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10: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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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征地農民保障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制度,更好地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辦發[]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政發[]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行政區劃內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在籍農業人。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滿16周歲以上的,自愿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其中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上的必須加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可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地農民已轉為非農業戶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出具名單,所在鎮區進行審核,經國土資源部門核準后,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定,同時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登記、注冊。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自征地之日起半年內申報登記,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社會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實行個人專戶與統籌帳戶、專項調劑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養老保障的標準,按照高于本地城鎮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標準的水平執行。參保人員按政府確定的月領取500元養老金標準繳納社會保障資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問題探究
摘要目前,各地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情況各異。“一地一政”和“碎片化”的制度會帶來管理上的混亂,將被征地農民統一納入新農保制度具有諸多優越性。因此,建議按照分類指導、不重不漏的原則,整合現有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完善新農保政策,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水平;建立多方籌資機制,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完善被征地農民參加新農保的相關配套措施。
關鍵詞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新農保
2010年7月,筆者跟隨課題組對湖北省黃陂、南漳、竹溪、宜都、來鳳五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縣(市、區,以下簡稱縣)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①。經過調研發現,新農保試點縣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情況各異,參加新農保的政策有別,在制度的運行過程中還存在較多問題,將被征地農民統一納入新農保制度具有諸多優越性。結合湖北省新農保試點縣以及全國其他試點地區的經驗,筆者將對被征地農村參加新農保的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的基本現狀
目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模式可以歸納為五類:
(一)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通告
根據市區實際,經市人民政府研究,現就完善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市區“三自運行”人員經國土資源部門資格認定,并按規定兌現被征地農民相關待遇后,納入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其中,政府補貼資到位率未達到30%的,必須一次性先予補足。
對今后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嚴格實行即征即保,及時納入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市區范圍內今后一律不準產生“三自運行”人員。
二、各區和開發區“三自運行”的人員經國土資源部門資格認定納入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后,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補貼資從土地合同出讓中提取(即:市直15%、婺城區15%、東區25%、開發區15%、東開發區25%、西開發區20%)。其中:未到位的政府補貼資必須在5年內籌措到位,各年度具體籌措額度由市財政局與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商定,若當年從土地合同出讓中按規定比例扣繳的政府補貼資低于年度籌措額度,則由市財政局在年度財政體制結算時扣足。
三、進一步規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補貼資扣款程序,對確有特殊情況需緩繳、免繳的,嚴格執行市長一支筆審批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四、凡屬市區交叉征地和因國家重點項目征地而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補貼資市、區財政應分別籌集的數額,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資格認定后,報市政府審批。
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駐皖單位: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精神,現就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被征地農民的數量不斷增多。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已經成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機制和社會保障制度,為被征地農民提供穩定的生活來源和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解決他們的長遠生計問題,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客觀要求,對于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政治穩定,改善投資環境,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全面、持續、快速、協調發展有著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各級政府要把大力推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好。
二、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
被征地農民社保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問題,近年來先后下發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將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改革征地制度、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擺在了突出位置,提出了明確要求。最近頒布的《物權法》,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作出了規定。許多地區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對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地區工作進展緩慢,亟待加快進度、完善政策、規范管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以下簡稱國發31號文件)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精神,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責任
為貫徹國發31號文件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29號文件)關于“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嚴格實行問責制”的精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總責,勞動保障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制定切實可行的計劃,加強工作調度和督促檢查,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
各地要盡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國辦發29號文件要求,已經出臺實施辦法的省份,要認真總結經驗,完善政策和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對市縣工作的指導;其他省份要抓緊研究,爭取在今年年底前出臺實施辦法。各地要嚴格按國辦發29號文件關于保障項目和標準的要求,盡快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并建立相應的調整機制。
二、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研報告
按照縣委統一安排,組長×同志牽頭,針對我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不斷加快,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數量越來越多,范圍越來越廣。這樣,就產生了一個因為農業用地被國家建設征用而被動失去土地的特殊群體,我們稱其為被征地農民。如何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當務之急。
一、我縣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
全縣共轄x個鄉鎮x個行政村,共有農戶×戶,×人,現有耕地×畝,人均耕地x畝。×年以來,累計被征占土地114263畝。根據×年×月各鄉鎮報表統計,人均耕地×畝以下的涉及6個鄉鎮x個行政村,×戶×人。其中,因×建設用地而產生的移民村×個,被征地農民×戶×人;因×公司建設用地而產生的被征地村×個,被征地農民×人;因近幾年小城鎮建設占用耕地而新產生的被征地村×個,被征地農民x戶×人;其它原因造成失地的被征地村×個,被征地農民×戶×人。從被征地農民的文化結構看,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學文化及文盲占×%,初中文化占×%,高中及以上文化僅占×%。
二、存在問題
解決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問題是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重要內容之一。通過我們調研,在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工作中,還有許多存在問題需認真加以解決。
(一)由于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村與村、戶與戶之間經濟收入水平差異很大,現行“一刀切”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實行。如近幾年因小城鎮建設和經濟建設產生的一些被征地村,地理位置優越,非農業收入渠道較多,經濟狀況比較好;而×年代因××建設用地而產生的移民村,當初國家給付的占地補償標準較低且款項早已用盡,經濟狀況較差。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條為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和市政府《印發蚌埠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07〕90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由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資金組成,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資金來源:
(一)提高征地補償費標準,暫按城市規劃區內每平方米提高4元,城市規劃區外每平方米提高2元;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
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行為,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管理服務,根據《省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6〕24號)、《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第26號令)、《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包括就業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就業備案登記。
第三條縣(區)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主管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工作。縣(區)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所屬勞動就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勞動就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調、指導、規范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工作;
(二)指導基層勞動保障機構開展就業登記工作;
(三)統計、上報被征地農民就業登記的各項數據,并建立相應的數據庫;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
一、參保范圍、對象及認定程序
1.范圍:××新城區規劃范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后人均擁有耕地面積不足0.3畝(以承包戶為單位計)且無法給予異地移民安置的農業人口。
2.對象:征地安置基準日時年滿16周歲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包括現役義務兵、在校大中專學生)。
征地安置基準日:在新城區規劃范圍內,凡于2003年6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之間,由國土資源部門與村委會簽定征用土地補償協議的,以2005年9月1日為征地安置基準日;凡于2005年9月1日以后,由國土資源部門與村委會簽定征用土地補償協議的,以簽定該協議時間為征地安置基準日。
3.認定程序:凡符合上述范圍和對象的被征地農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1)被征地農民個人申請;(2)村集體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討論并登記造冊;(3)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研究后交××新城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4)由管委會統一交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公安管理部門審核;(5)審核后,由管委會向社會公示30日;(6)公示無異議的,管委會將人員名單統一交市社會保險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手續;(7)市社保局向被征地農民發放《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卡》。
二、個人賬戶的建立
被征地農民保障金規定
根據《**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2005]26號)和《**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管理辦法》(蘇財社[2005]106號)的有關要求,為規范和加強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細化會計核算,參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財社[1999]60號)和財政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的規定,現將**省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等有關事項統一規定如下: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
1101現金
2102支出戶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