它體現著文明進步,也凝聚著血淚反思。“刑法適用平等”原之憲法精神的具體化,理應得以貫徹執行。但在勞動關系領域,尤其是就業問題突顯的當下,勞動者處于不折不扣的弱勢地位,根本無法天然地實現與用人單位的對等談判、無法卓有成效地維護合法權益。國家力量必須介入。刑法,只有通過后天的傾斜保障矯正先天失衡的勞動關系,從而緩和實質上的不平等,才能真正達至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動態平衡,實現公平價值訴求,并最終建立和諧勞動關系。2.樹立勞動刑法的雙向保護規則正如前所述,勞動刑法是由單位侵權行為入罪化、重刑化與勞動者危害行為非罪化、免責化之經緯二線構建的立體理論。一方面刑法應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懲罰的勞動侵權行為納入犯罪圈,并設置與之匹配的法定刑,還弱勢群體以公正,使之沐浴法治的陽光。另一方面刑法應對由于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導致勞動者對單位實施的危害行為或由于不得不遵守單位的命令而對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實行非罪化或輕刑化,予勞動者以關懷,使之感受“人本”的溫暖。即我國應在“強化”〔2〕與“弱化”〔3〕的博弈中建構動態勞動刑法。這不僅是衡平利益、保障權利的需要,也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3.設立勞動刑法的相對強制性規范在傳統刑法理論中,刑法規范只有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兩種類型,其中前者根據禁止性義務,后者源自必為性義務。而勞動刑法基于保護弱者的需要還應涵括一類特殊的刑法規范———相對強制性規范,此乃強制規范中禁止性規范與命令性規范和自治性規范融合后的表現形態。〔4〕即在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分類外,尚對強行法再加以區分為“絕對強行法”與“相對強行法”,前者違反時為絕對無效,后者違反時則需衡量其是否對弱勢群體有利,才決定其為有效或無效。〔5〕具體而言,對于相對強制性規范,在強行法違反時,仍需視其結果是否對勞工有利而定其效果,如果對勞工不利時,當然無效,對勞工有利者則為有效。〔6〕
三、理論層面:強化結合犯研究,斬斷黑產業鏈
婦兒法律保障探索
天寧區是常州市的中心城區,正如她名稱中所蘊含的“天天安寧”之意一樣,這里已經連續四年蟬聯省社會治安安全區。俗話說“婦女能頂半邊天”,在天寧的平安、和諧與繁榮中,飽含著天寧區各級婦聯組織的創造與努力、奉獻與汗水。20*年7月,在區婦聯的組織推動下,全省首家“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掛牌成立,此舉得到了領導的高度重視和媒體的高度關注,時任市婦聯主席金玨如評價其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一個創舉”,天寧區委副書記韋東生同志批示其為推進“法治天寧”的一次很好實踐,江蘇法制報、常州日報、常州電視臺等相繼報道,“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還被列入“常州市依法治市為民辦事十件實事”。
彈指一揮間兩年過去了,盤點兩年來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走過的歷程、取得成績、做出的探索,我們感到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的最大創新,就在于一改相對分散的維權體系,走出了一條集約化的婦兒維權之路。
第一,強化整體聯動,集聚維權資源。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由天寧區婦聯、區法院、茶山街道聯辦,開創了黨委政府、司法機關、群團組織、社會力量聯合維權的新格局。學校成員由來自婦聯、街道、法院、司法局、派出所、社區等各個方面的領導和專家組成,并延伸設立了6個片區法律保障分校。學校主要開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詢、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人民調解、心理疏導、扶貧濟困、打擊違法犯罪等各項工作,這些維權資源在同一個學校的集聚、整合與聯動,為轄區婦女兒童搭建起了一個強有力的維權平臺,極大地提升了天寧婦聯組織維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突出法制教育,集中維權理念。作為一家學校,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始終突出法制教育主題,兩年來結合“五五”普法工作,開展各類培訓、講座50場次,受教育人數超過2000人次(其中婦女1200人次,兒童800人次)。法制教育針對部分婦女維權方式不理性、不科學的實際,將《婦女權益保障法》列為必修課程;針對外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增長趨勢和少年兒童應對危機能力薄弱的實際,我們開展座談、講座、參觀學習、防火防災防劫應急演練等多種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學習中廣大婦女兒童強化了法律意識、提高了法律素質,在維權的理念上更多地關注法律途徑,在維權的方式上表現得更加理性和諧,例如轄區朝陽三村金某的母子矛盾、麗華南村再婚夫妻矛盾等多起糾紛都在學校的調解中妥善平和地得以解決。可以說通過學習,婦女的維權能力和水平得到有效提高,青少年遵紀守法的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切實改善。同時,學校積極投身社區矯正工作,與法院少年庭、街道司法所、社區等共同配合,對未成年矯正對象開展結對幫教工作,確保社區矯正對象情況達到“三清兩明”:即,生活狀況、思想狀況、行為習慣清楚,考核情況明確,活動范圍明確,5名矯正對象無一例重新犯罪。
第三,實施六大行動,集合維權實踐。為了達到“做出實實在在的事情,培養實實在在的事例,建立實實在在的機制,推廣實實在在的經驗”這一目標,區婦聯在推進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的各項工作中,不務虛功,但求實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實施了“維權辦實事六大行動”,在大維權中取得了大成效。學校實施了網絡拓展行動、專群結合調研行動、互動教學學習行動、訴調對接維權行動、平安和諧家庭行動、假期法制實踐行動,著力解決了法制教育軟硬件建設、婦女兒童違法犯罪的情況掌控、婦女兒童應對外來侵害能力培養、反對家庭暴力、平安家庭創建、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警示教育等一系列課題。六大行動中派生出了社區與行政村結對共建、貧困對象工作信息檔案、以案釋法巡回宣傳、法院訴調對接工作站,法院巡回審理點等多項工作載體,豐富了活動形式,提高了活動成效,建立了卓有成效的綜合維權機制。
第四,注重改善民生,集成維權成果。婦女兒童法律保障學校始終把學校發展放到“兩個率先”目標中去謀劃,把維權的成果放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實踐中去考量,堅持以力所能及的工作讓婦女兒童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學校對地區上23個生活困難而又不夠低保條件的對象開展結對幫困,對12多名貧困學生開展愛心助學活動,為貧困群體募集善款6800多元,經常性地組織走訪慰問活動,盡己所能將黨和政府的溫暖送到婦女兒童的心中。學校工作的成效不僅體現在思想領域,也體現在生活領域;不僅突出了源頭治理,還突出了后續保障;不僅實現了對婦女兒童的保護與引導,更實現了對婦女兒童的關心與呵護,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
鄉村振興立法保障分析
[摘要]法治作為當前治國理政的主要方式,也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現在治理鄉村也逐漸呈現了法治鄉村的概念,就當前的背景來說,因為主要是以法治鄉村為時代背景,因此以提供鄉村建設以此來約束鄉村的法治建設,包括公權力的實行,以及其他方面等的實施。現在治國的理念都是依法治國,因此鄉村的建設更加應該向著依法治國的形勢發展。當前保證農民依法治國權利的實現也是其中一種重要的方式。因此,文章主要就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中的立法保障方面進行了研究及分析。
[關鍵詞]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立法保障
現在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之一,我們國家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因此生活中出現了糾紛一般普遍采用法律的手段進行解決,因為當前從1999年依法治國的理念開始進入憲法,就標志著依法治國的理念深入人心,其中建設法治國家成為目前國家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因為作為比較傳統的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當前鄉村解決問題的核心,對鄉村振興戰略研究的意義也是舉足輕重的。
1關于當前鄉村的主要治理模式的發展
因為當前一般普遍使用兩種意義上的鄉村概念,第一種指的就是國家編制內的縣級以下的建制,第二種就是自然而然演變而成的農村的概念,因為二者主要在現實意義上有不同,鄉村涵蓋的范圍也是非常廣的,在經濟意義上可能也是更加開放的。從鄉村普遍的意義上對鄉村的概念進行研究也是非常重要的。關于法治鄉村來說,學界和官方當前一直在研究其中的主要意義,有的學者站在語文含義的角度上對鄉村的概念進行研究,有些學者是單純從地理的角度對鄉村的概念進行研究,這些分析以及解讀在現實上也是有一定的意義的,因為主要是基于對法治的尊重。當前雖然沒有明確對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法治鄉村也是目前鄉村治理模式最終可能追求的,因為在法治的規范下,鄉村的治理有一個比較規范的治理的體系,可以更加合理地規范鄉村村民的一些不合理的行為,使得鄉村的基層權力和公共權力得到比較有效的制約,現在當前的主要價值追求就是使得農民的權利得到基本保障,這個樣子就能夠營造鄉村振興的環境。當前鄉村治理的核心還是農業的發展,因為對于農民來說,農民如果有錢,富強起來了,就不會使得國家不穩定的發展,鄉村治理的核心才會走向最終的成功。以前的鄉村治理的模式,僅僅局限于一些固定的格局以及一些熟人社會,但是當前的宗法秩序主要是以自發的特征為主要限制的,家長權威現在也慢慢的體現在日常的生活中,因此鄉村的治理更加應該體現法治思維,目前已經成立的法律可能會得到比較普遍性的服從。法治得到服從主要依據的是能夠體現以人民的意志制定的法律,因為這樣才能得到人民的普遍服從,關于法治社會最終講究的就是一個法律制度,一個好的法律制度會得到大多數人的服從,一個不好的法律,怎么樣人們不會從心底里去遵守它。關于鄉村的法治實際上講究的就是從社會規律層面去規范鄉村中生活人民的行為,使得人民的行為得到鄉村規約的限制,目前來說鄉村的法治可以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生態等多個方面進行制約,因此不會受到個人意志的制約。當前主要是法治和人治相比,會從多個方面表現出一些不同。主要是法治鄉村的建設離不開許多人的參與,因此關于法治的重點是不能離開許多人的參與。關于鄉村戰略在實施的過程中,實際上法治鄉村建設主要是通過國家的控制進行的,因為當前關于國家規劃以及扶持的措施之所以能夠一直推進以及不會因為基層權力中個別領導以及農村自治過程的一些負責任因為私人的事情最后導致領導干部以及農村自治的結果發生大范圍的改變。法治鄉村主要是通過一些基層的政權組織對于有些公共權力的實施,進行權力的約束,這樣可以使得鄉村得到比較良好的建設,農民的權利得到保障,不會因為基層的官員私自進行權力的實施,相應鄉村的法治建設。目前鄉村的法治建設可以使得許多的基層的基礎建設不會出現官員把基礎的投資收入自己囊中的事情,導致最后鄉村的基礎建設無疾而終。
2鄉村振興立法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研究
城鄉無社會保障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市)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
本辦法所稱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退職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三)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
刑法保障與立法調整探索
本文作者:減冬斌工作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社會秩序防衛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是近代刑法機能中很重要的兩個方面,兩者應當是對立統一的,不可顧此而失彼。但是受長期封建法律義務本位觀念與建國以來的政治思想路線的影響,我國1979年《刑法》以及以后的單行刑法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過度注重刑法社會秩序防衛機能的傾向。受這種刑法價值觀念的影響,立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為了懲罰犯罪,防衛社會,最終達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刑事立法以及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往往不惜任何代價,甚至于侵犯公民應有的合法權利。從司法實踐來看,并未收到預期的效果。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修訂的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新《刑法))),相比較1叨9年《刑法))而言,新《刑法》在價值觀上改變了過分重視社會秩序防衛機能的傾向,在立法上對社會秩序防衛機能與人權保障機能進行調整,從而在立法上實現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并重。
一、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調整的原因
一般認為,刑法的政治色彩是比較濃厚的,具有較強的政治職能。建國以來一個較長時期,由于國內、國際環境的綜合作用,對階級斗爭的嚴重性估計得過高,過分地強調法律特別是刑法的階級屬性,對于刑法應具備的社會屬性,也硬性地帶上了階級屬性,刑法的打擊鋒芒被主要界定為針對反革命罪,將各種嚴重的犯罪作為敵我矛盾去處理。1979年《刑法))雖然誕生于一個撥亂反正的年代,但是,在刑法領域,人們的觀念并未發生轉變,注重的只是運用刑法對犯罪分子進行嚴厲打擊,并強調“決不應該給反革命分子、敵特分子和人民的其他敵人以任何危害人民、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自由和權利”。¹在這種大的背景下,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被不自覺地忽視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經過十幾年的改革開放,國家的重心早已轉移到經濟建設上,階級矛盾已經不被認為是社會主要矛盾,從而更加注重刑法的社會價值。對刑法的階級性進行合理地揚棄,是時代的要求,反革命罪被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就是刑法的側重點由政治職能向社會職能轉變的最直接證明。強調刑法的社會職能就要求刑法做到公正、平等。法律也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做到人權保障。因此,國家根本任務的轉變導致的刑法指導思想的轉變是新刑法中人權保障機能凸現的前提條件。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導致了社會利益結構的一元化,使得刑法的政治性更為濃厚,刑法實際上也僅僅是側重于保護一部分社會利益,即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由于長期以來商品經濟的不發達,中國傳統的法律文化是以義務本位的價值觀為核心的,所有的法律都以創制并維持嚴密的社會秩序為最終目的,在社會秩序以及社會利益面前,個人需要以及個人權利被極度限制。體現在刑法上就是側重于刑法的社會秩序防衛機能,例如實行有罪類推,就能使刑法能夠適應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最大限度地遏制危害社會的行為,更好地實現刑法的社會秩序防衛機能。但是“刑法價值根植于一定的社會,因而社會生活的擅變必然引起刑法價值的轉換。”¹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不僅是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同時也促使原有的社會價值體系解體,使社會利益結構呈現出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轉變的趨勢。社會權利意識開始樹立與強化,要求國家應當平等地尊重每個人的權利與要求。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法是權利的外化或客觀的權利,權利是法的內容或主觀的法。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以個人本位為核心的法律文化與之相適應,從而為罪刑法定原則以及人權保障機能的實現奠定經濟基礎。“罪刑法定與類推的矛盾不僅是刑法的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矛盾,而且是西方法律文化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矛盾。”º因此,經濟體制的轉型所導致的法律文化的轉型要求刑法并重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機能。在法治國家中,法律總是神圣的,而神圣又是源于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公正是任何法律的價值之一。同時,公正也是刑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在刑法公正中,立法公正又是首要的,它是審判公正與行刑公正的澎出。“現代刑法之所以被奉為正義之法,是因為社會安全的防衛與個人權益的保障在此獲得了最終均衡。”»立法公正要求在懲罰犯罪、防衛社會、宏揚社會正義的同時要切實保障無辜的人不受罪刑追究,保障犯罪分子罰當其罪。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的正義并不是真正的正義。與公正同樣作為刑法價值目標的人性要求刑法的制定與實施必須符合作為人之本性的仁愛與善良。人性論強調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反對任意剝奪或不合理地限制人的平等的自由權利,主張確立人的平等的,廣泛的自由權利。刑法的人性要求刑法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態意侵犯,不受過分之刑罰制裁;刑法的人性同時也要求刑法將個人自由價值放在首位,尊重公民的個人自由,使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實現嚴格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公正與人性共同構成了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理論基石。作為刑法價值的公正與人性的實現就要求在刑法的制定與實施過程中對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予以高度的重視。隨著歷史的進步,保護人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努力實現人權的保障也是世界各國刑法的發展趨勢。在刑事法領域,國際社會亦通過了一些旨在保障人權的國際公約,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關于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拘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療道德原則》、《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維護和發展人權歷來是中國政府的一個重要的任務,保障人權也是各項立法工作的一個重要的目標。改革開放的中國正在努力使自己在各方面融人國際社會,其中法律的接軌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因此,國際環境的影響也要求中國刑法更加注重對人權的保障。正是在上述四個方面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新《刑法》對原有刑法的價值觀進行了合理地揚棄,實現了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機能在立法上的調整。
二、刑法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調整的司法實現
新《刑法》對人權保障機能與社會秩序防衛機能的調整僅僅是刑法人權保障機能實現的前提條件而已。長期以來形成的刑法價值觀的影響在短期內是不會隨著刑法立法的改革而完全消除的,刑法人權保障機能的實現將是個漫長的過程。從我國刑事司法工作現狀來看,要做到人權保障機能的司法實現,認識領域、刑事實體領域均應予以改進。
刑法保障的實現路徑探究
本文作者:丁鵬飛工作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1刑法保障機能的基礎理論
目前,學界關于刑法機能到底包括哪些機能的觀點不一。概括起來,有如下幾種觀點:一是認為刑法具有兩種機能。根據劃分內容的不同,有人認為刑法具有維持秩序和保障自由兩個機能,也有認為刑法具有保護和保障兩個機能[1]。二是認為刑法具有三種機能。具體是指規制機能、法益保護機能和人權保障機能[2]。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大多數持此說。三是認為刑法具有諸多機能。主張刑法除了三大主要機能,即規制機能、保障機能、保護機能,同時還具有其他一些機能。在目前的刑法學學界,關于刑法機能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主張:一是法益保護機能優先模式,認為我國刑法機能模式應堅持法益保護機能優先模式,適度向人權保障機能傾斜[3];二是人權保障機能優先模式,認為在法益保護和人權保障發生沖突且難以兩全的情況下,應堅持刑法的人權保障優先于法益保護;三是刑法機能動態平衡模式,認為維持刑法保護機能與保障機能的動態平衡,一方面有利于打擊罪犯,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健康安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國家刑罰權對公民人權的侵蝕[4]。
2刑法保障機能優先的理論分析
刑法保障機能優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刑事法治的內在訴求。
2.1刑法保障機能優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和諧社會的基本含義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就要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權;構建和諧社會,就要積極貫徹刑事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優先實現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堅持刑法人權保障機能優先。我國目前正處于大變革的轉型時期,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日益突出。經濟發展方式粗放,就業壓力空前增大,社會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各種民生問題層出不窮。面對這樣的大環境,如果我們不能做到對公民基本人權的保障,如果我們不能做到尊重公民的正當權利,如果我們不能很好地發揮刑法的人權保障機能,就不可能真正地實現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就不可能真正地構建好和諧社會。因此,刑法保障機能優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保護被征地農民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辦發[]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政發[]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劃內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農業人。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滿16周歲以上的,自愿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其中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必須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地農民已轉為非農業戶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名單,所在鎮區進行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同時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注冊。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征地之日起半年內申報登記,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社會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帳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養老保障的標準,按照高于本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標準的水平執行。參保人員按政府確定的月領取500元養老金標準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令第162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含縣城,下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和住房狀況等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省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應當以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為原則,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財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狀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工作目標、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承擔。
醫療保障法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醫療保障對象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具有常住戶口,并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下列各類優撫對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在本細則中簡稱其他優撫對象。
二、醫療保障原則
優撫對象按照屬地原則相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建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保障水平與我縣經濟發展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給優撫對象醫療服務優惠和照顧。
三、醫療保險制度
勞動保障監察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對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等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辦法。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和依法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