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稅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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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稅

社會保障稅現狀綜述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態度

(一)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支持態度。龍卓舟(2008)基于社會保障繳款天然的稅收性質,當然的采取支持的態度。除此外,大多學者未從社會保障繳款的性質立論,基本是以我國社保制度的現實困境為邏輯原點,把“費”的方式的明顯缺陷與“稅”的形式的優越性兩相對比,得出費改稅的必要性。下面具體分為兩個方面進行總結:1、社會保障事業面臨的挑戰。張磊(2006)從人口老齡化、農村城鎮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社會保險參保面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大等五個方面進行了總結,并認為最關鍵的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和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胡鞍鋼(2001)認為省級統籌是“塊塊專政”,無法解決地區間的社保基金支付的差異性和不公平性,同時不利于建立有序流動的全國性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2“、費”的形式的弊端。學者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基本一致,整合為以下幾點:(1)強制性弱,覆蓋面窄(張磊,2006;王宏波,2008;汪柱旺、黃蕾,2005);(2)政策不統一,不同地區企業發展不平等(張磊,2006;汪柱旺、黃蕾,2005;郭席四、程崇禎,1997);(3)征收缺乏剛性,執法很難到位(張磊,2006;郭席四、程崇禎,1997);(4)政出多門,管理混亂,透明度低(黃菡,2005;王宏波,2008;郭席四、程崇禎,1997);(5)征管成本高昂(王宏波,2008;黃菡,2005);(6)社保基金不穩定(王宏波,2008)。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保守態度。目前,一些學者雖然承認社會保障稅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但卻對開征效果并不樂觀或者認為現階段我國并不適合開征。馬杰(2001)表示,盡管“費改稅”是一件勢在必行的事,但是應該降低“費改稅”預期。謝金榮(2001)認可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大勢所趨,但認為開征所需的諸多社會經濟條件還沒有成熟,諸多障礙還須清除。應該注意到,有些學者雖然旗幟鮮明地堅持社會保障繳款的稅收性質,但是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這個現實問題卻態度謹慎。例如,鄧子基(2011)就表示,社保繳款本質上就是稅收,社保費改稅是順應國際社保制度改革路徑的必然選擇,但開征社會保障稅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開征,那就需要努力研究社保稅稅制要素的設計,并根據開征社保稅的影響進行相應的配套改革。

(三)對開征社會保障稅持反對態度。鄭秉文(2010)從以下幾個方面,表達了反對意見:世界性的改革不是費改稅;費改稅不符合旨在加強繳費與待遇之間聯系的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戰略的要求;費改稅在技術上不符合統賬結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設計要求;費改稅不符合社會保障制度深化改革對“制度彈性”的要求。鄭功成(2001)等人認為社會保障是私人產品,理應是“費”,而且社會保障稅的公共性質與我國實行的部分積累制中個人賬戶的私人性質不相容。此外,費改稅后,國家財政將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社會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將會加大財政負擔。

二、對開征社會保障稅可行性的論證

張磊(2006)認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已形成社會共識、已具備經濟基礎、已具備征收基礎、有很多可借鑒的成功經驗。王宏波(2008)的論點與張磊的基本一致,此外,王宏波(2008)還提出,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確立了社會保障作為國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所以開征社會保障稅具備了政策法律依據。趙文平(2010)與以上兩人的觀點并沒有大的差異,他還認為,由費變稅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社保繳款意識,能夠促進全社會同心協力開展社會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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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是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必然選擇

【摘要】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籌資模式存在著籌資渠道單一、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社會化程度低等諸多問題,為從根本上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大力推進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進程?;诖?,文章全面分析了我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改革及社保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政策性建議。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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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為一種對物稅和直接稅,存在一個如何規避“累退性”和重復征稅的問題;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定位為正向的收入再分配和籌措基金;社會保障稅的稅制結構定位在收入調節環節,為一種收入調節和轉移支付稅種。我們必須在盡量降低社會保障稅的累退性,并在收入再分配和增加收入之間尋找到一個均衡點;同時,社會保障稅與我國現行稅收體系中的個人所得稅具有共同的稅基;二者關系界定的制度選擇也將對社會保障稅的實施效果產生重大影響。

社會保障“費”改“稅”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籌資模式改革的方向之一,經濟理論界對此已基本達成共識。但目前的理論探討大多仍停留在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應稅率的設計等層面上,對社會保障稅在我國現行稅制結構中的定位,諸如社會保障稅的性質、社會保障稅在稅制結構中與其他相關稅種的關系、社會保障稅本身的制度缺陷及其相應的應對制度選擇等問題卻較少論及。本文擬拋開社會保障稅實施的制度和社會環境,僅立足于社會保障稅的稅基,從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作用定位以及稅制結構定位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相關探析。

一、社會保障稅的性質定位

對社會保障稅的作用定位和稅制結構定位的理論前提,是社會保障稅本身性質即作用的明確定位。

首先,稅收總體上可分為對人稅和對物稅,在廣義上,社會保障稅應該是一種對人稅,即依據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來確定稅率。然而,不加區別直接實行限額扣繳的社會保障稅在實踐中卻較少能考慮納稅人納稅能力方面的因素。因此,以工薪基數為課征對象的社會保障稅在實際上不如說是一種對物稅。

區分社會保障稅是對人稅還是對物稅的意義在于判定社會保障稅的累進或累退程度。從橫向看,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為工薪所得,其對資本所得,如紅利、股息、利息和租金等非勞動收入基本上不課及,由此導致了這種稅收的累退性。實質上,只要在這種既定的稅收制度框架內,“只要將社會保障稅和工薪收入聯系在一起,社會保障稅就將占最低收入階層支付的總稅收中較大的比重,累退就必然產生”。從縱向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都規定了應課稅工資的最高限額,超過最高限額的那部分工資可以不納稅。由此,這項制度的外部性產生就成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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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收保障通知

街道辦事處,各鎮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枝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財源建設,強化稅源控管,保障稅費收入,確保財政收入穩步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省地方稅費征收保障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性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其收入質量的好壞和收入規模的大小,直接影響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部分納稅人出現了經營多元化、收支隱蔽化、分配多樣化的新特點。同時,由于稅務部門與各層級的信息溝通和數據交換工作的規范化、現代化程度還不夠高,缺乏有效的源頭控管手段,客觀上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和水平,造成了稅收的流失。進一步加強稅費征收保障工作,是新形勢下有效掌控稅源、提高稅收征管水平的必然要求,對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和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稅費征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履行稅費征收保障職責,確保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二、明確稅費征收保障工作職責

協稅護稅是稅法賦予各地各部門的職責,各地各部門要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各自職能提供相應稅費信息,并參加稅費征收保障的各項活動(具體職責明細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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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一、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實力及城鄉居民收人水平都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城鎮在崗職工工資總額1031億元,比2000年增長11%,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0870元,比上年增長16%。社會保障稅主要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人或自營職業者的經營利潤為稅基,因而經濟的增長使得社會保障稅有了充足的稅源,企業單位和職工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

(二)廣大群眾參保意識的增強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基礎。一方面,社會成員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征收具有強制性,管理具有規范性、稅收具有轉向返還性,能使所有納稅人從中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另一方面,社會保障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變了原來社保部門集征、管、用一身的局面,使社會保障費改稅不會因為部門的既得利益而消極抵抗。

(三)稅務機關健全的征管手段和嚴明的稅收法規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較高的行政效率。稅務機構遍布全國各地,在征收過程中逐漸推進了金稅工程,形成了以納稅申報和優質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現代征管辦法,具有嚴密的組織基礎和征管效率及征管經驗。這些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組織和征管基礎。

二、社會保障費改稅存在的難點

以上分析可見,開征社會保障稅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改革的必然趨勢,但是由社會保障費過渡到社會保障稅,又是一項極為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近期全面開征社會保障稅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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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研究論文

一、引言

社會經濟運行體系由社會生產系統、社會管理系統和社會保障系統組成,三者是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體系。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穩定機制,在經濟發展中起著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一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已經建立起來。在這一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各企業分散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目前社會化的收繳和管理。但是,現行的繳費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保障項目統籌層次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人口老齡化周期的到來和家庭規模小型化的發展趨勢以及入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都要求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目前理論界的主要觀點是開征社會保障稅以代替現行繳費方式,以更具有法律強制力的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資金,擺脫當前繳費率偏低的困境。因而,如何設置我國的社會保障稅就成為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通過比較和分析各國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社會保障稅的設置方式、社會保障稅的構成要素、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管理方式,探討了在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相關重要問題。

二、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的對應關系

縱觀世界各國,目前社會保障收入主要來源于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稅或費;二是政府的預算撥款,即政府的一般收入;三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收益;四是各種形式的捐贈。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又譯成社會保險稅,是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而征收的一種專門目的稅。有的國家薪給稅(PayrallTax)與社會保障稅是作為一個稅種征收的,二者具有相同的特征。也有一些國家征收的薪給稅實際上是按工薪收入預提的個人所得稅。在歐洲的多數國家中,社會保障稅采用社會保險繳款(SocialSecurityContribution)的形式,之所以不稱之為稅,是基于這種繳款具有有償性利益對等關系的考慮。但不管名稱如何,他們的性質和用途相同。除此之外,世界各國大多數以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來彌補社會保障稅收入與社保障支出之間的缺口。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非常依賴從社會保障稅獲得資金,而另一些國家則側重于一般稅收收入。社會保障稅在規模和結構上的差異反映了各國組織社會保障的不同方式。按照社會保障稅收入與各國社會福利支出間的對應關系,可將目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籌資方式劃分為三種類型: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社會保障稅占社會保障支出較?蟊戎氐某鎰誓J揭約耙話闥笆照忌緇岜U現С黿洗蟊戎氐某鎰誓J健?/P>

(一)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支出基本一致的籌資模式

該模式的典型國家是德國。德國的社會福利方案體系較為完善,具體包括國家養老金體系、國家醫療保險方案、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福利方案。其中,國家養老金體系主要由工資稅提供資助,同時,還從聯邦稅收收入中取得占養老金支出一定比例的補貼。目前這一比例為25%。國家醫療保險方案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工傷事故保險幾乎完全由雇主的工資稅提供資金,失業保險幾乎完全由社會保障稅提供資金,而其他社會福利方案所需資金則來源于政府的一般稅收收入。下表列示了德國主要社會福利方案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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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制設計

一、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普遍性和公平性是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所追求的兩個重要原則,社會保障實施的范圍越普遍,越能體現出公平性。而且根據“大數法則”,參加社會保障的人數越多,互濟功能就越大,抵御風險的能力也越強。因此,社會保障稅的實施范圍應當是全體社會成員,不分城市和農村,不分行業和部門,也不分企事業單位的所有制性質,應盡可能地將條件具備的各類勞動者確定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義務人。當然,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初,都很難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和管理水平還比較低,不可能很快實現普遍征收社會保障稅,只能逐步進行。

(一)當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雇主和雇員均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為了更好地與國際接軌,應使我國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人員、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職工都成為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

(二)從理論上講,對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征稅實際上是對財政的行政事業經費支出征稅,似乎并沒有意義

從國外的情況看,英國、比利時等發達國家對公務員都實行一套相對獨立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財政直接撥款,現收現付,日常管理也由財政部負責。美國則對政府公務人員同樣征收社會保障稅。我國尚未建立起規范的公務員運作系統,機關和實行全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是由國家支付養老和公費醫療費用的。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辦法是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動因之一,而且在市場經濟下,上述人員也會面臨失業問題。因此,從促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角度出發,應該把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范圍,不過其稅款可以從預算經費中列支,劃撥給社會保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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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費改稅論文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費,是根據國務院1999年1月頒布的《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僅僅限于企業征繳,由企業按月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數額,經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F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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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人權利保障思考

權利保障是法律的核心問題,它已成為眾多法學研究者論及的首要問題。因此,稅收法律活動中,如何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已成為我們研究的重要課題。隨著稅收征管改革實踐的不斷深入,如何加強納稅服務,更新服務理念,全方位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更好地實現稅收征管目標,已成為稅收征管部門的必要工作。而在具體納稅服務中,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對確立納稅服務新理念、完善納稅服務新體系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2001年4月,我國重新修訂并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明確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目標,依法確立了稅收征納的平等關系。2002年9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又將納稅人的權利進一步明確化,使納稅人權利的保障得以落實?!抖愂照鞴芊ā泛汀秾嵤┘殑t》的頒布實施,為納稅人權利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同時也是我國加入WTO后,政府職能轉變,更新服務觀念,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之一。我們強調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不應僅限于簡單的口號,而應從法律視角去探討它,以從根本上完善我國的納稅服務體系,加快依法治稅的進程。

我國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已將稅收征管的新理念——納稅服務納入法律軌道,這使納稅人權利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是,作為納稅服務的核心——納稅人權利保障問題,無論是在人們的理論認識上,還是在實踐運用中,仍存在著許多不完善之處。因此,當務之急是依法進一步確立納稅人的權益,并落于實處。

一、在《憲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的權利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據。作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確立了納稅人權利的原則規定,就會使稅法及相關的法律文件中對納稅人權利的規定更具權威性,這是建立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體系的根本點,從而實現納稅人的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的平等和一致,強化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納稅人權利保障問題的重視程度。

二、出臺專門的權利保障法律

納稅人權利保護已成為一個世界性的主題,現代西方發達國家稅收管理取得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納稅服務中充分保護納稅人的權利實現是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納稅人保護法案、宣言和手冊。如:美國于1988年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法案》,加拿大于1985年通過了《納稅人權利宣言》,英國于1986年制定了《納稅人權利憲章》等等,這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我國雖然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對納稅人的權利作出了規定,但與先進國家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立法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我們至今沒有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法律,一些重要的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基本原則還沒有在法律上作出規定,依法行政口號不能落到實處。因此,建議國家出臺專門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法律,這樣不僅便于征納雙方從法律角度去掌握其享有的權益,而且能更好地執行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工作,使納稅服務更上一個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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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稅分析論文

摘要: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現行的籌資方式在實踐中仍存在著諸如覆蓋面小、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等一些問題,難以保證籌集社會保障收入的需要。如何改革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本文對開征社會保障稅進行分析,得出了結論: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籌資方式,應成為當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突破口。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保障基金稅制設計

一、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緊迫性

社會保障稅(SocialSecuritytax)是用于籌集社會保障體系所需資金的一種稅收或稅收形式的繳款。通過征收社會保障稅,政府可以為社會保險制度籌集充足的資金,對老年人、失業者、疾病患者和其他低收入階層提供生活和醫療保障。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目前存在的最突出問題是,社會保障開支增長迅速,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不足,社會保障面臨收不抵支而可能難以為繼的危險。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震動;在近期,則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這三個問題往往交織在一起,如何妥善安排其中的輕重緩急,既解決好當前的緊迫問題,又完善制度和機制,以利于長遠發展,是決策的難點與關鍵。

(一)深化改革和經濟的全球化,要求加快開征社會保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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