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2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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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正職表決制度

一、為擴大黨內民主,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參照中辦發[]13號《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和市委蚌]102號《中共蚌埠市委任用市轄縣(區)黨政正職表決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縣委常委會提名,縣委全委會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工作由縣委常委會主持。

縣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鄉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縣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含委員、候補委員,下同)的意見。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的工作由縣委組織部承辦。

三、全委會投票表決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縣委全委會討論并投票表決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必須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任用條件和資格。

(二)提交縣委全委會投票表決前,縣委常委會應對任職方案進行充分醞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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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決實施意見

各鎮黨委,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辦局黨委(黨組),市直各單位黨委(支部):

為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設,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提高選人用人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公正性,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參照《中共常州市委關于討論干部任用事項實行投票表決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對市委討論干部任用事項實行投票表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1、鎮、市級機關部門黨政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市委常委會提名,市委全委會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市委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在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2、其他擬提拔擔任市委管理職務的干部任用,由市委常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二、市委全委會投票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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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干部表決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提高選人用人質量,常委會決定,討論決定干部任免采用無記名投票和口頭方式進行表決。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制定本辦法。

一、范圍和對象

(一)常委會討論決定干部時,對下列職務的擬任人選或推薦人選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1、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2、平職交流、轉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3、由非領導職務轉任領導職務的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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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選表決制度

第一條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對鎮黨政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鎮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應當由市委常委會提名,全委會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第三條全委會表決由市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公布市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和基本情況;(二)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市委組織部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三)對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進行審議;(四)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五)宣布表決結果。第四條審議時,全委會成員是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以及與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直系親屬關系的,必須回避。審議后,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第五條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市委組織部負責人作出說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重要問題不清楚的,應當由市委常委會決定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第六條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以全委會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缺席的市委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候補委員參與審議,但不參加表決。第七條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市委常委會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市委常委會從工作人員中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進行工作。監票人和計票人應當實行公務回避。第八條計票完畢,由監票人向全委會報告計票結果。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第九條暫緩表決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市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召開前,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是否繼續提名或者任用的決定。第十條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一)由市委組織部根據市委常委會的提名,將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二)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市委組織部反饋。市委委員對提名人選,可以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市委候補委員可以在征求意見表上反映提名人選的有關情況。全委會成員的反饋意見可以郵寄或者直接投放到市委組織部專設的意見箱內。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市委組織部應當指定專人做好記錄,并與其它書面意見一并匯總。(三)由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情況向市委常委會匯報,由市委常委會對提名人選作出是否任用的決定。第十一條經征求意見,超過全委會委員半數不同意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市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第十二條全委會成員反映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市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調查核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對署名反映問題的,應當將有關調查核實的結果向反映情況的全委會成員反饋。第十三條全委會投票表決和征求意見情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密。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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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民主表決理論簡析

摘要民主一直是人們追求的目標,公共選擇理論從“理性人”的角度對民主表決的原因、民主表決的方式等問題進行了剖析,讓我們換個角度去觀察認識日常生活中的民主

關鍵詞公共選擇民主

民主一直是人們追求的目標,從古希臘的“小國寡民”式的民主到近代西方的“自由民主”,民主大多數時候總被套上一個“公平正義”的光環。20世紀60年代開始興起的公共選擇理論卻從“理性人”的角度對民主表決進行了剖析,用理性剝去了蒙在民主上的面紗,讓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認識一個完整真實的民主表決過程。

公共選擇理論是經濟學和政治學的交叉學科,是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邊際分析、成本收益分析、效用分析等)來研究政治問題。它的理論建立在三個前提假設之上:

(1)“經濟人”假設。認為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他們能夠清楚的把握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可以認清自己預期收益和成本,他的目標是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公共選擇理論把這個市場分析的假設擴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尤其是政治方面。“如果每個人在市場中都作為理性自利者行為這一點為真,那么推論就應當是,他們在別的非市場行為背景下,也將采取類似的行為。”①經濟人假設一方面保證了人類行為分析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使對各種不同的制度進行效率分析提供了可能。

(2)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傳統的政治學一般都是采用集體主義的研究方法,認為國家集體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具有獨立于個人利益之外的整體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則認為不能把國家集體看成是天然理性的“神造物”,他們不過是由人組成的社會組織,每個理性的個人根據“成本收益分析”決定自己的行為模式,不同個人的行為相互整合決定了集體行為。是從個人行為推導出集體行為而不是恰恰相反。“對于任何一種真正的民主理論來講,第一個也即最關鍵的條件是必須把價值源泉歸于個人。這樣政治就成為不同的個人自由表達偏好相互交易的場所。”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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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權和表決權之議

摘要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當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的經營管理中有違反法律或章程的重大事實時,有權申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從而獲得相應足夠的信息,在股東會上進行表決。

關鍵詞股東信息權表決權

一、股東信息權保護對于中小股東表決權保障的意義

公司信息屬于重要的公司資產,由于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分離運作,公司股東作為一類重要的投資者,他們往往并未實際掌握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要想獲取投資的回報,首先必須監督公司是否依法合規地經營,其次還必須監督公司是否將經營成果依章程分發給各股東,而這些必須在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做到,信息對確保公司正常運作,維護股東權益具有不可或缺的重大意義。

由于現代公司存在著多種利益主體,如股東、經營者、債權人以及雇員等,他們的利益不盡相同,多元化利益各方所擁有的信息是不一樣的,在擁有信息在質和量上占優勢的一方會得到好處,這樣導致信息的不對稱,使得一般中小股東等群體掌握的一些信息難以起到消除不確定風險的作用,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分配。經營者利用信息占有優勢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而股東則居于信息占有的弱勢地位而聽由經營者決定其所分公司之利潤,股東利益面臨被架空的危險。因為由于信息占有的劣勢,對于表決事項的表決無所適從,不能正確地進行表決,最終導致股東表決權無法落到實處。為矯正股東表決權效力的弱化,維護股東的表決權,就必須賦予股東的信息權,保障股東表決權得以實現。

二、股東信息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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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人選表決制度

第一條為擴大黨內民主,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條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

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四條全委會的表決由黨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布黨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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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黨表決心活動發言提綱

“向黨表決心”活動發言提綱

今天,我們在鮮紅的黨旗下重溫入黨誓詞,更加深刻地體會到黨員的責任與義務,更加增強了永遠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的信心和決心。在這里,我代表區政府辦公室全體黨員,在黨旗下向黨組織鄭重表示我們的決心:原創:

一是牢記入黨誓詞,爭當優秀黨員。我們決心按照《黨章》的要求,牢記共產黨員的標準,在實踐中不斷加強自身修養和黨性鍛煉,時刻保持黨員先進性,永葆共產黨員的青春活力,無愧于共產黨員的光榮稱號;認真遵守黨的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注重黨員形象,維護黨組織利益;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時刻保持清醒頭腦,對黨的事業忠誠執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發揮先鋒模范帶頭作用。通過我們不懈的努力,努力為黨的旗幟增添光彩。

二是努力提高自身素質,樹立黨員的良好形象。不斷加強對黨的基本理論和黨的知識的學習,不斷自我學習、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質。不斷加強對各項專業知識的學習,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增強業務技能,樹立共產黨員的良好形象。

三是樹立奉獻意識,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在黨組織的領導下努力分擔黨的任務,積極努力地完成黨交給自己的工作任務。堅持按照辦公室“五種精神”的要求,埋頭苦干、任勞任怨,兢兢業業、謙虛謹慎,精益求精、一絲不茍,雷厲風行、自我加壓,忠于職守、顧全大局,與時俱進、爭創一流,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以黨員的模范行動樹立和維護政府辦公室的良好形象,為全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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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探討

摘要:當個別股東的行為危害到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利益時,為了保障公司的有序運行,股東會應通過正當的決議程序,即召開股東除名決議將該股東“驅逐”出去。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僅對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機構有所規定,卻未涉及除名決議中的表決機制和擬被除名股東的表決權回避問題。因此,本文從這兩個角度來對決議表決程序的問題進行分析,并對其完善提出相關意見。

關鍵詞:股東除名決議;表決程序;表決規則

一、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的理論基礎—程序正當

程序正當這一理論基礎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國《自由大憲章》的第39條,該規定的核心意思是任何人未經國家的依法裁判,都不能遭受到任何侵害。我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除名制度也應當貫徹這一原則,只有保證程序的正當性,法律的實施才會更讓人信服。在私法領域,股東除名是有限責任公司內部的重大決議,該決議也應依托正當的程序來進行。按照正當的程序實施法律是保障法律公正性的必要途徑,人合性突出的有限責任公司在規范其股東行為時固然也需要程序的保障。股東行為是維持公司的運行以及促進公司發展的力量,但是公司的組織機構和股東始終存在差異。所以,公司的運行過程一旦出現沖突時,制定一套程序來約束股東的行為顯得尤為重要。就股東除名程序而言,股東會應作為決議機構對除名事項進行討論。而股東除名決議的作出必然會導致公司組織結構發生改變,此時應構建能夠約束該行為的程序,以正當的表決程序解除擬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二、股東除名制度決議表決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未規定股東除名決議的表決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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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表決權的問題與措施

表決權信托是國外公司法上一項重要的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制度安排。美國《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7130條、德國《股份法》第135條都對此作出規定,但我國立法對此卻是一片空白。

這是立法的有意安排,還是失誤?表決權信托的功能是否可以為我國已有制度替代?本文試圖對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進行分析,同時認為,表決權信托是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重要制度設計,并在此基礎上探討了構建我國表決權信托制度的路徑。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和現有制度的缺失

(一)中小股東權益保護面臨的困惑

股東將資產投入公司后就喪失對所投資產的所有權,換來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的這些權利主要通過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實現。表決權對維護股東利益非常重要,通過表決權的行使可以使公司最終所有者(theultimatecorporateowner)很方便地強制剝奪個別董事和高管的職權,進而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一般來說,股東對公司控制力的大小通過其持有表決權的數量體現出來,股東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遵循“一股一票”的原則進行表決。“一股一票”原則充分考慮了公司資合的性質,是股東平等原則重要的表現形式。但是,隨著公司股份越來越分散,中小股東擁有的股份數越來越少。這些少量的股份根本無法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實質性影響。如果公司章程再通過持股數限制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資格,單個股東甚至可能沒有資格參加股東大會。而且,由于中小股東進行表決實際上是在從事集體行為,其監督行為會使所有股東受益而全部風險由自己承擔,于是作為理性經濟人的中小股東會自然選擇“理性冷漠”和“搭便車”,主觀上缺乏參加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意愿。與此同時,擁有多數股份的大股東卻可能控制公司。當大股東控制了公司,他們就會傾向于通過控制權謀取私利,而這些私利的謀取是以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為代價的。這樣,中小股東獲取信息的高成本、在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上的“股微言輕”以及面臨的“搭便車”誘惑,加上管理者的“道德風險”等諸多因素的存在,使中小股東權益受損成為一個世界難題,各國都將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作為立法目標進行著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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